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管理论文范例6篇

保险管理论文

保险管理论文范文1

[关键词]合规风险,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合规队伍,合规机构,合规制度,合规文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保险市场上相继发生了一系列重大财务丑闻和操作风险案件。这些案件的产生大多是由于企业自身合规风险管理失控所致,因此,国际金融保险业纷纷整合内部资源,组建专职部门以强化合规管理,控制风险。同时,各国金融保险监管机构也认识到,外部的合规性监管不应该、事实上也不可能替代企业内部的合规风险管理,因此先后出台了一些关于公司内部合规部门建设的指引或规定。这无疑对金融保险业内部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近年来,国内金融保险业开始重视合规风险管理,一些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纷纷尝试以各种方式建立合规风险管理体系。2006年年初,保监会在《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更是首次对保险公司进行合规管理、设置相应负责人和职能部门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合规”、“合规风险”和“合规管理”的概念

(一)“合规”的概念

“合规”是由英文“compliance”一词翻译而来。Compliance原意为“遵守、服从”,但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在国际金融保险领域中,compliance逐渐发展有专门的特殊含义。

2005年4月29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了《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ComplianceandtheComplianceFunctioninBank》)高级文件。该文件虽未对“合规”概念进行界定,但却指出:“本文件所称‘合规风险’是指,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由此可见,国际金融保险领域中所谓的“合规”,是指金融保险企业及其员工遵守法律、监管规定、行业自律准则,以及企业自己制定的内部规范的总称。

首先,“规”即合规的渊源。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中列举合规的渊源包括:“立法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基本的法律、规则和准则”,“市场惯例”,“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规则”,以及适用于金融企业职员的“内部行为准则”等。因此,“合规”中的“规”不仅是指来自企业外部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还包括更广义的诚实守信和道德行为的准则,它们可能是来自企业外部,也可能是由企业自身制定的。

其次,“合规”中的“合”包括抽象和具体两个层面。在抽象层面,“合”要求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业务规则必须符合外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准则;在具体层面,“合”则要求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业务规则都得到实际的执行。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国际金融保险业所关注的“合规”并非通常所说的“依法合规”。“依法合规”一词虽然在金融监管和日常经营中经常被使用,但它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概念,人们对它的理解往往是非常模糊和不统一的,仅仅停留在表面。如有人把“依法合规”理解为仅是“符合法律规定”,有的人则将其分解成“依照法律、合乎规定”,至于进一步的“法律”和“规定”是指什么,包括哪些内容,应该限定到哪个层级,就不得而知了。

(二)“合规风险”与“法律风险”的联系和区别

当前,人们普遍接受的法律风险概念,是指企业因不遵守法律规定、监管规则或者因和交易方产生合同纠纷,而导致财务损失、被处罚或者产生诉讼纠纷的风险。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定义来看,合规风险与法律风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有重合的一面,比如金融企业因为某项业务而遭受处罚时,它所面临的合规风险同时也是一种法律风险,因此业界常常将“合规风险”和“法律风险”并称为“法律合规风险”;但是合规风险又不等同于法律风险,它们各有其独立性,彼此不能涵盖。

首先,合规风险中有些部分无法归人法律风险的范畴。如因不遵守诚实守信和道德行为的准则(包括自律组织制定的某些准则,企业内部制定的管理制度、业务规则等)而遭受声誉甚至财务损失的风险只能称为合规风险,而不是法律风险。相应的,因合同不能执行或合同纠纷而导致损失的风险也只能称为法律风险,而不是合规风险。

其次,传统的企业法律部门往往仅被定位为服务部门,负责向业务部门和管理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支持企业的交易和诉讼,因此传统的法律风险管理往往是个案的和被动的。合规风险管理则是一种全新的、制度化的、主动的管理模式,与传统的法律风险管理有很大不同。

(三)“合规管理”的概念

国内外金融保险行业中,人们大多从企业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将合规工作表述为“合规管理”或“合规风险管理”,普遍将其视为一项独立的风险管理活动和一种健全企业内控体系的重要手段。

如上海银监局课题组在《中资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研究》中指出:“合规已成为银行内部的一项核心风险管理活动,更是银行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合规风险管理体制是指,银行主动识别合规风险,主动避免违规事件的发生,主动采取各项纠正措施以及适当的惩戒措施,持续修订相关制度流程和详尽描述具体做法的岗位手册,以有效管理合规风险,确保银行合规稳健运行的一个周而复始的循环过程。”

全球十大律师事务所之一的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在其《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标准化策略报告》中,将合规管理誉为“企业管理的第三支柱”,认为合规管理对外的重点在于指导“企业如何开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免于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创造和保持“企业精神”、“公共形象”和“声誉”;对内则能“从整体上增强和改善企业的内部管理控制”。报告起草人、著名合规管理专家吕立山律师更是认为,“鉴于长期以来不同经营部门各自为政的积习,实现整个集团的统一管理是许多中国企业所面临的重大挑战。而这一体制的实现,必须通过强化合规体系,建立上下通畅的报告和决策渠道,方能达成。”

综上所述,合规管理是指企业通过制定合规政策,按照外部法规的要求统一制定并持续修改内部规范,监督内部规范的执行,以实现增强内部控制,对违规行为进行早期预警,防范、化解、控制合规风险的一整套管理活动和机制。

二、国内外金融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现状

(一)银行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

随着对合规重要性认识的逐步到位,合规作为一门独特的风险管理技术,已经得到全球银行业的普遍认同,合规风险与银行其他风险一道被纳入到银行的风险管理框架中。国际银行业的合规职业队伍正在逐步崛起,合规人员日益发展成为一个专业化的职业阶层,合规部门的组织结构也不断得到调整和完善。

国际上,各大银行纷纷根据自身规模、经营的复杂化程度、业务性质及其区域分布的不同,设立了不同组织结构的合规部门。如荷兰银行和德意志银行成立了单一的、独立的合规部门;渣打银行、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等成立了法律及合规部或风险管理与合规部;汇丰银行在总行设独立合规机构,在中国地区则将合规和法律部门合二为一。

银行监管机构也先后对银行的合规部门做出规定。2003年10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了《银行内部合规部门》咨询文件,成为一些国家监管机构和银行规范合规风险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时隔不到两年,该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再次了《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高级文件,更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巨大影响。

国内银行业方面,中国银行是建设合规管理体系的先锋。早在2001年10月,中银香港即设立“法律与合规部”。2002年,中国银行总行把“法律事务部”更名为“法律与合规部”,增加合规管理职能,并设首席合规官。在首席合规官和法律与合规部的领导下,行内各级法律与合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进行了大量的规章制度建设、合规监督检查、合规培训、咨询、调研、宣传和反洗钱等工作。

除中国银行外,国内其他各大商业银行也纷纷进行了合规管理的探索和试验。如中国建设银行于2003年初在总行法律事务部下设“合规处”,2005年将其独立出来成为“合规部”;中国工商银行于2004年设“内控合规部”;中国农业银行将合规工作归口法律事务部管理;中国民生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也都设立了“法律与合规部”。

2005年11月,上海银监局了《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沪上法人银行和商业银行分行应于2005年底前,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2006年底前设立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该《指导意见》也成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第一个有关合规管理的专门文件。

(二)保险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

在国际保险业,一些国际组织近两年纷纷有关文件,对保险公司建立合规管理体系提出要求。如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1AIS)在2004年的《保险公司治理的核心原则》(CompilationOfIAISInsuranceCorePrincipleoncorporategovernance,19January2004)中,要求保险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或数名官员负责公司的合规工作,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世界经济合作组织(OECD)在2005年的《OECD保险公司治理指引》(OECDguidelinesforinsurers’governance,28April2005)中指出,在良好的公司治理下,确保企业行为合规(符合法律特别是保险法的规定,比如投资规则、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等)是董事会职责中必须涵盖的基本内容。

国际上,各国保险公司都非常重视合规管理体系和合规机构的建设。如美国国际集团(AIG)在董事会下设“规则、合规和法律委员会(Regulatory,ComplianceandLegalCommittee)”,在管理层中设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和首席规则官(三者的工作受规则、合规和法律委员会的监督),形成双重的合规管理领导和监督体制。美国怡安(Aon)保险集团在董事会下设“合规委员会”,公司合规官、总法律顾问和负责内部审计的副总裁向合规委员会负责。

在亚洲,日本保险业特别重视合规管理工作,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合规体系。日本财产保险公司(SompoJapanInsuranceInc)在董事会下也设置了“合规委员会”,并将其明确定位为跨部门的协调机构,规定其成员由合规部门总经理、公司总部五个以上其他部门的总经理和相同数量的外部专家组成;公司日常的合规工作由合规部门负责,合规部门与总部其他部门以及各业务分部共同接受公司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公司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则向合规委员会报告工作。日本东京海上保险公司(TheTokioMarineandFireInsuranceCO.,Ltd.)、日本兴亚保险公司(NipponkoaInsuranceCo.,Ltd)的合规委员会则设置在CEO之下,不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合规委员会下同样设有专门的合规部门。在欧洲,荷兰国际集团(1NG)在总部设置了合规部,负责监控因违规而导致的有关企业声誉和商业信誉方面的风险,在集团的各个层级安插了375名合规官,分别监控本地本级的经营行为是否合规。法国安盛集团由总部法律部负责集团的合规工作,起草合规指南和相关的规则流程,下发到世界各地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执行,各子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对本公司的合规工作负责,子公司的法律部则扮演确保本级业务运作安全和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的角色。德国安联集团在总部设有首席集团合规官,在各分支机构中设有合规部门。

国内方面,平安保险公司在2004年底成立了“法律与合规部”,率先在保险业中开始新型合规管理的实践。2006年初,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将“法律部”改造为“法律与合规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了单独的“内控合规部”;之后,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也设立了法律合规部。此外,近来成立的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设“法律合规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设“合规部”;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中亦有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设“合规部”。

2006年1月5日,中国保监会在《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中首次提出:保险公司董事会除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外,还应对“合规”、“内控”和“风险”负最终责任;保险公司应设合规负责人职位,并设立合规管理部门。该《指导意见》的,为中国保险企业构建全新的合规管理体系、组建合规部门提供了政策依据,必将大大促进中国保险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

三、我国保险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中的问题

我国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部门发展还不成熟,各保险公司定有各种内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由多个部门分别行使部分合规管理职能,但目前的合规管理不成体系,不够完善,是比较落后的,无法符合保监会最新《指导意见》的要求。“合规管理”对于我国保险业而言是一个新鲜事物,实际运作中,未被全新“合规”观念武装的旧有的合规管理体制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全新的合规管理理念尚未在保险业中得到大力推广和普及。占据多数人头脑的仍是原有的“依法合规经营”,没有真正认识到合规管理的重要性、特殊性和专业性,不了解合规管理的具体内容和特点,更谈不上构建全新的合规管理体系和组织具体实施。

其次,现有合规管理体制中,没有统一的合规规划和合规管理部门,业务、法律、审计监察、财务甚至办公室等部门分别承担了合规管理的部分职能,不成体系,彼此之间职责界定不清晰,相互协调配合不力。由于缺乏合规管理的统率归口部门,企业内部规范在制定阶段多是各部门分头进行,缺乏系统协调。各部门因为自身知识、经验、能力的限制或者出于部门私利,往往容易忽略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其他部门的规定,制定出的规章制度难免彼此冲突,之后又没有专职部门和统一标准来判断孰是孰非。在规章制度的监督执行中,由于没有专职负责的常设部门,各部门往往只检查本部门制定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而对其他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应付了事。

第三,一线员工缺乏系统的教育培训和专业指导,不能全面准确地理解法律、法规、规则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第四,检查部门往往并不独立于业务活动,难以保证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合规部门应有能力主动对所有可能存在合规风险的部门履行合规风险管理职责,还应有权随时就其调查发现的任何违规或可能的违规行为向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报告,并且不因实施上述行为而遭受管理人员或其他任何工作人员的冷遇或打击报复。但在大部分保险公司中,几乎所有参与合规管理的部门基本都隶属于同级子公司或者分、支公司的管理层,这种体制显然很难保证对同级公司管理层是否合规经营进行严格的管理。

我国保险公司现行的合规管理体制虽然几乎是全员参与,但由于缺乏系统性;没有专职机构负责,没有有效的组织保障和科学的运行程序,因此只能是一种模糊低效的运作方式,亟需改革和完善。

四、构建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议

合规管理的引进不是简单的嫁接,而是要完全融人保险公司的核心经营管理体制中。只有建立符合保险公司自身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才能有效发挥其风险管理和健全企业内控的功能。

(一)合规机构和合规队伍的建立健全

合规机构和合规队伍的建设涉及到保险公司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职能部门和具体合规人员各个层面。

1.董事会层面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中专门规定了董事会的合规职责,包括审批合规政策并确保其制定适当,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在全行推行诚信与正直的价值观念等。中国保监会在《指导意见》中也要求保险公司董事会对“使保险公司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并对保险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负最终责任。因此,处于公司最高层的董事会应充分认识到合规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责成高级管理层拟定合规管理的战略方案、合规政策,并由董事会通过执行;同时了解合规部门的功能及其效力范围,并监督和评价高级管理层的合规风险管理状况。当然,董事会可以设置专门的合规分委员会或者要求审计分委员会等来承担上述职责。

2.高级管理层层面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中指出:“每家银行应该有一位执行官或高级职员全面负责协调银行合规风险的识别和管理,以及监督其他合规部门职员的工作”,该执行官或高级职员被称为“合规负责人”。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在《保险公司治理的核心原则》中要求负责保险公司合规工作的官员应由董事会指定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中国保监会在《指导意见》中借鉴了这些做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合规负责人职位。合规负责人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并向中国保监会及时报告公司的重大违规行为”。因此,合规负责人更应设置在高级管理层层面,而非部门负责人层面,否则将可能难以很好地履行职责。

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层而言,参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建议,应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制定和传达合规政策(包含管理层和员工应遵守的基本原则),说明整个企业上下用以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的主要程序;确保合规政策得以遵守,发现违规问题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方法或惩戒措施;每年至少一次识别和评估企业所面临的主要合规风险,并制定管理这些合规风险问题的计划;就合规风险管理,特别是重大违规情况向董事会或其下设委员会报告;组建一个常设的、有效的内部合规部门。

3.合规部门层面

合规部门是合规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合规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地组建适合公司需要的合规部门是做好合规工作的前提和组织保障。

(1)合规部门的设置和模式选择。国际上,金融企业通常在总部设置独立的合规部门,在分支机构设置当地的合规部和合规官。总部合规部门直接向高级管理层(总裁或董事会主席)报告,并拥有直接向董事会或其下设委员会报告的权限;各分支机构的合规部门则存在矩阵式和条线式两种报告路线,前者在向上一级合规主管报告的同时,还要向合规部门所在分支机构行政主管报告,后者只向上一级合规部门主管报告。

我国实践中,金融保险企业的合规部门设置存在三种模式:一是合并法律和合规管理职能并设置相应机构;二是设立单独的“合规部”;三是设立“内控合规部”。第三种模式强调了合规工作增强和改善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方面,与模式二并无本质区别。

我国大多数的银行和保险公司都选择了第一种模式,即将原有的法律部改为“法律与合规部”,或在法律部下设“合规处”,或者直接将合规职能划归法律部。这一选择并非中国企业的创新,在国外一些大金融保险企业中,法律部门与合规机构的职责界限往往也是比较模糊的。美国银行业协会的统计结果表明:银行规模越大,越希望由银行法律部门履行银行合规职责。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ACC)则认为,合规是公司法律顾问或者公司律师职责的一部分,因此合规管理和法律部门密不可分是很自然的事情。

从行业实践来看,我国现阶段以保险公司已有法律部门为基础组建合规管理部门应是较好的选择。合规管理以对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正确理解和解释为基础,在很多情况下,合规风险和法律风险是重合的。正是合规管理与法律工作之间这种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使大多数企业选择了第一种模式。实际上,即便企业建立单独的合规部门,如果其合规管理体制不能以与国际公认的法律标准和做法一致的方式反映和包含对适用法律要求的完整、准确的理解,就无益于保护、增进公司的利益。也就是说,即便成立独立的合规部门,其运行也离不开法律人员的专业建议和支持。

(2)合规部门应保持独立性。无论合规部门的组织结构如何,保持其独立性是最重要的原则。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中对独立性进行了解释,其包含四个相关要素:“第一,合规部门应在银行内部享有正式地位。第二,应由一名集团合规官或合规负责人全面负责协调银行的合规风险管理。第三,在合规部门职员特别是合规负责人的职位安排上,应避免他们的合规职责与其所承担的任何其他职责之间产生可能的利益冲突。第四,合规部门职员为履行职责,应能够获取必需的信息并能接触到相关人员。”

因此,在设置合规部门时,为确保其独立性,应当考虑建立相关的配套机制:一是合规部门要尽量独立于业务和财务部门,进行独立预算管理,预算管理应与合规部门的工作目标保持一致,而非取决于业务部门或业务条线的盈利状况。二是建立科学的激励考核机制,即一方面合规部门要接受上级部门和机构的监督评估,以确保合规职能的有效发挥;另一方面,对各业务部门或业务条线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应主动咨询合规负责人对其合规风险管理能力的评价意见。

4.合规人员队伍的建设

上海银监局课题组提出:“为确保合规部门有效履行职责,应配备高素质的专业合规人员。银行的合规人员要具有与其职责履行相匹配的资质、经验、专业素质和个人素质。适当的专业素质包括能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规则和标准及其对银行经营运作的实际影响;通过定期、系统的教育和培训,能保持并发展其专业技能,具有对所适用法律、规则和标准最新发展的实时把握能力。适当的个人品质主要包括诚实正直的品格、思考质疑的能力、职业判断的中立性和独立性、良好的沟通能力、较强的判断力和灵活性等,尤其需要具有对合规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直言不讳的勇气和能力。”上述对银行业的合规人员素质要求在保险业也同样适用。

对合规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与对企业内部法律工作人员专业素质的要求是类似的。但合规工作中管理的比重远远大于传统的法律支持工作,合规人员通常更需要深入了解本企业复杂的业务经营。我国金融保险企业中目前大多已存在一支成形的法律工作队伍,因此,加强对现有法律工作队伍业务经验和管理才干的培养,无疑是建成一支高素质合规队伍的捷径。

(二)合规制度的建设和执行

规章制度是合规管理体制的中心内容,在制度建设方面,应考虑以下几点:

首先,在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层面,应制定《合规政策》(董事会层面)和《合规管理办法》(高级管理层层面)等纲领性文件以及针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行为守则》,特别是要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合规责任提出明确要求。

其次,以合规纲领性文件为统领,进行大规模的整章建制工作。包括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明确规章的制定、和实施须经严格的法律合规审查,建设规章制度的修订和评价等管理流程。制定或修改完善《合同管理办法》、《授权经营管理办法》、《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品牌管理办法》、《员工行为准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第三,提前预防和提示合规风险。对金融监管机构下发的每一个规章制度,都要同步分析整理和归纳,提出相应的法律合规要点,及时提醒各职能部门。在合同管理方面,完善从合同项目立项、草拟、审查、印章管理、履行到档案管理等各环节的管理流程,推出示范合同范本,做到对法律合规风险的提前防范。

第四,明确员工的岗位责任和尽责义务,制定《员工岗位合规手册》。高规格的规章制度需要有效的执行和监督,否则,再好的制度也只能是形同虚设。合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如果需要变通,任何变通都应逐级上报,由适当级别的适当人员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决定,以保证不违背制度整体的意图和目的。这样的规定本身就有保证遵守规章制度的作用,因为大多数情况下,遵守规定反而要比层层报请批准变通更加简便;同时它也要求必须明确各个级别的报告义务并建立有效的报告渠道。

只有坚持全面的监督和检查,合规制度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因此,必须有独立的专人负责对各级人员合规责任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不在于数字而在于程序管理,即:不仅检查实施了什么行为,还要检查怎样实施有关行为,是否获得适当的内部批准,是否遵守特定的规章制度。

(三)合规管理软件系统的运用

融合金融保险企业原有的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增加相应合规控制的IT系统能够帮助公司实现更好的合规监控。

合规管理软件系统的使用在发达国家已经比较普及。尤其是在美国,为扭转因为安然、世通等公司的丑闻而给投资者信心造成严重打击的局面,美国国会于2002年出台了萨班斯法案(TheSarbanes-OxleyAct),该法案的精神实质与金融企业合规风险管理机制有着高度的内在统一性。企业为满足该法案对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严格要求,往往必须制定复杂的控制流程,并保留充分的证据以证明每个控制的有效性。因此,大量基于COBIT(ControlObjectivesforInformationandrelatedTechnology—信息系统和技术控制目标,美国信息系统审计与控制协会1996年公布,国际上公认的最先进、最权威的安全与信息技术管理和控制标准)和ITIL(InformationTechnologyInfrastructureLibrary—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库,英国政府中央计算机与电信管理中心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一套IT服务管理实践指南,几经升级改善后,成为事实上的IT管理服务国际标准)的合规管理软件应运而生,成为在美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所依赖的重要工具。

使用IT系统进行合规管理主要体现在流程控制上。首先,当新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规范出台后,公司针对这些新的合规要求,需要对原有的流程规范进行修改,一个一体化的合规管理软件将避免大量的重复劳动,降低审查修改内部规范的复杂性,减少合规成本。其次,在业务活动中,合规管理系统可以将业务流程分拆成不同的子流程,在各个子流程里订下不同的条规,自动记录与每一笔业务相关的所有电子文件、会议记录、电话记录、传真等,建立流程文档库集中汇总信息,而所有信息都可以随时被搜索调出,与设定的流程条规进行对比,从而保证了合规检查的便捷和持续进行。第三,合规管理系统中通常会设定各个层级信息和资料的义务和查阅权限,当业务进程发生偏离时,具有相应权限的合规控制人可以第一时间查阅了解到在哪一个阶段和流程到底发生了什么,从而可以利用流程节点及时做出控制和调整,促使整个工作流程朝设定的目标发展,大大加强了风险管理。第四,合规管理系统在业务流程或者财务汇总结束后,可以将包括各个子公司、分公司、部门的信息集中起来,统一进行分析,制作报告,给决策者提供直观的信息资料。

(四)合规文化的培养

合规文化的培养是合规管理能够切实发挥功效的基础,可以从以下方面人手:

首先,“合规从高层做起”。“合规从高层做起”是有效的合规管理体制得以建立的基础。企业高层应当在整个企业中做出表率,设定鼓励合规的基调。“当企业文化强调诚信与正直的准则并由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做出表率时,合规才最为有效。”而且,“来自高层的支持必须持续不断、毫不动摇,并将其纳入核心管理目标之中,……任何一级业务经理唆使或默许下级员工规避内部规定和适用法律,标准化管理体制也将名存实亡。企业内部任何环节一旦容忍规避行为,都将清晰地暗示管理层实际上并不完全支持合规制度,员工会从其实际行动、而不是年报的说词中,很容易地领会他们真正的优先取向。”

其次,强调“合规并不只是专业人员的责任”。企业应“努力培育主动合规以及良好互动的合规意识,业务人员应欣然接受全面的合规培训,主动寻求合规部门或合规员的建议;业务管理者应准确识别关键合规问题,及时向合规部门或合规工作人员咨询,频繁、主动地进行动态合规回顾;合规部门或合规工作人员则应积极主动地识别、评估和监测潜在的合规问题或合规风险,给出合规建议后主动向上级反映,并跟踪其发展。”

第三,强化“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合规风险管理本身虽然并不能直接为企业增加利润,但是系列的合规活动能制和调整,促使整个工作流程朝设定的目标发展,大大加强了风险管理。第四,合规管理系统在业务流程或者财务汇总结束后,可以将包括各个子公司、分公司、部门的信息集中起来,统一进行分析,制作报告,给决策者提供直观的信息资料。

(四)合规文化的培养

合规文化的培养是合规管理能够切实发挥功效的基础,可以从以下方面人手:

首先,“合规从高层做起”。“合规从高层做起”是有效的合规管理体制得以建立的基础。企业高层应当在整个企业中做出表率,设定鼓励合规的基调。“当企业文化强调诚信与正直的准则并由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做出表率时,合规才最为有效。”而且,“来自高层的支持必须持续不断、毫不动摇,并将其纳入核心管理目标之中,……任何一级业务经理唆使或默许下级员工规避内部规定和适用法律,标准化管理体制也将名存实亡。企业内部任何环节一旦容忍规避行为,都将清晰地暗示管理层实际上并不完全支持合规制度,员工会从其实际行动、而不是年报的说词中,很容易地领会他们真正的优先取向。”

其次,强调“合规并不只是专业人员的责任”。企业应“努力培育主动合规以及良好互动的合规意识,业务人员应欣然接受全面的合规培训,主动寻求合规部门或合规员的建议;业务管理者应准确识别关键合规问题,及时向合规部门或合规工作人员咨询,频繁、主动地进行动态合规回顾;合规部门或合规工作人员则应积极主动地识别、评估和监测潜在的合规问题或合规风险,给出合规建议后主动向上级反映,并跟踪其发展。”

保险管理论文范文2

可以说,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是政府与市场经济配置的科学组合。因为此种组合方式是有理论依据的,并非盲从。

1.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互动理论。

1.1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互影响。

之所以说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互影响,是因为在我国经济水平有很大程度上发展的情况下,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社会保险的发展,此种情况下就使得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成为竞争关系,尤其是在社会底层群众更青睐社会保险,高收入人群更青睐商业保险情况下,更加加剧了两者之间的竞争。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居民,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均在不断完善保险服务,如此可以使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相互影响。

1.2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互融合。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相互融合,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要求居民必须参保,受到保护的居民在真正发生事故的时候可以受到理赔,这可以使居民感受到社会保险的重要性,从而提升保险意识。居民保险意识的增强,对于促进商业保险发展非常有利。其二,商业保险的落实,可以为社会保险分担一部分赔偿支付,这可以减轻社会保险压力。

2.政府职能转变与购买服务理论。

政府职能转与购买服务理论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政府职能转变理论。政府职能的转变就是根据社会发展和国家发展实际情况,适当的调整功能、内容、方式,使其可以更为合理的落实,更好的管理社会保险。其二,政府购买理论。在我国经济水平有很大程度提高的情况下,政府需要完善公共服务,促使国民更好的生活,而对社会保险的服务模式,让市场参与进来,这可以促进社会保险良好发展。

二、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典型经验分析

随着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险医疗管理的模式被提出,我国一些地区已经积极落实此种模式,并取得了成功。

1.湛江模式。

2008年7月湛江市政府文件,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合并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此种运作体系的落实,就是湛江市政府与人保健康保险公司通过参与运作的医疗保险体系。通过此种医疗保险管理模式的实施,推出了湛江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湛江市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大饼补助保险等,这不仅使湛江市居民健康得到了保障,还促进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良好发展。

2.新乡模式。

在新乡开启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模式是在2004年4月,是新乡市政府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参与的,形成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小组,专门负责新乡地区合作医疗基金清单的审核、医疗专用帐卡的建立、支付手续的编审、补助审核等,从而为新乡地区人们提供补助支付窗口,降低居民看病就医费用。这可以使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得到居民的认可,为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良好发展创造条件。

3.江阴模式。

在江阴市落实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是这种模式真正在我国落实的试点地区。江阴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由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江阴分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负责医疗保险业务的运行,江阴市政府对其进行社会化管理,此种模式下,江阴市居民参保率较高。

4.厦门模式。

厦门市是全国范围内首次实施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结合的医疗保障模式的城市。厦门市政府在1997年出台了《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试行规定》,一次来支持此种模式的运行。由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和厦门市政府共同参与运作,采用“社会化管理及商业化运作”的方式来进行运作,这使得厦门市医疗保险服务更加完善。

三、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模式

综合以上内容的分析,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模式具有较高的推行价值。根据居民健康需求,对此种模式不断的优化和完善则是当前需要努力落实的。

1.保险合同型承办大病医疗补充保险。

行之有效的实施保险合同型承办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可以解决居民看大病难的问题。但要想有效落实此种策略,则要求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各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政府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为了促进此策略的有效落实,政府方面需要构建相应的竞争机制,促使竞争机制可以有效的保证社会保险良好的推进,同时增强保险公司的危机感,促使大饼医疗补充保险的落实可以更好的服务于居民。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是委派专业的服务人员来管理和落实此项医疗保险业务,准确的解答居民的问题,合理的处理医疗服务纠纷,促使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的落实可以合理、适合。

2.基金管理型参与城乡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典型的福利事业,因此,该种保险不适宜由保险公司来承保,加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的特征,使其可以有效的落实,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的医疗保险服务。当然,要想使此项医疗保险服务可以有效落实,需要政府建立竞争机制和保险公司准入、退出机制,促使保险公司参与或退出此项业务,都规范合理的办理。另外,政府还要大力宣传医疗保险的好处,鼓励居民参与。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是负责支付和案件审核服务,并且基金安全方面,保险公司需要进行详细的测算,定期为医疗机构报告基金的变动情况,这样就能够帮助政府及时调整相关的政策。

四、结语

保险管理论文范文3

【英文摘要】Asanew-styleinsuranceproduct,theefficacyofdirectors''''andofficers''''liabilityinsurancecontractmainlyincludessuchthreeaspects:todispersethemanagementliabilityriskofdirectorsandofficers,toconsummatethecorporategovernanceandtoactualize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Becausedirectors''''andofficers''''liabilityinsurancecontractcontainstheefficacyofactualizing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so,toprotecttherightofthestakeholders,weshouldimplementdirectors''''andofficers''''compulsoryliabilityinsurancelegalsysteminsomefield.

【关键词】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社会责任;强制保险

【英文关键词】directors''''liability;insurancecontract;socialresponsibility;compulsoryinsurance

【正文】

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全称为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合同,Directors‘andOfficers’LiabilityInsurance),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又称为董事个人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以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单独或共同实施的不当行为给公司和第三人(包括股东和债权人等)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订立的保险合同。在该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广义的董事责任保险合同除了包含上述内容外,还包含公司补偿保险合同,即以公司根据章程以及与董事和高级职员订立的补偿合同向其承担的补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订立的保险合同。在公司补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董事和高级职员所在的公司。[②]

世界上第一份董事责任保险合同诞生的背景是1929年美国股市大崩盘,在这段期间,美国证券市场丑闻频发,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严重威胁,公众对证券市场信心严重下挫。这段时期被西方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称为“黑色年代”,这次危机充分暴露了美国资本市场的脆弱,并直接验证了资本市场监管的重要性。[1]此后,政府为了恢复投资公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通过立法的手段,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并强化对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职员地监督,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当时的美国,伴随着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制定,证券市场的监管逐渐趋于完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经营责任进一步得到强化。英国的劳埃德保险公司抓住这一商机,开发设计出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并将其出售给美国的一家公司。虽然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产生的历史并不是很长,从诞生之初到现在只有短短几十年的时间,但是从各国董事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考察,该保险产品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产品,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功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散董事的经营责任风险

在现代公司的经营管理中,为了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并保障股东、债权人、公司雇员、消费者以及广大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主体[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各国从不同角度强化了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职责和义务,以增强其事业心和责任感。以美国为例,按照联邦和州的相关立法规定,能够对董事和高级职员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主体如下图所示:[④]

序号

有权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主体

依照的法律

1

公司

各州《公司法》

2

公司股东、债券持有人

各州《公司法》;各州《蓝天法》;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9年《信托债券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等

3

公司的债权人

各州《公司法》;《联邦破产法》等

4

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破产接管人以及破产清算人

《联邦破产法》;《金融机构改革、复兴与执行法案》(FIRREA法案)等

5

消费者

各州《消费者保护法》等

6

公司过去和现在的雇员

《员工退休收入保障法案》;《联邦民权法案》;《雇佣年龄歧视法案》;《美国残疾人法案》等

7

公司的竞争对手

《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反欺诈与腐败组织法》;《联邦商标法》;《联邦版权法》;《专利综合法》;《联邦经济间谍法》;各州《商标法》;各州《商业秘密保护法》等

8

广大社会公众、政府机关和相关部门(包括税务机关、证券监管机关、反垄断机关、环境保护部门等)

《联邦国内税收法案》;各州《税收法案》;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谢尔曼法》;《克莱顿法》;《河流与海港保护法案》;《联邦水污染控制法案》;《资源保护与恢复法案》;《综合性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案》等

综上所述,在美国,能够对董事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主体的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括公司、股东、债权人,还包括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消费者、公司雇员、公司的竞争对手、广大社会公众、甚至还包括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由此可见,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中,董事承受着沉重的责任风险。这种责任风险督促着董事勤勉尽职、兢兢业业的为公司利益服务,并时时刻刻提醒董事在为公司服务之余,还必须注意保护股东、债权人、消费者、公司雇员、公司客户、公司的竞争对手以及广大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应当看到的是,强化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固然有利于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并加强对公司以及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主体的保护,但是,过于严苛的责任负担可能导致董事权利、义务的失衡,并严重挫伤董事经营的积极性,最终导致董事在公司经营决策的实施过程中畏首畏尾,停滞不前,丧失创新的勇气和开拓精神。从长远看来,这种心理状态会严重制约企业的发展,并可能导致企业错失发展的良机。考虑到上述情况,西方国家设计了一系列的董事责任救济制度,来分散董事因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导致的经营责任风险,上述制度具体包括经营判断规则、公司补偿制度、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以及董事责任减免制度。上述制度,从经营判断规则开始,到公司补偿制度和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再到董事责任减免制度,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董事经营责任救济链。其中,董事责任保险合同是这条救济链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例如,在美国,50个州的公司立法都明确规定,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并以此来分散董事的经营责任风险,确保董事能够放心、大胆的实施经营决策,鼓励他们大胆经营、开拓创新,从而确保公司能够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也称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管制、公司督导,是目前世界范围内普遍开展的一项公司素质提升和规范运动。它是指用来协调企业内部不同利害关系者之间的利益差别和行为的一系列法律、文化、习惯和制度的统称。[2]在公司的经营实践中,投保公司通过购买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可以起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确保优秀管理人才梯队的建立:优化公司治理

随着各国法制的不断健全,董事所面临的索赔诉讼的数量和赔偿金额都在不断增加。例如,在美国,2000年,由股东提起的诉讼案件共有264件,平均索赔金额高达860万美元;2001年提起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高达460件,有超过30%的美国上市公司的董事遭受了索赔诉讼,索赔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案件也有14件之多。在日本,自1992年至1999年,股东向董事和高级职员提起索赔诉讼的案件数量增长了9倍。[3]由此可见,董事和高级职员,尤其是那些在大公司任职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经常处于索赔诉讼的风口浪尖之上,过重的责任风险极大的制约了董事经营策略的制定和实施,更为严重的后果是导致董事和高级职员为了规避责任风险而主动辞职。例如,在美国,安然事件爆发之后,仅在2002年的7月至8月间,就有大约120名CEO请求辞职。[4]从某种意义上说,优秀的领导者是企业的核心灵魂,如果失去优秀的管理人才,企业的发展可能会陷入困境,甚至遭受灭顶之灾。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企业选择购买董事责任保险合同来分散董事和高级职员执行职务的责任风险,以吸引那些优秀的管理人员担任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事实上,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保障制度,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订立能够吸引更多的优秀管理人才充实到公司的经营管理层中,这样就确保了优秀管理人才梯队的建立,起到了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

(二)监督投保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独立外部监督

在订立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公司要与保险人多次接触、反复磋商。在此期间,保险人可以借助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对投保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基于保险人的外部独立地位,与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相比,保险人的监督更有效率。

1.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前的监督

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前,保险公司通常要对参加保险的董事、高级职员以及公司的相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包括董事和高级职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额,董事和高级职员遭受索赔诉讼的历史记录,以及公司以往的经营业绩。经过详细、周密的调查之后,保险人会决定是否对董事进行承保或者对其认为风险较高的董事规定特别的承保条件,例如提高保险费率或降低保险金额。在保险人将上述信息告知公司的股东大会之后,股东大会可以根据保险人出具的调查意见对公司的董事进行审查,对于那些不合格的董事,股东大会可以及早将其解聘。[5]此外,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外部约束机制,通过合同条款约束了公司和董事的行为,对公司形成了有效的外部监督。例如,在签订合同之前,投保公司需要向保险人提供最新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审计报告,对最近一年来公司资产结构的变化,分支机构的增减,是否有过或将要进行兼并重组,以及外部董事的数量等情况,做出准确的陈述。保险人进行详细调查后,对那些经营业绩较差,管理混乱以及外部董事数量较少的公司,不仅会大幅度提高保险费率,严重的时候甚至会拒绝承保。与此同时,对于那些经营业绩较好,管理水平较高以及外部董事数量较多的企业则会降低保险费率。事实上,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制定了一套完善的评价体系,针对投保公司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以及独立董事的数量将其区分为治理结构优良的公司和治理结构较差的公司,并在保险费率上做出区别规定。相对后者而言,前者不仅容易获得董事责任保险,而且可以享受优惠的保险费率,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那些治理结构较差的公司采取一定措施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并努力增加外部董事的数量。综上所述,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保险人通过对投保公司相关情况的调查并将上述信息以保险费率的形式反馈给投保公司,以此来推动投保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发挥保险人的外部监督作用。

2.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后的监督

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后,监督过程并未结束。一方面,当第三人向董事和高级职员提起索赔诉讼时,董事和高级职员会将第三人提出索赔的事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会针对被保险人被提讼的不当行为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如果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故意实施了违法行为、欺诈行为以及不诚实行为就会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此时,被保险人不得不用其个人财产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被保险人意识到,虽然自己已经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但是对于那些基于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欺诈行为以及不诚实行为导致的索赔诉讼,保险人不会为自己提供保护。因此,为了避免用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会有意识的避免实施不当行为。另一方面,如果董事因为实施了不当行为而被提起索赔诉讼,即使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付了保险金。但是在第二年续保的时候,保险人可能会提高全部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率。此时,个别董事实施的不当行为影响了全体被保险人的利益,这也会督促董事相互之间进行更加细致和严密的监督。通过以上两方面的监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董事和高级职员实施不当行为的概率,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

三、实现公司的社会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认为,公司作为一种商业组织,如果想要快速发展,必须有一个稳定的并且具有良好架构的市场环境。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中从事商业活动,公司不仅仅同自己的股东发生关系,同时还和公司股东之外的债权人、雇员、消费者、公司客户等主体产生密切联系。[6]事实上,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增大,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公司对每个社会主体的影响也在与日俱增,每个社会主体都可能遭受来自公司和董事的侵害。例如,当社会主体因与公司从事某项交易而成为公司的债权人时,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可能实施怠于申请公司破产、欺诈易以及不正当交易行为并因此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社会主体因与公司签订雇佣合同而成为公司的雇员时,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可能会对雇员实施不当解雇、雇佣歧视以及性骚扰行为并因此侵害公司雇员的合法权益;当社会主体因购买公司生产的产品或接受公司提供的服务而成为消费者时,可能因为公司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存在缺陷和瑕疵而遭受损害。除此之外,公司股东、公司客户、公司的竞争对手以及广大的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主体都有可能遭受董事和高级职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不当行为的侵害。为了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消费者、公司雇员、公司客户、公司的竞争对手以及广大的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各国法律通常规定,如果董事和高级职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损害了上述主体的合法权益,就应当向其承担赔偿责任,通过赔偿责任的承担实现了公司对上述主体肩负的社会责任。

但是应当看到的是,在许多情况下,当董事和高级职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实施了不当行为并因此导致利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时候,公司自身的财产可能所剩无几,与此同时,董事和高级职员的个人赔偿能力又极为有限。此时,如果公司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借助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只要董事和高级职员实施的不当行为符合保险合同的承保条件,保险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赔偿保险金。借助保险人赔偿的保险金,可以弥补利益相关主体遭受的损失,并以此实现了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结语:我国董事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建立之初步构想

目前,学者们对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功效的研究仅仅侧重于分散董事的经营责任风险与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这两个方面,对于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内含的实现公司社会责任这一功效,鲜有学者加以论及。笔者认为,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作为责任保险合同的一种,其保护的重心已经从被保险人转移到了第三人。具体到董事责任保险,第三人主要是指股东、债权人、公司雇员、消费者、公司客户等利益相关主体。在发生损害事故时,借助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增强了董事和高级职员对上述利益相关主体的赔偿能力,有利于补偿利益相关主体遭受的损失,并进而实现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目前,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证券市场还相当的不完善,尽管证券监管机构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并加大监管力度,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仍然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中绝大多数都是中小投资者,他们用来投资的资金通常是自己的养老金、退休金、用来买房、看病或者用于子女上学的教育储备资金。当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实施的证券市场违规行为给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害的时候,如果不能及时弥补他们遭受的损失,不仅会沉重打击他们的投资信心和投资热情,严重时甚至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应当尽量开辟各种救济渠道弥补中小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在这里,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但是应当看到的是,如果投保公司购买的是任意性的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则只有当董事基于过失造成中小投资者损害的时候,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董事基于故意实施了侵害行为,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保险金,此时,中小投资者无法借助保险合同获得相应的保障。与之相对,如果在上市公司中推行董事责任强制保险,则当董事基于故意实施了不当行为并对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害的时候,保险人应当在董事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垫付赔偿金,并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董事追偿。由此,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基于故意实施不当行为的董事逃脱原本应当承担的责任,收到了一举两得的功效。目前,我国《证券法》第69条、第76条以及第77条分别规定了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以及操纵市场民事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来明确司法实践中董事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具体认定。综上所述,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可以先在上市公司中推行董事虚假陈述责任强制保险,待最高法院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做出详细的司法解释或者其他相关法律针对董事对债权人、公司雇员、消费者、公司竞争对手直至广大社会公众的赔偿责任做出详细规定之后,[⑤]可以考虑将董事责任强制保险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并将其扩展至非上市公司中。

【注释】

[①]〔收稿日期〕〔基金项目〕本文系上海市第三期重点学科:华政经济法学(S30902)的建设成果。华东政法大学科研资助项目(2008年度,项目编号:08HZK002)的阶段性成果。

[②]在本文中,笔者论述的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仅指董事个人责任保险合同,并不包括公司补偿保险合同。

[③]“利益相关主体”一词的英文为stakeholders,最早出现在1963年斯坦福大学一个研究小组(SRI)的内部文稿中,是指那些没有其支持,组织就无法生存的群体,包括股东、债权人、公司雇员、顾客、供货商等。有人将它译为“相关利益者”、“利害关系人”或“利害相关者”。

[④]SeeInsuranceInstituteofLondon,DirectorsandOfficersLiabilityInsurance,SprintersLondonLimited,1999,p.91-108.IanYoungman,Directors’andOfficers’liabilityinsurance(secondedition),WoodheadPublishingLtd,1999,p.7-16.

[⑤]虽然我国《破产法》第128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赔偿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上述问题还有赖于最高法院在对《破产法》做出司法解释的时候予以明确。此外,在本文第三章中笔者曾经提高,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的相关立法进一步完善董事民事责任体系,包括将来修改《破产法》的时候,应当明确规定董事怠于申请公司破产以及从事不正当交易的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还应当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并详细规定董事对公司雇员、消费者、公司竞争对手以及广大的社会公众的赔偿责任。在确立上述董事民事责任之后,可以考虑将其纳入董事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之中。

【参考文献】

[1]黄振中.美国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与民事诉讼[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2.

[2]赵万一.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

[3]MilesD.Scully,Esq.Directorsandofficersinsuranceforprivatecompaniesisasoundbusinessdecision,2007-1-6.

[4]SethVanAalten,D&OInsuranceintheAgeofEnron:ProtectingOfficersandDirectorsinCorporateBankruptcies,AnnualReviewofBankingandFinancialLaw,2003,v.22,pp.457-459.

[5]CliffordG.Holderness,LiabilityInsurersasCorporateMonitors,InternationalReviewofLawandEconomics,1990,v.10,pp.115-122.

保险管理论文范文4

二十一世纪是一个信息时代,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更引爆了全球性的以信息处理为核心的计算机革命,使得信息在全球内被传播、共享成为可能。由此可见,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已不再是传统上的经济竞争,它更接近以信息管理为形式和内容的竞争。因此,努力获得更多的信息,并提高所掌握信息的利用效率,对于企业实现在身的发展,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建立企业自身的信息管理系统恰好满足了企业对于庞大信息管理的需要,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一大保障。从微观角度来讲,建立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帮助企业以更高的速度实现自身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运转,从而提高自身的生产经营管理的效率,最终实现在身的经济效益。

二、地质大队劳动保险管理系统的实施

1.劳动保险管理系统的实施目标

从宏观层面上来讲,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是顺应时展的需要,从而将整个社会化生产的周期大大缩短。管理信息系统,是企业进行数据处理、计划、控制和辅助决策的重要系统。具体的有以下几个功能。第一,它能够为信息的处理提供统一的标准,从而将不完整的、使用前后相互矛盾的数据排除在外。第二,为企业部门的管理决策提供完整、有效的数据信息。第三,能够使用已有的数据信息形成的关系,对数据未来的走势进行预测。第四,根据不同部门的需要为其提供详略得当的信息报告,从而有效地缩短部门分析解释数据的时间,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第五,能够在最小成本和最高效率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为企业部门提供科学、精确的信息,为企业的管理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信息,以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根据管理信息系统在企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来看,在地质勘探公司部门应用劳动保险系统对于提高公司劳动保险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地质勘探部门在劳动保险上已经有了非常大的程序投入,其中就有网络版的程序,例如工资统计系统、劳动合同系统、离退休管理系统。另一方面,地质勘探中几乎所有的部门依然使用手工输入的方式进行劳动保险和人事的管理。这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资源,而且加大了企业的经营生产生本,不利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扩大化。为了改变这一局面,应用劳动保险管理系统是非常重要的途径。地质勘探企业中所设立的劳动保险处主要负责劳动保险管理中的五险保险业务:保险基金的缴纳、账户管理、离退休审批和待遇的审查与发放。并且这一部门对于企业劳动保险管理系统有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承上对公司集团的劳动保障部,启下则负责对地质勘探部门的直接监管部门。因此,地质勘探部门有着非常庞大的业务量。面对如此庞大的待处理数据,单纯依靠人工输入劳动保险信息就难免会出现各种错误,严重拉低了公司部门保险业务的准确性。员工因为个人账户出现问题而上访的事件更是屡见不鲜。对于企业整体效益的提高和公司员工的团结以及社会的稳定造成了巨大的威胁。成功运用劳动保险管理系统,除了提高了企业劳动保险的管理水平、保险业务的可信度以及员工的切身利益以外,同时也有利于公司整体团队的团结与稳定,社会的和谐以及公司持续的健康发展。

2.劳动保险管理系统的实施措施

在矿业公司中,其劳动保险管理业务主要是由公司的劳人处负责的,其主要的方式是手工进行简单的数据库表编制,并在每个月接受其下所属部门的申报的保险数据,然后对其进行逐级的收集,最终报告给集团的劳动保障部门。这种形式的存在致使地质勘探部门的劳动保险管理系统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对所有下属部门所报的材料逐个审核不仅加大了工作人员的负担,而且容易在统计汇总中出现漏审、漏报的问题。其次,集团中员工的保险基数和保险费缴纳情况无法进行逐一的核实,这就容易造成保险信息的虚报。再次,保险费缴纳的具体情况的核实难度比较大,可信度比较低,非常容易出现职工上访的问题,对于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最后,劳动保险信息的输入没有统一的参考标准,造成表格不一、数据统计格式不同的现象,而且庞大的员工信息数据在手工输入的情况下非常容易产生张冠李戴的问题。要解决上述中的各种问题,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第一,理论原则。根据已有的复杂性工程技术系统所取得的成就,在建立劳动保险管理系统时应当本着整体性和分解与协调的原则。这两大原则,既保证了劳动保险管理系统中各要素的整体协调统一,又保证了系统中所出现的复杂性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第二,业务和技术支持。首先,地质勘探部门有一批素质很高的技术队伍,这个团队掌握着最新系统开发技术。其次,地质勘探部门已经研究成功的系统有财务管理系统、OA系统,经过严密科学的测试,这些系统都能够平稳的运行,并为集团的生产、经营和决策做出了非常卓越的贡献和积累了宝贵而丰富的经验。最后,地质勘探部门现有的劳动保险管理人员都经过专门的计算机知识培训,初步具有了管理劳动保险系统的能力。第三,在建立劳动保险关系系统时,需要对部门内主要的使用用户进行相关的调研。需要主要了解的用户有公司内的管理人员、地质勘探劳人处部门的财务相关处理人员,下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下属部门中的技术骨干等。通过对这些人员的询问得知,原有的劳动保险管理系统工作程序相对繁琐,手工输入的方法加大了工作人员的负担,而且容易产生遗漏的现象,使得部门之间以及整体集团的工作效率大大降低。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新实行的劳动保险管理办法增添了以下几项内容。首先,系统能够满足用户的信息要求,包括实施的账户缴费和对业务记录的插入、删除与恢复等。其次,系统对于工作记录的完整性,并保证记录信息不被盗取。再次,系统能对部门的财务信息进行直接的校对,提高了地质勘探部门劳动保险管理的效率。最后,劳动保险管理系统能够以社会的平均工资为依据进行保险费基数与所缴纳保险费的数额。

三、结语

保险管理论文范文5

[摘要]集约化经营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特征之一。中国保险业要深刻领会做大做强的战略意义,正确理解做大做强的辩证关系,坚定不移地走有效益的发展之路,从粗放化经营管理转为集约化经营管理。要实现集约化经营管理,必要前提是:树立正确的企业发展观,以效益为中心,追求内涵式增长。基本方略是:适度控制保费规模,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在产品开发、营销手段和客户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创新;构建风险管控体系,全面提升竞争力。重要支撑是:信息技术;人才。

一、实现集约化经营管理的必要前提

要实现从粗放化经营管理模式到集约化经营管理模式的转变,一个必要的前提,就是要树立正确的企业发展观。

那么,什么是正确的企业发展观呢?众所周知,企业的经营管理有粗放型和集约型两种方式。一般来说,粗放型经营管理以企业的外延式的扩张为基本特征,主要依靠生产要素数量的扩张来实现企业的发展,注重的是速度和规模;集约型经营管理则以企业内涵式的增长为基本特征,主要依靠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来实现企业的发展,注重的是效率和收益。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般规律,在企业发展初期,往往会比较注重企业外延式扩张。这对企业在短期内迅速提高市场认知度、迅速占有市场、迅速完成原始积累是有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的。但是,当企业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后,就应该将经营管理的方式转到注重企业内涵式增长上来,即在保持适度的增长速度和增长规模的同时,把企业的效率和收益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正确的企业发展观,就应该以效益为中心,追求内涵式增长。

企业的发展观是否正确,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这是为无数企业的经营实践所证明了的。日本保险业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系列破产案就是一个有力的佐证。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伴随着日本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日本的保险业步人了高速发展的轨道。但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随着日本社会和经济环境的变化,日本保险业一些潜在的问题开始暴露出来,再加上保险公司自身的原因,终于引发了一系列保险公司破产倒闭的事件。那么,是什么原因结束了日本保险业曾经有过的辉煌呢?

其一,是因为泡沫经济导致了巨额利差损的产生和投资的失败。日本经济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初期出现了严重的泡沫现象,整个社会都出现了虚假繁荣的景象,保险业也不例外。在日本银行放松了银根之后,日本保险业的大部分资金流向了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房地产市场。由于货币利率居高不下,一些保险公司在此期间设计和销售了大量的高预定利率的、储蓄性较强的养老保险和个人年金。预定利率最高时达6.25%,并长期维持在5%左右。这样,随着日本泡沫经济的破灭,利率的一再下调及日本政府随后实施的零利率政策,多家保险公司就出现了利差损。而房地产市场的低迷,使得多家保险公司在房地产投资方面形成了大量的坏帐和不良资产。再者,泡沫经济破灭以后,证券市场股价低落,债券难兑,又使许多保险公司的投资效益连年下滑,难以弥补巨额的利差损和其他损失。

其二,是因为保险公司对保险市场的过度开发破坏了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日本的保险业进入了高速增长期,特别是寿险中介人(包括个人营销员及经纪人)的大量涌现和激烈竞争,使得对保险市场的开发很快就到达了极限。这样,到了90年代中后期,日本的保险市场就开始萎缩。但是,尽管保险市场的可拓展空间已日益狭小,但保险公司仍在拼命扩张。随着保险市场的恶化,保险公司业务来源的减少,有些保险公司饥不择食,一些不该保的也保了,该分保的也不分保了,承保质量急剧下降,增大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结果是当泡沫经济破灭后,有些收入低的客户只能退保。如千代田生命在1996年至2000年间,有效保单的持有率连年下降,平均退保率达20%以上。这种在日本保险史上从未有过的退保潮,让许多保险公司一下子陷入了窘境。

其三,是因为日本政府推出的保险业改革方案对日本保险业带来的冲击。1996年11月,日本政府宣布了一项改革方案。该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保险公司的生存要按市场经济的原则优胜劣汰;政府由原来的保护保险公司转为保护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信息公开,保险公司必须将经营状况、财务资信评级、偿付能力通过媒体对社会公众公布。这样一来,那些资质较差的公司就难以生存下去了。

由此可见,日本保险公司的系列破产案虽然有着诸多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却是保险公司忘记了稳健经营的原则,一味追求规模而忽略了效益。

回顾中国保险业近10年的发展历程,我们固然可以为中国保险业蒸蒸日上的发展景象感到自豪,但是我们更应该时刻警惕中国保险业潜在的危机。应该看到,虽然中国保险业的发展速度很快,业务规模也达到了相当的水平,但是,中国保险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并没有随着业务的扩张而同步提升。不可否认,这种情况的存在有一些客观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在保险公司自身。在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中,的确有不少保险公司心态浮躁,头脑发热,盲目攀比发展速度,刻意追求发展规模,只注重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占领市场是为了获取利润,如亏损经营,那么,已经占领了的市场也会得而复失。

因此,中国保险业在当前及未来的发展中,迫切需要实现经营管理模式的转变,要从注重外延式扩张转移到内涵式增长上来,从粗放式经营管理转移到集约式经营管理上来。而要顺利地完成这种转变,就必须树立正确的企业发展观。

二、实行集约化经营管理的基本方略

(一)要适度控制保费规模,积极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

看一个企业优秀与否,并不是看其规模和市场份额大不大,而主要看其盈利能力。从中国企业的发展状况来看,虽然有些企业进入了世界500强,但盈利能力较弱。比如,中国石化进人世界500强后,虽然1998年的总收入排第73位,但利润却排在倒数第7位,利润率只有1%,与排在第一位的埃克森公司高达6%的利润率相差甚远。可见做大未必就是做强。据专家认为,一个保险公司适度的市场份额应该是10%左右,如市场份额过大,或业务增长率与GDP增长速度不相匹配,保险公司就会有潜在的经营风险。目前,中国的保险公司尽管在规模上发展很快,但与国际著名的保险公司相比,资产盈利能力仍然是比较弱的。比如,2001年中国保险公司的资产利润率一般都不到1%,而世界前20位的保险公司资产的最低利润率为1.76%。因此,中国保险业的业务结构调整工作迫在眉睫。

业务结构调整,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大力发展有效益的、边际利润率高的业务,坚决退出无利润区,将利润建立在每一张保单上;要将扶持优秀业务和淘汰劣质业务结合起来,大力推出有效益的险种。比如,从人寿保险来说,当前,就是要加大力度发展传统人身险和短期意外险业务,提高保障型业务和传统个险期缴型业务的占比,适度控制分红险业务和万能寿险等投资类产品,特别是对于客户比较欢迎的分红险业务,更要有清醒的认识。2002年,全国寿险分红产品保费收入是1121.7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49.3%,成为新的业务增长点。但是,分红产品的高速增长不一定全是好事。其一,欧美国家的分红产品开发和销售比较多,但是我国目前的情况与欧美不同。在欧美的商业保险市场上,保障型的保险产品已基本饱和,投资理财则成了主要需求。我国的保险市场目前还处于发展初期,广大老百姓最主要的需求还是保障。其二,分红险中,趸交所占的比例较大,有不少老百姓把20年的保费一下子交上了,这样就会带来行业后劲发展的不足。其三,有些保险公司在销售分红险时,片面强调投资效应和收益率,但是,如老百姓一旦发现了更好的投资渠道时,就会出现大量的退保现象。

[NextPage]

(二)要在产品开发、营销手段和客户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创新

1.产品开发。精良的产品,既能受到客户的欢迎,给客户带来实惠,保险公司也能有较高的利润。目前,保险产品中既受到客户欢迎、又有较高盈利水平的产品并不多。业务结构调整后,保险公司要加快新产品的研制步伐,积极开发内含价值高的新产品,以代替内含价值较低、效益较差的产品,逐渐形成一方面有着人性化设计、符合客户需求,另一方面又有较高的边际效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的产品体系。

2.营销手段。以往,保险公司要增大保费规模,往往只是想到增人增职场,而很少想到在营销方式和营销方法上进行创新。这是走人了误区。近年来,不少保险公司盲目增员,而留存率却很低。营销员的高流失率使得保险公司对营销员的培训始终处于低水平的重复状态。因此,在将来的营销策略上,要提高营销员的招聘标准,走精兵之路,并着重在营销手段的创新上下功夫。第一,要妥善协调好产、寿险双方的利益和责任关系,努力推动产寿联动的工作。第二,要加强与银行等兼业机构的合作。要丰富银行适销险种,提高银行点均产能。同时,还要进一步扩大与其他兼业机构的合作,如大型商场等。第三,要大力开展网上销售活动。电子商务的开展,对于保险公司减员增效,实现集约化经营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客户服务。目前,保险公司的竞争已从价格竞争转为服务竞争。客户服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信誉,关系到保险公司是否能持续发展。但粗放化经营管理往往是只追求保费规模,而忽略客户服务,以致于客户投诉不断。这种情况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积极构建风险管控体系,全面提升竞争能力

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直接关系到其偿付能力和盈利能力,它既是衡量公司竞争力强弱的一项重要标准,也是公司稳健经营的重要保证。因此,我们要引进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整合各种风险控制手段,积极构建风险管控体系。

1.要建立和完善内控体系。要加强稽核、财务、精算、单证契约管理、核保核赔、机构管理六大内控系统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的内控体系平台。同时,还要拓展稽核深度,加大稽核力度。

2.要积极推进核保核赔体系的建设。实行核保核赔集中管理,有利于风险防范,有利于提高专业化经营水平,有利于规范经营、提高效益。因此,实行核保核赔集中管理是实行集约化经营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当前,就大多数保险公司来说,就是要加快建立适应集中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加快建立两核中心信息技术支持系统;落实核保核赔人制度,加强培训和考核,初步建立起一支具有专业水准的两核队伍。

3.要加强对新设机构的风险控制。第一,要严格控制机构数量。新设机构对保险扩大保费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更要清醒地认识到,扩张机构虽然能增加保费收入,但短期内不会产生效益。新建机构在当地为抢占份额,成本一定会迅速上升,如果管理不严,就会长期亏损。面对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险公司要站稳脚跟,做大做强,那么,对开设新机构就得十分审慎。要考虑到投入产出的比例、经营者的素质、成本的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如不能达到盈亏的平衡点,就不能开设新机构。同时,对于长期经营不善的机构,要坚决撤、并。第二,要确保新设机构质量。要从提高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人均产能和效益出发,建立责任制和报告制度、健全预算管理、落实稽核制度。

三、信息技术和人才是实行集约化经营管理的重要支撑

(一)信息技术目前,信息技术在保险公司中,发挥着起来越显著的作用。可以说,没有信息技术,就没有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要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就必须发挥信息技术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国外的保险公司都十分重视对信息技术的投入。一般来说,用于信息技术的资金通常占企业运营总成本的10%以上,信息技术人员占员工总数20%左右。我国的保险公司在实行集约化经营管理过程中,同样应该十分重视信息技术的作用。抓住全面信息化这一战略目标,以融人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的全局为工作指针,加强管理,锐意创新,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

(二)人才

中国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的实践表明,优秀的人才资源是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基础,是建设国内一流保险公司的重要保证。目前,中国保险业正面临着经营管理模式的转型。如果说粗放化经营往往采用人海战术,更需要的是“人手”的话,那么,集约化经营讲究的是精耕细作,需要的是人才。为此,人才队伍的建设对保险公司实行集约化经营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1.人才培养。在人才培养战略的实施中,要建立完整的教育培训体系。要以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为目的,积极开展与高校的合作关系,建立完备的人才培训基地;要充分利用电视电话、互联网、卫星通讯等现代信息通讯技术,开发设计各类应用教学软件,建成远程电视教学和远程网络教学系统;要加强与国外保险公司和高等院校的合作与交流,有计划的选拔各类重要岗位的人才去国外培训。要根据保险行业的特点,加强各类培训教材的开发,加强讲师队伍建设,实行课程、教务的标准化管理。要以培养和选拔高级管理人员为重点,通过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让干部和技术骨干在实践中增长才干。

2.人才引进。在人才引进的实践中,要尽可能为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给人才提供发挥才华的天地,解决人才的后顾之忧;要通过培训、举办联谊会等方式,尽快使引进人才与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企业文化融合;要将人才引进与智力引进相结合,通过外聘专家、建立教席教授制度等,发挥智力资源在传播新技术、引进新理念方面的作用。

保险管理论文范文6

关键词: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与控制

一、引言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问题是我国保险理论界近几年来一直都在研究的重要课题,但是从现有的文献和论著的研究成果来看,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分析主要集中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扩大我国投资渠道等方面,而对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从风险管理的视角进行分析研究的还比较少。当前,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面临着多方面的压力,譬如保费收入递增的压力、产品创新的压力、行业竞争的压力以及适当财务结构的压力等,这些压力都迫使保险公司越来越重视资金的运用,期望通过保险资产业务取得良好的投资收益,来缓解这些压力。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在保险资金的运用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这些风险不仅包括有一般性资金运用的风险,还包括有基于保险资金自身特殊属性而产生的区别于其他资金运用的风险。面对这些风险,保险资金的运用如何实现预期的目标,如何分散风险、选择投资工具、如何进行投资组合、投资策略如何制定,采取什么样的内部和外部风险控制方法就显得更为重要了。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完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资金收益率并有效地防范风险,是目前中国保险业面临的紧迫任务。

二、保险资金的资产配置

保险资金在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后可以在更多的投资品种间进行资金配置,但在具体配置资产时,保险公司既要充分考虑保险资金的负债性质和期限结构因素、各类投资品种是否符合保险资金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管理的要求,还要考虑监管层对最低偿付能力的要求。因此在分析保险资金的资产配置时应特别注意如下方面的问题。

第一,寿险和非寿险资金期限的差异将导致不同的投资选择。财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构成,期限大都在1-2年;而寿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人身险责任准备金构成,期限可以长达20-30年。由于各类保险准备金均为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在将这类资金进行投资时风险控制相当重要,而资金期限结构上的差别将导致财险公司更注重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寿险公司更注重投资品种的安全性和盈利性,由此产生不同的投资选择。

第二,国内保险市场快速增长产生的新增保费足以解决保险公司流动性需求。从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角度看,基于对我国保险市场正处于一个快速增长时期的判断,每年不断增长的保费收入将能够满足当年保险赔付和给付的资金需求以及营运费用的支出需要,而以各类准备金形式存在的保险资金需要寻找安全的增值空间,以应对保险金未来集中给付的高峰。

第三,保险资金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对收益的要求从理论上分析,与社保基金和QFII基金相比,保险资金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对盈利的要求处于它们两者之间,在进行资产配置的过程中会综合考虑银行存款、企业债券、基金、流通股股票、可转债等不同投资品种间的平衡。随着投连险、分红险和万能保险等新型寿险产品销售份额的不断增长,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票市场的规模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广大投保人和保险人对股票市场运行周期的判断,保险资金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将相应提高。

第四,保险资金的盈利模式将呈现多元化趋势。在投资品种的选择上,保险资金可介入的品种除了常规的流通A股、可转债之外,还将介入非流通股的投资,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投资品种的不断丰富,可供保险资金选择的余地仍将不断扩大。目前有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的相继出台,有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将成为这部法规的核心要点。

三、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风险的管理控制

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成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二是委托专业机构运作;三是在保险公司内设资金运用部门。不论是采用哪种模式,保险公司都是资金运用的决策者和风险承担者,也是进行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为保证资金的运作安全,应有效的安排组织结构、内控制度、管理系统与和风险预警体系。

1、建立健全分工明确的组织架构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涉及的机构和部门包括董事会、总经理室、风险管理、内部审计、风险监督等诸多机构和部门。这些机构和部门职责分工不一样,其协调运作是做出科学投资决策的机制保障。如董事会的职责有负责制定资金运用的总体政策,设定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选择投资模式,决定重大的投资交易,审查投资的组合,审定投资效益评估办法等,总经理室的职责是根据董事会决定的总体政策,负责研究制定具体的经营规定和操作程序,包括多种投资组合的数量和质量比例、制定风险管理人员守则和职责、风险管理评估办法等,内部审计的职责是直接向董事会负责,独立对所有的投资活动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并纠正公司内部控制和运营制度存在的问题,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分析市场情况和风险要素变化,对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研究化解风险的措施,风险监督部门的职责是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及时、全面、详细地了解资金运用单位和部门对董事会的投资策略、目标达成与实施过程,投资人员的从业资格和整体素质以及胜任工作情况等。

2、制定严密的内控制度

资金运用的决策、管理、监督和操作程序复杂,环节多,涉及面广,人员多,风险大。所以有必要沿着控制风险这条主线,制定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一方面,这些制度必须涵盖所有的投资领域、投资品种、投资工具及运作的每个环节和岗位;另一方面,使每个人能清楚自己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所有的投资活动都得到有效的监督、符合既定的程序,保证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投资策略和目标顺利实现。

3、建立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

信息管理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公司要有发达的信息网络,对外要与国内外各个资本、债券、货币市场连接,让有关人员随时了解市场变化情况;对内要与董事、总经理室成员、风险管理、审计、监督、财务、业务部门联接,在系统中及时录入各种业务发生情况。这些信息要足以为决策者提供第一手决策依据,为管理者提供及时详实的分析数据,为监督者提供全面的全科目资料,为投资操作者提供信息平台,同时真实记录交易情况,使准确信息在公司各个机构和部门之间充分交流。

4、建立公司评估考核和风险预警体系

在资金运用的全过程中,有几组指标评估办法是保险公司必须关注和建立的,比如风险评估和

监控,资金流动性考核评估、资产负债匹配评估、风险要素评估、资金运用效益评估等。此外,还要健全投资风险预警体系,包括总体及各个投资领域、品种和工具的风险预警,使投资活动都纳入风险管控制度框架内,使公司经营审慎和稳健。

四、加强保险资金运行的监管建议

1、为保险资金运用营造好的法制环境

一是修改《保险法》,进一步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并留有一定空间。二是对业已批准办理的业务,抓紧补充制定各项规章,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等。三是对保险投资高管人员、具体操作人员规定资格条件;对银行、证券、基金、信托等交易对象限定基本信用等级标准;确定资产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的职责和标准。四是在拓展投资模式,开放投资领域,增加投资品种和工具之前,要有较长时间的酝酿期,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外国经验,反复讨论、论证,必要时还可听证,听取多方面意见,制定监管法规规章。

2、对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划定

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并不意味着不限制范围,全方位地放开。应该根据国际国内经济金融运行环境,结合保险业经营风险的特殊性,按照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要求,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逐步放开保险资金运用领域和范围。可考虑放宽以下限制:一是放宽现有投资品种的比例控制,可考虑进一步放宽购买企业债券的限制和提高投资股市的比例。二是可在国家重点基础建设和实业投资方面有所突破,特别是对水、电、交通、通讯、能源等的投资。三是在适当的时候允许办理贷款业务。四是放开与金融机构相互持股的限制,进行股权投资。五是适度允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使保险公司通过套期保值有效规避风险等。放开保险投资渠道要循序渐进,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成熟一点放开一点,避免以往那种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状况出现。注意防范保险风险,坚决杜绝因投资不当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造成严重影响,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除此之外,对流动性差、风险较高的非上市股票和非质押贷款应予禁止,同时还应禁止对衍生金融产品的投机性投资。

3、按投资比例监管

近年来,随着社会和公众对保险的需求加大,我国保险业迅猛发展,保险险种和产品急剧增多。这些产品因其性质、特点、责任周期、成本效益不一样,具体体现在承担责任的时间有先有后,规模有大有小,效益有好有差。相应地,用各种产品所形成的保费收入进行投资,其投资渠道、方式、期限等也应有所区别。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机制不健全,营运欠规范,资本市场不成熟,资金运用渠道不畅。借鉴国外的监管经验与运营惯例,应选择谨慎经营和监管,在保险资金的运用上进行具体的严格的比例限制。一方面,应对一些投资类别规定最高比例限制,如对企业债券现行规定不高于20%的投资;投资次级债不超过总资产的8%;直接投资流通股的资金不超过总资产(不含万能和投连产品)的5%等。将来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进一步放开后,对项目投资、质押借款、投资金融衍生产品、境外投资等同样也要进行比例监管。另一方面,对单项的投资也要有严格的比例限制。如投资一家银行发行的次级债比例不超过总资产的1%;投资一期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该期发行量的20%;投资单一股流通股票按成本价格计算不超过保险资金可投资股票的资产的10%;购买同一公司的债券,投资单个项目的比例,以及对个人贷款等要控制在一定比例范围内;资金存放在单家银行的比例也要受比例限制,等等。总之通过投资比例限制,可以调整高风险和低风险投资结构,选择盈利性大、流动性强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资方式进行组合,使投资组合更趋优化。当然,投资比例限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根据市场变化及需求对公司的运营情况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1]史锦华、贾香萍:保险资金入市的效应分析及其风险管理[J].保险世界,2006(1).

[2]刘新立: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及风险管理[J].财经研究,2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