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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具体方法范文1
关键词: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
前言: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是目前我国评估人员获得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结论的最为有效的途径,而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相关估结论则是确保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合理性与科学性至关重要的依据。近年来,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不断完善,其处置途径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在这种形势下,评估人员应当重视选择合适的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从而将其可回收价值合理、准确的反应出来。
一、 当前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现状
21世纪以来,金融体制相关改革不断深化,有效推动了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也促进了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相关业务的蓬勃发展。我国资产评估协会为了有效规范和管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行业,于2005年正式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相关条例详细规定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要求、价值类型的有效选取、评估对象的明确界定、业务类型选取以及意见披露等内容。同时,它还规定了金融不良资产的具体评估方法。
二、 金融不良资产价的主要值评估方法
(一)现金流偿债法
现金流偿债法是指对企业持续经营条件下偿还债务的模拟,通过分析、预测企业未来一定时间内可偿债现金流,考察企业产生现金流清偿债务的一种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
现金流偿债法必须立足于企业持续经营这一假设条件下。它一般被应用于持续经营的企业,这样的企业大多具有稳定可偿债现金流量,并能够有效利用其他相关财务资料,展开科学、合理的分析与预测。部分企业虽然能够保持持续经营,但是没有办法预测其现金流量,这种企业大多不适宜使用现金流偿债法。
(二)假设清算法
假设清算法是指假设对企业进行清算偿债,分析债权资产在某个特定时间点能够从债务责任关联方或者债务人处获得的赔偿程度,是一种模拟形式的清算。
假设清算法一般建立在假设的条件下,为了确保假设清算法的合理性,这种方法大多用于具有清算可能的企业评估当中。比如:持续经营但是不具备一定净现金流的企业、不具备持续经营条件的企业、持续经营但是净现金流不足的企业。对于那些资产相对雄厚,资产分布范围较为广泛,且不良债权相对较少的企业,一般不适合使用假设清算法。
(三)专家打分
专家打分法即我们通常所说的Delpli法。它是指在匿名的前提下,反复征求相关意见,并且进行及时的反馈、调整、统计、分析、处理、归纳,从而达到合理分析债权价值以及价值可实现程度的目的。
专家打分法受不确定因素影响显著,通常在其它方法进行困难时采用。一些债务企业对债权资产价值分析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单纯依靠评估人员大多无法确定该债权的实际价值,因此需要采用相关专家的进行集体判断。
(四)交易案例对比
交易案例对比法是指在量化分析交易案例并且合理修正其处置价格的基础上,对其结果进行综合修正从而得出该债权资产的价值。
交易案例对比法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交易案例和被评估债权的相关比较参数、指标等具有可收集性。第二,金融不良资产交易市场活跃程度高。
三、 评估方法的选择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方法的本质是通过各种途径,有效实现债权资产具体价值。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可实现途径选择、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相关经济技术参数选择以及其评估方法本身是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方法选择的主要影响因素。金融不良资产选取评估方法相关经济技术参数和其可实现途径均对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结果和评估结果的公允性产生重大影响。《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重点阐述了如何正确选择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其中主要包含了以下几点:第一,评估方法相关具体要求;第二,评估相关工作者如何正确选择不良资产相关可实现途径;第三,评估人员如何科学、有效选择评估方法应用过程中涉及到的经济技术参数。因此,选择不良资产可实现途径、相关经济技术参数、具体方法是构成正确选择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的主要内容。
四、 方法选择中应考虑的诸多因素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过程,实际上是评估人员在模拟或者实际条件的约束下,分析、论证、比较金融不良资产价值的过程,从而促使评估人员做出论据充足的价值判断。
评估人员在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评估人员必须充分结合不良资产委托方对不良资产的相关处置模式、资产评估价值以及资产评估价值所属类型,科学、合理地选择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的具体方法。暂缓处理和快速变现是当前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最为重要的两种方式。暂缓处理主要适用于可以成功实现债权资产保值,甚至增值的资产,对于这种类型的资产大多采用投资价值类型或者市场机制类型,因此在价值评估中一般采取交易案例比较法或者现金流偿债法。而快速变现则主要适用于资产价值贬值风险较大的资产,这种类型的资产大多采取清算价值类型,因此在价值评估中一般采取假设清算法。第二,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过程中所需数据和相关经济技术参数是否能够被有效收集,一定程度上影响金融不良资产相关评估方法的合理选择和有效应用。任何一种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相关经济技术参数都必须有足够的数据资料作为依据。如果在收集数据资料的过程中遇到困难,便会在一定程度上对该方法的选择和应用造成影响。这就要求评估人员充分立足于替代这一基本原则,合理选取信息和资料相对充足的评估方法,从而有效实现金融不良资产价值的科学评估。第三,评估人员在使用具体某种评估方法进行不良资产价值评估的时候,应当立高度重视当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的使用效率和适用范围,并充分满足该评估方法的相关条件和具体的程序要求。比如:如果将假设清算法应用到资产雄厚、分布范围广的国有企业中,将会大大降低其评估效率和评估质量。
结束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拥有假设清算法、专家打分法、现金流偿债法等多种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且每种评估方法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这就要求评估人员必须在熟练掌握金融不良资产价主要值评估方法的基础上,根据不良资产的具体特征,充分考虑方法选择中的诸多因素,认真分析,选择并采用最佳资产处置方法,从而确保债权回收利益最大化。(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参考文献:
[1]. 试论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J].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1,04:54-56.
[2]高强.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0.
[3]金发奇,刘彩虹. 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研究[J]. 山东财经大学学报,2014,05:21-25+121.
资产评估具体方法范文2
关键词:无形资产;资产评估;摊销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无形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收录日期:2013年5月31日
引言
随着社会及信息的发展,无形资产在整个社会资产中所占的比重逐渐上升,知识、技术等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的无形资产评估起步还较晚,交易市场还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导致无形资产的评估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对无形资产评估事业的发展造成了障碍。
一、无形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无形资产的评估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意义重大,为此,我们必须做好无形资产评估工作,但是由于资产评估工作的起步较晚,在评估过程中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下面就无形资产在评估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对无形资产的定义界定不够清晰。近年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无形资产的重要性,也就对无形资产产生了比以往更为重要的关注。但是,不同的领域,不同的目的、出发点等又赋予了无形资产不同的概念定义,时至今日,对无形资产的定义仍然没有一个清晰的结论。我国的评估准则和国际上的评估准则对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能够给拥有者带来经济利益这两个特征加以强调;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站在谨慎性的角度,对无形资产应为特定主体所控制,长期发挥其效用加以强调,这也就将国际评估准则中明确的关系类无形资产排除在外,例如与顾客的关系等因为是在短期存在的且难以对其控制等原因,排除在无形资产范围之外。关于无形资产的定义至今还没有统一,这也就导致了不同行业人士对其在理解上存在一定的偏差,也就给无形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也带来了理解上的困难和偏差。
(二)对无形资产的外延界定不够清晰。对无形资产的外延界定不清晰,也就给无形资产对象的确定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困难。无形资产的外延,是指具体资产的名称和范围,这是由无形资产的本质及内涵决定的。上文已经介绍,对于无形资产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也就决定了对于无形资产的外延边界和分类也没有形成统一。
会计界对于无形资产的定义是最为严格的,其外延和范畴的范围也是最小的;而法律界对于无形资产的定义就比较宽泛,外延相应也就最广;评估界居于会计界和法律界之间。这样,就导致了在评估上认为是无形资产而在会计上可能不认为是无形资产,不对其进行确认和记账;在法律上认为是无形资产,而在评估学上却不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评估机构无法对其进行经济价值的评估。
(三)无形资产的评估理论、法律法规不够成熟。无形资产的评估理论还较为薄弱,无法对无形资产的评估提供可靠的支持,限制了无形资产评估的发展。无形资产的法律法规建设方面也还缺少完善的法律体系,多个部门同时管理的结果是导致资产评估业存在诸多技术标准,而且评估的透明度不高。
(四)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问题。由于没有制定统一的无形资产评估办法,也没有无形资产评估的实施细则,因此对于无形资产的评估,还没有统一的量化标准,根本不能提供准确的客观数据,评估人员只能根据主观判断来评估无形资产的价值,但却导致了评估结果的误差,甚至有可能超过国际标准20%的界限。《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办法规定有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三种。同时,根据无形资产的具体情况又派生了一些其他的具体方法。评估方法不同,评估的结果也就会有所不同。
重置成本法,先对被评估资产的现时完全重置成本进行评估,再扣减掉由于有形损耗、无形损耗等原因造成的价值贬值,进而来对资产重估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重置成本法的公式为:
被评估无形资产评估值=无形资产重置成本-陈旧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功能性贬值或被评估无形资产评估值=重置成本×成新率
虽然这种评估方法对于资产的损耗进行了考虑,评估结果较为合理,也有利于单项资产和特定用途资产的评估,能够在不容易计算资产的未来收益时广泛使用,并且能够有利于企业的资产保值,但是重置成本法仍然存在着问题。
首先,使用重置成本法进行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工作量较大,且对目前价值的确定是以历史资料为基础的。但是,现在社会技术更新速度之快,使得技术经济寿命日趋缩短,可能之前还是身价百万的技术,今日就可能不值一文。因此,重置成本和资产原始价值在无形资产的转让中,影响力逐渐降低。即便是在构建时投入了巨大资金的无形资产,也会引起无形损耗,而使得实际价值大打折扣。
其次,无形资产的损耗主要体现在无形损耗上,无形损耗的大小落实在企业账目的累计资产折旧科目中,无形资产的折旧多少由资产原值及折旧率确定。但是,如何确定无形资产的折旧率,这却是个难题。作为卖方,折旧率过高能够使企业较早收回无形资产的投资,但也会过多增加企业的账目成本,冲销利润;折旧率过低,企业的账面价值又会高于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而若是一味依据会计法的规定,实行统一的折旧率,又会与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不符,必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距。
二、无形资产评估的解决对策
(一)选择恰当的无形资产定义指导。对于无形资产定义的学习和把握,要站在其产生背景上来理解。虽然我国会计准则对于无形资产的规定给评估界提供了相当重要的参考价值,但其始终在无形资产本质上还是不能够完整清晰的反映出来。因此,在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时,首先应以评估准则为依据,来对无形资产进行界定和评估。
(二)理解无形资产的本质,把握无形资产的外延。随着社会及科技的进步,人们对于无形资产的认识也在不断的深化和发展,比如网站、微博等以前没有的事物,现在也成了人们普遍认可的无形资产。这也就要求无形资产评估人员能够根据无形资产的具体情况,不断地对无形资产的具体评估范围进行调整,不能以一成不变的眼光来确定无形资产的外延。另外,还需要根据无形资产的特点、本质、被评估企业的具体情况等,对无形资产进行客观的界定,从而为无形资产的评估对象打下基础。
(三)加快对无形资产理论的研究。近年来,我国的资产评估机构中派出越来越多的人员去国外的事务所、高校等进行学习,或者直接从国外聘请行业内较为权威的专家来国内进行资产评估培训,借以能够引进国外先进的研究理论及成果。这样直接的交流方式对我国的资产评估事业有着快速的提高帮助,能够促使我们更快了解世界无形资产评估行业的最新前沿课题等,逐渐缩小我们与发达国家资产评估的差距。
(四)正确选用无形资产评估方法。鉴于对无形资产的评估采用任何方法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资产评估人员在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时,需要特别注意评估方法的选择。重置成本法不适于无形资产评估,现行市价法也存在较大缺陷,不是评估方法本身存在问题,而是其是否适用于被评估项目。对于资产特性简单,以成本摊销为评估目的,侧重现实可用程度的无形资产,可以对其采用成本法、市场法等;对于资产特性复杂,以转让、投资为目的,强调资产未来使用效果的无形资产,可以采用收益法对其进行评估。在无形资产的评估中,首先要详细了解被评估资产的基本情况,然后对其加强数据资料的收集、分析等,在评估时对数据资料的来源加以重视,对可能发生误差的可能性做出恰当的处理。
主要参考文献:
[1]陈小阳.我国无形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大科技,2011.6.
资产评估具体方法范文3
一、改制完成企业进行处理时相关联的几个事项
1、自改制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原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应当上缴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公司制企业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对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
2、改制企业改制完成的标志,应是企业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所确定的企业设立登记日。
3、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在会计制度中是允许,而且也是必须的,但是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抵扣,即应做纳税调整或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4、新改制的公司制企业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改制方案的要求做相应的帐务处理。如:改制后的公司承继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原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的解除等。
5、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6、自2003年1月1日新成立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企业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和新公司成立时的验资报告;
8、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有关部门的备案表。
二、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到帐务调整的几个阶段及相应会计处理
改制企业的帐务调整主要在如下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改制企业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阶段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财企[2002]313号文规定:改建企业应当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类资产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编制改建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资产清查的结果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资产清查的结果连同审计报告按照财政部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管理的规定确认处理。
在该阶段,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以及按国家规定统一清理挂帐而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产成品清查损失,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足部分冲销资本金。企业应作如下会计调整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贷:各项损失的资产类或负债类科目
第二阶段:资产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
由于该部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调整问题,即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所计提的折旧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抵扣,作该部分会计处理时,应首先考虑对企业所得税的。
在实际帐务处理过程中,如何将评估增减值一一计入到单项资产价值中去,涉及的工作量相当大,实际处理时可考虑按照税法规定采用综合调整办法。即将资产分类处理,如房屋建筑物评估增值时,可在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明细帐部分单列一项“改制时评估增值”明细项目;如机器设备评估减值,可在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明细帐部分单列一项“改制时评估减值”明细项目。
因资产评估而引起相关资产价值的增减变化在实际帐务处理时可以有两种:
第一种方法:企业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增值部分的折旧按递延税款处理。
1、将评估价值入帐时:
借:相关资产评估增值额
贷:资本公积
递延税款(评估增值额×所得税税率)
2、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第二种方法:企业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增值部分的折旧在纳税申报时做纳税调整。
1、将评估价值入帐时:
借:相关资产评估增值额
贷:资本公积。
2、纳税时,调整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照每一项目的实际增减值情况逐项调整。
第三阶段:改制评估基准日至改制完成日利润增减值的会计处理;
改制完成后,改制企业首先应当编制改制基准日到改制完成日期间的损益表,确定该期间的损益情况,同时,还要编制改制完成日的资产负债表,确定改制完成日的资产状况。其次与原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确认该期间的损益情况,必要时,也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该期间的损益情况进行审计。最后,新公司应与原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该期间的损益情况处理。具体帐务处理如下:
1、改制期间有利润,且协商为上缴原上级单位,则作如下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利润
2、改制期间有利润,且协商作为新公司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扩股时,转增国有资本,则作如下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
贷: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
3、改制期间有亏损,且协商为原上级单位以现金补足,则作如下分录:
借: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
贷:未分配利润
4、改制期间有亏损,且协商为原上级单位以实物补足,则作如下分录:
借:固定资产(上级主管部门应承担的亏损值)
贷:未分配利润
5、改制期间有亏损,且协商为原上级单位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
签订协议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未分配利润
以后年度分股利时:
借: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利润
以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时:
借:应付利润
贷:其他应收款
第四阶段:股东实际新投入实物资产或货币资金阶段
原的净资产折股后,还有其他股东以贷币资金或实物方式投入时,应以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对其他股东新投入的注册资本金作如下帐务处理。
其他股东投入贷币资金时: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其他股东投入实物资产时:
借:相关资产价值(评估值)
贷:实收资本
三、改制完成后,企业实际调帐处理
企业改制完成后,财务部门在实际建帐时,有如下两种:
第一种方法:结束旧帐,另立新帐。
第一步:以评估报告为基础,建立新帐的明细帐。
以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明细表为基础,将评估明细表所列示资产项目及负债项目的具体一一在明细帐记录(按评估值),评估报告所列示的净资产,若全部折股的则计入实收资本,若未全部折股,则将未折股部分作相应的处理(如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等)。
第二步:以验资报告为基础,将其他股东的投入进行正确地帐务处理。
具体处理时见本章第二部分第四阶段的内容。
第三步:将改制评估基准日至改制完成日因利润增减变化而导致各科目金额变化的处理。
根据编制的改制基准日至改制完成日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确定该期间各科目借贷双方的累计数,将其以一笔计入明细帐,在摘要里可写成“改制期间金额的变化数”,其累计数或余额应与编制的改制完成日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上的相关数据一致,若不一致,应查明原因。
具体会计处理见本章第二部分第三阶段的内容。
第四步:将资产评估增减值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具体方法见本章第二部分第二阶段的内容。
第二种方法:沿用老帐沿用老帐的基本方法是在企业老帐的基础上进行帐务调整。
具体调方法如下:
第一步:将资产清查阶段的需调整的项目进行调整。
第二步:将资产评估增减值进行调整。
第三步:将改制基准日至改制完成日的利润增减值进行调整第四步:将股东新投入的资产入帐。
具体调整方法见上文。
上述两种方法调整完成后,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实收资本应与验资报告和营业执照所确定的注册资本一致;
2、资产评估增减值应与评估报告所列示评估增减值一致;
两种方法的优劣:
资产评估具体方法范文4
割差法中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值的确定
割差法是用企业的总体价值扣除各项有形资产和可辨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后的差额,以之来确定企业商誉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由于企业整体评估价值一般采用预测企业整体未来收益并进行折现或资本化的方法取得,我们必须参考有关企业整体评估的一些具体方法。
企业是最典型的资产综合体,这种整体的企业价值既不同于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也不同于上市公司的公司价值,其价值的评估实际上是对资产综合体的获利能力的评估,因此,应采用收益法确定其价格。
我们在具体应用收益法时,若企业持续经营较为稳定,未来预期收益具有充分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可采用永续年
现实状态进行细致地分析和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将对未来收益的预测分为两个环节:第一,对企业未来可把握的若干年内预期收益(前期收益)的分析和预测;第二,对前期收益以后企业长期持续经营下去未来预期收益的预测。国内学术界普遍认可企业未来可把握的若干年一般是指企业未来三至五年的时间,也就是说,根据目前掌握的资料,对未来三至五年内的预期收益进行测算可以做到相对比较准确。“在理论上也可以认为三至五年的前期,企业的收益不是很稳定,应当按年进行预测,而三至五年的后期,企业应当进入相对稳定的发展期,其收益可以表现为一个相对稳定的年收益额。在实际评估业务中,如何判断企业何时进入稳定发展期,应当由评估人员根据被估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对资料的具体分析加以确定[3]”这样看来,分段测算企业的评估值的改进公式(即上文讨论的方法)应更为严谨合理,因为对于成熟企业或已进入经营情况相对稳定的业来说,公式的前项等于零,不难发现,在时间上稍有调整,这时分段法的公式将同于永续年金的公式。
同时我们也能看到,由于评估业在我国还不成熟,对于如何判断企业何时进入稳定发展期,相关的研究还有待深入,三年、五年还是更长,具体的评判依据和标准也还没有确定,人为因素依然起着相当的作用,评估结果的精确性也会受到影响。更有学者认为企业未来的超额盈利能力不能全部用来衡量其目前的商誉,而是只应取其一部分,且目前的商誉一般应在未来数年内逐渐消耗殆尽[6]。
不过,对于分段法公式的改进需要说明的是,对第二个环节有窄幅波动的修正,对现期的评估值应没有非常大的影响,因为对三至五年后企业的预期收益的测定本身就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时间因素和偶然性因素都减少了该数值的精确度。而修正后的数值具体相对偏离多少,还须建立相关模型深一步测算。
割差法在企业改组中运用较为方便,但是,割差法没能反映商誉是超额收益的实质,再加上人为评估的因素,评估的商誉与企业实际拥有的商誉差距较大。
预期收益额的界定
不管是在割差法中计算企业的整体价值,还是在超额收益法中确定超额收益,都首先要确定一个指标,就是企业的预期收益,在评估和会计业内,会出现三种含义的预期收益:利润总额、净利润和净现金流量。这三个指标都是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和盈利水平的财务指标,但对同一企业或同一资产,这三个指标不仅在数值上是不同的,而且在其财务含义、计算口径和计算公式上均有重大差异。由于利润总额是息税前指标,因此在评估工作中可参考价值低于其他两个指标,不予考虑。下面笔者想就净利润和净现金流量作个简要的对比:
由以上对比可看出,净现金流量不受存货计价、固定资产折旧等人为因素的影响,可靠性强,且比利润更能客观地反映企业评估期间资产的净增加部分,体现企业整体资产价值的实质,因此在选用参数时,应使用净现金流量。
资产评估具体方法范文5
关键词:企业价值评估收益法自由现金流
一、企业价值评估收益法涵义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收益法中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收益资本化法是将评估对象未来某一年的预期收益除以适当的资本化率或者乘以适当的收益乘数转换为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价值=未来某一年的预期收益/资本化率=未来某一年的预期收益x收益乘数
从以上公式可以看出,收益资本化法只要求测算企业某一年的数据,收益乘数形成的基础也依赖市场发生数据,这需要成熟的资本市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实际的可操作性不是很强。未来收益折现法也称为现金流量折现法,是预测企业未来各期收益,选用适当的折现率将其折算到评估基准日后再累加求和。我国在企业价值评估实际操作中通常采用这种方法。
二、企业价值评估收益法存在的问题
1.预期收益额确定。预期收益额受诸如企业背景、政策因素等在内的众多因素的影响,存在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同时,预期收益的确定主要依赖企业客户提供的资料,但是由于企业管理当局存在某种利益动机,往往有意拔高或降低、甚至提供虚假盈利预测值而难以做到客观公正。作为盈利预测本身也有自身的弱点,盈利预测的复杂性、预测方法的局限性、由于预测本身所固有的不确定性,包含盈利预测在内的各种预测信息的可靠性、相关性毕竟不同于现实,而且,这种盈利预测的时间越长,其准确性也越差。
2.收益期限选择。收益期限是企业的全部资产发挥作用取得收益的年限。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与状况,一般将企业的收益期限划分为有限期限和无限期限。无限期限适合于预期收益持续稳定增长的企业;而对于生产经营有限或预期收益高低不等且没有明显稳定增长趋势的企业,则要采用有限期限。目前在我国资产评估的理论上和实务中对于有限期限的确定,都没有统一规范的标准,从而导致了收益期限确定的随意性。
3.折现率选取。折现率一般可以分为两类:股权投资回报率和全投资回报率。折现率是企业价值的敏感因素,对企业价值的评估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折现率的微弱差异,就会带来评估结果的较大偏差。由于各种估价模型所采用的折旧率的性质各不相同,无法给定一个统一的确定标准。
三、收益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应用方法探讨
1.合理预测企业未来收益。企业预期未来收益额的确定,首先离不开企业现有的生产条件、技术条件、市场条件。同时,未来经济情况的确定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现时法律、法规、信贷、税率等制度下,这是决定企业收益额大小的客观条件。要本着从企业的经营现状出发,分析过往的业绩,去推导未来,可以说,这种分析越是充分,越有利于恰当地推知预期收益额净现金流量不受资产计价方法与折旧方法的影响,而且考虑了收益取得的时间,更能客观反映企业资产的使用所带来的附加值。因此,采用净现金流量作为评估企业价值的标准,可以如实反映企业资产的获利能力和真实收益,同时也符合国际惯例,在实际操作中容易被接受所以,在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时,建议使用净现金流量预测企业的未来收益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此时折现率的选取应与收益额的选取口径一致。
2.合理预测企业收益期限。应将企业具有核心盈利能力的资产的收益期限作为整体企业的收益期限,具有核心盈利能力的企业资产的盈利状况,跟企业的生命周期较为一致,盈利状况良好且收益稳步上升,说明企业进入成长发展阶段;盈利状况趋于平稳,说明企业已进入成熟期;盈利状况日趋下降,说明企业开始步入衰退期。从整个受益年度出发,可以分为有限期与无限期。有期限者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可以选用营业执照的期限、经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租赁期限、整个经济寿命周期等。收益期的确定通常要考虑企业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主要产品所处的生命周期、经营者的素质、外部环境的影响如竞争对手的变化、国家投资政策的变化等。确定方法可以考察一项资产的收益期限,一般有自然寿命期限、经济寿命期限、法律寿命期限三种。自然寿命期限是指一项资产从形成到被第二代资产取代之前的时间,其终结标志着资产使用价值的结束。经济寿命期限是从资产形成,使用到最后丧失经济价值的时间,经济寿命终结后,资产虽还有使用价值,却已无交换价值。法律寿命期限是指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有效期,一般来讲,在确定具有核心盈利能力的企业资产的收益期限时,应遵循以上三个期限孰短的原则。
3.科学选择折现率。预期收益每年都发生变化,折现率也会因银行利率、社会经济的变化、通货膨胀、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发生变化。现金流与折现率的匹配原则为一定的现金流对应一定的折现率,现金流趋于稳定后,对应永续现金流的是永续折现率。折现率可以不断变化,最终等于永续折现率。利用变动的折现率对整体现金净流量进行折现,可以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资本结构变动和风险大小,比较恰当地反映企业价值,故对折现率的确定,要考虑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同时也要考虑风险报酬原则,企业追求的不仅仅是无风险报酬,还要认识到追求风险报酬是推进企业发展的一大原动力。在进行企业资产价值评估时,必须承认和考虑风险报酬因素的存在确定风险报酬率主要考虑委托方的经营风险、行业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因素,在分析委托方的经营现状发展态势等的基础上,结合高技术高风险高回报的基本特性,适当借鉴同行业特别是同类上市公司的投资报酬率等情况的基础上最后加以确定。
参考文献:
[1]刘伍堂.我国当前评估实践中应用收益法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中国资产评估,2004,(5).
[2]全国注册评估师考试用书编写组.资产评估.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资产评估具体方法范文6
关键词:上市公司 资产重组 收益法 利润补偿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利润补偿机制概述
(一)收益法估值下的利润补偿机制
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要求“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根据《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对企业进行估值可选用的评估方法包括收益法、市场法及成本法(资产基础法),其中收益法是最主要的方法,笔者对2014年全部170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案例进行统计,使用收益法估值的为113例,占比达66%(数据来源:wind资讯),而收益法的具体方法中,最常用的是自由现金流贴现法。
对于采用收益法这种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为避免利益输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三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以自由现金流量贴现法估值并以净利润补偿的具体方法是:首先对拟购入资产未来收入、成本、费用等进行预测,计算预测净利润,然后以该净利润为基础,通过以下公式来计算自由现金流量: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税后净经营利润+折旧与摊销+利息费用-资本性支出-净营运资金变动;最后,对各年自由现金流量进行贴现来计算企业价值。而确定补偿金额时以将来实现的经审核的净利润数与上述预测净利润数比较进行计算。业绩补偿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份补偿,一是现金补偿。在实务中,业绩补偿期限一般为重组实施完毕后的三年,对于标的资产作价较账面值溢价过高的,视情况延长业绩补偿期限。
(二)证监会对利润补偿机制的监管
如果在资产评估时使用的预测净利润数没有实现,不仅需要补偿,甚至可能面临证监会的处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还规定,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凡因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的80%,或者实际运营情况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存在较大差距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的中介机构应当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同一报刊上做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实现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上市公司、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可以看出,证监会对重大资产重组估值的监管十分严格,其主要原因可能是:一方面中国有很大比率的重大资产重组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避免关联方之间通过高估标的资产价值进行利益输送;另一方面,重大资产重组发生时,广大中小股东往往对被收购资产的情况知之甚少,无法对估值的合理性做出判断。因此,上述规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措施。
二、收益法估值下的利润补偿机制矛盾性分析
(一)利润补偿机制矛盾性产生的根源
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采用自由现金流量贴现法估值,估值金额取决于净现金流量,即基于收付实现制逻辑下的“收益”;而后期是否需要补偿,以及补偿数额的计算,则使用的是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即权责发生制逻辑下的“收益”。这两种收益的差异使得利润补偿机制本身就存在矛盾性。
企业的净利润虽然与企业价值高度相关,但现代企业价值评估理论认为,企业价值最终由其现金流量决定。企业自成立伊始,就必须以现金进行各项人力、物力的投入以形成企业经营所必须的资产准备,在经营过程中从采购原材料到产品或服务的开发、生产、销售推广,更是每一步都离不开现金的支持,价值最终能否实现,还要看企业是否提供了社会所需的产品或服务,继而能产生现金流入,由此实现现金流量的循环。企业就是在这种现金循环中实现其价值的,一旦现金流量出现中断,将直接威胁到企业的生存。
净利润作为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直观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指标经常被不同程度地粉饰,另外,当会计准则或者企业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化时,净利润会受到影响。因此,净利润的真实性、可信度常常受到质疑。而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是企业实际收支的现金差额,计算自由现金流量所需的财务信息来源涵盖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三大会计报表,比净利润的来源更广泛,所以,自由现金流量受会计方法的影响比较小,受到操纵的可能性也较小。
艾尔文・费雪(Irving Fisher)在1906年发表的专著《资本与收入的性质》中,从收入与资本的关系角度入手,说明了价值创造的源泉,认为资本价值实质上是资本预期收入的折现值。1990年汤姆・科普兰(Tom Copeland)和蒂姆・科勒(Tim Koller)、杰克・默林(Jack Murrin)三人合作创作了《价值评估:公司价值衡量与管理》一书。该书明确提出了企业的价值源于它产生的现金流量和基于现金流量的投资回报能力的观点,该观点当前被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接受和应用。
(二)利润补偿机制矛盾性导致的后果
由于重组资产的评估采用预测的自由现金流量数,而利润补偿的计算采用预测的净利润数,这样交易对价与补偿的计算存在相对独立性,将可能发生交易方在不影响预测净利润的情况下高估自由现金流量,从而高估了标的资产,提高了交易对价。这种利润补偿机制矛盾性产生的经济后果应从资产评估操作过程,特别是从自由现金流量的预测和具体计算方式上剖析。
自由现金流量(Free Cash Flow,FCF)的概念最早是由詹森(Michael Jensen)1986年从成本的研究角度出发提出的,他定义其为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前提下,满足了再投资需求后,可分配给公司资本供应者的最大现金量。1990年,科普兰(Tom Copeland)指出自由现金流量是公司经营产生的,可以提供给公司所有投资者(股东和债权人)的税后现金流量总额,进一步给出了自由现金流量的计算公式,也就是现在通用的计算方法: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资本支出=息前税后营业利润+折旧与摊销-营运资本增加-资本支出。
可以看出,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与净利润的重要差异在于,前者扣除了营运资本增加额和资本支出。这两项的变动不会体现在利润表上,也就不影响企业的净利润。或者说,这两项的调整不会改变利润补偿的计算数额,但会影响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因此,利润补偿机制的矛盾性使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中,可能发生营运资本或者资本支出被低估从而自由现金流量被高估,但不影响净利润预测数的情况发生。
三、案例分析
实践中,是否会发生实际净利润超过预测值而实际自由现金流低于预测值的情况呢?笔者对部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案例的公开材料进行分析,发现重大资产重组估值的信息披露不统一,很多上市公司没有披露估值时使用的自由现金流预测数据,仅披露净利润预测数据;另外,根据目前的监管要求,在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需要对收购资产的实际净利润进行单独披露,并与预测净利润进行比较,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补偿,但并没有要求单独披露收购资产实际自由现金流,因此也无法与预测自由现金流做出比较。根据这一信息披露现状,笔者仅能就个别案例进行分析和推测并提出合理质疑。
以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西部建设”)2012年向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企业收购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100%股权、天津中建新纪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100%股权、山东建泽混凝土有限公司55%股权情况为例。该案例中,截至评估基准日(2012年4月30日),标的资产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为112,345万元,评估值合计为238,168万元,增值125,823万元,增值率为112%。根据其于2013年3月的《西部建设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2014年4月《西部建设2013年度重大资产重组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说明》,上述收购资产股权估值时预测的2013年净利润合计为29,126万元,实际完成为30,042万元,完成率103%;预测的2013年企业自由现金流合计为7,837万元,而实际完成的自由现金流量因为不需要披露而不能准确获得。
笔者对西部建设2013年公告的现金流量表进行分析,认为收购资产实际实现的自由现金流与上述预测值存在较大差异。
通过以下公式可以计算上市公司整体企业自由现金流:企业自由现金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资本性支出=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购建固定、无形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得出2013年西部建设合并企业自由现金流为-71,779万元,其中,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41,762万元,资本性支出为30,017万元,由于西部建设合并范围还包括其他公司,因此不能由此断定收购资产的自由现金流量为负。首先,资本性支出主体不一定是上述被收购公司发生的,从最谨慎角度,假设上述被收购公司未发生任何资本性支出,那么,西部建设合并现金流量表-41,762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有多少是被收购资产产生的呢?西部建设2013年完成收购前后营业收入的结构如表所示。
从上表可看出,西部建设所收购企业的主业与上市公司原业务是一致的,都是商品砼。由于是同样的行业,其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一般具有相似的特征,而收购资产产生的营业收入占到总收入的73%,因此可以合理的推测,-41,762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主要受到收购资产的影响,也就是说收购资产产生的企业自由现金流超过预测水平,即超过7,837万元的可能性较小。
虽然由于信息披露的限制,可能对准确的实际情况不得而知,但确实有足够的理由表示质疑。(以上数据均通过公开资料整理)
四、当前利润补偿机制存在的原因及改良建议
(一)当前利润补偿机制存在的原因分析
(1)相比于以净利润进行估值,自由现金流量估值法应用更广泛。以净利润进行估值的方法包括两类:一类是相对估值法如PE估值、EV/EBITDA估值等,这种方法并不是以企业内在价值作为估值的依据,而且很容易受到股市行情的影响(在牛熊市中,同一企业的PE可能相差极大),存在明显的缺陷;另一类是对经营性盈利进行贴现,如剩余收益贴现法估值,但未获得主流认可。另外,从本质上讲,贴现法是专门针对现金流量进行处理的一项技术,对盈利进行贴现并不合适。
(2)数量庞大的个人投资者,甚至众多的机构投资者,更倾向于使用净利润评估是否进行投资,而不是自由现金流。也就是说,当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投资者仅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的净利润关心,而不再关心自由现金流量。因此,利用净利润指标作为业绩补偿的依据也迎合了投资者的需要。
(3)各种投资机会可能很难预测,在重大资产评估发生时可能无法预计未来新的资本性投入,相应地,也就没有考虑新增投入产生的经营现金流入。
(二)当前利润补偿机制的改良建议
显然,以自由现金流估值而以净利润补偿的业绩补偿机制存在理论逻辑的不一致,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高估标的资产。如果以净利润估值并以净利润补偿,虽然能够消除这种不一致,但如上文所述,净利润估值法存在一定的缺陷。
因此,合理的方式则是以自由现金流估值并以自由现金流补偿。但在以自由现金流进行补偿时,应在审计报告扣除非经常损益的净利润的基础上,考虑营运资金的增加和资本性支出。
(1)当期资本性投入是否计入自由现金流量,应当区别对待。计算补偿时,应以评估假设为基础进行检验,凡是在评估假设中已经考虑的项目,应对此项目的实际发生额进行核查,已确定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2)当期被收购资产营运资金的增加应全部考虑。营运资金增加在性质上属于流动资金投入,其目的通常为增加当期销售收入(如增加客户赊销额度、增加产成品的储备等),降低当期原材料采购成本或风险(如降低赊购比率、增加原料储备等),因此,营运资金投入的经济效用已经在当期全部体现,计算补偿时应当全部考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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