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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收入和税收的区别范文1
[关键词]河北省;财政竞争力;财政收入竞争力;公共服务水平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6)09-0021-04
西方国家对地方财政竞争的研究由来已久,特别是蒂布特1956年发表的《地方支出的纯理论》充分肯定了地方财政竞争对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以后,西方财政理论,对地方财政竞争问题给予了广泛的关注。西方国家的地方政府普遍把提高财政竞争力作为财政政策制定的重要目标和发展辖区经济的重要手段。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和财政分权化改革的逐步深入,资源在地区之间的流动性有了很大的提高,不同地区之间为获取人才、资金和技术等资源而展开的财政竞争日趋激烈,地方财政政策的制定已把提高本地财政竞争力作为一个主要目标。然而,迄今为止,中国对地方财政竞争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系统和深入的研究成果。武建奇(1997)曾呼吁应对地方政府间的经济竞争问题予以关注;社科院财贸所课题组(2002)把政府间竞争看作是非流动要素面的竞争,主要是从政府支出,即提供地方性公共物品的角度阐述了地方政府间对资源的财政竞争。钟晓敏(2004)通过对改革以来中国地方财政竞争状况实证分析,揭示了中国不同地方财政竞争力的巨大差距,提出中央政府应通过区别对待的转移支付政策来缩小各地财政竞争力的差距。这些文献都为进一步研究中国地方财政竞争问题奠定了一定基础,但还存在某些不足:第一,有些研究(福建省财政厅课题组,2002)对财政竞争力的理解存在偏差,把地方财政实力等同于财政竞争力。两者尽管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但却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第二,衡量地方财政竞争力的指标体系存在偏差。以全部要素的财政负担率来表示地方财政收入竞争力说服力不强,衡量地方公共服务水平指标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也值得商榷。第三,其仅仅从中央政策层面分析了形成地方财政竞争力差距的原因,而忽视了地方财政政策对地方财政竞争力的影响。第四,其仅仅从中央层面就规范地方财政竞争秩序提出了一些对策意见,而在地方政府层面上如何进行内部的政策调整以提高本地财政竞争力在研究上尚属空白。鉴于此,本课题在对地方财政竞争力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对河北省财政竞争力现状进行了实证分析,并从地方政府的角度提出提升财政竞争力的相应对策,对促进地方财政竞争理论研究及提升河北省财政竞争地位具有显著的意义。
二、河北省财政竞争力现状分析
(一)地方财政竞争力的构成要素
在财政分权体制下,一国国内地方政府间为增强本辖区内的经济实力、提高辖区内的社会经济福利,以财政为手段进行的争夺稀缺经济资源(资金、人才和技术)而展开的经济竞争,叫做地方财政竞争。地方财政竞争力则是地方财政政策对各种流动性稀缺资源的吸引力。地方财政竞争力包括财政收入竞争力和财政支出竞争力两大基本要素。财政收入竞争力不仅体现在地方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上,还体现在资本、人才和资金等流动性要素的税费负担上。财政支出竞争力主要体现在地方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水平上,具体包括公共交通、医疗卫生、治安、文教、城市供水、供气、供暖、城市绿化等方面。目前,由于中国税权主要由中央政府集中控制,因此,地方财政竞争主要以收费竞争和财政支出竞争为主要手段。收费较轻而公共物品和服务水平较高的地区具有较强的财政竞争力。随着税权的下放,地方财政竞争力将表现为税、费和财政支出等方面的综合竞争力。
(二)河北省财政收入竞争力分析
测度地方财政收入竞争力的第一层次指标是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反映地方经济整体的公共财政负担。地方财政竞争力与财政收入占GDP比重是反向关系。1991~1998年,河北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平均为7.87%,比全国总体水平低1.93个百分点,在全国31个省市中排名倒数第6位。2003年这一比重从纵向看有所上升,但与其他省份横向比较,河北省仍属于财政收入占GDP比重较低的地区(见表1)。这表明河北经济整体的财政负担较轻,财政收入竞争力较强。但是,在地方没有税收变更权、全国执行统一税制的情况下,为什么河北省财政收入占GDP较低?这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GDP存在高估。有关研究(课题组,2000)认为,河北省GDP统计中有较大的水分。如将工业增值税总额和现行的增值税率两项指标倒推,河北省工业增加值水分在30%以上。(2)经济效益低。2003年,北京市单位GDP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为2.7%,上海为2.3%,广东为1.3%,河北只有0.4%。说明河北省财政收入/CDP较低,一定程度上是由于企业效益不好,而并非政府轻税政策的结果。(3)经济结构因素。河北省作为农业大省,在2003年的GDP总量中,第一产业(主要是农业)CDP为1064.3亿元,占GDP总量(7098.6亿元)的15%,提供2.4%的财政收入。考虑到以上因素,由财政收入/GDP显示的河北省财政收入竞争力可能要打一定的折扣。
测度地方财政收入竞争力的第二层次指标是流动性要素的税收负担率。第一,要素的流动性首先是一个自然属性的概念,即流动性的强弱受自然禀赋的影响。一般认为,资本和劳动属于流动性要素,而各种自然资源,如土地、矿产资源则属于不流动要素。一般的生产过程都是各种要素的综合利用过程。但由于不同产业利用流动性和非流动性要素的组合比例存在区别,因而,其产业的流动性有较大的区别。一般来讲,第三产业(商业、金融保险、服务业等)流动性强,第二产业(工业、建筑业)次之,第一产业(农业)流动性最弱。第二,要素的流动性还是一个制度概念,即流动性的强弱受现行制度的影响。由于国有企业很多所有权属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显然不愿意看到自己的企业迁移至其他地区,成为其他地区的财力来源,所以国有资本的地域流动存在较大的制度障碍。
考虑到要素流动性的产业和所有制特征,衡量流动性要素的税收负担率可具体分为三次产业的税收负担率和国有与非国有经济的税收负担率两个分指标。河北省1996年第一、二、三产业的税收负担率分别是1.77%、9.62%和4.72%。第一产业低税负,第二产业高税负,第三产业中税负。由于第二和第三产业税负较高,在与其他地方的财政竞争中不占有优势,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第二和第三产业的发展。1978年,河北省第二产业比重为50.5%,1998年为
49%,2003年为51.5%。虽然,纵向发展来看,第二产业比重没有大的起伏,但在绝对量上与先进省市相比,发展仍然缓慢。河北省第三产业的发展虽然纵向看有较大发展,在GDP中的占比有1978年的21%,上升到1998年的32.4%和2003年的33.5%,但绝对量与其他先进省市相比,发展明显不足(见表2)。
从国有与非国有经济的税收负担率来看,国有经济的税负较重,而非国有经济的税负相对较轻。河北省国有经济占GDP比重正逐步缩小,但税收贡献率的下降速率较缓;非国有经济对经济总量的影响正在加大,但税收贡献率却提高得不多。1994年,河北全部独立核算国有工业企业用60%的增加值创造了超过70%的流转税,非国有工业企业用40%的增加值创造了不到30%的流转税。1997年反差进一步加剧,国有工业企业用不到1/2的增加值创造了近2/3的税收,而非国有工业企业用52%的增加值,只实现了38%的流转税。
河北省对流动性较强的非国有经济采取轻税政策,这无疑是为了提高财政竞争力,吸引非国有资本的流入。但我们注意到在几乎所有的地区都采取了相同的政策。在这种情况下,不同地区的政策效应就相互抵消了。当地方政府与非国有经济在财政竞争中陷入这种“囚徒困境”时,受益的只能是第三方――非国有经济。而非国有资本面对同样的轻税政策究竟选择投向哪个地区,取决于不同地区在其他方面的财政竞争力,其中主要是财政支出竞争力。
(三)河北省财政支出竞争力分析
财政支出竞争力是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支出提供公共产品能力。测度财政支出竞争力的指标包括:(1)地方财政支出总量及其人均水平;(2)地方公共产品的提供水平。钟晓敏(2004)选取了11个项目代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水平,分别是:人均财政支出(元);人均教育事业费支出(元);人均房屋使用面积(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平方米);城市人口用水普及率;城市煤气普及率;每万人拥有公共汽车电车(辆);人均拥有铺装道路面积(平方米);人均绿地面积(平方米);每万人拥有病床数(张);每万人拥有医生数(人)。按照地方财政支出总量及其人均水平衡量的河北省财政支出竞争力低于经济发达省市(见表3)。按照地方公共产品的提供水平衡量的河北省财政支出竞争力不仅低于经济发达省市,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需要说明的是,河北省财政支出竞争力低,首先是受河北省财政收入水平的制约,这是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另外,中央财政的补助收入不足(见表4),使得在财政支出方面捉襟见肘,这也是影响河北财政支出竞争力不可忽视的一个因素。
(四)河北省综合财政竞争力分析
从公共收入负担与公共服务水平的综合情况来看,中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公共收入负担和公共产品提供水平情况(和台湾除外)可分为四种类型:高公共服务―高公共收入负担组合、高公共服务―低公共收入负担组合、低公共服务―低公共收入负担组合和低公共服务―高公共收入负担组合(钟晓敏,2004)。河北省属于低公共服务―低公共收入负担组合,公共服务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公共收入负担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种竞争力组合,对于那些偏好于优质公共服务的流动性要素来讲,显然是缺乏吸引力的。
三、提升河北省财政竞争力的若干政策建议
开放条件下提升河北省财政竞争力政策的选择,应以“以竞争促发展”为指导思想,以吸引外来资本、技术和高层次人才,缓解河北省经济发展对短缺资源的需求为基本着眼点,以实现“厚税基―低税费负担―高公共服务”的组合为基本政策取向。由此出发,笔者认为,提升河北省财政竞争力水平的“两步走”和“两个区别对待”的政策设计。“两步走”要点是:第一步侧重于以非财税政策吸引流动性税基,重点实现在税费负担相对稳定下的财政增收;第二步侧重于合理配置财政资源,重点实现公共物品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两个区别对待”的要点在于对流动性税基和非流动税基、短缺资源和非短缺资源采取区别对待的公共支出政策。具体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利用非财税手段吸引流动性税基。公共服务提供水平低是河北省财政竞争的“软肋”,这主要是受到现有财力的制约。如何在税负不增加的情况下实现财政增收,为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奠定财力基础,需要在财政以外做文章。笔者认为:(1)主要利用河北省环京津、环渤海的“两环”区位优势,积极发展与京、津的经济技术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双赢。(2)在国家政策允许的空间内利用信贷政策和土地政策等吸引国外资金和省外资金。(3)加强与河北省外“冀商”的联系与沟通,在政策上鼓励其对家乡投资。(4)在减化办事程序和办事效率等软环境上下功夫,通过高质量的行政服务来提高河北省对外部投资者的吸引力。
2.通过财政支出的管理效率,提高财政支出竞争力。财政资金紧张与浪费、低效并存是制约河北省财政支出竞争力的重要原因。为此,(1)要加强对财政支出的合规和绩效监督,减少财政资金使用中的腐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2)加强对预算外财政资金的管理。预算外资金尽可能要纳入预算内管理。需要保留的预算外资金,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防止各部门分散安排使用导致的低效率。
3.通过制度创新吸引民间资金对地方混合性公共物品的投入。地方混合性公共物品,如道路交通等,民间资本也可以介入。关键在于制度创新,BOT、TOT等新型的公共品供给制度应该得到更大范围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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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子商务 税收法律 国际借鉴
一、中国电子商务迅猛发展
上海东方网诚数据科技有限公司2006年公布的一项研究结果显示,我国目前网上商店总数已经超过10万家,网上展示的商品总数约为2000万件。另外,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在接受调查的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等10个主要城市的机械、电子、汽车、化工、电力等13个行业中,有22.3%的企业参与了电子商务,利用网络进行供应链集成、分销渠道管理、网上销售的比例分别占9.3%、18.6%和51.4%。
以上数据充分表明,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络的发展强劲,电子商务取得了可喜的进步,因此有必要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进行思考。
二、典型国家中有关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主要内容
1.美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美国是世界上电子商务应用最广泛、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已对电子商务制定了明确的税收政策。
美国是从1995年开始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政策的,政府的目标是要创造一个适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可预知的、始终如一的、简单的法律环境,避免对电子商务进行不适当的限制。1997年,克林顿政府在《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中提议将发送商品、服务的国际互联网视为“关税免税区”,并且对电子商务征税确立了三项基本原则:
(1)税收中哇原则;(2)保持税收政策的透明度;(3)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与美国现行税制相协调,并与国际税收原则保持一致。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其中基本的的原则就是:“虚拟商品”不应该被课税。此后,又不断延长电子商务的免税期,直到现在。
2.印度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印度虽然和我国一样同属于发展中国家,在自然经济条件和国情方面存在很多相似之处。但印度的网络经济发展明显快于我国,成为第一个早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发展中国家。
印度政府一直是印度网络经济的支持者和倡导者。早在1998年,印度政府就全面修改了不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法律并制定新的法律来促进新经济的发展。1999年印度政府规定,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印度征收预提税。1999年美国提出的《全球电子商务免税案》遭到包括印度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反对。
三、对两国政策的思考比较分析
1.两者的区别
美国关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态度:相对开放,坚持免税,积极鼓励。、印度关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态度:相对保守,坚持征税,严格监察。两国对电子商务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的本质原因在于以下两点:
(1)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不同。虽然各国的税收都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关税收入占政府总收入比例高于发达国家,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其交易额迅速提高,因贸易形式发生改变所造成的税源流失和税款损失(例如关税),将对发展中国家的财政收入带来更大的影响。因此,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对印度的财政收入的冲击大于美国,印度为了维护本国的财政利益,必须对电子商务征税。
(2)各国税制结构的差异。从税制结构看,发达国家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而发展中国家则以流转税为主体税。所得税和流转税的重要区别在于:所得税为直接税,即同流转税相比较,不易产生税负转嫁;另外,所得税为对人税,即其课征对象是人而不是物。这些特点决定了电子商务征税与否对各国税收的影响不同。很显然,电子商务免税方案对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发达国家影响较小,而对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发展中国家影响却甚大。因此,印度和美国各自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就产生了对电子商务征税与否的分歧。
2.两者的相似之处
(1)面临相同的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流动性,隐蔽性等特点,使美、印两国在电子商务税收方面,都不得不面对如何界定 “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等和电子商务有关的概念。
(2)都遵循税收中性原则,“税收中性原则”一方面要求征税行为不对经济活动本身产生过份的扭曲,另一方面要求征税行为不给纳税人产生额外的经济负担。
四、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借鉴意义
鉴于我国目前处于并将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处于发展中国家,考虑到我国的财政收入来源,税制结构以及科技经济发展水平的特点,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对电子商务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并且征收电子商务税。但是由于我国相关硬件软件设施还存在很多缺陷,因此首先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完善法律体系,营造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运行的良好环境。我国可借鉴印度之经验,对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
第二,加大监管电子商务方面的科研投人,税务部门要与银行、网络技术部密切合作,共同参与自动征税软件的开和研制,使其能在每笔交易时自动按交类别和金额进行统计,计算税金并在交交割时通过银行上缴人库。为开征电子商务税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三,在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平等的前提下,尊重国际税收管理条例,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努力消除分歧。
第四,要运用科学精确的统计分析研究电子商务问题,尽量准确的评价电子商务税收的影响力,力求实现税收中性原则,避免产生经济扭曲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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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财税[2011]110号、财税[2011]111号文件,明确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以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即一个试点方案、一个实施办法和两个规定。由此,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营业税改增值税正式拉开帷幕。如今,将近两年过去了,从将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到分批扩展到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再到不久的将来逐步推向全国,改革的进程有条不紊地进行,带来了很多积极的影响,但也存在需要我们正视,不断探索和解决的新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政府,企业,个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此处从地方政府的角度进行阐述。本次税改带来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首先,营业税改增值税健全了财税制度,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通过将营业税的收入归入增值税,大大增加了增值税收入。我们知道自1994年开始,我国采取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制结构,在这种税制结构下,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以及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均不能抵扣,这就必然带来了重复征税问题。
本次税改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一定程度上完善了财税制度。这对我国整个财税体制的稳固是有推动作用的。其次,我们更应看到,本次改革,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营业税改增值税”会倒逼地方财政体制的改革,倒逼地方体系的建设,倒逼地方征管机构的改革。作为我国两大流转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改革的倒逼效果是非常大的,可以用”牵一发而动全身”来形容。营业税主要是收于地方税种,除了银行的营业税收于中央之外,其它的都归地方所有。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被增值税替代了,地方没有主体税种,不能完全依靠中央的财政拨款,这是不现实的。也不能以费代税,因为那会导致制度外资金迅速增加,政府资金被分散化,不利于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削弱了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就涉及到对增值税分享比例的调整问题,对于比例的选择,有人认为可以五五分成,这样做固然可以使得计算简便,易于管理,但是增值税作为生产环节的税会吸引地方政府将过多地积极性放在生产方面而忽视了消费方面的税收征管,这与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转型时期的现状是不符合的,为促进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应从出口拉动型向消费、投资、出口”三驾马车”共同拉动转变。显然,这样分成是不合适的。另外一些人则认为可以保持保持现在的75%和25%的比例,长此下去,地方税就会形同虚设,这同样是不科学的,不仅会加大中央财政的工作量,造成税收征管的低效率而且也无法充分发挥政府对地方经济的调节功能,不利于地方经济的长远发展。那应该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呢?这就是我们目前所要探讨的问题。
从某种层面上来说,本次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对1994年分税制改革遗留问题的进一步解决和完善。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财力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截至2009年,中央本级税收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已达到56.05%。地方政府的财务困难和债务危机却日益突出,地方财政体制的不规范性和低效率得到了集中的反映。本次税改正是给地方政府敲响了警钟,让政府重视我国当前地方财政体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一步整顿和完善体制建设,提高税收工作的效率,在地方财政陷入困境的关键时刻化危机为转机,以求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点才是本次税改更为重要的意义所在。
当然,事物往往存在着两面性,作为探索过程中的一项改革,依然存在着一些弊端。机遇如果运用不好,必然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着相反的作用。没有切实有效的财政体制的改革,处理不好中央与地方财权和事权的关系,对地方税收的危害将是致命的:(一)直接导致地税收入总量大幅度下降,营业税在地税中的地位是举足轻重的:安徽省2011年统计数据显示,全省营业税收入379.18亿元,占全部地税收入(1108.31亿元)的34.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将导致地税收入大幅度下降,提高地税收入占地方GDP和地方财政收入比重的目标将难以实现。(二)地税将失去主要税种,地税部门职能弱化:安徽省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全省三大税种总共572.48亿元,占全部地税收入的%,其中营业税379.18亿元,同比增长29.9%;企业所得税153.26亿元,同比增长43.8%;个人所得税40.04亿元,同比增长25.2%。三大主体税合计增加141.99亿元,占地方税收增收总额的58.7%。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地税收入中营业税收入将大部分丧失,企业所得税也随之失去成长空间,从而导致地税三大主体税种功能的削弱,地税部门收入减少,职能弱化,地位下降。(三)削弱地方财政增长潜力,降低地方财政收入在财政总收入中的比重。我国正处于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攻坚阶段,第三产业尤其是服务业将成为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由于增值税属于国税管理,地方政府出于被动地位,长期下来地方政府的增量部分无法充分享有,存量部分也随着企业重组而萎缩,增长潜力遭到削弱,其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下降,势必加剧地方财权和事权的失衡。以上,我们充分认识到了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地方财政的重要性,在机遇和挑战并存的时代,更要趋利避害,构建更为完善的地方财政体系。
2从青阳县的调查看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地方财政产生的影响
青阳县近三年地方财政收入结构情况如下表所示:由上表可以看出,三年来县财政总收入,国税收入,地税收入,营业税收入绝对额是上升的,这主要得益于青阳县经济的发展;营业税占地方税收的比重分别为42.30%,39.80%和35.40%,占地方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4.70%,11.70%,10.80%,我们可以很明显的发现营业税作为地方税收的主体地位毋庸置疑,它对地方财政起着重要的作用;虽然各项收入的绝对额逐年上升,营业税在地税收入和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却逐年递减,营业税改增值税使得部分本应由地方分享的税收转移给了中央,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地方财力的缩水,中央和地方财权的分配问题再次显现,如何推进地方财政体制的改革成为我们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3从营业税改增值税实施过程中谈我国地方财政的完善
通过以上分析,结合各试点地区的情况以及在推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成就,我们应确定“把握整体,统筹兼顾,逐步平稳推进改革”的总体思路。这就要求我们从税制改革的全局出发,结合我国当前财政体制运行的实际情况,统一设计税制改革方案并落实好相应的配套措施,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实现税制顺利转换,保证财政体制的平稳运行。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索:
3.1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收的效率,先把“蛋糕做大”,然后才能分蛋糕。“营改增”是财政收入的再分配问题,虽然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减少了营业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相对比重,但是如果做大营业税总量,则可以很大程度上地减轻“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入的不利影响。
3.2重新确定增值税分成比例,以此次改革为契机,合理确定增值税分成比例,保证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相统一。我国国土面积辽阔,各地区间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在东部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比重高,营改增会使得其地方收入大幅度下降,而对于以重工业为支撑的地区,地方财力将有所上升,因此需要通过政府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进行微调。
3.3不同行业的营业税应区别对待,营改增不是把所有的营业税都改为增值税。增值税是中性税,税负相对公平,而营业税实行的是行业差别税率,可以体现政府对产业结构的引导和调整,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时期,需要营业税对经济结构进行调节。
3.4加快税费改革的进度,开辟新的地方税种,将制度外资金纳入我国预算管理体制之内。我国财政体制的不健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乱收费,乱摊派上面,制度外资金的存在不仅使得纳税人税负过重而且还降低了政府的行政效率,减少了财政收入。对此我们应该全面整顿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设置相应的税费基金,对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可以用规范严密的税收取代,从而增强政府财力,健全地方税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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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费税 必要性 原则
2012年国家审计署在“第34号公告”中正式披露了全国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结果。在这份公告中,披露出大量的违规、违纪甚至违法事项,其数字触目惊心。之所以发生如此罕见的非规范性事件,其症结就在于我们的社会保障资金运行机制始终处于不规范状态,对其缺乏必要的监管,从而造成漏洞频出,社会保障资金的“费改税”也就势在必行。 “费改税”的名词也日益为百姓所熟知。
费改税,顾名思义,由收费改为税收,也称税费改革,是指在对现有的政府收费进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用税收取代一些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通过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初步建立起以税收为主,政府收费为辅的政府收入体系。
一、费改税的必要性
1、费改税能极大地稳定财政收入来源
我国财政收入的形式除税收收入外,还包括规费等杂项收入。规费、罚没收入大多是各级地方政府为了地方经济建设的管理需要,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收取的费用。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为了自身经济利益的需要采取了一系列规费等杂项收入。实际情况是这些收入不但没有推动本地经济的发展,反而导致了“乱收费”现象的产生,还制约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所以只有将各类地方性的规费收入统一调整为法定的税收,实行统一征收管理,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财政收入的安全稳定,也才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经济支持和保障。
2、费改税能有效改善投资环境
税收是投资环境中的重要内容。一个具有远见的投资者,不仅看重投资环境、优惠政策,更看重的是投资的综合环境,费税改革正是有的放矢,将各项收费统一调整为法定的税收,同时也相应精简了项目审批手续,使各部门统一于共同的经济利益之下。投资环境改善了,投资者对应缴纳的法定税收心里有底,不必再花费时间和精力为降低成本而周旋于各管理部门之间,而是专注于企业管理,积极开发产品,开拓市场,发展经济。因而费改税是改善投资环境的一项有效手段。
3、费改税有利于保持安定团结
现阶段由于我国税费的征管体制还不健全,而缴纳对象对税和费认识不清,从而容易产生心理不满和抵触情绪,加上各职能部门的工作缺乏透明度,给税收征管带来极大的被动,费用的收取也相应挤占了“税收”的空间,以致于税收征管中“跑、冒、滴、漏”现象屡屡发生,这也成了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从社会安定团结的角度出发,费改税势在必行。让纳税人对应缴纳的税收有清晰的了解,也为国家的税收得以及时入库提供了保障,同时也消除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4、费改税是面对WTO的必然选择
我国在加人WTO后,面临着国际经济接轨的重大调整,在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技术的交流的大环境下就必须给国内外企业一个同等的竞争环境。由于我国的规费收取缺乏统一的标准,没有固定的法定范围,这必然与国际惯例相冲突,对我国加入世贸后的经济一体化进程产生不利影响。这就要求相应的税收征收要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我国加入WTO,就必须健全和完善自身的法制建设,有法可依,依法治国,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的制订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各项规费的收取都将被法定的税收形式所取代。因此,费改税是我国面对WTO的必经过程。
二、费改税应遵循的原则
1、循序渐进。任何事情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费”在中国的现实国情中占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从古代的封建等级制度到现在的民主法制,它都是国家机器得以存在、运转、发展的重要经济支柱,所以对它的规范甚至转型都要秉持稳中求进,,循序渐进的步骤,不可操之过急。每一项收费在转型改税的过程中,都要进行充分的论证,每一个环节都要进行充分考量,认真听取各个相关阶层的意见,周密部署,针对全局性的改革更要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逐步推广,以达稳步推进的效果。
2、兼顾中央与地方政府利益。我国目前的财政收入状况是“两个比重”偏低: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过低和中央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过低。税费改革是国家扭转“两个比重”偏低的重要契机,在税费改革中一是要科学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及确定合理收费的归属,理顺税费关系,确保中央财政收入逐年增长;二是对基层政府由于税费改革所产生的合理的财政支出的资金缺口,财政转移支付手段应走出传统的“既得利益补偿”的旧框框,实行自上而下的适度转移支付补偿。
3、规范政府财政分配秩序。“费改税”应根据税费特征及对收费中规费、使用费及其他“无序”的费的区别,全面衡量政府财政资金的需要,对征税与收费不能混淆越位;对于不规范的制度外收费应予取消,并通过法律法规逐步规范政府财政分配秩序,以有效遏制“乱收费”现象的死灰复燃。
4、减轻费务负担,便于征管。“费改税”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压缩政府收费规模,减轻、平衡民众的费务负担,规范政府的税费分配。在“费改税”中,力求全国或区域税费负担的公平合理,同时在新规定的税收、收费法规中应尽可能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做到条文规定明确、征收范围明确、计算简便、便于征管。
三、“费改税”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1、合理界定税费及其规模
比例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收费是其必要补充,两者统一于政府预算,成为政府支配财力的重要构成。税费的主辅地位是由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品的性质所决定的。政府提供的纯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同一性和供给的非排他性,因而纯公共物品的生产费用是国家以政治强制力向全体国民征税以获得补偿;而政府提供准公共物品由于其效用的可分割性,且国民对准公共物品的消费在范围程度上的差异性,因而准公共物品所发生的费用是由税收和收费两种形式来补偿,由此可见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性质既决定了税费两种收入形式的主辅地位,又表明了两种收入形式具有相对独立性和不可替代性。
收费在政府税费收入中应居于辅助地位,从目前世界各国看,中央政府运用收费形式所取得的收入所占比重较低,一般为1O%左右,中央财政收入主要依赖税收收入;而地方政府以收费筹集的财政收入则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一般占同期财政收入的50%左右,这些数据比例都为我们科学界定税费及比例规模提供了借鉴经验。
2、完善分税制,协调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
“费改税”必然涉及到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原有的财政利益,目前也是费税改革中的主要风险及阻力。一是要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关系,根据“费改税”后的性质和原本收费收入归属关系,将原属中央政府收费收入在改为征税后其税种列为中央税,将原属中央参与分成的收费收入在改为征税后其税种列为共享税,并基本保持原有的各自分享比例。将原属地方政府收费收入在改为征税后其税种列为地方税。二是完善中央与地方财权、税权利益关系。要重新界定政府事权,适当调整相应的财权,并给予地方较灵活的税权。三是完善各级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应以地方标准收入和支出为依据,实行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均衡地方财力,促进共同协调发展。
3、规范税费征收渠道,强化征管监督
税费收入均属政府预算收入,政府财税机关负责税款的征收,各级收费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收费法规,监督所辖区域行政事业单位规费、使用费的收费行为,国家应颁布有关收费的法律,从操作主体、操作程序以及规程上予以明确规范,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形成广泛的约束监控网络,强化征收管理。
4、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
在税费改革中,国家应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对政府机构进行改革调整,建设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一方面政府行政总开支减少,职能性部门经费得到保障,减少“费改税”的收入风险;另一方面,由于职能转变,收费机构减少,也有利于遏制非规范的收费再度产生。
就目前而言,如何通过“有增有减”实现结构性减税是其题中应有之义。因此税费改革应考虑在费改税、新税种开征的同时减免其他税收,在整体税负不增加的情况下实现税制结构的优化。税费改革必须在保持大局稳定团结的前提下稳步推进,以促进经济快速发展为目标,由此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共同努力为之。
参考文献:
[1]单琳琳.《浅析费改税的利弊》,《现代经济信息》,2009年第21期
财政收入和税收的区别范文5
【关键词】增值税改革 财产税 分税制 营业税 房产税
增值税的改革不仅仅是一个税种的变化,或许里面预示着未来财权分配的重要变革走向。中国目前是分税制,国地税分家之后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征收税款,国税主要征收中央税,而地税则为地方政府服务。国税系统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涉及全国范围的税种,而地税系统则征收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等与地方政府相关的税收。在收入上,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车船购置税、关税等。地方政府则独享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其他税种则按比例在中央地方间分成。一直以来,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重要税种,一般占地方税收总额的4成以上。营业税并入增值税之后并由国税征收,无疑将对地方政府、地税系统造成极大的影响。而为了完善分税制,使得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十二五”税制改革的趋势是:推进房地产税改革,使得“房产税”(下文统称“财产税”)成为地方政府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为此,这里我们要研究的问题就是:营业税并入增值税后,由国税征收,再通过税收分享和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返回给地方政府,给地方政府的财政支付提供支持,与开征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的稳定收入来源两者之间,哪个更具效率与公平?或者上述两者同时实施,该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
一、增值税与财产税的含义界定
增值税和财产税的概念,在实践和理论中,在国内和国际上,都在不同层面的意义上使用着,使用状况比较混乱。因此,本文在进一步讨论前,有必要对概念做一下界定,以方便下文中的讨论。
(一)增值税的含义
本文所指的增值税是消费税的重要种类。本文所指消费税并非国内一般意义上的“消费税”,而是以消费为课税对象的税收种类,英文名是consumption-based tax。以课税对象为标准划分,税收可以分为消费税(consumption-based tax)、所得税、财富税(wealth tax)。现代型增值税(VAT)是目前世界普遍采用的消费税制(consumption-based tax),是对商品和劳务增值额的课税,对最终消费的课税。国内增值税与现代型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同,现代型增值税征收范围还包括国内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即营业税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增值税立法改革,主要任务是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消除重复征税。国内增值税和营业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财政部的2010年1月~9月税收收入情况,国内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27.4%,营业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4.9%。
(二)财产税的含义
一个人的财富,就是其实际预期收入的现值[1]。政府可以对财富占有进行课税,例如年度财富税,也可以对财富转移进行课税,例如遗产税和赠与税。财产税(property tax)是最重要的财富税,是对财富占有进行的课税,是地方政府至关重要的财政来源。财产税收入在美国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73%[2]。财产税的主体部分,就是对住房的个人财富课税,在我国要进行的“房产税”改革,和先前准备研究开征的“物业税”都属于此类。本文统一作为“财产税”进行讨论。
二、国内外研究评述
我国现在实现的是分税制,实现分税制有众多优点,根据哈维.罗森总结的有:其一,分权制能使产出适合当地偏好;其二,分权制能鼓励政府间竞争;其三,分权制有利于地方提供物品和服务的实验与创新。既然分权制具有以上优点,具有存在的依据,那么我们应如何为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筹集收入呢?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有三种方案:第一,由中央政府统一筹集税收收入,再按一定的方法分配给地方政府;第二,开征地方主体税种,例如财产税,由地方政府自行筹集收入;第三,上述两种方法的混合。
(一)西方研究概况
尽管财产税在西方通常作为地方政府基本和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但其本身却饱受争议。反对者多认为财产税不公平,收入分配层面不公平,对特定的纳税群体不公平,没有获得现金收入的情况下却对财产增值部分增税所以不公平等等[3]。由于以上原因美国不少学者建议减少或者甚至取消财产税,增加或开征其他州政府税收,通过政府间转移支付来给地方政府提供财政支持。甚至,近几年来,包括德克萨斯州在内的美国几个州已经进行了上述变革,改变用州和地方混合的财政收入支持地方政府支出,采用各式的州政府税收收入来支持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支出。然而美国也有很多人反对用州政府税收取代地方财产税,因为各种的州政府税种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比财产税无效率,州政府的转移支付也可能无效率[4]。
(二)国内研究概况
与西方相比,国内对该问题没有太多的研究。国内学者一般在争论该不该对普通住房征收房产税,如果征收要以什么为税基,如何处理与土地出让金的关系,房产税能否打压住房价,如何区分投机性住房和消费性住房等。国内学者鲜有从完善地方财政体系,协调好财产税与增值税改革关系层面来研究该问题。即使,有一些学者认识到财产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5],也未能深入研究地方政府财产税,与中央税和共享税为地方政府提供财政支持两者之间的效率问题。
三、增值税改革和财产税协调的原则
在讨论如何协调增值税改革和财产税的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确立一定的标准,否则讨论将无所适从。增值税和财产税都是税法的范畴之一,所以增值税和财产税都需要遵守税法的基本原则。关于税法的基本原则,有各式各样的表述。历史上首次提出税法基本原则的是英国的威廉.配第,他认为赋税应该遵循“公平”、“节省”、“简便”三项原则。后来亚当.斯密又提出税法的“平等原则”、“确定原则”、“便利原则”、“最少征费原则”。刘剑文教授还总结了西方的四项税法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社会政策原则”、“税收效率原则”[6]。笔者认为增值税改革和财产税的协调应该遵循“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只有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增值税的改革和分税制的完善才能实现税收的公平、正义。
(一)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税收负担应该在纳税人之间平等、公平地分配。衡量公平的标准,又有“受益标准”和“能力标准”。“受益标准”是指,纳税人应该根据自己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多少,即享受利益多少来纳税,受益多就多纳税,受益少就少纳税。“能力标准”,就是纳税人按照自己的支付能力来纳税,即使量能课税,富人多纳税,穷人少纳税。税收公平原则,又可以分为横向公平公平原则和纵向公平原则。横向公平指,经济状况相同、纳税能力相同的纳税人,税收负担应该相同;纵向公平指,经济状况不同、纳税能力不同的纳税人,税收负担也应该不同。税收的累进性即是税收公平原则的体现之一,税收累进性意味着支付能力越强的人、缴纳的税收越多。财产税是具有累进性还是累退性,也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之一。
(二)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税收行政效率,指以最少的征管成本征收最多的税收。税收效率原则,指税收引起的无谓损失最小化,税收对纳税人的行为扭曲最小化。增值税被认为具有税收中性的特点,具有较高的税收效率,但是其税收中性在实际中也遭到质疑。财产税被认为容易征管,难以逃避,具有较高税收行政效率。增值税和财产税的税收效率,都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之一。
四、增值税改革和财产税协调方案抉择
在增值税改革后,如何为地方政府筹集公共支出的财政收入,完善分税制,有三种方案。第一,由中央政府统一征收增值税,再按一定的方法分配给地方政府;第二,开征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由地方政府自行筹集收入;第三,上述两种方法的混合。
(一)方案一:增值税作为地方政府主要收入来源
营业税占了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4成以上,增值税改革后,营业税将并入增值税,增值税由国税系统统一征收,增值税收入统一进入中央国库。那么为了解决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问题,中央政府将需要按一定的标准返还部分增值税给地方政府。
支持该方案的理由是,增值税具有税收中性的特性,不会扭曲纳税人的行为,具有税收经济效率。增值税是对消费进行的征税,消费多的人说明纳税能力强,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
笔者认为上述理由是站不住脚的。首先,增值税并不是完全中性的,增值税的经济效率值得质疑。增值税的中性是指,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货物和服务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而增值税的税款最终都是由消费者承担的。通过发票的抵扣制度,法律上的增值税纳税人不承担任何增值税的税负,因此征收增值税不会扭曲增值税纳税人的行为。但,对所有环节都全面征收增值税,实行统一税率,消除增值税免税制度,实行理想的增值税制度才能完全实现增值税的中性。理想的增值税实践中,显然是行不通的。第一,增值税免税普遍存在使得增值税中性被破坏。由于金融业、房地产行业等存在征管技术上的困难,国际上都不得不在该行业中实现增值税免税制度。又出于政治上的考虑,农业也经常被免税。免税将会扭曲纳税人的行为,因为免税后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会进入生产成本,为了减少生产成本纳税人将会实行“企业兼并”。因为外包的业务不可以抵扣进项,原本可以外包的业务,都由企业自行承担,这将不利于社会生产的分工。第二,实践中增值税一般实行多档税率。例如,我国对天然气、牛奶等居民的基本生活用品实行13%的优惠税率。由于优惠税率与标准税率17%的不一致,这又会扭曲纳税人的行为,导致无谓的损失,形成税收楔子。
其次,增值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来源,可能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增值税是对最终消费的课税。而消费者的所得未必与其消费成正比。比如一家庭人口多,而劳力少,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一般,则较人口少收入多的家庭来说,前者消费要大于后者,而负税负担也大于后者(当然是在两者的人均消费水平一样的情况下)。增值税不区别纳税人的经济状况,负担能力,一律按消费量的多寡承担税负,造成税收具有明显的累退性,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增值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不符合税收效率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
(二)方案二: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主要财政收入来源
“十二五”税制改革计划是研究开征房产税。而对于房产税的作用,也由开始的错误认识“调控房价”到后来的正确认识“作为地方政府稳定税源”的慢慢转变。财产税的税收收入比较稳定,所以很多国家都把其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因为根据现存财产的价值课税,一般不受社会经济变动的影响,课征对象相对稳定,因此对其课税,收入必稳定。但把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主要财政收入来源,也有违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原则。
首先,财产税违背税收公平原则。因为财产不足以作为测度纳税人的负税能力,在商品货币经济体系中,个人的财富并不完全表现于财产,主要是所得,而所得的来源和形式多种多样,财产多者也许不能说明其现有所得多,而所得多者,其财产可能很少,故不能再以财产作为测度纳税能力的依据。并且,财产税主要是针对土地和建筑物的课税。税收的增长导致土地和建筑物价格的增长,并继而导致利用这些生产要素生产的产品和服务价格的上涨。因此,财产税被看作是可以转嫁的。因为房租主要是穷人支付的,所以财产税具有累退的性质。
其次,财产税违背税收效率原则。财产税的管理上存在不少问题,而这些都影响税收的行政效率。财产税的税基估价难以确定。财产税一般都是从价计征,而这一价值是估定的。估定价值的工作是很困难的,往往出现随意估断,而且会出现等现象。在我国现行征管技术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财产税税基评估的成本将会非常大,税收征管成本也会比较大。
(三)方案三:协调增值税和财产税,两者混合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来源
根据对方案一和方案二的分析,单独以增值税或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来源,都存在一定的缺陷,都违背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协调增值税和财产税,把这两者混合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来源。
协调增值税和财产税是指,由于增值税和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来源,都存在一定的职能缺陷,难以单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成对地方政府公共支出税收负担的公平合理的分配任务,因此需要利用增值税和财产税各自在功能上具有的相互补偿性,在制度设计上协调两者,使得两者的功能缺陷彼此得到弥补,达到相对和谐的统一。
对于如何协调增值税和财产税,这是一个比较宏大和艰难的问题,还需要很多实证的调查研究和理论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协调增值税和财产税:第一,完善增值税制度,使得增值税尽量接近理想增值税制度,减少对增值税中性的影响。第二,改进增值税技术,使得增值税也具有累进性。第三,完善政府转移支付制度,建立转移支付法,实现财政法定,提高转移支付的公平和效率。第四,对中国房地产市场进行深入的实证分析,研究中国房地产市场中,财产税的真正经济归宿,对其累进性或累退性进行再思考。第五,改进税收征管技术,完善财产评估技术,降低财产税征管成本。
参考文献
[1][英]C.V.布朗、P.M.杰克逊著,张馨主译.公共部门经济学(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476.
[2][美]哈维.S.罗森著、特德.盖亚著,郭庆旺、赵志耘译.财政学(第八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501.
[3]Ronald C.Fisher,What Policymakers Should Know About Property Taxes[J],Tax Analysts,2009(2).
[4]George R. Zodrow.,Property Tax Incidence and the Mix of State and Local Finance of Local Expenditures[J],Tax Analysts,2008(5).
[5]丁成日.理论和国际经验对中国房地产税发展的启迪[J].研究报告,2005(50).
财政收入和税收的区别范文6
税收,作为国家直接掌握的聚财和宏观调控重要手段,已经渗透到经济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各行各业的各种经济活动,都有依法纳税的任务。计算纳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会计人员必须完成的工作内容。由此,税收与会计的关系可见一斑。税收是会计的环境因素之一。而会计则是税收的实现条件;税收政策的规定影响和制约着会计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的方法,而会计理中论和核算方法的变更和改进又会促进税收的改革与完善。
我们都知道,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区别于其它财政收入形式的特点。税收特征可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也正因为税收具有强制性.而税收又必须通过会计核算得以实现。可见,税收与会计之间的关系何等重要。所以税收与会计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对会计专业的学生来说税收同等重要。
税法的刚性和与会计核算的联系紧密。作为一个会计,税收知识和会计知识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当发生一笔经济业务时,首先就先要运用税收知识填开发票和一些原始凭证,同时,在做记账凭证时首先要把各个税种的金额算出来,只有税算出来了,记账凭证中的会计分录才能做出来,而且要把一些填开的发票作为原始凭证附在凭证的后面,同时,年终时要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而这些工作都必须依赖税收知识。所以作为一个会计,要把会计工作做好,税收知识能否运用正确就显得尤其重要。
由于税法的刚性和与会计核算的密切关系,如果磨难中会计方法为税法所承认,往往能较广泛迅速地推广运用。英国有关资产计价及损耗的会计处理方法,如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矿产资源开发者对其矿产的损耗等,就与19世纪时矿业主与税务机关之间发生的争议有密切关系。在美国,1909年试行的所得税草案及其以后的修正案中对折旧的规定,也促进了系统性折旧方法的应用。
然而税收对会计发展也存在着一定的阻碍作用。税收核算更加注重税基,坚持历史成本原则,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并重视会计主体的分离。使会计很大程度上难以摆脱历史成本的束缚,使我国会计国际化(按公允价值计量)进程受到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