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经营情况范例6篇

供应商经营情况

供应商经营情况范文1

关键词: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律保障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和内容

消费者知情权最早由美国总统肯尼迪提出。消费者知情权又可以称之为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这里的“知悉”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消费者有权主动询问有关商品的情况;二是经营者不经询问就应当真实地记载及说明商品和服务的情况。这里的“真实”是指全面正确地反映情况,不带任何欺诈情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简称《消法》第8条第2款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由此可知,我国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关于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服务的内容、规格等。二是关于商品的技术状况。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等。一般来说消费者购买商品是为了使用,所以了解商品的用途、性能,以及使用方式是十分重要的,对于那些有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尤其如此。三是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及商品的售后服务情况。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是进行交易的关键,直接关系到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应该对其有确切地了解,尤其是对提供的服务的价格。目前,我国服务行业的管理尚不严格,价格收费也比较混乱,损害消费者的情况十分严重,这就要求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前就价格问题与经营者协商确定,以避免挨宰受损。商品的售后服务也与消费者的利益紧密相关,了解售后服务主要是看生产厂家与经营者有无质量担保期、提供维修服务的方式以及是否收费、收费多少等等。

此外,消费者知情权还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这也是经营者应当主动履行的义务。二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时候,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即消费者主动获取信息。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询问、了解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经营者应细致、耐心地予以回答。三是消费者不仅要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更重要的是要知晓其真实情况。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推出产品或服务时候,有义务同时提供真实的情况,如果提供的信息不实,消费者可以主张交易无效。

二、实践中常见的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

社会上频频曝光的一系列耳熟能详的商品接连出现问题,引起了消费者的极大困惑和愤慨。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消费者知情权被侵害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经营者不依法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主要指经营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没有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2.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询问置之不理或者不作明确答复。不同的消费个体,往往对有关商品或服务有不同的疑惑,对此特定的答复信息可能构成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决定性条件。碰到有消费者不明白商品或者服务中的说明,请经营者予以解释、说明或者示范时,有的经营者对此冷嘲热讽,有的置之不理,甚至说一些有伤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话。

3.消费过程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这种欺诈行为在实践中较为常见。根据国家工商局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以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的;(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8)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4.商品情况标示存在问题。有的商品情况标示不全,即指示上的缺陷,是指生产者没有提供指示与说明,致使其产品在使用、储运等情形中具有不合理的危险。《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1款第5项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带示标示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有的商品情况标示和说明有欺骗性。

三、现行法律对消费者知情权保障的不足之处

我国除《消法》外,其他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都有关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规定。但是立法的分散却给消费者的维权带来了诸多的不便。

1.对消费者知情权内涵的规定过于狭窄和原则。《消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有义务实行售后服务,而对于售后服务应该做到什么样的程度并没有规定,消费者实际上只得到了一个虚有的“售后服务”的权利。第19条仅规定了消费信息的真实性,而对消费信息的准确性、充分性、适当性没有作出规定。在某些情形之下,消费者的权益仅凭一个“知悉真情权”是难以得到保护的。所谓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具体含义不明确,存在歧义。对经营者不履行答复义务没有规定相应责任,导致义务难以落实。

2.消费者知情权受损害后难以实施有效的的救济途径。从性质上来说,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犯,属于典型的民事侵权,消费者理应可以采用多种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然而,按照《消法》的规定,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只能请求国家机关对经营者予以惩处,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追究经营者的行政责任。此种规定无疑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一旦行政机关违法不作为,消费者就会陷人投诉无门的地步,消费者知情权也因为缺乏行之有效的救济途径而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四、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对策

供应商经营情况范文2

当然,商业企业在采购环节把好质量关的方法很多,如到产品质量信誉好的企业进货,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进货检验等,都是经过时间证明了的有效的提高进货质量的方法。此外,商业企业建立采购环节的索证制度,亦是提高采购质量的重要手段,但是这一手段目前还不能被很多商业企业所理解和掌握,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采购环节的质量管理水平。尤其目前我国很多企业正在积极贯彻和建立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而建立采购环节的索证制度与贯彻该标准有着密切关系,企业是否重视并正确建立索证制度,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所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同时,我国一些地方政府也正在积极推行商业企业进货索证制度,以完善市场秩序。所以,商业企业有必要加强对建立采购环节索证制度必要性的认识,并制定出一套科学有效的实施策略。

商业企业建立索证制度的必要性

所谓索证制度,即商业企业在开展采购业务活动时,向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供方或合作伙伴,索要有关生产经营或产品质量资质证明等证件(复印件即可,以下同)的制度。

从宏观上看,商业企业是承担商品流通领域经济活动的基本经济组织,它一头连着生产领域,一头又连着消费领域;从微观上看,采购、运输、储存、销售是商业企业的基本业务环节,并顺序相连而构成商业企业的基本经营过程,其中商品采购环节,作为企业基本经营过程的首要环节,其质量管理的水平,或者说所采购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将直接关系着以后各业务环节的进行和质量,并直接影响商业企业对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质量。所以,建立采购环节的索证制度对社会和商业企业都将具有重要意义。

1、保证企业自身经营活动的质量

建立采购环节的索证制度可以在正式采购商品之前,明确商品或服务的供方在资质和生产经营方面的基本情况,同时对供方提品或服务的能力,以及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了解,保证企业与符合要求的供方或合作伙伴合作,采购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防止假冒伪劣商品进入企业。

2、提高商业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从业务过程看,采购环节是商业企业业务过程的首要环节,也是业务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其采购商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运输、储存、销售和售后环节的质量;从系统角度看,采购环节索证制度的建立,需要涉及相关操作规范的制定、执行、监督和控制,涉及对各供方企业的沟通、评价,涉及对采购商品的检验、跟踪评价,涉及对所索取的资质证明材料的动态管理……而这些都属于企业质量管理的基本工作。如果能在企业形成一套规范、有效、持之以恒的索证制度和管理方法,必然带动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3、促进供方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商业企业在采购环节建立索证制度,可以促使那些想与商业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的供方,树立合法生产经营及提高产品质量的意识,完善生产经营的有关手续,加强产品质量检验,注重产品和企业的口碑、形象,合法经营,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4、增进顾客满意

供方或合作伙伴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对商业企业的最终产品有着重要的影响。供方或合作伙伴提供高质量的产品或服务,是商业企业为顾客提供高质量的商品经营服务的保证。只有为顾客提供从正规渠道采购的商品并保证商品质量,才能最终确保顾客满意。

5、维护市场秩序

如果每个商业企业在进货时,均向供方索取必要的资质证明材料,并与能提供合格证明材料的供方建立采购进货关系,必定会极大地减少“三无”产品在市场上的流通,甚至杜绝“三无”产品的生存,还能够依次促进供应链上每一个组织与其供方建立更为规范的关系,促进整个市场秩序更为完善。

商业企业建立索证制度的策略

索证制度的建立并非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它如同一项系统工程,应该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

1、确定索证的供方范围

建立索证制度首先要明确索证的对象是谁,因为任何一个企业实际上存在着各种不同的供方,必须识别并选择起着关键作用的供方或合作伙伴进行索证。这样,既不会落下关键的供方,也不会盲目增加企业的工作量。通常,凡是直接影响商业企业对顾客经营服务质量的商品或服务的供方,商业企业应该对其进行索证。确定索证对象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1)划分供方大类。按与商业企业建立的业务关系,将供方或合作伙伴分为以下几种:1)商业企业自营商品的供方,如制造商、经销商;2)直接向顾客进行商品经营或服务提供的租赁方或承包方,如在商业企业租赁柜台或场地,进行商品销售或对顾客提供餐饮、服装裁剪、修理钟表、咨询、商品检验等服务的组织或个人。3)间接为顾客服务的供方,很多商业企业将商场的保安、保洁服务外包给保安公司或保洁公司去完成,后者即是供方。4)联营伙伴。

(2)确定供方初步名单。可以按商业企业商品经营范围及以往业务关系确定初选的具体供方名单。

2、确定索证时机

索证可以在三个阶段进行:1、采购之前索证。此时索证的好处是,可以使商业企业在建立业务关系时掌握主动权,在对供方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的基础上考虑是否进一步建立采购业务关系。2、签定采购合同时索证。不论新老供方,只要事先未曾获得供方的有关资质证明,则必须在与供方签定进货合同时进行索要。3、采购之后索证。一般对供方的索证不能在采购之后进行,但如果企业与供方建立了长期的供货关系,就应随时关注供方企业或产品的资质变化或认证情况,并进行跟踪索证。

3、确定索证的内容

供方不同,向其索取的资质证明种类亦不同。但商业企业应该对向供方索证的种类心中有数,以免因索证上的遗漏而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或服务采购进来。通常,需要索取的资质证明不外乎以下几种:生产、经营基本证件,特种行业生产、经营证件,产品质量检验证明,企业管理方面的认证证书,质量信誉或历史业绩方面的证明,人员资格方面的证件等。上述各种资质证明的索取,需针对具体供方的情况灵活掌握。

4、确定索证的方法

索证方法可以灵活掌握,只要达到了解、收集、验证供方有关资质证明的目的就可以了。

(1)索取的证件可以是以下两种形式:其一,索要证件的复印件。如,对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应索要其复印件;其二,索要证件本身。如健康证等应逐一查验或统一保管。此外,索证时可以同时向供方发放调查表,由供方按表中所列证件填写并盖章。但表中所提到的主要证件,供方应提供其复印材料。

(2)证件的提供方应是直接供方。从厂家直接进货的商品,由厂家提供资质证明;从经销商处采购的商品,由经销商提供资质证明;从批发进货时,既可以由具体的供方提供资质证明,也可向批发市场的组织者索证,并与具体供方签定进货协议;出租、联营、外包除了要有合作伙伴的资质证明外,还应与合作伙伴签定质量协议或合同;

(3)对所有供方一律索证。原则上,应该向所有与商业企业建立采购业务关系的供方进行索证,尤其注意以下情况:遇到临时采购或紧急采购而又来不及索证时,事后应视情况追索证件;企业多年的供方,不应因双方关系融洽,自觉对其了解而放弃对其索证;将“名牌”企业作为供方时,不应因其知名度较高而不加索证。

5、确定对供方索证的控制程度

原则上应该对所有供方索证,且要求供方提供有关的全套证明。但索证制度的建立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且商业企业进货渠道和经营方式很多,每种商品在企业经营中所占地位不同,消费者对不同商品或服务质量的关注程度亦有很大区别。所以,商业企业不可能作到对所有供方采取同样程度的索证控制。对供方或合作伙伴索证的控制类型和程度,应取决于采购的产品对随后商业企业商品经营及服务实现的影响。可以考虑采取分类的方式进行管理,如,将经营分为自营、联营及外包而分别管理,并根据商品在销售中的重要程度采取不同的索证方法。其中,对自营的商品,要根据采购商品的重要性,将供方和合作伙伴及采购的商品分为ABC三类,对不同供方及其提供的商品规定不同的索证要求和采用不同的索证管理方法。一般A类商品最重要,是商业企业赢利的重要商品和顾客最为关心的商品,故要对其供方进行重点控制。C类商品主要是种类多、价格低的小商品,且其质量好坏对消费者人身、财产不会造成较大伤害,并多从批发进货。其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很小,故可以对其供方进行较为宽松的管理。B类商品介于A、C两类商品之间,索证控制程度也应介于A、C两类商品之间。

6、进行索证并建立合格供方名单

按照前面制定的策略分别向供方或合作伙伴进行索证,凡是按照商业企业的要求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材料,且经商业企业审查这些材料符合要求的供方或合作伙伴,可以考虑将其作为采购的合格供方。当然,是否将其作为合格供方,还应配合对供方的其他考察活动,如产品样品的检验,甚至到供方进行实地考察等。

对满足索证等要求的合格供方,商业企业应将其造册,而列入该名单中的供方应相对固定,以减少企业在索证、供方审查等管理上的工作,并保证采购商品质量的相对稳定。

7、对索取资质证明的管理

对索要的资质证明必须进行相应管理。管理工作可以包括:1、对证件的审查。既包括对索要证件的初次审查,也包括与供方建立合作关系以后对资质证明材料的日常审查。审查关键点应包括:证明材料种类是否齐全,证件的有效期、适用范围、审批机构及盖章情况。2、对资质证明材料的档案管理。对证明材料进行分类、排序、标识、归档、保管等工作,保证证明材料的完好齐备,并在需要查询时方便提取使用。3、动态调整。当供方的企业或产品质量发生变化,或有关资质证明材料变更,及本企业需要改变与供方的关系时,应及时对材料进行增减、删除等调整。

8、制定索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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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常设机构 服务器 网址 独立地位人

常设机构原则是国际税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目前,世界各国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中普遍采用该原则来协调缔约国双方在跨国营业所得上的征税权权限,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的重复征税协定范本》(以下简称oecd范本)和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联合国范本)都规定以该原则来划分经营所得来源国与居民国对经营所得的征税权限。但跨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对经济领域产生了冲击,也对常设机构原则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在国际社会没有确立新的征税权划分标准之前,如何认定电子商务活动中常设机构的存在问题就变得非常重要,因此,讨论该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传统商务中常设机构的认定

按照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第五条第1款的定义,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 一般来说,构成常设机构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首先,有一个受有关企业支配的营业场所。WWw.133229.CoM这种营业场所可以包括任何有形体的设施或场所,如房屋、设施等,但必须用于企业活动目的,并处在企业支配下。该营业场所并不一定是企业所有,租用获得的,甚至其他方式获得的都可以。其次,能够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场所必须是固定的,并具有一定程度的永久性。固定性是指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场所或设施应具有地域上的确定性,也就是必须与确定的地理位置相联系。所谓永久性,是指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场所或设施不是因临时经营活动的需要而设置的,而是具有一定的长期营业的目的,包括为长期目的而设立的但因特殊原因提前清理歇业,或为短期目的而设立的但实际经营已超过临时期限的机构。再次,能够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场所必须是企业用于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场所。如果企业通过该场所所进行的活动,仅限于某种准备性或辅助性的非营业活动,则不能构成常设机构。

按照上述含义,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列举了六种可视为常设机构的营业场所和设施情况:(1)管理场所;(2)分支机构;(3)办事处;(4)工厂;(5)车间;(6)矿场、油田、气井、采石场或任何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该列举并非穷尽了所有可能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形,只要存在符合常设机构三条件要求的营业场所或设施,都构成常设机构。另外,下列几种情形,不得视为构成常设机构:(1)专门为储存、陈列或交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而使用的设施,以及专门用于为储存、陈列的目的而保有的本企业货物或商品库存;(2)专门为委托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有的本企业货物或商品库存;(3)专门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或者搜集情报而设立的固定营业场所;(4)专门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而设立的固定营业场所。

二、跨国电子商务活动所带来的常设机构认定问题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网络提供商就其提供的网络服务向外国用户收取一定的费用而产生了境外所得,销售商通过网络向境外的用户销售产品也产生了境外所得。对于跨国经营所得,来源国和居住国都有权征税。如果来源国和居住国之间的税收条约中规定以常设机构原则来解决两国间经营所得征税问题,则适用于传统商务活动中的常设机构原则是否也适合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常设机构呢?然而,由于电子商务所具有的独特的特点,使得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产生了很多困难和挑战。

首先,在传统商务活动中,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都有雇员存在,雇员以自己的行动为企业处理各种经营活动。而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的进行是通过服务器或网址自动实现的,企业不必在来源国设有雇员,那么,企业没有在收入来源国设有雇员而只设立服务器或拥有网址时,该服务器或网址是否构成一个营业场所?

其次,在传统商务中,营业场所应具有地域上的确定性,也就是必须与确定的地理位置相联系。而在电子商务中,当企业在他国设立一个服务器时,该服务器既可以是设立在一个建筑物中的固定机器,也可以是随时能够移动的电脑;既可能有相对的固定性,也可能每隔一段时间就在一国各城市间移动。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认定服务器或网址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相对固定性。

再次,在电子商务中,服务器和网址开展的活动是广泛的,在不需要任何雇员的情况下,既可以自动收集信息,也可以自动信息,还可以自动完成交易。当服务器和网址在收集信息后把该信息自动储存起来时,这是否构成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第五条第4款所指的货物的库存,如果属于货物的库存,在该数据提供研究和查阅便利的情况下,能否认为该数据库的设立属于两个范本第五条第4款所指的专为储存、陈列或交付的目的。 在服务器和网址自动信息时,还要考虑该服务器和网址是否同时对信息进行了加工,如果没有任何加工,按照两个范本的规定,不构成常设机构;如果进行了加工,则构成了常设机构。另外,在服务器和网址完成的这么多活动里,哪些是营业活动,哪些是辅助性活动是很难区分的,而不区分这些活动的性质就无法界定服务器和网址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不正确解决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就无法解决跨国电子商务营业所得的国际税收权益分配问题,从而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成立了涉及电子商务的营业利润技术顾问小组(the business profits technical advisory group),专门研究如何将协定中有关营业利润的规则应用于电子商务,其中一项内容就是考虑如何改变传统的常设机构定义及其确定规则,以便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在仍然认可常设机构原则可以适用于电子商务的前提下,经合组织于2000年12月22日了该问题的最终报告,并通过在oecd范本第五条注释中增加关于电子商务条件下常设机构确定原则的注释,来解决电子商务环境中常设机构确认定问题。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无论是网络提供商还是商品销售商,都是通过服务器和网址进行商务活动的,因此,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常设机构原则主要涉及服务器和网址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及向非居民提供网络服务的网络供应商是否构成非居民的人问题。

1.企业在另一国拥有服务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一个企业是否在另一国设有常设机构,必须具备三个条件,oecd税收协定范本注释在对第五条第1款解释时也规定了这三个条件:首先,营业场所不仅包括商业用房,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机器或设备,只要它们用于企业活动目的,并处在企业支配下。虽然企业的营业活动主要是与企业有报酬性雇佣关系的经营人或雇员来组织实施的,但如果企业的经营活动主要通过自动化设备进行,而人员的活动仅仅是装配、操作、控制及维修这些设备,也可构成常设机构。因此,无论服务器是否有人看管,只要其处于企业支配下,企业对其进行了经营操作和设备维护,都可以认作为企业在收入来源国有经营场所。可见,是否有人的因素参与到经营中并不是构成常设机构的必要条件。其次,营业场所的“固定性”并不意味着构成营业场所的设备必须固定在所属于的土地上,只要将设备保存在某个确定的场所就行了。从电子商务的经营情况来看,服务器其实是符合“固定性”这个要求的,如果出现人为故意到处移动以不满足这个条件,那也只是例外,只要不是以暂时使用为目的,服务器符合固定性要求。再次,营业场所必须是企业用于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场所,也就是通过该营业场所所进行的活动不需要具有生产特性,而是对企业来说是“重要或主要”的活动。在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中,根据电子商务对电子信息技术利用的情况,可以把电子商务分为完全电子商务和非完全电子商务。非完全电子商务是指与传统的商业形式结合来完成商业循环的电子商务模式,如通过网络所进行的有形商品交易,消费者通过网络向网上商店订购商品,交易确认后,货物由配送系统通过传统的配送方式(如邮寄、送货上门等)送达顾客手中。完全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完成全部商业循环的电子商务模式,产品的交付、货款的支付都通过网络进行。这种模式下所交易的产品是无形产品,如软件、电影、音乐、电子读物、信息服务等可以数字化的商品。在完全电子商务模式下,企业所有的经营活动都是通过服务器完成的,因此服务器完成的活动毫无疑问是企业主要的经营活动。在非完全电子商务模式下,企业的部分活动是通过服务器完成,如果除了商品的配送以外,其他活动都通过服务器完成,那么服务器完成的活动应该是企业主要或重要的活动,而不能看作是辅助性或准备性的活动。相反,如果服务器只是起着通讯工具的作用,则不能认为服务器所进行的活动是主要或重要的活动,而只能是辅助性或准备性活动,相应地,这种情况下的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

2.企业在另一国拥有网址能否构成常设机构

网址是由计算机软件和电子数据构成的一个组合,它是否能构成常设机构对电子商务居民国和来源国分配税收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很多情况下,企业不必设立或租用一个专供自己使用的服务器,通过租用网络供应商提供的网址同样可以在另一国进行经营。如果企业这样进行经营,那么该网址是否构成企业在另一国的常设机构?经合组织认为,在租用网络供应商服务器的一部分开展经营的情况下,企业是按照建立在该服务器上的网址储存软件及数据所需要的磁盘空间向网络供应商支付费用,同时网络供应商也会将服务器剩余的磁盘空间提供给其他企业建立网址,这样,即使企业能够决定其网址置于特定处所的特定服务器上,该服务器也不处于该企业的支配下。由于网址是无形的,因此企业在那个处所就不具备有形存在。这样,只租用服务器部分空间建立网址的企业就没有营业场所。因此,企业在另一国拥有网址不能视作在另一国设立常设机构。换言之,网址本身不能构成一个营业场所,因此更谈不上网址本身可以构成常设机构。经合组织之所以认为网址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是从常设机构实体性、有形性原则出发来考虑的,避免使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处于这样的境地,即被认定在某个国家存在常设机构但自己还不知道在该国具备营业场所。但将网址排除在常设机构之外,会使企业通过对服务器和网址的选择,来逃避来源国的税收,从而损害来源国的税收利益。虽然大多数经合组织成员国支持该观点,但也有一些国家持反对态度,如西班牙和葡萄牙就认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有形存在并非是认定常设机构存在的必备条件,因此,某些情况下某个企业通过网址在他国从事营业可以认为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

经合组织成员国都是发达国家,在跨国电子商务活动中基本都处于居民国的地位,规定网址不构成常设机构有利于保护它们在跨国电子商务营业所得方面的国际税收权益,但这样规定却使跨国电子商务营业所得的国际税收权益分配严重失衡,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税收权益。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保障来源国和居民国合理分配跨国电子商务营业所得的税收权益,在继续保留常设机构概念的情况下,必须修订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常设机构概念的内涵,从网址活动的时间延续性标准、网址活动的营业性标准及网址功能的系统性标准来决定企业在另一国拥有的网址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网址活动的时间延续性标准是指非居民的网址在互联网上活动存续的时间期限,达到一定期限即可构成常设机构。网址活动的营业性标准是指非居民是否通过该网址实施了其全部或部分的营业活动。如果企业通过该网址实施的活动不是辅助性活动,就可认为构成常设机构。网址功能的系统性标准是指非居民控制的网址是否具有完成全部交易或主要的交易环节的功能,并且对来源地国境内的客户实际发挥了这样的功能作用。是则构成常设机构,否则就不构成常设机构。

3.网络服务供应商能否成为非居民人性质的常设机构

在传统商务条件下,如果企业通过人在另一国开展营业活动,该人是否构成企业在另一国的常设机构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根据人在法律上、经济上是否独立于企业,人可以分为独立地位人和非独立地位人。在人是独立地位人情况下,如果该人按照其营业常规进行活动,则不构成被企业在另一国的常设机构。如果独立地位人不按照其营业常规进行活动,那么该人就有可能构成被企业设在另一国的常设机构。在人是非独立地位人的情况下,如果该人有权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那么该人构成企业设在另一国的常设机构。按照oecd的注释,“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不仅适用于人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也适用于并非以企业名义签订,但人所签订的合同对被企业具有约束力的情况。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网络供应商是否能构成一个在其服务器上设置网址的企业的人对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情况下,网络供应商只为外国企业的经营提供一个技术平台,并不涉及交易的处理过程。相对销售商而言,网络供应商是按照自己的经营常规来进行经营的,如果提供服务器也构成,那么也只能是独立地位人,在这种情况下,网络供应商不构成企业在另一国的常设机构。如果网络供应商向销售商提供的服务是超出经营常规的,不仅仅租赁服务器,也提供超出服务器租赁的活动,如经常代表销售商签订合同,代销售商保存库存并交付商品,则这种情况下的网络供应商构成企业设在另一国的常设机构。即使出现网络供应商只为一个企业提供服务的情况,该网络供应商是否构成企业在另一国的常设机构,也要看其是否经常有权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如果有权经常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则该网络供应商可以被看作是企业的非独立地位人,从而构成企业设在另一国的常设机构;如果网络供应商无权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则不能看作是企业的非独立地位人,当然也就不构成企业设在另一国的常设机构。

四、结论

国际税法中的常设机构原则受到了来自电子商务的挑战。在没有确立新的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之前,继续保留常设机构原则并对其进行适当的修改是切实可行的方法,主张缩小常设机构概念的适用范围,并对其作严格的解释,实际是限制了电子商务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针对电子商务的特殊情况,对常设机构认定问题作适当的扩大化的解释,是符合国际社会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的,也有利于平衡居民国与来源国关于电子商务经营所得的国际税收权益分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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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那力:网上经济与税收法制[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3月第2期

供应商经营情况范文4

一、大型商场超市商品经营的主要形式

企业经营最终的目的是利益的最大化,因经营商的经营思路的不同,其经营方式也体现的灵活多样,目前大型商场超市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的经营方式:

1、自主经营:即对所经营的商品自主经营,统一进货,统一管理。这种情况在商场超市内所占比例较小,主要适用于经营高档烟酒、高档手表等。

2、租赁经营:即在商场内实行场地出租经营,承租方单独办理相关合法证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在商场超市内所占比例为5%-20%不等。

3、带有租赁性质的各种经营模式:即有联营、品牌经销(购销)、代销等几种经营形式。这种情况在商场超市内所占比例为80%以上,有的达到95%以上。

二、大型商场超市商品质量管理的现状

从以上三种类型的经营方式中我们不难看出,自主经营是经营者自主经营,统一进货,统一管理,自担风险。因此商品进货管理相对严格规范,进销存账目清晰,商品质量相对有保障;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单独办理相关合法证照,在大型商场超市验室统一管理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各类民事责任。商场、超市与承租方的关系,主要是依据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等各种费用,对不符合商场、超市要求的行为进行督促等,对承租方经营商品的质量很少过问或不过问,更谈不上商品质量把关问题,商品质量的好坏由承租方自己负责;带有租赁性质的各种经营方式中,商场、超市与供应商签订联营、经销、购销、代销等各种形式的合同、协议,约定供应商提供商品的品种、质量、双方的合作方式、结算方式及权利义务关系等,商场、超市在签合同时,对供应商要求较高,从其资格、实力、商品品牌、质量等进行严格考察,符合要求并提供相关材料后,才能签订合同。而在日常经营中商场、超市通过统一收款,对商品的销售额进行了把关,也就是说对商场超市的经济利益进行了安全把关。同时只对经营品牌商品的外观标示进行管理,忽视了平时对商品实际的批次进货情况和内在质量的把关。

从上述的经营方式和质量管理现状的分析中我们看到,商场、超市虽然在商品质量管理上作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其管理体制、运作模式和经营方式的不同等方面的原因,导致企业在商品质量的日常管理自律不到位,从而暴露出商品的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

三、商场超市商品质量管理薄弱环节产生的原因

商场、超市在商品的日常管理上暴露出的薄弱环节,导致经营的商品质量无法保障,在管理上被动应付,增加了售后处理工作或消费者投诉,使商场、超市的诚信度在一定意义上受到影响。究其根本原因还是企业在商品质量管理过程中,存在着认识不到位,重效益轻管理;制度不到位,重大面轻小节;措施不到位,重严进把关轻平时管理的思想。具体有以下几种表现:

一是对经营者、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先严后松。商场、超市在与其第一次合作的经营者、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审查严格,进场门槛很高,证照等各种材料缺少一点都不行。而与老供应商每年续签合同时就相对宽松,不再按照索证索票的要求索要新的商品资料,致使部分老供应商档案材料不全,证照、授权书等过期情况时有发生。

二是对商品首次进场把关严,其次管理松。商场、超市对首次入市的承租方、供应商、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必须经过严格的考察,各种材料齐全后,一级一级上报,经三级审批后,才能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对日常的经营就相对放松了商品的质量管理,由供应商负责日常进货,营业员虽然是商场统一管理,但工资是供应商负担,进入超市的商品数量、价格、品种不出错,就没什么问题了;至于专柜购销就更加轻松,商品标示和价签不出错,商场主要把销售额关,在保证利润的情况下,放松了对实际进货渠道、数量及内在质量的把关。

三是对日常商品质量管理脱节,责任不清。为了便于管理和连锁扩张,各商场、超市都专门成立了采购部门,实行统一采购,门店经营的运作模式。统一采购对大型连锁企业来讲,节约了成本,降低了费用,有利于快速扩张。但同时采购经营的分离,影响了经营人员的积极性,加上采购经营分离后,双方在商品质量方面责任不清,分工不明,造成管理脱节,采购只负责签订合同时把关,经营方面更是以讲求效益为上。

四是对不同模式下的经营管理标准不一。前面提到经营模式有自营、租赁和租赁性质经营三种,模式不同决定了利益主体的不同。因此,在商品质量把关上也标准不一,自营性质经营把关最严格,租赁性质经营把关相对放松,租赁性质经营的对商品质量基本不管。三者虽然对外名称是一个大商场、超市,但由于对商品质量管理标准不一,各类经营主体在商品质量自律把关上也不同,并各类经营主体的诚信合法经营的信誉度也不同,而造成商品质量上的问题,就会直接影响到大型商场超市的经营信誉度。

四、几点建议和对策

工商机关应加大对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的监管力度,不断督促企业完善自律制度,大型商场、超市在食品质量管理上要把好“三关”:

一是抓源头,严把采购进货关。建立健全了严格的进货检验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超市。审查供货食主体资格;采购食品实行“索证、索票、贴牌”制度;对委托加工的食品,实行贴牌准入;对场外加工和生产基地考察制度,对加工和生产基地达不到要求的拒绝入市;特殊食品进货报告制度。

二是强素质,严把入市食品质量关。建立了一支高素质的食品质量验收队伍。建立食品质量检测室,提高对食品质量的管理水平。

三是建制度,严把不合格食品退市关。发现损害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食品,坚决实行下架退市。主要有强制退出、协议退出、限期追回和无害化处理等。

同时,针对大型商场超市在商品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问题,笔者认为大型商场超市还应加强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第一、加强宣传教育,积极营造企业诚实守信的舆论氛围。大型商场超市应牢固树立商品的质量是企业生存发展的保证。对外应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企业守法经营,服务消费者的优惠措施,不断提升企业良好形象;对内要加强对企业员工的教育培训,特别是对各种经营主体和供应商的教育培训,建立诚实守信制度,不断提高商品质量意识。

第二、加强进场主体合法和合同约束管理。进场主体各种相关证照必须齐全合法,合同管理一视同仁,标准一致,每次签订合同都要索证索票,重新建档,健全完善商品进货把关制度。

第三、商场超市商品质量部门实行建立落实抽检制度管理。商场、超市对已经建立的食品检测室,要充分利用,保持良好运行,每天公示检测品种和结果。定期抽查经营者、供应商的商品质量批次合格报告,对投诉、举报涉及商品质量的进行抽样送检,督促经营者、供应商严格落实商品质量制度。

第四、实行经营者、供应商进货批次报告备案管理。按计划定期向供应商索要进货商品批次检测报告,并实行分类备案管理,特别是重要商品类。

供应商经营情况范文5

关键词:集中供热,电子商务系统,企业门户,支付平台

Abstract: Through the construction of e-commerce systems analysis of heating enterprises, propose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system in traditional service enterprises. Combined with the heating enterprises the main business functions, detailed analysis of heating electronic commerce system, and put forward the concrete design system. Finally, in the implementation stage specific heating enterprises put forward a design scheme of system; give practical business system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Keywords: central heating, electronic commerce system, enterprise portal, payment platform

中图分类号:TU83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近年来,由于电子商务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开拓市场和改善服务等方面的显著优势,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用这种新的商务模式[1]。对于传统行业来说,这种以现代信息网络为载体的新的经济运作模式,对传统的经营业务形成极大的冲击。传统服务业有必要通过详尽的业务分析及相关的总体设计,完成向电子商务的转化。

随着城市集中供热的全面推广,作为提供服务主体的供热公司的业务不断增加。而原料价格导致供热成本增长和居民对服务要求的日益提高,也促使供热公司在竞争中由传统行业转向信息行业。供热行业中电子商务系统的研究和应用,能够使供热公司在有效降低成本、节约资源的前提下,更好地服务用户,提高收费效率,切实体现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构建供热电子商务系统的目的

结合供热行业的实际情况,构建供热电子商务系统的目的应从改善服务形象、提高收费效率、信息公开共享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改善服务形象

供热企业首先是一个服务性企业。亲切温馨的形象和及时反馈的交流,有助于供热企业的服务经营活动。基于供热基础数据的电子商务门户网站能够提供平易近人的信息界面和易于沟通的交流平台。通过门户网站,用户能够及时了解供热收费的各项优惠政策,知晓本人住宅面积,自动计算应交费用情况。同时可通过网络反馈供热管网故障,及时报修并得到回应。

提高收费效率

供热企业同时是市场化的经营型企业。供热费的交纳情况与企业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通过电子商务网站提供的电子支付平台,用户能够做到足不出户完成交费过程,并享受交费优惠[2]。电子支付不仅节约收费的人力成本,也能降低出错概率,并为企业的经营统计工作提升水平。

信息公开共享

供热企业还担负着社会服务的职能。供热电子商务平台能够为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房产行业提供供热信息的公开共享。政府部门可通过数据统计信息了解当前集中供暖工作的情况,及时调整供热政策,或监督供热工作的实施,切实解决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房产交易行业可以利用所提供的数据,针对进行交易的二手房查询其采暖费的交纳和欠缴情况,使房产交易费用更为透明。

供热电子商务系统功能分析

企业电子商务系统的功能分析,应以企业核心商务逻辑为基础,使电子商务系统能够实现的功能与企业核心商务逻辑相结合。因此,供热企业的电子商务系统规划应从供热企业的主要业务功能方面进行分析。其目的是结合电子商务的思想,对企业商务运作的合理性进行根本的再思考和彻底的再设计,从而保证企业在行业内拥有更强的竞争力。

电子商务系统业务分析主要从信息流、现金流和物流三个方面进行。供热企业的主要经营模式是提供供暖服务,并收取采暖费,因此业务功能分析主要集中在信息流和现金流上。通过业务功能分析,供热企业的电子商务平台至少应包括门户网站系统、在线支付系统和服务跟踪系统三个部分。同时从系统功能上,应包括基本的系统管理和安全功能。

信息服务功能

供热企业电子商务系统应实现信息服务功能。首先,通过供热企业门户网站的构建,提供国家和地方政府供热政策的查询和公开。其次,在门户网站上应提供企业的联系方式、业务范围、经营片区、收费优惠政策和减免、停供等业务的办理指南。第三,通过门户网站与企业经营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为用户提供供热服务面积、应交供热费用计算、历史交费数据等信息查询功能,使企业经营信息做到透明公开。

电子商务系统的信息服务功能不仅是最直观的企业形象展示,更是用户接触企业的窗口。其设计是否贴近用户,操作是否方便,都对电子商务系统实施的成败起到关键的作用。

交易功能

电子商务系统的在线交易功能对供热企业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线交易功能改变了供热企业传统的柜台收费和下户收费经营模式,一方面能减轻企业员工的工作量,降低经营成本,另一方面也能使用户足不出户就能完成交费过程,改善用户体验。流畅而简便的在线交易功能,结合适当的优惠政策,还能促进用户的交费积极性,提高采暖费收缴率,降低陈欠率,使供热企业在经营中更具竞争力。

在线交易功能应与企业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交换,并与企业门户网站的信息查询功能相结合。用户能够在查询本户交费面积和应交费用计算后,直接进入在线交费界面进行交费。

同时,由于供热企业规模及实施成本的局限性,较难实现大多数银行卡的在线支付结算。因此采暖费在线交易功能应考虑从本企业支持用户较多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入手。通过市场调查,结合一定的金融业市场分析数据,应能就本供热企业服务的区域中的用户分布得出结果[3]。如较新的高层小区,采暖户中年轻人较多,大多拥有招商银行信用卡及支付宝支付平台。较大的高档小区,用户可能拥有中国银行信用卡较多。而如果是老年人较多的旧居民区,工商银行卡所占比重较大。这些也是降低在线交易平台成本需要考虑的方面。

对服务的跟踪功能

供热采暖的另一个主要服务内容是保证采暖期的用户正常采暖。这部分内容包括供暖故障报修、测温服务和及时维修。通过电子商务系统提供的报修平台,供热企业能够及时了解供暖设备、管线的故障,较为准确地定位故障发生地和发生时间。同时,将维修安排及时录入系统,反馈到用户,能够使用户获得更好的服务体验,也便于用户监督服务质量。最后,维修结果能够及时在网站上公布,能够提高用户满意度,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提升企业形象。

系统支持功能

系统支持功能应包括数据库管理,平台管理,信息管理,用户管理和安全管理等。作为电子商务系统的支持模块,系统支持功能应能够保证整个系统的稳定运行,并能够应对突发事件。

供热电子商务系统总体设计

电子商务系统的设计目标是给出未来系统的结构。功能分析得到的结论是系统应该实现哪些功能,总体设计解决的问题就是应以什么样的结构来实现这些功能。电子商务系统的总体设计与传统信息管理系统总体设计的区别主要在于,电子商务系统应更重视整个企业的商务过程,更面向未来的扩展和开放要求。

总体设计应该遵循的原则

没有统一的标准来衡量电子商务系统总体设计是否完美。不失一般性,在企业电子商务系统的总体设计中,通常需要遵循的一些原则如下[4]:

技术先进性

符合企业信息化整体战略

满足开放、可扩充要求

与现行的应用具有良好兼容性

成熟性

安全性

供热电子商务系统整体结构设计

供热电子商务系统总体设计拓补图如图1。用户通过web浏览器,从internet访问供热企业门户网站。门户网站架设在web服务器上,并通过安全服务器保护服务器安全。Web服务器与数据库服务器之间进行数据交换。同时,该数据库服务器还与内部经营系统进行数据交换。

用户浏览和查询个人信息时,数据由数据库服务器提供,通过web服务器及应用在浏览器端显示出来。

用户在线交费时,系统进入结算服务器,通过专用网络,借助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结算工具进行结算。结算成功后数据通过web服务器上的应用写入数据库服务器。

用户进行网上报修时,也通过门户网站进行。保修数据进入数据库服务器后,企业运维人员通过经营管理系统对报修情况进行回复和安排,过程录入系统。用户可在线维修情况进行跟踪和反馈。

图1 供热电子商务系统总体设计

供热电子商务系统外部接口设计

该电子商务系统的外部接口主要是电子支付平台的专用接口。关于电子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目前已有较为成熟的技术,可根据需要选用。

另外,可单独开发交费情况查询接口,有偿提供给房地产中介使用。

供热电子商务系统系统软件平台设计

电子商务系统的软件平台技术也较为成熟。针对较大规模的供热企业,其服务用户约为1-5万户居民,服务器访问峰值应在1000人次左右同时在线,故web服务器架设可选用开源的tomcat服务器,web应用开发可选用structs架构的jsp进行开发,数据库服务器依据企业内部系统需求,采用SQL Server或其他数据库服务器进行构建。

实现与结论

依照以上对供热企业电子商务系统的分析与设计,以天津市房产供热公司为例,进行了供热电子商务系统的具体分析和设计。

房产供热公司是天津市天津市大型供暖企业之一,供热面积约为220余万平方米,用户2万余户。房产供热公司原有基于C/S架构开发的供热收费管理信息系统,后台数据库为SQL Server数据库,数据量约20万条。

针对房产供热公司现有的信息化基础,其电子商务系统首先应致力于开发门户网站,利用CMS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其次依托房产供热公司的供热收费管理信息系统及经营数据库平台,开发网上查询和交费系统。经过市场分析,建议交费系统利用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接口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钱的接口实现在线结算。第三,建议采用C/S架构,在收费管理信息系统基础上开发运维管理平台,主要解决报修应答、维修安排等业务环节。在运维管理平台开发完成后,门户网站上开放网上报修及查询业务。最后,为第三方用户提供供暖交费情况查询接口。

电子商务自广泛应用以来,仍局限于远程网络购物和电子交易平台。对于传统的区域型企业,电子商务系统在提升企业形象和现金流转上的作用仍未得到普遍重视。但利用电子商务系统的特性,传统服务型企业同样有巨大的潜力可进行挖掘。通过对供热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分析和设计,可以看到在提升企业形象,增强用户满意度,改善经营效率和改进服务品质等方面,电子商务系统均能起到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陈畴镛,胡保亮,企业电子商务成熟度的组合评价[J],商业研究,2004.12:p173

[2] 李嘉文,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收费现状及发展[J],中国商贸,2009.07:p78

供应商经营情况范文6

按照国家局提出的“平等互利、互动互信、资源共享、效率责任”方针为指导,通过建立市场导向、面向消费者、面向客户的营销体系,努力克服非市场因素,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提高营销水平,促进有序竞争,培育优势品牌。

二、实施原则

1、市场导向原则。以市场为导向,准确把握和适度满足市场真实需求。

2、分工合作原则。工商企业分工合作,优势互补,形成互动协同、发挥合力、清晰完善的营销模式。

3、诚信互动原则。工商双方注重诚信自律,相互沟通,克服非市场因素,实现营销过程的互动与协同。

4、资源共享原则。工商企业统一资源共享规则,实现品牌、客户、信息和人力资源的充分共享。

5、效率责任原则。工商企业明确责任,商业企业着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工业企业注重自觉、自律,适度有序竞争。工商共同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构建完整、快速、高效的产销供应链。

三、工作内容

(一)预测协同

预测协同是工商双方以市场为导向,满足市场需求,引导消费,整合资源,提高效率,确保供应链畅通的关键所在。通过工商预测协同,有利于把握市场真实需求,减少预测中重复性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市场响应能力。

1、市场调查协同。与工业企业共同开展市场调查,也可以聘请第三方,对区域内的市场容量、市场消费特性、卷烟零售渠道、工业企业品牌表现等进行相关的调查,通过调查,反映出真实的市场容量和工业企业潜在的市场需求,为工商双方制定销售目标提供可靠的依据。

2、预测协同实施。在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需求预测之前收集工业企业对本地区需求预测意见,并纳入到需求预测体系,根据工业企业需求预测的准确程度及重要程度,可设定相应的预测权重。最终需求预测意见形成后应及时反馈给工业企业。

(二)衔接协同

在预测协同的基础上,要与工业企业按照规划和计划进行货源定位,把销量、库存、价格、份额作为关键营销指标,细化营销目标,建立市场供应目标体系,与工业企业进行周期性的供应衔接协同,通过沟通会议制度和信息交互制度予以保障实现。

1、中长期规划协同。按照省局(公司)总体要求,与工业企业进行磋商,共同确定双方在未来1-3年内为实现双方战略目标的货源供应策略和品牌发展规划。

2、年度、半年度货源衔接协同。参照需求预测,根据省局下达的年度卷烟调、销、存计划,与工业企业产、调、存计划相对接,落实货源,签订协议,核心是确保双方计划目标的实现。

3、月度供应协同。按照产品销售状况、库存水平、订单采集状况及需求预测情况,与工业企业月度生产及发运计划对接,合理分解协议,全面执行合同,制定精确及时的采购计划。

(三)品牌协同

品牌协同是工商双方以“大企业、大品牌、大市场”思路为指导,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确保所引入的产品能满足市场的真实需求,使消费者能择优购买,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1、新品牌引入机制。根据市场需求及产品结构状况决定是否需要补充品牌,工业企业可根据需求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推荐;公司在核定备选品牌时坚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对两个以上不同企业同时推荐同档次品牌时,坚持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以品牌自身的优劣为衡量标准而不以企业的大小、人情的多少为标准。

2、卷烟品牌市场维护。工商双方共同对市场在销卷烟产品进行市场容量、消费主体、市场分布、市场价格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查,建立协同监测机制,进一步了解卷烟产品在市场销售真实状况,为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进行品牌市场定位以及品牌维护提供参考依据。

3、卷烟品牌退出机制。对市场滞销或需要整合的卷烟品牌,工商双方共同制定卷烟品牌退出条件及流程,有序退出,对已退出的卷烟品牌,不再进入市场进行销售。

4、卷烟品牌评价体系。建立共同评价的考核体系,一是注重重点品牌培育、维护、跟踪、进货面、上柜率、合理定量、订单满足率、消费群体和生命周期的评价。二是注重对卷烟产品质量、价格、市场宣传促销等相关信息的评价。

(四)服务协同

以构建和谐并进的利益共同体为使命,把工业企业、零售客户、消费者作为服务营销的中心与出发点,通过服务协同贯彻行业共同价值观,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1、公司对工业企业服务。除协同工作中关于市场预测、品牌培育、信息共享、物流管理方面的服务以外,对工业企业还将提供以下服务:

①规范服务。严格执行货源分配管理制度,严禁对工业企业产品进行搭配、分单、倾销、违规降价等不规范行为。

②会议服务。为工业企业在本地召开的品牌、品牌宣传、等方面的会议,提供组织协调服务。

③培训服务。为工业驻马的工作人员提供市公司制度流程、企业文化、营销理论知识与技能、网建业务知识等相关培训。

④保障服务。向工业企业机构及代表,在工作和生活中提供必要的日常。

2、工商双方对零售客户服务。

①定期组织零售客户就产品知识、真假烟鉴别、经营理论知识开展培训,由市公司负责组织,工商企业共同培训。

②定期组织零售客户召开信息会议,由市公司组织并介绍货源供应情况,分析品牌供应矛盾,工业企业介绍本企业区域策略及品牌推广方案。

3、工商双方对消费者服务。

①定期开展消费者意见收集与反馈工作。由公司收集汇总信息并反馈给工业企业,由工商企业共同回复。

②定期开展消费者对产品质量评价的抽查。按照双方共同确定的调查范围和方式,由公司负责组织并反馈调查意见,工业企业负责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和报告,进行反馈。

(五)信息协同

信息协同是工商双方扩大信息共享范围,提高信息反馈的及时性、准确性。市公司向相关工业企业提供地市级各项信息数据,规范信息收集与,维护协同营销信息平台,并收集汇总相应工业企业各项信息数据。通过工商信息化协同,进一步优化信息平台功能,增强工商双方市场分析,及时调整销售策略,确保卷烟市场货源有序供应。

1、向工业企业提供的信息。

①市场基础信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按照年度向相关工业企业提供人口情况、地理环境情况、经济发展情况、市场销售动态等相关数据,方便工业企业进行查询。

②工业企业产品信息。通过工商信息共享平台,按月度向相关工业企业提供该企业产品在本地市场的调拨、销售、库存及品牌的市场异动情况,便于工业企业针对性地调整品牌营销策略。

③市场预测信息。按照需求预测制度规定的周期,分别向工业企业提供年度、半年度、月度的货源预测基本信息。

④零售客户信息。根据与工业企业协同培育产品和服务客户的要求,有条件向工业企业提供部分零售客户的基本信息,包括零售客户业态、经营情况以及该企业产品的销售等相关情况。

⑤卷烟价格信息。定期对卷烟产品市场价格进行市场实时监控,对卷烟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及时向相关工业企业提供卷烟价格变动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卷烟价格市场稳定。

⑥专卖信息。根据专卖检查及案件查处的情况,及时向工业企业提供相关产品的专卖打假以及暗流卷烟信息。

2、向工业企业收集的信息。

①工业企业基本信息。定期收集工业企业文化理念、组织结构、重组变化、产销规模、利税指标、产品种类等相关信息,并录入工业企业电子档案,定期进行评估分析。

②卷烟品牌发展规划。收集相关工业企业卷烟品牌发展思路、品牌定位、品牌规划等信息,并结合本地市场实际情况,及时收集工业企业对本地市场的品牌发展策略信息。

③卷烟产品研发信息。收集汇总相关工业企业卷烟新产品研发信息,包括品牌包装、价格,编码,理化指标等。

④工业企业计划信息。收集工业企业在周期内对本地市场供应计划的信息。

⑤卷烟到货信息。及时收集各工业卷烟货源发运信息,包括合同分解、货源在途、到货信息等。

(六)物流协同

物流协同是在保证卷烟经营需求的前提下,使库存卷烟量经常保持在合理的水平;掌握库存量动态,适时、适量提出订货,避免超储或缺货;减少库存空间占用,降低库存总成本;控制库存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

1、库存预警设置。根据制定策略计算模型,系统自动报警提醒配货。同时对库存异常(超低或超高)进行报警。

2、配货修正。工商双方系统根据自身制定策略计算模型自动计算各规格配货量,并对计算结果进行调整。

3、工商确认。工业企业获取配货数据后进行确认,对存在异议的,经工商双方磋商后,市公司对磋商结果进行最终确认。

4、合同分解。工商双方根据磋商后确定的配货量进行网上合同分解。

5、配货。工业企业根据确认结果进行配货操作。

6、到货确认。市公司根据收货情况进行到货确认。

四、工作要求

(一)深刻理解,高度重视

工商协同营销是订单供货向订单生产延伸的关键环节,是推进市场化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将对今后整个烟草行业的产销体制和运行机制产生深远的影响。要深刻理解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要在思想认识上实现统一,在实施过程中达成共识,高度重视协同营销战略计划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

(二)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成立市局(公司)协同营销领导小组,加强对协同营销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同时成立工商协同营销专项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营销项目计划,严格按照工商协同营销方案的目标要求,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全力落实好此项工作的要求。通过不断完善、创新、提升各环节的运行水平,取得较好的成效,最终实现工商共同发展的战略构想。

(三)协调合作,建立机制

工商协同营销涉及到工商企业营销业务的各个环节、多个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强协调。建立定期衔接协调会制度,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各单位的相互交流和协调统一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实现协同营销各环节的有效对接。通过密切协作,优化流程、提高效率,达到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共商协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