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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税务行政裁量权 失范 法律规制 问题
1.引言
行政裁量是指行政权拥有者于法定的范围内在作为与不作为、如何作为的选择中所运用的裁量与衡度。税务行政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职权滥用会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税收行政权利的腐败和异化,引起纳税人的不满。因此,规范税收行政裁量权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解决现实问题的根本途径。税务行政裁量权对行政法律体系的建设具有核心影响力,不仅税务机关承担着组织国家税收的重要职责,而且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也关系到国家税款征收权和纳税人切身权利的实现。[1]因此,探讨税务行政裁量权失范的原因,并运用法律这一有效手段对其加以规制,对于税收执法实践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2.税务行政裁量权的基本特征
税务行政裁量权是指国家税务机关依据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申请,通过依法审核,允许其行使税务活动的选择、斟酌和决定权;税务行政强制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保证税务征收,对纳税人等采取强制手段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的纳税人进行惩罚的权利;税务行政征收裁量权是指国家税务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集并收缴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权利。根据该定义可知其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具有法定性、原则性。税务行政裁量权是在法律规定范围与条件下对已有规范进行合理细化的斟酌、选择、决定权。它必须符合行政法的一般原则——依法行政、越权无效、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基本原则——行政法治、行政公正、行政公开和行政效率原则。
其二,存在于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中。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乃税务行政主体与税务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税务行政裁量权的生存空间,无税务行政法律关系则无税务行政裁量权。
其三,主体是税务行政主体。这体现了该权力的公共行政性。税务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征税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税务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税务行政组织,包括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其四,具有自主性和非确定性。该裁量权不仅具有合理化的自由限度,还具备自主行使的特性,不受上级税务机关及本级政府机关的指令压迫而被动行使;税务行政裁量权并不是每个税务行政行为所必须运用的。税务行政主体实施羁束行政行为时,法律规范对其行使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所以无需裁量。
其五,对象是税务行政相对人。税务行政相对人是指在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中与税务行政主体管理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包括具有双重身份的国家机关(比如负有扣缴所得税义务而未扣缴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然人和外国组织。
3.税务行政裁量权失范现象及其原因
3.1税务执法人员不执法
不少税务执法人员不依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税务行政裁量权,只顾谋求私利,利用税务行政裁量权的弹性空间,,使得税收执法行为违背了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宗旨。另外,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根据行政管理的效率原则,行政主体应及时行使权力,履行法定义务和职责但是在实践中,出于某种不纯动机或者其他因素影响,行政主体故意刁难,拖延时间或者办事推诿拖拉,虽然在法定期限内最终履行了法定职责,但是这种行为也是对行政裁量权的滥用。[2]
3.2裁量权空间过大
我国税务行政处罚行政裁量权空间过大。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来讲,税务机关在依法要求在截止期的修改的时候,也应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处罚上下限就有五万元的裁量范围。行政裁量空间的过大,让税务机关在实施权力时取舍余地偏大。
3.3人情关系税复杂
“人情税”、“关系税”。有的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建立了长期稳定的纳税关系,当税源广、外部环境优良、纳税人又期待给予更多优惠政策之时,税务行政主体为了集体利益或者私人利益,利用执行税法的宽严来调节、控制税收的数额。这类手法操作的“人情税”、“关系税”从法律形式上来说并未失范,但是实质上则造成应然税款的流失,形成应征未征或者少征的情况。
4.税务行政裁量权的法律规制
4.1加强制度建设,保证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
为确保税务执法人员依法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必须加强并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一方面要完善告知制度。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并将做出裁量决定的理由、依据、事实告知当事人;另一方面要完善陈述申辩及听证制度。税务执法人员应积极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并适当采纳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的有法律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同时完善并规范听证相关程序;第三方面要建立重大执法事项合议制度。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中涉及重大裁量事项的,税务执法人员应进行合议,共同商讨决定,明确决策方式、工作职责等内容。[3]
4.2核定税务裁量基准
裁量基准是对行政机关根据执法实际为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而制定的具体标准,是对行政裁量权按照一定标准进行细化、量化的重要参考指标。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失范的工作要充分借鉴在行政处罚领域裁量的制定与适用经验,扩大裁量基准这一方法的应用面,分步骤地制定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实施、税务行政征收实施的裁量基准。
4.3对税务裁量管理权进行规范
税务行政裁量权的滥用会导致违法行为,这就带来了对税务裁量管理权进行规范的必要性。一方面,要增强税务机关内部的制约监督机制,大力推行执法各项责任制,实行税收执法检测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另一方面,要增强纳税人对执法活动的管理监督控制,通过舆论监督,不断纠正对税务执法人员的不恰当处罚行为,并且确保税务执法人员能依法行使税务行政裁量权,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注释:
[1]李靖,高崴.强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制度性约束——基于行政问责制[N].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1).
[2]周丹丹,梁芷铭.浅谈行政裁量失范及其表现形态[N].钦州学院学报.2010(03).
[3]姜明安.论行政裁量权及其法律规制[J].湖南社会科学.2009(05).
参考文献:
[1]李靖,高崴.强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制度性约束——基于行政问责制[N].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1).
财税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收法规;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关系;共同发展
一、现阶段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关系
一些实施市场经济的欧洲国家,比如法国、德国,其会计准则由国家主导制定,特别注重国家和集体利益以及会计核算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其税收法律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关系模式逐渐趋于高度统一。财务会计制度服从于税收法律制度的要求,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严格遵循税收法律制度的要求,以此增强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因此,企业的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额很接近,资产负债表里存在比较少的递延所得税项目和金额。国际上,以英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其民间的会计组织的发展程度很高,投资者重视企业会计信息的客观性、真实性,以此为依据做出更好的决策。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与财务会计制度呈现出既高度分离,又相向统一融合的双模式倾向的态势。
二、优化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关系的必要性
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政府职能不断向服务型转变,不断放权,由实施管理慢慢向提供服务转向。因此,对于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就越来越要重视其真实性和客观性,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以此来为企业提供有效的与决策相关的财会信息。近年来,证监会越来越重视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监管。企业应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增加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明确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的差异,可以更好地保障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为企业决策者提供更有效的会计信息。目前,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和会计制度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以及所得税的计量方面的规定有很大的差别。因此,税务部门要用更多的资源对企业的财务进行核查,增加了成本。而企业会计信息的需求者需花费更多的时间来获得更可靠的企业会计信息,导致其不能及时做出投资决策,而错过最佳的投资时机。优化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收法律法规的关系,可以提高信息的传播速度,降低信息需求者获取信息的成本,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增加社会的经济效益。目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正呈现出既高度分离又相向统一融合的双层倾向态势。但是,由于种种因素,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律制度在改革中遇到了一定阻力,改革的成本相对较高。协调税会关系可以明确现阶段两者之间的问题,降低改革成本,减少资源的浪费,提高企业的财务处理工作以及税务部门的税务管理工作的效率。会计制度与税收法律之间在目标和原则方面有差异,因此企业和税务部门都要进行纳税调整。举个例子,对营业外支出的确认和计量,企业要仔细比对当年的相关事项使其符合税法规定,对报表进行第二次修改,而税务部门要审查企业上交的材料,这就加重了双方的工作量。协调二者关系可以防止税收的流失,弥补税收法律制度和会计制度相互之间存在的矛盾和盲区。协调二者关系,明确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防止企业人为制造税收盲区和延迟纳税,以及相关特殊业务税务处理,防止企业钻空子,进行偷税、逃税、漏税及迟延纳税,预防税务流失。
三、改善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关系的措施
(一)重视协调两者的关系
分析和明确两者之间的分歧和差异,以弥补空缺和盲点,对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与优化。修改不明确的法律法规时,把重点放在两者的差异处理上,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结合国际惯例,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前提,尽量减少差异和分歧,明确差异的处置及税会信息的衔接和转换。政府部门在制定会计制度的过程中,应该让多方参与,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在会计制度的起草阶段,要设置专门的评审来进行监督,评审应该由各个部门的人员组成,比如企业界代表、教育界专家学者、审计人员、税务官员等,使其提出更广泛地建议和意见。
(二)以成本效益为原则
协调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应以成本效益为原则,要以节约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为原则。尽量缩小两者之间的分歧与差异,以降低由于差异带来的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征管的难度,减少企业进行纳税的成本。提高信息传递的速度和质量,使需求者可以及时获取信息并做出决策。推动改革的高效平稳进行,降低改革成本,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以提高社会的经济效益。
(三)完善我国的财会信息系统
现阶段,我国的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系统有待完善。要建立完善的会计与税务信息共享平台,促进财会与税务信息的共享。建立健全社会的企业会计信息系统,保证信息的畅通,加速信息传递,使市场主体能及时获取相关信息,适时把握最佳的投资时机。实现会计信息与税务信息的对接,使税务部门和企业更顺利地开展工作。
四、结语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日益扩大,这成为了当前会计工作与税收征管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两者之间的差异与分歧的缩小需要做很多工作,也需要很长的时间,需要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协作。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也必将随之不断改进完善。
参考文献:
[1]刘强,王丽琪.浅析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关系[J].财会研究,2014.
[2]谢凌艳.浅析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矛盾[J].财税研究,2015.
财税法律法规范文3
【关键词】财税法 权利义务 实证分析
【正文】
一、财税法学课程开设的必要性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财政税收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为人们所关注,计划经济体制下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预经济的行政性手段逐渐为政府所摒弃,取而代之的是运用财税、金融等间接性手段对国家宏观经济加以调控。因此,不仅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视,我国的国民也对其倾注了前所未有的热情,而这一热情一方面是来源于财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于财税与国民生活紧密程度的增强,加之人们逐渐对于税收本质认识的加深,更是给了财税法的发展以强大的动力。
在国外,税法对于国民的影响是我们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谚语所讲: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税收。因此,各个国家对于税法的教学和研究也是颇为重视,不论从开设该课程的学校数量还是开设的学时,以及所讲的内容方面等等,都是我们所不及的。诸如美国的德克萨斯州大学法学院的税法的设置位居国家众多项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学要求申请法律硕士课程(master of laws programs)的申请者,必须是已经修读了联邦个人所得税等课程。欧洲的很多国家都将税法作为一门强制性的课程来设置,只是在本科生阶段和研究生阶段的侧重会有所不同。与之相比,我们财税法课程的开设在全国高等院校中(包括综合性大学和财经类、税务类院校)都是极为有限的,税法课的学时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是54学时,且讲授的内容很多的涉及到财经类等经济方面的内容,对于财税法学的研究和法学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并为被其所重视。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经理直气壮地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主题和时代的主旋律。它不仅成为社会民众的最强音,而且也成为当权者致力实现的根本愿望;它不仅以显赫的文字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据着人们的心灵。它将不再是中国人的梦,也不再是西方人的专利品和中国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国政府和民众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将这一理想付诸实施的行动。[1] 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树立以及该思想在我国经济发展中逐渐在各个领域中不同程度的贯彻,相应的财税法治也被提上日程。因此,财税法治建设成为我国财税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但是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律法规是法治建设的最基本要件,是硬性的指标,无法可依只会导致法治建设成为空中楼阁,无法从何而谈法治!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人们尊中规律的基础之上,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结果,因此,立法者的素质势必影响到整个法治的进程。这种影响是最基础的,没有权威的、有预见性、前瞻性的法律文本,法治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是不现实的。
伴随着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财税法在整个经济法中的地位逐渐凸现,并成为一门显学为法学家和法学研究所关注。财税法人才的培养是财税法治进程中的必备环节。而作为我们这些法学的学生而言,在本科阶段仅仅对财税法有一个比较粗浅的、单一的学习,对于今后的研究仅仅是一个薄弱的基础,因此,在研究生阶段极有必要在深度和广度方面加以拓展,才能保证今后在该领域的研究,并可能有所建树,否则都是纸上谈兵。
二、财税法学教学应以法学特有的“权利义务”角度为根本研究路径
现今全国开设税法或者财税法的课程的高等院校虽然在数量上有一比较大的提高,但是设置的课时却是极为有限的,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学校是54学时,如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长春税务学院等等。但是,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现今对于财税法或者是税法的讲授很多的时候是以财政、税务、税收以及会计知识为主的,对于法学知识的讲授却是非常有限,从财税法或者税法基础理论的探讨更是如数家珍,对于权利义务线索的把握和灌输确实不足的。财税法和财政税收等经济学等之后虽然会有交叉,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两门学科还是有本质的不同,这正是法学学生和财政、税收学学生所存在的差异,权利义务是我们学习应该遵循的最基本路径。而从笔者自身学习的过程来看,我们在本科阶段对于财税法知识的了解和接受不仅有限,而且偏离了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的把握,所以在理论根基上并不是扎实的;同时,对于一些财政、税收、会计方面知识的缺乏又使得我们在实务中不能运用自如,出现了一种极为尴尬的局面。因此,笔者以为,我们财税法课程应该遵循“权利义务”基本路径进行研究,运用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其深入探究;其次,财税法学相对于法学的其他部门法应用方面更为频繁、综合性更强,因此,研究财税法的学生势必要辅之以一定的财务会计和税收学知识,这也是专业型人才培养。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它相抵触,财税法治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公共财政、税收法定主义是我们所极力倡导的,随着对财政和税收研究的深入,不少学者对于财政、税收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公共财政这一服务于市场的财政,是将财政活动限定于服务市场的范围内,避免财政供给的不足或是过量,防止财政资金的浪费,财政活动的适度适时是我们财政活动的目标的;而税收作为一种侵犯国民财产的手段,更是将其定位于“债”的属性,是国民为享有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对价。纳税不是义务性的进贡,而是获得相应服务的方式,纳税人权利的意识不断浮出水面。一方面是人权在各个领域中的落实和实现,另一方面也是保护财产权的理论支持。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提出: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种种情况无不表明,对于财税的研究从法学角度进行探究,对于权力的监督,权利意识的树立意义颇为重大。因此,作为一名法学学生,在研究生阶段更是要把握这一根本的线索,这也是区别于其他税收学等方面研究的显著方面。因此,从法理学和宪法学、行政法学的角度切入,从更为广泛的背景下研究财税内容,势必会有一种全新的认识,这也是研究范式的一种转化。正如,日本学者北野弘久教授所阐述的税法并非是“征税之法”,更是纳税人据以对抗、制衡国家课税权的“权利之法”,这对于学生的学习则是另一全新的视角,权力和权利的研究也是我们在以后学习中所应重点关注的线索。
此外,要密切加强对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等基础性知识在财税法中的具体的研究,尤其是该学科所特有的内容的研究。
同时,在自己的一些实习或者是实务操作中,笔者发现,我们现有的法学知识对于研究财税法是远远不够的,财税法学这一学科本身的特点表明:必要的经济学、税收学以及会计学知识的积累,是深入研究财税法的理论问题以及实务操作中所不可或缺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理论认识的研究最终势必要运用于实践中,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正确的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是积极促进的,而没有任何指导意义的认识从成本收益角度看是无效的,结论正确与否要得到检验唯一的途径就是回到实践中去,特别是像财税法这样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更是如此。
我们不少研究财税法理论的学者或者以税收学位基础简单的附加法学方法对此进行研究,或者是从法学理论对此进行探究却忽视了财税法本身固有的财税经济方面的知识,总是给人以各行的感觉,因此,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要想从专业的角度对此深入研究,势必要辅之财政、税收以及会计方面的知识,真正挖掘学科自身的特点,从一个独特的角度诠释该学科。
财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综合素质的积累过程,是多领域知识兼备的人才。当然,财税法的讲授必须坚持“权利义务”、“权力权利”等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这一根本要求,相关知识的具备是该学科发展的要求,也是该专业人才培养所必备的素质,两者兼而有之,但是应该有所侧重。
三、财税法将案例教学与实务实践操作相结合
传统的教育模式,财税法课堂的教学重视基本知识的讲授,更多的是知识的介绍,尤其是在总论部分许多理论的介绍这是必要的,然而,在具体到之后许多具体内容的讲授,仍然不能脱离这样的模式,使得学生只有一种抽象、宏观的概念,对于数字、公式的机械的接受,对于以后的实践并无多大的意义,许多学生在学习过财税法课程之后,仍然对一些基本税种的征收是不知所云的,从教学方面是失误的,而就学生个人而言也是没有丝毫获益的,只是机械的或者迫于考试等压力记忆,过后就没有丝毫的印象,这是许多学生学习过后的真实体会。因此,有不少教师讲案例教学的方法引入,通过一个个切实具体的案例对具体税种进行讲授,不仅形象具体,同时真正使学生有一种学有所用的感觉,促使学生萌发了学习的兴趣,主动接受且保持持久的记忆效果。
财税法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美国,以案例作为教材,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通过运用掌握的理论知识,分析、讨论案例的疑难细节,从中形成各自的解决方案,培养了学生的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真正将法学这一应用性学科体现的真真切切。财税法学当然具备这一特点,并且具有更为频繁的实践性。但是,在我们现在财税法学教学中还没有充足的案例,虽然不少的学者为搜集财税法的案例作了很大的努力,并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使得我们案例教学成为可能。然而,笔者以为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丰富各异的,我们面对的现实并不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更多的时候是出现多种冲突,和法律规定情形相差很大,教师教学过程中更多的时候是先讲述一个结论,再为此寻求一个典型的案例,当然这一案例可以很好的印证该结论,但是这并不利于法学的研究,也不利于学生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更应该注意现实中非典型案例的讨论,以激发学生的思考。
笔者以为,通过引入案例教学的方法使学生对理论知识点的认识具体化,对实务性的操作能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同时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于案例所要证明的理论加以检验,这也是对知识再认识的过程,一方面加深对知识的全面深入地掌握,另一方面也是丰富案例、拓展视眼的过程,对于教师和学生都是极为有意义的。
鉴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许多学校都栽在法学专业的课程中开设律师实务、毕业实习等,很多学校的法学院系还聘请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部门的人作为兼职教授,讲授他们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这无疑是一种值得采纳的教学方式。财税法教学也同样,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实践部门人员。 笔者以为,我们更重要的是给学生提供现实的实践机会,真正给学生以接触社会的机会,以保证在毕业之时能更快的融入社会当中。
财税法律法规范文4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企业纳税筹划方法注意问题
一、纳税筹划的意义
从纳税人方面看,纳税筹划可以使纳税人的税收减少,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纳税筹划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有利于纳税人的发展壮大。
从国家的税制法规上看,纳税人为了节减税收,总是密切地关注着国家税制法规和最新税收政策的出台,一旦税法有所变化,纳税人就会从追求自身财务利益最大化出发,马上采取相应行动,趋利避害,把税收的意图迅速融入纳税人企业的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从这方面来说,纳税筹划在客观上起到了更快、更好地贯彻税收法律法规的作用。同时也时刻提醒税务机关要注意税法的缺陷,对税法的健全起到促进作用。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通过应纳税所得额的定义可以看出,企业要想做好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必须要采取合理的方法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要增加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对一般企业来说享受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是很难的,所以我们只有在增加各项税前扣除上做文章。
(一)充分利用各种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为企业的纳税筹划留下了空间。
(1)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允许再按照其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直接抵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但是摊销年限一般不会低于10年,也就是说不能在当期全额扣除,纳税人根据自身条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以多搞一些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并且要注意分清研究开发费用的期间费用化和无形资产化。
(2)根据财政部、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有关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100%”。
(二)正确运用亏损弥补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想充分利用弥补亏损政策、以取得最大的节税效果,就要注重亏损年度后的运营,企业可以减小以后5年内投资的风险性,以相对较安全的投资为主,确保亏损能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得到全部弥补。
(三)恰当运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法的纳税筹划
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就行,这样企业就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在符合政策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选定对自己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达到节税目的,通常情况下,在企业初期享有减免税优惠期间,企业可以把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定在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对一般处在正常生产经营且没有享有税收优惠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纳税筹划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一个纳税筹划方案如果成功的话将会为企业带来节税的好处,否则一旦筹划失败,将会为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所以纳税人在做好纳税筹划的同时,也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注国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变化,加强税收政策学习
企业纳税筹划人员要时时刻刻关注国家有关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的变化,通过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可以准确理解法律法规的实质,提高风险意识,只有加强税收知识的学习,全面把握税收政策的内容,才能综合衡量税务筹划方案,规避纳税筹划风险,为企业增加效益。
(二)要经常与税务机关沟通,搞好税企关系
现在各地方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他们除了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税法和实施细则外,还遵守地方政府的颁布的其他相关规定,在纳税筹划时我们很难把所有的相关规定都能理解透彻,这就要求纳税筹划人要主动地与主管税收机关联系,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使我们的纳税筹划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保持一致,以便于我们的纳税筹划方案能得到他们的认可。同时要保持友好关系,要使我们的纳税筹划风险降到最小,争取为企业获得最大的利益。
四、总结
纳税筹划在当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要树立纳税筹划意识,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光明正大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选择适合自己企业实际的节税方法,尽可能的全面分析影响纳税筹划目标实现的因素,对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做到事前安排,把税收风险降到最低,真正发挥纳税筹划的作用,为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肖太寿.《纳税筹划》,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财税法律法规范文5
关键词:会计监督会计服务
会计监督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能之一,会计服务是会计工作的最终目的。会计监督与会计服务贯穿于会计工作的始终,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在实际工作中,会计监督与会计服务有时候会表现出矛盾重重,作为会计人员如何既能行使好会计监督职能,又能让每一个服务对象满意,树立会计人员的良好形象,保证会计工作顺利进行呢?针对这个问题,本文将进行深入探讨。
1 会计监督与会计服务的内涵
会计监督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依据《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的职权,是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对本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税政策,是否遵守本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是否遵守本企业内控制度等等。例如:在日常会计工作中,会计人员要审查票据是否真实合法,审查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合理,审查签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审查支出是否符合预算,审查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符合已签订的合同等等都属于会计监督。
会计服务是会计人员通过对本企业资产实行管理,对财务收支进行会计核算等一系列财务活动,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的服务。例如:在日常会计工作中,会计人员开具支票、办理汇款、发放工资、进行税收筹划为企业和个人节税、为决策提供各种财务数据等等都属于会计服务。企业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最终都将通过财务数据反映出来。
2 会计监督与会计服务的关系
会计监督与会计服务共存于会计工作中,会计监督实际上是会计人员在提供会计服务过程中依据国家有关财税法规和本企业相关制度履行的一项职责活动,这两者的目的都是通过会计管理实现企业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经济、高效,防止奢侈浪费,提高经济效益,促进资产保值增值,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会计监督与会计服务实质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企业在做出重大投资决策时,往往要征询财务部门的意见,而财务部门则需要对投资决策从财务角度分析给出专业意见,这样企业才能做出的正确投资决策。这是会计监督与会计服务相互依存、有机统一的很好体现。
但是会计监督强调的是约束管理,企业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要符合财税法律法规以及制度规定,会计工作就不能有求必应,某个部门或人员的要求就有可能得不到满足。在这种情况下,会计监督与会计服务的矛盾就产生了。比如:在日常工作中,会计人员常常会遇到一些不合规票据,比如:发票名称有误、金额有误、作废发票、虚开发票甚至于假发票,如果会计人员按财务规定不予办理报销手续,业务经办人员就不满意了,认为会计人员卡得太严,管得过死,故意针对他找事。在企业,经办人员与会计人员发生争执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会计人员坚持原则,不予办理报销手续,就会得罪人,就会落下服务态度不好的名声。会计监督与会计服务矛盾的产生似乎是必然的。
会计监督与会计服务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矛盾,如何正确认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呢?会计监督应该优先于会计服务。会计服务应该是建立在遵守国家财税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基础上的服务。过分强调会计服务,弱化会计监督职能,会导致会计工作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不能为决策者提供真实、合法的会计信息,在各项财税检查中就有可能出现问题,企业管理会陷入混乱状况,最终有可能走向倒闭。如果会计工作失去了监督职能,那么会计服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但是,如果会计工作只讲监督而不讲服务,缺少了其它部门和人员对会计工作的支持与配合,会计工作是干不好的。会计监督与会计服务是一对矛盾的共同体,它们之间存在矛盾,但又相互依存,必须在坚持监督的基础上,做好会计服务工作。
3 如何正确处理好会计监督与会计服务的关系
会计监督与会计服务是一对矛盾的共同体,要正确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做好会计工作。正确处理好会计监督与会计服务的关系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3.1 企业领导对于会计人员正确行使职权,进行会计监督,要予以鼓励和支持;对于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要批评、制止,严重的要予以处理。在企业要营造这样的氛围,让会计人员充分发挥会计监督职能,确保企业各项经济业务活动合法、合理、合规,确保企业健康发展。如果领导不支持会计人员的工作,对不合规、不合法事项持纵容态度,那么时间长了,会计人员就会失去工作积极性,甚至于怕得罪人而不坚持原则,对于不合规票据予以报销,对不合法经济事项不予制止,对铺张浪费甚至于贪污现象予以纵容,表面上看是服务热情了,会计监督职能已经弱化甚至于完全失去。可以想象,一个企业失去了会计监督会混乱到什么程度,企业最终一定是走向破产倒闭,而某些人也有可能因犯罪走进监狱的大门。因此,在企业领导者要为会计人员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支持他们的工作。在这样的氛围下,企业也会人正风正,不良现象和违规事项就会很少发生。
3.2 会计人员要向本企业员工广泛宣传财税法规以及本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提高政策透明度,这样大家就会理解会计工作,从而就会自觉支持会计工作。财税法规是会计人员行使会计监督职能的依据,要尽可能做好宣传,让政策人人知晓。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与员工更是密切相关,其中一些内部报销规定、流程,更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总之,要让大家明白,会计人员把关,不是针对某人,不是随意“设卡”,是财税法规和本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这样会计工作就会得到大家的理解和支持。员工理解支持财务工作,分歧就会减少,就会自觉接受会计监督。
3.3 会计人员要爱岗敬业,树立服务意识,用心工作,以实际行动赢得大家的好评。会计人员要经常和企业各个部门的人员打交道,有时候还要和企业外人员打交道,无论面对什么人、什么事情,都要做到心态平和,一视同仁,注意沟通和交流。对于不违反财务制度的问题,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尽可能在工作上提供支持和帮助,帮助他们解决问题。会计人员不能办理的业务,也要做好解释工作,给出原因,不能只是简单的拒绝。再有,会计人员处理日常业务时,力争做到程序规范统一,同一项经济业务,无论针对谁处理结果都是相同的,要经得起检验,否则,会在企业引起异议。会计人员要做好会计服务,树立自身良好的职业形象。
3.4 加强财税专业知识的学习,深入了解企业经济业务事项,不断提升工作能力。近几年来,财税知识不断更新变化,会计人员要不断学习,尽快及时掌握新知识,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在日常的会计业务处理中,若不能正确地、熟练地运用有关财税知识,就不能胜任会计工作,不能做好会计监督,细致周到的服务更无从谈起。另外,除了专业知识的学习外,会计人员还需要深入了解本企业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不能仅仅局限于会计工作本身。很难想象,会计人员能够对自己不了解的事项作出判断,能够正确地进行会计处理,因此,会计人员不仅要掌握专业知识,同时也要了解企业的经济业务事项。只有这样,会计人员才能做好会计监督和会计服务。
总之,会计监督和会计服务共存于会计日常工作中,会计人员要妥善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履行会计监督职能的同时,做好会计服务。只有处理好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会计人员才能真正做好会计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税法律法规范文6
[论文关键词]税收国际避税反避税转移定价资本弱化
[论文摘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新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下,避税行为日益成为跨国纳税人的首选手段。我国在反国际避税方面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应进一步加强反国际避税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加强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设。
二战后,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跨国公司迅猛发展,加之许多国家的税率和实际税负呈现上升趋势,国际税收领域内的避税和逃税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和逃税不同,国际避税行为虽不违法,但它引起了国际上资本的不正常流动,侵害了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并且对纳税人心理状态产生了不良影响。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对外经济交流的扩大,尤其是我国现在已经是WTO的正式成员,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国际避税问题,在中国也开始出现并且呈现日益严重的趋势。致使中国每年实际损失远远超过300亿元。因此国际避税也正成为值得研究的一个新课题。
一、国际避税概念的界定
关于国际避税的概念,通常认为,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收法律规定上的差别,采取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以谋求最大限度减轻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主要是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上的差别、漏洞或不足减少纳税义务。
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当前国际避税的方式有很多种,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转让定价避税。转让定价又称“转移价格”、“价格转移”,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转让货物、无形资产或提供劳务、资金信贷等活动中为了一定的目的所确定的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的一种内部价格。利用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转移收入和费用,是跨国公司国际避税采用的最常见方法。
2.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滥用各种税收优惠,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税制的差异,以税负较轻的投资经营形式和收入项目(即低税点),达到最大限度地规避税负的目的。
3.利用资本弱化避税。所谓资本弱化,是指跨国公司对其外国子公司的融资主要以提供贷款而非股权投资的方式,还包括子公司在母公司的安排下从外部借贷资金并由母公司担保的融资作法。在这两种情况下,子公司的负债与股本的比例要远远高于正常情况下公司的负债与股本的比例。结果增加子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逃避企业所得税。
4.利用避税地避税。避税地是指为跨国投资者取得所得或财产提供免税或低税待遇的国家或地区。跨国投资者通过在避税地建立的基地公司虚拟中转销售、劳务、提供贷款等,加大分配给我国境内常设机构的费用,转移企业所得,逃避我国税收。
5.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然而一些非缔约国居民,采取种种手法,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从而减轻其纳税义务。
三、我国在反国际避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入世后,跨国公司为了谋求利润最大化,采用各种避税手段转移利润,对此,我国必须采取强有力的反避税措施,但我国在反国际避税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1.我国相关反避税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我国现行防范、遏制国际避税活动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反避税条款,及财税机关依据这部分条款所规定的相关办法,我们应当承认这些条款在防范、遏制外商企业避税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艰巨的反避税工作要求尚有较大差距。
2.无法及时掌握国际市场价格、成本、行业利润率、贷款利率等信息。在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方法中,最常见是通过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要防范避税,关键是要掌握国际市场上各种商品价格、成本等信息资料。而目前外商企业的购销大权基本上为外商垄断,税务部门无法及时掌握国际市场价格、成本、等信息。因此反避税工作困难重重,难以顺利进行。
3.我国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反避税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由于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起步晚,所以税务部门对国际市场行情缺乏了解,税务人员缺乏丰富的反避税经验和较强的外语能力。这些都给反避税工作带来了困难。
四、进一步加强我国反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国际投资环境研究报告表明,一个好的投资环境主要由社会稳定、政治清明、市场容量大、资源丰富、劳动者素质高和劳动价格低廉等因素所决定。明智的外商决不会因为我国政府实施反避税而从我国抽走其投资。为维护税法尊严,创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我国要加大力度积极实施反避税策略。
1.修改完善所得税法。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在于税法本身的缺陷,要想尽可能地使税法条文结构完整,措词严谨,使税制的内在机制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我国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条款的基础上,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反避税专门法规,加大对跨国纳税人避税的惩罚力度。
2.针对利用资本弱化、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制定、完善相应的特别涉外税收法。我国现行税法对资本弱化问题作出的规定不完善,可参照国外做法予以明确。如可以规定负债与资本比率达到75%以上的属于资本弱化,利息不予扣除。另外应制定反避税地特别法规,彻底切断跨国公司与避税地之间的利润转移。
3.在税收征管法中强化纳税人负有延伸提供税收情报的义务。我国在涉外税收征管实践中,有必要在税收征管法中强化纳税人提供其经营资料的义务。明确纳税人提供税收情报的义务,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来证明自己行为的正当性,否则,就可认定其有避税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