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范文1
关键词:社会转型期;基层;社会治理;创新
一、社会转型期基层社会治理面临的挑战
(一)社会结构转型的挑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变化主要表现在人口结构、家庭结构、就业结构、城乡结构和社会阶层结构等方面。
(二)利益多元化的挑战。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在计划体制下,中国社会形成了一个高度均衡、以平均主义为特征的利益格局。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确立了个体利益的合法性,极大地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个体利益凸显以后,中国社会的利益关系从高度均等逐步演变成一个利益多元化的格局,不同群体、不同阶层之间的利益诉求分化越来越大。面临群众利益诉求多元化,利益协调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将日益复杂,协调难度将日益加大。
(三)民生建设带来的挑战。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到发展型社会,在这个发展的新阶段,人们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开始全面快速增长。这些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加大了公共产品的投入,人民群众享受到的公共服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目前人们所需要的公共产品还存在着大量短缺,公共服务的有限导致了很多问题特别是民生问题的凸显。
二、淄博市社会治理创新的做法和主要成效
(一)全面实施“三大工程”,夯实社会治理根基。一是全面实施以网格化走访、网格化服务、网格化代办为主体的网格化治理工程。全市统一设立“镇办―村居(社区)―基础网格”三级网格,将机关干部、“两委”成员、政法干警等下沉到基础网格,一网多格、一格多员、一员多责。截止目前,各级网格员已走访群众110万余户,提供服务60万余次,代办各类事项55万余件。二是全面实施以视频监控全覆盖为主体的信息化建设工程。整合全市各级各部门和社会视频资源,集中建设集信息采集、视频监控、调度指挥等功能于一体的全天候视频监控系统。三是全面实施以市、区县、镇办、村居(社区)四级社会管理服务中心为主体的社区化服务工程。市、区县和镇办建立社会管理服务中心,村居因地制宜建立社区服务中心或服务站(点),整合政法、综治、、维稳、民政、社保、计生等职能部门进驻各级社会治理服务中心,将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7大类90余项服务治理事项全部下放,为群众提供窗口化、一站式、综合。截止目前,各级社会治理服务中心已接待群众115万余人次,办理业务112万余件。
(二)落地贯通“四大体系”,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一是构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体系。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科学发展、项目实施的前置条件,建立了市、区县、镇办和重点村居、企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点工程项目和重要改革事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全面评估,实现了“被动求维稳”到“主动创和谐”跨越。二是构建社会矛盾排查调解控制体系。全市建设立了由法院、公安、司法等10多个部门组成的社会矛盾化解专项小组,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协调会议制度。三是构建公共安全防范体系。坚持网上网下相结合,全面推行“六小警务”、“一村一警”做法,全面落实责任民警、日常化巡查制度,完善信息预判预警、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治理、依法严打和社会治安防控“五项机制”,形成了全覆盖、全时段、网格化、数字化“两全两化”的公共安全防范体系。四是构建社会稳定督查考核奖惩体系。加强量化考核和动态管理,全市建立了“任务分解、责任到人、督导检查、调度通报、观摩评比、打分排名、考核奖惩”责任体系,实现了责任落实、督导、倒查、追究“一条龙”。
(三)完善提升“两大保障”,激发社会治理活力。一是强化法制宣传实践。在全市集中开展“学三法倡四德促五进”法制宣传教育实践活动,通过干部培训、媒体专栏、知识手册、手机短信、宣讲团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教育延伸到基础网格、到户到人,让法律走进群众的日常生活二是强化过硬队伍建设。以品牌政法队伍建设为突破口,从改进作风、提升能力、增强素质入手,在全市机关开展“服务发展、服务群众、服务基层,争创优秀服务机关”主题实践活动,着眼于打造“认真、专业、务实、廉洁”品牌政法队伍。
目前,通过“三四二”工作格局的设置,淄博市对现有社会服务和治理体系进行了资源的优化整合,有效地解决了传统社会管理和服务所存在的资源配置重复浪费和效率低下的问题,社会治理创新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但同时还面临着社会治理的组织和人才基础薄弱、政府和社会的边界需要进一步明晰、为民服务效能需要进一步提高的问题。推动社会治理创新需要以理念创新为动力,以方式方法转变为核心,以基层基础建设为支撑,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一)推动社会组织融入基层治理创新。目前我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需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壮大起来。一是改革体制机制,也就是打破“双重”管理体制,降低社会组织准入门槛。对于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了,直接到民政部门备案登记。二是限期脱钩。就是转变官办社会组织的身份,让社会组织真正回归民间,目前推进的是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三是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四是加大培育力度。现阶段,我国的基层社会组织还处在初级阶段,因而,政府应继续坚持培育和发展的理念,为基层社会组织的成长提供必要的扶持。
(二)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目前我们国家正处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深入推进的过程中,既是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又是社会矛盾凸显期。从大量的社会实践看,当前矛盾纠纷呈现出主体多元化、涉及领域广泛化、诉求反映方式激烈化以及触发低、突发性强的特点。第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就大的制度设计和政策框架而言,应当立足于社会公正的理念,切实维护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这样才能理顺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第二,提高民生保障水平。只有大幅度地改善民生,才能够从源头上减小社会矛盾产生的几率,减弱社会矛盾的“烈度”,从而有效地稳住社会的基本面。
(三)提升社会服务效能。完善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着力点应该放在社区,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一要坚持群众观点,始终尊重群众意愿。这是提升为民服务水平的首要前提。实施民生工程需要在广泛征求民意、全面摸清需求的情况下实施,这样,民生实事才能真正办到群众心坎上,群众才会满意。二要用心用脑用力,沉到一线抓小抓细抓实。这是提升为民服务水平的关键所在。基层工作千头万绪,都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只有沉到一线,从细处入手、从小处抓起,把关系群众切实利益的每一件事情都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在实处。三要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提高广大党员干部为民服务的热情。这是提升为民服务水平的不竭动力。为民服务是一项经常性工作,不能因干部调整、人员变化而使联系断了线、服务打了折,必须健全和落实长效机制,一以贯之地抓执行,使为民服务成为每一名党员干部分内职责。
参考文献:
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范文2
在强化托底民生保障上深化改革
托底民生保障方面的改革,要以困难群众根本利益为坐标,要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民政部门要按照总书记提出的“百姓富”要求,始终坚持托底思维,突出做好困难群众的基本民生保障,让困难群众更充分地共享发展成果,生活得更有尊严。
一是加强救助制度的统筹。贯彻落实《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健全完善综合救助跨部门协同协作机制,加强基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规范化建设,确保困难群众“走进一扇门、找到一个人”,就能申请办理各项救助。
二是进一步提高救助水平。健全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精准化、标准科学化、程序规范化、制度配套化、管理信息化、城乡一体化的目标。到2020年,城乡低保对象审核认定准确率达到98%以上。在落实现有的低保标准增长机制的基础上,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低保标准与人均消费支出挂钩,提高救助实效。到2020年,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
三是加快构建“救急难”长效机制。修订《江苏省临时生活救助办法》,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覆盖所有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居民家庭,实行分类型、分层次、分时限的救助标准。健全完善“救急难”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建立“救急难”信息网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四是扩大医疗救助范围。将省定7类对象全部纳入资助参合参保对象范围,实现医疗救助对象基本医保全覆盖。在按照现有政策提高医疗救助比例的基础上,加强医保补偿规定范围外的医疗费用救助政策研究,力求从政策层面尽量缓解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在完善社会福利制度上深化改革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主体作用,不断完善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推动社会福利服务对象由特殊群体向社会公众拓展,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社会福利服务供给模式,努力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着力完善多样化养老服务体系。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为辅助,政府托底、社会参与、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标准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成率分别达到80%、40%。全面实施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探索建立困难、独居空巢老人关爱互助服务制度。加快推进“医养融合”发展,为入住老人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2015年全省护理型床位达到30%以上,“十三五”末达到50%。推进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培训,确保养老机构护理员持证上岗率保持在70%以上。进一步发挥商业保险保障功能,扩大老年人意外伤害组合保险覆盖面,全省平均参保率力争达到35%以上。加快推进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覆盖全省所有养老机构及全体住养老人。
进一步提升残疾人和困境儿童福利水平。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为残疾人提供扶持就业等发展利需求。在落实孤儿养育标准增长机制的基础上,逐步构建以家庭养育为基础、基本生活费为保障、福利机构为依托的困境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加快儿童福利机构转型步伐,依托儿童福利机构专业服务优势,向社会散居孤儿等困境儿童群体提供服务,向社区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
大力发展慈善和福彩事业。大力开展慈善宣传,积极筹措资金,实施慈善救助项目,把发展慈善事业作为满足不同群体福利需求的重要手段。推动慈善超市转型升级,2015年底,苏南、苏中和苏北地区实现街道(乡镇)拥有慈善超市分别达到80%、70%、50%以上。统筹推进福彩各游戏品种发展,推动银行定投、网银定投试点工作,努力提升彩票销量,不断为改善社会福利水平积累公益金。
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上深化改革
深化社会组织体制改革。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使社会组织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完善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探索行业协会“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允许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商会;允许同一行业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商会。推动社会组织去行政化改革,分类推进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脱钩。加强社会组织监管,完善制度,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改进基层社区治理方式。深入开展城乡社区“减负增效”,建立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全面清理和规范社区工作台账等,切实使社区回归自治本位,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服务效能,到2020年,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三级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达标率分别达98%以上。积极探索街道(乡镇)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政社互动”,到2015年底,苏南80%、苏中60%、苏北50%的乡镇(街道)全面推行“政社互动”;2020年,“政社互动”运行机制建设覆盖全省80%的乡镇。积极探索基层协商民主的广泛性、多层性、制度化实现路径和模式,充分发挥协商民主在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构建“三社联动”发展格局。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基础作用,依托社区搭建互动平台,引导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开展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服务管理,努力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相互促进、有机联动的良好局面。拓展“三社联动”内容和形式,推动建立“社工+义工”服务联系机制,倡导志愿者、党员义工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积极参与社会组织和社区服务。
在完善军民融合发展上深化改革
健全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双拥优抚安置工作体制机制,加快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丰富融合形式,拓展融合范围,提升融合层次,实现双拥优抚安置工作与国防建设相适应、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相兼容。
健全军人抚恤优待制度。遵循物质保障和精神抚慰相结合的原则,依托城乡社区搭建优抚对象服务管理平台,加快构建民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方面协调配合、社会力量有效介入、服务对象踊跃参与的新型优抚对象服务体系。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不断增进重点优抚对象光荣感、幸福感。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营造全社会关怀、尊重优抚对象的氛围。加强县、乡(镇)烈士纪念设施规范管理,逐步将人员配备、资金保障、环境建设等纳入长效管理机制。
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范文3
一、持续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加大养老服务供给。优化养老服务供给。推进万里社区15-2养老院建设;三源路福利院、沪嘉北养老院投入运营;推进上海城投养老院建设施工。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完成2020年度新建助餐场所建设,预申报15个;探索引进和培育中央厨房参与老年助餐工作;计划新建10家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5家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10个标准化老年活动室,10个社区睦邻点,50个养老顾问点。强化养老服务政策支撑。推进长护险试点工作,落实“两项”补贴政策,研究制定本区长护险服务机构准入准出门槛。有序推进养老服务补贴与长护险的平稳衔接,完善养老服务补贴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养老服务保障。开展养老服务人员专业化、精准化培训,坚持100%持证上岗率。完善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推进养老服务“时间银行”试点工作。加强养老机构运营监管。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运营考核相关工作,促进服务质量全面提升。落实养老服务项目化配送。持续开展2020年度“老吾老”计划、“适老房”改造、“老伙伴”计划、老年教育、老年维权等综合老年帮困项目。推进康复辅具进社区试点工作。
二、全面提升社会救助水平
持续提升救济救助水平。继续开展基层社会救助规范化检查活动,进一步规范本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坚持例会制度,采用案例演讲、交流、分析等以会代训的形式,切实增强基层干部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理解和掌握,夯实基层队伍建设,增强服务群众的能力。做好2020年春节慈善帮困工作。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有序推进。做好新增核对项目应对工作。建立街道、镇核对员互查机制,完善业务检查机制。慈善事业稳步发展。依托慈善超市平台持续开展“慈善四送”活动(慈善
进机关、慈善进学校、慈善进楼宇、慈善进社区)。完成慈善超市标准化建设工作。逐步加重物资帮困在慈善帮困工作中的比重。继续提升儿童福利工作。推进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落实2019年度社保补贴工作。开展新形态扶残帮困活动。
三、持续推进社会治理创新
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继续开展“四百”竞赛活动。做好2021年居委会换届属地化人选的分析、排摸和储备工作。持续开展社区工作者“远航计划”,提升工作能力。推进居委会标准化建设。落实10家试点居委会的osm现场管理项目。指导相关居委会开展自治家园建设。创新社会治理。深化社区治理云平台建设,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做好受理中心人员在线培训和业务指导。持续发挥区运管中心效能,保障受理中心“一网通办”服务顺利开展。
四、强化社会组织服务监管
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发挥社联会党委统领引导作用,着力建设社会组织党建服务基地,提升社会组织党建质量。有序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工作,严格登记审查,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加强部门协同,落实对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的管理。贯彻落实《慈善法》,依法开展慈善组织认定和监督管理。完善社会组织服务支持体系建设,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建设,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结构;支持社会组织能力和品牌建设,提升社会组织数量和质量。举办上海市公益伙伴日相关活动,整合社会资源,促进跨界合作,传播公益慈善理念。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扶持政策,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和社会组织联合会建设,实现区、街道镇联动,深化社会组织枢纽式服务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创新发展。推动社区基金会规范运作发展,与公募基金会对接,提升资金筹集和项目运作能力,推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跨界融合,实现社区自治共
治。推进社区基金会品牌影响力建设,扩大社区基金会影响力。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自律自治,促进社区基金会规范运作。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业务培训,加强社会组织人才培养,强化社会组织服务人员能力建设。发挥社会组织园区及街镇孵化园地的集聚品牌效应,注重培育一批品牌社会组织和优秀社会组织领军人物,增强我区社会组织影响力。加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社会组织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规范化建设等级评估参与积极性和覆盖率。加大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力度。加大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力度,加强社会组织预警网络建设,完善社会组织监督反应机制。
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范文4
关键词:数字化学习;整合资源;强化队伍;输送营养
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快速推进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玉山镇充分利用远程教育这一平台,开展基层社区居民素质提升工程。镇远程教育从内容到形式进行了全方位链接,并及时注入新鲜“血液”,全面提升各基层站点操作员素质,同时建立健全了“让干部经常受教育,使居民长期得实惠”的长效机制,远程教育这一基层助力器有效地推动了玉山镇学习型社区的建设,同时也有效地推动了党委、政府提出的“和谐玉山”建设。
一、整合资源,“建”平台
1.设备投入着重“早”
玉山镇按照“建、管、学、用”建设远程教育平台的要求,2006年1月,全镇26个社区(村)远程教育基层站点全部投入使用,建成覆盖全镇社区(村)的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通过链接省、市级教学服务平台,借助有线电视网和互联网进行教学资源和教育信息的传输,苏州市首批镇网上党校和社区教育网站投入使用,供社区(村)基层接收站点的社区干部和群众选择学习。在基层建立能实现“点播、互动、现场直播式”功能的用户终端接收点,村级建点率达到100%。
2.教学资源着重“广”
玉山镇依托有线电视网“村村通”以及社区教育中心、农村党员服务中心、党员活动室或其他现有的电教播放点,合理利用原有电教设备建成现代化远程教育接收站点。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走访,深入了解基层群众的需求,从党的政治理论解读、政策法规、实用专业技术等专题,及时搜索、筛选、下载,有目的地储备教育资源,精心创作课程,以便于基层查找。自远程教育教学服务平台开通起,建立终端接收站点的社区(村)全面开展教学活动,各人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和从业特点自主安排学习。基层站点每月至少开展两次远程教育学习活动,即“党员干部教学活动日”及“群众学习开放日”,在玉山镇学习型社区建设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3.课件储备着重“精”
玉山镇在创建成为全国社区教育示范乡镇的基础上,围绕“和谐玉山”建设,实施“333”工程,即充分利用“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江苏先锋网”、“昆山市民学习在线”三个政府确定的网站,镇社区教育中心专人有目的地下载课件并指导终端站点开展示范教学;重点建设玉山镇社区教育网站、玉山镇网上党校、玉山镇远程教育网站,三个网站各配备一名专业管理人员,精选适合本地特色的教学资源;教学资源注重“三性”,集思想性、知识性、实用性于一体,让基层了解最新的政策法规,浏览最新的时事报道,最适合的实用信息及市场销售信息等。信息技术的进村入户,满足了社区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需求,丰富了他们的业余生活,提高了他们的思想认识,培养了一批掌握现代科技知识、技能的具有创业致富本领的新型社区群众。
二、强化队伍,“管”平台
远程教育作为信息时代基层学习的主要载体和工具,其作用日趋显现,教育的实施作用如何,队伍建设是核心。那么如何提升站点管理员、教学辅导员、技术服务员“三位一体”骨干队伍的素质,充分发挥远程教育网络平台的优势,玉山镇在组建队伍,机制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探索。
1.创新录用机制,注入站点管理员队伍新鲜血液
完善规章制度,用科学有效的制度保障工作机制的正常运行。远程教育是一种先进的信息化手段,势必要求站点管理员具备一定的电脑基础知识、因此我们对各站点的管理员进行严格选拔,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实施“人才反哺”工程,择优选取大学生,将工作踏实、乐于奉献、对新事物接受能力强的年轻技术人员吸纳进来,作为各站点的技术骨干重点培养。
2.强化学用实效,突出教学辅导员服务作用
熟练掌握现代远程教育的相关知识和终端接收站点设备的基本操作,了解终端系统的基本性能。根据现代远程教育节目播出安排和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教学辅导时间;按照教学要求,及时辅导,并进行必要的现场操作演示和答疑。及时了解市民在学习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提高他们的应用能力。注意收集市民的意见或建议,并及时进行整理和汇报。强化服务意识,及时解答市民提出的问题。
3.创新培训机制,提升技术服务员队伍素质
为提高人员素质,玉山镇形成定期组织技术服务员集中培训机制。要求技术服务员培训熟练掌握学习终端接收站点设备的连接、卫星数据的接收、专用频道接收软件的使用、计算机软硬件等知识。定期组织技术服务员进行设备运行、日常维护、软件更新、故障排除等方面对技术的培训。每年社区中心组织培训不少于4次。培训班采取集中授课、实际操作、交流问答等多种形式。及时传达中央关于现代远程教育相关精神的文件、上级领导的工作部署,并邀请专业人员讲解节目播放、信息上传、设备保养维护等知识,重点向技术服务员传授与远程教育相关设备的安装和调试、远程教育程序软件的操作和使用等理论知识,同时安排技术服务员上机操作练习,教师进行专门辅导,及时让操作员掌握新知识新技能,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全方位,多维度、多层次反复探索实践。培训结束后,让技术服务员进行交流总结,对培训中出现的问题及一些重点难点汇总分析,进行培训效果的抽查,并对操作不合格的技术服务员进行了再培训。截至目前,95%以上的技术服务员都能够熟练掌握相关操作。
4.创新激励保障机制,激发“三位一体”队伍创新活力
坚持以人为本,鼓励干部到基层建功立业。对优秀的大学生村官实行“三个优先”的激励政策,即招录乡镇公务员时优先考虑,招聘事编人员时优先照顾,选任副乡镇级领导干部时优先关注。分年度表彰一批优秀的站点管理员,带动其工作的积极性,部分特别优秀的管理员,还可以破格提高政治待遇,延长基层干部的“政治生命”,稳定基层干部队伍,形成“留得住人、拴得住心、干得好事”的良好格局。
5.创新考核机制,提高“三位一体”队伍主动性
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工作奖惩,将远程教育工作列入年底考核体系中。远程教育2008年开始纳入社区(村)年终百分考核(占3分),与年终社区(村)分配挂钩。根据考核结果分为好、中、差三种类型,对表现特别突出的管理人员,再给予适当的奖励;对工作不到位的站点,给予批评教育,凡是工作懈怠、责任心不强,不适应工作的操作员,坚决调整。对于不规范的站点,进行整改,从而推进远程教育的责任感、紧迫感,激励站点操作员对远程教育工作开展的主动性,努力培养一批创新型的“三位一体”队伍。玉山镇姜巷村今年力争创建江苏省示范远程教育站点。
三、输送营养,“用”平台
1.输送“生命”必需营养,构筑思想教育阵地
利用远程教育教学资源的共享性,中央和省级下达的文件精神、提供的教学内容能够直接传达到基层,成为社区群众学习领会党的政策的直通车,为基层组织创先争优提供“生命”的必需营养。发挥远程教育“柔顺剂”作用,尽善尽美地发挥远程教育的传播功能扩大教育的覆盖面。有效地提高基层社区干部的政治理论素养,进一步增强其服务于民的意识和本领,引导帮助基层组织明确工作目标,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水平,夯实党在基层社区(村)的人才基础,巩固党在基层社区(村)的执政之基。丰富的教学内容,通过通俗的语言、深入浅出的理论,结合生动的案例,突破了传统的做报告、念文件等呆板的方式,更具有亲和力、说服力和感染力,有助于基层群众及时了解和领会上级最新的政策方针,提升思想觉悟。远程教育这一直通车,输送了基层群众“生命”的必需营养,构筑了基层思想教育阵地。
2.架设致富桥梁,激发内在动力
发挥远程教育“金钥匙”的作用,用先进文化武装社区(村)干部,以此提高社区(村)干部的业务水平,更好地发挥致富奔小康的带头作用。社区(村)群众享受到信息化发展的成果,视野开阔了,观念更新了,知识水平提高了,有助于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范文5
虽然在法律层面仍然缺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规范,但国家政策和地方立法出现了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演变。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扶持的示范社中,联合社超过1/5。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先后公布的多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中,均有一定比例的联合社。2009年,中国银监会、农业部出台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将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促进合作社联合以获得更高信用等级和开展贷款联保,发挥了积极作用。2010年,农业部会同发改、财政、科技、水利、商务、林业等部委出台《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推动一些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经营,申报项目支持。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配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等法规、规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预留了空间。农业部计划在“十二五”期间,依据《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6—2015)》,重点围绕粮食、油料、棉花、蔬菜、水果、生猪、奶牛、禽类、淡水养殖、农机等10大行业培育100家联合社,扶持其做大做强,进一步指明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从地方来看,越来越多的地方性法规,如北京、重庆、辽宁、黑龙江、江苏、山东、湖南、四川等省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都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组成联合社,积极引导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无论将其看作独立的企业,以集体或联合行动存在的联盟,还是一组契约关系的联结,其积极作用都被众多学者证实。Sexton认为,合作社能获得大量的经营业务以达到规模经济[1]。Nourse认为,合作社是促进市场竞争的力量,农民只有通过建立规模较大的合作社才能恢复力量的平衡[2]。Bijman和Hendrikse(2003)认为,农民合作组织能形成反市场垄断的力量,可以减少营销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外部性的影响,保护专用资产投资免受机会主义行为的侵害。Tennbakk也指出,农民合作组织能降低经济活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改善市场失灵[3]。还有学者指出,农民合作组织能帮助农户节约交易费用(Staatz, 1987; Cook, 1994; Royer, 1995; Bachev, 2008),并在农产品营销中起到积极作用,确保农民获得相对稳定的收益。国内众多文献也表明,农民通过发展合作社,提高了组织化程度,提升了话语权,改善了市场地位,提高了生产技术水平;合作社有利于整合社员资源,形成规模优势,推进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标准化和产业化;有利于促进农产品销售,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流通环节对农民的盘剥,降低了经营风险,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尽管现有文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有广泛研究,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是一个较新的课题,文献比较少见。张晓山探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发展[4]。方玉媚等、方凯等分别对四川果旺果蔬联合社、云南蒙自甜石榴产销联合社进行了分析[5][6];孔祥智和蒋忱忱(2010)对四川省井研县联合水果合作社的治理机制进行了分析;苑鹏(2008)以北京市密云县奶牛联合社为例,剖析了联合社的产生、运作以及优越性,分析了联合社的发展空间。王艺华、王树恩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发展可以对接大市场,延伸农业产业链,促进现代农业进程,增强自我服务功能,提高对社会资源的承接和利用能力,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必然趋势[7]。这些文献主要通过研究合作社联合的典型案例,探讨联合社的作用和发展趋势。综合来看,理论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探讨,尽管远未达到条分缕析、引领实践,但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长过程中自发出现的一种新的产业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联合社已显示出更强的生命力和活力。在这种情况下,阐析其制度变迁特征,寻求其成长的内在根据,探讨其绩效和治理机制,可以为联合社的规范发展提供理论和政策依据。
一、诱致性制度变迁框架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有效率的制度变迁主要是诱致性变迁,但强制性变迁的收益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诱致性变迁的结果。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源于合作社制度的不均衡
确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经营的新型农业耕作模式,从而改变了农业和农村经济格局,调动了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在农业发展水平较低,主要是手工劳动的历史条件下,极大地改变了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但是,下的农户小而散,需要独自面对市场竞争,分散农户和现代经济体系的脱节,导致其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高,经济效率低。随着市场经济进程的推进,农业生产经营越来越具有市场导向性,农民逐渐转向专业化生产。虽然农产品市场接近完全竞争,但在一定条件下,提升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可以提升他们的市场抗衡力。因此,农业专业化的过程,也是农民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过程。而同一产业或同一地域的农户只有以一定方式组织起来,专业化分工才成为可能,且在专业化和交易费用的两难冲突中,只靠市场进行农业分工会使其协调效率受到限制,需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来进行农业分工和协调,提高交易效率,以获得更多专业化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介于市场与科层之间的制度安排,没有市场组织较高的市场交易费用,又保持着市场的灵活性;没有科层组织高昂的管理成本,又具备科层组织配置资源的优越性,从而很 好地契合了农产品交易的特性。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中集体经济组织统不起来、技术部门包不下来、农民单家独户办不起来的困难,使小规模分散农户与市场之间、农业与市场之间,形成一种以经济联系为纽带的组织网络。
虽然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施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发展起来,但家庭承包经营、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使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的边际效用急剧递减。绝大多数合作社在目前的制度环境下,存在着合作社普遍资金困难、带动力不强、产业化经营水平不高等问题。这些问题反映了现行合作社制度的不均衡,而制度的非均衡,也就意味着出现了新的盈利机会,进而导致了制度变迁的必然。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发生和发展取决于联合社的预期净收益
从农户和单个合作社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外部效益”,主要来自四个方面:
1.由规模经济带来的利润
通过把若干同类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联合起来组成联合社,可以扩大加工或产品营销服务的规模,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农业规模经营。通过统一组织生产、运输、冷藏和销售,统一提供技术服务等,降低了基层社的生产经营成本,也使得购销业务大大集中,购销规模明显扩大,实现了外部规模经济,有利于提高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也有利于农业现代技术、组织方式和资金的投入。因此,只要农业生产地域的分散性以及合作社规模的不均匀性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有联合的必要性。
2.外部经济内部化带来的利润
联合社比分散的单个合作社具有更强的市场谈判能力,整合资源的力量更为强大,通过搭建联合社、基层合作社和生产资料供应商、农产品销售商的平台,既能加强合作社之间的有机联系,避免了合作社之间的不良竞争,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又能进一步增强自身实力,提升农民的市场谈判地位,从而打破了原来基层社和农民被动接受企业单方给定的质量等级和价格的市场格局,可以分享更多加工和流通环节的利润。
3.克服风险厌恶带来的利润
农业生产的连续性与长周期性,无法通过内部控制及时扩大或缩小规模,加上农产品的可贮存性差,使农业成为一种冒险事业。而农户大多数是风险厌恶型,在风险普遍存在的制度安排下,风险厌恶无疑会大大消减经济活动,克服对风险厌恶的制度创新能获得潜在利润。联合社通过内部协作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高规模经济性,降低经营中的不确定性,内化农业经营风险;通过契约安排,转嫁一定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使得基层社抗风险能力得到提升;通过推广种植、养殖保险,可以更有效地帮助成员降低生产经营风险。
4.交易费用的转移和降低带来的利润
合作社的联合所带来的直接效果,就是扩大了单个合作社的社员数量和资本规模,实现了资金、设备、原材料和劳动力的集中调配和使用,提高了要素的使用效率,大大节约了交易成本。同时,联合社弥补了单个专业合作社销售渠道窄、信息来源少等问题,进一步整合了资源,增强了合作社的市场对接能力和竞争力,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
(三)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发展情况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迅猛发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也呈现出较好的发展势头,以弥补单个合作社势单力薄等不足。但各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发展情况仍然存在显著差异,尤其以东西部差异最为明显。
1.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总体情况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的快速增长,多数合作社存在的生产规模偏小、科技含量低、服务领域狭窄、市场品牌不响、带动能力弱等问题也日益凸显,迫切需要通过合作社进一步的联合来解决单个合作社解决不了和解决不好的矛盾。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自身积累资金的增多,将逐步形成设立联合社的能力和愿望;某些规模较小的合作社,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也可能希望设立联合社开展经营活动。近年来,全国大多数省市已经出现了各种形式的联合组织,并在联合经营、开展信息交流和维护合作社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从表1(见下页)可以看出,虽然从全国来看,单个的专业社是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主要形式,但联合社的比例已接近7%。
在农民合作社联合组织中,不乏由地方政府依托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这一类政府主导安排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而组建的联合社或合作社联合会。例如,河北省、福建省、浙江省及温州市等地供销合作社(总社)筹组成立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这类联合社(或联合会)以横向联合为主,将主要职能定位为政府和合作社之间的沟通平台,承担向政府反馈合作社的意见与需求、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培训、营销推广、对外交流和行业自律等工作任务,带有很浓的行业协会色彩。与政府主导的联合社制度安排不同,民间自发的诱致性联合社制度安排,以同业联合为主。这种民间自发的联合社制度安排,以承认合作各方的“私人产权”和“私人利益”为基础,其组建而成的联合社,并不仅仅是合作社成员数量的增加和规模的扩大,蕴涵了深刻的变化,是合作社制度的深化和发展。目前,农民自发组织的联合社,占了现有合作社联合组织的90%以上。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发展存在区域差异
我国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发展,是在国家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主要由外部利润诱导的自发创新,因而呈现出自发性、异质性和区域性等特点。各类联合社可以大致分为由同类专业合作社组成的联合社和由特定地域内各类专业合作社联合组成的联合社两种类型。同业联合和地域联合的联合社在职能定位方面存在差异。由于国家法律和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缺乏明确而统一的规定,即使是同业联合的联合社,在不同区域之间,其业务经营范围、治理结构等也具有明显的异质性(见表2)。对此,一个明显的例证就是各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规定大不相同。另一方面,从调查情况来看,多数联合社都对经典合作社原则有不同程度的修改,但不同区域的联合社的修改方向存在一定的差异:中、西部地区往往要求基层社具有较大的种植、养殖或营销规模;东部地区更加注重资本报酬,股份化倾向更加明显,而且合作社的管理者逐渐从社员向拥有专业知识的职业经理转变。
从联合社的数量来看,东部地区联合社发展最为迅速,联合社在全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所 占的比例最高,为9.90%,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西部地区联合社发展较为缓慢,联合社在全部组织中所占的比例最低,仅为2.59%,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联合社发展相对较为平稳,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中部地区联合社在全部专业社中所占的比例为7.99%,东北地区联合社在全部组织中所占的比例为8.25%(见表3)。从四个区域平均数据比较可看出:中部地区合作社数量最多,平均每个省有8291.7个农民专业合作社,662.8个联合社,显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西部地区合作社数量最少,平均每个省2982.5个,77.1个联合社,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进一步分析表3可以看出:东部地区虽然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的绝对数量并不领先,但联合社占合作社的比例最高,表明东部地区合作社的发展步伐较快,质量管理水平较高;中部地区无论是平均每个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量,还是联合社的数量,都比其他三个区域明显偏多;西部地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相对较为缓慢,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的数量比其他三个区域明显偏少。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合作组织的发育程度与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紧密相关。
二、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诱致性联合中的作用及其边界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诱致性联合过程中,政府充当着重要角色。但从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政府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程度还不够深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需要政府不断加大制度供给力度,给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进一步健康快速发展。
(一)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诱致性联合中的作用不可或缺
在诱致性制度变迁中,往往也需要用政府的行动来促进变迁过程。一方面,制度变迁需要人们自愿的联合行动来完成,但集体行动常常面临高成本壁垒。为提高制度供给水平,需要引入政治资源来促成诱致性制度变迁。另一方面,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创新主体来自基层,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渐进发展的变革过程,所需时间长,难以全面实行,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政府,推动力大,但社会震荡大、风险高。二者组合的制度设计能较好地避免一方单独行使的缺陷。加之我国不同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突出之处是政府力量强大,因此,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由普遍性市场行为到强行性规则的程式转换中,政府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作用范畴主要在两个方面:
1.政府对联合社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
政府是制度的最终供给者,任何正式制度都必须经过政府在政治和法律程序上的确认,才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扩散和推广。即使大规模的市场制度创新需求转变为市场的制度供给也需要最终得到政府参与。因此,诱致性制度变迁大致包含两个阶段:首先是市场主体突破既存制度,自发响应获利机会,形成普遍性市场行为;然后是政府进行制度供给,对普遍性市场行为的合法性加以追认。在我国,尽管单个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生产经营规模和自身实力的限制,依然摆脱不了抗风险能力差的困境,在参与市场竞争中仍处于弱势地位,有着进一步联合的制度需求。但联合社面临现行法律制度的刚性约束。联合社是多个合作社作为成员,联合成立的新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合作社。从法理上说,设立联合社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成为合作社的成员。根据合作社法的规定,“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显然这一比例几乎无法满足设立联合社的要求。因此,从现有法律规定看,尚无合作社联社存在的法律空间。另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虽然仍可以通过社团法人登记、组建公司或吸收合并等方式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扩张和联合的需求,但是和一般意义上的联合社仍存在本质区别。社团法人登记虽然解决了联合社的法律地位问题,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联合社的业务范围,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成立公司无法享受合作社享有的各种扶持政策,且由于对股东有最高人数限制,使得联合社的发展和规模都受到制约;而吸收合并、新设合并等手续较为繁琐,设立成本较高。因此,应推动立法机关尽快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联合社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
2.政府对联合社给予扶持,解决联合过程中市场主体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和困难
西方合作运动大多“自下而上”,即先有基层社,待基层社发展数目已多、有联合的必要时,才共同组成联合社。由于集体行动的内在矛盾,合作社联合往往存在巨大的协调成本,同时,合作社作为弱者的联合,与企业的竞争在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上有可能处于劣势。故在各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过程中,政府总是扮演积极角色。在我国,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细碎化的缺陷,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集体行动方面存在高组织成本,单纯依靠农民在逐利动机驱使下自发行动并不能完全实现诱致性变迁。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迟缓,农村合作金融不发达,农业投资不足,也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发展受到种种限制。所以,应将民间创新主体的自发创造与政府推动相结合,一方面进一步强化农民在合作社成长中的主体作用,另一方面,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组织的基础上,政府适时地进行制度供给,提供核心制度安排,协助民间主体实现制度创新,同时,加大扶持力度,建立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加强合作社成员的合作教育与培训,不断提高农民的合作意识和组织能力。
(二)政府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程度
1.政府参与程度总体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制度供给滞后,影响了联合社的发展
在有限理性、信息高度不对称、传导反馈的时差性等因素约束下,制度供给会呈现一定的滞后性。作为制度环境的核心因子,法律对市场变化的反应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时滞。立法者有时也会主动地保持缄默,为前瞻性的市场参与者提供试验甚至试错的机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制度供应明显滞后,也使联合社在运行中遇到一些困境,影响了联合社的治理。
第一,无法形成与联合社相匹配的有效治理结构。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多是在“能人效应”、外部力量带动下成长起来的,民主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都不尽完善。30多年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体制,逐步让农民“原子化”,农村 优秀人才流失,留守农民普遍素质较低,缺乏自我组建合作组织的能力。与一般合作社相比,联合社成员之间在资源禀赋、参与目的以及承担角色等方面的异质性明显增加,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更加突出。联合社的核心成员多为兼职,自身精力有限,而随着联合社规模的扩大,成员参与管理的能力不足和兴趣减弱,合作社由成员民主控制转向专家控制,出现了类似IFOs的委托-问题。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被限定在合作社合约框架下的提供惠顾的群体之中,合作社成员很难促使经理人员的运作符合成员们的利益,成本明显偏大。
第二,基层合作社和联合社的民主管理体制难以建立。基层社和联合社之间经济实力对比悬殊,联合社有充分的定价权,加之各基层合作社大多直接由农民组成,资本普遍稀缺,其角色一般是生产者,而产前和产后的环节由联合社控制,这样,在制度供应滞后、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产前和产后环节的利润多与多数基层合作社无关。由于联合社的股权比较集中,如果制度约束缺位,联合社运营过度依赖大的基层社也就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内部人控制的倾向更加明显,极易造成联合社组织结构及其决策机制的不正常,从而使联合社变成了少数股东的“富人俱乐部”,联合社全体成员特别是农民成员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公平保护①。民主治理局面的实现与否基本上也就决定了联合会在多大程度上反映成员合作社的主流民意,进一步而言也就决定了能在多大程度上反映合作社农民成员的主流意见。
第三,联合社有排斥小规模合作社和兼业农户的倾向。联合社普遍为入社成员设定门槛。从调查情况来看,同类专业合作社联合组成的联合社,主要是以从事该种农产品生产为主业的达到一定生产规模和商品量的专业农户的联合,并不欢迎小规模的合作社和兼业农户。这样,联合社的发展明显有利于更具有企业家特性和境遇较好的农民来寻求新的市场机会,但创造一种机制来保护甚至增进弱势农民的利益越发困难。
第四,产权不明晰,滋生机会主义行为。大部分合作社在政府部门引导下组建,常常受多个部门单位支持,在组织资金、技术培训、产品销售等方面得到多方资助。合作社的联合,进一步使联合社与基层社之间、基层社相互之间以及合作社与农民之间财产关系模糊不清。立法粗陋,产权界定不清晰,加之合作社的新、老成员享有同样的投资和惠顾权,不可避免会激发了外部人攫取动机,导致机会主义行为和“搭便车”行为。
2.政府需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制度供给,明确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进行扶持的职责,促进联合社规范发展
过去50年,各国农业合作社企业的集中趋势加速。荷兰1949年供应饲料和肥料的合作社有1160个,1998年只剩36个;牛奶加工合作社从426个,降为6个。联邦德国1950年共有23842个农村合作社,而到1998年这一数字缩减到4221个。但同期的社均成员数则由137个增加到711个,规模明显扩大。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发展尚处在起步阶段,目前政府推动合作社联合的重点是对合作社进行培训和规范,主要是建立稳定的合作社培训机制,规范联合社的各项职能、制度和组织架构,整合农委、农办、科协、农业局、供销社等涉农部门的资源,明确财政资金的支持方式,充分发挥政府的服务职能,更好地推动合作社联合发展。在治理机制上,联合社应当坚持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民主管理,惠顾返还、资本报酬适度,以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等基本原则。虽然联合社可以不完全拘泥于国际“合作社原则”,需要从实际出发,适度放宽对资本权利的限制,以利于吸引资金,鼓励联合社向公司化和纵向一体化的方向延伸,并赋予联合社内部治理机制一定的包容性,但不能改变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特征。
3.政府应当避免对合作社联合进行不恰当的直接干预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是一个水到渠成的过程,不可能超越阶段、跨越式地发展。在规制联合社的法律规范缺位的情况下,寻求政府的支持和保护,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但政府部门的过度干预可能影响合作社的自主性和生命力,最终合作社很难做到可持续发展。调查表明,政府不恰当的干预使一些合作社的联合出现异化。在政府的制度供给过程中,政绩往往被作为一个重要变量而引入了政府的效用函数。在进行联合社制度设计时,一些地方政府在农村市场资本化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政策的刺激下,以实现政绩为预期,过度干预合作社的联合和发展,导致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异化,结果一些联合社的定位不准,职能不明,体制不顺。有的联合社是“公司十合作社”,以套取政府的优惠政策;有的是假借联合之名义,投资大量资金入股控制合作社;更多的是供销社为完成工作指标,导致联合社只是形式上的表面文章,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因此,政府在扶持过程中,应注意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权和决定权,不能采取强迫命令的方式推动合作社联合,同时,要求摆正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做到凡是市场能做好的事,都由市场来做,政府不必干预;即使政府有必要干预,也应更多采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
三、结论与对策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和研究,可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发展具有历史必然性。制度变迁是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也是从一种制度均衡状态向更高的制度均衡状态转化的过程。理论和实践都表明,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业专业化发展的过程中,合作社成员对合作内容、合作形式、合作层次必然会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为此,合作社有必要走向联合,实现在更大规模和更高层次上的合作经营。这不仅仅是因为鼓励联合是国际合作社联盟确定的合作社基本原则,更是因为合作社的联合存在明显的“外部利润”。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合作社的交易成本、提高议价能力,扩大合作社的业务范围,解决合作社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的问题,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第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发展的区域差异,表明了同一制度安排在不同制度环境下,具有不同的比较效用。联合社的发展,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绩效,说明制度安排的移植不仅会受到非正式制度环境的约束,而且也会受到产业特性的约束。而经济组织的绩 效,既取决于组织内部的制度安排,也取决于组织制度安排与环境的相容性。因此,联合社的制度安排是否有效率,不仅取决于该项制度安排是否满足制度需求,还取决于其他制度安排实现他们功能的完善程度。这种差异的存在,决定了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中的重要作用,也表明了对制度变迁进行引导和控制的必要。
可见,要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健康发展,并加强政府引导作用,并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政府应加快制定推动合作社联合发展的法律规范,即设立发展联合社的制度装置,帮助实现诱致性变迁。这些规范应从农户经营土地规模小且高度均等化这一基本农情出发,对合作社联合发展中的一些问题,如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基层社与联合社之间的民主管理,土地的集中投入和使用等,通过联合社治理机制的创新来努力解决。
第二,坚持诱致性制度变迁,关键在于基层社是否存在联合的需求,在于联合社的运行能否坚持独立、自治、民主的合作精神。政府参与联合社的创建隐藏着风险,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示范等方式培育人们对新制度的需求,如果合作社的联合并非基层社社员的要求,高昂的阻滞成本可能使制度变迁得不偿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就整体而言,不是政府推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而是农民在逐利动机驱使下自发创新的诱致性变迁。制度的设计应该是自下而上的,不是政府强制推动。
第三,政府只扮演一个基本行为规范的保障者和制度变迁合法性的最终确认者角色,从而保证市场创新主体在一定限度内有足够的自由进行制度创新,并通过仿效、接受或拒绝的方式对其试验或加强。
*该标题为《改革》编辑部改定标题,作者原标题为《基于诱致性制度变迁视角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
注释:
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范文6
社会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挑战 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我国已经初步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工作格局, 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管理工作面临着更加错综复杂的形势、更加严峻繁重的任务、各种难以预料的困难和挑战。与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的要求相比,社会管理工作客观上存在着诸多不太适应的地方。
(一)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引发的社会心理失衡现象日益突出
如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下一步改革的难度越来越大,因改革引发的社会不满情绪正在不断蔓延。首先,劳动要素在社会财富分配中所占的比重明显偏低,引发了占劳动就业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劳动者对社会的不满。不合理收入分配方式造成的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已经成为人们对社会不满的重要因素;其次,资源配置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不合法方式导致人们利益直接受损的现象引发了人们对社会的严重不满,特别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导致一部分职工分流下岗甚至权益受损,引发了下岗分流职工及其家庭对社会的不满;第三,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国外市场变化对国内企业经营的影响日益扩大,由此可能引发员工权益受损和大规模失业等社会问题, 从而引发社会不满甚至酿成事端;等等。总之,种种对社会不满的因素汇聚在一起,很容易造成社会心理失衡进而影响社会安全稳定。因此,如何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逐步理顺各种利益关系,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是社会管理工作必须研究的新课题。
(二)社会结构调整滞后于经济结构变化带来的社会不适日益明显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重要指标表明,社会结构指标整体滞后于经济结构大约15 年,中国的就业结构要达到工业化中期水平还需要25 年时间,消费结构要达到工业化中期水平需要9~16 年时间①。社会结构滞后于经济结构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社会的不适应,这主要表现在:首先,经济主体日益多元化,对不同经济主体的监管难度明显增大;其次,社会组织方式多样化,社会组织的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第三,社会弱势群体在就业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伤害;第四,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负担过重,成为人们抱怨社会的重要导火索;第五,中国社会建设水平滞后, 社会安全保障水平低,人们对社会的总体满意度低。因此,如何适应经济主体多元化的形势,加快我国社会结构调整,提升社会安全保障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社会管理工作必须破解的重大难题。
(三)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贫富差距继续拉大引发的社会分化正在突显
首先,中国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贫富差别、城乡差别、行业差别、地区差别持续拉大,已经接近甚至超过了社会的可忍受范围。其次,我国社会分层结构开始出现刚性化和固化的趋势,体力劳动者与非体力劳动者、管理者与非管理者日益“分殊”,贫困阶层和富裕阶层的社会地位出现了代际传递和固定化迹象。第三,收入分配秩序的混乱进一步降低了人们对现行社会分层结构的认同度② ,人们对上层精英群体所拥有的财富、权力和声望的合法性或正当性存在着强烈的质疑。因此,如何调整好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社会整合,是社会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挑战。
(四)快速推进的城市化与滞后的社会管理导致的社会失序正在增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化率已经从1978 年的18% 提高到2009 年的46% 左右, 总计有超过4亿人口进入城市就业生活。未来20~30 年内,估计我国还会有5亿左右的人口进入城市就业生活,这给城市和农村的社会管理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快速推进的城市化与滞后的社会管理结合在一起,造成大量“城市病”和农村社会问题的涌现。首先由于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等现实原因,使得农民工很难享受到基本公共服务,难以参与城市公共生活;第二,城市化进程产生了一个因失业、下岗、患病、残疾、孤寡等原因而形成的城市贫困群体;第三,城市化进程中的旧城改造和开发建设涉及众多主体的利益格局调整、原有居民的安置补偿等,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第四,城市中存在着不少因心理疾患而导致的自杀现象;第五,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群体普遍缺乏安全感,生活质量低下;第六,大多数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因此,如何适应快速城市化的需要,适时调整完善包括户籍管理、社会保障等在内的社会政策, 切实加强城乡基层服务管理,是社会管理工作无法回避的难题。
(五)高度流动性社会引发的社会风险日益扩大
据统计,全国有约2亿多人口处于流动状态,有300 万外国人在中国长期居住生活。中国社会正在由一个低度流动性的社会演变成一个高度流动性的社会① , 各种迹象表明,中国正在进入一个高风险社会,各种社会风险都因流动性的增加而放大。因此, 如何更好地认识和把握高度流动性社会的规律,更加充分地认识和控制现代社会的各种风险,创造出更有适应性、更具灵活性的现代社会动态管理模式,是社会管理工作必须面临的艰巨挑战。
(六)信息化社会对传统社会管理方式构成了挑战
信息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与普及,既让中国人民分享了信息技术带给人类的福祉, 也让我们进入到一个充满着不安全感的社会。目前全国有4亿多网民,7亿多手机用户, 一方面,“数字鸿沟”把能够接近和使用信息通讯技术的人和不能接近与使用信息通讯技术的人分隔开来;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空间特有的身体缺场、匿名性、符号性、随意性等特点,给人类带来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特别是新型信息技术犯罪进一步扩大了人类的不安全感。同时,信息化社会下的网络民意表达更加畅通,网络民间舆论顷刻间便可能催生公民的集体行动。因此,如何更好地运用信息技术并驾驭好信息技术,使信息技术更好地造福于我国人民并尽量控制住信息技术带来的风险,这是信息化社会给社会管理工作提出的无法回避的新挑战。
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思路 中央已经明确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创新社会管理是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安全稳定领域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举措。要努力构建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相适应的、符合现代社会管理要求的工作格局,就必须遵循“更新理念,扩容职责,调整机构,健全机制,夯实基础,突出保障,完善政策,法律支撑”的基本思路。
(一)更新理念
就是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清醒地认识到社会问题特别是社会矛盾多发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积极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主体作用,不断拓宽社会管理的工作领域,不断扩大社会管理的社会参与。
(二)扩容职责
就是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对社会管理提出的新要求,把协调社会关系, 规范社会行为,开展社会动员,提供社会服务,化解社会矛盾,疏导社会心理,加强治安防控,打击预防犯罪,应对社会风险,维持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安全,维护人民权益, 促进社会公正,解决社会问题,推进平安建设,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作为社会管理的基本职责。
(三)调整机构
就是要根据社会管理新的职责要求,按照大部制的改革方向,对各级现有的负责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相关机构进行适度整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畅通、力量整合”的社会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四)健全机制
就是要不断创新社会管理的方法、手段、途径、载体和措施,充分调动党委政府各部门、群团组织、军队、事业单位、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及人民群众等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五)夯实基础
就是要主动适应社会管理“基础在基层,基层是基础”的要求,主动搭建基层社会管理工作平台,积极推动基层社会管理工作向社区(村)延伸,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强化基础工作,进一步做大做强做实基层,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社会服务管理的基础平台。
(六)突出保障
就是要按照社会管理承担的职责任务,科学合理地确定开展社会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物资和技术装备,并把上述开支统一列为社会管理专项经费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各级特别是基层社会管理工作经费随着地方财力的增长而逐年增长。进一步加大对经济落后地区社会管理工作经费的转移支付力度。
(七)完善政策
就是要针对当前社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逐步调整不适应当前社会管理需要,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要求的社会政策。进一步完善各项社会政策, 努力缩小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步缩小贫富差距。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水平,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
(八)法律支撑
就是要认真总结社会管理的实践经验,科学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对社会管理提出的新要求。通过一定的程序把党关于社会管理的意志转化为国家的正式法律,用国家立法的形式对社会管理的地位、方针、原则、目标、任务、职责、权力、体制、机构、机制、平台、考核、保障、惩处等明确下来,用法律规范为社会管理提供有力的支撑。
创新社会管理的具体对策建议 创新社会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有计划地、分步骤地稳步推进,下面提五点具体建议:
一)整合社会管理工作机构
新形势的发展变化,要求各级社会管理领导机构及其工作机构必须能够更加有效地整合、协调有关社会安全稳定和社会管理的各类资源,以不断地减少和消除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诸多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形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整体合力。这就需要我们对各级社会管理领导机构及其工作机构实现高度统合, 对现有的与社会安全稳定、社会管理相关的机构进行适当的调整合并。从中央开始,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区)、乡镇(街道)都要对相关机构进行整合,通过机构调整把目前分散的力量更好地整合起来,形成一个强有力的“拳头”。
要明确地把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开展社会动员,提供社会服务,化解社会矛盾,疏导社会心理,加强治安防控,打击预防犯罪,应对社会风险,维持社会秩序, 保护社会安全,维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公正,解决社会问题,推进平安建设,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工作职能明确赋予新的社会管理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考虑到社会管理工作对象的多样性、工作职责的丰富性及工作职能与机构名称的统一要求,可以考虑将新设立的社会管理领导机构命名为“社会管理委员会”。各级社会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各级社会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能,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级社会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下设若干专项工作委员会,分别负责推进重点行业、重要系统、重点领域、重要地区的安全稳定工作。
(二)完善社会管理工作机制
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工作。要不断完善社会管理的各项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好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社会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作用,真正实现齐抓共管。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评比等制度,进一步加大社会管理工作的考核奖惩、激励约束和责任追究力度。要进一步健全“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等制度,更加有效地整合基层社会管理资源,充分发挥基层党政组织、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的作用,努力实现政府行政管理、社区自治管理和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的有机结合,形成社会管理的强大合力。
要从人、财、物等各个方面进一步加大对社会管理的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基层社会管理工作的转移支付和以奖代补力度,确保各级社会管理工作机构有人办事,有钱办事,能办成事。要进一步完善志愿服务、适当补偿、市场购买、举报奖励等制度,进一步拓展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渠道和途径,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社会管理中的主体作用,积极推动群防群治工作的社会化、市场化和职业化。要进一步完善网格化服务管理模式,有针对性地做好社区服务管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两新组织服务管理、民族宗教工作服务管理、外籍人员服务管理、刑释解教人员帮教服务管理等,不断满足不同社会群体的服务需求,努力扩大社会管理的覆盖面。
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覆盖更加广泛、环节更加合理、上下更加畅通、传递更加便捷、反应更加灵敏、处置更加高效的社会管理信息情报网络,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动态性的情报信息汇集和分析机制,努力获取深层次、预警性的社会信息,加强对社会舆情的综合分析和研判。要对各类影响社会治安和安全稳定的信息情报和安全隐患作出更加及时的分析判断和决策部署,以更加统一更加权威的指令来指导基层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提前防范和高效处置。要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完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出台前的风险评估机制,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群体的利益诉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要全面实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推动调解领域和调解网络的不断延伸,推动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要建立健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三)建设社会管理工作平台
各级社会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政策与决策协调平台、信息沟通平台、指导督查平台和执行实施平台,从不同层次推动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深层次因素的逐步解决,为经济社会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国家长治久安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中央及省(直辖市、自治区)社会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主要侧重于法律政策与决策协调平台的建设。要积极主动地研究分析社会管理的全局性、方向性、根本性、战略性问题,积极推动社会管理体制和社会政策的调整完善,为基层社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政策、组织等方面的保障支持。各部门出台政策、重大决策时要充分听取同级社会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认真做好安全稳定方面的风险评估工作。通过法律完善和政策调整来推动地区、城乡协调发展,不断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人民逐步走向共同富裕。
市、县(区)社会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主要侧重于信息交流、决策协调、指导督查等平台的建设。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本地区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社会管理信息交流平台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面、上下畅通、传递快捷、反应迅速的信息情报网络,为上级各项工作的落实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持。要主动积极地协调好同级各部门的政策决策,形成社会管理政策的整体合力。要进一步强化对属地社会管理的指导、督查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社会管理的考核力度,努力消除本地区的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努力减少本地区的社会矛盾纠纷,努力确保本地区的安全稳定大局。
乡镇(街道)社会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主要加强社会管理执行实施平台的建设。进一步强化乡镇(街道)社会管理委员会的职能,配齐配强乡镇(街道)社会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在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领导下,由乡镇(街道)社会管理委员会牵头,建设基层社会管理工作中心,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将矛盾排查调处、维护社会稳定、社会治安防控、推进平安建设、城市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各项工作纳入这一平台,将治安志愿者、保安员、(流动)人口管理员与信息员等纳入基层社会管理工作中心统一指挥,整合优化基层管理资源和力量,增加基层社会管理工作的人、财、物等资源,丰富基层社会管理工作的手段方法,实现各有关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协作联动,实行矛盾联调、治安联防、工作联动、问题联治、平安联创。
积极主动地将社会管理工作不断向社区、农村、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网络社会等延伸,不断拓展社会管理的工作平台。大力加强社区、农村两委班子建设和社工队伍建设,根据实际情况在基层城市社区、农村社区、组织单位、企业经营单位及厂矿林区中建设社会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或社会管理工作站。积极整合、依靠社区、农村、企事业单位、两新组织等的积极力量,承担起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和社会治安防控等工作,切实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工作。
(四)抓紧研究调整社会政策
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政策主要包括就业鼓励及扶持政策、收入调整政策、税收政策、社会保障政策、教育政策、卫生政策、住房政策、户籍政策、社区发展政策等等。为更好地应对各类社会风险,要加强不同社会政策的协调,积极推行发展型、整体性社会政策。当前要重点加强劳动力就业培训,努力创造更多就业或创业机会,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为劳动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劳动保护,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在收入调整方面,要逐步提升劳动要素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切实提高普通劳动力的工资水平,逐步缩小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下决心杜绝收入分配中的“同工不同酬”等不合理现象。在税收政策方面,要逐步调整我国的税收结构,适当降低各类纳税主体的税负水平,促进各类经济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进一步改善职工生产劳动条件,努力实现安全生产,不断提高职工的工资福利水平。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先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逐步提高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覆盖率。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救助政策,进一步提升农村地区的社会救助水平。进一步推动义务教育向学前教育延伸,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各类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进一步加大对中西部高等院校建设的资助与扶持力度,努力实现教育资源的均衡化。继续推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改革医疗医药管理体制,提供包括疾病控制、预防接种和卫生知识普及在内的公共卫生服务,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水平,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提升农村地区的卫生健康水平。在加大对商品住宅市场监管的同时, 进一步加大“两限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建设力度,进一步完善城乡住房保障体系,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安全卫生住房条件”的基本目标。以我国已经形成的城市群(带)为依托,大力提升大中城市的产业聚集度和协作水平,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同时大力扶持发展中小城镇,进一步提高我国城市化水平。适时调整现行户籍管理政策, 制定出日程表, 供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推动社会管理重心下移, 坚持做好群众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群众, 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努力培育各类社区组织, 区合作治理平台,提升社区服务水平, 社会信任,增进社会团结, 聚力,努力培育社会生活共同体。
(五)加强社会管理法制建设
必须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的法制建设,强化社会管理的法律地位,要通过立法等各
种途径对各级社会管理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进行充分授权,进一步提升社会管理的地位
和权威性,不断健全与社会管理相关的法律体系,为社会管理工作的创新提供强大的法
律支持。
积极推动社会管理领域法律的前期调研和立法工作。中央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社会管理领域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为社会管理领域的立法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进一步明确社会管理的地位、方针、原则、目标、任务、职责、权力、体制、机构、机制、平台、保障、惩处等,不断推进社会管理的法制化进程,为社会管理不断向两新组织、网络社会等延伸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积极推动社会管理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要适时研究制定社会管理法律法规及实施条例,制定保安服务、治安巡防、志愿服务、数字化管理、网络管理、两新组织管理等配套法规条例,不断完善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积极指导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加紧制定修改社会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为社会管理工作提供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袁振龙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综合治理研究所)
参考文献:
① [德]乌尔里希・贝克,何博闻译,风险社会[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 年版。
② 丁元竹,社会发展管理[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年版。
③ 马仲良.论社会管理体制改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
④ 陆晓文著,社会建设:世界经验与中国道路[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年版。
⑤ 马晓强等,欧洲一体化与欧盟国家社会政策[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