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服务范例6篇

补充医疗保险服务

补充医疗保险服务范文1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企业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的重要补充。文章结合目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实际需求,开展优化提升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研究,通过创建一体化、层级式管理模型,在融合属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流程及业务流程的一体化管控平台。提升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维护企业职工医疗保障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

补充医疗保险;一体化;层级式管理;信息管控

社会保障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日益上涨,近年来,看病难、看病贵已成为民生面临的普遍问题。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员工福利保障的重要内容,与广大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相关。根据国家政策支持和鼓励,企业在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或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职工医疗费用支出的压力,增强了职工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是社会进步和企业和谐发展的需要。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重点立足于解决退休人员和患重病、大病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等问题,在保证绝大多数员工的医疗需求的前提下,进一步满足职工较高就医需求,以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

1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存在问题

1.1企业管理职能未得到发挥目前企业多以自主管理,基金自行、封闭的管理方式。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理念滞后、保守;二是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研究不透彻,致使补充医疗保险未能发挥应有的保障和补充的作用;三是补充医疗保险专业管理工作纵向贯通“不畅”。

1.2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障能力不均衡已经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根据自身盈利能力、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基层单位由于人员规模、年龄结构、工资水平、成本负担能力等方面参差不齐,在制定基金计提比例、报销比例、年度报销上限等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基层单位之间补充医疗保障能力不均衡。

1.3岗位人员配备制约管理服务水平提升企业因人力资源所限,未配置专人负责社保管理工作,多由其他岗位人员兼任。由于非社保专业管理人员缺乏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经验,在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把握、工作流程规范、支付及时率、业务进度查询等方面无法满足管理服务工作需求,致使广大参保职工对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存在不理解、不满意情绪。

1.4企业信息化管理水平落后主要体现在:一是报销系统无法满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差异化给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带来的需求;二是补充医疗保险信息数据无法实现统一和共享,单一的应用功能严重影响业务处理工作效率。

2内涵及主要做法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两级一融合的一体化管理,是以“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为原则,以核心业务管控能力提升为基础,以规范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运作为核心,以强化风险防控、提升管理效率为目的,构建总公司、分公司两个层级、融合基本医疗政策、“信息集约管控平台”的一体化管控模式。

2.1构建总公司、分公司两级管理体系,创新管理架构

2.1.1确立“两级”管理目标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体系,是通过在企业内部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流程体系、标准体系等一系列的内控体系,提升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管理。由总公司制定科学统一、适合管理运行实际、可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通过延伸管理优势和技术优势,简化管理环节,对分公司补充医疗保险专业垂直管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核心业务流程的集约管控。明确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管理职责,强化总公司、分公司之间业务紧密衔接。

2.1.2理顺“两级”管理职责层级式的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着眼于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效能化,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的根本环节。明确各层级单位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流程中的职责分工。建设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集约化管控平台,展现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的分类、层次和逻辑,业务管理由过去的各自为政,改变为分层级管理。

2.1.3优化“两级”业务流程不同的组织层级,根据自身业务关注点的不同,形成不同的业务流程。优化分公司报销业务流程,建立报销业务的发起、审核、审批、支付四层业务全过程管理,完善分公司报销业务岗位与流程匹配关系。优化总公司管控分公司管理通道,完善总公司专业管理部门岗位与流程匹配,优化总公司政策执行管控业务流程,明确分公司政策制定审批流程,实现总公司政策执行的一体化管控。

2.2融合基本医疗政策,创新提升管理方式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职工个人自付部分的补充报销。企业制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时,应融合基本医疗保险属地政策差异化,在保证职工利益最大化的条件下,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统一报销流程、统一操作规范。

2.2.1建立公司级部分统筹管理模式

2.2.1.1公司级统筹的必要性建立公司级统一的住院及门诊大病报销政策,部分基金上缴总公司统筹使用,用来支付基层单位职工的住院及门诊大病报销费用。该管理模式,增强了基层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功能,提高了员工特别是大病员工的保障水平,对保障能力偏弱的单位进行有效扶持。实现企业员工医疗保障水平基本平衡,营造企业和谐氛围。

2.2.1.2科学制定政策,实现公司级统筹基金效用最大化为发挥集约管理功能优势,促进公司和谐发展。在全面了解属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基础上,将其有效的糅合,本着兼顾公平、提升保障的原则,制定统一的住院及门诊大病报销比例,提高企业员工,特别是患大病员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制定用于测算公司级统筹金上缴比例以及公司统一住院及门诊大病报销比例的数据模型,优先保障员工住院、门诊大病,以及患重病大病员工医疗待遇,剩余基金用于补助员工门诊医疗费用及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的费用。每季度对各分公司住院及门诊大病报销数据做出评估,年底计算各分公司住院及门诊大病费用支出平均数,用于测算次年各分公司缴纳的统筹金比例。

2.2.2创新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服务方式为适应管理模式、经办方式、参与主体等一系列的变化,创新引入“第三方”报销服务专业机构,通过专业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可有效设立防火墙,有力防范和化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操作风险。第三方服务机构根据公司制度办法的要求,配置报销理赔及后续服务的专业团队,凭借其专业、灵活、多样性和差异化定制的特点,为员工提供专属化服务,使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大幅提升。

2.2.3提升素质,打造一支具有先进管理理念的管理队伍坚持培训常态化、实用化,全面提升补充医疗保险管理人员队伍素质。一是培训常态化,紧紧围绕队伍建设这个核心,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培训,将业务培训与思想教育、规范管理有机结合,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执行力,全面提升管理队伍素质;二是培训实用化,坚持学以致用,强化“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的理念,有针对性、侧重点的进行培训。

2.3创建一体化信息管控平台,实现管理流程与信息系统有力聚合随着企业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创建集参保人员信息管理、基金计提、统筹金上缴、基金结转、统筹金管理、报销进度情况查询、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查询等功能于一体的补充医疗信息化管控系统平台。实现企业对基层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实时监控,员工可自行发起报销流程,形成“自助式”员工医疗费用报销模式。通过状态触发功能将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流程与员工管理、薪酬管理等人资其他专业业务流程有效衔接,形成人资各专业业务流程的闭环管理。

3实施效果

补充医疗保险服务范文2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当前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践来看,形成了“直通型”、“分工型”、“存储型”、“大统筹型”等“统帐结合”模式。这些模式虽然都有其合理性,但却都在实践中暴露出基金收缴困难、医疗服务和支出管理机制失灵等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难以形成一种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界定的“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帐结合”的基本原则,借鉴国内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正反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模式应当是多元协调混合型模式,这种模式的关键在于建立一种保障方式多层次、保障资金多渠道、支付方式科学、管理办法有效的医保运行机制。

一、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根据实际情况,我国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应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基本医疗保险。这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的基础,也是国家医疗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法定性质的政府行为,以强制性实施为主,财源主要来自强制筹集的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强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只承担基本医疗的保障职责,即限于提供适应绝大多数参保职工必要医疗需求的、医疗服务机构采用成熟的和适宜技术所能提供的、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

2.补充医疗保险。这是完整的医疗保险体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在经济效益许可的条件下,由企业(行业)为职工、职工为个人自愿出资组成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为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不足以支付巨额医疗费而建立的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在我国现阶段,应抓紧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形式有:一是“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保的是基本医疗,但是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病例又是客观存在的,尽管其发生的概率较低,但费用很大,致使单位和个人均难以承受。对于这些“超大病”的医疗问题,既不能一推了之,更不应该把这个包袱再推给用人单位,最佳的解决办法应是面向统筹地区建立“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统帐结合方式实施,其中社会统筹基金要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以统筹基金支付为主,但个人同样要负担相应比重。尽管相对统筹支付而言个人负担比例较小,但由于医疗费用相对较大,对于因病不能参加工作、工资收入明显下降的职工本人和家庭来说,还是困难重重。为了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企业(行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职工大病专项金,实行统筹使用,对困难者予以资助。

3.商业医疗保险。这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中较为规范、起补缺和提高作用的层次,是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在保险期内因疾病、生育或身体受到伤害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在这一领域由人们自由选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当前应重点突出主要的险种有:(1)特种疾病保险。针对一些风险容易预测、发生率较低,但疾病费用较大的疾病而设计的险种,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发生灾难性病症时保障投保者的治疗,以免由于经济原因使治疗受到影响。比如肿瘤、心脑血管意外病症。(2)康复保健医疗保险。主要为满足一些高收入人群或团体超出基本医疗需求以上的高水平的和特殊保健的医疗需求而设计的险种。如有些病房的设施将比较豪华,相应的收费标准也高,基本医疗保险不可能承担这部分费用,部分高收入人群就可通过参加康复保健医疗保险得到相应的待遇。

二、建立合理的医疗保险费用筹措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考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职工的收入水平并不高,财政收入极为有限,企业效益大多数处于较低水平的现状,本着“最基本的筹资水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的理念,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按工资的一定比例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具体划入比例根据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因素确定。

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由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积累,资金组合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个人参保,可由用人单位与个人各付一部分保险金,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全部由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并以此作为稳定职工、吸引人才的有力措施。在此,除了为保证国家公务管理的正常运行,由财政为国家公务员提供一定的医疗补助外,国家不为其他任何社会成员支付保险费,但可通过有关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与保险。其鼓励政策至少有两条:个人用于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收入免交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用于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费用,可在税前列支。

三、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医疗保险难搞,难就难在医疗费用的支出控制。医疗消费具有即时性、难预测性、道德风险大的特点。一些试点城市的社会统筹基金大量超支,都与缺乏有效的医疗费用制约有很大关系。实践证明,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是医疗保险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1.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标准。现代的医疗科学技术发展很快,几乎天天都有新药、新的诊疗手段出现。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根据保证基本医疗需求和与医疗保险基金筹措水平相适应来确定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给付标准。

在选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具体方法上,国际最近流行用经济学的评价方法,综合考虑和比较药品或治疗技术的成本效果。比如,甲药单价很贵,但很快就能见效,病人不久就能康复、上班;乙药单价很便宜,却在较长时间的服用后有效,自己工作受影响。如果仅仅看单价成本,乙药看起来属于“基本医疗”,但在对甲、乙两种药物的成本效果进行认真、细致的比较之后,甲药就可能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所以,基本医疗保险的界定是医疗技术问题,但更是经济学上的问题,可以预计,成本效果的评价方法和思想理念将影响未来基本医疗的界定和选择。

2.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板块式”的统帐结合方式。即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之间割断关系,实行独立分别运作,分别核算,风险各自负责。个人帐户管小病,主要用于门诊医疗服务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服务,个人帐户用完后,全部自负。统筹基金管大病,主要用于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急诊大病医疗服务,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板块式”帐户运作方式首先在小病上设立个人帐户,加强了个人对小病的自我保障责任;其次,由于次数频、难控制的小病费用进不了统筹基金,减少了统筹基金透支的可能性,统筹基金集中解决大病,加强了抵抗大病风险的能力;再次,大病的医疗服务、药品消费具有较强的“资产专用性”,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把管理的重点放在费用高又较易监控的大病部分,集中力量抓主要问题,有利于提高统筹基金的管理效果。

对于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已不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应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或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额应是“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额,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额后才进入“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3.选择按病种付费的结算办法。目前国内普遍采用的医疗服务机构与医疗保险机构之间“按服务收费”的偿付方式,在客观上促使医疗机构以过度使用医疗资源的方式,而不是以最有效的方式提供服务。“按病种付费”是根据每一种疾病或病程所需全部服务进行事先定价后,按此标准支付给医疗服务提供者。美国的预付制和德国的按点数付费,在本质上都属于“按病种付费”方式。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对同一疾病的治疗有了越来越多的治疗方案,其费用的差别也越来越大。医疗实践的发展迫切需要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科学测算每一病种的标准化诊断、标准化治疗、标准化药品的费用,在众多的治疗方案中,选择适当的治疗方案,并作为医保机构费用偿付的依据。“按病种付费”方式,可有效地限制医生在决策中的“独断专行”,避免提供过度服务。

四、建立政事分开的医疗保险管理体制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医疗保险法规和政策,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的运作框架,规范和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个人、医院、制药、金融等相关利益群体的行为,确定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有关照顾扶持政策。这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基本医疗保险划归卫生部主管比归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更为合理。由于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益和需求总量的控制与医疗服务的供方(医院和医生)密切相关,这就要求医疗服务部门和基金管理部门在同一个部门的领导下,相配合而不结合。因此,社会医疗保险划归卫生部管理是比较合理的;将有利于卫生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统筹规划、充分利用有限的卫生资源,有利于逐步形成政府卫生部门指导下的医疗保险方和医疗服务提供方双方买卖的格局,促进现代医疗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有利于扩大医疗服务范围,将预防、保健与治疗以及社区服务、医院服务有机结合,为最终实现全社会医疗保险和人人平等享受医疗服务奠定组织基础和管理基础。国际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管理体制也朝着卫生部主管的模式发展,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尤其是新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

补充医疗保险服务范文3

2011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中医科学院针灸所副所长杨金生就落实总理“发挥商业保险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这一问题,和如何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实行基本医疗保障第三方管理服务等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存在很多突出问题

杨金生委员首先介绍说,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尚在建设和完善的过程中,其存在很多突出问题,比如说保障水平不高、发展不平衡、公平性体现不够充分,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总体不高,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和医疗社会救助三个层次保障制度发展不平衡,医疗保障制度的社会公平性体现不够充分等。另外,医疗保障制度行政管理分散,经办能力不足、运行成本较高、运行效率偏低。而且,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形态多样,在制度设计与保障提供上缺乏统筹规划,有关政府部门各自为政,比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管理,新农合由卫生部管理,城乡医疗救助由民政部门管理,商业健康保险由保监会管理,另外还有公费医疗等,这种做法造成管理制度不统一,行政资源浪费,公共服务效率偏低。还有不少地区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手段落后,甚至存在使用手工操作方式管理的现象,无法适应城乡一体化建设、人口流动性增强和建设全国通行的医保制度的发展趋势。

再者,目前我国医疗成本控制机制尚不健全,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部门缺乏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动力,过度医疗、过度耗材等医疗资源浪费现象比较严重。据杨金生委员透露,2005年至2009年,我国医疗费用平均增速高出GDP平均增速近7个百分点;据估算,我国医疗费用增长部分的20%~30%,是由于以药养医以及举证倒置、过度医疗等原因导致的不合理支出。这既加重了政府和老百姓的经济负担,又降低了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杨金生委员认为,商业健康保险除具有经济补偿和资金融通功能外,更能体现保险业进行社会风险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功能,能够在推进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一是可以提高保障水平,丰富保障内容,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健康保障需求;二是可以发挥专业优势,提高医疗保障体系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三是可以强化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约束,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

因此,杨金生委员针对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完善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出了自己的几个观点――

首先,要想完善由三大层次保障制度构成的医疗保障体系,就要从制度和机制上进一步明确三个层次保障制度中政府部门、商业健康保险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的地位与职责,按照新医改“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等市场机制作用,体现中央要求的“四个分开”,实现各医疗保障制度的协调发展。特别要在基本医疗保障领域大力引入商业健康保险等第三方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商业健康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管理的范围和深度,统筹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改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降低政府行政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其次是要积极发展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支持商业健康保险机构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与补充医疗保险的一体化管理服务。杨金生委员认为,目前与基本医疗保障配套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尚不健全,只有部分地区的部分人群可以享受。所以,他建议尽快完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丰富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医保制度的多样性,满足不同人群的健康保障需要;同时,明确政府部门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将补充医疗保险交由商业健康保险公司承办,实现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上的有效衔接和一体化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三是要尽快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基础数据在设计保险产品和保障方案方面的支持作用。杨金生委员说,商业健康保险,尤其是补充医疗保险是与基本医疗保险紧密衔接的,实现诊疗信息、基本医疗保障数据的共享,有利于商业健康保险机构更好地发挥精算技术、风险管控、理赔服务等方面的优势,协助政府完善基本医疗保障方案设计,提高风险控制和服务管理的针对性;同时,有助于商业健康保险机构积累基础数据,夯实精算基础,提高产品服务定价的科学性。他建议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保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为进一步发展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现提供基础保证。

最后,政府还要大力支持商业健康保险机构参与医疗服务监督,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新医改提出“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杨金生委员说,商业健康保险积极地与社保机构和医疗机构合作,在强化医疗行为监督,实现参保群众合理治疗、合理付费等方面已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我们应鼓励商业健康保险机构参与医疗服务监督,发挥商业健康保险机制对医疗服务的制约作用,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推进商业健康保险,实行第三方管理服务

杨金生委员接着说,目前,各级地方政府在贯彻落实新医改方案,加快推进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方面,逐步引入商业健康保险经办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形成了一些具有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但是,在新医改实施过程中,也有一些部门认为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应完全由政府独立完成,忽视市场机制的作用,对引入商业健康保险经办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还存在顾虑,甚至予以排斥。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医改方案精神,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进程,杨金生委员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建议――

第一、按照温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发挥商业保险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的部署以及新医改方案精神,遵循“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的原则,从政策层面进一步清晰界定政府医保部门和商业健康保险机构在经办社会医疗保险方面的不同职责范围,加快推进政事分开,明确政府职责,积极鼓励和大力引进商业健康保险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从事基本医疗保障的经办和管理服务,不断提高参与的范围和深度,统筹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改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降低政府行政成本,提高服务水平,增进社会民众的福祉。同时,明确各类补充医疗保险交由商业健康保险机构承办,支持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等创新实践。

第二、尽快制定《商业健康保险经办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办法》,明确界定商业健康保险机构从事基本医疗保障经办和管理服务的专业资质、准入条件、操作规范和监督办法等,如对商业健康保险机构经办基本医疗保障服务业务,制定不同于一般人身保险业务的偿付能力要求,以及免交保险监管费和保险保障基金等。同时,优先鼓励实力强、服务优、成本低、效率高的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从事基本医疗保障的经办和管理服务。

第三、完善现行医保基金管理政策,明确允许可以从医保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为参保人员投保补充医疗保险或向商业健康保险机构支付委托管理服务费。同时,调整相关财政税费政策,对商业健康保险机构从事基本医疗保障经办和管理服务给予免税的优惠政策或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最后,杨金生委员表示,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实行基本医疗保障第三方管理服务的理念,一是有利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通过引入商业健康保险经办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建立“征、管、办”相分离的运行机制,将相关政府部门从大量的具体经办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搞好政策研究和监管指导工作,强化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这既是加快推进政事分开、加强行政部门建设,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也是积极贯彻落实“十七大”关于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具体举措。

二是有利于减少政府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方面的投入。政府通过支付较少的成本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基本医疗保障交由商业健康保险机构经办管理,能够直接利用商业健康保险机构的管理平台、服务网点、服务队伍、运行机制和专业技术,为参保群众提供医疗风险控制、费用审核报销、健康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大大减轻政府在设置经办机构、搭建管理平台等方面的投入成本。

三是有利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通过积极引入商业健康保险,充分发挥其在产品精算、医疗风险管控、理赔服务等方面的专业优势,既可以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降低不合理医疗行为的发生,减轻参保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缓解医疗费用迅速上升的压力;也可以通过建立保险公司、医疗机构和医保中心三者之间统一的支付平台和直接结算机制,大大简化参保群众的报销流程和理赔手续,大幅提高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更好地将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真正形成并实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医保制度,卫生部所属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服务,保险机构的健康管理平台实现资金托管的制约监督体系。

补充医疗保险服务范文4

目前我国医保体系存在五大问题:一是保障未能实现全覆盖: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仍有部分人口还没有被正式医疗保障制度所覆盖,而商业健康保险一般主要集中在城市的少部分中高收入者。二是保障水平低:现有的基本医疗保险不存在应对巨额医疗费用的止损机制,从而部分丧失了保障功能。三是费用控制不力:在目前的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中,对医疗服务提供者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支付机制存在缺陷,难以控制医疗费用的攀升。此外,医保体制改革与医疗服务体制、药品流通体制等改革不配套,造成不正常的医疗费用攀升,这也进一步弱化了制度的保障功能。四是运行效率不高: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过低,降低了风险分担的效果,增加了管理成本。五是保障制度不公:这主要表现为不同制度之间的保障水平差别很大;缴费不公平,经济状况相似,缴费却不同。这些问题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看病贵”和“看病难”。

一、实现医保全覆盖的现实意义及可行性

1、我国医保覆盖现状及实现全覆盖的意义

截至目前,我国现行的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体,医疗救助托底,公务员补助、企业补充保险、特殊人群商业保险为补充二元结构、三制度分开运行、两部门分别管理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与管理方式使得城乡居民保障人群未能得到全覆盖。由于现行制度中参保前提是“政府引导、自愿参加”, 实际中存在保障遗漏人群,主要为无缴费能力的贫困人群、未感受到疾病之忧的健康人群、无医疗费用支付之忧的富裕人群、身份在职工与居民之间转变的不稳定就业人群、与日俱增的“城乡两栖人口”和流动人口对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流通使用的医疗保险管理与服务感到不便的群体、我国“城乡一体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使得城乡人口身份正在变得模糊,截然分开的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管理与服务难以适应城乡居民实际需要。从而造成医保全面覆盖的很大遗漏。笔者从多方了解到,截至目前,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参保人数达到近13亿人,覆盖人口占总人口的95%。河北省目前实现医保覆盖率为90%-95%之间。

纵观世界各国的医疗保障体制,以全民免费医疗或全民医保为代表的“强制性”医疗保障占有主体性地位,可以有效避免“自愿性”医保制度因保险费负担过重或个人保险意识缺乏而造成的医疗保障缺失。实现医保全覆盖,微观上可以解决全体国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和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社会现象,改善人民群众享有医疗卫生服务的条件; 宏观上,医疗卫生是民生大事,免费医疗和全民医保都是为了逐步解决医疗保障问题,彰显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从而让全体国民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2、实现医保全覆盖的可行性分析

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改革进程的实施,户籍制度的改革,一卡通的实行,单一保险人模式的实现,国民收入分配体系的调整,尤其是中国经济的平稳快速的发展,国力的不断增强,国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时机已经成熟。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经过多年改革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和工作基础,保障人群已占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大多数。从国家整体层面说,如果依照城乡人均医疗保健支出水平进行匡算,城乡居民总计需要支付大约2000亿元左右,就可以在满足全体国民现有医疗服务需求的水平上实现医疗保障的普遍覆盖。这一支出水平在2014年15万多亿元的财政支出总盘子中,依然是一小块。从我们河北省层面说,从2015年河北省政府工作报告中反映:2014年我省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为320元,而在2015年,我省将继续增强医疗保障能力,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380元。

笔者认为可将上述中央政府及各级政府为居民提供的不同标准、不同形式的“支持资金”或“补助资金”,集合成为全体国民提供标准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基础资金。本着“低水平、全覆盖”的原则建立覆盖全体国民(大陆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现医保的全民覆盖。即全部居民(以户籍为依据),居民自出生之日起即享有“国家基本医疗保障”权力,并且该保障覆盖公民的一生,国家拨付财政资金宜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单一标准”。即所有居民(大陆范围内),不分地区,不分城乡,都应当普遍而平等地均获国家给予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基金,让每一个居民都拥有基本医疗账户,都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体现“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的“公平性”,该保障水平可随国家经济的逐步发展通过追加投入而获提升;同时各级地方根据自身财政状况均等的追加对所辖全体居民基本医疗帐户的投入,从而彻底实现基本医疗保险人群的全覆盖。

为满足公众差异化保障需求,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可通过构筑“公共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制度有机结合的医疗保障方式来实现。用人单位及有特殊需求的高收入群体可通过补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来提升自身的医保水平。

二、多措并举 切实提升医疗保障水平

在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满意的医疗服务,切实提升医疗保障水平,最终实现多层次、高水平、全覆盖的全民医保,不仅需要加强政府、医院、用人单位以及个人等多方主体的支持与配合,还需要从整体上完善全民医保的制度设计。根据目前的形势和相关情况,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增加政府投入,建立叠加式资金筹措机制。我们的医疗保障面临许多问题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政府在改革之初所确定的目标就有问题,当初并没有把建立全民享有的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卫生服务公平性问题作为主要任务,而一味强调要国民共同承担健康责任,通过市场解决医疗保障问题,减轻政府卫生开支。

结果是政府投入长期不足,有统计数字表明:近几年发达国家政府负担卫生总费用的73%,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政府负担了57.2%,而经济蓬勃发展的中国则只负担了39.4%。尤其是近几年来,政府的行政事业开支一增再增,有人估算,每年用于公款吃喝、公款出国、公车消费支出就达9000亿,但在医疗保障方面的开支比例却逐年下降。社保、教育、卫生投入占GDP的比重,近几年法国、德国平均为30%,俄国、巴西、南非、伊朗为10%~27%,而中国仅为7%。这些数据从深层次反映出“中国卫生效率和公平问题根源主要不在于缺少公共资金,而在于缺少社会公正的价值观和有效的政府管理”缺少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和相应的行动。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首先是要解决公平性的问题,具体讲就是如何使全民都纳入到国家的医疗保障制度之内。为此,必须切实解决政府的卫生保障经费投入问题。既要让个人、社会与政府共同承担卫生保健的责任,也要从根本上解决卫生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

在上述由国家及各级政府为全体国民增加提供“国家基本医疗保障”资金基础上,建立个人、用人单位、有特殊需求的富裕群体可选择缴纳补充保费,各类保费相叠加的基本医疗保险经费筹措机制。

2、针对高收入群体为课税对象增设”医保税”,补充医保资金来源。医保全覆盖并不是说所有的人都必须付出同等费用,享有同等服务,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更应重视对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在改革初期提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从而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改革30多年来,我国已实现了国家整体经济实力的大幅提升及部分人的率先富裕,而且形成了“贫富差距”愈加扩大的趋势,笔者建议国家对高收入群体为课税对象增设”医保税”补充医保资金来源。对达到“所得税”起征点的高收入群体追加征收所得税的10%-30%的作为对社会医保基金的补充,即可补充医保基金,又可达到平抑收入差距的目的。

3、鼓励商业医疗保险的介入,完善多层次的保障体系。商业健康保险是对全民基本医保的重要补充,在经办管理服务和满足社会需求方面有很大优势。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各地区差异比较大,商业医疗保险的补充余地会更大。因此,面对日益上升的医疗卫生保健需求和日益沉重的财政负担,在加大对公立医院投资的前提下,也要积极鼓励商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机构的发展。商业保险公司要通过积极的市场调研,掌握居民不同层次的需求情况,加强医疗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广,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险需求。政府方面应该加强保险市场的宏观管理,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等相关支持,如对经营补充医疗保险的经营者给予减免税优惠等,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到补充医疗保险的市场运作之中,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良性互动,最终促进医疗服务水平的全面提高。

4、化繁为简,集约高效管理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目前,职工、居民、农民三类人群基本医疗保险分属两部门管理,双轨制运行,存在个人保险关系流转不畅、接续不便等弊端。优化管理办法,提高服务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便捷服务群众,应该刻不容缓地摆上重要议事桌面上来。笔者建议加强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建设和服务能力建设,建立政府一个部门管理、集中一个窗口服务、一张保险卡全国通用、城乡一体化运行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机制。

5、优化医疗资源配置、调节基本医疗消费行为。

健全和完善基层县、乡、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建立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全科医生制度的运行机制。同时通过价格与服务调节就医导向,引导就医者小病进小医院,大病转大医院。大力加强乡镇和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其较低价格收费、及时方便就医等优势,突出发挥其在基本医疗中的“初次门诊”和“初级保健”作用。

6、实行医保、医药联动改革。

补充医疗保险服务范文5

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社会医疗保险业务的实例分析

探索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社会医疗保险业务,已成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近期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一些省市因地制宜地开展了先期探索,现选取沈阳、天津、湛江三个城市与商保公司合作的方式加以分析。

合作方式一:沈阳市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对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给予二次报销沈阳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自2011年1月1日施行。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承保,保费从职工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中,按37.5%的标准提取。补偿范围为职工当年发生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段内的、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急诊留观转住院或急诊抢救死亡、转外就医、长期居外定点医院住院和探亲出差期间急诊住院等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负部分按如下比例给予二次补偿(详见表1)。2011年,沈阳市符合职工医保“二次报销”政策的共计17.9万人次,参保人员就医报销比例与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前相比提高了约2至3个百分点。沈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完全通过市场方式运作,对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进行二次赔付。通过合作,实现了与现行社会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全面衔接,用“活”了医疗保险基金,对提高参保人的医疗待遇具有积极作用。

合作方式二:天津市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进行医疗费用补偿及失能补偿天津市自2011年1月1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由光大永明人寿、人保健康等商业保险公司承保,保费分别从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金中按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筹集。商业保险公司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发生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非疾病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情况加以补偿(详见表2)。考虑到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对社保法中规定的第三人责任不予支付和特殊情况下需要由医保经办机构先行垫付的费用予以赔付。先行垫付后再由承保公司进行追偿,解决了第三人责任认定难和第三人责任先行支付的难题。截至2011年年底,商业保险公司实际受理33090件。其中医疗费给付32482人次,伤残给付80人次,死亡给付528人次,金额共计8292万元。天津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在对6000元以下意外伤害医疗费报销时,不分医院级别,不区分门诊、住院,不设起付线,降低了参保者在意外伤害时的经济负担,又由商业保险公司代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行使“先行垫付、代为求偿”的权利。尽管国内对商业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合法性提出过质疑,但笔者认为,这一方式有效减轻了医保经办机构的业务压力,不失为可行的探索。

合作方式三:湛江市由商业保险机构直接经办医疗保险业务2009年1月,湛江市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轨运行。为改善“并轨”后医保报销手续烦琐、医疗资源配置不均、政府管理成本居高不下等情况,湛江市引入商业保险手段,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提供一体化的管理和服务。通过建立一体化咨询服务平台,商业保险公司向全市居民提供包括基本医疗、补充医疗、健康管理、商业健康保险等政策咨询服务;通过建立一体化支付结算平台,实现病人诊疗费用结算信息在商业保险公司、社保部门和定点医院之间的共享。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承保的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经过3年多的运行取得了明显成效(详见表3)。2010年1—9月,湛江市住院36.7万人次,比制度并轨前增长69.9%;基本医疗范围内人均住院费用3019元,比制度并轨前降低628元;统筹基金人均支付1748元,比制度并轨前增长24.3%;平均报销率达57.9%,比制度并轨前提高19.3%。湛江模式的创新点在于转变政府职能、借助第三方的专业优势、效率优势、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实现了参保人、政府、医院、保险公司四方共赢,成为商业保险参与新医改建设的典型样本。

商业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合作的前景分析

虽然商业保险在与社会医疗保险合作中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与人民群众对医疗保障的迫切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仍有差距。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还较为滞后;在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合作中受到一些因素制约。两者的合作前景已成为现阶段社会保障研究者们普遍关心的话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社会医疗保险业务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但商业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合作前景广阔。

(一)引入商业健康保险,有利于满足参保

人多层次、个性化的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参保人对医疗保障的诉求也呈现多元化趋势。社会医疗保险主要起到“兜底”和“保基本”的作用,而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可用于满足参保人更高层次的医疗需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由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诸多层次构成。公共医疗保障体系的发展为商业健康保险预留了生存空间,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将商业健康保险引入到社会医疗保险中来,进而推动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的外包,这种做法符合国际惯例。

(二)发挥商业保险优势,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险基金利用率

在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在长期寿险领域发展较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应该尽快将商业保险公司具有的先进理念、机制和技术引入到医疗保险的经办服务中来。特别是商业保险公司在筹资测算时对所在城市的疾病的发病率、人口老龄化、人口余命等情况都进行过精确的计算和科学的预测。[3]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将有助于在测算医保基金的筹资、待遇给付及基金抗风险能力等方面增强科学性,有助于医保经办机构的预算体系建设。

(三)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社会医疗保险,有利于节约管理成本

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既节约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行政资源,又降低经办机构的经费和人员编制负担。特别是《社会保险法》在政策层面对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了“先行垫付、代位求偿”的要求。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对第三方责任的认定主体由谁担任、责任如何分担、先行支付追偿期限多久及医保基金的核销程序等方面都没做出明确规定。基于此,笔者认为,可以在社会医疗保险经办管理中,引入商业保险的经营管理模式和监管机制,由商业保险公司代为解决意外伤害的赔付问题,以期提高医疗保障服务效率,实现资源配置最大化,最大程度增加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四、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社会医疗保险业务的几点思考新医改的最终目标是人人享有基本健康保障,现阶段的目标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着力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使人民群众“看得上病、看得起病,看得好病”,并努力实现“少得病”。在科学发展战略下,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目标和我国新医改的近期、远期目标是高度吻合的,商业保险机制及其效率优势恰好有助于“新医改”目标的达成。抓住新医改方案出台契机,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与社会医疗保险开展合作,在合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科学进行角色定位,合理发挥政府与市场作用,不断完善政府管理机制。医疗保障领域各主体地位的合理定位,对于减少风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社会保险法》已确立了社会医疗保险的主体地位。商业保险机构则应定位为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私合作过程中,要保证政府的主导地位不动摇。政府要制定相应的医疗保障政策,合理确定筹资方式、筹资水平、支付方式、支付范围;通过严格的资质审核和管理效果评估,对商保经办过程加以有效规范与监管,以保证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创新金融服务体制,优化合作产业链,建立合理利益分配机制,实现共赢。借鉴国际经验,合理界定商业保险机构和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合作领域。探索释放个人账户结余方式,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补充保险,使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在覆盖人群、目录范围、保障水平等方面紧密衔接。探索对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覆盖人群的空白点进行补充;对封顶线之上的部分加以补充支付;对服务程度加以补充(例如,为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社会成员患病时提供社会医疗保险以外的额外保障,使其能享受高档次的服务和治疗)。制定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社会医疗保险业务的遴选标准,优先选择有资质、信用好、专业化的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在工作流程上,按照新医改意见,在服务等环节实行合理分工,按制度管理,细化支持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实施细则和监管措施,进而有效整合社会医疗卫生资源,打破行业和部门间的利益,防止权力的渗透和腐败等问题滋生,进而建立起长效稳定的平衡和制约机制。[4]

第三,探索建立基础医疗保险数据共享机制。整合相关行业医疗数据资源,建立我国疾病发生数据库和医疗费用数据库。在合作中,支持商业保险与医疗机构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制约机制,有效解决医疗风险管控难题。探索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商业健康保险评价体系,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对保险赔付水平、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等进行深入研究和评价,从而使商业健康保险走向良性循环轨道。

补充医疗保险服务范文6

【关键词】商业健康险 市场发展 社会医疗保险

一、云南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概况与成效

(一)健康险保持较好发展势头,初步形成一定的市场规模

2005~2011年,全省健康险保费收入逐年上升,累计达73.25亿元,年均增长20.45%,增速高出全国5.9个百分点。2011年,全省健康险保费收入规模15.98亿元,是2005年的3.09倍,产品上百款,涵盖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四大类。保险金额达3857.03亿元,是2005年的2.82倍。健康保费收入占人身险业务的比重在10%~13%之间,2011年为12.11%,较2005年上升2.17个百分点;在全国健康险保费收入中的占比不断上升,2011年为2.31%,较2005年上升0.46个百分点。

图1 2005~2011年保费收入发展图

2005至2011年期,健康险保费收入结构整体较为平衡,团体业务业务发展略高于个人健康险。2011年健康险个人业务保费收入6.75亿元,占总健康险保费收入的42.23%。

图2 2005~2011年保费结构发展图(按团体、个人业务划分)

(二)赔付支出增长较快,有效发挥经济补偿作用

2005~2011年全省健康险累计共赔款支出41.51亿元,平均增速20.64%。2011年赔款支出8.89亿元,同比增长6.20%,是2005年的2.70倍。按险种分,2005至2011年期间医疗保险赔付支出比重持续上升,与保费收入发展趋势相匹配。2011年医疗保险共发生赔款支出5.89亿元,同比增长34.87%,占健康险总赔付的85.47%;疾病保险占健康险总赔付的5.69%;失能保险与护理保险占比不到1%。按承保期限分,短期健康险业务赔款支出在2007年以后保持较大幅度增长,2011年共发生7.60亿元的赔款支出,同比增长9.22%;2011年长期健康险业务中死伤医疗给付0.60亿元,满期给付1.75亿元,一年期以上业务支出额比重占总支出的23.76%。

(三)经营主体不断增加,市场竞争较为激烈

2005年,有人保股份、平安财险、天安、华安4家产险公司和国寿股份、太保寿险、平安寿险、新华寿险、泰康寿险和人保健康6家寿险公司开展健康险业务,产、寿险公司市场占比为1.1:98.9;截至2011年,健康险市场经营主体由10家扩展到28家公司,其中产险公司15家、寿险公司13家,产、寿险公司市场占比为13:87,寿险公司下降了12个百分点。

从市场格局看,人保健康作为省内唯一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经营优势明显,2011年该公司健康险保费收入达5.98亿元,市场占比43.5%;国寿股份保费收入2.25亿元,同比增长5.11%,市场占比16.20%;平安寿险保费收入1.61亿元,同比增长14.59%,市场占比11.60%;泰康寿险实现保费收入1.04亿元,同比增长10.46%,市场占比7.49%;其他公司保费收入均未过亿。

(四)经营效益状况有所改善,初步实现扭亏为盈

2005年至2011年云南省健康险市场累积亏损3.82亿元,其中2007年、2009年亏损较为严重,但从趋势上看,近年逐步降低亏损并开始盈利(图3)。2011年全国健康险市场亏损11.83亿元,云南省健康险市场实现盈利0.46亿元,其中寿险公司盈利0.43亿元;产险公司盈利0.03亿元。按经营公司分,健康险业务实现承保盈利的公司有16家,分别为:人保健康0.60亿元,泰康寿险、国寿股份、大地财险、太保寿险、平安财险5家公司盈利额在2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人保寿险、国寿存续、华泰、永安、天安、都邦、太平保险、华安、华夏9家公司共盈利223万元。亏损的健康险公司有12家,分别为:平安寿险、新华保险、平安养老3家公司亏损额在8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人保股份、阳光人寿、太平人寿、太保财险、生命人寿、中银保险、渤海财险、阳光财险、永诚财险9家公司共亏损590万元。

图3 2005~2011年健康险承保利润

(五)积极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对基本医疗险形成补充

“十一五”期间,云南保险业抓住新医改创造的契机,发挥自身产品和服务的优势,找准与政府社会管理的结合点,深层次参与政府“民生工程”,成为云南省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以人保健康云南分公司为例,2007至2011年该公司共承保政府委托的社保补充业务项目数122个,业务覆盖云南省16个州市的105个县(市、区),服务人口约2800万,风险保额约21910亿元,累计保费收入逾15亿元,累计赔付支出14.3亿元,赔付人次约10多万人次,人均医疗费用赔付近1万元。同时,各保险公司也在积极开拓社保补充业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云南保险业发挥行业优势,积极开展与国家医疗保障政策配套的社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服务领域包括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公务员、新农合、民政救助群体补充医疗保险。

1.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达到医改的目标。2006年初,云南保险业开始承办红河州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截止到2011年11月底,在全省除玉溪以外的15个州市全面开展该项工作,参保率达100%,“十一五”期间累计为1200万城镇职工提供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服务。每位参保人员缴费100~200元,可实现“基本+补充”13~28万元的大病风险保障,达到了医改的目标。

2.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率显著提升,提供优质保障与服务。自2009年在楚雄州进行试点至2010年在昆明市和红河州推广,总体参保率约50%,为约90万城镇居民提供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服务。每位参保人员缴费30~50元,可实现“基本+补充”5~7.8万元的大病风险保障,2010年累计赔付3200万元。随着《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的出台,云南保险业已经与昆明市、楚雄州、红河州、大理州、德宏州、曲靖市、丽江市、保山市等7个州市合作了开展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服务人群达200万余人。

3.新农合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迅速,保障水平较高。2009年全省首先在红河州个旧市大屯镇开展了试点工作,参保人数0.8万人,当年赔款36万元。2011年,楚雄州参保率68%,红河州参保率30%,昆明市宜良县参保率40%,为约100万农民群众提供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服务。每位参保人员缴费20~30元,可实现“基本+补充”6.5~7万元的大病风险保障。

4.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开展晚、起步高,有效分担公务员健康风险。2010年在昆明市三区一市7县、红河州本级、蒙自县和沧源县等14个地方开展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承保人数约15万人,覆盖面近80%。

5.民政大病救助服务广大特困群众,得到参保人员与政府部门的一致认可。为探索保险业参与和服务民政医疗救助保障体系建设的有效途径,2010年云南保险业在昭通市的盐津县和水富县试点开展了两县的城镇低保、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三类特殊困难人群的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服务特困群众4.6万人。这是民政医疗救助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在云南省的一次大胆的创新和尝试,为广大困难群众做了一件好事、一件实事。试点一年来,云南保险业在管理及服务水平、理赔流程、理赔手续,理赔时效上的优异表现得到了参保人员和政府部门的一致认可。2011年,昭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民政救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推广到全市。

二、云南省商业健康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发展不充分,不适应城乡居民医疗保障需求

从健康险占医疗卫生财政支出的比例来看,2010年云南省健康险保费收入13.43亿元,占医疗卫生财政支出183.7亿元的7.31%,远远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成熟保险市场25%以上的水平。在我国医疗费用不断增加的环境下,医疗费用在GDP中的占比可以突出反应健康险在社会医疗保障中发挥的作用。据估计,到2016年美国医疗费用预计将达到GDP的20%;德国、法国、加拿大等国医疗支出占GDP的比重均超过10%。2010年云南省医疗支出仅占GDP的2.54%。显示出云南省商业健康险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无法适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求,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还未完全发挥。

虽然2005年至2011年云南省健康险保费收入在人身险保费中的比重有所上升,但根据国际经验,在成熟的保险市场中健康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的比例一般要在30%左右,显然目前云南省健康险在总保费收入中的占比与这个标准还有很大差距。

(二)产品较单一,缺乏个性色彩

目前为止,占据云南省健康险市场主置的依然是从早年便有的医疗费用报销型、疾病保险特别是重大疾病保险与附加住院补贴等几个产品,失能保险和护理保险等险种的业务扩展一度陷入困境无所进展,特别是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供给不足,无法满足人口老龄化不断加重的需求。

2005年全省健康险市场上只有医疗保险与疾病保险两个险种,其中医疗保险占市场份额72%,疾病保险占28%;2006年失能收入保险与护理保险业务开始进入市场,但保费收入未能进一步发展,市场结构结构没有发生太大变化。2011年护理保险业务量持续萎缩,只有0.13亿元的保费收入,同比增长170.97%,总保费收入占比不到1%。

(三)业务范围较窄,对社会医疗保险补充仍存在空白

云南省作为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占较高比重,中低收入群体较多,截止到2011年末,除城镇职工补充医疗有77个县市开办健康保险,领先西部地区外,新农合补充与城镇居民医疗补充的健康保险开办县市数量分别为7个和5个,占西部地区比例分别为7.43%与4.67%,均低于西部地区平均水平。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覆盖面较低。虽然全省已初步建立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体系,但是64.8%的农民人口仅有基本的“新农合”保障,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医疗保险网络。农民作为抵御风险能力最为脆弱的群体,基本医疗保障封顶线仍然较低,患大病后不敢就医,不去就医,导致大病致贫、大病返贫的现象仍然存在。而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仅在楚雄、昆明宜良县和红河州个旧市、开远县、蒙自县、弥勒县等12个地方开展,服务人群仅170万,未能有效转移农民的大病风险。

2.参保率总体水平偏低。虽然相关部门颁布了建立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制度,但是实践中仍存在执行上的困难。除城镇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实现全参保外,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参保率都较低。参保人数是保险费率测算的一个主要因子,参保率过低,一方面影响医改的效果,另一方面不利于降低费率,实现“广覆盖,低保费”的目标,同时按照保险的“大数法则”,如果覆盖面不足,项目经营还将持续亏损,这无疑将严重打击商业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图4 云南省商业保险承保大病补充全省覆盖面柱状图

(四)保险公司经营专业化程度低,经营成本高

2005年至2011年,虽然有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进入健康险市场,业务量有了显著提升,但经营成本始终居高不下,健康险业务盈利公司历年占比依次为90%、90.9%、47.37%、45.83%、40%、40%、57.14%,近一半公司健康险业务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原因在于,健康险与寿险等其他险种在本质上的不同使其具有更强的不确定性、更加难以控制的风险与道德风险、更加频繁的理赔、更加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特征,在价格竞争激烈的环境下要保证经营效益必须具有相当高的专业化经营水准,而七年来云南省唯一从事专业化经营的人保健康在健康险市场的业务占比不断下降,生存环境压力巨大,不仅会造成市场整体经营成本的提高,还会影响到政策支持在市场的界限与定位模糊不清,从长远看不利于健康险市场的良性发展。

(五)业务比例集中,区域发展较不平衡

2005至2011年期间健康险保费收入分布结构整体上没有太大变化,主要集中在昆明、玉溪、曲靖与红河等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

2005至2011年期间,健康险保费收入维持在上亿元的地区只有昆明市,其中2011年保费收入7.73亿元,占全省健康险保费收入的48.37%;其次,保费收入较多的地区有曲靖、玉溪、红河与大理,其中曲靖与红河在2011年均首次实现过亿保费收入,分别为1.40亿元与1.18亿元,其他地区业务发展较为缓慢,迪庆与德宏在2006年开办健康险业务,发展相对落后。

三、国内外经验借鉴

(一)我国健康险制度变迁与探索成果

从全国来看,健康险作为人身险的一个项目,从1982年恢复保险业至今经历了萌芽阶段(1982~1994)、初步发展阶段(1994~1998)、快速发展阶段(1998~2004)和专业化发展(2004至今)四个阶段:在萌芽阶段,健康险不管从供给还是需求都非常有限,产品责任比较简单,保障水平较低,保障范围仅限于局部地区的团体;随后的初步发展阶段,需求与供给都有了提升,产品的保障对象也扩展到个人业务,但核保理赔基本沿用寿险的方法;始于1998的快速发展阶段业务增长迅速,产品数量丰富,社会需求增加,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越来越强的作用,但仍存在风险管控困难等问题;2005年人保健康、平安健康、福瑞德健康、昆仑健康四家专业健康险公司顺利开业,健康险发展步入了专业化阶段,专业健康险业务增长速度有所回落,但产品质量相对提高,同时整个市场得到了进一步繁荣,但保险公司的有效供给能力仍显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随着市场的进一步深入改革,涌现出了“青岛模式”、“湛江模式”等积极探索成果,为商业健康险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其中“湛江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虽然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但其经办模式的探索已成为行业典范,主要做法有以下几点:一是以协议形式界定保险公司与社保经办机构的管理职能、工作定位、服务范围、违约责任;二是建立了统筹城乡医疗改革、覆盖城乡居民职工与公务员、多层次保障的一体化医保体系;三是将缴费拆分为“管理+经营”,大病医疗补助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一定比率提取;四是建立了各级社保部门合署办公的一体化管理模式与具有“咨、征、审、付”一站式服务功能窗口的一体化服务体系;五是建立了规范的信息共享机制,并对资金进行全程监控。

(二)国外经验做法与改革

1.英国的商业健康保险。英国以公共医疗保障为主导,健康险总支出中私人保险约占16%,有约11.5%的人口拥有私人健康险。英国健康险市场由互助协会与保险公司均分,其中保险公司占到市场份额的70%以上。私人健康险公司保持其竞争力的主要手段是产品创新,因此英国健康险市场有大亮的补充保险计划。

2.德国的商业健康险。德国是欧盟国家中唯一一个私人健康险可以代替社会医疗保险的国家。因此,私人健康险公司提供的产品既包含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产品,又包括可以替代社会医疗保险的重叠性产品。在社会医疗保险与私人保险间选择的基本依据是收入水平,政府根据情况予以规定和施加调整,以确保社会医疗保险的主导地位。

3.美国的奥巴马医改法案。在美国,商业健康保险是保险市场上最重要的保险业务。2012年3月21日,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了奥巴马提出的医改法案。医改规定国民必须购买医疗保险,无法负担者将获资助,连同其他措施,估计未来10年会让华府增加9400亿美元开支,该计划的核心内容分为降低医疗成本、为所有人提供支付得起并能够享有的医疗保障、促进并加强预防保健性的公共医疗三个部分。其强制性措施使美国建立新的保险市场“全美健康保险交换制度”,并建立公共健康保险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竞争。该法案在提升医疗保障水平上具有一定的作用,但以市场为主导的医疗体系存在市场失控的风险与无法规避的融资性问题。

(三)对云南省商业健康险发展的启示

国内外商业健康险的发展历程对云南省商业健康险的探索完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启示:第一,商业健康保险是医疗保障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医疗卫生体系应当以政府为主导,不能完全放任市场;第二,目前云南省商业健康险市场专业化程度不高,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空间依然很大,新型产品的开发有非常好的前景;第三,商业健康险不能局限于经济补偿,也不能局限于控制经营风险,必须参与控制健康风险、降低疾病发生率与费用,并提供服务。

四、对促进云南健康险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实现三个转变,突出重点发展领域

在当前形势下,“十二五”期间云南省健康险工作的重点在于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被动适应外部环境型发展转变为主动寻找契机并与地方政府、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以求得发展;二是从提供医疗费用补偿转变为提供全面健康管理与服务的商业健康险;三是从寿险与财险交织的普通险种转变为具有专业化运营模式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着重发展以下两个领域:

1.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经济水平的提高与生活的日益多样化对社会医疗保险需求的满足是一项严峻的挑战,这就要求保险公司积极拓展业务范围,重点是社会医疗保险补充保险产品的开发与创新以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2.基本医疗保障服务管理体系建设。随着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能力的进一步强化与覆盖的进一步加深,对管理服务体系的要求日益提高,而目前服务经办能力的有限已经开始制约社会医疗保险的进一步深化发展。因此要选择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基本医疗保障服务管理体系的建设,调整资源配置,弥补经办能力的不足。

(二)险企应加大投入,实现专业化经营

商业健康险的发展应以尽快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保障需求为根本原则。因此,需要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并完善专业化经营,采取激励措施加大投入,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具体原则。

1.加大服务投入,提高服务质量。商业健康险的核心社会效用与核心竞争力在于提供服务,加强服务体系的建设,提高服务质量,简化理赔流程,降低理赔成本,需要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加强沟通协作,并增加服务投入,包括人力资源投入、硬件设备投入与方案措施投入。

2.注重产品创新,满足多样性需求。实现产品多样性最重要的是完善健康险产品体系。注重专业健康险公司在经营模式、业务领域、管理方法等方面进行探索的价值,特别是个人业务险种的创新,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疾病、护理、失能收入损失等保险保障和健康管理服务。

3.完善经营理念,防范道德风险。健康险内容多变,条款复杂,需要营销人员具备相当水平的专业化知识,避免逆向选择,降低道德风险,提高保费收入。

4.加大宣传力度,提升行业形象。首先,宣传要以实事求是,诚信为本的原则,杜绝夸大、夸空现象,以免为了增加短期销量破坏行业形象,造成更深的不良影响;其次,宣传方式要为百姓喜闻乐见,植入到当地文化习俗中去,着重突出商业健康保险所具备的社会保障性质以及与社会医疗保障相互补充的作用、目的。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监管机制

新医改明确提出要加强政府支持力度,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防范风险能力、加强监管,促进健康险市场良好发展具体要落实在以下几点:

1.探索建立政府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的模式,全方位协同保障国民健康安全。医保的全覆盖是新医改政策的原则,随着医疗负担的日趋沉重,政府财政压力不断增大,以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由政府完全支付群众的医疗保险费用是不现实的。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考虑由政府筹资,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社会医疗保障服务,为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更广泛的合作补充创造条件与基础。这种模式对于提高社会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2.深化统筹城乡医疗改革,降低医疗成本。近年来云南省社会医疗成本不断增加,制度费用居高不下,阻碍了商业健康险与社会医疗保险进一步加深合作。根据云南省现实情形,借鉴“湛江模式”做法,降低医疗成本,深化统筹城乡医疗改革,具体应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加强城镇农村统筹,将“新农合”与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合并交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将“新农合”在全省范围内由州市级统筹;二是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融合进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并根据统计数据模拟预测计算出提取适合云南省的提取比例;三是统一城镇居民职工与农村居民缴费与保障水平,以便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

3.调整并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不建议对团体险采取更大的税收优惠,避免市场资源配置失衡;加大对创新险种与服务的税收优惠,优化健康保险产品结构;对优良创新险种的购买者实施税收扣减,促进其业务拓展;对高收入与低收入群体实行差异化税收减免,维护公平性;以总应纳税所得额为指标界定小规模纳税保险公司,对其实施税收优惠;对专业健康险公司设立一定的税收减免,设置更灵活的监管指标、更低的设立和融资要求等优惠政策。

4.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商业健康险与寿险财险相互交织,且存在独特的经营风险。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建立对商业健康险进行独立监管的部门与机制,采取扶优限劣,对不同区域、不同风险状况的保险机构区别对待的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以适应商业健康险的发展趋势。加强与卫生、公安、工商、税务、司法部门的联系,从深层次避免市场秩序的混乱。

5.探索行业数据共享机制。医疗结构的诊断结果是健康险理赔的主要依据,探索行业数据共享机制,降低医、患、保三方信息不对称,缓解价格竞争,调整市场结构。具体可由行业协会出面与社保部门相协调,将各家公司健康险赔付数据在行业内共享,以便开发新险种与承保时作为参考研究。同时建立严格的行业自律制度和明确的惩办措施,杜绝不正当竞争。

参考文献

[1]何文炯.社会保险转型与商业保险发展[J].保险研究.2010,(7).

[2]朱俊生.商业健康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角色探讨[J].保险研究.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