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范例6篇

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

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海洋石油;采办信息系统;分析和研究;管理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近年来,我国海洋石油行业不断发展与进步,海底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开发战略。海洋平台建造、维修、改造项目数量不断增加,因此,海洋平台所需要的各类物资采购数量及种类不断加大和增多,相关物资采购的成本在企业总成本中的比例也不断增长。由于环境腐蚀、构件材料老化以及疲劳损伤累积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对采购物资的质量也提出了极大的要求。因此高质量、高效率的物资采购才能有效的保证企业效益和工作顺利进行,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采办信息系统为平台把采购管理作为公司成本和效益管理的重要工作部分,对于物资供应质量水平,采购工作的科学管理,更好的发展企业效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采办信息系统的结构功能

采办信息系统为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家)和产品供应商(卖家)共同搭建了一个标准化、公开化、简单通用的采办业务平台,从而促进了市场交易的竞争,增强了采购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了交易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

采办信息系统主要通过提高数据共享级别,来帮助公司在采办、配送和业绩考核等方面做出更好的决策;以统一的方法获得信息化的采办工具,从而改善采办业务流程,降低采办业务中信息流转的运营成本。该系统以各中海油平台需求物资产品及服务合格供应商名录为基础数据开展采办业务,提高数据利用率的同时,数据资源的共享也成功实现。

采办信息系统按应用划分主要由3个部分组成:采购平台、供应商平台、供应商管理平台。按采办角色的不同划分三个不同平台的功能。

A、采购平台

采购平台的主要功能:为物资需求方、采购业务员建立一套标准统一、业务流程顺畅的数据录入平台和招投标管理平台(采办需求采办申请招投标寻源合同签订);为采购业务管理者建立一套实时监管监督,合理有效参与的审批平台。根据不同角色人员合理有效的划分业务范围,集需求、采购、审批为一体,贯彻于整个采购业务流程中,在时间与空间上做到了高效整合与统一,大大提高了采购效率。

采购平台图解

需求流程:

采办招投标流程:

B、供应商平台

供应商平台的主要功能:为供应商提供了一套实时在线的投标平台(接受邀请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编制及提交),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均确保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投标活动,采办平台和供应商平台共同作用在规定的时间到达后截至投标。供应商的在线投标作为采办业务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环境的基础,确保采办发起者数据录入有效、准确的同时,也为供应商最大程度的提供了良好的投标环境,为建立长期友好合作关键奠定了基础。(图解详见“采办招投标流程”)

C、供应商管理平台

供应商管理平台的主要功能:供应商管理平台作为采办信息系统后期植入的平台模块,在整个行业内存在一定的必要性。主要实现供应商准入、供应商过程管理、供应商绩效评估、供应商退出的全生命周期式管理。供应商管理平台数据服务于采办平台,为采办业务提供合格、高效的供应商选择数据;于此同时采办平台的采购数据可以作为供应商管理的数据反馈,实现对合格供应商的再评价,平台间良好数据的往复交换实现的是采购业务的优中取优,供应商管理的优胜略太,最终达到采办质量不断提升,采购成本不断降低的目的。

2、采办信息系统的建设原则

采办信息系统平台是以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与效率、效益相统一的采办管理体系为目标,通过修正采购流程中的缺点和不足,优化采购方式、方法,开发新的采购资源及途径,从而达到采购过程制度化、专业化、信息化和标准化的要求。

2.1平台标准化

2.1.1操作统一

平台的统一建设使用标准化的输入终端,保证输入信息数据的统一完整,为系统内数据的集成、分析打下基础。终端输入与跨级管理形成一体化,实现数据的长期有效传输。

2.1.2数据统一

共享同一数据资源,为全流程审批效率分析、备案、审计奠定基础,提高数据的有效利用率。

2.1.3流程统一

采办员、管理员、领导在线协同操作,根据系统权限各行其职。审批流程独成一家,审批流的独立运行确保在不占用其他模块运行空间的同时,也保证了审批人的独立模块操作,在并行运行的同时,提高了审批人员信息及操作的安全性。

2.2流程完整

采办信息系统是根据实际采办业务需要搭建的采办全链条的管理系统,不仅包含了采办业务中最主要的招投标环节,还囊括了采办前段的供应商审核、需求提报和采办后端的供应商评价及管理环节,做到了封闭式的闭环管理,在有效提升采办管理质量的同时,大幅度的节约了管理成本,提升了用户、采办人员、供应商三者之间的沟通效率。

2.2.1表单标准化

公司使用同一套规范化的电子审批表单。相对于纸质表单,实现了节能降耗无纸化办公理念,同时提升了工作效率。

2.2.2信息集成化

通过采办信息系统实现了多种业务单据的集成、审批表单之间的集成,有效的提高了工作效率。

3、采办信息系统应用情况分析

采办信息系统作为最新公司引进的业务管理系统,打破了原有的工作模式和方法,与任何一个新系统一样,在上线初期不仅遭到了最终用户的抵触,也受到了管理层的质疑,系统使用率在采办业务中一直未突破20%,甚至只被用户认为仅是一个在线审批系统,对系统的认知十分有限。

随着系统搭建人员的不断深入基层,以及利用公司人员资源,加强培训自有人才,改变业务人员的工作思路,采用渗透式的方式点滴融入业务主体,促使系统相关的业务人员及管理者体会到系统的便捷和标准化操作带来的使用愉悦感,从而增加操作者主动对系统的认知,最终达到提高系统使用率的目的。在系统上线六个月以后,我们可喜的看到采办信息系统业务使用率已经达到95%以上,成功替代了原有的工作模式,公司的信息化水平同时得到提高、

3.1提高了工作效率

1)提高审批效率:业务流程自动化、审批状态透明化,根据采购业务的执行情况,到达指定工作节点时,该系统根据审批情况向相关采办人员及审批人员发送信息。

2)减少重复工作:共享标准化标书、合同模板/合同条款、减少草拟工作量。

3)提高检索效率:历史业务查询功能丰富,检索时间缩短。

4)缩短空间、时间:减少供应商、采办人员,逐步替代信函投递。

4规避风险

4.1规避采办风险

1)在线询价,信息透明,可供追溯共享,可随时查询任何时候与任何供应商发生的采购业务,并可以查出该笔业务进行的状态,发现业务处理存在风险,则可以及时终止或暂停相关业务处理,直到该风险排除。

2)在线公开招标,减少围标风险。

3)系统严格控制招标过程(发标、截标、开标)时间节点v。

4)两步开标,在线可控。

5)开标交互信息在线记录。

4.2规避商业风险

1)通过在线交互记录,预防供应商诚信风险。

2)发生商业纠纷时,系统提供合法证据。

5、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中海油采办信息系统的实际应用,结合实际物资、设备采购工作中的经验,分析了采办信息系统对控制质量,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减少生产企业的损失和浪费,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对采办管理工作而言,采办信息系统的应用,使得采购工程师职责明确,便于考核和管理;规避了采办风险和商业风险。

通过将采办过程信息化,极大的优化了采办流程,缩短采办周期,将采办流程标准化,同时,改善了各部门间互相互交流协同采办不一致的问题;将采办流程集中化、一体化,进而简化采办工作复杂度和重复度。我们利用新的科学技术,采用先进管理办法,利用成熟的采办信息系统,有利于实现采办工作更加科学合理。

参考文献:

[1]苗君,关于通过ERP 系统提升采办管理水平的问题和建议。经营管理,2010, (24): 32-34

[2]刘若阳,崔晋川,油田A类物资采购决策支持系统研究木。运筹学学报,2013,17(3): 23-34

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增强企业信用意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与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以及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征集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公开和使用。本市市级行政机关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掌握的省级及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的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公开和使用,按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公平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不得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公开与使用工作。

第六条鼓励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防范企业自身风险,促进企业之间的诚信交易。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与整理

第七条本市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用网站。

第八条下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一)市级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国有资产、发展改革、劳动与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物价、统计、交通、公安、建设、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煤炭、国土资源、市政、房地产、环境保护、商务、旅游、农业、林业、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机关;

(二)掌握企业信用信息的市级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单位。

第九条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市级行政机关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应当将相应县(市、区)行政机关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汇总后,统一提供给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办法按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按照与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约定的方式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不得提供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虚假信息。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对企业信用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二条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对征集到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进行整理,按照企业所有制形式、所属行业、信息属性分类管理,并保证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下列信息记入企业基本信息:

(一)工商注册登记基本信息;

(二)组织机构代码;

(三)专项行政许可;

(四)资质等级;

(五)其他有关企业的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下列信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一)被评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

(二)企业受到表彰或奖励,或者法定代表人受到与企业有关的表彰、奖励的;

(三)企业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的;

(四)企业获得市级以上质量管理奖的;

(五)产品被列入国家、省级免检范围的;

(六)被税务部门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七)债务履行和税款缴纳情况;

(八)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九)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

(十)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定期检验的;

(十一)受到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或被吊销许可证照等行政处罚的;

(十二)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十三)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财政、审计机关处理的;

(十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与企业有关的刑事责任追究的;

(十五)执行已生效裁判文书或仲裁裁决的情况;

(十六)其他有关企业信用的信息。

第十五条企业信用信息在征集、传输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的规定。

第三章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与使用

第十六条企业基本信息由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主动公开。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按国家、省、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行政管理和政府招标、政府采购过程中,需要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的,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合作开发、商业投资、商务采购、经营决策等商务活动中可以使用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实行无偿服务。但当事人要求打印、复制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条企业对公开的本企业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信息提供单位核查。经核查异议属实的,应当及时更正。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对公开的给企业信用造成不良影响的错误信息,应当及时纠正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企业基本信息的记录期限至该企业终止;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期限不少于3年。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向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书面通报批评。行政机关向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虚假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虚假信息给有关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披露或者泄露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对企业提出的异议未及时向信息提供单位核查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应收账款管理,保理业务,信用

一、应收账款管理概述

(一)企业应收账款的产生及对其管理的原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应商之间的竞争越发激烈。竞争机制的作用迫使企业以各种手段扩大销售,同等价格、同等质量的商品,赊销可以吸引更多的顾客,这样就产生了应收账款。过高的应收账款将会导致企业不良资产的增加,降低了企业资产的盈利能力,对利益相关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为了足额、按时回收账款,最小化持有应收账款的成本,最大化应收账款的收益,以降低和规避信用风险,维系良好的客户关系,很有必要对企业应收账款进行管理。

(二)应收账款的管理和控制手段

为了控制和管理应收账款,管理人员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主要的应收账款管理方法有制定合理的信用政策、应收账款证券化、应收账款保理等等。信用政策是事前预防,证券化是事中管理,保理则多为事后的控制。

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一)应收账款保理的概念及操作流程

1、应收账款保理概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又称保付业务,是指厂商以挂账、承兑交单等方式销售货物时,保理商买进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通过提供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贸易融资等一系列综合金融服务来保证应收账款的有效回笼。从法律关系上分析,保理业务至少有三方当事人,即,供应商(债权人、让与人)、保理商(受让人)和买方(债务人);两个合同,即,供应商和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供应商和保理商之间的保理合同。而双方保理业务一般有四方当事人,四个合同。

2、应收账款保理的操作流程。保理服务一般可分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卖方交货或提供了有关服务后,按惯例向买方开出发票,但这些发票应附带一份转让通知(暗保理除外),说明发票所代表的债权已转让给保理商,买方必须直接向保理商付款。其次,卖方在开出发票的同时将发票副本送交保理商。第三,保理商根据发票金额按事先商定的比例(最高可达80%)向卖方支付预付款,即按销货额的一定比例为卖方提供融资,并从中扣除保理商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此后保理商将负责向买方催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合同中规定的账务管理。最后,待买方付款后,保理商向卖方支付余下的款项。

(二)应收账款保理对企业管理的积极作用

1、保理业务是解决中小企业流动资金需求的有效融资方式。保理商可以通过承购应收账款向其客户提供融资,是以客户的供货合同为基础。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对流动资金的大部分需求可到满足,而且“保理商”提供的融资可以自动随企业销售的增长而增加。

2、国际保理是推动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方式。国际保理中通常采用的是双保理机制,由于进口保理商的介入和提供信用担保,可以使出口商在信用销售的方式下消除由于对进口国催收账款方面的法律和实务缺乏了解所带来的困难,降低由于对进口商资信状况缺乏了解所带来的风险。这打消了出口商对信用销售方式的疑虑,推动出口的扩大。

3、保理服务可以作为企业减轻管理负担和降低坏账风险的手段。保理的一项基本功能是催收账款,其专业化特点决定了它可以把企业持有的应收账款的时间尽可能缩短,同时避免伤害买卖双方关系。在催收账款的同时,保理还可以为企业提供销售账户的管理,使企业随时掌握所有买主的付款情况。保理所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可以帮助它们减轻财务管理负担,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三)应收账款保理的局限性

首先,保理这种融资方式只适用于那些通过销售所产生的债务可以自行成立的商品或服务。资本性货物如机器设备等的销售,由于保理商无法根据自己的经验确定债务人对商品的接受程度而难以确认债务是否能自行清偿,因而不适宜于做“保理”。保理一般不适合直接面向个人消费者的零售和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长期合同。

其次,对于存在合同纠纷的应收账款,即使是无追索权的保理,保理商也可以行使追索权。已核准的应收款款在因商品质量或服务水平问题而发生合同争议时将自动转为未核准应收账款,保理商将不再对其承担坏账风险。

三、我国应收账款保理的发展状况及建议

(一)我国应收账款保理的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1992年,中国银行率先开办“保理业务”。目前,我国已有4家商业银行公开对外宣称提供保理服务,还有一些银行也在开办国内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但并未称之为保理业务。目前我国开展保理业务的主要是商业银行,目前已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民生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商业银行从事保理业务,其中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等已作为保理商加入了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近两三年,随着更多的银行开始开办保理业务以及保理业务范围的扩大,保理业务量成倍增长。从中国银行最先引进“保理业务”算起,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已有10多年的历史,业务量也已达到一定规模。但是,从整体上看,保理业的发展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首先,目前的保理业务量与我国的经济规模相比,仍然处于相当低的水平。其次,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机构,正式对外宣称开办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也仅有国内的4家商业银行。最后,目前已开办保理业务的银行仍将保理视为银行业务,其操作和管理并未完全采用保理业通行的作法,管理经验明显不足,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保理业务的拓展。

(二)我国应收账款保理发展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原因

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互联网+餐厅物料采购管理

1餐厅物料概述

物料是我国生产领域中的一个专业术语。生产企业习惯将最终产品之外的、在生产领域流转的一切材料、燃料、零部件、半成品、外协件以及生产过程中必然产生的边角余料、废料以及各种废物统称为“物料”。餐厅物料有蔬菜、水果、豆制品、肉类、禽类、蛋类、水产品、粮油、调料、酒水、洗涤用品等类别;其具有采办频次高、种类众多、使用量大、保质期短、时令性强的特点。

2传统的餐厅物料采购管理方式

根据餐厅物料的特点,限于以往的技术手段,为了保证采办质量和提高采办效率,多采用框架协议订单采办模式。因为“一单一招,“互联网+”在餐厅物料采购管理中的新实践文/李华娟餐厅物料采办频次高、种类繁多、使用量大、保质期短、时令性强,线下为了最大程度的保证采办质量和效率多采用框架协议订单采办方式。本文详细分析了互联网技术对于餐厅物料采办方式的深远影响,在保证采办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餐厅物料当下采用邀请招标的可行性、优势以及注意事项,最后介绍了互联网+餐厅物料采办管理系统的应用框架和技术框架,这些新实践旨在不断探索优化“高质量低成本”的工作方法。摘要一单一签”的采办方式远不能满足餐厅对物料使用时间上的要求。框架协议订单采办是通过资格预审或供应商现场考察确定优质供应商资源,向供货商发出采购要约,拟向供货商提出订货数量和技术要求的一种书面文件。订单采办使采办人员从大量重复性工作中脱离出来,在“保质量、效率高”具有明显优势。在一定时期,这个采办方式在实践中总结的可行的、较为合理的一种方式。

3互联网+餐厅物料采购管理新实践

随着信息化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越来的越多的工作方式发生了改变。信息由原来的纸张传递变成了电子传递,由原来的信息孤岛变成了互联互通,由原来的手工操作变成了计算机自动执行。这种改变也将给餐厅物料传统的采办方式带来深远的影响。

3.1餐厅物料新采购方式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一单一招,一单一签”这种理想的采办方式借助于该技术在信息的传递上和处理上的效率大大提高,已经能够满足餐厅物料对采办时间上的要求。同时,线上邀请招标方式为各类供应商提供透明、公平和公正的竞争环境,保证了充分的竞争性,从而最大程度节省了公司预算,加强了采办业务的规范和管理,可实时了解和掌握采办信息。新采办管理过程如图1所示,其中橘色部分是需要相关人介入的,绿色部分完全可以由计算机自动执行,可以看出,大部分重复的工作和全部的信息流转已经由计算机和互联网完成。

3.2新采购方式的注意事项

新采办方式改变了原来在一段时期由固定的供应商提供物料的做法,改为每次采办由高评价低价格供应商中标提供物料的方式。固定的供应商经过长期磨合对物料质量是有保证的,不固定的供应商需要增加相应的措施来避免产品质量波动的风险,所以引入的新方式还有几个注意事项:(1)严格审查供应商入库资质:一批有实力的供应商是保障物料质量的基础,通过资格预审或现场考察,引入多家优质供应商入库,在充分竞争的同时保障物料质量。(2)物料标准化消除二义性:编制物料标准化说明,通过单位、规格、图文结合的说明方式详尽的描述所需物料的特征,避免在报价和送货时由于理解的不一致而出现扯皮的事情。(3)让供应商考核分影响中标得分:中标策略有两个权重,一是价格,二是供应商考核分。供应商考核分是由每次供货的质量决定的,所以珍惜信誉的供应商有更多的中标机会,进而保证物料质量。

4物料采购管理系统架构

通过需求分析,物料采购管理系统应用架构设计如下图,主要有三部分构成:(1)系统管理相关模块,包括用户管理、权限管理、组织机构管理、主数据管理、日志管理、接口管理等(2)用户通用功能模块,包括个人工作台、应用导航、信息、消息提醒、搜索查询、资料共享等(3)业务逻辑功能模块,包括采办基础支撑模块、采办业务模块、采办统计与分析模块,各模块详细功能详见图2。实现应用模块的技术架构如下,分成基础设施层、开发平台层、应用层和展现层,每层提供的服务如图3。

5结语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给业务管理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企业信息化与业务流程再造相结合,是提升企业运行和管理效率非常有用的一个重要手段。信息化已经不仅是业务的辅助工具,而是业务管理不可或缺的属性。

作者:李华娟 单位:中海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范文5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龙游县招投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县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我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以及政府性基金、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拨款等财政性资金和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等资金。

本办法所称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采购小组人员、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五条本县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协议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采购的限额标准由县财政局根据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拟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监督全县政府采购工作。

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本辖区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主要职责是:受县政府委托,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政策规则,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方案、公告等)备案,同时负责全县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受理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协调处理交易活动纠纷,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县财政(国资)、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龙游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各自职能职责履行或协助做好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招投标中心是全县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是全县政府采购的服务机构和集中交易活动场所。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其采购活动均应在龙游县招投标中心进行,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交易规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九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机构等。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采购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经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中介机构。

第十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县招投标中心进行集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也应委托县招投标中心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分散采购,特殊情况经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中介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采购。

第十一条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依法确定委托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委托协议应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同一供应商不能以不同身份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以上的供应商,以及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竞争。

第十三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规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四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采购供应商及接受委托进行采购的中介机构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及承揽相应业务前应向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申请交易资格确认,并承诺自觉遵守龙游县招投标市场的有关规定。

采购机构应当通过资格招标的方式确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或采购机构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采购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人不得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根据供应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若干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投标竞争,从中选择中标者的招标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为完成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活动急需采购的;

(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九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虽然达到了招标采购的数额标准,但由于所采购项目的来源渠道单一,或者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以及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大等特殊情况,只能由一家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者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为完成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活动急需采购,但按招标、竞争谈判程序又难以完成的;

(四)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条询价,是指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一条协议供货,是指对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事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各采购人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一般为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大宗通用类产品。

纳入省、市、县政府统一组织的协议供货项目,严格依照《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由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并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协议供货情况。

采购人在财政年度内采购的协议供货类产品,如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或规定总额的,或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单位特殊需求的,不纳入协议供货的范围,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在编制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批复程序,按部门预算编制、批复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应当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自接到县财政部门下达部门预算后30个工作日内,按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查、县财政部门审核、经县政府审批后抄送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县招投标中心。

县招投标中心按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采购人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调整或者补报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当及时调整政府采购计划。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二十五条采购人在组织货物、服务采购活动前应提出政府采购申请,由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对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形式进行核准。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货物、服务的特点编制采购信息公告(采购资格预审公告)、采购文件,并应在公告前或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采购信息公告(采购资格预审公告)、采购文件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规定时间前以采购文件补充文件形式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后,书面通知所有采购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在购买采购文件或参与采购活动时应提交采购担保。采购担保可以采用保函或者保证金的方式。采购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其额度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但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采购保证金由县招投标中心代收代退,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监管。经告知采购人,采购保证金在采购人与确认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将合同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供应商在购买采购文件或参与采购活动后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向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成交的,成交结果无效,所缴纳的采购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不良行为记分规则予以记分、公示。

第二十八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以下主要程序:

(一)编制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采购资格预审公告)、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二)发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或政府采购投标邀请书。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采购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有关规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和县招投标中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形式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自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评标方法可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等。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在评标中不得改变。

(四)发出政府采购成交确认通知书,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九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邀请3家以上的投标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

(二)制定谈判采购文件。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采购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三十二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的评标、谈判、询价工作由采购人负责组织,具体评标、谈判、询价事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负责。

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采用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谈判(询价)小组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中的专家由采购人从县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县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不能满足需要的,经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采购人可以按有关规定从市级及以上专家库中抽取。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采购人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具体负责实施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的意向供应商确认后,分散采购的单项或集中采购的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达到10万元以上的,采购人应将意向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及评审结果在县招投标中心及其他指定的场所、媒介至少公示3日。

第三十五条采购人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之日起15日内,向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提交政府采购情况书面报告。

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3日内未通知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采购人可向成交供应商发出经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的政府采购成交确认通知书。

成交确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确认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确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六条采购人与确认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确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承诺文件及成交确认通知书规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中约定加强合同履行管理的条款。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加强督促检查和协调工作。

第三十八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县招投标中心应于次月2日前将上月政府采购合同(含协议供货项目)录入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

第三十九条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并将分包合同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10%。

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在政府采购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有争议的,可以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合同当事人按采购文件、供应商的承诺文件或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协商解决;

(二)合同当事人解决不了的,可提请采购人主管部门或采购机构协调解决;

(三)经上述程序处理未果的,可提请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协调解决;

(四)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协调解决未果的,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四十三条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机构应组织验收小组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

验收小组原则上应由采购人代表、采购机构和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组成。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验收过程应当制作验收记录。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分别签署验收意见后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四条财政(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经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以下文件资料同供应商进行资金结算:

(一)政府采购合同;

(二)质量验收报告;

(三)验收结算书;

(四)按规定支付款项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质疑与投诉

第四十五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采购人、采购机构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四十六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投诉。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四十八条在招标采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一)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三)合格投标人少于3家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十九条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供应商及中介机构的准入和清出管理,实行信誉记录和信誉评价制度,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对供应商和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参加政府采购情况进行全面跟踪记录。

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一条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人、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十二条采购机构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按规定或约定履行采购人的权利义务,不得越权;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不得同时接受同一项目的采购和投标咨询业务;不得转让采购业务。

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第五十三条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并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一)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

(四)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五)基础工作情况;

(六)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

(七)服务质量情况;

(八)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

第五十四条采购人、采购机构、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给政府采购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应商有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予以市场准入限制。

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非法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范文6

中府[20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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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保障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调控土地供应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加强对房地产建设项目用地供应管理。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会同规划、国土资源和建设等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全市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房地产建设项目必须按计划安排建设,并逐步实现按计划供地。

(二)为充分合理利用城市配套设施资源和城市管理资源,鼓励新增房地产建设项目向规模化、品牌化方向发展,运用城市规划手段,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连片开发,除拆建和旧城改造项目外,新增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面积城区不少于50亩,镇区不少于40亩。

(三)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高档商品房建设用地供应量,加强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编制工作,增加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供应,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四)新增房地产用地必须依照近期建设规划安排,确保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调整土地利用结构,鼓励利用存量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各镇区房地产发展需求状况,严格控制非商业、商住用地转为商业、商住用途。

(六)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处理闲置土地的力度,通过调查摸底,掌握全市闲置土地情况,凡违反出让合同约定逾期不开发建设或长期闲置的土地,通过收取闲置费、限期开发、收回重新公开出让等方式,依法予以处理,盘活闲置土地。

二、提高房地产建设项目公建设施和其他设施建设标准

(一)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配套公共设施的,应在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时按市场价支付公建配套折价款。

(二)为适应我市近年汽车拥有量的不断增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中有关停车位配置标准建设停车位。同时,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多建停车位置,对超出配置标准建设的停车位,相关费用减收50%。

(三)房地产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估,通过环境影响评估后方可办理项目核准;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办理环保项目验收手续。

三、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整顿市场秩序

(一)严格控制自有资金不足、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工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源头上严格控制房地产经营的准入条件,从严落实房地产项目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低于35%(不含经济适用房项目)的,不予办理房地产建设项目核准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抽逃资本金,否则有关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对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审批或同意其新开工项目;施工企业近两年有多次拖欠民工工资行为或发生过安全事故,且未经整改的,不得承接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严格审批商品房预售项目,建立健全预售款监管制度。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审批商品房预售项目。凡属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未达到规定的形象进度等不符合预售条件的项目不得批准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预售证前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与金融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互通信息,形成房地产市场的监督联动机制。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并尽快制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内的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以防止新的问题楼盘出现。

(三)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的管理。

建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30天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一体化工作,建立规范的运作程序。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和抵押登记,必须查实该商品房是否已经办理过交易或抵押登记,已办理过的不得给予办理合同登记或抵押登记。房地产管理、财政、税务部门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时清缴税费,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税费,损害购房者权益。属于购房者缴交的房地产契税,可由购房者选择自行向财税部门缴纳或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市民了解商品房预售条件、交易程序,自觉督促开发企业及时办理合同登记手续,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土地市场秩序整顿力度,依法查处利用集体土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集体经济组织私下协议圈占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大对历史问题楼盘和空置商品房的处置力度。对部分烂尾、不能办理产权证的问题楼盘,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开辟绿色通道,加大处理力度,妥善处理;对空置量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限制其参加土地拍卖和新项目申报。

(六)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房地产信用体系和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要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房地产业的动态数据,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市场信息,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投资,防止出现新一轮房地产“过热”。加快商品房交易信息化和房地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及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方便市民和金融机构查询商品房交易和抵押登记的信息和有关情况,防止一房多售、重复抵押、违规销售已抵押房屋等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媒体、网站和信用档案系统向社会公布。

(七)加大力度清理住房建设和消费环节不合理收费。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和消费环节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对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征收或变相征收。违反规定或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范围向购房者乱收费的,依法严厉查处。

四、加强检查监督,规范经营行为

建设、物价、国土资源和工商部门要对房地产市场实行联动管理,加强检查监督,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

(二)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未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拒不整改的;

(五)未经验收或将验收不合格的住宅擅自交付使用的;

(六)房屋销售中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缺斤短两”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的;

(七)商品房销售中,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

(八)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九)不按规定办理合同登记,拒不整改的;

(十)违反《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