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会计论文范例6篇

非营利组织会计论文

非营利组织会计论文范文1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 财务透明度 基本理论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11-138-03

一、问题提出

纵观全球社会近几十年的发展,最引人注目的变化之一就是非营利组织在各国的迅猛发展。中国也不例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大量非营利组织涌现,它们在动员民间资源,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织形式。

然而,非营利组织并非“德行完美的神话”。在快速发展过程中非营利组织也出现了管理混乱、效率低下等现象,特别是各种侵吞公益财产的“公益腐败”案件的频繁发生和曝光,动摇了公众对非营利组织的信任,挫伤了公众对非营利组织的信心,公众通过慈善组织进行的捐赠降低,以慈善基金会为代表的非营利组织陷入了空前的信任危机之中。

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非营利组织财务不透明。至今国内有关管理部门对非营利组织没有公开披露财务账目和报告运营状况的要求。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2010年12月在北京的《2010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称,中国现有慈善组织中约75%的“完全不披露或仅少量披露信息”,在披露的各类信息中组织基本信息公开透明度最高,财务信息透明度最低,有近90%的公众表示对慈善信息公开不满意。

可见,当前财务不透明是制约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瓶颈,如何提高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是实现非营利组织良性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研究评述

(一)研究概况

“透明度”在自然科学中是指物质透过光线的能力。20世纪中期以来,随着企业及非营利组织规模的扩大,产权模式的变化,委托关系普遍存在于各种类型组织中,进而出现了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问题。人们在探究这些问题时发现,信息不对称是其产生的根本原因。经济学中将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定义为“缺乏透明”或“不透明”。于是,“透明度”成为社会经济管理领域中一个重要的研究论题。

财务透明度最早是针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提出的,1996年4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关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核心准则”的声明中对“高质量”的具体解释是可比性、透明度和充分披露,之后SEC及其主席Levitt 多次强调并将透明度作为一个核心概念加以使用,使财务透明度从会计信息的局部质量特征要求变为会计信息质量的总体特征要求。由此,引发了企业财务透明度的广泛研究,其研究主要围绕财务透明度的定义、财务透明度的影响因素与经济后果、财务透明度的度量等方面展开进行,形成了有关企业财务透明度的定义、企业财务透明度与宏微观影响因素的关系,企业财务透明度的评价指标与方法等一系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

然而,在非营利组织领域专门研究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的成果并不多,与财务透明度相关的成果大多散见于非营利组织评估、治理、会计理论等研究中。

张彪、向晶晶(2008)从经济学角度界定了财务透明度,认为财务透明度是与信息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是社会整体实现完全信息与完美信息的制度安排。在此基础上,从制定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标准, 研究网络环境下财务透明度提升的技术支撑, 设计财务透明度相关审计制度, 完善财务透明度相关法规四方面论述了提升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的途径。张彪(2009)进一步从数量和质量两方面设计了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的标准。祝贺、陶传进等(2008)针对汶川地震抗震救灾中的善款募捐组织设计了其公开透明评价指标体系,通过调查计算比较,发现我国基金会的总体透明度不高。欧阳璐(2011)指出产权约束机制缺乏,法律强制机制薄弱,立体监督机制尚未形成是导致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低的根本原因。

另外,有些学者从非营利组织失灵、评估、治理、财务管理等角度提出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问题。邓国胜(2001)认为应建立一种运用财务与信息透明度等标准的社会评估机制,让非营利组织摆脱因其自身公众信任缺失等原因而所处的发展困境。俞可平(2002)认为非营利组织有效治理的基本要素是合法、透明、问责、法制、回应及有效。王名、贾西津(2005)认为非营利组织财务的公开、透明和实行社会监督,是保障公益产权的重要机制,也是实现其社会责任的保障。陈少华、李静(2006)指出透明性在非营利组织运营体系中尤为重要,透明性实质上就是非营利组织披露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这些成果由于研究主题的限制都未对财务透明度问题展开系统的研究。

(二)已有研究成果的评价

1.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研究成果过少,不能满足现实需要。上述文献可以看出,目前财务透明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企业,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问题尚未引起理论界的足够重视。而从组织性质上看,财务透明度对非营利组织更重要,现实需求更紧迫,但非营利组织透明度的研究成果很少,难以满足现实需要。

虽然透明度的本质含义是一样的,但应用于不同的组织其透明度的表现、标准、形成机制等都有明显的区别。企业财务透明度的核心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其衡量标准主要体现在财务信息的形成过程和结果的质量,强调的是决策有用。非营利组织在组织目标、产权关系、运营模式、资金来源、信息使用者等方面都不同于企业,其财务透明度亦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要求,有必要单独研究。

2.对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基本理论缺乏系统研究。已有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研究成果侧重于现状分析和对策研究,缺少对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内涵、理论基础、标准、形成机理、决定机制等基本理论的深入系统研究,难以形成对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准确、深刻、全面的认识。

3.对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的衡量与分析缺乏实证研究。财务透明度,既然是“度”就应有“度”的衡量标准、方法和衡量结果。由于缺乏必要的实证研究,现有研究成果对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的现状只能从现象描述,缺乏定量的说明和分析,对影响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的因素难以有准确的把握。

4.缺乏对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形成过程的研究。财务透明度包含了信息生产者与信息接收者的动态互动过程和匹配状态,而现有研究侧重于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缺少对信息生成环节的分析,缺少对信息使用者的接收与使用效果分析,难以揭示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的本质。

三、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研究的必要性

(一)提升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需要提供理论支持

财务透明对非营利组织的作用不言而喻,非营利组织自身性质和特点决定了财务透明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首先,财务透明是非营利组织赢得公信力,获取社会资源的基本条件;其次,财务透明有利于社会监督机制的发挥,促进非营利组织自律和能力建设;再次,财务透明有利于促进非营利组织之间形成有序竞争,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

正是认识到财务透明的作用,我国一些民间组织自发开展了一系列的行动,推动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透明。2010年7月8日,由35家基金会共同发起设立的基金会中心网上线,开启了基金会通过披露信息走向公开透明,促进行业自律的进程。2010年10月第二届非公募基金会论坛主办方推出了《中国非公募基金会信息披露指南》就非公募基金会信息披露的内容、渠道、方式等提出建议。2012年1月8日,112家公益机构共同《透明慈善联合行动倡议书》,共同搭建信息披露平台,以提升公益行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另外,政府有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相关规范,如《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2006年)、《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2011年)、《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2011年)等,以加强和规范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

这一系列的举措对提升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和公信力必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认真分析这些举措,我们发现这些活动或规范主要集中在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方面,主要意义在于公开性而不是透明度。正如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BCBS)于1998年在《增强银行透明度》研究报告中指出的:“披露本身并不必然导致透明,为实现透明,必须提供及时、准确、相关和充分的定性和定量信息披露,而且这些披露必须建立在完善的计量原则之上。”“公开性”与“透明度”之间的存在着根本差异,公开只是透明的前提和基础,但公开未必透明。若公开的信息不及时、不相关就不能达到透明的要求。高透明度意味着“透过现象看本质”。因此,对非营利组织透明度的要求不能仅仅局限于公开本身。

而由于缺乏对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的研究和规范,到底披露哪些信息,披露到什么程度才能达到透明的要求,人们在理解上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了对信息透明度评价方面的差异。如学者祝贺、陶传进对抗震救灾募捐组织公开透明度的研究结果与民政部的已有评定结果相差较大。另外,若对财务透明度的形成机理,影响因素这些基本问题没有清晰的认识,在出台相关政策时难免会出现本末倒置,不能抓住关键问题,那么提升非营利组织透明度也可能只能停留在口头上。

(二)促进非营利组织会计理论创新的需要

在企业会计领域,近几十年来,对财务信息的评价经历了由高质量到高透明度的演变。这不是简单的文字变化,它深刻体现了人们对财务信息评价的理念已由注重静态的财务信息质量发展到注重财务信息的生产、传递、披露、接收等一系列动态的互动过程上,从注重财务信息的提供者发展到注重信息使用者的理解和反映上,由注重财务信息的具体特征发展为强调财务报告所有实现的信息传递效果上。这些变化对会计研究带来巨大影响,人们不仅重视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研究,更注重对会计信息生成、传递、披露、使用各环节的研究,形成了对会计信息更加全面系统的研究。

企业会计领域的这一变化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加强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问题的研究。由于财务透明度既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总体要求又是对信息形成过程各环节的规范,因此,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研究提供了非营利组织会计理论研究的新视角,有利于我们从信息使用者,信息传递过程和效果角度去研究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信息质量、信息披露机制等基本理论问题,从而实现非营利组织会计理论的创新,对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建设亦有推动作用。

四、当前亟需研究的内容和研究方法

(一)研究内容

1.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基本理论。主要包括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的内涵和外延,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的理论基础,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与非营利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等基本理论。通过基本理论的研究可以厘清财务透明与组织透明、会计信息质量、会计信息披露、信息公开等相关概念的关系,科学界定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概念,明确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与企业财务透明度的区别与联系,明确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的本质与特征,从理论上说明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的必要性。

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基本理论的研究应以公共受托责任、社会选择理论、信息不对称等理论为依据,借鉴企业财务透明度的研究成果,结合非营利组织使命、运营方式、产权特征进行研究。

2.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标准与评价指标体系构建。财务透明度评价标准是进行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度量的基础,如果没有适合非营利组织特点的良好的透明度衡量标准,就不能明确回答要达到财务透明非营利组织应该披露哪些信息,如何披露,披露到什么程度等基本问题。目前,正是由于缺乏对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的研究和规范,对到底披露哪些信息,披露到什么程度才能达到透明的要求等基本问题,人们在理解上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了对组织财务透明度评价方面的差异。因此,应对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深入研究。

3.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的度量。为全面系统的了解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现状,应采用科学的度量方法,依据我国非营利组织现有信息披露状况,对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财务透明度进行度量和分析。

4.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的决定机制。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是众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是如何影响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的,这些因素之间又是什么样的关系,最终决定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的关键因素是什么,这就是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决定机制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只有明确了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的决定机制才有可能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提升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

(二)研究方法

过去由于非营利组织很少对外披露信息,针对非营利组织的实证研究数据难以取得,因此,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的研究主要以规范研究为主,缺乏定量分析。近年来,部分非营利组织如基金会在信息披露方面已迈出了可喜的一步,2010年基金会中心网建立,开始对外披露基金会信息。目前,我国2000多家基金会的信息在该网站都可以查询到,其信息涵盖了从2007年至今基金会的基本状况、业务信息、财务信息等基本数据资料,这为研究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提供了充分的资料来源。因此,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的研究在研究方法上应更注重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的结合,做到以规范理论研究为先导,通过实证研究进一步论证、完善规范研究结论。

[基金项目:本文系山东省教育厅立项的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公共组织财务管理基本理论研究”(项目编号:J10WG15)的阶段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张彪,向晶晶.构建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提升机制的基本思路.财经理论与实践,2008(7)

2.张彪.非营利组织透明度标准探讨.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9(3)

3.祝贺,陶传进.抗震救灾募捐组织公开透明度比较.中国非营利评论,2008(2)

4.鸥阳璐.提升财务透明度,重塑社会公信力—论非营利组织的生存发展之道.中国财经报,2011.11.12

5.邓国胜.非营利组织评估体系研究.中国行政管理,2001(10)

6.俞可平.全球化时代的善治.商务周刊,2002(7)

7.王名,贾西津.基金会的产权结构与治理.经济界,2003(1)

8.陈少华,李静.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供求解读.财经问题研究,2006(3)

9.周晓苏,李进堂.从高质量到高透明度—财务报告评价的演进及启示.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09(3)

非营利组织会计论文范文2

论文摘要:非营利组织的失灵是困扰我国公益事业发展一个重要因素,理论界对如何治理非营利组织的失灵做出了积极的探讨。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对非营利组织失灵的治理进行了探索,认为加强强制性信息披露、激发自愿性信息披露、完善非营利领域的产品市场、筹资市场、管理者市场,实现三者的联动将有利于非营利组织失灵的治理。

非营利组织失灵是指非营利组织偏离社会公益或共益的宗旨,片面地以功利主义为取向,并给消费者、社会、生态带来负效应。2007年初,有媒体曾披露“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将各企业交给基金会的62万多元管理费用于日常开销,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公众对基金会诚信的质疑,社会各界强烈呼吁像基金会这样的非营利组织应该增强透明度,向社会公布相关的业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本文即从信息披露的角度来探讨非营利组织失灵的治理问题。

目前,国内外学者就信息披露与非营利组织失灵的治理进行了一定的研究。赵晋湘等提出,如同企业界的“市场失败”、政府部门的“政府失灵”一样,非营利组织的失灵正在以多种形式表现出来,应该从立法、信息管理、道德机制等方面入手进行治理[1]。马敬卫等也认为,为应对失灵,非营利性组织应该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相应的惩戒制度,完善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体制,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筹资体系,完善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道德约束机制[2]。

孙芳城等在对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进行论述时,提出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披露模式应该以绩效评价作为导向[3]。李静等分析了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对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需求与供给之间缺口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同时也对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制约因素进行了探讨[4]。

美国学者里贾纳·e·赫茨琳杰指出,非营利组织的不法行为和不善经营已经严重地削弱了公众对此类组织的信任,非营利组织缺少商业领域中的那种强制性责任机制,因而应该采取一定的规则来加以约束。赫茨琳杰提出了解决此类问题的方案:披露——分析————惩罚(dads),要求非营利组织及其管理机构向大众披露、分析、信息,同时对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组织进行惩罚。她强调,对于非营利组织,应该增加披露量化的非财务性信息,以便衡量这些组织的效率[5]。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到目前为止,除《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有关特殊行业会计制度要求非营利组织编制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外,有关管理部门只针对基金会行业出台了《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而用于规范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一套完整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

综上所述,赵晋湘、马敬卫、孙芳城等在国内较早地提出可以利用信息管理来对非营利组织的失灵进行治理,但对其实现机制并没有进行深入的探讨,里贾纳·e·赫茨琳杰的研究则比较深入,并根据美国的实际提出了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方案。笔者旨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以上问题作拓展性的探讨。

信号理论认为,如果市场竞争是充分而有效的,那么一个成功的组织通过向市场传递信息,能够将自己与其

他组织区分开来,从而可以在市场中建立良好的声誉和获得更多的资源,同时,组织管理者的能力水平将被市场所认可。在这种条件下,其他保持沉默的组织将处于不利的地位,他们将会在市场上面临严峻的挑战,从这个角度讲,市场中的每个组织都具有进行信息披露的动机。

委托关系理论也有类似的观点。该理论认为,每个组织都是由一系列的委托关系组成,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管理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委托关系,管理者为得到市场的认可或者实现心理预期,存在借助信息披露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动机,以降低获取外部资源的成本。

根据以上两个理论,在管理者市场评价机制比较健全、产品及资源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条件下,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者同样应该存在进行信息披露的动机。因为在“经济人”的假设条件下,每个人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作为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者,会按其所在的非营利组织的宗旨、章程进行经营管理,主并动将其利好信息向市场,那样可以得到一个好的市场地位,其本人也可以在市场上得到一个良好的市场评价,为其以后的发展提供积累,同时,市场也可以将表现不好的管理者逐出管理者市场。在这些条件下,非营利组织的失灵会较少地出现,因为管理者的经营不善或不法行为关系到整个组织的存亡及管理者本人的切身利益。

然而,现实情况并非如此,部分非营利组织并不愿意进行信息披露,他们并没有向利益相关者(捐赠者、公众等)提供任何信息,但每年还是可以获得许多捐赠,甚至有些非营利组织管理者对社会捐赠的违规使用,因为没有被发现,所以也并没有给他们带来不利的影响。这主要与信息的不对称性、垄断性及非营利组织管理者的价值取向相关。信息的不对称性、垄断性会使管理者的不轨行为很难为局外人所发现或识别,从而使他们有产生不轨动机的可能。非营利组织管理者的价值取向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因为并不是每个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者都将他的工作视为自己的事业或自身价值实现的平台,他的价值取向可能与非营利组织的宗旨或使命并不一致,而将这个岗位视为其谋取私利的机会。在这种条件下,像前面所述的那种在市场竞争条件下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就不再适用,而是需要强制性力量的干预,迫使他们按一定的规则进行信息披露,以便于利益相关者的使用和监督,这种信息披露称之为强制性信息披露。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使那些企图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来违规使用公益资源的可操作空间减少,从而一定程度上解决非营利组织的失灵问题,而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实现机制可借助于里贾纳·e·赫茨琳杰提出的披露—分析——惩罚(dads)的方案。

非营利组织是一种公益组织,其大部分资源来自于社会,其所有者处于缺位状态,所有者对管理者的监督在非营利组织的内部监督系统中不可能得到实现。对非营利组织管理者的监督(不包括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就只能依靠外部组织或利益相关者(政府、捐赠者、受益者、公众)来实施,而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必须借助于一定的信息,这些信息又必须由非营利组织来提供。那到底要求它们披露什么样的信息才有利于监督,从而对其失灵的治理产生促进作用呢?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各种相关的会计准则要求非营利组织提供“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张基本报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等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但仍有不足的地方。因为对于一个普通的利益相关者来说,这些报表只是一些复杂数据的罗列,他们可能无法看懂其所代表的含义,即使少数利益相关者具备了相关的专业知识,他们也无法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其具体的情况做出判断。《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也只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募捐活动的信息、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做出笼统性的规定,而对应该如何公布、公布信息的详细程度、格式等方面的内容并未做出具体的规定。

不可否认,以上政策的出台,能够对非营利组织起到一定的监督制约作用,但是单纯依靠以上笼统的规定难以起到充分制约的作用。所以,对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度作出具体规定,对治理非营利组织失灵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理论界对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研究为我们的深入思考提供了启发。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研究中,有学者提出了信息披露的指标体系:战略信息、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6]。在结合非营利组织的特性及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基于利于监督的原则,我们对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了设计,认为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审计信息、非财务信息。基本信息主要包括组织简介、组织章程、机构设置及相关管理制度等,这些信息的披露有助于利益相关者对非营利组织作基本了解,同时也为判断其经营行为是否违规提供标准;财务信息主是指会计准则要求提供的会计报表,这些信息将会反映非营利组织使用资金的整体情况;审计信息主要用于衡量财务会计信息的可信度以及组织治理、制衡状况的分析和评价,包括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监事会报告等;非财务信息主要有资助(实施)的项目、项目时间、项目当事人等,这些信息的披露能够使利益相关者对非营利组织的经营活动有更深入的了解。与财务信息相比,利益相关者更加愿意关注非财务信息,一是因为非营利组织的主要目标是完成其公益使命,而不是利润,二是非财务信息提供的是具体项目的实施情况,涉及项目实施或服务提供的每一个环节,利益相关者只须支付较低成本就能够直接了解。

基于以上四个方面的信息,利益相关者就能够比较容易判断一个非营利组织是否存在不合理的经营行为,其管理者是否在遵循组织的宗旨,进而决定自己的捐赠行为。在信息社会,信息传递速度快于以往任何社会,非营利组织的违规行为能够很快在利益相关者中间传播,最终导致非营利组织困境的到来。这种惩罚(政府制裁、捐赠者撤回捐赠、潜在的捐赠者改变决策、公众丧失信心)将会使部分掌管非营利组织并存在不良动机的管理者不得不有所顾忌,从而降低非营利组织失灵的程度。

从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加强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披露有助于其失灵的治理,但是要改变目前的现状,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主管部门还有许多事情要做,主要包括:

第一,完善立法,加强非营利组织信息的强制性披露。在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非营利组织管理者的经验不足,则需要一定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和引导。此外,有些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者并不认为组织的信息披露是组织发展的当务之急,甚至有些非营利组织管理者为了一己之私而拒绝或不愿意将组织的信息进行披露。从这个角度讲,就需要强制性力量来约束非营利组织的行为,借助于法律法规来明确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义务,并对拒绝履行义务的非营利组织进行惩罚。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要实现信息披露在非营利组织失灵治理方面的作用,完善配套的法律制度成为迫切的需要。

第二,引入竞争,激发非营利组织信息的自愿性披露。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的非营利组织,其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如行业的垄断、地域的垄断、资源的垄断等,这种因素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非营利组织管理者披露信息的自觉性。按照信号理论和委托关系理论,管理者存在通过信息披露来显示自己和降低成本的动机,但那是以市场竞争为前提条件的。在垄断条件下,非营利组织管理者可以依赖于自身的垄断优势得以持续经营并获得资源,但是这样会降低公益的效率。因此,在非营利领域引入竞争,将非营利组织推向市场,将迫使非营利组织为获得好的市场地位而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从而有利于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减少非营利组织的失灵。

第三,完善非营利领域的产品市场、筹资市场、管理者市场,实现三者的联动。信息披露对非营利组织失灵治理的实现主要依赖于惩罚机制:行政惩罚、市场惩罚。行政惩罚是指相关管理机构按法律法规对非营利组织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这种惩罚的方式操作起来相对容易。市场惩罚则主要依靠市场的力量对非营利组织不合理的经营行为做出惩罚,但是这种惩罚的实现需要产品市场、筹资市场、管理者市场之间联动。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假定某个非营利组织将捐赠者的捐款用于改善员工福利(内部分配),而没有用于捐赠者所关心的公益项目,经过一段时间后,捐赠者可能会发现他所关心的公益项目并没有改善(非营利组织可能并没有向市场提供公益产品或只提供了低质产品),他会认为该非营利组织在整个过程中存在欺骗行为,产品市场上的这个不利消息很快在利益相关者之间传播。此时,该非营利组织就会发现以前稳定的捐赠者已经丧失了往日的热情,使得筹资变得异常困难。管理者市场也迅速对该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者做出评价,认为该组织的管理者的职业道德值得怀疑(因为他所管理的组织背离该行业的基本准则),从而使管理者处于不利的地位。由此可见,信息披露作用的充分发挥有赖于以上三个市场的发展、完善和三者之间有效的联动。

注释:

①本文受到湖南大学陈晓春教授主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70172019);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5jj30213);湖南省软科学资助项目(05zk3053)等项目的资助。

参考文献:

[1]陈晓春、赵晋湘. 非营利组织失灵与治理之探讨.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03(2)

[2]马敬卫、杨同卫. 非营利性组织失灵的原因及对策研究. 中国医学伦理学,2005(6)

[3]孙芳城、王海兵等.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及会计信息披露. 财会月刊,2006(21)

[4]李静、万继峰. 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现状解读. 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 2006(2)

非营利组织会计论文范文3

逻辑起点是指进行某种逻辑体系所要依赖的最本源的理论,抓住逻辑起点,对研究效率的提高和研究对象的准确把握有重要作用。一般而言,逻辑起点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与研究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关系最为紧密;二是能够概括研究对象的内在规律和外在矛盾;三是能够体现研究者的想法和意图。而作为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理论框架的逻辑起点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能够将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系统与其会计环境联系起来;二是能够将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活动联系起来;三是能够对与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有关的抽象范畴进行推理研究。所谓契约,是指由双方一致同意而产生的一种相互之间的约定,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不完全契约理论一般是指由于交易中各种不确定因素存在而导致了契约不完全,特别是那些与专用性投资有密切关系的契约,其不完全性更为明显,由于契约不完全性的存在,一般会导致“剩余控制权”问题的出现。契约不完全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由于契约条款中语言表达模棱两可或者不清楚而导致契约不完全;其二,由于契约当事人的疏忽未将有关事宜在契约中进行明确规定而导致的契约不完全;其三,由于签订契约时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契约不完全。显然,不完全契约理论满足作为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理论框架的逻辑起点,其原因有:一是它能够通过签订契约将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系统与其会计环境联系起来;二是它能够通过契约的履行将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理论研究与实践活动联系起来;三是它能够通过契约的不完全性对与非营利组织有关的抽象范畴进行推理研究。不完全契约理论表明非营利组织作为公共资源的提供者和捐赠者之间的受托与委托关系,其实就是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也是不可能完善的,捐赠者在捐赠资源时会与非营利组织会签订相关契约,明确指定资源的用途,但是随着环境的变化,当捐赠者预期的意图不能按照契约实现时,由于不完全契约的关系,与这笔捐赠资源有关的剩余控制权问题就产生了:在预期目标不能实现时,非营利组织可能会将这部分资源用来资助其他的组织活动,或者私自挪用或盗取这笔资源,无论非营利组织采取什么行为,其结果都是没有按照捐赠人的意图来使用这笔资源,即捐赠人的意图无法实现,此时,捐赠人必然要求非营利组织披露全部有关资源使用与去向的信息,而非营利组织也必然粉饰或者捏造信息,二者矛盾由此产生,很可能引发法律诉讼活动,由于信息披露不完全以及经济环境的复杂,使得司法机关人员无法准确判断诉讼活动的性质及相关的赔偿事宜。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确定不完全契约理论是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研究的理论基础,也就是说,不完全契约理论可以作为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理论框架的逻辑起点。

二、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理论框架比较分析

(一)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目标与一般会计目标比较

(1)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目标与一般会计目标的相同点。二者都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根据组织的运营适时记录运营信息,组织发生经济纠纷或者法律纠纷时,这些数据都可作为参考证据交由法院和检察院检察。(2)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目标与一般会计目标的不同点。二者的不同点主要在于侧重点不同,虽然二者都可以在出现经济纠纷或者法律纠纷时作为证据,但一般情况下,一般会计主要记录日常的财务信息,但随着经济活动的发展,一般会计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已经超脱了记账、开凭证的传统模式,形成了对经济决策和管理具有举足轻重的信息系统:一方面,一般会计信息的形成,对于管理者管理非营利组织具有重要作用,不仅可以使非营利组织经营状况有一个系统的记录,而且捐赠者可以通过这些会计信息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监督;法务会计的目的总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向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案件审判有关的信息;二是向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解释性信息,加深使用者对报告的理解;三是向非营利组织报告使用者提供与已有交易有关资源的详细信息,包括资源的使用、使用的详细时间和地点等问题,以上三个目标是对国际上法务会计目标的概括总结,但对于我国而言,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的目标则比较单一,主要就是为法庭审判服务。

(二)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假设与一般会计假设比较

(1)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假设与一般会计假设的相同点。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作为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它们的假设条件必然会有所相同,对于会计假设,目前普遍认同的是会计主体、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和持续经营四个方面,法务会计与其相同的假设条件只有在会计主体假设和货币计量假设这两方面,也就是说二者的会计工作都是为特定的单位或组织服务,在会计计量时都使用统一的货币单位记录经济业务、编制会计报表。(2)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假设与一般会计假设的不同点。首先,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假设与一般会计假设在会计分期和持续经营两个方面存在不同,在会计分期方面的不同表现在:一般会计的会计分期假设是指将会计主体持续不断的经营活动人为的划分为几个会计期间,从而更方便的向有关方面提供相关信息,而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可以是在某一个会计期间也可以是在若干个会计期间来处理与法律相关的非营利组织会计事实;在持续经营方面的不同表现在:一般会计的持续经营假设是指经济组织在可以预见的未来能够一直经营下去,不会面临破产,而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则是要求查清楚法律事项涉及的相关会计事宜,与该会计事宜对应的非营利组织可能目前还没有破产,可能还能持续经营下去,也可能已经破产。其次,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的假设条件还包括欺诈留痕假设、可验证性假设和职业谨慎假设。其中,欺诈留痕假设是指非营利组织中的任何欺诈行为都不会永久的不显现,或早或晚都会通过某些证据而最终显现出来;可验证性假设是指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人员收集和整理的文件或者财务资料都是可以得到验证的;职业谨慎假设是指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人员在自己的职责能力和知识范围之内来解决或鉴定相关问题。

(三)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原则与一般会计原则比较

(1)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原则与一般会计原则的相同点。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受目标和假设的影响,与一般会计原则也存在一些相同的方面,二者都必须遵循合理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二者的侧重点不同。(2)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原则与一般原则的不同点。由于法务会计自身的特点,它既与一般会计原则存在相同的地方,也带有一些法律原则的影子,因此,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原则与一般会计原则的不同在于它具有自己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它除了具有真实性原则之外,还具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合理性与合法性兼顾原则、以沟通协调为主诉讼为辅原则、排伪法原则以及独立、公平、公正原则,其中法务会计的真实性原则是要求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人员经过各种程序和工作得出的结论是真实可靠的,一般会计在这方面主要是要如实反映经济情况;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在做出判断时,不能仅根据文件资料,还要以法律为依据,一般会计在这方面主要是指以经济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不仅要遵循合理性原则,还要考虑合法性原则,即在法庭上必须提供证据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主体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提供的证据必须合法,必须是通过合法途经收集来的;以沟通为主诉讼为辅原则是指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在双方当事人出现矛盾时要以沟通协调为主,即使在诉讼支持业务中,也应该首先进行沟通协调工作;排伪法原则是指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人员可以通过研究事物的规律等方法来排除一些伪证;独立、公平、工作原则是指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在工作过程中应该公平、公正,表达意思要以事实为依据,并根据事实独立工作得出结果。

(四)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工作程序方法与一般会计工作程序方法比较

(1)二者在工作程序与方法上的相同点。二者在工作程序上的共同点就是都必须遵循相应的程序,但具体程序又有所区别,在工作方法上二者的相同点是都需要使用审计方法和财务会计的主要方法。(2)二者在工作程序和方法上的区别。首先,在工作程序上的区别。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四个阶段:接受委托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结束阶段。其中接受委托阶段主要指与委托人见面,了解委托事项,根据相关准则签订相应的委托书,将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人员的责任予以明确;准备阶段是指在接受委托之后,所做的各种前期准备工作;实施阶段是指对准备阶段收集到的各种材料和文件进行验证、判别和分析;结束阶段是指对案件事实真相给出最后结论和鉴定的阶段。而一般会计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六个依次衔接的过程: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根据收付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明细分类账;根据记账凭证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期末根据总账和明细分类账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其次,工作方法上的区别。非营利法务会计的很多方法都是一般会计所不具备的,这些方法主要为:侦查技术、询问技术。其中侦查技术是指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人员在进行有关事实的调查时,需要综合运用审计和法律等知识,因此,一般都会使用到法律上的侦查技术;询问技术是指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人员通过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而获得证据的重要方法。

(五)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报告与一般会计报告比较

(1)二者在报告形式上的比较。二者的相同点是都需要遵循一定的格式,都有自己的规范要求。(2)二者报告形式的不同。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的报告形式与一般会计的报告形式不同,但都必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报告的目的、采用的步骤和应用的方法、展现事实及相关的推理、得出结论、最后是法务会计工作人员的签名、报告日期和报告地点。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报告披露有一些问题需要注意:一是要尽可能引用法律法规,二是要尽可能采用大多数人都能接受的观点,三是要尽可能提高报告被采纳的可能性,四是不能透露与诉讼无关的机密信息;而一般会计的报告形式主要是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其中会计报表是指以表格的形式来表现的企业财务状况、经济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文件。通过以上的比较分析,概括出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理论的一般框架,如图1所示:

三、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理论框架构建关联问题

(一)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主体资格问题

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主体是指所有从事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这些单位和人员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提供相关的法律支持服务,或者进行各种与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案件、经济案件或法律案件有关的调查工作。国外对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主体资格有明确的规定,如美国和加拿大都明确规定法务会计人员在具备熟练的法律知识和财务知识的基础上,还要拥有丰富的从业经验以及较高的工作能力,在英美国家,只有取得一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或者特许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才能从事法务会计。一般而言,我国的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主体可以分为民间和政府两类:民间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参与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活动的注册会计师和司法机关及国家审计部门及其专业人员,但是,我国对于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主体缺乏规范的资格认证制度,为了推动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的发展,一方面,我国应该学习英美国家法务会计制度,成立专门的法务会计职业联盟,培养专业的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人员以满足我国法治化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通过职前教育和在职培训两种方式来进行;另一方面,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资格认证制度,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资格考试来确保选取人员具备从事这一行业的资格。

(二)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行业标准问题

任何一个行业的运作,都必须参照相应的行业标准,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工作的开展,也同样需要一个合理的行业准则作为指导,以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任务,规范相关从业人员的行为。在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行业的运作,不仅要遵从道德规范,还有相关的职业准则对其进行约束。与英美国家相比,我国缺乏相关的行业规范,缺乏专门的准则,以致于主体资格、责任和义务等都不明确,加大了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工作开展的难度。因此,促进我国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的健康发展,必须借鉴国外经验,再结合我国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特点和发展情况,制定出符合我国情况的法务会计行业标准。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建立科学的行业标准还有一定难度,主要是由于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内容和种类比较简单,无法建立全面的行业标准,只有参照国外或国际的相关准则,结合法务会计鉴定技术标准,来指导我国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的工作,但是为了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的长远发展,有必要制定科学合理的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准则。

(三)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相关人员法律责任问题

非营利组织会计论文范文4

【关键词】慈善组织 非盈利组织 信息披露

一、前言

随着1980年以来,中西方民间非营利组织迅速发展,成为政府、企业之外的第三势力,开始广泛参与各个领域的活动,人们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研究也不断深入。但是,现有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尤其是我国关于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起步比较晚,其研究也仅限于初浅的理论层面,缺乏大量的深证研究。本文试图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从非盈利组织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必要性、现状、制约因素几个方面来探讨我国非盈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供求分析

(一)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需求分析

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需求者包括:资金提供者、受益权人与实际受益群体;捐赠资产来源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及社会公众;政府管理机构;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当局。不同的信息使用者所关注信息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捐赠者关注捐赠资产是否被用于组织的公益事业,受益者则关注是否得到应有的效益保障,监管机构关注组织的运作是否合法合规;现有捐赠者关注组织的运营效率与效果,而潜在捐资者则关注组织是否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个人捐赠者更多考虑自身贡献的满足程度,而机构捐赠者则会考虑捐资能为机构本身带来的社会效益。

(二)非盈利组织会计信息供给分析

陈少华、李静分别从契约论和信号传递理论的角度对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供给进行了分析。从契约论的角度,可将非营利组织视为一组契约的组合,契约的缔结方(捐赠者、会员)与管理层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为了防止组织内部发生“偷懒”与“贪污”等行为,资金提供者会在协议中要求管理者向其提供会计信息。但在实际中,由于不同缔约方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往往存在不同侧重,导致非营利组织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从而降低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因此,有必要对非营利组织通用的财务报告予以规范,以满足大多数外部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

三、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非营利组织会计记录不规范

由于非营利组织具有非营利性,日常财务活动不像一般企业那样频繁,因而会计工作不受重视。一些非营利组织的日常财务活动缺少必要的原始记录和初始计量;一些应当建账的单位不建账或科目混乱,不按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使用凭证和账簿以及编制会计报表。非营利组织日常的会计记录也以简明方便为原则,对很多记录方式和报表编制进行了简化。非营利组织账务的简化有很大的随意性,缺乏科学的理论依据。

(二)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有用性低

由于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太少,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如何、高级职员的报酬是多少P、支出中用于组织自身建设费用与用于救助和扶贫等项目费用的比例是多少、享受税收减免的数量等信息使用者非常关注的信息几乎没有。也就是说,按照规定披露的会计信息,并没有根据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另外,非营利组织按照国家制度的规定也向外披露了不少信息,但这些报表中的信息几乎引不起信息使用者的兴趣,也就是说披露的信息可用价值很小。

四、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完善

(一)强化政府和委托人的监管意识

虽然有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等机构,但是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主体庞杂,监管主体的多元化反而造成了实际上的监管力量分散、无监管合力、无监管主体的局面。并且政府机构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监管更多是针对其行为,而不是针对其财务情况。笔者建议,政府可以设置专门机构或部门统一对我国非营利组织进行财务监管。同时,针对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监管主体缺失导致对受托人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和监管变得很薄弱,监管的薄弱又会导致人滥用资金或将资金投入高风险的投机性活动的可能性增高的弊端,强化委托人的监管意识,使其具备主动监管的内在动力和社会责任感是完善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外在驱动力。

(二)统一、健全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体系

虽然我国已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公益事业捐赠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监督非营利组织的运作和活动。然而随着社会的持续发展,这些法规并不再适用于现在的社会、经济现状。另外,这些制度多以完成基本的会计确认、提供一定形式的财务会计报告为核心内容,而忽略了对会计信息的审计、 鉴定等环节的实质性规范。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以便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公益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加大对会计信息失真行为处罚力度,强化外部监督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和规章,加大对造假者的处罚力度,使其造假的预期成本大于其造假的收益;对外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使造假者无利可图,从根本上遏制操纵会计信息的行为发生。在对相关会计人员、有关非营利组织领导及会计主体进行惩处的同时,应进一步加大社会中介机构的整治和规范,强化行业自律监督体系,加强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其出具不真实、违背审计准则的审计报告,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并对会计信息使用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参考文献:

[1]宋佳.贺小娟.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规范化研究[J].人民论坛,2010,(11).

非营利组织会计论文范文5

论文摘要:文章在阐述非营利组织费用误报的危害性的基础上,分析非营利组织费用误报的原因并提出治理对策,以促进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部分非营利组织会计实施中的非理性行为越来越多,普遍存在重视资金筹集,忽视费用核算与管理的问题。如有些非营利组织虽然从事筹资活动,但是其筹资费用却为零;有些组织只有管理费用却没有业务支出等等。为了使非营利组织能更好地完成组织使命,使有限的资源充分发挥作用,吸引更多的资源投入,提高组织的决策能力及组织成员的服务效率,应加强对非营利组织费用误报的治理,满足国家、社会、消费者等各方面的需求。

一、非盈利组织费用误报的危害

(一)危害非营利组织本身的生存和发展

非营利组织的特征之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所谓不以营利为目标,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活动过程中所获取的收入,必然服务于组织的基本使命,向社会提供更多数量和更高质量的服务,以保证组织长期健康发展。但如果非营利组织不考虑经济效果、低效高耗,将使非营利组织长期入不敷出,组织原有的规模和服务能力萎缩,影响出资人的信心,社会公信力的下降,使其难以从外部获得充足资金来改变现状,组织的生存和发展难以维系。

(二)导致社会资源误分配

非营利组织不具有营利性特征,但其披露的财务信息却具有经济后果和财富分配效应,是引导资财提供者做出捐助决策时的最主要信息,对相关比率的操纵可能导致捐赠者费用的误分配。

(三)降低非营利组织的决策能力

会计信息是投资决策的基础,非营利组织的费用误报及其对财务报告的操纵将不能正确反映组织开展的各种项目利用资源的效益情况,可能导致其资源不能被有效利用,不利于组织活动和管理的改善,难以找到提高效益和竞争力的关键点和进行正确的决策。

(四)无法全面公允地考核非营利组织员工的工作绩效

合理的费用核算能提高组织成员有效利用有限资源的意识,发挥成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服务的效率。费用误报将导致非营利组织无法全面公允地考核组织成员的工作业绩,难以调动所有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非营利组织费用误报的原因分析

我国非营利组织费用误报既有外部环境的影响,也与组织的人员素质、道德观念以及组织内部的运行机制有关。其主要原因有以下方面:

(一)非营利组织的问题

委托-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在这种契约关系下,一个人或更多的人(即委托人)聘用、授权另一个人(即人)代表他们的利益来从事某些活动,人则通过完成委托人指定的活动而获取应得的报酬。由于契约不可能无成本的签订和实施,所以无论所有权结构如何,大多数组织都面临问题。在营利组织中,负责经营决策的管理者与委托人具有不同的利益目标函数,且有追求自身效用函数最大化的倾向,在过程中存在着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于是产生了问题。

经济学家认为在非营利组织内,由于不存在享有转让净现金权利的人,因而不存在剩余索取权。剩余索取权的缺失避免了资源提供者和剩余索取者之间的问题。然而,剩余索取权的缺失却没有消除其他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且与营利组织相比,非营利组织的委托-问题比营利组织更为严重。管理者可能会有各种理由来消耗比有效提供产品或服务所需资源更多的资源,从而产生成本。如果管理者不能被捐赠者有效监督,成本可能会加大。捐赠者认为根据业务支出比率对管理者进行管理补偿是实现捐赠者和管理者目标一致的一种途径,当管理者的效用最大化时捐赠者的效用也达到最大化,从而降低了成本。当会计信息被用来作为确定管理者薪金和捐赠者的决策依据时,管理者是很乐意披露能够表明非营利组织是有效运行的会计信息的。许多关于营利组织的研究表明:当根据财务指标来确定管理者的奖金时,管理者有为了提高薪金而操纵盈余的经济动机。国外研究表明在非营利组织中管理者为了提高薪酬在财务报告中有费用误报现象,将发生的一些费用从筹资费用转入业务支出。

(二)评估制度不健全

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取决于资财提供者的捐助。为实现筹资目的,非营利组织有内在动力向潜在的资财提供者提供能反映其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财务报告。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非营利组织向使用者提供反映组织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等方面的财务信息,但是并没有一个评估机构能够提供科学的、可操作的资金使用效益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资财提供者捐赠决策的依据。资财提供者,包括政府、企业、国际性机构、私人等,他们一般都远离非营利组织的日常运作及项目开展,在他们决定是否对某一非营利组织进行捐助时,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是其决策时的主要信息依据。许多研究表明,捐赠者使用会计指标(业务支出比率和筹资费用率)来监督非营利组织的效率,以确保捐赠资源的服务关系和帮助他们进行捐赠资源的分配决策,捐赠额随着业务支出比率的提高而增加,随着筹资费用率的下降而增加。评估制度不健全为非营利组织披露虚假不完全的财务信息提供了条件。

(三)会计准则中关于费用确认的规定比较笼统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六十二条规定:费用按照功能可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的,而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上述规定比较笼统,并没有提供具体指导和分配方法,在费用分配上只是要求分配方法必须合理、系统并且要符合一致性要求,但没有要求或建议使用某一特定的分配方法。而且非营利组织活动的协作性较强,各类资源的共享程度高,各项投入具有综合性,致使非营利组织的间接费用较多,直接费用较少,共同性费用多,无论是共同费用水平的改变还是分配标准的改变都会改变业务支出比率。因此这一规定难以起到充分制约的作用。

(四)非营利组织关于财务信息披露决策的权衡性

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的质量与其管理水平、资金运用能力、项目执行效果等有如下关系:真实完全的财务报告揭示出该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较为成熟完善、资金运用能力较强、项目执行效果较好,反之则相反。目前各种相关的会计准则要求非营利组织提供反映财务状况和资金运作情况的信息,《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也要求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募捐活动的信息、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透明度,能够对非营利组织起到一定的监督制约作用。但是对应该如何公布、公布信息的详细程度、格式等方面的内容并未做出具体的规定。研究表明非营利组织同上市公司一样会利用谨慎性原则来管理财务报告结果。非营利组织可能出于以下目的而避免报告下降的业务支出比率:研究表明捐赠额与报告的业务支出比率是正相关关系;如果业务支出比率下降或较低,慈善机构很可能招致不利的压力和监督部门的关注,尤其是业务支出比率低于规定标准(Gold 1993;Schuman 1993;Barrett 1999);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与业务支出比率是正相关关系(Baber等2002)。非营利组织也有避免报告提高的业务支出比率的动机。Lee Cassidy——一位非营利组织的执行理事——透露慈善机构避免报告提高了的业务支出比率至少有两方面因素:如果组织在以后不能维持这一比率,管理者将不得不向捐赠者和理事会解释原因;政策制定者干预的可能性可能会增加,政策制定者可能会怀疑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支出比率是否太高或者会自动提高他们的业务支出比率;其他原因,如为了避免对其营利性项目缴纳税收而对其财务结果进行操纵等。非营利组织在选择财务信息披露方式的过程中会考虑以上因素。

(五)会计人员综合素质较低,管理理念缺乏

我国非营利组织人事行政化倾向严重,而且对内部最高管理者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致使他们权力过大,任人唯亲,聘用的会计人员素质较低,缺乏专业知识和管理理念。少数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沦丧,无原则,甚至串通作弊,丧失法律观念。

三、非营利组织费用误报的治理对策

为促使非营利组织披露真实完全的财务信息,增强其社会公信力,吸引资财提供者做出稳定而持久的捐助,推动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

(一)强化组织内部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信息不对称加大了非营利组织的委托人准确地判断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使得人的财务行为可能偏离社会公益最大化的组织宗旨。为了最大限度地规范人的财务行为,委托人必须设置一套有效的制衡机制来规范和约束人,即建议在非营利组织中引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竞争机制,以加强组织内部的分权与制衡,从而降低成本,使管理者能够以社会公益最大化作为活动原则,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和经济资源使用效率,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利益需求。

(二)完善外部评估制度

外部评估包括政府评估与独立第三方评估。由于政府是惟一具有法律权威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监督与评估的部门,所以应加强政府评估。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政府评估机构与制度,可以考虑在民政部门中设立一个专门进行非营利组织评估的机构。由于政府监督的能力有限,而且当政府管制过大时容易限制遵纪守法的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鼓励成立类似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结合当前我国非营利组织客观存在的问题,建立一套适合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评估框架,即建立一套包括对非营利组织问责、绩效和组织能力进行全方位评估的评估机制,用以检验所有非营利组织,定期公布结果,让社会大众了解各非营利组织的资金运作能力,为资财提供者提供决策依据,同时又可促进非营利组织公平竞争。

(三)健全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

完善非营利组织活动成本确认方面的规则,对非营利组织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分配共同成本提供更多的定义方法和指导,以及当共同活动不满足分配一部分成本给项目时,那么跟共同活动相关的所有的成本都必须被确认为筹资费用,以降低费用误报的可能性。完善会计法规体系,强化领导者法律意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制度上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可靠。

(四)健全非营利组织对公众的报告制度

理论界有大量关于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方面的研究,有学者提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指标体系应包括战略信息、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考虑到非营利组织的特性及相关法规以及便于监督,笔者认为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内容至少应该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审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四个方面的内容。根据这些信息,利益相关者就能够比较容易判断一个非营利组织是否存在不合理的经营行为,其管理者是否在遵循组织的宗旨,进而决定自己的捐赠行为。

(五)加强会计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

专职会计人员对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具有很大的作用。首先应聘用具有深厚专业知识、高超技能且有高度责任感的会计人员来承担促进非营利组织会计健康发展的责任。当然非营利组织的投资者也可以通过聘用外部会计人员来实现对组织的监督,外部会计人员独立于组织,能为组织出具真实的会计信息,形成出资者与企业,出资者与会计人员两组平行的委托关系,使投资者能有效监督企业的财务状况。其次要加强非营利组织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掌握现代管理知识和手段,熟悉财经法规,增强法制意识,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朱珊珊.论非营利组织诚信缺失的治理[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11).

2、周美方.论非营利组织治理理论与我国非营利组织治理的方向[J].经济纵横,2005(8).

非营利组织会计论文范文6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12)05-0105-04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 预算管理十分薄弱。非营利组织预算编制方法落后,表现为预算数据不能有效反映资金的需求。预算编制中,采用基数加增长的预算编制方法,这种对资金的分配方式将原有的支出指标作为基础,对原有的资金结构及供给范围进行了限定,实际上是以承认既得利益为其基本前提,因此对资金的支出结构及攻击范围的调整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这种资金预算编制与分配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上一年支出的增加,造成资金分配的不公及资金浪费,达不到资金的使用效果。

2 收支管理随意松散。非营利性组织收支管理表现为资金收入管理及资金支出分配管理两大方面。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主要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开展相关业务及其他方面的活动而获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分为非自创收入与自创收入,非自创收入是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拨款与社会捐赠的收入,自创收入是非营利组织通过提品和相关的劳务而向消费者收取的收入或者从受资方获得的收益。非营利组织对服务性活动取得的收入管理相对松散,表现为收费标准不统一,有一定的随意性,在标准制定的过程中,没有进行深入的市场调研,往往收费有些偏高,但也在一定范围内会出现收费过低的现象。

3 资产管理相对混乱。非营利性组织对资产管理也表现出相对混乱的局面,资产管理随意松散,最为突出的表现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不严格,会计数据账实不符,导致资产的流失;购入资产求大求新求高档,在未经过科学分析的状况下,盲目购置新的资产,使得购置资产闲置不能用,使用效率相对较低:一些已经转让的固定资产没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对提折旧固定资产少提折旧或者不提折旧。在资产管理过程中还存在对资产混乱支配的状况,甚至大部分资金的使用范围已经严重背离了其原有的价值定位,对组织本身的持续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因此有些非营利组织已经违背了其原有的发展理念,失去了其肩负的社会使命及存在的基本意义。

4 财务透明度低。非营利性组织受其性质的影响,其财产归公益法人所有,也就是抽象的公众,出资者与经营者分裂开来,难以形成有效的责任监督机制。此外非营利组织并不直接与收益相挂钩,财务报告没有实质性的意义和价值,所以非营利性组织通常情况下无需公开其年度财务报告,造成内部财务管理机制不明确,财务管理透明度较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资金提供者的积极性,同时也降低了组织的信任度,不利于非营利性组织的持续发展。

5 绩效评估无法进行。绩效评估通常以利润作为其衡量指标,但非营利组织受其公益属性的引导,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不存在利润指标,所以对其进行绩效评估显得比较困难。衡量非营利性组织业绩的主要标准是社会效益,而社会效益某种程度上讲是一个质性的指标,管理者很难评定社会绩效,到目前也没有一套科学适用的评价指标来衡量非营利组织的绩效,形成非营利组织内部不注重资金使用效率,财务管理可有可无的局面。

二、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问题的成因

1 财务管理制度缺失。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需要依法依规进行,作为组织内部财务管理依据的规章制度至少应该包括:会计制度(或准则,下同)、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会计制度规范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正确反映非营利组织的资金运动;财务制度规范非营利组织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保证资金使用效率与效果。内部控制制度则是提高非营利组织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组织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综合性制度。我们不难发现,政府对于企业的经营活动的法规制度比较多,如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相比企业而言,政府层面对非营利组织在制度建设方面做的不多,目前针对非营利组织财政部颁布实施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但没有针对非营利组织的财务通则或规则,也没有出台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2 理论研究不充分。众所周知财务管理在企业中得到广泛而深入的运用,这得益于财务管理理论的研究。当前对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研究非常深入,涉及企业资金运动的各方面,各种分析、预测、决策、评价的方法及模型层出不穷,各种财务管理的理论被提出并运用于实践,不同理财的观点碰撞出智慧的火花,让企业财务管理的理论体系更加完整,内容越来越丰富。而非营利组织在财务管理方面的研究却十分稀少,所见到著作数量不多,且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均不够,有的就是套用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的一些思路与方法。从发表的论文来看数量不少,但论述基本上是就事论事,没有提高到理论层面去考量,其对实践的指导意义不大。还有一些论述引用的一些外国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理论与方法,但这些方法能否为我国所用还需要时间和实践进行检验。

3 专业人才不足。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规模较小,运行机制不完善,人员福利待遇较低等劣势,因而对高素质的专业人员没有太大的吸引力,使得财务人员由非专业人员兼任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造成组织财务水平低下,管理混乱,高素质财务管理人才的缺失与财务管理在组织管理中所占的重要地位极不相称的现状存在。另外,由于组织领导对财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足,造成财务管理人员的岗位配置上存在严重的失衡。很大一部分组织在财务管理的岗位上只安排会计和出纳两人,高水平财会人才的缺失,非营利组织内部怎么可能做好财务管理工作。伴随人才缺乏的后果是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能力不足,又使得组织的筹资能力降低,导致组织财务困境的加剧,组织难以持续发展。

4 缺少有效监督。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不力,主要体现于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方面。从外部监督看,政府有关部门并没有建立起能够对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的机制。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支出与使用,资产投资、收益与处置等重大财务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应该监督什么,如何实施监督等均无详细具体的规定,造成各非营利组织资金使用不可能是规范的。出资者在交出资金所有权的同时往往也交出了资金使用的监督权,因此并不会关心资金的应用途径和使用效率,也不会对组织的运作和管理情况给予更多的关注。新闻媒体的监督应该是一种有效的方式,但大部分时间里因非营利组织缺少新闻热点,往往会被忽视,加上非营利组织中的财务活动往往被内部人掌握,媒体对财务活动不会知悉太多的信息,也会造成监督的力度有限。

从内部监督来看,因非营利组织内部规章制度不是很健全,对于财务活动的监督也会难度很大,内部审计、内部牵制的机制的建立不尽如人意,甚至有的非营利组织内部就不设置相应监督机构。

三、改进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对策思考

1 抓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建设。政府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是当务之急。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工作的管理机关应该领导此项工作,这在我国是有先例的。我国内部控制相关法规就是在财政部牵头下联合其他四个部委完成的法律规范,对于完善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起到规范和指导的作用。作为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活动,政府部门可以出台一部类似《企业财务通则》的部门规章,对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活动做出原则性规定,以规范和约束非营利组织资金的筹措、使用、管理、评价及信息披露等行为,让非营利组织在进行管理中有法可依,让执法与监督者有检查和执法的依据。这项工作十分必要,也迫在眉睫,但政府的立法有其自己的时间表,其他单位或个人很难改变。作为广大的管理专家、学者和工作人员只能更多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多种场合进行呼吁,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渗透,以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促成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的协会或会计学会相关分会可能是在近期内发挥作用的主力,他们可以利用行业协会这一组织,组织相关专家、学者深入到非营利组织中去,与这些组织内部的工作人员一起,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找出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进而出台一些具有导向性的行业规范,来指导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尽最大努力消除非营利组织在财务管理方面普遍存在的弊端。这种做法在当前最可行,容易操作,针对性也较强,应积极发挥这些自律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尽快完成相关工作。

需要说明的是,在当前政府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协会也没有出台指导性文件的环境下,非营利组织制定适合于本单位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更为必要,甚至成为唯一作为组织内部进行财务管理的依据。作为非营利组织的领导者,应该充分认识到在财务管理方面建章立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非营利组织资金的管理纳入规范体系中来。完成这一工作对于非营利组织来讲是比较艰巨的,会遇到较多的阻力,其效果也可能不会太理想。究其原因,一是思想因素,有的领导人不愿意去建立严格科学的管理制度来规范约束资金运用,更害怕被制度捆住手脚,削弱自身权利的行使,如此一来组织自身就没有建立规范制度的积极性;二是条件因素,非营利组织确实在这方面存在着短板,很可能一时间难以制定出一套完整的、合理的、切实可行的财务管理制度。虽然如此,但不能因此而放弃非营利组织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也不能求全责备,应该允许非营利组织在实践中探索,采用分步走的方式将相关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

2 加大理论研究的力度。加大理论研究的力度是改进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基础措施。通过理论研究搭建起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体系,找到管理好非营利组织资金的依据,设计出适用于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方法与途径,创建出评价非营利组织实现社会效益的指标体系等来指导具体的实践活动。要做好理论研究工作,一方面需要有组织和领导,另一方面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笔者认为从组织和领导角度来看,其主导应该是各级财政部门,因为在会计法中明确规定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会计工作。高校是承担这一任务的研究机构,高校与各级财政部门组织行业协会、会计学会相关分会以及非营利组织进行广泛的合作,深入到非营利组织的实践中去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结合当前法律规定,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与手段,探索一条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新路子,理论上形成体系,其完善程度不亚于企业的财务管理,进而从根本上解决非营利组织资金管理缺乏理论指引的现状。从资金支持角度来看,应该以行业协会和会计学会相关分会资助为主,财政资金支持为辅的方法,通过科研立项的方法充分利用社会研究资源,特别是高校的研究能力,力争在尽量短的时间内拿出研究成果。

3 强化财务管理教育与培训。解决非营利组织资金管理问题需要人才支持,而人才离不开教育与培训。从当前我国高校财会专业的课程设置来看,其课程体系中讲授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极少,即便个别高校中开设了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课程,也因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理论研究水平不高,造成学校在这方面的教育水平不高。目前开设了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课程的学校,使用的教材水平不高,特别是对于如何有效管理资金,做好预算管理等具有显著指导意义的东西并不多,教材中往往借鉴我国事业单位的一些东西,还有照搬一些企业财务管理的内容进行拼凑,没有形成独立、完整的教学内容。在教学中该课程也往往不受“教”与“学”两个主体的重视,“教”的方面,该课程一般不能作为专业的主干课程,在师资配备、课时保证方面不尽如人意。“学”的方面,学生在校期间也极少考虑到非营利组织去供职,缺少学习的积极性,也就不会重视本课程的学习。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是非营利组织行业协会与财会专业比较成熟,影响力比较大的高校进行人才培养的合作,可以在财会专业的课程体系中开设“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方向,侧重讲授一些与非营利组织相关的专业知识,然后重点地讲授财务与会计方面的专业知识,进行比较深入地教学,学生在毕业后可以优先推荐到非营利组织进行工作,从而调动学校教与学的积极性。同时抓好教材建设,行业协会发挥其紧密联系非营利组织的便利条件,及时传递非营利组织资金管理方面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中形成的成熟经验,邀请相关老师、学生到非营利组织中来进行实习和调研,为更好地进行教学提供环境保证。

另外,对于非营利组织财会人员的培训也不可或缺,这是解决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问题的重要补充。一方面培训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非营利组织中财会人员专业知识的匮乏,另一方面也能够将最实用的财务管理方法及时贯彻下去。这一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应该是非营利组织行业协会,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研究成果适时地督促或直接组织一些培训活动,将理论研究成果及时和推广。

4 改革用工制度。要改变非营利组织缺少高素质的人才,特别是财会人才的现状,改革非营利组织的用工制度是关键。非营利组织内部应该建立健全规范的招聘、录用、考核、奖惩制度,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对于组织急需的高级专业人才还应该有特殊的激励政策。通过机制的建立,吸引热爱非营利组织事业的高素质人才,鼓励其长时间地为组织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满足组织管理的需要,进而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对于财会人才更需要在职业稳定性,个人专业发展方面下工夫,录用能够胜任工作的财会人才,保证财会人员工作的相对稳定,让其享有较高的薪酬待遇,并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随着非营利组织的事业发展而适时增长;开辟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途径,让财会人员在工作中能够得到相应的发展,同时促进非营利组织财会专业水平的提高,为进一步做好资金管理提供了人才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