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征税范围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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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征税范围

税收的征税范围范文1

关键词:新的经济背景;消费税;征收范围;选择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0-0142-02

一、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分析

(一)现行消费税具体征税范围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法在2006年4月税法调整后一直延用至今,确定征收消费税的有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等 14 个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这是继1994年开征消费税以来,先后经过多次修改,由最初的 11 个税目增加到目前的 14 个税目。

调整后的消费税应税商品主要包括五大类:一是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白酒、鞭炮、焰火等,对其课税达到“寓禁于征”的目的;二是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级手表、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对其课税,既不会影响人民正常生活,又可以起到引导适度消费的作用;三是高能耗、高档次的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对其课税可以起到节约能源的作用;四是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成品油、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对其课税,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五是对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高档护肤护发品等。

(二)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主要呈现的特点

1.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有选择性

消费税是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对一些特定产品征收消费税。所以,消费税是选择部分消费品列举品目征收的。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与增值税的部分征税范围是交叉的。也就是说,对消费税列举的税目的征税范围,既要征消费税,同时又要征增值税。但所有征收增值税的产品,不一定就全部征收消费税。因此,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很强的选择性。

2.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具有较强的税收调节性

消费税选择将一些奢侈品、高档次消费品列入、非生活必需品等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这充分体现了税收的调节作用。这样,既有利于给社会成员消费做出一种正确的消费导向,又有利于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合理调节。例如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就可以有效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

3.消费税征税范围具有环保性、节能性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对能源、实木地板、一次性木筷征收消费税,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资源。我国的经济不能离开环境而孤立地发展,这样的发展是不可持续的。国家通过对自然资源中的一部分征税,从而加大对环境的保护、资源的保护。

4.消费税征税范围选择也增加财政收入

消费税选择一些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高档护肤护发品等。这些产品有较低成本,较高利润的特点,对这些产品征收消费税不会影响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相反会有利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三)最新消费税征收范围调整的经济依据

1.引导社会生产

消费税通过影响消费,进而引导社会生产。按照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要求,选择14种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并根据不同产品的消费结构,规定差别税率,调节供求矛盾,从而促使产业结构比重、产业组织类型和产业技术等级的调整,并最终优化生产要素的配置,使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整体效益相对保持一致。

2.控制社会总需求

对某些消费品课税,相应地增加了消费者购买单位商品的货币支出。在消费者可支配的货币收入量不变的前提下,一定程度上使得消费者消费心理发生改变,少消费或不消费,部分货币转化为潜在的购买力。最终会使现实的居民需求购买力总量减少,从而缓解供求在总量上的矛盾。

3.有效调节收入分配

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主要体现在对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的课征。“向富人征税”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完全必要的。根据消费税规定,购买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越多,纳税就越多,这充分体现了平衡收入分配的要求。

4.有效保护环境和资源

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问题日渐突出。2006年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相应增加环保消费品和资源消耗大的消费品,对有害环境或资源消耗较大的物品开征消费税(例如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增加了消费者消费成本,从而减少对环境的损害和对资源的消耗。

5.增加税收收入

消费税调整所产生的影响主要取决于“税负归属”,即消费税调整后的税负由生产者承担还是由消费者承担,而这又主要取决于应税商品的需求弹性与供给弹性。消费者的需求弹性越大承担的消费税就越少,生产者的供给弹性越大其承担的税负就越少。消费者的需求弹性由收入作用和替代作用决定影响因素,包括:收入状况收入越高,对价格越不敏感;兴趣偏好、商品的偏好越强,受商品价格影响越小;工作性质如豪华轿车是企业的形象等;替代品应税商品的替代性越强,对价格越敏感。供给弹性引起的企业的行业税率而增加的税收收入的变化,远大于取消护肤护发品的征税及调低小排量小汽车、摩托车及汽车轮胎的税率而减少的税收收入的变化。因此,税收收入是增加的。

二、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主要存在的问题

虽然2006年4月我国对消费税进行了一次较大的制度性调整,但仍不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发展需要,现行的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还存在如下一些主要问题。

税收的征税范围范文2

关键字:事业单位 财务会计规范 税收征纳 存在的区别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8-139-02

前言

随着我国社会的经济发展,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度已经基本实现。然而经济环境在不断变化,一些经济问题也随之而来,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税务管理工作方面,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纳工作是一个重点和难点。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之间的巨大差异对税收征纳工作的进行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必须完善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规范和税收征纳工作。

一、完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的必要性

会计工作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环节,要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的宏观调控相适宜,要满足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要求。当今社会,事业单位的形式和经济管理模式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经营管理的内容越来越重要,这些都要求对财务会计工作进行规范。只有把财务会计工作规范落实到不同类别的企业中去,才能使企业单位掌握准确的信息,保证事业单位的长效发展。事业单位在进行财务工作时要严格按照财务规范行事,披露有效客观的财务信息,杜绝虚假信息内容,这样事业单位才能不断发展,各项财务会计工作也能有效展开。

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的关系

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的联系

(一)相互依存

税收征纳的依据是财务会计提供的,没有财务会计的提供,税收征纳无法进行。只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工作才能给税收征纳提供有效的依据。财务会计对税务业务进行核算时,也要遵循相应的税收规范。所以,税收征纳与财务会计规范相互依存。

(二)调整范围交叉性

税收规范调节征纳关系中相关的法律关系。作为税收征纳中主体的纳税人在会计规范法律关系中也具有主体地位。会计在进行相关会计事务中,要执行会计规范的要求,也要考虑税收规范。因此,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规范调整范围具有交叉性。

(三)一致的整体目标

税收征纳应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它是国家采取一定措施,通过税收的形式征得,然后补给国家财政,以促进国家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的稳步发展。会计规范通过对会计核算等相关流程的规范,公开公正地展现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把准确有效的信息提供给投资者、企业管理人员、政府相关部门等,为他们做出正确的决策提供依据,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益,促进科技发展水平的提高,最终实现社会的稳步发展。所以,他们有着一致的整体目标。

三、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存在着区别

(一)资产处理的方法与核算基础的不同

根据税法的规定,事业单位的所有资产在进行计价、摊销和计提折旧时,都应该符合税法所规定的标准。然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在对不同资产进行实际处理时没有遵守税法的相关规定。例如在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理时。

对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存在差别。税法认为,房屋、运输工具、机器、建筑物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等如果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则属于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单位价值超过2000元的物品,即使不属于生产经营的,也是固定资产。根据事业单位的会计准则,房屋、专用设备、一般设备、陈列品、图书、文物、建筑物,如果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使用过程不会使原来的物质形态发生改变,并且单位价值符合一定的标准的资产是固定资产。在价值标准方面一般设备500元,专用设备800元。对于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单位价值如果达不到规定标准,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固定资产折旧、维修费用的规定不同。根据税法的要求,非营利组织如果按照财务会计规范在提取修购基金时,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所得税,固定资产要计提折旧。与税法规定不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则规定,在计提修购资金时,可以根据“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比例计算,并在“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栏中列支,认为固定资产是不计提折旧。关于维修费用,税法认为,如果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的维修费用超过标准的,要将维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的原有价值中,不直接在税前扣除。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则要求,可以将固定资产的维修费计入“事业支出”“成本费用”等账户中去。

在处理固定资产的购置支出时也存在着差异。根据税法的要求,固定资产在进行购置支出时不得在税前扣除所得税,认为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而根据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可以在“事业支出”等账户中直接列出购置固定资产的支持。

在处理无形资产时,税法认为,如果无形资产的成本在受益期内,可以运用直线摊销、平均摊销。与此不同的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则认为,一次性摊销购入或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将其直接计入“事业支出”等。如果单位采用内部成本核算,则应在受益期内进行摊销的基础上分期计入“经营支出”。

(二)成本费用扣除规定的不同

税法规定,事业单位在费用扣除时,按照一定的百分比进行。对于直接列支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的所得额时不能直接扣除。已扣除职工福利费的,在计算中对于医疗基金也不能直接扣除,这是企业与事业单位都在运用的标准。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职工福利费用等的扣除与税法的规定存在差异,其计提标准要低于税法,直接以事业支出的形式处理。

(三)收支确认遵循的原则的不同

根据税法的规定,事业单位要根据权责发生机制来处理发生的应税业务和非应税业务。而根据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要根据收付实现制来进行。这将导致有的工作在开展和确认时出现差异。在实践中,事业单位大多情况下通过使用非经营性收支业务的确认方式去进行经营性收支业务,为的是使会计工作简化,但在进行会计记账和操作时会使用收付实现制。

(四)法律关系不同

税法关系是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受税法规定的约束。税法关系中的两大主体包括接替国家负责税收征纳管理的各级税务部门和合法的纳税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虽然权利的双方应该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两大主体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平等,这是税法关系的一个典型特点。财务会计的法律关系是在进行社会工作和事务管理中形成的经济关系。财务会计存在着平等主体和不平等主体两种主体。平等主体是指会计事务办理者,即一些相关的个体、集团。平等主体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是正常交易的经济关系。不平等主体指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他们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会计关系中以平等主体关系为主。与税收征纳相比,财务会计工作更具公证性。

(五)立法前提不同

税收征纳是以法律为依据,通过国家的政治权利来保障实施,是国家获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国家的政治权利是它立法的前提。与税收征纳不同,财务会计规范的立法前提是业利,并以此保障不同会计主体的权益。它是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来实现,是国家的整体管理,因此,在财务会计工作中没有一方对另一方的管理,它把业主的权利作为前提。

(六)具体目的不同

税收征纳时,需要财务会计准确地把需要归入纳税款范围的收入和所得以及具体的需要交纳的税金算出来。财务会计在测算时,需要根据税法的规定,科学地选择出会计处理内容,并得出唯一的计算结果,实现相对单一的目标。与税收征纳相比,财务会计规范提供更多真实有效的信息内容,帮助外部利益者规避风险,做出科学的决策,从而满足他们自身的利益。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加快了企业的现代化发展进程,投资的主体呈现出多样化,财务会计规范的目标也要与社会发展相适应,而不仅仅限于规范会计的行为。

四、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对税收征纳的影响及对策

实践表明,当前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和税收征纳依然存在着差别,因此,事业单位在进行有关税务工作时,对所得税的计算等方面容易出现问题,阻碍了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纳和管理工作。很多事业单位在处理业务过程中,会面临应得税收入和非应得税收入的问题。对这两种不同的费用划分时,需要对不同的收入费用对应的费用合理划分,以便于应缴纳税款的所得税更加准确。这种计算方法,增加了财务工作者的工作量,因此,事业单位在实际核算过程中,不按税法规定进行会计规范工作,从而不能获得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操作计算的税收所得额。

针对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中遇到问题,为了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顺利发展,必须重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首先,完善财务工作规范,制定与税法相一致的财务会计规范。从而使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法相协调。其次,加强事业单位的税务会计体系建设。税务会计隶属于财务会计,他在财务会计信息的基础上完成工作,通过对税务体系的建设可以保证税收征纳工作完成的质量和效率。

结语

我国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虽然存在一定的联系,但他们之间的较大差异已经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纳工作的进行,不利于我国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财务会计工作的漏洞偷税漏税,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税收收入。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分析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之间的关系,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使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法相一致,最终保证我国税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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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韩拴英,穆艳芳.浅析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对税收征纳的影响[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3)111

税收的征税范围范文3

关键词:消费税范围;存在的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15-0121-03

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 研究背景

根据我国近五年的全国税收资料普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消费税的收入不断增长,2010年实现消费税收入达到6 071.55亿元,2011年达到6 935.93亿元,2012年达到7 872.14亿元,2013年达到8 231.32亿元,2014年达到8 626.42亿元,见表1;在我国,缴纳消费税的企业普遍经营生产状况良好,利润总额、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税收总额等各项指标都呈现出稳定增长的态势。但是,目前经济全球化趋势明显,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带来了人均GDP的大幅增加,在全国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形势下,现行的制度并不适应当今我国发展的态势,主要体现在消费税征税范围选择方面不够优化完善,我国消费税在征税范围方面已存在不少与当今各种趋势发展不适应之处,它们甚至可能成为经济发展继续前进的阻力。消费税改革势在必行,各行业的专家和群众都提出了多项具体的意见,主要体现在消费税税率、税目、征收环节等方面。

1.2 研究意义

消费税作为一个政府调节生产消费和社会财富二次分配的手段,已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征收应用,且征收力度及结构在逐年加大和优化。在发达国家,消费税收入占GDP的比重一般也都在3.2%以上,消费税的税收收入一般都占12%以上。2013年,我国消费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为6.5%,占GDP的比重为1.25%,这与发达国家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所以我国消费税还需要进一步优化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通过调节消费税征税的范围,可以达到以下目标:

①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完善流转税课税体系。

②配合国家消费政策。

③筹集资金,增加财政收入。

④削弱和缓解贫富悬殊以及分配不公的矛盾。

以下便从消费税征税范围选择问题谈谈看法。

2 我国目前消费税征税范围存在的问题

2.1 消费税在我国的征收范围与其他国家相比更为狭窄

依据各国征税范围的宽窄,可将消费税分为三种类型,分别为延伸型、中间型、有限型。延伸型消费税除了包括有限型和中间型范围外,还将生产、生活资料列为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已经接近于无选择的消费税。中间型消费税范围较宽,世界上约有30%左右国家采用这种形式,除包括有限型消费税征税范围外,还包括一些服务行业及奢侈消费品。而消费税征税范围最为狭窄的是有限型,如在英国,仅仅对烟草、酒精等税目征收消费税,征税对象主要为传统的消费品,通常有10~15种税目。从目前发展态势来看,很多国家消费税征税范围已逐步由有限型向中间型过渡延伸。

根据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类型划分,中国介于有限型与中间型之间,逐步向中间型延伸,而韩国则属于延伸型消费税,这在一些例子中得到印证――如我国只对小汽车征税,而韩国对所有的汽车均征税。相对于其他一些税制较为完善的国家,我国的消费税征税范围的选择还相对较窄。

2.2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尽合理

在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20年来,消费税收入已由1994年的516亿元人民币增加到2005年的1 634亿元,2006年税制的改革使消费税收入进一步增加,其中2013年达到8 231亿元。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还是表现出消费税税制的征税范围有些偏窄。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①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

②对已经被人民群众普遍接受,有普遍消费特征的产品再征收消费税,不利于鼓励生产和消费。

③有些税目的消费税结构与我国产业结构、消费结构的变化和消费水平不相适应,较难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2.1 现行消费税的税目划分欠优化,偏于笼统

例如,现行消费税税目里面含有酒及酒精,而酒精这一税目又可细分为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等,对食用酒精课税合情合理,但对医药酒精、工业酒精也课征消费税,个人认为不大合理,这样的课税方法使这些产业的生产发展受到影响。这样的做法既不符合消费税的课征原则,也不符合产业优化结构调整的要求。可以看出,消费税中部分税目划分欠缺优化合理性。

2.2.2 消费税征税范围中存在“缺位”问题

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缺位”,是指没有将一些现行的奢侈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达不到消费税控制超前消费规模、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例如现行税法中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奢侈品及消费品税目里只将鞭炮焰火纳入了消费税征税范围,未将其它有害于环境的产品列入征税范围,这也可视为消费税征税范围的一种“缺位”。

另外,在近一次的消费税调整过程中,尚未将一些高档消费品(如高档家具、高档住房、高档服饰、高档手提包)、消费行为和高档消费场所(如夜总会、酒吧、网吧、卡拉OK、桑拿、打高尔夫球、跑马、境外旅游等),以及其他奢侈性质消费行为纳入征税范围,这显然是不够合理的,依然使消费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得不到发挥。

3 关于完善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选择的建议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它只是对一部分奢侈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因此在考虑消费税征收范围的选择时,既要考虑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情况、人民群众的消费结构和消费水平,也要借鉴国际的通行做法,与国际惯例接轨,从而逐步优化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促进消费税的转型。

因此我们在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上应该做出更加灵活的选择,立足于我国的国情,以使其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3.1 将消费税部分划分的偏于含糊笼统的税目进行优化

细分

例如,可将前文提到的酒精税目中的工业酒精、医用酒精以及汽车轮胎中的工程车辆轮胎、公共汽车轮胎等税目独立出来,将其从征税范围中剔除,对其实行免征消费税的政策,或采用较低税率进行过渡性征收。

3.2 对部分税目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内消费日益增长,这又反过来推动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参考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应由现在的有限型逐步过渡到中间型,现今消费税税目不足15个,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消费税的征税项目适当增加10个左右,达到约25个税目的规模。具体来说,可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我国现正建设节约型社会,为了顺应社会需求,应对资源供给紧张、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不宜大量消费的产品进行课税。如对红木、檀木家私等课征消费税。

②可以选择一些税基宽广、课税时对人民基本生活不造成直接影响的税目进行征税。例如一些高级保健用品、较为先进的电子产品设备、高级皮毛及裘皮制品等。

③对高档娱乐和高档消费进行课税。目前,我国还未将一些高档消费如“会所”消费等纳入课征范围,这显然不利于发挥消费税的经济杠杆调节作用,不利于缩小贫富差距。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对某些高消费行为进行课征税赋。如在美国,对高尔夫、网球、跑马等贵族运动普遍征收消费税。

④应开征保护生态消费税,以此发挥消费税对环境保护的作用,将一些破坏污染环境的一次性用品、不可再利用及不可回收物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例如,德国会对造成环境污染的石油制品严格控制,对汽油、柴油会课征较高的消费税,因为石油开采过量会造成石油资源匮乏,导致能源危机;在瑞典,有一项针对商业飞机征收的“天空税”,因为导致酸雨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飞机释放出的氧化氮与碳氢化合物。开征保护生态消费税既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也促使各生产企业进行有效的优化转型。

4 结 语

本文对当前消费税征税范围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的同时,还分析了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存在的问题,既要考虑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情况、人民群众的消费结构和消费水平,也要借鉴国际的通行做法,与国际惯例接轨,从而逐步优化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促进消费税的转型。因此,我们在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上应该做出更加灵活的选择,立足于国情,以使其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的选择确定一条长远的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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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征税范围范文4

关键字: 消费税征税范围 征税环节 税率 价内税 价外税

从世界范围来看,消费税是一种古老的税种,其雏形最早产生于古罗马帝国时期。随着货币经济的发展,消费税的课征范围不断扩大、课征数额日益增加。目前,消费税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税种,我国也于1994年开始征收,其基本法律依据为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并在2006年4月起对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整。其设置的目的是为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收入。经过十多年的经济发展,我国的现行消费税制在一些方面已经与其设置目的不相符,这就要求我们对现行的消费税制进行改革,更好的发挥消费税的特殊调节作用。

一、影响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因素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世界各国在消费税征税范围的选择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从总体上看,各国在选择征税范围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第一,针对那些按社会公德要求应该节制消费的消费品课税,政府将禁止或限制这些商品的消费行为,寓于征收过程中,如对烟、酒征税等;第二,抑制消费、引导正确的消费方向。在实践中,针对奢侈品和高级消费品课税,体现了高收入者要承担更多的税款,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第三,体现政府的某些政策意图。对特定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可以有效地提高产品税负,降低制造商的利润水平,调整其收益,借以抵制制造商对某些产品生产的积极性,促进其行为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第四,税源大,可提供充裕收入的项目。

二、我国现行消费税概述

(一)征税范围

2006年4月,我国对消费税进行了一次较大的制度性调整。我国现行消费税的课税范围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11个税目①。其在确定征税范围时,主要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和经济政策、人民群众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国外的成功经验和通行做法以及财政收入的需要等。基于此我国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第一,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第二,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高档手表等);第三,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游艇等);第四,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石脑油等成品油);第五,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高档护肤护发品等)。

(二)纳税义务人及征税环节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除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制品是在零售环节征税以外,其他的应税消费品均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税。而且卷烟还在批发环节加征一次消费税。

三、我国现行消费税存在的问题

(一)与引导消费目标的矛盾

(1)我国现行消费税的价内税特征,降低了其本身的透明度,使消费者负担的税金具有隐蔽性,从而削弱了消费税正确引导消费方向、调节消费结构和限制某些消费品消费的作用。

(2)由于奢侈品的界定具有一定的时效性,所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一方面有些应税奢侈品已变成了普通消费品乃至生活必需品,对其征收较高的消费税也起不到调节消费的作用。

(3)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并未将消费行为纳入课税范围。从消费税的设置目的特别是其引导消费的目的入手进行分析,消费行为都应当和消费品同样纳入消费税的课税范围。

(二)与税收的财政收入原则的矛盾

(1)我国制定颁布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对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应税消费品适用从量定额方法征税。这种计征方法虽然比较简便,但由于不与商品价格发生联系,使得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消费税税收不能随物价水平同步增长。从而使税收缺乏弹性,并使税收白白流失,进而使开征消费税、增加国家财政收人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2)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主要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税,但由于其后还存在批发、零售等若干不征税的流转环节,没有完整的税收征管链条,这在客观上为纳税人偷逃税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完善消费税制改革

(一)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

1、取消对部分消费品的征税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黄酒、啤酒、化妆品等消费品已经不再是限制性的消费品而成为人民生活的必需品,对它们征税,不符合国际惯例。此外,对酒精和汽车轮胎等生产资料征收消费税,影响生产发展,违背了加速我国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我国应当逐渐停止对此类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2、适当扩大征税范围

首先,可以选择一些税基宽广、消费普遍、课税后不会影响生活水平的奢侈品课征消费税。例如,保健食品、高档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美术艺术制品、高级皮毛及裘皮制品等。

税收的征税范围范文5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消费型增值税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背景及概况

增值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税种,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增值税制度有三大类型: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我国1994年开征增值税时选择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这一方面是出于财政收入的考虑,另一方面则为了抑制投资膨胀。十几年来,增值税已成为我国的第一大税种,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等各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生产型增值税扣税项目的不彻底,特别是公司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导致对固定资产等生产投入物的重复征税问题较为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增值税公平、中性的优越性发挥,也不利于公司的扩大再生产,不利于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为了充分发挥增值税税收“中性”的特点,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我国于2004年7月1日起在东北三省的行业进行增值税转型试点,2007年7月1日起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了中部六省。2008年7月1日,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东部五个盟市和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在几年试点经验积累的基础上,我国于2009年1月1日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国际上通用的消费型增值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收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取消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来料加工、来件组装、补偿贸易进口货物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存在的问题

转型后的增值税尽管已发挥了巨大的效能,但改革并没有完全到位,仍然面临进一步优化的问题。

1.增值税“非中性”影响征收链条

完整的增值税税制改革应包括增值税的转型、形成完整的征收链条、明确合理的征税范围,但本次增值税转型未形成明确合理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和征收链条。任何一个税种的税收制度设计,一般都要考虑公平与效率两方面因素,并在两者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这就要求税收尽量避免对经济活动产生低效和无效影响,保持税收的中性。所以增值税征税范围应覆盖经济活动各个领域,形成一个环环紧扣的链条,链条中的各个环节形成足额抵扣的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根据公平与效率原则审视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与增值税“中性”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2.存量固定资产的税款不能抵扣

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只允许抵扣新增机器设备所含税款,对存量固定资产的税款则不准扣除。这是因为我国固定资产存量相当大,如果所有已购置固定资产所含税款都允许抵扣,有可能使财政收入缺口过大,从而危及经济的正常运行。存量固定资产的税款不予抵扣,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政策扭曲和逆向调节,造成企业之间不平等。经营好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宁愿购买新的固定资产而不愿实施兼并,从而不利于企业进行资产重组,诱发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统计表明,近些年来我国固定资产净增加值数量巨大,导致所含的税额加大。这些数量庞大的存量固定资产所含税额,将会使新购进固定资产与以前的存量资产在抵扣问题上出现衔接不上的情况,还会使新办企业与老企业之间存在着不公平竞争,不利于企业兼并等资产重组的进行。由于被兼并企业的存量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宁愿购进新的固定资产也不愿意走资产兼并重组的道路。而老企业也会通过变卖方式将存量固定资产转为新购进固定资产,从而获得进项税的抵扣,导致存量固定资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政策形同虚设。

3.税制结构不合理,限制增值税优越性的发挥

现行的增值税与营业税调整范围不同,抵扣衔接不顺畅,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消费型增值税的优势,影响了增值税转型的效果。2009年起在全国推开的消费型增值税,其课税对象主要针对商品,而劳务则属营业税征收范围,这使得增值税转型在第三产业领域的影响极为有限。虽然增值税对上一环节已纳税款进行税前抵扣,但增值税转型抵扣范围存在着盲区,没有覆盖全部商品、劳务领域。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商品与劳务之间自由流动,但二者却适用不同的抵扣制度,在抵扣问题上造成混乱,不利于经济的运行。从长期看,增值税扩围是发展的必然趋势,税制结构必然要适应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4.中央、地方税收利益分配矛盾更加突出

在我国目前的分税制体制中,增值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75%:25%的比例分成,营业税在地方税收总收入中占据较大比例,地方财政收入主要对增值税和营业税收入较为依赖,以2008年各税种占地方税收收入比例为例,营业税为47%,增值税为28%,企业所得税为25%。增值税转型所带来财政减收问题对地方政府的承受能力构成了挑战,而随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继续深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不断扩大,将使原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行业进入到增值税征收范围,打破现行的增值税收入分配格局,将会使地方税收收入承受更为巨大的压力。

三、完善建议

1.分步稳妥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不仅有利于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也增加了税收。从本质上讲,增值税征税范围越宽,越能发挥增值税的中。在具体扩大税基过程中,应本着税率统一、公平税负的原则,应涉及到所有创造和实现增值的领域,逐步将营业税并入增值税的范畴,拓宽税基,缓解增值税转型带来的税收减少。

第一阶段应将交通运输业以及与之联系紧密的仓储保管业、物流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解决由于国税局与地税局不协调造成的运费进项税额不能如期抵扣、营业税抵扣增值税以及“税收漏斗”问题。

第二阶段应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目前,我国建筑物销售缴纳营业税,建筑所用的原材料已经缴纳增值税,但新建筑物出售时按全额计税,产生重复征税。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对商业用房或住房以及土地使用权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保证建筑业相关产业增值税链条的完整。

第三阶段是在增值税征收管理比较规范高效的前提下,稳步拓展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将与生产经营和人民生活都有一定关联度的行业,如金融保险、邮政电信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但此举需要足够的时间去准备,因为这两个行业具有

特殊性,在时机成熟时才可以实施,在短期内不宜并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行业都并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如住宿、餐饮业、旅游业、娱乐业等,这些行业直接面向消费者,与纳税人生产、流通关联度不是很大,很难形成增值税链条关系,因此,上述领域基本上应属于增值税的。

2.允许对存量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存量固定资产投入到生产和流通领域长期使用,其价值尚未完全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从公平角度讲,其所含增值税应与增量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一并抵扣,并彻底解决出口商品的增值税退税问题。但由于存量固定资产的价值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断转移,各地各企业确认其转移的价值标准即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预计净残值、清理费用等各不相同,要获取存量固定资产抵扣税额相当于进行一次全国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清产核资。如果进行彻底的存量固定资产清理,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花较长时间来从事此项工作;如果清理过程中管理从宽,这可能会形成巨大的税收黑洞,将直接对财政收入形成冲击。

为了保证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顺利进行,存量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可采取两种处理方案:第一种方案是将存量固定资产的原值扣除截止到2009年的折旧额得到净值,按照净值计算出来的进项税额进行分期抵扣;第二种方案是将存量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分离出来,作为待扣税款先挂在账上,根据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的财政状况再分期消化。我们可以视财政状况来选择处理方案,如果财政状况不太好,则采用第一种方案;反之,则采用第二种方案。这既不影响增值税的彻底转型,又不会形成转型初期对财政的过渡冲击。

税收的征税范围范文6

如何推进新一轮税制改革?

一是进一步推进增值税改革。当前税制改革的重头戏和对全面改革的倒逼机制是“营改增”改革,今后应在地区试点全面铺开上海“6+1”方案后,转向分行业在全国推开,成熟一个行业推进一个行业,力争在“十二五”末实现行业全覆盖(不排除个别行业的简便化处理方案)。此外,随着“营改增”改革的基本到位,应尽快清理、兼并现行较为繁琐的税率档次,充分体现增值税的“中性”特点,规范征管。

二是完善消费税制度。完善消费税制度应考虑:第一,进一步扩大征税范围加大调节力度,对一些容易产生环境污染、大量消耗资源的产品,以及部分奢侈型高端物品、部分高档消费行为等,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或提升税率,更好地发挥消费税在促进节能减排、合理引导消费方面的作用。第二,完善计征方法,将部分应税消费品由生产环节纳税改为零售环节纳税。第三,调整消费税税率,对清洁能源和环境友好型产品实行低税率或免税,进一步细化小汽车消费税率,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

三是分步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个人所得税应充分发挥其调节作用。第一,扩大征税范围,将工资薪金、生产经营、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等有较强连续性或经营性收入纳入所得税“超额累进”征收范围。第二,调整税率级距和税负水平,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减少累进级距,将超额累进税率级次进一步减少为5级或6级,降低中等收入阶层、尤其是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收负担。第三,规范费用扣除标准和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与消费范围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扣除费用标准自动调整机制。

四是加快推进房地产税改革。我国需在总结“空转模拟评税”试点等经验的基础上统筹整合理顺房地产税费制度,将现行的房地产税收和某些合理的房地产方面的行政性收费一并合理化,并改变目前重流转环节税收、轻保有环节税收的做法,将住房开发流转环节的部分税负转移到保有环节,赋予地方政府在幅度税率范围内具体确定适用税率的税政管理权限,提高相关法规、资金、运行机制的透明度,在逐步提高立法层次和继续鼓励先行先试的过程中,实质性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和房地产相关税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