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土地管理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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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土地管理法范文1

[关键词]沿海滩涂;概念;法律属性;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12 — 0062 — 02

沿海滩涂作为巨大的土地后备资源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以江苏省为例,江苏拥有滩涂面积1031万亩,占全国1/4以上,而且仍然以每年3万-5万亩的速度淤涨,而江苏的人均耕地占有量仅为0.87亩,为此,《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规定,到2020年计划匡围滩涂270万亩。随着开发进度,因沿海滩涂、围塘等的征收而引发的矛盾也频频出现。主要集中在征收补偿问题上,将沿海滩涂定性为土地或者海域的补偿金相差几倍甚至几十倍。因此学者、律师、群众纷纷呼吁,国家应尽快明确滩涂、围塘等的属性,出台相关法规,以维护滩涂、围塘使用者的权益。

一、沿海滩涂的概念

(一)地质学上沿海滩涂的概念

沿海滩涂实际上是大陆和海洋的过渡地带,在自然属性上,一般将沿海滩涂分为三部分:(1)潮上带,指平均大潮线以上的淤泥质沉积地带,此地带虽靠近海洋,但并未被海水淹没;(2)潮间带,指平均大潮线与平均低潮线之间,即潮间带之间的泥质、砂质和岩滩等沉积地带,该地带会间歇性的被海水淹没,属于典型的滩涂,或者是狭义的滩涂;(3)潮下带,指平均低潮线以下的浅水区泥砂质沉积地带,该地带是常年被海水淹没的,只是海水较浅。虽然沿海滩涂在地理特点上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但实际上它们是一个互相联系的整体,在生态功能上是不能分割的,而且在实际中也是常被作为一个整体来开发利用的。

(二)法律上沿海滩涂概念的冲突

目前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而独立的概念。海洋和土地管理相关的法律都将其纳入调整范围,对其概念和范围的规定也发生了冲突。

1.海洋类法律对沿海滩涂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因此,海岸线便成了海域与陆地的分界线。海岸线是平均大潮时水陆分界的痕迹线。据此可见,沿海滩涂中的潮间带和潮下带是属于海域的,但不包括靠近海岸部分的陆地。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5条规定:“滨海湿地,是指低潮时水深浅于 6 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淹湿地带,包括水深不超过6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间带(或洪泛地带)和沿海低地等。”据此,沿海滩涂虽也属海洋的一部分,但这里的滨海湿地与地质学上的沿海滩涂是同一个概念,包含三个部分。

这样,在海洋有关的法律中沿海滩涂的外延已经发生了分歧。

2.土地相关法律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滩涂等。最新颁布的《物权法》第48条也规定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外,滩涂属于国家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滩涂及其他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可见,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将滩涂作为土地的一种形态,而且这些法律中并没有规定滩涂仅指海水线以上的部分。

由此可见,我国在立法上对沿海滩涂的概念是矛盾的,两部分的法律既存在重叠,也有冲突。

(三)冲突的解决

很多学者提出了解决冲突的方案,典型的观点是将潮上带作为土地,而将潮间带和潮下带作为海域的一部分。这样可以兼顾土地和海洋管理部门的权力,节省立法成本,具有合理性,但也存在着很大的缺陷。

沿海滩涂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更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如人为分割,会因为割裂其联系,导致生态功能失调,产生严重的后果。所以我们在法律上应遵循沿海滩涂的自然属性,将其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同时,根据可持续发展理念我们也要全面地考虑滩涂的生态功能,将沿海滩涂在法律上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因此本人认为,沿海滩涂在法律上的概念应与地质学上的概念一致,包含潮上带、潮间带和潮下带三部分。

二、沿海滩涂的法律属性

那么应将滩涂作为土地的一部分还是海域的一部分呢?该问题的实质是沿海滩涂在法律上的性质问题,即其法律属性。确定沿海滩涂应作为海域还是土地,以此为出发点,才能确认滩涂使用权利的性质,也才可以为主管部门确立一个可以依据的法律标准。〔1〕

沿海滩涂是一个地质学上的概念,由于其特殊的地理属性,虽然人们对沿海滩涂有了一定的利用,但也仅限于近海捕捞和航运,相对于浩渺无边的海洋,人类的利用规模非常有限,人们可随意使用,并不必担心会与他人产生冲突,所以长期以来沿海滩涂并不是一项稀缺性资源,所以并不需要传统民法定纷止争、物尽其用的功能的规范。而按照传统民法理论,物权的客体必须为特定物和独立物,未经特定化因无从支配和公示而无法成为物权的客体,这也使沿海滩涂设定私权缺乏一定的可行性。〔2〕因此传统民商法理论没有过多的涉及有关沿海滩涂的法律规范。在我国,因没有先例可循,对沿海滩涂的法律调整存在很大争议,立法上也有很多冲突。

(一)土地权属说

如果依据现行法律和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分类,滩涂属于土地范畴,则沿海滩涂存在国家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对滩涂的使用,按照物权法上土地的用途,分为两种,一是在建设用地上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在农用地上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3〕相应的沿海滩涂也应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行政管理,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二)海域权属说

如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沿海滩涂有大部分属于海域,则其只能归国家所有,个人或者单位可以获得海域使用权,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核发海域使用证。

(三)本人观点

本人认为,如果想要节约立法成本,对现有法律不进行较大改变,则可将沿海滩涂作为海域的一部分。之所以持此观点,有如下几点理由。

1.沿海滩涂的功能更接近于海域

目前对沿海滩涂的利用主要集中在海水养殖、盐业、旅游、湿地生态保护等方面,这与海域的功能基本一致。虽然,沿海滩涂也可以通过填海造陆、围垦等变为建设用地或者农业用地,但由于成本和技术问题,范围还是相当有限的,而且本人认为,通过填海造陆和围垦,已经将原来的沿海滩涂在地理性质上变为真正的土地,也就不再是沿海滩涂,应该通过征收等形式予以变更。所以与海洋相连接的沿海滩涂在法律属性上应与海域一致。

2.将沿海滩涂视作海域是大势所趋

从历史上来看,我国法律将沿海滩涂作为土地加以规定不过是权宜之计,没有修订应该是没有意识到滩涂性质问题,而非有意为之。后来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已经为修订土地管理利用类法律法规准备了衔接制度。

在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之前,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滩涂属于土地的一种,可以归集体所有,所以大量的沿海滩涂已经以集体的名义发包出去。针对这一情况,《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2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在我国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虚位的背景下,将滩涂可以被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修改为沿海滩涂仅为国家所有,可以授权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再由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给其成员用于养殖生产。〔3〕可见,海域使用管理法将滩涂作为海域的一部分,我国应该逐渐有计划的修订土地管理类法律法规,使其与海洋类法律之间协调一致起来。

3.符合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例

在罗马法中,规定海岸延伸到冬季最所达到的极限,依据自然法而为众所共有的物。这种传统的对海洋和土地的划分,在当代也没有多少变化。在日本,认为海面以下的地域不是土地。而韩国对沿海滩涂的重视度更高,其将海岸带承认为一个独立的部分,既不归属于陆地也不归属于海域。认为海岸带是近岸带海域12海里和沿岸陆域1公里的范围。〔5〕 我国国土面积广阔,对沿海滩涂的利用度还不是很高,所以还没有像韩国那样独立立法的必要,但本人认为国际上通常的做法都是将沿海滩涂作为海域的,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将沿海滩涂视作海域。

4.迎合了国家海洋战略的需要

国家的海洋能力(即海权)是指国家分配海洋战略资源的效率,这些资源被有目的整合在一起,以达到国家在海洋或者滨海地区的一种预想的最终状态。海权的获得是通过海洋的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的不断融合而实现的,它使国家能够利用其海洋基础资源并利用其外部的机会,建立有利于国家发展并且提高国家国际地位的持久性的海洋竞争优势。国家的海洋能力有赖于资源的有效利用,并与组织结构密切相关。海权只有在不断地战略实施中才能变得越来越强大,越来越有价值。〔6〕将沿海滩涂作为海域的一部分,实现海洋的完整性,显然会提高国家对海洋的利用能力,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将沿海滩涂划入海洋类法律体系下调整是具有很大的前瞻性和战略意义的。

5.有利于贯彻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相对于土地的开发利用程度,人们对海洋的探索和开发还是相对有限的。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我们改造自然的能力在不断加强,但由于认识的有限和经济利益的强烈刺激,我国对土地的开发利用还存在着盲目过度性和粗放性。而沿海滩涂具有着保护物种与生物多样性、净化环境、调节气候、稳定岸线、维系区域生态平衡的功能,其生态系统却比较脆弱,一旦开发利用不当或者过度,都会带来严重的甚至是不可逆转的不利后果。而对于海域的利用,目前还主要集中在养护、养殖、盐田等影响较小的方式上,相对而言破坏和污染的力度较小,且我国对海洋的开发利用较晚,相较于土地开发的粗放和保守,在开发和管理理念上,更为先进和科学。因此如果沿用海洋类法律制度对沿海滩涂进行调整、管理和利用,对于沿海滩涂的可持续发展更加有利。

综上,本人认为沿海滩涂应是包含滨海陆地、潮间带和浅海的整体,而且在目前法律制度下,将其法律性质视为海域更为合理。但随着对沿海滩涂认识的加深和开发利用,我国有必要在将来进行专门立法,届时可将沿海滩涂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进行专项管理。

〔参 考 文 献〕

〔1〕马得懿.法律视域下沿海经济带建设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06):24.

〔2〕马得懿.法律视域下沿海经济带建设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06):15.

〔3〕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581.

〔4〕张洪波.浅析滩涂的性质〔J〕.科技信息,2007,(13).

最新土地管理法范文2

【关键词】土地资源;监督;宏观调控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准确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建立耕地保护的长效机制,社会各界的共识。而在国土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如何提升地籍管理的整体水平,适应现阶段参与宏观调控的新要求,走在其它各项制度之前,最大程度的发挥监督与调控作用,是值得我们国土资源人员思索的一个新问题。

1.努力强化地籍管理基础地位

地籍资料是制定土地利用规划、供地计划,实现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土地调查、统计运用全国统一的分类系统、调查方法和调查程序。土地调查、统计经过实地勘察,结合图表册,按照科学方法统计、分析,能全面反映出各类土地利用现状。每年进行的土地变更调查,更是翔实地反映了年度各类土地利用现状和变化趋势、土地利用结构和变化规律,以及辖区内建设用地存量、流量信息。这些准确可靠的基础信息,为土地利用规划、供地计划制定和各项建设用审批等,提供了最全面、最基本的依据;为正确判断土地的供求合理性,检测土地利用结构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土地政策提供了信息。

地籍管理是实施土地产权管理,建立现代土地产权制度的基础与核心。土地登记无疑是地籍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土地产权管理的重要形式。《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进行登记发证。土地确权登记,解决了大量的土地权属纠纷,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稳定了社会秩序。通过界定土地产权关系,推进了土地使用有偿制度的改革,促进了国有土地产权流转。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为经济社会提供了合法、准确的土地产权信息,推进了市场经济的建立。

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地籍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管理土地、土地使用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体制改革服务,为建立完善的土地租赁制提供了科学依据;通过土地登记和土地定级评估,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明晰产权,为企业改制、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提供了基础信息;为实现土地的科学管理提供了保障。地籍管理是国土资源管理的根基所在,根基不扎实,整个国土资源管理制度的构建就无从谈起。

2.积极建立地籍管理动态监督体系

地籍管理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特点,积极的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监督土地利用规划、用地计划、土地用途管制、建设用地许可、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执行情况。

地籍管理监督土地用途观管制度的执行。根据地籍管理随时反映土地利用现状的特点,管理者可以对每一宗地类变更的来源、去向及时进行变更,并上图、载册、入库。这些信息,充分反映了土地利用规划、供地计划的执行,凡是违反规划、计划,以及改变法律确定的土地用途的,都可以通过地籍图、表、簿、册及数据等,一目了然检查出来。另外,通过土地遥感监测等手段,可以及时发现非法占地行为,落实土地利用规划和供地计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

地籍管理监督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执行。在土地变更登记中,对土地权属、用途、面积、坐落、登记、地价等进行审核的过程,就是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把关过程。通过对土地权属性质、来源及它项权利的审核确认,可以随时检查土地使用权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改变了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规避土地有偿使用等。在办理土地登记的过程中,通过对土地用途、面积、地价等项目的审核,可以随时发现抬高或降低地价、弄虚作假的行为,以监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定价的合理性。办理土地登记和启动全社会对土地登记资料的审查,为土地市场提供了准确可靠的信息,防止了违法交易等不法行为。

地籍管理监督建设用地审批和依法用地执行。地籍资料翔实记载了每一块土地的状况,是建设用地项目审批前了解土地权属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楚、用途合理与否的依据。建设用地审批后,经变更登记实地调查审核,用地情况与批准文件一致的准予确权登记,对不一致的不予登记,同时注意发现和防止可能出现的突出批地、先行圈占土地等现象。另外土地利用监测可以及时监督土地利用规划的情况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3.充分发挥地籍管理基础调控作用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有量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等要求的第一次提出,意味管理手段以及考核标准和缴纳标准的改变,对地籍基础业务工作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3.1要求准

土地利用变化状况既要有影像还要有图形和位置,无论是建设占地还是耕地以及基本农田面积都要求准确,要保证数据与实地一致,不能有虚假,要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3.2要求全

不但要有农村土地信息,还要有城镇土地信息;不但要有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数据,还要求有各行业、各产业用地数据,要涵盖土地管理的各个方面。要求新。不能只有过去几年的数据,还要有每年、每季,甚至每月、每天的数据,要及时用最新调查成果更新原有数据。

3.3要求快

要及时掌握各地土地利用状况以及变化信息,利用网络技术,快速汇总,统计、分析各项调查和监测数据,保证各地土地利用变化数据的及时获取,满足形势分析的需要。

4.结语

地籍管理是我国土地管理的重要的基础工作和重要措施,是严格土地管理保障,是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的重要手段。地籍与财政密切相关,现代社会地籍管理涉及土地财产权的基础与核心。我们应该在科学发展规的统领下,理论结合实践,勇于摸索,敢于创新,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投入到此项工作中来,使地籍工作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科]

最新土地管理法范文3

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是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开展此项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客观反映耕地质量水平、落实耕地质量管理的重要抓手,有利于实现土地管理由数量管理为主向数量、质量、生态管护并重管理转变。对于我市今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划定、农用地产能核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土地整治、耕地占补平衡等各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工作任务。

本次开展的全市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是以上一轮农用地分等成果为基础,依据国土资源部最新颁布的《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和《农用地分等数据库标准》,对我市近十年来耕地质量重新评价。评价结果及耕地等级数据库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接轨,全面反映我市耕地质量现实水平和区域分布状况。今年11月底前,完成我市的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成果(图文表和数据库)验收和上报工作。

三、强化部门联动。

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市委农工办,市农委、水利、统计、财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国土部门,及时提供近年来有关耕地地力状况基础调查、农田水利和土壤培肥项目建设、统计年鉴等方面资料,以便我市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顺利开展。

四、落实工作经费。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经费可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市财政局要落实经费保障,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要切实加强对我市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经费的资金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将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经费纳入下一年度的财政开支预算,用于今后每年开展的年度变更调查工作。

五、确定作业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已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15家机构作为此次全省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入围技术协作单位参与县级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市国土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和方法,尽快确定技术协作单位,及早开展我市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

最新土地管理法范文4

改革开放30年后,深圳面临无地可用的困境与尴尬,面临着土地空间不足和存量土地粗放、低效利用同时并存,土地利用方式落后和调控手段匮乏相互制约等方面的问题,未来十年深圳可提供新增建设用地仅59平方公里。

深圳此次的总体方案,据说是以“存量土地的高效盘活”为主线,重点围绕:完善国有土地产权制度和深化土地资源市场化、创新土地资产资本运作机制、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耕地保护、强化土地市场调控与监管、协调区域土地利用和完善土地管理法治环境等重点内容展开。其核心主要包括: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土地二次开发利用机制创新,调控手段围绕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改革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两大重点。

深圳与国内一、二线大中城市相比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城中有村、村中有城。数十万原住民大量的违章建筑,应该是此次中一个极难回避的敏感内容;有深圳的土地规划官员透露出此次,深圳方面的意图或将是:“想把违法建筑占地、土地法规定的征地办法未曾完成而实际上已开发成片的地区,打包放到一个政策框架里,让国土部认可,从而实现对国土法的绕道通过”。

深圳二次在高调声中开锣,却依然让人难以洞悉其目的所在。有些人自以为看破其中的玄机,抢先发表高论,却遭到官方严词否定。比如说,有媒体将深圳“总体方案”中的相关条文解读为“深圳小产权房有望确权”。但深圳的常务副市长立马就说,“这一解读是不正确的;对于非法房地产和违法建筑,深圳将坚决打击、不给出路!”

笔者看过去年9月的该方案版本(不是今年5月的最新版)。篇幅不长,却尽是一些条条框框的大原则,没有具体的案例和做法。不清楚这样的方案,是否能够“理论指导实践”、以及究竟能够解决什么样的棘手难题?

截至2011年底,在深圳1953平方公里的地域范围内,星罗棋布的违法建筑竟达到37.94万栋,建筑面积高达4.05亿平方米,占深圳市总建筑面积的49.27%。针对这些原住民建造的违法建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曾数次表示,这些都不属于国家国土资源部正在清理整顿的小产权房范围,而应该属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按照官方的思路与逻辑来理解,既然深圳的这些农民房都不算是“小产权房”,那么此次是否确权?当然就要另说。因为“确权”就意味着,要给这些违法行为开绿灯、放其一条生路。

一方面,深圳在2004年的全市土地国有化,几乎就是在一夜之间实现的。因为这是未曾对农民给予适当性补偿前提下的一次政府行为。几十万的本地原住民,在稀里糊涂的睡了一夜觉之后,第二天早上醒来,就发现原本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都已经国有化了,且没有获得应有的适当性补偿,这些农民的意志和权利何在呢?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这样做,应该也有迫不得已的苦衷。比方说,这些农村土地原来就是村集体所有。那么,如果各家各户农民都要盖自家的住宅,即便召开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一下,于情于法于理,也是说得过去的。因为这些是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民大会应该有权来决定属于自己利益的事情,且农民建房又不需要经过市政府的规划、国土和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意,就可以开工建设。

最新土地管理法范文5

《建造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建造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还规定,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职业与能力两个部分。2004年2月人事部、建设部的《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进一步规定: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那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与高职学校学习的《工程法规》课程之间到底有什么关系,对我们教学有什么启发呢。

1 《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的知识体系及特点

《建筑法规及相关知识》是建造师的一门公共基础课,由于建造师是考核对象是已经从事建筑类相关活动的从业者。他们在工作过程中对建筑法规的知识已有感性的认识。因此本课程实行的是以素质测试为基础、以工程实践内容为主导的指导思想,教材与建造师实行的现状相结合,与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相结合,与当前先进的施工技术相结合,与用人企业的实际需求相结合的教材编写要求。学员学习时是高强度高密度学习模式。由一个培训教师花三天到五天时间将整本教材从头到尾串讲一遍。学员被动接受知识的机会多,互动和主动的环节少或者几乎没有。

2 高职《工程法规》知识要点及课程特点

《工程法规》是高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土建类专业开设的专业基础课。它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课程旨在培养学生建设法律意识和解决工程法律问题的能力。教学内容主要包含建筑法规概论、城市规划法律制度、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房地产法律制度、建筑许可法律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建筑工程招标与投标法规、建筑工程监理法规、建筑工程合同法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3 《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与《工程法规》的关系

《工程法规》中的建筑工程合同法规、建筑工程招投标法规、建筑工程许可法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这五部分与《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中的内容大体一致。不同的地方在于《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的时效性强于《工程法规》。新版(第四版)的《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基于新的法律法规编写。例如:2013年7月1日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2012年2月1日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法规》教材的内容更新速度较慢。因此,《工程法规》教材的编写的相关内容可以参考《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截止目前笔者接触到的教材上,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额度和投标有效期的规定《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中是最新的,已经有两年之久。而《工程法规》教材的规定沿用旧的说法,没有及时更正。

最新土地管理法范文6

一、加强学习,增强素质,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坚持把加强学习作为改造自己、提升自我的首要任务,不断增强自身党性修养和综合素质。围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积极参加支部、党小组学习活动,深入系统地学习了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最新理论成果,尤其是深学悟透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全会精神,自觉用政治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立足工作需要,认真学习分管工作涉及的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主动向领导学、向群众学、向实践学、向书本学、向同行学,切实增强驾驭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立足岗位,抓住重点,奋力开创分管工作新局面

1、打造整治亮点,改善村容村貌,提升村民居住生活品质

一是加大对环保知识及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利用国际环保日向村民群众宣传垃圾分类的好处以及指导他们如何进行垃圾分类。二落实垃圾分拣场的建设。向县、街道争取40多万的资金,建成了一个占地面积约为1000平方米的垃圾分拣场。现分拣场已经投入使用,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垃圾资源利用,减少垃圾处置量,改善了生态环境质量,同时通过将分类垃圾中有回收价值的出售获得社会经济效益。将来,这个垃圾分拣场也将有可能成为整个榔梨街道垃圾中转站。三是引进“绿动循环”公司物业管理。上半年我们金托村聘请8个保洁员,三台清运车对我村内环境卫生进行清理和清运,9月份开始,街道引进物业公司,对我村进行物管模式,对每户农户发放垃圾桶2个,每户收取卫生费20元,由物业公司聘人打扫卫生和清理垃圾,垃圾量得到了很大的减少,环境卫生状况得到很大的改善。

2、落实国土和城市管理工作

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坚持先审批后用地,不搞先斩后奏,不允许他人擅自用地,乱搭违章建筑保证村民建房用地合法合规。同时坚持按批准面积用地,杜绝擅自超面积扩建,一户两基的情况。今年我村原基改建24户,新建19户。

在城市管理方面我积极按照街道办事处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一是成立xx村城市管理工作站,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二是建立日常工作相应制度,形成常态化管理。三是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四是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五是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及处理流程。六是禁止店外经营现象。七是对18户早餐店,开展煤改气工作,督促所有用煤的用户在规定时间内改烧燃气,引导村民群众使用清洁能源,保护环境。

拆违控违工作方面,对待违章建筑多举并措,有效遏制新增违章建筑。一是召开三长会,部署拆违控违工作会议精神;二是做好宣传工作,在人群集中居住地方和醒目位置,宣传政府关于拆违控违文件精神;三是严格控制,做好下户落实工作,并积极配合城乡办、国土所开展拆违工作。

四、坚持廉洁勤政,改进工作作风。

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我把党员廉洁自律的规定和要求作为标准,认真抓好自身的廉洁自律,坚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认真学习党规,学重要讲话精神,自觉保持清廉简朴的本色不变,艰苦奋斗的传统不丢,在生活上保持健康向上的情趣,始终保持洁身自好、勤政廉政的良好形象。

五、存在问题和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