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制度范例6篇

直销制度

直销制度范文1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直销员业务培训(以下简称直销培训)及考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直销培训,是指直销企业对本企业拟招募的直销员和本企业的直销员进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直销基础知识等各种培训活动。

本办法所称直销员考试是指直销企业对本企业拟招募的直销员的考试。

第四条直销企业向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直销员、直销培训员颁发《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

直销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将本企业上一个月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册,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备案。未经备案的人员,不得对直销员开展培训。直销培训员只能接受所属企业指派进行培训。

《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由直销企业按商务部制定的规范式样印制。

第五条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直销培训员在进行直销培训活动时,应佩戴《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

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

第六条直销培训内容以《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直销员道德规范、直销风险揭示以及营销方面的知识为主。

直销员考试应含有上款所规定的内容。

第七条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培训和考试。

第八条直销培训不得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或者渲染暴力;不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不得对企业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贬低同类其它产品,强迫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宣扬直销员以往的收入情况,宣扬大多数参与者将获得成功;不得从事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

直销企业不得以召开研讨会、激励会、表彰会等形式变相对直销员进行培训。

第九条直销企业应在本企业设有服务网点的地区组织直销培训。直销培训不得在政府、军队、学校、医院的场所及居民社区、私人住宅内举办。

第十条直销企业应于直销培训或考试活动7日前将培训或考试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具体地点、内容、人数及直销培训员、培训资料和考试时间、地点、人数)在直销企业中文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直销企业应当对每期直销培训讲授内容进行录音,完整保存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直销员考试试卷。录音资料、直销员考试试卷应妥善保管,至少保存3年。

第十二条直销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举办的直销培训及考试情况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工商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上一年度举办培训期数(每次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直销培训员、培训资料的名称)、上一年度举办考试次数(每次考试时间、地点、试卷、参加人数、合格人数)。

第十三条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负责对直销培训进行监管;商务部负责制定《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的规范式样。

第十四条参加直销培训的人员,如发现直销企业组织的培训、直销培训员讲授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规定,有权当场指出,并向培训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直销企业、直销培训员进行直销培训,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或本办法的,以及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培训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查处。

直销制度范文2

第二条企业申请直销应提交其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保证金专门账户凭证,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为现金。

第三条直销企业与指定银行签订的保证金专门账户协议应包括下述内容:

(一)指定银行根据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的书面决定支付保证金;

(二)直销企业不得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擅自动用保证金,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三)指定银行应及时向商务部和工商总局通报保证金账户情况,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可以查询直销企业保证金账户;

(四)直销企业和指定银行的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方式。

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提交与指定银行签署的开设保证金专门账户协议。

第四条直销企业开始从事直销经营活动3个月后,保证金金额按月进行调整。直销企业于次月15日前将其上月销售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向指定银行出具,并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备案。直销企业对出具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指定银行应当对证明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直销企业保证金金额保持在直销企业上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的15%水平。账户余额最低为2000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根据直销企业月销售额,如需调增保证金金额的,直销企业应当在向指定银行递交月销售额证明文件后5日内将款项划转到其指定银行保证金账户;如需调减保证金金额的,按企业与指定银行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

(一)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二)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三)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第六条直销员或消费者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要求使用保证金的,应当持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和工商总局。

直销员除持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外,还应出示其身份证、直销员证及其与直销企业签订的推销合同。消费者除持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外,还应出示其身份证、售货凭证或发票。

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接到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使用保证金支付赔偿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指定银行、直销企业和保证金使用申请人。

直销员违反《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条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保证金后,直销企业应当自支付之日起30日内将其保证金专门账户的金额补足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第八条直销企业保证金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通过商务部和工商总局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社会披露。

第九条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出具的书面凭证,可以向指定银行取回保证金。

企业申请直销未获批准的,凭商务部出具的书面凭证到指定银行办理保证金退回手续。

第十条直销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予以处罚。

直销制度范文3

关键词:直销;就业;趋势

1直销经济的发展为国民个人择业提供了最好机会

总理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指出“中国有13亿人口,不管多么小的问题,只要乘以13亿,那就成为很大很大的问题;不管多么可观的财力、物力,只要除以13亿,那就成为很低很低的人均水平,这是中国领导人任何时候都必须牢记的。直销是现在的趋势,是国民个人择业的最好机会。”

起源于美国的直销,走过了50年的风雨历程,纵观世界各国,直销经济已经步入快速稳定发展阶段。世界直销协会公布,2006年全球直销额达到1091亿美元,直销从业人员达到5848万人。

据美国直销协会统计,直销行业除了为美国创造了321.6亿美元的巨大销售额外,还创造了1520万个就业机会。随着日益增多的国际贸易和边境投资,以及南北美洲文化的交流,导致从北美诞生的直销业在南美快速发展。

早在20世纪90年代,香港直销协会主席郑李锦芬就曾预言亚太地区的直销营业额增长迅速。亚太地区占全球直销量的52%,北美占27%,西欧占14%。可以看到,亚太地区在全球直销业的地位日益举足轻重。据日本直销协会估计,经过20多年努力,日本直销业几乎是以30%的平均速度在增长。根据台湾直销协会的统计,2002年,台湾省直销人员为326.9万人,年营业额431.77亿新台币。平均每100人中就有14人从事直销业,20岁到69岁的人中更是每4.5人就有1人从事直销。2002年香港ACNielson调查公司关于直销调查的结果显示:香港有144万人从事直销行业,占人口总数的35%。

直销进入中国大陆以来,给中国的社会经济带来了繁荣的前景,据有关专家预计:随着中国直销业的发展,将有效吸纳近3000万人的劳动力,并在未来3-5年内中国直销产品销售额可望达到800亿元到1000亿元人民币。

不论是政府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还是个人就业创业都不可坐失这一历史机遇。

2直销模式的构建为国民个人创业提供了难得机遇

直销经营:投入少、风险小、潜力大;为顾客提供最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注重把握终端用户;低成本扩张或延伸;无限制的裂变和复制;公平而透明的游戏规则;强大的后台支持;完善的教育培训体系等等,由此构建的直销模式为国民个人创业提供了难得机遇。

简单地讲,优秀的直销企业很好地解决了国民创业的三大要素:

(1)资本。在注重品牌并逐步走向品牌垄断的经营时代,要创业,资本投入越来越大,对普通国民个人来说,这简直是望尘莫及。但从业直销,投入却很少,几十元、几百元就可加入,几千、几万元就可起步。你无须投入过多的资金用于生产,也无须为工厂的生产操心。直销公司是你不用花本钱而能为你生产产品的后勤基地,生产上的一切管理都有人在为你进行专业的服务。因此,你只全心全意销售产品,努力开拓你的市场,组织和发展你的合作伙伴就可以了。至于你收益多与少的问题也完全是由你自己去掌握。你的时间,你的精力,你的付出都直接影响你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益。

(2)项目。在传统生意中,项目越来越难找。优秀直销企业大多经营的是以日用品、保健品、美容产品为主的环保健康产业,而且大多数产品的科技含量都很高,这些都是现在的热点,未来的趋势性项目。

(3)人才。现在的人才是难找、难用、难信、难留。在优秀直销企业的人力资源策略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吸引、发展并留住优秀人才。这一策略包括吸纳人才、培育人才、善用人才、善待人才。经营直销既是直销公司的生意,也是自己的生意。通过系统的培训逐步把自己培养成人才,然后再去吸引人才,与人才合作,实现强强联合。

3直销制度的完善为国民个人发展提供了理想空间

许多人选择直销,主要原因是认为直销“低投资,少风险”;所得收入完全与自己努力得来的业绩成正比;不必有良好的学历或工作经验;没有巨额的资本与成本的要求与压力;可以磨练个人自信心与独力自主的努力;可以专职或兼职;可自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完成进度;学习与人接触沟通的技能;享受成功的挑战及乐趣;赢得收入及海外旅游奖励的机会。

根据相关文献的分类,直销公司的奖金分配制度可以分为七种:佣金制度、奖金制度、奖品制度、旅游制度、晋升制度、表扬制度、竞赛制度。安利、完美、玫琳凯、雅芳、仙妮蕾德、天狮、如新等优秀直销企业都有各具特色的奖金分配制度。

作为国内较有影响力的直销公司,完美十分注重奖金制度的制定。完美公司实行的是九种形式的奖金制度:零售利润、市场开拓奖金、初级经理培养奖金、中级经理培养奖金、高级经理培养奖金、金牌经理培养奖金、金牌经理平级奖金、旅游奖金、特别奖励等。这九种奖金形式具有回馈高、难度低的显著特点,意在面向所有人,不论资排辈,也不讲究先来后到,只有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这样,完美公司成功地招揽到许多愿意加入、愿意付出的直销员。这也是完美公司在短短的十几年时间内得以迅猛发展、在国内直销企业中脱颖而出的根本原因。

作为直销行业的龙头企业,安利公司的奖金分配制度更是被称为无懈可击的制度(美国比尔•盖茨)。安利的奖金分配制度分为:销售佣金、市场贡献奖金、领导奖金、红宝石奖金、明珠奖金、翡翠奖金、钻石奖金、皇冠奖金、其他激励。安利公司除了对具有卓越表现的直销员给予丰厚的物质奖励外,还给予各种各样精神上的奖励:

放眼世界的豪迈。当直销人员做到钻石以上奖衔时,除了可以领取月结奖金、年终奖金及单次奖金外,安利公司还会为他们提供一年两次以上出国旅游的机会,直销员坐飞机的头等舱,公司派专人随行服务,把直销员当上宾接待。在旅游期间,公司还会安排直销员与来自世界各国的同等奖衔以上的领导人在一起开会交流、同游同乐,让直销员在旅游中认识其他国家地区的直销成功领导人,认识一群在安利事业中积极、成功的朋友,这会突然间扩大直销员生命的领域及所从事的安利事业的国际空间。

成为名人。公司会聘请一流的摄影师为获奖者拍摄彩色形象照片,然后将其挂在公司“成功榜”上供人敬仰,同时还会将其作为月发行数10万份的《安利月刊》的封面人物。公司会在月刊内刊登该直销员成功的经验与感言,这时该直销员会成为全国安利事业朋友羡慕及学习的对象。该直销员部门组织网的每一位朋友都会以他/她为荣为傲,其家人也会共享到他/她的荣耀与成就。

货真价实的生命成就感。在传统的薪水工作中,能有所成就并不难,但是要想成功的经验对许多人产生影响与帮助,则是一件不容易的事。但在安利,事业的成功经验却能对许多人产生助力与影响,这份生命的成就感,实属难能可贵,值得人们去努力追求。

直销制度范文4

记者:《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是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出台这两个条例,对于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有什么重要意义?

邰:出台这两个条例,对于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直销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有两个方面的意义,1、履行人世承诺的需要。根据人世承诺,我国应当在三年内开放直销业,并制定有关直销活动的法规;2、规范和引导直销企业发展的需要。直销企业对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但由于这种经销模式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很大的信息不对称性,直销人员也具有分散性特点,极易引发不规范,甚至是违法行为的发生,需要加以规范和引导;《禁止传销条例》的颁布实施意义也有两个方面:1、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传销组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组织发展人际网络,骗取入门费,聚敛财产。传销活动的虚假宣传、非法集资、偷税漏税、走私贩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大量违法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需要依法打击;2、保持社会稳定。传销侵害的大多是农民、下岗职工、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和在校学生、少数民族群众、复转军人等特殊群体的利益,极易引发违法犯罪,破坏社会政治稳定。只有依法宣传教育群众,打击传销,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记者:《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是强化市场监管的法律武器。工商管理机关作为执行这两个条例的主要部门,将如何全面贯彻落实这两个条例?

邰:《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从法律上明确禁止传销行为,进一步加大了打击传销的力度,并对直销加以规范,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击传销、监管直销的法律依据。当前,全面贯彻落实这两个条例,要做好如下工作:(一)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精神,做好包括培训在内的各项准备工作。(二)切实抓好宣传教育。发挥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共同参与,联手打击的良好局面,教育群众,震慑违法。(三)组织好专项打击行动。重点打击“拉人头”传销、“团队计酬”传销和利用互联网传销。各地要制定方案,确定重点地区、重点传销组织,挂牌督办;对跨地域的传销活动,组织统一查处。(四)加强配合协作和信息沟通工作。一方面紧紧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与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另一方面要加强工商部门内部的配合协作;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加强信息沟通工作,做到动态跟踪、及时有效、情况清楚、重点掌握。

记者:自1998年全面禁止传销以来,工商部门在打击传销工作中取得了哪些经验?

邰:回顾1998年以来的打击传销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态度明确,措施有力,取得一定成效,主要有以下经验和做法:(一)领导重视,是做好打传工作的关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先后86次做出重要批示。总局历年都把打击传销列为重点工作,列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昔遍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部分省区市还建立了“打传办”或“整治领导小组”等打传领导机构。(二)依靠政府、部门协作、综合治理,是打传工作取得成效的保障。打击传销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工商、公安、银行、教育等部门形成合力,打击传销工作才能取得实效。(三)建立打击与监管的长效机制,是打传工作长期、有效开展的保证。各地普遍建立了辖区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举报投诉和快速反应机制、部门联系会议和情况通报制度、系统内部区域协作制度、奖励制度、警示制度等等。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打传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四)坚持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是遏制传销猖獗势头的有力武器。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统一时间、集中力量、确定重点,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对尽快查结一批案值较大、涉及人员较多的传销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人民群众,尽快遏制传销活动的猖獗势头,推动打击传销工作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五)查办大要案件,严惩传销骨干分子,是从根本上瓦解传销网络、摧毁传销组织的有效举措。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至2005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16000余起,捣毁取缔传销和变相传销窝点44794个,移送司法机关案件990余起,涉案人员3700令人。(六)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在查禁变相传销案件的同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稳妥地做好接待、疏散、遣送传销人员等善后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七)狠抓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传销欺骗性和危害性的认识。把宣传教育作为打击传销的治本之策,通过曝光典型案例,深入揭露传销行为的欺骗性和危害性,提高和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

记者:今年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把打击传销工作作为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的重点。请介绍和分析一下当前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形势和特点?

邰:打击传销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呈现新的特点:(一)传销活动有所抬头。主要表现在:一些地区传销活动仍十分猖獗;境外企业和国内不法组织蠢蠢欲动;部分转型企业时有违规行为: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的问题日益突出。(二)传销活动出现向少数民族、学生、退伍军人和农村发展的趋势。(三)手段更加恶劣,欺骗性更强,社会危害更大。非法组织以招工、做生意等为诱饵,许诺高额回报、迅速致富,打着连锁经营、“网络营销”等幌子,实行封闭式管理,人员受到传销组织暴力和精神双重控制,被“洗脑”后,深陷其中,从受骗者变成骗人者,形成“滚雪球”式的恶性循环。一些传销人员形成帮派,对抗执法,危害社会。(四)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日益突出。(五)群众对传销活动的本质和社会危害仍缺乏足够的认识,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记者: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分不清传销与直销的界限。如何把握这二者的界限?

邰:根据《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成为直销企业,必须得到批准。根据《禁止传

销条例》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传销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三种:“拉人头”行为,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团队计酬”行为,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力口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骗取入门费的行为,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国家引导和规范直销,严厉禁止和打击传销。两个条例均可以在网上查到,批准从事直销的企业名单也可以在网上查到,如遇到分辨不清的情况,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咨询。

直销制度范文5

特色之一:专门规制单层直销

我国的《直销管理条例》实际上只规制单层次直销,这种立法是没有先例的。大多数允许直销的国家都开放了多层次直销。因而他们的直销法侧重于规制合法的多层次直销、禁止非法的多层次直销。即使有的国家刚开始禁止多层次直销,也没有单独对单层次直销立法,因为单层次直销相对于多层次直销来说对社会的危害不是很大,用其他法律进行规制已经足够。

就目前中国国民对直销的理解程度以及政府的监管经验而言,这种立法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合法的多层次直销和非法的多层次直销虽然从理论上是泾渭分明。但实践操作中比较难以区分。如果将来我国的监管部门积累了足够的直销监管经验,国民也更加成熟的时候,立法部门应当考虑在我国未来的《直销法》中给多层次直销解禁,给予它一个生存发展的空间。

特色之二:从严设置市场准入条件

《直销管理条例》从严格监管的角度,给从事直销的企业规定了近乎很高的条件。第7条规定,直销企业的投资者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这样的准入门槛比普通股份公司设立的要求要高很多。而且第29条规定,直销企业设立时的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必须存入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银行开设的专门账户中。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来说,要达到《直销管理条例》这两条标准的企业是不多的,从而把大量想参与直销的中小内资企业排除在直销市场之外。

特色之三:规范直销员招募与培训

《直销管理条例》基于从严监管的立法指导思想。专门设置了第三章来规范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只有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才有资格招募直销员,且在招募时不得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第15条是最具我国特色的。该条详细列举了不得从事直销的人员,包括(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六)境外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这样的规定在其他允许直销的国家是没有的。第18条规定,只有直销企业可以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且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直销员只有经过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直销员证后才能从事直销活动。第19条则规定了培训授课人员的条件。第20条规定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第21条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而且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制定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具体管理办法。通过这些规定,我国将直销员的培训活动置于法律的严密监管之下,这方面的立法在国外是没有先例的,可以说是我国的独创。

特色之四:严格限制直销员报酬

《直销管理条例》中涉及直销员报酬的条款主要有两条。第23条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即直销员没有定价权。第24条规定,“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这一条里面蕴含了两个主要信息。第一,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也就是说直销员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是计算报酬的基础,即不管是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都以此为计算基础。也就是说一个直销员即使给直销企业发展培训了其他直销员,也不能从中获取报酬。第二,直销员的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即给直销员的报酬设置了一个比较低的上限。可见,我国直销员的报酬相当于提成制。

世界上大多数允许直销的国家,一般都没有在法律里面明确规定直销人员的报酬计算问题。其直销人员的报酬主要有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零售差价,即“直销人员销售给消费者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与“直销人员从直销企业购买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之间的差价。第二部分是直销人员给直销企业发展和培训下线所获得的奖金,一般以其所有下线直销员销售总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这一部分奖金就是所谓的团队计酬,而这正是直销的精髓,是其风靡世界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原因。但团队计酬是以多层次直销为基础的,所以团队计酬与我国现行的单层直销是不相容的。

特色之五:注重保护直销员权利

《直销管理条例》详细规定了直销员享有的权利,这在其他国家的立法中是没有的。韩国《直销法》对于直销从业人员的报酬和退货权利也有一些规定。但远没有我国法律详细。在我国直销员享有的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五点:

第一,直销员享有解除推销合同的权利。第17条规定,“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这一条保证了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的权利,避免了直销企业对直销员的人身控制。

第二,直销员享有获得业务培训的权利。第18条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直销企业进行

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这两款规定保证了直销员获得业务培训的权利。而且这种培训是不能收取任何费用的。

第三,直销员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第24条规定了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且对直销员报酬计算基础及上限做了规定。从法律上保证了直销员的获得报酬权,避免直销企业利用克扣或拖延支付直销员的报酬,或者利用直销员的报酬来要挟他们完成指定的直销业绩。

第四,直销员享有换货和退货的权利。第25条规定了直销员的换货和退货的权利。即“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第26条还规定,直销企业与直销员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这一条规定加重了直销企业的义务,可以尽量避免直销企业在换货和退货时利用各种借口刁难直销员,保障了直销员换货和退货的权利。

第五,直销员享有保证金的保障权。第30条规定,当出现“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支付退货款”或“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支付退货款”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这一规定给直销员获得报酬权和退货款增加了一道最后的保障。

特色之六:高标准保护消费者权益

我国《直销管理条例》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直销企业必须设置服务网点。第10条规定,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这个规定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即我国直销采用的服务网点+直销员的模式,这与国外直销无店铺销售点的模式是不同的。这一规定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非常有利,直销企业的服务网点便于消费者了解直销企业的情况,也便于消费者在必要时退换货。

第二,规范直销员推销活动。第22条规定,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三)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第23条则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这两条对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有利的。

第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第28条规定,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这条规定是我国的创举,国外没有哪个国家要求直销企业必须建立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除非该直销企业是上市公司,必须依据证券法规定披露公司信息。但我国直销法的这一项规定对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非常有利。消费者可以通过商务部的网站及时了解相关直销企业的信息,以便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四,建立超长冷静期制度。第25条规定,“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这是直销的冷静期制度,我国给消费者的冷静期是30天,远远超出了其他国家的规定。美国给予消费者的冷静期是3天,欧洲国家一般是7天,马来西亚是10天,韩国则分单层直销和多层传销。单层是10天,多层是20天。第26条还规定,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可见。我国给予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是很大的。

直销制度范文6

员工制真是直销企业的必然选择吗?今天我们邀请到几位深谙直销发展之道的嘉宾,来分享他们对直销员工制的态度以及是非判断。

主持人:从安利获牌后推出的新制度框袈中,我们不难看出员工制的身影、如新、玫琳觊、安利、三生等也先后都选择了颇有争议的直销员工制,请问几位嘉宾有何看法?

李深惠:所谓“员工制”,目前看到的有安利、如新、玫琳凯、日晖等企业提出方案,准备实施。这里有几点是值得我们注意的:这几家企业在奖金制度上都是多层次团队计酬,只不过是用这种员工制将其一分为二或一分为三了;这种员工制表面看起来在中国法律环境中是合法的,也是符合两个管理条例的,是他们苦心研究所谓中国特色的结果,也是他们多年经营直销的智慧结晶。但是,我认为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

林源:在我看来,中国土生土长的“直销员工制”,恰恰解决了目前中国直销急需要解决的几个头疼问题一一国家法律的认可、对经销商的基本保障、经销商对直销企业的忠诚度等。“直销员工制”模仿传统的管理模式,使直销销售人员变成直销公司的员工;同时,直销公司通过劳动合同来对销售员工的活动进行规范,对其销售员工有更强的约束力;直销公司运用劳动合同的签订,确定与销售员工的劳动关系,加强了销售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和向心力,从而能促进直销企业的稳健发展;直营店能方便消费者对于购货、退换货的任何要求,销售员工能更好地服务于广大的消费者。我认为这也是目前几家企业选用员工制的初衷。

悟生:我认为首先要明确的是,如新是在2003年进入中国启动市场的,当时的政策要求是:店铺+直销员,但还没有明确:直销员只能“单层次计酬”和收入最高为个人30%的直接销售额的上限。所以,如新当时的两大对策是:大量开设形象店,和采用员工制:责任底薪+提成+三金等;希望在外形上“贴上”非直销企业的标签。同时,企业为员工缴纳三金等,体现了对员工的保障,表现出长久稳定经营的愿望(对社保基金的一个贡献)。从这个方面而言,符合直销企业必须保障直销员利益的政策要求,也是政策鼓励的,获得政府的认可。也就是说,员工制的形成是有历史原因的。

政府青睐的原因在于:依照《直销管理条例》,实行员工制符合保障直销员利益的精神,缓和企业和员工的对立,对于稳定大局有一定的作用,也使企业更多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有利于解决直销员“应得收入”和合法分配的矛盾。

甄刚:我想政府认可员工制有他的原因,企业实行员工制,实际上对于税收以及有效的监督和管理都有非常积极的作用,而如新、玫琳凯以及安利等企业欲实行员工制的目的我想是在于:他们都想表明自己是好孩子,他们认为只有好孩子才会有糖吃。

主持人:既然员工制是直销严厉大环境下的产物,为了求得生存,会不会有更多的企业选择运行员工制呢?

悟生:有部分国内企业只是把直销当作摇钱树,对于这些企业,采用员工制,是让他们多承担社会责任(为员工缴纳三金),可能也为直销员多一份保障,这实际上是好事。

直销员工制收入主体依然是:责任底薪,下不保底,“上有封顶”,对企业依然没有“负资产”的风险。但,是否实行员工制,与发挥直销的解放生产力的动因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国内企业应探索多种模式,既适应政策,又能发挥直销原理的优势。

李深惠:我估计国内大多数企业不一定会采用这样的员工制,或者不会真正实施这样的员工制。因为尽管它有不少可取之处,但真正实施起来,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可能需要更多一些的投入。据说安利将要用2亿元来稳定经销商(也包括这部分的费用在内)一般的企业恐怕拿不出来,或者也不愿意拿出来这么大的资金来做这一块。

甄刚:为了获得直销牌照,大型企业可能会有限度地采用员工制,而不想申请牌照的大型公司以及没有实力申请执照的中小型企业则根本不会理会那一套。

实行员工制必须和实行员工制的直销企业的奖金制度结合起来考虑,如新有如新的特点,雅芳有雅芳的情况。曾几何时,雅芳模式也是政府试图大力推广的。雅芳公布试点后整整3个月,只招募到几千人,更别说这区区几千人里还有相当一部分是原先的专卖店系统人员转型来的。现在随便哪家新开盘的玩双轨的“网赚”公司,从零开始,3个月能发展到的人也不止这个数了。并且由于这个原因,它在大陆的业绩剧烈下滑,甚至影响到它在海外股票市场的表现。同样的,员工制在如新虽然成功了,但问题多多,生搬硬套只能消化不良,所以应该不会有很多直销企业真正会采用。

主持人:有分析人士认为,员工制实际上是适合了直销法规提供的操作空间的。而且,认为员工制打破30%。的计酬限制,不知各位嘉宾是怎么认为的。

悟生:条例严禁多层次团队计酬,员工制也不可能突破政策底线,否则,就违规了。但是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表现和贡献,提供相应的福利和奖励,这是和传统企业一样的,既鼓励多劳多得,又合法经营。而且,员工制是企业管理形式,多层次团队计酬是激励人员创造业绩的方案。这两者之间是没关系的。

因为对于企业内部员工来说,企业要发多少奖金是企业的自由,是内政,能获得30%以上提成的人自然业绩极高,转为企业正式员工后,企业即使替他们缴纳相关社会福利保险费,对企业的压力也不大。不过这样会出现一个可能的滑稽矛盾:大家都知道无论在哪个企业里,列于打工族来说,总经理的薪水总是最高的。而或许那些从直销员转型过来的员工的收入很可能远远超过总经理。

李深惠:目前业内实行的员工制,应该说它是企业与政府博弈的结果,是企业在最大限度保留直销原来的精髓、原则,维护公司、经销商的基本利益,又不触犯法律,且充分利用了法律给企业留下的空间的一种举措。实际上大家都有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的嫌疑,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如果中国的职能机构能按市场规律、行业规律制定出法规来,则谁也不会去花这么多时间、资金去作这么个是否真有实效的东西出来,中国直销市场恐怕反而不会这样天下大乱了!

林源:对直销企业而言,

“员工制”取消了团队计酬,把经销商转变成为本企业有契约关系的员工。从合乎法律以及企业管理角度来规范自身,有利于企业内部团结,减少人才流失以及经销商跳槽等,以及由于直销企业与经销商长久存在的无契约关系而导致的问题。有利于直销企业的稳定,以及有利于直销企业的长久有序发展。对经销商而言,“员工制”中的“底薪”能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各种“福利”能体现各自能力的不同,以及分配的公平性――多劳多得。同时,“员工制”给每个人以岗位,从精神上,满足中国人特殊的工作归属感。

主持人:我想,对于员工制自骂声应该不是凭空而来的,即使有部分企业已经采用员工制了,但是在现行直销环境下,员工制肯定也有难以适应的地方

悟生:没有冲突。只要建立以产品销售为主体、多劳多得、投入与回报成正比的计酬体制,就可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同时,企业坚持产品质量和功能第一,提高优质服务,坚持品牌经营的长久战略思想,就可以在法规要求的范围内合法经营,并赢得顾客和市场的认同。

国外、国内都不乏单层次经营获得成功的企业案例,我们的业界企业家们要更多地获取行业信息,大胆创新,走出自己的特色经营之路。

员工制使企业多了一份社会责任,为员工多了一份保障;员工的收入只要依然是与劳动付出成正比,就不会影响企业的运行。但是,企业多了一份付出,同时,随着员工数量的大量增加,管理成本会相应增加。

林源:“员工制”的出现,沉重打击了采用“经销商制”的直销企业。它们经历了中国直销改革的太多风风雨雨,艰难地改革自身以适应中国国情的直销行业。痛苦的改革已使它们失去部分经销商,也使它们的业绩受到;中击,它们本想通过这种削足适履的方式博得政府的同情,可“员工制”的出现却使它们功亏一篑。中国政府现在认可的是“员工制”,这种有利于建设中国和谐社会的直销制度。如果“经销商制”企业把自己改成“员工制”,一是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投入,玫琳凯中国区总裁麦予南表示,该公司为员工转型工作已投入2亿多元营运成本;二是可能破坏现有的市场基础。所以,“员工制”无奈地被愤怒的指责是正常的。

结束语:非常感谢各位嘉宾参与讨论,并提出独到见解。

直销员工制可能破坏现有市场,抑或是可能增加成本;但是,它终归是适应当下法律环境的,我们无法抹杀掉适者生存的优势。每个有意发展的、在夹缝中求生存的企业,都希望抓住这个优势。而员工制几乎是可以走的最主流道路之一,这个似乎也得到了政府的某种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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