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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计存在的问题范文1
近年来,受全球经济下行的影响,企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申请破产的与日俱增,案涉债权金额大,牵涉企业职工人数多、亟待解决的各种纠纷与矛盾凸显。在破产案件中,如何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债权,维护国有资产不无故受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结合我行工作实际,就在破产案件中遭遇的问题进行了概述,并就依法合规推动破产案件提出了一些建议。
1、破产清算期间长。公司破产清算小组对于企业破产清算是否有时间上的限制,一般而言,破产案件破产清算的时间在2-3年,但法律并未就这一块进行明确规定,破产清算时间过长,资产变现能力可能逐年下降,尤其破产企业的动产等资产,贬值更为严重,使得资产变现能力大打折扣,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2、破产处置协调难。企业破产涉及职工安置、土地厂房设备的处置、利益关系人、多方债权人等利益协调各方面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破产企业的职工在通过法律措施维权的同时,往往伴随着聚集到法院、政府等相关单位要求维权,面临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问题,法院在破产案件处置中也处于非常两难的境地:完全依法进行处置,尤其涉及破产企业以其资产对外作抵押担保的情形时,如优先满足了抵押权人的债权,则可能无法全面妥善进行员工安置;如优先安置了员工,则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抵押优先权的实现将大打折扣。如何实现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与社会稳定的利益平衡,协调多方共力达成处置,是实践中较为突显的问题。
3、破产资产变现难。实践中,破产企业的厂房、设备往往非常陈旧、落后,存货也是长期积压,价值大大贬值甚至丧失,实际价值与评估价值严重偏离,经依法拍卖,有的甚至出现整体拍卖无人竞买或最终均为流标的现象。企业资产难以处置、变现,一些破产企业的房产已经抵债过户给债权人,房产下的土地无法处置,其容易变现的优质资产已经被抵债变卖,宣告破产后所剩余的土地、房产比较零散,甚至产权交错,处置起来极为困难。
4、破产清算小组或管理人未依法合规清算并分配破产。目前我行涉及到的一例破产案件,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提议召开并通知我行作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参会外,此后涉及到关于财产分配以及破产财产的处置问题等均未通知我行参与。清算小组未通过债权人会议有效决定而制定财产分配方案,且在分配方案出具之前,就与第三方签订批产资产转让协议并以不到评估价格的30%低价贱卖破产企业的资产,告知除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外的其他债权人零受偿,并要求第二顺位抵押权人解除抵押登记。实践中批产清算小组诸如此类的行为,在损害了债权人权益时,债权人竟难以进行救济。
二、对法院处理破产案件的建议
1、理性处理政府牵头与法院独立审判的关系,做好维稳和安置工作。处理好政府牵头组织破产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关系,是办理好破产案件的重要问题。对于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应当及时依法受理,尤其对于企业经营者跑路的、职工聚集维权的企业,更应积极开展破产案件的审判工作。在审判中,对于企业职工可适时寻求政府协助,妥善安置企业职工。对破产审判程序中产生的各种利益和矛盾冲突,主动协调、联系政府及相关部门,争取理解和支持,促使相关部门履行好职责,为破产案件及时顺利审判营造良好的外部氛围。
2、依法处理债权人与破产企业职工利益关系,做好释明和协调工作。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是破产法的基本立法宗旨,因此应严格依照破产法律、政策规定,积极在破产程序中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固然亟待解决,但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同时,也不能让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故受损。法院可在立案时认真审查政府主管部门职工安置方案的可行性,尽可能的把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化解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确保职工权益得到维护的同时,依法公正维护债权人权益,尽量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法院审计存在的问题范文2
关键词:破产清算;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1-0-01
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破产清算审计,指注册会计师接受管理人委托,充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出具破产清算报告。注册会计师接受管理人委托执行该项审计业务时,被审计单位已被法院裁定受理了破产申请,无法持续经营。基于以上情况以及目前在破产清算实际操作中,对于存货、债权的认定、出售资产的交易等方面存在一些实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及中注协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的规定》,笔者结合实际工作体会,仅对破产清算审计以下方面进行论述。
一、破产清算的相关理论分析
(一)清算审计的概念
什么是破产清算审计,根据我多年的审计经验,认为从广义上讲,清算审计是对清算企业的清算原因、责任和过程等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向管理人提供审计报告,以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一种经济活动。狭义上讲,清算审计就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清算会计报表进行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基于对破产清算审计这样的认识,我们只把法院宣告破产,进入了清算程序的审计项目才叫做破产清算审计,本文中对于破产清算审计中有待规范的问题和建议也是基于这样的认识。
(二)破产清算审计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协[2008]1号《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3号《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规定。
二、目前破产清算审计中有待规范的问题
(一)对存货的认定应实质重于形式
破产企业的存货大多是库存积压时间较长,产品过时、原材料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很久不需用或不能使用,另外,有些产品因保管不善所造成短缺、毁损、被盗等原因这些给存货认定造成了很大的不便。
存货要进行变现处理,审计过程中与资产评估师、拍卖师及管理人共同协商,将此类存货列入无市场价值或市场价值很小的范围,进行估价处理,不再盘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在目前的破产法等相关规定中,对于实物资产强调要盘点,盘点的确是实物资产审计不可缺少的程序,但还要分析判断,如果实际价值很小,远远低于账面价值的资产认定的目前如何操作并没有说明。笔者认为: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判断存货的实际使用价值,然后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存货加以认定,才能达到更好的审计效果。
(二)对于交易资产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转让财产的;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以不合理的价格出售资产,必然存在着利益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谋取个人利益。有些国有企业破产之前,相关负责人将该类资产低价转让,等待企业破产完毕,摇身一变又成了购买资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虽然破产法中也强调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是不是就不受到法律制裁。
对于该类事项,作为注册会计师审计也是难点,建议破产等相关法规中对于申请破产前的资产处置应该有更严格的法律处罚措施,保护债权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利益。
(三)破产债权的认定
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审计时使用最多的审计程序是函证,而对于时间过长无法进行函证的要查验企业催收记录和实际发生时的原始单据,以确定该债权债务的真实性。特别是一些金额较大的债务,函证后未回函的,应关注是否属于收入性质的款项。
对于属于收入在往来挂账的事项在破产审计中常有发生,不能仅仅按函证和简单的替代程序,而是应深入取证,搞清事项真实情况后再发表审计意见,规避审计风险。
三、完善破产清算审计的建议
(一)统一审计报告格式
目前的破产清算审计还存在许多这样那样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解决的还是在制度上建立健全破产审计程序,然后针对实际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一些操作指南,以供大家参考,最后对审计报告形成一个统一的格式。
(二)应确定的审计重点
虽然破产清算审计较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复杂,但只要抓住重点是能起到事半功倍作用的, 笔者建议应将以下作为审计重点。
1.对会计报表项目的审计
破产企业的审计主要是资产、负债和权益的核实过程,首先各项实物资产的监盘、分析及核对;然后对债权债务的核实以及各项税费的审验;对待摊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根据非持续经营的考虑,建议全部核销;对长期投资的审验;对应付职工薪酬的审验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中的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审计人员应根据劳资部门提供的职工花名册对工资的提取进行核对,核实列支金额是否正确。核对安置方案中预提的安置费用是否与相关政策相符,提取的金额是否正确。对于社会保险的缴纳是否正确,可以直接取得社保部门的相关证明,确定计提金额和欠缴金额。最后是对一些特殊会计事项的认定。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作为审计人员也要关注这类事件,特别是货币资金的还款记录,逐笔核实、分析判断。对于查出的问题及时与管理人沟通。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将追回的资产作为破产财产,调整相应的报表。
2.与管理人的沟通和协调以及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
企业破产后管理人负责破产企业的工作,注册会计师无论是审计前、还是审计过程以及审计外勤结束后形成审计报告之前,都离不开与管理人的沟通与协调。在审计中对于重大问题首先要进行审计小组讨论,形成初步结论,然后与管理人沟通,共同将审计工作进行完毕。到了破产清算后期,形成审计意见前,需要与管理人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交换意见。
3.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撰写应该注意的事项
注册会计师撰写审计报告时,使用的是长式审计报告格式,在报告中应该包括的内容有破产清算企业的基本情况、需要调整的事项、虽未调整但需特别说明的事项以及调整前后资产、负债的对比,特别是资产负债率的变化应在报告中列示,最后形成的审计结论。
对于这些理论上的问题,基本是按照审计准则和要求进行的,要想做好破产清算审计工作有了这些理论还远远不够,还要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上是我在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获得的审计经验。希望能够给同行审计此类业务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李晓慧.审计实验室4——其他鉴证业务的风险控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2]曹思源.论现行破产法的修改[J]..
[3]林会平.审破产案件若干规定实施中的问题探讨[J]..
[4]钟研发.《企业破产法》确立的管理人制度介绍[J].2007(04).
[5]徐永前.新企业破产法100问[M].企业管理出版社,2006,12.
法院审计存在的问题范文3
关键词:环境审计制度;印度;巴西;启示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利益保护导向的中国环境审计体系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1&ZD044)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9月15日
一、印度环境审计制度进程
印度在技术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矛盾,由于对资源的攫取超过其支撑能力,同时环境污染注入远大于其吸收能力,因而为经济繁荣与提高生活标准所做的努力可能损害整体的生活质量。在印度,环境保护主要依靠严格的法律措施,但为了集中于提高生产力常会忽略环境管理和污染控制;另一方面,对于像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如果工业发展缓慢而无法减轻贫困也可能导致环境损害。为保护环境又不严重阻碍经济发展,必须采纳环境友好型战略和制度,环境审计制度受到关注。
(一)印度政府环境审计制度。印度宪法规定:“国家要尽力保护与改善环境,保护国家森林及野生动物”,中央和各邦颁布了多部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的法令。印度最高审计机关为主计审计长公署(简称CAG),其拥有宪法赋予的权力。为履行其宪法责任,CAG检查政府收支的各个方面。印度最高审计机关的环境审计在广泛的合规和绩效审计框架中实施,这一过程通过引入执行环境审计的具体准则(政府审计手册(2002)第19章)而正式化,为CAG进行环境审计提供了广泛的指导方针,CAG通过环境审计审查被审计单位是否适当考虑在必要的地方努力增进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环境问题。寄望于更加专注环境审计,获取更好的效果,注入新技术和工具,CAG指定审计主任办公室(科学部)为环境审计节点办公室,该办公室在全国范围内专门承担中央政府计划的环境审计。孟买地区培训机构被指定为印度最高审计机关工作人员环境审计的培训中心。专门办公室和培训中心的设立,使CAG逐步拥有了一群掌握环境审计技术的审计人员。在过去20多年里,印度最高审计机关实施了100多项环境审计,包括空气问题、水问题、废弃物、生物多样性和环境管理系统等5大类。目前,CAG在环境审计领域的主要工作包括:(1)编制《绿色办公指南》,指导印度最高审计机关在全国的办公机构通过更加持续和有效使用办公资源减少办公活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该指南被印度环境和森林部采纳,向所有中央政府办公室推广;(2)CAG在“印度废物管理”审计报告中提出多项建议,协助印度环境和森林部制定废物有效管理政策;(3)编制《第4E――审计中整合环境问题》指南,以指导在所有类型审计中关注和整合环境问题。
CAG对环境的审计包括:(1)检查负责实施和监督环境要求的机构的运行及定期评价情况,并评价这些机构的履职程度;(2)检查环境保护与改善项目的财务和绩效,以及项目监测机构的完善程度,如所审项目没有制定环境绩效标准,审计机关将为此发表意见,并对此后果进行质询;(3)根据已批准的项目报告中的预测和规定检查(环境和非环境的)项目和规划对环境的影响。CAG采用综合审计方法,其审计涉及账目、合规性以及绩效审计各个方面。
(二)印度企业环境审计制度。1992年印度环境和森林部依据《环境保护法》(1986)制定政策,要求特殊工业部门各单位应向国家污染控制委员会提交年度环境审计报表,1993年“环境审计报表”修改为“环境报告”,需要提供水和原材料消耗量、产生的污染、有害废弃物的产生和处理、污染控制措施对环境的影响等信息。此政策促使印度企业开始重视环境审计。环境审计报告的目的在于便于监管,了解工业企业采取的措施是否遵守了企业内部政策和印度相关法规,使企业掌握其经营和设备状况,挖掘原材料使用过程中可减少浪费的环节,最大化原材料的转化,改进生产过程,寻求低污染材料替代品和物资的循环利用,降低能耗,尽可能节约成本,改善健康和安全条件。印度企业环境审计主要分三个阶段,审计前准备、现场审计、审计后报告和行动计划编制,环境审计小组中通常有技术人员、工程人员和学者等。在印度,企业环境审计需做出特别的努力去平衡企业管理层、监管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对环境审计的期望,要实现环境审计目标很重要的一点是管理层的承诺和支持。
印度企业环境审计内容主要包括:(1)能耗。收集审查能耗、成本、生产量等数据,掌握能耗和单位产品能源成本趋势,发现潜在的能耗节约点;(2)水。评价输水设备运行情况,以及水处理厂的绩效,检查各过程的水耗和节水措施;(3)环境质量。对工厂周围的空气质量进行评价,监测暴露浓度,检查噪音水平和固体危害物处理;(4)健康和安全。通过问卷收集了解企业员工健康和安全状况,利用软件评估伤害距离,并提出改进建议。印度企业环境审计能有效地取得广泛的目标,如污染控制、节约资源、最小化健康和安全风险、在保护环境的同时提高生产力,是一项有价值的减少成本的制度安排,其区别于传统的末端治理措施(Badrinath&Raman,1995)。
二、巴西环境审计制度状况
1988年巴西新联邦宪法规定:“人人有权拥有一个健康和平衡的环境”,宪法中有专门一章论述环境保护,为公有和私营部门的行为制定了指南,且规定了破坏自然环境行为的各种惩罚措施。环境保护由此在巴西日益受到重视,联邦、州和地方已广泛存在与环境有关的立法。巴西属于联邦制国家,巴西审计法院负责对联邦政府的监督,无权审计州和地方政府,除非各州和地方政府通过协议或类似文件获得了联邦拨款。由于巴西宪法(1988)对环境保护的规定和巴西审计法院组织法的存在,巴西审计法院才得以克服压力,有权对联邦政府进行环境监督,干预环境领域决策和环境项目执行,这些行动主要基于对与环境问题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联邦机构年度账目的审计和分析上。对于巴西签署的国际环境协议和条约,只有经总统签字和国会批准才能成为法律,审计法院也才会对其遵守情况予以审计。审计法院不直接对环境成本效益进行计算和报告,但可以对联邦环境机构进行绩效审计,评价其使用的技术方法,在必要情况下,对改进程序提出适当的建议。经过调查,审计法院对系统地审计已识别的环境问题排列秩序,在工作计划中拟定一些领域执行协调环境审计,如森林政策、农业与森林政策的连接、水资源和卫生系统等。在森林政策方面,审计法院主要调查推进森林资源可持续使用的行动是否适当,评价保护部门的成功经验,及政府机构在森林地区调整农业绩效和相关活动引致的环境影响。基于水资源对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也是巴西审计法院的优先审计领域,由于污水处理对水体质量影响大,审计法院对水资源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诊断,向适当的公共管理者提出若干建议。审计法院还调查战略环境评价工具的使用情况,以为国会起草相关环境法律提供技术信息,并协助执行机构执行这些规范(Campelo,2004)。
1991年,巴西里约热内卢州大会批准1989号法律,对强制性年度环境审计予以规定,环境审计所的文件需要向公众公布。随后,其他州和市法律相继颁布类似法律规定。这些强制性环境审计的法规内容包含环境审计频率(1~3年不等)、审计类型(外部或内部审计)、所覆盖活动类型、社区协商、审计员注册、最终报告的公开性和惩罚等。这些强制性法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环境审计在巴西的普及,但由于涉及到企业的能力和意愿,对审计频率和审计结果公开引起了很大争议(Rovere & Avignon,1996)。跨国公司在巴西的进入带动和促进了巴西企业环境审计的发展。另外,巴西企业实施环境审计有来自各方的压力,如非政府组织的行动,环境机构对获取和维持环境许可证的相关规定,依照“环境调整承诺”和司法判决确定的义务,国内外市场利用环境审计增加竞争力的需求,国际银行贷款要求,商业或企业协议规定,供应商选择条件,以及EMAS和ISO 14000系列等环境管理系统标准认证的推广等。多种强制性和自愿性因素共同作用促使巴西企业环境审计制度建立和发展。
三、印巴环境审计制度发展经验启示
(一)在各类审计业务中充分考虑环境事项。印度从各类审计整合环境问题的视角编制指南值得借鉴。在我国,政府审计机构人、财、物有限,每年能够实施的专项环境审计数量不多;另一方面,环境会计研究方兴未艾,但一直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企业所提供的环境会计信息零散且缺乏规范,仅少数企业单独环境报告,注册会计师实施专项环境审计的成本和难度都比较高,依靠专项审计形式来显示和发挥环境审计的作用是有限的,环境审计要常态化与持续发展作用,一个切入点就是将环境审计嵌入到各类审计之中,即在各类审计中关注和整合环境问题,如在企业内部控制审计中,关注环境风险控制设计及运行的有效性。审计人员应增加对环境问题的敏感度,在各类审计中有意识地识别环境事项,多角度关注环境问题,丰富环境审计方式,在日常审计中推进环境审计范围和内容的深度和广度。
(二)使环境审计制度成为企业增值手段。作为发展中国家,谋发展是首要任务,面对环境问题,既不能只顾经济增长而对其漠然处之,也不能为了保护环境而停止经济增长,经济不振或长期贫困则更无力去解决环境问题甚至会引致新问题的产生。对于企业,获取经济利益是其生存基础,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互增进,共同获取是企业追寻的理想状态。环境审计制度要在企业中长久运行,该制度不仅要能确保企业环保责任的履行,对企业还应有经济意义,要注重调整审计内容,着力于降低企业资源消耗,改进企业废水、固体废弃物、废气等主要污染物的处理效率和效果,为企业增进环境绩效的同时带来经济利益,成为企业有力的增值手段。
(三)适当应用强制性法规。巴西环境审计制度的一大特点就是强制性,在环境意识较为薄弱,各类组织对环境审计认知不足的情况下,适当使用强制性法规能促进环境审计的推广,加快制度安排的速度,但对其适用范围和内容应有所斟酌,过于激进可能导致制度安排无法自我完善。如审计频率要求过高,制度执行成本过大,审计频率过低,则可能达不到制度安排预期的效果,而审计结果的全部公开会有商业机密泄露的担忧,对此类制度细节都需要慎重考虑。强制性环境审计制度的适用范围可着重于有经济能力承担制度执行成本,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的上市公司,而不是对所有企业统一实行,此安排一方面可以使强制性法规能够现实推行,促进此类公司升级转型,控制住大污染源;另一方面有助于培育市场对公司环境信息的灵敏度。另外,强制性环境审计制度还需与其他制度措施相配合,相互补充,协同发力。
主要参考文献:
[1]Comptroller and Auditor General of India.Environmental Auditing in India[R].http://cag.gov.in/.
[2]S.D.Badrinath,N.S.Raman. Environmental Audit:Indian Scenario[J].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1995.6.
[3]V.Campelo.Getting Started-A Brazilian Perspective on Environmental Auditing[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uditing,2004.4.
法院审计存在的问题范文4
关键词:政府投资审计;合同;争议问题;处理
Abstract: As owners, construction units, the signing of the contract, pay attention to professional level degree of influence factors, has led to the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 contract does not exist in the specification, not tight phenomenon, thereby increasing the engineering settlement of the dispute, caused the audit risk. According to the contract dispute, auditors are timely, appropriate, reasonable is to ensure that government investment audit quality, audit risk prevention,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key audit.
Key words: government investment audit; contract; disputes; processing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建设工程合同也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其作用及其重大。但从目前来看,由于业主、施工单位等合同签订人员专业水平、重视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了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中存在不规范、不严密等现象发生,从而加大了工程结算中的争议,引起了审计风险。
针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中存在的不规范、不严密等现象,审计人员进行及时、妥当、合理的处理是保证政府投资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确保审计顺利进行的关键。为此,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一下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合同问题的技巧和方法。
一、政府投资审计中合同签订存在的常见问题
(一)合同订立不够规范。目前我国的《建筑施工合同》借鉴了国际上广泛使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主要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但却存在个别项目简单地草拟合同书,仅说明工程开工竣工日期、付款方式等内容,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整,涉及工程结算的条款不具体。以上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容易引起结算中的争议,影响了政府投资审计效率。如在某道路项目合同中对结算的重要条款一字未提,从而造成了结算中人工及定额执行的争议。
(二)合同涉及结算的条款及定额的套用明显高于相关规定、工程量清单单价明显高于市场单价。如在某项目审计中发现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将本属于部分仿古的建筑工程全部执行2008年《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造成多计工程造价200万元。
(三)合同签订的总价包死价格明显高于正常价格。建设单位合同的签订者因项目专业性强、施工单位垄断性强等原因,在无法掌握市场行情的情况下以总价包死的方式签订的合同,出现签订的总价包死金额高于正常市场价格的情况。如某项目合同总价包死2800万元,审计经过测算该项目造价应在2300万元左右,总价包死金额大于正常价格500万元。
以上合同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引起了工程结算中的争议,合同中这些严重影响工程价款的条款,投资审计人员如果处理不好,有可能引起矛盾甚至纠纷,从而引起审计风险。
二、政府投资审计中常见合同争议问题的处理措施
针对项目中合同争议问题特别是涉及工程价款问题的处理,我认为应从下面几个方面考虑:
(一)针对合同争议问题要充分考虑审减行为的适当性,并得到相关单位的一致认可。
针对合同中明显的结算漏洞及明显的高于定额规定的条款,审计机关的审减行为必须是在对相关事实科学的和权威的评价的基础上作出的,而这些条款往往因为负责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人员不懂定额而造成的失误,这些失误影响的造价往往是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审计人员应在规避审计风险的情况下,设好最后一道关口。所以审计人员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找出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依据,有理、有据地与建设单位沟通,争取建设单位的支持,在建设单位的支持下,得到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对结果的一致认可,从而在规避审计风险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节省了资金,也维护了审计机关的良好形象,但在这个过程中可能要付出很多的精力和时间,多次进行沟通和协调,做好施工单位的思想工作,但取得的成果往往是最显著的。
(二)针对合同争议要正确行使审计机关审计监督行为,保证审计监督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审计人员要正确行使审计机关监督行为,不能超越职权对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事实和行为进行评价和处理,保证审计监督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针对不合理的合同条款做出的造价核减,如果多次沟通不成,施工单位迟迟不在定案表上签字认可,这时审计人员不能将自认为正确的审计结果以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的形式出具,否则的话,很容易引起工程中的诉讼。审计机关只能根据有权机关的判定来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政行为,如果单方面的推断合同条款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进行审计监督,与建设单位、施工等单位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机关依据职权进行监督管理而形成的,具有强制性,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是公法与私法的问题,一旦冲突,法院在诉讼中的判决,往往是遵照合同签订的结果,所以审计人员在面对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要懂得保护自身,审计人员应该将这些事实或者行为的证据通过法定程序移交给有权机关,由其对相关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判定,或以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的形式要求建设方通过法律途径变更项目价款,即要求建设单位提出撤销合同和确认无效合同的申请,从而有效避免了审计机关面临诉讼的风险。
(三)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从源头上解决合同争议问题。
法院审计存在的问题范文5
关键词:公路工程 业主审计 效力 认定
近年来,公路工程项目业主审计越来越多也越来越严格,如果审计中审计报告核减工程款比较多,就会对被审计单位造成影响,严重时甚至催跨一个企业,如何认定业主审计的效力对施工单位非常重要,为了说明这个问题,笔者先介绍处理过的两个案例:
1.案例一
2002年8月,广东某施工单位(以下称施工单位)中标一南方城市公司(以下简称业主)组织实施标的高速公路路面工程M合同,并于同年8月13日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62764438元。随后,施工单位组建项目经理部,于2002年9月至2003年11月按照业主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要求,完成了所有工程施工任务,并与2003年12月交付业主管理。2006年9月,业主所在市审计局对施工单位所完成的工程进行审计,最终审减工程总造价4415437元。施工单位不同意业主根据审计决定扣减工程款,在与业主多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申请仲裁解决。仲裁请求包括1、要求业主支付未付工程款4911097元;2、 要求业主支付工程款利息;3、要求业主承担仲裁费及律师费。
仲裁结果为:第一、业主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4911097元;第二、业主承担仲裁费44158元。裁决庭评议的意见为:第一、认定双方合同合法有效应认真履行;第二、审计结论不作为结算依据;第三、业主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承担仲裁费。
2.案例二
2002年1月,施工单位A公司和业主B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施工A公司承包全长3757.14米工程施工,工程项目分道路工程、雨污水管道工程、桥梁工程和驳岸工程四部分,工程造价为人民币85060529元。合同还对工程的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款的支付、质量与验收、合同价款及调整、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竣工决算、争议的解决等事宜,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即严格按合同要求开始组织施工,于2003年6月,A公司完成了全部工程的施工,并于2004年1月14日通过了竣工验收,工程竣工质量等级评定为优良。A公司送审的工程决算总造价为人民币 99213715.89元,B公司累计支付的工程款为87692289元(含工程质量保修金),根据决算总款尚差11521426.89元。2004年11月业主B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委托C工程造价事务所进行审计,2006年11月C事务所审计报告核减变更造价11521427元。2007年4月A公司将争议提请W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请求①业主支付工程款11521426.89元;②业主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及仲裁费。仲裁庭意见为:第一、确认双方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并履行;第二、不能推定业主认可了决算报告造价;第三、关于委托审计的问题,C事务所审计报告没有得到A公司的确认,审计报告对A公司不发生效力。仲裁庭为了得出一个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造价鉴定结果,决定由仲裁庭另行委托合格的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裁决结果为:①业主B公司支付施工单位A公司工程款5683316.83元(其中确认的变更工程造价为10101454.41元);②仲裁费73145元,由A、B公司各半承担。
以上两则案例均是发生在施工单位与业主间,纠纷引起的原因都是由于业主审计执行审计结果进行扣款而施工单位不同意扣款,以上两案例可以将业主审计分为以下两类:国家审计机关对业主的直接审计;业主合同约定的社会审计。对两种审计的效力,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认定:
2.1国家审计的效力
国家审计只是审计工作的一种形式。审计工作一般分为三种: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与之对应的职能部门为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事务所。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事务所三者存在的区别主要是: ①设置的法律依据不同。审计机关是根据宪法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是根据法律(审计法)设置的。审计事务所是依法批准组织成立的。 ②组织机构的性质不同。审计机关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内部审计机构是各单位的职能部门。审计事务所是具有集体组织性质的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 ③法律地位不同。三者的法律地位集中表现在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这一关键性环节上。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对外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公证证明作用。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则不能对外,不具有公证证明作用。审计事务所对承办审计机关委托的审计事项所作的《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委托的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结论和决定》,则由委托的审计机关作出。④任务或者业务不同。审计机关的任务,是代表国家实行外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的任务,是对本单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事务所的业务,是向社会承办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事务所三者的关系是:在国家审计体系中,审计机关是领导管理机关,同内部审计机构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同审计事务所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审计机关在业务上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在行政上管理审计事务所。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事项,委托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在前面的案例一中,仲裁庭认定审计结论不能作为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单位间的工程款结算,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2号电话答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一他字第2号 2001年4月2日)原文如下:
法院审计存在的问题范文6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 法律责任 改进措施
美国安然事件、中国“银广夏”、“郑百文”事件等一系列震惊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乃至全世界的案件发生后,使人们对会计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产生了更为深重的疑虑,从而引发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公允性的合理怀疑,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已成为一个倍受全社会关注的议题。制定注册会计师执业法律责任是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作用,严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规范。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内涵及相关规定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处于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实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根据《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绝对保证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与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相符合,若不相符合,则注册会计师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合理保证是只要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即使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注册会计师也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只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责任。合理的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信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而不对会计报表的正确性和完整性提供百分之百的保证。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1.被审计单位方面的原因
(1)被审单位的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一些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某些严重错误和舞弊的行为而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一旦给他人造成损失,注册会计师往往会遭到控告。但是不能苛求注册会计师发现被审计单位所有的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关键是要看未能发现的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是否重大。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一错误与舞弊》对错误与舞弊的概念进行了专门定义。错误,是指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非故意的错报或漏报,即被审计单位由于疏忽、误解等原因,在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中产生了错报或漏报。舞弊,是指导致会计报表产生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即被审计单位故意在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中造成错报或漏报。
(2)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经营失败是指 由于巨额亏损、资不抵债等原因而无力持续经营的情形。反映经营风险的极端情况就是经营失败。审计失败则是指审计人员未按照审计规范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而签发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通常表现为在企业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漏报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发表了无保留审计意见。出现经营失败时,审计失败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
2.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人员的因素
我国绝大多数事务所都采取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几十万元的注册资本承担的却是涉及几个亿、数十亿金额的业务。在这种情况下,事务所的败德成本很低,潜在收益却很高,难以保持独立性。一方面,被审计单位为了取得对自身有利的审计结果,事先已与受托的事务所有了某种默契。另一方面,事务所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为争取客户,往往降低审计质量,出具虚假报告。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低下导致审计欺诈的存在,专业胜任能力不足对所审计交易事项缺乏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对客户舞弊的研究与重视不够,收集的审计证据明显不足。
3.法律环境不够完善
在西方,审计准则是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在我国,审计准则的地位在法律上却没有得到确认。目前我国关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裁定和执行权归属于人民法院。《独立审计准则》被许多法官视为纯粹的行业标准,不足以作为注册会计师的辩护依据。而且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诉讼案件往往专业性很强、技术复杂程度很高,法院难以独立对案件作出合理界定。
4.社会经济环境因素
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高期望值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社会因素。各方使用者都希望注册会计师能发现被审计单位报表中的所有错弊,不断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委托单位的会计记录差错、管理舞弊等都应承担检查和报告责任,混淆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区别。事实上,由于审计时限、方法和抽样技术的制约,加之成本的限制,要求注册会计师发现所有舞弊是不现实的。
三、解决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问题的思路
1.优化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环境
(1)完善相关法律规范。财政部应当就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积极与有关司法部门进行协调,以保护注册会计行业的合法权益。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最为密切相关的法律是《注册会计师法》,由于该法颁布较早,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如对民事责任的规定相对薄弱,缺少关键的过错和因果关系要件;对法律责任的界定模糊等,补充完善《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规,在相关法律中增加保护注册会计师权益的条款,在法律责任对象、责任范围和责任程度等方面给予明确规定。从而保证注册会计师免受无谓诉讼的干扰。(2)进一步发挥注协的管理功能。注协应强有力地发挥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功能,通过一系列审计诉讼案例法律问题的实证研究,积极参与审计相关法律条款的制定并提供建议,适度地确定审计相关法律责任,以保证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3)成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专业鉴定委员会。随着市场经济向法制化方向的发展,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将成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方式,而法院无疑将成为最终的裁判机构。但当涉及的诉讼案件专业性很强、技术复杂程度很高时,法院将难以独立对案件做出合理界定。因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成立专家鉴定委员会,作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界定的权威机构,成为庭审的有力证据。(4)确立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独立审计准则是规范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的质量标准,是判断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是否存在过失的唯一技术依据,特别是对公允性、合理保证等概念的阐述。如果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仅仅因为审计结论在客观上与实际不符,就需承担法律责任的话,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独立审计准则应成为我国司法界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最重要依据,否则根本不能起到保护注册会计师的作用。(5)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财政部、证监会、注协及其相关部门应密切关注证券市场,发现违规造假的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要严惩不贷,一定要使造假成本高于造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