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范例6篇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范文1

一、中国公民社会理论研究兴起的背景

从civil society的本源来看,它是一个完全源于西方的极富包容性和开放性而内涵不断变化的概念,在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被赋予了丰富的涵义,甚至可以说是不同的意蕴。然而,从90年代开始,大陆学界对这一概念倾注了大量的热诚。对中国大陆的学者而言,借助于这样一个纯粹西方的概念并不仅仅是用于解决现实的困境,更多的是希望能用其来提供一个解决中国现代化发展的路径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种理想框架。

1.从整个世界的大环境来看,自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的公民社会理论在西方的重新复苏为中国学术界提供了最直接的知识来源。西方公民社会理论之所以复兴,其原因在于:A.从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几乎所有的非西方国家都面临着强大的民主化浪潮,在这股浪潮的推动下,人们重拾了对市民社会的关注。

B.前苏联、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日益暴露出来的高度集权的弊端使人们开始对斯大林式的全权国家进行反思。从70年代起在东欧的一些国家自下而上的出现了声势浩大的争取民主的运动,一些学者借助于市民社会的概念对表达他们的反国家主义的思想,最终酿成了90年代初的苏联、东欧巨变。有学者把巨变看成是市民社会复苏的直接结果。

C.从整个西方社会来看,二战后,随着凯恩斯主义的失灵,福利国家的危机,也促使一部分学者呼吁限制国家的权力和活动范围,向市民社会回归。国家中心论开始衰落,人们期待官方的、扎根于共同体的组织比国家更能解决所面临的实际问题。80年代起,随着治理和善治理论的兴起,国家权力重新向社会回归,公民社会理论家开始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对此理论展开研究。

2.中国国内状况的政治体制改革与公民社会的复兴密切相关

由于市场经济的确立让学者们敏锐的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可能会促使在中国出现一个类似于西方早期公民社会的阶层,并推动政治社会体制变革,从而使中国走向真正的现代化之路。因此,civil society这样一个极具灵活性和挑战性的概念在90年代的中国学界看来,因为能够作为这个古老国家的现代化进程的工具因而也不可避免的带有了浓郁的本土色彩。

从中国大陆的研究情况来看,公民社会理论的兴起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理论介绍引入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从1992年开始到上个世纪末。90年代开始,中国正值政治社会体制转型期。中国的政治体制正从无所不包的、社会力量被行政吞噬的国家体制中转型,从个人的淡化到个人主体自觉意识的复苏,从分割的城乡二元体制到变迁的城乡结构。尤其是1992年中国经济改革进入了市场经济新阶段,现实层面的发展需要重新确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而作为后进国家的中国,在追赶西方的过程中也急需借用西方现代化的经验。在这样一种大气候下,中国知识界在对西方理论进行甄别时,选中了公民社会这样一个发源于西方,与资本主义的发展密切相关的且又重新在西方得到复苏的概念。

在这一阶段,知识界对公民社会的讨论主要围绕现代化的进程而展开,这与公民社会这一概念的“舶来”性紧密相连。这一时期的成果,除了探讨建立中国的公民社会以外,主要集中在对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评介上及对概念移植中国展开论证。(以〈中国社会科学季刊〉为代表,首先在1992年率先推出邓正来、景跃进的〈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这是当代中国研究公民社会之滥觞(见邓文)。随后,这份刊物发表了一系列的有影响的文章,围绕如何建构中国公民社会,及中国公民社会有无可能而展开。(出版的国家与社会论文集)

到了上个世纪末以后,随着世界范围内的治理与善治的兴起,15大之后的政府机构的需要对中国政府的治理变革、创新制度研究也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公民社会理论的兴起符合了中国政治民主化、文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见《治理的变迁》,俞可平)此阶段的研究主要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对作为实体的公民社会进行实证的研究、对国家、社会之间疆域的确立、社会空间的建构及第三部门的发展展开切实的论证。二、

公民社会研究的内容

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的研究的核心主要有两个,一是建构中国的公民社会话语体系,或是说中国的公民社会何以可能;二是如何建构当代中国的公民社会。可以说90年代以来整个的中国公民社会研究都是围绕这两个论域而来的。

1.市民社会的概念及其建构

要解决论题一:建构中国的公民社会,首先对中国的学者而言就面临着一个问题,如同众多的西方概念引入中国一样,首先就面临如何将西化的概念植入中国的话语体系里。“civil society”一词在国内有着几种不同的翻译法,每种翻译都体现了译者对这个词的不同理解。有“公民社会”、“市民社会”、“民间社会”等三种常见的译名。其实,在92年以前,市民社会是一种广义的用法,中国知识界对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可谓不陌生,它来源于马克思的著作中,已有无数的知识分子拜读过“bourgeois”(关于它的词源学背景,可以参看方朝晖《市民社会的两个传统极其在现代的汇合》),然而,对马克思的著作中市民社会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这一印象也是根深蒂固的。而且,对同一个德文单词有的书有的地方翻译成市民社会,有的则译为资产阶级社会。随着学界对这一概念的深入了解,慢慢的在论述时学者开始比较普遍的采用了市民社会的译名,但也注意到不把它和资产阶级社会等同起来。不过,也仍然有学者遵照马克思的经典著作的理解来谈论这一含义丰富的概念。(胡承槐 ,《“市民社会”及其历史地位》)。也有的仅从城市居民的狭义范围来理解市民社会,容易在语言转换时产生混乱。所以随着对这一概念的深入理解,及90年代后西方公民社会的兴起,强调公民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采用这种译法。从中国大陆的研究状况来看,在第二阶段采用这一译名的比较普遍。而且就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形来看,中国是一个拥有8、9亿农民的农业大国,如果采用市民社会的术语,无形中就将广大农民排斥在外,而且civil society就其政治学意义上,侧重的是公民权利和公民政治参与,所以在当下,这是一种较好且较为普遍的译名。至于民间社会则是台湾学者的译法,这是一个中性的称呼,为历史学家所喜欢,在分析近代中国的民间组织时尤好采用。但也有的学者认为它过于边缘化,带有台湾社会发展的显著痕迹,突出强调了官民对立和台湾社会的那种自下而上的运动特征,是一个地域性的概念,不具备普遍性。(邓正来 〈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

对Civil society的不同译法其实就代表了学者对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其实,按照哈贝马斯的说法,人们很难给市民社会下一个清晰的定义(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从西方的传统来看,公民社会的概念就在不断发展变化,从古希腊最初指城邦社会,代表的是高贵、优雅、道德的文明社会是civilis(这一概念的变化见布百科全书)到近代的两条不同的研究进路,一条洛克式的社会先于国家或外在于国家到黑格尔式的国家高于社会(查尔斯.泰勒更指出还有孟德斯鸠式的以法治为核心的进路)(这一点,邓文、方文曾在国内着重介绍过,在国家与社会的书里也提到过)。到了当代,哈贝马斯提出公共领域之后,又有了以市场经济为划分点转到以文化领域的变化。而要建构中国自己的公民社会话语体系,就必须要对这个概念有自己本土性的理解,对此,中国大陆的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大陆学者对公民社会的理解正如译法的多层次一样,在研究进程中也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主要是采用的二分法,所谓二分法主要就是坚持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强调市民社会是由非政治性的社会所构成,并强调市场经济作为市民社会的主要成分。这种市民社会概念是由黑格尔提出由马克思加以完善的。而在后一阶段主要则是三分法。

但前面说过,国内对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理解由于始于马克思的经典著作,所以国内研究文献为数众多的一部分集中在对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研究上以及与此相关的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研究上包括伯恩斯坦、葛兰西等人的市民社会研究。(如郁文,王文)一般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方法进行研究分析,作者往往从唯物史观出发,阐述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观点,并想发掘出马克思市民社会观的历史意义。

在进行这方面的研究时,有学者撰文指出,马克思把“市民社会”看作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 ,是商品经济的对应物 ,看作是置于个人和国家之间、对私人利益和普遍利益起调和作用的“中介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显示出了重要的现代意义。 (〈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思想探析--兼论“市民社会”理论的现代意义〉王岩江海学刊 2000年04期)

而在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的研究中,把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作为规范和标准的“真正的自由”概念,建立在互主体性哲学模式之上,是一个伦理实体的自由概念。表现为从“家庭”经过“市民社会”到“国家”的概念各个环节的辩证发展, 体现着自由意识的发展。这一概念对于黑格尔的伦理概念及其辩证运动过程具有重要的意义。并且正是在伦理概念的运动过程中,“市民社会”表现出了深刻的辩证性质,黑格尔结合古代与现代熔于一炉的伦理实体的自由概念才真正是可能的,或者说是必然的。(郁建兴,《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人文杂志 》 2000年03期)。在对伯恩斯坦的研究中指出他是提出建构市民社会与落后国家社会主义道路之关系问题的第一人,并探讨了他与马克思的观点的异同之处。(《伯恩斯坦的市民社会理论与马克思 》,郁建兴 ,《 哲学研究》 1997年04期)。这一系列的文章主要是从哲学的角度探讨个人的市民社会观念,更多的属于评介性质的。在这一层次上,研究者更多关注的是对经典原著的解读,希望重现原著对这一论题解释的本来面貌。然后,再有限的探讨马克思、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的现代意义。他们一般用的都是市民社会的译法,这样,在对这一概念介定时,往往把市民社会等同与城市居民,并且把它当作一个历史性的概念这样一个问题,容易产生歧义。(如胡承槐文)

上述的观点我们可以称为经典派,除此以外,方朝晖在《中国社会科学》上的两篇文章则详尽的从词源学的意义上阐述了西方学者的两种不同的市民社会观念和两种不同的理解趋势,指出现代市民社会是古希腊罗马和中世纪的自治城市社会两种观念的总合,既是一个“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又是“国家公民”的社会,在西方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而成。

最有代表意义的则是《中国社会科学季刊》上的文章,而汇其精华的是邓正来的《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对当时市民社会的研究概况做了一个批判性的总结。邓文围绕当时市民社会的研究状况做了俯瞰式的研究,针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发生学背景,指出市民社会的研究其实是在原来的知识界讨论背景之外的一个全新领域并指出市民社会的研究对学界来说有两大可以运用的资源,一是作为现代化发展的实体社会的资源;一是作为认识中国现代化发展的解释式的资源。作为一种解释模式,市民社会在阐释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有多大的作用是邓文论述的重点,以此为出发点,邓文分析了市民社会的中国化概念后,对中国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指出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或发展的具体道路有两段论模式和三阶段三种动力滚动驱动式,中国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应该是良性互动说。(指出“市民社会概念能否确当地适用于中国,则完全取决于具体运用此一概念研究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人的具体研究效度(童文))基于此,这一时期的市民社会的概念理解就有以下几个特色:(1)

民社会既是以市场经济甚或私有产权为基础的,(2)市民社会的内在联系是内生于市场经济的平等自治的契约性关系;(3)市民社会遵循法治原则(4)市民社会奉行自治原则(5)市民社会通过公共传媒表达其意见和在公共空间交换意见(6)市民社会内部的民主发展进程(见邓正来《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

总言之,邓文主要是从二分法来谈论市民社会的,在这一时期的研究中,市民社会和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密切相关,人们几乎就是想用这样一个纯粹西方的术语来找到现代化的道路,所以,这段时期的文章尽管纷繁多杂但1.脱离不了二分法的框架,2.围绕现代化的进程而展开。这个可以说是自由派的观点。

在当时,之所以采用二分法,我想主要与几个因素有关。在90年代初的大气候下,正值市场经济方兴,面临的首先是经济体制转轨的问题。其时,被压抑许久的社会这一概念重新回到我们的生活中,我们习惯的还是它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必须说明的是,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其实是一种政社合一的社会,“社会”这一概念没有独立存在的空间。从我们出生到死亡,都是国家的、单位的附属物,没有独立于国家之外的任何私人领域,所以知识界对市民社会既是熟悉而期待又是陌生的。因此,在重新认识的时候,无疑,适应当时大气候的形式采用了国家和社会的二分法。其次,就是我们所知道的。当时的中国社会,谈论文化传播的公共领域还是不成熟的。因此,市民社会成为了通用的译法,也被知识界所认可。

到了第二阶段,随着中国社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对西方理论的进一步了解,学界逐步对三分法产生了兴趣。当代西方的学者如柯亨和阿拉托提出国家-经济-市民社会来代替国家-市民社会的二分法。主张把经济领域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认为市民社会主要由社会和文化领域构成。“我们把市民社会理解为经济与国家之间的社会互动领域,它首先是由私人领域(尤其是家庭)、结社的领域(尤其是志愿结社)、社会运动以及各种公共交往形式所构成的”。()这一观点无疑受到哈贝马斯的影响,反映了西方社会市民社会理论重心的转移。因为经济系统的过分扩张和商业化倾向的影响会阻碍公民社会的独立性。而中国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团体的兴起,私人自主的社会生活空间初步形成并不断发展,也促使了对这一问题重新审视。

这一时期的市民社会理论有了大量的介绍当代西方理论的文章。按照三分法,如童世骏的第三个向度——与政治、经济关系微妙的市民社会;陈晏清的《市民社会观念的当代演变及其意义》则分析了近、当代市民社会观念难得不同,指出市民社会观念由近代的因商品交换关系而结合起来的私人自律的经济交往领域转为当代自主的社会文化领域论。而王新生的博士论文则以市民社会为题,在厘清近当代市民社会的差别之后,力图表达出市民社会是一个由家庭、“需要的体系”、公共领域三个方面共同构成的社会生活空间,而且这三个方面是一种历史递进的关系,在不同历史条件下的侧重点不同。并提出市民社会的概念由三种不同意蕴:描述性的、分析性的、和价值性的。这是一种颇有见地的看法。

而在第三部门的兴起之后,有了要素说来说明公民社会的概念。在国内有这样一个趋势,采用公民社会译法的,大部分都是采用三分法的,以何增科为代表,吸收当代公民社会的研究成果。他们采用西方学者Gordon.white的观点,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何文提出,就公民社会的结构性特征和文化特征及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而言,它的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有四个:1.私人领域2.志愿性团体3.公共领域4.社会运动。一般而言,主张公民社会译法的学者他们的研究重点倾向与公民社会与治理、善治和第三域有关。

2.如何建构中国的公民社会

在厘清了中国的市民社会概念之后,学者就如何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也论述了自己的看法。集中起来,主要围绕中国学者对市民社会概念的认识而展开。关于这个问题,其实质就是如何建构当下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新型互动关系,

如何正确理解处理国家和社会,国家和个人的相互关系,建立各自相对独立而又共存一体的功能界限。而关于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则有五种模式:公民社会制约国家、公民社会对抗国家、公民社会和国家共生共强、公民社会参与国家、公民社会和国家合作互补。并指出,公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这五种模式并不互相排斥,是对复杂现实的高度抽象。(何文)而在中国的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上,首先。从中国的历史来看。有的学者就否认中国有过市民社会,有的也只是宗族社会,在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内似西方历史上完善的市民社会阶层。(夏维中:市民社会中国近期难圆的梦)学者认为西方的发展模式很难适宜于中国社会的情况,因为西方社会是在权利高度分散化和多元化的特定背景下形成的,一开始就表现出与现实社会及政治结构的异质性,但其内部的理性化过程完成较早。而对许多后进国家来说,市民社会与现实社会和政治结构是同质的,因此内部的理性没有完成,所以中国的市民社会不可能走西方那样的道路。反而,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市民社会的健康发育必须依赖外部条件,尤其以政府的促进作用最大。(方文,90年代)从中国的现实和历史状况出发,中国市民社会论者主张“良性互动说”,它既是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运作方式,又是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理想形态。(邓文)理解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互动关系,学者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谈:

一是公民社会与市场经济:

市民社会是和商品经济相伴而生的观念,早在黑格尔,就明确从从市场经济出发来分析市民社会的《法哲学原理》,把市民社会理解为“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是私人自律的商品交换领域。马克思则更进一步的将其理解为“物质的交换关系”。现代后自由主义者约翰.格雷把市场经济看做是市民社会的主要成分,认为市民社会的本质是经济自由和人身自由。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上而下展开的,原来被压制的个人和社会开始凸现。国家虽然仍然是社会资源的控制者,但与改革前相比,社会也已经成为控制资源的潜在有力力量,社会占有资源多元化,社会的自主性慢慢的表现明显,出现了相对独立的个人与社会力量,一大批非营利组织和独立社团的出现促使学者对此现象的关注。这是由于市场经济是社会经济,需要必须而且能够彼此独立和自由活动的公民个体,任何一种成功的市场体制不仅需要完善的内在竞争机制、健全的法律制度,而且更需要一个完整的公民社会来配合,实际上就是市场经济造就了一个完善的公民社会。而市民社会概念的演变及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是:市场经济造就了市民社会的主体、拓宽了空间、培养了意识形态、营造自治机制(市场经济、市民社会和民主政治储建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999年01期)

市场经济通过经济制约体系的自我构建,将社会成员以内在和外在两种方式整合成为经济有机共同体,并通过对企业、利益集团、社会组织、社区这些不同的组织机构的结构性整合而使之形成为一个形态完整的社会共同体,这就是市民社会。因此,有学者认为,当代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市民社会的胜利。(郁文)

二是市民社会与法治:

市民社会是以一种普遍的契约关系和契约精神建立起来的,并以此来保障其良性运行。从市民社会的产生发展来看,它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和近代法治的确立密切相关。

查尔斯.泰勒就指出,早在近代反对专制主义的市民社会时期,孟德斯鸠就强调一种“来自国家并针对国家的自由”——政治自由,一个自由的社会总是和一定良好法制的国家相符合的,自由状态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来源与宪法。强调了市民社会和法治的关系。实现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良性发展,法治的约束作用必不可少。要想使市民社会成为真正的文明社会,也必须要以法治为保障。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效运作的体制条件是法治,而法治则是通过其两个经济作用来为市场经济提供制度保障的,一是约束政府,二是约束经济人行为。

有学者认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是法治运行的基础和界限。法律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矛盾互动发展中,在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的冲突和协调中得以发展;而市民社会的多元权利有效的分解了国家权力,遏制了公权力的专断倾向。市民组织的多元化、自主化发展,形成了对国家权力的分割与制衡。市民社会多元利益的冲突、互动与整合衍生了理性规则秩序;具有自由理性精神的公民意识构成了法治的非制度化要素。中国要真正走向法治,就必须重新构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确立多元权利基础、公共权威和良善之法。(马长山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法治的基础与界限)。

三、是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

第三部门(third sector)或者称为NGO非营利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的研究在西方兴起于80年代,它最初只是在行政管理理论层面展开研究,而随着公民社会理论家开始对作为一个社会实体的公民社会进行实证的研究,第三部门也开始关注非政府组织或非营利部门的作用及其与国家和市场的关系等理论问题,双方开始寻找理论契合点,两者的关系也更加紧密。

在以前的研究中,公民社会理论的研究倾向与政治哲学方面的,它本身固有的自由主义传统就反对极度扩张的国家权力,认为国家的干预对公民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威胁,主张国家和公民社会分离。以契约为基础,法治为保障,依靠强有力的公民社会来制衡国家权力,公民社会被抽象为一种理想的模式。而随着凯恩斯主义的失灵,国家对社会的干预减少,公民社会理论得到进一步的拓展。扩大社会自治领域,限制国家活动范围,对于政治民主意义重大。而第三部门的研究正是专注于对社会自治性团体的研究,对社会社团的基本结构、从业人员、对政府社会影响能力和服务能力等等的基本能力,对社区的大的趋势的调查。与公民社会的侧重于理论性相比,在NGO的研究中,实证性研究占主导地位。其实从实证的角度来看,两者都是在看同样的问题,可以说都是想用政府与市场的框架,或是用自身管理的框架,从公共事务的角度,从制度治理角度,从更多的更复杂的管理治理角度来进行研究工作。因此,在研究趋势中,二者结合在了一起。

有学者指出,在中国的“公民社会”的构架中,社会基本结构发生的最根本变化是,由政府-单位-(作为单位人的)个人的单向、单维的关系,转变为多元、互动、社会参与与自组织形式的结构。政府不再是一个全能的部门,它行使国家安全、公共政策、宏观调控等有限职能,并主要通过监督、规范、政策优惠等间接手段调控企业和非营利部门的行为。这一改革过程首先从企业行为的独立开始,改革开发以后,企业逐渐扩大了自主权,形成不同于政府下属的“工厂”的“法人”,而整个社会结构的变化最终还要归于社会自组织体系的形成。社会的组织结构以大量的公民自组织形式为基础,个人作为具有公民意识的公民社会的成员,形成广泛的自组织形式,构成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部门,或称“非营利部门”,是大量具体社会功能的直接履行单位。所有这一组织结构以公民社会的发展为基石。(王名,2001)

四、公民社会的研究方法:

谈及此,不得不对中国的公民社会研究方法做一概述。总体印象是,规范性研究在第一阶段占主导地位,因为,前面说过,公民社会理论一直是政治哲学的研究对象,恪守一种社会政治理想,有强烈的现实批判作用,也是不同派别的理论家用以表达自己政治理念的工具,因此,它主要是作为一种规范性的理论来加以研究的,公民社会概念被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和分析概念来运用。作为研究方法,它以公民社会为中心来研究问题,一方面反对以国家为中心,另一方面也反对以经济为中心的研究方法;作为一种分析性的概念它主要被视为一种社会实体或历史实体,人们从不同学科分析其起源、发生发展过程及未来前景(何文 中国社会科学季刊98 2期市民社会:民主化的希望还是偶像——80年代以来国外市民社会研究述评)

然而,随着第三部门研究的兴起,实证性的研究逐渐凸现。他们找到了共同的研究兴趣,而且实证性的研究极大的拓宽了公民社会研究的范围,使的公民社会的研究泛理论的研究注重了对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民主与全球化等专门问题的研究。并且用此理论,深入调查进行个案研究。从全球的趋势来看,这已经成为研究的重点和热点。如美国学者读《使民主运转起来》就是历时二十余年的研究成果。然而,从大陆的情况来看,这一方面还相对薄弱,虽然这些年关于基层民主已经成为显学,但是对这一问题显然还只停留在乡、村一级。而从中国的行政体制架构来看,乡显然不属于一级政府,而中国社会的特殊情况需要我们把视野拓宽。目前进行调查的成果较为典型的有:1998年出版的《静悄悄的革命——中国当代市民社会》,该书从四个层次:个人层次、基层层次、阶层层次、NGO组织(社团组织)层次探讨了当代中国市民社会发展的状况。大致结论是:中国改革开发以来个人的自由大大提高,在四个层次当中最为活跃;基层层次讲了农村基层社会的变化、城市单位组织的变化,由于社会大量的变化,基层层次也成了非常活跃的层次;阶层层次不太明显也不活跃;而第四层次也不太活跃。我们认为市民社会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刚刚发展,也很不成熟。提出,我国市民社会很明显的两个特征是自我冲动的特征和自我约束的特征。

五、存在的问题

在目前关于公民社会理论本身知识界仍然有几个问题需要梳理清楚:

一是市民社会问题讨论中往往将近代市民社会观和当代市民社会混为一谈,这就产生了概念的歧义。如仅仅将市民社会作为私人自主的经济交换领域;及单纯将市民社会理解为城市居民,这就容易剥夺广大农村居民的权利,使的这一概念过于狭隘、片面,没有从中国是个农业大国的国情出发。另外,就是前面已经说过的将一个西化的概念移植于中国,而这个概念本身是源于西方的语境的,在对中国现实的分析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以西方的模式为标准,对中国的现状加以评判,或者是简单的依据西方的概念的框架,对中国社会做一简单分析;或是盲目的比附,照般西方的经验,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说明中国的市民社会早已经存在。这是后进国家在全球化的强势下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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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范文2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在区域公共竹理的研究上有几个问题必须要解决:区域公共管理与区域行政有没有区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为什么区域行政会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区域行政就是在一个区域内的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为了促进区域的发展而相互协调关系,才求合作,对公共事务进行综合治理,以便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而区域公共竹理是区域内的多元体为了解决在政治、经济或社会其它领域的一面或多面的公共问题,实现共同利益,运用协商和调解的手段和方式对区域以及区域内横向部分和纵向层级之问交义重叠关系进行的管理。

区域公共管理是现代公共管理学与区域科学在新的时期和新的实践中有机结合的一个新的理论和实践课题,然而理论的发展始终落后于实践的步伐,区域公共管理理论还处于起步的阶段,基本概念的界定、理论的基本框架以及理论所具有的意义等基本问题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为了更好的反映实践和服务实践,对区域公共管理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正如任何理论的提出都来源于积累一样,区域公共管理理论的产生也同样经历了一个发展的历程。20世纪80年代,区域的空间有限性与经济发展的一体化趋势之间的矛盾催生了区域经济概念的提出,此后许多来自不同领域的学者如地理学家、理论经济学家、发展经济学家等从不同的角度对区域经济这一实践领域进行分析和研究,最终主要发展成为两大不同的学科群:一是区域经济学;一是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理论研究的焦点都在于区域经济的发展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然而由于国家学科设置等历史原因,政治学和行政科学一直没有能在区域发展领域内开辟自己有特色的研究路径。虽然在20世纪90年代国内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涉及到“区域行政”,但该领域学者侧重的是从行政区划改革的角度来研究区域设置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适应问题,这里的“区域行政”并不是实际意义上从行政学科角度对区域发展进行研究的新的途径,主要是从管理学的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适度的原则出发考察中国行政区划存在的种种问题。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以及政治学和行政学的发展,政治学和行政学在区域发展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研究途径:一是区域政治研究;一是从行政科学角度出发的区域行政。区域公共管理正是在区域公共行政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区域行政的一种深化。本文试从我国区域行政研究已有理论成果基础上,通过对区域和区域内关系的研究提出区域公共管理的一般概念,并对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一分析。

一、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现状

理论的发展总是反映现实和服务于现实,而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还处于理论滞后现实的阶段。在学界,使用过区域公共管理概念的只有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刘锋和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的陈瑞莲教授,两位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本着不同的目的对区域公共管理有不同的见解。刘锋教授运用新公共管理、区域创新系统、区域核心竞争力、支持系统等理论对区域管理进行创新,在某种程度上说,这一研究与本文所关注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有很大的差别,它并不是真正从公共行政学角度对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而是从区域地理学的角度将创新理论引入到区域发展中去。中山大学的陈瑞莲教授是我国研究区域行政的典型代表,也是实质意义上从行政学科角度对我国区域行政进行研究的开创者。她在对区域行政深厚知识积淀的基础上对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一些问题作了述评,认为任何一门学科和一种理论的产生都是社会需要和时代呼唤的产物,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也不例外,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提出主要是因为经济全球化下的区域主义与区域竞争的崛起、经济市场化下的区域政区间竞争加剧以及区域公共问题的大量兴起;而国外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间竞争理论、地区竞争力与区域创新研究、政府间关系与地方治理研究以及流域治理的实证研究。同时,她也对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所具有重要意义做了阐释,仅从理论创新角度看,一方面是推动区域科学研究的创新,另一方面,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全面展开,也能从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上对现代公共管理学学科创新。这些认识是深刻并富有创新意义的,然而,这些认识是在区域行政研究的基础上对区域公共管理的一个简约性的概括并没有对区域公共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内涵以及其实质进行分析。毫无疑问,有几个问题必须要解决:区域公共管理与区域行政有没有区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为什么区域行政会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要解决以上的问题,有必要对区域公共管理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二、区域与区域行政

区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又是抽象的观念上的空间概念,但不纯粹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它往往没有严格的范畴和边界以及确切的方位,地球表面上的任何一部分,一个地区,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都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区域。对区域的含义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理解:地理学把区域定义为地球表面的地域单元,这种地域单元一般按其自然地理特征,即内部组成物质的连续性特征与均质性特征来划分的;政治学把区域看成是国家管理的行政单元,与国界或一国内的省界、县界重合;社会学把区域看作为相同语言、相同信仰和民族特征的人类社会聚落。区域经济学对区域没有完全统一的认识,有学者认为要对经济区域下一个比较确切的、同时人们普遍接受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可以概括出其所包含的基本的内涵:首先,区域是一个有限的空间概念;其次,经济区域必须有相应的公共管理层级以提供公共服务;第三,区域在经济上尽可能是一个完整的地区;第四,任一区域在全国或更高一级的区域系统中担当某种专业化分工的职能。区域划分,常采取两种基本的方法,由此可以把区域分成不同的两种类型,一是同质区域,二是极化区域(也叫集聚区域、结节区域、功能区域)。

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是基于其它学科对区域发展已有成果之上的新兴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对区域的界定应该借鉴其它学科的研究,但行政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有自己研究的侧重和偏向,因而我们在吸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还必须界定一个适合行政学科研究的区域概念。美国区域经济学家胡佛把区域定义为“是基于描述、分析、管理、计划或制定政策等目的而作为一个应用性整体加以考虑的一片地区”对我们有很好的启示。区域本身并不是目的,它更多的是一种载体,体现各种关系和利益。在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中,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从地理学或经济学的研究中受到启发,认为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连续的有限空间范围,是具有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某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同质性的地域单元”。本文支持这样的界定,但笔者以为,既然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而这一定的标准可能是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一个或多个方面,那对区域的理解我们必须突破从地理学或行政区划研究出发的关注角度,从对其范围的关注转向对其内部实质内涵的关注。如果我们将区域内的主体按照较普遍的三分法划分为国家、市民社会和私人领域的话,可以发现,区域内各主体在不同的利益领域内形成各种交错重叠的复杂关系。区域作为区域发展中行政学科研究途径的基础性的概念,它更实质的东西在于它所蕴涵的多元主体和多领域利益之间复杂的关系,这是由行政学科的学科性质决定的。

基于对区域的认识,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认为区域行政就是在一定的区域内的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为了促进区域的发展而相互间协调关系,寻求合作,对公共事务进行综合治理,以便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根据这一理解,区域行政的行为主体应该是政府,强调的是政府间(同级政府之间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并通过对政府的协调来达致区域内优质公共服务的提供。这是区域行政的基本内涵,那么区域行政与区域公共管理是否有差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区域行政为什么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

三、区域公共管理

要界定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首先必须弄清楚什么是公共管理,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具有什么样的区别国外自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种冠以公共管理的研究著述层出不穷,但什么是公共管理,众说纷纭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我国有学者在综合国内外各种观点的基础上认为现代公共管理即是“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各种力量,广泛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升政府绩效和公共服务品质,从而实现公共的福祉与公共利益”。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不同,公共管理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管理中的政府还包括其它的组织和第三部门组织等。在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的比较分析上也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不同的观点具有不同的研究角度和研究的依据,但一个普遍认同的观点便是在公共管理和传统公共行政比较中,公共管理的行为主体不仅包括政府还包括其他各种的社会力量,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多元行政主体;在公共管理的性质方面,公共管理要体现公共性,即指公共管理主体应着眼于社会发展长期、根本的利益和公民普遍、共同的利益来开展其基本活动;在行为方式上,公共管理更多采取的是多元化和复合型的集体行动,以共同的目标基础,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不可否认,现代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发展的一个新趋势,是公共行政领域不断扩展、研究范式走向成熟的重要体现。

区域行政走向区域公共管理是有其理论基础的,除了现代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还有市民社会理论和治理与善治的理论。我国学者在考察我国现代化进程时认为,“要摆脱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两难境地,首先必须从认识上实现一种思维的转向,不能像以往的学者那样,把目光的聚焦点只放在政治权威的转型上,因为中国现代化两难的症结真正的和根本的要害,在于国家与社会之间没有形成适宜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结构,确切地说,在于社会一直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结构性领域”,为此,他们引进了西方的市民社会理论,并依据中国现代化的现实进行改造,“中国的市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参政议政的非官方公域”。#!&%就西方学者已有的共识的观点来看,市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主要有以下的几个方面:(1)私人领域;(2)志愿性社团;(3)公共领域。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是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之间的一个领域,是一种非官方的公共领域,它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公众在这一领域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共同关心的问题作出评判,自由的、理性的、批判性的讨论构成这一领域的基本特征;(4)社会运动。市民社会概念于20世纪80年代后在全球范围内的再度兴起,与当代世界各国所发生的深刻的社会变革及对此的理论反思有密切的关系,面对现实,理论家们对国家在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地位重新思考。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引发治理和善治理论的产生。什么是治理?在关于治理的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该委员会在1995年发表了一份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政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的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的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治理的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它所拥有的管理机制主要不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由于治理本身也只是一种实践的科学,毫无疑问也会存在失效的问题,为了完善治理理论,理论家们提出了善治的概念。概括地说,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最佳关系。善治具有五个基本要素: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和有效。分析以上的各种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它们有几个基本的共同点:一是它们都强调管理主体的多元性,不仅包括了政府还包括私人领域和市民领域;二是在管理的目标上,更多的突出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协调的达成并达致最佳;三是在管理的方式和手段上,注重合作,通过协商和调整,在认同的基础上统一行动。

综合对区域和以上理论的认识,本文认为区域公共管理是与区域行政有本质性区别的概念,可以将其界定为:区域内的多元主体为了解决在政治、经济或社会其它领域的一面或多面的公共问题,实现共同利益,运用协商和调解的手段和方式对区域以及区域内横向部分和纵向层级之间交叉重叠关系进行的管理。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个内涵:(1)区域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多元主体,包括政府组织、私域组织和第三部门;(2)目的是解决由经济、政治或社会其它领域构成的复杂的交错性问题,实现最优的共同利益;(3)区域公共管理采用的方式和手段与经济市场领域和政府公共领域的管理不同,不是竞争和压制而是基于平等地位之上的协商和调解;(4)对象是区域内个体和共体之间相互形成的交叉重叠的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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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陈庆云,我国公共管理的基本内容及其重点[J]公共行政,2003(1)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范文3

关键词:多学科;市民社会;综述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1-0067-03

本综述较为全面的整理了1998—2012年来所发表的关于市民社会问题研究的著作、学位论文及期刊等多方面文献资料,从市民社会的独特领域,研究趋势以及当代意义等方面对市民社会的研究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和评价分析,以期对该问题的研究有所助益。

一、多学科视角下的市民社会范畴

(一)黑格尔关于政治哲学领域的市民社会。苏咏喜在《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与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一文中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进行了细致综合的梳理,提出了黑格尔政治哲学领域的市民社会。他认为“市民社会”是黑格尔正、反、合思维模式下的一个重要概念,黑格尔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实现了其政治的与市民的状态的第一次分离,“市民社会”也成为伦理观念发展链条中的重要一环。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首次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进行二元分离,使其明确成为两个含义不同的范畴,在西方市民社会学说史上具有划时代的作用,为后人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珍贵的思想资料。

杨仁忠在《论政治哲学视域中的市民社会概念》一文中也提出了类似观点,他认为政治哲学的解读可能是研究市民社会问题的一个理想维度。他认为,从政治哲学视域来看,市民社会是一个具有多重层级的复合性概念:家庭是它的基础性层级,经济交往关系是它的核心性层级,而公共领域则是它的扩展性层级。这一规定对于解决学术界长期存在的对市民社会概念解释的歧义、混乱和矛盾不失为一条崭新的理路,因而具有多方面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二)马克思关于经济基础领域的市民社会。张荣军在《作为经济基础的市民社会:马克思主义市民社会批判理论的历史基础》一文中提出,马克思用科学的唯物史观正确地阐明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并把市民社会理解为社会的经济结构即经济基础,它与政治国家以及意识形态等上层建筑相对应。马克思指出,这种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则应到政治经济学中寻找。马克思把市民社会归于经济基础范围,在他看来,市民社会成员的物质活动才是政治国家的全部活动和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它是政治社会变更和历史发展的原动力。马克思从经济关系来理解市民社会,把市民社会视为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中心,注重于物质生产关系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和上层建筑对物质生产关系的反作用的分析。

刘忠良在《试论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的发展》一文中,除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归在经济体系之外,还对马克思市民社会范畴的发展进行了分析,他认为,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是从黑格尔那里吸取来的,这一概念的发展经过三个阶段:早期阶段,即在马克思1843年在巴黎开始研究经济学之前,这个概念是同国家相对立的;过渡阶段,即在经过1843、1844年的研究之后,马克思已近乎掌握市民社会意识形态方面的内容;成熟阶段,即19世纪50年代末,当马克思发现把劳动力同劳动区分开来的重要性时,这个概念的意识形态方面便得到了充分的阐释,作为一个基本的理论概念的市民社会便完全从他的著作中消失了,至此,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范畴得到最终确定。

(三)葛兰西关于上层建筑领域的市民社会。刘义飞在《葛兰西和马克思对“市民社会”认识之比较》一文中指出,“市民社会”是葛兰西理论的一个核心概念,葛兰西把市民社会理解为上层建筑的两大领域之一。葛兰西的这一理论是在坚持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基础上,结合西方社会的具体历史条件,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做了创造性的阐释和发展,他从独特角度来理解市民社会,这也是其思想的一个根本点。在葛兰西那里,市民社会则是上层建筑的一个层面,主要指不属于国家的各种社会组织,其功能在于形成社会的文化价值与道德形态,因而市民社会是全部意识形态和文化关系,是全部精神与理智生活。这一观察角度为我们研究市民社会提供了不同的思考方向和丰富的思想资料。

黄炎平在《论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一文中也对葛兰西的市民社会进行了探究,并得出结论:葛兰西把市民社会视为经济基础这一结构领域向政治国家这一政治上层建筑过渡的中介,他认为市民社会作为社会中以一定经济关系为依托的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团体与组织机构,是社会文化精神和道德价值赖以生存的场所,是形态生成、孕育、传播的载体,是一定阶级争取领导权的关键。

(四)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的市民社会。伍俊斌在《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探析》一文中对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概念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他认为,哈贝马斯前期主要通过对公共领域的形成、内涵及功能的探索而阐发市民社会问题。公共领域促进了社会整合和群体认同,奠定了国家的合法性基础。当代资本主义的合法性危机根源于以权力为媒介的政治领域和以金钱为媒介的经济领域对以语言为媒介的社会文化领域的全面侵蚀,以及由此导致的“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哈贝马斯拓展了市民社会理论的问题域,增强了其解释力,诊断了现代性的症候,推进了市民社会理论的当代复兴。

夏昌奇在《公共领域的论理与生活世界的沟通——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的两个基本进路》一文中也提出过此类观点,他指出,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有两个基本进路:历史形态的类型学分析与规范理论的论证性重构,这两个进路与其沟通行动理论有着内在的关联。从理论史的角度看,其市民社会理论涵括了从历史形态的类型学分析到规范理论的论证性重构的发展过程,公共领域的论理与生活世界的沟通有着理论上的承继关系和相似性;在元理论层面,其市民社会理论的两个进路据以立论的理论根据不尽相同,从公共领域到生活世界,其市民社会理论完成了从主体性到交互主体性、从策略行动到沟通行动、从以言取效行为到以言行事行为的重大转向,理论重心则从现实的沟通共同体的比较研究转向对理想的沟通共同体的批判性重构。

二、多学科下市民社会发展的重要阶段及对比分析

“市民社会”作为政治学和社会学研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由于历史环境的不同,不同的思想家在运用这个概念的过程中差异很大,其发展也可划分为四个重要阶段:黑格尔最早对市民社会进行了政治学的系统阐述;马克思批驳了黑格尔的家庭和社会是从属于国家的论点,从经济基础领域揭示了国家的基础,进一步指出了在市民社会的广阔的领域中,物质利益、物质需要或者经济关系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尤其是在经济领域中垄断的形成以及国家大规模干预经济的活动,导致原本属于私人活动的领域失去了私人性质,国家和社会的界限模糊。葛兰西是较早认识到这个过程的思想家之一,他认为当代的资本主义实际上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政治社会,一是市民社会,这二者就构成了当时资本主义国家的上层建筑,强调意识形态和文化领域;哈贝马斯作为市民社会较为晚期的研究者,最大的贡献就在于引入了“公共领域”的概念,使市民社会的研究范围不断拓宽,研究层次也更为深入。

通过对不同学科领域内思想家关于市民社会观点的研究可以看出,随着时代进程的不断前进,从黑格尔到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的研究呈递进趋势,学科范围不断拓展,步步深入。同黑格尔相比,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就更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对黑格尔的理论进行了批判和修正;而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也迥异于马克思,首先在他的理论体系中,“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的定义基本被排除,转而强调意识形态和文化领域。之所以发生如此巨大的变化,是因为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主要是基于对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的批判,而葛兰西是观察到20世纪资本主义出现了新的特点,即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之后做出的反思;哈贝马斯则继承了以前各个时期的思想家关于市民社会的研究,主要是沿着葛兰西开创的、并经过霍克海默、阿多尔诺和帕森斯完善的研究理路,对市民社会这个概念进行了完善和综合,他强调社会的交往与组织形式。

三、目前关于市民社会相关问题的研究趋势

当下学术界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探讨可谓方兴未艾,诸多学者对市民社会的内涵、思想史梳理和现实意义等都做了广泛的研究,根据整理可以归纳出:

(一)20世纪七八十年代之前,学界对于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主要从不同立场出发,在理论层面针对其内涵及演变趋势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取得丰硕成果。

经过研究分析,学界对市民社会的理论内涵进行了细致深入的挖掘,大多认为市民社会在西方文化语境下具有三种不同的意蕴:描述性意蕴、分析性意蕴、价值性意蕴。它们之间的差异导致了市民社会概念的多义性,它们之间的同一又使这些不同的意蕴能够统一在市民社会这个概念之下。今天我们对市民社会概念的使用不应偏离它在本土文化下所形成的基本内涵,而对市民社会概念基本内涵的确认,则必须是在对其不同意蕴具体分析基础上的理论抽象。

(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以人为本思想的不断深化,以及对马克思政治哲学探讨的进一步深入,国际、国内学者的研究角度大多由纯粹理论性的把握转向更具现实意义的分析,并与时代精神相结合,得出了更多现实性、实践性更强的观点和理论。

大多数学者倾向于认为“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在马克思的文本中具有不同的含义,其伴随着马克思哲学思想的发展而发生内涵的转移,然而,对于究竟具有哪些不同的含义,内涵发生了怎样的转移,学界有多少种看法仍然存在着争论和分歧。总的来看,在马克思所著不同的文献中,“市民社会”有“经济关系”、“资产阶级社会”、“抽象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等不同含义。

(三)但是随着思想文化的发展,对于市民社会的问题也有了更为广阔和深刻的研究角度,21世纪以来,市民社会理论研究者更加关注对于市民社会专题领域的挖掘,针对性与学术性更强,观点更为新颖,将市民社会的概念扩大到经济基础、政治思想及上层建筑等各个独特领域,并得出了具有跨时代意义的结论,为市民社会的进一步深入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方向性指导。同时,目前国内学界对于市民社会的研究不再单纯停留在理论研究本身的层面,而是更注重市民社会理论对于当代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实践价值,使市民社会思想在当代仍然熠熠生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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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范文4

文化政策理念的持续运用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欧国家依据凯恩斯理论和社会民主主义的社会公正价值观,建立了福利国家,政府通过立法形式承担起社会福利的职能。此时,民族国家的文化政策主要以国民福利和艺术普及为宗旨,目标集中在文化的精神层面,希望通过扶持高雅艺术、美学教育,恢复民族价值观念和文化认同。20世纪70年代,随着西方国家社会运动的兴起,文化民主的呼声日益高涨,“人人享有文化”(cultureforeveryone)和“文化的公民权利”(civilrightforculture)成为时代的口号。文化政策涉及的范围获得了拓宽,开始要求深入到民众日常生活中,使文化艺术为社会全体成员所接近。文化政策重视地方性与社区性的文化价值,强调接触文化的机会和文化活动的参与,因此地方性文化基础设施以及社区文化活动获得了发展。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经济衰退使得以社会政治目的为主的文化政策转向了文化的经济效益,这段时期大型文化项目和文化旅游发展受到了更多的关注,文化产业日渐兴起。同时,西方政府普遍面临削减预算的压力,美国的新自由主义思潮①与英语国家的“新公共管理”(NewPublicManagement)措施开始逐步渗透到西方各国的公共文化艺术部门中。九十年代末以来,伴随着全球化进程所带来的文化冲突与文化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文化开始被视为一种发展资源,除了其巨大的经济潜力和社会整合力以外,文化更是被塑造成为地区积极而整体的社会重建(或结构转型)的发展策略,甚至被上升到战略地位——国家或地区的软实力。以上主要是从西方民族国家内部政策发展脉络来谈的,尚未牵涉信息和通讯技术对该领域的深远影响,而国际间的文化政策也未纳入视野中……事实上,众多复杂的社会因素影响并制约着当代民族国家文化政策的发展思路,各个国家应对策略也会有所不同。当代文化政策急速发展的现实背景,以及它所带来的文化与社会的复杂关系,引发了人文和社会科学领域对此的关注。20世纪70年代,“文化政策研究”这个词在西方英语国家中被提出,它经由文化经济协会和阿克伦(Akron)大学的都市研究中心的成立而开展学术活动。之后有固定举办会议探讨经济、社会理论和艺术等主题,以及关于政策及计划评量等主要研究。[1](P42-43)文化政策研究是一个跨学科研究领域。一般意义上来说,它是公共政策研究的一个分支,通过运用政治学和行政学的原理及模型,对国家、地方和团体层面文化政策制定、执行与评估进行相关性研究,以期改进政策系统,提高文化政策质量。有人称之为文化政策的工具研究路径或者说是定位于政策的研究。同时,文化政策另一个不可忽略的研究范式即为文化研究范式,也有人称之为批判性文化政策研究。前者是运用“工具性知识”(instrumentalknowledge)②,以政策建构、政策的实施和评估相关内容为研究对象,偏重于实际操作层面的政策相关性的应用研究。后者则运用“批判性知识”(criticalknowledge),从人类文化艺术发展历史中理解历史上政策制定及其对后来的发展和应用的影响,分析各类文化政策可能导致的治理问题、文化与权力关系问题和身份以及意义相关内容在社会中的作用等等。两种研究范式对文化政策研究来说同等重要。有学者认为,文化政策研究是建立在“实用”和“批判”两种话语之上的,它既涉及艺术人文话语,同时又涉及政治经济手段,因此,学科内部学术传统有存在不一致的因素,甚至对抗的焦点。[2]本文重点介绍从文化研究路径进入文化政策研究领域的几位学者,他们与普通政策研究学者一样,也关注国家、社会和公民之间的利益制衡,但他们探讨问题的侧重点则主要集中在经济、社会理论和艺术生产之间的关系上。当看到文化与社会环境日益复杂化,他们开始不满足于传统文化研究领域,认为文化研究虽然具有文本的解构意义,但脱离了政策制定及行政,因此现实的“政治性”是有限的。他们希望拓展文化研究的视域,通过深入当今社会文化机制的研究,确立实践上的学术建构价值。所以,他们把研究对象定位在文化政策领域,并以更积极的姿态介入政府政策议程的评议上。与政策研究不同,他们的关注点不在具体操作方法上,而更多地倾向于理论与政治方面的意义。政策导向的文化研究,其思想渊源主要包括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英国伯明翰学派的文化理论、福柯的话语分析和治理性理论、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布尔迪厄的文化社会学理论、葛兰西的文化领导权理论以及后马克思主义的接合理论等等。[3]他们致力于通过对文化政策历史发展的梳理以及对文化机制运作的解析,进一步理解文化与社会的关系,通过认可或合作来干预文化领域。他们认为这是知识分子积极参与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本尼特的文化政策研究

托尼•本尼特①是文化研究领域较早提出把“把政策引入文化研究之中”并致力于解决现实问题,介入文化政策制定议程的学者。他批评传统的文化研究并不像许多倡导对抗的激进主义者那样具有变革和解放力量,更多时候它只是文本修辞上的幻影;他认为需要把文化研究在理论上和政治上的种种争论,更深入地根植于各种现实环境之中,尤其要关注文化权力的制度层面。因此,他从传统文化研究领域对葛兰西式“文化霸权”的偏好,转向以福柯式“治理性”分析,把文化政策研究作为行动实践的入口,拓展了文化研究的范畴。对文化的界定,是文化研究的起点。本尼特主张在给文化下定义时,需考虑政策问题,区分不同区域的文化,以辨析不同的治理技术、政治关系等,以确立适当的有针对性的研究方法。[4](P157-158,166)本尼特在《把政策引入文化研究之中》(1992)提出:把“政策”理论地、实践地、制度地引入“文化研究”,这样可以纠正文化研究在机制领域中的缺失。本尼特将文化研究的路径从文化与权力之间的关系转向了文化的治理性问题。他指出18世纪晚期和19世纪新社会管理领域的出现,使得在特定知识框架中组织和使用文化资源的方式构建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文化应被视为既是治理的对象又是治理的工具。本尼特在批判性评论“文化研究”所界定的具有丰富人类学意义的文化定义之后,指出“文化研究”忽视了某些研究领域的有机层面。譬如,文化也是一系列历史特定的制度所形成的治理关系,目标是通过审美智性文化的形式、技术和规则的社会体系实现广大人口的思想行为的转变。它可以被看作是现代化早期社会生活特有的日益治理化过程的一部分。[4](P159、162、163)本尼特在《文化:改革者的科学》(1998)一书中进一步延伸了这个观点,把文化政策放置于文化研究的中心地带,指出:政策是文化构成的重要部分,正是因为这种文化、政策和管制领域的联结,才建构了我们所继承的文化及知识分子所进行的活动。[5](P197-198)本尼特的文化政策研究主要围绕着两个焦点进行组织的:一个是在文化研究范围中,对文化政策研究领域进行分析和实际参与其中的总体理论背景的历史研究,包括文化与政府治理之间的关系等,关注艺术、文化、政府如何行动作用于社会;另一个是探讨作为文化技术的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在组织文化和统治的现代关系方面所发挥的关键作用,以及一系列公共文化机构运作所构成的文化体制,它们对整体社会的发展所产生的深远作用。[6](P25-26)前者的代表作包括《把政策引入文化研究之中》、《文化:改革者的科学》、《文化与治理性》等,后者的代表作包括:《文化功用的倍增》[7]、《博物馆的诞生》[8]、《超越记忆的过去:进化、博物馆和殖民主义》[9]等。在“文化研究”与“文化政策研究”两者之间关系上,本尼特肯定了文化政策的界定和研究是有其自身的特性和历史的,但他不是要探究一般性的政策范畴,而是要利用文化研究既有的成果和独特的视角重新审察文化政策。对此,本尼特主要运用福柯的理论范式来探讨博物馆的历史、文化管理的现代形式、文化政策等具体文化实践领域,同时,也吸收了其他理论家的分析话语和科学研究。[10](P199-216)因此,从本质上来说,政策只是本尼特探究文化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一个切入点,其研究方法的起步及研究的最终归宿还是文化研究,目的是对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产生积极作用。在本尼特看来,运用“文化研究”理论范式,可以批判性地去理解:文化政策在作为描述现代社会的政府与文化之间特殊的关系结构中的作用。反过来,文化在现代社会是处于被管理和经营的不断变化的复杂形态之中的,如果文化研究脱离这样的背景,必然会面临理论和现实上的困境。所以,两者的研究是相辅相成的。本尼特认为,文化研究在此之前也有关注过政策问题,但局限于文化研究所代表的理论叙述方式,没有充分注意到制约文化不同领域的制度状况,他试图在批判分析和政策定位之间建立更加紧密的关系。[11]

三、米勒和尤帝斯的文化政策研究

乔治•尤帝斯、托比•米勒及贾斯汀•刘易斯①等人分别编著的《文化政策》[12]、《批判性文化政策研究读本》[13]在文化政策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走的也是文化研究路径,强调知识分子独立批判立场。他们运用话语和权力分析方法,历史地揭示了文化政策和制度背后潜藏的规训和控制技术;通过根本性的语境重建,从而以批判的立场有效地介入文化政策领域。他们批评传统文化研究尽管有明确的推动社会运动的政治议程,但过度偏重于文本政治分析,是“革命修辞”(revolutionaryrhetoric)。认为文化研究如果要进一步发展,就必须关注作为社会文化治理体系重要构成部分的文化政策,所以他们更期望通过文化政策研究的导入产生一种新的领导象征,即以“改革志业”(reformistvocation)促使社会发生改变。《批判性文化政策研究读本》作为一本选辑,除了对批判性文化政策研究作了理论介绍以外,它还以不同学者在这一领域的代表性成果,建立起批判性文化政策研究领域的基本范式和研究方法。米勒和尤帝斯在《文化政策》一书中,首先从对文化与政策之间的关联,以及文化政策的历史与理论的探讨开始,展开文化政策的宏观和微观研究。他们认为:文化与政策主要在美学和人类学两方面产生关联:从美学层面上看,美学的标准是历史形塑的,文化起着指标作用,以区分品味和身份;从人类学层面上看,文化意指根植于语言、宗教、习惯、时代和空间的人们的生活方式。文化政策则是联结美学创造力和集体生活方式的组织力量,它借助系统、规范的行动引导,通过资金分配(或补助)和民众教育的方法来决定文化的走向,并由相关组织机构采纳执行,以完成目标。[14](P1、6)米勒和尤帝斯认为,决定文化政策形成的参数包括六个方面的要素:其一,治理性(governmentality),这个概念来源于福柯,本来是用于解释现代性的行政设施,现代国家的兴起及其对个人的社会调控权力,米勒和尤帝斯借此概念把国家与公民关系的基础从司法型逐渐向管理型与技术型转变。[15]其二,品味性(standardsoftaste),在他们看来将品味哲学化的过程是与现代政府同时生发的,品味的形成就是文化管理或文化政策。其三,道德性,文化政策是把治理性和品味相结合,在个人或公众层面上,形塑与管理伦理不完整的主体。其四,竞争性,它体现在与社会政治的竞争,国家所有的文化补助支出,都要有补助的借口。市场机制和政府管控机制都无法单一运作,将文化同时当作是乐趣(凭藉着市场)和进步(凭藉着政府)的观念,在许多文化政策中是居于中心位置的。其五,认同性,政府的计划要既符合国家认同又要符合超国家认同。通过文本解读可以发现,许多国家的文化政策其实是源于在地化和全球化之间的特殊关系。其六,文化公民权,它经由教育、习俗、语言、艺术和宗教,达成“自身文化”谱系的保存与发展;它关系到文化多样性背景下对差异的承认。[14](P4-29)研究方法上,米勒和尤帝斯把文化政策作为一个转变场域,通过批判理论寻求把知识结合到进步型的社会改变、社会运动,并以此位置思考权力、授权和责任问题。所以,他们的研究不是有关效率、效度和描述的政策研究,而是以理论、历史和政治为起点的文化研究。[14](P3-4)他们认为:了解文化政策并介入它,是参与文化的一个重要部分,该途径可以更深层次的接触到文化的制度层面,拓展激进民主的文化政治。后来在刘易斯和米勒主编的《批判性文化政策研究读本》序言中,这一思想得到了更为明确的论述:“文化政策研究的批判路径是一个改良工程,它既需要理解文化政策传统上被采纳的方式,又需要理解严谨而富有想象力的其他方式。它还意味着有必要将进步的社会文化运动和技术官僚联系在一起。文化政策研究的批判路径既需要理论上的挖掘,又需要实用的其他选择”。[16]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范文5

【论文关键词】城市区域 空间管治 模式 研究进展

在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快速推进时期,中国的城市区域迅速生成,并且成为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空间载体。但是,由于中国的政治特别是行政体制改革并没有跟上经济和城市发展的步伐,导致城市区域内的地方政府之间的冲突、矛盾也更加尖锐。因此,在中国实行城市区域空间管治,从区域的角度协调和解决经济发展与城市进程中的种种社会经济问题,已经成为中国未来体制改革必然要面对的问题。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城市区域空间管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其管治模式的探索,针对个别城市区域提出了管治模式的构想,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

一、国外城市区域空间管治模式的研究进展

国外城市区域空间管治模式的研究起步较早,始于2O世纪6O年代,先后从区域发展规划和行政管理的角度提出了多种城市区域空间管治模式。并且,将一些经典模式应用于城市区域的空间管治实践。张京祥对西方国家城镇群体地区普遍实行的管治模式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将城镇群体区域/城市管治概括为如下几种模式:

1.松散、单一组织的管治模式。如在纽约大都市区展现的是一种松散而无统一行政主体,以专门问题性的协调组织运行为主的管理模式。

2.统一组织的管治模式:华盛顿大都市区的区域合作比美国多数大都市区更进一步,形成了统一正规的组织——华盛顿大都市委员会(MWCOG),虽然它也是一个没有执法权力,由县、市政府组成的自愿组织,但由于其较好地解决了区域问题并为成员带来了实际的利益,因而是一种相对稳定的联合形式。

3.完全单层制管治模式:如杰克逊维尔市与其所在的杜维尔县合并形成了单层的大都市政府,合并不只是地域上的统一,也产生了长期的规模经济,从而降低了政府运行的成本。

4.双层制管治模式:如迈阿密1957年与戴德县形成了双层制的大都市政府,县(区域)内非城市地区的所有服务均由大都市政府(上层)提供;城市公民接受他们所在市(下层)和大都市(上层)的双重服务,即上层政府承担了少量的区域范围服务,资金来自于整个大都市区范围的相关税收及那些非自治市地区的特别税,而下层政府承担了更具体的公共服务工作。

由于这种管治模式与大多数西方国家的行政管理体制及经济运行体制较为吻合,因而成为西方城镇群体地区普遍采用的一种协调组织模式。国外城市区域空间管治模式的研究大多是从单个案例分析中得出结论,即通过对城市区域的行政管理和区域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空间管治模式。由于各个城市区域的行政管理和区域发展规划之间存在着差别,所以这样的模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广泛应用。而且,在研究方法上以定性描述为主,对城市区域空间管治模式的形成机制缺乏深入研究。

二、国内城市区域空间管治模式的研究

20世纪90年代后期“空间管治”理念引入中国,国内学者主要从城市地理学、区域经济学和公共管理学等学科探索中国城市区域空间管治的模式。根据洪世键、张京祥的归纳,国内都市区域管治模式的研究主要是三个视角:一是以南京大学的顾朝林和张京祥为代表,主要从城市规划和西方“管治”理论的角度研究城市和区域管治问题:二是以华东师范大学的刘君德和宁越敏为代表,重点从“行政经济学”和大都市区空间组织的视角研究都市区域的行政体制改革和空间组织形式问题;三是以中国人民大学的毛寿龙和孙柏瑛为代表,从行政管理,特别是公共经济学的角度研究多中心管治结构和政府间关系问题。基于这些视角来分析中国城市区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空间管治的必要性,提出相应的管治模式。现有文献对城市区域空间管治模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都市圈空间管治和城市群空间管治这两个方面。

1.都市圈空间管治模式的研究

中国学者针对近年来都市圈建设的实际,以案例为基础开展都市圈空间管治模式的研究。第一,以双层结构为主导的管治模式。张京祥等认为,在我国都市地区可以构建由两级双层管理模式组合而成的管理系统:都市圈双层管理体制和大都市圈双层制管理体制。吴未在对南京都市圈的管治研究中,提出构建双层政府管理模式,其特点是上下级政府之间形成合理的分工,划分区域性和地方社会服务职能,形成区域城市化的地域发展格局新体系。谢丁、张旺等以长株潭城市区域为案例,提出一个区域政府与地方政府并存的双层结构模式,即构建一个具有较高权威性的区域联合政府,并在水平管治体系上进行拓展,使长株潭城市群的管治体系呈网络化发展。第二,以网络型为主导的管治模式。陈闵齐认为苏锡常都市圈应形成区域和城镇管治协调的网络型管治模式;吴玉琴提出构建珠江三角洲城市区域多中心协调的网络型管治模式,并进行了实证研究。第三,探索建立城市群政府、都市联盟等模式。

此外,洪世键、张京祥从管治的调控机制出发,将大都市区管治分为三种不同的模式:集权的大都市政府模式、分权的市场竞争模式和网络化的合作模式。而这三种模式又与三种不同的大都市区管治理论流派相对应:传统区域主义以建立正式集权的大都市政府为政策目标;“公共选择”学派主张以市场机制来解决大都市问题;新区域主义主张以网络化区域合作结构来对大都市区进行管治。

2.城市群空间管治模式的研究

综合近几年学者对城市群管治的研究,认为我国城市群管治的模式及政策表现为如下:一是建立城市群政府,在我国的城市群区域,为了保证区域联系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拟建立城市群政府,其目标是使城市群区域的机构系统与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一致,城市群政府能够利用城市群区域密切的社会经济联系、大的功能地域和巨大的人口以及发达的产业群提供的规模经济,更好地配置利用资源,促进区域的发展;二是建立城市群规划局,我国的城市群区域城市间的功能联系极为密切,但受行政区划的分隔也极为严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城市群区域必然出现多中心的都市区,借鉴双城的经验,拟考虑建立城市群规划局,其直接受中央政府的领导,有关重大的决策要呈报给中央政府,批准后方能执行;三是设立城市群市长联系会议制度,对于跨省的城市群,其管理组织形式与联系比较紧密的都市圈不同,表现为主要以松散型的组织为主,即应成立由城市群中各城市的市长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城市群城市间的沟通、互访与协作;四是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应积极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和企业等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建立以政府协调合作机制为主导的包括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等多层次参与的区域发展协商与协调机制;五是实施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联合行动,对于跨省区的城市群而言,由于自然生态区和行政区之间的内在非耦合性,使得城市群区域内的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矛盾突出,因而城市群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是城市群管治的主要内容之一,在城市群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除了制定统一的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统一的污染物排放、环境治理标准,实施严格的监督和检查外,必要时还必须采取跨区域的联合行动,共同监督和检查各城市污染治理的状况、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进一步协调解决的问题,从而推进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城市群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范文6

[关键词]中国 市民社会 市场经济 建构 初探

一、市民社会概念发展演变过程及其主要特征

“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一词来自西方,其内涵不断发生变化。最初是社会和国家的一般用语,与“政治社会”并无不同;后来表示国家控制以外的社会和经济安排、规章制度等等,是对近代欧洲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相分离的现实的反映。不过,真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应当是资本主义发展的结果,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产生、发展而逐渐完善起来的。在古希腊罗马时期,亚里士多德认为市民社会指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其含义与政治社会并无不同,与之相对应的则是自然(野蛮)社会的概念。17、18世纪英国和法国的思想家曾把“市民社会”视为与自然状态相对应的一种象征着文明、进步、道德的理想社会,为了结束人与人之间彼此“像狼一样”的敌对的自然状态,人们必须通过缔结契约的方式而结合成“市民社会”。

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是指独立于政治国家之外并以国家为存在条件的社会物质生活领域。将市民社会看作是私人利益的体系,认为个人是市民活动的基础,也重视在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的作用,认为市民社会依附于国家。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思想,把市民社会看作是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物质交往关系和有这种交往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生活领域。认为国家依附于市民社会。德国思想家哈贝马斯则认为“市民社会”是一个“处在市场经济和行政国家‘之间’或‘之外’,但与两者‘相关’的……公共领域”。

现代西方学者柯享和阿拉托在《市民社会与政治理论》一书中说道:“我们把市民社会理解成为经济与国家之间的社会互动领域,它首先是由私人领域(尤其是家庭)、结社领域(尤其是自愿结社)、社会运动,以及各种公共交往形式所构成的”。

我个人认为市民社会是一个国家或政治共同体内的一种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广阔领域,它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之上的、相对于政治国家而言的一切私人领域和非官方公共领域。它有相对独立而存在的各种组织和团体构成,是国家权力体制外自发形成的一种自治社会,是衡量一个社会组织化、制度化的基本标志,具有独立性制度性的特点。市民社会是国家权威和个人自由的缓冲地带,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包括非国家的社会生活一切领域的秩序、结构和过程。

由此而论,我认为市民社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市民社会相对应的经济运行形式是市场经济。市民社会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市场经济是市民社会的基本建制。市场经济要求市民社会必须从政治国家中独立出来。市民社会是以市场经济为核心的经济共同体。

第二,自愿性是市民社会成员活动的首要前提。自愿性即非强制性是市民社会成员活动的最基本的原则和前提条件,市民社会成员是自发的,为了共同的利益和需要而结合在一起来进行经济活动、社会交往活动的私域。

第三,市民社会遵循契约原则。市民社会成员的一切活动是在一定的规则和法理的范围内进行的活动,是在遵循一定的法律和章程的前提下进行的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活动。

第四,市民社会是公共领域高度发达的社会。市民社会是介于私人领域与公共权威之间的一个领域,是一个非官方的公共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市民社会成员通过自己的理性来讨论和评判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等等。

第五,市民社会成员具有人格独立性。人格独立性是市民社会成员独立自主地参与社会活动和经济领域活动的最起码的要求,每一个成员都是独立的个体,具有独立人格和自主意识,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虽然只有与其他人的联合才能实现自己的目的,但这种联合也只是仅仅表现在共同需要的方面,而且是出于自愿,并且个人在联合中并未失去独立性,可以说他们之间的联系是一种纯粹的外在关系。

第六,市民社会是由每个各自独立而又彼此相互依赖的特殊人所构成的联合体。市民社会的成员本身都是相互独立的,“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作为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混合体来说,它是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市民社会的成员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人作为“中介”,达到自己的目的和满足自己的需要。“我既从别人那里得到满足的手段,我就得接受别人的意见,而同时我也不得不生产满足别人的手段。”

二、中国市民社会建构的现实分析

1.中国市民社会产生和提出的背景、内涵及主要特征

(1)中国市民社会产生和提出的背景

市民社会理论在中国的研究主要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主要受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国际局势影响,高度集中的中央权威制度遭到了严重的挑战,中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也同样遭到质疑,国家与社会没有真正的分离,可以说国家就是社会,社会就是国家,国家与社会是一元化的结构。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社会自主领域不断扩大、个体主体自由度不断增大、生活方式不断非政治化、新社会组织、新经济组织、新社会阶层不断涌现,国家对社会全面控制的局面被打破,越来越多的权力要素流入社会,国家与社会一元化的结构正在发生着根本性的变化。一个现代意义上的中国市民社会正在生长、发育和崛起。我们理应顺应这种趋势,积极探索市民社会发生发展的规律,积极建构和培育中国的市民社会。

(2)中国市民社会的基本内涵及主要特征

内涵:就一般意义来说,中国的市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原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议政参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

主要特征:①自发性与人为性并存;市民社会中的新社会组织和新经济组织,是市民社会成员自发形成的,但是由于我国市民社会发育还不成熟,一些社会组织和团体还要靠国家的力量加以推进和引导。②民间性与官方性并存;市民社会中的组织和团体,是在民间自发形成的,但由于一些团体和组织本身的局限性,还需要政府的控制和干预。③自主性与依赖性并存;市民社会成员的自主意识是第一位的,追求个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发挥,但由于市民社会发展的空间相对来说还比较小,对政府的依赖性还有待加强。④分离性与合作性并存;目前中国的市民社会发育还不完善,一些民间组织,在发展的过程中,既要自主自发的形成和发展,表现出一种分离性,但用于本身力量的脆弱,政府又要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扶植。

2. 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现状

(1)经济的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市场经济建设日益完善;(2)社会自主资源和自由空间积聚膨胀;(3)以第三部门为载体的非官方性公共领域大量涌现;(4)法治日益成为社会运行的主要治理机制;(5)公民的政治参与逐渐增加。

3. 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现实必要性

(1)促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2)推进社会主义政治现代化、民主化的需要;(3)抑制权力市场化滥用的需要;(4)促进弹性社会结构生成的需要。

4. 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现实基础

(1)经济基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2)政治基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3)文化基础――契约精神的出现。

5. 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现实困境

(1)借用西方理论的学理误区;(2)缺乏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3)缺乏构建市民社会所需要的社会文化环境;(4)缺乏相应的政策和法律的保障;(5)作为主体的民间组织发展不够完善。

三、建构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基本思路

1. 建构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基本目标――超越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对立,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使国家权威与个人自由之间有一个缓冲地带。

2. 建构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基本原则――以国家培育为主,以市场经济拉动和民间力量的自然增长为辅。

3. 建构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基本策略――“两个阶段发展论”第一阶段为形成阶段,其间由国家和市民社会成员共举;第二阶段为成熟阶段,其间市民社会成员在继续发展和完善自身的同时,逐渐进入“公域”,参与和影响国家的决策,并与国家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

4. 建构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基本路径

(1)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巩固市民社会的前提和基础;(2)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3)培育市民社会文化,为市民社会的成长壮大提供精神动力;(4)大力培养社会中间阶层,加快市民社会主体的形成和壮大;(5)加强法治建设,为市民社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四、建构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价值意蕴

1.理论价值

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对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的历史演变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对于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尤其是历史唯物主义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促进理论创新,使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时俱进,永葆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全球化背景下,研究中国市民社会的崛起,也是积极迎合全球公民社会的一个重要举措。

2. 实践价值

研究中国的市民社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迫切要求,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巨大的指导作用。经过20多年的无畏探索和艰苦卓绝的努力,在经济领域,中国社会主义市场化改革蓝图已经十分清晰;在政治领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改革方向也已经确定;只有在社会领域之中,改革的方向和蓝图还相当模糊。时至今日,社会领域的变革已经成为推进中国整体改革事业的关键,如果没有一个健全的社会领域的支持,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都将无法有效运行。所以,研究中国的市民社会,并通过这种研究推进社会领域的健康发展,就成为今日中国学术界面对的最紧迫的“时代任务”之一。

参考文献:

[1]霍布斯. 利维坦:[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131

[2]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问题的答问[J].社会学研究 , 1999 ,3 : 35

[3]柯 亨:阿拉托:市民社会与政治理论(M).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19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