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办法范例6篇

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办法

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办法范文1

文 /《中国证券期货》记者 韩熔桓

近几年,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2015 年1 至5 月,共有91 家保险机构开展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累计实现保费收入659.93 亿元,互联网保险占总业务规模已达5.7%。但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存在销售行为触及监管边界、服务体系滞后和风险管控不足等风险和问题,亟待规范。7 月27 日,保监会召开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放开部分险种经营区域限制

按现行监管规定,任何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仅限于保险公司注册地以及已设立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而《办法》有条件地放开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如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

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解释,对于未明确放开经营区域限制的其它人身保险险种,一是考虑到一些险种可能无法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理赔等全流程服务,有赖于分支机构的设立满足其产品经营服务需求,比如健康险;二是部分产品通过互联网销售难以有效突破保险本质,而是简化成重收益轻保障的理财产品,偏离了保险保障。

他表示,对于没有放开区域限制的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仍然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也可以继续与第三方平台进行合作销售,但前提是,保险公司不得将这类产品销售给本公司尚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保险公司或第三方平台应该通过技术手段,识别投保人的地理位置,而且,作为保险公司来讲,应该作好消费者的说明和解释工作,包括风险提示以及可能无法提供服务的提示。

在《办法》明文放开区域限制的险种中,并不包括车险,但此前不久,并无线下分支机构的众安保险获批可开展互联网车险业务。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峰说,如车险等一些保险产品对售后服务的要求很高,原则上在无解决方案之前,监管部门禁止这种跨区域经营。不过,如果保险公司能够提出有效解决方案,那么经监管部门审核后,也可开展该类业务。之所以批复众安开办车险业务,是基于它找到了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即与平安财险合作,后续的理赔服务完全依托平安财险的网络来进行。

规范高现价理财险 近期或约谈几家公司就人身保险而言,目前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大部分为存续期短、收益高的网销理财险。目前,一些网络在售的理财险预期收益率高达6-8%,且短至三个月或一年便可零手续费退保。去年9 月,理财险借助网络渠道快速发展,期间出现了一些公司违规销售及过分夸大收益率现象,保监会曾集中整顿网销理财险,一时间,网销理财险曾纷纷下架。

不过,近段时间,网销高收益理财险悄然回归。在第三方互联网理财平台招财宝上,大部分短期理财产品均为保险机构开发的万能险种,期限三个月到三年不等,显示的历史年化结算利率最高达8.02%。

对此,袁序成说,保监会已注意近期部分保险公司的网销产品偏重强调高收益,近期可能会约谈几家公司, 要求他们按新出台的《办法》进行规范。

去年保监会曾要求存在销售误导行为的公司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停止互联网业务。如果再发现部分公司有违监管部门规定,可能会禁止其在一段时间内甚至是不再允许其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办法》关于“信息披露”部分规定,“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袁序成表示,对于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另外一个重点,就是要能做到如线下业务的投保、承保等流程,保监会根据《办法》对高现价理财险加强规范。

第三方平台参与经营要取得资质

保监会称,在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保险业务不熟悉,合规风控意识薄弱,出现了违规承诺收益、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等违法违规现象。因此,《办法》明确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边界,强化了其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约束:一是明确职责定位。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业务提供辅助支持。若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了互联网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则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二是强化合规管控。

刘峰解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活动提供网络支持和服务,如果从事这方面的活动,不需要另外取得任何行政许可。但是如果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了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当中的承保、理赔、投诉等等经营活动,则应取得、经纪等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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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投保险网讯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保监会日前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标志着国内首份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文件即将出台。

    《办法》拟要求,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集中运营、集中管理,不得授权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除规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办法》拟明确,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除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外,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办法》拟规定,高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机动车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上述可异地经营险种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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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对于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6月15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为保险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此后不久,中国保监会颁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9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商业健康保险的部门规章,对解决当前健康保险市场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健康保险专业化发展,推动产品创新,规范市场行为,缓解城乡居民看病贵、看病难问题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强调经营行为规范

目前,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经营行为还存在较多问题。例如,重大疾病保险的产品设计不够合理,保障责任不明确,“准寿险”特征过分突出;费用型医疗保险产品不能有效贯彻损失补偿原则,没有通过差别定价准确反映风险大小;销售中诱导重复投保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投诉较多等。《办法》加强了对经营行为的监管,明确了健康保险业务分类、产品设计、销售管理等经营流程的具体要求。

健康保险容易在医疗机构的诱导和病人的无度需求下,增加不合理费用。医疗费用控制风险是健康保险最主要的风险点,即使在商业健康保险支付已经占总医疗卫生费36%的美国,也仍然存在着大量的道德风险。为解决这个问题,《办法》对保险公司的管理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必须具备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配备专业人员,基本具备与医疗服务机构合作的条件;要加强与医疗服务机构和健康管理机构的合作,参与医疗服务成本管理,监督医疗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方便被保险人”的前提下,可以指定医疗服务机构网络,引导被保险人合理使用医疗资源、节省医疗费用支出等。

延续专业化理念

专业化经营是中国保监会推动健康保险发展一贯坚持的理念。2002年底,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快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鼓励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2004年保监会批准人保健康等5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筹建,积极探索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模式。健康保险的专业化,其核心是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专业化,就是要把握健康保险自身规律,建立专业化的风险控制体系、技术标准和产品开发、经营服务以及核算和考评体系等。

《办法》是保监会促进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理念的延续,在推动专业化经营方面制定了具体措施:规范专业化经营的基本条件,包括作为专业化经营前提的业务独立核算制度、作为风险管理能力保障的精算制度和核保理赔制度、作为核心竞争力的数据管理制度和电脑系统等;推进产品专业化,规定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产品,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以突出健康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推动专业化队伍建设,要求经营者必须配置相关专业的精算人员、核保人员、核赔人员及医疗专家。

支持产品创新

《办法》突出体现了健康保险的地域性、个性化要求,支持保险公司通过产品创新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

《办法》把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保险和护理保险4种基本类型,增加了市场潜力巨大、在国外早已存在的护理保险。

在短期个人健康保险方面,《办法》允许保险公司在销售产品时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在费率浮动范围内,根据投保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在短期团体健康保险方面,《办法》允许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团体的具体情况,对保险金额、除外责任等产品参数进行调整,从而调整产品条款和

费用补偿型的医疗保险产品,是连接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的纽带,市场潜力巨大,需求旺盛。《办法》重点强化对其监管要求,旨在促进其健康持续发展。《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设计费用补偿型产品,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以及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

突出保护消费者利益

相比较普通寿险,健康保险专业性强、条款复杂,容易引发合同纠纷、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办法》作出明确规定,强化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时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办法范文4

这一切,源自广东寿险界感到的前所未有的压力与挑战——今年前四个月全国各地保费收入(产寿险)排名结果显示:曾经的寿险老大——广东省业绩继续下滑,从居去年全国第四位降到第六位,落在江苏、北京、上海、浙江和山东之后。

2002年以前,寿险保费收入第一的桂冠一直戴在广东头上18年。去年广东寿险收入滑落到第四的时候,业界还互相安慰:不以一时成败论英雄。但到今年,形势没有好转反而变得更坏了。

“如果现在不重视问题,不找出问题根源,广东将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这是目前广东保险界达成的共识。

广州被称为上海之外的全国第二大保险市场。在保险业开放的时间、保险密度、深度以及保险公司数量上,广东堪称全国之最。目前已开业的保险公司数目由2001年末的13家增至2003年初的19家。2001年末保险分支机构就已达到708家,保险个人人6.4万人,保险兼业机构8000多家,18家外资保险公司代表处。广东也形成了全国最早的保险行业链。

这使得监管部门甚至有些着急起来。从5月份以来,召集保险公司头头脑脑们研究对策、商讨方案的会议召开了好几次。

幕后原因

6月6日,各保险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做出的分析报告汇总到了广州保监办。

纵观这些报告,可将广东保险市场低迷归结为四大原因:一是大保险公司在广东的业绩不景气;二是合格的保险人与管理人才紧缺;三是受SARS等不可抗力影响以及与广东的区位优势不断减弱;四是保险公司主体之间内耗太多。

占整个广东寿险市场分额85%左右的中国人寿、太平洋、平安三家保险公司均在报告里称,因受非典影响,一季度的业绩很不景气,甚至还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负增长。保险人面对面的展业模式几乎全面停顿。2月份,寿险老大中国人寿广东分公司的保费收入同比出现负增长(-4%),在占广东人寿1/3份额的广州,同比负增长达到了48.9%,佛山公司也同比负增长9%。

以银行为主要销售渠道的分红险产品在广东销售并不理想,中国人寿广东省分公司总经理陈冬至在有关会议上称,仅分红险一项收入,广东省分公司就分别比江苏和浙江少35亿元和10亿元;而首先推出银保产品的平安因为受投连险的影响,银行销售业绩也直线滑落。

对外而言,广东各保险公司将银保产品(分红险)滞销的原因归结于广东的投资渠道比较多,但实际上很多专业人士认为这是广东的保险公司不得不消化的一个苦果,广东的投资者较为成熟和理性,而前期银保产品在热销过程中存在的很多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在谈到保险人与管理人才时,各保险公司均是满肚子苦水。“得营销队伍者得天下”是保险公司奉行的理念,广东很多保险公司打的是人海战术。但自从推行保险人资格考试以来,通过率一直很低。很多保险人都无法继续展业。

寿险人新生力量的补充后继乏力,又面临着新进保险主体的竞争压力,广东很多保险公司都采取了互相挖角的做法,抢夺成熟、优秀的保险人以及他们手中的资源与客户。每随着一家新的合资保险进入,挖角事件就要不同程度地发生。另外保险公司普遍反映强烈的是对于保险人征收的5%的营业税问题,广东的人的起征点比江苏、上海地区都要低,这影响他们展业的积极性。

高级管理人才不足也是广东保险公司们提出急需解决的问题,他们认为目前监管部门对于其任职资格限制得过于严格。在深圳保监办收到的保险公司反映的41项困难和问题中,其中有15项与保险人及管理公司人员有关。

保险公司之间内耗问题也非常突出。除了在保险人以及管理团队上的互相挖角,还有在一些有利润与空间的产品上恶性竞争、无序竞争、误导消费问题突出。

深圳保监办副主任张响贤指出,目前广东“保险产品结构单一,公司之间产品雷同,创新深度广度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由此造成不必要的过度竞争和保险资源的浪费。此外,广东保险业的信用缺失仍然比较严重,依然存在各保险公司间相互诋毁、互相倾轧的现象。

黑保单难题

还有一个广东很多保险公司都无可奈何的问题就是来自香港方面的地下黑保单的袭击。在广东保险业面临外部环境压力时,黑保单更让广东寿险雪上加霜。

香港的保险业发展相当成熟,各种中小型保险经纪以及公司数目繁多。随着港人北上,加工贸易在珠三角的蓬勃发展,香港保险尾随而来。广东一直是黑保险的重灾区,两年前黑保险进入监管视野的时候,每年要吞噬广东近百亿的保费。

广东保监办稽核处石道坚称,地下黑保单近两年对广东寿险的影响是否有所减少,目前无法从数量上加以量化,但依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地下黑保单由于形式隐蔽,无法控制,给监管工作造成不少难度。

与香港近水楼台的深圳是地下黑保单最活跃的地区。中国人寿深圳分公司的业务主任宋先生为记者介绍了一位他在展业中结识的香港保险人士邓小姐。邓小姐在香港从事保险业近五年,三年前来到深圳后为其业务的生涯打开了新的空间。邓小姐称自己的客户主要是一些港资企业的老板以及在港人在珠三角地区的亲戚,另外还有部分高级知识分子与高级白领,光在深圳一地,邓小姐每年至少可以拿下四五百万保费。邓小姐与宋先生有过一些很默契与双赢的合作:宋先生将自己手中有购买香港方面保险需求的客户介绍给邓小姐,宋先生拿到部分佣金。邓小姐称,随着粤港政府层面的合作进一步深入,她完全可以拥有内地某保险公司的人的身份,这样展业更加方便。

像邓小姐这样活跃于深圳乃至珠三角地区的香港人不在少数。另外,还有一些以国际保险经纪公司身份出现的保险经纪企业也在大量香港保险。前不久出台的CEPA中有关于允许香港保险人在内地开展业务的内容让很多香港保险公司欢喜不已,尽管深圳保监办的解释是该人必须受聘于内地保险公司,但这样客观上为香港保险在内地展业提供了方便,也使得广东保险业进一步面临因开放带来的更多压力。

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农村 商业保险 发展

    一、目前农村商业保险市场发展的主要特点

    1.机构网点快速增加,营销队伍不断壮大

    近年来,随着区域经济优势的凸现,众多的保险公司在县域大量增设分支机构,直接向广大农村地区辐射,带动农村保险市场快速发展。

    2.保险产品种类较多,市场份额相对集中

    各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中,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适时推出了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险新产品,不断满足城乡居民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险需求。据统计,目前,县域保险机构累计开办保险产品110个,其中财产险60个,人身险50个,城乡之间在产品种类上相差无几。从保险产品的市场份额看,人身保险占据绝对多数,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一般是财产保险的3—4倍,农村市场份额差距略低人身保险市场以寿险和分红险占比较大。

    3.县域人身保险发展较快,财产保险发展相对迟缓,农业保险几乎空白

    近年来,随着保险知识普及和保险营销力度的加大,农村保险市场得到广泛拓展。据对烟台9个县市区的180户农民问卷调查,有127户办理过保险业务,另有35户有办理保险的愿望,分别占调查样本的70.6%和19.4%;所办理的保险种类以人身(寿)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居多,办有该两种保险的分别占全部调查农户的45.7%和43.3%,而财产保险则不足15%。由此可见,在现有的保险品种中,农民对人身健康、养老保险情有独钟。从烟台市保费收入的区域结构,也可以看出县域人寿险业务呈较快的增长趋势。2006年,9个县市全部保险费收入占烟台市的比重为51.8%,同比提高4.6个百分点,其中人身保险占比提高4.7个百分点,财产险占比下降7.1个百分点。在财产保险业务中,农业保险占比微乎其微,全辖只有1个县(市)办理了农作物火灾险,其他各县市均未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二、制约农村商业保险发展的障碍因素

    1.农业保险业务萎缩,难以满足农业发展的有效需要

    上世纪90年代中前期,人民保险公司的各分支机构专门设有农业保险科,开办的保险品种涉及麦收、特色养殖、水果蔬菜等,但随着保险公司的商业化改革,已不再单设农业保险科,并相继取消了麦收、特色养殖、水果蔬菜等险种,目前开办的仅有农作物火灾、冰雹保险和家庭财产责任保险等几个险种,在众多的近60个财险种类中,涉农险种占比不足10%,品种少、份额低。农业保险萎缩的主要原因是,农业灾害多、风险大,出险后勘查难、赔付率高,与保险公司的商业化经营目标明显冲突,基于此,诸多保险机构都纷纷退出了农业保险市场。

    2.保险产品设计上的缺陷,与农民的支付能力形成较大的差距

    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将产品定位于城镇市场,产品设计趋同性较强,普遍缺乏对农村保险市场的研究和开发,少有推出适合农民和农村特点的保险新品种。而农民与城市居民在收入水平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3.业务发展不够平衡,市场监管存在盲区

    目前,商业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中存在三个方面的不平衡:一是地区间机构设置存有偏差。二是展业、理赔质量态度相差迥异。调查反映,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展业、轻理赔的问题,对客户投保和缴费服务热情、不厌其烦,而出险后理赔时则手续繁琐、条件苛刻。三是保险业务发展与市场监管不相对称。诸多保险公司都实行营销机制,营销人员良莠不齐,为了提高业绩而进行不实宣传甚至相互诋毁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同程度地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导致出现大面积的退保问题。

    三、我国农村商业保险发展的建议

    1.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农业保险体系鉴于农业生产的风险性和商业保险公司的盈利性特点,建议尽快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推出农、林、牧、渔业各具特色的保险品种。在目前情况下,为提高农民和保险公司办理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增强农业的保障功能,可采取政府扶持与商业运作相结合的农业保险模式,在两个环节发挥政府的扶持作用:入保环节,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对农户予以补贴;出险后的理赔环节,按照赔付额的一定比例对保险公司直接补贴。

    2.规范商业保险公司对农村市场的营销服务机制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保险业提供了新的机遇,开辟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一是加快农村保险产品研发。结合农村实际,有重点地改造现有保险产品,开发推广新产品,满足农民低保费、低保障、广覆盖的保险需求。二是加强农村保险机构网络建设。合理调整农村保险机构的布局,在网点设置上应适度向偏远农村地区倾斜,增强对农村保险市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三是强化营销队伍培训和管理。营销人员是体现保险公司形象、开展对外宣传的窗口,对其培训,既要具备精良的展业技巧,更要具备过硬的职业操守;对其考核,既要注重保费收入增量,还要考虑保户资源的稳定性。

    3.健全农村保险市场监管机制。首先,引入同业竞争监督机制。在目前的监管体制下,监管机构应加大引导力度,鼓励各保险公司逐步向农村延伸触角,增加农村保险市场主体。其次,健全保险协会网络体系,重视发挥保险业协会的监督作用,督促各保险机构严格遵守保险同业自律公约,对违法违纪行为按职能范围及时做出处理,切实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再次,加强行业监管力度,建议在地市级城市设立保险监管分支机构,加强对县域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办法范文6

2012年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涉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以下条款,作了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作为第二款、第四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1月24日,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该通知的第(七)部分中要求,适时修订完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标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提高小企业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管理。

2月6日,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通知要求:“把安全为先作为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强化质量安全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严格质量安全监管,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提高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科学处置质量安全事件,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2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全文共分总体要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夯实安全生产的思想基础;坚持预防为主,切实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坚持落实责任,切实肩负起安全使命;坚持依法治理,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强化科技支撑,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强化应急处置,提高安全救援水平;强化基础建设,增强安全监管监察能力等8部分。

4月5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是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而制定。

4月2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该特别规定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而制定。

5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正式实施。

6月14日,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批转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c通知要求:“加强工伤预防工作,深入推进以职业康复为重点的工伤康复工作,预防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努力让更多工伤职工重返工作岗位。”“建立健全职业康复标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标准。”

7月8日,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通知在发展的“基本原则”中规定:“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树立和落实持续安全理念,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航空服务。”

7月22日,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全文共分总体要求、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加强车辆安全监管、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等10部分。

8月1日,《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未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劳务合作合同应当载明劳务人员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

10月13日,国务院总理签发公布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而制定。

10月22日,国务院总理签发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而制定。

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全文共分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矿山整顿重点、矿山整顿标准、工作要求等4部分。

部门规章

3月1日,《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而制定。

3月1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4月1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6月1日,《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7月1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6月1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正式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6月1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是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而制定。

6月1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该暂行办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而制定。

6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该办法自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7月1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是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而制定。

7月1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是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

8月1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正式实施。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8月1日,《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9月1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