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的可比性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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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的可比性范文1

关键词:增值税;会计;研究

前言:我国的增值税会计核算处于一种“补充规定规范会计行为”的状态,不仅在形式上不符合我国由会计准则来规范会计行为的基本要求,而且在内容上也不能满足会计工作者在实务中的要求,在此现状下我国增值税会计的核算和信息列报中存在很多问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时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存货成本,使得其在购进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入存货成本,导致会计信息的变形。

一、我国当前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问题

(一)不符会计信息可比性的要求

所谓可比性要求,是指企业提供的相关会计信息应当相互可比,可比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同一企业的会计信息在不同的会计期间相互可比;另一方面不同企业的会计信息在相同的会计期间内相互可比。只有企业的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才能让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基于企业的会计信息做出相应的决策。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基于简化增值税计算和征收的目的,将增值税纳税人按照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对于两类纳税人分别采取不同的增值税计税依据。只有一般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时适用购进抵扣法,而对于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则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

(二)扭曲了相关的会计信息

在当前购进抵扣法中,进项税额的确认是基于经过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来说,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购买相同货物时商品的入账价值是不同的。同时,按照当前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增值税是通过“应交税费”科目下设“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核算的。在设置“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通过“应交税费”下的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中对增值税进项税和销项税进行核算:企业销售货物或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购买原材料等交付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的会计信息能见性较低

由于税法中视同销售、价外费用、受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存在,我国的增值税并不是一种不影响企业损益的现金流转,在当前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下,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视同销售以及由价外费用引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项目中,并散落在不同的明细账目中,最终影响企业的损益。在当前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下,很多重要事项会在与增值税相关的账目中进行反映,与增值税相关的成本、费用项目分散在不同的明细账中,增值税相关的会计数据能见性较差,实务中甚至存在增值税不影响企业利润的误区。

二、对改进我国增值税会计的思考和建议

(一)对增值税“费用化”会计核算方法设计的思考

首先,从理论上分析,增值税“费用化”的会计核算方法设计实际上是通过所得税会计推衍而来的,其按照税会差异产生的原因和未来是否能够转回,将增值税的税会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并对其进行调整。其次,从会计要素定义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的定义: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第三,企业只是部分转嫁增值税税负,增值税“费用化”的设计将使消费者负担的增值税也进入到企业的利润形成过程中,虽然名义上的增值税进入企业利润形成过程,但企业实际负担的增值税税负仍然不能得到量化。

(二)对当前我国增值税会计的建议

基于对增值税“费用化”的讨论,笔者认为“费用化”并不是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最佳路径。在当前增值税税制下,购进抵扣法并不借助财务会计账簿资料,而是以发票控制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在无法对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做出准确计量的前提下,会计系统只能忽略相关会计信息确认和披露。但鉴于当前增值税会计核算中出现的相关由于税法规定而形成的会计信息不可比、不明晰的问题及缺乏相关有效披露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以“财税分离”为方向,对现行增值税会计的核算方法进行改进;同时针对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缺乏统一标准的现状,提议向英国学习借鉴,制定我国的增值税会计准则,以规范企业日常相关的增值税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

总结:

本文分析总结了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相关问题;再次,在对增值税会计要素属性进行讨论的前提下指出当前增值税会计核算出现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增值税复杂的经济属性另一方面是因为当前“财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模式;最后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增值税“费用化”的会计核算方法虽然解决了当前会计信息不可比等问题,但并没有排除税金信息对财务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的影响,基于以上考虑,建议对当前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做出改进,并从完善会计制度建设和规范实务的目的出发制定我国增值税会计准则。

参考文献:

[1]曹欲晓.关于增值税的费用化及其在财务报表中的揭示[J].会计研究,1997.8

会计核算的可比性范文2

为此,本文从如何规范施工企业工程项目财务核算角度出发, 提出了相应的思考,以期共同商榷。

一、施工企业工程项目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

1.会计核算不够准确

由于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的周期长,一般涉及到跨年度甚至是几个年度的问题,而且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多属于在自然条件下进行,非标准化以及流动性强的特征都导致其会计核算难度增大。一是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对会计核算重视程度不够,项目一般通过招标获取,企业一般都先制定一定的利润水平,而会计核算往往成为辅助工作。同时,会计部门和施工企业现场分离,会计原始资料的收集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也导致会计帐面信息和工程实际进度差别较大,对企业管理者的决策将产生不利影响。二是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的间接成本与费用之间的界限模糊,导致会计核算中存在随意乱摊费用,挤占成本的现象发生,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不实,成为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工具,使得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面临挑战。三是定额执行难度大,工程施工企业一般都制定了详细的定额,但由于受到自然施工条件的限制,改变定额的情况成为常态,超定额以及临时改变定额情况比较多,导致会计核算的原始单据改动大,造成了会计数据的精确性不高,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

2.部分会计核算难以按照准则执行

2006年,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将行业会计进行了统一,没有进行行业特殊性的规定,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的收入按照15号准则既建造合同会计准则执行。会计准则要求工程按照完工进度进行收入的确认,

并从项目本身的进展情况进行完工程度的估算,由于工程进行的估算没有精确的方法进行计量,往往依靠工程施工人员的主观估算,导致

会计人员往往采用了一些错误或变通的方式来计算确定完工进度,或迫于管理者的要求,进行人为的调节,导致收入会计计量不准确,影响了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另一方面,按照准则规定,企业无论进行单项施工或多项合并施工,都需要在结算时按单项进行具体收入和利润的计算,但在实际工作中,多项施工难以进行单立,存在一个收入划分问题,这就为施工企业进行收入调节提供了可能。

3.会计核算与税法存在冲突

由于施工企业项目部众多,内部材料转移经常发生,如果施工企业进行分开会计核算,企业可视同销售材料,销售单位进行销售会计的处理,并进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既借:“应收帐款”,贷“其他业务收入―A项目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物资接受单位借: “其他业务支出―B项目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贷:“应付帐款”。进过年终报表汇总时,收支进行抵消。而如果进行集中核算,借“工程物质―A项目部”、贷“工程物资―B项目部”。由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日期和收到日期存在时间差,在抵扣时间上存在差异,在纳税稽核时会被税务部门按偷税处理。

二、完善施工企业工程项目财务核算的对策思考

1.加强施工企业工程项目会计核算

首先,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施工企业工程项目会计核算的重要性,要重视现场原始资料的收集,充分调动现场工程监理以及核算员的工作积极性,采取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办法来适应施工企业工程流动性大等特殊性,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不断发挥会计核算的积极作用。

二是要严格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的规定,结合具体项目特点,并制定出详细的规则,准确进行间接成本和费用的核算,防止出现人为调节现象。三是引进计划成本计价方式,将材料的定额管理和计划价格管理结合起来,计划价格和实际价格之间的差异通过“工程物资材料采购差异”会计科目核算,超支只反映建筑企业因数量超标而引起的超支,减少因市场价格差异对建筑企业工程物资成本的影响,以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

2.加强对新会计准则的执行能力

一是要加强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全面掌握新会计准则的能力,同时要加强施工工程相关业务的培训,造就一支既懂施工工程又专会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队伍,为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水平的提升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准确进行合同收入以及工程进度的会计计量,在计量时要严格进行准则规定的执行并确保核算的可比性与连续性,对于会计估量方法一经采用,就不要轻易改变。在内部会计人员难以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来进行估算,以加强核算的公信力。同时,改变会计估算方法应进行详细的会计信息披露,以确保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3.完善工程物资的涉税会计核算

施工企业在面临内部材料调配使用时,可增加“物资采购”账户进行计划成本核算,平时按照不含税的成本进行会计核算,在内部调配时,无论那种核算形式,都按照借“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工程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核算,以准确进行工程物资的涉税会计核算,防止发生非主观原因的偷税而造成不必要的处罚。

参考文献:

会计核算的可比性范文3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会计核算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会计核算的重要性

住房公积金是居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政策,跟普通百姓的生活紧密相关,普通民众对于住房公积金一直都有着关注,也是普通民众的一个焦点话题。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跟会计核算工作有着巨大的关系,合理的解决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会计核算中所存在的问题是促使住房公积金合理有效的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本文根据现在会计核算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一个分析。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会计核算工作的现状

(一)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这些都在间接上的影响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会计核算的可比性原则的实现

会计系统的会计核算的可比性原则指的是会计工作可以在横向(不同企业、公司的相同时间),以及纵向(不同时间的相同企业、公司)上进行一个相互比较的原则。会计可比性原则实行的首要基础就是有着一个统一的会计政策。会计政策的不统一就会导致在进行比较时的一个差异,更甚至会导致会计核算没有办法进行一个正常的比较。

(二)我国发现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存在的问题

其中的国债债权的核算方法就个住房公积金定期存款的利息收入的会计核算方法没有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进行会计核算。国债债权的会计核算跟住房公积金定期存款的利息收入的会计核算没有采用一个统一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这在根本上就不符合会计核算中一个配比性的原则中的要求,这样子更会导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会计核算产生一个巨大的差距,使得得出来的结果呈现一个不稳定的状态。

会计系统中会计核算的配比性原则:企业或者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所采用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在同一个会计期间内所产生的收入与其所采用的成本、费用应该在同一个会计期间内进行确认。但是在对该会计期间的收入、成本、费用进行计算时有着一个基本的规定,及时进行计算的会计基础必须保持一致。但是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有着这样的一个明确性的规定:“住房积金利息收入、增值收益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处理。”“委托贷款利息收入、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处理。”从这两条规定就可以看出来现在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会计核算违反了会计核算规定中的配比行原则。

(三)《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的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核算没有一个明确的计算方法,导致现在的住房公积金的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核算不明确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中的逾期贷款利息收入核算的不明确,直接性的导致其违背了会计核算方法中的谨慎性原则。会计核算工作是一个严谨的工作,一点点的错误都会导致核算出来的数据的不准确。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违反了会计核算方法中谨慎性要求,就会导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核算的操作随意性现象出现增加。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方法》中没有对逾期贷款利息收入有一个详细的核算方法,没有对贷款逾期的停止计提时间、已经计提的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相关处理方法,只是简单的提到:“当期应收但未收的委托贷款利息应借记应收利息、贷记业务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只是对这些做了一个简单的核算办法,这样的核算方法显然是不完整的,这样的核算方法已经在根本上违反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

(四)《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利息预提与年度结息存在着不同步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的核算应该需要进行一个及时的核算,但是在现在的规定中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会计核算的滞后性就会导致进行会计核算时有可能会进行一定的人为操作。我国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核算方法的相关文件中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中有着这样的一个规定:规定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该与每年的6月30日进行一个利率结算。但是会计年度的结算时间是每年的12月30日,直接与会计年度的结算时间不一致。但是我国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还有着这样一个规定:管理中心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在期末进行职工公积金的利息预提,计入当期支出,从而减少当期增值收益,但实际上职工公积金预提的利息并未计入个人账户,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在每年6月30日进行年度结息时计入职工账户。

三、结语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如果在会计核算上出现问题,就有可能直接性的导致住房公积金在工作中出现一系列的问题,从而产生一个恶性的循环现象的产生,使得住房公积金没有办法进行一个正常的发展,还有可能导致住房公积金的发展的一个延后性。随着国家的发展越来越迅速,各种物价、房价的上涨,住房公积金的发展可以更好的解决民众住房难的问题,因此希望相关部门去重视下住房公积金中所出现的问题,积极的进行解决。

参考文献:

[1]潘玉民.住房公积金及增值收益物权属性保障对策研究[J].财务与金融,2015,04,15.

会计核算的可比性范文4

一、新制度背景下行政单位会计事项的调整

(一)会计概念框架的调整

新制度所构建的会计概念框架以会计目标为逻辑起点,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重新调整:一是将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作为会计目标,确保会计信息能够为信息使用者提供监管和决策依据。二是将旧制度下以完全的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原则,在新制度下调整为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并引入权责发生制这一会计核算原则,用以核算行政单位的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从而保证财务成果的真实性。三是旧制度下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为有用性、可比性、可靠性、及时性、可理解性、重要性、一贯性、专款专用、历史成本计量、收付实现制等十项原则,新制度下调整为六项原则,即可靠性、全面性、有用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及时性。通过调整,可保证行政单位会计信息的完整性,使其更加接近经济实质。

(二)会计科目调整

新制度对旧制度下的会计科目进行了调整,使新的会计科目体系更能满足行政单位经济活动的核算要求。具体包括:在资产类的科目调整方面,剔除库存材料、有价证券、暂付款,增设无形资产、存货、应收账款、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其他应收款在负债类的科目调整方面,剔除应缴财政专户款、应缴预算款、应付工资、应付地方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暂存款,增设应缴财政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应付政府补贴款。在净资产类的科目调整方面,剔除结余,增设财政拨款结余、财政拨款结转、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三)资产核算方法调整

在资产核算方面,新制度做出的调整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新制度增加了待偿债净资产和资产基金两个科目,前者用以核算净资产的抵减部分,后者用于核算存货、在建工程、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的所占金额。二是新制度扩大了双分录核算方法的应用范围,使这种核算方法适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等方面的资产核算,增强了资产核算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四)增加政府储备物资核算

旧制度中并未明确规定由行政单位直接管理的为社会大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资产是否需要进行会计核算以及应当采取何种方法进行核算。由此导致了部分行政单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并没有对此类资产进行会计核算,有些行政单位为了方便管理工作的开展,索性将这部分资产直接归入到本单位的库存材料管理工作,其中不但包含一些由本单位购置需要入库的物品,还包括本单位之外的应急储备物资。更有一些单位对这部分资产在往来业务中进行核算,致使会计信息列报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的差异。而新制度中针对行政单位直接管理的为社会大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资产的会计核算进行了明确规定。

(五)财务报表体系的调整

与旧制度相比,新制度下的财务报表体系在原有体系的基础上,增加了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并统一规定了财务报表的列报格式。具体如下:在资产负债表中,取消收入、支出项目,要求分类列示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在收入支出表中,要求根据资金类别对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进行列示。通过对财务报表体系的调整,使得财务报表结构布局更加科学、合理,进一步增强了行政单位会计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二、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重大突破

(一)与国际惯例趋同

新制度的会计记账基础由原本单一的收付实现制,修正为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并存,体现了新制度与国际惯例的趋同。新制度中,规定在大宗物资采购、欠发职工工资、出租出售财产物资、预先支付款项、应缴纳各项税费等特殊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处理中,引入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行政单位资产与负债的变动情况。

(二)增强会计信息全面性

新制度将行政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均纳入到会计核算范围内,并将基建也纳入到大账中,使会计信息能够更加真实、全面地反映行政单位的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情况。同时,新制度对会计概念框架进行了重新修订,完善了财务报表披露体系,能够确保利益相关者通过披露的会计信息掌握行政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如,按照新制度要求,行政单位经费支出需要根据《政府收支分类》设置明细账簿,利益相关者可以通过明细账簿了解三公经费等各项经费的支出情况,为规范财政资金使用提供了有力依据。

(三)实现会计政策的可比性

在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实施之前,企事业单位分别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但是唯独行政单位在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时不进行折旧处理,使不同的会计主体之间丧失了会计信息可比性。而实施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之后,保证了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口径的一致性,能够为全国性的清产核资普查工作提供有力条件。

会计核算的可比性范文5

关键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建议

一、现阶段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及存在的不足与漏洞。

1、在固定资产采购及下拨所作的财务分录:借:固定资产,贷:固定基金。报废固定资产的分录:借:固定基金,贷: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此资产的原值一直没变,这样做的结果会造成:第一固定资产净值与原值严重背离,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与现时净值相差越来越大;第二,虚增净资产,以账面原值来核>,!

2、维修日常开支,录入相关费用:借:商品与服务支出或三大系统维护费、治超费等等,贷:现金或银行存款。清理固定资产的开支:借:公用支出,贷:现金等。变卖作废固定资产收入的处理方式:借:现金,贷:其他收入。这样核算不能很好核算固定资产维修费用,也无法权衡维修是否合理。实际执行中容易发生乱修、滥修、乱放等情况。虚增维修费用,特别是为不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很多采购采用变性方式,固定资产不入帐,造成对固定资产漏入,不利于固定资产的管理。

二、提出几点管理建议。

同国有企业一样,事业单位同样面临着如何用好管好国有资产、盘活资产存量以及如何做到既维护所有者权益又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诸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调整固定资产的原有核算方法。

1.在购置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时,借鉴企业会计的核算方法,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不再通过“固定基金”这样的净资产科目核算。只有这样才能使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真实化、规范化、标准化,缩小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会计核算的差距,使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

2.在现有会计核算基础上,增设“累计折旧”会计科目。每月增加计提折旧的会计核算,会计分录借记“商品和服务支出——折旧费”,贷记“累计折旧”。在资产负债表中,将“累计折旧”作为备抵科目列示,两者相减,就是固定资产的净值,这样在会计报表中就反映出固定资产原值及净值,固定资产的增减情况一目了然,以便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的规模、新旧程度和实际价值。

3.对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可以统一核算,不应当分散。发生时借记“商品及服务支出——维修费”,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这样核算才有可比性,这样可以加强对维修费的管理和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有个初步了解。

4.对于固定资产的处置,增设“固定资产清理”会计科目。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准确核算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清理费用,能够真实、详细地反映其损益情况。

5.对于固定资产的减值,増设“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会计科目。在对固定资产清产核资的同时,应当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当出现可收回价值小于账面价值时,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方法,可根据自身的规模和管理水平对部分大型设备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参考文献: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讲座》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讲座》编写组,测绘出版社出版;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会计核算的可比性范文6

一、碳会计相关概念

碳会计是低碳经济催生的一个全新领域,与环境科学紧密联系,作为碳会计核算基础的物质流核算更是涉及物理和化学等诸多领域,因此,部分概念晦涩难懂,厘清与碳会计相关的重要概念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碳会计,为构建碳会计核算体系奠定基础。

(一)碳 碳会计核算领域研究中的“碳”有别于自然科学领域所涉及的“碳”,Jan Bebbington和Carlos Larrinaga-gonzalez (2008)认为,“碳”这个专用术语经常作为以二氧化碳为主要元素的温室气体的简称,因为温室气体经常用“碳当量”作为计量单位,所以“碳”经常作为温室气体的简单表达方式。

(二)碳排放与碳固 碳排放与碳固是两个相反的过程。碳排放指温室气体和/或其前体在一个特定地区和时期内向大气的释放。根据美国环保署的解释,碳固是一个通过农业的或者森林的措施将二氧化碳从大气中移除的过程。碳排放会增加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数量,而碳固可以减少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数量。

(三)碳源与碳汇 碳源是一个不断变小的碳池,一个碳池就是大气中碳的一个“源”,吸收进去的碳的数量小于排放出来的数量。国际碳排放交易协会认为,碳汇是一个能吸收或者“隔离”大气中的二氧化碳的贮存库,这些贮存库包括森林、土壤、泥炭、冻土、海水以及沉积在深海的碳酸盐等。碳汇是自然界中温室气体的寄存体,碳汇与碳源表示两个相反的状态,当某个区域释放的温室气体大于该区域吸收的温室气体时,则该区域就是一个碳源,相反,当该区域的温室气体释放量小于吸收量时,该区域就是一个碳汇。

(四)排污权与碳排放配额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排污权》(IFRIC 3)对排污权定义是:政府(或政府机构)确定一定时期内其控制区内污染物的排放总量,然后通过颁发许可证的方式向控制区内的排放者按比例分配排污权,并允许排污权在市场上交易。一个碳排放配额代表着一个固定数量的排污权,它常被用于描述排放交易或“总量交易”机制下一个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五)碳会计 碳会计是以一定的环境法律、法规为依据,采用货币、实物单位计量的形式,对企业的碳排放和碳固等低碳活动进行确认、计量,报告和考核企业自然资源利用率,披露企业自然资本效率和社会效益的一个新兴会计研究领域,其目的是帮助企业实现节能减排,实现企业绿色利润最大化(桑军朝,2010)。2008年,Stewart Jones教授等将与碳排放、交易及鉴证等的会计问题称之为碳排放与碳固会计即碳会计。从国外文献的最新研究进程看,碳会计主要涉及:碳排放配额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碳排放的相关风险核算、与碳排放相关的不确定性核算、碳排放信息披露及管理等(Jan Bebbington et al.,2008;Ans Kolk et al.,2008;CDP,2009)。

二、碳会计核算现状分析

国内外关于碳会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碳排放的核算和碳信息的披露方面,在碳排放的核算和碳信息的披露等领域都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在各个领域都存在各种问题。

(一)碳排放核算现状 直至目前,以碳排放及交易为核心的温室气体排放的会计问题主要是在排污权会计框架内研究。美国FASB下的紧急任务小组(EITF) 2003 年的对参与总量- 交易机制下的排污权会计基准草案(EITF03 - 14)试图为各参与方提供一个全面的会计规范模型,但由于其草案可能影响到相关事项的会计处理和排污权收益及遵循成本确认等原因,最终未将其列入议事日程。IASB 2004 年的IFRIC 3 排污权解释公告试图规范总量――交易模式的排污权交易会计处理,但由于存在资产(排污权) 和负债(排污权支付义务) 的成本计量基础与IAS 38 不一致等缺陷而不得不于2005年6月被废止(郑玲、周志方,2010)。日本企业会计基准委员会(ASBJ) 发表的ASBJ15《排污权交易会计处理》、ASBJ 7《企业分离的会计基准》和ASBJ 9《存货评估的会计基准》(2006)由于自身存在难以克服的问题而无法得到一致认可。

2008年,FASB和IASB同意共同研究“排放交易机制”项目,这个项目致力于建立碳报告和碳排放核算模型,至2010年9月,FASB文件表示,IASB和FASB已经达成以下共识:(1)购买和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都应当被确认为资产;(2)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要求企业履行的义务符合负债的定义,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被确认。虽然IASB和FASB的合作为碳排放的会计核算实现了重大突破,但是对碳排放权的详细计量和列报问题,企业未来可以无偿取得排放配额的权利是否应当被确认为资产等问题尚未有明确定论。

IASB(2010)指出,IFRIC 3《排污权》的废止,很可能导致会计实务中对排放权交易机制的会计处理形式各异,进而弱化财务报告的可比性和有用性。ACCA(2009)也认为,专业或广受认可的碳排放核算准则的缺失,导致不同的公司对碳排放的会计核算方法不同,最终影响到碳披露信息的可比性。因此,碳排放的会计核算仍然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难题,企业还在等待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出台明确的碳排放规范。

(二)碳信息披露现状 碳信息披露项目(CDP)是世界上许多大公司碳信息披露的主要平台,披露内容主要包括低碳战略、碳减排核算、碳减排管理和全球气候治理。CDP为企业利益相关者提供了较为完整的碳信息披露体系,但CDP还存在以下问题:(1)碳信息披露项目没有激励企业积极减排;(2)企业之间的碳信息缺乏可比性,对企业的约束不足;(3)碳信息需求和供给没有形成有效的互动关系;(4)碳信息披露标准的缺乏制约了碳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张彩平、肖序,2010)。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2010 年的“与气候变化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南”在碳信息披露上取得了重大的突破,但碳信息的披露不仅仅受法律法规的影响,信息披露的全面性还有欠缺。

(三)碳固核算现状 当前的文献资料中,关于碳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碳固技术(如森林碳固、土壤碳固和海洋碳固等)、碳固成本和碳固风险以及碳固投资交易等方面,有关碳固的会计核算研究还很少,碳固会计并未正式成为会计研究项目,也没有独立核算体系,但其作为核算净碳排放量的重要依据应当得到较为深入的研究。

三、碳会计研究内容

综合国内外研究现状,目前碳会计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碳排放会计核算 企业从政府或其它组织获得碳排放权以及因为排放权交易等产生的一系列交易或事项是企业进行碳会计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碳排放会计是对碳排放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计量、报告,用以传递企业碳排放过程和减排情况的会计信息系统。碳排放会计核算是碳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碳固会计核算 碳固会计与碳排放会计相对应,是对碳固活动进行确认、计量、报告,用以传递企业碳固过程的各种会计信息的信息系统。企业为了避免因为实际碳排放量超过拥有的排放权而遭受惩罚,或者为了将所拥有的排放权用于出售,企业可能选择通过各种人工固碳方法来补偿企业所排放的温室气体。企业在碳固过程中会发生固碳费用等事项,因此应当将碳固产生的会计信息纳入企业的会计系统。

(三)与碳排放相关的风险核算 为了帮助信息使用者理解企业碳排放对企业业绩和前景可能产生的影响,必须核算与碳排放相关的风险。企业因为碳排放可能面临三种风险:竞争风险、政策风险和声誉风险。政策风险主要来自国家和跨国界机构所制定的各种政策,如能源效率标准的提高。竞争风险主要来自这样的可能性,即由于低碳技术的运用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高碳商品和服务与低碳商品和服务相比会变得过时(Kolk 和 Levy,2001)。

(四)与碳排放相关的不确定性核算 与碳排放相关的不确定性不同于与碳排放相关的风险,前者是以各种不同结果的存在可能性为特征的,不确定性正是因为其自身的自然属性而使得公司难以应对。而后者是指潜在的收益和损失存在的可能性,如对减少碳排放采取不同的措施会使不同的企业面临不同的可能收益或损失。碳排放中的诸如科学和技术的不确定性等都可能影响到投资者对企业的决策,因此与碳排放相关的不确定性也应当作为碳会计的核算对象。

(五)碳会计信息披露及管理并不是所有与碳会计相关的交易或事项都可以用货币进行计量并列报,可能会存在部分难以量化或者无法在报表中反映的碳会计信息,而且这些信息可能影响到信息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前景的判断,因此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碳会计信息都应当得到充分的披露。同样地,在发展低碳经济的大背景下,企业披露碳信息已不再是为外界压力所迫,相反,充分地披露企业的碳信息可以为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为企业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因此需要对碳会计信息进行管理。

四、碳会计核算体系构建的建议

碳会计是一个由碳排放会计、碳固会计和碳信息披露等紧密联系构成的一个会计领域,以往的研究大部分只是孤立地研究碳会计的某个组成部分,缺乏系统性和联系性,而且缺乏牢固的理论基础,因此,建立碳会计核算体系应首先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说明适用对象 确定碳会计核算体系的适用对象是构建碳会计核算体系的首要任务。任何产生碳排放的组织都应履行节能减排的义务,政府、事业单位和企业等组织都可能参与到碳排放和碳固等活动中,由于不同组织参与碳活动的程度和方式会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必须根据不同组织的自身特点制定不同的碳会计核算方法,如政府碳会计核算方法、事业单位碳会计核算方法和企业碳会计核算方法等。

(二)界定重要概念 界定和统一碳会计领域的重要概念是构建碳会计核算体系的基础。在构建碳会计核算体系前,必须明确解释部分术语,以提高核算方法的可理解性。碳会计领域中的碳排放、碳固、碳汇、碳源、碳权、碳信用、碳足迹、碳中和、碳管理等常用术语都应有统一而明确的解释。

(三)统一碳的物质流测算标准 碳的物质流测算是进行碳会计价值流核算的基础,统一物质流测算标准才能使碳会计的核算结果具备可比性。目前国际上碳排放的物质流测算是以碳足迹测算为依据,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2003年)、国际标准化组织(2006年)、英国标准协会(2008年)以及日本产业经济省(2009年)等都为企业计算碳足迹提供了标准。采用不同标准测算的企业碳足迹的结果不同,进而影响到碳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采用统一碳的物质流测算标准,在微观上,有助于提高同一组织不同时期碳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以及不同组织之间碳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在宏观上,有助于不同国家、不同行业等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落实。

(四)确定碳会计的核算方法 2008年,Stewart Jones教授等提出了构建碳会计规范的两种主要思路:其一是在京都协定框架下,所有机构或组织对产生于碳汇的碳信用的会计规范与IPCC的原则相协调;其二是在温室气体协定书内(GHG Protocol)分别计量和报告CO2排放的相关会计问题。Stewart Jones教授等提出的两种思路都说明构建碳会计体系必须与“碳”的物质流测算紧密结合,碳会计的价值流核算不能脱离企业碳活动的物质流测算。因此,碳会计的核算可以采取物质流核算法和货币核算法相结合的方法,在对碳会计交易或事项进行核算前必须采用物质流核算法测算出可靠的“碳”实物量,进而保证采用货币核算法核算结果的准确性。

(五)建立碳会计核算的基本框架 包括碳排放及碳固的会计核算及其信息披露。

(1)为减少碳排放而购买技术或设备的会计核算。减少碳排放有两种途径:一是利用低碳技术或设备提高石油、煤炭等高排放化石燃料的利用效率;二是以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燃料。企业为减少碳排放而购入的技术或设备应当分别作为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政府为了鼓励企业减少碳排放而给以的补助按照政府补助的处理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2)碳排放权及交易的会计核算 。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FERC)对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采用存货、历史成本的方法,IASB的IFRIC3《排污权》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日本则将碳排放权作为无形固定资产入账,而以交易为目的的碳排放权则按金融商品会计基准处理。虽然目前对碳排放权及交易的会计处理尚未达成共识,但其作为可能影响企业财务状况的会计交易或事项应当在报告中得到客观反映。

(3)碳固的会计核算。树木等因碳固(Carbon sequestration)职能被认为是碳会计中碳汇载体的重要形式之一,需单设账户予以反映。但其作为一种特殊生物资产,又与IAS 41、AASB 141等会计准则相挂钩(周志方、肖序,2010)。碳固与碳排放一样应当作为一项会计事项在报告中得以反映。碳固与碳排放是两个相反的过程,碳固可以补偿所发生的碳排放,企业增加碳固相当于减少碳排放,进而增加企业的碳排放权,因此,企业因为树木等对温室气体的贮存增加了企业的碳排放权,可以确认为自己研发的无形资产等,同时,企业因碳固活动而种下的树木或购置的设备、材料等应当确认为资产。

(4)与碳会计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的核算。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特征是其风险和不确定性(Stern,2006),因此,碳会计有必要针对其潜在风险和不确定性引致的收益和损失作出反应,即核算和报告,这种或有或不确定事项,需要会计人员在概率估算的基础上进行风险评估,以负债或其他方式在报告内客观及时反映(周志方,2010)。

(5)碳信息的披露。企业无法量化或无法用货币表示的碳信息,只要可能影响到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都应当得到充分的披露。企业披露的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首先,企业必须披露当前会计年度、下一个会计年度的碳排放控制措施预计将发生的重大资本支出,甚至是更远时期的重大资本支出。其次,公司应该考虑并且披露碳排放方面的条约或者国际协定对企业产生的重大影响。最后,需要考虑企业的碳排放对企业名誉产生的影响,是否会由于名誉的破坏而给公司的业务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带来潜在的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周志方、肖序:《国际碳会计的最新进展及评述》,《经济与管理》2009年第11期。

[2]张彩平、肖序:《国际碳信息披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财务与金融》2010年第3期。

[3]郑玲、周志方:《全球气候变化下碳排放与交易的会计问题:最新发展与评述》,《财会通讯》(综合・下)2010年第3期。

[4]桑军朝:《低碳会计理论初探》,《教育教学论坛・下旬》2010年第7期。

[5]《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R/OL].[1998].

unfccc.int/resource/docs/convkp/ kpchinese.pdf.

[6]IASB. IFRIC Interpretation No.3,Emission Rights[R].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