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摊经济发展史范例6篇

地摊经济发展史

地摊经济发展史范文1

路边摊是指在法律许可外,无营业执照,不在固定的构筑物内现买现卖的经营者。其经营场所为公路、胡同、公共广场及公共停车场等,包括道路范围内的车行道、人行道、市政用地和桥梁、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附属设施。近年来,路边摊贩与城管的矛盾愈演愈烈,不断地出现在媒体的曝光与市民的关注下,逐步从一个行政执法问题上升到一个社会问题。而其中路边摊摊主的权利保障尤其应该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因为法律上赋予每个生而平等的人不可侵犯的权利。

二、路边摊摊主的生存现状

路边摊摊主多是下岗工人、城市务工人员,以及谋生能力相对较差等处在社会底层、生活极为艰苦的弱势人群。他们由于受到年龄、知识、技能、体力、资金、资源等因素的限制,无法进入正规行业就业,无奈之下只能靠经营路边摊来获取生活来源,而近年来的城市建设管理逐渐步入正轨,城管的行政执法也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矛盾。

在宪法上,城市一部分公民为维护个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选择摆路边摊来维持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是可以理解和同情的;在法律上,城市路边摊阻碍了城市发展权,实质上是违法的。城市流动摊贩的生存权和城市的发展权之间,以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因城市流动摊贩的定义无法明确,导致立法上规定不明,容易在法律上形成法律漏洞。现在全国范围内都在加快城市经济建设发展,城市管理者将路边摊这种现象作为城市不发达的标志,在规划城市时也缺少对路边摊的关注和积极回应,造成他们的生存空间缩小,而摊主们在自身权利遭受侵犯的时候,凝聚力较小,文化水平普遍较低,自身权利意识不高,因此造成话语权相对缺失。

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对象十分狭窄,只覆盖了国家正规单位的正规就业人员,大部分非正规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仍未落实。所以,路边摊摊主基本上不享有医疗、养老、生育保险,也缺少必要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服务。路边摊摊主而作为宪法规定中的公民应享有的权利似乎已形同虚设。利益的矛盾冲突。

三、路边摊的人权思考

人权指的是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世界人权宣言》中提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都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财产、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其他出身、身份。这些权利和自由可分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两大类。”俨然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因此,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应该顺应世界潮流,将公民的人权加以实现和保障,唯有此才能保障国民经济发展,才能坚定不摇地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由此,路边摊摊主的人权保障问题更加具有社会意义,应加以重视。人权中包括两大类的权利,而我们今天主要从经济和文化两大类进行探讨,换而言之,即为生存权和发展权两大类权利方面的法制思考,希望有关政府部门能早日就此方面对路边摊作出积极回应和完善政策。

四、生存权和发展权法制合理化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我们首先应该确立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显而易见,人必须首先解决好吃、喝、住、穿的问题,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哲学、宗教等活动。同理,路边摊摊主的人权中所应当首当其冲予以保障实现的就是生存权,而此种权利是每个公民应享有的权利,摊主的生存权具有正当性和正义性,毋庸置疑,而从路边摊的生存背景我们不难看出他们大多是弱势人群,由此就更需要政府部门重视保障他们的生存权利。因此,城管行政部门等公共权利机关应以路边摊合法化为前提,再提供公共政策和设施为保障。因为摊主的生存权首先要得到政府的合法承认,需要公共政策的积极回应,路边摊摊主的生存和经营活动才能有合法实现前提。

生存权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因此,政府要提供公共政策和设施施予摊主的生活保障。经过科学规划,路边摊子在即不影响交通秩序又能有足够的客流量,让五花八门的路边摊成为街边一景。时间上,可以专门规划一个集中的周末市场,让摊主们利用这个集中的时间段地段进行经营,丰富市民的休闲生活。空间上,规划给摊主摊位,路边摊成为城市街道风景独特的点缀。

发展权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是个人、民族和国家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并公平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摊主的发展权主要集中体现在摊主个人对经济、政治、社会生活方面要求得到主体性满足及发展的权利。

地摊经济发展史范文2

关键词:摊贩;城管;外部性;交易成本 

1 引言 

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国家发展进步的重大举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出现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在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遍布于各大城市的摊贩治理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如何更好地规范城管与摊贩间的关系,是我国进一步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一环。 

对于城市摊贩问题的探讨,学者们多是从摊贩经营的特点以及城管执法的不规范等方面作为分析的焦点。我国目前处于转型时期,而转型过程中的体制改革等在使得国民经济获得较快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城市中大量的人员因年龄、知识、技能等原因而失业。由于摊贩经营的进入成本低,经营成本小,见效快,而且适应性强,灵活度大,因而成为了劳动力和时间等均较为充裕的的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经营方式之一。同时,我国几乎所有的城市都要求摊贩必须持有卫生部门的健康证明,并在经营时进行注册登记,但由于登记注册的成本相对过高,且注册程序繁琐,摊贩大多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而是投机取巧进行经营,从而造成了摊贩经营的非法化,成为了城管执法的重点对象,并出现了暴力执法现象。另一方面,由于摊贩多是由下岗失业人员及进城打工的弱势群体组成,国家的社会保障力度相对较弱,而且这一群体,作为城乡边缘人,经常遭受各种歧视,缺乏维护自身利益的话语权,加上政府部门的多头管理,滥设收费项目等,摊贩同样出现了暴力抗法现象。 

目前,针对城管与摊贩间的矛盾纠纷,一些城市提出了按照“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进行治理,或直接设置“摊贩中心”,但事实证明,这些办法并没有很好地解决两者间的矛盾,甚至还有扩大的势头。 

本文结合了以往学者对两者之间特点的分析,首先对城管与摊贩的历史变迁进行了说明,然后以利益矛盾为出发点,从产权视角对城管与摊贩间的关系做了进一步的分析,并据此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2 城管与摊贩的历史变迁及其现状 

我国城市管理部门,或称综合执法局(简称“城管”)是在20世纪80年代大规模治理“脏乱差”而成立的“五讲四美三热爱办公室”(简称“五四三”办公室)基础上产生的。20世纪90年代,为解决由于城市流动人口急速增长带来的城市管理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国家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原则,实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改革。1997年,北京市宣武区成立全国第一个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至此,在民众中有着重大影响的城管才名正言顺地出现。有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尚方宝剑,全国各地城管纷纷招兵买马,职权更在一天天扩大。急剧转型的中国社会,为他提供了施展拳脚的广阔舞台。 

目前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13个方面。而本文主要是考察城管与摊贩之间的关系,因此集中于城管的处罚权与摊贩利益的关系。 

事实上,我国城管部门的产生与流动摊贩的变迁有密切的关系,在这里我们可以大概分为四个时期。 

第一时期是1949年到1977年。这段时期的流动摊贩主要是农村中的私营商业者。国家把他们定性为劳动人民,但由于其生产方式落后,不符合国家“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要求,同时也为了让他们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共同致富,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其改造的方式不像现在动用行政力量进行。而是以“团结——批评——团结”为思路,运用公私合营、合作小组、代销、经销等方式,把流动摊贩纳入到国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流动摊贩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杜绝。 

第二时期是1978年到1996年,随着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的部分剩余劳动力得到了解放,许多农民开始到城市谋生,由于流动摊贩市场准入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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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成为很多农民的谋生手段。但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限制,在加上全国开始大搞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流动摊贩无疑成为城市治理的对象。城管部门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立起来的。不过当时的城管部门只是一个临时的机构,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其人员也不固定。他们主要的职责就是路边去赶摊贩,捡走路人丢下的垃圾等。 

第三时期是年到年,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出现了大量下岗失业职工,由于他们既无资金也没有有没有一技之长,再加上很多人都是岁数比较大的,因此他们中间的很多人加入到了流动摊贩的队伍中去,影响城市生活的社会问题愈加严重,为此各地政府相继出台法律法规,把处罚权集中于城管部门身上,城管部门也正式的成为了地方政府的执法机构。 

第四时期是年至今,随着城管部门执法不规范和管理不严格,爆发了许多城管与摊贩的矛盾,有的甚至上升为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城管与摊贩的关系从来没有像今天一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城管部门需要一次新的变革。 

从上面城管与摊贩的历史变迁可以看出,摊贩经济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它是转型经济过程中的必然产物,他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由于我国当前存在着庞大的收入微薄的弱势群体。广大农民和城市下岗工人等收入低,无法与先富起来的企业家、商人等一样付高额的租金在大商场、超市经营,摆摊经营成为市场准入低、成本少的谋生手段。同时由于价格便宜,很多低收入阶层也很喜欢在摊贩购买东西,这样可以降低他们的生活成本。小摊贩作为弱势群体以极低的成本维持生存,本身就是值得鼓励的。在我国市场经济的转型中,摊贩经济能够吸纳一部分未就业人群,同时为许多人提供价格低廉的服务。这不仅缓解了社会的矛盾,同时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因此说摊贩经济在我国目前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 

但是,目前摊贩经济也存在许多问题,首先就是占道经营,道路作为公共产品主要在于实现人车分流,而摊贩经营占用很多道路对行人造成了很多不便同时对市容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其次,一些经营食品等的商贩对道路和空气造成的污染,这些污染对周围的居民产生了很大的不好的影响。再者,由于我国摊贩缺乏管理,其流动性很强,设施简陋,因此其贩卖产品的质量很难保证,即使给购买者造成了损害也很难追究其责任。因此综上,依法规范流动摊贩势在必行。 

而目前我国城管执法也面临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持,目前城管的行政处罚权主要是相关政府部门的多部门让权。因此作为城管既没有上级部门,也没有下属单位,处境极为尴尬。而且行政处罚法只赋予行政机关相关的执法权,而城管是否属于行政机关,是没有相关法律支持的。 

二是城管执法过程中对执法程序的漠视,很多地区的城管在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度大,即使是依据《行政处罚法》予以处罚也没有依据合理地法律程序,城管罚款是并没有相应的罚款标准,收缴工具也没有相应的程序支持。这样难免会滋生腐败现象。而且许多城管还是临时工或者短期合同工,即使发生腐败行为,也不能像公务员那样给予行政处分。执法过程基本是无约束的。

三是缺乏服务意识,城管作为城市管理者,宗旨应该是服务市民。相反,很多城管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是服务者,而把自己当成管理者。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带有许多个人主义,难免会发生暴力执法现象。 

四是录用执法人员程序不合理,且缺乏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岗位基本素质培训。目前城管队伍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他们中有短期临时工,有部队转业人员,甚至还有一些高学历人员。队伍的参差不齐会造成对城管管理的混乱,而且对于缺少一个法律约束和上级组织的机构,很容易造成执法不规范。 

基于产权视角的制度分析 

地摊经济发展史范文3

一、知识经济对无形资产会计的影响

(一)对无形资产概念的影响。纵观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成果,不同国家对无形资产概念的描述各不相同,同一国家不同作者对无形资产概念的描述也不大一样。我国目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2):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和服务长期发挥作用并能带来经济效益的一切经济资源;无形资产系无实物形态的,以知识形态存在的长期资产;无形资产是能为企业带来高于有形资产一般收益率的利润而没有实物形态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是指无实物形态的、独占性的、可转让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用会计语言来说,即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和流动性的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为企业长期带来效益的法律或契约所赋予的特殊权利及超收益能力的资本化价值和有关经济资源的集合等等。无形资产定义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笔者认为,上述定义对无形资产的概括都不够准确、完整,根据上述无形资产的概念,很难从本质上判断出无形资产与其他似是而非的资产的差别。(1)“无实物形态”并不是无形资产所特有的。事实上,有许多有形资产同样是无实物形态的,例如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长期股权投资、债券投资、递延资产等都不具有被人类感官所识别的实物形态,但它们都不是无形资产。因此,“无实物形态”并不能作为区别于其他资产的条件。(2)以“知识形态存在”不足以涵盖全部无形资产。因为无形资产并不都以知识形态存在,如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只是政府授予企业的一种特殊权利,无需付出智力劳动。(3)“无形资产具有长期性”并不符合现实。“长期”应指多少年以上,定义中未予明确。而且实务中对无形资产的使用期限也难以确定。特别是,有的无形资产并非能长期使用,企业也不必长期持有。因此,作为无形资产并不一定会被企业长期占有和使用。(4)“无形资产是没有实物形态的固定资产”的提法不科学。因为固定资产除具有长期持有特征外,还具有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实物形态不变,其价值相对稳定,且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逐渐转移到产品中去,报废时要发生清理费用并可收回残余价值。无形资产显然不具备固定资产的所有特征。(5)“是否能为企业带来超额收益”的确是判定其是否无形资产的关键,但资产只有被有效使用才能给企业带来收益,否则,即使长期持有也不会给持有者带来经济效益,更不用说产生超额收益。(6)“能以货币计量”是现行会计假设之一,但在以无形资产为主的知识经济时代,有很多的无形资产不仅难以辨认,而且无法度量,且其价值极不稳定,如果还以“能以货币计量”来定义无形资产,将会有许多符合无形资产条件的主要经济资源被排除在无形资产之外。

(二)对无形资产确认范围的影响。现行会计确认无形资产的重要条件是由过去交易和事项取得、并能用货币计量,一些客观存在的无形资产因不符合这两点而无法纳入无形资产的范围。据有关资料介绍,经济学中涉及的无形资产多达29项,目前美国评估公司所涉及的无形资产达23项,且有日渐增多的趋势。而我国实务中运用单项评估和整体评估的无形资产只有12项,列入财务会计系统的只有6-7项(3),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权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而商誉只承认产权变动的商誉,对自创商誉不予确认,局限在很小的范围内,许多具有无形资产特征的项目均被排斥在会计确认系统之外。另外,由于无形资产价值具有不确定性,为遵循谨慎性原则,一般只有在能够确定为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支出的条件下,才能计量无形资产的成本并确认为无形资产。这些做法使得无形资产确认范围过于狭窄,既限制了大量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的确认,也不能保证确认的质量。

(三)对无形资产计量方法选择的影响。现行会计以投入价值基础计量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采用历史成本计价。但以投入价值为基础的历史成本法源于工业经济时代对有形资产的计量,无形资产采取此方法主要是适应有形资产的计量,使计量方法达到统一。这种不考虑无形资产的特点而完全套用有形资产的计量方法是不恰当的。首先,无形资产的形成是长期积累的结果,或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价值的构成比较复杂,并非单纯的历史成本所能反映的(有时其实际价值同其历史成本相差甚远)。其次,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的价值构成形态有所差异,不适宜采用同一计量基础。作为企业资源,有形资产主要是通过自身的耗费给企业带来收益,其价值主要取决于取得有形资产时的历史成本;无形资产则主要是通过其功能和运作给企业带来收益,其价值主要决定于所能创造的未来收益,而不是其历史成本。再次,由于知识和技术不断创新,无形资产的现实价值及其所能提供的未来经济效益是不断变化的,无形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既可能减值,也可能增值,而历史成本却恰恰不能反映无形资产的这种变化。

(四)对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及其账务处理的影响。现行会计模式下,无形资产摊销一般采用在一定期限内等额摊销的直线法。这种方法在无形资产占据很小比例的工业经济时代是可行的,因为这样处理既可以简化核算,又不会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重大的影响。但在知识经济时代,某些企业无形资产价值可能达到数十万、数百万,甚至数千万,而且其价值还要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增减变化,如果仍然采用直线摊销法,必然造成各期摊销成本与同期实际负担成本不符,从而虚拟了企业的资产、费用和收益等的基本情况。另外,在摊销的账务处理上,现行的方法是直接冲减“无形资产”账户,这种直接冲销法使得“无形资产”账户只能反映无形资产的折余价值,而不能反映其原始价值和已摊销程度,使会计信息使用者不能全面了解无形资产相关信息,进而影响到对无形资产的决策、评估、分析和考核及实施全方位管理。

(五)对无形资产财务报告揭示的影响。现行的会计报表主要为有形资产设计,反映的重点是有形资产,而对于无形资产则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例如,在现行的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上只笼统地列有“无形资产”项目,且排列于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之后,处于次要地位,报表使用者从报表中所得到的只是无形资产的折余价值,无法反映无形资产的实际经济价值、构成、收益状况;而在现金流量表中,则是把无形资产同除了长期投资以外的全部非流动资产合并反映,根本无法看清无形资产的变动情况。另外,现行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无形资产的披露过少,其中列示的几项“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也不包括无形资产的内容。在无形资产越来越重要的今天,这种处理方法根本无法体现无形资产的“主体地位”,更不用说为报表的信息使用者提供客观、公正、有用、充分的信息了。另外,由于无形资产价值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其价值会随着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增减变动,且其变动的速度会随着新技术的更新而不断加快,特别是在知识更新迅猛的今天,无形资产的现实价值可谓瞬息万变,无形资产所能创造的未来经济效益更是变化万千,而现行的定期(年度、中期)财务报告所披露的信息远远不能适应这些高速变化的无形资产,因而不能满足利害关系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从而增加了依靠“过时”信息带来的决策风险。

二、知识经济时代的无形资产会计创新

面对知识经济的挑战,依据有形资产设计的现有会计模式落伍了。为改变无形资产会计滞后于知识经济发展的现实,提高无形资产会计信息的质量,充分发挥会计对知识经济的反映和监督作用,就必须突破现有会计模式的束缚,创新无形资产会计理论与实践,建立符合时代特点的会计理论和实践模式。

(一)无形资产概念的创新。无形资产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它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当代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管理要求。笔者认为,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的概念应概括为:无形资产是为特定主体所独家拥有或控制、无实物形态、使用价值确定,且在有效使用下能为企业带来不稳定的超额获利能力的非货币性经济资源。这一定义说明无形资产应具有以下特征:(1)归属上具有垄断性,即任何无形资产都归属于特定的主体,为特定主体所拥有或控制,这个特定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业、地区、国家或区域经济集团等;(2)外观上具有无形性,即从外观上看,无形资产没有独立的实物形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也是无形的,人类无法通过感官识别它,只能从观念上感觉它;(3)使用价值具有确定性,即任何无形资产都具有特定的使用方向和使用价值,只要对其有效使用就能为企业带来收益;(4)价值具有不稳定性,即无形资产的经济价值极易发生变化,因而为企业带来的超额获利能力也是极其不稳定的;(5)非货币性,即无形资产只包括除了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长期股权投资、债券投资、递延资产等以外的无实物形态的资产。

(二)拓展无形资产会计的确认范围。笔者认为,在无形资产内容极大丰富、计量范围急剧扩大的知识经济时代,可将庞杂的无形资产分为以下七类,再分别加以确认、计量,最终将其科学、系统地反映在财务报告中。(1)市场型资产。指企业所拥有的与市场和客户相关联的良好利益关系,包括各种品牌的信誉、各种供销及营销渠道、各种有特许经营权协定或有专利使用权协定的合同及其他一些使公司有竞争优势的合同等。(2)智力成果型资产。指企业精神产品的一种产权形式,包括专利权、专营权、版权、商标权、设计权、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专利技术以及计算机软件等。(3)应用型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租赁权等。(4)方法型资产。即企业在组织、管理和沟通等方面可带来的经济效益的优势,包括企业独特的经营管理方法、企业文化、成功的经营经验等。(5)基础型资产。包括信息技术体系、客户数据库和跟踪服务,网络体系,以及与投资者、银行和金融分析师等良好的财务体系。(6)商誉。指企业在产品质量、经营管理、财务状况、资金信誉以及职工的素质和工作效率等方面,处于同行业中较优越的地位,因而在消费者心目中拥有较高的声誉,可望在同样条件下获得高于一般盈利水平的能力。(7)其他类型的资产。指以上六类无法包括但又具有无形资产特征的其他各种经济资源。

(三)更新无形资产计量基础。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无形资产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其价值会随着知识发展的日新月异而升值或贬值。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无形资产的价值应本着既灵活又务实的思路,区分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1、对初次取得无形资产价值的处理。外购的无形资产,可根据无形资产取得之日的买价或现金等价物与取得无形资产有关的一切支出作为无形资产的历史成本入账,即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基础。接受投资的,可根据合同、协议约定或评估确认的金额作为无形资产价值入账,即以现行重置成本作为计量基础。对于自创无形资产,其关键问题在于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处理。笔者认为,在确定形成无形资产之前,应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单独处理,若研究开发失败,则作为企业的一项递延资产在以后各期摊销;若研究开发成功,则转入无形资产同相关的注册费、律师费等一同构成该项无形资产的价值,这实际上也是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

2、使用过程中无形资产价值发生变动的处理。由于无形资产价值的不稳定性,其价值随着技术进步而发生增减变动。因此,企业在使用无形资产的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重新评估,此时应根据该项无形资产投入使用后的预期收益来确认无形资产的价值,即以企业的未来现金流入现值为计量基础。如果未来现金流入现值大于(或小于)现有的账面价值,则调增(或调减)无形资产价值。至于未来现金流入现值的计算,可根据如下公式计算:

无形资产的收益现值=∑(各有效期收益额×折现系数)

(四)改进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及其账务处理。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笔者认为,应根据无形资产占企业总资产的比重高低、无形资产对企业兴衰决定作用的大小、企业所处行业的特性等条件,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摊销。对于无形资产价值不大的企业,可仍然沿用现行的直线摊销法;对于无形资产价值很大,或虽价值不大,但足以影响企业兴衰成败的企业,可采用加速折旧法。至于摊销的账务处理,笔者认为应采用备抵法,即设置一个“累计摊销”账户,将无形资产原值、累计摊销和折余价值同时列示,这样既能较全面揭示无形资产的信息,同时也为企业开发更新更高层次的无形资产提供了必要准备。

(五)全面、及时地披露无形资产会计信息。与上述无形资产摊销的账务处理相对应,企业可将诸多无形资产按类别分别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之中,在其下面设置一个“累计摊销”账户,同时在附注中列明各项无形资产的来源及其增值、减值情况。另外,还应单独设置一个附表,以反映那些难以用货币计量,但对企业未来收益有很大影响的非货币性无形资产信息,例如科学的管理、协调的组织关系、企业形象等,以便更好地对无形资产进行全面、充分的披露。对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企业可根据无形资产的重要程度考虑缩短报告的时间间隔,如采用季报、月报、旬报等;也可根据业务经营特点及其受技术更新的影响程度,实行灵活的不等距的报告制度,提供及时的无形资产会计信息。

注:

(1)刘洋,《浅析无形资产会计的革新》,《无形资产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地摊经济发展史范文4

【关键词】 无形资产; 确认; 计量

中图分类号:F231;C9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24-0074-05

一、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研究的意义

长期以来,无形资产始终是会计理论与实务的研究重点,也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难题之一。然而,随着各个企业对无形资产投入比重的增大,特别是知识产品化的发展,使得无形资产的会计内容得到了极大的扩展,也对无形资产会计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尤其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其无形资产会计处理方式影响着高新技术企业核心竞争的真实状况,甚至影响着高新技术企业前进的方向。尽管我国会计准则已逐步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财政部也于2006年出台了包括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在内的新会计准则体系,但是由于各国的现实国情不同,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和无形资产客观需求的差异,新的无形资产准则仍不能完全满足新经济环境变化的要求,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的争议较大。这就需要进行多方面的研究,找出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我国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中存在的问题

(一)无形资产确认存在的问题

1.无形资产确认范围过窄

当前社会正由工业化经济向知识经济方向发展,某些国家企业无形资产所占比重已超过了总资产的一半,有的高科技技术发达国家,企业无形资产甚至已占到了资产总额的70%。由此可以看出,无形资产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将占据主导地位,对其合理、有效地确认,将成为无形资产会计发展的迫切需要。凝聚了人们智慧和劳动的专利权、商标权、品牌价值、人力资源等无形项目与日俱增,对企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类似上述资产在企业的发展中越来越重要,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却把人力资源、品牌价值、客户资源等排除在无形资产定义范围外,这导致了准则中无形资产范围的界定不能满足现实生活定经济事项的确认需求。在现有的准则规定下,我国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过多关注于业务交易本身,而未将有些重要的无形资产加以确认。其中一些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资源往往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影响因素,能够对企业未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产生重要影响,能够有效地帮助企业发展自身实力,却因不符合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而不能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基于会计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笔者认为,以上所提到的有关软资源都应确认为无形资产。由于现行准则中缺少相关规定,没有将无形资产确认的标准进一步细化,企业所拥有的如品牌价值、绿色食品商标使用权、ISO9000质量体系等这些具有无形资产特性的软资源项目并未纳入企业无形资产中。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过窄,导致某些重要的软资源项目没能完整地反映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

2.研究开发支出的确认标准缺乏可操作性

2006年颁布的新无形资产准则对无形资产确认进行了改进,要求企业对内部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进行确认。要求研究阶段的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需同时符合准则中所列出的五个条件,才能将开发阶段的支出计入无形资产,否则也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中有关费用化的处理规定显示出两个难以避免的问题:第一,费用化不符合会计确认与计量一般原则中成本费用的配比性原则。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按配比原则的要求,在同一会计期间的各项收入及其相关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而我国现行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的研发费用作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第二,不符合可靠性原则。可靠性原则要求企业会计核算时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尽管新准则对“研究”与“开发”进行区分并明确了其含义,但是在实务中,由于无形资产研究开发业务时间长且过程较复杂,在实际操作中要清楚地区分开这两个阶段仍是较为困难的。准则没有严格制定两阶段的判定标准,企业可能会将费用资本化,以此来操纵利润。

(二)无形资产计量存在的问题

1.无形资产的计量方法不够合理

目前我国的无形资产计量模式主要还是采用历史成本模式,但是随着新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用历史成本来计量无形资产出现了较多弊端。首先,在当今知识更新和信息变化较快的情形下,企业的某些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不能长久地维持其先进性的地位,随着其他技术的进步和产品的更新,其价值相对降低,若继续按照历史成本计量,则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会被虚增;与此相反的情况是,在技术创新不断加快且激烈竞争的环境下,为了维持原有知识产权的先进性,企业会加大对它的研发投入,进一步优化原有无形资产的特性,若按历史成本计量,则会少计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从以上两方面分析可以看出,用历史成本来计量无形资产,极易产生滞后性,不能真实地反映无形资产价值。其次,无形资产在关联方交易中若按成本计量,交易价格往往比其实际价值低很多。在关联方交易中可能会出现控制方为提升自身企业形象和改善经营业绩,在购买另一方的专利权时,以历史成本作为其入账价值。这样的交易价格比实际价值低得多,控制方的利润和资产会因此而虚增,导致出现虚假的财务信息,造成相关利益者决策失误而蒙受损失。

2.计量单位的形式过于单一

虽然新的无形资产准则对无形资产计量的相关规定更加完善,如规定了采用历史成本法、现值法和公允价值法等计量方法,使得无形资产的价值相对而言能更真实地被反映,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但在计量单位的选取上,仍采用单一的货币计量。事实上,企业中有些无形项目根本无法完全用货币计量,且由于多数无形资产的价值不稳定、无形性、高风险性、可货币度量性弱等特点,用货币无法进行恰当的计量。而如员工技能、技术研发能力、企业文化、人力资源、顾客及供应商关系等这些无形项目往往是企业获得竞争力的优势资源,是企业的核心价值力量,却不能得到如实反映,导致信息使用者获得的信息不具有相关性。

3.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及会计处理的主观性太强

无形资产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其应摊销的金额,存在多种方法,包括直线法、产量法等。无形资产准则要求企业在选择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时,应当能够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并一致地运用于不同会计期间,但是没有明确说明哪些项目的无形资产应该使用直线法抑或是产量法等摊销方法。这样企业自主选择摊销方法的余地较大,主观性较强,给予了企业操控利润的空间,不利于国家对企业操控利润的行为进行监督。

无形资产准则要求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笔者认为,这种对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不谨慎,缺乏相应的理论基础。2006年颁布的新无形资产准则第十九条规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通过新旧准则的对比,可以发现,将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由在10年内摊销简单地过度为不摊销,这样的处理方式没有可靠的理论基础。同时新准则中还规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其使用寿命进行复核,这样的规定会让企业的会计人员加入较多的主观因素去判断,容易利用无形资产的摊销来调节损益,同样会涉及到企业操纵利润的问题。

4.无形资产残值的确认缺乏可操作性

新无形资产准则规定,除下列情况外,无形资产的残值一般为零:(1)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2)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有可能存在。上述第二种情形中涉及到的“活跃市场”、“预计残值信息”、“很可能”等字眼,由于没有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判断标准不明确,企业在进行残值确定时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对残值的合理估计。

(三)无形资产减值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无形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方式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较大的差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当无形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应估计可收回金额。若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当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确认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但是,我国会计准则又规定,已经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定,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判断之前存在的减值迹象是否已经不存在或减少,若减值迹象不存在了,则可以转回之前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通过对比发现,对资产减值是否转回的处理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正好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反。我国许多学者研究发现,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建立时间短,还不完善,在我国的现实经济环境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减值如果可以转回的话往往成了上市公司粉饰其盈利状况的手段。根据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我国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减值不能转回,较好地遏制了随意调节利润的现象。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无形资产的减值损失一旦确认不能转回,这不符合会计核算的可靠性、可比性和相关性要求。

三、我国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问题的影响分析

(一)无法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对无形资产的确认需求

随着我国科技的不断进步,以科学技术为核心的高科技企业逐渐增多。高新技术企业中无形资产所占比重大,凝聚着知识和智慧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在企业资产中占据了重要地位,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力量和资源。从会计角度看,企业资源中可以确认的大部分为非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因为确认中存在的各种缺陷而不能在企业中占据主导地位。目前我国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较窄,像人力资源等类似的软资源被排除在无形资产定义范围外,并没有将其确认,这就与客观经济现象相背离,不能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对无形资产确认的需求。因为会计理论和准则的局限性,目前很多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软资源没能被如实和充分地反映。随着国家倡导知识创新带动经济发展,无形资产的地位毋庸置疑地越来越重要,如果继续沿用现行的无形资产确认理论,企业的无形资产与竞争能力在财务报表中将会严重失实。

(二)未能将人力资源纳入传统会计系统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人的知识技能作为极具创造力的资源,成为当前决定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人的知识价值包括知识产品的价值和知识拥有者所具有的人力资源价值。传统的会计核算中只承认知识产品如专利权、商标权的价值,而忽视了人力资源的价值。传统的会计报表中将人力资源的投资成本列为本期费用,而并未将人力资源所蕴含的价值予以资本化作为资产反映在报表中,没有将其作为一项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进行摊销,低估了人力资源所带来的收益。人力资源无法反映在报表项目中,这是不合理的,也意味着企业会计系统所核算的企业资源还不完整,严重低估了企业拥有的人力和物力资产总额及其很可能在未来能够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利益相关者将更加重视企业员工的素质、构成以及迫切地需要考虑人力资源投入及产出的关系,需要更为直观地了解企业资产中人力资源这种无形资产的状况。将人力资源纳入传统的会计系统中,通过人力资源会计所提供的明确的人力资本价值信息可以促使管理层重视人力资源的利用,合理进行经营决策。

(三)无法满足当前无形资产计量多样化的需求

由于知识经济的到来,无形资产的形式呈多样化发展,技术的创新使得无形资产所能带来的预期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也在不断变化着。企业中存在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不确定因素导致其可能增值也可能贬值,以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计量方式不能适应其价值的变动。同样,其中不能用货币衡量的无形资产,如果仅采用货币计量方式,这样新型无形资产计量多样化的需求得不到满足。

(四)无法高质量地进行无形资产信息披露

我国新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信息披露部分作了相应的规定,要求按类别对无形资产进行披露,披露的信息包括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及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和取得方式等。笔者根据准则对披露信息的要求,并结合本文上述对无形资产确认和计量相关问题的分析认为,有关无形资产信息披露规定还存在如下漏洞:一是披露不全面。仅对目前准则规范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大约6项无形资产要求披露,对知识经济下产生的品牌价值、人力资源等无法用货币进行计量的新型无形资产,准则对此未做任何规定,因此这些无形资产项目的信息往往易被企业忽视。然而这些无形资产的信息对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有关决策非常重要,若不披露会导致信息使用者进行错误的决策。二是披露的信息部分失真。由于无形资产大部分按照历史成本计量,披露的为历史性信息,造成披露的信息有时严重不符合实际情况。企业在对某些长期无形资产披露时,沿用历史成本计量,没有对其价值进行重新评估或估价,导致信息严重与实际偏离,出现信息失真的情况,最后造成披露无形资产的相关信息质量不高。

四、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的改进对策

(一)在无形资产确认方面的改进对策

1.拓宽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

当今社会的竞争毫无疑问是有关知识、人才的竞争。作为企业而言,在市场上是否拥有最强大的核心竞争力取决于它是否拥有最前端的高科技产品、最雄厚的知识储备以及较强的研发能力。为适应市场大环境和瞬息万变的经济形势,促进企业自身科技创新,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重新界定就十分必要。

对于企业而言,不论是自创的无形资产还是外来的无形资产,为满足会计原则中的可比性都应确认入账,而且企业在不断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包含一些无法通过资产负债表直接表现出来的软资源项目,如客户及其信赖程度、企业员工的能力、创新技能、企业文化、市场占有率等。只有将这些项目同样确认为无形资产,才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总价值。再有,商誉毫无疑问是企业最为重要的资源之一,但现行的会计准则有关商誉的部分也只出现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那么企业采取表外披露的方式,便可进一步体现并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2.明确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标准

研发支出能否资本化,关键在于判断其是否属于开发阶段。新准则中对于相关细节内容未做详尽说明,那么有关部门可通过制定相应的执行细则,并明确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标准。另外,还可对研发过程的有关工作明确作出规范,比如可要求研发工作一旦进入实质性的开发阶段,必须在企业内部办理有关立项手续,整理规范的文件资料,在企业财务部门登记备案以备查。同时要更严格地控制开发费用入账的手续和凭证的合法性。企业在核算相关的研发支出时往往单凭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无疑增添了企业操纵利润的可能性,对此可通过具体实施细则来约束企业可能存在的滥用职业判断而违规操控利润的问题。

(二)在无形资产初始计量方面的改进对策

1.由历史成本计量逐步转向公允价值计量

目前,会计计量一般重历史成本而轻公允价值。尽管会计计量中对某些项目选择的计量属性是公允价值,但显然资产负债表中更多的其他项目仍然是按照历史成本进行计量的。无形资产价值的计量应当在充分考虑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基础上进行。在综合考虑无形资产的特点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后,我国采取了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相结合的混合计量模式,从而一方面可以反映无形资产特性,另一方面又兼有历史成本计量与公允价值计量的优点。当前,无形资产的计量可首先由历史成本计量逐步向公允价值计量。随着无形资产地位的日益提升,无形资产计量方式的转变,对无形资产价值的真实反映有积极的意义。

2.货币计量与非货币计量相结合

以货币形态作为计量单位是自复式簿记产生以来经过长期发展所形成的一项规定。货币计量是会计计量中的主要计量单位。但是都以货币形态来计量种类繁杂的无形资产是不可能完成的事。有些无形资产用货币进行合理计量会存在一定的难度,但这并非意味着其不可计量。作为计量的客体,它们具有不同的属性。对于某些软资源项目如人力资源、企业文化、市场份额、产品质量等,完全可以利用非货币指标进行计量。在会计处理上,可以采取增加一张补充报表的方式具体反映以非货币计量的无形资产,有效地披露其价值和其他属性等,进而确保会计信息的充分性和完整性。从另一个角度考虑,从以非货币计量的项目中后续取得的相关信息对投资者和管理者决策的影响程度并不亚于按照货币计量的其他项目。这必定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对信息进行全面正确的把握。所以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应采用货币性计量和非货币性计量相结合的方法。

(三)在无形资产后续计量方面的改进对策

1.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和会计处理的改进对策

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分摊。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但对高科技企业涉及到的很多知识形态的无形资产而言,采用直线摊销法显然是欠妥的。没有具体而明确地阐明不同的无形资产项目具体适合哪一种摊销方法,将直接增加企业选择过程中的主观性。所以需要在不同的无形资产项目摊销时分别做如下调整:(1)对于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等预计使用年限确定,而且减值风险较低的无形资产,可采用直线法摊销;(2)对非专利技术等有预计使用年限,但考虑技术进步等因素对其价值的影响呈加速变化的,可采用类似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的“加速摊销”,以尽快收回投资,这也符合会计核算的谨慎性要求。

2.完善准则有关无形资产残值的相关规定

对于无形资产残值的确认计量问题,在确定无形资产摊销金额时,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要除去两种情况,一是可以根据活跃市场获取预计残值信息,并且有迹象表明该活跃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终止时存在的可能性很大。对这种情况描述所用的一些词句都表明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一定的可行性。二是无形资产的预计残值是否为零,在会计实务中本身就很难确定。为了合理地解决此问题,增强会计准则的实际可操作性,可以通过对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进行详尽的补充说明,让会计人员做到有章可循。

3.对无形资产减值不可转回和增值问题的解决对策

我国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已经计提的无形资产等减值准备,一经确定,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如上文所述,从国家和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这并非长久之计。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得健全社会主义市场信息体系和价格体系,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使得市场价格和公允价格能够准确合理地体现出来。与此同时,要加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相关执业行为。作为企业也要积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自身监督控制体系,并有效地督促会计人员进行岗位职业道德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四)对无形资产会计确认和计量的整体改进对策

1.深化无形资产会计研究的同时更新无形资产观念

针对世界经济环境的诸多新变化,传统会计中关于无形资产的理论无法满足企业创造价值的快速稳步发展。既然知识经济是我国乃至世界的发展趋势,那么它势必会对无形资产会计带来变革。这就要求相关研究人员在对无形资产进行深入研究的同时必须更新相关观念,紧跟无形资产会计的时代步伐。

同时,无形资产的范围、内涵和价值等由于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发生着重大的变化。对此,需要秉持兼容传统与追求创新相结合,坚持理论研究的创新与实务发展开拓相结合的原则,并结合知识经济的特点,对无形资产会计的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同时还要利用更新的视角审视新问题,用新的思维方式和理论方法来解决无形资产会计的实务问题。既要尽可能地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对无形资产的确认需求,也能更好地满足当前无形资产计价多样化的需求,进而做到高质量地对无形资产信息进行披露。

2.重视无形资产会计与相关学科的结合

全面协调发展无形资产会计理论,就是不仅要着眼于无形资产会计理论的发展,还要时刻保持与无形资产不断发展变化的环境相适应,即无形资产会计理论发展要与无形资产所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不同的环境发展相适应,与其他科学发展相适应。除此之外,还应该认识到,无形资产会计系统是兼具多样性和统一性的系统,可以从不同角度去研究和揭示这个系统:可以从整体的角度发展无形资产概念、性质、作用和分类等理论;可以从无形资产的结构要素发展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和其他无形资产的构成理论;可以从无形资产管理职能发展无形资产的会计、审计、统计、开发、经营、评估、规范、保护、监督和战略管理等理论;还可以从无形资产管理过程发展无形资产的预测、决策、计划(预算)、控制、检查、考核和分析等理论,以及发展无形资产方法(工作方法、研究方法)等。由上可知,重视无形资产会计与多学科的结合,譬如会计学、审计学、管理学等的结合研究,将对无形资产会计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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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摊经济发展史范文5

(一)理论追溯:群体利益与税收公平

税收是一个历史的范畴,税收的公平观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最早提出税收公平问题并把它当作税收首要原则的是亚当・斯密,他不主张税收干预经济活动,认为比例征税才是公平的,因为比例征税的结果不发生财产和收入的转移。

与亚当・斯密针锋相对,马克思认为“剥夺剥夺者”才是公平的。马克思税收理论的一个重要特色是强调税收的阶级性,他认为税收实质上是国家代表统治阶级瓜分由工人和农民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税收体现的是阶级剥削和压迫。继承了马克思阶级性的税收思想,并在现实中成功地加以运用。

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贫富发生极大分化,已危及社会的稳定和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一些学者提出了利用税收手段,调节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的思想。在”世纪后半叶,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代表人物,阿道夫’瓦格纳(A―Wangner)提出了发挥税收社会职能,实现社会公平目标的思想。到20世纪30年代,凯恩斯理论在严重的经济危机下适时而生。凯恩斯与亚当・斯密相反,他认为国家应该干预经济,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工具。凯恩斯吸收了瓦格纳的思想,认为税收的变动可重新分配收入,提高消费倾向,扩大社会有效需求,因而应该加强对富人直接税的征收。经济危机之后,凯恩斯的理论得到广泛传播,成为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政策的理论基础,累进的所得税也在西方国家盛行起来。

当代著名经济学家萨谬尔森总结了税收的公平问题,明确提出了税收的公平原则是指国家征税要使每个纳税人承受的税收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收入水平保持均衡,这一观点已得到了学界多数的认可。

综上可见,在经过亚当・斯密和马克思等早期经济社会学家关于税收公平问题的尖锐分歧之后,观代经济学家逐渐在税收公平问题上达成了共识。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无论是早期的亚当・斯密和马克思,还是后来的瓦格纳和凯恩斯,他们在谈论税收公平问题时,都十分关注税收负担者的利益差异问题,尤其关注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别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税收负担分配问题,这些杰出的思想家都认识到税收是调节贫富差别的一个重要工具。

(二)历史回顾:农民分化与区别征税

中国的农村和农民自古以来就是分化的,土地占有的分化是古代农村阶级分化的主要标志。由于土地占有与否和占有多少的差异,导致农村不同群体经济社会地位的差异,各群体利益的差异关系又得到上层建筑的维护,最终导致了阶级和阶级矛盾的出观。农村税费制度是中国农民阶级不断反抗的一个主要目标之一,也是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利益和调和阶级矛盾的一个重要工具。从秦朝封建地主经济确立起到唐朝前期,是中国封建地主经济的发展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农村赋税制度经过租调制和租庸调制的改革,其基本趋势是从度地而税向度人而税发展。由于地主阶级人少地多,度地而税向度人而税发展实质上减轻了地主阶级的赋税负担。中唐以后,地主阶级土地租佃制的优势地位已经完全确立,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此后中国赋税制度经过“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等重大改革,其基本趋向是从度人而税到度地而税。同样由于地上阶级人少地多,赋税负担向土地转移加重了地主阶级的负担,实质上是封建国家政权企图减轻农民阶级负担以缓和阶级矛盾的努力。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对中国农村的税费制度进行了历史上少有的大胆变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剧烈的阶级矛盾中,中国共产党实行度阶级而税的累进税制度,对地主和富农阶级实行重税,对广大贫苦农民实行轻税和免税政策,这是对几千年来封建剥削制度的否定,也是中国农村赋税制度史上最彻底的一次改革。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根据当时的社会分层结构和社会目标,制定了合作社和单干户区别征税的政策,对合作社社员实行税收优待,对单干户额外加征,这一政策虽然对单干户存在歧视和不公平的问题,但它促进了当时农业合作化目标的实现。建立以后,中国农民被整合成了“清一色”的社员,社队内部农民的收入差异很小。那时农村税费负担的基本单位由分散的农户转变为集体,集体实行收益分配,这是一种特殊的间接税形式,这种形式是与公社体制下“清一色”的社员结构相适应的。

回顾中国农村税费制度演变的历史,可以得出两点基本经验:一是中国农村税费制度在历史上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依据阶级的利益关系和社会中占支配地位阶级的利益要求而发生演变。二是农村税费制度的改革服务于一定时期国家的社会政策目标,尤其是阶级阶层政策目标。应该指出,中国古代农民的分化表现为土地占有基础上的阶级分化,与新时期以职业分化为基础的农民分化本质不同,但无论是阶级还是群体,有一点是一致的,即根据农民不同群体的利益差别有区别的征税。中国现行的农村税费制度,忽视了农民分化条件下农民各群体的利益差别,这是它的根本症结所在。

二、现实问题:农民分化与平摊税费方式的矛盾

(一)农民的分化:改革以来中国农村经济社会的重大结构性变化

改革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民迅速发生了分化。改革以来变化最大的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鉴于此,一些学者提出要重新认识农民,重新认识农民问题。

人们普遍承认改革以来中国农民已经发生了重大分化,但是究竟什么是“农民分化”,学界尚没有明晰的界定。普遍认为的观点是农民分化包括职业分化、收入分化、权力分化、声望分化以及阶层分化等,其中职业分化与收入分化构成了农民分化的基础。譬如,陆学艺和张厚义采用社会分层的分析方法,以职业为基础,参考农民的收入、使用生产资料的方式和对所使用生产资料的权力等变量,将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民划分为农业劳动者、农民工、雇工、农民知识分子、个体劳动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农村管理者等八个群体。

农民职业分化最显著的后果是原来十分平均的农民收入发生了分化。不少调查显示,农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持续上升, 已经进入差距偏大阶段。据一些学者根据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的数据所作的计算,我国农民收入的基尼系数,1978年为0.24,1984年为0.26,1988年为0.33,1990年为0.31,基尼系数是成直线上升的,但由于改革前基尼系数极低,在八十年代基尼系数的上升尚处于社会可以承受的程度。另一些学者根据抽样调查的数据指出,1994年我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入收的基尼系数上升到了0.411,1996年更攀升至0.4327,已明显超过了合理的临界点,在短短的几十年间,我国已经从一个平均主义盛行的国家,转变为国际上中等不平等程度的国家。

(二)农民负担畸轻畸重的根源:农民分化与平摊税费方式的矛盾

改革以来,随着家庭承包制的实行;生产队将原来的税费负担按土地或人口在各承包户之间平均分摊,在现实中形成了农民负担平均分摊的方式。这种负担方式下,不论农民能力的大小、收入的多少及家庭供养人口的多寡,每个农民都负担同样数额的农村税费。在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初期,农民在改革中受益巨大,这种平摊税费方式的负面影响并不明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不断从农业劳动者这个母体分离出去,离土不离乡或离土又离乡,干起了第二、三产业。从事不同职业的农民的收入不同,农民收入差距逐渐扩大,但是平摊税费的方式下每人仍旧负担同样数额的税费,于是,农民负担的“累退性”和畸轻畸重的问题日益严重,迄今已成为了中国农民负担中的主要问题。本人在湖南蕾村的调查就反映了这一尖锐问题(见下表)。

蕾村各阶层的纯收入和农村税费负担率 单位:元

由上表可见,税费负担在蕾村各阶层中平摊,呈现了明显的累退效应, 即收入越高的阶层负担越轻,收入越低的阶层负担越重。在蕾村,种田农户的收入最低,但负担最重,负担率达到24.8%。个体工商户的收入最高,但负担最轻,负担率只有3%。上表的农民负担中还没有包括向在校小学和初中学生收缴的教育附加费。蕾村的教育附加费在1995年以后由按各户人头收缴, 改为向在校学生收缴。这一将教育附加费从农民负担卡上剔除的改革,看起来减轻了农民的税费负担,实则使农民负担问题更复杂。因为乡镇的教育附加费的总额不变,只是将分摊在人头上的负担改为分摊在在校学生身上。学生的家庭由于开支大,劳力少,经济本来就比没有学生的家庭拮据,现在教育附加费全部由他们负担,显然增加了负担畸轻畸重的程度。此外,由于高收入阶层的子女不少已离开村里,在外地(城市)就读,低收入阶层的子女都在本村就读,这样实际上减轻了高收入阶层的负担,增加了低收入阶层(主要是农业劳动者阶层)的负担,使得问题更隐蔽而严重。

三、改革的重点与方向

(一)改革重点:改革平摊税费的方式

改革以来,我国农民负担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农民负担的畸轻畸重,其根源在于平摊税费的方式与农民的分化之间的矛盾。平摊税费方式的根本缺陷在于漠视农民的利益要求,在农民分化的条件下,没有对农民中不同群体的利益加以区分,不是依据农民的纳税能力征税,而是按人或按地平均分摊税费。根据以上理论、历史和现实的分析,总结到一点,就是必须改变平摊税费的方式。

要改变平摊税费的方式,必然相对增加农村高收入群体的税费负担。有些学者可能认为,那些外出经商者等高收入群体在城市已经上缴了工商税,一些还上缴了个人所得税,增加他们的农村税费负担,是重复征税,对他们是不公平的。对这一问题,笔者的看法是,首先实际上,中国农村税费从总体上就存在对农民的不公平问题。譬如征收乡统筹用于政府开支,在土地的收益已十分微薄时还征收农业税等。有些学者建议将现有的统筹和一些地区的农业税完全取消,这从税收合理的角度来看是有道理的,但在中国观实的二元体制下是行不通的。当前的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只能在不公平中求比较现实的公平。其二,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出于不同的财政需要,可以针对同一对象征收中央和地方税,这在国际上是常见的。其三,外出经商者和打工者在村里享受了作为村民的相应权益。譬如,他们的家庭享受了农村提供的教育、公路和水利等基础设施,他们家庭拥有的承包地以及村民的资格为他们万一在城市失败后提供了基本的生活出路,他们在村里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等政治权利。也就是说,外出经商者和打王者享受了村里提供的公共服务,因此他们有义务负担这些公共服务所需的费用。其四,中国现有的乡统筹村提留按人平摊类似“人头税”,是非常不合理的、落后的直接税,如果不能取消,只能依据现代税制中按负担能力征收的原则加以改造,让高收入者多交、低收入者少交;而不能把按人征收的乡统筹村提留改成按地征收,因为这将导致农村税负向以务农为主的低收入农业劳动者转移。

最后,增加外出经商和打工者的农村税费负担,有利于增强他们取得城市户口、在城市置业的积极性,促进中国城市化更快发展。综上理由,在当代中国现有条件的制约下,为了减轻低收入群体的负担,增加高收入群体的负担是一个相对合理的办法。

(二)改革方向:与现代化、国际化的目标相协调

关于“三农”的现代化问题,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应该大力推进“三农三化”,即农业产业化、

农村城市化和农民市民化。中国农村税费制度作为政府调节三农发展的重要工具,采纳的改革措施应有利于促进“三农三化”的发展。但现有的税费制度改革模式,却忽视了这一问题。譬如安徽怀远的模式,将原来按人分摊的乡村统筹提留款化为税后“摊费入亩”,增加了每亩土地承担的费用,实质上是加重了以务农收入为主的农业劳动者的负担;在农业比较利益较低的情况下,将会导致农民抛荒增多,并阻碍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湖南武冈模式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主要按人分摊,但规定户口在农村未承包责任田的人口按征收标准的70%征收,这一规定事实上有利于外出的打工者和工商业者。这些未承包土地的外出打工者和工商业者本来收入高,负担却轻,这是不公平的;而且不承包土地的外出打工者和工商业者往往是进城农民中的成功者,政府的政策应该是促进这部分农民市民化,税费标准的降低不利于促进他们彻底脱离农村。改革模式中出现的这些具体问题说明,现有的农村税费制度改革方案与农村宏观政策之间的关系还有待于协调。

在全球化迅速发展的时代,中国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还必须有与国际接轨的目标。当代世界上各国都建立了一套保护农业发展和农民利益的政策体系,税收制度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归纳国外农民的税收负担方式,有如下几个基本特点:一是国外农民只是一个职业上的概念,农民就是从事农业劳动和管理的劳动者, 而中国农民是一种制度限制下的身份上的区分; 二是国外一般取消了单独的农业和农村税收,将农民税收负担纳入了国民税收制度体系,只是对涉外税收作出了特殊优惠的规定;三是当代世界各国都进行了优化税制的改革,税收制度改革的基本趋势是向以现代直接税(所得税)和现代间接税(尤其是增殖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靠拢; 四是发达国家的税收较好地遵循了合理负担的原则,即负担能力大的负担重,负担能力小的负担轻;五是发达国家的税制基本上不存在税收负担的平摊问题。中国农村税费制度的改革应该依据加入WTO后的形势,参照国外税收制度的基本特点,逐步实行现代国际通行的税收制度,并尽可能地在WTO框架下采取对农业和农民优惠的税收政策。但是,由于缺乏借鉴国外农民负担政策演变的经验,也没有树立与国际通行农业税制接轨的目标,我国现有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思路和方案存在着显而易见的缺陷。

1994年,中国政府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原则进行的税制改革,使中国税收制度朝着现代化和国际化税制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但这次改革没有涉及农村税费体制。可以说中国城市的税收制度是已经或者接近现代化的,但中国农村依然保留着实际上是按人或土地平均分摊的直接税,税收制度上的这种二元体制,也是“城乡分割、一国两策”的体现。当然,由于中国农业缺乏竞争力、农村发展迟滞和农民大量剩余所造成的中国“三农”问题的特殊复杂性,使得中国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必然是一个循序渐进地过程,需要分步走,企图通过一次改革就与国际通行的现代化税制接轨是不现实的,但是税制改革的每一步设计方案都应朝着现代化和国际化的方向前进。

四、改革设想:近期与远期方案

基上述认识,本文最后简要提出关于中国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近期和远期方案,这些方案与业已存在的改革模式明显不同,这是它们值得被提出的理由,至于是否妥当只能等待专家同仁的指教和留待以后的研究了。

(一)近期方案:以职业区别征收的农村发展税

其基本思路是:将现有农村税费中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乡统筹以及村提留中的公益金和管理费合并,改为所得税性质的“农村发展税”,依据劳动者的年纯收入征收,采取以职业群体区别的比例税,并对纯农户采取优惠税串。将村提留中的公积金征收权赋予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否征收,以及征收多少,由村民通过民主的方式决定。屠宰税等农村税费依据税法据实征收。取消其他一切政府行为的摊派。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这一基本思路设计改革的具体方案。

农村发展税按其性质属于所得税,其主要特点是:

――纳税人为户籍在本乡村的劳动者。

――课税对象为劳动者的年纯收入。

――实行以职业群体区别的比例税率,并对纯农业劳动者(某些农业特产比较发达的地区可针对纯种田劳动者)采取优惠税率。

关于征收农村发展税的具体实施步骤:可作如下设计:

1.由县政府确定农村发展税的平均税率,以及确定对纯农业劳动者(某些农业特产比较发达的地区可针对纯种田劳动者)的优惠税率。

2.由镇政府指派一税务官员负责一个村的农村发展法,半数以上村民代表投赞成票视为通过。

3.张榜公布该村农村发展税的征收计划,半个月内受理村民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半个月后经调整的农村发展税征收计划为决议案。

4.各农户按决议案规定的时间、方式和数额上缴农村发展税,村里设立农村发展税公布牌,及时公布所得税上缴情况。

5.对无正当理由拖延上缴者,按决议案中的规定惩处。农村中现有的惩处方式可以包括税收优惠的取消、农村贷款资格的取消等经济手段。对少数有能力上缴但拒交者,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地摊经济发展史范文6

关键词:河南开封;夜市经济;文化背景;政府监管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7-0-02

一、开封夜市概述

古代夜市是在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以需求为导向,结合当地特有的传统文化、风俗习惯而在夜间形成的做买卖的市场。开封是夜市的发源地,吸引大批外来游客慕名拜访的不仅仅是其传承千年的的历史景点,还有其特色的夜市“风景线”。通宵达旦、热闹异常是开封夜市的特色之一。据《东京梦华录》记载:“夜市直至三更尽,才五更又复开张,耍闹去处,通宵不绝。”开封夜市以其得天独厚的优势,已经成为拉动开封经济增长的“一驾马车”。

发展夜市经济,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夜市的发展应符合当地的历史背景与经济环境。开封历史上曾作为七朝古都,处于中部平原地区,小农经济发展根深蒂固。在当时称为“汴京”的开封首次出现了“夜市”,使现代的开封市完全具备了发展夜市的条件。同时,开封各大夜市竞相争鸣,商家之多,也为夜市的蓬勃发展提供了前提。

其次,市銮绷Φ目发需要符合经济潮流。以浓厚的文化底蕴和独特的旅游资源成为著名旅游城市的开封,旅游业对夜市市场的促进作用日益显著。2016年,河南省统计局的开封经济发展盘点,第三产业增加值实现758亿元,增长10.8%,增幅高于全省(9.9%)0.9个百分点,仍居全省首位。伴随着旅游行业的迅速发展,“夜市”风光将会成为游客眼前的一道靓丽风景线。

第三,要有足够大的市场需求。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在工作之余的夜晚,夜市以其生动的经营方式和多样的经营内容,越来越受到大众的亲睐,夜市的休闲娱乐消费已经成为当地居民的一种不可缺少的生活习惯。不仅是当地居民对夜市的庞大需求,络绎不绝的游客也是促使夜市市场更加宽阔的重要推动因素。

第四,商品种类齐全,不乏特色。开封共拥有十多个特色夜市,包括有被称为全国十大夜市之一的鼓楼夜市,物美价廉的西司夜市,清真风格的学院门西市等等。开封小吃有240多种,其中,获得中华名吃称号的就有70多种,获得河南名吃的有100多种。不仅具有开封特色的各种小吃还网罗了天南地北的各地美食,大有“百味小吃闹东京”之势。

第五,政府对该行业的大力支持。夜市在开封已有千年传承,被誉为是开封的名片。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和支持开封夜市的发展,市委书记曾亲领各区、市直属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开封夜市升级改造工作进行现场调研,并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台了《开封市夜市管理暂行办法》和《夜市摊位设置及规范管理标准》等制度来规范夜市管理。

二、开封夜市经济发展现状

开封市政府大力支持和发展夜市经济,并不断加大对夜市的监督管理以营造整洁、有序的夜市经营环境,努力打造全国一流夜市。在政府的积极引导和管理下,开封夜市正朝着更加良性的态势发展,呈现如下发展现状和形势。

(一)夜市分布合理,夜市聚集性效应增强

开封市的大规模夜市共有10余处,遍布在开封繁华的街道上。由于夜市辐射范围有限,在选址上又不能远离居民区,并且还要在空间上呈现聚集性,大部分表现为同一类型消费行业空间上聚集的特点。因此,另有30余处小夜市分散在居民区。例如开封的西司夜市是一个大型的繁华夜市,而河南大学西门夜市是一个迎合附近学生和居民的小夜市。

(二)夜市影响力大,小吃种类各异

开封以出现中国古代最早的夜市闻名遐迩,展现着巨大的市场影响力,同时凭借汇聚天南海北美食风味闻名于世。大量各地名吃琳琅满目般呈现在消费者面前,不禁引人垂涎三尺。开封夜市将广阔的市场影响力与地道的各方名吃有机的融合在了一起,展现了包容、和谐、互通的文化特性。

(三)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

在国家政策对旅游业的扶持之下,开封市充分利用独特的旅游资源,由此也为夜市发展提供了更具前景的发展空间。2017年的大年初一到正月十五,各大夜市都呈现了水泄不通,座无虚席的景象,其中仅西司夜市就迎来了65万人次的客流量。“华灯初上时,香味正诱人”,古城浓厚的文化气息吸纳着来自全国各地的朋友们品尝美食,体味文化。外来游客数量的逐年增长已经成为开封夜市走向世界的中坚力量。

三、开封夜市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夜市基础设施不完善,交通不便

开封夜市多集中于人口熙攘的街道,通行道路、公共厕所、垃圾站、停车位等基础设施不完善,城市建设不够良好。加之人口流动量大,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势必加剧社会问题的发生。由于道路窄且是单行道,加之摊位布局不合理,每到夜市高峰期,导致出现严重的拥挤问题,甚至阻塞交通,影响当地居民的日常生活。

(二)经营条件差,卫生条件有待改善

食品摊贩进入市场门槛较低,也就是说食品摊贩不需办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即可经营。由于主体准入门槛过低,缺乏事前监管,加之资金不足等原因,出现防尘设施不健全,餐具未经消毒,使用以“次”充好的原料等不道德甚至违法现象十分普遍。

(三)夜市经营多为食品,过于单调

经营活动多以小吃为主,而缺乏特色产品和突出城市形象的产品。文化气息浓厚的古城夜市却大多只突出了饮食服务,传统文化的价值并未被挖掘,缺乏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没有主题特色鲜明的休闲社区和场所,没有符合居民需求的演艺中心,没有服务设施集聚,主题鲜明的餐饮街、购物街或酒吧街等特色街道。

(四)夜市经营缺乏统一的监督管理

夜市通常采取分散的管理形式,政府缺乏对夜市的统一管理。摊位的随意摆放,马路的拥挤,白色垃圾的随处可见。商家的投机心理和游客的低素质的行为也由此展现,这都是政府缺乏对夜市统一管理的结果。政府的参与将有效的发挥看得见的手的功能,使自由竞争的夜市环境更加充满生机和活力。

(五)线上支付功能不完善,经营模式传统单一

随着手机支付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人希望出门只带手机就能完成所有的支付。然而我们发现,开封夜市大多以线下支付为主,缺乏对于支付宝、微信、QQ等支付工具的使用。而且我们发现,大多摊位经营模式较为单一,同一个商家没有对互补性或替代性商品的售卖,经营结构过于单一,应适当创新经营模式,提升利润。

四、开封夜市发展对策

(一)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对各个夜市按照客流量,营业时间,摊位数量,经营规模等指标来进行归类,进而根据各个夜市的实际情况来分配资源,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夜市市场中应当完善的公共基础设施具体包括:合理设置公共卫生间的数量,做好指示标志,以方便顾客和摊主寻找;合理增加夜市场所中的垃圾收集站点,加强改善卫生状况;设置合理的公共休息场所,为顾客提供一个舒适的饮食环境;适当增加夜市场所附近的停车位,并对私家车主进行劝导,引导车主将车停在附近的停车场内,以免造成人车拥挤和道路堵塞;积极推进夜市清洁化工程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打造规范化、整洁化的文明夜市。

(二)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完善食品安全机制

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并对所有从事摊位经营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知识的普及和教育,从而树立“安全兴业”的意识,严格杜绝“地沟油”、“僵尸肉”等现象。此外,政府还应出台更完善的夜市摊位卫生管理办法,明确食品卫生应达到的合格标准,以及摊位经营应具备的基本设施,例如:消毒碗筷,统一的餐车和服装等。

(三)重视地方文化,打造地方特色夜市

开封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曾作为七朝古都的开封,文化积淀十分深厚。夜市,这一作为地方文化汇集展示的重要场所,应当予以重视并充分发掘和利用,从而增强本地人民的文化自信以及满足外来游客探索深厚文化的追求。然而,现如今的开封夜市中大多盛行的是行行的小吃食品,忽略了其他各种文化的传播。在夜市市场这个平台上,我们应该让各种文化竞相争彩,具体包括:

1.饮食文化:开封是豫菜文化的发祥地,是豫菜文化的代表。在河南省餐行业协会第一次公布的首批豫菜传统菜点之豫菜的十大名菜中,开封占了9个,再次证明了开封菜的地位。让悠久历史的豫菜文化走进小吃林立的夜市市场中,大力发展和推广豫菜菜系。

2.创业文化:老字号是开封饮食文化深厚积淀的象征,是开封古城的骄傲。老字号需要成为开封夜市的招牌,同时,开封还要鼓励“草根”不断兴起。每一个城市夜市的兴盛,都离不开源源不断的创业力量。

3.民间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无形文化遗产,是最古老也是最鲜活的文化历史传统。开封拥有部级非遗项目十余项,省级项目148项,其中著名的手工艺品有朱仙镇木版年画,开封汴绣,开封官瓷,剪纸等等。政府应当大力扶持和推广传统手工艺品进入夜市市场,从而不仅促进传统文化的传播,而且创造经济增长。

(四)发挥政府的三大职能,加大对夜市的监督管理

夜市经营不规范成为抑制夜市发展的一大障碍。为此,政府应加大监察力度,明确工商、城管和卫生等各部门的具体职责,重点要发挥行政和法律手段,完善检举奖罚制度,对不合规经营的商家制定具体的惩罚措施,以及要合理设置奖励措施来使得优质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意识得到发扬,用激励的办法诱使不良作风得到整改。

(五)完善支付体系,提供便捷化服务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用第三方支付来购物和消费变得越来越普遍,消费者希望能享受手机的便捷,拿起手机就能轻松逛夜市。台湾地区的夜市在全国也是享誉盛名,2016年,“环中路夜市”就成为第一个拥有行动支付系统的夜市。“金融夜市”这一新模式带来的线上线下新体验,无疑会大大便利消费者和经营商。因此,开封夜市应该引入线上线下经营新模式,采取“平台覆盖,大众管理”的方式,建立夜市共享的手机APP,实现全夜市的互联网网上支付与管理。除此之外,还应该实现夜市所在范围内的无线WIFI覆盖,凡是到夜市的消费者,通过扫二维码都可获取WIFI密码。同时,不仅是通过手机软件进行电子结算的消费者可以获得优惠价格,加入网上支付平台的商家也可以获得补偿,从而鼓励和支持业主试行网络支付服务,方便市民和游客。

五、结语

目前,在国民经济良性发展的大背景下,要积极改善夜市经营模式,积极响应国家出台的食品安全政策,紧跟当前夜市发展潮流,创新经营管理方式以规划夜市的发展。依托文化优势,发展文化夜市,促进夜市经济的繁荣。将打造特色夜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大监管力度,创新经营结构,充分发挥现代支付体系的作用。

开封夜市有着传承千年的历史背景,在以后的发展中,依托集聚效应,形成政府统一管理,各部门分管,各摊位合法有序经营的格局。政府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出台的相关政策,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夜市经营,推动开封特色化夜市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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