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范例6篇

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范文1

(一)数据来源笔者研究的数据来自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由中国农工党中央参政议政部、中国药学会医药政策研究中心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社会保障研究所联合开展的“中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研究”的问卷调查。此次调查采用多阶段抽样方法,对江苏、浙江、湖南、山西、四川和甘肃共6个省份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808份,收回有效调查问卷764份,问卷回收率为94.6%。调查数据显示,在全部有效的被调查对象中仅有4.5%的被调查者参加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95.5%的被调查者没有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补充医疗医疗保险整体参保率低。

(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因素的相关分析根据调查问卷设计的问题,笔者共选择了43个变量研究其与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参保因素的相关关系。这43个变量的具体名称以及它们与城乡居民是否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性如表1所示。

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因素的二分类Logistic分析

被调查者是否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与15个变量之间存在着单变量相关性。笔者使用二分类Logistic模型对被调查的城乡居民是否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以去除各变量之间的交叉和叠加影响。

(一)变量的定义把相关分析后与被调查的城乡居民是否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相关的15个影响因素定义如下:V1为受教育程度;V2为每月收入情况;V3为基本医保保障程度低;V4为基本医保定点医院过度检查;V5为对补充医保的了解程度;V6为别人参加了所以也跟着参加了;V7为缴费和报销等组织实施方式灵活且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V8为没有参加基本医保;V9为为了享有更舒适的医疗环境和更高水平的医疗服务;V10为同等条件下优先点名某医务工作者提供如点名手术和护理等;V11为补充医保支付基本医保支付门诊费用后自付部分的门诊费用;V12为补充医保支付基本医保中起付线以下的住院费用;V13为补充医保支付基本医保中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住院费用;V14为基本医保未覆盖的医药卫生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参加补充医保时的合同约定报销;V15为参加补充医保后承保人是否提供疾病预防、健康咨询、健康评估、健康教育信息。

(二)回归结果由于自变量V1,V2,V5和V15属于多分类变量,在数据输入时对其进行哑变量设置,同时采取逐步向前法(Forward)和似然比(LR)检验法使各变量逐步进入方程,具体结果。表2的结果表明Hosmer和Lemeshow(HL)检验通过,这说明方程的拟合优度好。共有3个自变量进入方程,各自变量的显著性检验均通过。可见,城乡居民是否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受到V10,V11和V15这3个因素的影响。

三、结论性评论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补充医疗保险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的发展对于构建中国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有着重要作用。扩大覆盖面是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其他业务获得发展的必要前提。随机问卷调查数据的Logistic分析表明,同等条件下城乡居民是否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主要受3个因素的影响:第一,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允许被保险人同等条件下优先点名某医务工作者提供如点名手术和护理等;第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否支付基本医保支付门诊费用后的自付部分;第三,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后承保人是否提供疾病预防、健康咨询、健康评估、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因此,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要扩大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覆盖面,需要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供者和医疗服务机构密切合作来提供优惠、优先医疗服务,需要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供者把费用报销的重点放在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个人门诊费用后的自付部分,需要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供者积极为被保险人提供疾病预防等方面的健康促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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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实行补充医疗保险的基本情况

铁三院集团有限公司是铁道部驻津勘察设计企业,2001年11月1日起,天津市出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后,单位高度重视补充医疗保险工作,明确了由企业的社保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社保中心在认真学习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文件规定的同时,通过走访调研多家企业和商业保险公司,研究制定了铁三院补充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选择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办理补充医疗保险补助业务的方式。针对职工和退休人员的由原铁路企业的医疗保险到向参加天津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过渡,然后再办理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在政策规定上急需学习和理解,思想认识上急需统一,我们及时编制了补充医疗保险宣传册,还组织了业务经办的培训,让职工及时了解和熟悉这项铁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规定、补助比例和经办流程,实现了铁路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就医的平稳过渡,保障了铁路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2009年结合铁路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企业及时修订了补充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自2008年开始补助比例由原50%提高到80%,由委托原商业保险公司办理补助到委托原职工医院办理。职工和退休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工作历经多次改进,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减轻了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的个人负担,解决了铁路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就医的后顾之忧,有力地保障了患病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康复冶疗,为企业勘察设计生产任务的完成、铁路勘察设计企业的做强做大和铁路的稳定和谐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目前补充医疗保险补助比例为:符合门(急)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起付线(650元至800元不等)以下400元部分,补助60%,最多可补助240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门(急)诊起付线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5500元)以下的自负部分补助80%,最高可补助1700元,门(急)诊医疗费起付线以上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和补充医疗保险补助比例合计高达90%至99%;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含门诊特殊病)起付线以上至最高大额救助支付限额(30万元)以下的自负部分补助80%,最高可补助3.5万元,住院医疗费起付线以上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和补充医疗保险补助比例合计高达97%至99%。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地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后的自负部分的再次补助,所以职代会审议的补充医保险暂行办法要受地方人民政府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的制约,随之适时修改。

2、补充医疗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自负部分的补助,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数据的依据是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的自负部分明细,基本医疗保险本市的门(急)诊的全额垫付医药费后,由单位向地方社保部门申报审核支付,现已实现职工和退休携带社会保障卡直接到地方联网定点医院直接就医联网结算的支付方式,部分职工和退休人员由于保存门(急)诊联网已结算的医药费票据不当,丢失比较严重,导致补充医疗保险补助无法办理。

3、由于委托办理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办理补助业务的经办时间是有严格的有效时间界限,但目前异地职工的和部分本市的全额垫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医药费用,仍需通过单位在下一年底度的1月份向地方社保经办部门办理申报,地方社保部门需在下年度的5月前才能全部完成审核报销并提供支付明细,所以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工作的启动时间也随之后延下一年度的下半年才开始,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药用不能及时办理补助。

4、最近2年,地方社会保障部门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商业保险公司办理了意外伤害的保险,在商业保险公司解决意外伤害险的医疗费用,因不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内,无法纳入补充医疗保险补助范围内,造成了职工和退休人员由于意外伤害而负担过重的医疗费用。

5、目前职工大病和门诊特殊病住院的医疗费用中,不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自费医疗费用较大,目前按照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不在补助之内,使患大病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用负担过重,造成了大病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家庭生活困难。

三、做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

1、领导高度重视是做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前提。企业领导应及时全面了解和掌握国家和铁道部、地方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准确把握,结合企业实际,认真及时贯彻落实铁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面的政策、规定,想职工之所想,急职工之所急,积极努力推动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发展,把好事办好。

2、提高企业社保工作的透明度。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应职代会审议,每年在企业职代会上应公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实施补助情况,接受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的审查和监督,对职工代表的建议和意见要及时研究改进工作,在日常工作中能够接受职工和退休人员的的查询和复核,发现问题要及时调查复核和纠正。

3、铁路企业应结合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情况,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设置专职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保障能及时办理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减轻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负担。

4、开发铁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软件,主动与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险结算部门沟通协商,能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结算数据对接,做到能及时办理铁路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助,极大地提高补充医疗保险补助效率和质量。

5、积极向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反映职工和退休人员因大病造成个人负担自费项目的医疗费用较大的实际困难,呼吁出台按一定比例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政策规定。减轻大病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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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时期;补充医疗保险;现状;策略

0 前言

我国补充医疗保险在历经十余年的发展中,逐渐的被明确、被社会所认知,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实施的过程中,仍存在诸多的不足与问题,尤其是法律法规不健全、保障不稳定等现实问题,强调深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因此,本文针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现状,就如何深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提出了若干建议。

1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必要性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如何深化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是新时期国家狠抓落实的重要工作。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之上,以自愿为原则的一种保险模式。一方面,国家大力推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施行,并给予了相关的政策支撑;另一方面,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施行,进一步完善了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是深化民生工程建设的重要体现。因此,补充医疗保险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在于更好地解决职工医疗负担问题,最大程度上提供更好地医疗保障。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医疗的需求,但却无法满足不同企业职工医疗保障的需求。首先,我国医疗保险正逐步发展并完善,社会保险的全面铺开是确保职工医疗保险需求的重要基础;其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进一步强化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但一方面也体现了企业对职工的关系,是凝聚企业创造力、培育良好企业文化的重要基础。职工的切身利益得到有效保障,解决了职工的医疗顾虑。

此外,我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不完善,在公务员保险制度方面,在享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享受特殊的医疗补助。因此,对于企业职工而言,基本医疗保险难以真正的满足其医疗保险的需求。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与实行,为职工提供了更加完备的医疗保险。与此同时,在多元化的市场环境之下,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实行补充医疗保险,有助于吸引人才、留住职工。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既是企业发展的内部需求,也是深化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的重要基础,具有显著的现实必要性。

2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现状分析

当前,企业在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中,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基本补助金;二是统筹补助金。其中,基本补助用于补助职工基本医疗费用;统筹补助金主要用于补助重大或特殊疾病。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现,不仅减轻了企业职工的医疗负担,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职工的健康水平。但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起步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尚不完善,在诸多方面仍存在不足和问题。

2.1 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利于企业补充保险制度的实施

当前,我国补充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具有特定性,现行法律法规都是针对特定的补充医疗保险种类而制定。如2000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就是指向于公务员。因此,现行的法律法规尚未涉及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性问题,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缺乏完备的法律支撑与引导。

2.2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缺乏稳定性,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相关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直接相关,这就造成了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缺乏稳定性。一方面,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在补充医疗保险方面的投入比较充足,职工能够从补充医疗保险中获益;另一方面,企业经济发展效益不佳,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现就相对比较困难。这就是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覆盖面相对比较狭窄,很大部分企业尚未真正的实行补充医疗保险。

2.3 补充医疗保险风险管控难,弱化了其应有的重要作用

从实际情况来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风险管控难主要由以下几个因素所致:(1)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影响突出,制约了补充医疗保险的施行;(2)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表现出一定的不稳定性,这也加剧了风险控制的难度;(3)补充医疗保险行为的不规范性,不利于补充医疗保险的全面推进,也为风险控制的有效实现增加了难度。因此,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有效开展并深入推进,仍是一个过程,需要各方工作的有效开展与落实,夯实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的内外环境。

3 深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策略

在新的历史时期,深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关键,在于如何进一步明确三点内容:一是明确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二是明确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内容;三是明确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模式,强调模式选择的科学合理性。因此,深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注重针对性和建设性,为企业补充保险的有效实施创造良好的基础。

3.1 明确保障水平,充分考虑职工与企业的双方利益

补充医疗保险是以企业资源为前提所建立的保险制度,强调保险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要对企业与职工的双方利益进行考虑。一方面,补充保险要与企业的承受能力相匹配,确保补充保险的有效实施;另一方面,要以职工切身利益作为重要的立足点,减轻职工的医疗负担。因此,为进一步深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应建立合理的保障水平,确定各阶段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比例。支付比例一是要与企业的承受能力相匹配;二是要满足不同费用区间的职工医疗保险需求。

3.2 明确保障内容,确保补充医疗保险有效实施

企业在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过程中,应强化对特殊医疗和重大医疗的关注,这是新时期补充医疗保险内容完善的重点。首先,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出发点是进一步减轻职工的医疗负担,解决基本医疗以外的医疗费用。尤其是对于重大疾病、特殊疾病的医疗补助,应作为是补充医疗保险的重要内容。如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等;其次,针对不同的疾病,制定明确的保障内容,一是为了确保医疗保险的有效实施;二是帮助职工正确认识补充保险制度,为补充医疗保险的全面实施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3.3 明确管理模式,强调模式选择的科学合理性

当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企业自办。企业依据国家的相关法法规,企业成立医保管理部门,对企业职工进行补充医疗保险。因此,这种管理模式最为常见,且自主性较强。企业能够基于自身的发展效益,有针对性的建立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补充医疗保险。但是,这种企业自办的管理模式的保障能力较低,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全面而有效的实施;另一种是委托的管理模式。即企业通过专业的商业保险公司实现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这种管理模式一方面减轻了企业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方面的管理负担;另一方面,有助于补充医疗保险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但是,委托管理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且承保方案不一定与企业的发展情况相适应。因此,企业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模式的选择上,要针对企业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选择管理模式,确保补充医疗保险的有效实施。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与深化,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的重要基础,也是践行“以人为本”理念的现实表现。当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仍面临诸多的问题、存在诸多的不足,这些都强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应进一步明确保障内容、保障水平和管理模式,从本质上深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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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完整版第一条 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xx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参加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用于解决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住院治疗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

第四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可以比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具体支付比例由企业确定。

第六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条 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每年度的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八条 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九条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每年1月30日前在参保地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报上一年的资金支出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xx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不降低职工现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明确提出,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这体现了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心,是贯彻江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切实关心职工的切身利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要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确定。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职工的民主参与作用,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另一方面企业要量力而行,不要盲目攀比。

二、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广,医疗待遇水平要兼顾不同企业的实际缴费能力,才能真正做到广覆盖。因而,为保证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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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涉税处理,“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但是财税[2009127号文并未明确企业为投资者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该如何处理。如果投资者不属于企业员工,而将为其支付的上述两险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目前制度存在以下问题:

1 若投资者不是企业“任职或受雇员工”,财税[2009]27号文并未明确为其购买的两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使一些企业有空可钻。

2 企业还可将投资者挂名于企业,使其成为“任职或者受雇”于本单位的员工,享受跟员工一样的待遇。

3 若企业为其任职或受雇的职工所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远小于职工工资总额的5‰则企业极有可能为其投资者购买较大金额的补充养老保险,这必将导致为其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数量远远超过其他员工,造成分配不均,并且,若企业将该金额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5%以内,则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实现了企业避税,使国家收入得不到有力保障,但却并未真正达到国家实行补充养老保险政策为保障广大人民利益的根本目的。

二、为投资者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涉税处理的建议

(一)两险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

笔者建议,企业为其投资者购买补充养老保险时不管投资者是否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均应作为向投资者分红处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企业为其投资者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则与在其任职或受雇的职工相同待遇,即不超过规定部分以及为限额范围内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参照财税[2009127号文的规定,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二)理论依据

1 从当前状况来看,我国补充养老保险购买热情比较高涨,而且补充养老保险并非先实际发生了才能税前扣除,而是提前列支,且直接划入职工个人账户,与个人利害关系较大,故企业为投资者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不得税前扣除,而应视为向投资者的分红。

2 而我国补充医疗保险,收费低、保障金额大,是我国现阶段鼓励发展的有效的补充医疗保险形式。补充医疗保险无疑是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然而我国目前现状却不尽人意,参保单位和人员普遍对补充医疗保险的认识不足,认为个人费用问题应由医保基金解决,不应该再增加单位或个人负担补充医疗保险,因而对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热情不是很高,故需要国家给以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达到鼓励的目的,即为投资者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税前扣除,与企业职工相同待遇。

三、为投资者购买两险涉税处理的影响分析

(一)从国家角度

按照本文建议改进后,有利于扩大国家收入,从而使国家的利益将得到更加切实的保障。若能通过明文规定,有利于国家政策的实施,国家的税收收入将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防止了企业过度的避税对国家收入造成的影响。

(二)从企业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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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铁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问题;对策

铁路作为国有大型企业,制定并实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为了进一步减轻职工个人医药费负担、保障职工的医疗需求、提高职工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稳定职工队伍的必要措施。经过这些年的实行和多次调整,制度已较为成熟和稳定,但随着参保职工不断增长的医疗需求,补充医疗保险面临的问题也会越发凸显,其制度也必须加以改进以适应新的形势变化,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或多或少存在问题,有待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含义与模式

1、补充医疗保险的含义

广义上讲,医疗保障体系中,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医疗保险形式均可认为是补充医疗保险。狭义上讲,补充医疗保险一般被定义为:在国家有关法规指导下,各类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其职工提供一定程度和范围的医疗保障计划,它既体现了单位福利的合理配置,又兼顾了个人的不同需求,是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国家强制性实施的,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之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增加医疗保险项目,一次提高医疗保险的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

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模式

(1)社会保险模式。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除了负责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外,还要将基本医疗保险外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纳入到自己的管理范围,以社会保险的模式运作管理补充医疗保险。

(2)第三方合作管理模式。 第三方合作管理模式即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作模式。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充分利用商业保险的管理经验与资源为社会保险提供服务,另外,商业保险管理机构利用社会保险运行的社会信用发展自己的保险业务。

(3)互助模式。互助模式即工会经营的职工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由工会组织主办,职工资源参加,资金以职工个人筹集为主,单位资助为辅,职工内部互助互济性质的一种保险。

二、铁路企业实施补充医疗保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资金渠道和来源单一

根据《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7.5%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这样减少了审批环节,规定了资金的列支渠道,从政策上为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创造了良好的环境。然而,如果企业想要进一步提高补充医疗保险水平,只能增加年度补充医疗保险收入额,但要提取补充医疗保险费超出工资总额7.5%以上的部分,规定中并没有明显的指明列支渠道,企业则只能另谋资金的出路,所以存在资金渠道和来源单一问题。

2、经办部门与经办人员力量不强

经办部门的设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造成部分基层站段的医疗保险工作人员分散于企业的各部门,如办公室、工会、劳动人事科、财务科等,没有成立一个集中管理的部门,不利于各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出现问题时互相推诿现象时常发生。经办工作人员专业能力不强,专业知识欠缺,更有甚者存在个别经办人员的素质不高。如经办人员计算机知识不具备,操作困难,难以达到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的要求;不及时变更申报医疗保险动态信息,办事效率低,不能及时为企业职工办理报销款;甚至在经办过程中,因自身工作粗心丢失报销票据,给当地医保部门出假证明,造成职工等等。

3、医保政策不统一,矛盾突出

铁路企业具有其独特的特殊性,具有站点多铁路线长,派出机构地域不同、基层站段管理跨度大,人员地域分散性强,企业职工医疗参保地分布在不同的省、市。这样带来了管理难度的加大,政策落实存在差异,部分企业职工医保政策、报销待遇不同,甚至差异很大;第二带来了安置人员的矛盾,职工退休后,异地安置问题突出,随着铁路企业生产布局的调整,企业职工内部流动率加大,部分员工本地参保医疗保险,异地工作,这种情况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这样给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医、报销等带来了困难。

4、委托管理不到位,协调难度大

铁路基层站段的异地车间、中间站较多,为降低本站段管理成本,基层站段间实行了委托管理。职工参保地的医保管理部门受当地政府领导,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政策出台不统一,使得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很难处理各省、市政策间的差异。有的基层站段经办人员能力有限、工作不主动,经常出现委托与受托单位的对接不到位,补充医疗保险动态信息变更申报脱节。

三、对策措施

1、确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增加资金来源渠道

补充医疗保险是铁路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保险制度,设计补充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时,既要考虑企业实际的支付能力,又要考虑职工的缴纳能力。铁路企业在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用区间和支付比例上,应该明确划分各费用区间员工需要承担的费用比例,进而得到确定职工的缴费比率。在保险费收缴中,除按规定从工资总额中列支的7.5%以外,企业可以从职工奖金总额及工资结余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保险费;企业内部应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利润额,提取部分利润额作为补充医疗保险保险费额。总之,要对补充医疗保险进行科学合理的测算,对资金支出科学预测,降低赤字额,既保障了职工的医疗权利,又不给企业带来过多的负担,力争实现双赢。

2、增强经办人员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招聘或培训一批具有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的经办管理人员,建立专业管理通道,实行竞争上岗制。统一基层单位的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归口部门,将经办人员调至劳动人事科社保口集中管理;加大业务和素质教育培训,解读医保政策,研讨日常问题,提升经办人员业务办理能力,经办效率和业务素质;制订服务管理制度,树立服务意识,建立服务型文化,在日常工作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提升服务质量;做好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工作,为职工提供贴心服务,对办理报销困难的职工,要予以照顾,对就医困难的职工,提供必要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缩短报销周期。

3、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政策普及率

补充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要确保各类相关信息的更新、申报审批渠道畅通、项目准确有效的查询。并要建立信息化沟通平台,通报重点项目的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基层单位报销人员数和报销金额等;实施补充医疗保险网页建设,发挥网页信息传递功能,另外还要通过其它宣传渠道,做好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工作,把补充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缴费比例、使用和报销的规章流程、报销医疗项目等等宣传好、提高职工宣传普及率。

4、制订委托管理制度,加强与地方部门的协调

制定并逐渐完善委托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委托管理,规范委托流程,强化委托单位的主体责任。根据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委托单位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水平和政策,平衡群体层级待遇,委托单位对报销费用的发放应该进行协调。要积极主动的与地方政府部门沟通,均衡两者之间的政策差异,得到地方医保部门的支持和理解,为铁路职工争取有利的地方政策倾斜。

【参考文献】

[1] 吕学静.现代社会保障概论[M] .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8.297-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