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保险论文范例6篇

毕业保险论文

毕业保险论文范文1

保险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保险毕业论文

理赔时间表

赔偿金额

结案天数

5000元以下

1小时

5000元至30,000元

2小时

30000元至100,000元

3小时

100,000元至200,000元

一个工作日

200,000元至300,000元

五个工作日

300,000元以上

七个工作日

说明:在被保险单位按要求将所需的理赔单证提供齐全后,投标人的赔案时效按上述"结案天数".

平安保险公司

服务承诺书

珠海中心支公司两核部门人员成立专项理赔小组:

理赔部负责人(两核总监):刘兴电话:0756-3360071

核赔执行人:刘兴,蔡丽薇,曾蔷兰电话:0756-3360803

查勘定损人:王文,陆国良,李红卫电话:0756-3360029

报案中心负责人:谢二桂电话:95512

拖车拯救电话:95512,0756-3360803

办公地址:珠海市吉大园林路平安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756-3360029,3360071

传真电话:0756-3360080

保险人发生事故后,即向报案中心报案,接案人员询问当事人后填写下表:

被保险人

车牌号

事发经过和目前车辆情况

准备入定点厂电话及联系人

接案人将此案转交专门小组理赔人员按理赔承诺作核价等理赔工作,然后通知承保小组人员作服务跟进工作.

对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指定汽车维修定点厂专门人员进行平安保险车辆索赔业务的培训,沟通,使他们报案查勘,减少公务用车部门的工作量,更好地为公务车单位服务.

服务响应承诺:(全面落实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各项要求)

1.提供电脑定损服务:我司理赔现场查勘人员配有手提电脑,我公司拥有全国最先进(拥有知识产权)的配件价格查询网络,可以提供国内外各种车型的最新配件价格支持,所有理赔实行电脑定损服务.

事故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我司将一律给予更换.

2.提供预付款服务: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人员伤害赔付可以实行分段结案进行预付赔款.被保险车辆出险后,对于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但被保险方无责任,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时,保险公司将先予以赔偿,由被保险单位授权我公司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负责向第三方进行追偿.

3.提供异地出险,就地理赔服务:异地出险车辆,我司将简化理赔手续,实行异地代查勘进行异地赔付理赔.

全国网上车险理赔服务:网上通赔是指通过承保机构网上委托授权,由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所在机构完成案件全部理赔流程操作并支付赔款的操作平台.网上通赔系统上线运行,可实现平安车险客户"本地承保,异地理赔"的便利服务,该项服务手段的推出,将进一步扩大平安车险网络化服务手段上的优势,为异地出险客户提供最完善,全面的理赔服务.

被保险车辆在外省出险,可视具体情况,事故大小直接派人或委托当地平安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查勘现场;并派专人协助被保险单位全程办理相关索赔手续.(附:"平安保险广东省主要经营,理赔网络图",详见41-44页)

4.提供委托索赔服务:市府定点修理厂可客户索赔,我司对索赔人员进行统一培训.理赔人员协助被保险单位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5.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VIP客户提供免费的律师咨询服务,协助客户到交警处理事故,财产标的风险评估,保险方案设计,防灾防损建议.

6.提供全天报案服务:7天/24小时全天候报案服务.

报案电话:95512专项责任人:谢二桂

全国统一保险服务热线电话:95512

拖车拯救电话:0756-3360029,3360071

7.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平安保险所有理赔车均配备GPS卫星定位系统.平安保险GPS车辆调度系统是与CALLCENTER系统相结合,以提高平安保险公司处理车险理赔的效率.它集成了GPS与GIS技术的应用,同时,提供了强大的电子地图搜索引擎,可以在电子地图上对任何调度资源进行定位与事故点距离的自动测算,以及车辆的定位显示,跟踪,远程控制和查找等,可以为省属各行政公务用车提供更完善,快速的理赔服务.接到市内报案后,十五分钟内到达报案现场;省内其它市县的报案,2小时内到达报案现场或委托当地平安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查勘现场;

我司施救车队提供24小时事故免费急救拖车,送油送水和故障车优惠拖车服务.

8.赔案时效:我公司在客户提供完整必要的索赔材料齐全后,按赔款金额大小作出时效承诺.(详见理赔时间表13页)

9.修车及配件:车辆受损后,可在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定点车辆维修企业进行修理,让我司提供理赔各环节优质服务.我公司拥有全国最先进(拥有知识产权)的配件价格查询网络,可以提供国内外各种车型的最新配件价格,亦可为贵单位提供车辆配件价格咨询.

10.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仅须及时通知我司理赔部门,在我司理赔人员的指导下即可配合交警部门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我司认可交警部门在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核定的事故责任及损失.

综合服务承诺

"信誉第一,效率第一;客户至上,服务至上"是我公司的服务宗旨,目的是与客户间建立长久持续的保险合作关系,使被保险车辆得到最优质的服务.除了以上在承保,理赔方面提出的承诺外,我公司将为珠海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车辆保险提供以下特色服务:

增值服务承诺

1.我司将与各公务用车单位共同设立专项安全表彰基金.由我司配合用车单位组织策划主办一年一度的驾驶人员表彰活动,评选"平安驾驶员".

2.邀请交通部门联合定期免费举办车辆保险,行车安全,车辆保养,事故处理,法律常识等方面的知识讲座,安全培训及各类研讨会.

3.我司与风险管理顾问公司广东斯登达技术顾问有限公司,广东衡量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签有长期合作协议,将共同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专业的有关车辆,财产方面的风险管理建议及讲座.

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被保险单位经办人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

5.提供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

6.修车及配件:车辆受损后,可在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定点车辆维修企业进行修理,让我司提供理赔各环节优质服务.我公司拥有全国最先进(拥有知识产权)的配件价格查询网络,可以提供国内外各种车型的最新配件价格,亦可为贵单位提供车辆配件价格咨询.

7.为被保险客户免费优先在我司全资国内唯一的综合金融保险服务网站注册,以方便网上查询,网上投保,网上报案并提供各类金融,证券,保险综合服务.

8.定期进行VIP客户回访,进行沟通,及时掌握客户的需求及客户对我公司承保理赔服务的满意程度.

9.每年组织两次以上的大型VIP客户活动,为客户与各行业,机关企业单位创造相互交流和学习的机会.

10.保险车辆损失金额在30万元以内,保险责任认定不清晰的重大事故,我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最恰当的赔付.

11.医疗查勘,核损服务:

(1)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我司负责委派专职医疗人员进行医疗咨询和提出建议;

(2)对于涉及人员伤亡的案件,我司将派专业医疗人员对与伤亡案件有关的单证进行实地核查,尽可能减少投保单位的损失.共同维护投保单位与我司的利益和社会形象;

12.企业文化,全面交流:平安以增强企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为发展宗旨,用企业资本和核心技能,产生强大的生产力,从而为客户创造超值服务.我们了解到市委,市政府也非常重视单位文化,精神文明的建设.从宏观方面看,在管理的理念,精神和价值观方面,发现我们双方既有共同点又有差异性,因而具备了全面交流,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可能.

13.透明办公,投诉举报服务:平安理赔实行公开化操作,并接受客户对理赔人员的监督.平安也将就理赔有关工作定期拜访市属各投保单位,听取意见.重大案件逐案发放《客户满意度调查表》,征求客户对赔案的意见.平安对理赔人员实行监察审计制度,理赔经办人员如有违规行为,欢迎举报.

举报电话:支公司总经理室0756--3360098

14.我司特别推出"一人投保,全家保障"增值服务,对在我司投保的车辆每车附送一份《全家福》A款保障,意外事故累计保额8万元,意外医疗保额2000元.通过一个人投保,可使夫妻,子女同时获得保障,详细利益见下表:

备注:以上保障主被保险人无配偶和子女的,则对应项下的保额全部归属该

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有配偶或子女的,其20-65周岁的配偶与3-22周岁的子

女均加入本计划,每个家庭最多可有5名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及其配偶从事的职业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表所规定的一至

三类职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3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车辆损失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或就近将其移送至具备相应修理资质的修车处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该项费用不得超过出险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且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

(四)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五)他人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轮胎包括外胎及轮辋);

(二)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三)玻璃单独破碎;

(四)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五)减值损失;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第五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六)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九)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十一)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二)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三)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十四)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

(一)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赔偿处理

第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及施救费用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标准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可约定绝对免赔额为零.

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根据保险车辆的损失情况,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2.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及施救费用分别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时,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五条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七条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索赔.

如果第三者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讼,经法院立案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范围内实行免赔率,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在道路发生的事故,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的证明为准,在其他场所发生的事故,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被转卖,转让,赠予,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五条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合同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扣减退保手续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限.

第二十八条保险车辆在续保时,根据过去保险年度的赔付情况享受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过去三个保险年度均发生保险赔款的,续保时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九条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三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一)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

本保险分为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和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投保人可自愿选择投保,但不能同时投保.

第一章第三者综合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三)减值损失;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六)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九)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十一)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十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三)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四)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十五)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六)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

第四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五条第三者综合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一)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赔偿处理

第七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

(二)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

(三)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四)伤者的诊断证明书,伤者的各项医疗费用单据,用药清单,住院证明,出院证明;

(五)保险人认为能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其它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八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条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的,应当尽量修复.修复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损坏及修复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第十二条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三条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四条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六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结案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保险费.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被转卖,转让,赠予,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二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四条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合同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扣减退保手续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限.

第二十七条保险车辆在续保时,根据过去保险年度的赔付情况享受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过去三个保险年度均发生保险赔款的,续保时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八条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二十九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一)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第二章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即仅负责第三者综合责任险中的人身伤亡损失部分.

责任免除

第二条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财产的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

(二)本车上的一切人员;

(三)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六)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九)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十一)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十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三)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四)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十五)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六)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

第五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六条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一)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赔偿处理

第八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

(二)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

(三)伤者的诊断证明书,住院证明,出院证明,各项医疗费用单据,用药清单;

(四)保险人认为能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其它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九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第十二条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三条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主车,挂车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五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结案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保险费.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被转卖,转让,赠予,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一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合同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扣减退保手续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限.

第二十六条保险车辆在续保时,根据过去保险年度的赔付情况享受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过去三个保险年度均发生保险赔款的,续保时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七条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二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一)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第三部分附加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代步车费用险,他人恶意行为损失险;

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无过错损失补偿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

在投保了全车盗抢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

(二)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三)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导致保险车辆被有关机关罚没,扣押,查封;

(五)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六)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七)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条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第五条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车辆购置附加税(费)凭证,车钥匙,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以及保险人要求的其他必要单证;

(二)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但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税(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缺少车钥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

2.符合本条款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六条其它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

(四)乘客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二)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上人员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20%.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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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负伤、致残者,死亡者本人及其家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关系到维护千百万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关系到人民生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从以下几方面对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一、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一)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在覆盖人员范围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基本上是“全民企业执行”、“集体企业参照执行”。改革开放后,涌现出大量的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在这些企业中,有不少企业劳动条件较差,不重视安全管理,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率较高,而国家又没有及时出台相应的劳动保护法规,在“预防”上予以强制及约束,也没有相应的工伤保险法规强制对职工进行工伤保险,甚至出现有些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只发工资、不管伤亡的“生死合同”现象。

工人为了赚钱与雇主签订“生死合同”,一旦发生伤亡事故,一切损失由工人自己负责。虽然法律明确规定此种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但是如果没有强制的工伤保险作为后盾,赔偿也是不可期待的。即使很多劳动者没有签订所谓的“生死合同”,用人单位也往往是在出现工伤事故后,草率处理或仅付给受伤害者医疗费用,或索性与受伤害者“解除合同”,将其踢出单位大门,对于死者的赔偿也不一致。尤其是在三资、私营、乡镇企业中的职工中缺乏劳动保护,发生工伤后,以双方“私了”方式对工伤职工只支付极低补偿金的现象仍大量存在。由于工伤保险没有立法,大部分外资、港澳台及私营企业不愿参保,严重制约了工伤保险的发展速度。

(二)必须进行改革以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

工伤保险是我国目前政府文件唯一提出在“中国境内”实行的社会保险项目,范围比较广泛,但目前社会化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较低。工伤保险范围的扩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和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它保证社会公平原则的贯彻和社会成员的安全,并保证企业机会均等、效率优先的竞争原则得以实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伤保险制度要逐步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在我国,当务之急是通过立法尽快把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中来。这些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差、设备陈旧,发生工伤事故的数量已占全国工伤事故的一半。只有实行工伤保险的“广覆盖”,才能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减轻企业的负担,保证职工发生工伤时得到公平合理的保险待遇。如果没有一种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机制,一旦发生事故或意外,企业就要单独承担全部风险,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实行工伤保险就是要通过社会共济,达到风险分担的目的,免去企业的后顾之忧,从而改善整个投资环境。深圳市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受到了企业的欢迎,更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国外一些国家的工伤保险社会化程度都是很高的,职工和企业双方面都得利。当然“广覆盖”是一个滚动发展逐步推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且参加工伤保险,权利义务应该是对等的,不能少缴费甚至不缴费也享受同等待遇。

二、工伤的认定标准问题

(一)我国工伤认定的标准及其存在问题

1.现行制度中工伤的认定标准

在工伤保险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对于工伤的认定问题,因为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目的,就在于给予因工伤亡者优于非因工伤亡和疾病受害人的待遇。我国目前对于工伤的认定,立法主要采用列举的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明确、具体。但是,其最大的弊端就是,可能使应当按照工伤处理的工伤伤亡被排斥在工伤范围之外。

我国现行工伤认定的依据是劳动部1996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工伤的认定,规定了10条界定标准,对全国企业统一工伤标准和认定工伤,起到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使大量的工伤得到工伤保险的认可和法律的保护。但实际中仍有一些工伤事件按10条标准难以界定,例如,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于深夜在办公室被害可否认定为工伤?职工值班期间外出用餐突发疾病能否认定为工伤?

2.现行工伤认定的10条标准存在着词汇界定不明晰的问题

《办法》界定工伤的标准表达含混,很多词汇的含义难以界定。例如,“履行职责”的范围有多大?如果包括了职工正常上班从事本职工作的行为,为何上班时间遭人蓄意伤害却得不到工伤认定;因“公”与因“工”又该作如何划分?

笔者认为,可对“履行职责”作扩大理解,在正常生产工作中遭受的不法侵害导致的人身伤、残、亡,也应划入工伤范围。只要劳动者在工作生产的时间和区域内从事正常工作生产,遭遇来自他人的伤害,就应认定为工伤,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至于因“工”作为工伤,应该是无可非议的。目前难以把握的主要就是因“公”。公与私相对,因“公”是为了区分因“私”,由于个人私事而造成的伤害不属工伤范围。这也许就是因工与因公这两个词同时出现在工伤保险法规中的原因。但是因“公”的尺度较难把握,因“公”与因“私”某些时候不能完全的区分。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0]4号文件规定,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暂时缺乏证据,无法判定受伤害原因是因公还是因私的,可先按照疾病和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处理,待伤害原因确定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笔者以为,从保护劳动者角度出发,此规定对受伤害的弱势劳动者的保护不利。应当先认定为工伤,使受伤害的劳动者能尽快康复和恢复劳动能力,若确认不是工伤,则可向劳动者追偿。

3.不认定为工伤的6种情况

《办法》中还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况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斗殴;(4)酗酒;(5)蓄意违章;(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中的一个主要原则就是“无过失责任”原则。所谓无过失责任是指劳动者在各种伤害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就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对其作出伤害赔偿。在这个原则中排除了受害的劳动者本人的故意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故意实施的行为导致自身的致伤、残或致死,用人单位及雇主可免责。工伤保险制度源于近代私法中的雇工赔偿制度。最初,劳动者只要存在过失或过错,雇主即可免除责任。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不断加强,发展到现在,劳动者的严重故意才能构成雇主免责的要件。

我国的劳动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限定雇主免责的要件,但基于对劳动者权利的倾斜保护,笔者以为也应该对用人单位及雇主的免责条件进行严格限制。而《办法》中的6条内容规定不明确,存在着难界定、尺度难把握的问题。如果一概不认定为工伤,不利于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比如蓄意违章,蓄意与故意的尺度如何把握?在工作过程中明知是违反工作纪律的,仍然故意违章,这是否算蓄意违章?目前还缺乏对蓄意违章的权威的解释。有学者认为,蓄意违章,一般是指职工凭主观臆断,故意制造事故以达到个人目的;或因违章行为发生事故,但不采取任何措施遏制事故,任其扩大;或经常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劳动者及其家人蒙受着巨大的不幸,因此要朝有利于劳动者的方向倾斜。而且相对于受伤害的劳动者而言,单位取证要容易一些。但是,如果所有的举证责任都由单位一方承担,又会过度加重单位的责任,所以劳动者一方也应承担部分举证责任。在西方国家,没有独立的劳动法律部门,劳动法包含于民商法之内,而民商法一般都涉及平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也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劳动者虽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但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还无法也不可能达到与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同等的地位,因此不可能由用人单位单方面承担所有的举证责任。简单地说,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劳动者的伤亡属于工伤,举证责任的分担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用人单位主张不属于工伤,就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三、工伤保险的待遇问题

(一)我国目前工伤保险待遇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国目前工伤保险的待遇构成还是比较合理的,但待遇标准和水平均偏低。现行的工伤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都是按本人标准工资计发的,基本上还是五六十年代的标准。改革开放后职工收入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与工资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再加上待遇没有正常的调整机制,伤残待遇及死亡抚恤就显得更低。伤残职工及死亡者遗属本来就属于社会最困难的群体,在此情况下,他们的基本生活难以得到保障。

1.待遇项目不完全,缺乏明确的、专门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规定。职工无论轻伤、重伤或死亡,只有医疗免费及勉强维持最低生活的待遇,死亡待遇和残疾待遇都过低;没有一次性抚恤待遇的制度,不能适当弥补职工及其家属突然遭受不幸所造成的损失;劳动者自身劳动价值得不到承认,工伤职工在心理上失衡,损失得不到适量的弥补,这是社会对具有不同风险等级的行业、企业的价值不予承认的表现。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没有明确规定各项目随工资或物价水平的增长而变动,使工残职工生活水平相对降低。由于待遇长期不作调整,全残退休职工基本生活难以保障。

毕业保险论文范文3

【内容提要】由于人口年龄结构的差异,各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差异很大;由于现行养老保险体制的覆盖面不同,现行体制内的赡养率也有较大差异。如果必须对现行养老保险体制进行改革,那么从最小化改革成本的角度看,立即对现行体制实施改革也许并非最佳选择,而应根据各国的现状妥善选择实施改革的时间。本文通过分析给出了以OLG模型方法计算改革成本的一个公式,在对该公式的各组成部分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对现行养老保险体制进行改革存在最佳改革时机的结论。

【关键词】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成本最小化

【正文】

一、引言

(一)问题的提起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创立于19世纪下半叶。二战以前,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基本上采用部分积累、部分现收现付式的全国缴费计划(Weaver1982,转引自WorldBank,1994)。由于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和战争期间的财政混乱局面,人们对基金支持的养老金计划产生了怀疑,公共养老金计划日益成为以缴费制、依靠工资税筹资和现收现付等为特点的计划(WorldBank,1994)。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制度已步入成熟期。同时,西方发达国家在经过战后经济的高速发展后,经济增长速度开始放慢,并且由于生育率的大幅下降及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年龄结构日趋老化。建立在现收现付系统上的社会保障支出日益庞大甚至入不敷出,终于产生了席卷整个西方世界的“福利危机”。

20世纪80年代初期,智利成功地完成了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制转向完全基金制的私有化改革,彻底摆脱了社会保障体制对经济的制约作用,使经济走上了良性发展轨道。受智利改革成功的鼓舞,世界各国纷纷对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广泛展开对各种类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利弊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目前,对是否转向完全基金制还是转向部分现收现付、部分基金制的混合制仍存在较大分歧。以美国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MartinFeldstein为主席的美国国家经济研究所(NationalBureauofEconomicResearch)积极倡导对现收现付为主的现行美国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认为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以完全基金制为特点的私有化改革,既有助于解决社会保障制度的未来赤字问题,又可以提高国民储蓄率,并可促进经济增长。以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经济学教授PeterA.Diamond为主席的美国国家社会保险研究院(NationalAcademyofSocialInsurance)则持相反的观点,认为美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无大的财政问题,只需将退休年龄与人均期望寿命指数化并将社会保障信托基金的一部分投资于股票市场即可解决未来的财务问题(李珍,1998)。产生这种分歧的原因,在于对影响社会保障体系运转的各因素认识上的差异。支持转向基金制的人认为,人口年龄结构的迅速老化将使现收现付制走向崩溃。反对者则认为,人均期望寿命的延长是人口年龄结构老化的重要因素,通过适当提高退休年龄即可部分缓解现收现付制面临的压力.同时将现时的盈余进行投资使其得到增值亦可使现收现付系统得以延续。由于完全基金制高度依赖于未来相当长时期内基金的持续增值,政策的稳定、通货膨胀、经济增长速度等无不对其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受近年来美国经济高速增长的鼓舞,部分人认为完全基金制可使国家彻底摆脱人口年龄结构老化带来的困境,但有关完全基金制对经济发展影响方面的争论仍在继续。

近年来有许多经济学家对各种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具备的优缺点进行了广泛细致的研究(Per-OlovJohansson,1998),但尚未发现有人就养老保险体制改革是否存在最佳时机进行过研究的报导。当前,在世界银行的大力倡导下,迫于人口年龄结构老化对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带来的压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已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展开。

(二)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分类

世界各国采纳的养老保险制度差异很大,大体可归为三大类:一是现收现付式;二是基金式;三是以上两种形式在某种程度上的融合,也称做混合式(WorldBank,1994)。

现收现付(Pa-As-You-GO,PAYG)式养老保险制度是通过征收工资税筹集资金的。具体表现为,在任何时点,养老保险体系对正在工作的一代人以其工资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收取养老保险费,同时用所收取的资金对体制内已退休者支付退休金。

基金制(PensionFund)又称积累制,是近年来较受人们推崇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该制度是通过积累起一笔资金用于支付未来的债务,使总的缴费额加上投资收益在任何时候都足以现值付清全部当期债务。

混合式养老保险制度是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制度与完全基金式养老保险制度的混合体。在这种体制下,在职职工上缴的养老保险费中的一部分将被用于支付目前已退休者的退休金,剩余部分则以基金形式形成积累,留待将来退休时作为其养老金的一部分。

(三)各种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

为了便于分析,根据现收现付制度的运行规律给出如下定义:(1)p(a,t)为t年初养老保险体制已覆盖的年龄为a的人数。(2)假定养老保险费率为一常数c,即养老保险体制内所有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占其收入的比例为常数(不同国家c的变动幅度很大,从略高于10%到超过30%不等,并且一般是受保人与雇主按比例分摊该项费用)。(3)不同收入组别的人,其工资水平只与参加工作的年限有关(注:由于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工资收入将呈上升趋势(利用1998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提供的1997年月平均工资数据,以工资收入作为因变量,工作年限作为自变量做线性回归,其R[2]=0.974),此处为便于讨论,假定随工作年限的增长,工资增加的幅度为常数。),即:

W[,a]=W[,0](1+(a-a[,0])w)

式中:a[,0]为参加工作时的年龄,W[,a]表示工作年限为(a-a[,0])的一组人的年平均工资,W[,0]为参加工作第一年的工资,w为年工资增长率。(4)假定所有人都在年龄为a[,0]时开始工作,于a[,1]岁末时退休(为简化起见,暂不考虑失业因素),人均期望寿命为a[,2]。(5)在现收现付制下,已退休者每年领取的退休金为W[,r]。

则有:t年收取的保险费总额为

附图{图}

在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体制下,若在职期间按规定交纳了养老保险费则在退休后即可开始领取退休金,并且通常规定年度领取的退休金为该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某一百分比R(替代率)(注:对退休金的发放标准的管理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将退休金按工资进行指数化;二是将退休金按通货膨胀率进行指数化,此处系指前一种指数化方法。),所以有,附图{图}

(当规定退休金为职工在职期间最后n年工资的某一百分比R[,n]时(注:此处为将退休金按通货膨胀率进行指数化的一种特例。),

附图{图}

当年度收支保持平衡时,有:

附图{图}

通过式(1)可以看出,在推广现收现付制度的初期,由于附图{图}很小,即受益人较少,而附图{图}较大,即缴费人较多,因而在较低的养老保险税率下即可收取较多的养老保险费,从而保证支付给退休者较高的养老金;随着制度覆盖面的加大,受益人附图{图}逐渐增多,缴费人附图{图}也在增加,仅交纳过极少养老保险税(由于制度是在其工作一段时间后才开始推行的,这批人未能在整个工作期间向制度交纳养老保险费)的一些人,得以领取较多的退休金;当制度覆盖面达到一定程度后,新进入者明显呈下降趋势,缴费人附图{图}增长缓慢,与此同时受益人附图{图}却仍在继续增加,缴费人与受益人之比持续下降,在缴费率不变的情况下,年度内缴费将有可能不足以满足支付退休金的需要。要想使现行制度维持下去,惟一可选择的办法是提高养老保险费率。

正如世界银行的研究者指出的: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制度有着典型的生命周期,该周期可划分为三个阶段:初期、成长期和成熟期。在制度处于第一阶段时,覆盖率低,缴费人和受益人的比例很高,大多数国家在这一时期处于人口年龄结构较轻且人口增长较快的阶段,所以可积累起一大笔当期盈余为该制度提供资金。第二阶段时,覆盖率加大,缴费人与受益人的比例降低,未在整个工作期间缴费的人却获得足额的津贴,缴费率虽然提高,但盈余减少或消失了。大多数国家在这一时期处于人口年龄结构稳定且人口增长放缓的阶段。第三阶段,大多数人被覆盖并享有足额的退休津贴,人口已经老化,缴费人与受益人之比持续下降,大多数国家出现较大的当期赤字,直至制度走向崩溃(WorldBank,1994)。

在完全基金式养老保险制度下,工作期间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形成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将保证该基金的最低收益率;在满足规定的缴费年限并达到退休年龄后即可一次性支取或分期支取过去个人缴费及其所得收益。按照上面定义的符号,加入保险制度时的年龄为a[,0]时,完全基金式养老保险制度下退休金的发放标准为(等额分期支取的情况):

附图{图}

式中r为年收益率,a[,0]为个人交纳养老保险费的最低年龄。

从式(2)可以看出,完全基金制仅依赖于交纳的养老保险费的高低与基金的增值。任何该制度下的受益人都将在退休后领取个人在工作期间曾交纳过的养老保险费以及这笔资金的收益,缴费低者领取的养老金也少。显然,完全基金制不存在现收现付制那样的生命周期。然而,该制度当基金无法达到预期增值时,将无法支付应付的退休金。

因此,在实施养老保险计划的最初几年里,由于几乎没有适合的受益人,制度赡养率(注:制度的赡养率定义为制度内领取养老金的人数与制度内交纳养老保险费的人数之比。)很低,现收现付制常常显得比完全积累制优越。当制度渐趋成熟时,更多退休人员有资格领取养老金,现收现付制度的优越性消失了。但如果工资的增长率加上劳动力增长率超过利率,现收现付制在长期运作中仍然具有成本优势和较高的收益率。在这种情况下,现收现付制能使各代人生活得更好:每代人都能得到比他们支付过的缴费额高的养老金现值。但是如果工资的增长率加上劳动力增长率低于利率,完全积累制计划就具备长期运作的成本优势以及较高的收益率(WorldBank,1994)。

混合式养老保险制度因其部分为现收现付制,部分为基金制,其性能特点介于两者之间。养老保险税率不可能每年都进行调整,所谓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在最初阶段由于存在较多的盈余而形成积累,实际上等同于混合式养老保险;随着现收现付制度的成熟,过去的盈余逐渐被用于弥补养老金支付的缺口,直至最终用完所有的资金而走向真正的现收现付。所以在混合式养老保险制度下,当现收现付与基金部分分开管理时,其现收现付部分也会因制度的成熟而有可能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而其基金部分在不能达到预期收益时同样会遇到支付困难。

(四)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冲击

对于任何形式的养老保险制度而言,其受益人均为制度覆盖者。因此,讨论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冲击,应只就制度内的人口年龄结构而言。

1.对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制度的冲击。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是代际资源的转移,制度内人口的老龄化必然对其产生影响。

(1)因生育率持续下降导致的人口老龄化。若人口老龄化出现在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最初阶段,制度的赡养率(领取养老金的人数与交纳养老保险费的人数之比)较低,短期内随着制度覆盖面的增大,制度的赡养率不会有太快的增长,但制度趋于成熟的过程将明显缩短。若人口老龄化出现在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制度的成长期,赡养率已达到一定水平,人口年龄结构老化意味着进入制度的新人呈下降趋势,制度覆盖面增大的速度必将放慢,将导致制度成熟的速度加快。若人口老龄化出现在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制度的成熟期,赡养率已达较高水平,人口年龄结构老化,将使缴费人口趋于减少而领取养老金的人口呈上升趋势,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制度必将迅速出现入不敷出的局面。

(2)因人均期望寿命延长导致的人口老龄化。从式(1)可以看出,当退休年龄及替代率保持不变时,人均期望寿命的延长,致使a[,2]-a[,1]增大(领取退休金的年龄组别增加),若缴费率不变,必然会使制度出现入不敷出的局面,直至走向崩溃;但若能适当提高退休年龄a[,1],将有可能在缴费率不变的条件下使替代率保持不变。

2.对完全基金式养老保险制度的冲击。完全基金式养老保险制度下,每一个人的退休金来自过去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及其增值,该制度不存在代际资源的转移,因生育率下降造成的制度内人口的老龄化并不会对制度产生影响;但当人口老龄化源自人均期望寿命的增加时(a[,2]-a[,1]加大),该制度也将陷入入不敷出的困境,若要保持缴费率不变,解决的办法只能是提高退休年龄或寄希望于经济的高速增长而使资金快速增值。

3.对混合式养老保险制度的冲击。从上面的讨论可以看出,当出现因生育率持续下降造成的人口老龄化,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制度必将在未来产生支付危机,而完全基金式养老保险制度不会受到影响;当人口老龄化源自人均期望寿命延长时,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均需通过提高退休年龄才可避免发生支付危机。因此作为两种制度的混合体,混合式养老保险制度无法应付因生育率下降造成的人口老龄化的冲击,对因人均期望寿命延长形成的人口老龄化也只有通过提高退休年龄才可使制度避免产生支付危机。

当前人口老龄化的形成既有生育率持续下降的原因,也有因医疗和生活水平提高使人均期望寿命提高的原因,至于两种因素哪个作用更大些,仍在讨论之中。战后,生育率持续下降,不论其对人口老龄化的影响有多大,必然是导致人口老龄化的原因之一;而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基金式和混合式养老保险制度明显优于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制度,所以对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已是众多专家学者的共识。

二、养老保险体制改革成本的界定

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成本主要指因改革而使社会将要付出的代价。这种代价不仅与原体制的遗留问题有关,也与未来经济的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密切相关(世界银行,1998)。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意味着原制度的终结与新制度的开始。然而由于原制度内不同年龄组别的人已向原制度交纳过不同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用,当原制度保持不变时,这些人退休后原制度有义务为其发放相应的退休金。过去原制度用收取的保险费支付已退休者的退休金,因而对现已退休和正在工作并已交纳过一定年限养老保险费的人形成隐性债务。这些债务不仅不会随制度的改革而消失,反而会因制度的改革而使隐性债务显性化。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债务并非需要立即支付,而是可以在未来需要时分期支付的。

(一)人口学因素对改革成本的影响

人口学因素是对养老保险体制进行改革的主要诱因之一。原体制内人口的年龄结构、人均预期寿命的增加等,无疑将对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成本产生重要影响。人口学因素对改革成本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原体制内人口的年龄结构。从某一特定时点看,若体制内的赡养率很高,则表明现行制度的债务(注:制度的债务分为两类:一类是需要向现已退休者(老人)支付的养老金;另一类是,现在仍在工作,但已向现行制度交纳过养老保险费的人(中人)将来退休金的一部分。)较大,若此时对养老保险体制进行改革,则原制度所欠债务的支付高峰将集中于改革后的最初阶段;若体制内的赡养率处在较低水平,则表明原制度的债务较小,实施改革后所需支付的剩余养老金较少。当从某一时间段进行考察时,若原体制内的赡养率已经较高而且呈上升趋势,则表明原制度的债务较大,并且改革后不久就将面临养老金支付的高峰期;而若体制内的赡养率呈下降趋势,则表明债务正在减少;若推迟实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时间,短期内体制内的赡养率呈下降趋势,并且在一定期间内不会发生支付危机,则应待体制内的赡养率下降到一定水平时再对现行养老保险体制进行改革。

2.人均预期寿命的延长。在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制度下,当退休年龄保持不变时,人均预期寿命的延长将使人们在退休后领取退休金的年限加长,因而由制度支付的养老金将会增加。在对现行养老金体制进行改革时,原制度遗留的债务(将需支付的养老金)不仅与每年领取养老金的人数有关,也与需要偿还债务的期限密切相关。当未来人均期望寿命随着医疗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增加时,则将意味着原制度偿还债务的数量和期限将同时增加。因此,人均期望寿命的延长将使原制度的债务负担加大。

3.即将被现行制度覆盖的人口的年龄构成。这将引起现行体制内人口年龄构成的变化,使原体制内的赡养率发生变化。当对改革的实施时间进行选择时,该项因素将起一定的作用,必须在考虑之列。

(二)经济学因素对改革成本的影响

假定养老金体制改革发生在t年,而在改革后的第n年需付出的养老金总额为W(t+n),则原制度遗留的债务在改革发生时的现值为:

附图{图}

式中,r为预期年收益率,m表示需要为原体制支付遗留债务的年限(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发生后,原体制覆盖范围内最后一个生存者的死亡时间与改革时点间的年限)。由于相对而言,W(t+n)和m主要取决于人口学因素的影响,因此影响原制度遗留债务现值的经济学因素等同于影响投资收益率r的因素。

首先,经济增长速度将对投资收益率产生影响。若改革发生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较高的经济增长必然产生较高的投资需求,因而将可望有较高的投资收益,从现值看,r增加,原体制的债务将会减少;若改革发生在经济增长缓慢甚至不景气阶段,投资需求必然较低,将不会有太高的投资收益,从现值看,r较小,原体制的债务将会加大。

其次,实际利率对投资收益率的影响。实际利率等于名义利率与通货膨胀率之差,在名义利率一定的情况下,若通货膨胀率较高则实际利率较低,因而r较小,从现值看原体制的债务将会加大;若通货膨胀率较低则实际利率较高,因而r较大,从现值看原体制的债务将趋于减少。同理,在通货膨胀率不变的情况下,当名义利率较高时,则实际利率也较高,因而r较大,从现值看原体制的债务将趋于减少;而当名义利率较低时,实际利率也较低,因而r也较小,从现值看原体制的债务将会加大。

另外还有一些经济学因素也将对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带来间接影响。一是,实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时的财政状况。一般而言上缴的养老保险费与一般政府财政税收是分开管理的,但在对养老保险体制进行改革时原体制遗留的债务却必须由政府承担。解决问题的办法之一是通过增加财政支出还清所有原体制遗留的债务。因此,若实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时政府有较大的财政盈余,则将非常有利于对原体制遗留债务的清偿;若实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时政府已有较大的财政赤字,则对于筹集清偿原体制遗留债务的资金十分不利。二是,实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时的就业状况。提高退休年龄是使养老保险体制有效化解人口老龄危机的重要途径之一,但当提高退休年龄作为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措施之一时,必将使劳动年龄人口增加。在劳动力需求一定下,失业率必将呈上升趋势,政府将承担更多的失业救济费用。因此,在考虑改革成本时,这也是不容忽视的一项内容。三是,养老金体制改革是否会要求增加缴费率?如果对现行养老保险体制进行改革,将需要增加缴费才能获得当前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体制下的退休金收入水平,则增税将使消费需求下降,进而将对经济增长产生不良影响。四是,养老保险体制改革是否会降低替代率?实际上这是从另一角度来看上述问题。若保持现在的缴费率不足以获得当前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体制下的退休金收入水平,预期收入水平的下降将使消费需求下降,进而也将对经济增长产生不良影响。五是,若选择大量发行国债的方式为清偿原体制遗留债务筹集资金可能会引发通货膨胀。

(三)社会学因素对改革成本的影响

第一,对养老保险体制进行改革意味着社会统筹水平的降低。当由于个人的短视行为未能为退休后的生活积累足够的资金时,老年贫困者将会增加,社会将为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承担更多的社会救济费用。

第二,保证代际公平是政府的一项社会责任。由于对养老保险体制进行改革而使某一代人的付出大大低于所得,则将产生较为严重的社会后果。

第三,性别差异将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在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体制下,由于一旦在工作期间按规定交纳了养老保险费,则在退休后无论生存多少年,每年都将有权领取既定额度的退休金。但在完全基金式养老保险体制下,退休后领取的退休金数量是固定的(即工作期间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增值),当生存年限较长时,年度内领取的退休金数量必然下降。生理差异使女性期望寿命一般高于男性,而当前在许多国家女性退休年龄均低于男性,所以在完全基金式养老保险体制下,女性退休后的收入会大大低于男性。同样情况下,女性老年贫困者将大大高于男性,这必将加重社会负担。

(四)养老保险体制现状对改革成本的影响

养老保险体制现状是决定改革成本的关键因素之一。当现行养老保险体制处于发展初期,覆盖面较小,原体制遗留的债务较少,只需付出较小的代价就可完成养老保险体制的改革;当该制度进入成长期,覆盖面加大,原体制遗留的债务相对较多,改革的成本必然加大;当现行制度进入成熟期,覆盖面已扩大到一定程度,赡养率较高,原体制遗留的债务必然较多,社会必然要为改革付出很高的代价。

当对养老保险体制进行改革时,若原体制尚有部分盈余以抵消部分债务,则将使体制改革的成本减小;反之则无疑于火上浇油,与其立即对其进行改革,倒不如先想办法筹集资金让现行体制负债运营一段时间,待其渡过支付高峰后再进行改革。

原体制承诺的替代率的高低是决定改革成本的重要因素。当其他因素相同时,较高的替代率将意味着原体制遗留较大的债务,反之则债务较小。

原体制规定的退休金计发方式也是决定改革成本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原养老保险体制规定退休金与工资增长率挂钩的情况下,随着在职职工工资的增长,原体制遗留债务的现值也将增长。而在原养老保险体制规定退休金与物价上涨幅度挂钩的情况下,原体制遗留债务的现值将随通货膨胀率的上升而上升。

三、养老保险体制改革成本最小化研究版权所有

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将对不同年龄组别人的经济状况产生影响,下面采用OLG(OverLappingGenerations)模型方法分析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成本最小化问题。OLG模型是目前广泛应用于有关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研究的一种方法。第一个大规模仿真OLG模型由Auerbach与Kotlikoff建于1987年,它由55个给定期望寿命且有远见的队列组成,技术进步设为外生而劳动力为内生。该模型在后续研究中得到一定的扩展,如增加了不确定的期望寿命,可贸易与不可贸易商品,不同的消费群体及贷款限制等因素,但与最初Auerbach与Kotlikoff所建模型相比并无太大的变化。1989年Auerbach等人用此模型分析人口变化对四个OECD国家(美国、日本、德国以及瑞典)产生的影响。在对退休金标准、财政政策以及经济的开放程度等进行不同假设的前提下,他们对人口老龄化将带来的影响进行了模拟。1997年Kotlikoff等人又用OLG模型对美国社会保障系统的私有化影响进行模拟,并得出了有价值的结论。OLG模型已被一些研究人员用于研究有关养老金改革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对智利)的影响。KetilHviding与MarcelMérette于1998年又对Auerbach等人的模型进行了扩展,把对养老金改革和人口老龄化两方面的研究进一步结合起来(HvidingandMérette,1998)。

采用OLG模型方法对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成本最小化进行研究,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在现行养老保险体制下,体制内不同年龄组别、不同缴费年限的人上缴的养老保险费用被用于支付体制内已退休者的退休金,为此,现行体制是一种存在代际间(Intergeneration)资源转移的体制。二是,对现行养老保险体制实施改革必然涉及如何对原体制遗留债务进行清偿的问题,而每年偿还的债务也是针对多个年龄组别(即多个出生队列)进行的。三是,原体制遗留债务的清偿需要延续许多年,因而由经济因素决定的折现率将对债务额的大小产生重要影响。

首先我们给出如下假设:

(1)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可选择在t[,0]至t[,1]年内开始推行;并且一旦决定实施改革,所有现行体制覆盖下的养老保险对象均立即转入新体制。

(2)现行体制下对退休者养老金的发放标准为:领取的养老金与退休前n年内的平均工资之比为R[,n]。

(3)现行体制的结构为P(a,y,t),其中a表示年龄,y表示已缴费年限,t为年度。

(4)若改革发生在t[,0]年之后,在改革之前的几年内仍将有人进入现行体制,新进入的人的年龄构成为NP(a,t),其中,a为年龄,t为年度,并且t[,0]≤t≤t[,1],当不计死亡影响时,t年度现行体制的结构将为:

附图{图}

(5)假定改革方案规定原体制下已缴费者按已缴费年限占应缴费年限的比例为系数确定未来原体制应向其支付的养老金数额。

(6)截至t[,0]年年初,现行体制内资金盈余为TC[,0]。

(7)预计资金的年收益率为r(当预计资金收益率会有所变化时,可以r(t)表示。在此仅假定其为一常数)。

(8)在对养老保险体制进行改革前现行养老保险费率保持不变,即现行养老保险体制内的所有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占其收入的比例均为常数C。

(9)不同收入组别的人,其工资增长只与参加工作的年限有关,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资将增加一个固定的比例w,同时假定第一年的工资水平为W[,0]。

(10)假定所有人都在年龄为a[,0]时开始工作,于a[,1]岁末时退休,人均期望寿命为a[,2](t)(为将人均期望寿命延长的情况考虑在内,此处将人均期望寿命设为时间的函数。下面将死亡概率设为时间的函数也出于同样的考虑)。

(11)在现收现付制下,已退休者每年领取的退休金为W[,r]。

(12)假定决定人均期望寿命的年龄别死亡概率为d(a,t),对于已退休者(即年龄大于a[,1]者),每年a岁组尚存人数将等于上年初a-1岁组尚存人数减去该年龄组在上一年内的死亡人数,即:

P(a,y,t)=P(a-1,y,t-1)

-p(a-1,y,t-1)·d(a-1,t-1)

=p(a-1,y,t-1)

·(1-d(a-1,t-1))

(请注意:到退休时,已缴费年限y将不再改变,保持为定值;由于工作年龄段的死亡概率较低,为简化起见,假定所有人都能存活至退休年龄;但退休后随着年龄的增长,死亡概率将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必须在考虑之列)。

若改革发生在t′时刻,原体制所欠债务总额的现值将取决于以下三部分的大小:

(1)t[,0]时刻的盈余,在t′时刻的现值:

TC[,0]·(1+r)[t-t[,0]](3)

(2)现行体制在t[,0]到t′期间的收支差额在t′时刻的现值:

附图{图}

(式中,第一部分为各年度收取的养老保险费,第二部分为各年度支出的退休金)。(3)在t′时刻对现行养老保险体制进行改革时,现行体制在未来应支付的退休金在t′时刻的现值:

附图{图}

式中T表示现行体制未来应支付退休金的最高年限,由人均期望寿命增长的幅度决定。图1给出式(5)所述情况。

图1中第一部分为对现行养老保险体制进行改革时已退休者(老人),他们在生命结束前,将领取全额退休金,即式(5)中的第一部分;图中第二部分为养老保险体制改革时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已向原体制交纳过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费者(中人),他们在到达退休年龄后,原体制应根据他们过去的缴费情况(图中第三部分)向其支付一定比例的退休金,即式(5)中的第二部分。

为讨论方便,把式(3)记为TD1,把式(4)记为TD2,把式(5)记为TD3,当在t′时刻对养老保险体制进行改革时,原体制遗留债务TD为:

TD=TD3-TD1-TD2(6)

可以看出,TD的大小取决于体制内人口的年龄结构、预计资金的年收益率、退休金替代率(退休金与退休前工资收入之比),以及工资增长的幅度和决定人均期望寿命的年龄别死亡概率等(为简化,此处并未考虑退休年龄提高、就业状况、经济发展速度等方面的影响。要想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必须进行计算机仿真)。

对于TD1而言,TC[,0]为一常数项,当可以保证r为大于零的小数时,有:当t′固定时,(1+r)t′-t将与r呈同方向变化,r增大则(1+r)t′-t增大;r减小则(1+r)t′-t变小。同样,当r固定时,(1+r)t′-t也将与t′呈同方向变化。

附图{图}

图1养老保险体制改革时原体制遗留债权所有者年龄结构示意图①

①在改革后的某一时刻t,对原体制拥有债权者由两部分人组成:改革时已退休者(老人,年龄为B到a[,2](t))和改革时尚未退休但已向原体制交纳(A-a[,0])年以上养老保险费在时刻t已退休者(中人,年龄为a[,1]到B)。

因此,TD1是r与t′的增函数。当投资收益率为正值时,现时的盈余将随时间的推移而增加。

TD2的情况尽管看起来较复杂,但在现行养老保险体制尚未出现入不敷出时,由于年度内收缴的养老保险费仍大于年度内为已退休者支付的养老金,所以TD2也将是r与t′的增函数。

从式(5)来看,在t′一定时TD3将与r(同上假定r>0)呈反方向变化,而在r保持不变的情况下,TD3与t[1]间的关系将由改革时的年龄结构、替代率、工资增加幅度及未来的人均期望寿命等决定。

因此,在r一定的条件下,TD与t′的关系将决定于TD1、TD2、TD3之间的相对变化。

为便于讨论,假定TD1、TD2、TD3均为t′的函数,并且在[t[,0],t[,1]]上连续、可导,则TD也是t′的函数,并且在[t[,0],t[,1]]上连续、可导。上面的讨论表明:在r>0的条件下,存在附图{图}

即恒有附图{图},则在[t[,0],t[,1]]上TD的最小值出现在t[,0]处。这种情况表明,尽管现行体制的运行仍将产生盈余,但盈余及其增值的速度已低于债务增加速度,必须立即对现行养老保险体制进行改革,实施改革的时间越迟,社会将要付出的代价越大。(2)若在[t[,0],t[,1]]上存在使

附图{图}

则t″点为使TD达到最小值的点。这种情况表明,在t″之前,保持现行体制,盈余仍将增加,并且盈余及其收益增加的速度大于现行体制对老人和中人形成的债务的增长速度,但在时间t″之后情况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即盈余及其收益增加的速度将低于现行体制对老人和中人形成的债务的增长速度,因此应选择t″点对现行养老保险体制进行改革。即t″点是对现行养老保险体制实施改革的最佳时点,选择在该时点进行改革可使改革的成本达到最小。(3)若在[t[,0],t[,1]]恒有

附图{图}

即不存在使附图{图}的点,则表明在[t[,0],t[,1]]上TD的最小值将位于t[,1]处。这种情况表明,在[t[,0],t[,1]]时间段内,保持现行体制,盈余将持续增加,并且盈余及其收益增加的速度大于现行体制对老人和中人形成的债务的增长速度。因此,在[t[,0],t[,1]]时间段内不应对现行体制进行改革,而应视情况选择在t[,1]之后再决定是否对现行体制进行改革。

由于附图{图}的大小与体制内人口的年龄结构密切相关,下面将就不同的人口年龄构成进行简单讨论:

(1)战后出现过人口出生高峰,但由于生育率持续下降和医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的年龄构成已经老化,只是老化的速度较缓慢,美国及OECD的一些国家均属这类情况。

美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已覆盖大多数人,继续推行该制度则进入该制度的新人仅为刚及工作年龄的年轻人,在这种情况下体制内的人口年龄结构与总人口的年龄结构接近。

根据联合国1996年所做预测,美国2000、2020和2040年人口年龄结构见下表。

观察下表及图2并结合前面给出的公式,对美国而言,战后婴儿高峰期出生的这批人(以下简称为BBS)现在正是交纳养老保险费的主要力量。原因在于,BBS现已40岁左右,平均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已占应缴费年限的一半左右,而若选择此时进行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原体制仍将负担其退休金的近一半,而由于工资收入与年龄高度相关(注:在进行公式推导时,曾假定工资随参加工作的年限按固定比例增长,美国1998年《统计摘要》提供的数据基本符合这一规律,但50岁以上人的工资水平有所下降。),对于BBS来讲,在剩余的一半缴费年限中将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必将大大高于其已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即式(4)中的第一项目前呈增加趋势。尽管式(4)中的第二项也将有所增长,但从总体看式(4)仍有一段时间将保持正值。目前美国养老保险体制已积累大笔盈余,并且年度财政赤字也已消除,所以如能在未来数年内使养老保险体制的盈余较好的增值,TD1与TD2都将增加,而TD3的第二部分即对中人的退休金债务将随着BBS退出工作年龄而大大减少,而与BBS在退休前这段时间所交纳的养老保险费相比,BBS退休后领取的退休金增加并不多,所以TD3第一部分的增量较小。因此,最小化的改革成本有可能存在于2020年之前的某个时点。

(2)在生育率持续下降的同时,死亡率也急速下降,人口迅速老龄化,中国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均属此类情况。

中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已覆盖国有企业的绝大部分职工。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中国国有企业新增职工的速度已明显放慢,与此同时退休职工却迅速增加,为退休职工发放退休金已成为影响许多企业发展的障碍。从1997年起我国已对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体制进行改革,明确采纳了混合式养老保险体制。由于社会统筹的层次较低,而且在目前的经济状况下国家不可能拿出足够的资金对原体制遗留债务进行清偿,因此在现行体制下个人账户空账现象十分普遍,可以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仍属于现收现付式体制的延续。

美国人口年龄结构表万人

年龄分组200020202040

0-41876.32156.22155.6

5-92045.62147.72127.7

10-142017.62043.62125.8

15-191940.21959.32148.4

20-241813.22006.72169.0

25-291833.62197.42162.2

30-342006.42183.52059.8

35-392276.22097.91979.6

40-442282.81944.72034.3

45-492032.71912.52208.6

50-541763.62016.72155.4

55-591360.42203.92032.2

60-641080.92113.91821.3

65-69943.11766.51697.9

70-74878.61389.91645.8

75-79735.1924.51582.3

80以上896.11163.02213.0

资料来源:TheSexandAgeDistributionoftheWorldPopulatios,The1996Revision,UnitedNations.

附图{图}

图2美国人口年龄结构图

资料来源:TheSexandAgeDistributionoftheWorldPopulations,The1996Revision,UnitedNations.

由于过去我国的养老保险体制仅覆盖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而相当长一个时期以来国有企业新增职工的速度已明显下降,当前体制内的年龄结构确实已经老化。但由于制度的覆盖面较小且社会统筹层次较低,制度仍处在发展阶段。如果加大制度的覆盖面,使目前其他所有制形式企业中的职工也进入养老保险体制,再加上目前因城镇化而带来的大量农村劳动力的涌入,在一定时期内现行体制将保持相当的盈余(TD1与TD2都将增加,并且TD2将快速增加),而由于体制内退休者(TD3中的第一部分)在短期内增加不多,如若利用前面给出的公式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目前并不是对现行体制进行改革的最佳时机,现行体制遇到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提高统筹层次的途径加以解决(笔者根据有关统计资料对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成本的最小化时机进行了模拟,印证了以上推论,限于篇幅不再赘述)。

另外,在上面的讨论中,并未区分究竟是从现收现付制转向完全基金制,还是从现收现付制转向混合制,但是无论转向哪种制度,现行制度的遗留债务都是相同的,除人均期望寿命和预期收益率外,这笔债务仅由改革的时点和改革前现行体制的状况所决定,而与改革后制度的选择无关。

四、结论

无论是完全基金式、混合式还是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体制,均无法抵御因人均寿命延长产生的人口老龄危机。但由于人口年龄结构的老化,既源于生育率的持续下降,也源于因医疗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导致的人均期望寿命延长。对于因生育率持续下降而带来的人口年龄结构老化,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体制明显无法抵御其冲击,所以对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体制进行改革已是大势所趋。

由于在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体制内每年收取的养老保险费中的大部分已用于对体制内退休者的退休金的支付,体制内已退休者(老人)和已向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体制交纳过数年养老保险费但目前尚未退休者(中人)未能形成积累,对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体制进行改革,就必然要求社会兑现原有的承诺,从而使原体制的隐性债务显性化。原体制遗留债务的大小是改革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此之外,在衡量改革成本时还应考虑经济增长、就业状况、财政承受能力、是否会导致通货膨胀以及贫困化、代际公平、男女性别差异等因素的影响。

本文在对影响改革成本的部分因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以下推断:由于存在年龄结构上的差异、人均预期寿命增长速度的不同以及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各国必然存在对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体制进行改革的最佳时点,而并非改革得越早越好。在决定对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体制进行改革时,为使社会承担的改革成本达到最小化,应结合各国情况妥善选择改革的时机。版权所有

【参考文献】

1李珍(1998):《社会保障制度与经济发展》,武汉大学出版社。

2世界银行(1998)《老年保障:中国的养老金体制改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3Hviding,Ketil&MarcelMérette(1998):MacroeconomicsEffectsofPensionReformsintheContextofAgingPopulations:OverlappingGenerationsModelSimulationsforSevenOECDCountries,OECDWorkingPaperECO/WKP(98)14,IssuedinJune.

毕业保险论文范文4

1.引言

自1979年开始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以来,随着中国保险业进入深化改革、全面开放、加快发展的新阶段,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的领域越来越广,承担的社会责任越来越重,保险作为一个朝阳行业站在新起点,进入了新阶段,我国也正在向新兴的保险大国迈进。正因如此,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就变得越发重要。在国内高校,经济专业以及金融专业的人才的培养模式已基本成熟,在这样的大环境之下,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安全工程学院开办的工科保险专业则显得更加独树一帜。这个专业自1996年创办以来向社会输送了大量的具有专业保险知识的高级技术人才。从应届毕业生就业情况,及往届毕业生的在职发展状况,不难看出作为全国唯一一个授予工科学士学位的保险专业,已经用事实得到了广大社会的认可及人才市场的需求。那么作为工科为基础的保险学生,他的专业优势有哪些呢?这是我们下面需要阐述的,现以沈阳航空航天大学保险专业为例进行研究。

2.工科保险的专业特色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保险专业是根据保险业对风险控制专门人才的需求而设立的,学生毕业后主要就业方向是全国各地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安全生产监管、劳动安全监察、技术质量监督、社会保障、消防及交通安全管理、大中型企事业等单位(部门)相关领域内,从事风险控制与风险转移方面的工作。因其突出的特色,深受人才市场、特别是保险企业及保险中介机构的欢迎,而且从趋势上看每年供不应求。那么,在竞争如此激烈的毕业生岗位争夺战中,沈航保险专业作为一个二批本科专业,在人才供大于求的社会现状之下,又是为何依然拥有如此强大的优势呢?

原因很简单:纵观中国保险业,虽然拥有庞大的从业人员,但高级保险管理以及新产品开发人才仍然相当短缺,而这些关键性的人才却恰恰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据调查了解,在之前投资连结型产品大受欢迎的时候本文由http://收集整理,一些国内保险公司之所以迟迟没有动作,就是因为有人才短缺的苦衷,因为投资型产品对于精算、投资风险控制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外资保险的进入引起的竞争加剧,高级人才短缺所形成的瓶颈效应将越来越明显地浮出水面。目前,从各保险公司见诸报端和网上的招聘信息来看,与以往主要招聘业务人员不同,大家都不约而同地将目标锁定在管理、策划、组织培训等管理和技术人才身上那些具有团险销售经验。外资保险则对那些既有保险业背景,又熟练掌握外语的人情有独钟。不难看出,相关企业招聘人才都是根据自己所需,具有一定针对性的。以前保险行业在业务发展导向上,注重规模和速度,强调业务增长量,忽视保险发展的质。由于我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主要是根据保费收入增加额为依据的,保险法规和保俭监管部门对保险费地位的过份强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商业保险公司把保费的追逐作为主要经营目标。保险公司在实际展业中,重保费,轻理赔;在保险市场竞争中,以保险价格进行恶性竞争,盲目承保、劣质承保并存;在保险险种开发上,以占取市场份额作为主要手段,对保险产品风险的管理控制重视不足。很多公司已经认识到问题所在,并正处于转型阶段。沈航的保险专业恰好迎合了这种需要。正所谓目标明确,才有的放矢。沈航保险专业的培养目标就是,培养掌握保险学的基本理论与各种保险实务,具有危险分析、风险评价与控制及事故调查处理的能力,掌握事故预防及风险管理技术,熟悉防灾防损及索赔、理赔等保险业务的独具特色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这也就是沈航的工科保险学生专业特色得到了社会的认可。

作为国内唯一的以工程为基础,以安全为背景的保险类专业,既与其他经济类保险专业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其理论课程体系,体现了通才教育的特点,特别强调的是“能力强、高素质、有特色”较强毕业生的适应性。种种袭击选修课的设置,给学生充分选择的机会,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在人才培养上安全与保险有比较一致的平台,具体体现在保险学原理、系统安全基础和安全原理、计算机操作实训、安全人机工程学等主干课程的统一要求方面。其实践课程体系,体现了实践课程体系的完善性和综合性的特点,主要实践课程体系包括入学教育、金工实习、电工电子实习、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设计,及个专业学科的课程设计及大作业。最后进行伸长实习和毕业设计,作为本科阶段学习的最终环节,综合所学知识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锻炼。其基础课程体系则是根据保险专业的学科特点,做种高数、工程力学、机械设计、英语、电工与电子学及微机原理等学科,为学生专业课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其专业课程体系的设计重点突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海上保险及再保险等。在理论课与基础课基础上重点集中与保险的基本原理与实务方面。同时为加强对本科女生的仪态、形象和职业气质的训练,还特别设置了专业性选修部分。该专业充分发挥了其工科保险的优势,做到了行业与特色的融合,这也正是沈航保险专业特色。将经济管理与工程技术相结合:除保险学方面的课程外,更增强工程技术底蕴。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大量的、极富针对性的工程训练,有效提升工程实践能力。风险控制与风险转移相结合:安全与保险知识协调并重,重点掌握危险分析与风险评价技术,费率调整原理。与社会需求相结合:除基础可与宽口径选修课之外,本专业在强调“安全、保险”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加强“经济、法律、心理学、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这样培养出来的人才不仅熟识所处领域的基本知识和主要理论基础,并且风险管理,风险控制的独到眼光,从用人单位角度看,这样的人才更加具有不可替代性。

工科学生的思维方式与文科、经济类学生的思维方式有着很大的不同,同时人文科学的学习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学生的感性认知。工科的思维基础,是“工具理性”;理科的思维基础是“科学理性”,文科的思维基础,是“人文理性”。工科教我们认识心灵之外事物,具备认识自然的理性思维,教会学生正确地面向世界,面向外界,面向事实。社会人文科是思想,是思维方式,是价值观,是对人生和社会问题的思考,是对人性的思考和回答,是生活的态度,是对社会和人生的理解,也是对人对事的处理方法。社会人文科学的学习,可以让学生对人心、人性了解得非常透彻,善于换位思维,是与人交流的素材。通过课程安排,使得学生能突出掌握专业知识技能的同时,也能在德、智、体、美、劳都得到全面的发展。

转贴于

如表1,不难发现工科保险专业其明显的专业特色,主要是这个专业将多方知识的融合,在专业课中,让学生明确所授科目及相关具体知识在今后的工作中具体用处,注重培养学生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如财险、人身险、以及保险公估等科目的学习过程之前,老师会先介绍科目背景,及当前国家、国际的政策趋势。学生可以根据老师的引导进行有方向有目的的自学,而不至于盲目的学习,事倍功半。在教学过程中,该专业更侧重案例分析,尤其是有争议的案例,这样做使得学生对理论知识得到更深刻的体会,避免学生在踏上社会之后走弯路。在理论教学完成后安排与该科目对应的课程设计,将理论应用到实践之中,并结合学生自己的理解,不仅夯实巩固了学生的理论知识,更开拓了学生的思维,培养了学生应用知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近几年为了迎合人才市场的需求,在教学过程中更加注重专业英语,学生专业特色鲜明。

3.工科保险的就业优势

毕业保险论文范文5

关键词:毕业生;就业风险;内涵;成因;防范体系

中图分类号:G642.47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4-0250-02

随着以“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就业机制的逐步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正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发挥着资源配置的主渠道作用。然而,由于中国毕业生就业市场起步较晚,尚处于发育、探索阶段,在许多方面还表现得不够成熟和完善。尤其是随着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的不断扩大,毕业生就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毕业生就业面临的风险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深入对大学生就业风险问题的研究,对于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稳健有效运行,提高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提高毕业生就业满意度和就业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风险的内涵

由于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以及经济主体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风险在市场上几乎是无处不在的。大学生作为经济主体,在就业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大学生就业风险是指由于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不完善性和不确定性以及就业市场经济主体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毕业生在求职就业过程中所面临的失业、人身或财产损失、合法权益受损、就业歧视、实际收入低于预期的可能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失业风险。在宏观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背景下,特别是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冲击下,由于专业不对口、就业观念转变滞后以及学生素质能力与用人单位要求难以有效对接等多方面的影响,一些学生可能面临找不到工作的风险,导致毕业即失业。

2.人身或财产损失。个别非法中介机构或用人单位利用大学毕业生求职经验不足,涉世未深,急于找工作容易轻信于人的弱点,巧列名目,向大学生收取报名费、培训费、介绍费、服装费、保证金、抵押金等,更有甚者将学生骗到偏僻处实施抢劫或人身侵害,导致毕业生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给毕业生经济、生理和心理上造成了非常大的伤害。

3.合法权益受损。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大学毕业生处于就业市场中的弱势地位,采取不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不平等劳动合同等手段,损害毕业生利益。如:在劳动合同中只规定学生的违约责任,而对单位的违约责任只字不提。此外,一些用人单位还利用《劳动合同法》有关试用期薪水较低的相关规定,不断招聘毕业生进行试用,待试用期满便以种种理由予以辞退。如此反复,长期低成本占用廉价劳动力。再如:一些单位随意降低学生的薪酬标准,故意延长试用期限,不替学生缴纳或少缴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4.就业歧视。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存在着相当普遍且非常严重的就业歧视现象,其中包括对性别、种族、年龄、、民族、身体残疾、身高、相貌、身体状况(乙肝及HIV/AIDS)、婚育状况、地域、户籍以及一些体制和政策性歧视。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遭受用人单位的不公平对待,使得毕业生的平等就业权难以实现。

5.实际收入低于预期。毕业生在求职就业的过程中,由于受到环境变化或自身专业、学校等多方面的影响,可能从事与自身专业不相关、不对口、或与学历不匹配的工作,造成实际收入低于预期,在心理上形成很大的落差。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风险的成因分析

就业风险给毕业生的就业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深入分析毕业生就业风险产生的原因,对于有效防范就业风险、保障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1.毕业生风险意识淡薄。风险意识淡薄是造成毕业生就业风险的重要因素之一。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比较单纯,对社会险恶的一面认识不够深刻,对就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缺乏应有的警惕性和敏感性,风险防范能力较差。这就给一些非法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或不法分子造成可趁之机,利用大学生求职心切实施欺骗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导致毕业生人身、财产或就业机会方面重大的损失。

2.市场微观主体行为失范。作为就业市场主体之一的用人单位,在选拔招聘毕业生的过程中,随意抬高用人条件,实行性别、种族、相貌、身体条件、户籍等的歧视性政策。还有些用人单位为了招聘到优秀的毕业生,在工作环境、福利待遇、发展机会、盈利能力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欺骗毕业生。而作为就业市场另一主体的毕业生为了争取用人单位的信任,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在英语等级证书、计算机能力证书、专业成绩、实践经历、获奖证明等方面造假。毕业生就业市场主体行为失范,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不利于毕业生就业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

3.市场功能不够完善。中国目前毕业生就业市场功能残缺,不仅使得市场向供求双方提供信息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不足,也使得毕业生不能明确自身定位,流动具有盲目性。用人单位也因高等教育的信号功能弱化难以招聘到满意的毕业生。而且就业市场交易价格体系不健全、定价机制紊乱导致市场配置毕业生资源的功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阻碍了毕业生的自由流动,增加毕业生的就业风险。

4.制度缺失,监管缺位。近年来,国家及地方政府在促进大学生就业和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方面出台了许多文件和法规,但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如有关毕业生就业市场主体的行为,毕业生就业市场中介组织的进入资格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尚有待进一步完善;针对就业市场上的欺诈行为、不正当竞争以及市场主体的违约行为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关毕业生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创业激励机制尚未真正得到有效实施。

5.高等教育反市场因素的存在。目前中国高等教育尚处于体制改革和运行机制改革的起始阶段,存在与社会需求严重脱节的现象。许多高校游离于社会经济和市场发展之外,封闭办学,致使办学模式和运行机制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导致办学定位不准确、办学特色不突出、专业结构调整滞后、学生动手实践能力不强等一系列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风险。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

1.加强就业指导,提高学生维权意识和能力。学校要通过开设《大学生就业权益维护》、《大学生求职面试风险规避》等多门就业指导课程或讲座,让学生尽快熟悉试用期、违约金、劳动合同等与就业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使他们充分了解社会的复杂性、多面性,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就业风险的鉴别能力。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能自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完善相关就业法律法规,加强政府执法监管力度。当前要保证高校就业市场有序、正常运作,就必须尽快公布和实施《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条例》,通过立法规范就业市场秩序,明确供求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通过出台《大学生就业法》和《反就业歧视法》,使毕业生在自主择业、就业协议书法律保护、违约处理、社会保障、仲裁和处理各种纠纷等方面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此外,政府要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毕业生就业市场上的欺诈行为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制止和避免大学生就业风险的产生。

3.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应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有目的地进行包括招生计划、专业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模式等在内的全面的教育教学改革,建立体现专业培养特点的教学内容体系,通过多种途径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满足学生职业发展的需要。

4.完善市场功能,构建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毕业生就业市场。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深化人事和户籍制度改革,放宽户籍控制,改革僵化的企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减少不合理的制度约束,完善市场功能,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5.加强信用信息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就业环境。有效的信用信息体制可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使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稳定的预期,减少不确定性,并能有效地遏制机会主义行为,维护法律权威。同时,信息公开可以降低交易费用,维护就业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保证和促进信息在全社会的有效传递,对于克服市场主体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营造诚实守信的就业环境,降低毕业生的就业风险具有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高建勋.中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第16卷[J].软科学,2002,(1).

[2]常宇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郑州:河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10.

[3]马佳宏,周会娟.调整与适应:高等教育结构与劳动力市场的关系探寻[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4).

[4]薛利锋.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完善与发展[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15.

[5]马永霞,翟小会.论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风险[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

An Analysis and Avoidance about Employment Risk of College Student

ZHANGJie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631, China)

毕业保险论文范文6

【关键词】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权益保障

近几年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越来越难,僧多粥少,加之都想找“高起点”的工作,加剧了就业竞争。据教育部的《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13年高校毕业生规模将达699万人。除了应届毕业生,还有往年没有就业的,使得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势更加严峻。

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的素质特点决定了他们在灵活就业中单位、岗位、待遇等多方面条件处于相对较高层次,在其多种就业形式中又以临时就业为主。然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情况是十分恶劣的,因为社会保险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附于劳动关系的。对于临时就业的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来说,由于用人单位常常与毕业生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因此不可能通过单位、劳动合同对他们进行强制性的参保;或是由于工作的临时性,和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精力充沛的特点,他们可能同时参加多份临时性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将劳动关系更加复杂化,难免会产生劳动关系上的纠纷。

一、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特点为:

第一是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参保需求不高:他们普遍认为,因为其工作性质是临时的,并且期望满意的正式工作,所以对临时工作情况下社会保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往往不予以关心。第二是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参保意识不强:他们属于“低风险人群”,感到年轻、健康状况良好,主观上并不急于参与社会保险。第三是参保能力有限: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初期普遍存在着资金短缺、收入风险较大的经济压力,但是他们参保的负担往往是正规就业人员的数倍,所以这部分灵活就业的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在就业初期大部分选择不参保。

二、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现状为:

1.缺乏相关法律保护。虽然灵活就业已成为缓解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压力的重要途径,但有关部门对此还没有足够的关注和重视,没有及时出台关于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法律法规。由于法律法规的欠缺,每当发生灵活就业相关的纠纷时就面临无法可依,违法不能究的现象,灵活就业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也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弱势群体的弱势也因此而突显。

2.社会保障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适应灵活就业有效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制度,国家规定企业必须交纳社会保障金,但是由于劳动人事部门监督管理的不规范和就业竞争激烈,企业不为这部分人群办理社会保险的不在少数。高校毕业生的灵活就业者一般收入不稳定,加之年轻体强,保险意识弱,社会保险的缺失,增加了城市边缘群体的数量。与国有正规部门有着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和保险制度相比,由于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高校毕业生在非正规部门就业者得不到医疗、养老等保障,抑制了高校毕业生参与灵活就业的热情,也严重阻碍了毕业生在各经济部门之间的流动。

3.不合理的缴费基数。以养老保险为例,地方政府单纯套用国有企业的养老金缴费办法,未充分考虑灵活就业人员的经济承受能力。对于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这一群体而言,较高的缴费基数无疑使其成为沉重的负担。他们认为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后,不但需要负担较高的缴费比例,而且缴费多少与未来收益不成比例,缴费越多对社会的贡献率越大,而个人却不能得到更多的保障,故参保比例不高。

4.户籍制度、人事制度的局限。户籍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户口流动的高成本增加了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经济负担。城乡户口的二元分割,农村劳动力在完全市场化时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使城镇户口成为一种特殊商品,进入农村和没有户口落户确认权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会丧失本应享有的城镇户口优惠待遇。

5.劳动关系不规范,保险不稳定。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中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较低,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主要原因是不想兑现法律规定的劳动标准,同时也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不能随意辞退。其次是有些用人单位,如从事个体经商的个体户等,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所规定的主体资格,不能够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劳动者经常处于就业一失业一再就业的反复循环之中,就业岗位的缺失,导致劳动者两次就业之间间隔的时间延长,使劳动者付出的时间成本也不断加大。

目前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的现状和问题都与社会保障制度息息相关。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人才的自由流动、择业观念的转变、就业机会的公平竞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单纯地从理论上呼吁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转变观念是不现实的。我们应在要求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强化自我“转业意识”、提倡灵活就业的同时,为他们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既有利于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自身的发展,又有利于社会的进步。灵活就业极大的缓解了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促进了劳动力的转移,有利于我国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的建立,相信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日趋完善,会有越来越多的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选择这一方式就业来实现自我价值。

参考文献:

[1]熊先军:《灵活就业者参保政策细化为要》,《中国劳动保障报》2013年6月8日

[2]张时飞:《隐形就业的普遍性、工作性质与个人特征》,《河海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