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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范围范文1
【关键词】资产评估;价值类型
一、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意义
资产评估是对资产现时价值的计量活动,侧重研究资产的量。任何事物皆是质与量的辩证统一,评估师要客观估算资产的价值量,首先要选择适用的价值尺度。唯有此,评估结论才有现时的参考意义。而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正是对评估结论的定性认识。
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是指资产评估结果的价值属性及其表现形式,是对评估结论的定性认识。不同的价值类型反映出资产评估结果的不同价值属性,同一资产的不同价值类型所反映出的评估价值不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在数量上也往往存在着较大差异。因此,价值类型在评估实践中的意义在于:(1)同一资产具有不同的价值类型,评估师应当避免使用未经定义的、笼统的价值概念;(2)评估师应当在与客户进行充分讨论之后,根据评估目的选取合适的价值类型;(3)价值类型制约评估方法,评估师应根据价值类型合理选择评估方法;(4)不同的价值类型代表不同的价值涵义,在评估报告中评估师应当对所选用的价值类型进行明确定义和说明。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评估人员对其评估结果性质的认识,便于评估人员在撰写评估报告时更清楚明了地说明其评估结果的确切涵义;同时有利于评估人员划定其评估结果的适用范围和使用范围。评估结果使用范围关系到评估结果能否被正确使用或被误用的问题。限定评估结果的适用范围的责任由评估人员承担,评估人员应在评估报告中将评估结果的适用范围给予明确的限定,从而避免因价值概念不清而造成对评估报告的使用不当。
二、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分类回顾及简析
由于所处的角度不同,以及对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理解方面的差异,人们会按照不同的标准、条件和依据去划分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从我国资产评估实际情况看,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大致有四种分法:第一种是以资产评估的估价标准形式来划分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具体包括重置成本、收益现值、现行市价和清算价格。这种分类方法是按照资产评估的估价标准来表述的。该分类方法承袭了现代会计理论中的资产计价的理论和划分标准,将资产评估与会计的资产计价紧密联系在一起。第二种是从资产评估假设的角度来划分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具体包括继续使用价值、公开市场价值和清算价值。由于资产评估前提假设是按资产评估的市场条件以及资产评估对象使用方式分别设立的,因而以此为标准划分的价值类型带有某些片面性的成分。如持续使用可以成为一个假设,但是它不具备作为一种划分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标准。第三种是从资产业务的性质,即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来划分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具体包括抵押价值、保险价值、投资价值、清算价值、转让价值、交易价值等。这种划分方法强调资产业务的重要性,认为有什么样的资产业务就应有什么样的资产价值类型。很显然这种划分方法并没有对资产评估结果的价值属性进行抽象和归纳。严格地说,这不是一种资产评估价值分类方法,只能算做是一种对资产评估结果的叫法。第四种以资产评估时所依据的市场条件、被评估资产的使用状态以及评估结论的适用范围划分资产评估结果的价值类型,具体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两大类。第四种划分方法不仅注重了资产评估结果的适用范围与评估所依据的市场条件及资产使用状态的匹配,而且通过资产的市场价值概念的提出,树立了资产公允价值的坐标,使价值类型与评估目的结合起来。资产评估的一般目的是评估资产的公允价值,资产的市场价值是公允价值的基本表现形式,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是公允价值的特殊表现形式。
三、对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再认识
从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短暂21年发展的历史看,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运用发生了较大的变迁。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9年中国有第一例资产评估至2003年,这一阶段沿用的是第一种分类方法;第二阶段从2004年至今,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开始和国际评估行业接轨采用第四种分法;而第二种和第三种分类在资产评估实务中没有真正使用过,只是从理论分析的角度作为分类方法列举出现的。这种变迁一方面反映了评估行业理论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评估执业能力的提升;另一方面也标志着评估行业开始走向国际化,逐步和国际接轨。然而事实上,由于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历史较短,对价值类型的理解和认识有待进一步深化。总的来说,价值类型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评估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研究解决。
从目前国内研究的现状来看,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研究主要解决了两个问题,其一是明确了价值类型在资产评估中的地位和作用;其二是明确了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
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2002年征求意见稿)中,第一次提到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分为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在2004年财政部批准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中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并对价值类型予以明确定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04年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等具体情况明确价值类型,并对具体价值类型进行定义。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中的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
市场价值指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公开市场上最佳使用状态下最有可能实现的交换价值的估计值。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也称非市场价值,凡不符合市场价值定义条件的资产价值类型都属于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不是一种具体的资产评估价值存在形式,它是一系列不符合资产市场价值定义条件的价值形式的总称或组合,例如,在用价值、投资价值、保险价值、课税价值、清算价值等。其中在用价值是指作为企业组成部分的特定资产对其所属企业能够带来的价值,而不考虑该资产的最佳用途或资产变现的情况;投资价值是指资产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投资价值较为典型的案例是企业的并购。从两种非市场价值列举中可以清楚看到非市场价值的共同特点就是它具有特定指向。
由此可见:两种价值类型的区别在于:资产的市场价值是在公开市场上对于所有潜在的买者或卖者来说都是相对公平合理的;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只对特定的资产业务当事人来说是公平合理的。评估结果公平合理性所能涵盖的范围基本上就限定了评估结果的适用范围和使用范围。
资产的市场价值适用于评估基础相同的条件下任何正常的资产转让、交易、投资等资产业务,资产的非市场价值只适用于与其产生的条件相同的各种特殊条件下的资产业务。资产的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都是资产的公允价值,只不过两者公平的条件及适用范围有宽窄之分,由于资产评估的条件与资产评估的适用范围具有内在逻辑关系,以此作为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划分标准,从理论上讲是比较严密和可行的。将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分为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两大类旨在合理和有效限定评估结果的使用范围。资产评估准则明确指出第四种分类是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选择和明确的价值类型。
显然,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分为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两大类,目前已经在评估行业内得到公认并且正在使用者。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这种分类也有不足之处,它主要侧重于评估结论的运用,忽略了评估对象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使用状态。笔者认为第一种分类方法,即以资产评估的估价标准形式分为重置成本、收益现值、现行市价和清算价格也不能摒弃,它正是站在资产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使用状态的角度来划分价值类型的。要深入理解价值类型必需回归到评估对象即资产自身所处的状态去考量。
从某种意义看资产评估和会计的研究对象均为资产,两个学科对资产内涵的界定基本一致。资产要么处于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要么在市场上流通着。社会再生产过程简化为投入和产出,处在投入阶段和产出阶段资产价值决定因素是不同的。处在投入阶段的资产大多是单项资产,它的价值基础决定因素是成本,资产评估要判断的是资产的现值,因而此时的成本应该是重置成本;而处在产出阶段资产大多是整体资产,整体资产的价值基础决定因素是未来的获利能力即预期收益,因而要用收益现值作为价值尺度评判整体资产的价值量。资产暂时脱离社会生产过程在市场中流通着,要么在一般的要素市场,要么在特殊要素即产权市场流通,两个市场价值决定因素也是有别的。资产评估涉及的评估对象较为复杂和广泛,有可能处在社会再生产过程的投入阶段,也还有可能处在产出阶段;有可能是单项资产,或可能是整体资产。不同的资产状态应选择不同价值尺度即价值类型去反映其自身的价值属性。当评估对象处在投入阶段时一般应选择重置成本标准;当评估对象(整体资产)处在产出阶段时一般应选择收益现值标准;当评估对象是单项资产,正常退出社会再生产过程时应选择现行市价标准;当评估对象被迫退出社会再生产过程时应选择清算价格标准。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以资产评估的估价标准形式来划分为重置成本、收益现值、现行市价和清算价格,该分类方法承袭了现代会计理论中的资产计价的理论和划分标准,其实质是从资产自身所处状态的角度来看待价值类型的,比较容易理解价值类型的不同表现形式;第四种分类法是从资产评估结果的使用范围角度来划分价值类型,它更有利于评估结论的正确运用。实际上两种分类方法并不冲突,是可以对接起来的:会计准则等相关规范涉及到的主要计量属性及价值定义包括公允价值、现值、可变现净值、重置成本等。在符合会计准则计量规定的条件时,会计准则下的公允价值等同于评估学科的市场价值;重置成本、收益现值、现行市价、清算价格等可以理解为评估学科的市场价值或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
总之,将两种分类方法结合起来更有利于对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全面理解和把握。
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用书编写组.资产评估[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10-17.
[2]郑华苹.谈资产评估价值类型[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6),93.
资产评估范围范文2
1.评估目的
一般来说,外资并购确定成交价格需经过评估、定价、谈判、成交四个阶段。资产评估的目的并不是确定最终成交价,其只是作为一种工具或手段,为交易各方及评估报告使用者(如外资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参考依据。因此,我们应该对外资并购中资产评估的作用给予客观评价,不应高估或低估。但不容忽视的是,在外资并购实务中,很多并购当事人委托评估机构实施资产评估的目的仅仅是“走过场”,以满足外资部门及/或国资部门的文件审核需要;更有甚者,对资产评估机构指手画脚,将评估结果达到其要求作为委托评估机构或支付评估费用的前提条件。
2.评估范围
在实施评估前,明确资产评估的范围也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因为评估的目的和范围决定了评估工作的组织和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范围因并购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外资并购方式可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亦可分为整体并购和部分并购,相对应的资产评估范围也有所不同。例如在整体并购的情况下,应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包括被并购企业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负债,同时应考虑被并购企业的商誉;在部分并购的情况下,资产评估的范围则只包括一项或几项资产。此外,交易性质、交易架构、交易方案及交易税负等因素都会影响到评估范围的确定。许多评估机构在对企业并购的评估过程往往只注重对有形资产的评估,而忽略了对无形资产(尤其是商誉)的评估,导致了评估结果不公允乃至国有资产的流失。
3.评估机构
外资并购中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资质(如国有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该等评估机构一般由并购当事人共同选定。值得注意的是:外资并购中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不能为同一个机构。
4.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有三种: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收益法中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参考企业、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业、股东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市场法中常用的两种方法是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成本法也称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
很多资产评估机构按照企业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资产评估,笔者认为该等做法很值得商榷,至少不符合并购规定所要求的“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判断资产的价值要考虑很多因素,其中包括收益等,而不仅仅是帐面成本。看一个企业值不值钱,就是看它的赢利能力,如果把它卖来继续经营,是看它最终的赢利能力。笔者认为,在三种评估方法中,往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把其中一种作为主要方法,其它的作为次要方法及/或验证方法。
5.评估结果
评估是一个艺术,为了最终得到各方的认可,要经过很多沟通、讨论。在讨论过程当中,评估师要始终保持其独立性。如果出现重大变化或评估报告有效期(国内一般为一年)已过,应当重新进行评估。请注意,评估报告日期和外资并购成交日可能存在较长时间,专业律师起草并购合同时应考虑到并购对价的调整问题。此外,在外资并购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百分之九十的情况下,可能无法获得外资部门及/或国资部门的认可,在此情况下并购当事人应事先与相关外资及/或国资部门进行充分沟通。
6.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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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资产评估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八条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十条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三章核准与备案
第十二条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1);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九)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出资企业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一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二条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七)评估工作底稿;
(八)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九)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十)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抽查及处理情况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资产评估项目的抽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第二十八条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三十一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境外国有资产评估,遵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政企尚未分开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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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务部门 资产评估 意义 策略
要开展好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第一步需要企业根据评估工作要求提供相应的数据信息,此类数据信息绝大部门是来自于企业财务部门。一个高质量的企业资产评估结果的诞生,离不开完整、客观的企业会计信息。倘若没有完整、客观的会计信息,企业资产评估便无从谈起;于此同时,企业资产评估结果也能够起到对财务会计信息予以补充、完善的作用。由此可见,研究企业财务部门在资产评估中的意义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企业财务部门与资产评估的关系
(1)企业财务部门与资产评估的内在联系。企业资产评估与会计价值剂量不仅存在一定关联,又存在一定区别。企业资产评估属于一类独立、客观的价值计量,一方面能够服务于企业改制重组、交易收购等经济目标,一方面能够准确呈现企业资本保全状况与提升财务信息的相关性,换而言之即能够促进踢狗有效的会计信息。
(2)企业资产评估依赖于企业财务部门,同时能够对企业财务部门予以补充、完善。企业资产评估对企业财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表该主要分析资源有着极大的依赖性,资产评估将财务报表作为重要基础开展调整工作,进而消除由于会计特征、编造会计信息等因素影响而造成的资产客观价值反映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而当企业选取公允价值、可变现净值及重置成本等非历史成本标准用以会计计价基础时,资产评估便能够有效给出此部分会计计价。由此表明,企业资产评估能够对企业财务部门予以补充、完善。现阶段,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同样规定了企业转制、投资、转让等存在产权变动状况下资产的会计计价,能够结合资产评估结果调账或者建账。这也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企业财务部门与资产评估相互的紧密联系。
二、企业财务部门在资产评估中的意义
由于企业财务部门与资产评估相互有着紧密的联系,资产评估便十分值得财务部门管理人员予以摸索研究。
(一)财务管理的特征
企业经营管理中各式各样管理活动,或是强调资产价值本身的管理,或是强调资产价值使用的管理,而资产评估中的价值同样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目标。财务管理则是强调企业资产价值本身,对经营活动开展管理的管理,财务管理将企业所有物质资源、经营管理过程、结果科学地进行规划和调整,进而实现企业经济效益逐步提升,价值逐步扩大的目的。
(二)资产安全完整离不开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
企业经营发展、获取效益,以资产作为重要物质基础,对资产予以充分有效的管理、管制是企业财务部门的核心工作,企业财务管理方式方法不可单单停留于财务核算层面,就好比不仅要对企业资产开展折旧、摊销工作,还应当自资产保值、增值及有效运用上花费精力。为了有效提升企业资产经营效益,在提升资产基础管理力度过程中,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新模式,而与该种财务管理新模式中,企业应当经常对自身资产予以内部评估。
三、企业中强化资产评估的有效策略
全面企业在时展新形势下,要与时俱进,大力进行改革创新,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理论不断优化企业资产评估。如何进一步的强化企业中资产评估可以从以下相关策略着手:
(一)明确全面完整的评估范围
在企业中,所有企业资产均属于评估对象,都应全面完整地进行评估,做到账实相符。为了确保评估结果的高质量,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应当明确全面完整的评估范围。强化企业资产评估行为监督、约束。面对企业改制中存在的资产评估缺失及评估不完善等问题,务必要制定相关制度予以监督约束,唯有得到有力的监督约束,才能确保评估机构、人员在企业中不做出各式各样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而防止评估结果失真。
(二)确保企业资产评估方法科学合理
确保企业资产评估方法科学合理,指的是结合各式各样评估目的,构建规范的评估准则,进而选择针对的资产评估方法,促进评估结果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企业资产实时价值。市场经济背景下,资产在企业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企业资产评估过程中,应当借鉴发达国家企业资产评估先进经验,对资产评估方法展开逐步创新,开发出具备我国特色的资产评估方法。全面衡量资产的使用寿命、使用效应及发展前景,结合资产发展转变规律等,系统运用一系列评估指标,构建较为完备的资产评估数据信息库,强化企业资产评估科学合理性。
(四)提升资产评估人员综合素质
企业中,不论是哪一项资产评估最终均要通过评估人员完成,即评估人员是实际资产评估工作中的工作主体。可见,唯有构建起一支专业水平高、职业道德素质强的评估队伍,才能在评估实践中,在处理一系列疑难问题时,评估人员能够选取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并尽可能确保评估工作客观、鼓励性,获取准确、公正的评估结果。伴随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资产评估被提出了诸多新的要求,为了适应新形势,应当每年不定期组织培训继续教育,系统制定培训学习内容,开展具备一定深度、针对性的理论研究、学术探讨,确保每位评估人员均可参与其中,培训完毕可展开相应的考核,确保学习质量。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倘若没有完整、客观的会计信息,企业资产评估便无从谈起;于此同时,企业资产评估结果也能够起到对财务会计信息予以补充、完善的作用。鉴于此,相关企业务必要不断专研研究、总结经验,全面分析企业财务部门与资产评估的关系,清楚认识企业财务部门在资产评估中的意义,“明确全面完整的评估范围”、“确保企业资产评估方法科学合理”、“提升资产评估人员综合素质”等,积极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资产评估范围范文5
关键词:市场法;资产评估;应用
资产评估主要就是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并按照法定的程序,由相关人员或者专门的机构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进而达到其预期制定的目标,在执行过程中按照科学有效的方法对资产进行准确的评估,并发挥市场法在资产评估中的作用,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市场法在其中的应用可以极大的提高资产评估的准确性和有效性,通常来讲,资产评估的方法主要有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其中市场法是当前应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方法,同时也是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运用最多的方法,因此本文将主要分析市场法在资产评估中的作用以及应用效果,继而促进资产评估体系的规划化和科学化。
一、市场法的基本思路
市场法也被称之为市场比较法,一般来讲,市场法就是就将市场上的交易资产与即将被评估的资产相比较,基于此,将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调整,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被评估资产的市场价值,因为在评估过程中资产的市场价值是不同的,评估结果应该与实际市场中的资产价值相匹配,总而言之,市场法在资产评估中的应用可以有效的提升资产评估的有效性,同时由于市场法操作简单,同时市场法的操作过程带有一定的客观性,进而保障资产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有效性。
首先,市场法在资产评估中的应用需要一个相对安全的市场环境为依托,同时,市场法的应用需要一个相对完善和活跃的买卖市场,只有这样,才能找到作为研究依据的实例,同时对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科学的评定,资产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只有为资产评估提高一个可以比较的依据,才能很好的发挥市场法在资产评估中的作用,科学合理的进行市场评估。
其次,在使用市场法进行资产评估过程中,要确保市场价值与待评估的资产之间具有可比性,当然,参照物一般与被待评估资产之间之间的各要素不会完全相同,但是参照物与待评估资产之间必须有一定能够的可比性,也就是说其中的待估对象应该有一定的类比性,只有这样才能通过比较实现资产评估体系的建立,不仅如此,参照物与待估对象之间的产异性必须具有可衡量性,其中的具体指标、技术参数等都需要有一定的可观性,进而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和可对比性。
然后,待估对象评估是在交易对象交易价格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的,同时,市场法在资产评估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其中的对比原则,通过将资产的市场价格和待评估资产进行对比和修正,坚持替代的基本原则,选择一个参照物,通过对比找出其中的具体原则,最终计算出评估资产的准确价格。
二、市场法在不同资产评估中的不同特点
1.市场法的价值评估
一般来讲,市场法在房地产的资产评估中使用的相对广泛,由于房地产属于不动产,同时其寿命周期相对较长,且房地产之间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即使外观相同的房地产其内部结构也一定存在某种程度的不同,所以市场法在房地产资产评估中的应用较为广泛,但是市场法评估房地产价值比较复杂,必须全面到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各种因素构成,同时还要考虑到交易时间和交易交易情况等各种因素,在此基础上,分别调整好不同房地产之间的评估值,进而完成资产评估。
2.金融资产价值评估
金融资产是指能够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其中包括股票和债券等,金融资产是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估价的金融工具,用市场法进行资产评估主要是指对于金融资产进行评估,其中包括对上市债券和上市股票的评估,在评估过程中由于市场上的股票价格与待估股票的价值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所以评估起来相对方便,因为只要直接选定待估对象的市场交易价格就可以直接进行评估,即便如此,由于上市股票与上市债券的价格也会产生一定的变动,而且其波动幅度也相对较大,所以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必须选定具体时间段的价格作为固定的评估价,通常情况下,会选取收盘价格最为资产评定的标准,但是在评估过程中会做一些具体的说明,进而帮助人们进行正确的资产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正确的决策,但是由于上市金融市场运行过程中存在许多虚假信息,所以在进行资产评定过程中难免会被其误导,进而导致市场价格与真实价值不相符,所以在进行资产评估过程中,要注意使用范围,对市场价格进行科学的判定,进而提高市场法在资产评估中应用的有效性。
三、结语
随着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进步,资产评估逐渐成为一个热门的话题,通常来讲,资产评估的方法主要有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其中市场法是当前应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方法,同时也是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运用最多的方法,只有不断提高市场法在资产评估中的应用水平,才能促进资产评估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同时提高资产评估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参考文献:
[1]姜楠.关于资产评估方法及其选择的研究与探讨――学习《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的体会[J].中国资产评估,2014,06:8-11-26.
资产评估范围范文6
【关键词】资产评估 会计理论 会计视角
一、会计与资产评估的对接基础
公允价值是评估和会计对接的基本结合点。会计准则采用公允价值是评估和会计内在结合、互为需求的制度性基础。但在实践中,资产评估准则与会计准则应紧密联系,互相完善补充。
(一)资产评估准则应当对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进行专门说明
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会计中广泛运用后,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范围加大,但是,资产评估准则中没有专门针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的说明,这样会给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目的的资产评估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会增加不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评估结论的差异,降低评估价值的公允性。
(二)应当制定独立的会计计量具体准则
会计准则应当加强与资产评估准则的衔接,制定独立的会计计量具体准则,应包含(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会计计量属于一项专业判断,在进行会计计量时可以借助专家工作成果;采用同类或类似资产调整确定公允价值时,调整系数可以借鉴资产评估的理论和方法进行确定;运用估值技术获得公允价值的方法,可以采用市场法或收益法;估值应当由具有专业资产评估资格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完成;市场法和收益法的运用应以资产评估专业协会制定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为准。
二、资产评估的主要会计依据
(一)资产评估中常会利用和参考会计数据
由于我国尚未形成充分有效完善的资产交易市场,对资产未来收益额的预测还存在条件上的限制,目前国内评估中使用最多的是重置成本法。而重置成本法是把资产现时状况、价格变动和技术变革对历史成本的影响加以量化,在账面历史成本基础上修正得到的,如运用价格指数法测算重置成本时将被估资产的历史成本(账面价值)调整为重置成本。因此,大部分资产的评估要以会计数据作为基础性资料。即使采用收益现值法和市价法进行评估,某些账面记录也可作为最主要的依据,因为现金入账是以票面金额计价;应收账款在报表上列示的净值是估计的可变现净值;短期有价证券也可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这几项资产评估的结果只需在账面记录的基础上稍加修正即可。特别是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广泛地利用企业财务报表、有关财务指标以及财务预测数据等,这些企业会计数据资料的准确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资产评估结果的质量。
(二)资产评估中大量运用现代会计计量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其中,历史成本法是传统计价法,其他方法简称现代计价法。资产评估中对资产重置成本的估算方法通常有:价格指数法、功能价值类比法、重置核算法(直接计价法)、统计分析法等方法。现代计价法成为资产评估的主要方法,如价格指数法、功能价值类比法、重置核算法(直接计价法)、统计分析法是重置成本法的运用和发展;市场法、预期收益法由未来现金流入现值法而来;现行市价法也来源于会计中的市价法。
三、对失真会计信息的资产评估处理
出于某种现实原因,企业有可能通过虚构收入、关联交易、提前确认收入或推迟确认收入、转移费用、多提或少提资产减值准备以调控利润,或者制造非经常性损益事项以及虚增资产和漏列负债等手段,虚饰资产和利润,故意提供不真实的会计信息。此外,虽非企业故意,但会计信息没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也大量存在。资产评估时,如果对失真会计信息不加注意,处理不当,评估结果不实则在所难免,从而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从这个意义上看,评估资产价值应了解企业情况,充分利用会计数据,合理选择评估方法、评估基准日与评估的范围,并对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适当的调整。调整的原则是:明确会计信息的性质,合理界定会计信息调整的范围和合理选择调整的方法。
对失真会计信息去伪存真,及时跟踪新会计准则以及税收政策。虚假会计信息的辨别要求评估人员具备扎实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甄别真伪的慧眼。评估人员需要跟踪各项新会计规范和新的税收政策,并对有关政策的变化进行分析。而且还需要关注所评估企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四、评估结果与会计计量属性的比较
(一)收益现值与现值的比较
在资产评估中,收益法是指通过预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通过此方法得到的评估价值结果称为收益现值。该方法认为,任何一个理智的购买者在购置或投资于某一项资产时,所愿意支付或投资的数额不会高于所购置或投资的资产在未来能给其带来的回报。收益法对价值的评估,是从购买者(需求者)角度来进行的。在新会计准则中,现值作为主要的会计计量属性之一,其具体含义是指: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通过上述对比可以得出:评估中的“收益现值”与会计计量属性中的“现值”在估价上具有相同的思想,即资产的价值是由其预期的未来收益决定的,两者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只不过资产评估中的未来收益具有更为宽泛的概念,在具体的评估操作中,该未来收益会由于评估对象的不同而表现为不同形式,如净利润或净现金流量。而会计计量属性中的现值对未来收益明确界定为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相比较而言,净现金流量比净利润更为科学、合理,其不会受到会计政策不同的影响。采用现值的计量属性,从会计对资产概念界定的角度来说,使得资产在概念上和计量上获得了统一,即资产是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其价值衡量在于能够带来未来收益的多少。
(二)重置成本的比较
资产评估中的重置成本是通过成本法获得的评估价值结果,成本法是指从现在重置同样全新资产的价值中(即同样全新资产的现行再取得成本)扣除业已存在的各种贬损因素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该方法所体现的思想是:资产的价值取决于资产的成本,即劳动中的消耗(成本)是形成资产价值的基础,同时这些消耗应体现社会或行业平均水平。在新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采用重置成本计量属性时,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资产评估中得到的“重置成本”与会计计量属性中采用的“重置成本”,在各自含义的表述上具有一些差别,但两者具有相同的估价思想,即都是从再取得资产的角度反映资产的价值,两者在最终的表现结果上应该是趋于一致的。区别在于成本法中获取的重置成本是从同样全新资产的现行再取得成本中做一些贬值因素的扣除之后取得,而会计中的重置成本则是直接地获取同样状态的资产所需要付出的代价。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