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范例6篇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范文1

按照美国会计理论界公认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明确提出的标准,凡具备以下三个特征的,均应归属于政府单位与非营利组织,并应遵循有关的会计规则:(1)资财供应者提供的各种资源既不指望返还,也不期望取得经济利益上的回报;(2)对外提供服务或商品不以营利或获取某种营利等价物作为目的;(3)不存在可以出售、转让、赎卖或一旦清算可以分享一份剩余资财的明确的所有者利益。

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可以定义为:不以营利为目的,资财供应者不图回报,其剩余资财不存在明确的所有者权益的单位。在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非营利组织有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三种形式。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发展,非营利组织逐步走向市场,国家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已逐步由行政的直接管理转向宏观调控的间接管理。目前,推行全额预算管理的非营利组织正在向差额预算管理非营利组织转化,差额预算管理非营利组织在向自收自支管理非营利组织转化,而有条件的自收自支预算管理非营利组织已逐步过渡到企业化管理。

上述变化对非营利组织会计研究提出了新的任务,而研究非营利组织会计的重要前提,就是要明确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的目标

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的目标可归纳为: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求,满足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有利于单位内部管理。

根据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地,在一些单位中,一部分有着西方政府会计的性质,有很大一部分与西方的非政府会计的非营利组织会计相同,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实际和未来的发展,将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具体化,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向社会信息使用者提供反映单位资产的规模、构成、流动性,负债的规模、构成、偿债能力,净资产的规模、构成及其变动情况方面的信息,用来评价财务状况。

2、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单位收入、支出及支出差额的形成、数额方面信息,以及评价收支情况及业务活动的效率。

3、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事业单位现金流入、流出及其增减变动净额方面的信息,以于预计现金流量前景和持续运作的能力。

4、向出资人和捐资人提供净资产及其变动情况、对出资和捐资使用情况的专门信息,以助于他们作出是否继续出资或捐资的决策和评价净资产的保全情况、持续服务的能力以及经营责任的履行情况。

5、提供单位预算与计划、业务活动种类、规模及发展情况的信息以利于会计信息者评价业务活动的成绩和进行社会、经济的决策分析。

三、非营利组织会计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非营利组织会计要素的确认问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非营利组织会计要素的确认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采用应计制确认。对某些收入,如财产税、车船牌照使用税、政府间补助收入和下级上缴收入等,以及某些支出,如退休养老金等,应采用应计制确认。

2.应确认或有负债。随着《国家赔偿法》的实施,非营利组织将会面临许多潜在的债务问题,确认或有负债迫在眉睫。

3.应确认尚未到期的债务。现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只确认当期实际收支的债务,对尚未到期的债务(包括政府债券和国外借款等)均未予以确认,这不利于强化非营利组织的受托责任,也不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国家债务情况。4.应确认属于国家和政府的权利。非营利组织会计对许多属于国家和政府的权利均未予以确认、记录和报告,如上级政府应补助款、下级政府应上缴款、我国政府在国际组织中的权益,以及权益属于国家而委托非营利组织管理的国有资产产权等。国有资产产权及其变动情况尤其应在非营利组织会计中予以记录和报告,这是保护国有资产的一种有效方法。

(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问题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核算中,大多采用收付实现制确认收支,这一核算基础虽能正确反映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但不能为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提供有效的会计信息。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全面改革已经启动,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设想,非营利组织“除教育单位和极少数需要由财政拨款的单位外,其他单位每年减少财政拨款1/3,争取三年基本达到自负盈亏”。可以预计,我国非营利组织在近三年内将发生巨大的变化,市场观念、竞争观念做益观念等将全面进入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基础也将由以考核预算收支为主的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逐渐转向以考核经济效益为主的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范文2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 会计 核算 发展

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顺应了当今世界的潮流,在我国,各种非营利组织已经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职能,成为政府与市场以外,整合社会资源的一支不可或缺力量,由于其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性,若要更好的促进其生存发展,我们就必然要探究其内部组织的管理,特别是经济管理情况,这样我们在进行非盈利组织会计的发现现状及发展前景的时候就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1 非营利组织会计概述

1.1 非营利组织的定义 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营运组织,我们可以根据国际会计理论界公认的,会计准则委员会明确提出的标准来看,但凡有以下特征的,都属于非盈利组织机构:①供应者提供的各种资金、财产既不指望返还,也不期望取得回报。②对外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以营利作为目的。③不存在可以出售、转让、赎卖或一旦清算可以分享一份资产的所有者利益。

不以营利为目的,财务供应方不索求回报,其剩余资金、财产不存在明确的所有者权益的单位,我们定义为非盈利组织。在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非盈利组织有三种预算管理模式,即全额、差额以及自收自支三种管理模式。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已经得到完善,非盈利组织逐步走向市场,国家对非盈利组织的管理已逐步由行政管理转向宏观调控的间接管理。

目前,我国施行全额预算管理模式的非盈利组织化正在向差额预算管理模式的非盈利组织转变,而差额预算管理的盈利组织正在向自收自支预算管理模式的非盈利组织转变,而有条件靠自收自支运营的非营利组织已逐步过渡到企业化管理。

1.2 非营利组织会计概述 近年,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数量逐年增加并且经营状态良好。这与该组织的会计管理息息相关,非营利组织会计是用于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该组织财务状况及受托责任的一种会计。它与企业会计在基础理论方面大致相同,但在组织目标和业绩考核等方面有所不同。

我们通过非盈利组织会计核算出来的数据,有利于管理当局了解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改善组织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使各项经济业务处理有章可循;有利于审计人员诊断出组织会计核算缺点,促进其改正,提高公信度;有利于加强非营利组织会计控制,提高会计工作的地位和作用的发挥,提高会计管理水平。

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的目标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即会计信息必须符合我国的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还要满足预算管理方面有关的单位财务状况以及收支情况的需要,这样有利于单位内部的管理。

我国现存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很大一部分单位都存有西方政府的会计行政政策,有的甚至相同,因此我们不难看出借助外国经验并且结合我国的非盈利组织的实际情况,我们能看出我国的非盈利组织会计目标可以大体分为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具体化分析:①将非营利组织单位资产、负债的规模、构成、流动性、组织偿债能力,净资产的规模、构成及其变动情况方面的信息,向社会信息使用者反映。②将非营利组织单位收入、支出及支出差额的形成、数额方面信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并评价收支情况及业务活动的效率。③将非营利组织单位的现金流入、流出及其增减变动净额方面的信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进而帮助他们预计现金流量前景和持续运作的能力。④将非营利组织单位净资产及其变动情况、对出资和捐资使用情况的专门信息向出资人和捐资人提供,以助于他们作出是否继续出资或捐资的决策和评价净资产的保全情况、持续服务的能力以及经营责任的履行情况。⑤将非营利组织单位预算与计划、业务活动种类、规模及发展情况的信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以利于会计信息者评价业务活动的成绩和进行社会、经济的决策分析。

2 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现状及存在问题

改革开放30年间,伴随着许多知名公益事业的发展,中国非营利组织也获得了迅速发展。其会计核算也随之日益成熟,但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还是存在很多问题,具体表现为:

2.1 缺乏资金监管机制 目前,我国大部分的非盈利组织缺乏科学会计监管机制,内部财务经营管理状况也不是很理想,体制、机制也相对不健全,再加上缺乏自律能力,致使一些机构出现偷税漏税、私分钱财等行为,甚至一些机构出现私吞财务等事件,严重损害了内部核算管理的公信度。

2.2 资金渠道狭窄 非盈利组织因为没有政府的强制性与课税权,因此不能获得丰厚的利润,只能依靠社会的捐助与政府的拨款进行活动的开展。现阶段由于非盈利组织不能够独立谋求自身的发展,因此需要漫长的发展过程,甚至出现停滞,所以即便是会计核算业务也多半简单,预算、决算也大都容易,有再高的会计核算水准也只是“巧妇无米”。

2.3 会计独立性较差 由于体制机制等局限性,非营利组织依赖政府的“毛病”不可能在很短时间内改掉。政府在处理与非营利组织关系时也仍然坚持沿用旧有的思维模式进行管理,认定非盈利组织从属于政府。因此大量的非盈利组织的领导,都是由政府进行委任,编制也由政府核定,大部分人员也由政府进行监管,资金的来源也自然出自政府财政拨款,俨然成为了政府的下属部门。这样的结果就会对核算的独立性造成一定的影响。

2.4 专业财务人员素质不高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主要有三类,一是专职人员,二是兼职人员,三是临时工或志愿者。目前,非营利组织专职人员的规模一般都不是很大,兼职人员与志愿者的比例也不乐观,财务专职人员更是不多,这说明大部分的非营利组织的规模都不大,使用的专业人员较少,而且很多人的业务能力也不强。很多非营利组织面临着难以吸引或留住财务人才的问题。在决大多数自上而下的非营利组织中,基本的财务工作人员几乎都来自政府机构,其中有许多是从一线退下来的离退休人员返聘上去的,在很多自下而上的非营利组织中,没有或几乎没有固定的人才渠道,定员和编制都极为有限,主要依靠志愿者进行财务核算。中国现行的人事制度上的壁垒限制了优秀人才进入非营利组织,使得其发展特别是财务核算前景令人堪忧。

3 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发展建议

3.1 遵守真实性原则加强建设公信力

3.1.1 通过建立、完善法律法规的形式,对一般公司、企业进行强制性的非盈利组织定期披露各项财务信息的手段,使非营利组织能自觉公开财务信息。对财务信息进一步细化,做到让组织有能力以最低成本披露最重要信息。由政府渠道牵头作用,统一的对非盈利组织进行财务信息报告,以此来方便社会公众查阅。

3.1.2 加强会计核算监督管理。监管是确保信息可靠、透明的有效措施。其监管是全面的深入的,因此需要加强领导部门、会计、审计部门的监督。更要加强媒体等第三方的监督,许多事情已经充分说明媒体监督的力量是不可忽视的。还要加强第三方评估,引入社会中介的专业力量,强化对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的审计。从而建立良好的公信力,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

3.2 加强非营利组织会计的财务资金运营的管理 我国的非盈利组织机构按照国家的规定,只需要交纳经营结余部分的所得税即可,其余的收入均可免税。所以财务核算的重点在于收入与支出费用的管理。建立与完善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预警体系,引入财务预警指标测度,迅速察觉并调整管理信息系统就变得十分重要。一是设计财务预警的监测指标,二是规定财务监测指标的预警值,然后计算各指标的预警指数,三是在规定监测指标权重的前提下,计算财务预警指数,加强收入费用分配与管理。

一方面是收入分配。在组织经济管理中,收入分配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能否保证收入分配的效率,决定了组织管理的有效性。收入管理时还应处理好自创与外来收入之间的矛盾,这样既能解决非盈利组织资金不足的情况,又能充分利用法律和政策的优惠渠道进行改革。但是由于非盈利组织的收入是为实现社会上的闲散资金,便于整体管理,因此地位不容忽视。

另一方面是支出管理。非营利组织的支出是用于其生存发展和开展业务活动的血液,以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发生的资金耗费,会使其服务潜力凸显。要确保其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财务管理的科学性,支出费用的管理是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另一个重点。

3.3 逐步转向以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 现有的非营利组织,对一些业务偏向于采用收付实现制,最主要的是非盈利组织的改革是逐步走向市场的经济活动也逐步向企业靠拢。因此,非盈利组织的会计制度也开始发生转变。但作为我国现阶段的非盈利组织的性质,不能够马上进入采用权责发生制,而是先用收付实现制进行补充。在经济社会发展下,非营利组织会计确认基础要提供具有一定信息质量的财务信息,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客观评价政府及事业单位的受托责任,以实现预算会计目标。近年我国非营利组织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会计核算制度也由收付实现制逐渐转向权责发生制。

3.4 吸引会计人才并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为了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就需要加强对财务会计人员特别是高级财务会计人员的知识培训,使其真正做到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不断提高其业务操作水平,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能力。其次,就是要提升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因为其特有的职业性质需要会计人员具备很高的道德素质,这样才能更好地进行服务。

4 总结

当下,我们正处在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的新时代,也正逢我国改革发展的攻坚期与深水期,非营利组织也必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通过对非营利组织会计的研究发现在其自身的发展过程中所遇到了各种问题和困难是阻碍组织向前发展的羁绊。所以一定要解决好非营利机构会计方面的种种问题,这还需要我们从实际出发,从会计工作的各个环节中继续努力钻研,这样我们才能有足够的信念去期待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更健全,核算更精确,管理更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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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范文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非营利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尽管如此,但一直没有一套针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制度,而是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运行,无法全面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活动的特点和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的要求,从而无法提供全面完整真实的会计信息。因此,可以说,《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正是我国民间非营利事业发展的必然产物。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主要内容

通读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后,可以把制度的主要内容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提出了《制度》的制定依据。《制度》第一条指出,“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这实际上指出了《制度》制定的依据,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规定了《制度》的适用范围。《制度》第二条指出,“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并明确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特征:第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第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第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提出了四个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基本假设是会计人员对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它不仅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基本依据,也是制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重要指导思想。

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与以往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把会计核算基础作为一般原则来规定不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将会计核算基础作为介于会计基本假设与一般原则之间的单独条文来规定,这充分说明了《制度》对会计核算基础重要性的强调。

规定了12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制度》明确规定了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必须遵循客观性、相关性、实质重于形式、一致性、可比性、及时性、明晰性、配比性、实际成本、谨慎性、区分资本性支出与运营性支出界限以及重要性等12条原则。

提出5个会计要素,并对各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作了具体规定。《制度》第二章至第六章对民间非营利会计要素及各要素的确认与计量作了具体规定,这些会计要素都充分体现了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活动及会计核算规范要求。例如,资产要素中的接受捐赠资产、受托资产,负债要素中的受托负债,净资产要素中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收入要素中的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费用要素中的业务活动成本、筹资费用等,都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所特有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内容。

规定了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其中会计报表至少应由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三张主要报表组成,以全面反映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规定了应使用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使《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

民间非营利组织特有或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关于捐赠(包括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中,捐赠(包括政府补助)往往是其重要的资金来源,因此,关于各种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对于取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入还是净资产。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是捐赠。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将企业接受的捐赠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其实质是将捐赠直接作为“净资产”确认。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认为,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符合收入的定义,应当将其接受的捐赠确认为收入,在业务活动表中予以反映,以完整地反映其收入来源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如果将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作为净资产确认,将会有很大一部分收入无法在业务活动表中反映出来,既不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活动情况,也不利于衡量管理者的经营业绩。

对于取得的捐赠,应当区分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分别进行处理。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通常可以区分为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我国《制度》规定,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与此同时,制度又规定,当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者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则应当就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关于受托业务的会计处理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实务中,通常还从事不少受托业务,尤其是一些基金会、慈善组织等。民间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受托业务,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转交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

显然,受托业务与接受捐赠业务有本质上的差别。因此,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将受托业务与捐赠业务相区分,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业务而获得受托资产时,不应当确认收入,因为受托交易不会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具体会计处理时,我国《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受托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在确认一项受托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负债。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实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是,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方面无法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情况,导致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固定资产金额没有反映其实际价值,导致资产价值和净资产价值的高估;另一方面,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也使得民间非营利组织每期业务活动表中的成本、费用低估,不利于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业绩。

基于上述理由,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

关于文物文化资产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实务中,不少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大量的艺术品和历史文物等,比如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字画和其他艺术品、博物馆的艺术品及文物收藏和寺庙拥有的历史文物等,主要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通常不对外捐赠或销售。对于这些历史文物、艺术品应当如何进行核算?过去一直没有明确。从实务情况看,大量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并没有将其纳入表内核算,有些甚至连基本的实物登记和管理制度都没有,导致这些文物文化资产管理上的混乱。

我国《制度》规定,对于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要求单设“文物文化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大类下单列项目予以列报。但考虑到这些资产的价值一般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所以,《制度》规定,对于文物文化资产,不必计提折旧。

关于资产减值会计

在会计实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所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一般都不予确认。这一会计处理原则已经导致许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一些长期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继续挂账,无法得到及时处理;市价超跌的投资或者可收回金额严重低于账面价值的存货等继续以账面价值计价,资产价值高估。

基于此,我国《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考虑到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长期资产,发生减值的可能性较小,而且其减值损失的计量也相对比较困难,所以,该制度原则上不要求计提减值准备,但是如果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发生了重大减值,则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关于净资产的分类与列报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主要来源于收入减去费用后的余额,而在构成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来源的相关资产中,则又因其使用是否受到限制而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我国《制度》将净资产分为两类,即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从国际上看,西方发达国家一般也是采用这种分类方法,但分类略有不同。比如美国将净资产分为三类:永久限定性净资产、暂时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而我国没有对限定性净资产再进一步区分。

关于收入的确认原则

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的确认问题,从国际上来看,一般是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区分为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两类。我国《制度》借鉴了国际上的这一通行做法,在规范收入确认原则时,亦区分交换交易和非交换交易进行规范。对于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的确认原则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相一致;对于非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则应当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与交易相关的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交易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关于费用的确认与列报

由于我国《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基础为权责发生制,而且业务活动表的主要功能是用以评价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绩效,因此,该制度要求在对费用的会计核算中,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活动成本和期间费用,将两者分别列报。其中,业务活动成本,是用于归集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组织、管理其业务活动和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吸收了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成果,并借鉴了相关国际惯例,引入了一些较新的会计理念和会计处理规定,如区分交换交易与非交换交易规范收入确认原则、净资产区分为限定性与非限定性进行列报等。这些会计规定,不仅对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行为,而且对于丰富我国会计理论、完善我国会计标准建设均富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范文4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问题研究

截至2015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有49.2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6.8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2.1万个,基金会2961个。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中越来越被关注,自身存在的问题也随之显现。

一、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概述

1.含义: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尺度,对非营利组织的资金运动进行反映。它主要是指对非营利组织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经济活动进行的事后核算,也就是会计工作中记帐、算帐、报帐的总称。

2.内容: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内容由会计目标确定,在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

3.意义:通过会计核算,有利于管理层有针对性地改善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使各项经济业务处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提高非营利组织公信力。

二、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分析

近年来,频发非营利组织的社会信誉危机事件。从中国红十字会的“郭美美事件”到中华慈善总会的“诈捐门”事件,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公信力遭遇了前所未有的质疑。导致非营利组织社会公信力下降的事件背后,是人们对我国非营利组织运营长期以来处于“灰色”不透明状态存在异议。信息“黑箱”的存在,不符合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作为慈善、文化、教育乃至广播电视等非营利组织,透明其运营信息有助于提高其社会公信力。

公信力是非营利组织的灵魂和根基。郭美美事件,把中国红十字会推向风口浪尖,造成一场红会公信力危机。作为一名基层红会工作人员,更深深体会到危机既是深刻的教训,也是改革的契机,最重要的是要抓住危机的根源,加强捐赠款项收支信息披露,提升财务透明度,重塑公众信心,让捐赠者对每一笔善款使用、去向都放心。

三、解决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建设公信力,提高信息透明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2016126号)以及财政部、江苏省财政厅有关规定,为加快预算管理改革,推进政务公开,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行政机关预算、决算均应予以公开。

围绕构建“编制科学、执行严格、监督有效、公开透明”的部门预算体系,夯实工作,细化支出预算编报,加强资金管理,增强预算编制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完整性。严格预算执行管理,落实预算执行与编制相结合机制,完善部门预算执行信息反馈,规范会计基础管理工作。积极推进财政支出缋效改革,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高各项资金使用效益。

部门决算是年度预算的执行结果,全面反映部门的收支活动,是公众了解财务状况、衡量绩效、评价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重要信息来源,是分析预测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依据。公开部门决算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接受社会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有利于促进各部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不断完善财政财务管理:有利于公众了解资金收支情况,提高决策的公众参与度:有利于促进转变工作作风,赢得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

非营利组织应定期自觉主动公开财务信息,对财务信息进一步细化、简化,披露最重要,最可靠的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阅,节约成本。

(二)加强财务核算、资金运营的管理

首先是收入管理。收入管理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能否最大限度地完成筹集资金,提高筹资效率的任务,决定了组织管理的有效性。非营利组织收入是其为实现其社会使命的资金,收入管理是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起点,地位不容忽视。

其次是费用管理。费用是其生存发展和开展业务活动,以实现社会使命而发生的资金耗费。费用管理是非营利组织,财务性资金的分配和有效利用是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重点和核心问题。

(三)加强内部核算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预算业务控制: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预算,根据内设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对批复的预算进行指标分解,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同时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研究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按批复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有效执行。

2.支出审批控制:明确审批人、审批方式、审批权限、审批程序,以增加支出审批的程序性和透明度。具体包括支出合规性审核、支出授权审批和大额支出决策三个控制重点。

3.加强岗位控制:实行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即“内部牵制”。每项经济业务都要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处理,互相监督和制约。内容包括:每项业务不能完全由一人经办:钱、帐、物分管:健全严格的会计档案管理。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范文5

论文摘要: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2004年8月1日,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文章就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与界定范围、会计核算的主要特点、特有或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在民办学校适用的可行性进行了简要分析。

2004年8月1日,财政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要求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该制度的推出,标志着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体系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的一项空白。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与界定范围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含义: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以“民间性”和“非营利性”为基本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大力发展民间非营利组织,引导民间资金投入社会公益事业,既可以解决公共财政资金在提供公共产品上的不足,又可以合理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主要特点

(一)会计目标

《制度》总则第八条规定:“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督者等)的需要。”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主要来自社会各界的捐赠、会员缴纳的会费、接受服务对象(如学生、病人等)缴纳的服务费等,这些供应者应该对资财的管理、使用、处置具有相应的知情权。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以满足捐赠人、会员、服务对象、监管部门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作为会计目标,设计其会计报表体系和财务会计报告应予披露的信息。

(二)会计核算基础

《制度》总则第七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成本核算等,这有助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运营绩效,有效弥补收付实现制会计的不足。

(三)会计计量基础

《制度》第八条规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按历史成本计量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特征决定其许多资产的取得并没有实际成本,比如捐赠资产、政府补助资产等都是无偿取得的。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坚持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的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交易事项,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引入了公允价值等其他计量基础。

(四)会计要素

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存在“所有者权益”和“利润”的核算,只需要设置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五个会计要素。同样,在权责发生制会计下,也不存在核算收付实现制下的“支出”问题。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特有或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吸收了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成果,并借鉴了相关国际惯例和财务会计的最新进展,引入了一些较新的会计理念和会计处理规定。

(一)关于捐赠(包括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取得的捐赠,根据捐赠合同或者协议是否附有对捐赠资产的使用设置限制条件,通常可以区分为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对于无条件的捐赠,国际上一般都规定应当在收到捐赠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制度规定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者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则应当就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二)关于受托业务的会计处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将受托交易业务与捐赠业务相区分,不应当确认收入。因为受托代交易不会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受托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并且在确认一项受托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负债。考虑到该项交易的特殊性,《制度》还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所确认的受托资产和受托负债。

(三)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信息的质量,另一方面有助于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和成本管理。

(四)关于文物文化资产的会计处理

《制度》规定,对于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需要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要求单设“文物文化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大类下单列项目予以列报。但这些资产的价值一般并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所以,对于文物文化资产,不必计提折旧。

(五)关于资产减值会计

《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在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外,原则上不要求计提减值准备,但是如果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发生了重大减值,则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六)关于净资产的分类与列报

《制度》只将净资产分为两类,即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对限定性净资产没有再进一步区分。

(七)关于收入的确认原则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借鉴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规范收入确认原则时,区分交换交易和非交换交易进行规范。对于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的确认原则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一致。对于非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则应当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与交易相关的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交易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八)关于费用的确认与列报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为了组织、管理其业务活动和为了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所发生的费用,该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对于当期所发生的除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也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单列“其他费用”项目进行核算和列报。

四、民办学校适用会计制度的现状

与公办学校相比,民办学校只是举办者和经费来源不同,办学所遵循的规律基本是一致的,它具有极强的公益性,又具有一定的产业属性。民办学校会计制度建设滞后,会计制度的选择混乱。由于国家对民办高校的部分科研项目进行财政扶持,一些民办高校也被要求按《高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学校的会计以前一直是被纳入行政事业的会计管理范畴,而企业化的资金运作是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高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这都有悖于民办教育资产的资本运作规律。

五、民办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正式颁布实施后,民办学校是否都实行该会计制度呢?《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合理回报”的规定不符合制度中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因此有些专业人士认为民办学校不适合采用该会计制度。还有一些专家就认为,民办学校是否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根据其章程来确定,对章程规定不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而对章程规定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则实行《企业会计制度》。但这种观点存在两个问题:其一,民办学校的章程规定和其实际运作可能会存在差异,根据其章程来确定是否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其二,可能会出现民办高校通过改变其章程来达到改变适用会计制度行为的出现。因此,上述观点不具有可行性。

我国习惯将教育、科学、文化事业都定为公益事业,尤其针对教育事业,《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事业,因而从事教育的机构一概都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合理回报”的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范围限定之一是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回报,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同时,《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合理”两字将回报限定在某个范围内,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将合理回报限定在“不得高于其实际出资额商业银行当年长期贷款利息的200%”,国家希望最大限度地鼓励民办教育事业。由此可见,不管民办学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都是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是非营利组织。《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是国家对民办教育的鼓励方式,与企业股东的分利有着本质的区别。只要在报表中准确反映,并且在附注中明确表示,就使报表明了清晰,这样也可使民办学校能更准确核算,也便于民办学校的横向对比。因此,会计制度适用的主要标准为是否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而不是以是否取得经济回报。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民办学校,理应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六、制度的完善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实施,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学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尴尬问题,但从长远看,民办学校会计制度的适用问题,依然要依靠颁布相关的会计准则来明确和解决。

该制度在民办学校的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定局限性,相关专业人士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提出了建议:在不违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在“限定性净资产”科目下设一个“举办者投入”二级科目,专门核算各举办者投入的出资额及其变动情况。这些建设性的建议在完善制度方面对于填补空白,协调差异可以起到基本规范作用,是可取的。

参考文献: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范文6

【关键词】 公共部门会计;教学目标;内容定位

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西兰、澳大利亚、美国、英国、西班牙等国一系列的公共部门会计改革引起了全球会计界的广泛关注,学者们对公共部门会计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一系列深入的研究。国外的改革经验与研究成果为我国公共部门会计教学的发展与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本文在综述我国目前公共部门会计教学现状的基础上,探讨了公共部门会计的教学目标与内容定位。

一、公共部门会计的教学目标

公共部门会计的教学在我国起步较晚,目前仅有少数大学(如厦门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的会计专业开设该课程,其教学目的应如何定位,学生学习该门课程后应达到什么效果,值得探讨。

厦门大学的李建发教授(2002)认为,公共部门会计的教学应立足于我国预算与会计改革的客观现实,兼顾公共部门会计的中国特色和会计国际化的趋势,通过对国内外政府及非营利组织预算、财务和会计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实务操作的系统介绍,使学生在掌握我国政府预算与会计实务的同时,了解国外政府及非营利组织预算、财务和会计实务的情况,分析国内外公共部门会计的差异,把握我国政府预算与会计改革的方向。天津财经学院的盖地教授(2001)则认为,应以我国现行会计法规、制度为主要依据,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从理论上对政府会计进行界定,并完整、系统地阐述政府会计基础、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理论与实务,还可选择当前政府会计改革的热点问题进行探讨。而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庆成教授(2003)指出,由于我国政府与事业单位会计的准则、制度尚未颁布,应在原有会计准则、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新的预算管理制度及相应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自行拟定有关单位会计科目的名称、科目使用方法、会计报表格式等进行教学。上海财经大学的赵建勇教授(2005)对公共部门会计的教学提出两方面指导思想:一方面在内容上可全部介绍美国的现行公共部门会计;另一方面注重通过理论阐述与实务举例,比较公共部门会计同营利组织会计的相似之处。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公共部门会计改革尚未全面开展,缺乏完整的、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政府会计概念框架与准则体系 ① ,当前公共部门会计教学的目标定位尚无统一标准和制度依据,现有的教学目标存在以下几种模式:

一是定位于介绍我国公共部门会计的核算实务。在该目标定位下,公共部门会计的教学结合我国财政部1997年制定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预算会计规范,以及2004年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介绍政府与公立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具体程序与方法。但由于我国政府部门与事业单位使用的预算会计核算程序与国际上主流的政府会计核算方法在会计确认基础、计量模式选择等方面存在差异,目前的政府公共部门预算会计核算制度具有暂时性与过渡性。因此,以该目标开展公共部门会计教学,仅适用于对政府或其他公立部门现有的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并不适合在大专院校开展本科或研究生教学。

二是定位于介绍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公共部门会计改革较彻底国家的公共部门会计核算实务。在该目标定位下,公共部门会计的教学可以基金会计的核算程序为基础,结合国外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会计核算程序,兼顾其他公立非营利组织会计的核算方法进行讲解。采用这种模式进行公共部门会计教学,讲授的内容是国外公立部门会计核算的主流方法,对于学生了解公共部门会计的核算方法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其缺陷是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在政治、经济、财政、税收及预算体制等方面与我国存在较大差异,单纯介绍国外公立部门会计的具体做法会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中国实际环境。这种目标定位下的公共部门会计较适用于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的专题教学或会计学本科生的选修课程教学。

三是定位于讲解公共部门与私立企业的会计处理差异。在该目标定位下,公共部门会计教学可以借用传统的企业会计概念框架体系,从会计目标、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要素等方面入手讲解公共部门会计核算的特点。该教学模式难以触及公共部门会计核算的具体方面,只能帮助学生了解公共部门会计核算的特殊之处。因此,这种目标定位下的公共部门会计适合课时较少(如每周2学时)的会计专业或非会计专业本科生选修课的教学。

四是定位于国外公立部门会计核算的理论框架,同时兼顾我国政治、经济以及公立部门的背景与实际情况,讲授公共部门会计核算应遵循的原则与理念。在该目标定位下,公共部门会计的教学不注重具体的会计核算,重点关注公立部门会计的理论框架与核算原则。该模式的优势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课程的讲授不定位于国外或我国特定的公共部门会计核算实务,避免不同国家经济、政治环境差异对其公立部门会计核算的影响;另一方面,讲授先进国家公立部门会计理论框架,为学生适应我国未来的政府与公立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以及新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实施奠定了理论基础并预留学习空间。该目标定位下的公共部门会计可以帮助会计与财政专业的本科生与会计专业硕士学位的学员了解先进国家公共部门会计核算的基本理念与原则,以及我国预算会计的现状。

笔者认为,公共部门会计的教学应在考虑以下两个因素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模式开展教学:一是明确授课对象。公共部门会计教学目标的定位因授课对象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如研究生注重公共部门会计理论研究,本科生注重公共部门会计核算实务;会计专业学生注重公共部门会计与企业会计的比较,非会计专业学生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学员则仅需了解我国预算管理体制下的会计核算程序。二是明确授课学时。授课学时的多少直接决定了该课程的讲授程度。在授课学时较少的情况下,应着重讲解公共部门会计核算的原则与原理,注意比较公共部门会计与私立企业会计的差别。在授课学时较充足的情况下,可在介绍公共部门会计核算特点的前提下,讲授发达国家公共部门会计核算的具体程序与方法(如基金会计核算程序),并可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讲解中国预算体制下的公共部门会计程序。

二、公共部门会计教学的内容定位

公共部门会计的教学单位应在明确教学目标的前提下,拟定教学大纲,以便明确教学内容。从现有高校开展公共部门会计课程的情况来看,各单位的授课有着不同的侧重点,但其教学大纲的拟定大多是按照所选用教材的目录予以编制 ② 。目前,公共部门会计教学大纲的拟定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其一,按照“公共部门会计概论——政府会计核算——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模式编写教材并制定教学大纲,如李建发(2002)、罗朝晖(2004)、赵建勇(2005)等。这种类型的教学大纲首先介绍公共部门会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与基本方法,分析公共部门会计的特点与共性问题,然后,分别介绍政府会计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的具体核算。但在具体介绍政府会计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的具体核算时,不同的教师有着不同的讲授框架,如李建发教授与赵建勇教授按照美国政府会计的处理方法,分基金与账户组介绍政府会计的处理,再分别就大专院校会计、医院会计、其他非营利组织会计等,介绍非营利组织会计的具体核算。而罗朝晖副教授则是以政府会计要素,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等入手分别介绍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具体会计核算。

转贴于  其二,按照“政府与其他事业单位会计概述——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的模式编写教材并制定教学大纲,如盖地(2001)、王庆成(2003)、李海波、刘学华(2005),郭彦斌、卫时银(2005)等。这种类型的教材目录或教学大纲是按照我国现有的预算会计体系建立起来的,以《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为依据,着重介绍我国不同类型公共部门的会计处理。该类大纲将授课对象定位于高等院校或职业学院会计专业的学生 ③ 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从事实际工作的会计人员。在大纲的具体内容方面,有些学校完全遵循我国现有的上述预算会计制度进行讲解,另一些学校则结合相关制度自行拟定会计科目名称与会计报表格式等进行授课。

其三,按照“政府与非营利组织概论——政府中的基金会计——非营利组织中的基金会计”的基金会计模式编写教材并制定大纲,如约瑟夫 R 拉扎克等(2003)、罗伯特 J 弗里曼等(2004)。这种类型的教材目录或教学大纲是国外学者(特别是美国学者)讲授公共部门会计的典型模式,他们以基金会计为线索,讲授政府会计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但在具体环节,不同学者在组织教学内容方面仍旧存在差异,约瑟夫等按照政府基金会计循环来展开教学,而罗伯特等则是将基金会计贯穿于联邦政府会计、州与地方政府会计、非营利组织会计中进行讲解。

公共部门会计主体多样化,且交易复杂化,其授课需要在一个学期内完成,无论是对于授课教师,还是听课学生而言都是一个较大的挑战。课程的顺利讲授需要重点突出地构建教学大纲,合理的安排授课内容。笔者认为,教学大纲的拟定可以结合所选教材目录,但并非所有教材的内容都需要在教学大纲中得以体现,在拟定教学大纲时应结合教学目标的定位,考虑授课对象与授课学时的实际情况,综合权衡上述不同大纲模式的优缺点。本文建议按照以下层次结构与要点规范公共部门会计的授课内容:

第一,公共部门会计核算概述。本部分着重关注以下四个问题:公共部门的界定与范围划分;公共部门会计的概念框架(突出其相对于私立企业会计的特点);国外公共部门会计核算简介;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简介。

第二,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本部分关注以下问题: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内容、信息含量、信息使用者等;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等典型的公立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的内容。

第三,政府会计要素与财务报告项目的核算要点。本部分结合不同类型政府机构的特点,对其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分别进行介绍,并关注其与营利企业同类型会计要素与报表项目核算的比较。

第四,非营利组织会计要素与财务报告项目的核算要点。本部分分别不同类型的非营利组织介绍其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并关注其与政府会计要素,以及营利性企业会计要素的区别。

笔者认为,高等院校的毕业生除少部分可能进入政府或非营利组织从事具体会计核算工作外,其他学生毕业后,将很少与公共部门会计直接接触,在有限的学时内讲授过于具体的会计核算内容没有必要。但作为社会公众的一员,学生们也是公共部门的最终委托方与公共服务的接受者,他们有权要求了解公共部门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因此,公共部门会计的教学内容应以公共部门(包括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为主线展开,突出财务报告的阅读与分析,通过介绍财务报告的结构与内容,延伸出各具体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1] 罗伯特 J 弗里曼等著. 赵建勇等译.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理论与实践. 第1版.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4.

[2] 约瑟夫 R 拉扎克等著. 张志超等译. 政府与非盈利组织会计导论. 第1版.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3.

[3] 郭彦斌等主编. 政府与事业单位会计. 第1版. 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5.

[4] 李海波等主编. 行政事业会计. 第4版. 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 2005.

[5] 李海波等主编. 新编预算会计. 第1版. 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 2000.

[6] 王庆成主编. 政府与事业单位会计. 第2版.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7] 盖地主编. 政府会计. 第1版. 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 2001.

[8] 罗朝晖主编.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 第1版. 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5.

[9] 赵建勇主编.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 第1版.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