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务处分条例范例6篇

最新政务处分条例

最新政务处分条例范文1

《处分条例》的内容共7章55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处分的依据和处分的设定以及处分的原则等;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规定了处分的种类和期限、处分的法律后果、解除处分的条件、数种违纪行为合并处理运用规则、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给予处分的条件、共同违法违纪中行政纪律责任适用规则、单位违法违纪以及依法被判处刑罚应当如何给予处分等;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规定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失职、渎职和,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行为及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第四章“处分的权限”,规定了给予公务员处分的权限;第五章“处分的程序”,规定了任免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程序、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的程序所应适用的法律依据、调查人员及非法收集证据、回避制度、办案期限等;第六章“不服处分的申诉”,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不服处分如何提出申诉、有关机关如何处理申诉、变更处分决定的条件和权限等;第七章“附则”,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所取得财物的处理、参照执行《处分条例》的人员范围以及条例的施行日期等。《处分条例》内容丰富,规定明确,可操作性也比较强,是行政纪律惩戒工作的一部基础性、实用性都很强的行政法规。下面,我主要就《处分条例》的实施意义、精神实质和主要特点、热点问题、对处分设定权的规定以及《处分条例》的贯彻落实等方面和大家作一下交流。

一、颁布实施《处分条例》的重要意义

行政纪律惩戒工作是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廉洁勤政,保证政府政令畅通,提高政府效能,维护正常行政管理秩序的重要措施。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行政惩戒工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行政惩戒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由于缺乏相应的行政纪律惩戒规定,使得一些违背公务员职责的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影响了行政纪律惩戒作用的发挥。因此,制定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纪律惩戒的行政法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颁布实施《处分条例》,是加强公务员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实施公务员法要求建立较为完备的公务员管理法规体系。《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公务员法配套法规体系的一项空白,是建立充满生机活力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的重要步骤,为依法开展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实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颁布实施《处分条例》,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行政机关公务员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社会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公务员队伍的纪律是否严明,行为是否规范,事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公务员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要求公务员必须坚决执行中央确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的忧患意识、公仆意识和节俭意识,对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颁布实施《处分条例》,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途径。xx总理在XX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规范行政权力,大力加强政风建设,建设一个人民群众满意的政府。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规范、高效地行使行政权力,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于为人民谋利益。《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明确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各项纪律,有利于促进公务员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有利于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全面推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建设。

二、《处分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特点

《处分条例》以宪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系统、全面地规范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从四个方面鲜明地体现了我国公务员纪律惩戒制度的特点:

(一)体现了继承与创新的统一

《处分条例》系统总结了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历史经验和科学实践,充分吸收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将党和国家对公务员的各项纪律要求和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条文。在处分的种类、权限和程序等方面都继承了已有规定。同时,《处分条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纪律惩戒内容等方面也进行了许多创新。

(二)体现了教育与惩处的统一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也是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一贯坚持的重要原则。教育是根本,惩处是保障。为体现重预防、重教育、重挽救的方针,《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对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等;同时,《处分条例》还规定对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包庇同案人员”等情形的公务员,应当从重处分。

(三)体现了原则性与操作性的统一

《处分条例》既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中最基本的内容做了原则规定,又对违纪行为定性量纪的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力求做到原则概括,简略精当,符合实际,便于执行。《处分条例》明确了给予公务员处分应坚持的依法实施原则,公正、公平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错责相适应原则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处分条例》还对每种违纪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量纪幅度,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四)体现了严格管理与保障合法权益的统一

为严格管理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处分条例》加大了对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改变了以往对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公务员有的仍留在机关继续工作的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处分条例》还规定了不服处分申诉的提出、受理、处理,以及受处分影响的期限和解除处分等,为维护受处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处分条例》涉及七类热点问题

《处分条例》内容丰富,规定明确,可操作性强,是行政纪律惩戒工作的一部基础性、实用性都很强的行政法规。《条例》中的不少规定,都反映了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有着鲜明的现实针对性,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一)公务员非法出境或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将被开除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3.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4.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5.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6.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7.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8.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二)公务员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将受处分

条例还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3.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4.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7.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三)公务员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情节严重者将开除处分

条例中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条例还规定,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公务员若包养情人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2.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包养情人的;

4.严重违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3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条例并明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1、警告,6个月;2、记过,12个月;3、记大过,18个月;4、降级、撤职,24个月。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六)公务员参与色情活动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

《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参与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此外,条例还规定,吸食、注射或者组织、支持、参与**、、色情****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七)公务员企业兼任职务情节严重将开除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条例还规定,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四、《处分条例》对处分设定权的规定

为了避免出现处分设定政出多门、处分幅度畸轻畸重现象的发生,规范行政纪律惩戒工作,切实维护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处分条例》对处分的设定作了严格规定:一是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二是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违法违纪行为作了规定,但是未对相应的处分幅度作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三是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但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四是除监察部、人事部以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有关处分的规章应当会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五是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处分事项。

五、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处分条例》

《条例》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而《条例》的贯彻落实意义更加重大。“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贯彻落实好《处分条例》,依法开展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健全公务员监督约束机制,是政府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作为县区基层,我们应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处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把学习贯彻《处分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长期任务,抓好落实。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处分条例》,准确理解和把握其精神实质。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处分条例》,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了解条例,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要大力开展《处分条例》的培训工作,通过培训增强广大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促使其自觉遵规守纪。要加强业务骨干培训,提高做好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本领和水平。

二是严格执行《处分条例》的各项规定,严肃查处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执行《处分条例》的各项规定,努力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法规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真正实现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要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行为,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要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惩处违纪公务员。

最新政务处分条例范文2

同志们: 最近,我处颁布实施了《贵阳市运政督察条例(试行)》、《贵阳市运政稽查队伍内务条令(试行)》、《贵阳市运政稽查队伍勤务条令(试行)》。这三个内部条例、条令是根据我市运政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在系统总结我市运政管理队伍建设的历史经验,深入研究我市运政管理队伍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借鉴军队系统、政法系统在队伍建设的方面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整顿和民主评议行风的新实践制定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对我市各级运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三个内部条例、条令的颁布实施,是运管队伍学习“三个代表”,实践“三个代表”的必然结果,体现了运政管理机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勇气和毅力。 在全市运政机关正在掀起学习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的有利形势下,今天,处党政在这里召开大会,目的是进一步动员全市运政管理人员把条例、条令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以队伍建设的实际成效,推动运政机关党风建设、行风建设,为进一步发展道路运输先进生产力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深刻认识颁布三个内部条例、条令的客观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我们搞这三个内部条例、条令并不是空穴来风,心血来潮,而是在对运政管理目前的形势和任务的冷静观察,对运管队伍状况的科学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择,是处党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居安思危、与时俱进的必然结果。 首先,颁布三个内部条例、条令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和繁重任务的迫切需要。今年二月份以来,我在很多场合、很多会议上,都用“任务特别繁重,矛盾特别复杂,形势特别严峻”这句话来概括我们的处境,实践证明这个判断是合符实际的。当前,我们主要面临五个方面的形势和任务。 一是,道路运输产业结构调整虽然取得了重大突破,但是全面推进经营结构、企业结构、运力结构、组织结构调整,彻底解决经营主体分散、规模小、效率低、竞争力弱等行业结构矛盾决不是一蹴而就的。调整道路运输产业结构,主要是解决生产力方面的问题,根本目的在于发展道路运输先进生产力,促进道路运输经济总量的持续增长。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就是新的先进的运输生产方式不断取代旧的落后的运输生产方式的历史进程。然而,这个过程绝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必然要经历若干的曲折和反复。因为,落后的社会生产力是不会主动退出历史舞台的,与之相适应的习惯势力也是不会主动退出历史舞台的。这是道路运输生产力发展的基本规律。所以,我们抓结构调整工作,改革以往的运输组织方式,必然会遭到来自各种习惯势力的干扰和破坏。调整越深入,这种干扰破坏就越强烈。我们要坚持作持久作战的思想,把调整道路运输产业结构,不断解放和发展道路运输生产力作为长期的中心任务。对于仍然存在的不适应道路运输先进生产力和时展要求的一些落后的运输生产方式,既不能脱离实际地简单化地加以排斥,也不能采取安于现状、保护落后的态度,而要立足实际,创造条件加以改造、改进和提高,通过长期努力使他们向先进适用的运输生产方式转变。 二是,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秩序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这项工作绝不可能一劳永逸,道路运输秩序的现状仍不容乐观。当前比较值得关注的几个现象是:非法营运虽然在总体上得到控制,但在一些地方又呈回潮之势,而且变本加厉,愈演愈烈;有的地方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流于形式,一些同志对下属单位疏于管理、疏于监督,安全隐患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控制;有的地方“拉客、甩客、兜客、卖客”,价格欺诈,高价宰客等问题仍很突出。对这些“顽疾”的长效治理,必然触及违法违章经营业户的利益,引起他们的强烈不满。他们中的有些人可能会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干扰、破坏我们的行业管理工作,对此,同志们要有充分的估计并始终保持必要的警觉。 三是,随着加入WTO多边谈判的胜利结束,我国入世已进入倒计时阶段。加入WTO,将对我国道路运输行业带来一系列严峻挑战。作为行业管理主体的运管部门,如何以积极姿态迎接WTO的挑战,进一步深化改革,将道路运输的市场化向前推进?我看主要是转变经济管理职能,把主要精力用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特别是要着力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保障企业能够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竞争,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和结构调整中的基础性作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切实做到用政策引导全行业,用法规管理全行业,用信息服务全行业,在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市场上下功夫。所以,今后我们在研究工作时要更加突出政策。要使我们的同志懂得一个朴实的道理:将来,我们不是靠收费吃饭,而是靠政策吃饭。 四是,新一轮机构改革已经进入尾声,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即将全面展开。运政管理部门干部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的方向是:以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竞争上岗为重点,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扩大单位内部分配自,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五是,运政执法的外部监督机制日益严密,迫切要求我们建立并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近两年来,处政策法制工作部门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承办上级党委、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案件,查处新闻媒体曝光案件的总量大幅上升。最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将对我处的行风建设进行评议。这反映出一个极为重要的趋势,运政执法的外部监督机制日益严密,党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政协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协调,行业管理活动全部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逃不过人民群众的视线。因此,我们在运政执法工作中的每一点疏忽都会给整个行业管理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 面对如此复势的形势和繁重的任务,我们队伍的素质和形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加重要。素质强,则事业兴;形象好,则发展快。三个内部条例、条令正是着眼于提高队伍素质,优化队伍形象,促使运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不员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其次,颁布三个内部条例、条令是我们学习“三个代表”,实践“三个代表”,加强和改进党风、行风建设的必然要求。 还在去年10月份,全国上下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的时候,我处党政从全会公报以及江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中,了解到十五届六中全会的主耍议题是研究党的作风建设问题。从那时起,我们就在考虑自己队伍的现状,力求以队伍建设的实际成果,响应党中央抓党风、促行风的号召。最近,我多次强调:我们这支队伍是一支治坚定、业务精通,训练有素、纪律严明,联系群众、作风优良,朝气蓬勃、反应迅敏,吃苦耐劳、能征善战,完全能够代表道路运输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队伍。没有这支队伍就没有贵阳市道路运输行业今天如此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然而,我们还必须十分清醒而敏锐地注意到,尽管我们这支队伍的主流是好的,尽管近年来,队伍建设特别是作风纪律建设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但是,当前全市运管队伍在风纪上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有些问题甚至还比较严重,令人忧虑。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有的执法人员群众观念淡薄,自恃管理者的地位居高临下,盛气凌人,甚至以势压人,激化矛盾,部分群众对此很不满意;二是有的执法人员对运政法规和规章学习不够,一知半解,在执法中乱用条款,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有的执法人员着装不规范,不按规定佩带执法证,语言不文明,不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有的执法人员越权处罚,执法程序不规范,不按规定填写执法文书和罚款票据。少数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强,敷衍塞责,有的在处罚时只开罚款收据,而不填写任何法律文书;五是有的执法人员上路上户检查时分工不明,检查、罚款现场进行,实施处罚的执法人员既开票又收款。检查时以外籍、过境车辆为主,处罚时罚款重,而对本籍车罚款轻;六是有的执法人员在路检路查中,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对在检查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缺乏果断的处置措施和随机应变能力,不能正确对待和重视新闻媒体的报道;七是有的执法人员对违规事实取证不足,定性不准。有些地方还存在乱罚款、乱扣车和随便提线路牌等违规行为;八是有的执法人员淡化职业道德修养,互相扯皮,办事推诿,效率低下,甚至有极少数人,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九是有的单位劳动纪律松驰,迟到、早退现象严重,影响群众办事。这些问题虽然出在个别同志身上,但却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损害了运管部门同广大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败坏了行业风气和部门形象,影响了运政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成为阻碍道路运输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因素之一。解决这些问题固然要靠教育,但教育也不是万能的,制度建设才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和根本性,必须要有一整套严密的管理规章和组织措施来保证,使运政执法人员有章可循。一旦违反了规章制度的规定,就要受到相应的批评,甚至处罚。依靠制度创新来抑制队伍中的消极现象,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是我们抓队伍建设的基本方法。三个内部条例、条令的颁布正是这一方法的具体运用。是我们抓队伍正规化建设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步骤。 再次,颁布三个内部条例、条令是促进运政执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建设,提高队伍战斗力、凝聚力,全面优化运管部门形象的重要措施。我们这支队伍就数量和装备上来讲,还比较弱,而行业管理的战线又比较长、任务又比较重,因此,我们的战斗力如何?就显得特别重要。战斗力从何而来?中外军事史告诉我们:战斗力归根到底来源于队伍内部团结、纪律严明。因此,我在前天召开的全处党员干部大会上郑重地提出一个口号:加强纪律性,事业无不胜。曾经说过: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没有纪律,党就无法率领群众和军队进行胜利的斗争。运政管理队伍必须具有严格的纪律和良好的作风,才能形成意志统一、步调一致的战斗集体,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执法人员只有自觉做到遵章守纪、作风严谨、平等待人、举止文明、风纪严整,才能在社会上和管理相对人中产生巨大的感召力和认同感,使运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有了坚实的基础和保证。三个内部条例、条令不是一般的规章制度,而是运政管理队伍纪律要求的总和,是我市运政管理人员的行为准则。 总之,制定并颁布这三个内部条例、条令有利于规范内部管理,强化内部监督,增强队伍素质,优化队伍形象,促进广大运政管理人员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有利于改进运管部门的党风、行风建设,克服消极腐败现象,密切运管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贯彻落实依法治运、从严治运的方针,促进运政法制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二、全面把握三个内部条例、条令的基本特点,以科学的态度学习贯彻条例、条令。 第一,三个内部条例、条令是历史经验和当前实践的统一。 贵阳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从组建的那一天起,就把运政执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奋斗目标之一,矢志不渝,常抓不懈,并不断取得新的突破。十多年来,我们在队伍建设的实践中积累了一系列重要认识和经验,主要是:队伍建设是事关部门形象、事关运政管理事业兴衰成败的重大政治问题;队伍建设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既要有持久奋斗的思想准备,又要有紧迫感,抓紧工作;队伍建设要贯穿于道路运输行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各个方面,使队伍建设与行业管理协调发展,互相促进;队伍建设是全系统的大事,要坚持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政策法制部门组织协调,其它部门各负其责,干部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机制;对队伍中存在的问题要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内部纠察,不断铲除各种违规违纪现象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始终坚持党对队伍建设的领导,共产党员在队伍建设中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这些经验,构成了三个内部条例、条令的理论基础,并贯穿于各部分内容之中,体现在每一个条款上。 近年来,我们根据这些历史经验,结合整顿和规范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整顿和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深入研究、探索运政执法和队伍建设的新形式、新办法。比如通过进行封闭式军事训练,提高了队伍的战斗力、凝聚力和组织纪律性;通过深入开展“四项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了执法人员的理论素养;通过定期举办政策法制讲座,不断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执法水平;通过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罚缴分离制度、调查取证与审查决定分离制度、现场稽查与事后处理分离制度,加强了执法监督,克服和防止执法中的消极腐败现象等等。这些形式和方法既继承了历史经验,又立足当前实践,因此,我们以条令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使之制度化、经常化。 第二,三个内部条例、条令是横向观察和纵向思考的统一。 前面已经讲过三个内部条例、条令借鉴了军队系统和政法系统队伍建设的成功经验。《内务条令》第十四条规定:运政稽查队伍实行准军事化管理。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规定呢?由于运政管理面广,社会性和涉外性都很强,执法环境艰苦,点多、线长,以及运政执法本身具有强制性等原因,我们必须用准军事化的方式进行内部管理。一个运政执法人员能否适应准军事化管理的要求,能否做到遵章守纪,不仅是纪律观念强弱的问题,而且是衡量有无运政执法职业道德意识的重要标志。只有不断培养遵章守纪、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习惯和吃苦耐劳、雷厉风行、讲求效率的优良作风,不断适应准军事化管理制度的要求,才能适应繁重、复杂的执法环境,保证执法任务的完成。 大家可能都已经注意到了,近两年来,公安机关通过深入开展“三项教育”,人人过关,人人受教育;通过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人人自危,人人奋起,公安民警的政治素质和文化修养有所提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明显改观。他们开展“三项教育”的一个很关键的措施就是通过深入学习和严格执行公安系统的《内务条令》,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这使我们受到了启发。回过头来看看自己的队伍,使我们感觉到制定运管系统的《内务条令》、《勤务条令》、《督察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我相信,这三个内部条例、条令作为基层的创造,对于推动整个运政法制工作是有益的。 第三,三个内部条例、条令是管理功能与逻辑结构的统一。 《内务条令》的主要功能是规范内部管理行为,建立严格的内务秩序;《勤务条令》的主要功能是规范对外执法行为,建立严格的勤务秩序;《督察条例》的主要功能是规范违令处罚的行为,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机制。《内务条令》、《勤务条令》相互衔接,共同构成队伍建设的基本框架,《督察条例》是实施《内务条令》和《勤务条令》的根本保障,三者统一于运政执法管理的具体实践,构成一个严密的内部管理、监督体系。三个条例、条令互相依存,缺一不可。 第四,三个内部条例、条令是现实性和前瞻性的统一。 为了适应运政管理一日千里的变化发展趋势,我们在研究制定三个内部条例、条令的时候,既立足于现实性要求,又着眼于前瞻性要求,使其能够经受历史和实践的检验。比如说,在《勤务条令》第三章勤务规范中提出了九个执法工作制度,其中有八个是交通部和省厅、省局近年来提出的,是我们在实践当中正在执行的东西。而现场稽查与事后处理制度,上级部门未作过要求,这是我处基层执法单位的创新,是群众的智慧,一线的经验。我们认为这一做法符合运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发展趋势,所以对其加以集中概括后写进了条令。又比如说《内务条令》第四章队容风纪中对运政管理人员的礼节作了明细规定,这是考虑到我国加入WTO以后,运政管理将面临一定的涉外工作,这就给运政管理人员的职业修养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三、正确把握贯穿于三个内部条例、条令中的基本原理和思想方法,提高贯彻执行条例、条令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学习三个内部条例、条令,不仅要牢记条例、条令的具体要求和各项规定,而且还要着重领会条例、条令的精神实质,正确把握贯穿其中的基本原理和思想方法,提高贯彻执行条例、条令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三个条例、条令思想内涵丰富,贯穿其中的基本原理和思想方法,初步回答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建设一支什么样的运管队伍,怎样建设运管队伍的这一历史性课题,对全面加强和改进我市运管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这些基本原理和思想方法主要是: 第一,政治挂帅,服务大局。《内务条例》明确规定:运政稽查队伍必须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队伍建设的首位。这也是三个条例、条令的灵魂和主线。这个基本原理正确回答了“建设一支什么样的运管队伍”的问题,是对运管队伍建设的质的规定性。 首先,从思想政治上建设运管队伍是政治和经济辩证关系原理在运政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运用。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根源于经济并反作用于经济。政治作为上层建筑的核心内容,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政治具有相对独立性,它是经济的集中反映。从这个角度上讲,政治在一定条件下对经济等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列宁在批判布哈林在政治和经济的关系问题上搞折衷主义的错误时,曾经发表过一段很经典的见解:“政治同经济相比不能不占首位,不肯定这一点,就是忘记了马克思主义最起码的常识。因为问题只在于(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也只能在于):一个阶级如果不能从政治上正确地看问题,就不能维持它的统治,因而也就不能完成它的生产任务。”对于运管部门而言,所谓政治占首位和从政治上看问题,就是要把行业经济发展同复杂的政治环境联系起来,把讲政治当作一种思想方法、工作方法和领导方法,并见之于实际工作的各个方面。就经济谈经济,就业务谈业务,就好象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一样,是片面的、孤立的观点。须知:政治问题要从经济上解决,经济问题要从政治上把握。这就是经济和政治的辩证法。 从思想政治上建设运管队伍,必须破除两种不正确的倾向:一是,我们队伍中的有些同志,讨厌政治,怕讲政治,企图远离政治,还有的同志认为,政治是少数政治家的事,与“我”无关,甚而至于在运政管理、执法工作中,不注意政治,不讲究政策,搞冲冲杀杀,当草莽英雄。这些想法和做法是幼稚可笑的。政治是一种物质现象,无论你喜不喜欢它,承不承认它,它都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你的意志为转移。试问,你作为公民参加选举和被选举,你要入团入党,你要执行3号部令、省道条,难道这还不是政治?行业管理也是政治,而且是很重要的政治。孙中山先生说过:政就是众人之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之事就是政治。这个表述虽然有它的历史局限性,但正确地揭示了管理工作的鲜明的政治性。总之,无论你采取什么态度,总是要经常地自觉或不自觉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并受一定政治的支配。二是,我们队伍中的有些同志认为政治是“空”的,票子才是“实”的,讲政治是唱高调,挥大帽子。这种认识也是不对的。政治是一个历史范畴,即政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部门,具有不同的内容。讲政治是具体的,比如说,我们正在深入开展的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秩序工作、整顿和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就是运管部门当前最重大、最现实、最紧迫的政治任务。这个道理,我已经讲得很多了。可惜,言者谆谆,听者藐藐。再次希望大家通过今天的会议学习,一定要把思想认识真正提高起来。 其次,从思想政治上建设运管队伍,是解决我们队伍在风纪方面存在的问题,战胜来自各个方面的风险和挑战,永葆运管队伍的先进性和生机、活力的根本大计。江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论断,这就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作为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这个论断,为我们观察和处理运管队伍建设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思路。运管队伍建设历来是同运管部门的现实任务,同运管部门为实现这些任务而制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运政管理人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市场的过程,必然对我们队伍的思想政治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由于市场机制的盲目性、自发性、分散性等弱点的影响,容易导致政令不畅、指挥不灵、纪律松驰、自由散漫、不顾大局、不讲团结等错误倾向;由于市场经济追求利益最大化特点和不法分子拉扰利诱的影响,容易滋生唯利是图、见利忘义、包庇违章、吃拿卡要、谋取特权、骄奢淫逸等腐败现象。我前面谈到的运管队伍风纪方面存在的问题就是这种思想政治状况的具体反映。从思想政治上建设运管队伍不是别的,就是要通过颁布实施三个条例、条令,不断铲除各种错误倾向和腐败现象产生和发展的思想政治根源。 作为行业管理部门,今后我们面对的是更加开放的环境,政治斗争、经济斗争、思想斗争更具复杂性,主要表现为今后社会生活的国际化、社会化、开放性。同以后相比,我们过去对道路运输业的改革开放,只是万里长征走完的第一步。小生产封闭状态,并没有根本的改变。国内外各种思潮、消极颓废的生活方式、生活习惯,会进一步加大在我们队伍中的传播力度。加入WTO之后,发展道路运输先进生产力过程中,我们将面临经济一体化、政治国际化的挑战,我们所处的执法环境更加复杂。怎样处理政治原则与经济发展利益的关系,引进、吸收和抵制、批判的关系,都将在队伍建设问题上反映出来,也都会在队伍建设上造成严重的影响。正确处理这些思想政治方面的问题,关系我们事业的健康发展。 再次,从思想政治上建设运管队伍,是一种自觉的历史过程,必须以制度为保障,从外部不断地向运政管理人员灌输正确的思想,使运管人员对待正确思想、观念、行为由不习惯到习惯,由习惯到自然,由自然到自觉。《内务条令》和《勤务条令》正是体现了这一重要的思想方法。比如:《内务条令》规定的周五政治学习制度、“四项”教育制度,军事训练制度、请示报告制度、保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廉政十禁令以及关于不准参加、封建迷信活动等规定,《勤务条令》规定的勤务规范、勤务纪律都是对运政管理人员思想政治素质的一种训练。只有对照条令抓反复、反复抓,形成习惯,养成风气,才能使们我们队伍的思想政治状况不断适应形势和任务的要求。 第二,科学管理,规范行为。《勤务条令》是科学管理理论在运政执法活动中的具体运用。美国著名的工程师泰罗曾经系统地提出并论证了“科学管理理论”,这个理论的核心是建立科学作业法。他曾经在工厂做过实验,把一个工人在生产线上的每一个动作都分段拍摄下来,全程记录工人的作业过程,然后再根据所拍的照片进行系统分析,去掉那些毫无功效的动作。通过这种时间研究和动作研究,把最经济最有效的方法集中起来制定出标准作业法,根据标准作业法确定工作定额。这种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的劳动管理,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我们研究制定《勤务条令》的直接目的就是根据有关程序法和部颁规章,通过对运政执法活动进行动态分析,强化必要环节,压缩无效作业,使运政执法逐步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全面提高运政执法的效能,保证运政执法的客观、公正。希望大家要严格按照《勤务条令》规定的方法和步骤从事运政执法活动,坚决防止行政程序违法。 第三,以人为本,重在修养。《内务条令》和《勤务条令》对行业管理的活的主体——运政管理人员的政治修养、礼貌礼仪修养作了很多具体要求,这些要求不是一般的政治号召,而是严格的纪律规定,违反这些规定,要受到《督察条例》的制裁。修养本来是个人的事情,这里为什么要作为纪律规定呢? 首先,管理素质和修养状况决定着行业管理工作的成败。管理者在行业管理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其素质的高低、修养的好坏,对于行业管理工作的成败关系极大。俗话说,只有不能打胜仗的将军,没有不能打胜仗的战士。这是从军事角度上说将军对于战争胜负的重要性。其实,治国安邦,管理经济,也都是同样的道理。古今中外,都是如此。 其次,管理素质是发挥管理功能的基础。素质和功能密切相关,世界上任何一个事物都是如此。植物之所以能进行光合作用,发挥制造营养的功能,这是因为植物有叶绿素这种素质的关系。歌唱家歌声婉转,使人心旷神怡;舞蹈家舞姿翩翩,使人赏心悦目,得力于各自具备的特殊素质。不同职能各有不同的素质要求。同样的道理,管理功能的发挥,必须以管理者的素质为先决条件,不同的管理者,之所以履行管理职能的情况不一样,都与其素质状况直接相关。一般说来,管理素质愈高,管理功能就发挥得越好,而一个素质不高的管理者只会把工作弄糟。 再次,管理素质是形成管理影响力的主要因素。从现在行业管理的特点看,管理是一个管理者对被管理者施加影响的过程。管理者之所以能够率领、引导管理相对人朝着既定的目标前进,就在于具有管理影响力。影响力,总起来说,是由权力性影响力和非权力性影响力所构成的。管理者权力性影响力,主要是由组织赋予的,而非权力性影响力,则是由管理者本身的品德、知识、才能这些素质及其行为所造成。权力性影响力和非权力性影响力,都会对管理活动发生影响。不过,在不同的时期,它们影响管理活动的程度是不同的。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主要是以使用职权为基础来实施管理。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非权力性的影响力对管理活动的作用大大地增加了,在许多情况下,如在行业管理工作中,甚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样一来,管理者素质就成为形成管理影响力的主要因素。管理者素质愈高,他对管理相对人的影响力、凝聚力就愈大,管理工作就愈能获得广大的群众基础;反之,则会由于丧失群众基础,使管理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使管理活动目标无法实现。 因此,对运政管理人员来说,加强修养,提高素质既是个人发展的需要,也是密切运政管理部门和广大经营业户血肉联系,全面提高行业管理效能的必然要求。希望大家结合自己的生活环境、兴趣爱好,知识结构、心理素质等个性特征,加强学习,全面发展,在各自擅长的领域内开拓运政管理的新境界。 同志们!三个内部条例、条令的颁布实施,拉开了我市运政管理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建设的序幕,今后的道路还漫长,任务还艰巨。我们一定要以学习、宣传、执行好条例、条令为契机,把我们的队伍建设成为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能够经受住各种考验,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为发展道路运输先进生产力劈荆斩棘的战斗队。同志们!我们一定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努力工作,以行业管理和队伍建设的实际成果迎接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

最新政务处分条例范文3

[关键词]新条例;学习;认识

《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10年2月2日经国务院第100次会议修订通过,总理签署第571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的修订和颁布施行,是继《审计法》修订后,我国审计法制建设进程中的又一件大事,对于完善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推动审计工作深入发展。更好地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更好地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和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使审计同仁和有兴趣的同志对新条例有个初步认识,笔者结合有关资料和审计实践,对新条例涉及的几个内容进行了认真学习和思考,现简述如下,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关于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报告

审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我们应该如何认识和理解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机关常规性审计报告呢?从审计法和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审计结果报告是指审计机关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情况结果的报告。根据我国行政型审计特点。还存在层次问题。国家一级的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地方一级的审计结果报告是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

在认识和理解上,不应将审计署派出机构、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组的常规性审计报告混同于审计结果报告。

(一)报告主体、层次和对象不同

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的主体是审计署或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报告的对象分别是国务院总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常规性审计报告,指各级审计机关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的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情况的报告,按照审计程序,报告主体有两个:审计机关和审计组;报告对象是被审计单位。

(二)报告内容不同

由于报告的对象不同,两者的内容也不同。

新条例规定的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有第十七条规定的五类情况,即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还有第十八条规定的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情况。

常规性审计报告有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分。前者的内容,包括“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四部分(新条例第四十条)。后者的内容,按《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6号令)规定,包括审计依据、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及其会计责任、审计实施情况、审计评价、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和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和依据、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核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七个方面。

根据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包括实施审计后的审计处理处罚、审计移送、审计决定的执行以及审计整改等结果情况,带有全面性。常规性审计报告按审计程序规定。是阶段性情况报告,不包括审计处理、处罚结果和移送、整改等最终结果情况,更不是“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结果的报告(地方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结果报告除外)。

(三)作用和意义不同

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机关向政府层面或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情况,是汇报和反映情况以及提出工作建议等,有提供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制定、完善相关政策的作用,具有宏观决策性。常规性审计报告是反映审计实施情况和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处罚,主要是体现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情况和结果,是从微观方面维护国家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二、对新条例第十九条有关修订的两点认识

(一)对资产、资本、股本的认识

资产、资本、股本在经济学、会计学和法学上的含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会计学中的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企业会计准则);经济学的资产,是指以某种形态或方式体现的财产。会计学按资产的流动性,将以实物形态出现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定义为流动资产,将房屋和机器设备等定义为固定资产,将不具实物形态、可辨认的非货币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其实就是将经济学的资产概念,转化为满足会计核算和则务管理需要的一种形式。

资本:词典的解释是投入生产经营(投资)的本钱,经济学解释为“人格化的资产”。法学的解释是以权益形态体现的财产权利,在公司法中就体现为股东权益。投入一定资本,形成一定股权,也才有了股东地位,这是将经济权益法律化。资本又有注册资本(法定资本)、实收资本、资本额等概念,经济和法律含义不同。

股本:每股股份的出资资本。1993年第一部《公司法》提出“股本总额”的概念(第七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另外,股本与股份有区别。

国有资本:公司法(1993年版、1999年修正版)将其表述为“国有资产所有权”;同时期有的文件将其表述为“国有资产占有额”;1996年1月,国务院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出现了“国有资本”的概念(《解读》说2008年才出现,有误),但未明确解释;2006年颁布的《审计法》(第二十一条)和2008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已经使用“国有资本”的概念,这是为了与市场经济发展相一致,新条例的修订也自然要与此一致,才准确和规范。

“资产”、“资本”、“股本”的称谓。体现了市场经济的特点形式、内容和规律,第十九条修订的意义就在于此。从此也可看出,条例的修订是十分严谨、严肃的,是有特别含义和意义的。

(二)如何认识和理解“拥有实际控

制权”

第十九条讲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包括“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控股有绝对控股――出资额或拥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50%以上,第十九条(一)讲的就是绝对控股;还有相对控股――出资额或拥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50%以下,第十九条(二)讲的就是相对控股,但拥有实际控制权。

第二十条讲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属于“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讲的拥有实际控制权,都是为了与第四条的“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的规定相吻合。也即国有资本虽然相对控股。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属于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属于“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也就都属于审计监督范围。

认识这一点很重要,属于审计管辖范围的,才能实施审计监督。也才能处理、处罚。这也是第二十条将原条例规定的对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修改为“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原因。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的,只能对相关事项延伸审计调查。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也属于这类性质。“相关审计报告”是指审计法第三十条明确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报告。

另外。审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新条例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为“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新条例第十九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进行解释,意图和作用就在于此。

“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应比照公司法“控股股东”的定义:“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新

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比例不足50%,但股份额最大,如4:3:3,国有资本占4,虽未绝对控股,但有话语权的情况。审计实践中,应从相关法律关系、经济关系、行政关系等角度,以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是否具有人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控制或管理权等方面进行分析。正确识别是否属于“拥有实际控制权”,以便正确行使审计监督权。

三、新条例为何分别对违反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行为规定不同的处理处罚措施和不同的救济途径

新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对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含义、审计监督内容进行了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财政监督的内容做了明确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分别明确对违反财政收支和违反财务收支应采取的处理、处罚措施,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分别规定了被审计单位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新条例分别对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违纪、违规行为规定不同的处理、处罚措施,并分别规定其不同的救济途径,是因为:

(一)行为主体性质不同

“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所依托的主体不同。财政收支是从国家的角度,对其以资金形态分配社会产品所作的理论概括;财务收支是从单位的角度,对反映其经济活动的资金运动所作的理论概括。”(《解读》)财政收支的行为主体是政府及相关部门,财务收支的行为主体是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的其他单位。一个是政权组织,一个是社会经济组织。

(二)履行的职责不同

政府及相关部门从政治角度讲,属上层建筑,履行的职责是国家财政预算收支、预算执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等的核算、使用和管理。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的其他单位属于社会经济组织。他们的职责是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在其经营活动和会计核算中,保证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

(三)核算内容不同

政府及相关部门。如财政、税务、国库等部门,是按照其职责核算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的其他单位,主要是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其经济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发生的支出,以及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会计核算。

(四)对社会的影响程度不同

财政收入是发展国民经济的主要经济来源,也是国家经济实力的体现,其核算、使用和管理,直接影响国家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处于社会微观经济形态中的各种经济组织,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好坏,对社会的影响程度是有限的。虽然国有金融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等掌握了一定的国家资源,但国家能够通过各种政策调控措施,对其进行监督和控制,强化其核算管理行为,降低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以上因素表明审计监督的对象、内容和范围不同,根据行为主体的性质、职责以及对经济社会的影响范围、后果、程度等,对其处理处罚采取的措施也就不同,相应的救济途径也不同。审计法对此做了相关规定,新条例又对它进一步明确和补充。特别是救济途径,因为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处理、处罚措施不同。规定对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政府裁决,对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种关于行政相对人救济途径的制度设计,在其他法律中还没有先例。”(《解读》)应该说,这是由我国政治经济制度决定的,也可以理解为具有中国特色。

四、新条例未明确的几个事项

(一)未明确审计组审计报告的形成程序和时限

第五章审计程序中,第三十八条是讲取证材料的确认(签名、盖章),第三十九条是讲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第四十条是明确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形成程序。根据审计实践,第三十九条前还应该有个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形成程序和时限。同时也未明确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形成的时限。

(二)未明确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送达时限

审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新条例第二十三条将特定事项明确为“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审计法第三十八条和新条例第三十五条都明确规定了实施审计前

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但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新条例的规定,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该在什么时候或期限内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新条例未明确。审计署2001年8月的3号令《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也只说了“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调查,应当在实施调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何时送达,未明确。

(三)未明确有关审计业务文书名称

1 第三十三条讲审计机关可以就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有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结果,这里就有个“通报”、“公布”的形式和公文名称问题。新条例未明确。

2 第三十三条还讲到,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第三十四条讲,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审计机关应当在7日内告知他们。这里也有个“告知”的形式和公文名称问题,新条例未明确。

3 第三十七条讲审计方法、收集资料等事项,其中第(四)项“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未直接明确为审计工作底稿。

4 第四十条讲,要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也讲了有关移送问题,但未明确是否需要出具复核、审理文书,自然也未明确复核、审理文书名称;同时,也未明确移送公文名称。

5 第四十二条讲审计决定需要由关主管机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书面提请协助执行,但未明确这个“书面”公文的名称。

6 第四十四条讲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对象出示专项调查的书面通知,没有直接明确为“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

7 第五十条规定了被审计单位有相关听证权利,也规定了审计机关耍履行告知义务,由于规定“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告知,不存在在审计决定中告知的情况,那么,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以何种形式、何种公文告知,未明确。

8 第五十四条讲对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要责令限期执行,以何种方式责令,未明确。

初步梳理,新条例未明确的事项大致有上述几种情况,但不明确相关公文(名称)或不明确有关事项,也有其中的道理。综合学习了有关资料。结合审计实践进行分析和思考后,原因大致如下。

一是有的事项难以明确或不应明确。审计实践表明。因审计项目的大小、审计事项的难易程度不同,不同项目的审计决定执行期限也应不同,对这类问题,难以或者不应做硬性规定。(《解读》)这样,也就可以理解新条例不规定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形成的时限了。

二是不需要明确。按常规办理。比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面提请协助执行审计决定、听证告知等事项,因这类事项发生情况少(公文使用频率低),且办理这类事项可以按照行政机关公文管理规定,使用日常的有关公文(名称)就可以解决。也就不需要再明确了。

三是有的事项不宜在条例中明确。对某些事项不作出明确规定,就是考虑重要性程度,其次是基于社会经济条件、环境的复杂性,有的事项在条例中不明确还好些,再次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规定既无必要,也不太合适,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或变化了的)情况具体处理,可能更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比如,新条例第四十二条将执行审计决定的期限和要求交给审计机关而不在条例中做硬性规定;第五十四条取消原条例(第四十四条)关于执行和检查审计决定的时限要求等。都有这个意思。

四是增加审计机关处理有关事项的灵活性。新条例不明确有关公文名称,主要是为以后公文形式的调整,或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条例留下必要的空间,同时也与第四十六条“审计机关的审计文书种类、内容和格式,由审计署规定。”相衔接、相吻合。

五是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例就不需要重复。比如第二十八条,因审计法第三十一条对提供资料的内容已有具体规定。条例修订时就删去了原条例第二款。因审计法第四十条对违反预算和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财政收支的行为,已明确规定了处理措施,修订后的第四十八条即将原第五十二条重复规定的处理措施删去,只用一句结论性、规范性的语句表述。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因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对有关事项都有明确规定,条例就不需要、也无必要再重复。只需要按相关规定办理就行了。审计机关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身工作性质、特点和要求,制定具体的相关制度或办法。如审计署1号令中的《审计听证规定》、《审计复议规定》等。

不明确或不直接明确相关公文名称,不规定或不明确规定、或授权规定某些事项,既符合实际,还能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也能更好地取得审计监督效果,这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

但对有的应该明确、也不难明确的事项,个人认为,明确还是必要的。如明确审计组审计报告的形成程序和明确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送达时限,应该是必要的。只有明确了。审计程序才更清晰、更完善,审计行为也才更规范。

[参考文献]

[1]审计署法治司-审计法修订释义读本[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

[2]审计署,新审计法实施条例解读[M],法律出版社,2010

[3]审计法实施条例宣传提纲(审法发[2010112号)[s]

[4]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6号令)[s]

[5]审计署1号、2号、3号令[s]

最新政务处分条例范文4

新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将于20xx年3月25日起正式实施。昨天,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通气会,市政府法制办、市交通委、市公安局负责人分别解读了新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并就如何依法督促、贯彻落实《条例》实施,以及依法管理、文明执法、提升便民服务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分别作了介绍。

“《条例》的修订立足上海超大型城市交通管理特点,重点解决道路交通大整治行动中暴露出的亟需解决的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管理举措,强化源头治理,为上海道路交通常态长效管理提供新的、更为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吴偕林表示,《条例》的实施需要立足本市超大型城市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更新理念,全面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严格做好“三个平衡”,即从严管理与科学管理的平衡、依法管理与便民服务的平衡、严格执法与规范执法的平衡。

吴偕林介绍,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将与道路交通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落实好相关配套工作,“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开展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在清理基础上做好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和废止工作;强化道路交通管理的执法监督,推动条例确立的新制度、新措施落地落实;顺应条例对法律责任的从严设定,调整和完善相关行政执法裁量规范;密切关注条例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开展研究,推动相关法律制度在落实中不断完善。”

更加注重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落实,倡导绿色交通理念,是此次《条例》修订的一大亮点。市交通委副主任冯健理表示,上海将对道路交通管理领域综合施策,不断提升综合交通管理水平。“在优化公交线网的调整上,将结合公交专用道的建设,优化线网以提高运营效率,并加强公交线网与轨道交通的衔接,继续推进‘最后一公里’公交线网的布设工作;在改善公共交通服务、丰富公交层次上,将以提升运营效率和乘客感受为重点,提高公交出行的便捷性和市民满意度,全力做好延安路中运量通车工作;在强化轨交骨干作用、完善大容量网络上,在目前新一轮216公里建设全面启动基础上,力争实现20xx年增能5%的目标,并进一步扩大周末延时的线路范围。”

冯健理介绍,上海全市公交专用道长度目前已达325公里,“十三五”期间还将新增200公里公交专用道,“下一步,交通部门还将对既有300公里公交专用道及时开展评估并提出改善措施。”在市民关心的解决停车矛盾上,他介绍说,“十三五”期间,上海将以“适度供给、调控需求、动态平衡、集约共享”为基本原则,采取差别化的停车供给及需求管理政策。同时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利用市场化手段有效调控出行停车需求。

“《条例》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副局长俞烈表示,《条例》将为推动交通大整治持续深入常态长效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和执法保障,“目前市公安局已经启动了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将会同相关政府部门研究制定《条例》的贯彻实施意见。针对《条例》修订后新创设的部分规定,市公安局将研究制定具体执法意见,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要求。”

俞烈表示,为确保执法质量和执法效果,全面提升依法履职能力水平,市公安局将立即组织开展全员培训,做到人人正确理解、熟练掌握、严格执法、带头守法。同时,全面加强严格执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集中整治行动,落实“见违必纠、纠违必处、处罚必严”的执法要求。在细化完善配套措施上,协调相关政府部门落实客货分道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工作,落实1.8万套“电子警察”配备工作,强化非现场执法手段的应用。

在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拓展便民利民惠民服务上,上海公安机关将构建多方位、全领域、跨平台的网上便民服务体系,深化推广应用“快处易赔APP”,推出周六开放驾驶员考试的便民惠民措施,推进完善保险行业提前进驻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在全市事故处理“窗口”落地实施,做好施工现场周边道路的交通组织工作,让路于民、还路于民。

相关解读

昨天上午,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市交通委和市公安局负责人解读了刚刚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并就如何依法督促、贯彻落实《条例》实施,以及依法管理、文明执法、提升便民服务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分别作介绍。

条例将在落实中不断完善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吴偕林表示,《条例》的实施需要立足本市超大型城市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更新理念,全面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

在条例实施的过程中,上海市政府法治办将与道路交通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落实好相关4项配套工作: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开展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在清理基础上,做好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和废止工作;强化道路交通管理的执法监督,推动条例确立的新制度、新措施落地落实;顺应条例对法律责任的从严设定,调整和完善相关行政执法裁量规范;密切关注条例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开展研究,推动相关法律制度在落实中不断完善。

新一轮216公里轨交建设启动

公交优先是上海这样的超大型城市交通发展的必由之路,此次《条例》对此也有规定。市交通委副主任冯健理表示,本市将对道路交通管理领域综合施策,不断提升综合交通管理水平,重点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优化公交线网调整,加强公交线网与轨道交通的衔接,继续推进“最后一公里”公交线网的布设工作。

改善公共交通服务,将以提升运营效率和乘客感受为重点,提高公交出行的便捷性和市民满意度,全力做好延安路中运量通车工作。

强化轨交骨干作用,目前新一轮216公里轨交建设已全面启动,力争实现20xx年增能5%的目标,并进一步扩大周末延时的线路范围。

保障公交专用道路权优先,推进公交专用道建设。

缓解城市停车矛盾,规范停车行为。

见违必纠 纠违必处 处罚必严

此次《条例》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副局长俞烈表示,目前已经启动了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

提升依法履职能力水平。立即组织开展全员培训,做到人人正确理解、熟练掌握、严格执法、带头守法。

全面加强严格执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集中整治行动,落实“见违必纠、纠违必处、处罚必严”的执法要求。

细化完善配套措施。协调相关政府部门落实客货分道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工作。落实1.8万套“电子警察”配备工作。

最新政务处分条例范文5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行政机关给予公务员处分应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并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而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计生及工作作风:

公务员超生给予降级或撤职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条例同时规定,公务员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条例还明确,公务员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个人作风:

包养情人将予以撤职或开除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有包养情人的行为,将被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这部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还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吸食、注射或者组织、支持、参与、、色情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条例同时明确,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行为,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或有严重违公德的行为,将被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将被撤职或开除

条例规定,对挪用公款进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条例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参与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公务员在工作时间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条例还规定,公务员为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公务员利用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扣压销毁举报信情节严重,开除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条例规定,公务员有其他,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将被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这些的行为包括: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等。

条例还规定,公务员有以下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等。

选举:

贿选情节严重者将被开除

行政机关公务员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将被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条例同时规定,公务员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将被给予开除处分。公务员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根据条例,公务员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廉政:

贪污受贿情节严重者开除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开除处分。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主要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

条例还同时规定,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将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重大事故处理:

导致将被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发生的,将被处分。条例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同样应给予处分的情况还有: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以及其他、贻误工作的行为。

条例还规定,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也将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调查违法违纪:

严禁采取暴力等方式调查公务员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时,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

条例强调,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条例还规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新华社)

(4月30日《南方日报》)

样本

广东:党员干部公务员一律先免职后查处

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4月29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严肃纪律,严禁党员干部、国家公务员参与特别是境外活动。凡参与活动特别是境外活动的,一律先免职后查处。

《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禁止党员干部、国家公务员参与活动规定和外出请示报告制度。外出不请示报告的,要查清情况,并给予严肃批评,做出书面检查;经查实确有行为的,一律先免职后严肃处理。因公出国(境)团组严禁出入场所,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资金参与活动,不准以任何借口自行或接受接待安排前往场所。同时,严禁进行网络。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健全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要将禁赌工作成效与党政相关负责人的政绩挂钩,对失职、渎职造成本行政区域内活动泛滥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凡本单位出现党员干部、国家公务员涉及严重问题的,视情节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通知》强调,要严厉查处党员干部、国家公务员参与境外行为。公安出入境管理、外事部门和港澳办,要严格对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出国(境)证照的审批、签发和管理。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党员干部、国家公务员出国(境)审批和证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参与,特别是境外的行为;对边纠边犯的典型案件,要进行通报,并在新闻媒体曝光。

要建立落实与公安机关的抓赌信息通报制度,发现有党员干部、国家公务员参与的,要及时处理;要积极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形成举报活动的社会氛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安部门要高度重视举报信息,有告必理,有据必查,查实必处;对举报活动有功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通知》要求,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总书记大力倡导的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要求,坚决抵制腐朽没落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侵蚀,洁身自好,率先垂范,抵制恶习,营造健康文明的精神生活。

(4月30日《南方日报》)

[延伸阅读]

官员“私生活”,各国盯得都挺紧

美国:媒体监督无孔不入

在美国,有严格的法律法规对官员的职业操守从总体上进行限制,而对官员私生活的监督,主要来自新闻媒体。

去年9月底,美国广播公司率先报道说,来自佛罗里达州的共和党国会众议员马克・福利曾发电子邮件对在国会实习的中学生进行性骚扰,福利随后因此宣布辞职。随着媒体报道的深入,联邦调查局和佛罗里达州的执法部门开始对这起事件展开调查,寻找对福利进行犯罪指控的证据。

福利的“电邮性丑闻”不仅使他本人不体面地结束了政治生涯,而且丑闻掀起的与伊拉克战争等问题一起,使共和党在当年11月的国会中期选举之中失去国会两院的控制权。“电邮性丑闻”之所以能够浮出水面,引起人们关注,并最终导致福利辞职并退出政治舞台,媒体可以说在其中发挥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在美国,官员的私生活是媒体关注的焦点之一。尽管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新闻媒体在监督官员私生活中应发挥作用,但无孔不入的新闻媒体报道,无疑对官员的行为形成了巨大制约,使他们因担心失去民众支持而不敢放纵自己。

总体而言,美国个人的私生活受到高度尊重。一个普通平民如果不触犯法律,他在妻子之外拥有多少情人,包养了多少“二奶”,政府和他人一般不会去干预,因为那也只是他个人的事情。但作为官员,特别是民选的官员,他们私生活的空间就小了许多,几乎完全暴露在民众眼前,接受民众的监督,他们的一举一动都会引起媒体和选民的关注。一个官员如果在任内制造了“绯闻”并被曝光,往往会受到严厉的追究和制裁,轻则丢官,重则身败名裂。

福利的“电邮性丑闻”就是一个代表性的例子。而更有名的是上世纪90年代末时任总统的克林顿因“拉链门”事件遭到弹劾险些下台,尽管他最终侥幸过关,但美国民众和媒体对官员私生活的严密监督由此可见一斑。(潘云召)

以色列:“第三只眼”不可忽视

前段时间以色列政坛丑闻频出:总统卡察夫因涉嫌女职员被停职;前司法部长拉蒙因强吻女兵,被判从事120个小时的社会工作并罚款3500美元;总理奥尔默特自去年上台以来先后涉嫌4起腐败案件,司法审查仍在进行中。政界人士的斑斑污点最终得以昭示天下,以色列三套廉政监督机构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是国家总审计长。近日,以色列总审计长林登施特劳斯建议司法部门对总理奥尔默特涉嫌金融腐败案展开刑事调查。回顾以往多起官员腐败或刑事案件,总审计长的角色在媒体和大众中格外抢眼。根据以色列法律,国家总审计长的职责相当于“廉政公署专员”(或“反贪局局长”)。总审计长任期为7年,工作完全独立于政府之外,但隶属于议会,与议会财政委员会的工作相互关联。总审计长有权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向该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有权建议财政委员会指派专门的调查小组对当事人实施制裁。此外,总审计长也接受公众关于政府部门违纪行为的投诉。

二是议会“道德规范委员会”。2006年10月,以色列议会通过了一项“道德准则”法案,设置了“道德规范委员会”,还指派若干“道德规范专员”受理议员违纪行为。违反准则的议员或者行为不当者将受到严厉制裁。所谓“道德准则”就是议员的工作守则,而“道德规范委员会”更像是一个投诉中心。它不会对违纪行为“主动出击”,只有在接到公众投诉的情况下才展开调查程序。

三是民间“第三只眼”。拥有强烈政治观念的以色列大众在政坛以外起到了强大的监督作用。成立于1990年的“国家廉政运动”是以色列一家独立的非政府非营利机构,专门致力于提升政府廉政水平。“国家廉政运动”目前有会员和志愿者共1.3万人,经过多年发展,已经逐渐成为以色列最有影响力的民间监督机构。他们多次向以色列最高法院提交请愿书,公开官员的不当行为,为线人提供免费司法帮助。“另外,我们还开通了4条法律热线,召开关于廉政的研讨会,”帕特姆说,“我们还建立了‘政府廉政学会’,通过学校课堂和成教项目强化公众的反腐倡廉意识。”(马晓燕)

韩国:触犯“红线”后果严重

在韩国,公务员待遇优厚,选拔严格,韩国社会对公务员群体的期待也很高,对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十分关注。而道德标准是衡量公职人员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准之一。对韩国公众来说,公务员尤其是高级公务员的学历、财产、家庭成员、社会关系等诸多方面皆容不得有半点瑕疵。在几乎无孔不入的各种媒体面前,公职人员的不良行为很难逃脱公众的道德监督。因道德丑闻曝光,政客政治生命被迫终结和公务员生涯就此画上句号的例子在韩国屡见不鲜。

在这些政坛道德丑闻中,以韩国前总理李海瓒的“高尔夫球风波”最为引人关注。李海瓒2004年6月出任韩国总理,被认为是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实权派总理”。去年3月1日韩国铁路工会罢工,导致韩国铁路交通瘫痪,近八成列车停驶。而作为国务总理的李海瓒当天却同工商界人士打高尔夫球,并涉嫌。媒体将这一消息曝光后,韩国举国哗然,李海瓒迫于各种压力,于两周后引咎辞职。

对于接触日常事务的普通公务员来说,民众对其工作的评价也十分重要。社会监督如同一条“看不见的红线”,约束着公务员的言行。 韩国宪法明文规定,公职人员应该为全体国民服务;公职人员总的伦理标准,是把国民利益作为价值基础。韩国宪法确立的行政伦理精神,在韩国《国家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得到贯彻。韩国政府还制订了一整套法律和行为准则,内容十分具体,如公务员酒后驾车等行为也会受到额外的惩戒。

此外,韩国政府还专门设立了国家清廉委员会负责反腐败工作。李海瓒的“高尔夫球风波”之后,韩国国家清廉委员会专门出台了《关于高尔夫球和奢侈性娱乐活动公职人员行为准则的方针》,规定不论由何人承担打球费用,都不允许国家公职人员同民间岗位负责人一起打高尔夫球或参与奢侈性娱乐活动,以防止公职人员发生职务腐败行为。(干玉兰、李拯宇)

德国:假公济私代价很高

德国《联邦公务员法》要求,公务员“在执行公务和不执行公务时,其行为都应像其职业所要求的那样,保证获得他人的尊重和信任”。

回顾德国政坛最近几年发生的大事,鲜能找到高级公务员仅因私生活不检点而受处分或被迫辞职的案例。偶有一两名高官身陷丑闻,那也是因为假公济私,所谓的“私生活”影响了公事。 这方面最著名的例子是德国央行前行长韦尔特克。

韦尔特克在2002年圣诞节时接受德累斯顿银行的馈赠,带上老婆孩子在柏林最豪华的阿德隆饭店住宿4天,花销共计7661.20欧元。事情被揭发后,他马上把私人应出部分3200欧元补交国库。但有关部门和舆论都认为,韦尔特克所为从实质上来说是国家高级公职人员行为有悖公共道德的问题。2003年,韦尔特克又接受宝马公司的赞助赴蒙特卡罗观看一级方程式比赛。受贿案曝光后,他受到来自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压力,最终在2004年4月16日辞职。

最新政务处分条例范文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了明确和细化,使审计监督机制更加健全,审计监督职责更加明了,这对于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强化审计监督指导和推动审计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目前,各地审计机关正在普遍宣传、学习贯彻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2011年5月1日就将正式实施,如何正确贯彻实施,是摆在各级审计机关面前的一件大事,本人通过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及以往的审计工作情况,针对几个具体问题谈点自已的体会供同仁参考。

一、审计依据问题

目前各地审计机关在编制审计方案、制发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报告中审计依据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以审计法第三章16条至30条规定的相关内容为审计依据,二是除以审计法第16条至30条规定外,将各级政府批转审计机关年度项目审计计划文件作为补充依据。

上述两种操作方式,谁对谁错有待明确,笔者倾向第二种做法,依据是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新审计法第五章 审计程序第38条规定“审计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实施条例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通过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审计机关执法依据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按照本级政府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遇有特殊情况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才可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依据审计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审计依据就存在不完整性。

二、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问题

目前,各级审计机关项目审计结束后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审计定性的依据,审计处理、处罚依据有两种表现:一是依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规章中明确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上述两种做法和表现形式都存在与新修订的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和完善的问题。

新审计法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二款“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前,相关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明确有执法主体单位,直接借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条款作为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就存在执法体资格不合法的问题。

三、审计救济途径及受理单位问题

新审计法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新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根据法律和法规规定,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本级政府安排的和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或委托的审计项目,审计决定中告之的被审计单位救济途径的受理机关有待进一步明确。

如何正确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更好地运用实施条例,推动审计工作更好更快发展,为地方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是当前和今后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一件大事。针对上述情况,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供同仁参考:

一、审计依据

应依据审计法相关条款规定和各级政府批转的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完整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x条规定和《xxx人民政府批转xxx局关于xxxx年审计工作计划安排意见的通知》(xx政发[xxxx]xx号)……

二、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问题

审计定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审计定性的依据,审计处理、处罚公两种情况:一是若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无明确的处理、处罚意见的,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二是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明确的处理、处罚意见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处罚种类及幅度,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理、处罚;需移送或由相关主管机关处理的制发移送处理和审计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