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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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管理制度范文1

第二条颍州、颍泉、颍东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承包土地或者征地后每户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日常工作,其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公安、民政、监察等部门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和土地管理机构及行政村(组)、社区要明确专人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五条政府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资金构成,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资金由政府出资部分组成。

政府按征收土地或土地出让、行政划拨用地等有偿使用的国有土地每平方米25元出资。

政府出资部分的筹集,打入征地成本,由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上述标准收缴,并及时转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由个人自愿缴费资金和村(组)集体从土地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等收益中为参保农民的缴费及其利息组成。

村(组)集体按参保农民每人3000元的标准缴费,由村(组)或个人直接缴到市财政专户。

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标准分为3600元、7200元、10800元三个档次,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其中一个标准缴费。

被征地农民个人帐户资金按同期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向区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一次性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市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第九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市、区政府从土地收益中补贴。

第十条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填写《*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和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并提供征地批复(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找)和被征地农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三)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复核,市劳动保障部门在确认参保农民资格后,即通知其按规定缴费。

(四)市劳动保障部门凭参保农民缴费单据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发放《*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部门重点审查参保农民所在村(组)是否合法征地、人均土地是否低于0.3亩以及有无征地批复或有效证明材料和土地承包合同。

劳动保障部门重点审查参保人员的年龄、户口和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第十二条参保农民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程序:

(一)参保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凭个人《参保手册》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区劳动保障局经办机构填写《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审批表》;

(二)区劳动保障部门农保经办机构汇总后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农保经办机构,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养老保险金领取手续;

(三)已经办理领取手续的,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采用银行方式,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时通知开户行将养老金划入个人领取账户。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包括基础养老保险金和补充养老保险金。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保险金从统筹资金中支付,补充养老保险金从个人帐户资金中支付。个人帐户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资金中支付。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

(一)个人不缴费,且未缴纳村(组)集体出资部分的,每人每月发基础养老保险金80元。

(二)个人不缴费,但按规定缴纳村(组)集体出资部分的,每人每月发基础养老保险金120元。

(三)个人缴费,但未缴纳村(组)集体出资部分的待遇标准为:

1、个人缴费3600元,每人每月发放12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9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30元。

2、个人缴纳7200元,每人每月发放16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10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60元。

3、个人缴纳10800元,每人每月发放20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10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100元。

(四)个人缴费,同时按规定缴纳村(组)集体出资部分的待遇标准为:

1、个人缴费3600元,每人每月发放16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12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40元。

2、个人缴费7200元,每人每月发放21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12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90元。

3、个人缴费10800元,每人每月26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12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140元。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未转为城镇户口的被征地农民达到或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履行参保登记手续后的次月起,个人不缴纳费用的,每人每月发80元基础养老保险金。

缴纳村(组)集体出资部分,个人又按规定缴费(任意一个档次标准)的,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积累总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一次性支付1000元丧葬费和6个月本人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抚恤金。

第*条被征地农民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以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资金(含本息),一次性退给参保人,并解除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5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3年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民已转为非农业户口且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依照相关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领取资格认证年审制度,不得用于抵押、转让、还贷。

第二十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市劳动保障局商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存入商业银行或购买国债,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或单位工作人员、、,致使不符合条件人员参保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未足额征缴造成流失,或挤占、挪用、克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养老保险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城镇养老保险;部分积累制;现收现付制;基金制

社会养老保险不仅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具有丰富经济内涵和广泛社会影响的政策问题。一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选择,应该与其经济发展水平、收入分配结构、要素市场发育程度、税费征管体制、人口结构等现实条件相适应。因此,根据本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来制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案,是一项重要的政策内容。

近年来,在多方论证的基础上,我国初步建立起了一个部分积累制的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然而,现行养老保险体系的实际运行却不尽如人意,其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值得引起理论界和政策制定者的反思。本文在对当前我国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存在问题及其根源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应当更加务实地对现行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一、改革历史的简单回顾

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国家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家工作人员退休条例》,其保障对象是城镇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主要特征是由国家规定基本统一的养老待遇,由各类单位和企业支付养老费用。由于国有企业的经营由国家统负盈亏,因此这实际上是一种享受对象经限定的由国家统一管理并保证养老金发放的养老体系。

到了80年代,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要求国有企业成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这样,养老包袱的轻重就严重地影响到国有企业的盈利水平和竞争能力,养老基金由企业统筹向社会统筹方向发展势在必然。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的开始。这实际上是一种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体系。

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确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简称“统账结合”)的模式,强调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模式。该模式要求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从传统的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过渡。事实上,我国采纳了世界银行倡导的“三支柱”模式,即强制性的现收现付制作为第一支柱,强制性的个人账户作为第二支柱,自愿的补充养老保险作为第三支柱。第一支柱按照缴费工资的13%由企业在税前支付,它将保证缴费15年以上的职工在退休时获得20%的替代率;第二支柱由个人和企业共同负担,按缴费工资的11%缴纳,当职工退休时每月可得到个人账户基金积累额的1/120。作为第一支柱的统筹账户和第二支柱的个人账户,可合计提供58.5%的目标替代率。①

概括起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养老保险体系改革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从企业统筹走向社会统筹;二是从单一的现收现付制走向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相结合的统账结合模式;三是扩大了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将非国有企业纳入养老保险体系;四是适当调整了缴费率和养老金的替代率,纠正了养老保险体系在精算上的失衡。而改革的目的在于顺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解决养老保险的可携带性问题,疏通劳动力流动障碍;应对人口结构不利变动对现收现付制的挑战,削减养老保险制度的代际再分配功能;等等。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尽管已有的研究从理论上论证了多支柱模式的优越性,以及通过模拟研究②论证了我国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制转型的现实可行性(WorldBank,1997;YanWang,etal.,2000),[1-2]但现行养老保险体系在运作过程中还是出现了许多预期之外的问题。

1.个人账户“空账”规模巨大,部分积累制名存实亡

由于现行的部分积累制是在现收现付以及没有任何基金积累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就要求当前工作的一代不仅要承担上一代的养老责任,还要为自己积累养老金,由此带来了巨大的转型成本。

对于改革之时已经离退休的“老人”、工作期间经历制度转换的“中人”以及改革之后才参加工作的“新人”来说,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采取“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③进行区别对待。即已经离退休的“老人”的养老金待遇保持不变,他们的养老金用每年收缴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对于“中人”,新制度规定将其在改革之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他们所享受的养老金待遇与他们在改革之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差额也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这样,“老人”和“中人”的养老金来源就成为一笔“历史债务”(即转型成本),如国务院体改办2000年测算的结果为67145亿元(何平,2001)。[3]

现行部分积累制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养老保险费的实缴数额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统筹账户的基金不足以支付现有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因此个人账户的基金几乎全部被挪用来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从而形成个人账户的“空账”现象,即个人账户只是一个名义账户。在名义账户下,资金的回报率是由政府规定的,而不是实际的投资回报率。这样,从根本上看,现行养老保险体系仍然是现收现付制。

2.缴费率相当高,企业和工薪阶层负担沉重

我国养老保险缴费率(平均养老保险费与平均工资的比率)目前已经达到比较高的水平,从1991年的16%增加到目前的24%,远远高于世界平均缴费水平(为10%),甚至高于国际警界线(20%)。根据对OECD24个国家社会保障缴费率的统计,只有丹麦(24.55%)、意大利(29.64%)、荷兰(25.78%)、西班牙(28.30%)和葡萄牙(34.75%)等5个国家的社会保障税高于中国(孙祁祥,2001)。[4]

尽管企业可以通过降低工资基数的方式向职工转嫁部分社会保险费(转嫁能否顺利实现取决于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弹性),但过高的缴费率无疑将提高企业的经营成本,并形成缴费企业与未缴费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而在现行制度下,企业职工除了须缴纳“四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外,还须缴纳不菲的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实现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体系再分配功能的资金来源和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实际上大部分来源于工薪阶层。这种状况对于培育中产阶级,改善我国居民的收入分配结构是不利的。

如果说西方国家的高缴费率主要缘于提供了过高的社会福利,即所谓的“福利病”(同工资一样,社会福利水平具有很强的刚性),我国的高缴费率则主要在于庞大的转型成本——企业拖欠、逃避缴费现象严重,覆盖面、参保率难以提高,以及过高的替代率等原因造成的养老保险资金缺口。理论界热衷于探讨的老龄化问题,事实上并非造成高缴费率的重要因素,而这恰恰更增加了人们对于老龄化将带来的高赡养率的担忧。

3.企业拖欠、逃避缴费现象严重,扩大覆盖面举步维艰

当前企业拖欠、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非常严重,近几年来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率呈逐年下降趋势。1992年至1998年,收缴率分别为96%、92%、91%、86%、90.7%及82.7%,此后一直徘徊在90%以下(龚秀全、黄胜开,2002)。[5]截至1998年底,企业共欠缴养老保险费302亿元,到2000年底上升到414亿元,相当于当年养老金发放金额的20%。而且,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工作进展也乏善可陈。1999年,国务院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加速把非公有企业职工和外来劳动力包括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中来。但直到2005年底,养老保险参与率一直徘徊在50%~60%之间(见表1)。覆盖面未能顺利扩大,直接带来了两个问题:一是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到1997年底,93.9%的国有企业职工参加了养老保险,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参与率为53.8%,其他所有制企业只有32.0%,事实上造成了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二是养老保险体系的负担率大幅上升。如表2所示,从1993年到2005年,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参保职工人数上升了78.8%,而参保离退休人员则上升了168.2%,负担率提高了50个百分点。

在现实中,企业逃避缴费的行为是不可避免的;但过高的缴费率、有效征管体制的缺失,则大大增强了企业逃避缴费的动机。从我国的国情来看,逃税漏税现象本来就非常普遍,更何况是以“费”的形式进行征集的养老保险基金。

从职工个人方面来看,由于当前的工薪阶层不仅成为转型成本的主要承担者,而且现收现付制本身所具有的再分配功能、④个人账户的“空账”现象和过低的投资回报率等因素,也都抑制了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积极性,难以有效形成职工对企业缴费的监督机制。

地方政府(县或地、市级政府)在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值得注意。地方政府曾是养老保险体系的管理者,且在大部分地区至今仍然是实际的管理者,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将使它们失去对养老基金的控制权。显然,在它们拥有对养老基金控制权的时候,它们有积极性向企业收取养老保险费;而在它们丧失对养老基金的控制权之后,它们的积极性将相应降低。此外,在省级统筹的运作中,省内地区之间的交叉补贴也会对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产生严重的影响。例如,如果一个县(或市)的养老基金盈余被拿去与其他县(或市)分享,这个县(或市)将不会有实现盈余的积极性;反之,如果一个县(或市)的养老基金赤字可以得到来自统筹基金的补贴,这个县(或市)也不会设法去消减赤字。

4.其他存在的问题

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其他问题还有很多,如社保基金未能获得令人满意的收益率、省级统筹进展缓慢等。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年报为例,其历年的投资收益率(如表3),在所有年份均低于五年期定期储蓄利率。而自1997年国务院要求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统筹以来至2000年底,真正实现省级统筹的只有5个省,17个省通过省级调剂金进行上缴下拨,8个省还没有建立省级调剂金或者虽然名义上建立了但没有运作(赵耀辉、徐建国,2003)。[6]过低的投资回报率大大打击了职工对于养老保险体系的信心,甚至使个人账户的缴费异化为某种税负(由于资金回报率低于其机会成本);省级统筹难以实施,则不利于调节省内地区之间的收入分配以及控制养老基金管理中的道德风险和腐败行为。

综上所述,个人账户空账、缴费率过高、拖欠及逃避缴费现象严重是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这些问题之间的关系中可以看出,它们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拮据表现为个人账户空账,并产生了提高缴费率的要求;过高的缴费率又大大增强了企业拖欠、逃避缴费的动机;而企业拖欠、逃避缴费的行为,反过来又影响了养老保险费的顺利征收,并使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工作难以实施;最终导致个人账户空账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从而使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运作陷入恶性循环之中。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在实践中遭遇的严峻形势所折射出的现行制度设计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过于执着养老保险体系自身的财务平衡。面对巨大转型成本的现实,政府没有必要拘泥于养老保险体系自身的收支平衡,以致于造成个人账户的“空账”现象而失信于民。事实上,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社会保障税并不是社会保障资金的惟一来源。除少数国家(如德国)的社会保障税能够完全满足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以外,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只占社会保障支出的较大比重,个别国家(如加拿大)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占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尚不足50%。而从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仍处在相当低的水平上。因此,增加其他资金来源(如国有资产的变现所得、税收收入、国债筹资等)用以支付转型成本是完全合理的。

第二,养老金的替代率偏高。现行制度设计中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为58.5%,而“老人”和“中人”的替代率更高。从实施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各地基本养老金替代率的平均水平已超过80%,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见表4);部分地区如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等省(自治区)的养老金替代率均超过了100%,甚至出现了一些在岗还不如退休的情况。从人均产值和人均可支配收入来看,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仍十分巨大,现行制度如此之高的替代率未免有些自不量力。

第三,养老金领取条件过于宽松。主要表现在对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政策把握和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上。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提前退休政策以达到减员增效目的。此外,80年代初期,我国27个产业部门相继制定了1800多个特殊工种名录,规定特殊工种职工可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但是,随着现代化科技的应用,继续沿用这个20年前制定的标准并不完全合适。不仅如此,为了顺利实现减员的目的,地方政府和企业还有意放松了对提前退休审批的管理,从而导致一大批产业职工提前退休,过早地加入领取养老金的队伍。从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来看,新制度中缴费满15年、旧制度中工龄满10年即可领取养老金这一政策标准,在世界上已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中也是相当低的。

第四,对制度实施方案的操作难度缺乏充分的估计。现行制度设计不仅建立起了一个拥有较高目标替代率的部分积累制养老体系框架,而且还指望由当前工作的一代承担起巨大的转型成本,但对于企业和职工能否承受由此带来的高缴费率以及收取养老保险费的难度,却似乎缺乏应有的思想准备。部分积累制的强制性个人账户客观上也加重了企业和职工的负担,事实上并不是一种比原有的现收现付制更优的选择。

由此可见,过于简单、理想化而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方案设计,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面临困境的根本原因。现行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暴露出政策设计者过于迷信理论模型的论证而缺少对现实国情的深入了解;忽视对我国政府和企业之间,以及政府上、下级之间博弈行为的考察。

三、反思与相关政策建议

如上所述,即使经过貌似严格的理论论证和数据模拟,一个制度的设计如果缺少了现实的可操作性,它也难免会在实施中遭到失败。这是值得我国理论界深刻反思的。总的来看,过去的理论研究更多的是从纯粹理论的层面对现收现付和基金制进行比较,或探讨人口老龄化来临的福利效应及应对措施;而在运用数学模型和数据模拟方法进行论证的过程中则多少显得有些一厢情愿,对于从假设条件引出的结论与现实的差距缺乏客观的分析,表现出热衷于理论探讨而疏于关注现实国情的倾向。

在对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的比较中,学者们较倾向于认为现收现付制对国民储蓄具有挤出效应,减少了资本的形成,从而不利于长期经济增长(Feldstein,1974);[8]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危机,并认为从现收现付制逐步向基金制过渡乃是大势所趋。

事实上,到目前为止,现收现付制对国民储蓄的挤出效应以及这种挤出效应有多大,在国内外学术界尚未得到严格的论证。而且,国民储蓄率也并非越高越好。在过剩经济的条件下,降低储蓄率、扩大有效需求反而有利于解决当前我国经济的动态无效率问题(袁志刚、宋铮,2000)。[9]对于现收现付制另一个常见的质疑是,它难以在一个不利的人口结构变化趋势中得以维系。但从根本上看,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两种养老保险体系只不过是退休一代采用不同的方式索取当前的产出。在现收现付制下,退休一代凭借过去缴纳养老保险费获得分享来自当前工作一代的转移支付的权利;在基金制下,退休一代凭借资本所有权证获得分享当前工作一代提供的产出的权利。两者的物质基础是完全一致的。可见,经济增长和充分就业才是解决老龄化问题的根本,基金制并不是解决老龄化问题的灵丹妙药(NicholasBarr,2000)。[10]在老龄化问题上,基金制与现收现付制的区别只不过是基金制将问题抛给社会,而现收现付制则由政府承担起责任而已。

实际上,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在实践中各有利弊。现收现付制的最大弊端是由于其再分配功能而导致企业和职工逃避缴费,养老保险覆盖面难以扩大;基金制则缺乏再分配功能,难以抵御通货膨胀等缺陷,使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无法得到保证。从这一点来看,基金制已基本丧失了“社会保障”的功能。

老龄化趋势对养老保险体系的考验也是学者们所关注的问题。但是,如上所述,从实际运行的情况来看,造成我国养老保险体系负担率较高的主要原因并非老龄化问题,而是养老保险覆盖面难以扩大、职工参保率难以提高以及下岗和提前退休高峰的来临等问题。这些问题对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构成的压力,显然远大于老龄化问题;而老龄化问题只不过是使入不敷出的养老保险体系)上加霜罢了。

在有关养老保险的理论探讨中,学者们大多借助于代际交叠模型(Samuelson,1958;Diamond,1965)来进行分析,如对现收现付制与国民储蓄关系的论证、人口结构变动的福利效应分析、缴费率和统筹比例的参数设定,等等。[11-12]但是,代际交叠模型的论证依赖于退休一代不留遗产的强假设,而这与现实情况是明显不符的。在现实中,人们有种种理由在死亡时留下遗产,例如:(1)遗产动机是普遍存在的;(2)人们无法准确知道自己何时会死亡;(3)住房和耐用品的残值一般会成为遗产等。在养老保险体系设计的数据模拟研究过程中,学者们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往往在模型中设定有利于自己结论的假设条件和参数值。例如,支持基金制的学者往往过分强调养老基金的投资回报率(Feldstein,1999),[13]似乎认为养老基金的投资回报率理所当然地将高于真实工资的增长率。事实上,在古典经济模型的理想状态下,两者应该是一致的;而从我国的统计数据来看,在1986-2002年的大部分时间内,真实工资的增长率高于五年期国债的实际利率(袁志刚、封进,2004)[14],从而基金制是比现收现付制更好的制度选择;而支持现收现付制的学者则忽视了收取养老保险费的难度,隐含了养老保险费能够顺利收取的假设。

综上所述,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中,政策设计者不应无主见地人云亦云或照搬国外的经验,而应更多地对公共养老保险体系的存在意义是什么、中国的现实国情适合什么样的制度安排,以及设计方案能否得到顺利实施等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

一般认为,政府介入养老保险主要基于三方面的理由。一是政府强制保险可以纠正由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所导致的市场失灵;二是社会养老保险具有再分配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财富在不同的收入阶层和代际之间再分配;三是政府强制保险可以帮助人们克服短视行为,即所谓的“家长主义”。但从市场失灵和家长主义的观点来看,政府介入养老保险的理由显然不如医疗保险充分;特别是对于基金制来说,除了具有家长主义的含义之外,政府几乎再没有介入养老保险的理由,而事实上这种家长主义的强制储蓄是否必要也是值得商榷的(在没有公共养老保险体系的情况下,人们也可能会为自己的养老积极储蓄)。相比较而言,现收现付制由于具有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之需的再分配功能,而更加适合作为政府介入养老保险的方式。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经济发展仍处在相当低的水平上,且贫富两极分化相当严重,缺乏一个人口数量庞大的中产阶级。在这种经济条件下,面对显而易见的人口老龄化趋势,一个较低水平、广泛覆盖的养老保险体系,对于我国来说可能是更加合适的选择。较低水平的养老金可以降低当前工作一代的负担,有利于养老保险费的收取;而养老金水平也反映了政府介入养老保险的程度。从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公共养老保险体系的首要目标理应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之需;如果人们希望在退休以后过得更宽裕一些,他们有责任在工作时期为自己进行更多的储蓄。

根据以上的分析,政策设计者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更为务实的改革。

第一,降低企业和职工的负担。政府应更多地考虑通过减持国有股、发行国债或税收来支付转型成本。为此,政府有必要重新审视当前的财政支出结构,应向社会保障、教育、国防等有关国计民生的项目倾斜,逐步缩减以至取消大量不必要的财政支出(如大量的形象工程项目、对竞争性国有企业的财政扶持、民间力量完全可以实现的投资项目,等等)。对于工薪阶层的负担,可以考虑以个人所得税作为社会保险费的来源而取消社会保险费,或者取消个人所得税而保留社会保险费。另外,可以考虑取消养老保险强制性的个人账户(即取消部分积累制)和“四金”中的住房公积金,⑤以进一步降低职工的负担。

第二,建立一个较低水平的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体系。养老金的给付可以考虑采取DB模式而不必按目标替代率进行设计。养老金发放水平可参考当地的最低工资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设定(如以当地的最低工资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以一定的系数)。对于部分养老金待遇过高的“老人”和“中人”,考虑到养老金待遇的刚性,可以保持其原来的养老金发放水平不变;但如将来出现通货膨胀,则不对养老金待遇进行调整,直到与其设定的养老金发放水平相当为止。

第三,取消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权利,重新制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标准并严格其审批管理;适当提高领取养老金所需的缴费年限标准。对于因下岗而提前退休者,可以考虑将这部分人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失业保险制度之中。

第四,在保留一个较低水平的现收现付制公共养老保险体系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以及个人为养老储蓄。为此,必须为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企业购买企业年金可在税前列支,个人购买养老金的支出部分可免缴个人所得税(这些政策已为世界上相当多的国家所采用)。这样不仅有利于降低政府的行政负担,杜绝地方政府挪用养老金和腐败行为的发生,而且有利于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成熟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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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这个目标替代率的计算方法是:假设预期寿命为70岁,实际工资增长率等于名义利率,职工按缴费工资的11%向养老保险体系交费35年,这样退休时个人账户可以提供38.5%的替代率,统筹账户提供20%的替代率。二者合计共提供58.5%的替代率。

②Wang,etal.的模拟显示,在2000年到2010年间,每年的转型成本占GDP的0.6%左右,到2050年将下降到0.3%。转型成本的补偿可以通过税收进行融资,这样,支付第一支柱相当于工资20%的养老金所需交纳的费用率只需10%~12%。

③“老人老办法”是指对已退休者继续实行以前的退休金发放标准,退休金替代率为60%~90%,退休金计算基数为退休时的工资额;离休者离休费为离休时工资的100%。“新人新办法”是指1997年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他们的退休金相当于当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0%,有35年工龄的职工,目标替代率为58.5%左右。“中人中办法”是指中人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新制度建立以后个人账户上积累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将统一制度建立以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120过渡养老金,过渡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0%-1.4%)×视为缴费的年限]。

④现收现付制的再分配功能包括从工作一代对退休一代的转移支付、从高收入群体向低收入群体的转移支付、从短寿者向长寿者的转移支付,以及从男性向女性的转移支付。

⑤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缺乏再分配功能,而且人们显然会为了购买住房而自觉地储蓄。所以,这种强制性储蓄几乎是毫无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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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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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制度改革居民消费影响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社会稳定协调发展的必备条件。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其基本含义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历程

我国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属于“现收现付”模式,即将当年所收保险费全部用于支付当期应付养老金,没有养老金的积累。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作为市场经济体制重要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旧有的制度安排不能适应经济发展新阶段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实施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国务院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重要文件,用以指导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按照这些文件的精神,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开始由旧的“现收现付”模式向新的模式转变。

2000年及其之后,先后下发了多个文件,改革创新了基金征缴拨付机制、宏观监管机制、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个人账户实账积累机制、缴费激励机制、企业年金制、多元筹资机制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管理服务机制,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由“差额缴拨”改“全额缴拨”,社保机构对企业征缴养老保险费与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分离,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堵住了由企业拖欠和社保机构挤占养老基金的制度性漏洞,确保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和基金安全。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居民消费的影响

在旧的国家—单位保障制度下,国家、单位包揽了城镇居民的养老支出,在新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下,占社会保障主要地位的社会保险支出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后,国家的福利支出将大幅减少,个人支出将大幅增加,这对于习惯于政府、企业包揽的绝大多数城镇居民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冲击,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他们的支出预期,居民储蓄意愿增强,消费倾向下降。已退休及将退休人员都在重重顾虑下谨慎花费,至于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退休后收入没有保障,则更不敢放手消费。现行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经历了从单位保障到国家保障再到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模式的演变。所谓部分积累制,即设立两类账户(社会统筹+个人账户),并将雇主和雇员的缴费分别放入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在养老金给付时则分别从上述两个账户中按比例分配。同地区受益人从社会统筹账户所获给付是相同的,但每个受益人从各自的个人账户中获得的给付多少则不同。最终导致每个受益人养老金给付水平有差异。也就是说,在职期间参保时间越长、收入越高者,其所获养老金给付就越多;相反,在职期间参保时间越短、收入越低者,其所获养老金给付就越少。

部分积累制的筹资模式适当增加了个人责任,提高了劳动者的缴费比例,居民的个人账户积累将会替代居民用于养老和防止意外事故而进行的个人、家庭储蓄。我国居民一向具有较强的预防动机和遗产动机,因此,较高的缴费率可能不会过多地影响人们的储蓄,而只影响人们的消费。另一方面,中国的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人们在闲暇与收入的选择上,往往更注重后者,上缴费用后,人们可能会通过多提供劳动而求得补偿,从而加重就业压力。而且,对于低收入阶层而言,提高社会保障的缴费比例,会减少他们当期可供消费的收入量,减少低收入阶层的消费需求。可见,过高的个人缴费率不但影响个人的即期消费,而且对我国整个经济的良性运行都可能产生不良影响。所以,与企业的缴费率一样,在一定的经济条件和工资水平下,个人的缴费水平也应该适度,不能超出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

广大农村居民缺乏社会保障,消费能力释放受到抑制。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和国家财力的原因,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长期以来一直以城镇居民为核心,农村居民向来较少感受到社会保障的安全可靠性。目前我国农村居民仍以家庭保障为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变革对农民消费需求影响较小,农村居民缺乏社会保障,从而对农民的消费需求产生了抑制作用。

参考文献:

养老保险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义;财政压力;分析

一、背景条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时代转型期形成的退休养老金“双轨制”所引发的矛盾日益突出,从制度内部来看,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金由单位或财政负担,使得部分地区和单位不堪重负,一些基层单位甚至难以保证按时足额发放。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主要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人员之间的待遇核算方法难以统筹协调,导致退休待遇差距较大,产生不公平现象。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严重, 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人员之间养老金差距越来越大,已成为全社会所关注和诟病的热点问题。

从2015年开始,国务院出台一系列文件启动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文件指出,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负担,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20%;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同时,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费用由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4%),是一种补充性养老保险。

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广大农村和城镇居民、城镇企业职工和其他就业群体参保意识普遍增强,参保率有了很大的提高,而全国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1500多万退休人员成为制度全覆盖的“短板”,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推进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大举措。

2.有利于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标志着养老保险“制”的终结。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不缴费而享受较高水平的养老金,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成为矛盾的焦点;改革后,能有效减少存在于养老保险制度和分配中不公平的现象。

3.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将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改为按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能够更加全面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进一步增强激励性,提高工作效率。

三、测算改革为我国的财政带来的压力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我国养老保险范围的一大重要变革,涉及到了社会方方面面的经济利益,那么跟改革之前相比较而言,改革之后的基本养老与职业年金账户总和,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我国的财政压力呢?而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会不会又一次增加社会分配不公平现象呢?本文主要对这次的改革为我国财政压力造成的影响进行了相关的预测,进而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1.对比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中关于养老保险费用资金构造改革前后的变化

改革前,我国大部分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中养老保险制度一直以来运用的都是国家统包,个人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的费用,个人账户为空账,当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g之后,由我国的财政进行统一发放。改革后,则是由个人和单位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缴纳。通过对比我们发现,在改革之前,主要是由我国的财政负担机关事业单位中全部的养老压力。而在改革之后,财政所承受的压力是由两部分组成的,也就是职业年金账户和统筹账户。

2.转轨成本

改革前,我国关于养老保险方面施行的是现收现付制,当期所缴纳的保险费用于支付当期的退休金额。改革后,我国则选择了部分累积制,也就是个人账户施行累积制,统筹账户施行现收现付制。可是,在转轨体制的过程中,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他们还没有自己的个人账户,若是直接执行制度合并,那么就不能完全实现他们的养老权益,我们把这些隐性的养老债务叫做转轨成本。也就是说,是在这次改革当中,计算发放养老金的方法有3种:一是改革以前就已经退休的“老人”;二是改革前参加工作但是改革以后退休的“中人”;三是改革之后参加工作的“新人”。

因为改革前便已退休的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工作人员他们所参与的是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现收现付制度,没有累积成自己的个人账户,假如在改革之后对他们施行部分的累积制,那么个人账户就会包含隐形负债,政府财政应该对此具有兜底义务,所以,由于改革而产生的转轨成本要计算在财政压力中。本文将通过运用“老人老办法”的方式测算转轨成本,也就是由社保经办机构担负已经退休人员的养老费用,而财政承担的支付养老金额是目前企业职工退休额度标准与改革以前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待遇差。

3.测试财政压力的模型

根据对比事业单位中养老金的来源构造情况,我们可以推算出改革前与改革之后我国财政所承担的费用情况,进而经过比较得出这次改革我国财政压力变化情况。

首先,我们把转轨以前财政为机关事业单位担负的养老支出费用设为F1,把转轨以后我国的财政为基本社会统筹账户进行缴费设为F2,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的平均工资是W1,而单位为统筹账户进行缴费的缴费率是M1,机关事业单位中正在工作人员数量是N1,那么F2=N1*W1*M1。我们把我国财政为职业年金账户进行缴费设为F3,机关事业单位缴费的职业年金缴费率是M2,那么F3=N1*W1*M2,我们把因转轨而产生的成本设为D1,假设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已退休人数是N2,企业中养老保险年均退休金为P1,机关事业单位中养老年均退休金额是P2,那么:D1=N2* P2- N2* P1 。经过这次的改革之后,假设我国财政承担的压力是AF,那么AF=F2+ F3+ D1。如果我国财政承担压力变化是ΔF,那么ΔF=AF-F1 = ( F2+ F3+ D1)-F1 = ( N1*W1*M1+ N1*W1*M2 + N2*P2-N2*P1)-F1= N1*W1*( M1+ M2)+ N2* ( P2-P1)-F1。

由此可见,财政向职业年金账户进行缴费的缴费率与基本统筹账户金额越高,那么改革之后所面临的财政压力就会越大。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养老待遇的水平越高,那么相应的改革时期转规成本就会越高,这样一来改革后财政面临的压力也就会越大。

四、建议与措施

根据测算得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可以帮助缓解我国未来的财政压力,不过在转换制度这一过渡阶段,还要注意下面几点问题:

1.改革要以平稳过渡为原则

改革会不可避免的碰触到现有利益中的刚性部分,所以,我们一定要格外的严谨与稳妥,这就要求在改革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我们不但要做到公平,同时还要有一定的效率,做到循序渐进。比如,对于改革前就已经退休的“老人”和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来说,实行逐步过渡办法,对于这一部分的财政压力,我们调整成了D1,。我国在进行相应调整的时候也可以将此作为参考依据。因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水平是企业养老水平的两倍之多,在改革相关制度以后就会马上使其养老待遇呈现直线下降的趋势,这样便也会直接降低已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所以要设置过渡期,确保原养老水平不降低,这不仅可以减少改革路上的阻碍,还利于帮助实现养老待遇朝着平稳的方向过渡。

2.提高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率,增加个人账户累积

改革前,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养老保险金是直接由财政进行拨款,完全不涉及基金投资运营问题。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为员工缴纳8%的职业年金,计入个人账户,实施基金累积制。个人账户累积额的多少直接对未来个人养老水平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我们要对这些资金进行投资进而得到相应的投资收益;同时也要加强对基金的管理,一方面,政府为了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就会加大投入专业人才,加强监管力度,预防投资风险,保证基金安全;另一方面,政府职责主要是建立一个公正有序的市场氛围,转变基金投资运营的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模式,可以交由专业公司管理基金,也可以通过信托或者其他模式进行专业化的投资运营,提高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效果。

参考文献:

养老保险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省级统筹;分级平衡;养老保险;城镇职工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0―0029―02

1现行“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现有的“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导致市、县级政府在养老保险统筹金方面的“优势”与“劣势”互补性不足。

在“分级实施、分级核算、分级平衡和分级负责”的省级统筹管理制度下,浙江省原先市、县级政府的履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所形成的利益格局并未有实质性的改变,基本养老保险的存量和增量结余,除了调剂金上缴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为2%外,仍留在原统筹地由当地政府管理,收支平衡由该地政府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从横向看,在各市、县级政府间是独立的,“优势”与“劣势”并存;从纵向看,在“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下,省级政府难以根据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需要给予再分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共济性特征被局限在市、县级政府管辖内。

由于省级政府对市、县级政府现有的养老保险再分配力度弱,因而这种“分级平衡”的管理体制,在实际的运行中,造成以下问题:其一,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较为充裕,政府拥有的社会保险资源具有“优势”的地方来说,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结余,即使用于弥补“空账”,只要这部分基金未被支出,也会增加当地政府对这部分基金的保值增值压力;其二,造成省内各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差异扩大。“优势”地区的政府,拥有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而那些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企业工资水平低,企业离退休人员较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少,政府拥有的社会保险资源相对缺乏,处于“劣势”的地方,市、县级政府缺少提高该地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条件。以上二个方面的问题说明,“分级平衡”的管理体制对省级政府用再分配的手段调控省内各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资源构成阻碍,现存的“优势”和“劣势”之间缺乏互补,无助于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中的“碎片化”问题。

(2)“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不能有效抵御城镇职工代际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升高问题。

制度抚养比是反映养老保险代际养老压力的重要指标,是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人数与在职人数的比值。在现收现付制下,它反映了平均每个城镇在职职工供养的享受或领取养老金的人数。一个行政地区,如果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高,人口老龄化程度重,制度的抚养负担就重,反之则越轻。

从表1的数据可以看出,浙江省各地的制度抚养比存在较大的差异,如衢州市达到67%,平均1.5个参保者要负担1个离退休人员,而在绍兴制度抚养比则仅有15.6%,平均6.4个参保者就要负担1个离退休人员。这说明,在一个省级管辖的范围内,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人口结构、职工参保人数和退休者人数等影响因素不同,各地的制度抚养比存在差异,有的市、县制度抚养比压力低,有的市、县制度抚养比压力高。如果一地的政府面临制度抚养比高并由其自行解决,那么必然涉及对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管制度的调整,甚至包括对退休年龄的调整,但是,在“统一政策”的省级统筹制度下,各市、县级政府实际上没有这个权力,制度约束使得市、县级政府缺乏解决制度抚养比高的条件。即使市、县级政府有权利变动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也会因可掌控的社会保险资源少而不能有效地化解存在的风险。比较而言,省级政府拥有解决这一问题的行政手段或权力,但“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因限制了省级政府对各市、县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存量和增量收入的再分配力度而不能有效地调整或缓解市、县级政府的制度抚养比压力高的问题。这将影响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现行的省级调剂金制度,总体看还是一个再分配力度较弱的制度,该制度可以应付或化解局部市、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收支问题,但如果遇到在一个省内众多地区都面临制度抚养比高的问题时,省级调剂金的调剂作用将处于捉襟见肘的困境。

(3)浙江省现行省级统筹管理体制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全国接续后面临的问题。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实施,表明中央政府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制度的改革力度在不断加大。这一新的制度法规对现行的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制提出了新问题,或者说这部新的法规要求现行省级统筹管理制度必须进一步改革才能与之适应。《暂行办法》规定:劳动力流动就业时,参保者的养老保险统筹金按实际缴费工资基数的12%转移,并且,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就业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该说,这部法规通过劳动力流动就业养老保险统筹关系全国接续的制度,解决了以往省级统筹制度下,社会统筹关系只在省内承认的制度缺陷,企业缴费部分可以随同劳动者就业地的变动而转移,有利于劳动者参保,在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金的管理中体现了公平和公正。但是,研究现行省级统筹体制与这部新法规如何衔接时,可以看出,由于企业缴费工资基数不实,在养老保险统筹金随人转移后,存在转出额基数如何确定问题。如果外来务工者在浙江缴费年限达到10年以上的多数人为获得较高退休金而选择在浙江退休,市、县级政府统筹养老金的支出将面临额外的压力。

(4)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不利于低收入者参保。

根据“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制度规定,我国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在设计上难以做到“低门槛准入”,这一问题造成的影响主要是:其一,那些工资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附近的职工,存在缴费压力,如果只有缴纳个人账户的8%才能得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资格,那么,这部分低收入者可能不得不放弃参加养老保险。现行缴费制度设计上的不合理,导致“扩面”问题,政府年年抓,但效果不佳,同时也导致政府用于这方面的监管成本大,影响了社会保险事业的整体发展。其二,根据“低标准享受”的规定,对那些“低门槛准入”的参保者,相应的养老金支付标准要低,这是无可非议的,其中涉及的参保者主要是“中人”和部分低收入的“新人”。对于这部分属于低标准享受的参保者,政府应规定统一的基本养老金支付标准,使这部分参保者在参保时就知道未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但是,在“分级平衡”的制度下,省级政府对各市、县级政府的再分配力度弱,而各地经济发展、工资水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存量和收支标准不同,因而,会造成省内“低标准享受”的标准不同,这势必会影响市场机制对劳动力流动就业的调节,并且省内职工最低养老保险支付水平不同也不能充分体现养老保险的普惠、共济和公平属性。

针对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体制存在的问题,从分析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面:其一,现行“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制度因共济性受限制而存在的问题。其二,现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征缴制度设计层面的问题;这二个层面的问题反映了现行“分级平衡”的管理体制不利于省级政府履行再分配职能,调控省内各市、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存量和增量结余;不利于市、县级政府化解城镇职工代际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升高;不适应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全国接续制度运行的要求;不利于企业职工参保“扩面”工作的开展等方面。其三,在“省级平衡”的统筹管理体制下,省级政府如何统筹省内各市、县级政府管理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四,在“分级平衡”向“省级平衡”的改革中,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中“空账”和“历史债务”如何分担。其五,省级政府与市县级政府在履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职责中的利益协调和政府间的激励机制如何建立。对这几个方面存在问题的改革思路,笔者将结合有关统计数据、政策法规以及社会保障方面的理论进行分析。

2改革思路

(1)“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限制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共济性”特征的拓展。

“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制度导致市、县级政府在养老保险统筹金方面的“优势”与“劣势”互补性不足以及这一管理制度不能有效抵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升高的问题,从其共同点来看,都属于省级统筹管理制度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共济性特征受限制而导致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实质是,我国采取的“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金的共济性特征因“分级平衡”的制度使省级政府对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金的再分配力度弱而不能充分体现。市、县级政府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中的“优势”与“劣势”,包括制度抚养比压力的高与低都被局限在市、县管辖范围内,难以达到“优势”与“劣势”的互补和共同化解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压力升高。

表2的数据反映了浙江省从2001年到2012年制度抚养比变动的情况。可以看出,随着参保人数的增加,浙江省城镇职工的制度抚养比呈现出下降趋势。2012年为159%,平均6.3个参保者负担1个离退休者,属于负担合理的区域。结合表1和表2的数据可以看出,在“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下,一些市(地)较高的抚养比,如衢州地区为67.20%,丽水地区为40.38%,放在全省的范围内进行平均则会有较大幅度下降,如2007年,浙江全省的制度抚养比为15.6%,2008年为14.0%。这说明,如果政府将行政区域扩大,原来不同行政区域内,制度抚养比之间的差异,则有可能在不改变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率、养老金支付标准的条件下,利用行政手段将制度抚养比高的地区与制度抚养比低的地区进行合并实施全省统筹,就能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下降,达到缓解代际养老保险金支付压力的目的。但是,“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制度对这一目标的实现起到阻碍的作用。此外,根据现行省级统筹制度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算中的收支缺口,资金弥补是按照“当地历年基金结余、地方财政补助和省级调剂金解决”的顺序进行。因而,虽然建立了省级调剂金制度,增加了调剂基金的上缴比例,但在“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制度下,市、县级政府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仍然履行和承担主要责任,抵御风险的能力仍有待增强。

(2)对问题的分析和改革思路。

从静态分析的角度看,由于各地的经济增长水平、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企业离退休人数、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参保职工人数等经济和社会指标因素存在差异,因而各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基金积累和制度抚养比方面,客观上存在“优势”与“劣势”在各市、县之间并存的现象。那些处于“优势”的市、县级政府在为如何就结余的养老保险金进行保值增值而担心时,处于“劣势”的市、县级政府也许正在为如何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而焦虑。这一问题说明,当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被局限在一个较小的行政管辖区内时,可用的养老保险资源再分配的力度受到限制,市、县级政府抵御或化解有可能面临的养老保险制度风险的能力也受到限制。从动态的角度看,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原先的影响因素会发生变化并导致出现新的“优势”与“劣势”并存的格局,一些原来具有“优势”的市、县也可能会受到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困难和制度抚养比压力的影响而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面临风险。

从“大数法则”的原理看,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项目,通过企业和个人缴费制度实现众多社会成员的互助互济来分散或化解风险。一般来讲养老保险分散风险功能的实现程度与统筹调剂范围及资金统筹量成正比。养老保险统筹的层次越高,统筹的面越大,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越多,规避风险的能力就越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风险也就越小,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就越高。同时,只有参保人员数量实现极大化,才能求得和把握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数量关系上的动态平衡,才能充分发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调剂的功能,使处于不同地域、不同条件下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率趋于稳定和最小,保险费率降低到最低水平。但是,在“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下,受市、县级政府行政管辖地域的局限性限制,即使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再努力“扩面”,参保人数达到一定数量以后就难有增加,达不到理论上的“极大化”。这种将筹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范围局限在市、县级政府行政管辖的制度,导致市、县级政府在养老保险统筹金方面的“优势”与“劣势”互补性不足,不能有效抵御城镇职工代际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升高所面临的风险。

因此,解决“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制度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共济性特征受限制而导致的问题,关键在于建立“省级平衡”的统筹管理体制,在省级政府管理的层面,通过统筹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与发放,统一支付标准来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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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联合专家组.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中国改革与发展报告2006)[M].上海:远东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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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柯卉兵.美国政府间社会福利转移支付及其启示[J].学习与实践,2008,(1).

养老保险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养老保险;运作机制;比较

1 国内外养老保险制度的环境差异分析

(1)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无积累。

国外发展市场经济时间较长,如高福利国家瑞典等已经从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中不断总结经验,并积累下来相当规模的养老保险基金。而我国,建立养老保险初期,全国总工会负责领导并组织实施企业劳动保险工作,劳动保险基金按职工工资总额的3%提取,并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在企业保险体制下,企业职工并没有直接为自己积累养老金,而是通过企业上缴财政利润和扩大再生产形成了国有资产,而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几乎没有任何积累。

(2)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供养人数增长迅速。

我国正式进行养老保险改革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各项配套制度的完善,90 年代逐步进入正规,但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非常迅速。企业离退休人员急剧增长,养老金支出也同步增长。据统计,1978 年全国企业离退休人员仅为 314 万人,与在职职工之比为 1:30.3,养老金费用总支出为 17.3 亿元。而到了 2001 年底,企业离退休人员己增加到 3381 万人,在 20 多年里,增长了 10 倍,与在职职工之比为1:3.1,一些老工业基地如辽宁省己达到 l:2.5,实际发放基本养老金 2321 亿元,远远超过同期 GDP 增长率和在职职工工资增长率。而国外是在积累相当的养老保险基金,而且社会人口老龄化的速度还没有我们快。

(3)法制体系不健全。

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的发展实践来看,尤其是总结美国、新加坡等养老保险法制建设比较规范的国家的先进经验,养老保险必须建立在一整套严密的法律体系支撑下有效地发展下去。我国目前主要靠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颁布行政法规和一般性文件来推行,缺少新制度建立初应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这种立法的滞后严重影响了养老制度建设的进程。

(4)我国特有的二元化社会造成养老保险覆盖面窄。

我们国家由于农村人口十分庞大,国家财力物力总量的问题造成自建国以来形成的二元化的经济、社会结构,养老保障体系也呈明显的二元化特征:在城市,建立了面向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则实行家庭保障与集体(社会)救助相结合而以前者为主的保障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并未在农村全面设立。而目前国外普遍实现的“国民皆保险”,最明显的标志是农民和其他从业者享有实质平等的社会保险待遇。这样客观造成我国特有的结构性的养老保险覆盖面窄的问题。

2 国内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分析

(1)国内外养老保险模式的差异分析。

从国外的发展来看,各国都根据各自的国情发展出来相对适应自身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例如,新加坡就在原有英国殖民当局创立的基础上发展出来中央公积金制度。1959 年李光耀领导的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在马来亚的新加坡自治州执政,特别是 1965年建立共和国以后,把它扩展为一个覆盖整个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正处在新旧制度交替的时期,相比之下,传统的现收现付制还处于支配性地位;但长期来看,它的主导地位为新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所取代是不可避免的,在不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2)国内外养老保险基金运作机制的差异分析。

与美国、智力等国家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相比,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还存在体系僵化、基础建设不足、收益率偏低等不足。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政府管制和经营管理组织还不完善,企业和职工对基金的保管还缺乏足够的参与。同时由于资本市场还不具备大规模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条件,以及中国的特殊政治经济环境,养老保险基金还不可能被允许像智利那样由私人公司托管。所以当前养老保险基金的资产组合还相对比较单一,投资途径主要还是用于国债和银行存款。虽然政府债券相对于其他种类的金融工具而言还是信用最好的,但从长期来说,它并不能逃避通货膨胀一类的货币风险。目前我国以个人账户上的个人缴费积累作为当前职工退休以后领取养老金的凭证,但实际上许多基金计划的个人账户却只是一个空账或部分空账。从居民受益方面来说,还存在受益来源积累不足和受益贬值的隐患。当前还没有一个制度化的防范机制来防范养老基金因为通货膨胀而贬值。比较国外现收现付或者部分积累模式下的基金管理制度,从投资运营效果以及实际经营情况来看,基金会模式由于建立了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目的治理结构,以市场化的方式选择外部管理人,因而能有效规避政府干预所带来的不良影响,降低经营成本,获得市场平均投资回报,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另外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需要由基金管理者根据政府的投资限制、宏观经济、金融工具的风险收益及不同市场的变动趋势等进行投资决策,国外政府一般不会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投资进行干预,否则将会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产生不利的影响。另外各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基金管理还没有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假如能够定期在新闻媒介上公布基金的使用情况、或者成立独立的监督审计部门定期检查,从机制上完善规范起来,那样所谓的挪用基金的问题才会降低到最低,基金管理的漏洞问题才能得以根本解决。

(3)养老保险的管理制度的差异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