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范例6篇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范文1

社会市域治理是新时期实现**县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环节,牢牢把握,就可以起到“一子落而满盘活”的效果。**镇地理位置特殊,是县城所在地,下辖有40个行政村,其中18个城中村,22个城外村,可以说是“市域”到“乡村”的承转之地,是落实社会市域治理工作的攻坚之地。**镇会高度重视,带头做好此项工作。

一是思想高度重视。将社会市域治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政治任务,定期召开党委会专门研究,压实责任、齐抓共管。推进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确保社会治理的常态化良性发展,为“三创四建”工作保驾护航。

二是强化信访稳定。每周一邀请律师到**镇综治调解大厅为群众答疑解惑,每周进行一次矛盾纠纷排查,每日由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到信访大厅接访,将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吸附、解决在当地,将传统的矛盾“中转站”变为问题“终点站”。同时充分发挥“三位一体”调解模式的优势,把党支部、党员先锋队的作用发挥到村级公益事业兴办、村级重大事件决策等工作中,从源头上化解信访矛盾,争取全镇无访村数目达到80%以上。

三是强化综合服务。改变传统乡镇“一把抓”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好**镇综合服务中心作用,将上级下放的审批职能、公共服务职能规范公开到位,执行落实到位,让城乡群众少跑腿,让信息多跑路。同步健全公共服务评价机制,切实将评价的“表决器”交到城乡群众手中,倒逼服务能力服务水平不断提高,让优质资源、优质服务从城区“高地”流向农村“洼地”。

四是强化管理引导。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社会治理网格,利用好乡镇综合执法队的执法力量加强统一管控,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严厉打击,形成肃正之风;利用好线上线下双通道进一步加强对上级政策、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逐渐实现城乡跟风随俗向守规守法的民风转化。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范文2

一、成立组织,强化责任

针对鹤壁市留守儿童问题,市委领导高度重视。市委有关领导专门听取了团市委关于留守儿童工作的情况汇报,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要求。党有号召,团有行动,团市委十分重视关爱留守儿童工作,将其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成立了以团市委书记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的关爱留守儿童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由学校部、权益部、少工委联合负责的工作小组,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工作机制。同时,各县(区)团委也成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团市委与各县区团组织负责人签订了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关爱留守儿童工作责任书,实行定人员、定责任、定奖惩的工作责任制,将工作实绩与年度工作考评挂钩,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此基础上,团市委计划在全市各级团组织中开展以“平安留守.快乐成长”为主题的留守儿童关爱活动,对关爱留守儿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确立了以活动开展促工作进步的基本思路,为切实做好留守儿童关爱行动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创新方式,丰富载体

针对留守儿童缺乏有效家庭管理教育的实际情况,团市委计划鼓励动员基层乡镇、农村和社区的团干部担任留守少年儿童的“义务家长”,为留守少年儿童的学习、生活、安全等提供力所能及地、有针对性地帮助,给予他们亲情般的关爱。“义务家长”每季与留守少年儿童家长或监护人联系两次;“义务家长”每月与帮扶少先队员至少联系一次。“义务家长”在端午节、中秋节、春节等重要节假日对帮扶留守少年儿童进行一次家访,力所能及地给留守少年儿童生活上一些资助;“义务家长”每学期与在外打工的留守少年儿童家长书信或电话联系一次,通报留守少年儿童情况。

三、立足职能,深入宣传

团市委立足自身职能,充分发动各级团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广泛深入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溺亡宣传教育工作。一是组织志愿者队伍进社区、进学校、进广场,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溺亡专题宣传;二是安排各级团组织动员公安、检察、律师等队伍中的志愿者、法制副校长等,分别前往各主要中小学,利用“法制课堂”“法制讲座”等形式,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宣讲;三是组织开展“两法一条例”宣传,让志愿者走上街头,通过展板和传单进行宣讲,让社会更加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四是利用宣传活动,抓紧中小学生在校时间开展未成年人自救自护教育,组织各学校团委、少先队开展防灾演练;发动志愿者前往贫困山区小学开展预防溺亡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并发放青少年自救自护教育卡通书、防溺亡宣传单等。

四、借力新媒体,扩大覆盖

一是以12355青少年维权热线为平台,采取组建专业工作人员队伍的模式,由法律、心理等方面的专家和志愿者为青少年提供法律、心理、维权、自护等方面的免费咨询服务和受理对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行为的控告、投诉。计划今年将开展一次面向留守儿童的热线仪式,配合新闻媒体介绍热线的使用方法和具体作用,扩大热线在我市留守儿童群体中的知晓度,切实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多种形式层次推进,深化留守儿童帮扶活动。二是充分利用团属微信、微博、网站等网络新媒体开展相关宣传工作。在团市委微信公众号“青春鹤壁”和官方微博进行不定期预防未成年人安全教育小知识,用图文并茂的形式吸引未成年人阅读,开辟专栏进行宣传,通过视频和图文宣传安全教育专题知识;同时组织各级团组织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播放关于中小学生预防危险、安全教育视频,扩大宣传范围,尽量多地覆盖广大未成年人,利用微信微博阵地每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的宣传,通过网络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

五、存在的不足及建议

工作开展以来,我们虽然取得了许多成效,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有:

(一)由于团市委人手力量不足、经费困难,在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存在覆盖范围不够广的问题。

(二)宣传形式比较传统,宣传手段和内容仍显单一在今后的防艾宣传教育工作中有待进一步创新。

结合存在的不足,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一)不断创新活动载体及内容继续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范文3

【关键词】 哈贝马斯;合法性;公共领域;生活世界

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1929-)是德国哲学家,社会学家,当代最有影响的思想家之一,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二代旗手,也是西方新马克思主义的主要代表。哈贝马斯是合法性理论的集大成者,他把历史上的合法性理论概括为经验主义和规范主义两类,对两者的片面性进行了批判。哈贝马斯以交往行为理论为研究框架,以公共领域为场域,以生活世界的重建为独特视角,深入探究了西方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合法性危机的根源、表现和应对之策,力图在此基础上重建政治合法性理论。

一、公共领域与合法性

哈贝马斯在《重建历史唯物主义》中对合法性的基本内涵进行了明确界定,并阐发了合法性与政治说服、政治论证的密切关系。“合法性就是承认一个政治制度的尊严性。合法性要求同用社会一体化力量来维护社会的由规范所决定的同一性相关联。合法性是用来实现这种要求,也就是说,合法性用来表明,怎样和为什么现有的(或推荐的)制度是适宜于行使政权,使对社会的同一性起决定性作用的价值得以实现。至于合法性是否有说服力,是否能够受到信任,当有赖于经验的意向(Motiv);但是,这种经验意向的形成,依赖于形式上可以加以分析的、合法性本身所具有的辩护力量。也可以这样说,这种经验意向的形成有赖于合法性本身所有的

潜在能力,或者说,有赖于那些能够被发动起来的基本力量。凡是作为基本力量接受的东西,凡是具有旨在取得共识,因而具有构成意向力量的东西,取决于当时所求的为自身进行辩护的水平。”民众在公共领域中可以通过“说服”和“论证”有效地表达他们对现存政权的态度,统治集团也可以通过公共领域收集政治信息,及时顺应民意调整政策。多元的政治价值规范在公共领域中,通过民众的政治说服和政治论证等基本的政治参与方式进行整合,从而最终形成公共舆论,为政治系统的合法性提供直接的民意支撑。

合法性是政权得以存在的重要条件,统治制度的稳定性取决于民众的认同。一个政治系统失去合法性,就有可能导致生存危机的直接后果。“如果这种合法性危机的后果,不仅使国家的基本结构发生变化,而且也使整个社会的基本结构发生变化,我们说,这就是革命”。

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主要通过对公共领域的形成、内涵及功能的探索而阐发政治合法性问题的。哈贝马斯认为,整个社会结构包括两大部分:一是以政治国家的形式存在的公共权力领域;二是与公共权力相分离,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后者就是市民社会,它是伴随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生成的私人自治领域,它本身又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以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为基础的经济领域,包括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及其控制机制;二是由非国家和非经济组织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公共领域,它主要意指社会文化生活领域。哈贝马斯把公共领域界定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但私人随即就要求这一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反对公共权力机关自身,以便就基本上已经属于私人,仍然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的一般交换规则等问题同公共权力机关展开讨论。”公共领域“包括教会、文化团体和学会,还包括了独立的传媒、运动和娱乐协会、辩论俱乐部、市民论坛和市民协会,此外还包括职业团体、政治党派、工会和其他组织等”。

在市民社会的经济领域和公共领域这两个组成部分中,经济领域是公共领域的基础,公共领域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的自主,即摆脱政治国家的超强干预。“对于这种‘成熟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来说,其社会前提条件在于市场不断获得自由,尽力使社会再生产领域的交换成为私人相互之间的事务,最终实现市民社会的私人化。……随着市场领域的扩张和解放,商品所有者获得了私人自律;‘私人’一词的肯定意义正是依据以资本主义方式自由支配财产的权力概念而产生的。”公共领域则构成市民社会的主体并维护经济领域和整个市民社会的权利,公共领域“实际承担了市民社会从重商主义乃至专制主义控制之下获得政治解放的语境当中的一切功能”。公共领域通过规约公共权力机关,承担起维护市场经济社会私人的经济利益、巩固市场经济社会私人的经济地位,使其免受政治国家任意干预的重要功能。公共领域实际上是市民社会派出的“全权代表”,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直接发生关系的部分,它通过公共参与,在一定程度上进入国家公共权力机关,与之展开直接讨论、谈判乃至批判,从而扮演维护市民社会利益的重要角色。公共领域的发展起到了双重作用:其一是促进了社会整合和群体认同,人们在这里找寻人生的意义和生命的价值;其二是为政治国家奠定合法性基础、提升合法性水平,因为人们在参与政治讨论的过程中逐渐认可了公共权力的机制和政治秩序的价值。

哈贝马斯深入研究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形成过程。他认为,17世纪以后公共权力的重商主义政策深切地影响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的兴衰,政府当局与广大民众之间形成了公共管理与私人自律的紧张关系,由重商主义政策激发并应运而生的市民阶层逐渐意识到自己是公共权力的对立面,意识到自己是正在形成当中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中的公众,他们形成了围绕公共权力的商业政策对公共权力进行讨论和批判的群体,形成了一个批判空间。此批判空间不同于先前的代表性公共领域和文学公共领域,而成为带有政治性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形成这样一种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其前提是市民社会对私人领域的公共兴趣不仅受到政府当局的关注,而且要引起民众的注意,把它当作是自己的事情。”到了18世纪,各种可供公众自由交流、讨论的场所和媒介,如:报纸、杂志、沙龙、咖啡馆等雨后春笋般涌现,广大民众可以通过这些场所和媒介公开表达自己的意见,也可以通过平等对话达成共识,由此,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基本形成。

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的探究建立在国家与社会相分离的基础之上。国家与社会的相对分离,“一方面明确划定一片私人领域不受公共权力管辖,另一方面在生活过程中又跨越个人家庭的局限,关注公共事务,因此,那个永远受契约支配的领域将成为一个‘批判’领域,这也就是说它要求公众对它进行合理批判。”哈贝马斯指出,对于市民社会问题的讨论来说,“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是一条基本路线,它同样也使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区别了开来。”这种境况只存在于早期自由资本主义的历史时期,此时期个体才能以独立于公共权力机构的身份自由地从事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内的一切事务,这也是市民社会摆脱政治国家的超强干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对分离的根本表现。到晚期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这种境况发生了明显改变,由于国家干预主义的渐趋增强以及福利政策的大规模推行,“国家干预社会领域,与此相应,公共权限也向私人组织转移。公共权威覆盖到私人领域之上,与此同时,国家权力为社会权力所取代。社会的国家化与国家的社会化是同步进行,正是这一辩证关系逐渐破坏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基础,亦即,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从两者之间,同时也从两者内部,产生出一个重新政治化的社会领域,这一领域摆脱了‘公’与‘私’的区别。” “国家的社会化”和“社会的国家化”导致了国家与社会的融合、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融合,市民社会结构由此遭到极为严重的破坏,作为国家与社会之中介的公共领域也发生了崩溃,这使得表面上繁荣昌盛的资本主义隐藏着重重危机,其中最突出的是私人领域的消解和公共领域的崩溃所引发的合法性危机。公共权力剥夺了公众的权利,“公众同时也远离了权力实施和权力均衡过程,以至于公共性原则再也不能证明统治的合法性,更谈不上保障其合法性了。”即晚期资本主义国家再也不能获得维持其生存所必不可少的来自公共领域的理性批判力量和公众的忠心。

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必须在公共领域中得到证明。在公共领域中民众理性公开地讨论政治问题,检视政府的公共治理是否得到公共领域的认同并承担了理性责任。只有那些在公共领域中有效的政府行为才容易获得民众的认同和忠诚。公共领域不仅仅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可用于分析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曾经存在过的公共领域诸多类型,而且是一个规范性的概念,可以视为评判的标准对政治系统进行理性分析,确认其在民众中的认可程度。

哈贝马斯在《合法化危机》中还明确区分了合法性危机与合理性危机。“政治系统需要尽可能投入各种不同的大众忠诚,所产出的则是由权力机构贯彻的行政决定。产出危机表现为合理性危机,即行政系统不能成功地协调和履行从经济系统那里获得的控制命令。投入危机则表现为合法性危机,即合法性系统无法在贯彻来自经济系统的控制命令时把大众忠诚维持在必要的水平上。”尽管合理性危机和合法性危机都产生于政治系统,但它们的表现形式并不一样。合理性危机是一种转嫁的系统危机,这种危机倾向通过转变为国家机器的瓦解来取消其合法性。合法性危机则是一种直接的认同危机,它不是因为系统整合受到威胁而产生的,从根本上说是由于“履行政府计划的各项任务使失去政治意义的公共领域的结构受到怀疑,从而使确保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形式民主受到质疑”。

二、生活世界的殖民化与重建

哈贝马斯后期将“生活世界”(lebenswelt / life world)概念引入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其合法性问题研究的旨趣也已发生明显改变。在其后期的重要著作《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中,哈贝马斯明确指出,“市民社会”[Zivilgesellschaft]这个词已经拥有了与自由主义传统中的那个“资产阶级社会”[bürgerlische Gesellschaft]不同的含义,不再是黑格尔所说的“需要的体系”,即社会劳动和商品交换的市场经济体系,“今天称为‘市民社会’[Zivilgesellschaft]的,不再像在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那里包括根据私法构成的、通过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之导控的经济。相反,构成其建制核心的,是一些非政府的、非经济的联系和自愿联合,它们使公共领域的交往结构扎根于生活世界的社会成分之中。组成市民社会的是那些或多或少地出现的社团、组织和运动,它们对私人生活领域中形成共鸣的那些问题加以感受、选择、浓缩,并经过放大以后引入公共领域。旨在讨论并解决公众普遍关切之问题的那些商谈,需要在有组织公共领域的框架中加以建制化,而实现这种建制化的那些联合体,就构成了市民社会的核心。”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哈贝马斯后期的市民社会概念已将前期包含的私人经济领域从市民社会概念中剔除出去,使市民社会成为既独立于政治体系又区别于经济体系的纯粹社会文化体系,即生活世界的组织和机制。市民社会以非政治和非经济的规则进行自我调适和再生产,从而维系和重新界分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疆域。

与前期的分析不同,哈贝马斯认为,整个社会体系大体由三个子体系组成,即政治体系、经济体系和社会文化体系。在晚期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社会体系中的政治体系和经济体系走向了融合,并日益结为一体,构成强大的系统(system),而社会文化体系则作为系统的对立与批判力量构成了生活世界(life world),即作为市民社会的部分。因此,哈贝马斯前期的架构是一种“市民社会(经济领域+公共领域)――政治国家(公共权力领域)”的分析模式,后期的架构则是一种“系统(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市民社会(生活世界)”的分析模式。根据后期的分析架构,社会整体结构实际上被分为两大领域:其一是以权力和金钱为媒介(运行逻辑)的政治、经济领域,其二是以语言为媒介(运行逻辑)的社会文化领域。前者建基于官僚机构和经济组织中,后者则植根于人们日常的以理解、沟通和价值获取为目标的行为中;前者对应着目的――工具理,后者则对应着交往行为;前者发挥着系统整合即系统一体化功能,后者则发挥着社会整合即社会一体化功能。

生活世界概念的引入为哈贝马斯重建合法性提供了新的手段。生活世界概念并非哈贝马斯的首创,它主要来自胡塞尔“生活世界”的哲学概念,胡塞尔在《欧洲科学危机和超验现象学》中提出“生活世界”概念,他将其理解为一切可能的知识和人的生存意义的地平线,“通过直观被给予的、被经验到并能够经验到的世界”。面对把自然科学视为唯一科学的普遍倾向,他提出“生活世界”概念,旨在借助现象学方法澄清隐含的、不明确的知识领域,也就是被遗忘的日常生活实践的感性基础领域,以反驳测量、因果性假设的理想化、数学化以及技术化倾向。哈贝马斯认为,在现象学脉络中运用“生活世界”概念仍带有意识哲学色彩,需要对其加以改造,哈氏的改造方案是在语用学的层面上确立起主体间性原则,以取代单一主体的研究范式,他将生活世界放在日常语言中,在交往层面上加以研究。人们在生活世界中的行为是以相互理解为目的“交往行为”(communicative action 又译“沟通行为”),他把“生活世界”与“交往行为”密切关联,从而把理性的批判现实化,即在实际的沟通行为网络和生活世界中把握理性。哈贝马斯以言语为中介建立起来的生活世界及其交往网络取代抽象神秘的“第一实体”和处处玩弄意识魔术的“主体”,与前时代的哲学家特别是与胡塞尔等现象学思想家相比,“哈贝马斯勾画出了一个更为充实的生活世界的概念,”这实际上构成了对传统形而上学的批判。

作为哈贝马斯理论体系的核心范畴之一,“生活世界”概念几乎出现在其20世纪60年代以后的所有重要著作之中。哈贝马斯究竟怎样理解“生活世界”?他在《交往行动理论》第2卷中明确指出,生活世界的结构具有文化、社会和个性三个基本要素,“我把文化称之为知识储存,当交往参与者相互关于一个世界上的某种事务获得理解时,他们就按照知识储存来加以解释。我把社会称之为合法的秩序,交往参与者通过这些合法的秩序,把他们的成员调节为社会集团,并从而巩固联合。我把个性理解为使一个主体在语言能力和行动能力方面具有的权限,就是说,使一个主体能够参与理解过程,并从而能论断自己的同一性。”生活世界的三要素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形成一个错综复杂的交往行为关系网,交往行为始终运行于生活世界的疆域之中。“交往行动者总是在他们的生活世界的视野内运动;他们不能脱离这种视野。作为解释者,他们本身与他们的语言行动同属于生活世界。”生活世界作为交往行为的背景假设和相互理解的信念储备库来支撑交往行为,借助语言和文化传统,生活世界使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成为可能。

哈贝马斯运用系统――生活世界的市民社会模式来剖析当代资本主义社会时,发现其危机主要表现为政治和经济体系的工具理性对生活世界的交往理性的侵蚀和吞噬,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生活世界的殖民化”(colonization of the lifeworld)。“系统与生活世界的分离,是欧洲封建主义等级社会向现代阶级社会转型的必要条件;但是现代化的资本主义模式是以生活世界符号结构的扭曲和物化为标志的”。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不是表现为系统与生活世界的分离,而是体现为权力和货币媒介的普遍化,它不仅是政治和经济领域的运行逻辑,而且生成为包括生活世界在内的社会总体关系的调节机制,“权力与金钱以惩罚和报酬取代了交往行为的共识成为行为调节的一般模式。”因此,抵御政治和经济体系的工具理性,重建生活世界的交往理性,就成为修复和重构理想市民社会的必要前提。以“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形式出现的危机,同时也体现为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危机,在哈贝马斯看来,这些危机的症结在于晚期垄断资本主义的特殊历史境遇中生成的社会结构的根本性错位,即那些深受西方自由主义传统浸润的思想家所一再批判的现代极权主义对公共空间的摧毁,它极大地压抑了人们内心对自由的向往和对生存价值的渴求,这实际上是一种现代性的危机,人们对它的批判也就是对现代性的批判。经此提升,市民社会问题又在哈贝马斯这里体现为一个现代性问题,对生活世界的重建、对市民社会的修复和重构又体现为对现代性之理性的重建,这是哈贝马斯后期市民社会理论所衍生的新内涵。克服生活世界的殖民化,重建生活世界是修复和重构政治合法性的必然要求。

三、合法性理论的重建

哈贝马斯把历史上的合法性理论概括为经验主义和规范主义两类,对两者的片面性进行了批判,并力图在此基础上重建他自己的合法性理论。经验主义的合法性理论认为:“一种统治规则的合法性乃是根据那些隶属于该统治者的人对其合法性的相信来衡量的,这是一个‘相信结构、程序、行为、决定、政策的正确性和适宜性,相信官员或国家的政治领导人具有在道德上良好的品质,并且应该借此得到承认’的问题。”这种合法性理论是依据被统治者是否相信、是否赞同某种统治,来确认是否是合法的统治,凡是被大众所相信的、赞同的,能保持大众对它的忠诚和支持的就是合法性的统治,马克斯・韦伯的合法性理论就是属于此类。规范主义的合法性理论,则把某种永恒的正义、美德作为合法性的基础。一种统治是否合法,不依赖于大众对它的相信、赞同或忠诚,只要它符合永恒的正义、美德,即使它得不到大众的赞同或忠诚,它也是合法的;只要它不符合永恒的正义、美德,即使它会得到大众的赞同和支持,也是不合法。

哈贝马斯认为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和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都存在着片面性。经验主义的合法性理论,将统治的有效性,亦即将被统治者的相信、赞同与否,作为合法性的标准,缺乏对有效性的基础说明,缺乏对大众的赞同、认可的根据的说明,陷入了“历史解释的无标准性”。如果按照这种合法性理论,只要被认可、赞同的统治就是合法,那么希特勒的统治也会因为他曾被人们赞同过、欢呼过而成为合法。其实,不合法的统治也会得到赞同,否则这种统治就不能维持下去,就像希特勒虽然曾经得到许多人对他的欢呼和支持,这并不意味着希特勒的统治是合法的。显然经验主义的合法性理论是有其局限性。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确实与此种经验主义的合法性理论不同,他并未由此走向完全排斥经验性的合法性理论,相反,他也批评了那种完全排斥经验性的规范主义的合法性理论。他认为,规范主义的合法性理论,完全排斥了大众赞成、认可的经验基础,去寻求一种合法性的永恒的正义基础和标准,陷入了一种抽象的思辨。这种规范主义的合法性理论,“有累于自身被嵌入其中的形而上学背景,也很难立住脚跟。”这种规范主义的合法性理论,陷入了价值绝对主义,只将合法性问题视为应该不应该的问题,根本忽略其是否得到大众认可的经验基础,只要政治秩序是符合永恒正义,不管其是否得到大众的认可都是合法。这种规范主义的合法性理论陷入了脱离经验的形而上学之中。

哈贝马斯指出:“合法性意味着,对于某种要求作为正确的和公正的存在物而被认可的政治秩序来说,有着一些好的根据。一个合法的秩序应该得到承认。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这个定义强调了合法性乃是某种可争论的有效性要求,统治秩序的稳定性也依赖于自身(至少)在事实上的被承认。”在哈贝马斯关于合法性的这个定义中,他力图将经验主义和规范主义结合起来,既不是纯粹的经验主义,也不是纯粹的规范主义。“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强调了合法性的价值根据,某种政治秩序应该被认可,体现了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的规范性的一面。但是哈贝马斯并没有把它看作只是“应该不应该”的问题,紧接着他就指出了“这个定义强调了合法性乃是某种可争论的有效性要求”,换句话说合法性的被认可的价值,从经验上说是可争论,包含着一种事实上是否有效的要求,合法性的统治秩序依赖于事实上的被认可,而不是纯粹规范主义的“应该”被认可,这里体现了哈贝马斯合法性理论的经验性的一面。

显然,经验主义的合法性理论只是强调了一种政治秩序是否获得大众的支持和忠诚,而不管这种支持和忠诚的价值根据何在;规范主义的合法性理论则只强调了一种政治秩序应该合乎价值规范,而不管其是否获得大众的支持和忠诚。哈贝马斯批评了二者各自的片面性,他提出的合法性理论是二者的结合,强调的是一种符合价值规范基础上的支持和忠诚,既有经验性又具有规范性,不是二者的排斥,而是二者的辩证统一,这里充分体现了哈贝马斯重建性的合法性理论的辩证思维的智慧。哈贝马斯还提出了“合法性要求”与“合法化”两个概念,合法性要求与某个规范正式决定了的社会同一性的社会一体化之维护相联系;合法化证明合法性要求是好的,即表明现存(或被推荐)的制度如何,以及为什么适合通过这样一种方式。国家合法性并非自然生成的,它在很大程度上是自觉努力的结果,没有合法化的过程,合法性很难保证。在不求助于合法化的情况下,没有一种政治系统能够成功地保证民众的持久性忠诚,即保证其成员意志服从。

四、哈贝马斯合法性理论的意义与限度

哈贝马斯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社会科学界崭露头角,至今已在社会科学领域辛勤耕耘半个世纪,取得了许多不凡的成就,开创了不少全新的话语体系,被誉为“当代的黑格尔”,“后工业革命最伟大的哲学家”。在政治合法性理论的发展史上,哈贝马斯的政治合法性理论是极为重要的一环。由韦伯所开创,经帕森斯、阿尔蒙德、利普塞特、伊斯顿、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所继承并发扬的现代政治合法性理论传统,到哈贝马斯这里达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理论综合,学界普遍认为,哈贝马斯是现代政治合法性理论最突出的阐释者,也是对其做出贡献最大的思想家。

首先,哈贝马斯是现代合法性理论的集大成者,他把历史上的合法性理论概括为经验主义和规范主义两类,对两者的片面性进行了批判,并力图在此基础上重建他自己的合法性理论。

其次,哈贝马斯将“公共领域”和“生活世界”概念引入政治合法性问题的讨论,在全新的意义上划分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并论述了它们之间的相互关联。哈贝马斯不仅在合法性理论传统中开创了全新的话语体系,并由此拓展了合法性理论的问题域,增强了其在新的历史境遇中的解释力。

再次,哈贝马斯基于历史变迁和时代背景建构和发展政治合法性理论。哈贝马斯前期的政治合法性理论是对早期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理论反思,后期的政治合法性理论则是对晚期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的理论反思。在早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正是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市场交换体系的生成,才使得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对分离,新生的资产阶级无疑把私人财产权作为最重要的一项基本权利,把建立在私人财产所有权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发育程度视为资产阶级摆脱封建统治并建立与之抗衡的新社会制度之进程的基本标准。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私人自主领域还需要建构一个代表和维护自身利益的“公共领域”,并把其作为“全权代表”“出使”政治国家,以抵制政治国家的超强干预,规约政治国家的日常行为。基于上述背景,哈贝马斯前期的市民社会概念包括经济领域和文化领域两个层面。晚期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时代基本结束,政治国家开始对经济乃至社会进行全面干预,国家社会化和社会国家化的双向活动使得公共权力领域与私人经济领域逐渐由分离走向融合,并最终结为一体,共同侵蚀着社会文化领域,尤其是生活世界的交往领域。在此境遇中,市民社会就不再是一个主要基于市场经济体系而构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经济交往领域,成为一个主要基于文化交往而形成的社会文化领域。保障市民社会相对独立性的主导力量已经不再是建立在市场交换基础上的私人财产所有权,而是建立在人们文化交往基础上的文化创生与抵御能力。哈贝马斯的前、后期政治合法性理论的转变正是对这种历史变迁的理论反映。

最后,哈贝马斯重新诊断了现代性的症候,激进民主成为他的政治理想,市民社会则成为民主的生成领域。哈贝马斯认为,现代性病症的症结主要在于系统的工具理性对生活世界的交往理性的越位,现代性的出路在于恢复交往理性在生活世界中应有的基础地位和作用,重建生活世界是激进民主或资本主义民主的基石。哈贝马斯对社会批判方法进行普遍语用学的改造,交往行为理论是普遍语用学在社会生活领域的运用。他把西方代议制民主理解为交往理性在市民社会领域中的制度化,并旨在建立一种既忠实于人类解放,又避免传统社会主义革命乌托邦的民主政治理论。

哈贝马斯的政治合法性理论从多个维度剖析和把握了当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生活,取得了许多独创性的成果,其理论本身也存在着限度:

其一,哈贝马斯将现代社会生活内在紧张的根源理解为系统与生活世界的张力,生活世界被还原为相互理解的交往活动,交往活动又取决于普遍语用学,经此推论,语言最终成了生活世界的基础,成了民主的保障。正如佩里?安德森所说,当语言在德里达等人那里像一匹桀骜不驯的烈马“践踏意义、蹂躏真理、损害道德与政治,并抹去历史时,哈贝马斯则利用语言使历史恢复秩序,人类恢复尊严,保证了道德的基础,培养了民主要素”。哈贝马斯对语言功能的强调有其积极意义,但力图借助语言来重建生活世界和市民社会,始终给人如履薄冰之感,语言恐怕难以承受如此之重。把民主乃至人类解放的希望寄于语言之上,离相对主义的深渊也不过一步之遥。

其二,哈贝马斯追求资本主义制度下市民社会的完全独立,并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互关系仅理解为一种二元对立关系。实践表明,资本主义制度下市民社会不可能完全独立于政治国家,充其量只能获致一种相对独立地位,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任何一个市民社会都有可能被任何一个国家所创造、支持、操纵和镇压,并有可能被误导,离开政治权力的中心”。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互关系也不仅是一种二元对立,两者间可建立起良性互动机制,以促进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两者功能完善及其相互规约。

其三,哈贝马斯的政治合法性理论在本质上是属于资产阶级自由主义传统的。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提升资本主义国家的合法性基础,以维护和巩固其长期统治,他倾心构造的话语民主理论实际上削弱了其理论自身的批判意义。他对市民社会作了抽象的阶级中立的理解,事实上市民社会不可能成为超阶级的交往领域,其中必然渗透着权力、地位和财富不平等的影子,也不能寄希望于通过生活世界的重建,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市民社会能够完全超脱于社会的阶级结构,成为人们相互理解、平等协商和自由辩论的场所。

参考文献

[1][德]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M].郭官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王晓珏,刘北城,宋伟杰译.北京:学林出版社,1999

[3][德]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M].刘北成,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4][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M].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5]李佃来.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探讨[J].哲学研究.2004(6)

[6][德]胡塞尔.欧洲科学危机与超验现象学[M].张庆熊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

[7][英]奥斯维特,哈贝马斯[M].沈亚力译.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

[8][德]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论功能主义理论批判:第2卷[M].洪佩郁,蔺青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

[9]汪行福.走出时代的困境――哈贝马斯对现代性的反思[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

[10][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M].张博树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

[11]陈炳辉.试析哈贝马斯的重建性的合法性理论兼与胡伟同志商榷[J].政治学研究.1998(2)

[12]陈红桂.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评析[J].教学与研究.2004(8)

[13]汪行福.走向话语民主之路[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

[14][英]佩里・安德森.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M].余文烈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89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范文4

作者何增科,1965年生,政治学博士,中共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副研究员。

“市民社会”这一概念来自西方,其含义曾几经变迁。笔者拟从思想史的角度对这一概念的历史演变过程作一番考察,并就其内涵、外延及基本要素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传统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

在古典市民社会理论中,“市民社会”、“政治社会”、“文明社会”三者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分。“civil society”一词既可译为市民社会,又可译为公民社会,还可译为文明社会,它本身也包含有这样三重意思。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往往同时在上述三重意思上使用,“市民社会”的概念。

城市的出现是古希腊罗马从野蛮走向文明、从部落制度走向国家的标志,也是它们区别于周围野蛮民族的标志。古希腊罗马学者往往用“市民社会”概念描述城市或城邦的生活状况。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首先提出了“politike koinonia”(political society/community)的概念(打丁文译为“societas civilis”)。“politike koinonia”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是指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具体来说是指“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1。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城邦的形成要晚于家庭和村落这两种共同体,但它在道德上却是最高的共同体,只有在这种共同体中人们才有可能过上最美好的生活。城邦是由自由和平等的公民构成的共同体,公民享有参加政治共同体各种活动的基本权利。但是,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享有上述权利者只限于具有同等地位的少数人,奴隶、妇女、外邦人是被排除在外的。亚里士多德奠定了古典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

古罗马政治理论家西塞罗在公元前一世纪明确了传统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的含义。根据安东尼.布莱克在《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中的解释,在西塞罗那里,市民社会“不仅指单个国家(特别是共和国——笔者注),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西塞罗是同时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和文明社会三重意思上使用这一概念的理论家中的最典型的代表。在西塞罗看来,市民社会作为一种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与野蛮人的社会或野蛮状态有着重要的区别。首先,它作为一种城市文明,有着自己的都市文化、工商业生活等;其次,它作为一种政治文明,有着自己的法律和政府,这些都是人民的共同财产,共和国乃是“人民的事业”;最后,它是一个道德的集体,其目的在于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它用道德的纽带把人们联系起来。

随着基督教在罗马帝国中的力量日渐强大,政治思想家们的注意力逐渐从研究作为一种文明社会的城邦或共和国转向研究教会与国家的关系,试图解决这二者各自的权限问题。教会理论家和帝国理论家分别为教会和王国所应拥有的权力进行论证,原来用于描述城邦或共和国生活状况的市民社会概念就被弃而不用了。直到公元13世纪,这种状况才发生变化。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被译为拉丁文(始于公元12世纪)后不久,教会理论家和帝国理论家都开始从亚里士多德的市民社会(在亚氏处意为政治社会或政治共同体)思想中寻找理论武器。托马斯.阿奎那这位神学大师也求助于亚里士多德的有关思想为教皇的统治权辩护,尽管亚里士多德原来具有强烈的世俗主义倾向。托马斯.阿奎那首先承认国家是由于人们天然地要过社会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但同时又认为人和人性都是上帝的创造物,因此上帝才是国家权威的真正来源。阿奎那也承认国家或政治社会的目的是引导公民实现最美好的生活,但他接着指出,最美好的生活不仅包括物质上的丰裕、和平与安宁,而且也包括与上帝共享天伦之乐,而这一点只有通过神权的高扬才能做到。阿奎那就是这样把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加以改造,来为教权高于政权的观点辩护。公元14世纪,一些为国王辩护的思想家(如巴黎的约翰和帕度亚的马西略)也开始从亚里士多德的市民社会思想中寻找理论依据。他们继承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坚持认为政治共同体或国家乃是一种自给自足的社会,它既能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又能满足人们的伦理需要。他们认为国家的权力不需要教会批准,单凭它在道德上的利益就能证明其正当性。他们据此坚持国家对世俗事物的全权,反对教会拥有强制性权力和侵犯世俗权力。总之,14世纪的人们所重新使用的市民社会一词,主要是指政治社会或城邦国家,其内容并没有超出亚里士多德以及西塞罗赋予此词的含义。

公元17世纪至18世纪,当一些契约论思想家(如洛克、卢梭、康德等人)反对为专制王权提供理论依据的君权神授思想时,市民社会概念再次受到重视。在这些契约论思想家那里,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乃是同义词,与此相对应的则是自然状态或自然社会。他们所说的自然状态实际上是一种无政府状态,自然社会实际上是一种前国家社会,他们认为人类最初曾处于这种状态或社会之中。契约论思想家们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和评价大不相同,但一致认为自然状态或自然社会由于有着自身不可克服的种种弊端(如缺乏和平、安全、人身保障等等)必然要过渡到市民社会或政治社会,而这种过渡是通过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们用订立社会契约的方式自愿让渡自己的部分或全部权利给国家以换得后者的保护而完成的。就这样,契约论思想家摧毁了君权神授说,把政府权威的来源从上帝那里转到了民众那里。洛克、卢梭等人还进而提出了人民理论以反对霍布斯等人坚持的君主享有绝对权力的观点。在契约论思想家那里,市民社会理论成为反对君权神授思想的重要理论武器。

总之,在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那里,市民社会概念的使用呈现出以下三个特征。首先,他们对这一概念的使用具有强烈的道德判断意味。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往往有意无意地坚持文明状态或文明社会一野蛮社会(契约论思想家称之为自然状态或自然社会)的二分法。在他们看来,处于野蛮状态之中的人们,由于只有家庭、村落乃至部落这样的社会共同体而没有政治共同体,因此无法过上快乐而有道德的生活。只有当人们自愿组成政治共同体时才能过上最美好的生活。政治共同体的表现表明人类理性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首要标志。其次,他们往往在政治社会的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的概念。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承认在市民社会中存在着家庭、私有财产、工商业生活等,但他们认为这不构成市民社会的主要特征,因为这些要素在野蛮社会或自然社会中也同样存在。市民社会的主要特征在于它拥有政府和法律这样一些政治文明因素,它也因此而被称为文明社会。最后,他们所讲的政治社会乃是一种公民社会,这是建立在共和政体基础上的一种社会。如前所述,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的政治社会概念是用来描述古希腊城邦或罗马共和国的生活状况的,这种城邦或共和国都是以共和政体为基础的。中世纪思想家所用的市民社会概念是指城市国家,它也是以共和政体为基础的。契约论思想家把父系权威及其体现专制王权归入自然状态或自然社会之列,认为政治社会是建立在共和政体基础上的。在共和政体中,政府的权威来自民众的同意,政府的目的是保障民众过上幸福的生活。在以共和政体为基础的社会中,个人只有作为公民而存在,只有参加到政治共同体的生活中去才有意义。在他们看来,公民角色在道德上要高于个人在家庭中扮演的角色,个人所参加的政治生活也要高于个人的工商业生活,因为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人首先是一种政治动物和社会动物。基于以上原因,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往往把政治社会与公民社会等同起来。

二、现代市民社会概念的提出和完善

现代市民社会理论坚持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分法,强调市民社会系由非政治性的社会所组成。这种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主要是由黑格尔提出并由马克思加以完善的。但在他们之前,已有不少理论家认识到了国家和社会的区别并据此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思想,在客观上为市民社会理论的创建作了有益的准备。

现代市民社会概念是对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相分离的现实的反映,而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则是近代欧洲的产物。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旧的市民社会直接地具有政治意义和政治效能,而中世纪则成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同一的顶峰,“中世纪的精神可以表述如下: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因为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2。16世纪以后,随着民族国家的出现和君主专制政体的建立,市民等级在王权的保护下获得了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自由,私人领域的独立开始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发离过程。然而在君主专制制度下,不受限制的王权对工商业经营和私人领域的侵犯又必然妨碍市民社会的顺利发展。18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了君主专制制度,确立了代议制民主原则,为私人领域的独立存在和工商业活动的自由发展提供了法律上和制度上的保障,极大地促进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过程。尽管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过程从16世纪就已开始,但直到18世纪,一些思想家才认识到国家和社会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颇有价值的观点。柯亨和阿拉托在《市民社会与政治理论》一书中指出了这些思想家的贡献。他们指出,洛克虽然已经模糊地意识到政府和社会的区别,但未作进一步的区分。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和伏尔泰明确地区分了政府和社会,并期望二者的分离。他们强调社会乃是形式上平等、自由的个人的权利的唯一的源泉。随后,托马斯.潘恩,以及《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的起草者们更是把个人主义的、平等的社会与政府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他们主张天赋人权不可剥夺,它包括自由、财产、安全、追求幸福以及反抗压迫等种种权利。他们认为成立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这些人权的实现,当政府的行为损害了这些基本人权时,人们就有权起来变更政府。英国学者福格森、休谟、斯密仍在文明社会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的概念,但他们将物质的文明化引入市民社会的概念中,使市民社会的概念具有了经济内容。德国学者康德特别是费希特则将国家和社会明确区分开来,同时将社会理解为个人主义的和普遍性的术语。这些思想家无疑应被视为现代市民社会概念的理论先驱。

黑格尔在吸收上述思想家的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明确地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区分开来,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法哲法原理》(1821年)是黑格尔关于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的代表作。根据他在这本书中的论述,可以将其市民社会概念定义为: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这一概念包括如下内容:

首先,具体的、特殊的个人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基本要素,个人乃是权利主体和道德意识主体。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3,这种联合的使命正是为了保证和保护所有权和个人自由,因此具体的、特殊的个人,他们的利益和需要,他们的权利和自由便成为市民社会的最终目的。

其次,自治性团体(同业公会等)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另一个要素,它是将个人与国家、私人利益与普遍利益联结起来的中介,它有助于克服个人主义,培养公共精神。如果说国家代表着普遍的利益,个人追求的是私人的利益,那么自治性团体维护的则是特殊的利益(黑格尔有时称之为特殊的公共利益)。与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相对而言,维护特殊利益的自治性团体理所当然构成市民社会的一个基本要素。第三,“需要的体系”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主要内容。按照黑格尔的观点,多样化的个人需要可以分为三类:直接的或自然的需要、观念的精神需要以及把二者联系起来的社会需要。满足前两种需要的手段是生产劳动(它本身也是一种实践教育)和理论教育。由于劳动的分工等因素,在生产和交换过程中形成了等级的差别,各个等级乃是具有相同社会地位的人们构成的普遍性集团。各个个人则由于财富和技能的不平等而分属于不同的等级。在黑格尔看来,等级作为一种社会共同体把人们联系起来,个人在等级中才具有其权利、功绩和尊严,从而满足其社会需要。

第四,在市民社会中伦理精神还处于特殊性的阶段,因而必须要由警察(在黑格尔用语中指广义的内务行政或公共权威)和法院使用强制性力量从外部建立起秩序。诚然,黑格尔承认“每一个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的4,但是他认为在市民社会殊性和普遍性原则是“各自独立的,所以从分解的观点看”,“这种统一不是伦理性的统一,正因为如此,它不是作为自由、而是作为必然性而存在的,因为特殊的东西必然要把自己提高到普遍性的形式,并在这种形式中寻找而获得它的生存”5。在市民社会中,特殊性获得了全面发展和伸张的权利,另一方面特殊性本身是没有节制的,没有尺度的,如果听任其独立发展,势必会导致道德沦丧和社会混乱,从而使市民社会处于瘫痪状态,因此国家的干预便成为必不可少的了。市民社会需要通过司法机关来消除对所有权和人身的侵害,需要通过警察制止各种可能损害他人的不法行为,保证个人的生活和福利(如举办济贫事业、举办公共教育、举办医疗卫生保健事业、保护消费者的权利),监督和管理市民社会中产生的各种普遍事务和公益设施,等等。正因为上述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关对维护市民社会的生存和秩序是必不可少的,所以黑格尔把它归入市民社会的构成环节之中。

第五,作为普遍性原则之体现者的国家乃是伦理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法规和利益都必须从属于它。黑格尔指出,国家和市民社会作为伦理性的实体,其组织原则是不同的,市民社会以个人利益为其结合的最后目的,而国家则是以结合本身、以普遍利益为目的的。同时,在国家的普遍利益中不仅不排斥个人的特殊利益、个人的权利,反而通过把它们过渡到普遍物的形式而保证其充分发展。另一方面,国家作为一种伦理精神的体现者倡导普遍性原则,个人在国家生活中获得普遍性意识,从而自觉地认识和追求普遍物,并把普遍物作为其最终目的而进行活动。这样经过家庭和市民社会阶段,个人最终在国家中获得了意志自由,而这种自由正是理性的绝对目的。基于以上两点,黑格尔认为国家在伦理上包含了家庭和市民社会,同时又高于它们。黑格尔是比较完整地、系统地提出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的第一人,他基本上阐明了现代市民社会的主要特征。但是,由于黑格尔是从伦理精神的角度而不是从现实的角度来考察市民社会的,他的市民社会概念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很大的缺陷。首先,他认为家庭属于伦理精神发展的单一性阶段,故应排斥在市民社会之外。实际上,家庭作为“私人利益体系”的一个要素,本应包括在市民社会之中。其次,他认为市民社会属于伦理精神发展的特殊性阶段,对这种特殊性所表现出来的非理性方面的过分强调使他把司法制度和警察等政治国家的机构包括在市民社会之中。最后,他认为国家属于伦理精神发展的普遍性阶段,对代表普遍性原则的国家的合理性的过分强调和理想化描述使他得出了家庭和市民社会从属于国家的结论。

马克思吸收了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合理内核,纠正了其缺陷,进一步完善了这一概念。他认为市民社会乃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包括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实质上是一种“非政治性的社会”)。像黑格尔一样,马克思也承认个人乃是市民社会活动的基础,他也强调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即市民社会的组织的重要性。如同在“需要的体系”中一样,马克思的“私人利益体系”中也包括了阶级关系的领域(经济结构)、社会关系的领域(社会结构,其中最重要的是阶级关系或阶级结构)以及文化一意识形态关系的领域(意识形态结构)。马克思把上述要素作为他的市民社会理论的出发点,由此而创建了自己的市民社会理论。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相互关系角度来把握市民社会的发展演变规律。马克思认为,在阶级社会中,随着阶级利益之分化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而产生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随着阶级社会的消失,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也将一道消失。同时,在阶级社会中,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他指出,在旧的市民社会中,特别是在中世纪的市民社会中,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是同一的,也就是说这种市民社会直接地具有政治性质。“中世纪的精神可以表述如下: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因为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6。在专制权力所依靠的封建主义社会中,市民社会淹没于政治国家之中,个人淹没于等级、公会行帮、特权的包围之中。以法国大革命为典型的政治革命,把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解放出来,消灭了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从而完成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过程。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表现出了现代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真正的相互关系。当然,在马克思看来,仅有政治解放还是不够的,因为它并没有废除私有财产等因素,只有实现了社会解放,人类才能真正解放。

第二,精辟地分析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分离的政治意义。马克思首先指出了政治制度发展的动力,“政治制度本身只有在私人领域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才能发展。在商业和地产还不自由、还没有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也就不会有政治制度(指现代政治制度——笔者注)”?7。如前所述,在中世纪一切私人领域都具有政治性质,政治也是私人领域的特性。在亚洲的专制制度中,政治国家只是一个人的独断独行,政治国家同市民社会一样都是专制王权的奴隶。马克思接着指出,当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或专制权力的束缚中挣掊出来获得独立存在的时候(这是通过政治革命实现的),代议制民主就获得了坚实的基础。他从三个方面说明了这种分离的意义8。1)它使等级制转变为代表制。在市民社会失去政治性质而变成纯粹私人生活领域之后,国家事务也提升为普遍事务即人民的事务而不再是少数人的特权,人民在政治上获得了平等的地位。代表制正是这种政治平等的直接表现。这是因为公民在政治上平等意味着他们都享有参与政治共同体的权利,但这种参与不是直接参与而是通过选举代表(议员)的方式来参与。马克思称选举是市民社会最重要的政治利益显然是有道理的,因为它是“真正的市民社会对立法权的市民社会、对代表要素的真正关系”9。 2)它使权力的分立成为必要。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分离的情况下,市民社会须通过立法权的机关(它其实也是一种代表权机关)来参与政治国家的事务,政治国家则要通过执行权的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来干预市民社会的事务。前者要通过立法机关实现自己特殊的私人利益,后者则要通过行政及司法机关维护普遍的共同的利益。要完成上述任务,只有建立起权力分立的体制才能达到目的。3)它确立了人权和公民权的原则。在专制权力和旧的市民社会(封建主义的社会)之下,个人只是实现政治目的和社会目的的手段。而“现代的市民社会是彻底实现了的个人主义原则,个人的生存是最终目的;活动、劳动、内容等等都不过是手段而已”10。不仅如此,“这种人,市民社会的成员(独立的、单个的人——笔者注),就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前提。国家通过人权承认的正是这样的人”11。这种独立的个人成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共同目的,人权和公民权正是人的目的性的具体体现和法律保障。所谓人权,正是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个人的各项权利(自由、平等、财产、安全等)。所谓公民权,则是作为政治国家的成员(公民)的个人的权利即参加政治共同体的权利。

第三,指出了在市民社会诸领域中“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或经济关系的领域具有决定性意义。马克思认为在“需要的体系”中,个人的物质利益、物质需要居于首要的地位,其他利益和需要都是以它的满足为前提的。为了满足这种物质利益和需要,人们必须从事一定的物质生产活动(包括工商业活动)。同时,人们并不是孤立地从事物质生产活动的,他们必然要在生产和交换中结成一定的关系即经济关系或交往形式(“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物质生产活动及与之相联系的物质交往形式构成其他一切历史活动(政治活动、文化活动、社会活动)和其他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对此他曾有过精彩论述:“这种历史观(唯物主义历史观——笔者注)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来考察现实的生产过程,并把与该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然后必须在国家生活的范围内描述市民社会的活动,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意识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并在这个基础上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这样做当然就能够完整地描述全部过程(因而也就能够描述这个过程的各个不同方面之间的相互作用)了”13。由于在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中,物质交往形式或经济关系的领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所以善于抓住事物实质的马克思就把它直接称为市民社会。但是,物质交往形式毕竟只是市民社会中一个具有实质性意义的领域,而并非唯一的领域,所以这一界定只是对市民社会实质的说明,而不应被看作是马克思为“市民社会”所下的完整定义。

随后的学者基本上沿袭了黑格尔特别是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概念的用法,并开始深入研究市民社会理论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三、市民社会概念在当代西方的新发展

当代西方一些学者如柯亨、阿拉托等人提出国家一经济一市民社会的三分法来代替国家一市民社会的二分法。他们主张把经济领域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认为市民社会主要应该由社会和文化领域构成,同时强调它的社会整合功能和文化传播与再生产功能。上述观点代表着当代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主流,反映了20世纪以来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研究重心的转移。对市民社会概念的这种新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主要有帕森斯、葛兰西、哈贝马斯以及柯亨和阿拉托等人。

18、19世纪的自由主义政治学家主要是从个人主义的立场出发来阐明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并试图界定国家活动的范围和个人自由的限度;而当时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则从对“看不见的手”(即市场)的充分信任出发来考察国家与市场、企业的关系,并力主国家执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但是,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显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市民社会的内容也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市场、企业等纯经济的东西。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塔尔科斯.帕森斯为市民社会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他认识到了社会从传统向现代转变过程中,由社会共同体(social community)执行的社会整合功能对整个社会系统生存和持续的重要性。他在《社会体系》(1951年)、《经济与社会》(1956年)等著作中将现代社会划分为四个子系统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子系统,并把市民社会主要理解为社会子系统(或社会共同体),它的主要功能是将文化价值加以制度化来达到社会整合的目的。社会子系统的基本要素是不同于经济组织和官僚机构的组织模式——社团或协会(association),它强调成员的自愿加入、彼此平等和决策的程序化。社会子系统主要是通过各种社团或协会来完成社会整合的任务的。在社团或协会中,通过社会化机制和社团控制机制(如人际制裁和仪式活动等),个人将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把现行的文化价值观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接受下来。帕森斯强调社会子系统所执行的整合功能已成为整个社会体系得以均衡发展的关键。在这里,帕森斯和马克思有着重大的区别。马克思关心的是社会变革特别是革命性变革的问题,因而他把社会结构中人们之分裂为不同的阶级及各阶级之间的矛盾、冲突与斗争视为历史变革的直接动力;帕森斯关心的则是系统的存续问题,因而他把社会共同体中各种社团或协会视为社会整合的主要机构。

马克思之后的一些马克思主义者在阐发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和国家理论时,出现了两种理论上的偏颇或错误。一种是将市民社会与经济关系的领域等同起来,把经济因素视为历史发展中唯一起作用的因素;另一种是将国家等同于机关或强制性机器,片面地强调国家的暴力职能。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著名代表安东尼奥.葛兰西(意共前领导人,1891-1937年)在其代表作《狱中札记》中试图同时纠正这两种偏颇,对市民社会概念的重新理解是这种努力的一个组成部分。葛兰西主要是从文化传播的角度界定市民社会的。他认为市民社会是制定和传播意识形态特别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各种私人的或民间的机构之总称,包括教会、学校、新闻舆论机关、文化学术团体、工会、政党等。市民社会在葛兰西那里主要是指文化一意识形态关系的领域,这一领域乃是统治阶级实现“文化领域导权”(cultural hegemony,又译“文化霸权”)和革命阶级建立对立的“文化领导权”的主要领域。

在对市民社会概念重新界定的基础上,葛兰西批判了上述两种错误观点。首先,他认为不能仅仅用经济事实来说明人类历史,为了阐明历史因果关系还必须对一切精神的和实践的活动进行深入广泛的研究。他指出,在重大的历史政治行动中,经济因素只是间接地起作用,现代君主(即政党)能否夺取市民社会的文化领导权,组织起“历史联合体”(即阶级的联盟)的集体意志至关重要。他认为历史发展的辩证法恰好就在于“从纯粹经济的(或感情的-利已主义的)因素向道德-政治的因素的过渡,也就是向更高地改造基础为人们意识中的上层建筑过渡”14。其次,葛兰西反对把国家等同于机关或强制性机器(他称之为政治社会),也反对把国家职能仅仅归结为暴力职能。他认为国家是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的统一体,并且特别强调国家的伦理或文化职能。他指出:“每个国家都是伦理的,因为它的最重要的职能之一是指广大居民群众提高到符合生产力发展需要从而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一定的文化和道德水平(或型式)”15。虽然每个国家都有伦理的职能,但在市民社会尚未得到充分发展之时,政治社会以执行暴力职能为主,伦理职能还处于很次要的地位,像沙皇俄国等东方落后国家就是这样。而在西方国家,市民社会作为统治阶级的私人机构得到高度的发展,它通过自己的舆论活动和教育活动使广大居民群众接受了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从而把自己的政治统治建立在广大群众的“同意”的基础上。有鉴于此,葛兰西认为西方发达国家已发展成为“完整的国家”(integral state),市民社会成为国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帕森斯和葛兰西分别研究了市民社会中的社会子系统和文化子系统的运行机制和功能。j.哈贝马斯这位当代德国最有影响的思想家在综合各家理论的基础上将市民社会理论向前推进一大步,他对市民社会概念在当代的新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哈贝马斯在其早斯著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换》(1962年)及随后的著作《合法性危机》(1973年)中,精辟地分析了市民社会在当代西方所发生的重大变化及其后果。

首先,他分析了市民社会特别是其中的“公共领域”的产生发展过程及其功能。哈贝马斯认为,市民社会是一种独立于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它包括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其中私人领域是指由市场对生产过程加以调节的经济子系统,“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则是由各种非官方的组织或机构构成的私人有机体,它包括团体、俱乐部、党派、沙龙、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共领域实际上是社会文化生活领域,它为人们提供了讨论和争论有关公众利益事务的场所或论坛,在这里理智的辩论占主导地位。哈贝马斯关注的主要是公共领域。他认为公共领域出现于18世纪,其原因在于市场的扩张和个人从封建桎梏下解放出来,人们的政治热情空前高涨。公共领域的发展起到双重作用,一是促进了社会整合和群体的认同,人们在这里找到了社会生活的意义和价值;二是为国家和政治子系统奠定了合法性基础,因为在参与政治讨论过程中人们认可了政治秩序的价值。

其次,他分析了市民社会的结构在当生的重大变化。哈氏指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国家权力的膨胀和商业化原则的盛行,市民社会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变化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政治子系统和经济子系统从分离走向结合16。为了克服经济危机,国家重新进入再生产过程,经济子系统不再作为独立于国家的私人领域而存在。第二,公共领域受到商业化原则的侵蚀。随着商业化原则对社会文化生活领域的渗透,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把追求商业利益摆在了首位,大众文化变得低级庸俗。第三,技术统治论意识的扩张压制了公共领域的自由讨论。进入本世纪后,国家权力膨胀起来,官僚机构力图把各种政治问题限定为只能由专家来解决的纯技术问题,反对交由公从去讨论和争论,公共领域日益萎缩。最后,哈贝马斯阐述了上述变化的严重后果。这种后果也有三个方面:第一,它使国家成为各种矛盾、冲突和斗争的中心,国家所承受的来自民众的压力空前增大;第二,它使大众文化失去了阐明社会生活的意义和价值的作用,人们因之变得孤独、冷漠而出现了“动机危机”;第三,由于人们日益远离政治讨论和政治事务,政治子系统失去其合法性基础而出现了“合法性危机”。哈贝马斯认为,解决上述危机的根本出路在于公共领域挣脱商业化和技术统治论的影响,而获得复兴。

如果说哈贝马斯的早期著作着重人历史角度分析市民社会特别是公共领域的发展演变过程及其后果,那么他的后期著作则转向了研究“理想的生活世界”的建构问题。在其后期著作《交往行为理论》(1981年)中,哈贝马斯提出了“系统世界”(system world)和“生活世界”(life world)的概念作为其分析框架的基础。系统世界是指社会运行的系统过程,它包括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这两个方面。系统世界的运行遵循的是权力和金钱的逻辑,人们在系统世界的行为受这一逻辑的支配。生活世界是指由“文化传播和语言组织起来的解释性范式的贮存”17,它包括文化、社会、人格三方面的“解释性范式”。人们在生活世界中的行为是以相互理解为目的的,哈贝马斯称之为“交往行为”(communicateve action,又译“沟通行动”)。生活世界构成人们交往行为的背景性知识体系,同时在交往行为中又被不断地再生产出来。具体说来,人们在交往行为中所达到的相互理解、协调互动和社会化促成了文化的再生产、社会的整合和人格的形成。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生活世界主要属于社会文化系统,交往行为主要发生在公共领域即社会文化生活领域。生活世界和系统世界遵循的是不同的逻辑,因而在它们分化之初就存在矛盾。在当代西方国家,由于系统世界对生活世界的侵蚀,追求金钱和权力的行为取代了以相互理解为目的的交往行为,其结果是生活世界的再生产出现了深刻的危机,从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整合程度(“动机危机”和“合法性危机”都是社会整合出现问题的具体表现)。为了恢复系统世界和生活世界的平衡,建构一个“理想的生活世界”(可以根据文化再生产、社会整合以及人格发展这三项指标的实现情况来衡量(哈贝马斯主张重建“非政治化的公共领域”,使社会文化系统摆脱政治化和商业化影响而获得独立发展。不仅如此,他还主张使交往行为及其所遵循的原则扩展到系统世界的领域中去,使人们重新发现生活的和价值。

哈贝马斯将“生活世界”的概念引进了市民社会的讨论,这在当代西方学术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两位美国政治学家柯亨和阿拉托在《市民社会与政治理论》(1989年)一书中,以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概念为基础建立起了自己的市民社会理论。他们认为市民社会主要是由生活世界的机构或制度组成的。具体说来,它是“介于经济和国家之间的社会相互作用的一个领域,由私人的领域(特别是家庭)、团体的领域(特别是自愿性的社团)、社会运动及大众沟通形式组成”18。按照柯亨和阿拉托的观点,私人领域乃是个人自我发展和道德选择的领域,不应受到外界干扰。非正式性团体和自愿性的社团以及文化机构和大众传播媒介构成了现代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它们不同于经济社会和政治社会的组织(后者以追求金钱和权力为目的),公共领域活动的目的在于进行规范性的整合和开放的交往。社会运动则是以捍卫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自主发展的合法权利不受经济系统和国家的侵犯为目标的。柯亨和阿拉托认为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分法已经过时,主张采取市民社会-经济-国家的三分法,因为经济系统已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构成了一个独立的领域。他们对以国家为中心和以经济为中心的研究模式,主张采用以社会为中心的研究模式,三分法就是服务于这一目的的。柯亨和阿托拉认为,解决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存在的种种问题的希望在于市民社会的重建,实现现代乌托邦理想——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实现民主、自由、平等、团结、公正的理想的希望也在于此。如果说现代市民社会理论是以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这一事实为出发点的的话,那么当代西方市民社会理论则是以经济系统和社会文化系统的分离为基础的。当代市民社会理论以社会文化系统为研究对象,它强调社会文化系统在整个社会再生产以及革命性变革中所具有的作用或功能,强调要把它从国家(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的控制或影响下解放出来。这一切无疑都是正确的,而且也有其积极。但是,当代西方市民社会理论也存在着严重缺陷。它不是把经济和社会文化系统的分离看作是市民社会内部结构分化的表现,而是看作经济系统从市民社会中分化出去的表现。这样,经济系统在历史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就变得模糊不清了,人们看到的只是由社会文化系统构成的市民社会的作用。同时,这一理论不是致力于客观地研究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以及经济系统和社会文化系统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客观关系,而是以市民社会(或社会文化系统)为中心,片面地强调社会文化系统的功能(诸如社会整合、文化传播、为国家提供合法性基础等),把来自国家和经济系统的影响都看作是消极的。例如,哈贝马斯等人把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危机主要归结为动机危机与合法性危机(他认为经济危机与合理性危机已退居次要地位);葛兰西主张西方无产阶级革命应主要在文化-意识形态领域进行;这些观点至少是不全面的。哈贝马斯等人还把解决资本主义国家危机的希望寄托在社会文化系统摆脱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的影响而获得独立发展上。人们不禁要问:社会文化系统究竟能不能和应不应该完全摆脱政治化和商业化的影响呢?政治系统、经济系统、社会文化系统共处于一个社会之中,必然会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关键是要在它们之间建立起一种良性互动关系并保持其各自活动的独立性,而不是使社会文化系统处在真空中。

四、几点启示

(一)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是我们研究市民社会问题的一个很好的出发点,在此基础上可以吸收其它理论家关于市民社会的研究成果。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市民社会乃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包括非国家的社会生活一切领域的秩序、结构和过程。具体说来,市民社会应包括“两个层次三个领域”的内容或要素:个人或私人层次,它是市民社会的主体和目的所在;团体或组织(应含经济组织)层次,它是市民社会活动的一个基本单位;经济生活领域,它以满足人们的物质利益和需要为目的;社会生活领域,它以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或交往需要为目的;文化生活领域,它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为目的。在从事满足自己利益和需要的活动的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必然会结成一定的关系,这就是经济关系(经济结构)、社会关系(社会结构)和文化-意识形态关系(意识形态结构),它们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本结构。这些结构的作用或功能在于保证物质的再生产、社会的整合和文化的再生产以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方式顺利进行。对市民社会诸领域的结构、功能和活动过程进行深入的、具体的分析,乃是市民社会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内容。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范文5

关键词:深化改革;国家治理;国家治理体系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4)01-0037-0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在中国现代化历史进程中是巨大的进步。本文试图通过对国家治理的学理研究,结合我国国家治理存在的问题,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行解读。

一、国家治理相关概念解读

(一)治理。治理是一个常用概念,如市场治理、经济治理、社会综合治理、环境治理、大气污染治理、河流治理等。治理也是一个学术用语,如近年来学界比较流行的全球治理、没有政府的治理、公共治理、善治、现代治理、危机治理等。不论是常用概念,还是学术用语,在一般意义上,都可以把治理理解为人们按照一定的目标或价值而对人、事、物进行的控制、管理活动。《现代汉语词典》对治理的解释阐明扼要:一是统治、管理,二是处理。可见,治理既包括统治的意思,也包括管理的意思,但治理既不等同于统治,也不等同于管理。统治是人们通过强制力而进行的自上而下的控制活动,管理则是人们运用一定的规则而进行的相互间平等的组织、协调活动。治理既包含一定的强制力,也包含一定的非强制力,是介于统治与管理之间的一种行为或活动。

从学理上讲,任何治理活动至少要考虑四个问题:一是谁治理;二是治理什么:三是为何治理;四是如何治理。对这些问题的理论概括,就构成了治理的基本要素,即治理主体、治理客体、治理目标和治理方式。

(二)国家治理。国家治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就广义而言,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生活在这个国家的公民,都需要进行治理。国家治理是人类治理的重要方式,在真正意义上的全球治理还不现实的今天,国家治理是最大范围、最有效的人类治理活动。广义的国家治理可以界定为国家按照某种既定的秩序和目标,对全社会的运行与发展进行自觉的、有计划的控制、协调和引导的活动。狭义的国家治理就是政治治理或者政府治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讲的国家治理应该是广义的,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社会的所有领域,即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及至个人。而政治、政府只是其中的一个层次、一个方面、一个领域。本文的国家治理概念也是广义的。

(三)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是由多领域、多层次、多主体、多中心共同作用而形成的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将国家多领域、多层次、多主体、多中心治理活动系统化,即国家不同治理领域的系统化和同一治理领域的系统化,就是国家治理体系。前者要求国家对全社会进行宏观划分,分领域进行治理,后者要求国家对某一相对独立的领域进行系统治理。

现代国家是由公民个人、社会组织、政府、企业共同组成的多领域、多层次、多主体、多中心共同体,主要有个人治理、社会治理、政府治理、企业或公司治理。因此,国家治理是多领域、多层次、多主体、多中心共同治理的结果,基于治理领域的不同,形成了对应的治理主体、治理客体、治理目标和治理方式。这就形成了一个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体系架构。

(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是指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国家治理体系适应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现代变革的本质要求而对自身进行的现代化,包括国家治理主体的现代化、治理客体的现代化、治理目标的现代化、治理方式的现代化。如政府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包括政府治理主体的现代化,即执政党、政府、公务员的现代化;政府治理客体的现代化,即公共利益的认定、维护与实现要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公共事务的管理要符合现代社会管理现代化的标准和要求;政府治理目标的现代化,即现代法理型秩序的生成与确立、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政府治理方式的现代化,即政府制定的各项制度、法律与政策及其运行体制机制的现代化。不同时代的国家,其治理的主体、客体、目标、方式各不相同。同一时代的国家,其治理体系也各不相同。

(五)国家治理能力及其现代化。国家治理能力是国家完成治理活动所必需的各种主观条件,主要是治理主体的能力。上述个人、社会、政府、企业四类主体都包括以下能力:意志力、执行力、凝聚力、发展力、创新力、变通力、沟通力、协调力、纠错力。国家治理能力直接影响国家治理的效率、水平和质量。如何提高国家治理能力,优化治理结构,实现治理绩效,是国家治理中面临的基本问题。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国家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使国家的上述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即随着社会现代化的不断发展,内涵的不断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也要不断创新、不断提高、不断健全。

二、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理想模式

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相比。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其专业化、分层化程度高,不同专业、不同领域遵循不同的治理之道。就国家治理体系而言,尽管我们很难在个人、社会、政府、市场之间划出一个十分清晰的比例界线。也找不到一个十全十美的标准模型用于指导、规范所有国家治理活动,但以下三点是可以肯定的:

一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要求个人的归个人,社会的归社会,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这体现的是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应采取不同的治理之道。

二是不同领域的相互介入,不应当是替代的、添乱的、有害的,而应当是补充的、补台的、有益的。具体而言,政府要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必要干预,以防止市场失灵或垄断的产生:市场活动中企业家以赢利为目的,但也要有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社会组织是社会自治性非政府组织,一不能赢利,二不能与政府为敌,它的合法运作和对成员行为的规范应当对政府治理和企业治理产生间接的协助作用;个人作为经济人要遵守市场经济规则谋取个人经济利益,作为政治人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合法公民,作为社会人要遵守社会认可的伦理道德与文化习俗。

三是个人、社会组织、企业、政府之间在国家治理中某些重大问题、综合性问题上应当沟通、协商、协调、合作。这体现了多中心治理的突出特点,即合作、协作。

如果能够满足这三个方面的要求,也就达到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理想境界。至于不同国家如何分配个人、社会组织、企业、政府之间的空间比例,则依社会形态、发展阶段、历史文化传统、国民素养与习惯等因国而异,不能简单模仿。照抄照搬。

三、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同改革开放以来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领域的改革,其实也就是不断调整、理顺、完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过程,只是由于这个问题太复杂,涉及面太广,因此我们虽然触动了一些问题,但关键领域至今没有发生实质性变革,期间还存在着不断反复和来回震荡,形成了一些人所谓“这是最好的时期,也是最坏的时期”的评价。如何按照现代国家治理要求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成为改革开放中具有顶层设计意义的战略性考量,这就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主要原因。

认真分析我国现有国家治理体系,可以发现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按照现代国家治理要求理顺国家与社会(包括社会中的个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具体表现为:

(一)政府管得太多、太死。目前我国政府是由传统计划经济年代的“全能政府”转变而来的,因此总是有一种抓权扩权的冲动。随着改革的深入,政府自觉不自觉地成为改革中的利益博弈方,与社会、个人、企业展开利益博弈,这就使政府失去了中立者、利益协调者的应有角色,产生了大量的政府职能“越位”、“错位”、“缺位”的不良现象。尽管进行了多次改革,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个人、社会、政府、市场之间的错乱关系,个人、社会、市场在政府面前都是弱者,本来归个人的归政府,归社会的归政府,归市场的也归政府,政府管得太多、太死,个人、社会、市场的创造力、活力没有有效释放出来。同时,政府各个部门又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断维护既有体制机制,维护既有利益格局,强势阻挠改革的进程,与民争利。诚然,后发式现代化国家的现代化建设需要强有力的政府和政党,但这并不是说政府和政党就要包揽一切,就要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政社不分。政府和政党的强而有力主要应当体现在制定国家发展战略规划、进行制度设计、组织力量实施、完善法治保障、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决不是自己到处插手,亲力亲为,时时事事处处在场。

(二)没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尽管党的十四大就明确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但无论是在理论认识层面还是在政策操作层面,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都还存在许多问题。从理论上讲,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但什么是基础性作用,这种作用如何体现,其实是不清晰的;在政策层面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出于发展经济的强烈愿望和政绩考评的需要,往往不考虑市场规律,不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给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带来了极大困难。如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真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是进一步深化改革必须要破解的难题。

(三)社会自治能力差,依赖政府的惯性思维和行为依然存在。国家、政府是源于社会又高于社会的公共权威性组织,国家、政府对社会的治理不等于完全替代社会的所有功能。这是现代国家、社会治理的明确界限。必须给社会以足够的自治空间,让社会按照自身的逻辑和法则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涵养。但是,在计划经济年代,国家权力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破坏了社会原有的治理结构和模式。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权力渐次退出,社会建设提上议事日程,社会组织开始复兴,社区快速发展,但从目前情况来看,社会的自治能力仍然较差,社会组织发育仍不成熟,社区也只是一个自然的社会地理空间,中国基层社会、民间社会普遍存在着对政府的惯性依赖,这无疑加大了政府治理的成本和负担。

(四)个人的社会责任、政治责任不到位。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个人既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也是国家的公民:既要成为自觉的现代社会人,也要成为自觉的现代政治人;既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也要承担一定的政治责任。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国人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现代自觉性差。在强烈追逐经济利益的大潮中,人人都变成经济动物,唯利是图,既不承担社会责任,也不承担政治责任。人的现代自觉问题当下已经成为中国向现代文明国家转型中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以上述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理论逻辑研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就会发现中央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与我们所期待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想模式很吻合。全面深化改革,就是要理顺个人、社会、政府、市场之间的关系,核心是要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最终确立政府治理、市场决定、社会自治、个人自主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真正具有顶层设计意义的战略规划,这一战略规划是在充分认清改革现状、洞察世界文明发展趋势、把握中国现代化事业大局的基础上作出的,必将对中国社会未来的改革、发展、进步起重大指导和推动作用。下面分别从政府、市场、社会、个人四个层面来看《决定》对怎样通过全面深化改革的方式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规定和要求。

(一)政府层面。一是治政,主要是推进政府体制改革,目标是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框架下建设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决定》指出:

“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二是治吏,即干部队伍改革与权力监督。《决定》指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三是治党,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确保改革取得成功。”

(二)市场层面。《决定》首次明确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具有决定性作用,要求充分激发市场活力,释放市场能量。《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由此可以断定,通过改革,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方式、政府对资源的掌控、政府的行政权限将发生深刻变化。《决定》指出:“必须积极稳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

(三)社会层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社会建设方面的表述,非常符合现代社会治理的理念和目标指向。《决定》要求:“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引导它们依法开展活动。”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范文6

“公民社会”研究的“二分法”向“三分法”的转变,以及其含义的丰富、公民与国家复杂关系的诠释表明了国内外学术界对“公民社会”概念问题研究的进展。进入21世纪,“公民社会”概念其理论建基于一种新的社会情势与时代背景。作为一种新的理论思潮,一种新的政治哲学,一种新的社会范式,“公民社会”概念研究也将在规范性与实证性的层面下不断深入。

关键词:公民社会 市民社会 公共领域 社会范式

一、

关于civil society,在当代学术语境中一般意义上被译为“公民社会”,在此之前的近现代西方历史条件下其长期也被译为“市民社会”概念。Civil society不同译名的不同表达,代表了国内外不同学者对这个词的不同理解,从政治权利的层面偏好“公民社会”的用法,从经济生活的层面偏好“市民社会”的用法。俞可平先生在《正在兴起的公民社会与治理的变迁》中认为:“公民社会,常常又被称为民间社会和市民社会,其实它们是同一个英文术语 civil society的三个不同中文译名。但这三个不同的中文称谓事实上并不是完全同义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微妙的差别。......‘公民社会’是改革开放后引入的对civil society的新译名,这是一个褒义的称谓,它强调 civil 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即对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越来越多年轻学者喜欢使用这一新的译名。不少学者实际上交叉使用公民社会和市民社会两种用法,前者强调civil 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后者着重于其社会学意义。”1

一些台湾学者(南方朔、木鱼、江讯等)将civil society译作“民间社会”,作为相对中性的的译法,并提出所谓民间社会理论,主张通过民间力量对权威统治持续不断的抗争来建立民间社会自主自律空间,从而形成一种“民间社会对抗国家”的关系架构。2但邓正来先生认为它过于边缘化,带有台湾社会发展的显著痕迹,突出强调了官民对立和台湾社会的那种自下而上的运动特征,是一个地域性的概念,不具备普遍性。3因此在本文中不再使用“民间社会”的概念,而是交相考察“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的用法及概念演变的走向。

“公民社会”概念孕生并演进于西方社会,它在不同的时代、以不同的理性结构出现在社会理论中,既体现着时代进步中社会自组织的痕迹,又印有公民个人理性建构的倾向。从描述性、价值性与分析性的“公民社会”定义出发,“公民社会”概念既被认可为一种政治口号来使用,又是一种政治哲学的规范性概念,也是一种政治社会学的解析性概念。

作为一种政治口号来命名的“公民社会”概念,是一种描述性定义。它在政治权利层面往往被用作动员公民积极主动地参予社会生活,是一种直接和具有外在目的、具体的政治口号。美国学者塞利格曼指出:作为一种具体的政治用法,不同运动和政党把它作为政治口号来使用。4在西方,市民社会被用作一个政治口号以争取公民的各种社会权利(性别平等、种族和民族平等、更好的医疗保健等),并推进共同体的事业。各种新社会运动对市民社会概念的用法即是如此。在东方,(苏联、东欧等原社会主义国家)市民社会概念被政治反对派用来同国家相对抗以争取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集会、结社自由、出版自由等)。

作为一种政治哲学的规范性概念,“公民社会”是一种伦理情境的理想模式。它是一种价值性定义。它是对社会共同体内部合理社会秩序的和谐设想,是一种社会结构的应然性设计。按美国学者塞利格曼的见解认为这是在理念、价值与信仰层面的综合使用,为人类共同体成员提供了一幅美好生活画卷。

而作为一种政治社会学的解析性概念的“公民社会”,则是在社会组织方式上的使用。它是一种分析性定义。塞利格曼指出,作为一种社会学概念的市民社会有两种宽泛的用法,第一种是在某种政治社会学的制度或组织的水平上使用。第二种是使它成为价值和信仰领域的一种现象。

20世纪90年代以前,“公民社会”的概念更多地被“市民社会”所取代。“市民社会” 概念占据了绝大多数西方思想家的文本文献。西方历史上第一本以市民社会为主题的著作------亚当.福格森的《市民社会史论》(《An Essay On the History of Civil Society》,1767年首版于英国爱丁堡)------典型地反映了西方近代历史的市民生活变迁走向。18世纪以前,针对于人类的自然状态或野蛮的部落生活,“市民社会”概念作为对立面意指人类的文明状态应运而生,它不是对应于政治社会而谈的。如果说这是一种古典的“市民社会”概念的话,那么18世纪下半叶之后的“市民社会”概念就是一种现代的诠释。正如马克思所说:“‘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十八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5

美国哲学家托马斯·卡罗瑟斯 (Tomas Carothers) 在《 市民社会》中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出现于18世纪晚期苏格兰和欧洲大陆的启蒙运动。从佩因(T.Paine)到黑格尔(G. Hegel)的众多政治理论家,将市民社会的概念发展同国家平行但分离于国家的范畴--一个市民依照自己的利益和愿望联合起来的领域。这种新思想反映了不断变化的经济现实:私有财产、市场竞争和中产阶级的勃兴。它同样产生于对自由日益普遍的要求,这一点从美国的独立革命和法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中得以体现......到19世纪中叶,当政治哲学家们将他们的注意力转向工业革命所引发的社会和政治变迁时,这一术语被渐渐替代了。

在此情境下,我们可以判断“市民社会亦称公民社会,就其一般意义而言是指社会中各个个人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是国家政治生活之外的所有社会秩序和社会过程,它通常只有在把政治国家当做自己的参照体系时才有意义。市民社会代表‘私’的领域,而政治国家则代表‘公’的领域。市民社会的显著特征在于,它是相对于政府而言的非官方的社会结构和过程,诸如各种民间组织机构、非政府机构、中介组织、社会运动等均属于市民社会的范围。”6在马克思著作的文本中所使用的“bourgeois”,成为市民社会的对应式概念。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7马克思在经济基础的物质层面上常把市民社会直接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但后来这种看法被区隔。“就其一般意义而言,诸如‘资产阶级社会’、‘经济基础’、‘生产关系’这些概念都不完全等同于‘市民社会’的概念,‘市民社会’的外延比它们要宽泛得多。”8

可见,1992年以前,越来越多的学者在一般通识的意义上采用市民社会的译名。“市民社会”成为一种广义的通行用法。而“公民社会”概念的复兴则缘起于当代自由主义的崛起。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波兰团结工会对国家集权体制的反抗与斗争运动,“公民社会”成了一个响亮的口号与纲领。他们以要求扩大公民社会自主的活动空间,反对国家对公民社会的支配与控制。新社会运动的兴起使学者看到了公民社会研究的蓬勃希望。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理论再度流行起来并成为当代西方学术研究的一个热门话题,它在西方政治家和公众中也产生了强烈的反响和共鸣。

紧随着对“Civil society”概念的深入领会,20世纪90年代后东欧及全球公民社会的兴起,公民政治参与的扩大化及民主化浪潮的深化,及凸显公民主体地位与加强对国家权力监督制约的趋势,使许多学者对采用“公民社会”的译法已形成越来越接近的共识。甘绍平在《迈进公民社会的应用伦理学》中认为:“然而,促使公民社会理念复兴运动的更为直接的导因,乃是东欧及前苏联等国家为摆脱集权式统治而进行社会转型的进程。然而尽管早在六十年代美国学者就有关于‘公民文化’的讨论,但‘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 Zivilgesellschaft)这一概念成为一个流行语词,成为学术界广为关注的一个话题,却是八十年代以后的事情。换言之,在一些发达国家公民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讲已经是一种现实的存在,但关于公民社会的描述与探讨却是后来才发生的。国际学术界之所以出现了这种情况,有两个因素不能不提及。第一是与一些东欧国家对建立公民社会,从而提高国家对矛盾与冲突的承受力、保障转型期的社会稳定的兴趣相关。为了满足这一兴趣,学界十分有必要从总体上对公民社会的特征做一番总结梳理。第二则是与公民社会自身发展的需求相关。人们开始探询:一种民主的公民社会发展到了今天,遇到了哪些问题,哪些需要进行修正,哪些需要进一步完善,从而使公民社会概念的内涵赢得丰富与深化。在这两个因素中,第二点似乎尤为重要和根本。”9

英国学者戈登.怀特在对1990年代以来“公民社会”概念的渐生并在全球地域扩张的走向作出总结时认为:“公民社会思想在任何关于民主化的讨论中都处于中心地位,因为它提出了社会力量在限定、控制国家权力并使之合法化方面所发挥作用这一主要问题”。10

尽管在中国的学术界,对“公民社会” 概念的应用,往往容易与“市民社会”的概念混合在一起。但新近的概念应用,更多的倾向于“公民社会”上。“从中国内地的研究状况来看,最近几年采用这一译名的比较普遍。而且,就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形来看,中国是一个拥有8、9亿农民的农业大国,如果采用市民社会的术语,无形中就将广大农民排斥在外。再者,就civil 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而言,本来侧重的就是公民权利和公民政治参与,所以在当下,公民社会确实是一种较好且较为普遍的译名。”11出于对“公民社会”概念的政治地理环境论判断与整全性理解,何光沪在《“公民社会”与“超越精神”》中认为:“而在现代中国城乡环境差别很大,乡村居民不被称为‘市民’的情况下,‘市民社会’一词很容易遮盖原本的政治涵义,因此应改译为‘公民社会’。毫无疑问,整个中国社会,不论城乡,都应该变为‘公民社会’,这就需要所有的中国人,不论是否‘市民’,都必须具有‘公民意识’。‘公’者,非私也。公共秩序之是否合理,的确与私人有利害关系。但是,要建立合理的公共秩序,却需要人考虑全社会的公共关系,需要摆脱短暂的私人利害考虑,走出狭隘的一己个人局限,这就是超越自我。统言之,要维护和促进每一个人的自我利益,需要建立公民社会,而要建立公民社会,又需要每一个人显示其超越自我的精神。”12

“公民社会”概念引起中国学术界的重视,这得利于自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进程,它使得高度政治化的中国社会在其外部开始渐渐地生长出一个相对独立的非政治领域,这也正是我们实证意义上客观认识到的“公民社会”雏形。邓正来先生在《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中认为,在政治层面以“公民社会”概念替代“市民社会”概念,也可以说:公民社会理念凭藉诸种摆脱集权式统治的运动以及种种“新社会运动”(new social movements)而得以复兴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公民社会话语”以后,便在另一个向度(dimension) 上依据这种知识自身所具有的相对自主的逻辑,或者说在某种意义上脱离其直接赖以的成因而逐渐形成种种新的理论研究的努力。这在理论研究领域中具体表现为相对独立的知识范式的建构。

那么“公民社会”的用法,在理性的研究视域中,它既可是一种研究方法,又可是一种分析概念。宏观上体现为它在与国家关系的把握中;微观上,体现为它在与结为社群的公民关系的应对中。从当代中国社会分殊化变迁的进程及现实判断,“公民社会”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的非政治的社会关系领域。它大致正处于“公民社会”同政治国家的分离阶段。“公民社会”在中国现实社会情境下有其特殊的意义,它的价值功能与内涵指向对于形塑兼备自由与秩序、平衡公平与效率的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用重大。

二、

考察“公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溯源,也主要围绕着西方文化语境层面进行。这也是“公民社会”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在这里,“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概念也往往被相互替换。或者说,“公民社会”概念是对“市民社会”概念在政治及公共权利范畴上可能的替换。

“公民社会”概念在词源上来自于拉丁文Civilis Societas。《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认为,拉丁文Civilis Societas的含义在公元1世纪便由西塞罗提了出来,表示一种区别于部落和乡村的城市文明共同体。13古希腊的城邦大概可算作Civilis Societas,这个概念似乎表达了一种“文明之邦”的感觉。14世纪以后,欧洲人开始越来越多地使用Civilis Societas以表示从封建体制外生长出来的商业城市文明,这继承了西塞罗的含义。紧接着,洛克在《政府论》中第一次将“公民社会”做为逻辑推演中的一个分析概念来使用。他的“公民社会”等同于其政治哲学中从自然状态经过订立契约而形成的政治社会。这是人类发展逻辑中的一个阶段,即有政治的阶段。洛克虽然已意识到社会中的政治领域与非政治领域的区,但在他的观念中,二者同属于“公民社会”。14

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政民主的发展历程来看,代表共同体权威及强制力的国家与代表公民自主性的公民社会,其关系经历了一个从相对分离直至相对融合的趋势。邓正来及J.C.亚历山大主编的《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的导论中,认为孟德斯鸩以及承继了孟氏的托克维尔设立了分立自治及相互制衡原则,以建立有利于市民社会的机制。它既指社会由政治社会予以界定,但作为政治社会的强大的君主制又受制于法治,而法治则需按分权原则独立的“中间机构”来加以捍卫。15洛克、潘恩、托克维尔等自由主义的公民社会理论家,以对“公民社会”独立存在和发展的有力论述及公共领域的启蒙运动而主张维护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依靠一个活跃的、强有力的市民社会来制衡国家权力,由此形成自由主义者的“公民社会”概念。

廖申白先生认为:“在最近十几年的中文学术文献中,公民社会的概念被使用得越来越多了。最初这个词是用来介绍国外的一些研究的。这个概念是17世纪一些西方著作家开始使用的,例如,在洛克、霍布斯的著作里面都明确使用了这个概念。公民社会产生的基础被认为是那些同国家疏离的自治的社会力量:在欧洲,这些力量包括教会、自治城市、土地贵族和独立农民;这些力量促成罗马帝国解体,并且同国王们的权力相互疏离......公民社会的更古老的源头被认为是希腊城邦社会。城邦的公民们,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和政治学著作中,不从事任何谋生的职业,他们在年轻时从事文化学习和军事训练,以便在需要战斗时奔赴战场;在中年时期,他们以轮流、抽签或竞选方式履行各种管理公共事务的责任,成为治理者和被治理者;年过中年之后,他们不再担任公职,他们从事文学、艺术、哲学的研究,成为城邦中的咨议者;在他们内部,他们平等地、民主地分享国家的权力;在他们之外的整个社会之中,他们是作为目的存在的阶级,是保持着城邦社会的智慧的阶级,其他的阶级--农民、工匠、奴隶等等,只是为城邦提供生存资源的手段。”16

方朝晖也从词源学的意义上详尽地阐述了西方学者的两种不同的市民社会观念和两种不同的理解趋势,指出现代市民社会是古希腊、罗马和中世纪的自治城市社会两种观念的融合,既是一个“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又是“国家公民”的社会,在西方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而成。17

何增科在《公民社会和第三部门研究导论》中认为:“主张社会独立于国家而存在的思想在西方有着悠久的历史,其传统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但以国家和社会的分离为基础的近代公民社会概念是在17—19世纪之间才出现的。近代公民社会理论是西欧和美国资产阶级反对专制主义国家和重商主义国家捍卫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重要武器。进入本世纪70年代以来,公民社会概念得到复活。起初它主要被西方少数左翼学者和东欧一些激进学者用来批判现实社会并阐明理想社会之轮廓。80年代后,公民社会概念逐渐融入西方主流派知识话语体系之中,关于公民社会的讨论日益增多。”18

俞可平先生认为:“近代市民社会理论把市民社会视为一个与国家相对的概念。早期自由主义市民社会理论把市民社会界定为个人权利和自由受到法律保护的领域。自私自利的但又享有一定权利和自由的个人构成市民社会的主体。后来的自由主义市民社会理论家如托克维尔、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等人把市民社会看作各种志愿性结社的集合体。从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到马克思更加强调市民社会的经济方面。亚当.斯密等人认为市民社会是商业社会独有的一种文明,它是一种自我调节、自我管理内部事务的社会经济秩序。亚当. 斯密时代早期的市民社会理论是商业社会特殊的文明体系。近代的市民社会理论则是在经济市场化的趋势中形成的。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主要是一种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他通过解剖市民社会来分析资本主义国家的实质。”19

19世纪法国的历史学家基佐、梯也思与米涅等认为:公民生活、政治制度与道德风习一起构成了历史前进的最终动因。20关于“公民生活”,马克思的诠释是公民生活“关系的总和”,又称之为社会关系。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实质是指与“政治社会”(国家)相对立的“财产关系”,而“财产关系”则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21公民生活(生产关系)是整个社会制度的基础。而公民社会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的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德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公民作为人的天性是历史运动的结果,也促其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关系中完善自身的社会意识。

而从西方社会历史上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进行明确区分的角度看,黑格尔是理论先驱。黑格尔首先明确提出了“市民社会”的用法。“市民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22他在《法哲学》中把洛克和孟德斯鸩的观点融入自己的思想,认为体现个殊性的市民社会独立于国家,但在伦理上并不自足,从而需要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对其加以救济。23在他那里,市民社会的道德地位比较低,代表的是私人特殊利益,“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而国家则代表了普遍利益,是绝对精神在地上的完美体现,市民社会是从属于国家的,也只有从属于国家,才能保证其健康发展,不致陷入道德沦丧和社会混乱。因而,黑格尔运用“市民社会”这个概念,目的是抬高国家的重要性。他在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整全式系统中,论述了从社会个体到国家之间复杂的网络关系。黑格尔认为国家应当绝对统领市民社会。于是在黑格尔那里,国家主权的绝对理念超越于个体的人而存在。国家逐渐被赋予了一种独特的存在意义,超越于个体的人而存在,并被逐渐物化为一个独立的实体。24

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传统则源于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强调“市民社会”中存在着剥削、压迫和不平等的一面。要解决市民社会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国家干预就是必不可少的。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的社会主义中,依靠国家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思想根深蒂固,由此导致国家统制的社会主义的形成,由此形成社会主义者的“市民社会”概念。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市民社会的概念由于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家葛兰西的著作而再度风行,这掀起了20世纪西方理论界对市民社会讨论的第一次高潮。“葛兰西重新启用公民社会这一术语,将其描绘成独立政治活动的特定核心和反对专制统治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领域。”25出于对马克思主义过分强调经济因素的纠正,意大利马克思主义理论家葛兰西主张重新理解公民社会,他把“公民社会”重新界定为制定和传播意识形态特别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各种私人的民间的机构,包括教会、学校、新闻舆论机关、文化学术团体、工会、政党等。企图以此解释为什么客观上处境不利的成员仍主张维护资本主义制度,主张不仅应该推翻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而且要推翻资产阶级的文化统治。葛兰西的“公民社会”理论认为:“意识形态维持一个特殊阶级的统治和社会大多数人日常的习惯行为的条件,让它们相互支持和加强。公民社会可被看作是一个特定的社会集团对社会全体的文化霸权;或者是一个国家统治的道德内容。意识形态,或社会的统治文化风格,提供直接或间接调整人的行为,使之有序,服从规则和可预言的世界观。”26

第二次“市民社会”讨论的高潮出现在1989年后以来,“市民社会”理论再度流行开来,并迅速转换为“公民社会”的概念,成为当代世界一股重要的社会政治思潮。20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各种不同用法和意义的公民社会概念目前已经变得十分时髦。”27

全球民主化、市场化浪潮与波及世界各地的新社会运动,使许多民族国家的学者以西方经验为凭鉴,采用“公民社会”概念思考本国现实社会境遇,探讨“公民社会”的可能性及必然性问题。“公民社会”概念被大规模地使用,西方新左派学者、新自由主义理论家、新保守主义理论家争相投入到讨论的热潮中。

进入当代社会,公民社会研究的视角得到了极度的拓展。出于对全球公民社会的理性认识,出于对世界社团革命运动的呼应,也出于对权威主义国家的反制,公民社会在政治与社会形式多元化的维度上得到描述。当代欧美政治哲学家用“公共领域”来阐明对“公民社会”的认识。“公共领域”是哈贝马斯提出的概念。他对公民社会的讨论主要和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范畴联系在一起论述。他在《公共领域及其结构转型》一书中认为:公民社会是独立于国家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私人领域指以市场为核心的经济领域,公共领域指社会文化生活领域。28哈贝马斯特别强调公共领域的价值,认为它正遭受商业化原则和技术政治的侵害,使得人们自主的公共生活越来越萎缩,人们变得孤独、冷漠。他主张重建非商业化的公共领域,让人们在自主的交往中重新发现人的意义与价值。公民自由地结合与组合,而私人的人们聚合在一起形成公众,以群体的力量处理普遍的利益问题。正如哈贝马斯所指出的那样:“公民社会由那些在不同程度上自发出现的社团、组织和运动所形成。这些社团、组织和运动关注社会问题在私域生活中的反响,将这些反响放大并集中和传达到公共领域之中。公民社会的关键在于形成一种社团的网络,对公共领域中人们普遍感兴趣的问题形成一种解决问题的话语体制。”29公共领域则成为调节国家与社会、公民关系的缓冲地带。哈贝马斯的这种用法在西方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他将公民社会理论大大推进了一步。

加拿大社群主义哲学家查尔斯.泰勒则将“公民社会”界定为非政治的私人关系领域。他认为:“并不是那个使用了数个世纪的、与政治社会具有相同含义的古老概念,而是体现在黑格尔哲学之中的一个比较性概念。此一意义上的公民社会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它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30而形成对比的是,西方自由主义的激进人士主张:“市民社会仅仅是一个国家法律框架之内的自主领域,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一直存在着诸如代议制议会这样的沟通渠道;”31

阿伦特则从古希腊城邦政治生活的“公共性”入手对公民社会进行剖析。她指出家庭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分疏是古希腊城邦互为对立的生活常态。公共领域作为一种开放、多元与民主的政治空间,它鼓励每一个平等的社会共同体成员自由地参与和无歧视地交流。在阿伦特那里,公共性不仅意味着无障碍的开放性,还表示着一种平等、积极的政治参与,意味着对多样性的尊重与肯定。自我认识离不开与他人的沟通与交流,在互动式的参与与辨论中,公共领域的公共性既得到体现,人类认识自我的经验与认识社会与能力得到了提高。

两位被称为后马克思主义者的美国学者柯亨和阿拉托则干脆将“市民社会”界定为介于经济与国家之间的一个社会领域,从而将经济领域排出了“市民社会”的范围。他们在《市民社会和政治理论》一书中给“市民社会”下了这样一个定义:它是“介于经济和国家之间的社会互动领域,由私人领域(特别是家庭)、团体领域(特别是志愿结社)、社会运动及大众沟通形式组成。”32

从哲学评介的角度,上述研究者更多关注的是对经典原著的解读。哈贝马斯从“新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出发对资产阶级“公共领域”(public shpere) 的结构进行了重新解释,指出能够形成公共意见的公共领域是充满活力的。而泰勒则从社团自治或民主主义的立场出发对黑格尔式市民社会观做出了重构。无疑这些理论都是公民社会知识范式建构方面的典范,但这些努力还很难说是公民社会系统理论的完全式建构;尼娜.钱德霍克则在《国家和市民社会:政治理论中的探索》明确指出;“一个平静的和默认的市民社会产生一个权威主义国家,一个积极的和充满活力的市民社会则保证有一个反应灵敏的和民主的国家。”33在这方面做出贡献的还包括英国学者约翰·基恩于1988年出版的《民主和市民社会》(《Democracy and Civil Society》),它力图维持和重新界定市民社会和国家的界限,努力实现市民社会的民主化并完戍对国家机构的民主改造。具体途径是依靠公民们在公共领域里开展社会斗争和提出政策倡议,以限制各种强权,扩大社会的平等和自由。以及美国学者柯亨与阿拉托于1992年出版的《市民社会与政治理论》(《Civil Society and Political Theory》),它着重以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概念为基础建立起自己的市民社会理论。

综观西方学术界的“公民社会”概念的演变过程,我们可以发现三次大的分离:1、公民社会同野蛮社会的分离,以商业化、政治化的城市的出现为标志,完成于希腊罗马时代;2、公民社会同政治国家的分离,以代议制政治的形成为标志,完成于17世纪、18世纪;3、公民社会同经济社会的分离,当代西方社会正试图完成这一过程。从这个过程中不难体会到,人类在不断进行自我的否定,不断被异化又不断超越异化。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理论在中西政治哲学视域转向的时代背景下将仍是一个富有活力与实践性的学术主题。

三.

从不同研究方法的视角切入对“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研究,也是“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在社会结构演进过程中的范式发展。在这里,“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概念往往被交替使用。

从“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分法的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概念,安东尼.布莱克是代表性人物。他指出:“市民社会指近代西方工业资本主义社会里据认为是国家控制之外的社会、经济和伦理秩序。从目前的一般用法来看,市民社会并不具伦理色彩,而是指当代社会秩序中的非政治领域。”34

而后,出现了以“国家----经济----市民社会”的三分法,经济系统已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构成一个独立的领域,私人领域、志愿性社团、公共领域与社会运动往往被看作是市民社会的四个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何增科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35公民社会还包括与上述结构性要素互为表里、相互支持的基本价值或原则,它们构成公民社会的文化特征,这些基本的社会价值或原则是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公开性、开放性、法治原则。

对“公民社会”理论的研究是在一个更广阔的社会背景中提出的。“公民社会”研究的二分法向三分法的转变,以及从概念阐发向关系梳理的转化表明了“公民社会”研究在理论层面的进展。“公民社会”作为一种新的社会范式,其理论建基立于一种新的社会情势与时代背景。“公民社会”独立于国家而享有的自主性往往被看成是公民社会最重要的特征。“公民社会不仅是一个普通人都能参与解决问题的话语体制,而且还是一种群体的伦理秩序。由于公民社会的伦理秩序作用,它可以与国家,尤其是国家权力区分开来。但公民社会与国家却并非总是对立的,因为国家权力本身可以成为一种道德政治。公民社会乃是一个有礼仪(civility)的社会,公民政治便是这一伦理秩序在公共生活中的体现。”36

而无论“二分法”还是“三分法”,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都是一个繁杂的问题。“公民社会”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政治国家的背景。研究“公民社会”,就离不开研究“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存在的复杂关系。从理论界分的角度看,“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存在五种分疏:1、以托克维尔为代表的“公民社会制衡国家”理论;面对一个国家权力和机构日益膨胀的宪政国家,托克维尔主张保持一个活跃的、警觉的、强有力的由各种非官方社团组成的公民社会来监督和制衡国家。2、以托马斯.潘恩为代表的“公民社会对抗国家”理论;在托马斯.潘恩时代,面对一个专制主义和干预主义的北美殖民政权,公民社会对抗国家成为必然选择。3、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公民社会从属于国家”理论,面对一个各种私人利益竞相角逐并充满矛盾和冲突的公民社会,黑格尔寄希望于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调停公民社会内部的冲突。此外,还有以美国学者迈克尔.伯恩哈德为代表的“公民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理论,也就是二者相辅相成,理想格局呈现为强国家和强市民社会的和谐共存。以及瑞典学者米歇尔.麦克莱蒂为代表的“公民社会参予入国家”理论,也就是市民社会中各种社团组织参与国家事务的必要性,形成多元主义与社团主义两种不同的模式,麦克莱蒂倾向于社团主义解构,利益集团多元化、自由竞争参与国家。而“公民社会制衡国家”与“公民社会对抗国家”的理论观点皆源自于洛克的公民社会先于国家和外在于国家而存在的思想。而洛克理论的实质是公民社会决定国家,公民社会对国家享有最高裁判权。

中国内地civil society(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问题的理论研究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从1992年开始到20世纪末。从对“公民社会”概念的引介性研究开始,相当多的研究文献集中在对马克思经典著作的市民社会研究上,以及与此相关的黑格尔、葛兰西、伯恩斯坦等人的市民社会研究上。并讨论与介绍西方公民社会的基本理论,并围绕“中国有无真正的公民社会及如何建构中国的公民社会”等重要问题展开实践探讨。在概念移植的层面,第一阶段的文献研究以邓正来、景跃进在《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2年总第1期发表《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为代表形塑了一个解决中国现代化问题的社会范式;

在此阶段,国内学术界对“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理解始于马克思的经典著作。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更多的是批判吸收了黑格尔的用法,用以指称私人利益关系领域。他将黑格尔的“绝对精神――国家――公民社会”的分析模式倒了过来,形成“物质生产――公民社会――国家”的分析模式,不是通过国家而是通过公民社会去解说国家,从而建立起历史唯物主义体系。37

马克思的理解是自从国家产生后,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两部分,政治社会即国家是“和市民社会并列的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38。在相辅相成、对立统一的关系中, 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39市民社会是政治社会这个上层建筑的基础。市民社会“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40

马克思精辟地分析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分离的政治意义。“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发展到了极点,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即国家)的分离将随着资本主义的灭亡而消失;而在社会主义社会,政治国家从市民社会中夺走的全部权力都将返回社会,国家将不复存在,从而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区分也就失去意义。”41他还指出:“政治制度本身只有在私人领域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才能发展,在商业和地产还不自由、还没有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也就不会有政治制度。”42马克思摒弃了对市民社会做伦理上的评价,而只对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做客观的分析。“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可以看出过去那种轻视现实关系而只看到元首和国家的丰功伟绩的历史观何等荒谬”43。俞可平先生在《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中对此的评论是:“马克思除了把公民社会作为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私人活动领域这么一个分析概念来使用外,还将其视作一个历史的概念,用以指称“人类社会的一个特定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的本质特征是阶级利益的存在”。44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政治理论包容了现代公民社会的基本问题,也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的建构提供了理论前提。

在此阶段研究“市民社会”在西方自由主义理论的历史进路,还需要从中国的现实社会生活与内外部环境的综合层面加以认真的权衡、准确把握。那么,是否将当代西方“公民社会”的概念套用过来使用,还是继承马克思的用法较为合适,是此阶段的难题。

第二阶段是从20世纪末至今,随着公共管理理论中的善治理论以及世界范围内全球治理变革的兴起,中国的“公民社会”理论与实践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它既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对作为实体的“公民社会”进行实证研究,也从政治哲学的角度对作为框架模式的“公民社会”进行理论诠释。而在概念再审视的层面,第二阶段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更为兴盛,它与全球化与民主化浪潮相对应,深化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细分,并以第三部门的切入及对社会空间的建构性观察完善了在文化多元化趋势中国社会发展的基本路径选择。

在一个张扬“现代性与公共性” 的崭新历史平台上进行“公民社会”研究,任重而道远。它围绕着民主、自由与平等这类基本的政治价值而展开。现代“公民社会”的崛起是市场化与民主化的产物,它在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不仅厘清了与政治社会之间的界限,而且凸显其在价值领域的公民本体论与在政治领域的公民自主性。意大利学者卢恰诺.佩利卡尼指出:“市场是公民社会独立于国家而自治的经济基础。破坏市场就意味着破坏公民社会。而沒有公民社会,自由和民主就无法生存和发展。”45公民社会的价值也在于鼓励社会共同体成员参予政治生活,在一个体现自主性的公共领域中平等地享有其应享的权利与自由。“公民社会是现代社会生活的一个特殊部分,它为每一个人的参与而敞开,尽管每一个人在其中实际并不同等地参与。”46

当代“公民社会”概念理论承接着以往的“市民社会”概念理论,既是一种社会政治系统理论,又是一种社会研究基本范式。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它作为一种规范性与实证性研究并重的政治哲学,在对政治社会的专制权力进行强烈的社会批判的同时,以一种民主、平等与正义的政治理想形塑着文明社会的形态。

总之,“Civil Society”概念是一个多元性的概念,是一个基本属性上源于西方社会,且体系极富开放性与内涵极富衍变性的概念。公民社会,其构成有三个要素。其一,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由经济、宗教、文化、知识、政治活动及其他公共领域中的自主性社团和机构所组成。其二,这些社团组织由社会成员自愿地结合而形成,并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以保障或增进成员的利益或价值。其三,公民社会有一整套广泛传播的文明的或公民的道德与风范。第一个要素常用于指称狭义的公民社会,广义的公民社会则包含以上三个要素。

进入21世纪后,国内外社科学术界对公民社会的研究沿着两个不同的趋势不断地深化:一是对“公民社会” 概念的理论建构,从政治哲学层面进行规范性研究;二、按照国别与区域的分化,从社会学与历史学层面对“公民社会”概念进行实证性研究。当代“公民社会”理论研究,是相关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与历史学等多学科重叠范畴上的交叉分析,是在其历史性与普适性基础上的深入诠释。其体系在更完备与成熟的同时,其纷争也围绕着概念的提出、标准、内涵、适用与否等问题而展开,特别是关于当代中国社会是否存在“公民社会”的问题成为聚焦的热点。

可见,“公民社会”问题不仅是西方自由主义政治思潮与资产阶级政治理论的主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大课题。预见在未来的时间里,缘于全球经济一体化浪潮的深入以及努力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公民社会”的理论在全球政治体系与当代中国政治文化中的核心意义也显得愈来愈重要,其概念探讨与理论论战将愈来愈深入。

转贴于 注释

1俞可平 等:著《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

2转引自邓正来:《台湾民间社会语式的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第4卷(总第5期),第94页。

3邓正来:《中国发展研究的检视----兼论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4,总第八期。

4 参见亚当. 塞利格曼(Adam N.Seligman) :《市民社会的理念》,纽约自由出版社,1992,第201页。

5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第41页。

6俞可平:《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一个新的研究课题》,载《增量民主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第196页。

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1页。

8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

9甘绍平:《迈进公民社会的应用伦理学》,载甘绍平 叶敬德 主编:《中国应用伦理学(2002)》,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10 (英)戈登.怀特:《公民社会、民主化和发展:廓清分析的范围》,何增科等编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第69页。

11李熠煜:《当代中国公民社会问题研究评述》,《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第94-95页。

12何光沪:《“公民社会”与“超越精神”》,本文转cc.org.cn,《世纪中国》网站。

13戴维.米勒,韦农.波格: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4参见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3,第174页。

15邓正来、J-C-亚历山大 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

16:廖申白:《孕生中的公民社会》,未刊文本。

17方朝晖:《市民社会的两个传统及其在现代的汇合》,《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

18何增科:《公民社会和第三部门研究导论》,载《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

19 俞可平主编:《全球化时代的“社会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第173页。

20 参见基佐:《欧洲文明史》,程洪逵 沅芷 译,商务印书馆,1998。基佐:《法国文明史》,沅芷、伊信 译,商务印书馆,1993。

21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导言》,人民出版社,1977,第2页。

2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5,第173页。

23参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5,第1章。

24 霍克海默:《自然法与意识形态》,载 曹卫东(编选):《霍克海默集》,渠东等译,上海远东出版社,1997,第14页。

25〔美〕托马斯·卡罗瑟斯(Tomas Carothers) :《市民社会》,蒲 燕 译 何乃刚 校译摘自美国 Foreign Policy Winter l999-2000 ,《国外社会科学文摘》2000年第7期。

26 Cf.Zygmunt Bauman,Socialism. The Active Utopia (London:George Allen & Unwin Ltd,1976),pp.65--66。

27琼.柯亨(Jean L.Cohen)和安德鲁.阿拉托(Andrew Arato) :《市民社会和政治理论》,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1992,第ⅶ页。

28(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及其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

29 Jurgen Habermas:《Between Facts and Norms》,Cambridge: Polity Press,1996,第367页。

30 邓正来:《公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架构》,原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3期。

31董炯:《国家、公民与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第151页。

32 琼.柯亨(Jean L.Cohen)和安德鲁.阿拉托(Andrew Arato) :《市民社会和政治理论》,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1992,前言。

33 尼娜 . 钱德霍克(Neena Chandhoke):《国家和市民社会:政治理论中的探索》,新德里哲人出版社,1995,第72页。

34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出版社,1992,笫126页。

35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研究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0年第1期。

36 徐贲:《自由市场和公民政治:从三种公民观看两种全球化》,《世纪中国》网站cc.org.cn,2004-11-26。

37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第61页。

3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9页。

3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

4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1--42页。

41俞可平:《增量民主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第194--195页。

42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载《马恩全集》第1版笫1卷,第283页。

4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1页。

44俞可平:《马克思的公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第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