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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实施细则范文1
关键词: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特点;施工企业;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24-0123-02
1 前言
为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根据各种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以同时规范会计的一系列行为,如: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以及统一企业会计核算标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施工企业当前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便是如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以及如何在新准则下强化会计核算职能,同时也说明了新企业会计准则是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基础。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及企业的会计核算将会产生重大的影响,标志着我国已建立起充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充分协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准则。新的会计准则体系是财政部在2006年2月正式的,规定其执行时间为2007年1月1日,执行原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基本一致,但会计核算业务与各施工企业执行的会计准则(包括1992年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同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相比,均发生了较大变化。
2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特点
(1)施工企业生产的单件性,施工企业生产的单件性主要表现在不同的项目具有不同的建设要点,并要针对工程产品本身的特殊性和特定的用途及使用要求来严格确定每个项目产品,因此,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的任何不同都会使得施工条件发生多种多样的变化,相同图纸的施工效果及过程也会不同。
(2)建筑行业会计科目设置相对集中。施工企业通常通过承包工程项目,提供建筑安装施工、机械化吊装施工建筑施工、基础与地基工程施工等经营活动获取收入、实现利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主要集中在成本费用类科目中,成本费用类科目只分为间接费用和直接费用,相关收入类科目不仅数目较少而且内容简单。其中直接费用又分为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和其他直接费用四部分。另外,施工企业行业的不同特点,将其区分为了“临时设施摊销”、“周转材料”、“工程施工”、“机械作业”、“临时设施清理”、“临时设施”以及“工程结算”等科目。这也就决定了与其他行业中的会计科目相比,施工企业会计科目的显著不同。
(3)会计人员工作环境特殊。施工企业的会计人员必然要具有专业的会计技能,除此之外还要懂得建筑方面的相关知识,这就大不同于一般企业的会计只需要有会计专业而已,除此之外施工企业的会计人员的工作要同一般的会计一样在办公室里对会计信息进行核算以外,还需要到工地现场上进行业务核算。
(4)工程施工成本的结转具有特殊性。建筑企业成本的结转需要将收入的确认和工程价款结算分开处理,与以往将二者合在一起处理的方式有所不同,这都是依据《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一建造合同》改善的,如此一来,工程开工以来累计发生的工程成本和合同毛利就能在“工程施工”账目中全部反映出来了。
3 新会计准则对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1)完善施工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化建设。指的就是总部决策可以透明化的实行在全部分支企业中,财务核算从企业总部走向企业全部,由静态管理转向动态管理,实现财务核算信息化,使得企业人员可以充分共享财务信息,并以此保证信息的质量,以及执行信息的效果,除此之外,为使得财务业务与资源配置共同发展,要求信息共享要从分散走向集中,从企业内部走向外部。
(2)新会计准则执行后,对施工企业的会计科目设置提出了新要求。新会计准则相应增加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类的相关科目,同时也取消了短期投资的相关科目,并增加“投资性房地产”等科目,现有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由原本的“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组成,现有的“营业支出”、“营业收入”由原本的“主营业务支出”、“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组成,新会计准则对施工企业的会计科目调整、转换提出了许多要求,这就要求施工企业会计及时做好老制度与相关新准则之间的调账和衔接工作,做好相关调帐工作,调整帐木,并灵活转换会计科目。
(3)建立施工企业内部监督控制制度。施工企业在建立内部监督控制机制中重要位置是由财务核算的特殊性决定的。内部监督控制主要包括会计系统、控制程序和控制环境三个方面。因各企业的规模、业务、性质的不同控制程序也会有不同的变化,需要分权控制,合理、合法的授权、控制,以及业务程序批准控制,组织规划控制等。建筑企业管理当局需要加强对严格控制内部的整体认识、态度和行动,以及此种行为的重要性,称为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可以通过某些系统将所有经济业务事项最终在会计报表中都反映出来,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4 如何在新会计准则下加强施工企业会计核算
(1)充分认识会计信息质量的及时性和重要性。施工企业应以财务资金的活动为核心,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互联网、财务办公、软件电子计算机等对所有分支机构实行财务监控、数据的远程交换和会计电算化,使企业业务与资源配置同步发展,同时要求施工企业实现财务信息充分共享,为了实现财务核算的及时性要求,需要从根本上改变业务活动与财务信息互不对称的滞后现状,采用集中式管理模式,可以有效地提升财务核算的效能,会计报表反映出的财会信息可以反映出企业资产负债状况、所有者权益变动、现金流量并了解其盈利水平等情况。这是让公众了解、评价企业决策也是政府监管部门、债权人、投资人和经营者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贯彻好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便于真实、准确的向报表使用者如:企业决策层等反映会计信息。
(2)谨慎运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一直以来,历史成本计量属性都因其可靠且便于核实而被广泛使用,我国的财务报表和财务会计便都是采用此方法,历史成本计量方法是指资产情况和一个主体的负债情况,但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和业务创新的日新月异,用于未来与现在的经营决策时,历史成本计量便不一定很可靠,同时也使得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方式很符合现实经济发展环境的客观需求。
(3)做好新准则实施后的信息通告工作。在首次执行新准则后,企业应当上报其首份年度财务报表,并按规定,列出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资产负债表以及附注。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为了反映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其现金流量、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企业还应当在附注中用列表的形式详细说明通告数据的调节过程。
(4)开创职业人员的新思维,并加强其判断能力。会计人员解决新准则中面临的问题时要摒弃传统的思维方式,学会用新的思维、新的观念新的方法和来不断加强职业判断能力。新准则有利于增强企业会计工作的趋同愿望,同时新规则立足于维持会计信息使用者和者的之间的良好互动,提倡关注会计领域的重难点问题,注重专业判断。
5 结束语
出台新企业会计准则时严格要求施工企业充分考虑其对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企业经营目标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为了实现施工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各企业必须要以新企业会计准则为核算基础,使财务部门与企业其他部门同步发展,积极处理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最优配置企业资源。实行新准则以后,会计和财务报告中都发生了很大改变,也就是说新规则的影响最多体现在这俩者中,除此以外,经验总结得知新准则的实施需要各企业尽早采取措施,以免发生状况无法及时挽救,以免采用新准则后出现重大影响,同时企业各个部门都需要共同努力、共同合作,确保新准则顺利实施的同时不使按照旧准则实施的行为称为错误,是新旧准则顺利衔接过渡。
参考文献
会计核算实施细则范文2
关键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体现;应用
一.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含义
实质重于形式作为一项会计核算基本原则,已被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用于对会计核算行为予以规范。按照我国2001年的《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此后,我国于2006年2月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即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此处的“形式”是指交易或事项的外在表现,既指其法律形式,又指法律形式之外的其它形式。
二.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重要性
(一)会计核算发展的必要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形式和业务形式多样化发展,资本市场日益复杂,对会计核算的要求也日益提高,因此,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就必须在不同的会计原则和方法之间进行选择,并且按照经济业务的实质情况进行判断和选择。
(二)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趋势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增强,会计准则的全球化成为必然趋势。面对日益发杂的国家化业务和会计处理工作,我国会计准则有必要和国际会计准则取得趋同。
三.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确认中的体现
(一)在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确认中应遵循该原则
1.存货是企业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产成品以及自制半成品等,这些资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其价格变动也较频繁。企业的存货应当在期末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在计量的基础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在自建固定资产的确认中,涉及到诸如:何时开始计提折旧,长期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从“在建工程”向“固定资产”科目的转化等,而是否“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是对自建固定资产进行以上核算的关键所在,这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3.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上来看其所有权并不属于企业,但由于租赁期足够长,实质已经发生了使用权和受用权的转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当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视为企业的资产。
(二)对无形资产的确认中运用该原则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规定,资产只有在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才能被确认为无形资产。若遵循这两个条件,则企业自创的商誉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但实质上企业自创的商誉时企业在长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实现的、能够给企业带来超额经济效益的资产,因此,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在应收账款的确认中遵循该原则
在商业信用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只要赊销存在,就有发生坏账的可能。为了正视发生坏账的风险,正确的反映企业的资产质量,保证企业的资金运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及谨慎性原则,企业应合理地估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采用相应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
(四)在收入的确认中中遵循该原则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 ,只有当满足下几个条件时才能确认为收入:(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4)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即收入的确认要点是商品所有权的报酬和风险的实质性转移,而非形式上的商品的发出。该确认条件富恶化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四.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
(一)存货跌价准备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企业在期末一般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对企业的存货进行计量,同时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一些在形式上仍然有完整的实物外形、仍构成企业的一项资产,但实质上已毫无价值的存货应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在资产的核算中,对于某些资产,虽然其使用期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按照固定资产的定义可确认为固定资产,随后可在期末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但实质上这些资产已经开启使用则无可变现可能,可回收金额小之又小,这种情况下,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在期末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二)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进行判断,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计提坏账准备。对于某些债务企业,欠款时间未超过三年,企业也没有撤销、破产,从形式上看应收账款仍可回收,但实质上已出现资不抵债和破产迹象。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确认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三)售后回购行为并不确认为收入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同样的商品买回的销售方式。它是指企业将某项资产出售给其他单位,在出售方已经收到了价款,并且已经办理了有关资产划转手续的同时,签订书面或口头协议,约定在将来的特定时期,以特定价格无条件将货物购回。从法律形式上讲,售后回购在货物回购之前,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购货方。但从经济实质上讲,由于补充协议规定了出售方在未来某个时间必须购回所出售的商品,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购货方,出售方实质上仍然要承担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因此,该项交易虽然在形式上形成了一笔销售收入,但从交易的实质上看,售后回购只是企业的一种融资行为,并不能将其确认为销售收入。
参考文献:
会计核算实施细则范文3
视同销售行为即"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属于比较特殊的一类业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以下八种行为归入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企业会计准则》商品销售收入只有在同时满足下述五个条件时方可予以确认:一、企业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四、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针对会计和税法对视同销售收入的认定不同,现通过案例对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谈谈个人看法。
【例1】某上市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从2009年开始全国实施消费型增值税,为简化核算,这里假设该工程项目不属于抵扣范围),该产品的生产成本为20万元,计税价格为30万元,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分析:此笔业务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中第4种情况,将自己的产品用于工程项目时,按生产成本转账,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借:在建工程251000贷:库存商品2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例2]某上市公司以原材料对外投资,双方协议按成本计价。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100万元,计税价格为130万元。原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分析:此笔业务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中第5种情况,按原材料成本转账,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1221000贷:原材料1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1000[例3]某上市公司,年终为奖励10名先进工作者,公司以其生产的成本为2000元的洗衣机作为福利发放给企业职工。该型号冰箱的计税价格为每台3000元。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分析:此笔业务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中7第种情况,会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35100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35100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35100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贷:库存商品20000[例4]企业将生产的一批产品无偿捐赠给福利机构,该批产品的成本为150000元,计税价格为2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
会计核算实施细则范文4
关键词:新会计制度 高校 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2-118-02
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自2014年1月1日实行以来,给高校财务核算带来了巨大变化:高校会计核算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将基建会计纳入高校财务“大账”,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专用基金核算内容调整,收入支出科目进行拆分,会计报表结构调整等。新会计制度增加了核算内容,目的是更科学的核算高校成本,更真实的反映高校资产现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新会计制度的创新与突破
1.新制度中全面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作为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基础。
2.新制度中确定了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内容框架,即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及其他支出。
3.新制度创新性地引入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核算模式。通过“虚提”的账务处理方法,如实反映高校资产的账面价值。
4.新制度明确规定基本建设投资的相关业务要定期并入高等学校的会计“大账”反映,增强高等学校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新制度为适应财政改革要求,在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非税收入、部门预算、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都进行了更新,与旧制度相比,新增设了16个一级会计科目,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会计科目体系。
6.新制度统一要求“高等学校在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信息纳入学校财务报表反映”,加强了高等学校会计信息完整性及可比性。
二、新会计制度在高校财务管理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1.固定资产折旧核算问题。在新制度下,高校开始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这有利于高校加强自身对固定资产的管理,真实的反映高校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但是实际每月计提折旧金额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并没有与当期的教育成本、科研成本挂钩,因此高校成本核算体系还不完整。同时由于当前各高校固定资产折旧方式过于简单,没有区分固定资产的用途,也没有考虑到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导致期末固定资产实际价值偏差较大。
2.无形资产管理及核算问题。由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无形资产收益不明显,对无形资产的认识程度不够,管理观念淡薄,管理制度与机构不健全,核算与评估体系缺失,部分高校“无形资产”会计科目如同虚设。而“无形资产”有账的高校也是核算不完整,仅反映购入的无形资产,学校自行研发的,能计量的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没有单独核算。另外一些高校使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不在账簿中反映,其所形成的收益放在下属企业中核算。
3.基建定期“并账”的问题。在新制度下,财政部出台的《衔接规定》只对高校基建“并账”提出了总体要求,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使得高校“并账”出现口径不一的现象。其中:将“预付工程款”计入“在建工程”不符合科目性质和经济内涵;将“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的余额直接合并,导致资产负债总额虚增;“基建芸睢苯嶙结余资金按归属于同级财政补助和非同级财政补助来区分,存在操作难度。
4.收入入账问题。由于高校学费、住宿费等非税收入在取得收入时计入“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上缴后没有相关债权债务反映,只是在财政回拨时才计入“事业收入”。如果当年不全额使用,那就最后只能按实际支出确定本年的“事业收入”,导致收入不能如实反映。而且学校每年8、9月份新生入学后,就知道学费、住宿费该收多少,但是这个数在财务账面上并没有反映,学生欠费在财务账面也没有反映,导致高校的债权债务数据不真实。
5.成本费用核算问题。用于各地高校内部的机构设置各有不同,各机构的职能也各不相同,尤其是高校的教务处、科研处、离退休管理处、学科建设处、研究生院(部)等具有教学管理、科研管理、离退休人员管理等职能,同时也是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经济业务具体列入哪类支出,都能说得过去。因此《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的“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就产生了不确定性,各高校间成本分析的可比性也就很难保证。
三、新会计制度应用建议
1.细化固定资产分类,加强固定资产折旧管理。由于高校固定资产种类、品目及数量较多,因此高校的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应根据高校成本核算的需要及固定资产的用途统一固定资产属性,建立并完善固定资产管理软件,细化相关固定资产数据,明确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固定资产六大类的基础上,将固定资产的用途分为: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其他五类,为下一步进行教育成本核算做好准备。目前很多高校的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和财务核算软件没有实现联网,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付款存在时间差和信息反馈不及时的情况,因此很难时间上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建议高校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固定资产管理与财务核算无缝连接。
2.加强无形资产管理,保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高校应加大无形资产宣传力度,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商誉等,增加教师对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办法,明确无形资产投资、转让、收益分配制度,将无形资产的研发、使用、核算、处置等全部纳入无形资产管理流程,保护学校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严格划分职务和非职务成果,明确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学校、协作或委托单位之间的产权关系,将教师利用学校职务发明专利和技术秘密入股、办公司、搞技术咨询列入学校管理范围,保护学校知识产权,加强科研技术保密管理,防止技术流失和泄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将所有无形资产纳入会计核算,明确无形资产的入账和摊销方法,制定无形资产交易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办法,保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提高高校科(下转第120页)(上接第118页)研成果转化率。
3.出台基建并账实施细则,加强基建并账业务培训。征求《衔接规定》出台后各高校基建并账中存在问题及建议,有针对性的出台基建并账实施细则,将制度中规定不明确的做法进行规范化。基建“并账”不仅要求会计人员要熟悉基建会计业务及基建项目管理,还要精通基建数据并入“大账”的处理程序和方法。因此为了提高基建并账业务的准确性,必须加强基建并账业务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4.完善权责发生制,及时确认收入。由于高校现在是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并存,因此建议增加往来科目用于核算高校学费、住宿费等非税收入的应收额和实收额。在应收账款下设二级科目“应收学费”“应收住宿费”等科目,在应付账款下设二级科目“应缴财政专户收入”等科目。在高校新生报到名单确定后,根据人数及收费标准确认本年应收费总额,并做相关凭证。
借:应收账款―应收学费
―应收住宿费
贷:应付账款―应缴财政专户收入
实际收到学费、住宿费时,相关凭证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应收账款―应收学费
―应收住宿费
同时,借:应付账款―应缴财政专户收入
贷:应缴财政专户
学生退学时,同时冲减“应收账款―应收学费”和“应付账款―应缴财政专户收入”,及时全面反映学校学生欠费情况,督促相关部门加强收入管理。
5.出台成本核算实施细则,明确费用分摊原则。
根据《高等学校财务支出》规定,高等学校成本核算实施细则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鉴于目前该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建议统一认定高校内部各机构的属性,细化各机构经济业务的费用大类。如果出现共同承担费用的情况,确定费用的分摊原则。通过主管部门出台明确统一的成本费用分类规定,规范事务操作,保证成本M用核算合理合规,以满足各高校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需求。
四、结束语
新高校会计制度不但要求高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也对财务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高校不断加强资产管理软件、财务核算软件等条件建设,不断加强会计人员综合素质教育,提升财务队伍业务水平,提高高校会计信息质量,为高校可持续发展提供更优质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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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杨茜.高校基建并账规定存在的缺陷及对策[J].财会月刊,2014(19)
[4] 蒋彩萍.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实施难点及其解决思路[J].会计师,2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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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东北石油大学 黑龙江大庆 163318)
会计核算实施细则范文5
关键词:增值税;会计核算;会计科目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会计上认同的“视同销售”
1.上述第(1)、(2)两种代销商品行为,在实务中根据委托双方的约定,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在这两种方式下,新《企业会计准则》除了会计科目发生变化外,并没有改变会计处理方法,而且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方法是一致的。
2.上述第(3)种代销行为。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但根据国税发[1998]137号《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于销售”是指售货机构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如果售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移送货物的一方应视同销售,在货物移送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销项税额。按增值税的要求,在此两种情形下作为销售实际上会计处理也是认可的,与所得税的规定也不矛盾,因为所得税规定“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没严格否定。
3.上述(5)为职工福利,(6)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7)为利润分配,(8)为捐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在所得税计算中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捐赠和利润分配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之外,也视同销售货物。现行所得税会计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注重的是资产负债的计价,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会计与所得税法在收入确认和处理方面的差异。
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来看,所得税法对收入的确认也基本上与会计一致。《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明确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指出: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由此,本文认为上述(5)、(6)、(7)、(8)一律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同时结转相应成本。关于“公允价值”,依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买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关于(8)捐赠,有人认为,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缴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11条,“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接受捐赠方,存货成本应当参照执行;对捐赠存货方,则应按存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三、不同会计处理方法比较
(一)、全部作为销售处理这种处理方法是指对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于发生当期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结转销售成本。这种处理方法的优点在于保证了增值税和所得税足额缴纳,而且简便易行。但也存在较严重的缺陷:一是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大部分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不会为企业带来真实的经济利益流入,如果将其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将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违反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基本原则,且误导了信息使用者。二是没有真正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的含义。
(二)、全部按成本结转这种处理方法是指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都不作为销售处理,而是在发生当期均按成本结转,并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种处理方法较为简单,但存在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即虚减当期收入和本年利润,导致与销售收入、本年利润相关的一系列财务指标如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利润率等失灵;另外全部按成本结转这种处理方法是指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都不作为销售处理,而是在发生当期均按成本结转,并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种处理方法较为简单,但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由于本年利润虚减,导致所得税税基减少。对于应作为会计销售而只按成本结转的视同销售,如果在年末计算所得税费用时,未按其计税价格与成本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难以保证这些业务按收入足额纳税。
(三)、区分会计销售和应税销售这种处理方法是将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和应税销售。对于会计销售,应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应税销售,不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是按成本结转,并根据税法的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克服了(一)、(二)方法的不足,较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准确区分会计销售和应税销售,根据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作正确的会计处理对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很重要。
综上所述,对既不符合增值税“销售货物”定义,也不符合会计销售收入确认要求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以及由增值税与会计对销售货物规定存在差异而导致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视同销售”,前者,会计处理要看其视同销售行为是否和所得税中规定的视同销售内容一致:若和所得税中规定的视同销售内容一致,则与会计上的销售处理一致;否则,可能不一致。对于后者,会计处理时,销项税的计算一律按税法规定计算,收入一律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和计量。
参考文献:
会计核算实施细则范文6
摘要:文章首先对我国现阶段普遍存在的私营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其严重危害性。继而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具体分析私营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原因,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规范私营企业会计核算的五条解决途径。
关键词:私营企业会计核算规范
随着我国整体经济的迅速发展,私营企业力量也在迅速壮大,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日益增大,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是当前私营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也显得日益突出,诸如现金交易、多头开户、白条入账、内外两套账、资金管理混乱、会计人员随意编制会计科目或混淆会计科目之间的关系、费用分摊混乱、违背会计原则等,在这种情况下私营企业偷漏税的现象也更是频频发生,所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壮大,而且也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巨大的损失。进一步规范私营企业会计核算已显得非常必要,以上种种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宏观方面的影响
1.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相关私营企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备。我国现在的私营企业绝大部分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新产生的,法制建设滞后,有关的法律法规少,基至不规范。如公司法、税法等有关私营企业部分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而在执行中能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则更少,这样就不便于依法规范管理。
2.国家行政机关存在执法不到位,执法不严的现象。当前我国确实存在着有些国家机关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对会计舞弊的打击不力的情况;有些地方部门为了达到政绩上的目标,如希望多开办一些企业,盈利企业多一些,对私营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作假则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甚至推行地方保护主义。所有这些更是使私营企业老板不重视加强会计核算规范,进而也助长部分违法行为,这其实也阻碍了私营企业经营的规范化,包括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不利于私营企业的做强做大。
二、私营企业自身会计核算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私营企业主不重视会计核算,或受利益驱使有意阻碍会计规范核算。我国相当数量的私营企业采取带有血缘关系或家族关系的亲友独办或合办的形式,实践证明这类私营企业往往管理滞后,私营企业主大部分既是投资者,又是经营管理者,他们会认为企业是其个人的企业,自己可以说了算,自己想怎么做就要怎么做,根本不重视会计核算工作,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制度于不顾,使企业会计核算流于形式或会计核算混乱。另外有些私营企业老板为达到偷漏税等不法的目的,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任意调整增减账面利润,而且想方设法为这些不法的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这种行为对规范会计核算最具有破坏性。
2.私营企业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偏低,业务操作水准不高,独立性差。私营企业的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在一些企业中有些做会计核算工作的人员根本不是会计专业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学习,更没有系统的会计知识,实务操作能力差,这也决定了他们即使想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也很难做到。另外一方面,在私营企业中会计人员独立地位差,会计监督功能很难起到作用,有的会计人员甚至在老板的示意下任意造假账、隐瞒收入、减少利润等,这也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损失。
三、解决措施
1.政府要高度重视私营企业的发展,不断完善私营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加大执法和宣传教育的力度。国家和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不断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大执法和宣传教育的力度。为私营企业规范经营包括会计核算规范化创造有利的宏观环境。目前,一方面要抓紧制定及健全针对私营企业整体规范经营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制定和完善有关涉及私营企业会计核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要增加对私营企业财务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约束、处理的具体内容,要做到定性准确、标准量化、可操作性强,以进一步提高政府在宏观上管理、监督和约束私营企业财务管理的能力。政府有关部门应着力营造一种适合私营企业发展的比较宽松的及有法可依的客观环境。改革对私营企业种种不合理的管理方式,平等地对待私营企业,使私营业主愿意积极主动地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搞好此项工作,这样,不仅有利于规范私营企业的会计核算,而且有利于形成一种让私营企业不得不严格规范本企业会计核算的宏观氛围,进而也有利于我国私营企业的良性发展。
2.严格贯彻执行《会计法》,特别要对会计作假舞弊的私营企业老板严厉处罚。企业的会计核算必须按会计法的规定进行,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已成为单位会计执法的第一责任人,而在私营企业中老板就是企业的负责人,也就是会计责任第一人,因此对会计核算进行规范是私营企业老板的责任。在这里笔者想首先强调执法部门必须冲破种种阻力,从会计舞弊作假的这种引起会计核算不规范的主要根源处抓起,特别严肃追究私营企业老板的造假法律责任,只要单位出现违法会计行为,不论是何人所为,即使是会计人员的问题,也要首先追究企业老板的法律责任。对严重违法的行为,特别是针对私营业主违法乱纪,授意会计人员篡改数据、编造假账、披露假信息,给国家以及社会其他方面造成损害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督促私营企业老板建立起规范本企业会计核算的法律意识。
3.认真贯彻企业会计制度特别是小企业会计制度。我国的私营企业大多数是中小企业,而我国财政部正式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已于2005年1月1日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这个制度较简便易行,通用易懂,是专门为小企业量身打造的,便于行业监督,增加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很有助于私营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化。在这一方面特别是我国财政部门一定做好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力争使会计制度的执行落实到位。
4.切实推行会计持证上岗,加强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按我国会计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单位会计岗位的会计必须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私营企业必须严格要求,所有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这样有利于提高私营企业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把不符合要求的人员排除在私营企业会计岗位之外。还要针对我国私营企业会计人员的现状,加大现行会计制度特别是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培训力度,强化会计职业道德教育,这是全面推进私营会计核算规范的重要环节。培训可以多种形式,如各级地方会计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会计人员后续教育等等。通过各种渠道的培训和教育,以达到全面提高企业会计人员的专业操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切实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守准则,不做假账”,确保私营会计核算规范化的顺利进行。
5.政府的财政、税务、工商、审计等部门加强管理力度,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社会监督作用。国家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会计法的宣传,加大执法力度,监督各企业单位对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贯彻执行,严格追究企业主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使其重视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为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化创造良好的内部条件。国家税务机关则必须加强对私营企业的监督指导,引导企业合法经营,按国家税法及相关法规建账,履行纳税义务,对企业偷漏税的行为严惩不贷,从国家税收管理的角度为私营企业会计核算规范化进行引导和管理。同时,要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咨询中介机构的行为,充分发挥其监督检查功能和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社会监督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财政、审计机关的作用其实有很多的局限性,一方面监督范围有限,力量有限;另一方面也易受政府其他部门的干扰。而注册会计师审计是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权威性。注册会计师审计在经济发达国家已备受重视,已成为经济发达国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而我国市场经济正在进一步深化完善,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作用必将对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比如全面推行私营企业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签制度,使不规范的财务管理行为及时得到发现和纠正。这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企业会计核算规范化将起到不可取代的作用。
四、结语
历史的发展总是向前的,只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会计规范制度,重视私营企业会计核算规范化,严厉打击会计作假行为,切实推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其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职业道德意识教育,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为私营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化创造条件,那么私营企业会计核算就一定能真正做到“有效地指导和控制一个组织的人力和物质资源”(葛家澍,1988),使私营企业持续、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