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教育体系范例6篇

合规教育体系

合规教育体系范文1

关键词:职业教育质量;规范化办学;规范化办学体系;创新体系

作者简介:岑艺璇(1982-),女,广西贵港人,东北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所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比较职业技术教育。

基金项目:本文系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2010年度教育部青年专项“职业教育的规范化办学体系研究”(项目编号:EJA100435)的研究成果,主持人:岑艺璇。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2)28-0012-04

知识经济的到来使以技术标准为主的竞争演变成了世界市场竞争的高级形式。劳动力市场上职业性质的变化对职业教育提出了新要求,世界范围内对职业教育标准问题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加,以德国、欧盟、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在职业教育课程的精细化和操作化层面作了更深层次的探索和实践。[1]发展中国家陆续颁布政策文件加快职业教育的规范化建设步伐。我国结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之精神实质,自2010年起加快制定并陆续出台了职业教育的相关标准,对规范化办学愈发重视。因而,加强职业教育的规范化办学体系建设,保障规范化办学的质量和持续发展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职业教育的规范化办学理念的基本涵义

规范化办学是把技术标准和技能规范作为教育的核心内容。规范化办学是在职业教育中贯彻规范的教育,渗透到各个方面以及培养的全过程。职业教育的规范化办学目的是,培养能达到技术标准,操作水平高,掌握和严格执行各种规范的合格劳动者。职业教育的规范化办学要求把相关行业专业先进的技术标准、操作规范和职业规范引入教育的全过程,严格按照这些标准、规范的要求培养学习者的实践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使其形成良好的职业习惯,具备较高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精神。具体要求表现为三个方面:首先,职业教育要有自己的明确具体的办学方向、教育标准和规范。这种标准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硬性的,并贯穿各个方面和全过程。其次,职业教育要把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及操作规范、先进的职业规范引入教学,严格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选择合格教师和培养符合规范、达到标准的合格学生。第三,职业教育规范化办学是一个过程,要按照教育规律、产业规律、社会规律、专业特点和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综合研究确定培养的软、硬件方面的条件、阶段及相应标准。

规范化办学是职业教育本质特征和技术特点的充分体现。职业教育既要遵循一般教育的普遍规律,同时它有其特殊规律和特点。职业教育通常是指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应用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职业教育是技术技能的教育,较为突出“应用性”,侧重于实践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从职业知识结构分析,它是技术层面的教育。技术是做什么和怎样做的知识,这种知识的基本特点是它的规范性,即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规范是行业专业技能操作实践活动过程的科学准则。[2]因此,在职业教育中,技术技能的传授要规范化,通过大量的事例的学习和题解的学习、示范性题解,使人们在从事某种特定职业的过程中逐渐把握范式,自觉遵从一定的准则、标准和普遍接受的信念、理论或世界观,从而引导其养成相应的行为习惯、职业素养和品质,使之合乎规范(社会规范、技术规范、知识规范、行为规范和操作规范)。人们通过对职业活动进行约束、指导和调控,保障主体活动的合规律性、合目的性。

规范化办学是将抽象化的职业教育转化为具体的操作规范教育。规范化办学要将抽象的职业教育指导思想及其目标和内容具体化、细节化。职业教育指导思想是国家从宏观的层面,基于理性的、策略的考虑,对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提出纲领性、原则性的意见,是指导职业教育实践的思想理论体系,是职业教育发展应当遵循的原则、要求和总体方略。职业教育指导思想包含了职业教育发展的目的、任务、方法和行动指南,是设计具体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的依据和总纲。职业教育的指导思想是抽象的,需要我们将其转化为明确的、具体的、细化的内容,才有助于教育实施者对教育改革内容的理解和把握,在执行上避免不确定性。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之目标和任务推出进一步的细化文件,将抽象的职业教育指导思想转化为具体的职业教育标准和操作规范,形成由一系列具体的规定、指标、要求、准则、标准、条例、原理等组成的可操作的标准化体系,这样,职业教育的改革工作才能有力度,在落实层面才能显成效。其大致内容包括:(1)将抽象的、观念化的职业教育立法指导思想转化为规范化、具体化的职业教育立法原则。(2)将抽象的职业教育目标转化具体的要求和量化体系。(3)将抽象的技能转化为具体的标准及操作规范。(4)将抽象的资格转化为可以具体考核的标准及规范。(5)将抽象的培养转化为具体培养要求、过程和手段。(6)将抽象的评价转化为具体的评价体系等。

二、职业教育的规范化办学的必要性及现实意义

规范化办学的职业教育是国家创新体系的一个关键环节。国家创新体系是国家提高创新能力的平台,创新体系集成的资源水平、结构的完善程度及其运行机制的有效性,都直接影响创新能力的水平和强弱。在创新体系中,大体包括:知识生产(科学知识生产、技术知识生产)知识传播(教育)知识应用(生产)三个关键环节。职业教育在创新体系中,承担着技术知识的传播任务,技术知识是指导人们如何实践的知识体系,技术知识主要是规范性的,体现为一种行动语言,规范的技术知识传播系统的运行离不开传播者、传播内容、受传者和传播渠道四个因素有效地联合与协调,以及外在的、与技术知识传播相配套的法规体系和相关制度。规范化办学是抓住了技术的规范化特征。规范化办学体系是规范化办学的创新体系,它一方面调动和利用各方面资源,推动职业教育的创新,同时,也不断推动各行业及专业的标准化、规范化步伐和水平,它起到推动国家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建设发展作用。

规范化办学是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创新的基础。规范是创新的前提,因为任何事物都有其内在的规律性,都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技术创新也是突破了原有的技术规范而建立起新的技术规范。每一种新的技术都有自己的质量标准,也往往都有其特有的标准和操作规范。规范化是技术工人的一种能力,工人严格按照规范操作,达到标准和精确度以及熟练程度,直接关系到产品质量和效率。规范化办学不仅是产品质量的保证,也是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创新能力的基础。规范化程度不高是制约我国创新能力提高的一个重要原因。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国际创新能力排名中位于前列,原因之一就是它们在职业教育中极为重视规范化教育训练,技术工人和技师的规范化和熟练程度高,规范化教育形成了民族传统。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注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开发与及时更新;欧洲的职业教育规范化定位在实现职业教育一体化,以秩序和精确为目的,把“一丝不苟”的理念和操作规范贯彻在职业教育培训的每一个环节;日本使职业教育的规范化渗透到精神层面,并贯彻到具体的职业教育之中。

规范化办学是一种推动国家创新的现代文化素质教育活动。先进文化是创新的动力和基础,规范化是一种现代的先进文化。规范不是主观臆造的而是客观的,它遵循科学规律和技术规律,是工人经验的理性总结,它集合了科学文化、技术文化和人文文化的精神特质,体现了一种现代文化特征,如,科学文化的客观性、规律性、实证性、可重复性,技术文化的秩序性、应用性,人文文化的人本性、秩序性等。对人来说,应具备两种规范,一是行为规范,二是技术规范。对我国国民来说,道德规范有几千年的文化历史,而技术规范文化的根基尚浅,这大概是由于在我国技术长期不发达的缘故。然而,面对现代技术革命下的技术创新,这两种文化成为创新动力和基础,成为劳动者必备的文化素质。例如,具有340年历史的国宝同仁堂,贵在一直坚持“只有药材好,药才会好”的制药理念,其“炮制虽繁,必不敢省人工;品味虽贵,必不敢减物力”的千古一诺使其在制药过程中严格选方、用药、配比和工艺规范,保持了良好的信誉。又如,机械加工业是一个很精细的行业,绝大部分的加工精度要求都在几个u之内。任何一道工序出来的零件,其精度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加工者职业良心的表现。而这个职业良心的背后,就是从业者所受的教育、技术水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方面的文化素质。因此,职业教育规范化办学就是一种推动国家创新的现代文化素质教育活动。

三、职业教育的规范化办学体系及运行机制

构建具有合力的规范化办学体系是运行的支撑条件。集成社会资源并形成合力的办学体系是规范化办学的支撑条件。规范化办学不是职业教育自身的孤立事情,而是全社会共同的活动,它涉及科技、经济、教育和政府等社会各部门。规范化办学必须通过一种有效机制,将科技研究、企业教育、政府等相关部门协调起来,充分调动和利用各种资源形成合力。规范化办学的质量及其溢出效益是规范化办学体系中各要素的综合效应。所谓规范化办学体系是指把规范化的教育推进到办学的各个方面,同时充分利用校内外各种推进因素,把这些方面和因素组成一个有机系统,持久有效地推进规范化办学。规范化办学体系应当包括:(1)规范化办学的管理体系。先进的、符合实际的办学理念和管理理论的思想体系,设计一种持续有效的推进机制,引导规范化办学的方向和规范办学的原则、管理规范、职业规范等。(2)规范化办学的教学体系。规范化的教育内容(原理、先进的技术标准、操作规范、技能、技巧)、过程和手段;规范化教育的课程体系、学生规范化行为培养体系和教学评价体系。(3)规范化办学的条件支撑体系。教师选择、资格、培养标准体系;规范化设施实训条件、文化氛围,办学的领导者及管理人才的选择;规范化办学的创新体系。(4)规范化办学的政府动力推进体系和法律保障体系及评价体系等方面。

标准化的技能开发体系是规范化办学的知识供给来源。技能开发包括核心技能(一般指通用技能)、各行业和专业的特殊技能。英、美等国的技能开发体系对市场敏感并高度适应市场需求,注重为全社会提供基础性技能,注重政府、雇主与个人责任共担,注重构建不同种类资格证书之间的互认与转换制度。同时,在职业教育中培养核心技能,已成为世界职业教育的一大发展趋势,英、美、澳、德等国不但将其作为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思想,形成了多部门共同合作的核心技能开发实施的组织机构,而且对其内容和标准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我国在职业教育中也应当重视核心技能的开发与培训,同时加强行业专业特殊技能开发。建立核心技能和特殊技能开发体系,集成科技研发机构、职业教育机构、科技标准和计量机构、技能考核机构等各方面力量,结合时代的需求和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的要求加强核心技能及特殊技能的开发,形成具体的、规范的知识,进而形成规范化教育的教材。同时建立健全行业、企业和学校共同参与的办学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下,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定教育培训规划,制定本行业技能人才岗位技能、职业标准和职业资格。[3]

政府强有力的推动机制是规范化办学的前提保障。《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强调“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加的办学机制”,并要求“制定教育质量国家标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4]职业教育规范化办学体系的构成及运行的推进机制方面的建设,是职业教育规范化办学的前提和保障。政府教育部门要提出职业教育规范化办学的办学方向、立法原则、管理体制、激励政策,形成职业教育规范化办学的强有力的政府推进机制。需要制定鼓励投身职业教育事业的有力政策,逐步形成具有一批强烈使命感的职业教育家,一批规范化办学的领导共同体和优秀的教师队伍;进一步完善规范化办学条件的制度和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就业准入制度等,推动工人接受规范化教育;进一步完善规范化办学的教师选择、资格、培养制度;进一步完善规范化办学的学生培养制度;建立和完善校、企、研合作办学的激励政策,完善规范化办学的创新体系;制定规范化办学的评价制度和监督制度。规范化办学也要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根据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推进政策和法律保障条件,才能有序发展。

国家确立技术技能的社会地位是规范化办学的基本动力。技术技能是一种掌握和运用技术的操作能力,它直接影响产品的质量和生产效率。一位技术工人的技术技能的形成、提升和创造是多方面因素的综合效应,不仅需要扎实掌握技术知识,特别需要经过长期训练、摸索技巧、积累经验和合作,还要有责任心的驱使及文化素质积淀的融会贯通。技术表现为物质形态和知识形态(图纸、设计方案),而技能是技术的物质形态的完成者和知识形态的实现者。技术和技能都是直接现实的生产力,如今技术发明者和设计者的社会地位明显,而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尚不够到位,正在影响从事技能的庞大群体的积极性,直接影响职业教育。为此,建议国家立法明确技能与技术人才大体相当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大力培养技能高超的技术工人。制定关于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工资制度,制定明确、清晰、可考核、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等级标准,体现出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差异,这样有利于引导中国工人追求高层次、高水平的劳动技能,并作为一种终身追求的事业。

四、规范化办学体系持续其先进性和操作性的创新机制

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技能的开发必须与时俱进。技术标准和技能规范的培训是职业教育的核心内容,它必须随着科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而变化。英国在不同时期,不同部门对核心技能的内容和操作方式都作出明确规定,如在1979年制定了《选择的基础》文件,第一次对英国职业教育中的核心技能作出明确系统的规定。1982年,根据青年失业和技术变化的加快,有必要习得一些可受用终生的技能,又制定出版了《基础技能》,提出了核心技能的两个指导性原则:一般性和迁移性。1983年又制定了《青年培训计划》,其中仅列出3种核心技能。之后的几年中,英国的商业与技术教育委员会、英国工业联盟和教育科学部都从自身的角度出发对核心技能作出了规定,内容不尽相同。[5]同时,英国国家职业资格(NVQ)标准每五年都作更新、充实,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可见,只有制定先进的技术标准,才能开发出达到先进技术标准、适用市场需求的核心技能、行业和专业的特殊技能。同时,政府机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不断地组织和引导产、学、研各方面共同推动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技术标准对技能体系更新和改革的引领作用。

抽象的技术技能要进行科学而简明的具体化开发。技能是具有多个层次和维度的综合体,必须对其进行具体化开发,才能进行有效的培训。英国在核心技能培养中,把每项技能分解为具体的要素,每个要素又由要素名称、操作规范、范围说明、证据说明、详细说明和指南组成。把抽象的技能进行科学而简明的具体化开发,使核心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英国经过多年的开发研究,制定了核心技能国家标准体系,这套标准体系由6项核心技能组成,每项技能分成6个等级,每个等级具有共同的要素。6项要素名称为:交流、数字运用、信息技术、与人合作、提高自我学习和增进绩效、解决问题,其中前三种技能属于“主要”或“硬的”核心技能,它们通常强制性地应用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课程中。后三种属于“更广泛的”或“软的”核心技能,它们几乎包含在所有的现代学徒制和国家培训计划中。[6]又如,与法国科捏克白兰地、苏格兰威士忌齐名的国酒茅台,其制作工艺有很多神秘之处。总工程师季克良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将复杂的手工酿酒工艺逐条量化为工业标准,推动茅台由作坊式生产向现代工业流程转化,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之路,很多不能量化的技术,在他的攻关研究下,成为了可以用科学来解释的现象。因此,经验技能要进行科学解释性开发,复杂的手工工艺要进行分解要素开发,概括、抽象的技能要转化为可观察、可明确界定、可测量和可评价的细则和要求,这样,才能进行标准化、现代化、规模化生产,才能实现其导向、激励、调控和评价等功能。

专业教师资格要具备较高专业理论知识、熟练的专业技术技能和教研能力。专业教师队伍的质量和结构是实现专业技能教学规范化并保持先进性的必要条件。专业教师的学识与专业技术技能是达到技能教学与操作训练规范的根本。学生的职业技能是在专业教师的演示和指导下反复训练而形成的,因而教师要具备熟练的专业操作技能,对学生进行正确的示范与指导。操作技能规范是根据专业技术原理制定的,教师只有知晓并精通原理,才能更深入把握技能。因此,根据规范化教学的特点,教师必须既要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又要有熟练的专业技术技能和教研能力,不仅授予学生如何做的技能,还要让学生明白这样做的原理,使学生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结合起来。职业教育专业教师的技能教学与学生技能训练的规范,主要体现为教学与训练中对各种设备、设施等运用的规范,执行操作工艺的规范,专业知识和技能学习中交流与创新过程的规范等。[7]教师技能教学规范是对专业教师高知、高能的素质要求,也是教师职业素质和责任心的体现,学生专业技术培训规范,才能培养出掌握现代技能的优秀技术工人。

构建多部门合作的技能规范开发体系和管理机构。技能开发是一个系统工程,它的开发牵涉到社会多部门的合作和配合,它不仅需要政府职业技能开发部门的指导,更需要立法机构、各级教育机构、行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的积极参与,形成一个全社会多部门的合作开发体系。在核心能力开发较成功的英国现已形成了包括政府部门、立法机构、培训机构、考证机构、雇主、工会在内的核心能力开发实施的组织机构。我国目前这方面还很不完善,也还没有建立较完善的培训机制,行业和个人对技能培训的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其参与的积极性也不高。我们也应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建立协调统一的管理机制,把教育部门、科技部门、标准计量部门、经济部门、行业协会的职能协调起来,大力推进技术技能的规范开发。

参考文献:

[1]李玉静.国际职教课程改革新趋势——基于对德国、欧盟、澳大利亚的比较与分析[J]. 职业技术教育,2011(01).

[2][7]孙康.浅谈职业技术教育的“规范”[J].职业,2009(30).

[3]王明达,周稽裘.职业教育发展战略研究[J].教育研究,2010(07).

[4]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EB/OL].http:///jrzg/2010-07/29/content_1667143.htm.

合规教育体系范文2

关键词:中国;教师教育体系;特征

中图分类号:G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124(2012)04-0013-06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加强教师教育,构建以师范院校为主体、综合大学参与、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构建这一体系,必然要基于对当前我国教师教育体系现状的深入调研和科学研判。这是明确我国现代教师教育体系建设方向及其政策框架的必要前提。那么,当前我国的教师教育体系具有哪些特征呢?本研究旨在通过对G省和s省的调研,就我国当前教师教育体系的现状与特征进行研究和分析。

一、调研的基本状况

1 调研对象

本研究采取分层抽样与目的性抽样相结合的原则,同时考虑抽样省份教师培养政策的特点,最终确定了位于东部地区的G省和中部地区的S省作为调研对象。

教师教育是教师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的统一体,是教师教育院校、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幼学校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事业。基于此,本研究的访谈对象有3类:一是教师教育院校的校长及其教师教育学院院长、教务处处长和部分教师代表;二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教处、人事处、师资处的负责人;三是部分中小学校长及教师代表。为保证研究的客观性,本研究在教师教育院校的选取上,覆盖了师范大学、师范学院、师范专科学校、中等师范学校以及参与教师教育的综合大学、地方综合学院、高职高专等主要院校类型。

2 调研内容

为确保访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本研究根据访谈对象的不同设计了3类访谈提纲。对教师教育院校相关负责人的访谈内容主要包括院校的教师教育理念及其教师教育发展规划和学术治理结构,师范生培养的定位及其招生录取机制、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和课程设置、师资队伍结构、实习实践模式以及就业情况等;对教育厅相关负责人的访谈内容主要包括该省的教师教育发展现状、规划、院校布局以及该省在教师培养培训、教师编制、教师资格认证、教师聘用等方面的现状和问题;对中小学校长的访谈的主要目的是了解中小学在师资队伍的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并通过对中小学教师招聘、专业发展培训、薪酬制度等方面的调研,间接了解我国教师教育体系的现状及特征。

本研究共赴12所院校,访谈教师教育院校相关负责人94人次、教育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13人次、中学校长及教师代表5人次;分别完成了G省、s省教师教育体系调研报告。

二、当前我国教师教育体系的若干特征

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教师教育体系开启了由封闭向开放的转型进程,至今已形成由师范院校与非师范院校共同参与的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并在总体上呈现出多元、多类、多层等特征。本研究通过对G省与S省的调研结果的对比分析,总结出了我国当前教师教育体系的若干特征。

1 构建起师范院校、综合院校和职业院校共同参与的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

调研结果显示,G省与S省均已构建起师范院校、综合院校和职业院校共同参与的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具体可以从院校数量和学生规模两个维度进行考察。就院校数量而言,G省的综合院校和职业院校数量分别为师范院校的2.2倍和2,6倍;S省的综合院校数量是师范院校的1.4倍,高职院校数量达到了师范院校的71.43%。因此,从院校数量而言,综合院校和职业院校已成为教师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就学生规模而言,以2010年为例,G省师范院校、综合院校和职业院校的师范类普通本专科在校生规模分别占到该省当年总规模的34.98%、17.31%、47.71%,以职业院校规模最大,师范院校次之,综合院校规模最小。S省的情况与之不同,其师范院校、综合院校和职业院校的师范类普通本专科在校生规模分别占到该省当年总规模的38.85%、54.67%、6.48%,以综合院校规模最大,师范院校次之,职业院校规模最小。两省师范生规模在院校结构上的不同与其省情的不同密切相关,但二者又有一个共同之处,即两省师范院校的师范类普通本专科在校生规模已经低于各省总规模的40%,综合院校和职业院校的师范类普通本专科在校生规模所占比重则超过了各省总规模的60%。这表明,综合院校和职业院校已经承担了60%以上的本专科层次的师范生培养任务,形成了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

2 教师教育仍是师范院校人才培养的主体部分,省属师范大学对教师教育的促进作用表现突出

合规教育体系范文3

关键词:协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大学生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12-0023-02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大学培养体系中的关键环节,关系到培养高素质、合格的社会人才。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教育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因此,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要理论性与实践性教育并重。思想政治教育资源蕴含于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之中,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集中体现,是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的诉求的体现。高校应全面整合思想政治教育资源,构建多点交叉的协同创新互动平台,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和聚合效应[1-3,7]。

一、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与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协同效应[4-8]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整合了教育资源,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协同创新的平台,将二者紧密的衔接起来。一方面思想政治教育借助职业生涯规划平台,从满足客体需要性出发指导大学生职业规划;另一方面充分利用职业生涯规划平台能够满足大学生个性需要的特点,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培养社会适用人才的目标。具体地讲,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实践平台,而思想政治教育丰富了职业生涯规划平台的内容,二者协同发展,共同达成培养社会主义合格人才的目标。二者的协同效应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培养对象统一。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对象是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是大学生在综合自身条件和社会需要的基础上,确定自己的职业定位,规划自己的未来发展,并为实现规划目标进行的合理设计,针对性非常强。因此,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思想政治教育具有共同点和相通性,二者可以协同发展。第二,培养过程实效。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与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过程深度融合,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效结合,在培养过程中体现实践的价值。对于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来讲,实践性是它的关键指标,大学生职业素质、素养和心理、性格等培养都必须依赖实践,实践性是思想政治教育与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能够协同发展的关键。思想政治教育应用于职业生涯规划实践过程,一方面可以将学生从单调枯燥和晦涩难懂的说教中解放出来,另一方面能够为大学生在职业生涯规划过程中提供职业素质培养和正确择业行为。第三,培养环节互补。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目标是培养社会主义的接班人,其核心内容都是围绕这一目标展开,强调个人与国家的融合,个人与社会和集体的协调等,一个重理论,一个重实践,二者交叉互补。

上述特点说明了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思想政治教育协同融合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二者的融合在人才培养体系中具有切实的可行性。

二、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中思想政治教育的协同策略

第一,强化思想政治教育的育人功能。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在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中的地位的目的是培养社会需求的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因此,在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中要首先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人生观,从思想上奠基,然后协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和价值观,正确、合理的选择职业,认真、踏实的对待工作,以努力工作为荣。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大学生以社会需要为目标,大局为重,个人为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职业观;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及时准确的把握大学生思想政治动态和内心需求,及时进行引导和心理咨询[9]。在开设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课程的基础上,借助主题活动来提高教育效果,比如围绕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道德规范、形势政策等方面开展系列主题教育活动。

第二,全程化实施思想政治教育。全程化实施思想政治教育,贯穿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整个培养过程。根据大学生培养各个阶段,制定协同发展总目标,将不同发展阶段的具体要求作为区域协同的子模块来设计,按照个体需要、平台需要和教育需要制订实施方案,全面覆盖所有学生的整个学习周期。通过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协同发展平台,对大学生全程化实施思想政治教育,让学生在课堂学习、校外实践、创新创业活动、业余活动等环节都能够根据自身特点制订适合自己的计划,培养自己专业素养和职业素质。同时,通过协同平台可以解决大学生眼高手低、职业素养缺乏、职业偏执等一系列问题,能够真正培养出社会适用的人才。

第三,全员化实施思想政治教育。实现全员化任重道远,特别是在师资队伍、课程建设和教材设计方面,必须花大力气和高的代价构建若干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学实践团队,开发符合人才培养特点的课程,编著符合实际需要的、知识新颖的教材和教案。经过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协同平台的教育,学生能够完全融入到职业规划的进程中;通过全员化的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辅导,学生能够从职业规划和思想品德上都得到老师的指导,时时刻刻处于浓厚的职业生涯规划氛围当中,通过不断修正和规划自己的奋斗目标,将职业生涯规划意识融入自己的一言一行。

第四,全方位实施思想政治教育。人是社会的人,所以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不能脱离社会而独立运行。高校连接学生、家庭和社会,是一个开放型的特殊社会,因此对学生的教育要通过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的三大育人体系来协同进行。同时在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中全方位实施思想政治教育,要实现教学体系、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三大体系的协同作战。(1)完善管理体系。思想政治教育是高校人才培养的一个关键环节,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明确了高等学校要加强党的领导。大学生作为高等院校中的主要团体,学校党委必须加强对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领导工作,构建一批德才兼备的专业和思想教育师资队伍,以适应新形势下教师对大学生职业规划教育的指导。(2)完善培养体系。就业部门应该从培养合格人才的角度出发,完善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课程建设,要把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放在突出的位置,为此应该建立专门的思想政治教育队伍以应对职业生涯规划的需要。同时,考虑到职业生涯规划的重要性,学校还应该将职业生涯规划的内容融入到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去;在专业课程中,渗透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职业生涯规划理念。由于思想政治工作的多变性和现实意义,高校要投入专门力量开展思想政治课程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研究,还应该加强重点教材和教学手段的开发,尝试建设就业指导学科体系。(3)完善保障体系。从理论和实践融合的大学生创新培养体系构建出发,按照功能模块和培养层次开发大学生培养软硬件系统平台,从职业倾向测试平台、就业体验和指导系统、模拟就业市场平台到大学生就业追踪平台系统、职业再教育测试及评估系统等,全面完善服务体系,使学生从一张白纸到社会适用人才、精英人才,全力实现大学生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塑造和培养。

第五,个性化实施思想政治教育。由于课堂教育和学校条件的限制,大学教育通常以共性教育为主,没有办法考虑到每个学生的具体特点来开展个性化教育。而新一代大学生受时代气息的影响,思想活跃,迫切需要接受新知识和新思维。因此,根据现有条件,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适时开展个性化教育,因材施教,既可以弥补共性教育的疏漏,又能迎合新时期大学生的思想特点,引导学生个性发展。个性化教育充分体现了思想政治教育中以人为本的思想,是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中创新教育的正确方式。

学校、家庭、社会和个人协同,人财物聚合,政校企融合,以个性化教育为思想政治教育的教育模式,以人为本,推动合格的适应人才的培养。

三、结论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围绕大学生的职业规划和品德建设展开,把大学生的职业规划能力和职业素养建设贯穿始终。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为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提供了一个交叉融合的平台,同时,思想政治教育为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提供方向和精神指导,以大学生个体为对象,找到培养个性化人才的方法和策略。二者有机融合,协同发展,产生协同效应,合力育人,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培养高素质、有修养、懂专业的社会适用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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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迎春.美国高校职业生涯辅导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硕士,2006:3-15.

[4]万杭.论思想政治教育与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有效结合[D].武汉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09:1-5.

[5]李丽.思想政治教育视域下的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研究[D].哈尔滨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11:18-25.

[6]王英靓.完善我国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对策研究[D].沈阳:东北大学硕士论文,2008:23-25.

[7]屈善孝.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创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J].思想政治工作研究,2010,(6):40-42.

合规教育体系范文4

[关键词]教育机构;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关系;教育合同关系;监护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6 ― 0065 ― 02

引言

近几年校园伤害事故呈现多发势态,仅2010年4、5两就月先后发生“广东雷州男子砍伤16名师生案”、“陕西南郑男子致幼儿园9死11伤案”、“海南歹徒入校砍人事件”,2013年还发生了更为惨烈的“信阳光山闵拥军砍伤23人事件”。这一起起血淋淋悲剧在给未成年学生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同时,也在未成年学生的成长过程中留下了无法磨灭的心理阴影。同时,加剧了未成年学生家长的担忧以及对学校的不信任,教育机构也面临着巨大压力。教育机构与未成年学生的法律关系作为认定教育机构在校园伤害事故中责任认定的前提,应该第一时间来解决。虽然侵权责任法以及学生伤害事故管理办法分别就该类伤害事故的处理原则、程序以及责任的承担作出了相应规定,但相关问题的研究还需要进一步深入,以期使法律的适用更加贴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并尽量的合理。笔者试就校园伤害事故中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作出论述。

一、教育法律关系说

(一)行政合同关系说

行政合同关系说认为教育机构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教育行政合同关系。支撑这种观点的依据是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享有行政管理的权力,这种教育合同从合同的签订到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都由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和教育部相关规章强制性规定。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学说有其合理之处,作为事业单位,教育机构往往承担了更多的社会福利性职责、和公益职责,教育机构同未成年学生之间也确实存在上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以及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由于教育机构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由相关的法律法规直接作出规定,合同主体没有意思自治的权利,权利主体无权放弃权利,因为这种管理的权利同时也是法律赋予的一种义务,这与公法的性质相似,很容易给人一种行政法的错觉,让人误以为教育机构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教育行政合同关系。

(二)准教育行政关系

该说认为双方之间仅仅是一种教育管理关系,这种关系的成立并非依据合同,而是依据教育法。教育机构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教育行政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一方面,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负有保护其人身安全的义务,承担这种不利益的同时享有对未成年学生行使教育、管理权。另一方面,未成年学生接受教育机构的教育与管理,作为等价交换,未成年学生获得受教育机构保护的权利,这便是教育机构同未成年人之间法律关系内容的全部。该说认为教育机构与未成年学生之间只是一种单纯的、基于教育法律相关规定而形成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而非行政关系。

(三)教育合同关系说

该学说将教育机构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为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基于教育机构与未成年学生家长签订的民事合同,义务教育虽然是未成年享有的公权利,但同时也是未成年学生的私权利。这种教育民事合同的订立虽然要受到国家强制规定的种种限制,但教育合同的主体双方是平等的,教育合同的内容也是在法律给予的意思自治范围内约定的,因此教育机构同未成年家长签订的合同应当是一种民事合同。教育合同关系学说首先对义务教育属于公权利这一点给予了肯定,在此基础上还认为义务教育权利是未成年学生在教育合同中所享有的一种私权利,该学说更侧重于强调这种权利的私权属性。

(四)混合合同关系说

混合合同关系说认为教育合同是民事关系与行政关系融合在一起的独立合同类型。学生从属于学校,对学校有隶属性的一面;学校对学生行使管理的权利,与此同时学校与学生在主体上又是平等的。这种合同的类型有别于传统的民事合同中主体之间往往平等但互不隶属的特性,也不同于传统行政关系中行使管理权的主体与被管理的一方在地位上不平等的特性。因此教育合同这种主体地位上平等和隶属被管理的特质决定了其应当是民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一种融合,两者兼具,无论是单纯的民事关系,还是单纯的行政关系,任何单独的一种关系都不能准确描述教育合同的性质。

(五)两分法说

该学说依据是否处于义务教育阶段而分别将双方的法律关系区分为公法性质的法律关系和合同关系。当未成年学生处于义务教育阶段时,教育机构负有义务教育法上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是一种强行性规定,体现了国家意志,当事人没有意思自治的权利。未成年学生处于非义务教育阶段时,教育机构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则是教育合同关系,教育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再受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合同也不再体现国家意志的一面,而是允许教育机构与未成年学生的家长充分发挥意思自治。

二、监护关系说

监护关系说将教育机构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定性为监护关系,这种学说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更具体的学说,简单介绍如下。

(一)监护权转移说

该学说认为,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期间,教育机构从未成年人父母那里获得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资格,并承继这种监护的权利。这种监护资格以及监护权利的转移自未成年人进入教育机构至其离开以前,无条件、当然的由父母一方转移到教育机构一方。

(二)监护职责转移说

该学说认为是一种父母对未成年监护职责的转移,当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期间,这种监护职责无条件、当然的由父母一方转移到教育机构一方,这种转移是一种责任的转移,教育机构此时将承受这种不利益。这种责任的转移是无条件的,不需要教育机构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另行约定,是一种约定俗成自然而然的事情。

(三)委托监护关系说

该学说认为未成年学生在教育机构期间,教育机构基于父母的委托担负起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未成年人与教育机构形成委托监护关系。这种委托监护关系是一种双方不需要另行约定的默认、默示行为。

笔者认为,以上各种学说合理之处与不足之处都是显而易见的。从主体上看,教育机构在教育合同中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的,从内容上看,双方权利义务多由法律法规直接作出规定,这一点是不可否认的,但也要看到这些权利义务的内容却是民事性质的。虽然教育机构对接受教育者有进行学籍管理和奖惩的权利,但这种行政管理关系以教育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先决,是为了更好的履行教育合同而附属的一种不具有独立目的和功能的关系,因此教育行政关系说不足采信。准教育行政关系说片面的将教育机构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合同关系定性为单纯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之所以准教育行政关系说得出这种片面的结论,主要是因为其所参考的法律规范仅限于教育法,而调整教育机构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除了教育法以外还包括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因此准教育行政关系说不够全面。教育合同关系说并不否认受教育权是一种公权利,但更强调其私权利的性质,然而教育合同中属于意思自治的内容却又是极为有限的,也就意味着教育合同中的私权利内容是比较有限的,因此教育合同公法性质的一面不容忽视。混合合同关系说既注意到了私权利的一面也考虑到了公权利的一面,可谓是比较合理的。两分法说划分合同性质的标准是未成年学生所处的教育阶段,未成年人与教育机构因所处教育阶段的不同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同,义务教育阶段为行政合同关系,非义务教育阶段是民事合同关系,这种生硬的划分标准太过于牵强,也于法无据。这种区分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难以实际操作,因而实践意义不大,也与校园伤害事故的实际处理情况不符,因而理论上的意味更浓。

另外,监护权作为一种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非因未成年人监护人与教育机构在签订的教育合同时就监护职责部分作出明确约定不发生转移。虽然从内容上看,监护人所负的监护职责内容与教育机构所负对未成年学生在教育机构期间的保护职责十分相似,但二者的性质却是完全迥异的。教育机构所负的职责不是监护职责,而是保护职责,这种职责的内容为育管理。另外,监护权资格人身专属性的权能属性将要试程序作为这种资格的转移前提条件,也即需要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与教育机构通过签订教育合同时就监护权利部分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监护权不会因为未成年学生到教育机构学习,或者其他事由的出现而必然的转移到教育机构一方。同样,监护职责的移转也不会因为教育机构与未成年学生父母之间行成的教育合同而当然的由父母一方转移到教育机构一方。委托监护关系说之所以不成立也是因为需要明确约定作为前置条件。一言以蔽之,无论是监护权、监护职责的转移还是委托监护关系的行成都以约定的存在为前提。德国、法国、日本也都采用了监护权及监护职责转移约定为要试,因此监护关系学说整体上缺乏法律依据和法理支撑,其合理性较低。

结语

综上,教育机构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教育合同的关系,以及教育合同附属的行政管理关系。未成年学生与教育机构之间的这种合同关系从主体上看身份是平等的,从内容上看除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外,合同内容的其他部分多是由教育机构与未成年学生家长通过意思自治而确定的私权内容,因而这种合的性质更偏向民事合同而非行政性质的合同,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能虽然有行政管理的味道,但这种管理保护职能出发点是为了更好的履行教育合同的义务,具有从属性,因而并没有独立的目的。

〔参 考 文 献〕

〔1〕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249.

〔2〕劳凯声.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及责任归结问题研究〔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4,(02).

〔3〕劳凯声,陈希.《侵权责任法》与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J〕.教育研究,2010,(09).

合规教育体系范文5

论文摘要:中医药教育不仅是我国中医药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国民教育事业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50多年来我国中医药教育有了长足的发展,面向未来,中医药教育应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中医药教育发展体系,把握中医药教育的战略重点,促进中医药教育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中医药教育不仅是我国中医药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国民教育事业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我国整体卫生保健水平和综合国力的提升,关系到经济繁荣、社会进步、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关系到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50多年来我国中医药教育有了长足的发展,现有独立设置的高等中医药院校25所,民族医学院3所,中等中医药学校51所,58所医学院校和非医学院校设置中医药专业川,已经基本建立起适应国情和社会需要以及中医药自身特点的中医药院校教育体系。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疾病谱的变化,社会保健意识的提高,中医药教育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

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春节团拜会上说:"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做好今年工作意义重大。我们要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和新的机遇,勇于应对各种困难和新的挑战。他还要求大家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自主创新,坚持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一是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二是以人为本,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为此,中医药教育发展也应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中医药教育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笔者将自己对未来十到十五年中医药教育的发展趋势、发展目标及重点的几点思考求教于大家,以期抛砖引玉。

一、中医药教育发展概况与趋势

为发展中医药教育事业,改革开放以来,曾做过三次大的规划。

第一次,1982年全国中医药教育会议。为拨乱反正,整顿恢复“文革”期间被破坏了的中医药教育,1980年卫生部和教育部联合了《加强高等中医教育工作的意见》。为贯彻执行这一文件精神,1982年,卫生部在衡阳组织召开了“全国中医医院和高等中医教育工作会议”,会上通过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切实办好中医学院》会议文件,明确了未来十年中医学院在布局、规模、专业设置、学制、师资、基地等方面的建设。第二次,1988年全国中医教育工作会议。在该次会议上,通过了《1988-2000年中医教育事业发展战略规划》,提出了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多种办学形式并存、规模适度、专业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合理有特色的中医药教育体系。第三次,1997年全国中医药教育工作座谈会。会上通过的《关于中医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中医药教育改革的基本思路:中医药教育工作要全面适应现代化建设对各类各级中医药人才培养的需要,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一与办学效益,建设中医药教育体系、中医药学科和课程体系、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为实现中医药全面发展服务,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以上三次大的规划,再现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医药教育的发展之路,即由建立健全办学机构、体制,到建设有特色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再到深化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这样一条由外而内、由点及面、逐步深化的发展趋向。

随着社会发展、经济文化繁荣、科技进步与卫生服务体系、疾病控制体系改革,对中医药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正式实施,进一步明确了中医医疗、教育、科研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行为规范,在为中医药事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的同时,中医药教育在发展中医药事业中的基础性地位进一步凸显,中医药教育发展的压力进一步加大。为此,回顾过去,立足于现在,着眼于未来,依据社会发展的环境和需求,依据中医药教育发展的规律与客观地位,未来十至十五年的时间内,中医药教育的发展趋势是:在现有中医药教育基本框架的基础上,中医药教育以政府为办学主渠道,多种办学主体并存;主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更加贴近社会经济的发展;结构体系得到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各种类型和层次的中医药教育丰富多样;国际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坚持中医药科学合理内核,自主创新和变革的要求和能力显著增强;引领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前瞻性和基础性作用将得到凸显和巩固。

二、中医药教育发展目标

所谓发展目标就是发展主体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关于全局发展的奋斗目标。中医药教育经过50多年的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学校教育已成为中医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教育规模逐步扩大,结构和布局渐趋合理,办学形式实现多样化。但是在教育发展的过程中,许多的不足和弊端也渐渐呈现出来,如培养的人才中医药特色淡化,中医药理论功底不够扎实,中医临床能力不够强等。本着回顾过去,立足现在,面向未来的宗旨,未来十到十五年中医药教育的发展目标应该是:建立和完善四个体系。

1.健全中医药教育政策法规体系。中医药学是承载了浓重传统文化气息并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医学体系,党和政府的政策法规是中医药教育发展的指南与保障,只有将中医药教育的发展纳入到法制轨道,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服务,才能确保中医药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50多年来,中医药政策法规建设有了长足发展,1982年“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写人宪法,确立了我国传统医药的法律地位;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为中医药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法规依据,创造了良好的振兴中医的社会环境。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中医药教育政策法规的建设仍落后于中医药教育发展的需要要,落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健全中医药教育政策法规体系,培育中医药教育发展良好的社会氛围,势在必行。中医药教育政策法规体系应包括:教育行政体制设置(公办教育、私立教育、师承教育等);教育投资(教育经费的筹集、使用);教育过程(培养目标、人学条件、修业年限,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教职员的责任、权力、利益、资格、进修、待遇、考核等);教育监督(教育质量的管理与保证)以及中医药保护性立法等。 2.完善中医药教育发展体系。中医药教育体系是一个开放的、发展的体系,为此,应以科学发展观引领中医药教育发展,以先进教育理念为先导,以人为本,实现比较优势可持续性发展。中医教育教学发展体系应包括:适度的办学规模(与社会发展同步),完善的教育结构(层次、结构、专业、类型),较高的办学水平(条件、质量、效益),资源配置合理、经费投人持续增长、支撑体系健全。

3建立中医药教育传承与创新体系。中医药攀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医药学历经数一千年文化积淀,已积累了丰厚的医药学典籍,形成独特的整体观诊疗思维与方法,以及“大医精诚”的医德风貌。为此,建立中医药文化传承教育平台,加强中医药文化素质教育,已成为培养中医药人才,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

在传承中医药文化的同时,以创新精神促进中医药教育发展。建立中医教育创新平台,培养和汇聚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建设一支学风优良、富有创新精神和国际竟争力的教师队伍,加大中医药管理体制的改革步伐,优化教育结构和科技组织结构,健全创新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建立有利于提高创新人才培养质量和创新能力,人尽其才、人才辈出的运行机制,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开展前沿探索和战略性研究,实现中医药教育现代化。

4.加强中医药教育质量保证体系。树立质量是教育生命线的意识,建立中医药教育质量标准,构建中医药教育质星管理体系、质量监督体系和质量反馈体系。加强学科—专业—课程的综合质量管理,实现人才培养素质、知识与技能的平衡发展。

三、中医药教育发展重点

I.有效整合学校资源,形成规模、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格局。中医药教育经过50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建立了多形式、多层次的甲医药教育体系,但在一些方面还仍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各级各类学校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审视国家、区域、地方社会发展,建立节约性中医药发展思路,力戒浮躁,力戒盲目进行学校升格、扩大办学规模及单纯进行一专业拓展,调整专业及专业方向,有效整合学校内部资源,走规模、质星、效益协调发展的道路。

2.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科学的医、校、研、产结合的办学机制。学校的发展,决不能仅仅立足于本身,而是要充分利用区域内外的社会资源,建立完善的教学联合体,根据人才培养的阶段性口标,建立起立体性的教学网络。利用综合性院校的教育资源,避免中医院校的封闭发展,在保持中医的特殊性和独立性的前提下,提高中医院校的综合教育水平。利用教学基地资源,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促进教师的临床和科研能力的提高。利用教学基地资源,联合建设教研基地、科研基地,形成双从局面。

3.探索长学制的人才培养目标、方法与模式,培养学科交叉、墓础厚实的复合型人才。长学期不是简单的等同于研究生教育,是在本科教育的基础上而进行,是一种独立的学制教育组织形式,符合了医学本身的学科特点,意味着整个高等中医药教育的知识结构和学术体系将会得到重大的改变,其规模的扩大将会推动中医药学科的分化与重组。为此,应牢固树立本科教学的主体意识,深人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科学意识、创新意识,扩大学生的临床视野、提高临床能力,探素长学制的人才培养目标、方法与模式

4.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建立和完善中医教育质量管理和评价体系。山干中医药教育自身的特殊性,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医药教育模式,仍将是争论焦点之一。为此,这就需要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建立一个完善的教育质量管理与评价体系,以指导中医药教育的发展。

合规教育体系范文6

关键词:台湾地区;继续教育;立法;特点

中图分类号:G726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科技进步,“知识化”浪潮不断加剧,社会的发展越来越依赖于知识、技能和创新精神。为满足日常工作和学习需要,继续教育的发展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而健全完善的立法体系是继续教育事业得以良性开展的重要保障。关于“继续教育”的概念界定,主要依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版的《职业技术教育术语》中对“广义的继续教育”的阐释:“指那些已脱离正规教育、已参加工作和负有成人责任的人所接受的各种各样的教育。”

台湾地区的继续教育法律体系相对完备,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推动了台湾地区继续教育事业的稳步、有序发展。本文基于“台湾月旦知识库”中有关台湾地区法律法规的原文数据,在系统分析台湾地区继续教育相关立法情况的基础上,对其立法特点进行归纳分析,以期为我国大陆继续教育法律法规相关研究提供借鉴与启迪。

一、台湾地区继续教育立法背景

近半个多世纪以来,为顺应社会经济和民众教育发展的趋势,台湾地区继续教育事业经历了起步阶段、初步发展阶段和全面发展阶段,逐步推动着继续教育的系统化和法制化,促进继续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考虑当时的台湾现状和人们的教育情况,主要进行补习和进修教育,属于继续教育立法的起步阶段。七十年代以后,受国际终身学习思潮的影响,台湾地区积极で蠓⒄梗逐步打破原有法律法规之间的局限性和相互的割裂性,台湾继续教育事业开始走向系统化和制度化。

九十年代以后,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和知识经济的兴起,台湾教育界人士积极推进继续教育理论和实践的探索,为人人都有机会、公平地参与到继续教育中来,为建设区域性学习型社会和知识型社会提供法律保障。

二、台湾地区继续教育相关立法概况及其特点

(一)颁布多部专门针对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

1944年颁布的《补习及进修教育法》,不仅对“补习和进修教育”进行了分类,而且对教学方式进行了具体规定:除一般方式施教外,以函授、广播、电视、计算机网路等方式辅助教学。2015年修订的《社会教育法》以实施全民教育及终身教育为宗旨,自1953年颁布以来,几经修订,对社会教育的机关设置、社会教育机构、经费来源、实施、大众传媒推广以及教材编订等都做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七十年代以后,受国际终身学习热潮的影响,同时,也为了克服由于继续教育机构缺乏统整、严谨的规划所造成的教育资源重叠和浪费,台湾地区了一系列保障继续教育发展的草案和白皮书,例如1988年推出的《终身学习白皮书》和1991年提出的《成人教育法草案》。

1997年正式颁布的《成人教育法》是台湾地区较为完善的成人教育相关法律文件。对发展当地的成人继续教育事业有重要意义。这部《成人教育法》的目的在于为保障成人学习的权利及提供适当的进修机会,并确保对弱势群体基本学习权利的公平分配,以全面提升成人教育水准。规定将补习学校、空中学校、进修学校、函授学校、成人教育中心、推广教育中心、社区成人学院、妇女教育会馆、老人学院等纳入成人教育办理机构,并对办理成人教育的机构作了性质上的划分。此外,还规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这对规范台湾地区继续教育事业的经营行为起到非常有效的规范作用,保证了成人继续教育活动的持续和有序进行。

2002年颁布的《终身学习法》,明确界定了与终身学习有关的名词含义,并对有关的部门职责提出了15项具体要求,规范了设置、发展、建立落实《终身学习法》的相应组织和制度,并提出要建立推动终身学习的一系列管理和激励制度等。随着该法的颁布和实施,台湾地区对继续教育事业的投资大幅提升,进一步推动台湾地区继续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加快了整个台湾地区学习型社会建设的步伐。

(二)制定实施细则,保障立法顺利开展

多部专门针对发展继续教育事业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使继续教育事业有了行动指南,而一系列实施细则的制定,则保障了立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颁布了一系列的针对特定人群的具体办法,比如1958年颁布的《劳工教育实施办法》;2009年颁布的《社会工作师接受继续教育及执业执照更新办法》等等;还制定了专门针对继续教育事业开展过程中具体内容的实施细则和办法等,比如2003年颁布的《非正规教育学习成就认证办法》;2015年颁布的《职业训练机构办理职业继续教育及评鉴办法》等等。

对于继续教育相关具体问题制定的一系列细则和办法是台湾地区继续教育法律体系比较完备的集中体现,这也是保障立法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条件,是执法的具体行动指南。

(三)规定一系列奖励激励制度

台湾地区继续教育立法不仅颁布了多部专门针对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而且还规定了一系列奖励激励制度,以激发继续教育事业的卓有成效发展。

为促进社区大学精进发展、提升民众人文素养与生活技能,培育社区人才及现代化公民,2001年颁布的关于“补助及奖励社区大学要点”,规定开设优质课程及配合相关政策,推动课程创新及教材研发机制,积极配合教育部门相关政策,安排学习课程及活动,能够增进教学效能,且有显著成绩者,均有一定的补助和奖励政策。

2002年颁布的《终身学习法》中,明确要求建立推动终身学习的一系列奖励激励制度。包括设立终身学习基金会、学习成就认证制度、发行终身学习卡、职工带薪教育假制度、对弱势族群参与学习的评鉴规定和经费补助等。如第19条“为鼓励民众参与终身学习活动,应积极推动员工带薪学习制度。对于积极推动员工带薪学习制度之机关或雇主,得予以奖励。”

2015年颁布的《技术及职业教育法》中第27条规定:“技职校院推动专业科目或技术科目教师、专业及技术人员或专业及技术教师定期至产业研习或研究,办理绩效卓著者,主管机关得予奖励。”“私人或团体对于技职教育教学设备研发、捐赠学习或实验设备、提供实习机会及对学生施以职业技能训练着有贡献者,予以奖励。”

这些法律法规从奖励的对象范畴进行了激励,既鼓励了从教者进行优质继续教育资源的开发,又鼓励了雇主或机关单位积极推动员工继续教育。这一系列明确奖励激励制度,不仅有利于继续教育事业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发展,而且有利于调动继续教育事业的建设热情和发展活力,促进政府、团体和个人多方位的参与到继续教育事业建设中来,从而推动继续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

(四)保障经费投入的多元化

《劳工教育实施办法》对劳工教育经费来源,从事业单位、职业工会、县市联合会等三方面予以制度保证。《成人教育法》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必须从多元渠道筹措资金,除照顾经费短缺地区,还应对民营机构、私人或民间团体办理成人教育进行协助。1999年颁布的有关“社会教育机构推展终身教育办法”中规定,对社会教育机构办理教育的经费,坚持“自给自足”的原则。《社会教育法》第11条中规定各级行政部门职责:“应宽筹社会教育经费,并于各该教育经费预算内,专列社会教育经费科目。边远及贫瘠地区之社会教育机构经费,由上级补助。各级行政部门得运用民间财力筹设基金,以推行社会教育。”

这些规定明确了因地制宜地为继续教育提供办学资金的责任体制,同时也提出运用民间力量协助办好继续教育。全民齐力辅助继续教育事业的开展,多元渠道的经费投入为继续教育事业发展更添动力。

(五)倡导学习方式个性化和教师从教专任化

台湾地区以法律形式保障了学习者的个性化学习机会,并且有专任教师从事继续教育的教学工作,并且对这些专任教师制定一系列考核办法,以保障继续教育专任教师队伍的质量。

在学习方式方面,1944年《补习及进修教育法》规定,除以一般方式施教外,得以函授、广播、电视、计算机网路等教学方式辅助教学。1958年《劳工教育实施办法》规定,依劳工教育实际需要,得采用演讲、座谈、远距教学方式或配合各项训练、研习、观摩或会员(代表)大会等活动实施。《社会教育法》第12条规定“社会教育之实施,应尽量配合地方社区之发展,除利用固定场所施教外,得兼采流动及露天方式等;并得以集会、讲演、讨论、展览、竞赛、函授或运用大众传播媒体及其他有效方法施行。”针对不同继续教育学习者,以法律形式规定学习方式的个性化,保障继续教育的学习质量。

在专任教师方面,1999年颁布的有关“社会教育机构推展终身教育办法”中第3条规定:社教机构办理终身教育之师资,应聘请合格教师或专业人员兼任之,必要时得由该机构具有实务专长者兼任之。第4条规定:社教机构办理终身教育,其招收学员资格及授课师资应符合相关法令规定,且至少应有三分之一为该合作学校专任教师。除了专任教师的相关规定之外,2009年颁布的《社会工作师接受继续教育及执业执照更新办法》,规定社会工作师执业执照有效期限为六年,每六年接受4类继续教育课程:专业知能;专业法规;专业伦理;专业质量。同年还颁布了《专科社会工作师分科甄审及接受继续教育办法》,专任教师不仅严格甄选,并且要不断继续学习,以保证继续教育教师队伍的质量。

(六)建立非正规学习成就认证办法

1999年颁布有关“社会教育机构推展终身教育办法”中规定:社教机构办理终身教育,采用学分班、非学分班方式,其中学分班应与大专校院合作办理。2002年颁布的《终身学习法》中,规定了学习成就认证制度、发行终身学习卡、对弱势族群参与学习的评鉴规定和经费补助等。

2003年,依照《终身学习法》的具体举措,颁布了《非正规教育学习成就认证办法》,其中规定,“应邀集学者专家、终身学习机构及机关代表组成非正规教育学习成就认证会,就有关非正规教育学习成就认证之决策及督导等事项,提供建议及咨询。”并且,主管部门就非正规教育学习成就认证的课程认可及学分证明,委托大专校院或当地学术、教育团体办理。2015年《技术及职业教育法》,目标是为建立技术及职业教育人才培育制度,培养正确职业观念,落实技职教育务实致用特色,培育各行业人才。职业继续教育依其办理性质,由学校提供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学分证明或学习时数证明。

建立非正规学习成就认证的一系列办法,推动了非正规学习与正规学习打通通道,促进继续教育学习认证的规范化发展。

(七)明确各级学校在继续教育工作中的社会责任

2015年修订的《社会教育法》中,规定各级学校得兼办社会教育;1999年颁布的《教育基本法》中,明确规定了中小学学校在继续教育中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学校应在各级政府依法监管下,配合社区发展需要,提供良好学习环境”。同年颁布的有关“社会教育机构推展终身教育办法”第4条规定:“社教机构办理终身教育,采学分班、非学分班方式,其中学分班应与大专校院合作办理,其招收学员资格及授课师资应符合相关法令规定,且至少应有三分之一为该合作学校专任教师。”此外,2015年《职业训练机构办理职业继续教育及评鉴办法》规定,“职业训练机构开设职业继续教育课程,应与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合作,共同规划及设计。”

承担继续教育工作的社会责任不仅包括高校,普通中小学也纳入法律法规之中。各级学校携手推动继续教育建设,不仅能够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也为继续教育的质量提供保障。

三、借鉴与启迪

(一)加快继续教育立法步伐

虽然我们继续教育事业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由于继续教育事业起步晚、法律法规相对不健全等原因,使得继续教育发展与发达国家甚至我国台湾地区相比,仍存在一些差距。

兰滩在《对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几点建议》一文中指出“非学历继续教育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没有清晰的组织领导系统,更没有一部法律可依。与学校教育相比,继续教育的组织体系、法规体系、运行机制需要下大力气去建设和完善。”

《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第30条曾经对教育法规提出“五修四订”的目标,并力争用5-10年的时间形成较为完善的中国特色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教育部2010年工作计划中又提出修订《职业教育法》,因此实际任务是“六修四订”。“六修”是指要修订六部原有的教育法律:《义务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职业教育法》和《教师法》;“四订”是指要制定四部新的教育法律:《学校法》《教育考试法》《教育投入法》和《终身学习法》。截止2015年底,仅通过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修订,但其他法律的修订都还没有完成。这在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加快教育修法立法进程,尤其是国家层面的《终身学习法》的制定,从而保证我国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继续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由有关法律规范相互联系,共同构建的一个有机整体。相当长时期以来,现行教育法律体系相对零散,不够体系化。比如,《义务教育法》在1986年就出台了,而《教育法》这一教育基本法却直到1995年才出台;有《民办教育促进法》,而没有《公办教育促进法》;有《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而没有《中等教育法》和《终身学习法》等等。在继续教育领域内部,这种立法的零散性和不系统性更为突出。

继续教育法律法规没有形成完整的教育体系,影响了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完整性:从横向构成来看,不能形成有效的教育类横向法律覆盖面,使继续教育事业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此外,从纵向构成来看,虽然已有福建、上海、太原、河北和宁波5省市出台了地方性终身教育条例,可是国家层面的《终身学习法》还没有出台。这就导致由于国家没有统揽整个继续教育领域的法律条文,有关继续教育领域方面的教育行政法规和教育规章、地方性法规无所遵循,难以出台。

台湾地区为保障继续教育的健康发展,颁布了多部专门针对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了相对健全的继续教育立法体系,从立法层面保障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到有法可依,的一系列举措是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的。

(三)制定实施细则,提升法律法规建设的规范化

在国家层面,出台了《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配套颁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教育行政法规;在地方层面,也出台了很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条例,就上海市而言,有《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等。

但总体上,我国的教育立法对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还有待优化。在继续教育领域,显得尤为明显和亟需调整。一部新的法律或法规的颁布,并配套制定相对应的实施细则或条例,有助于提升法律法规建设的规范化,增强法律的权威性。

目前状况下,继续教育立法理论研究还未被引起足够重视,导致其研究探索水平不够高,这就要求国家和地方在开展立法研究工作时,重视高校在继续教育立法建设中发挥的作用。地方性继续教育立法机构可以以地方教育部门和相关高校继续教育研究部门为支撑,设置相关研究课题,成立由地方继续教育方面的专家和学者组成的研究团队,提高立法研究水平,从而推动地方性继续教育法律体系建设规范化进程。

(四)多元化经费投入,增添发展活力

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等发展不平衡和滞后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相关工作无法顺利开展。上海作为我国继续教育、终身教育发展的领军城市,在《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中,就明确规定了经费保障,从政府到企业规定相应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终身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政府教育经费预算,保证终身教育经费逐步增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职业培训经费,企业用于一线职工的培训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高于职业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六十,并每年将经费使用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人员职业培训提供经费保障。”

除国家财政支持以外,继续教育的经费投入应当多元。我国其他省市可以借鉴上海的发展经验以及台湾地区的成功经验,由国家、地方、政府、社会团体以及受教育者个人多方筹资,鼓励对继续教育的多元化投入。多元化和充足的经费来源能够使继续教育发展更加充满活力,为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四、结语

台湾地区继续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始终伴随着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作为前提和基础,从多个维度具体规定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方向,多元渠道保障继续教育事业的有序发展,推动台湾地区继续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我们的继续教育事业虽然有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还有很长的路需要走。台湾地区是我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继续教育事业方面走在大陆发展的前列,结合我们具体情况,借鉴台湾地区的实践经验,加快推进我国继续教育立法步伐,建立健全立法体系,不断推动继续教育事业向前发展,为建设“学习型社会”提供法律支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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