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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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管理

1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管理状况

近些年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刚性需求的不断增长,对于养老资金的需求也不断增长。我省是一个多民族聚集地区,本地区的养老保障体系基本上与全国同步,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努力,养老资金的管理水平也不断提高,这对于维护地区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有着较大的影响。但是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不足之处。目前来说,养老保险的资金筹措主要有个人、集体、政府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以及个人组织等形式构成,以城乡居民的缴纳方式来说,大多是以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企业和集体缴费等形式,其特性包含储蓄性、社会性和互。

2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管理状存在问题

在养老资金管理上仍然存在着不足和可以改进的空间:首先由于长期以来养老金保值增值困难,没有根据社会资金流动变化和通货膨胀的规律加以管理,加之目前对于县级政府来讲筹集资金压力较大、县级财政负担过重以及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因素,造成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其中对于参保人员根据个人缴费不同、参照参保标准不同要分别给予补贴,而且根据近些年出台的丧葬费用制度也要求市县区政府一定的资金支持和配套。如此一来对于改善养老金的投资管理,研究改进养老金的运营,促进中国养老金投资运营健康发展提出了趋势性改革课题[1]。在养老资金管理缴纳核算和支出核算上也存在的问题,目前县级养老资金专户管理上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缴纳资金和支出资金模糊界定不清,两种性质和用途不同的资金共用一个账户的现象,这给清算和结算带来了不少的问题和麻烦,也导致了会计核算和业务系统对接出现纰漏和问题,也导致了资金管理缺位和基金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大部分采用的是差额拨缴的方式,名称为社会统筹,实行的是基金统一管理,但是并没有完全落实和全面开展,部分区域实质上还是企业自行管理,个别存在着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情况,并没有成立真正独立在企业之外的养老保障系统。同时在养老保险的转移续接和制度衔接方面也存在着“跑冒滴漏”的现象,在此种情况下导致了区域性的超出预算,统筹不均衡,甚至是资金流失的现象,日益严重的社会老龄化更是让资金管理雪上加霜[2]。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管理存在问题的对策

随着政府职能的深化改革和行政管理发展的不断推进,养老保险资金管理也同样来到了改革的十字路口。养老保险资金投资方面,政府加大鼓励多元化发展格局,基金的结余资金将按照统一的流程进行归集和划拨。由于养老资金保值困难,在保障养老金安全的前提下,对于养老保险资金管理可采用全方位的管理和投资运营,在市场经济的驱动下适当的引入投资方式,用来增加养老资金的收益。参考国外案例经验,首先要有专业第三方机构做风险评估和风险规避措施,政府对于投资比例做出适当调整和有效监管,并确定对于收益稳定项目的投资比例占主导。多元化投资可保证资金的收益平衡,确保资金能有效流动,在支出和收益上全面调节平衡。对于养老资金的管理核算问题,应该建立财务分账管理制度,首要是有明确的内部管理措施和专款专用分层立账的管理办法。细化养老资金管理的财务核算,严格控制养老资金收支两条线不混淆,确保运用科学管理手段记账核算,对于特殊情况的发生要尽快高效的进行挂账处理。针对养老金收支、运营、下拨等环节严格控制把关,加大调配审批制度,杜绝挪用、占用等现象。养老金财务系统加强动态管理,做到每月填报、按时对账、消除死账隐患,以及对全年资金的运营、使用、结余等情况做全面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充分的利用现代化电子网络系统,可以大幅度提高养老金管理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并能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同时保证养老金资金链条的完整性和透明性[3]。养老金资金管理还需完善内外部资金监督模式。对养老资金的收缴、养老金发放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控制保管,在养老金管理中建立明确的基金监管问责制度、启用监察资金流动档案,确保养老保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由于养老资金收缴发放的信息量大,工作繁复,资金流动性快等特点,需要设立专门的管理机制来制约内部资金管理和走向,避免资金流向偏颇、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在保证内部审核的基础上启动外部监督审核,必要时应该有效发挥社会的监管措施。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务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规范运行。

结语

综上所述,养老资金的运营和管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政府的正确指导和监管、部门的高效管理制度以及工作人员的为人民服务精神。政府部门引进多元化筹资方式和优质化分配理念,秉承着公开透明的态度,建立健全完整的管理体系是资金保障的基础,加强全套闭合的管理措施和监督程序才能保证养老资金高效利用,同时培养业务过硬、技术精通的工作人员,提高和加强工作人员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意识才能更好的提高养老金保险资金管理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齐鹏.中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6.

保险资金管理办法范文2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服务“三农”,努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有效提高农户参保率,确保损失赔付兑现率,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逐步建立起常态化的、持续长效的农业保险保护制度,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二、基本原则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和保险业特点,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推进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三、基本目标力争两到三年,全省所有市、县、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达到100%;实现当期国家政策规定的农业保险试点品种100%。

四、试点工作主要内容(一)试点品种。选择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和饲养量大、对保障人民生活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的养殖品种,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2009年试点品种为: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大豆、能繁母猪、奶牛。同时,鼓励各地根据我省农业产业政策、当地农业生产特色以及本地财力状况,自主选择上述品种以外的其他种养品种开展保险试点。(二)保险责任。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捕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三)保险金额和费率。补贴险种按照“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确定保障水平。其中:种植业保险金额按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等直接物化成本确定;养殖业保险金额为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成本和饲养成本)。试点地区自行提高保险金额水平而增加的补贴,由当地自行负担。试点期间各品种保险费率,根据我省相关品种的多年平均损失率,并参照其他试点省份的费率水平确定。以后年度的试点品种、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按照我省报备中国保监会的保险产品有关规定执行。(四)保险模式。种植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模式,经营风险由地方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共担。养殖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五)试点地区。在17个市和省农垦集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六)经办机构。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为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各市从中选择保险机构承办本市农业保险业务。(七)保险资金管理。根据《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457号),对种植业保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封闭运作、财政监督”的管理办法;各级财政部门、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种植业保险经营费用管理,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建立种植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及时足额上划巨灾调剂资金;积极运用再保险等手段,防范和化解保险经营风险;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的监督检查,保障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八)保险赔付责任。发生灾害赔付时,各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保险金额,及时足额赔付。发生超赔时,以市为单位核算,由各市与保险经办机构自行确定赔付责任。如市发生整体绝收,专题报省政府研究。五、保费补贴筹集和管理(一)保费补贴筹集。县(含县级市、县改区,下同)保费补贴比例为: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5%、省财政补贴35%、县财政补贴10%、种植场(户)承担20%;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5%、养殖场(户)承担20%;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5%、养殖场(户)承担40%。

省辖市保费补贴比例为: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5%、省财政补贴25%、市及市辖区财政补贴20%、种植场(户)承担20%;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1%、市及市辖区财政补贴9%、养殖场(户)承担20%;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1%、市及市辖区财政补贴9%、养殖场(户)承担40%。市及市辖区财政分担比例由各地自主确定。

有条件的市、县,可适当提高财政保费补贴比例,相应减轻农户负担。市、县保费补贴不到位的,中央和省财政不予补贴。(二)保费补贴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财金〔*〕456号)规定,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决算制度,将保费补贴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按时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将本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拨付应匹配的保费补贴资金;在年终清算的基础上,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决算;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妥善解决好农险办的人员、经费等问题,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要进一步细化部门责任分工,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合力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要在充分掌握本地实情的基础上,合理预计承保数量,认真编排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步骤,抓好组织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宣传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基层政府、部门的宣传,增强其做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利用大众传媒,认真做好面上宣传,营造试点工作的良好氛围。保险经办机构应着重采取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单(册)等形式,开展向农户面对面的宣传,激发广大农户的投保意愿。

保险资金管理办法范文3

一是健全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从制度上严格规范,使社会保险基金在征收、支付、运作等环节中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围绕完善体系,构建机制,在社会保险资金分配管理中,实行“定项目、作规划、投资金、出效益”的一条龙管理制度,为实现社会保险项目决策管理,资金分配管理和业务工作经办流程的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是加强管理。以规范化管理为宗旨,健全完善制度办法体系,通过规范资金管理办法和绩效考评方案,形成一整套财政社保资金分配管理行为准则,在资金分配中做到“先有制度,后分资金”实行“一项资金、一套制度”,坚决杜绝无“规”操作,无“法”分配,无“制”运行,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高效。

三是定期监督。在强化基金监管,确保基金保值增值与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加强基金日常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资金分配使用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账、支出账和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保障基金的财务收支按规定有序进行。同时,建立贯穿于分配管理全方位的监督与评审机制,将监督检查、投资评审、集中支付引入分配管理领域,保证项目决策执行和资金分配管理的公正、公开、透明。

保险资金管理办法范文4

第一条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统筹城乡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乡居民可以参加统筹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不属于《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对象或不符合其它各类社会养老保障条件(农村养老保险除外);

(二)具有统筹地户籍且户籍年限满5年(属政府统一安置迁入或因区域调整划入的人员不受户籍年限限制,下同);

(三)年龄在16至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缴费水平与居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集体补助、财政补贴水平与统筹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制度,分级管理,以市区、县(市)为统筹范围。

第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互进行衔接。

第二章养老保险资金筹集

第七条缴费基数为统筹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档。农村户籍参保人员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非农户籍参保人员可任选其中一档。

个人缴费费率原则上为8%(今后随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可适当提高)。有条件的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部分可予适当补助。

统筹地财政原则上按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缴费基数的5%给予补贴,其中4%可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账户,其余部分用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资金。

鼓励社会各界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给予赞助。

各县(市)的个人缴费费率、财政补贴比例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在2个百分点内适当调整。

第八条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每年由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九条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本办法规定参保的,凭人口计生部门证明,给予一定的奖励补贴,记入参保人员补贴账户,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

上述奖励额度由各统筹地人口计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商定,报同级政府批准。

上述人员今后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发现其不符合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其奖励额度的本息从补贴账户中予以扣除,扣除的资金充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资金。

第十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由乡镇(街道)组织,以社区(村)为单位集中办理。

第十一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方式,缴费期由各统筹地确定,市区的缴费期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期相同。因特殊原因在当年缴费期内未缴费的,允许在次年缴费期内按补缴年度标准补缴,财政仍按上一年标准给予补贴。

第三章账户建立和管理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由个人账户资金、补贴账户资金、统筹资金组成。

社保机构应按参保人员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其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核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及利息组成。补贴账户由财政补贴划入和利息组成。

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按同期银行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或一次性补缴后,不得退保。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两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参保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由社保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刑满释放回原籍继续缴费的,服刑前后的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异地(跨统筹地)户籍迁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转移至迁入地社保机构;不能转移的,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五条统筹资金来源为政府补贴划入补贴账户后的剩余部分及产生的利息和其它按规定可划入的资金及产生的利息。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从核准享受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第十七条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与补贴账户储存额之和除以156。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个人可按当期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满15年,财政按照本办法实施当年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并按第七条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比照第十七条规定享受养老待遇。不补缴的,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养老金先在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中按比例支付,不足支付的,从养老保险统筹资金中继续支付,直至本人死亡。统筹资金不足的,由财政筹措资金解决。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含缴费人员和待遇享受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有关人员应在30日内到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五章养老保险工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加强工作考核;多渠道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

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指导、管理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和工作经费的落实,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做好参保对象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贴的确认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户籍迁入年限和跨统筹地迁出人员确定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乡镇(街道)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发动及具体的业务经办工作。

第二十七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保机构应建立健全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制度,对虚领、冒领养老金的,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养老保险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借、挪用、平调或侵占,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二十九条社保机构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年度收支预算草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定期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章与相关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第三十一条在各类企业就业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办法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本人要求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也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二条已按本办法参保的人员,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条件的,停止按本办法参保,其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不间断计息,但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本人要求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也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仍保留的人员,达到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允许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本人不要求折算或不符合折算条件的,应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具体折算办法由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后,原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不再受理。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可退还原缴费储存额,也可将缴费储存额按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当年确定的个人缴费标准折算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财政补贴部分按本办法实施当年标准给予补贴。不愿转换及不愿退还缴费储存额的,仍按原办法规定计发和享受养老待遇,但不得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年满60周岁及以上、户籍迁入年限连续满5年及以上、无社会养老保障(农村养老保险除外)的城乡居民,可按下列办法一次性参保缴费并享受待遇:

(一)缴费年限为本人实际年龄计算至75周岁,不足5年或75周岁以上的人员按5年计算。

(二)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按第七条规定确定。按实建立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

(三)待遇按个人月缴费标准和财政月补贴账户标准之和确定。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处理按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按上述办法参保的人员,须在各统筹地规定时间内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按上述办法参保的人员,不再享受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

保险资金管理办法范文5

经过长达数月的谈判,各方高度关注的京沪高铁投资人终于尘埃落定。

2007年12月27日,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在北京召开,铁道部高速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蔡庆华任公司董事长,铁道部京沪高速铁路公司筹备组常务副组长李志义被聘任为总经理。

参与签字的投资人共11家,分别为中国铁路建设投资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上海申铁投资有限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铁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投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中国铁路建设投资公司和各家地方投资公司分别为铁道部和地方政府的出资人代表,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则同属业外资本,且均是首次进入铁路基础设施股权投资领域,因而备受瞩目。

不过,此前曾有意各以百亿元左右规模加入京沪高铁投资团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却意外地没有出现在最终的投资者名单中。

从《财经》记者了解的情况看,银行与保险两家监管机构的不同态度,是导致银行退、保险进的关键因素。

保险资金投资突破

就在12月27日同一天,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代码:2318,上海交易所代码:601318;下称平安)正式宣布了入股京沪高铁的消息。由中国平安牵头组建的保险投资团集体出资160亿元人民币,以股权投资计划的方式投资京沪高速铁路项目,占总股份13.93%,成为该项目第二大股东。

平安委托旗下平安资产管理公司出任资金管理人。此次参与发起京沪高速铁路股权计划的保险公司有太平洋保险、泰康人寿和太平人寿;参与认购方还包括中国财险、中再集团、中意人寿三家保险公司。

保险投资团将设立一个股权投资计划来参与京沪高铁的投资。接近投资团的人士告诉《财经》记者,在160亿元的投资总额中,各家参与股权投资计划的保险公司所占的具体额度目前尚未最终确定。

“现在最大的事情就是要把投资团的结构建立起来,这些工作还在进行中。”上述消息人士称。

这是中国保险企业首次以投资团的形式联合投资铁路基建项目。平安的新闻稿称,“实现了保险资金在基础设施投资上的重大突破”。

平安保险常务副总经理孙建一表示,入股京沪高速铁路投资项目,是保险资金拓宽基础设施领域投资的一个新的尝试,将为保险资金带来长期稳定的收益。孙建一强调,此次“保险”资金入股,离不开保监会的大力支持。

中国保险资金一度只能以存款、债券的方式进行投资,投资渠道单一、投资产品周期与保险公司负债周期不匹配的问题,一直困扰保险行业。近年情况才略有好转,股票、基建投资等领域先后向保险资金放开,一些保险公司也进入了房地产投资领域。

2006年3月,《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后,保监会开始鼓励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投资。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目前只允许保险资金通过委托银行、投资公司、信托等机构投资该类项目,但这毕竟迈出了一大步,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试点项目由此展开。

一般来讲,保险公司推出的险种往往持续几十年,要找到与之债务周期匹配、又有稳定收益的投资产品并不容易。而基础设施项目的收入往往跟地方的通胀率挂钩,未来的投资回报水平至少能跟上当地经济的发展速度。投资基础设施可以减少对利率型产品投资的过度依赖,又可满足保险资金长期匹配的要求,对于希望获得长期稳定投资收益的保险资金而言,不失为一个机会。

在京沪高铁引资过程中,众多保险公司都对项目表示出兴趣,但也有一些普遍的担忧。讨论最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建设预算的控制、后期在多大程度上参与运营管理等问题上。另外,由于铁路在前期建设的投资期不会产生现金流,在此期间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如何保障?据消息人士向《财经》记者透露,为解决前期的投资收益问题,可转债、优先股等投资方案都被双方讨论过。只是现在京沪高铁公司刚刚成立,保险投资团投资的具体方案尚不得而知。

平安在基础设施投资方面表现十分活跃。2007年7月20日,“山西太长、长晋、晋焦高速公路公司股权交割仪式”在山西太原举行,平安信托投资山西高速项目正式实施。这是中国平安获准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试点后的首批执行项目,也是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第一单。

“银行系”迫退

此次京沪高速铁路的融资从2006年已经启动,期间表示过投资意向的业外资金不止“保险系”一支。据《财经》记者了解,自铁道部表示京沪高速铁路将吸引多方投资者以来,先后已有至少四家银行向铁道部递交了投资意向书。

两个多月前,建设银行一位高层管理人员告诉《财经》记者,自2007年年初以来,建行就已开始和铁道部负责该项目的工作组探讨入股事宜。建行方案中明确了该投资将由总行操作。“建行投资额大约100亿元左右,与其它几家参与投资的商业银行相差不大。”该内部人士称。

《财经》记者从不同渠道获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等各大银行都曾向铁道部表示过投资京沪高铁的意向,谈判相当深入。银行方面拟投入资金均在100亿元人民币左右,投资意愿比保险业内更强,甚至设想以境外机构来投。

其时,接近融资行动的消息人士告诉《财经》记者,银行愿意投资,一方面是看好京沪高铁未来的投资回报;另一方面,是因为京沪高铁投资规模庞大,银行入股后,未来可在争取向该项目放贷上抢得先机。因此,银行内部还出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在是否投资京沪高铁的问题上,负责贷款发放的大客户部比负责投资的部门要激进得多。

而今,情况颠倒,在“保险投资团”入局的同时,曾经呼声甚高的“银行系”资金,在最终的投资人名单中不见踪影。

关于投资京沪高铁的谈判,从始至终波折不断。就在一个月前,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财经》记者,京沪高速铁路融资方案仍处于调整之中,各方投资者态度不一;既有早先积极后来准备放弃的,也有后期加入谈判的,还有想增加投资的。“一切都还要看双方在谈判各项条件上能否最终达成共识,例如董事席位等。”这位消息人士称。

但各大银行集体销声匿迹,并非由于谈判发生分歧,一位银行业高层人士告诉《财经》记者,“原因在于银监会没有批准。”

银监会对银行直接投资一向约束很严。《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大约在2007年11月,银监会通知各大银行自查,是否有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用股权投资非自用不动产的行为,并声明通过下属投资机构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属于“规避监管”,也在被禁止范围之列。各大银行原准备通过海外机构投资的打算也因此无法实施,入股一事被迫暂停。

不过,国开行并没有完全放弃投资的打算。“国开行在完成商业化改革、获得投资业务‘许可证’之后,仍有可能采取‘债转股’的方式,继续寻求入股京沪高铁的可能。”一位消息人士告诉《财经》记者。

国开行的商业化改革已经启动。中央汇金公司和国开行于2007年12月31日在北京签署协议,确认即日起中央汇金公司向国开行注资200亿美元。《财经》记者获悉,注资之后,国开行的商业化改革方案有望在2008年正式实行。该方案相应调整了国开行的现有业务范围,除了延续国开行的中长期信贷业务和保留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金融债的权利,将增加投资、吸收企业存款、投资银行等功能。

前述消息人士提及,银监会不允许银行同时从事京沪高铁的股权投资和贷款业务,而京沪高铁巨大的贷款业务空间正是此前银行积极争取股权投资的动力之一。“银行对于京沪高铁如此积极,是因为他们有从股权到存款、贷款再到未来发卡业务的统筹考虑。”一位投行人士分析。

此外,国开行的商业化改革完成至少需要两三年时间,届时,京沪高铁最需要融资的阶段已过,国开行入股的打算是否能获得股东们的批准仍是很大的疑问。

盈利期待

根据《中长期铁路网规划》,中国铁路将形成以京沪、京广、京哈、沪甬深等四条纵线和陇海、浙赣、太青及沪汉蓉等四条横线为主体的客运专线网络,京沪高速铁路便是其中的“第一纵”。

这条中国最长的高速铁路将连接环渤海和长江三角洲两大经济圈,贯穿北京、天津、上海三大直辖市和河北、山东、安徽、江苏四省。这一运输通道是中国交通最繁忙、运能最紧张的地区之一。

运量是测算京沪高铁未来盈利能力的最重要依据之一。铁道部曾组织规划、设计研究部门,并邀请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参加,预测京沪高铁的运量。在《财经》记者获得的一份2006年4月版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下称可研报告)中,京沪高铁2015年、2020年及2030年运量分别达到30810万、38740万、52160万人次。

这份可研报告透露,京沪高铁直达列车运价预计为0.40元/人公里,站站停列车运价0.26元/人公里。即北京至上海的直达列车票价约为522元,比现行动车组票价(322元-409元)高出约三分之一。据称,这一票价是根据北京交通大学《高速铁路运营成本及票价构成测算研究》提供的高速铁路系统动力学定价模型计算得出。

在此基础上,可研报告分析,京沪高铁项目税后的财务内部收益率能够达到9.8%,投资回收期为14.3年。假定贷款50%,借款偿还期为11.1年,也就是说,减去四年半的工期和调试期,项目运营不到七年即可清偿全部债务――效益远比一般铁路项目为高。

但是,在这一版本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工程造价仅为1600亿元,而据《财经》记者了解,目前京沪高铁的造价已高达2200亿元。

一位熟悉铁路行业的投行人士分析,征地拆迁价格的上升是工程造价上涨的最主要原因。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京沪高铁工程永久用地约69235亩,其中水浇地、旱地占用地总量的70.66%,其余主要是建设用地、林地和苗圃等。按照当时的估计,征地费用约30亿元。

保险资金管理办法范文6

1994年,三大政策引发"7•29"行情

事件背景:随着三大政策的出台,沪深股市暴涨。1993年2月到1994年7月,股市经历了长达17个月的熊市。上证综指从1559点下跌到326点,跌幅达79.1%。在7月下旬,管理层推出了著名的“三大政策”。

政策内容:7月底,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公布了稳定和发展股票市场的若干措施。7月30日,各大传媒刊登了新华社通稿《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就稳定和发展股市做出的决策》,主要内容如下:第一,年内暂停新股发行与上市;第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配股规模;第三,采取措施扩大入市资金范围。

效果点评:因为当时没有涨跌停板制度,8月1日两市指数分别上涨31.29%和33.46%。上证指数很快从325.89点上涨到1994年9月13日的最高点1052.94点。但在股市基本面没有发生根本变化情况下,股指的暴涨为暴跌埋下了隐患,9月13日见顶后一路回落,10月7日最低跌至546.79点,跌幅达51.9%,随后股市进入调整期,到1995年2月7日才见底524.43点。

1999年,搞活市场的"六项政策"引起"5•19"井喷

事件背景:1997年5月18日,沪深两市综合指数较1998年6月3日的阶段性高点分别下跌25.4%和24.9%,已跌至1059点和310点,短短一年内,市场下跌幅度超过25%,在这一过程中,不少股票和基金先后跌破发行价格。

政策内容:5月16日,面对股票市场的长期低迷,国务院批准实施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证券市场发展的六点意见》(媒体称《搞活市场的六项政策》),提出要改革股票发行体制、保险资金入市、逐步解决机构的合法融资渠道、允许证券公司发行债券、扩大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允许部分B股及H股公司回购股票。5月16日,国务院正式批准了以上“6点意见”;5月19日,中国证监会就此意见召集全国券商展开讨论;6月10日,央行宣布第7次降息;6月14日,证监会主要领导发表讲话指出股市上升是恢复性的;6月15日,《人民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坚定信心,规范发展》,认为当前的行情“反映了宏观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市场运行的内在要求,是正常的恢复性上升”。

效果点评:5月19日,市场行情出现变化,当天下午,大量涌入的场外资金开始不断推高指数,成交量大幅放出,市场骤然升温。市场做多信心迅速膨胀,场外资金蜂拥入场,上证指数在30个交易日内上涨64%。特别在《坚定信心,规范发展》发表后,市场信心进一步恢复。在6月30日,沪深两市更是双双创下历史新高――1756点和520点。在此期间,市场先后经历了多个热点板块的猛烈炒作,几乎95%以上股票的涨幅超过了50%。

信心的恢复为此后的市场行情的进一步走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和充沛的资金吸引力,但不可否认的是,“5・19”行情是在上市公司业绩没有明显提升的情况下,靠政策强行“拉高”的,这也是未来资本市场“三高一低”(高指数、高股价、高市盈率,低业绩)这一现象产生的直接原因,为日后的暴跌埋下了巨大隐患。

2000年,券商股权质押贷款、市值配售制度掀起牛市

事件背景:经历过“5.19”短暂的井喷行情后,1999年下半年中国股市再次进入了一个漫长的调整时期,自1999年6月至2000年1月,历时6个月的时间,从阶段性高点的1756点下跌至1341点,最大跌幅超过22%。

政策内容:2000年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颁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质押品向银行贷款;同日,证监会发出《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5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文取消证券投资基金配售新股特权后,将市场配售新股比例调整为公开发行总量的50%。

效果点评:“市值配售”发行新股的方式革命性的将新股发行与持仓市值紧密联系了起来,迫使一级市场专门认购新股谋利的资金回到二级市场,使二级市场上投资者都有同等的稳定的获利权利和机会。为以后加快扩容节奏,谋求双向扩容取得双赢的局面。券商股权质押贷款,同样为股市注入了资金。

在利好政策刺激下,市场亦应声而起。从1999年年底起步,到2001年6月,股市走出一波罕见的牛市行情,18个月内涨幅高达67%,上证指数更是在2001年6月14日达到历史性新高的2245.43点。

2002年,暂停国有股减持引发短暂“井喷”行情

事件背景: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了《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五条规定,新发、增发股票时,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国有股存量以市价出售后,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这一政策的最初目的在于筹集社保资金及挤压股市泡沫。

这项政策的出台立刻引发了市场的强烈反应,短短四个月内市场下跌了将近700点。此后,虽然管理层对国有股的减持问题作过多次解释,但市场中的恐慌情绪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至2002年1月,上证综指已跌至1339点,整体跌幅超过40%。

政策内容:2001年10月22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停止执行《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2002年1月26日,中国证监会规划发展委员会公布了国有股减持方案阶段性成果,同时强调指出,公布的方案仅仅是框架性和原则性方案,并非是最终的操作性方案。2002年6月24日,国务院决定,除企业海外发行上市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并不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国有股减持计划暂时搁置,把它留给了2005年的股权分置改革。

效果点评:2002年6月24日,在“国务院正式叫停国有股减持”这一政策出台的次日,沪指跳空高开142点,上涨9.25%,几乎所有的A股全线涨停,最终报收于1707点。两市成交额亦放大到156亿,形成多日以来的天量。但这一“井喷”行情并没有如投资者所希望的产生持续性,在次日上冲至1748.89点后,即折头向下,熊市格局未被打破。

2004年,“国九条”出炉创阶段性高点

事件背景:受SARS影响,A股市场至11月13日1307点,市场跌幅已超过20%,并且在这期间几乎没有形成一次像样的有力反弹。11月底市场在连续7个月的调整后终于止跌企稳,随即展开反弹行情,进而也确认了中期调整的结束,行情转入相对良性的发展周期。在以钢铁、港口、汽车整车、石化、电力和有色金属等支柱型行业中大市值、低市盈率公司为代表的蓝筹股的带领下,市场演绎了一场轰轰烈烈的上涨行情。

政策内容:2004年2 月1 日: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重视资本市场的投资回报,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增加财富的机会;鼓励合规资金入市,支持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直接投资资本市场,逐步提高社保基金、企业补充养老基金、商业保险资金等入市比例;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为证券公司使用贷款融通资金创造有利条件,稳步开展基金管理公司融资试点;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公众投资的税收政策。

效果点评:2月2日,政策出台次日股市即应声上涨2.08%,正处于反弹途中的股指在这一消息的刺激下越过2003年高点1650点继续上行,随后近2个月的时间内股指一路上扬,并于4月7日到达阶段高点1783.01点,创下了2001年9月27日以来的新高。但缺乏基本面的支撑和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不断紧缩,使得股指此后节节败退。

从出台时机看,“国九条”不单为“救市”而生,但它承载了拯救中国股市前途的重任,是中央政府对未来若干年中国股市发展的一个纲领。它针对中国股市的陈年痼疾,酝酿了今天我们耳熟能详的一系列制度,是股权分置改革、培育机构投资者、完善上市公司分红制度、投资者保护等领域相关法规的制定依据。特别是它确立了尊重市场规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基本原则,为以“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方式较为顺利地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奠定了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是对中国股市意义非常深远的“救市”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