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摊经济发展现状范例6篇

地摊经济发展现状

地摊经济发展现状范文1

【关键词】地摊经济;供求关系;博弈;第三产业

一、“地摊经济”的由来及催生的原因

“地摊经济”是指通过摆地摊获得收入来源形成的一种经济形式,由于其非合法性存在而被视为城市里的边缘经济形式。人类发展“地摊经济”由来已久,最早可追溯到原始社会的物物交换。地摊经济催生的原因很多,比如供求原因,失业问题等等,但是其中最为重要、起决定性的便是供求原因。

根据调查所得,下沙大学生用于饮食和衣服的费用月占65%,基础消费是最大部分。地摊经济大多为餐饮业和服装业,我们调查显示餐饮业和服装业占整个地摊经济的94.23%。据现有数据研究,假设一个人一个月买一件衣服,一个月的基本饮食需求是93顿饭,下沙现有18万大学生,则一个月需要18万件衣服,基本饮食需求1674万顿,而下沙现有的餐饮店家、服装店家,勉强能够应对这些需求。此外,由于店家分布呈集中状,位于商贸城、奥特莱斯广场等,距离和时间的问题,导致学生消费呈现比较困难的现状。

再者下沙大学城附近有工业城,大量民工和其家庭居住附近,为了谋生或者增加家庭收入,看到如此境况,设摊买卖,小本薄利,地摊经济便应运而生。

二、地摊经济的外部性分析

(一) 地摊经济的正外部性

1.地摊经济能缓解就业压力。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李国庆指出:“城市化是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大量的人员流入城市谋生是不可避免的,而城市人群也需要城市提供不同层次、不同时间、多元化的服务。更重的要是,从小商贩和外来人员的角度,到城市劳动谋生是他们基本的生活方式。”在大学城区,我们发现摆地摊的人大多是失业人群。许多失业的人群没有一定的资本租赁店铺,也没有资金力量运转,对于他们而言,在街边摆地摊是最为简便和最具收益的。在一定程度上而言,地摊经济为人们提供更多的就业道路,也为很多创业的人群提供模拟的平台。

2. 地摊经济满足了低水平消费及物质较为匮乏地区的人们的消费需求和娱乐需求。地摊上的商品与店铺中的商品相比,地摊商品因为成本比较低而比较廉价,低水平消费者往往偏好地摊商品,如果地摊经济消失,他们不得不面临着购物的新选择。这种选择的成本往往是比较大的。与此同时,地摊虽然零零散散的出现,但是在夜晚,他们常常会成群的出现,从而形成一条地摊小街。低水平消费者不但能够获取所需求的商品,也能够在选择中获得逛街的乐趣。除了低水平消费者之外,物质较为匮乏地区会有这种情况,比如,下沙大学城。

3. 地摊经济带动第三产业发展。下沙大学城地摊经济为大学生提供了创业的平台。他们可以通过地摊经济来积累资金,也能更好地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当他们的财富累积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他们不会满足于流动的摊位,为了扩大经营,会选择租赁店铺,或者直接开始创办公司。

(二) 地摊经济的负外部性

1.影响市容,造成环境污染。下沙的地摊往往就设在街道的两边,会占据人行道,摊点的随意摆设影响到了行人的安全,也会影响到城市的整体市容。摆地摊的过程中也会给环境造成污染,果皮、塑料袋随地丢弃;烧烤浓烟四溢;小商贩的吆喝叫卖声嘈杂无章。这都严重影响了城市的整洁和美观。

2.威胁社会治安。地摊摊点的管理责任现在都没有法规明确界定,小商贩因为利益而使地摊管理陷入混乱状态。有的小商贩为了占据有利位置相互竞争吵架甚至大打出手,自己受伤的同时带来不好的社会影响,给社会治安工作带来麻烦与困难。地摊多由闲散人员组成,客流量大,缺乏有效管理,时有失窃行为发生,这也使学生与摊主的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3.偷税漏税现象时有发生。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对调节社会经济、监管社会经济活动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小商贩们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依法纳税的意识,这不但给国家财政造成一定的损失,还损坏了社会公平。小商贩们大多数都处在低收入阶层,可以相应的少缴一部分税收,但是绝不能偷税漏税。

三、地摊经济的博弈分析

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在给定信息结构下如何决策以最大化自己的效用,以及不同决策主体之间决策的均衡。政府、社会大众以及流动地摊主的利益互相影响,也存在着利益博弈,因此我们将对地摊经济进行博弈过程的分析,探究原因并得出最优策略。

首先,对于地摊主来说,最优策略是摆摊。原因如下:假设博弈双方为地摊主A和B,策略集为摆摊和不摆摊。由于地摊主的收益一般较少且互相影响小,因此假设摆摊收益为固定R,不摆摊的收益为0,无论地摊主B采取怎样的策略,地摊主A均会选择“摆摊”。同理,地摊主B均会选择“摆摊”。因此当(摆摊,摆摊)即地摊主A、B都选择摆摊的时候,其收益最大(R,R),达到纳什均衡。推而广之,对于N个地摊主而言,当N个人都选择摆摊时,其收益最大,达到纳什均衡。

其次,在地摊主和政府的博弈中,假设各博弈方完全理性,并有获得完全信息的能力。基于这样的假设,地摊主的策略集为“摆摊”和“不摆摊”,政府的策略集为“管理”和“不管理”。

假设地摊的固定净收入为R1元/天,由于政府管理对地摊主造成的损失为C1(x)元/天(0

当R1-C1(x)>0且R2(x)-C2(x)

当R1-C1(x)

当R1-C1(x)0,即地摊主在政府的管理下面临亏损,且政府的管理收益大于管理成本,有较大可能性进行管理,因此此时双方的策略为(不摆摊,管理)。达到纳什均衡。社会净福利取决于地摊主的得益是否足够弥补政府的损失,当地摊主的得益大于政府的损失,则社会净福利为正,有利于社会发展;当地摊主得益小于政府损失,则社会净福利为负,不利于社会发展。

综上所述,只有当政府管理力度较大(R1-C1(x)0)的情况下,才能达到(不摆摊,管理)的局面,即政府管理收益高于成本,且地摊主在政府的管理下面临亏损,放弃摆摊。但是,这种情况对于政府管理的要求较高,出现的可能性较小,而(摆摊,管理)的情况才是地摊主与政府重复博弈中的均衡点,也很好证实了现实生活中政府管理下地摊屡禁不止的现象。

对于地摊主来说,为获取最大利益,摆摊是最优策略。对于政府来说,由于现实中管理存在种种困难,更倾向于不管理。其原因大致如下:

1.管理成本往往高于管理收益。政府在地摊整治上的投入有限,没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进行地摊的整治和管理;

2.政府打击难度大。违法的地摊往往是在某个时间段出现,而且地摊流动性强,容易躲避管理,政府很难彻底将违法的地摊扫除,打击效果不好

3.制度缺陷。一味的取缔地摊难以真正地从根源上解决地摊问题,完善制度及管理才是根治之道。

基于上述原因,地摊主和政府一直处于游击战的状态,进行长期的重复博弈。

四、数据分析

我们团队以问卷调查为主要调查方式展开调查分析。调查对象是消费者,其中以学生为主。我们共发放问卷356份,其中收回有效问卷300份。调查结果分析如下:

(一)关于消费群体构成调查

本次调查中,男性消费者的比例占总体的35%,女性消费者比例占总体的65%,相比男性消费者,女性消费者多占了总体的30%。由此可知,女性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更青睐地摊。我们团队的课题以下沙大学城为主要研究对象,因此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是消费的主要群体。针对每月生活费的问题,7%的消费者月生活费不足800元,而68%的消费者月生活费在800-1200元之间,月生活费达到1200元以上的消费者只占了总数的25%。

高校周边的地摊在未实行管制前经营时间主要在15:00至22:00,是学生往返的高峰期。经过调查分析可知,未在地摊上消费过的人数占总人数的13%,而偶然在地摊上消费的消费者占调查总人数的79%,只有8%的消费者经常在地摊消费。可见,地摊只是便利消费者的一项途径,是消费者的选择之一。

(二)关于市场执法监管满意度调查

在未实行管制前,地摊存在众多问题。如环境脏乱、缺乏管理,秩序混乱、影响周边学生生活、与同行业租店面者形成不正当竞争,影响公平等。

在问及消费者对下次城管的执法满意度时,53%的消费者对此表示一般,不满意程度超过了满意度,甚至占调查人数的42%的人表示城管管理态度恶劣,而认识城管管理态度很恶劣的人数达到了调查人数的34%。城管对地摊实行直接管理,利益关乎消费者、地摊主和政府有关机构。因此,合理规范城管的执法力度,提高城管管理的满意度势在必行。

城管的管理自然会引起城管和地摊主之间的矛盾。对此,不同消费者都有自己不同的看法。占调查总体的57%的人认为城管的执法力度过大;而33%的人认为地摊是违法的,城管应该对其实行管理,剩下10%的则觉得无所谓,采取观望态度。

(三)关于地摊的存在形式及合理性调查

地摊经济是否应该支持,其对社会的作用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在调查过程中,51%的人对地摊经济表示支持,而反对地摊经济的人数也占了15%,其余34%的人对地摊经济的存在与否表示无所谓。而我们则认为地摊经济的存在与否,将取决于多方矛盾是否能够找到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地摊是一种移动的形式,会占有一定的空间和土地面积,对占地费用的收取,占调查人数49%的人认为应该,和其余51%的人表示反对。费用的收取和费用分配的问题也是关乎多方的矛盾之一,亟待解决。

在我们的调查期间内,政府有关机构对地摊加大了管理力度。地摊逐渐被清理,对此,我们对地摊消失对周边人群生活的影响以及他们对地摊的看法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占被调查人数的15%的人认为,地摊的消失使其生活极其不方便,62%的人认为地摊的消失对其生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影响,其余23%的则表示没影响。占调查总人数的62%的人表示不应该取消地摊,只有极少数的人认为应该取消地摊,29%的人对是否应该取消地摊表示无所谓。

五、规范地摊经济的对策

(一) 现有政府政策

1.城管管理与打击。在2010-2012两年间,城管强制管理,铁硬手腕,将地摊驱赶至没有为止。

2.白杨商亭的设置。政府于2011年下半年,取缔地摊后,在大学附近设置了白杨商亭,混炒等比较受欢迎的饮食再次开业。

(二)现有政策问题

1.完全的打击和强制铁硬驱赶减低就业,减少了闲散人员的收入,同时使闲散人员失业,造成一部分的流动人员,导致了社会治安等问题

2.白杨商亭三三两两,而且开营时间并不固定。

(三) 主要对策

1.给地摊经济划定区域,限制经营时间。地摊经济的区域需要得到合理的规范,不能影响交通,要集中化,便于管理。时间段应该划分为早上中午晚上三段,三段要有时间规定。调研显示,仅有13.2%的流动商贩是全天制摆摊的,大部分的流动商贩都是选择上下学人流量高峰期出来摆摊,这严重影响了城市交通,妨碍公共秩序,所以有必要对流动商贩的摆摊时间进行限制。

2.地摊主之间互相进行卫生与服务监督。同业之间的监督往往是最为严格的,为了防止恶性竞争和勾结,政府可以进行抽号配对或者电脑随机配对。对于调查后发现恶性竞争的可以进行惩罚性措施,例如罚款或者停业一段时间。

3.设置摊位费。地摊经济与店铺经济的最大区别在于其成本,店铺因为租金、水电等费用,商品的价格一般较之要高一些,但是地摊的成本比较低,所以商品价格也比较低,这是其巨大的优势。收取合理的摊位费,可以使地摊经济和店铺经济良性竞争。

参考文献

[1]许浩.大城市容得下“地摊经济”吗? [J].中国经济周刊,2007,(12).

[2]赵英军、黄华侨,地摊背后的博弈[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0,(10).

[3]许浩. 大城市容得下“地摊经济”吗?[J]. 中国经济周刊, 2007,(12) [4] 朱孟进,淦玲莉. 经济时评:穷人经济学视角下的城市地摊经济[J]. 宁波通讯, 2007,(05) .

[5] 张广辉. 给予城市“地摊经济”生存的空间[J]. 辽宁经济, 2007,(09) .

项目编号:2011YJX67

地摊经济发展现状范文2

【关键词】地摊经济;发展措施

一直以来,地摊由于自身的一些问题,导致其长期处于一种边缘的状态,没有合法的身份,使得全国各地不断上演小商贩和城管“斗智斗勇”和“猫和老鼠”的市井短剧,并逐渐演变成暴力对抗的“全武行”。尽管地摊现在仍不能堂皇入室,但却逐渐成为不可忽视的一种重要经济力量。关系到底层百姓民生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政府必须引起重视,妥善安置和引导。

1.地摊经济的缺点

地摊由来已久,虽然便利了百姓,但它自身的特性不可避免给城市管理带来一些麻烦。笔者认为,地摊经济有如下三个比较明显的缺点。

1.1散

地摊经济的散主要表现为两种。一是分布散,地摊遍及在城市的大街小巷,它灵活游走于各个角落,哪里人多哪里热闹就奔向哪里,极强的流动性也造成了地摊客观上难以管理;二是形式散,地摊商贩销售产品的形式多样,一块塑料布、一个挂架、一台三轮车、一个箩筐、甚至商贩自己的身体,都可以成为他们销售产品的舞台,而售卖的产品从用的、穿的到吃的也是应有尽有。

1.2乱

地摊经济的乱体现在销售秩序上,绝大部分地摊都存在占道经营问题,给居民出行带来了不便,一些地摊甚至摆到了马路上,这也造成了交通堵塞和安全隐患。而收摊后留下遍地垃圾,也让环卫工人苦不堪言。

1.3差

地摊经济的差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是服务意识差,绝大部分地摊经营者都是因为生活所逼,才选择了摆地摊作为过渡,一旦有更好的选择便会立马结束,因此,地摊经营者在潜意识里没有与顾客建立长期客户关系的想法,服务的主动性和服务质量差,欺骗顾客的事情时有发生;二是产品质量差,低价格是地摊产品最大的竞争优势,同时低价带来的必然是产品的低质,正所谓一分钱一分货,特别是入口的产品,经营者为了节约成本,使用一些劣质原材料,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是一种极大威胁。

2.地摊经济的好处

虽然地摊经济的缺点是导致城市管理者不容许其存在的理由,但是客观来说,地摊经济在现实生活中的存在,也有其积极的一面。

2.1地摊经济也能孕育企业家

尽管地摊卖的东西小,销量额低,但只要经营者有恒心,将其作为事业来看待,完全有可能由小变大,由弱变强。拥有1100多家谭木匠专卖店的谭木匠控股有限公司,如今已经是一家上市企业,其专卖店遍及全国,董事长谭传华的第一把梳子就是在地摊上卖出的。创立重庆超奇农产品有限公司的西南水果大王何超,创业初期也是一名挑着箩筐走街串巷的水果小贩。开有1720家农村超市的重庆腾龙百货超市有限公司董事长周世杰,当年创业的第一桶金也是摆地摊挣来的。由此可见,只要经营者有恒心,麻雀也可以变凤凰。

2.2地摊经济对解决就业和保持社会稳定有积极作用

摆地摊的人,不少是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他们没有一技之长,无法解决就业,如果这些人长期处在社会底层,连基本温饱都无法解决,势必导致他们对社会和政府的失望,从而给社会埋下不稳定因素。而摆地摊对于资金要求不高,技术要求也几乎没有,超低的准入门槛使得这些人可以较容易的解决自己的生存和就业,不少的地摊经营者就是靠这个小小的地摊养活全家。允许城市存在地摊经济,实际上就是给低收入人群通过自身努力改变生存状态的机会。它可以解决农民工、下岗职工和一部分就业困难的大学毕业生的工作,拓宽了就业渠道,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据有关部门测算,目前已有70%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进入灵活就业领域,而且其中有近三成人员从事过地摊经营。目前,正在从事摊贩经营的劳动者大约有3000万,地摊对拉动就业功不可没。

2.3给城市带来生活气息

正如一名经济学家所说,一些不入流的经济形式,却是多姿多彩的经济马赛克。地摊经济能营造一种特殊的城市街头文化,让游客和市民感受到地方的特殊风味。北京、上海等地兴起的“创意市集”就是一群有才华的艺术家在一个固定的地方集体摆地摊,展示出售自己的作品和创意。纵观世界各地,但凡有底蕴,有文化的城市,“地摊经济”都较为发达,它不仅仅是一个商业聚集,更是一道人文景观。比如台北的“士林夜市”,已经成为当地一道靓丽的风景线,更是游客旅游观光,感受台湾普通民众生活气息的最好去处。而在我国香港地区,以九龙旺角、佐敦等地为代表的庙街夜市,每天都是人流不断,并成为香港的一大文化特色。

2.4对城市的消费层次是一个有利补充

城市化发展过程中收入差距拉大,物价的不断上涨,使得低收入阶层的购买力低相对较低,对商品的价格需求弹性较小,买东西时精打细算,地摊商品正好满足了这部分人的需求,这也是地摊经济长期存在的市场依据。

3.对地摊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几点建议

既然地摊经济成为不可消除的一种社会现象,说明其有存在的合理性,那么我们政府在管理的过程中与其靠行政手段千方百计的堵,倒不如科学有序的导,使其在可控状态下成为国民经济的有益补充。

3.1给予一个身份

哲学上说得好,存在即合理,既然百姓有需求,到不如大大方方的给予地摊经济一个合法身份,承认其合法性。而以法规的形式确立地摊的合法身份,这也是解决城管纠纷的根本措施,上海市早在2007年就已出台了《城市设摊导则》,开始允许一部分小商小贩存在,并为他们颁发临时许可证。重庆市主城也开始在进行这方面的摸索,陆续设立了新桥夜市和黄桷坪涂鸦夜市,更多后续的地摊夜市正在规划中。

3.2制订一套规则

对于地摊经济的管理,除了给予合法身份外,还要制定一个可行的规则,让地摊经营做到有法可依,除此之外,建立一套进入和淘汰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给予身份,保障权益,对于违反规则的坚决淘汰。实行摊位卫生责任制,每位摊主必须对自己摊位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负主要责任,这样也可有效遏制收摊后垃圾遍地的情况。这方面,沙坪坝的经验值得借鉴,首先是放宽了准入门槛,有下岗证的、是低保户,将优先设立摊位。对经济困难的,办健康证的费用也可减免。在“准入制”宽松的同时,也制定了严格的“退出机制”,经营户如果不能规范营业,搞乱了市场的秩序,就必须退出市场。

3.3划定一个范围

根据具体情况,给地摊的经营设置时间段,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范围开市和收摊,这样可以做到既方便百姓,也不会扰民。在地点的设置上,可以选择闹市区的背街地段,这样既可以保证往来的人流量,又不影响市容市貌,更重要的是,区域划分好后,也有利于政府进行有效监控。

3.4成立一个协会

鼓励地摊经营者采用民主直选的方式成立协会或委员会,实现由政府管理转为摊贩自治,让经营者互相监督,互相提醒。当然,为使协会处在政府可控和监督下,建议由协会所在地区市政管理机构的领导担任协会的名誉会长,履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这也可以缓和消除摊贩与市政管理方多年来积攒的怨气。

公共权力的“弹性”理论认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并非不可调和。随着地方政府一份份地摊解禁的文件出台,即体现了“权力的弹性”,又彰显了民生权利与公共权力的互让性。这场牵涉到数百万城市边缘群体生计的改变,说明公共管理部门已经意识到,如何更好的管理好城市中出现的地摊经济,已经成为关注百姓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必须要做的事情。

【参考文献】

地摊经济发展现状范文3

调查小组:t小组 师范学院08心理咨询(2)班

指导老师:陈崇德

组长:蒙建全 组员:杨小丽、童文蕾、赵翠翠

背景:

城市一天天在发展,城市管理需要越来越规范化的管理。曾经街旁随处可见的小摊小贩在城市的规范化管理下正在减少,但是街头的小摊小贩形式的商业并没有消失。而是演变发展成了繁华于夜晚的、在固定区域内的夜市地摊,并成为市民生活文化的一部分。但是人 们对夜市地摊的存在与发展仍有需要看法,一方面这是市民生活文化的部分,为市民生活带来便捷,另一方面它对城市的管理和工商监管也带来了难题。在这样矛盾背景下,我们觉得要必要对夜市地摊进行调查研究,以发掘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及其文化意义。

意义和价值:

夜市地摊是城市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夜市地摊文化是现行市民生活催生出来的文化,并日渐演绎为流行文化的一种,我们需要去寻根探讨地摊文化的催生与发展以及对于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并对夜市及夜市文化进行深度挖掘与开发,本次调查研究就是对荆门夜市的初步探索。

具体目标:

1 荆门市夜市地摊的发展历程,探求得以发展的原因。

(中天街夜市地摊何时兴起,由于什么兴起,何时达到现有规模。)

2 荆门市(中天街)夜市地摊的规模、以及商品种类。

(摊位的数量,商品的价值,商品的类型,商品的质量。)

3 夜市地摊摊主人群的构成情况以及顾客来源。

(摊主的职业、收入情况、出摊目的,顾客的收入层次、年龄层次)

4 夜市地摊的经营情况。

(商品平均利润,摊主盈利状况)

5 夜市地摊的社会文化意义。(针对不同人群如消费者、摊主、周边商铺等)

(摊主、消费者、周边商铺、工商管理者)

6 工商管理人员对地摊的看法。

(管理上的态度、相关管理措施)

研究方法:

1 通过访谈

了解摊主职业,经济状况,出摊目的

了解周围居民、商铺对于地摊看法

了解顾客的收入层次及看法

了解城市管理人员、工商管理人员对夜市地摊看法

2 通过查找文献

了解其他地区地摊的情况

3 通过观察

观察夜市地摊的数量、商品种类、人流量及顾客年龄构成

研究过程:

1拟定工作计划、准备相应工具,拟定访谈内容。

2实地访谈,分三次前往中天街调查

3整合资料,写成研究调查报告

研究条件及可能遇到的问题:

有时间与摊主进行沟通,但是可能在访谈中获得的答案不完整,而且可能有部分摊主不会配合访谈。

解决办法:提前准备好问题,并尽可能多访问一些摊主。

正文

一、夜市概述

地摊经济发展现状范文4

关键词:滇越;地摊银行;货币兑换

中图分类号:F82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5-0116-02

云南与越南山水相连,前者有红河、文山和普洱3个州市与对方接壤。近年来,双方经贸关系日益密切,在越南盾和美元不断贬值、人民币日益升值的背景下,贸易结算大多使用人民币,但结算过程主要通过“地摊银行”等民间金融体,而不是边境银行完成。“地摊银行”在促进边贸发展的同时,也给当地金融管理带来了诸多问题,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背景下其带来的不利影响迫切需要解决。

一、“地摊银行”概述

“地摊银行”是人们对中越边境地区民间货币兑换机构的戏称,由于其属于非官方性质且大多设在地摊上,故得此名。“地摊银行”在我国解放初期就存在,最初目的是为方便双方边民从事边境贸易,其组织小而散,主要是一些零星的外币兑换摊点,交易金额也不大。近年来,随着中越边境贸易和旅游业的繁荣发展,其日趋活跃,业务范围不断扩展,目前已能开展货币兑换、异地汇兑、支付、临时融资和交易担保等业务,甚至主导了边贸市场上人民币与越南盾的汇率变化。

滇越边境上“地摊银行”最多地区的是红河州河口县。近年来,云南省多次对“地摊银行”进行清理打击,但打击过后,“地摊银行”很快就卷土重来,效果很不明显。根据央行昆明中心支行的统计,目前这一地区至少仍有17家“地摊银行”,①其每天的交易量按人民币计算在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不等,某些规模大者甚至达数千万元人民币。

二、“地摊银行”的影响

“地摊银行”是伴随边境地区经贸发展出现的一种特有现象,其产生和发展有其自身的特殊背景和客观必然性,对经济金融的影响具有两面性。

一方面,在双方银行结算体系不甚畅通的情况下,“地摊银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双边交往中结算手段的不足,推动了双边经贸往来,加速了人民币在边贸结算中的普及,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人民币区域化的进程。如果没有“地摊银行”的存在,很多边境贸易将因缺乏结算方式而难以成行。另一方面,“地摊银行”也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地摊银行“吸引了大量客户,严重冲击了银行边贸结算业务的发展;它催生巨额人民币现金跨境流动和银行体外循环,给人民币管理带来很大困难;它只管开展业务,不管资金来源,为毒资、赌资等非法资金的跨境流动提供了便利条件,加大了反洗钱工作难度。如果任由“地摊银行”的不利影响肆意发展,对于滇越边境金融秩序的稳定、对于人民币区域化进程的推进都会造成隐患。因此,需要各级政府、央行和地方商业银行等各方重视,齐心协力解决。

三、“地摊银行”存在的原因

多年来,云南省相关部门对“地摊银行”多次取缔,但屡禁不止,可见其存在的原因极其复杂,难以一禁了之。本文认为“地摊银行”能够长期存在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一)国家政策的滞后

人民币和越南盾都是非自由兑换的货币,在边境地区没有正式开通货币兑换业务,因此“地摊银行”就有可乘之机。虽然我国外汇管理局在2003年9月《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允许境外贸易机构在中国边境地区银行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但该账户只能用于边境贸易结算项下的资金收付,不能作其他用途,且手烦琐、限制颇多;相反,“地摊银行”便捷、高效,手续费低,服务好。尽管面对“地摊银行”的竞争,银行也必须严格执行外汇管理政策,不可能在便捷高效方面与“地摊银行”一样。

(二)国内商业银行的服务质量存在不足

国内商业银行结算与“地摊银行”相比存在诸多劣势,譬如网点少、服务态度差、汇差大、手续费高等。“地摊银行”网点多,态度好、服务时间长,可以送货(现钞)上门,也可以国内银行转账,汇费低(一般为1%),交易简单(通常一个电话就可以完成交易),并且信誉度也高。

(三)地下钱庄为不法资金提供服务

地下钱庄做的是钱的交易,其不管资金的来源与去处,只要付手续费,就提供服务,因此,它是偷税漏税者、腐败官员、赌徒和贩毒者等不法分子转移资金的重要通道。

四、解决“地摊银行”问题的思路

“地摊银行”遭遇多次清理,但依然存在,可见在政府还没有能力为各种企业提供方便和低成本的货币结算服务时,对其简单打压很难收到成效,并会产生诸多负面影响。

由于边境商业银行暂时不能提供“地摊银行”那样的高效低价服务,“地摊银行”被取缔后将会导致中越边贸结算业务处于停滞状态,这将造成边境贸易无法正常进行,给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带来不利影响。为了满足贸易结算的货币需要,“地摊银行”极可能将半公开状态变为隐蔽状态,或者绕开银行渠道非法将人民币和越南盾私自偷运出入境。

2009年5月18日,防城港市公安局采取行动,对东兴“地摊银行”进行突击性集中打击。“地摊银行”的被取缔导致大部分边境贸易不能顺利成交,一些有贸易意向的商家只能持观望态度,一些已签订了合同的贸易也只能终止,一些正在办理的边境贸易甚至产生了纠纷,损害了中越双方的良好信誉。另外当地银行声誉遭到损害,大量存款被提走。①

因此,针对“地摊银行”,不能简单的一禁了之,要认真研究其存在的客观性。政府和银行要从自身入手,分析政策是否滞后,自身服务是否不足;要逐步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另外,要加强与越南边境银行合作,借鉴越南官方对于“地摊银行”的管理方法,采取“疏堵并举、逐步规范”的方式管理。

(一)确定人民币和越南盾的官方牌价

人民币和越南盾均为非自由兑换货币,这是制约边境银行清算的首要问题。中越双方有关部门应协商两种货币的汇率确定方式,形成两国银行间统一的汇率,并对外公布和坚决执行。有了官方汇率,才能顺利开展汇兑业务。

(二)申请在河口县试点开办人民币与越南盾兑换业务

开展官方汇兑涉及的问题很多,可以先开展试点。河口口岸人民币与越南盾兑换业务需求量大,且条件成熟,可以申请在该地设立人民币与越南盾的货币兑换所,让人民币与越南盾能按官方确定的汇率自由兑换。关于具体业务,可以先开办个人货币小额兑换业务,然后逐步推进货物贸易、投资等活动中的兑换和结算。待成熟以后,再大范围推广。

(三)鼓励我国商业银行到越南边境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不断加快走出去的步伐,截止到2010年8月底,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均已经在云南胡志明市开设分行。在越方边境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存在诸多好处。一是可以吸收在越境内的人民币存款,有利于人民币回笼;二是设立机构后可以变越方行之间的清算为本银行的内部清算,提高工作效率。通过这种安全、高效的结算机构抢占边贸结算市场,并建立类似于“地摊银行”的盈亏补偿机制,在银行内部消化头寸风险;三是还可以发放人民币贷款,开展兑换业务等,进一步推动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②因此,应该鼓励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与越南本地银行多建立行关系,相互开立边贸结算账户来促进中越贸易的人民币结算;另外,还应鼓励云南边境地区的商业银行到越南边境地区开设分支机构,开办人民币业务,促进边贸的人民币结算。

(四)提高边境商业银行服务水平

许多人选择“地摊银行”的原因是因为其手续简单、费用低和速度快。针对这一点,商业银行提高服务水平,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尽量简化手续、降低费用和提高速度。可以向广西银行业学习,借鉴其“边贸通”业务,以实现边贸业务汇款指令实时发送、结算资金实时到账,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高效的边贸结算服务,把一部分顾客从“地摊银行”吸引过来。

(五)促进“地摊银行”规范化、合法化

2010年5月7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在这个文件中提出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并且从放宽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降低民间投资金融服务机构的成本和风险,完善担保体系等具有操作性的细化规定指导民资进入金融领域。

允许“地摊银行”规范化、合法化和公开化,放宽其准入条件,可以填补国有银行不愿承担市场风险、服务不到位的空缺;有利于规范和监管“地摊银行”的运作,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有利于“地摊银行”在民间金融市场按市场经济规律运行和开展竞争,降低整个社会贸易的结算成本;有利于国家有关部门了解掌握民间社会资本的流动情况,有效地监控热钱流出流入,堵住洗黑钱的行为。

在国家不断放宽金融业准入标准的背景下,在“地摊银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借鉴学习越南对“地摊银行”的监管经验,首先为其创办一个货币兑换集中交易的场所,让所有的“地摊银行”都能进场交易,然后逐步推进货物贸易、投资等活动中的兑换和结算,从而实现市场参与方、监管方共赢的局面。③

综上所述,“地摊银行”是商业银行金融服务滞后的特定产物,是中越双边经贸发展不可缺少的关键环节,对其不能简单取缔,应该规范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蓉.中越边境边贸结算现状及发展建议[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9,(1).

[2] 宋崇伟.云南省边境地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问题分析[J].西南金融,2009,(2).

地摊经济发展现状范文5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它们通常为企业拥有的一种法定权、优先权或企业所具有的高于一般水平的获利能力,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都属于无形资产。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尤其是知识类无形资产在企业总资产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2006年开始实行的新《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表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70%.无形资产新准则适应了这些形势的变化,它关于无形资产范围的界定、账务处理等方面规定的更加明确,在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选择上,不再将无形资产统一使用年限内平均摊销,而是考虑了企业预期消耗该项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此外,新准则更加关注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这使得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客观真实。

1.摊销期限的比较。2001年的旧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日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限年限,该无形资产摊销期限按如下原则确定:第一,合同规定收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第二,合同没有规定收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第三,合同规定了收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收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第四,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收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这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也限制了无形资产的稳定性。这些规定过于笼统,难以适应无形资产日益复杂的现状。

2006年的新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对于不同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做出了不同的规定:第一,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第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本准则规定处理。

2.摊销方法的比较。2001年的旧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是直线平均法,按照无形资产的价值在一定期限内平均摊销,摊销期为合同与法律规定的最低期限,合同与法律无规定的不超过10年。它对所有的无形资产根据使用时间平均摊销,没有考虑不同无形资产的时间价值。

2006年新会计准则借鉴国外对摊销方法,对采用直线法摊销也没有实行“一刀切”,而是提出“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更具可行性。准则通过将无形资产区分为使用寿命有限和使用寿命无限的无形资产划分,使摊销的对象更明确。新准则对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摊销法。

二、无形资产不同摊销方法对企业的影响

企业对不同资产选用不同的摊销方法。对于商标权和商誉,这类资产具有垄断性和不可替代性,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可能不会随其使用年限的延长而减少,而会与日俱增,其摊销应从价值变化的特点来具体分析。对于专利权和专有技术,这类无形资产的科技含量均比较高,但随着科技进步的不断发展,其更新换代的速度也比较快,越是近期开发的,其作用越大,效益越明显;而越是临近后期的,其失效和被淘汰的危险也越大。因此,这类无形资产宜采用加速摊销法。

1.直线摊销法对企业的影响。无形资产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即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直线法。直线摊销方法的优点:便于理解和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额每期都是均等的,对当期利润的影响是相同的。这种摊销方法的缺点是:没有考虑收入和成本配比原则,很多无形资产在刚出现时给企业带来的效益是相对大的,随着专有性、独占性的削弱,它为企业带来的效益相对减少;技术的飞速发展、顾客消费的个性化和经济全球化使得产品和服务的生命周期越来越短。当无形资产在公司总资产占较小比例(比如原公司法规定的20%),采用摊销方法的不同对企业的影响是有限的,但如今无形资产在公司总资产可能占到较大比例,从价值角度考虑,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技术进步的加快,无形资产中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价值贬值风险会日益增大,企业资产结构中无形资产比例越大企业承担的风险也越大。因此,对无形资产的平均摊销不利于企业全面揭示无形资产的信息和对无形资产决策、评估、分析和考核,它会加大资产的风险,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2.加速摊销法对企业的影响。无形资产新准则规定:企业选择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项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如果某项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前期多、后期少,则该项无形资产的摊销应采用前多后少加速摊销法;如果某项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前期少,后期多,则该项无形资产的摊销应采用前少后多加速摊销法;如果不能确定或很难确定某项无形资产在不同会计期间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多少,才采用平均年限摊销法。很显然,新准则把直线摊销法作为一种不得已才使用的方法。而采取加速摊销法可以使企业较快地收回无形资产的价值,降低企业的无形资产贬值风险。加速摊销一方面使折旧费用尽快进入成本,分散风险,另一方面又使费用尽快转化为资产,增强了公司抗风险的能力,因而促进了市场经济风险机制的形成。加速摊销可以尽快收回资金,使公司有充足的资金购置或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加快产品和技术创新,增强公司发展的后劲,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从资金的静态角度来看,采用加速摊销法在无形资产使用前几年分摊的摊销额较多,企业税金也会较少,加速摊销使企业推迟交纳所得税,相当于企业获得的一笔无息贷款,如果再把资金的时间价值算上,直线法其实是丧失了一笔变相的无息贷款。从会计原则的使用看,由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在刚开始几年为企业创造的收入也高,负担较多的摊销也符合收入与支出配比的原则,尽快收回无形资产价值也符合会计的谨慎性原则。我国法律规定,有些知识产权(例如专利)的年费是随着时间推移逐渐增高的,目的就是通过使用成本的增加,促使知识产权拥有人放弃自己的专有、独占性,推动全社会的技术进步,这也客观要求企业尽量在短时期内收回无形资产的成本。

三、无形资产摊销方式的选择与对策

无形资产摊销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成果,进而影响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为了保证能合理选择无形资产摊销方式,企业应从以下方面来考虑对策。

1.合理划分无形资产的类别。新会计准则将无形资产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对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摊销方法。无形资产的内容可以根据价值变化程度分为容易贬值的无形资产、不易贬值的无形资产、可能升值的无形资产。容易贬值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使用新型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软件权、技术和商业秘密等;不易贬值的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名称权、著作权、域名权、特许权、版权等;可能升值的无形资产主要有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对于容易贬值的无形资产,一定要根据实际特点采用加速摊销的方法,保证将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对于不易贬值的无形资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直线摊销法,保证摊销的合理性;对可能升值的无形资产,不宜采用摊销,只需定期评估它的价值。

2.合理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期。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取决于其受益期,而受益期是在无形资产取得时预计的,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对于没有任何规定的无形资产,其摊销期限不得超过10年,这对当前无形资产种类日益复杂、性质特点各异的状况显然不能完全适用,也无法真实地反应企业的经营状况。因此,应根据无形资产的种类,结合多种因素,综合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

地摊经济发展现状范文6

【关键词】 流动摊贩;合法化;探析

流动摊贩大多集中在商业闹市区、人流集中地,它们已成了城市街头一景。众所周知,流动摊贩多为小本经营,没有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也没有交纳相关税费,它以方便、实惠吸引了众多市民,同时为社会提供了一些就业机会。据2009年4月中国青年报的一项调查表明,84.3%的人认为“生活需要小摊”,65.6%的人表示小摊的繁荣是城市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流动摊贩在便民的同时,对市容、交通有一定影响,常常被列入整顿对象。

一、我国流动摊贩的特点及其存在的原因

(一)流动摊贩概念及其特点

流动摊贩是指是相对于大中型商业经营者和有经营执照、有经营房屋、有固定经营时间的个体商户而言,专指那些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无固定经营场所,无经营执照、无固定经营时间、也没有交纳相关税、被纳入城管取缔的个体小商品经营者。首先流动摊贩是以自然人个人或家庭从事营业并以此为业的商事主体。流动摊贩一般规模较小,所以也称小摊贩。“小”是指它们投入本钱小、经营商品少,也因此反映出经营者所处的社会地位低下,属于贫困群体(急需政府和社会救助);“贩”是指经营者把商品从甲地甲方,运到乙地乙方,赚取差价。就这个意义上说,小摊贩也可以称为小商贩;“摊”说明了它们毕竟需要一个经营空间,否则无法经营。其次流动摊贩未经商事登记,不属于法定的商事主体。法律上没有承认其主体资格,即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其相应的权利义务,这种经营在法律上不存在其地位合法与否,属于一种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又没有明确规定取消。

(二)流动摊贩的存在的合理性

首先摊贩经济收入是流动摊贩为了解决其最低生存的物质保障。纵观流动摊贩,大多来自下岗工人或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等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没有能力租店面及办理工商证照注册成个体户,摆小摊为得是“有口饭吃”,解决其生存问题。其次流动摊贩有利于缓解弱势群体的就业压力,一定程度上增强社会的稳定程度。由于我国就业岗位供小于求,很大一部分人处于失业与半失业状态。近年来,高校毕业生就业严峻,有部分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也加入了流动摊贩队伍当中。流动摊贩促使一部分无业或待业的人有事情可做,有些待业毕业生从流动摊贩中积累经验后从而正式走上就业途径。最后流动摊贩的存在给市民生活带来便利及实惠,丰富了城市街道文化。摊贩经济一般在小区或是商业区,街道等地方,流动摊贩的经营产品多半是些小东西,比如水,地瓜,一些水果,手机盒、工艺性小饰品等。这些小商品为我们的城市增添了色彩,从某种意上来说,流动摊贩的存在为枯燥的城市生活增加了一抹亮色,丰富了城市人的生活。因此,流动摊贩存在是合符情理的。

(三)“流动摊贩”在法律权利视野下存在的合宪性

流动摊贩从事小规模的商业经营活动谋生及其基本的生存权体现,这一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对此项权利的限制或剥夺,几乎类同于对自然人生命权的剥夺。流动摊贩作为我国公民,无疑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按现在一些人的划分,他们都是非法的无照经营者。摊贩经济是部分劳动人民最低的生存和发展的需求,是他们生存和发展的一种方式。禁止摆摊,打造所谓“无摊城市”,是一种典型的为了自身管理方便不惜剥夺公民经济自由权的“懒政”思维。和谐社会的创建不应抹掉这些“摊贩经济”,应当为其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国外部分城市对流动摊贩的管理经验

(一)美国流动摊贩的管理模式

在美国纽约,小商贩向政府申请到“许可证”后就可以摆摊经营。通常的做法是,“专职”小商贩或在职雇员、农民周末要上曼哈顿的街头集市摆摊,先向街头集市组织公司出示身份证与报税卡填表申请,价格因摊位大小、位置、季节而各异,大约十天左右申请人会收到该公司的批准信与摊位编号等,持批准信到纽约消费品局领取摆摊许可证。流动摊贩的车子和摊位一般都有秩序地排在人行道边上或广场四周,色彩亮丽、外形整洁。一旦有了垃圾,经营者会及时处理,所以纽约街头小贩虽多,却并无杂乱的感觉,不会对交通和市容有太大的影响。美国的小商贩每年前四个月要主动向政府报所得税,税务部门根据摆摊的次数与经销的货品,大概估算应交税额。在公司、企业、商店上班的员工,也有人在周末上街摆摊,把正规工作的收入与业余摆摊所挣的收入加起来一起报税。美国的流动摊贩管理者中警察是唯一的执法人员,美国的执法者发现了无照经营的小贩,主要就是开份罚单,将无照流动摊贩的名字记录下来,并不没收他的物品,大多数时候只是将人赶离售货地点完事。

(二)新加坡的流动摊贩管理经验

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的新加坡,其作为一国家城市,整座城市也是小商小贩充斥街头。随后新加城政府采取整改措施,“政府投资建立小贩中心,对小贩进行迁移,将流动摊贩纳入政府统一管理之中。”新加坡政府每年对所有摊贩的清洁管理、食物卫生、个人卫生等按等级优、良、中、差四级进行评估,对获“优”者,颁发“清洁与食物卫生优越表现”奖状。对“中”、“差”的业主,则成为下一年度卫生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记分、暂时吊证、永久吊证等处罚。目前,新加坡的小贩有三万余户,汇聚了各色美食,已成为外国游客津津乐道的新加坡特色。新加坡采取允许流动摊贩存在,服务于摊贩政策,将摊贩纳入城市规划体系中,通过其强大的行政能力实现了所有摊贩都获得许可并均到政府兴建的场所中经营,既为市民提供便利,又保障食品安全与城市环境。

(三)韩国流动摊贩的管理方法

在韩国,流动摊贩一般没有什么税收,只要你申请加入“小摊业主协会”,获得批准后你就可以“出摊”。韩国政府对路边小摊的管理总体上采用区域管理的办法:第一类是“绝对禁止区域”,主要包括主干道、火车站、汽车站、广场的辅助干线等区域;第二类是“相对禁止区域”,指妨碍城市美观等危害程度较小的地区;第三类是“诱导区域”,包括城市中心的空地、河溪两侧道路、传统市场内的道路。韩国政府将小摊主作为弱势群体加以保护,韩国的大众对小摊并不反感,反而认为其便利了人们的生活,甚至美化了市容。

(四)其他国家对流动摊贩的一些管理方式

在欧洲一些国家,政府基于实用的基础之上考虑,有些国家已经把各种摊贩融入了城镇商业的一部分,有些城市还把有明显地区文化特点的摊贩,作为景点长期保护。法国巴黎“早市”文化由来已久且经久不衰,法国在管理流动摊贩的同时,注重为其提供公共服务。每个早市上的摊位和每周营业的时间都是固定的,拥有专门营业执照的流动摊贩要在早市上拥有固定摊位,须向早市所在政府提交申请并得批复。巴黎市有关市政、市场的法律条款有很多,关于小商经营证照的办理及相关行政手续公开透明,并且直接可以在网上办理。在执法管理问题上,法国在针对无证摆摊的流动摊贩,在不影响交通的,一般由警察采取教育的方法,不没收货物。新西兰与澳大利亚的流动摊贩的管理由州和地方政府管辖,在中央政府没有关于商贩的法律,也不对其进行商事登记。商贩一般只是向市场主办部门交纳摊位费,进行税务登记后即可营业,国家对商贩的管理就是征税。

三、我国流动摊贩合法化路径建议

根据我流动摊贩存在的合理性原因,其合法化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应当在承认流动摊贩合法化的基础上,在流动摊贩管理问题上,平衡多种价值,不是把秩序作为法律所追求的唯一价值。我国应当将立法的目的调整为“在追求城市管理秩序,保障道路畅通和公共卫生的同时,保障摊贩的生存权,便利居民消费以及追求城市的多元化”。

(一)建立流动摊贩登记制度

建立完整的流动摊贩登记制度作为流动摊贩改革的方向之一,其核心是在承认流动摊贩合法化的基础上,赋予流动摊贩利用街道摆摊的权利并通过摊贩登记进行管理,也就是赋予流动摊贩的从业资格。登记制度可以让流动摊贩在经营时出示自己的“身份证”,政府也便于对流动摊贩采取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比如对流动摊贩实行登记制后不一定非得交纳各种办证税费,但又实现摊贩经济的规范化管理。摊贩管理规范化,参照上述国家对流动摊贩的管理模式,流动摊贩登记制度的框架大体如下:(1)根据各路段的重要程度及拥挤程度等因素,对城市路段划出三类“绝对禁止经营区域”、“相对禁止经营区域”及“完全开放区域”,流动摊贩可以在“相对禁止经营区域”和“完全开放的区域内”进行经营活动;(2)摊贩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进行摆摊,对摆位大小,具体面积做出限制;(3)政府投资建立小贩中心,对小贩进行迁移,将流动摊贩纳入政府统一管理之中;(4)对流动摊贩的经营时间、摆摊经营设施进行相应的规定。

(二)许可制与登记制相结合

根据流动摊贩所售的商品进行分类,大体把它分为需凭许可证才能经营的摊贩经营,只需登记就可进行经营的摊贩经营。结合目前的流动摊贩大多经营食品、水果、衣物及小工艺品,即可分为食品摊贩(如水、炸豆腐、烤肉之类),一般摊贩(如橘子、苹果等水果或者手机链、包这类工艺品)。考虑到食品的安全,对于食品摊贩可采取许可制,必要的情况下,对食品摊贩进行必要的卫生培训,对其加工制作进行检查,达到标准后方可发许可制。对于一般摊贩只采取登记。许可制要严于登记制度,由于行业特殊对许可的数量采取相应的限制,登记制对数量及税收管理均可以放宽。

(三)采取摊贩业自治组织备案制

市场经济是法制的经济,将流动摊贩这类经营主体纳入法律框架下进行管理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和良性发展;流动摊贩在一个指定的区域内经营,实际上会形成经营的规模效应,这对于提高该地区流动摊贩的整体的交易量,增加其经济收入是有利的。鼓励组织摊贩自治组织,如摊贩业协会,由这类自治组织向政府申请相关的登记,完税事项。流动摊贩只要在摊贩业协会进行备案后即可经营,比如一些菜市场、高校校园内,划出一片摆摊点,摊位固定不变,摊贩经营者可以是临时性的摆一天,摆两天。只要摊贩想摆摊时,在他所在的地方又有摊位,即可向该自治组织备案后方可摆摊。自治组织的可以采取按临时性摆摊收费、长期性摆摊收费,也可按天、按月收费或按营业所得收取一定的费用,自治组织代收取的费用用于代流动摊贩交纳税收及摊位场所的管理。

参考文献

[1]徐栩.流动摊贩合法化的喜与忧.山西法制报[J].2009-7-29

[2]陈锐荣.台州日报[N].2009-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