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社会治理能力范例6篇

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提高社会治理能力范文1

关键词 治理能力 社会治理 大庆经验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创新社会治理,意味着要创新社会治理主体、社会治理理念、社会治理方式、社会治理体制、社会治理机制以及社会治理绩效评估等,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题中应有之义。近年来,黑龙江大庆市以大庆精神、铁人精神为魂,从2005年大庆市率先在全国地级市中启动以扁平化管理,综合执法为特征的公安体制改革,2009年率先在全国地级市中成立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发挥综合组织协调优势,整合20多个党委和政府部门资源,搭建了改善民生工作大平台,2012年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上先行先试,将市区原有的29个街道和200个社区重新划分为70个新社区。接连几年的大胆尝试,大庆市的创新社会治理模式被总结为“大庆经验”。

1“大庆经验”:社会治理的新探索

“大庆”之名源于石油、取之国庆,闻明于其丰富的能源资源。1959年开发建设,1979年建市,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和工业战线的一面旗帜。

2005年,大庆市开始实施以“1+5”为基本脉络的公安体制改革。“1”即以扁平化和综合执法为特征的改革,包括纵向管理体制和横向机构改革,变市局、分局、派出所管理为市局、分局两层管理,变分局多部门、多警种、多派出所为“三警种、一部门”。“5”即在扁平化基础上推行警务指挥,社区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五项深化改革举措。该项创新警务工作机制,不仅大大提高了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同时也更合理的进行了警队配置。从宏观层面观察大庆市的公安“扁平化”改革,打通了公安内部条线管理,处理好了体制和机制的关系。明确了上下级的职责,做到对口服务,资源集中,一对一责任、提高效率,百姓遇到应急问题时能够及时得到相应的服务。

2009年,大庆市又率先在全国地级市中成立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的成立高度集中了社会资源、集中治理,以“解决问题”为核心思路,整合20多个党委和政府部门资源,搭建了改善民生工作大平台。在这场改制中,百姓的需求、群众的特性、人的价值诉求被提上日程,正确处理了社会与政府的关系问题。在提倡政府工作做减法,社会治理做加法的今天,大庆市政府减少了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实现从管制、管理到服务的重大转变;政府瘦了身,从大政府变成小政府,社会做了加法,大力培育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继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成立,大庆市即建立了民情社情政情收集处置反馈系统和“百湖民声”网络问政机制。在丰富了政治参与渠道的同时优化了群众监督的入口,通过问情于民落实知情权,问需于民落实选举权,问计于民落实参与权,问绩于民落实监督权,大庆市以民为中心的治理模式真正意义上激发了群众主人翁意识,提高了政府解决问题的效率。

2012年,大庆市再次大胆尝试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上先行先试,将原有的29个街道和200个社区重新划分为70个新社区。新社区的合并改革了社区管理体制,使管理层级由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变为市、区、社区三级。新社区实行“一委一站一会”新模式。“一委”即社区党工委;“一站”即社区工作站,是政府在社区实施服务和管理的基础平台,内设综合管理中心和公共服务中心;“一会”即居民议事会,是新社区议事协商机构。同时,实行“一社多居”,即在一个社区管理服务范围内设置三到四个居委会,居委会不再参与行政管理事务,而是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次改革再次发挥了公民自治组织的主观能动性,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社区管理体制存在的管理层级多、办事流程繁琐、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不强、居委会行政化倾向严重等问题。

纵观三次社会治理模式的改革,从警务工作机制、民生工作机制到社区工作机制,大庆给我们的是一种范本、一种模式,但更多的是一种启示和印证。

2“大庆经验”:有效社会治理的三个要点

区别于“温州模式”、“深圳模式”的工业化转型道路以及经济服务性的“浦东模式”,“大庆模式”开创了独一无二的资源性城市转型之路。以“浦东模式”作对比,其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准确把握历史机遇、大量吸引高端外资、走开发公司主导下的部级开发区建设之路。基于现代化的大背景,浦东依托于上海开放城市的环境善于吸收发达国家政府先进管理经验的海派文化、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端服务业,从源头开展经济建设。但相比较政治地位特殊的大庆市,最初肩负保障国家能源安全重任,陆续又扛起支撑龙江发展。其完全是主动作为,自力更生,以石油为支撑,以内生动力为驱动,追求经济城市“双转型”的道路。因此总结大庆治理模式中的有效经验作为折射镜,亦是转型中的中国社会治理一个良好的参考。

2.1创新社会治理准确定位,做到改体制与建机制同步

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是体制改革要解决的根本性问题,体制是一个框架和结构,机制是一种规则和运行,体制问题解决了,机制问题同样要解决好,否则体制就难以发挥作用。大庆市的改革不是小打小闹,是结构性的改革,通过体制再造将人力、物力、财力、权力、注意力下沉到基层。大庆市的扁平化改革符合行政体制改革和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深入分析、理性定位,切中百姓需要。减少层级,提高效率,零成本零距离的深入基层,将具体的改革落实到社区、公安、公共服务等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对于大庆市而言,在科学的框架设计下良性的运转自己的机制,建立规范化的制度进行结构和资源上的转型,以此来形成系统良好的动力机制、保障机制、激励机制和运转机制。动力机制促进保障机制的完善与健全,保障机制的周密使得激励机制更富实际价值与作用,同时带动运转机制的活力,盘活了整个社会治理的生物链。

2.2创新社会治理提高公民参与度, 建立互信互任关系

公民的政治参与是社会治理创新中的主要环节,是监督政府的审判者与执行者。随着基层民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竞争意识和参政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期望越来越高,希望投入到社会治理与基层建设中来。同时,政府在履行职能过程中许多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如形式主义、的问题、行政审批程序烦琐,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办事缺乏透明度、官员腐败等现象也切实得需要基层群众的民主公正的监督。因此政府与百姓之间应当形成良性互动的局面。政府提供增益,提升公民生活品质的同时保障维持的提供,使公民生活品质不降低,公民在享受公共服务的同时履行公民责任,认真务实的投入到政府监督中,起到规范政府行为的作用。

2.3创新社会治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社会治理的目标是对公众生活的改善,创新社会治理应当尊重公众的主体地位。随着人们的需求结构从最基本的温饱需求向高水平高质量的小康需求转变,公民对于公平、正义、人格、尊严等现代需求、价值观看得越发重要。具体体现在户籍制度、高考改革、住房公积金等具体项目上个人利益的争取上,更体现在公民争取政治参与平等观念的转变,每一个人都积极投身于政府活动的监督与管理中。其次,随着人员流动性的加强,逐步从有组织到组织相对弱化,从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因此唯有全面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有效管理社会人的同时引导并支持社会人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投身于民间组织的建设中,社会治理才能良性运作。再者,人的思想价值观念变得多元化,趋势更加明显。人们在信仰、道德、伦理方面有着不同的走向,因此加强社会治理能力,不仅仅体现在刚性需求的建设开发中,更应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文化,即时调整传统的社会管理指导理念、体制机制、以及方法手段,强调社会治理的本质与核心当是“以人为本”。

3创新社会治理:由权力管制走向多元治理

转型中的中国社会治理创新是国家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中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社会参与,创新社会治理意味着执政者从权利管制走向多元治理。“大庆经验”是成功践行创新社会治理的典范,转型中的中国社会治理应当择其益者,明确政府权力边界,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改变执政观念,提供公民更多参与社会治理的权限与渠道,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的同时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真正做到在创新治理中夯实执政基础,提升社会治理实效。

(1)制度规范问题。创新社会治理,意味着创新社会治理主体、社会治理理念、社会治理方式、社会治理体制等等,这就对公众制度化组织化的参与提出了现代政治意义上的规范,对公众参与的制度和途径提出了期待。我国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存在很多问题:参与社会治理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持,公众参与的代表遴选不科学,程序不明确等等,在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不规范的情况下也就导致了非制度化的参与,诸如集体散步等政治参与行为。因此,在创新社会治理的背景下,应当完善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规范,做到制度公开,程序透明公正,使公众参与社会治理获得法律的保障。

(2)理念问题。在传统国家,官民关系表现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关系”,而在现代国家,官民关系则体现为“委托与的关系”。在治理现代化的科学内涵中,治理不等同于统治。在治理中,每一个人既是被治理者,又是治理参与者。治理的目的不是过去把人给管死,而是通过积极的参与、沟通、协调、鼓励、规范和阅读形成一种遵循正确的价值取向、朝向一定目标的良好的秩序和状态。政府与公众应当是建设性的合作伙伴,共同承担起社会治理的责任。这不仅可以降低政府管理社会的成本,提高管理的效率,更重要的是可以建立公民与政府的相互信任,限制政府公共权力的无限扩张,维护和实现公民的政治权益。

(3)培育与发展的问题。一个现代化的社会,一定是个社会组织极为发达的社会。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管理亦是一个政府分权社会增权的过程,即政府的权力从社会领域适当退出,留下的空间由社会组织填补。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里的发达国家,每万人里拥有的社会组织的数量只有3.8个,法国是110个,日本是97个,发展中国家平均10个以上,足见我国的社会力量太弱。现代社会管理既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依法对有关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调节的过程,也是社会自我服务并依据法律和道德进行自我规范和调节的过程。党和政府是治理的主体,社会组织和平民百姓同样也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平等对待并有效发展才能盘活整个社会的治理能力,真正在创新社会治理中夯实执政基础,提升社会治理实效。

参考文献

[1] 胡仙芝.公众参与制度化:社会治理创新的突破点[J].人民论坛,2014(S1).

[2] 俞可平.中国治理变迁30年[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3] 陶建群,王志远.大庆:以人为本创新社会治理[J].人民论坛,2014(16).

[4] 谢志强.体制再造:大庆社会治理的新探索[J].人民论坛,2014(16).

提高社会治理能力范文2

关键词:社区;公民自治;治理能力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10-0248-02

城市社区是公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综合基础的群众基础机构。构建和谐社区对进一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和提升公民的幸福指数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不同社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社区理论进行研究,社会学界对社区概念尚无统一定义。但是总体来讲,有关社区的经典概念一般都包含着区位要素、经济要素、社会要素、社会心理要素四方面内容。城市社区公民治理是完善中国特色公民治理的应有之义,是构建区域和谐社会的理性路径。社区公民治理能力事关社区的建设和发展,明确社区公民治理能力的构成及决定因素,可以为提升城市社区公民治理能力提供理论依据和践行参照。

一、社区治理公民及其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

随着现代社会治理理论的不断实践和完善,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公民应该扮演社会治理中的主要角色。理查德・C・博克斯在其著作《公民治理:引领21世纪的美国社区》中指出:“如果说19世纪至20世纪之交的改革家们倡导建立最大限度的中央控制和高效率的组织结构的话,那么21世纪的改革家们则将今天的创新视为是一个创建以公民为中心的治理结构(citizen-centred governanee structure)的复兴实验过程”。明确提出公民治理模式的博克斯指出了公民治理中三种公民资格――搭便车者、看门人和积极参与者。比较而言,显然公民治理的主导是积极参与者。此外,社区公民治理与代议者和公共服务职业者有关。但博克斯认为代议者和公共服务职业者仅仅是公民的支持者和帮助者。具体而言,代议者负责为主导社区治理的公民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社区公共服务者负责为公民更好地自主提供咨询服务和帮助。

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保障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政治权利。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这为社区公民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可见。城市社区公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自主治理,是中国特色的公民治理范式。

二、城市社区治理能力的构成

社区治理的基本组织架构包括社区党组织、社区议事会、居民委员会、社区监事会、集体资产管委会、经济社会合作组织和志愿组织。根据城市社区治理能力的内涵和社区治理组织的基本职能,可以将城市社区治理能力分成以下四方面:

1、贯彻国家政策的能力

社区是基层行政区划的重要组成,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政策的贯彻离不开社区的落实。社区对政策的贯彻,即使政策内容变为现实的行动过程,需要经历组织准备、制定计划、政策宣传、全面推广等众多环节。贯彻国家政策的过程同时也是提升社区公民政治参与能力的过程,是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也是党和政府确立执政理念合理性、树立执政地位合法性的过程。

2、协调居民关系的能力

处于同一社区的居民存在着广泛的互动和社会认同。这种互动和认同感受社区面积大小、种族心理特性、社区居住人口等方面因素影响而略有差异。但是,即使相同社区的居民存在着公共利益,但是利益分化是不可避免的。当前,我国社会分T日趋细密,经济结构多元化,不同行业处于不同产业链或相同产业链的不同环节,因而居民户收入差距有明显拉大趋向。旧有的福利分房早已被大批商品房取代,原子化的公民之间更容易产生不信任。社区的异质化程度越来越高。这要求以地域为治理基础的社区公民治理者更要有协调不同利益群体间利益冲突的能力,主动耐心化解复杂矛盾。

3、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

公民治理强调公民的自主治理,社区公民才是社区的真正主人。社区公民主导社区治理过程,从公民意见的表达、公共选择的决策到公共产品的生产、公共服务的提供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是连接社区居民最重要的纽带,涉及社区的交通、治安、娱乐、环境等方方面面,对于社区居民生活条件的改善有重要影响。传统福利经济学认为,如果一种产品是纯公共产品,而个人不愿经营,利润不能偿付费用,外部效应十分明显的物品应有国家和政府来提供,因为政府大大降低交易费用,解决外部效应,同时能保证供给的公正性。按照萨缪尔森对公共产品的定义和分类,社区所提供的应属于准公共物品或准私人物品。不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一般由社区居民特别享有。以奥斯特罗姆为代表的公共经济学家提出的“多中心供给”理论认为:在解决诸如“公地悲剧”等公益事业供给时,政府和私有化不是唯一方案,在政府和市场之外还存在社会组织的有效供给机制。这从理论上为社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供了可行性依据。

4、扩大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能力

社区公民自治本身就是公民行使基本政治权利的有效结果和有益体现。公民自治,一方面建立了由下及上的利益诉求机制,使公民的真实诉求得以表达,提高社区公益事业决策的科学性;另一方面,提高了公民的政治热情,增强居民对所在社区的理解和认同,从而减轻公共决策践行中的阻力。此外,政治参与实际上也会产生监督效应,使得各个主体在相互博弈中得到锻炼,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中帕累托最优。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随着服务型政府理念的确立,经济建设的职能已基本从社区治理功能中剥离,社区把有限的注意力放在发展社会公共事业上,更好地体现其社会管理职能。

四、城市社区公民治理能力的决定因素

分析社区公民治理能力的四大构成,可以将总结出对公民治理能力起决定性的四大因素。

1、组织结构

结构强调各部分在整体中所占的比重和发挥的作用。合理的组织结构使组织高效运转的必备前提。社区治理组织众多,因而协调好各个组织之间的关系是公民有序参与治理的关键。公民治理模式下的社区组织必然是围绕社区居民切身的公共利益诉求的,因而必然是有效率、有效益和有效能的。

2、管理制度

我国的社区治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不能机械地与西方语境下的公民治理视为等同。“党的领导是我国基层社会公民治理的优势和特色;但同时,党组织的领导和基础社会自治的矛盾与冲突,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国特色公民治理的悖论。”社区即使公民进行自治的有效组织,同时也是基层政府与公民社会接触和沟通的必经途径。当“经纪人”和“人”角色发生冲突时,如何进行选择是摆在社区治理者面前的难题。因而,从法律上、制度上对公推直选社区治理者进行约束,

明确社区治理者的职位说明书,是决定公民治理的重要因素。

3、公民社会成熟度

公民社会是社区治理的社会经济背景,不成熟的公民社会将大大制约着我国基层社会公民治理的效(徭248爽)

果。公民文化、公民理性、公民组织的数量、生命力、组织化程度、自主性都是影响公民社会目标函数的因素。帝制中国的长期以来推行专制主义等一系列原因,使得中国社会彻底根除臣民文化,营造成熟文明的公民社会尚需时日。

4、个人素质

如果说以上三点都可以归为决定社区公民治理能力的客观因素的话,那么优秀的治理者素质就是重要的主观因素。首先,公民治理组织的管理者应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树立以人为本的治理理念。不仅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和良好的工作作风,真正为社区居民提供符合其需求的公共利益,而言要时刻牢记权力的公共性来源,杜绝、集权治理的等腐败行为。

五、提升城市社区公民治理能力的建议和对策

由于当前我国城区社区公民治理尚处于初级阶段,所以仍需在基层政权的主导下有序开展,但是这并不妨碍公民治理的深化与推进。通过社区治理,提供足量高质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是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和提高居民幸福指数的最直接途径。社区公民治理又进一步兼顾到基层社会的民众参与度,从而确保所提供的公共品真正符合居民需求。居民是社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最终消费者和评价人。

当前,我国改革进入关键的攻坚阶段,社区公民治理也在部分地区如火如荼地开展,在此过程中,公民治理为社区居民谋福利,同时也产生了相当大的正外部效应。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城市社区公民治理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为此,可通过以下措施提升城市社区公民治理能力:第一,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下推进公民社会建设。公民社会内涵丰富,层次多元,构建公民社会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推进公民社会建设的重要路径。第二,完善社区自治制度,建立有效监督机制。不同的区位影响着社区治理的组织架构,形成了不同的组合模式,组织的名称和职能也不尽一致,但是确保社区监督机构的独立性是自治制度的重要特征,切实推进自治制度的有序化、规范化、程序化。第三,加大财政投入和转移支付额度。社区的开支主要源于基层政府的财政支持和其他福利性捐赠。充足的财力支撑是社区生产和提供丰富高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必要前提。第四,加强对社区自治治理精英的民主选拔。竞争选举是民主的重要体现。选举竞争能够有效地防止权力的过分集中与腐败,使民众的诉求得以表达,生产符合民意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从而确保权力的合法地位。社区治理涉及的人口相对较少,具备实现竞争选举的可行性。第五,不断推进自治制度中的创新,理顺社区自治与基层政权之间的关系。实现社区自治与官方治理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理查德・c・博克斯:《公民治理:引领21世纪的美国社区》,孙柏英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提高社会治理能力范文3

关键词: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提高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系统、完整的法律体制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表现和要求。努力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是创新我党执政方式、依法执政的迫切需要,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切实坚持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当前,亟待提高领导干部依法立规的能力、依法决策的能力、依法执行的能力、依法服务的能力、依法协调的能力。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为努力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科学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一、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在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依法治国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努力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具有极端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1.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是创新我党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的迫切需要。① 我党在建国以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主要以政策调控这种传统方式来执政。从我们党60多年的执政方式看,新中国成立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基本上沿袭了民主革命时期的领导方式,直接用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由于种种原因,我们没有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相应的权威,以至到时期和反革命集团倒行逆施,致使宪法和法律成为一纸空文,党、国家和人民遭到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教训极为深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拨乱反正,认真反思了党的执政失误,充分认识到忽视法制建设的严重危害,高度重视并及时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上重要议程。20多年来,在我们党的坚强领导下,国家政权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地开展工作,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国家政治制度日趋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向前发展。② 在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依法治国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努力创新我党的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依法执政的核心是要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而法律的权威来源于全体人民对法律的遵守和服从,不允许任何个人和组织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即使是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的活动,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事实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已经在我国宪法中作了肯定。因此,提出依法执政本身就意味着党的执政方式的转变,意味着要改变过去那种“以权代法”、“以党代法”、“以党代政”的现象。所以,转变党的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既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时代潮流的必然要求,还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提高社会治理能力范文4

关键词: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理念;制度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4)03-0028-03

收稿日期:2014-01-06

作者简介:梅少粉,女,中共中央党校2011级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比较政治学与中国政府政治;

陈 平,女,中共中央党校2013级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比较政治学与中国政府政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通过全面深化改革使社会活力与各种生产要素的活力迸发,让改革的红利惠及更多人民。然而,改革不是朝夕之功,国家治理的完善也非一时之效。所以,首先要对国家治理在概念上有一个准确的理解,并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对国家治理的范围、方式、主体等的清醒认识是全面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第一步。而对治理绩效的评判标准也正是基于它是否能够很好地体现了国家治理的内涵与要素。从应然的角度说,一种良好的治理应该能够促进国家强盛、公民幸福与社会公正。任何社会改革的推行都应该以形成一种良善的国家治理目标为指向。

一、从统治到管理再到治理是一种历史趋势

从治理概念本身的发展来看,大概经历了从统治到管理再到治理的转变。“治理”一词在政治学中出现较晚,从统治走向治理可以说是人类政治发展的普遍趋势。“少一些统治,多一些治理”,已经成为全球不同地域国家发展的共识。在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政党上台执政都希望自己治下的国家有良好的治理体制和治理行为。从政治学理论看,统治与治理两者存在很多差异,主要体现在主体不同、权威来源与性质各异、权力运行向度不同以及两者作用范围不一致[1]。在统治的语境下,政府等公权力是统治的主体,社会不具有统治权力;治理则将社会纳入到权力主体的范围,使得更多人能够参与到治理中去,扩大了权力主体的范围。统治是强制性的,是以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的,客体必须服从,而治理更多体现的是协商精神,多种组织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协商;统治以法律、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不服从会受到强力制裁,而治理还依靠社会非强制力量;统治体现出一种等级关系,是一种金字塔式自上而下的运行,而治理既有自上而下运行,也有自下而上反馈以及平行互动;统治依靠武力,注定其控制范围是有限的,会出现权力真空地带,而治理由于参与力量众多反而有更广阔的领域。

十八届三中全会多次提到治理,被诸多学者称为“亮点”,其实这不仅仅是因为它出现的次数多,最根本的原因是它较之以前有了显著的变化。之前谈到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时,总会习惯性地用“管理”这个词,如“社会管理”、“政府管理”、“经济管理”、“文化管理”等。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代之以“国家治理”、“社会治理”、“政府治理”等。从管理到治理,虽然字面上只有一字之差,但内涵上发生了深刻变化。从政治学角度看,管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的活动。而治理则是指公共权威为维持秩序、实现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管理活动和管理过程。管理和治理,目标职能基本一致,但是主体、理念、方式、路径等却有着重大差别。相比管理,治理是一种更加“优化、良性、多元化、多角度的管理”,是对管理的提升和跨越[2]。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国家治理本质上就是在保障国家稳定和基本权利安排的前提下,怎样才能使得国家权力运行得更加合法、高效、顺畅,更多地得到社会的认同,增强合法性基础的问题。只有适合自身的基本制度安排好了,才有可能实行国家治理。国家治理的过程要充分发挥多元主体的活力与作用,使国家、社会、市场之间各司其职,优化互补,积极互动,唯此方可实现国家治理的预期目标。

二、当前对国家治理能力的认识存在种种误区

在我国,“国家治理”概念的提出是近几年的事。正因为如此,当前,对于国家治理能力,无论是学术界还是政界,不少人存在着种种错误的认识。主要有:第一种观点认为,政府职权范围与国家治理能力成正比,职能权力范围越大,国家治理能力越强[3]。这是理念认识上的模糊不清,从本质上讲是受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影响的产物。在这些人的思想观念中,要提高国家的治理能力就必须建立一个“无所不包的国家――政府既能控制政治领域,又能控制经济、社会、文化与思想领域”[3]。这种高度的集权模式在许多国家也曾出现过,但历史证明,它无法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治理效果,也就是说这是一种不可持续的国家治理能力。1997年,世界银行在《世界发展报告――变革中的政府》中就已经对发展中国家政府的范围和有效性做出了规定,指出政府擅长的事情是有限的,而有效政府的关键在于做好政府擅长的事情,而不是无限扩大政府掌控的范围[4]。在这篇报告的开头部分就鲜明地提出,为了实现有效治理,首先要确定政府的作用应该是什么,政府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在当下我们着力于全面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完善治理体系的关键时期,认识到政府不能做什么显得尤为重要,提出国家治理,把政府作为治理的行为主体之一,这体现了极大的现代治国智慧。

第二种观点认为,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与国家治理能力成正比,自由裁量权越大,国家治理能力就越强[3]。从这一逻辑出发,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就显得多余,甚至会削弱国家的治理能力,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是南辕北辙的。各国政治实践证明,一个国家的政府权力一旦缺乏民众和制度的监督制约,国家发展的大势将逆历史潮流而动,走向集权专制。从历史上看,“绝对主义国家的自由裁量权要高于立宪主义国家,传统君主国政府的自由裁量权要高于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但实际上前一类国家的治理能力是高度不稳定的,而且通常都会不断弱化”[3]。2013年10月11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曝光且引起高度关注的“北漂小伙返乡六次办理护照”事件中[5],河北省武邑县公安局相关人员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就严重削弱了治理的有效性,是一种典型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作风,它让老百姓深恶痛绝。问题的严重性在于类似的事件不仅仅发生在河北,还可能引起权力寻租与腐败现象发生。所有这些事件的共同点在于公职人员都在行使着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结果造成了对公民权益的损害,导致公民对政府部门产生不满,严重的还会丧失对政府的信任,最终削弱国家治理能力,破坏了党风,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第三种观点认为,各级别领导人的个人权力与国家治理能力成正比,领导个人权力越大,国家的治理能力也就越强[3]。这种声音虽然占少数,但是危害是相当严重的。不可否认,有效的治理能力需要有一个高效能的行政部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该部门的领导人所拥有的权力越大越好。因为权力的过大往往隐藏着的危险。党的十之后,一些高官大员相继落马就是最有力的佐证。无论是哪个级别的领导人,一旦个人权力过大、不受约束,都有可能破坏政府职能的正常发挥与行政的有序运作,结果反而是损害了国家治理能力。这也与我国一直倡导的廉政建设相悖而行,实不可取。

对国家治理能力各种错误认识的分析,其目的在于更好更全面地把握国家治理的内涵和要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国家治理和以往政府的执政理念是一脉相承的,它涉及到多个方面和领域,是对中国当前国情最真实的反映和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代表。由此,应该历史、全面、准确地理解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三、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应当历史地、全面地、准确地加以理解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与我们党的治国理念是一脉相承的,应当历史地理解。自从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一直在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治理之道,复杂的国际形势与国内的现实状况,使得国际国内对共产党如何治理国家尤为关注。在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在探索治理国家的实践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逐渐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道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社会治理创新体制等。进入21世纪后,我国“超复杂的国家结构”[6]变得更加复杂,矛盾和问题呈现多样性,且层出不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价值取向等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调整。这就需要不断创新治理国家的理念和体制,更好地实现对国家的治理。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7];2007年党的十七大遵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理念,并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党在领导人民治理国家活动中的地位与作用的问题,即“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以及依法执政”[8];2012年党的十报告提出,“更加注重治理,通过坚持依法治国、改进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来实行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9];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历史性地提出了“国家治理”的概念。对治理前后连贯的强调,凸显出我们党治国理念的深化与发展,是对我国历史任务的总体概括与提升,也是当前我们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

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因此准确把握国家治理的内涵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至关重要,关系着我们的制度自信与道路自信的问题。同时要认识到,我国的治理概念不是简单地等同于国外的治理理念,因为“国家治理”理念的提出是基于我国独特的国情与超复杂现实的基础上的。准确和全面理解“国家治理”概念,需要明确以下几点:一是明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方向性,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因此必须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进行改革,这是不同于西方治理概念的根本之处。二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的是为了增进人民福祉,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更好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三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种顶层设计,但这种设计并不是随意的,而是一种建立在符合中国国情前提之上的设计,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目标设计[10]。

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基于国情,体现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体现在人民当家作主之上,这是我国的国体,决定着国家的性质,是一切改革的前提。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1]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者。国家治理必须在强有力的力量的领导下才能实现,从当前中国现实来看,中国共产党是唯一能带领人民推行改革,也是唯一能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力量,因此,必须坚定不移地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改革。可以说,国家治理不仅仅从科学化的角度看作是一种科学合理管理国家的方式和手段,在当前中国更意味着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理国家。

只有历史地、全面地、准确地理解国家治理概念,才能从根本上把握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总目标。准确把握国家治理理念,是优化国家治理格局、提升治理效力与执行力的前提,更是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破解改革困境、激发社会生产因素活力的题中之义。只有将我国特定背景之下的国家治理与西方“舶来品”的治理理论相区别,才不会落入西方陷阱,才能在制度自信、理论自信与道路自信中走得更久、更远。

总之,当下我国经济与社会正处在转型发展当中,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提出恰逢其时。当然,国家治理目标的实现必将面临着诸多的问题与矛盾,只有在坚持党的正确领导下,多元互动,共同致力于国家发展,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国家治理能力,不断完善国家治理体系,进而把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断推向前进,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俞可平.衡量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标准[N].北京日报,2013-12-09.

[2]赵迎辉.“治理”背后的深意[N].学习时报,2013-12-20.

[3]包刚升.国家治理新思路[J].南风窗,2013(24):68-69.

[4]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报告――变革世界中的政府[M].蔡秋生,等,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9.

[5]夕 言.北漂小伙与133个公章[N].解放日报,2013-10-16(005).

[6]赵虎吉.政治学基本问题[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2:347.

[7].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02-11-18(01).

[8].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07-10-25(01).

[9].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2-11-18(01).

提高社会治理能力范文5

一、从法治视野看现代社会治理面临诸多困境

依法治国实施以来,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但随之而来的还有一系列难题,对我们如何更好地进行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从法治的视域看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熟人社会逐渐瓦解,法律的权威尚未建立,社会治理难度增大。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引入激发了市场的活力,促动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人口的流动,原来维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单位和集体逐渐淡化,传统的熟人和半熟人社会逐渐瓦解。与之相适应的社会规则和社会管理模式也渐渐变得不再适用。由于长期的封建专制和历史的惯性,对法治的信仰和认同尚未完全建立,人们解决问题方式的思维定势还是“情、理、法”的人治思维,而不是按照“法、理、情”的法治思维来作为,尚法、遵法、用法意识还不强。伴随区域间人口流动数量和频率增加而来的社会治安问题、不同群体间的文化隔阂以及流动人口就业、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涉及基本利益的问题,这些都给给社会管理者带来新的挑战。

(二)权力意识的觉醒,民众对公平和程序正义的要求增大,社会治理压力增大。长期以来我们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存在偏重对结果的正当性、合理性及道德性的关注,忽视程序的正当性的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发展的全面深化,人们越来越关注改革成本如何分担、改革成果如何分享的问题,收入分配不公平,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致使贫富分化加剧,社会不公正感倍增。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权力意识的觉醒,对政府部门的公共服务能力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实现实体正义,更要求从程序上规范社会各项事务的处理。

(三)多元化的利益诉求,涉及民生的问题增多,社会治理带来新挑战。我们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赶超”阶段,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但同时,各多元化利益诉求也带来了更为复杂的社会关系和更多方面的社会矛盾。政府疲于处理工业化发展与当地人居环境间的矛盾、城市化与耕地保护间的矛盾、现代化与传统生活方式间的矛盾、产业转型升级与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间的矛盾等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协调问题,群体性事件快速增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

二、建设法治文化是破解困境的必由之路

在现阶段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法治化进程、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法治文化建设引导人们对法律权威的尊重,唤醒其参与意识,为社会治理提供“软实力”。法治文化通过实践中的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使人们知法、尚法、守法,从而提升人们内在法治理念的精神升华,形成法治的思维方式及行为方式、生活方式的法律化习惯。法治文化一旦深入人心,形成人的思维定势,就会成为推动、维护、强化法治建设的动力源。开展法治文化建设。

(二)法治文化建设推进社会法治化进程,是法治建设目标实现的“推进器”。法治文化是一种规范力,使人们确立基本的是非观和价值观,使人们知道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可以做;法治文化更是一种推动力,法治文化帮助人们在更深层次上把握法律的要求,根据法治的精神积极地推动立法和执法走向更高的阶段。只有法治文化变成为牢固的社会意识,依法治国的目标才能最终实现。

(三)法治文化建设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是社会治理的“稳定剂”。法治的目的是要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社会追求的就是化解矛盾、解决冲突,使社会归于和平与安宁,他们在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要建设和谐社会我们必须拥有体现我们特质的文化基础,而法治文化是文化系统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重要前提之一。

三、建设法治文化的有效途径

(一)强化领导干部法治意识。使领导干部自觉把宪法和法律作为最基本和最权威的行为规范,着力培养其崇尚法治,追求公平正义,以人为本,以法为尊的价值观。只有这样,才能在法治建设实践中提高其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二)全面提高群众法治意识。确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在公民中树立权利义务对等的思想,并且使他们在实践中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促使其成为法律性格健全的公民,为各种法律的实施创造基本的社会条件。只有广大民众具有这种法治意识,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不断壮大社会协同力量。社会治理能力的提高,法治的实现,不仅需要公众参与的力量,还要广泛借助社会组织、新兴媒体的力量。建设法治文化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使行政权、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提高社会治理能力范文6

中共麦盖提县委员会党校844600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并强调指出,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党员干部素质能力提出的新要求。本文,作者主要从提高边疆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意义、存在的问题方面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提高边疆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法治思维 依法办事 执政能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以及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标志着我们党对党的执政规律的认识、对法治的认识、对党员干部素质和能力建设的认识都提到了新高度。

1.提高边疆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意义

1.1党员干部法治思维、依法办事的能力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成败

古人云:“上为之,下效之”。党员干部是党依法行政的中坚力量,言行举止更对他人起着重要的示范导向作用。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党员干部如果没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老百姓势必“上为之,下效之”,以党员为例,不把法律当回事,如此一来,法治国家建设就无从谈起。“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作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党员干部,如果自己不能以法治思维武装自己,不能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就不可能很好的去为人民服务,就不能让老百姓服从效仿,更不能很好地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添砖增瓦。

1.2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决定了其自身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法治意识也不断在提高,法治作为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而且,我们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因此,作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党员干部,在面对经济飞速发展对新形势提出的各种新要求,只有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节各种经济社会关系,才能更好地规范发展行为、凝聚改革共识,才能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1.3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基础

按照中国发展目标进程,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对于边疆少数民族来说,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繁重艰巨,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无疑要求边疆党员干部要不断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进一步提高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这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领导水平的重要内容。

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当前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过程中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发展过程中,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一些党员干部不乏存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不强,运用法治思维管理社会事务水平不高的问题,形式主义、口号主义、知法犯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还依然存在。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势必将失信于老百姓,势必影响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进步。因此我们说,提高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当前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过程中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2.当前边疆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实践中,尽管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一些党员干部已经认识到法治思维对依法治国的深远意义,但在处理问题过程中,并没有自觉选择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2.1法律意识欠缺

马克思曾经说过:“要思维就得有思维的规定性。”法律思维的规定性既包括法律规定,也包括法律观念和价值的约束性。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上,由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人们法律意识的欠缺,与法治要求相适应的法律至上的观念还没有被广泛接受,这就必然造成部分党员干部对依法行政有倦怠、敷衍心理。而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强调的是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法治理念,依据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解决问题。对领导干部来说,这个过程实际上就是实施宪法的过程。而绝不是为了发展,强拆民房、强征土地;为了维稳抓人截访、非法拘禁。

2.2受长期封建专制的影响,公平正义的维护仍是薄弱环节

公平正义体现了法的基本标准,强调了社会生活中主体的平等和公正,通过法律所体现出来的公平正义,充分关照了时代和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然而,中国是个有长期封建专制历史的国家,尽管经历上百年的社会改革,但是人治传统依然难以根除,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尤其如此。正是由于我国的法治文化建设是在人治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开展的,也就必然导致其过程遇到“权大于法”、重礼轻法、等级特权等人治文化观念的障碍。这种历史性原因、传统型因素的存在,也就造成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要想从传统的“我说了算”转变为“法说了算”,从传统的“法律仅是管理老百姓的工具观念”转为树立“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信念难度巨大。因此我们说,当前法治社会进程中,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受到长期封建专制国家历史因素的影响,公平正义仍处于薄弱环节,这也是制约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进程缓慢的主要原因。

2.3法治方式运用上存在问题

按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要求,党员干部在从事行为时应该受法治价值、法律规范和法治方法的支配,只有这样才能显示其思维为法治思维。目前,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党员干部虽然已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过程中,要想应对好当前经济、金融等各个领域的突发问题,法律知识的贮藏明显是不足的,而且运用法治方式解决突发问题的能力还不足,还需要党员干部进一步去创新,用法治的方式去解决社会中比较疑难的问题。我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忽视甚至违背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对某些遵循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可以决策的事项,死扣法律条文,机械地按法律条文办事,致使决策违背法律的根本目的;还有的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选择性地适用法律,取其利而避其弊;而有的领导干部处置突发事件时,由于法治思维、法律素养欠缺,不能正确把握运用法治原则和精神,不能做到统筹兼顾,灵活处置,以致酿成恶性群体性事件。这些问题的发生归根结底,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党员领导干部在运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还不足,还不能很好的通过法治手段为国家发展、为地域进步添砖加瓦,更何谈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提高。

3.提高边疆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建设的对策建议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如何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如何运用具体的“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既不能畏缩不前、灰心丧气,也不能盲目自大、胡冲乱撞。

3.1护宪法法律权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作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党员干部,更应时刻谨记,宪法法律权威不容践踏,任何不尊重宪法法律的言行都是对国家的价值体系、根本制度的挑战,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对于正常运用法治思维方式处理问题的行为,国家也必将通过法治方式予以保障。

3.2时刻谨记“学法、懂法、守法”六字箴言

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这实质上就是对当前我们国家的党员干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因此,作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党员干部,更要时刻谨记“学法、懂法、守法”六字箴言,要在学法、懂法的基础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社会管理难题,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做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表率。这样才能有效提高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党员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管理工作水平。

3.3党员干部要说实话、办实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在社会管理过程中,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党员干部要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说实话,做实事,努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更好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让人民群众真正感觉到党的温暖,享受到亲情化的管理和人性化的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