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管理办法范例6篇

人身保险管理办法

人身保险管理办法范文1

文 /《中国证券期货》记者 雒招霞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规范发展,日前,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正式出台。

去年12 月10 日,保监会曾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已经征求了很长时间,此次监管办法也是综合了各方的意见。

7 月18 日,十部委联合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支持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保险销售等业务,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金融公司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公司风险抵御能力。

据了解,该《办法》首次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并以鼓励创新、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基本思路,从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的基本经营规则。同时,《办法》明确了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定位,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负责。此外,《办法》还规定,保险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机构和个人。

部分险种可跨区域经营

互联网保险产品能否跨区域经营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四类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区域。

基于互联网方便、快捷、跨地域等特点,《办法》适度放开了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

此外,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上述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险种范围。

一位从事保险研究人士认为,《办法》对机构网点少的小公司是利好,尤其是对信息化做得比较好的小公司,就可以在网上争得全国的地盘。

一家中型保险公司电商事业部负责人表示,《办法》对中小险企还是有些支持,最重要的是有些业务没有开设机构的也可以开展,不受区域限制。不过,这对大型保险公司会有些冲击。

互联网保险有效监管路径

目前,该《办法》还没有对互联网保险产品做出特殊规定。尽管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繁多,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但与传统保险产品并没有本质上差别。因此,《办法》未提出单独报备“互联网专用产品”要求,而是采取与线下产品一致的监管要求,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管控水平、信息化水平及产品特点,自主选择符合互联网特性的产品开展经营。保险监管机构主要通过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等措施,实施退出管理以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监管。

《办法》坚持“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通过明确列明禁止性行为,建立行业禁止合作清单等方式,强化了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市场退出管理,充分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调节机制,督促保险机构及相关第三方网络平台依法合规经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客户服务管理,建立支持咨询、投保、退保、理赔、查询和投诉的在线服务体系,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服务方式,确保客户服务高效便捷,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跨区域销售的产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标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险公司没有设立分公司的,保险机构应在销售时就其可能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做出明确提示,要求投保人确认,并留存确认记录。一旦发生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 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而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保险业务不熟悉,合规风控意识薄弱,导致违规承诺收益、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等违法违规现象,作出明确规定。《办法》要求明确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边界,强化其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约束:一是明确职责定位。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业务提供辅助支持。若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了互联网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则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二是强化合规管控。《办法》明确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规则,并要求保险机构加强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等合作单位的管控责任,切实履行将保险监管要求告知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义务。三是实施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有配合保险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的义务,若有违反,保险监管部门可以责令保险机构终止与其合作。

另外,《办法》还表示,保险机构的总公司要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负总责,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不能以分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人身保险管理办法范文2

一、高校非编合同制人员社会保险的概念

社会保险是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使劳动者因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在本人或家属减少或失去生活来源的时候,能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高校是法人机构的一种,客观存在于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作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现有在编教职员工适用事业保险,非编合同制人员适用企业保险。

二、高校社会保险工作现状

(一)不区分编制,统一管理在编教职工的事业保险只做工伤、失业,自2014年又增加了养老一项;非编合同制人员的企业保险则涵盖了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医疗五项保险。虽两者的参保项目不一致,但社保面对高校窗口的办理流程是一致的,不做编制内外的区分,简而言之,全部参保人员在同一账户上。

(二)高校与地方社保机构对接通过近十年的工作实践,高校和地方社保机构各自的业务流程基本完善,由高校收集、汇总业务相关材料,由地方社保机构审核、办理,两者在常规业务的办理上实现了无缝对接,但在退休等关系到档案归属类与用工身份有关的问题上,容易引发材料不齐、业务无法办理的难题。

三、高校非编合同制人员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连续性难以保证高校聘用合同制人员主要因其具有灵活性大的优点,也因此带来流动性大、不稳定的缺点。社保业务通常以月份为周期,办理相对滞后,从招聘到真正办理入职、缴纳保险通常要一个多月时间,难以保证劳动者社保的连续性。在北京等城市摇号、买房、积分落户等重大民生问题与社保的连续性息息相关。

(二)退休后的管理缺失目前在北京等地区的社保缴纳满十五年的非编合同制人员可以由高校为其在社保办理退休手续,在高校这种事业单位的管理体系中,有具体负责退休人员管理的职能处室,这些部门只服务于编制内退休职工,编外合同制人员以学校名义在社保办理了退休,但在学校内部管理上,他们被边缘化了。

(三)京籍城镇户口办理退休手续困难高校与社保对接为非编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经过几年的摸索多数人已可以顺利办理,但京籍城镇户籍人员在办理社保退休的具体业务中,因社保审核退休年限需要查阅档案,而学校因各种原因提供不了其个人档案管理,就会产生退休手续迟迟不能办理的现象。

四、非编合同制人员社会保险管理建议

(一)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要想切实将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执行到位,必须具备良好的管理体系,高校与地方相关机构的政策对接,才能让社会保险工作更加有效地开展。高校与社保基层办事人员迫切希望上级部门从制度上做好校地对接工作,更便捷有效地为高校编外合同制人员带来福利待遇。

(二)规范业务人员提高社保工作人员从业门槛要求,安排具有行业资质的专业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社会保险业务种类繁多,基层业务人员的讲解起到很大程度的政策解读作用,专业的讲解能帮劳动者更高效地解决业务问题。

(三)加大宣传力度很多非编合同制人员和基层业务人员对社会保险含义以及其带来的利益并不十分了解,个人不关注、业务人员不专业导致社会保险业务未及时办理,待到购房、摇号等密切关系到自身利益的时候才会追溯办理。社会保险工作需要多部门和劳动者本人共同参与,不同环节的经办人及劳动者要明确自身的职能与义务,协同配合才能落实工作流程。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起到了积极的历史作用,及时地跟进了经济的发展,降低高校社会化用工的劳动风险,同时也为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社会保障,为构建和谐社会、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参考资料:

[1]赵侨月.基于高校社会保险规范化管理的思考[J].院校管理,2018(4):57.

[2]张晓铭.栾兰.杨振权.加强高校社会保险规范化管理的建议[J].财经,2016(16):72.

[3]张晓婷.社会保险与人力资源管理关系探讨[J].时代金融,2018(35):284,287.

[4]曹荣莉.高校社保规范管理策略探讨[J].知识经济,2017(6):21-22.

[5]赵侨月.高校规范社会保险管理的几点思考[J].经营管理者,2016(11):263.

人身保险管理办法范文3

    再次,完善信息系统的管理,达到与社保中心的网络联系。目前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虽然都拥有了局域网办公,但是由于一些社保机构地处比较偏僻的地方与社保中心之间具有较大的距离,彼此间没有形成一个网络互通的联系,一些客户的保险办理业务只能通过业务工作人员上交到上级的社保业务办理中心来进行业务办理,这样不仅会花费大量的时间,而且工作效率低下,一些客户往往要等待好长时间才能实现保险业务的办理,对此广大顾客往往感到极不方便,也对保险的办理工作产生倦怠心理,保险业务的信誉度受到影响,为了解决这一困难,各个社保办理机构要与省级社保中心建立网络联系,在业务办理系统上建立客户端,社保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不需要向外奔波直接在客户端通过电脑操作就可以把客户的资料以及其他必要信息上传到省级社保办理中心,这种信息化的社会保险管理不但节省了人力,节约了人员往来的路费消耗,也有效地保证了社会保险办理的工作效率,有利于开展更多的保险业务办理。

    此外,为了保证各项保险办理业务的顺利进行,就需要相关的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术,各个社会保险办理机构要加大对保险工作人员的信息技术的培训,从不断更新换代的基本信息技术的操作到信息网络的管理与维护,再到计算机技术的管理与应用,都需要专业人员的管理与维护,所以,要做好人才资源的储备工作,加大对社保工作人员的培养力度,为他们提供更多学习的机会,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体现出社保便利、诚信的服务作风,社保工作人员也要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与技术操作水平,不断完善和更新自身的知识结构,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为人民服务的心态来投身社会保险服务事业,提高自身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为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不断贡献力量。

    最后,完善社保的网络查询服务系统。在顾客参与了社会保险之后,最长做的工作就是进行网上查询,以获得信息,现今的网络查询方式局限于身份证号的输入查询,这种查询方式不仅方法单一,而且容易出现信息泄漏的危险,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在原有的查询手段基础上增设更多的信息网络查询的手段和业务,让人们群众能够从更多的方面对信息进行查询,使查询的手段与方法更加多样化,查询信息的准确化。

    为了实现社会保险的普及,社保机构可以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加大对社会保险的作用与意义的宣传,让全社会的人们意识到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社会保险制度中,让更多的人享受到社会保险服务所带来的便利,以便影响更多的人积极参与到社会保险事业中。

人身保险管理办法范文4

民办中小学近年来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为我国义务教育普及发挥力量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不少民办学校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影响了教育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问题。本文从财务风险控制与预防的角度出发,详细分析了当前民办学校财务风险的现状、原因以及应对的原则、策略。

关键词:

民办中小学 财务风险 控制与预防

1引言

2015年1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并明确提出“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充实和完善了我国的教育体系,为提高全民教育水平探索出了一套新路。同时,由于民办中小学等教育机构具有私立性、非公益性以及与百姓切实利益关联性强的特点,《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对其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而财务管理工作作为民办中小学生存发展的基础,是满足其各项工作需要,提高教育质量的中心工作,而由于各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一些民办中小学机构财务工作出现了许多问题,导致不少学校出现了经营困难或倒闭的情况,给学生、给社会带来极大地不良影响。因此,有效提高民办中小学财务风险控制与预防工作对提高民办教育水平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2当前民办中小学财务风险现状与成因

从现实的情况看,虽然经过多年的努力,民办中小学已经在各地生根发芽,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从整体情况看,由于在自身管理、外部环境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其财务管理工作一直在低层次徘徊,难以为学校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甚至已经成为了制约学校发展的瓶颈性问题。

2.1财务制度法规不完善

虽然各级政府为规范民办教育机构行为,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行为,但从现实的情况看,民办学校在执行过程中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等内容采取的有利原则,既对自身有益的内容加以执行,非有利的内容可以区别对待。导致学校对财务管理工作执行标准不统一,影响了外部监管工作和自身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同时,就学校自身而言,不少校领导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将自身的亲朋好友聘为财务管理人员,而其在专业知识学习、工作经验积累方面有所欠缺,导致在工作中难以发挥财务管理的应有作用,甚至影响了财务工作的开展,导致学校财务工作秩序的混乱,使账目收支、会计监督等工作滞后,加剧了财务风险,给学校发展带来巨大的危害。同时,政府在对民办学校财务工作的监管方面还到位。在资质审批、资金使用等工作没有尽到应有的职能,只停留在看账本、翻凭证等事后监督阶段。这种方式虽然能够发现问题,但事后监督的形式往往难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2.2资金筹措管理难度大

由于民办学校其自身的独特性,其难以获得更多的上级资金扶持,因此如何筹措资金就成为了学校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成为了影响学校稳定发展的大问题。但在现实的工作中,民办学校在资金筹措方面存在着许多难题,这也就成为了学校财务风险的一个重要内容。一是渠道单一。在多数的民办中小学来看,其资金来源的渠道只有学费这一个渠道,学校对于学费的依赖性十分强,一旦出现学生生源情况的波动,极易给学校财务工作带来巨大的风险。二是资金使用量大。而就学校资金使用情况而言,教学设备购买维护、教师工资发放以及相关水电暖等资金的需求量十分巨大。这些问题都加剧了学校资金使用的困难和风险,导致其资金流动性降低,财务风险加剧。三是收费缺乏标准。由于民办学校自身财务上的独立性,其在各项收费标准的设立上缺乏有效规范,一些学校为了增加资金量,随意更改标准或是扩大资金收取项目,导致生源数量降低,进而形成恶性循环。

2.3资金运用管理不规范

一是校舍闲置占用大量资金。由于学生生源不稳定或是数量的减少,导致校舍、设备、器材等学校物资在使用上频率不高,资产折旧费用高,学校又不得不加大维护的成本,导致资金运用方面存在问题。二是预算管理混乱。预算计划设计、执行、监管等工作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一些学校领导甚至带头更改预算编制计划,影响了预算管理的执行,给学校财务工作带来不良影响。三是账目管理不规范。一方面,信息手段使用不经常,账目管理不规范,监督检查等工作不得力。另一方面,出于学校自身利益的考虑,学校有意识的在账目记录方面存在“阴阳账”问题,账目管理问题多。四是资产管理不科学。在固定资产购置、使用、维护、折损,流动资产管理、使用等方面管理不到位,教职工代表、工会制度在民办学校中没有建立或是发挥作用不显著。

3民办中小学财务风险控制与预防的原则

针对当前民办中小学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只有在加强财务风险控制和预防的基础上,才能有效提高学校财务管理质量,提升中小学的竞争力和生存力。

3.1规范性原则

就是要树立法律法规意识,民办中小学作为一个经济主体,要切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相关财务管理工作。学校要充分认识到所从事行业的特殊性,严格自律,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职尽责。各级政府也要按照要求加强监督管理,教育、财政、税务等部门要通力配合,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确保中小学的财务安全,降低财务风险。

3.2公开性原则

财务管理工作作为学校生存发展的基础,应当也必须要接受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内容繁琐多样,而民办的性质又决定了其在管理上具有非行政事业单位的特点,因此,在进行财务风险控制和预防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公开性原则,无论是学校的管理者还是管理部门都应当确立公开的意识,特别是在资金使用、财务信息等内容,各个方面保障财务信息和相关制度规范的落实情况,都能够及时进行公示,避免出现人为的影响财务管理工作问题的发生。

3.3整体性原则

财务风险与控制工作其工作对象包含财务管理各个方面的内容,涉及学校各个层次、各个部门,因此做好相关工作必须要树立整体观念,每个人员都要有大局意识,能够从学校发展的大目标出发,认真看待财务风险控制工作,认真履行相关职能,确保民办中小学财务风险控制与预防工作质量提升。

4民办中小学财务风险控制与预防的对策

从以上的分析中不难看出,民办中小学的地位近年来有了很大的提高,得到的社会关注也越来越多,而自身从业的特殊性更要求其必须保持长期的稳定和发展,但从现实的看,受到管理体制、发展模式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民办中小学的实际发展并不能让人满意,特别是在财务管理工作方面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4.1端正思想,强化风险意识

学校自身要切实加强对财务风险的认识,学校的举办者、办学者都要从办好企业的角度出发来认真对待财务工作,为风险控制和预防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相关工作人员和部门,也要认真对待财务风险控制和预防工作,能够从自身工作出发,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杜绝阳奉阴违的问题发生。特别是学校的管理者,要切实认识到学校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不仅仅关系着自身的发展,更与无数个家庭相联系,降低财务风险对于学校的发展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4.2规范制度,降低财务风险

一是要建立适应民办中小学发展实际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按照中小学发展的实际状况,严格落实相关的财务制度,特别是对于预算管理、内部控制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要认真加以落实。二是要拓宽学校融资渠道。放宽民办学校获取金融贷款的门槛,教育、税收、金融等部门要认真研究实际情况,为民办学校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三是要强化法人意识,建立适应现实需要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办学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防止多头管理的问题发生,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执行。同时,也要积极吸纳教职工代表、工会、学生会等机构的建议,形成一种行之有效的学校内部管理监督制衡机制。

4.3提高素质,满足现实需求

就从业人员自身的角度来讲,要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学校要从自身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认真聘用具有专业知识的财务人员从事财务风险控制与预防工作,特别是要杜绝任人唯亲的问题发生,切实发挥风险管控的积极作用。学校自身也要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要建立一套适应学校发展的风险预警机制,对学校运行和发展过程中财务可能出现或已经存在的风险和问题进行判断,及时向公众、政府发出预警,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和措施,避免和降低财务损失。同时要及时与政府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建立有效的风险审计机制,引入外部力量加强监管。

4.4加强监督,提高管理质量

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力度,加大扶持力度。加大扶持力度,就是要组建和发挥好民办教育产业基金的积极作用,增加对学校经费的扶持力度,适度放宽民办学校招生政策,吸纳更多的学生走进课堂,达到“开源”的目的。加强监管力度,就是要加强对学校的财务审计力度,特别是对于学校资金流向等方面的审计,要做到实时、准确、全面,通过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综合与转型检查、交叉与跨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学校财务风险,确保民办学校的稳定发展。

5结束语

民办中小学作为当前我国教育体系中一个重要的补充,对于提高全民教育质量,完善义务教育覆盖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样,其自身的发展中受到政策、资金等一系列问题的影响,做好财务风险控制和预防工作对于提高其生存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说做好财务风险控制与预防,就确保了民办中小学发展的方向,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要从学校内外两个方面入手,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政府的监督职能,从而确保民办中小学可持续发展。

作者:罗华珍 单位:深圳市福田区方方乐趣中英文学校

参考文献:

[1]宁鸿儒.现阶段我国民办高校财务风险分析[J].新西部,2015(6).

人身保险管理办法范文5

在省内城市中和漳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发生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频率比较高是厦门、福州和泉州,分别占31.93%、18.52%和14.29%。比较特殊的是三明市,转入人数远远多于转出人数,转入人数占90.06%,转出人数仅占9.94%(见表5)。 表5中体现出漳州和厦门、泉州之间就业人员的频繁流动,是厦漳泉同城化政策产生的效果。在推进厦漳泉同城化的进程中,为了加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同城化,厦门,漳州和泉州在2012年下半年实现了三地参保居民医保卡的同城化,大大方便三地居民跨地就医,也大大方便了三地就业人员的流动。医保从厦门和泉州转入漳州的流动就业人员多于从漳州转入厦门和泉州的,三明市在福建省的地理位置属于比较内陆,且经济发展水平低于漳州市,因此医保关系从三明市转入漳州市的人数远远多于转出。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办理流程所体现的问题

1.办理时间长漳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职工医保的业务受理期是当月的20日到次月的5日,只有15个工作日。而整个转移流程顺利办完整需要大概19个工作日,也就是说,流动就业人员至少要花一个多月的时间来办理医保关系转移。而在这办理期间,流动就业人员的医保缴费处于中断期,流动就业人员在办理关系转移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是不予报销的。由于办理时间太长而使流动就业人员被动的被排除在医疗保险制度之外,在发生医疗费用时无法取得医疗保险的利益保障,这变相剥夺了流动就业人员的医疗权益,影响了流动就业人员参保的积极性。2.经办机构之间对办理流程做法不一根据现实操作中流动就业人员的《联系函》和《变更信息表》是以信件的方式寄出去,《联系函》由新参保地寄给原参保地,《变更信息表》由原参保地寄给新参保地。经办机构之间常常会因为转递的方式产生冲突。有些地方经办机构认为寄的方式具有较大的麻烦性,从简的做法应该是由转出的就业人员直接人工地把《联系函》和《变更信息表》带到新就业参保地的医保中心,然后全权交给新就业参保地医保中心办理。但是,有些地方经办机构是严格按照文件执行的,只接收邮寄过来的资料,否则将不予办理转入手续。如果经办机构双方没有及时调理好办理手续,那么就业人员的手续办理将被暂时停滞,以至于延长了办理时间,这间接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办理情况所体现的问题

1.用人单位医保责任缺失虽然办理转移接续业务的均为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但是有些用人单位,比如私营企业或者财政为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因为生存发展或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选择逃避社会责任———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与劳动者建立医疗保险关系,不给予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从而不缴纳医疗保险费。有些文化程度不高或医保意识不强的就业人员,不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或接续保险关系的要求。即使就业人员提出申请,有些用人单位依旧坐视不理,让劳动者自己去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再转移医疗保险缴费责任。个人缴纳部分和用人单位缴纳的统筹基金全都让员工承担。由于用人单位不履行义务,导致部分流动就业人员被迫放弃接续医疗保险,近而提高了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复杂程度。2.政策、流程不统一全国各地,都有各自独立医疗保险政策和操作办法,在执行中使用的信息表格不同,流程也不近相同,给医疗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移加大了难度,同时也增加了转移接续的时间成本。我国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对较低,目前还无法实现全国统筹,且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也尚未实现全国联网。技术的落后容易促使转入地与转出地无法实现完全的对接,由于经济水平的差异,许多经济欠发达地区在办理关系转移时仍在使用手工操作,这就导致了效率低下、信息失真等问题。可见,管理医疗保险若没有全部实行信息化管理,医疗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移接续就会受到阻碍。3.省份之间缴费比例不同医疗保险的异地结算在各省、市之间还无法真正执行,给跨省转移的流动就业人员带来了不便,因此跨省转移的流动就业人员很少。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千差万别,导致各地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不同。流动就业人员在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不同的情况下进行跨省转移,在进行医疗保险结算时,该就业人员所使用的属于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药品并不是全部都能在新参保地报销,绝大部分还得回到户籍所在地进行报销结算。因此,基本医疗保险跨区域转移时依旧很难成行。

三、相关建议

(一)建立多方协调机制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问题涉及面广,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仅仅依靠国家出台文件或者地方协商建立合作来解决难度较大。应建立多方参与的开放性协作机制,中央依照地方最佳实践的情况制定趋同目标,由各地结合实际进行探索,并提出实现趋同目标的时间表和措施。允许地方设置政策过渡期,中央在过渡期内及时总结并宣传地方经验,鼓励各地相互学习,确保中央确定目标的最终实现。

(二)简化流程,实现信息共享

建议尽快提升医疗保险管理手段,加速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进程,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记录和传递的规范化。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统一的管理信息标准,形成省、市级中心数据库,实现省、市、县业务联网,建立全国标准统一的医疗保障数据库,实现指标体系的规范化。

(三)流动就业人员提高自身医保素质

1.提高对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视程度流动就业人员应提高对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视程度,积极主动了解社会医疗保险,提高疾病风险意识。2.提高自身维权意识流动就业人员首先要提高自身权利意识,用人单位无权剥夺自己享受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的权利,用人单位没有提及参保时要主动向用人单位要求自己的医保权利;其次,要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主动向相关部门举报用人单位“应保不保”的行为,懂得在上岗之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认真阅读合同规定。

(四)注重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人身保险管理办法范文6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职工年老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生活,实行养老金保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1)独立核算的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职工;(2)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合同制职工申请参加者,可比照本办法办理。

以上职工(被保险人)均可由所在单位(投保人)申请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本保险是地方利事业,为便于集中管理,使其养老金管理制度社会化、专业化,市政府指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吉林市支公司及其所属机构经营。

第二章 保险期限与责任

第四条 从第一次交付保险费始至被保险人退休当月止,为交付保险费时期;被保险人退休后为领取约定的养老金时期。交费时期与领取养老金时期为保险有效期。

第五条 本保险负责:(1)被保险人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直至本人身故;(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给付丧葬费。

第三章 保险费交付

第六条 投保人申请参加本保险时,应将本单位在册的全部职工参加投保,由保险公司与投保单位签定保险契约。保险生效后人数有变动,应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第七条 参加投保单位提取养老保险金,可根据经济的承受能力,有缴纳所得税(上缴利润)之前,按规定从提取的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

保险费按事先约定的交付标准交付。随着经济条件的变化,中途可以申请办理调整交费标准的手续。

第八条 保险费必须按月交付,逾期不交的,本保险责任即告失效,如经办部门同意逾期补交者,补交时应按月加收逾期利息但以不超过停交保险费之月起一年内为限。一年内不能复交的,即告失效,按养老金保险退保规定退回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 保险待遇

第九条 被保险人女满五十五周岁、男满六十周岁,经组织批准退休,从退休次月起向保险公司领取本办法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的给付金额。

第十条 被保险人退休时交费满十年以上者,可按参加本保险后的交费标准,每月领取所规定的养老金;如中途交费有增减变动,领取标准可按基数调整计算。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退休时交费不足十年者,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领取一次性退休金,保险责任终止。如退休金达不到企业退休费标准,投保单位可从企业营业外列支补齐。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在职或退休)身故,其家属可领取丧葬费二百元,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三条 投保单位参加养老金保险以前的退休职工,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

第五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完全丧失劳动、工作能力,经主管部门同意提前退休者,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按实际交费年期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投保单位如经主管部门批准关、停、并、转时,其保险关系可随被保险人的调迁而转移,保险责任继续有效;无法转移的可保留或退保。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如经组织批准为个体工商业户或招工、升学、参军等原因而退者,其保险关系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办理。

第十七条 投保人不得对下列保险人申请退保:

1、在册职工;

2、已经退休领取养老金的职工;

3、患有严重疾病或已身故的职工。

第六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