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域社会治理总结范例6篇

市域社会治理总结

市域社会治理总结范文1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四中全会、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和市委七届八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牢牢把握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总要求,以解决县域内影响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落脚点,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持的社会治理体系。

在全面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中,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增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依法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确保我县城市公共环境和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党建引领。以提升党员队伍素质为中心,开创“城市守护者”党建品牌,深入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以党建引领市域社会治理,整合各方资源公平公正、务实高效进行城市管理。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围绕提高城市发展质量,优化干净整洁平安有序城市环境,聚焦全面小康城市品质,科学合理规划,突出时代、地域和民族特色的原则,牢固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

三是坚持依法治理。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坚持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明确城市管理和执法职责边界,制定权力清单,落实执法责任。

四是坚持科学管理。明确城市管理执法的领域,具体实施范围,增强城市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协调性,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

五是坚持创新发展。整合城市管理资源,优化管理流程,逐步推行城市管理数字化的原则,加强政策措施的配套衔接,强化部门联动配合,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六是坚持社会共治。制定相关公共政策和管理服务政策,加强公众监督,公开办事内容、程序、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坚持开展城镇居民卫生意识教育、环境意识教育和文明意识教育,提高广大居民整体素质。

七是坚持科技创新。为城市治理和决策提供支持,加快推动云、网、端等数字基础科技方式,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城市治理、民生服务深度融合结合,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三、总体目标

推动城市管理的数字化、精细化和智慧化,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城市管理具有较为完备的社会治理体系,具有解决社会治理中重大矛盾问题的资源和能力,有效的将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在城市管理方面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

通过全市上下齐心协力,到2022年,基本实现市域社会治理理念、目标、布局、体制、方式、政策、能力现代化。顿利通过中央、省委审核验收,获得“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城市”称号。

四、工作任务

创建试点城市工作任务包括“共性、区域特色、特色和负面清单”四个方面,其中,城建中心共涉及共性工作任务中3个板块、8项重点任务、15项分解任务、23项基本要求:

1.治理体制现代化板块:4项重点任务、6项分解任务、16项基本要求。

2.工作布局现代化板块:2项重点任务、3项分解任务、3项基本要求。

3.治理方式现代化板块:2项重点任务、3项分解任务、4项基本要求。

五、实施步骤

创建试点城市历时三年时间(2020年—2022年),城市建设服务中心按照上级工作部署,积极开展工作,确保创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城市工作有序开展。

(一)城市建设服务中心按照《市创建全国首批市域治理现代化试点城市县实施方案》要求,成立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小组。

(二)是根据《市创建全国首批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城市县任务分解表》,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和特点对实施范围明确的工作事项进行全面的梳理,围绕分解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流程。

(三)是按照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全面实施创建,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组建相应机构或专班,制订工作方案、政策意见和相关配套措施,为全面创建试点城市提供助力。

(四)是严把工作进程,实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按照任务分解阶段制定的落实措施和思路,全面实施创建,针对创建遇到的问题开展专项调研,遇到难以解决问题要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反映,报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五)积极配合上级创建试点城市考核办法、工作月调度季通报等制度,根据时间节点形成汇报材料,进行工作汇报;根据上级部门督查检查意见,针对问题和不足及时整改,确保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六)要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政法委验收办法、评分细则等文件要求,对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查漏补缺,就创建试点城市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自我考评、材料归档,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自评得分情况,全面做好迎检准备。

六、保障措施

市域社会治理总结范文2

[关键词] 国家中心城市 城市空间治理 成都

[中图分类号] F2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16)06-0033-04

[基金项目] 2016年成都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2016Z03),2016年度成都市社会科学院院级重大课题“一带一路战略下成都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水平测度及比较研究”资助。

[作者简介] 姚毅(1982 ― ),四川阆中人,成都市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副研究员,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区域经济和城市经济。

城市空间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生产、生活、生态三大布局,空间、规模、产业三大结构,及政府、市场、社会三大主体。同时城市空间治理必须充分尊重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规律,推动城市空间由“单中心、摊大饼”向“多中心、网络化”的转变;必须坚持城市治理现代化的发展理念,推动实现政府、市场、市民多元主体的有序参与以及行政机制、市场机制、社会参与机制等多个机制共同作用。

一、成都推进城市空间治理的

发展形势和基础

近年来,随着城市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城市功能定位的升级,成都城市空间布局进入了深度调整期,逐渐呈现出向“双中心、网络化”发展的态势。同时,中央、省委区域发展战略的重大调整和深入实施,成都获批国家中心城市以及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升,使得成都城市空间治理的基础和条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一)上位区域发展战略部署需要得到深入贯彻落实

“十三五”时期,国家区域空间发展战略发生了重大调整,在东中西和东北部“四大板块”基础上,进一步确立了“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三大区域发展战略,最终形成“4+3”的国家区域战略布局。同时,四川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明确提出“坚持把多点多极支撑发展战略作为总揽,在加快区域竞相发展中提升全省整体实力”,并进一步指出“首位城市要对标高端、辐射带动”。作为西部大开发的引擎城市、“一带一路”的核心节点、长江经济带的战略支点、四川“多点多极支撑”战略的“首位城市”,成都城市空间治理需要以中央、省委的区域发展战略为导向,在推进国内外联动、区域间协同,互联互通等方面更好地发挥区域引领、辐射、带动作用。

(二)国家中心城市的建设需要强有力的空间载体支撑

国务院通过的《成渝城市群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成都要“以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目标,增强成都西部地区重要的经济中心、科技中心、文创中心、对外交往中心和综合交通枢纽功能”。国家中心城市的获批,表明成都由区域中心城市正式升级为国家中心城市,成渝城市群也将由部级城市群向世界级城市群迈进。成都国家中心城市建设需更加注重多层次的区域交流与合作,发挥引领、辐射、带动作用,积极融入全球分工合作体系,努力为内陆其他城市转型升级和开放型经济发展探索可复制和推广的经验。这需要改变成都“单中心、圈层式”的城市空间格局,着力优化和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加快构建“双核共兴、一城多市”的网络城市群和大都市区格局,为加快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提供坚实的空间载体。

(三)天府新区建设的加快为成都城市空间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战略契机

2010年天府新区成立以来,尤其是2014年天府新区获批部级新区以后,新区发展迅速,为成都空间格局由单中心、摊大饼向双核、哑铃型转变提供重要的战略机遇。国务院批复明确提出“把天府新区建设成为以现代制造业为主的国际化现代新区,打造成为内陆开放经济高地、宜业宜商宜居城市、现代高端产业集聚区、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作为四川“三大新兴经济增长极”的首位增长极,天府新区“四化同步、四态合一”的现代化、国际化大都市新区,经过5年多的积淀,逐步形成了符合内陆区域经济发展要求、顺应我国开放型经济转型趋势、具有经济高地典型特征的发展趋势。

(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升为成都城市空间治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是成都县域经济的发展为成都城市空间布局优化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近年来,县域经济的高速发展已经成为成都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和特色亮点,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GDP已经占到全市经济总量的50%以上。同时,成都各区(市)县产业特色化、差异化发展态势明显。中心城区正逐渐成为现代金融、现代商贸、总部经济等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都市工业的重点区域;近郊区域以产业和城市互动升级为重点,加快推进产业升级、产城融合和城市功能的提升;远郊区现代旅游业和现代农业等产业特色化发展态势明显。成都中心、成都科学城、成都医学城和成都城市音乐厅等一批重大项目的加快推进,将进一步增强成都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功能升级的载体支撑。

二是城乡一体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增强了成都中小城市人口和产业承载力。近年来,成都市立足“全域成都”的发展思维,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化建设,加快推进 “覆盖全域”、“区域统筹”、“城乡一体”的基础设施体系的建设,连片推进“小规模、组团式、微田园、生态型”的新农村建设。成都市域的副中心、卫星城、小城市、特色镇和新农村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到目前为止,成都市实现就业政策和就业工作的城乡全覆盖;农村中小学、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文化活动场所全部实施标准化建设;“全域成都”范围内社会保险制度城乡全覆盖和相互衔接;城乡户籍一体化进程基本完成,城乡居民自由迁徙以及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一体化目标基本实现。

三是交通基础设施的完善促进了市域各地区之间的网络化联接。市域轨道交通水平大幅提升,地铁运营总里程108公里、在建205公里,第三期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正式获批,新一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完成。“十三五”时期,将进一步按照“中心城区加密成网,天府新区核心成网,两核互动加强,全域基本覆盖”的要求及构建市域和市区两个“30分钟轨道交通圈”的目标,强化“双核”之间轨道交通联系,形成“3快3普”共6条轨道交通线路的便捷联系,强化“双核”与城市副中心、卫星城之间点到点的轨道交通联系。

同时,成都城市空间治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如在城市快速扩张中的土地集约利用效率中心城区、近郊、远郊逐次递减的问题;中心城区功能疏解不够和产城融合发展不足,市域“承担、分担、共担”的城市功能布局体系尚未有效形成;城市资源环境承载的压力加大,生产、生活、生态的“三生融合”发展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

二、国家中心城市建设背景下

成都城市空间战略指引

在成都市委十二届三次全会提出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157”总体思路中,明确了“优化和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建设网络城市群和大都市区”的城市空间战略。究其本质而言,就是从“市域、区域、国际”三个层次协同推进,为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提供重要的空间载体和功能支撑。

(一)市域层面:推进城市功能的整合与提升

从城市经济视角来看,国家中心城市是全国城镇体系的“塔尖”,需要在推进城市转型升级发展方面走在前列、形成示范,而市域空间布局调整和功能结构优化是城市转型升级发展的先行策略。具体而言,国家中心城市在市域层面的城市空间结构的优化需要基于两个方面的综合考量:一方面,从城市空间结构演化的规律来看,国家中心城市的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已经达到了较高的阶段,需要顺应城市空间格局由“单中心、圈层式”向“多中心、网络化”转变的发展趋势,加快形成城市中心、副中心、卫星城、小城市、特色镇和新农村等不同层次的市域空间在城市功能上的“承担、分担、共担”的良性关系;另一方面,从国外城市空间治理的经验来看,需要注重城市增长边界的控制、城市用地的再开发、城市社区的人文关怀以及各个功能组团交通的网络化联接。

(二)区域层面:加强多层次高水平的区域交流与合作

从区域经济视角来看,国家中心城市是区域中心城市的升级版,需要切实贯彻落实上位区域发展战略,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发挥区域的引领、辐射、集聚作用。具体而言,国家中心城市在区域层面的城市空间结构的优化需要基于两个方面的综合考量:一方面,要按照国家“4+3”的区域发展战略,立足城市发展实际,以融入发展为基本路径,主动对接国家相关区域发展战略,更好地承担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国家使命;另一方面,要注重城市与区域的动态平衡和有机平衡,立足城市和城市群发展实际,找准在不同区域层次的城市功能定位和主体作用,促进多层次区域空间互为支撑和协调发展。

(三)国际层面:增强与全球的互联互通

从世界经济视角来看,国家中心城市是世界城市网络体系重要节点,是国家推进开放发展战略、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重要功能载体。同时,在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确立的“五通”合作重点中,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发挥着先导性作用,是“一带一路”建设的优先领域。具体而言,国家中心城市在国际层面的城市空间结构的优化需要基于两个方面的综合考量:一方面,要树立全球视野和开放理念,主动对接国家开放发展的战略部署,积极融入世界城市网络体系,不断提升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水平和能级;另一方面,以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为先导,统筹推进“五通”的协调互动发展,建强作为国家新一轮对外开放门户城市的功能。

三、成都推进城市空间治理的重点策略

成都城市空间治理要立足成都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尊重工业化和城镇化背景下城市空间结构演化的基本规律,以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城市空间战略为基本指引,增强城市空间治理的法治保障、多元参与,有重点地推进城市空间结构优化和城市功能的升级。

(一)增强城市空间治理的法治保障

一是加强城市空间治理的法制建设。加快城市空间治理的立法进程,统筹市政设施建设、城市公共空间规划发展、城市交通、城市环境、城市公共安全以及智慧城市建设等六大重点领域的城市建设管理,为城市空间治理提供法制保障。二是加强城市空间治理的规划引领。聚焦国家中心城市“四中心一枢纽”功能定位,抓紧各类城市规划修编,注重市域和区域的统筹,强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以“多规合一”确保“三生”空间、开发边界、城市规模等重要空间参数一致。三是完善城市空间治理的政策体系。重新梳理成都已有的城市空间政策体系,加大对于环高校成果转化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等城市空间治理新兴领域的政策指引。

(二)促进城市空间治理的多元协商合作

一是加强城市空间治理的PPP模式的运用。建立健全城市空间治理的PPP模式,重点推进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水利建设、生态环保、旅游、医疗卫生及教育等多个领域的PPP项目试点,增进成都城市空间治理效率。二是加强城市空间治理的社会参与和规划参与。发挥基层社区和社会组织作为政府和市民互动桥梁的作用,拓展民意表达的渠道和方式,完善民意表达的规则和信息指引,搭建多层次的多方利益协商平台,建立健全及时回馈、共同决策的良性互动模式,强化公共参与的社会监督,使得成都城市空间治理的规划和政策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三是加强城市空间治理的决策咨询。探索建立由党政职能部门官员、企业家、专家学者等各界精英组成的“城市空间治理研究咨询委员会”,采取“官助民办”的运行模式,对涉及城市空间治理的系列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形成决策咨询报告,为政府相关决策制定提供可供参考的意见和建议。

(三)推进多层次区域空间治理的协调互动

一是注重不同区域层次的空间治理的协同推进。在市域层面,要注重城市功能的整合和升级,推进城市发展空间的优化;在区域层面,要加强成都平原城市群、成渝城市群、成渝西昆贵“钻石经济圈”、“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等不同区域层次的交流与合作,推进城市发展空间的拓展;在国际层面,要强化与全球的互联互通,积极融入世界城市网络体系。二是注重城市内部“双中心”和卫星城的网络化联接。进一步明确中心城区和天府新区直管区“双中心”的核心功能,合理疏解城市中心的非核心功能;各卫星城要按照“独立城市”发展理念,建强各自主体功能,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并注重引导形成多样化非主体功能,增强卫星城的对于产业、人口的吸引和吸纳能力;加快实施轨道交通加速成网建设计划,加大力度,统筹推进,加快建立市域铁路、地铁、有轨电车、轻轨多制式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综合轨道交通系统。三是注重城市基本空间单元的“人文关怀、功能复合、有机组合”。要注重城市街区、城市社区、城市枢纽站点区域等城市基本空间单元的治理,增强交通设施、市政设施、绿化景观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配套,强化城市街区、城市社区和城市建筑功能复合性开发以及城市枢纽站点地下空间的使用,强化各种功能之间的系统组合和高效的网络化联接。

[参考文献]

[1] 刘卫东.经济地理学与空间治理[J].地理学报,2014(8).

[2] 方维慰.城市空间结构政府治理的优化[J].学海,2014(6).

[3] 王宁.特大城市空间结构缺陷与“城市病”治理[J].区域经济评论,2015(1).

市域社会治理总结范文3

关键词:公共领域;市民社会;理论范式;民主

伴随着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热潮的兴起,学术界陆续展开了对公共领域问题的探讨,并取得了一定的理论成就。但是,由于人们大多是在市民社会的话语系统内而不是自觉地把“公共领域”从中离析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理论范式予以研究,既影响了对它的纵深探讨和通约性把握,也遮蔽了它的学术价值,这就导致对它的研究总是停留在不同学科各取所需的简单应用层面,而缺乏学术通约性的把握和旗帜鲜明的理沦定位。正是基于这种学术背景,本文尝试把公共领域从市民社会话语中离析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理论范式予以学理建构性的专题探讨,试图形成一个属于公共领,!域本身的理论话语系统,并据此探讨其政治哲学意义。

一、公共领域理论话语的提出

公共领域的历史源头虽然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公共生活,但作为一个现论话语则是肇始于以洛克为代表的近代自由主义和以卢梭为代表的近代共和主义的理论分歧。以洛克为代表的近代自由主义理论强调的是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维护,欠缺的是对公共利益、公共美德、政治认同和价值共识的追求。它在实践上的建制化容易导致政治合法性危机。而以卢梭为代表的近代共和主义理论试图以建立共识为前提来解决这一问题。它强调对公共利益和公共善的追求,认为公意代表了全体公民的普遍的、最高的公共利益,它既是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来源,也是社会整合和道德认同的基础:但卢梭的公意说缺乏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制度化维护,无法在现实社会中独立地建制化,因而导致的结果可能是以公意取代私意、以极权取代民主、以道德认同取代利益认同、以“心灵共识”取代“辩论共识”。所以,它并没有真正解决现代多元社会的公共认同问题。

那么,应该怎样解决这一理论分歧呢?

从理论上看,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公共性问题。学术界对它的理论解决经历了一个逐渐明确化的过程。可以说,它开始于康德对启蒙的反思,中间经过阿伦特的发展,再通过哈贝马斯和罗尔斯而渐趋成熟。

康德对公共性的追问源自他对启蒙问题的思考。他认为,启蒙是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就个人而言,启蒙是一种自我反思的主体性原则;就全人类而言,启蒙是一种通过人类理性而迈向绝对公正秩序的客观趋势。因此,“无论是哪种情况,启蒙都必须以公共性为中介”。因为,人类摆脱不成熟状态而达至启蒙的唯一途径是理性的公共使用,即“一个写作和出版的问题。康德解释说,按照我的理解,理性的公共使用就是任何人作为一个学者(celehner)在整个阅读世界的公众面前对理性的运用’。这就是‘公共的’这个词的最真实的意义’”。这是一个与各种阅读群体、舞台、信件的出版交流等联系在一起的领域。在这个领域里,人们的言论是公开和自由的。所谓公开就是学者公开说话、公开传授真理,所谓自由就是自由思想、自由表达、自由批判。在康德看来,“公共的”世界是一个在广泛的市民阶层中形成的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的世界。“各色人等混杂组成的群体”相互讨论、争辩和批判,享有使用自己理性的自由权利,同时也是“理性的公共运用”。这意味着权力不是无限的,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先验公意原则。只有具有广泛民意基础的政治权力才是合法的。这是由人类自由地运用理性的天然本性所决定的,也是人类自由地进行意愿表达和自由决定自己行动的天赋权利。这样,与卢梭的公意产生过程只有公民的喝彩而无公众的公开批判与辩论相比,康德强调的是学者的言论自由和公开批判,通过公共性过程产生的共识是辩论的共识。这就为“公共性”的发展开拓了一个自由辩论与公开批判的新空间。但是,康德的这种建立在人类公开运用理性的天赋权利基础上的先验公意,也并没有真正解决政治权力的合法性问题。而通过公共领域理论来解决就有了说服力。

阿伦特是最早明确提出“公共领域”并对之进行思考的哲学家。在阿伦特的视野里,近代以来的政治哲学所确立的市民社会或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相分理论范式已经不足以解释20世纪的政治现象,因此,要想说明和解决20世纪复杂的政治问题就必须建构新的理论范式。为此,她对人类的活动及其相对应的社会领域作了三分,提出一个“劳动—工作—行动”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私人领域一社会领域一公共领域”的三分理论框架,以取代以国家与社会二分为基础的市民社会理论范式,并据此建立起来了公共领域的理论话语系统。她认为,劳动(私人领域)是人消耗体力、与自然打交道的过程;工作(社会领域)是人利用工具制造耐用品的活动,是一个由目的或手段所决定的无意义世界;唯独行动则是人们既不受必然性的约束也不受功利考虑的制约而进行直接交往的真正自律的人类活动。这种作为行动的活动的范围,就是公共领域。其特征在于:它是一个排除了任何仅仅维持生命或服务于谋生目的,而以公开自由的身份从事政治活动的空间。在公共领域里,独立个体就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然后汇总选出代表,进入更高一级的协商讨论中去,最终达成多元共识,形成公共意志,并以此为基础决定一般的公共规则和特殊的公共决策。这样,在公开的、“持续”的“行动”中社会的多元共识得以形成并随之持续发展,从而为权力的合法性提供“持续性’’的政治热情和共识基础,这就为解决西方社会危机确立了一条新路。

康德对“公共性”的追寻和阿伦特对“公共领域”的共和主义解读,为哈贝马斯在更宽阔的理论视野上建构公共领域的话语系统提供了厚实的理论平台。事实上,以康德的启蒙理性(自由观)和阿伦特的共和主义(政治自由观)为理论基础建立的“公共性”理念,不仅成了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概念的核心理念并使之彻底概念化和理论化,而且还成了贯穿哈贝马斯思想发展的一条潜在主线。从早期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对公共领域理论的系统论述,到中期的“语言学”转向对“交互主体性”的讨论,再到晚期的程序主义民主对当代全球政治的关怀,无不体现了哈贝马斯对康德“理性的公共运用”和阿伦特积极的“公开政治行动”的遵从和发展。并且,在公共领域功能的拓展、公共领域概念的确定以及公共领域理论的建构上,哈贝马斯都超越了前两人。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是有了哈贝马斯才有了公共领域的理论话语。尽管哈贝马斯在出版了《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完成了对公共领域理论的创造性研究之后,因“另有理论关怀”而没有继续就这一理论本身进行深入研究,但公共领域问题始终像一个影子一样或明或暗地不离他的左右。无怪乎哈贝马斯会在1989年为《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一个英译本问世而举行的“哈贝马斯与公共领域”主题研讨会上,首次公开声明该书是他思想体系的“入口”,舍此别无其他进路。所以说在哈贝马斯这里,“公共领域”已经从市民社会的话语中独立了出来并发展为一种新的理论范式。这表明,“公共领域”已经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话语系统获得了自己的理论域,如果继续把它放在市民社会的概念下势必会遮蔽它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公共领域理论的学术特征

“公共领域”本身具有独立于“市民社会”或“政治国家”的理论规定性,它有着自己相对独立的思想品质和理论内容。从学术特征来看,公共领域“是在国家和社会间的张力场中 发展起来的”,是随着国家与社会的相互渗透而发展起来的中介场域,它本身就是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一个张力场,占据着一个不同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理论空间。

首先,“公共领域”是一个具有独特内涵和外延的社会科学范畴,它具有自己独立的理论规定性。所谓公共领域,“指的就是在市场经济和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依托市民社会又独立于政治国家、介于公共权力和市民社会之间并联结沟通二者的社会中间地带;是由享有独立人格和自由平等权利的私人组成并向所有社会公众自由开放,通过对话商谈、公众舆论、社会压力的形式对公共权力和其它社会势力进行监约,并能够推进国家与社会实现互动的民间自治领域;它是以参与者、沟通媒介和(达成)社会共识为内在结构,以能够形成公共伦理和公共理性的公共场所、公共传媒、社团组织和社会运动等公共空间为外在形式的社会交往和文化批判领域”。这表明,公共领域概念的提出蕴涵了一种价值追求,而这种价值追求是由一组理念提供的,而这些理念的形成和存在则又是依托一定的现实形式作为载体的。也就是说,由公共场所、公共传媒、社团组织和社会运动等公共空间所构成的社会交往和文化批判领域是公共领域观念描述的现实对象,也是蕴涵公共领域理念及其价值性意蕴的现实寓所;这是一个向所有公民自由开放、由交往和对话组成并介于市民社会(私人领域)与公共权力领域之间的社会性存在。而理念层面的公共领域则被用来指称这些感性现象的抽象性本质,是一个蕴涵和表征公共伦理、公共理性的精神系统。它是对以实体形式存在的公共领域的一种理论描述。它与公共领域的实体性形态相契合构成了一个内涵和外延统一的完整概念并孕育了公共领域概念的价值性意蕴。可以说,公共领域概念代表着一种以公共利益为内容、以公众自由平等参与为形式、以理性商谈和理性批判为目的的社会交往空间。它是一个具有实体性、分析性和价值性存在的复合性范畴,它占据的是一个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理论空间。

其次,“公共领域”是一个与“市民社会”有着显着不同的理论范畴。尽管人们对“市民社会”有着各种不同的理解,但其基本含义却难以离开黑格尔和马克思所确定的市场经济社会这个范畴,即不能把经济活动排除在“市民社会”之外。从市民社会概念的内涵来看,它应该是由各种形式的资本所主导的社会因素运动中形成的个人、家庭和社会组织的各种向度和深度的互动关系的总和。这是一个没有公共权力属性而完全个体化的活动空间。与之不同的是,公共领域作为社会与国家的中介虽然也具有一些私人性特征(如自治、自愿、非强制等),但它却既把经济交往领域排除在自己之外又与公共权力直接相连,成为私人(或私人性团体)与公共权力互动的平台,并且具有公共性特征。在其作用上,公共领域既可以整合和表达民间的要求,又能促使公共权力接受来自民间的约束。因此,它是一个不同于“市民社会”的独立概念。这表现在:从实体形态上看,公共领域虽然依托于市民社会,但它只是属于市民社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虽然与“市民社会”有交叉,但却有着自己的独立空间。它既与市民社会中的私人个体和家庭不同,也与市民社会中的经济交往领域有异;既不会把手伸进个体的私生活之中,也无兴趣于干预市场交易和经济活动。

再次,“公共领域”又是一个与“政治国家”不同的概念。公共领域的内涵和本质决定了它是一个独立于政治权力的领域。从政治上看,公共领域不是政府权力的延伸,也不会参与或受制于政治权威,而是社会公众表达自己意愿和参与公共事务的空间。它既不以追求政治权力为目的,也不受政治规则的左右,即便是具有政治追求目的的传媒和其他社团组织,当它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并参与其活动时,也就脱去了其政治外衣回归了它的本真状态——公共性追求。所以,公共领域不具有强制性、性和普遍约束力,也不会去“统一思想”和压制言论自由,而是作为“私人”的“公众”自由地在他们所共同关心的“普遍利益”方面交换意见、形成共识、产生压力的“场所”,是人们独立自由地交往、沟通的共同活动空间。可以说,公共领域既是独立的私人之间的联合,又与政治权力保持着适度的关联,是沟通二者的中介和平台。

总之,公共领域是介于公共权力与市民社会(私人领域)之间并独立于政治国家又依托于市民社会的社会交往和文化批判领域。它既不同于公共权力,也不同于市民社会,而是有其特定本质的社会存在和理念形态。

三、公共领域理论范式的政治哲学意义

从政治理论发展来看,公共领域理论范式试图建立一种超越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之外的新的政治理论,这为解决当代西方社会政治实践中暴露出的矛盾与困境提出了一个新的规范性方向,从而为西方民主理论和政治哲学的发展开辟了一条新路。

自由主义民主(间接民主)理论所要解决的是如何通过限制公共权力的不当行使来保证个人权利的实现的问题。为此,它通过设计一套形式化的权力分置、制衡和监约的法治机制来确保个人基本权利的实现。但它存在的问题是,个人自由与权利的过分追求容易导致个人政治参与热情的降低,诱发公民的政治冷漠症,进而使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出现危机。而共和主义民主理论则从解决这一问题出发,强调如何落实公民的政治普遍参与并赋予公共权威以充足的合法性。在它看来,政治合法性只能来自社会成员对公共事务的普遍的直接参与。一个真正民主的社会,就是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参与政治、按照公共意志的指引决定公共事务的社会。但是,这种建立在“在场的”直接民主形式在现代社会已失去其存在基础,它无法独立地建制化——如果离开了法治、和个人权利,其独立建制化的结果只能是极权主义暴政。这样,问题的复杂性就在于:自由主义的间接民主虽然是“弱势的民主”,但却被证明是唯一可以建制化的制度安排;而“在场的”直接民主虽然可以使政治权力合法性基础厚实起来,但却无法在整体上替代代议制民主。那么,怎样才能克服这两种民主传统的各自局限性而找到二者的结合点呢?也就是说,怎样才能够既可以保证公民的普遍政治参与避免政治冷漠症,又能够使公共权力制衡建制化防止极权主义暴政呢? 公共领域理论的提出,可以说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规范性方向。

首先,公共领域理论对西方自由主义的民主思想起到了某种纠偏与修补作用。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公共领域为现代民主政治提供着合法性基础。公共领域的主要特征在于它的商讨机制,它既是形成公共理性的社会根基,又是公众广泛认同、真诚信仰和积极参与的组织平台、制度支撑和实现途径。公共领域理论主张,凡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必须在公共领域里由公众进行充分自由的公开讨论、协商以达成共识;公共权力的行使不再是少数官僚或政治精英的专利,而是诉诸经过公众讨论、协商和共同认可而形成的法律(宪法)。因而,这种具有法理型权力合法化形式的政治体系就获得了牢固的合法性基础。第二,公共领域作为介于私人领域与国家权力之间的一块中间地带,它能够在国家和公民之间架起一座理性沟通的桥梁,从而缩小公民与国家的间距,增强公民的民主参与热情,进而对自由主义民主所无法克服的公民的政治冷漠症起到某种医治或纠偏作用。这是因为,公共领域把国家与公民既隔开又连接起来,这既减少了由于国家直接面对公民而出现政治冲突的概率,又增加了国家与公民沟通的多元通道,从而使公民与国家的联系紧密起来。再者,公共领域的社团组织、传播媒介和社会运动等中介机制为公民提供了广阔的公共交往舞台,促使社会公众能够走出私人生活的一己空间,积极参与到广阔的社会交往领域之中。这些公共领域的媒介机制提供了公民表达言论、参与公共事务的制度安排以及实现自主性的舞台,从而为公民进行独立自主的社会政治交往活动提供了适当的资源、组织便利和合法性保障。第三,以公共领域的机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话语民主模式修补了自由主义民主模式的缺陷,从而丰富了当代西方社会的民主理论。公共领域理论所提出的协商性民主,并不是建立在正式的受宪法调节的协商和决策的基础上,民主过程必须依赖于不具有正式形式的公共意见的供给,这种公共意见在理想情况下是发生在一个未受颠覆的政治性公共领域的结构之中的。它主张,凡是涉及重大的公共决策,在政策实施之前须由公民进行充分的讨论和争辩,通过不同意见的 对话,最后达成妥协或共识。这种通过交往网络而发生的理解过程,体现了一种高层次的主体间性。公共意见的形成过程、建制化的选举过程、立法的决定之间形成了交往之流,这种交往之流的目的是确保能够通过立法过程而把舆论影响和交往权力转移为行政权力。

其次,公共领域理论又修补了共和主义民主的理论欠缺和落实难题,并确立了一个异于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的新的民主方向,从而为民主的发展增添了新的理论活力。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公共领域为公民提供了一种新的政治参与模式。公共领域理论所提供的公民政治参与模式,主要不是通过自己直接掌握公共权力或直接选举公职人员,而是通过自由形成的中介组织以公众舆论或社会压力的形式对公共政策的产生、公共权力的取得与行使、法律的制定与执行等方面形成若明若暗的压力来实现的。这与共和主义理论所主张的直接民主有很大不同,并且容易在代议制的框架内得以建制化,从而避免直接民主的乌托邦性。第二,公共领域通过把“话语民主”形成的“交往权力”转换为行政权力而实现了对公共权力的监约。在公共领域的话语里,人民被分散在了民众的自由交往和理性沟通之中,公民正是通过这种自由交往,以自由言论和自由结社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以此影响公共权力的运行,进而把话语交往权力转换成制度权力并与其一道形成强大力量发挥其民主作用。第三,公共领域对公共权力具有强大而切实的监督制约功能。公共领域理论通过肯定并强调社会中间力量在政治运行机制中的作用而彰显其民主功能,从而对共和主义民主的建制化弱势起到了修补作用。公共领域中的各种社团组织构成了建设民主社会的基础,是防止“民主的暴政”的重要机制。

总之,公共领域作为存在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一块中间地带,它能够把独立个人间的相互承认和自主交往关系升华为一种普遍关系,形成公共伦理,达至公共理性。因此,它虽然似乎具有某种私人性,但却通过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架起理性沟通的桥梁而把旨趣指向了公共政治领域,产生了具有政治价值的公共性。一方面,政治国家通过公共领域获得公民的政治见解,也赢得他们对政治合法性的认同;另一方面,公民通过它也获得发表政治意见和参与政治的更多途径和机会,实现自己的民利和对公共权力的监约,从而推进民主、法治和人权的实现。因此,探讨公共领域问题,既能够为当今中国社会政治哲学的研究拓展新的理论空间,也可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探讨开辟新的视域,同时在实践上对于我们把握当下中国的社会结构变迁、促进民主和社会文化的发展以及建设政治文明和社会文明都具有积极的理论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2.

[2]约翰·克里斯蒂安·劳尔森.颠覆性的康德:“公共的”和“公共性”的词汇[A].詹姆斯·施密特,启蒙运动与现代性——18世纪与20世纪的对话[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3]杨仁忠,公共领域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市域社会治理总结范文4

    关键词:公共领域;市民社会;理论范式;宪政民主

    伴随着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热潮的兴起,学术界陆续展开了对公共领域问题的探讨,并取得了一定的理论成就。但是,由于人们大多是在市民社会的话语系统内而不是自觉地把“公共领域”从中离析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理论范式予以研究,既影响了对它的纵深探讨和通约性把握,也遮蔽了它的学术价值,这就导致对它的研究总是停留在不同学科各取所需的简单应用层面,而缺乏学术通约性的把握和旗帜鲜明的理沦定位。正是基于这种学术背景,本文尝试把公共领域从市民社会话语中离析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理论范式予以学理建构性的专题探讨,试图形成一个属于公共领域本身的理论话语系统,并据此探讨其政治哲学意义。

    一、公共领域理论话语的提出

    公共领域的历史源头虽然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公共生活,但作为一个现论话语则是肇始于以洛克为代表的近代自由主义和以卢梭为代表的近代共和主义的理论分歧。以洛克为代表的近代自由主义理论强调的是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维护,欠缺的是对公共利益、公共美德、政治认同和价值共识的追求。它在宪政实践上的建制化容易导致政治合法性危机。而以卢梭为代表的近代共和主义理论试图以建立共识为前提来解决这一问题。它强调对公共利益和公共善的追求,认为公意代表了全体公民的普遍的、最高的公共利益,它既是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来源,也是社会整合和道德认同的基础:但卢梭的公意说缺乏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制度化维护,无法在现实社会中独立地建制化,因而导致的结果可能是以公意取代私意、以极权取代民主、以道德认同取代利益认同、以“心灵共识”取代“辩论共识”。所以,它并没有真正解决现代多元社会的公共认同问题。

    那么,应该怎样解决这一理论分歧呢?

    从理论上看,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公共性问题。学术界对它的理论解决经历了一个逐渐明确化的过程。可以说,它开始于康德对启蒙的反思,中间经过阿伦特的发展,再通过哈贝马斯和罗尔斯而渐趋成熟。

    康德对公共性的追问源自他对启蒙问题的思考。他认为,启蒙是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就个人而言,启蒙是一种自我反思的主体性原则;就全人类而言,启蒙是一种通过人类理性而迈向绝对公正秩序的客观趋势。因此,“无论是哪种情况,启蒙都必须以公共性为中介”。因为,人类摆脱不成熟状态而达至启蒙的唯一途径是理性的公共使用,即“一个写作和出版的问题。康德解释说,按照我的理解,理性的公共使用就是任何人作为一个学者(celehner)在整个阅读世界的公众面前对理性的运用’。这就是‘公共的’这个词的最真实的意义’”。这是一个与各种阅读群体、舞台、信件的出版交流等联系在一起的领域。在这个领域里,人们的言论是公开和自由的。所谓公开就是学者公开说话、公开传授真理,所谓自由就是自由思想、自由表达、自由批判。在康德看来,“公共的”世界是一个在广泛的市民阶层中形成的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的世界。“各色人等混杂组成的群体”相互讨论、争辩和批判,享有使用自己理性的自由权利,同时也是“理性的公共运用”。这意味着权力不是无限的,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先验公意原则。只有具有广泛民意基础的政治权力才是合法的。这是由人类自由地运用理性的天然本性所决定的,也是人类自由地进行意愿表达和自由决定自己行动的天赋权利。这样,与卢梭的公意产生过程只有公民的喝彩而无公众的公开批判与辩论相比,康德强调的是学者的言论自由和公开批判,通过公共性过程产生的共识是辩论的共识。这就为“公共性”的发展开拓了一个自由辩论与公开批判的新空间。但是,康德的这种建立在人类公开运用理性的天赋权利基础上的先验公意,也并没有真正解决政治权力的合法性问题。而通过公共领域理论来解决就有了说服力。

    阿伦特是最早明确提出“公共领域”并对之进行思考的哲学家。在阿伦特的视野里,近代以来的政治哲学所确立的市民社会或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相分理论范式已经不足以解释20世纪的政治现象,因此,要想说明和解决20世纪复杂的政治问题就必须建构新的理论范式。为此,她对人类的活动及其相对应的社会领域作了三分,提出一个“劳动—工作—行动”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私人领域一社会领域一公共领域”的三分理论框架,以取代以国家与社会二分为基础的市民社会理论范式,并据此建立起来了公共领域的理论话语系统。她认为,劳动(私人领域)是人消耗体力、与自然打交道的过程;工作(社会领域)是人利用工具制造耐用品的活动,是一个由目的或手段所决定的无意义世界;唯独行动则是人们既不受必然性的约束也不受功利考虑的制约而进行直接交往的真正自律的人类活动。这种作为行动的活动的范围,就是公共领域。其特征在于:它是一个排除了任何仅仅维持生命或服务于谋生目的,而以公开自由的身份从事政治活动的空间。在公共领域里,独立个体就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然后汇总选出代表,进入更高一级的协商讨论中去,最终达成多元共识,形成公共意志,并以此为基础决定一般的公共规则和特殊的公共决策。这样,在公开的、“持续”的“行动”中社会的多元共识得以形成并随之持续发展,从而为权力的合法性提供“持续性’’的政治热情和共识基础,这就为解决西方社会宪政危机确立了一条新路。

    康德对“公共性”的追寻和阿伦特对“公共领域”的共和主义解读,为哈贝马斯在更宽阔的理论视野上建构公共领域的话语系统提供了厚实的理论平台。事实上,以康德的启蒙理性(自由观)和阿伦特的共和主义(政治自由观)为理论基础建立的“公共性”理念,不仅成了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概念的核心理念并使之彻底概念化和理论化,而且还成了贯穿哈贝马斯思想发展的一条潜在主线。从早期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对公共领域理论的系统论述,到中期的“语言学”转向对“交互主体性”的讨论,再到晚期的程序主义民主对当代全球政治的关怀,无不体现了哈贝马斯对康德“理性的公共运用”和阿伦特积极的“公开政治行动”的遵从和发展。并且,在公共领域功能的拓展、公共领域概念的确定以及公共领域理论的建构上,哈贝马斯都超越了前两人。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是有了哈贝马斯才有了公共领域的理论话语。尽管哈贝马斯在出版了《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完成了对公共领域理论的创造性研究之后,因“另有理论关怀”而没有继续就这一理论本身进行深入研究,但公共领域问题始终像一个影子一样或明或暗地不离他的左右。无怪乎哈贝马斯会在1989年为《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一个英译本问世而举行的“哈贝马斯与公共领域”主题研讨会上,首次公开声明该书是他思想体系的“入口”,舍此别无其他进路。所以说在哈贝马斯这里,“公共领域”已经从市民社会的话语中独立了出来并发展为一种新的理论范式。这表明,“公共领域”已经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话语系统获得了自己的理论域,如果继续把它放在市民社会的概念下势必会遮蔽它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公共领域理论的学术特征

    “公共领域”本身具有独立于“市民社会”或“政治国家”的理论规定性,它有着自己相对独立的思想品质和理论内容。从学术特征来看,公共领域“是在国家和社会间的张力场中发展起来的”,是随着国家与社会的相互渗透而发展起来的中介场域,它本身就是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一个张力场,占据着一个不同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理论空间。

    首先,“公共领域”是一个具有独特内涵和外延的社会科学范畴,它具有自己独立的理论规定性。所谓公共领域,“指的就是在市场经济和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依托市民社会又独立于政治国家、介于公共权力和市民社会之间并联结沟通二者的社会中间地带;是由享有独立人格和自由平等权利的私人组成并向所有社会公众自由开放,通过对话商谈、公众舆论、社会压力的形式对公共权力和其它社会势力进行监约,并能够推进国家与社会实现互动的民间自治领域;它是以参与者、沟通媒介和(达成)社会共识为内在结构,以能够形成公共伦理和公共理性的公共场所、公共传媒、社团组织和社会运动等公共空间为外在形式的社会交往和文化批判领域”。这表明,公共领域概念的提出蕴涵了一种价值追求,而这种价值追求是由一组理念提供的,而这些理念的形成和存在则又是依托一定的现实形式作为载体的。也就是说,由公共场所、公共传媒、社团组织和社会运动等公共空间所构成的社会交往和文化批判领域是公共领域观念描述的现实对象,也是蕴涵公共领域理念及其价值性意蕴的现实寓所;这是一个向所有公民自由开放、由交往和对话组成并介于市民社会(私人领域)与公共权力领域之间的社会性存在。而理念层面的公共领域则被用来指称这些感性现象的抽象性本质,是一个蕴涵和表征公共伦理、公共理性的精神系统。它是对以实体形式存在的公共领域的一种理论描述。它与公共领域的实体性形态相契合构成了一个内涵和外延统一的完整概念并孕育了公共领域概念的价值性意蕴。可以说,公共领域概念代表着一种以公共利益为内容、以公众自由平等参与为形式、以理性商谈和理性批判为目的的社会交往空间。它是一个具有实体性、分析性和价值性存在的复合性范畴,它占据的是一个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理论空间。

市域社会治理总结范文5

关键词:市民社会理论;社会治理模式;城镇化

一、引言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战略表明社会治理领域变革已成为中国社会改革的关键点之一。当前,中国正处于新型城镇化加速推进时期,社会形态加快转变,社会风险逐渐累积,社会治理难度日益增大。此时,基于马克思主义的公民社会理论,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特征,顺应政府深化改革的趋势,紧抓和谐社会建设的根本,研究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双重意蕴。

二、马克思主义的市民社会理论

马克思主义的市民社会理论由无产阶级革命导师马克思率先提出,后经意大利共产党领导人安东尼奥・葛兰西和德国思想家尤尔根・哈贝马斯等学者发展而来。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观源于黑格尔的国家社会关系理论,它建立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相分离基础上。马克思从“二分法”的视角出发,将社会分为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他认为市民社会是一切私人的利益关系、生产关系、经济结构、私人物质交换形式及其交换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组织的总和。政治社会则是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是市民社会的具体体现,市民社会的组织形态决定着政治社会的组织和运动形式。用马克思自己的话语来说:“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的整个商业生活和社会生活,因此它超出了国家和民族的范围,尽管另一方面它对外仍必须作为民族起作用,对内仍必须组成为国家。……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但是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1]这从根本上说明了马克思与黑格尔关于国家绝对控制市民社会论点最大的不同之处是市民社会决定政治社会,即“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正式表现的相应的政治国家。” [2]

葛兰西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观点。在葛兰西那里,市民社会依然是政治社会的基础,从意识形态的角度看,市民社会是一个潜在历史行动的领域,但它不属于结构,而是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3]与马克思最大的不同是,葛兰西更加重视知识分子在社会中的作用,使得市民社会具有了文化意义。由此,他认为:“国家=市民社会+政治社会”,[4]而不是马克思关于国家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总和的论断。国家或政治社会则是由那些行使统治权的一系列公共机构(如政府、法庭和军队等)构成。

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理论深受马克思和葛兰西市民社会观点的影响,整体来看,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的形成经历了“二分”阶段向“三分”阶段的过渡。在二分阶段,哈贝马斯认为整个社会结构依然由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构成。市民社会是社会结构中与公共权力相分离,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部分。从经济和文化两个角度来看,这一私人自治领域又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以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为基础的经济领域,包括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及其控制机制;二是由非国家和非经济组织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公共领域,它主要意指社会文化生活领域。”[5]在三分阶段,哈贝马斯眼里的市民社会仅仅只有文化含义了,“它不再包括控制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的经济领域。……‘市民社会’的核心机制是由非国家和非经济组织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这样的组织包括交汇、文化团体和学会,还包括了独立的传媒、运动和娱乐协会、辩论俱乐部、市民论坛和市民协会,此外还包括职业团体、政治党派、工会和其它组织等。”[6]可见,“哈贝马斯更加侧重于市民社会的组织和文化意义,进一步明确地将当代社会主义社会应该划分为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和市民社会三个系统。”[7]

从马克思到葛兰西,再到哈贝马斯,马克思主义的市民社会理论正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发展,逐渐成熟。这一治理理论对中国在经济社会转型和社会形态多元化的阶段背景下,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治理模式有着重要的启示。

三、中国社会治理的发展趋势:“三位一体”模式

社会治理改革理应是与经济社会转型同步的。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市民社会不断生长,多质态的现象愈发明显,中国党中央领导人审时度势,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市民社会理论指导,并借鉴西方社会相关治理理论,沿着“从一元治理到多元治理、从集权到分权、从人治到法治、从管制政府到服务政府、从党内民主到社会民主”的方向,不断展开社会领域的治理变革,已取得了诸如“参与式治理”等一系列的成效。强化了中心-边缘的治理模式,使政府作为社会治理唯一主体的现象更加隐蔽。同时,马克思主义的市民社会理论表明社会系统是由政治、经济和市民三大子系统构成的,新的社会治理模式应该体现政治、经济和市民平等主体性的结合。因而,在中国社会多质态化、多元治理主体并存的现实背景以及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背景下,“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治理模式应当被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和市民社会“三位一体”的社会治理模式所替代。“三位一体”的社会治理模式是由政府、微观企业、非政府组织等多个治理主体,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以平等地沟通、协商、信任为基本原则,针对各类别的社会事务共同合作开展多层次网络治理活动的一种模式。“三位一体”的社会治理模式具有明显的多元性、多层性和区域性等特征。

四、中国“三位一体”社会治理模式的政策选择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和全球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中国的社会形态正悄然变迁,社会生长凸显多质态特征,传统的党政一体化治理模式不在适应多元化的社会质态,社会风险逐渐加大。中国将改革之手伸向社会治理领域,着力厘清政府、企业与社会的边界,积极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三位一体”合作式社会治理模式已成必然趋势。本研究认为,有以下五条政策路径可供参选。

一是,深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在“三位一体”社会治理模式中,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引导、规范、监督和支持,这就要求变革政府传统的管制方式,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向“小政府、强政府”迈进。为此,一要积极贯彻构建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促进各级政府工作人员树立牢固的服务观念;二要大力推行简政放权式行政改革,敢于将原本属于社会的权力予以让渡,把政府从繁重的行政事务中解放出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三要在让渡权力和缩短行政层级的同时,政府须通过良好的法制管理社会秩序,尤其是涉及民生的公共领域。

二是,不断提升社会自治能力。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之间的平衡要求社会在政府放权的同时,也要不断生长壮大,强化社会自我治理的能力。因而,我们首当其冲的是要理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其次是要加大对非政府、非盈利组织的财政支持力度,缓解社会组织的资金压力,同时应鼓励社会组织自筹资金,实现政府与社会协同提高社会组织的生命力;再次是要重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培养,不断提高社会组织运营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效率;最后是鼓励同性质或同类别的社会组织进行联合,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对分散的社会组织进行规范、支持、管理和引导,提高社会组织的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是,合理利用企业家精神。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实践表明,企业家精神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在当今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开发利用企业家精神是有必要的。故此,一要大力培育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推动企业家精神由“生产性”向“社会性”转变;二要依托税收优惠、财政支持等政策,引导企业承接政府、社会组织的外包服务;三要鼓励企业进入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等公共领域,缓解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资金和人员压力;四要加大对获取公共资源行为的监管和惩罚力度,避免企业为获得公共资源而诱发的寻租现象。

四是,健全层级社会治理体系。中国的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的层级性突出,形成健全的层级治理体系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所以,中央党委政府要把握“全国一盘棋”的格局,应对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问题,强化战略布局和政策指导;中层省(市)党委政府要依据中央党委政府的精神,做好辖区内的统筹规划;区(县)党委政府要具体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要求和指示,主抓城市社会治理和经济发展问题;乡(镇、街)的基层党政组织要着力推动基层自治组织的发展,完善基层社会自治体系,进一步深化基层社会的民主自治。

五是,建立完善的社会治理机制。由“国家-社会”关系的角度来看,“三位一体”社会治理模式本质上呈现了“强政府-强社会”的关系。在治理的逻辑框架下,要实现这一关系,需要设计出合理的社会治理机制予以支撑。一要重视政府的监督和规制职能,杜绝政府责任外包现象,逐步建立多部门合作的综合监管机制;二要重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治理问题,发挥政府的引导职能,以财政、税收、政策、法令等工具为依托,推动区域间的合作应对跨区域的公共问题,逐步建立区域联动的社会治理机制;三要理性面对社会问题复杂化和治理主体多元化等政治生态环境变化问题,借助完善的沟通协商机制平台重塑政府角色。(作者单位:湖南警察学院)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马恩列斯编译局.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75.

[2]中共中央马恩列斯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440.

[3]托马斯・R. 贝茨.葛兰西与霸权理论[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5):32-37.

[4]葛兰西.葛兰西文选[M].程,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207、354、357、357.

[5]伍俊斌.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探析[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7):62-66.

[6]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29.

[7]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若干问题[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7(6):14-22.

市域社会治理总结范文6

一、中国公民社会理论研究兴起的背景

从civil society的本源来看,它是一个完全源于西方的极富包容性和开放性而内涵不断变化的概念,在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被赋予了丰富的涵义,甚至可以说是不同的意蕴。然而,从90年代开始,大陆学界对这一概念倾注了大量的热诚。对中国大陆的学者而言,借助于这样一个纯粹西方的概念并不仅仅是用于解决现实的困境,更多的是希望能用其来提供一个解决中国现代化发展的路径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种理想框架。

1.从整个世界的大环境来看,自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的公民社会理论在西方的重新复苏为中国学术界提供了最直接的知识来源。西方公民社会理论之所以复兴,其原因在于:A.从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几乎所有的非西方国家都面临着强大的民主化浪潮,在这股浪潮的推动下,人们重拾了对市民社会的关注。

B.前苏联、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日益暴露出来的高度集权的弊端使人们开始对斯大林式的全权国家进行反思。从70年代起在东欧的一些国家自下而上的出现了声势浩大的争取民主的运动,一些学者借助于市民社会的概念对表达他们的反国家主义的思想,最终酿成了90年代初的苏联、东欧巨变。有学者把巨变看成是市民社会复苏的直接结果。

C.从整个西方社会来看,二战后,随着凯恩斯主义的失灵,福利国家的危机,也促使一部分学者呼吁限制国家的权力和活动范围,向市民社会回归。国家中心论开始衰落,人们期待官方的、扎根于共同体的组织比国家更能解决所面临的实际问题。80年代起,随着治理和善治理论的兴起,国家权力重新向社会回归,公民社会理论家开始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对此理论展开研究。

2.中国国内状况的政治体制改革与公民社会的复兴密切相关

由于市场经济的确立让学者们敏锐的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可能会促使在中国出现一个类似于西方早期公民社会的阶层,并推动政治社会体制变革,从而使中国走向真正的现代化之路。因此,civil society这样一个极具灵活性和挑战性的概念在90年代的中国学界看来,因为能够作为这个古老国家的现代化进程的工具因而也不可避免的带有了浓郁的本土色彩。

从中国大陆的研究情况来看,公民社会理论的兴起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理论介绍引入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从1992年开始到上个世纪末。90年代开始,中国正值政治社会体制转型期。中国的政治体制正从无所不包的、社会力量被行政吞噬的国家体制中转型,从个人的淡化到个人主体自觉意识的复苏,从分割的城乡二元体制到变迁的城乡结构。尤其是1992年中国经济改革进入了市场经济新阶段,现实层面的发展需要重新确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而作为后进国家的中国,在追赶西方的过程中也急需借用西方现代化的经验。在这样一种大气候下,中国知识界在对西方理论进行甄别时,选中了公民社会这样一个发源于西方,与资本主义的发展密切相关的且又重新在西方得到复苏的概念。

在这一阶段,知识界对公民社会的讨论主要围绕现代化的进程而展开,这与公民社会这一概念的“舶来”性紧密相连。这一时期的成果,除了探讨建立中国的公民社会以外,主要集中在对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评介上及对概念移植中国展开论证。(以〈中国社会科学季刊〉为代表,首先在1992年率先推出邓正来、景跃进的〈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这是当代中国研究公民社会之滥觞(见邓文)。随后,这份刊物发表了一系列的有影响的文章,围绕如何建构中国公民社会,及中国公民社会有无可能而展开。(出版的国家与社会论文集)

到了上个世纪末以后,随着世界范围内的治理与善治的兴起,15大之后的政府机构的需要对中国政府的治理变革、创新制度研究也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公民社会理论的兴起符合了中国政治民主化、文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见《治理的变迁》,俞可平)此阶段的研究主要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对作为实体的公民社会进行实证的研究、对国家、社会之间疆域的确立、社会空间的建构及第三部门的发展展开切实的论证。二、

公民社会研究的内容

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的研究的核心主要有两个,一是建构中国的公民社会话语体系,或是说中国的公民社会何以可能;二是如何建构当代中国的公民社会。可以说90年代以来整个的中国公民社会研究都是围绕这两个论域而来的。

1.市民社会的概念及其建构

要解决论题一:建构中国的公民社会,首先对中国的学者而言就面临着一个问题,如同众多的西方概念引入中国一样,首先就面临如何将西化的概念植入中国的话语体系里。“civil society”一词在国内有着几种不同的翻译法,每种翻译都体现了译者对这个词的不同理解。有“公民社会”、“市民社会”、“民间社会”等三种常见的译名。其实,在92年以前,市民社会是一种广义的用法,中国知识界对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可谓不陌生,它来源于马克思的著作中,已有无数的知识分子拜读过“bourgeois”(关于它的词源学背景,可以参看方朝晖《市民社会的两个传统极其在现代的汇合》),然而,对马克思的著作中市民社会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这一印象也是根深蒂固的。而且,对同一个德文单词有的书有的地方翻译成市民社会,有的则译为资产阶级社会。随着学界对这一概念的深入了解,慢慢的在论述时学者开始比较普遍的采用了市民社会的译名,但也注意到不把它和资产阶级社会等同起来。不过,也仍然有学者遵照马克思的经典著作的理解来谈论这一含义丰富的概念。(胡承槐 ,《“市民社会”及其历史地位》)。也有的仅从城市居民的狭义范围来理解市民社会,容易在语言转换时产生混乱。所以随着对这一概念的深入理解,及90年代后西方公民社会的兴起,强调公民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采用这种译法。从中国大陆的研究状况来看,在第二阶段采用这一译名的比较普遍。而且就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形来看,中国是一个拥有8、9亿农民的农业大国,如果采用市民社会的术语,无形中就将广大农民排斥在外,而且civil society就其政治学意义上,侧重的是公民权利和公民政治参与,所以在当下,这是一种较好且较为普遍的译名。至于民间社会则是台湾学者的译法,这是一个中性的称呼,为历史学家所喜欢,在分析近代中国的民间组织时尤好采用。但也有的学者认为它过于边缘化,带有台湾社会发展的显著痕迹,突出强调了官民对立和台湾社会的那种自下而上的运动特征,是一个地域性的概念,不具备普遍性。(邓正来 〈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

对Civil society的不同译法其实就代表了学者对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其实,按照哈贝马斯的说法,人们很难给市民社会下一个清晰的定义(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从西方的传统来看,公民社会的概念就在不断发展变化,从古希腊最初指城邦社会,代表的是高贵、优雅、道德的文明社会是civilis(这一概念的变化见布百科全书)到近代的两条不同的研究进路,一条洛克式的社会先于国家或外在于国家到黑格尔式的国家高于社会(查尔斯.泰勒更指出还有孟德斯鸠式的以法治为核心的进路)(这一点,邓文、方文曾在国内着重介绍过,在国家与社会的书里也提到过)。到了当代,哈贝马斯提出公共领域之后,又有了以市场经济为划分点转到以文化领域的变化。而要建构中国自己的公民社会话语体系,就必须要对这个概念有自己本土性的理解,对此,中国大陆的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大陆学者对公民社会的理解正如译法的多层次一样,在研究进程中也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主要是采用的二分法,所谓二分法主要就是坚持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强调市民社会是由非政治性的社会所构成,并强调市场经济作为市民社会的主要成分。这种市民社会概念是由黑格尔提出由马克思加以完善的。而在后一阶段主要则是三分法。

但前面说过,国内对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理解由于始于马克思的经典著作,所以国内研究文献为数众多的一部分集中在对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研究上以及与此相关的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研究上包括伯恩斯坦、葛兰西等人的市民社会研究。(如郁文,王文)一般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方法进行研究分析,作者往往从唯物史观出发,阐述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观点,并想发掘出马克思市民社会观的历史意义。转贴于

在进行这方面的研究时,有学者撰文指出,马克思把“市民社会”看作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 ,是商品经济的对应物 ,看作是置于个人和国家之间、对私人利益和普遍利益起调和作用的“中介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显示出了重要的现代意义。 (〈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思想探析--兼论“市民社会”理论的现代意义〉王岩江海学刊 2000年04期)

而在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的研究中,把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作为规范和标准的“真正的自由”概念,建立在互主体性哲学模式之上,是一个伦理实体的自由概念。表现为从“家庭”经过“市民社会”到“国家”的概念各个环节的辩证发展, 体现着自由意识的发展。这一概念对于黑格尔的伦理概念及其辩证运动过程具有重要的意义。并且正是在伦理概念的运动过程中,“市民社会”表现出了深刻的辩证性质,黑格尔结合古代与现代熔于一炉的伦理实体的自由概念才真正是可能的,或者说是必然的。(郁建兴,《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人文杂志 》 2000年03期)。在对伯恩斯坦的研究中指出他是提出建构市民社会与落后国家社会主义道路之关系问题的第一人,并探讨了他与马克思的观点的异同之处。(《伯恩斯坦的市民社会理论与马克思 》,郁建兴 ,《 哲学研究》 1997年04期)。这一系列的文章主要是从哲学的角度探讨个人的市民社会观念,更多的属于评介性质的。在这一层次上,研究者更多关注的是对经典原著的解读,希望重现原著对这一论题解释的本来面貌。然后,再有限的探讨马克思、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的现代意义。他们一般用的都是市民社会的译法,这样,在对这一概念介定时,往往把市民社会等同与城市居民,并且把它当作一个历史性的概念这样一个问题,容易产生歧义。(如胡承槐文)

上述的观点我们可以称为经典派,除此以外,方朝晖在《中国社会科学》上的两篇文章则详尽的从词源学的意义上阐述了西方学者的两种不同的市民社会观念和两种不同的理解趋势,指出现代市民社会是古希腊罗马和中世纪的自治城市社会两种观念的总合,既是一个“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又是“国家公民”的社会,在西方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而成。

最有代表意义的则是《中国社会科学季刊》上的文章,而汇其精华的是邓正来的《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对当时市民社会的研究概况做了一个批判性的总结。邓文围绕当时市民社会的研究状况做了俯瞰式的研究,针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发生学背景,指出市民社会的研究其实是在原来的知识界讨论背景之外的一个全新领域并指出市民社会的研究对学界来说有两大可以运用的资源,一是作为现代化发展的实体社会的资源;一是作为认识中国现代化发展的解释式的资源。作为一种解释模式,市民社会在阐释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有多大的作用是邓文论述的重点,以此为出发点,邓文分析了市民社会的中国化概念后,对中国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指出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或发展的具体道路有两段论模式和三阶段三种动力滚动驱动式,中国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应该是良性互动说。(指出“市民社会概念能否确当地适用于中国,则完全取决于具体运用此一概念研究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人的具体研究效度(童文))基于此,这一时期的市民社会的概念理解就有以下几个特色:(1)

民社会既是以市场经济甚或私有产权为基础的,(2)市民社会的内在联系是内生于市场经济的平等自治的契约性关系;(3)市民社会遵循法治原则(4)市民社会奉行自治原则(5)市民社会通过公共传媒表达其意见和在公共空间交换意见(6)市民社会内部的民主发展进程(见邓正来《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

总言之,邓文主要是从二分法来谈论市民社会的,在这一时期的研究中,市民社会和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密切相关,人们几乎就是想用这样一个纯粹西方的术语来找到现代化的道路,所以,这段时期的文章尽管纷繁多杂但1.脱离不了二分法的框架,2.围绕现代化的进程而展开。这个可以说是自由派的观点。

在当时,之所以采用二分法,我想主要与几个因素有关。在90年代初的大气候下,正值市场经济方兴,面临的首先是经济体制转轨的问题。其时,被压抑许久的社会这一概念重新回到我们的生活中,我们习惯的还是它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必须说明的是,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其实是一种政社合一的社会,“社会”这一概念没有独立存在的空间。从我们出生到死亡,都是国家的、单位的附属物,没有独立于国家之外的任何私人领域,所以知识界对市民社会既是熟悉而期待又是陌生的。因此,在重新认识的时候,无疑,适应当时大气候的形式采用了国家和社会的二分法。其次,就是我们所知道的。当时的中国社会,谈论文化传播的公共领域还是不成熟的。因此,市民社会成为了通用的译法,也被知识界所认可。

到了第二阶段,随着中国社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对西方理论的进一步了解,学界逐步对三分法产生了兴趣。当代西方的学者如柯亨和阿拉托提出国家-经济-市民社会来代替国家-市民社会的二分法。主张把经济领域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认为市民社会主要由社会和文化领域构成。“我们把市民社会理解为经济与国家之间的社会互动领域,它首先是由私人领域(尤其是家庭)、结社的领域(尤其是志愿结社)、社会运动以及各种公共交往形式所构成的”。()这一观点无疑受到哈贝马斯的影响,反映了西方社会市民社会理论重心的转移。因为经济系统的过分扩张和商业化倾向的影响会阻碍公民社会的独立性。而中国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团体的兴起,私人自主的社会生活空间初步形成并不断发展,也促使了对这一问题重新审视。

这一时期的市民社会理论有了大量的介绍当代西方理论的文章。按照三分法,如童世骏的第三个向度——与政治、经济关系微妙的市民社会;陈晏清的《市民社会观念的当代演变及其意义》则分析了近、当代市民社会观念难得不同,指出市民社会观念由近代的因商品交换关系而结合起来的私人自律的经济交往领域转为当代自主的社会文化领域论。而王新生的博士论文则以市民社会为题,在厘清近当代市民社会的差别之后,力图表达出市民社会是一个由家庭、“需要的体系”、公共领域三个方面共同构成的社会生活空间,而且这三个方面是一种历史递进的关系,在不同历史条件下的侧重点不同。并提出市民社会的概念由三种不同意蕴:描述性的、分析性的、和价值性的。这是一种颇有见地的看法。

而在第三部门的兴起之后,有了要素说来说明公民社会的概念。在国内有这样一个趋势,采用公民社会译法的,大部分都是采用三分法的,以何增科为代表,吸收当代公民社会的研究成果。他们采用西方学者Gordon.white的观点,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何文提出,就公民社会的结构性特征和文化特征及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而言,它的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有四个:1.私人领域2.志愿性团体3.公共领域4.社会运动。一般而言,主张公民社会译法的学者他们的研究重点倾向与公民社会与治理、善治和第三域有关。

2.如何建构中国的公民社会

在厘清了中国的市民社会概念之后,学者就如何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也论述了自己的看法。集中起来,主要围绕中国学者对市民社会概念的认识而展开。关于这个问题,其实质就是如何建构当下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新型互动关系,

如何正确理解处理国家和社会,国家和个人的相互关系,建立各自相对独立而又共存一体的功能界限。而关于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则有五种模式:公民社会制约国家、公民社会对抗国家、公民社会和国家共生共强、公民社会参与国家、公民社会和国家合作互补。并指出,公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这五种模式并不互相排斥,是对复杂现实的高度抽象。(何文)而在中国的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上,首先。从中国的历史来看。有的学者就否认中国有过市民社会,有的也只是宗族社会,在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内似西方历史上完善的市民社会阶层。(夏维中:市民社会中国近期难圆的梦)学者认为西方的发展模式很难适宜于中国社会的情况,因为西方社会是在权利高度分散化和多元化的特定背景下形成的,一开始就表现出与现实社会及政治结构的异质性,但其内部的理性化过程完成较早。而对许多后进国家来说,市民社会与现实社会和政治结构是同质的,因此内部的理性没有完成,所以中国的市民社会不可能走西方那样的道路。反而,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市民社会的健康发育必须依赖外部条件,尤其以政府的促进作用最大。(方文,90年代)从中国的现实和历史状况出发,中国市民社会论者主张“良性互动说”,它既是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运作方式,又是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理想形态。(邓文)理解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互动关系,学者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谈:转贴于

一是公民社会与市场经济:

市民社会是和商品经济相伴而生的观念,早在黑格尔,就明确从从市场经济出发来分析市民社会的《法哲学原理》,把市民社会理解为“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是私人自律的商品交换领域。马克思则更进一步的将其理解为“物质的交换关系”。现代后自由主义者约翰.格雷把市场经济看做是市民社会的主要成分,认为市民社会的本质是经济自由和人身自由。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上而下展开的,原来被压制的个人和社会开始凸现。国家虽然仍然是社会资源的控制者,但与改革前相比,社会也已经成为控制资源的潜在有力力量,社会占有资源多元化,社会的自主性慢慢的表现明显,出现了相对独立的个人与社会力量,一大批非营利组织和独立社团的出现促使学者对此现象的关注。这是由于市场经济是社会经济,需要必须而且能够彼此独立和自由活动的公民个体,任何一种成功的市场体制不仅需要完善的内在竞争机制、健全的法律制度,而且更需要一个完整的公民社会来配合,实际上就是市场经济造就了一个完善的公民社会。而市民社会概念的演变及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是:市场经济造就了市民社会的主体、拓宽了空间、培养了意识形态、营造自治机制(市场经济、市民社会和民主政治储建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999年01期)

市场经济通过经济制约体系的自我构建,将社会成员以内在和外在两种方式整合成为经济有机共同体,并通过对企业、利益集团、社会组织、社区这些不同的组织机构的结构性整合而使之形成为一个形态完整的社会共同体,这就是市民社会。因此,有学者认为,当代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市民社会的胜利。(郁文)

二是市民社会与法治:

市民社会是以一种普遍的契约关系和契约精神建立起来的,并以此来保障其良性运行。从市民社会的产生发展来看,它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和近代法治的确立密切相关。

查尔斯.泰勒就指出,早在近代反对专制主义的市民社会时期,孟德斯鸠就强调一种“来自国家并针对国家的自由”——政治自由,一个自由的社会总是和一定良好法制的国家相符合的,自由状态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来源与宪法。强调了市民社会和法治的关系。实现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良性发展,法治的约束作用必不可少。要想使市民社会成为真正的文明社会,也必须要以法治为保障。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效运作的体制条件是法治,而法治则是通过其两个经济作用来为市场经济提供制度保障的,一是约束政府,二是约束经济人行为。

有学者认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是法治运行的基础和界限。法律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矛盾互动发展中,在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的冲突和协调中得以发展;而市民社会的多元权利有效的分解了国家权力,遏制了公权力的专断倾向。市民组织的多元化、自主化发展,形成了对国家权力的分割与制衡。市民社会多元利益的冲突、互动与整合衍生了理性规则秩序;具有自由理性精神的公民意识构成了法治的非制度化要素。中国要真正走向法治,就必须重新构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确立多元权利基础、公共权威和良善之法。(马长山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法治的基础与界限)。

三、是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

第三部门(third sector)或者称为NGO非营利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的研究在西方兴起于80年代,它最初只是在行政管理理论层面展开研究,而随着公民社会理论家开始对作为一个社会实体的公民社会进行实证的研究,第三部门也开始关注非政府组织或非营利部门的作用及其与国家和市场的关系等理论问题,双方开始寻找理论契合点,两者的关系也更加紧密。

在以前的研究中,公民社会理论的研究倾向与政治哲学方面的,它本身固有的自由主义传统就反对极度扩张的国家权力,认为国家的干预对公民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威胁,主张国家和公民社会分离。以契约为基础,法治为保障,依靠强有力的公民社会来制衡国家权力,公民社会被抽象为一种理想的模式。而随着凯恩斯主义的失灵,国家对社会的干预减少,公民社会理论得到进一步的拓展。扩大社会自治领域,限制国家活动范围,对于政治民主意义重大。而第三部门的研究正是专注于对社会自治性团体的研究,对社会社团的基本结构、从业人员、对政府社会影响能力和服务能力等等的基本能力,对社区的大的趋势的调查。与公民社会的侧重于理论性相比,在NGO的研究中,实证性研究占主导地位。其实从实证的角度来看,两者都是在看同样的问题,可以说都是想用政府与市场的框架,或是用自身管理的框架,从公共事务的角度,从制度治理角度,从更多的更复杂的管理治理角度来进行研究工作。因此,在研究趋势中,二者结合在了一起。

有学者指出,在中国的“公民社会”的构架中,社会基本结构发生的最根本变化是,由政府-单位-(作为单位人的)个人的单向、单维的关系,转变为多元、互动、社会参与与自组织形式的结构。政府不再是一个全能的部门,它行使国家安全、公共政策、宏观调控等有限职能,并主要通过监督、规范、政策优惠等间接手段调控企业和非营利部门的行为。这一改革过程首先从企业行为的独立开始,改革开发以后,企业逐渐扩大了自主权,形成不同于政府下属的“工厂”的“法人”,而整个社会结构的变化最终还要归于社会自组织体系的形成。社会的组织结构以大量的公民自组织形式为基础,个人作为具有公民意识的公民社会的成员,形成广泛的自组织形式,构成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部门,或称“非营利部门”,是大量具体社会功能的直接履行单位。所有这一组织结构以公民社会的发展为基石。(王名,2001)

四、公民社会的研究方法:

谈及此,不得不对中国的公民社会研究方法做一概述。总体印象是,规范性研究在第一阶段占主导地位,因为,前面说过,公民社会理论一直是政治哲学的研究对象,恪守一种社会政治理想,有强烈的现实批判作用,也是不同派别的理论家用以表达自己政治理念的工具,因此,它主要是作为一种规范性的理论来加以研究的,公民社会概念被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和分析概念来运用。作为研究方法,它以公民社会为中心来研究问题,一方面反对以国家为中心,另一方面也反对以经济为中心的研究方法;作为一种分析性的概念它主要被视为一种社会实体或历史实体,人们从不同学科分析其起源、发生发展过程及未来前景(何文 中国社会科学季刊98 2期市民社会:民主化的希望还是偶像——80年代以来国外市民社会研究述评)

然而,随着第三部门研究的兴起,实证性的研究逐渐凸现。他们找到了共同的研究兴趣,而且实证性的研究极大的拓宽了公民社会研究的范围,使的公民社会的研究泛理论的研究注重了对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民主与全球化等专门问题的研究。并且用此理论,深入调查进行个案研究。从全球的趋势来看,这已经成为研究的重点和热点。如美国学者读《使民主运转起来》就是历时二十余年的研究成果。然而,从大陆的情况来看,这一方面还相对薄弱,虽然这些年关于基层民主已经成为显学,但是对这一问题显然还只停留在乡、村一级。而从中国的行政体制架构来看,乡显然不属于一级政府,而中国社会的特殊情况需要我们把视野拓宽。目前进行调查的成果较为典型的有:1998年出版的《静悄悄的革命——中国当代市民社会》,该书从四个层次:个人层次、基层层次、阶层层次、NGO组织(社团组织)层次探讨了当代中国市民社会发展的状况。大致结论是:中国改革开发以来个人的自由大大提高,在四个层次当中最为活跃;基层层次讲了农村基层社会的变化、城市单位组织的变化,由于社会大量的变化,基层层次也成了非常活跃的层次;阶层层次不太明显也不活跃;而第四层次也不太活跃。我们认为市民社会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刚刚发展,也很不成熟。提出,我国市民社会很明显的两个特征是自我冲动的特征和自我约束的特征。

五、存在的问题

在目前关于公民社会理论本身知识界仍然有几个问题需要梳理清楚:

一是市民社会问题讨论中往往将近代市民社会观和当代市民社会混为一谈,这就产生了概念的歧义。如仅仅将市民社会作为私人自主的经济交换领域;及单纯将市民社会理解为城市居民,这就容易剥夺广大农村居民的权利,使的这一概念过于狭隘、片面,没有从中国是个农业大国的国情出发。另外,就是前面已经说过的将一个西化的概念移植于中国,而这个概念本身是源于西方的语境的,在对中国现实的分析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以西方的模式为标准,对中国的现状加以评判,或者是简单的依据西方的概念的框架,对中国社会做一简单分析;或是盲目的比附,照般西方的经验,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说明中国的市民社会早已经存在。这是后进国家在全球化的强势下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问题。

参考文献

1、

邓正来,“市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架构”,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3期

2、

邓正来和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2年总第1期

3、

邓正来,“中国发展研究的检视--兼论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总第8期

4、

景跃进,“市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学术讨论会述要”,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5期,页197

5、

方朝晖,“对90年代市民社会研究的一个反思”,《天津社会科学》,1999年05期

6、

方朝晖,“市民社会的两个传统及其在现代的汇合”,《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05期

7、

陈晏清,王新生,“市民社会观念的当代演变及其意义”,《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1年06期

8、

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研究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2000年01期

9、

何增科,“市民社会概念的演变”,《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05期

10、

何增科,“市民社会:民主化的希望还是偶像——80年代以来国外市民社会研究述评”,《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8年 2期

11、

马长山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法治的基础和界限”,《法学研究 》,2001年03期

12、

郁建兴,“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人文杂志》, 2000年03期

13、

郁建兴,“伯恩斯坦的市民社会理论与马克思”,《哲学研究 》 1997年04期

14、

童世骏,“第三个向度─—与政治、经济关系微妙的“市民社会”,《欧洲》, 1995年03期

15、

王元,“葛兰西“市民社会”国家观述评”,《东南学术 》, 1995年03

16、

梁治平,“民间、民间社会和Civil Society──Civil Society概念再检讨”,《当代中国研究》(美国),2001年,第1期。

17、

储建国,“市场经济、市民社会和民主政治”,《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 1999年01期

18、

夏维中,“市民社会中国近期难圆的梦”,《中国社会科学季刊》,

19、

何增科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科文献出版社,2000年8月

20、

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11月

21、

邓正来:《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

22、

李凡:《静悄悄的革命:中国当代市民社会》, 香港 ,明镜出版社, 1998

23、

秦晖:《政府与企业以外的现代化——中西公益事业比较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24、

王名等:《中国社团改革——从政府选择到社会选择》,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25、

王绍光:《多元与统一——第三部门国际比较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