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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估值方法范文1
关键词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公允价值 个别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 投资收益
一、关于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的具体账务处理
(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于处置的股权,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其账面价值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相关金融资产。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原有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有关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上述解释的理解分两个步骤进行解读:
1.对所售的股权的账务处理。
对所出售的股权,个别报表应结转与所出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所出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即是以个别报表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除以所持有的相应的子公司的股权比例,再乘以所出售的子公司的股权比例。
举例如下,黎明公司于2006年6月持有旭日公司80%股权,账面价值为8000万元,合并初始日旭日公司的净资产为9000万元,黎明公司于2012年3月30日将所持有的旭日公司50%股权出售给阳光公司,出售所得价款6000万元,丧失对旭日公司的控制权。
所出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5000万元(8000÷80%×50%)。
个别报表确认投资收益1000万元(6000-5000)
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6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5000
贷:投资收益 1000
2.对剩余股权的账务处理。
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账面价值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后的剩余股
权能够对原有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有关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首先,如果处置股权后对子公司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当对被投资
企业依然采用成本法核算,不作账务处理。
其次,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原有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按有关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剩余股权部分,应当假设合并初始日对子公司就采用权益法核算,对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对原取得投资初始日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进子公司实现的净损益,应按剩余股权比例确认为留存收益;对处置当期年初至处置投资日子公司实现的净损益,应按剩余股权比例确认未分配利润;因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应按剩余股权比例确认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举例如下:2006年6月至2011年12月31日旭日公司共计亏损1000万元,2012年1-3月亏损300万元,合并初始日至出售日资本公积增加500万元。
处置股权后黎明公司持有旭日公司30%股权,按此股权比例按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
增加未分配利润-300(-1000×30%)
增加未分配利润 -90(-300×30%)
(说明:因1-3月旭日公司的净利润已经体现在合并报表中,故本年度追溯调整的净利润通过“未分配利润”反映,不影响当期损益)
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50(500×30%)
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240
贷:未分配利润 -300
贷:未分配利润 -9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50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如果在合并初始日存在相关商誉,还应当扣除商誉。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对上述解释分四个步骤解读,
1.计算在合并层面确认的总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6000+3600)-(9000-1000-300+500)×80%-800=2240
(注:上述公式中的800万为合并初始日形成的商誉(8000-9000×80%),计算投资收益时予以扣除)
在母公司报表中已确认1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收益,在合并层面应确认1240万元(2240-1000)的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40
借:投资收益 1000
贷:投资收益 2240
2.对所出售部分的股权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进行追溯调整。
黎明公司持有旭日公司期间利润增加而相应增加的收益(权益)相对于处置股权部分的份额未考虑,购买日至处置股权日旭日公司实现净利润-1300万元,其他综合收益500万元,由于在个别报表未体现,合并报表应予调整。
增加未分配利润-500(-1000×50%)
增加未分配利润-150(-300×50%)
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50(500×50%)
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400
贷:未分配利润 -500
贷:未分配利润 -15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50
此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8000-5000-240+1240-400=3600
而剩余30%股权的公允价值正是3600万元
3.调整综合收益的影响。
旭日公司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与黎明公司持有股权(80%)相关的部分(500万元×80%=400万元),也应当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00
贷:投资收益 400
4.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在丧失对旭日公司控制权当期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黎明公司还应当披露其处置后剩余的旭日公司30%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3600万元)、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金额1140万元(3600-8200×30%)
二、关于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的解释的主要变化、特点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1.本项解释的主要变化。
本项解释规定将所持有的全部股权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出售,用所持有的全部股权股权相对应的公允价值与子公司的净资产所占份额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
这是新的解释与原准则最大的区别之处,原准则仅确认出售部分的投资收益,新的解释不光确认所出售部分的投资收益,还同时对剩余股权视同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出售确认投资收益。
2.本项解释的特点。
对于剩余的股权,在个别报表层面,维持原先的历史成本基础,按照追溯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披露;而在合并层面剩余的股权是按照公允价值披露。这样将导致处置后剩余的同一项股权投资在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上的计量基础不一致,个别报表上保持原帐面值基础,合并报表上则重新建立公允价值计量的基础,并且该差异以后将一直存在直至股权被处置为止。这种处理方法体现了了有中国特色的合并报表层面趋同,而个别报表却部分趋同的特性。
3.本项解释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首先,本解释对企业非经常性损益影响巨大。本解释施行后,对于一些投资
期限较长特别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被投资企业净资产远远低于其公允价值,这样给一些企业留下了较大的利润调整空间,处置投资时点的选择对企业的利润影响很大。因而监管部门应加强各企业信息披露的力度,要求各企业采用适当的方法合理确定公允价值,在使用估值技术的情况下,特别关注估值技术的的依据和估值方法的合理性。
其次,按照新的解释账务处理后在合并报表中反映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为公允价值,更符合资产的定义。
新会计准则中对资产定义为“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家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按照原准则处理后的长期股权投资为按照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确认的投资成本,但是对于一些投资期限较长特别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被投资企业净资产远远不能反映其公允价值,即不能反映“预期会给企业家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而采用新的解释帐务处理后更接近它的公允价值,更接近于资产、尤其是一项投资性质资产的真正内涵,更有利于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资产的真正价值。
再次,按照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原则,按照新的解释在合并报表中反映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和处理方法更接近于国际会计准则。
总之,本项准则的调整对企业的利润、资产的价值影响很大,也体现了中国会计准则的特点和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趋同,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应该研究其内涵,保证披露的公允价值的合理性;作为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审计和监管力度,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公允性。
参考文献:
长期股权投资估值方法范文2
关键词:计量属性;公允价值;万科集团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01
引言
随着我国各类资产市场交易条件的日趋完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也使相关的会计处理有了指导性的操作规范。笔者以万科集团为例,来体现公允价值在新准则下的应用。
一、公允价值的定义
在2014新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定义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我们先来看市场参与者,是指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中,并同时具备相互独立、熟悉市场情况、有能力并自愿进行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的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应采用市场参与者在对该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为实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而所使用的假设。同时企业还应假设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出售资产或转移负债的交易,是在当前市场条件下的有序交易,也就是不包括清算等被迫交易。不存在市场的,企业应以最有利市场的价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在企业取得资产或承担负债的交易中,交易价格是取得该项资产所支付或承担该项负债所收到的价格。公允价值是出售该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转移该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相关资产或负债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通常与其交易价格相等。
二、公允价值的层次
企业应将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并首先使用第一层次输入值,然后依次使用第二、第三层次输入值。第一层次是在计量日能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是除一以外的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计量结果的所属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企业应在考虑相关资产或负债特征的基础上判断所使用的输入值是否重要。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取决于估值技术的输入值,而不是估值技术本身。选定公允价值输入值的层次也是对其来源可靠性的确定。
三、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应用的实例
(一)公允价值的确定
万科对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所采用的估值方法为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市价和现金流量折现法等。万科定期评估估值方法,并测试其有效性。
(二)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实施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该激励计划的推出,弥补了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的缺位,建立起股东和职业经理人团队之间更紧密的利益共享和约束机制,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增强公司竞争力。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使得其更为公平。
该计划作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安排,按照股份支付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在行权期内公司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进行调整。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行权的情况结转确认资本公积。该计划采用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对授予的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根据结果,三个行权期的期权公允价值分别为8879万元、9428万元、11098万元。2013年度,根据直线法,摊销三个行权期的期权成本3581万元计入成本费用,同时增加公司资本公积。
(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及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万科作为购买方为取得被购买方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包括购买日之前所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之和,减去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于购买日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如为正数则确认为商誉如为负数则计入当期损益。将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其他各项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购买日按公允价值确认所取得的被购买方符合确认条件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购买日取得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属于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为本公司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
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时,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转为购买日当期投资收益。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时,终止确认与该子公司相关的所有相关项目。对于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投资,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任何收益或损失,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四、总结
自2006年以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的优点越发突出。到2014年,在理论和实务的不断探索下,其理论越来越完善,会计按公允价值计量必将会广泛地推广。笔者相信,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必能发挥其作用,从而更好地为信息使用者服务。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2014-1-24.
[2]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2014-1-26.
长期股权投资估值方法范文3
摘 要 本文从我国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现状入手,以权益法为切入点,着重分析了现行股权投资准则在核算层面和操作层面的两方面的弊端,并尝试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 会计报表合并
投资是企业为获得未来经济利益而付出经济资源用于某项事业的经济活动。股权投资是现代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发展生产的必要手段和降低经营风险的重要方法。成功的投资决策,对于企业合理利用资金、提高经营效率、扩大企业规模、整合上下游企业的业务链条、实现利益攸关方总体利益最大化等方面都有重大意义。作为企业会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的现状
股权投资会计常用的核算方法有单体报表下的成本法、权益法、公允价值计量法以及合并报表下的完全合并法和比例合并法。
(一)现行核算方法
我国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CAS)体系遵循与国际趋同的趋势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为基础,进行了部分变更。
依据CAS2号、20号、22号、33号及其解释1号、2号,我国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的现状大致如下:
1.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按照持有目的不同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分别核算,分类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2.对于下列两种投资按成本法核算:
(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4.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报表中按照完全合并法合并。
5.投资企业对于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如果根据有关章程、协议等,表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当将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使用完全合并法合并。
(二)思考
除公允价值的引入外,CAS对股权投资的核算的最大变动当属成本法和权益法的使用范围的变更,即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从权益法变更为了成本法。
这样做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因为以集团层次来说合并报表是主要报表。1958年会计研究公报第5l号(ARS51)认为“合并报表比单独财务报表更有意义,出于公允表述的目的,当集团公司中的一个企业对其他企业的财务利益有直接或非直接控制时,有必要编制合并报表”。财务报告关注的是一个整体,因此,包括母公司及子公司的合并报表就如同有几个经营分部组成的实体一样,其表述的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实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是反映了一个实质上的实体的情况。
因为编制合并报表的过程对于控制类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比权益法更为全面准确,在核算中无需再进行权益法的核算。而成本法对控制类企业的核算造成的价值失真因为单体报表的“不重要”而变得可以接受。
二、现行核算办法的缺陷
我国的股权投资的核算办法既考虑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又符合与国际准则趋同的趋势。但在实务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较多问题。
以下以权益法为切入点,简述其两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核算层面
1.权益法的投资价值的核算结果不公允
权益法下按照被投资企业的经调整后的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增加投资价值。但实务中企业产生的利润能够有多大程度对股东的分配、在什么时候分配都是未知的,存在相当的不确定性。
CAS权益法的核算范围都是非控股股东。毋庸讳言,无论我国抑或是市场经济发达成熟的国家,都存在着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和事例,诸如,对管理层(多为大股东指派)发放巨额薪酬、占用甚至无偿占用控股企业的资金或资源:通过有失公允的定价进行关联交易,以实现被投资方的利润转移至控股大股东方。根据Wind数据统计,截至2010年止,共有173家上市公司在10年内未曾进行过一毛钱的现金分红,同一批企业却在同一期间再融资近400亿元。同时,即使不存在上述情况,我国企业10%的盈余公积计提要求也会限制企业获得股利分配的金额和时间。
在此背景下,按照被投资单位利润确定投资收益既会形成资产的虚增,也不符合资产的定义。
2.权益法核算会扭曲财务指标
与合并财务报告不同的是,当选择了应用权益法进行投资的会计处理时,被投资方的资产与负债不需要与投资方的账户合并。取而代之的是,投资方的资产负债表只报告一个投资账户的金额。同样,在损益表里也只报告一个投资收益账户的金额。不同的是,如果被投资方被合并的话,那么它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全都要被合并在投资方的财务报表的主表当中。
在表外融资之外,更进一步的影响是对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如果使用比例合并法将表外融资产生的额外负债还原后,主要财务指标都会产生较大变化。下面以A公司为例,说明核算方法不同对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
可以看到在A公司的案例中,使用比例合并法的情况下,主要的偿债和盈利指标都比权益法下的明显恶化(还原)了。
可见对于那些想要主动“管理”其资产负债表的公司来说,权益法进行投资的会计处理就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手段。结果是相对于企业合并,公司使用权益法将会报告一个金额较小的资产与负债,以及经过“优化”的财务指标体系。
3.无法准确核算相互持股情况
我国法律层面的规范文件对交叉持股问题处于空白状态。除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10条规定“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暂无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该行为,即除证券公司外我国企业交叉持股形式上不违反法律。
实务工作中相互持股的企业已经占了相当的比重。如果甲乙两家公司均拥有对方40%的股权,由于双方都采用权益法会计来核算对彼此的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把乙公司利润的40%归入其财务报表,而后又把它的合并利润总额的40%“退还”出去。乙也是如此,两家公司都需要对方的会计利润数据来核算公司的投资收益,从而陷入一个循环怪圈。显然,由于各持股方相互间赖以分配的损益基数互为因果、循环反复,交叉持股是权益法会计中面临的一个重要技术问题。虽然现在出现一些数学分配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总的来说,实务当中还是有许多困难和争议。
4.CAS的短板
CAS虽然脱胎于IFRS,但在长期股权投资方面却较之IFRS有三点不同:
(1)IFRS采用完全权益法,要求核算股权投资差额,并在规定的年限中由投资收益来承担差额的摊销。而经过多年的反复(详见表2)CAS最终不对核算股权投资差额进行摊销。
(2)CAS中将企业合并分为了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两种情况。为防止合并企业通过公允价值粉饰报表,CAS中单独规定同一控制按照账面价值入账;
(3)IFRS认为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可以转回,但为防止企业调节利润,CAS却规定包括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在内的大部分减值都不可转回;
以上三点差异是为了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对IFRS作出的相应调整,是结合中国实际对国际准则运用的修改。但却使得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更加无法准确的体现投资价值。
(二)操作层面
1.区分标准的两难
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和其他四类长期股权投资分别对应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和其他被投资单位。其中CAS中权益法核算的范围是共同控制及重大影响部分。
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第18号意见书中关于权益法的应用指南中规定:20%―50%的投票表决权代表的是重大影响而缺乏控制的能力,这也是会计和审计实务中选择权益法核算的常用标准。但事实上,一个公司对于另一公司在少于50%的权益时能否实施控制呢?很显然,如果一个公司对另一公司有控制能力,那么就会将其合并入财务报表。然而,实务中有许多对另外一个企业达到控制而可以拥有低于50%的表决权的方法。例如,公司之间通过协议可以限制一个企业在没有另一企业许可的情况下采取行动的能力。这种合同性质的控制往往可以在债务契约安排、长期的购销合同、董事会成员之间的协议等看到。其结果是,控制能力是通过许多契约安排来实施的。但是在对外进行财务报告时,如果投资所持的所有权等于或低于50%时,有实质控制能力的公司就可以从形式上否认“控制”权的存在。
同理,在19%-20%的持股区间存在着巨大的财务杠杆。管理层通过投资核算方式的选择操纵盈余的方式为:通过调节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比例,使之小于20%或大于20%这样就能规避或采用权益法核算对外投资。此外上市公司股权比较分散,尤其是银行股,以2013年第三季度浦东发展银行的情况为例:
可以看到排名第一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仅为20%,排名第二的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仅为16.93%。难道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对浦东发展银行仅有重大影响,而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连重大影响都没有?
由于不同的核算方法对于长期投资的核算结果存在重大差异,企业有动因刻意的将自己的持股比例调节进入(或离开)20%-50%的权益法核算。无论是IFRS、IAS、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还是我们的CAS对长期投资区分的非量化指标只有引导性的论述,没有一个清晰的、“放诸四海皆准”的准则指引。因此我们在实务中如果尝试不理会20%、50%的股权比例界限,只判断实质的重大影响力,往往会陷入一片混乱和争论之中。
因此,对于权益法核算范围的区分存在难以解决的两难境地。
2.核算方法复杂重复
CAS规定合营企业使用权益法核算,不得使用比例合并法(和IFRS11对IAS31的修正一致),但又规定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一方股东可以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完全合并。CAS解释2的上述规定使得合营企业的核算方式变得更加复杂,如表4所述:
上述体系,较为繁杂,变数较多,不利于投资价值的有效核算。
3.权益法获得的数据缺乏相关性
如前所述,权益法核算所得的投资收益,是按照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调节后的净利润所得。然而实务工作中银行等债权人、税务等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更加关注的投资所形成的现金流量。遗憾的是,这两者 无法等同。无论从金额还是时间来看,成本法确定的投资收益与投资现金流入匹配度更高。
从信用评估的角度考虑,包含权益法利润的盈余质量低于那些对收入的确认局限于股利的成本法收益。因为权益法确认了那些不代表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报表使用者直觉上会将收益和现金流等同,为达成该目标,债权人宁可使用成本法,通过调整财务报表以取消权益法的影响。
此外权益法产生的收益核算和税法存在冲突,前者秉承权责发生制,后者则是收付实现制。运用权益法核算,会大大增加会计工作人员会计核算(递延所得税)和纳税申报(调整)的工作强度。
4.不符合成本效率原则
采用权益法后,投资会计实务因此变得复杂而繁琐,不仅需要根据被投资方各式各样的权益变化进行具体分析和及时调整,而且涉及到很多复杂的问题。
实务中,以1至12月为财政年度的企业经审计的年报报表往往要在次年的2月份后才能完成。如果被投资的重大影响单位还有下属的控股投资还必须等其完成合并报表的审计。拿到上述经审计的报表后,还要根据CAS解释1的有关规定抵消内部的未实现利润,才能确定最后的投资收益。按时依照准则完成年报权益法核算会成为会计人员的重大挑战。
此外,CAS2还在权益法核算中加入“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的规定。姑且不论此举带来的额外工作量,其操作原理也有待商榷。因为,股权的公允价值判断基础是公司整体而非某一个别资产,所以实务中,除了房地产等资产,要辨明被投资单位个别资产(或一资产组合)的公允价值是比较困难的。会存在单一资产组公允价值对企业股权公允价值的变动的一致性矛盾。
权益法加大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会计信息的清晰度和时效性也受到很大影响。
三、对股权投资核算的改进建议
(一)改进方案
要解决上述诸多问题,笔者认为有一个可行的方案,不再要求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执行权益法,单体报表时执行成本法,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采用比例合并法合并,详见表5。
(二)方案优势
改进方案较之CAS现行核算体系有以下优势:
1.脉络明确、条理清晰
按照改进方案,将单体报表层次的长期股权投资全部改为成本法,合并报表层次除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无重大影响的公司外,全部进行合并,彻底将投资核算分为了两个体系即简化的母公司单体报表体系和全面的合并报表体系。
2.规避了由权益法核算带来的诸多问题
按照改进方案的两个体系可以规避由权益法核算的两方面问题。
(1)核算层面
改进方案中全面的合并报表体系可以避免权益法带来的核算层面问题,全面合并后的体系不会存在权益法的投资价值的核算结果不公允,也可避免表外融资和扭曲财务指标现象。
(2)操作层面
改进方案中简化的母公司单体报表体系可以避免权益法带来的操作层面问题。简化的母公司单体报表不用再纠结于权益法区分标准的两难境地,其核算数据对于投资性现金流、债权人和税法将更加相关明晰,成本法的简化核算也可以让财务人员现将母公司单体报表迅速完成。
3、如果CAS可以按照改进方案修正,那在股权投资方面,CAS和全面执行成本法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就能够衔接起来,可以一定程度上弥合现在大小准则“脱节”严重的情况。
(三)方案劣势及其分析
改进方案当然也存在若干缺陷,例如:成本法本身对于投资价值的低估问题,比例合并法按比例合并联营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法律权属问题,无控制类投资不编制合并报表的企业的核算准确性问题。与上述问题相比,最严重的是该方案似乎违背了与国际趋同的趋势。2011年IFRS11替代了原来的IAS31,其中一条改变就是取消比例合并法。
针对上述问题,分析如下:
1.比例合并法是国际上历来普遍使用的投资合并方法,IFRS11取消其是为了和美国通用会计原则(USGAAP)取得一致。现在IFRS和USGAAP的拉锯战尚在进行当中,且仍将长期持续下去。IFRS本身的变更在不断进行当中,不排除出现反复的可能性。我国作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对符合我国实际的核算方法予以坚持,并向IASB提出改进建议。我国对IFRS的其余修正也是基于这个理念,而这也是另一种意义上的与国际趋同。
2.对于其他缺陷可大多可以解决或承受,例如:成本法的估值缺陷可以在完全合并体系中化解,比例合并法的法律权属问题可以按照所有权理论予以解释,无控制类投资不编制合并报表的企业的核算准确性问题由于该类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体量较小,应属于可承受的核算误差。
当然改进方案还很不成熟,是否完全可行,是否进一步的改进需要,是否存在更多的待解决问题,仍然依赖进一步的实证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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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估值方法范文4
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完善,国际会计趋同要求越来越高,原有的会计准则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财政部自2014年初陆续修订5项企业会计准则,并了3项新准则。新的3项准则是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第40号《合营安排》和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新修订的5项准则有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9号《职工薪酬》、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第37号《会融工具列报》。这是自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颁布以来最大的一次变动,因此,研究其对会计领域乃至经济社会带来的影响,是每个会计人员充分掌握准则精髓的必要途径。
二、2014年以来会计准则变化的具体分析
8项会计准则的或修订,目的在于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新会计准则体系完整,初步实施已经极大地提高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对财务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总体来看,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新增准则:将原来散落的内容体系化为新的准则
3个新增加的准则,其所规范的内容原先散见在多个准则中。随着实务的发展,有必要将其整合起来,顺应理论和实务的发展趋势。
1、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一公允价值计量
新会计准则在现行准则的基础上,明确了股份支付等内容,更加详细的描述了相关资产、权益工具及可抵销项目的公允价值计量,采用当前市场条件下的资产、负债定价假设,强调公允价值估值技术的特点,将公允价值计量划分为持续与非持续计量。除此之外,还强调了计量单元的概念,强调公允价值为脱手价格,三种估值技术(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的特点等内容。
2、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一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需要进行披露的其他主体,包括提供股权、债权及以各种形式进行资金支持的主体。从投资类别上包括子公司、合营安排、联营企业以及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规范了子公司、合营安排、联营企业以及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性主体的所有披露要求。
3、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对合营安排及其两种不同的类别(合营企业与共同经营)进行了规范,并对共同经营参与方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描述,而作为投资方对合营企业的会计处理实质上在长期股权投资中已进行了相应规范。
(二)修订准则:使会计规范更加明确和体系化
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新会计准则对职工薪酬进行了修订,职工薪酬分类方法由之前的八分类法调整为四分类法: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充裕了短期薪酬会计处理,将企业为职工缴纳保险调整至职工福利中,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上,明确了辞退福利与企业职工不直接相关,设定提存计划与受益计划,完整规范了离职福利会计处理及长期职工福利。
2、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对于“控制”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增加了特殊交易处理及子公司股权交易等会计处理的规定;重新修订了母公司的合并范围,即不存在与母公司投资相关的子公司,不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规定指出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会计政策需要保持一致,如果政策不一致,需要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调整,或者另行编制报表。
3、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由之前的四分类法(即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不是以上三种且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长期投资)改为三分类法,将不是以上三种且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长期投资归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类别;在初始计量时,强调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所依据的“账面价值”是指“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空置房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引入了关于持有待售的对合营、联营企业投资的处理规定。
4、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充实了持续经营的评价内容,参考审计准则对“重要性”的判断以及国际上“重要性”概念的最新进展,进一步完善了“重要性”的定义和判断。纳入了正常经营周期的定义,明确规定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明确“综合收益”、“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的定义、报表列报方式。
5、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
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明确了金融工具的分类,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特殊金融工具的定义和区分,指出“企业应当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新增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等。
三、会计准则变化的影响
2014年以来和修订的会计准则,是应对国际国内经济发展需要的会计政策决策,是对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持续改进和完善,其实施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对会计职业判断提出更高要求
新准则更注重原则导向,更强调对交易和事项经济实质的把握以及职业判断的应用。在准则条文中,多数出现“可以”而不是“应当”,说明选择的主动权在企业,企业需要结合持有意图解释的合理性、经济事处理的一贯性等因素综合考虑,进一步明确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
(二)进一步提升会计的信息反应职能
新准则让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方式更加接近市场价值,更重视资产质量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更关注企业盈利模式、资产运营效率和未来的增长潜能,有效提高了信息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对财务报表的信息披露更加充分,使财务报表反映企业更完整真实的经营状况,加强了报表在风险观测和风险控制方面的作用,提高了企业信息质量和透明度。
长期股权投资估值方法范文5
苏创
在次贷危机(Subprime Mortgage Crisis)中,主流金融机构深陷泥沼,遭受重创;相比之下,私人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下称PE)机构虽然亦受到了一定损失,但迄今尚无PE基金清盘的报道,反而时以危机拯救者的积极面貌出现。
本质上说,次贷危机源于对基本常识的背离,即资产和负债的错配――包括超高杠杆交易的结构错配和资金短借长投的期限错配,错误且不透明的定价,跟风效应等。我们发现,PE的商业模式里本身就蕴含了避免这些背离的机制。
良性辅助定位
PE机构(PE基金和PE企业)在金融危机中的损失主要在于三个方面。其一,PE的资金来源受到限制,募资时间延长;其二,PE所投企业的绩效变坏,从而减少分红收入并增加杠杆收购基金的还贷压力;其三,以股指大跌和IPO清淡为特征的资本市场走弱,使得PE机构的退出前景不妙。然而,这些损失远未伤筋动骨,PE的商业模式在次贷危机中经受住了考验。
PE是对非上市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其典型的商业模式是:募集一笔资金,挑选企业并做尽职调查,以自有资金或借贷资金(杠杆)投资获取部分股权,然后通过IPO等方式退出并实现收益。
PE的功能,是将目标企业从一个少数股东拥有的私有(private)公司送到公众投资者面前,通过IPO成为公众(public)公司。作为股东,PE机构能发挥的作用要比作为顾问的投行有力得多。企业在接受PE之后,往往能够更加开放和熟练地面对资本市场。
在资本市场上,PE扮演着辅的角色,它是固定收益(Fixed Income)和公众股权(Public Equity)两种融资方式的重要补充。在没有PE的情况下,企业在成长阶段的风险部分由银行承担,而银行许多时候并不愿冒险。PE可以承担部分风险,但要求比银行更高的回报。
辅还意味着,PE的规模比固定收益和公众股权要小得多。据估算,2000年以来美国的并购(Buyout)基金规模在1125亿-1875亿美元之间,这只相当于美国全部股权资产的0.6%-1.0%;而2007年的CDS(信用违约掉期)的名义值差不多是60万亿美元,仅次级按揭贷款(不包括各种证券化产品)就有1.2万亿美元之巨。
PE为投资人创造了比其他投资工具更高的长期回报率,这是PE良性的辅价值的体现。据Thomson Financial统计,1987年-2007年的PE表现指数的年均回报率达到12.8%,高于同期NASDAQ的9.4%和S&P500的8.1%。据Venture Economics的数据,从1980年到2005年,最优秀的四分之一的PE公司赢得了39%的年化收益率。
避险模式与结构
典型的PE商业模式具有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资金来源、反周期投资、行业分散配置、清晰估值等五个特征,这些特征组成PE独特的风险抑制机制,并使风险能做到可测、可控、可承受;同时这也将PE跟诸如股票、债券等投资工具和对冲基金、共同基金、银行、保险等机构区别开来。
首先,PE从事长期投资,投资周期通常需要3年-5年的时间,这决定了PE的谨慎风格和较小规模。一方面,PE投资决策比买卖股票或债券要长得多,心态谨慎得多;另一方面,PE投资的规模不可能在短期内骤增。PE也不太可能像信用产品那样掀起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因为投机标的往往是流动性好的资产类别,如外汇、期货、股票、衍生品等,而PE投资的股权流动性较弱,这使得极度风险偏好者避而远之。另外,长期投资也使PE机构可以规避经济小周期,经济波动得到一定程度的内在平抑。
其次,从资金来源看,PE的资金多是长期股本金,杠杆融资即便存在,倍数也比较低,避免了资产-负债的期限和结构错配。据VentureXpert统计,2000年-2007年许诺投资到PE基金的资金中,主要都是长期资金,其中年金占23.1%,捐赠/基金会占19.0%,银行占12.4%,富有个人/家庭占10.8%。
一些并购(Buyout)基金也擅长做杠杆收购,但杠杆倍数要远远低于CDO(债务抵押证券)。据Robert J. Shapiro and Nam D. Pham的一项研究,2001年-2007年杠杆收购的债股比率不到3∶1;而在次贷危机中倒闭金融机构之总杠杆比率则高达33∶1。
第三,PE投资标的是股权背后的业务,而非产品。从此角度看,PE是一个真正的“投资者”,而不是“交易者”。投资者更关注企业的未来盈利和内在价值,而交易者更关注企业或产品直接卖多少钱。所以,把钱借给明知还不起的人的做法在银行界曾广受推崇,但把钱投给明知亏损的企业的PE在业内是抬不起头的。
同时,PE贯彻组合投资理念,分散风险。PE只是出资人的一种资产类别,并且PE机构的投资分散在不同行业,整体风险暴露相对较低。对单个PE而言,各PE机构都有擅长的若干领域,然而,还没看到主流PE机构像买信用产品那样,对某一类型企业买得过多以致撑死自己。据VentureXpert数据,2000年-2007年美国的Buyout有14408宗,但无一行业的案例数量超过20%;投资金额共有2993亿美元,其中工业(非常笼统)比例最大,占21.2%,其他无一行业超过15%。
第四,PE的估值相对清楚,因其估值建立在审慎的尽职调查基础之上。
其一,典型的PE的估值对象是成长性企业,其商业模式为人所知(除革命性的创新领域)且有判断依据。
其二,PE的估值程序并不单是繁复的数学计算,不依赖于人为假设和数学模型,而是基于对企业之业务和财务的深刻理解,有时PE机构还得花上不菲的费用聘请咨询公司和会计师。
其三,PE的估值方法是成型的,如市盈率法或者折现现金流方法等。
第五,从投资时点看,PE的典型投资思路是反周期的,即在经济周期尤其是股市周期的低谷投资,在周期高点退出。
股票交易的常用做法是趋势投资(动量策略),PE则不同,在国内,蒙牛乳业、金风科技、辰州矿业等著名案例的投资时点都在2005年甚至更早,那时正是本轮经济高增长的前半段,也是牛市前夜。而那些在2007年作出的PE投资则是支付了高价的。
从治理结构上看,PE基金一般采取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人(LP,Limited Partner)是PE基金的主要出资人,但不参与基金管理;一般合伙人(GP,General Partner)酌量出资,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收益来自投资收益(investment income)和资产增值(performance fee),GP还会得到一个恒定的管理费(management fee)。GP可为个人,亦可是机构。基金的核心管理人员可以是作为GP的个人,也可是机构型GP指定的人(GP的出资人或LP的派出人员)。
深层次讲,典型PE基金的治理机构其实较好地解决了公司治理的“委托-”困境,因为有限合伙制下的PE机构的股东和管理层利益高度一致。“委托-”难题的原因之一,是贪求和自负的本性,“时间错配”也是重要因素。企业永续存在,但企业管理层的任期却有限,所以管理层有动力在任期内作出短视而有害的决策,然后揣着丰厚奖金离开病根深植的企业。这也是次贷危机后暴露于众多的金融机构中的弊病。
PE基金却解决(至少缓和)了这一矛盾。一方面,基金都有一定期限,这使得基金的核心管理人员、GP和LP的利益在时间维度上取得一致,管理人员任期结束时,基金也结束了,因而短视现象在PE基金是一个伪命题。另一方面,GP的收益不只管理费,还与基金收益直接挂钩,所以GP有动力在实现LP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发展契机已至
基于独特的商业模式和治理结构,PE经受住了金融风暴的考验,并未伤及筋骨。
首先,PE是吸引长期资金在较长周期内逐笔投资,故而PE投资其实是资金池形成的“资金流”。这与股票投资“保持一定仓位”、高杠杆交易的“随投随借”的资金存在形式有根本不同,故金融危机只会影响到PE已投资的资金。如下图所示,PE的募资自2005年以来一直处于上升阶段(直到危机最严重的2008年二三季度才有所缓和)。据估计,PE机构手上的资金超过4500亿美元。
其次,PE投资的是股权,除了房地产和金融行业,信贷紧缩要蔓延到实体经济需要一段时间,而且影响力度将逐渐递减。
其三,2006年-2007年的全球证券牛市中,PE似乎一夜成名,标的资产的作价不断提高,这也将冷静的成熟投资者和冲动的新生投资者区分开来。
也因此,PE有望在金融风暴之后发挥更为主动的角色,比如以4500亿美元的固有资本(ready capital) 去充当美国金融机构的另类救援者。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PE通过对实体经济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拉动长期投资、增加就业、促进研发、改善公司治理,从而推动经济增长。因此,当前的国内外形势应该是PE行业,尤其是本土PE业发展的良好契机。
首先,严酷的次贷危机给金融业吹来一股凉风,有利于PE在更加冷静的气氛中思考企业发展,更加谨慎地作出决策。
其次,PE机构的完整投资周期一般在3年-5年,待PE机构退出之时,市场行情料已走强,至少可能性会逐渐增大。
第三,从资金来源看,美元PE基金的许多LP受次贷危机影响,流动性收紧,美元PE基金在2008年、2009年面临低谷。
第四,从投资标的看,严苛的经济形势更能考验企业的经营能力和商业模式。在同业竞争者面临成本上升、资金紧张、市场萎缩等不利局面而身临绝境之时,优秀企业往往仍能游刃有余,它们就是PE的理想对象。
第五,从估值来看,在资金面偏紧的背景下,提供资金的PE机构的议价能力会增强,这有助于PE买到更便宜的股权。
本土PE也需要在此时发展。从近期看,美元PE的相对减弱会给本土PE留出更为乐观的发展空间。与扑朔迷离的国际资本市场相比,许多企业宁愿选择看得见、摸得着的A股市场,这也会增加本土PE的吸引力。
最为重要的是,中国当前出现了跟PE这种业务模式诞生时相似的时代背景。
在上世纪70年代,美国在“二战”后的“黄金年代”发展了二三十年;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也快速发展了二三十年,实体经济对PE的需求不断增强。
长期股权投资估值方法范文6
摘要:非货币易会计准则是我国现行会计准则重要的组成部分,为规范不涉及或很少涉及现金的非货币易提供了依据。非货币易会计业务一方面加快资金周转提供了新的途径,但同时也产生了诸如一些企业会计利用非货币易来操作利润等问题。本文试图从非货币交易会计的内涵入手,阐述了其会计处理中需要了解和注意的地方,并给出了一些自己对非货币易的认识和建议。
关键词:非货币易会计;补价;会计处理;完善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述及判断标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现金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有别于货币性资产的最基本特征是其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
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参考原则为:补价占整个交易金额的比例低于25%,其中:收到补价的企业: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补价之和)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或者,支付补价的企业:支付的补价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支付补价之和)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应判断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会计处理应遵循该项新准则的有关规定。
二、商业实质的判断
商业实质的判断对于企业判断交换是否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入账价值的确认和损益的确认方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商业实质的判断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换入资产与换出企业其他现有资产相结合能够产生更大的效用,从而导致换入企业受该换入资产影响产生的现金流量与换出资产明显不同,则表明该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四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1、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2、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三、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可靠计量
1、换出或换入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表明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交易性证券、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2、换出或换入资产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但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表明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对于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调整后的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于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计数的变动区间很小,或者在公允价值估计数变动区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能够合理确定的,视为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四、对我国非货币易会计处理完善的思考
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随着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已经更加的活跃,会计政策的选择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也会有所不同。而且,在实施公允价值的过程中,活跃的市场是一个前提条件。但是我国的相应的法律政策和监督机制并没有完全建立,所以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在非货币易方面已经完善了,公允价值充分实施的大环境并没有根本实现。从发展的角度看,非货币易会计在我国会计领域的发展与推广势在必行,为了有力真实反映企业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我们必须不断关注这方面的改革和完善,以求更好的为我们国家的经济服务。
(一)对非货币易准则层次上的完善
可以说完善“非货币易”准则的关键,要明确非货币易的基础,改进增值税的处理,明确补价原因是处理补价的关键,增加非货币易的披露内容,划清与债务重组的界限。由专家组成监督机构对准则实施中出现的不足和效率问题进行监督,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予以指出,最大程度上抑制损失。
(二)对满足我们自身特点的会计制度
而与国际上不完全相同的要积极予以对外公开,加大宣传力度。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国家,考虑国情和实际就非常重要。比如说,从理论上讲,非货币易换入的资产的入账价值应该是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但鉴于我国的商品市场存在很大程度的不完善,资产的公允价值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为避免某些公司利用非货币易谋取利益,我国新准则规定对于换入的资产入账价值应再加上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这可以看出我国会计政策制定上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国情,在非货币易上决不能生硬的运用理论,避免政策上出现漏洞,给国家造成损失。
(三)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
会计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企业会计选择权的监管力度,准则制定部门应谨慎赋予企业会计选择权,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会计监管部门应改革资源配置方式,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强制上市公司披露会计选择对利润的影响程度。
(四) 进行会计制度的创新
在非货币易的会计处理上,公允价值理解可以说是至关重要的,合理确认资产的公允价值,解决资产减值事务中的确认与计量问题。我国目前公允价值发展还是比较科学的,因为公允价值特别是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评估本身在技术操作上就有很大的主观性,考虑到我国现实的经济发展状况,要充分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而做出的正确选择。虽然新准则在闲置利润操作方面作了进一步的限制,但是这并不能完全杜绝粉饰报表利润操作的行为发生。随着证券市场、金融系统、产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及会计职业队伍的壮大,应在适时进行会计制度的创新,可以说在这方面还需要我国会计人员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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