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经济特征范例6篇

商品经济特征

商品经济特征范文1

一、关于《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问题

《暂行规定》适用的地区,限于经过国务院批准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沿海十四个开放城市的老市区,或者经过国务院特案批准的地区;适用的企业,限于在上述地区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客商独立经营企业;适用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

二、关于老市区的范围问题

《暂行规定》所指的老市区,是经过国务院批准的沿海十四个开放城市的市区。除了国务院另有批准的以外,不包括这些城市所管辖的县及其城镇。

三、关于《暂行规定》公布以前企业同客商签订的合同涉及的税收条款如何处理问题

企业同客商签订的合同,其中涉及税收的条款,都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执行。对于在《暂行规定》公布前,企业同客商签订的合同涉及税收的条款,严于《暂行规定》的,可以从公布之日起,改按《暂行规定》执行;对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涉及税收的条款,不符合税法规定而修改合同确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将情况报告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专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酌情处理。在《暂行规定》公布后,企业同客商签订的合同所涉及的税收问题,都应当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和《暂行规定》执行。

四、关于特区企业再投资退税问题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只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其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过申请,批准,才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40%;而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者,或者独立经营企业的客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特区或内地再投资,由于税法和《暂行规定》都没有退税的规定,不好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税款。

五、关于《暂行规定》公布前已按税法规定征收的预提所得税是否退税问题

《暂行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有关所得税的减征,免征,自1984年度起施行"一句中的所得税,仅指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沿海十四个开放城市老市区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客商独立经营企业在汇算清缴1984年度所得税时,可以按照《暂行规定》减征,免征所得税。至于中国境外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市区取得的所得,在《暂行规定》公布前,仍应按照原规定征收预提所得税,不存在退税问题;在《暂行规定》公布后,可以从公布之日,即1984年11月15日起,按照《暂行规定》减低的税率征税。

六、关于企业管理机构和实际经营,作业场所不在一地如何征税问题

企业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老市区设立管理机构,而其实际经营,作业场所设在其他地区的,应当按其实际经营,作业场所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征税;企业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市区以外的其他地区设立管理机构,而其经营,作业场所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老市区的,也应当按其实际经营,作业场所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征税。

七、关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市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客商独立经营企业缴纳工商统一税的税率问题

根据财政部(83)财税字第88号文件的规定,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客商独立经营企业缴纳工商统一税的税率高于工商税税率的,可采取减税的办法,减低到现行工商税税率相同的水平征收。利改税以后,工商税已经废止。因此,客商在特区,开发区和老市区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独立经营企业都应当按照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上规定的税率纳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核实,上报财政部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照顾。对于利改税以前,按照原规定已经减低税率征税的企业,可以暂不变动。

八、关于特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在特区内销售征税问题

《暂行规定》经济特区部分第(七)条"特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本特区内销售的,各种矿物油,烟,酒等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工商统一税;特区人民政府也可以自行确定对少数产品照征或者减征工商统一税;其他产品都不再征收工商统一税。"这一规定,是指在特区管理线建成以后实施;在管理线建成以前,仍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关于特区企业用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者组装的产品内销征税问题

特区企业用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内销,除照章征收产品出厂环节的工商统一税外,还应补征进口环节原材料,零部件的工商统一税。

十、关于耐用消费品征免税的问题

特区企业进口的货物,在管理线建成以前,属于生产必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配件,交通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免征工商统一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耐用消费品照章征收工商统一税。

“耐用消费品”是指国家限制进口的计算器,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录音机机芯,自行车,收音机,电风扇,汽车,摩托车,电子计算机,电视机,录音机,电视机显像管,成套录像设备及录像机,洗衣机,电冰箱,手表,照相机等。

十一、关于对特区企业购进内地企业已税组装件组装成整机出口的征税问题

商品经济特征范文2

[关键词] 税制模式;商品劳务税;所得税

税制模式是指一个国家根据本国的经济条件、经济政策、财政要求,分别主次设置若干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税种所组成的税制总体格局。税制模式的中心内容就是一国的税制由那些税种所构成,在一定时期是以哪些税种为主体税种。

一、税制模式的分类:

(一)以商品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

该类税制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在税制体系中,商品劳务税居主体地位,在整个税制中发挥主导作用,其他税居次要地位,在整个税制中只起到辅助作用。该税制模式有以下几个优点:首先,商品劳务税伴随着商品流转行为的发生而及时课征,不受成本费用变化的影响,又不必像所得税那样要规定有一定的征收期,因此税收收入比较稳定,并能随着经济的自然增长而增长。其次,该税制模式很好的体现了税收的效率和中性原则,减少了征税带来的“超额负担”,更有利于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最后,它便于征收管理。但这种税制模式的缺陷在于其调节经济的功能相对较弱,特别是在抑制通货膨胀方面显得无能为力。另外,税收公平负担的原则也很难在该税制模式下体现。

(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

该类税制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在税制体系中,所得税居主体地位。在西方的发达国家中,所得税的收入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在整个税收收入中居主体地位。税制模式以所得税为主体有许多好处。首先,税收收入与国民收入关系密切,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国民收入的增减变化情况,税收弹性大;其次,所得税一般不能转嫁,税收增减变动对物价不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再次,所得税的变化对纳税人的收入,从而对消费、投资和储蓄等方面都有直接迅速的影响,比其它税种更能发挥宏观经济调节的税收杠杆作用;最后,所得税没有隐蔽性,对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清楚明了,比其他税种更能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累进性质的所得税尤其如此。但所得税的缺点是比较容易受经济波动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制约,不宜保持财政收入的稳定,此外,稽查手续也复杂,要求较高的税收管理水平。

(三)双主体税制模式

这类税制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在税制体系中,商品税和所得税并重,收入比重几乎各占一半,相互协调、相互配合。这类税制模式的特点是兼容上述两种模式的各自优势,更好的发挥整体功能。这类税制模式多在一些中等收入的国家采用。

二、税制模式选择的制约因素

(一)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税制模式的选择

经济发展水平是决定税制模式的重要因素,通常以国内生产总值的大小来表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仅制约着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税收收入总量,而且也制约着税制中主体税种的选择、配置和协调以及税目、税率的确定。据统计资料表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越高,其宏观税负越大,税负也从生产流通领域向个人收入分配领域转化,税制也相应的由商品劳务税为主向所得税为主转化。一般来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的国家,人民仅能维持温饱,个人所得很少,不可能普遍征收个人所得税,只能实行以商品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根据国际经验,当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或高于2000美元时,国民经济结构的变化会引起税制结构的变化,所得税比例随国民收入上升,商品劳务税比例则相对下降,是税制结构转换的一个经验性时机。由此可见,如果经济发展水平很低,人均国民收入水平不高,在一定时期内只能实行以商品劳务税为主体税类税制模式,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国民收入的增多,再进行税制模式的调整。

(二)经济运行机制的变化制约税制模式的选择??

经济运行机制的变化制约着税制模式的变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要平等的参与市场竞争,因而要求税制既要参与商品市场的调节,又要参与要素市场的调节,如果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正处于发育阶段,市场体系和市场机制不健全,则税制模式的选择要适应客观实际情况,应主要选择针对性强,便于发挥特定调节作用和促进市场机制发育完善的商品劳务税作为主体税,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另外,为鼓励公平竞争,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还应选择具有总量调节和稳定功能的所得税作为这一时期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税收运行目标制约税制模式的选择

税收运行目标是税收制度的灵魂,决定税制模式的建立。这一目标包括效率和公平,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两个方面。税制模式中主体税种的选择必须对其效率、公平、收入功能、调节功能方面的比较,进行合理的选择。最优课税理论认为,所得税适用实现公平分配目标,商品税适用实现经济效率目标。以效率优先作为税收运行目标一般应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中性原则尤为重要,否则妨碍资源最优配置的实现。一般来说,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商品劳务税能较好的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反之,如果重公平轻效率,反映在税制结构上,就是调节功能较强的所得课税地位显著加强,而商品劳务税的地位相对弱化。

(四)经济管理体制对税制模式的选择

税收作为一种分配形式,其税种的设置与管理、税种之间的协调配合等,是在一定的经济管理体制之下进行的,都必须符合经济管理体制的要求。也就是说有什么样的经济管理体制,就有什么样的税收管理体制。不同的税收管理体制下的税制模式是不同的。

(五)税收征管水平是选择税制模式的重要条件

税收征管水平对税制模式的选择和确定有着较大的影响,一国的税制模式必须与本国的税收征管水平相适应。选择以商品劳务税为主体模式的国家,大多都是管理能力、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农业人口和城市非正式就业人口比重较大,难以控制,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难度都很大。而所得税不仅要求经济的货币化和社会化程度很高,而且要求先进的管理手段和较高的技术水平。发达国家在经济管理、会计核算、税收征管上都比较先进,并且建立了电子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可以在保证效率的情况下,对众多的纳税申报表以及相关纳税文书进行处理,因而发达国家多采用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

三、我国税制模式的现实选择

作为经济转轨时期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税制模式选择要能够体现经济发展的特征,与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经济结构相适应;能够充分发挥税收组织收入和调控经济的职能;能够更好地体现政府的政策意图和实现公平、效率的税收原则,能够体现不同发展阶段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或“公平效率”的税制模式原则。即我国税制模式的选择应是在国情基础上的理性化选择。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逐步形成了以增值税为主的商品劳务税在整个税制中的核心地位。以2003年为例,全国实现税收收入20017.31亿元,其中增值税7236.54亿元,营业税2844.45亿元,消费税1182.26亿元。分别占税收收入总额的36.2%,14.2%,5.9%。①可以认为,我国目前税制模式是以商品劳务税为主体并且在以后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不会改变。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应逐步向双主体税制模式过渡。

(一)当前应继续坚持商品劳务税的主体地位

首先,我国目前的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低,国内生产总值及国民收入水平与发达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按人均额来衡量,差距很大。况且当前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混乱,企业实现的利润很不均衡,经济效益较差,亏损严重。企图通过提高企业税负来增加税收收入的可能性很小。我国现在经济的货币化程度不高,个人所得具有隐蔽性,还存在着大量的非交易所得,如公费医疗、廉价住房等。这使得以货币所得为计征依据的个人所得税不可能捕捉到较多的课税对象。另外,我国人均收入水平很低,个人所得税在较长时期内不可能成为主体的税收收入来源。

其次,市场经济呼唤一种相对中性、公平的税制,它要求国家征税应尽量减少对纳税人经济行为的影响。我国实行以增值税为核心的现行税制,体现了税收中性的基本原则,而且实践也已证明了增值税能够在许多方面减少税收对市场机制运行不必要干扰,从而有利于我国经济体制的顺利转轨,也有利于实现我国税收的政策目标: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但税收中性也是相对的。现代经济发展的历史已经证明并且仍将证明,市场是配置资源的有效手段,但市场并非万能,也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市场对某些经济现象亦常常显得无能为力,需要由市场以外的力量加以弥补或矫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时期只有20多年的时间,市场发育程度较低,以市场调节为基础的经济运行机制远未达到所具备的条件。而商品税具有独特的调节作用,它通过调节价格从而间接调节供求结构,具体来说,采用较低的税率能促进短线产品生产,而用高税率限制长线产品生产。这样,就可缓解“瓶颈效应”,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从而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得到优化。

再次,从1994年起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把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这应是我国税制模式选择的基础和前提。从实践上看,判断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税制模式,应该看中央政府掌握什么样的税种收入。我国税制改革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绝大部分都划归为中央收入,个人所得税划归为地方收入。从目前分税制的情况看,税改后强化了市场对经济资源的基础配置,减少了税收对经济干预,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奠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促进了税收的公平,体现了合理负担的原则,有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条件;进一步扩大税源、集中税权、加强征管、减少税收流失、增强了中央宏观调控能力。我国应该继续完善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在税收模式上当然就是坚持以商品劳务税为主体税种。

最后,从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和征管手段落后,集中表现在:纳税申报征收方式落后,办税服务水平低;税收征管电算化水平落后。由于缺乏长远规划和统筹安排,税收征管电算化落后于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计算机的应用,对税务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的专业人才、技术力量严重不足,现有的干部队伍素质难以适应征管改革的需要;税务检查水平仍有待提高;执法不严。落后的税收征管水平下,造成了我国税收的大量流失,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在近年确立了“以纳税申报和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但新的税收征管模式还不完善,很难适应要求很高征管水平的所得税制的要求。

(二)现行税制的优化和完善

1.进一步优化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以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辅助税种的商品劳务税体系。

要优化商品劳务税税种结构,首先要优化作为主体税种的增值税。优化增值税的要点是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将“生产型”增值税逐步改为“消费型”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由发票法转变为发票法和帐薄法相结合的购进扣税法,多档税率变为接近单一税率制。在建立规范化、普遍征收和实行接近单一税率制的增值税制度的同时,消费税要按照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进行改革,适当扩大征税范围,调整税率结构,提高高档消费税和娱乐业消费行为的税负,最终形成增值税和消费税双层次调节结构,在整个税种结构中起主导作用。

2.进一步优化所得税体系,增强其经济调控功能

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保留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并行的做法,公认的看法是不利于扩大对外开放,不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建立技术创新机制。所以企业所得税改革的重点应是统一税制,并且税负不宜过重,以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个人所得税方面,变分类所得税制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所得税制;严格减免项目,防止税源流失;拓宽税基,同时简并税率档次,并适当调低最高边际税率,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与效率。

(三)双主体税制模式是我国税制模式的最终选择

最优课税理论认为,所得税和商品税是相互补充的而非相互替代的。一般认为所得税是一种良税,而商品税在资源配置方面也是所得税不能取代的。商品税还是所得税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从目前世界各国税制的结构的发展趋势来看,发达国家正逐步提高商品税的地位,发展中国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所占的比重逐步扩大,形成了以增值税为代表的商品劳务税与所得税“并驾齐驱”的态势。所以,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并重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税制结构发展的最终目标。②

1.商品劳务税与所得税并重的模式的选择,符合我国长期经济政策和发展的客观实际。商品劳务税一直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在组织收入调节经济方面发挥很好的作用。商品劳务税作为我国现行的主体税种地位不能削弱。从长远发展趋势来看,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稳定增长,企业效益大幅度提高,社会经济管理水平及核算水平迅速提高,征管水平和措施日益完备,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将会逐步扩大,在税制结构中的地位也将大大提高,这就使得所得税上升为一种主体税种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2.商品劳务税与所得税具有不同的功能效应,二者的配合有利于税制结构多元目标和整体效应的实现。商品劳务税与所得税主体模式的税制结构中,既有收入及时、稳定、中性特征的增值税作为主体税种,能够保证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符合效率原则。又有能够起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具有公平效应。从而,更好地发挥税制结构的整体效应。所以,商品劳务税与所得税在现代税制中的有机结合就是效率、公平调和均衡的结果。

商品经济特征范文3

内容摘要:本文对企业的基本特征以及现代的新特征做了逻辑分析,纠正了一些错误认识,并基于此提出了我国市场化改革中应坚持企业与非企业的社会分工的观点。

关键词:企业组织

企业基本特征的内在逻辑

企业的基本特征是指企业自产生以来各行各业、各种类型的企业共同的质的规定性,其实也就是企业与非企业的区别所在。笔者认为,企业应具有的这些特征是按一定的内在逻辑层层递进的,包括以下五方面特性:

(一)组织性

企业不同于个人、家庭,它是一种有名称、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的正式组织;而且,它不同于靠血缘、亲缘、地缘或神缘组成的家族宗法组织、同乡组织或宗教组织,而是由企业所有者和员工主要通过契约关系自由地(至少在形式上)组合而成的一种开放的社会组织。

笔者认为,有些教科书说企业是法人组织,那是不正确的,因为从企业产权组织形式来看,企业可分为自然人企业和法人企业两大类。到现在为止,自然人企业数量还相当大,它包括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所谓个人企业并非企业仅由一个人组成,只是指个人独资企业而已。至于目前还大量存在的个体户,当然不算企业,不能与个人企业混为一谈,只有经过制度化的组织改造才能转变为企业。

(二)经济性

企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同于行政、军事、政党、社团组织和教育、科研、文艺、体育、医卫、慈善等组织,它首先是、主要是、本质上是经济组织,以经济活动为中心,实行全面的经济核算,追求并致力于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而且,它也不同于政府和国际组织对宏观经济活动进行调控监管的机构,它是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实体,和消费者同属于微观经济单位。

需要指出,虽然各种非企业的社会组织往往也要进行某些经济核算(如收支、财产核算),但由于不是或主要不是从事经济活动,追求的不是或主要不是经济效益,它们的经济核算只是局部的、辅的,无法与企业核算相提并论。

(三)商品性

企业作为经济组织,又不同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组织,而是商品经济组织、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市场主体,其经济活动是面向、围绕市场进行的。不仅企业的产出(产品、服务)和投入(资源、要素)是商品——企业是“以商品生产商品”,而且企业自身(企业的有形、无形资产)也是商品,企业产权可以有偿转让——企业是“生产商品的商品”。

这里要说明的是,企业投入的劳动力(除企业主自身以外)毋庸讳言属于商品—这是企业与个体户的一个区别,但企业所使用的劳动者不是商品,他们拥有完全的人身权利,拥有自身劳动力的完全所有权,他们只是通过与企业的双向选择,以契约的形式,把自身劳动力的使用权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条件下,让渡给企业经营者而已。另外,如果从广义的投入、产出来讲,也并非一切投入、产出都是商品,比如企业产出的对社会的责任、员工素质的培养提高以及形成的企业文化等,不应视为商品。

(四)营利性

企业作为商品经济组织,却不同于以城乡个体户为典型的小商品经济组织,它是发达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的基本单位、“细胞”,是单个的职能资本的运作实体,是以赢取利润为直接、基本目的,利用生产、经营某种商品的手段,通过资本经营,追求资本增值和利润最大化。

追求利润是一切资本的天性。社会主义社会里的所有企业,其作为资本实体的实质并没有变,企业所有者就是资本所有者,企业经营者则是资本的经营运作者。一切企业的运营本质上都是资本的运营,所有企业家的根本职能、职责都是用好资本,让它带来更多利润并使自身增值,这是永恒不变的主题,至于在什么范围内生产、经营什么商品,那是可以随时、灵活加以改变的。从这个角度说,企业牟利、逐利是正常的,这是它与各种非营利性组织的社会分工,正常的利润既是企业满足市场、服务社会的结果、回报,也是支持、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财力基础。

(五)独立性

企业还是一种在法律和经济上都具有独立性的组织,它(作为一个整体)对外、在社会上完全独立,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义务、民事责任。它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没有行政级别、行政隶属关系。它不同于民事法律上不独立的非法人单位,也不同于经济(财产、财务)上不能完全独立的其他社会组织,它拥有独立的、边界清晰的产权,具有完全的经济行为能力和独立的经济利益,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能够自决、自治、自律、自立,实行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改造、自我积累、自我发展。

笔者认为,有些教科书说社会主义企业是相对独立的企业,那是既不合逻辑,也不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的。不应认为企业要服从国家的计划管理或宏观调控,就不能完全独立。上世纪80年代,日本经济学家小宫隆太郎称“中国没有企业”,其理由就是当时的中国企业不具备企业的基本特征,主要是没有独立性。它们承担了过多过重的政治、社会任务与责任,“政企不分”,实际上成了各级政府的附属物。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企业改革,是从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开始的,历经利改税、承包制、租赁制、股份制等模式的探索,逐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最后找到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出路,通过产权重组、多元化、明晰化,使企业与国际接轨,与企业的本质特征相吻合,逐步从非企业向企业转变。只有让企业取得完全独立的经济地位,才可能有理性的企业行为,对各种市场信号作出灵敏的反应,从而让国家通过市场对宏观经济进行的间接调控措施落到实处、产生实效,也使作为整个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的众多企业优存劣汰、生生不息、充满活力。因此,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企业完全独立。

笔者认为,有教科书把企业集团称为企业的一种类型,是不确切的。企业集团并不是一个企业,而是若干个企业的联合体,它们既有各自的独立性,又通过不同程度的资本持有关系或者契约关系联结起来,形成从紧密联系到松散联系的金字塔或同心圆结构。与此类似,企业业务外包、特许加盟连锁、战略联盟等也只是企业的虚拟经营方式,而不是企业的类型。

现代企业的新特征

把上述“五性”加以综合,可以给企业下一般的定义:企业是直接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经济实体、经济单位。

不过,企业从早期发展到现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日益法治化、有序化,企业也越来越成熟、规范化,现代企业表现出不同于早期企业的新特征,或者说人们对现代企业提出了新要求:技术上的先进性——建立在现代先进技术基础上;管理上的科学性——实行现代化科学管理,包括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和社会化、人性化管理;运营上的“社会性”——它不再是“自由放任”的企业,而是“社会企业”,必须立足于和适应社会需要。企业要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服从社会制约和政府正当的干预管理,做合格的“企业公民”,与政府合作,为社会服务,对社会负责任、尽义务,维护、增进社会公益,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可持续发展。

企业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但技术和管理落后的企业在现代只是不易获得生存、发展的较多机会和较大空间,而运营上不符合“社会性”要求的企业,则往往连生存发展的资格、合法地位都没有。因而具备“社会性”特征是现代企业的首要条件。当然,这种“社会性”绝不是要求现代企业像政府或其他公益组织一样以承担社会公共事务为基本、主要职能。企业的社会责任只是“社会性”的一个方面,而且是有限度的、非刚性的。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是把企业做好,这是履行其他社会责任的前提。企业如果承担了与其发展方向、承载能力不协调的、过多的社会责任,企业无法维持,那恰恰是对社会最不负责任的。也就是说,企业的基本特征,企业与非企业的区别在现代并没有改变,而且不应该改变。

企业特征对深化改革的启示

笔者认为,今天分析、总结企业特征,不仅有一定的理论意义,而且还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继续推进市场化改革

我国的改革是从经济领域开始的,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可以概括为市场化的改革。在宏观层面上,主要是政企职责分开,政府不再直接用行政手段管理企业,改为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通过市场机制间接调控、引导企业行为;在微观层面上,主要是通过再造企业制度,亦即企业化的改革,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诚如经济学家张维迎所说,目前“中国经济仍然是一个被高度管制的经济,中国企业家在创业和经营企业方面仍然受到太多不合理的约束。”“在一些重要的产业,企业并没有真正的投资自。”因此,要同步深化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用法律进一步规范各级党政机关的行为,使政、企职能不再错位,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受到不正当的行政干预,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让所有的企业在自由选择、充分竞争的市场海洋中进退沉浮。也就是说,在经济活动、商品生产流通服务领域里,应实行“小政府、大市场”原则,政府大胆放手,尽量让市场机制和企业自身去解决市场、企业的问题。至于现代社会对现代企业的社会性要求,主要应利用法律手段和社会公众、舆论的约束以及政府宣传教育的引导,通过市场竞争压力下企业家自身素质修炼和自觉的企业文化建设来逐步实现,政府没有必要用简单的行政手段拔苗助长。

(二)防止市场化过度泛化

商品经济特征范文4

一、路桥的商品属性及与一般商品的异同

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观点,商品的价值和注入人类劳动之后的使用价值,只有在被人类使用或用干交换后才能充分表现出来。作为交通设施主要元素的路桥本身,显然不仅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这一商品的二重性特征,而且由于它在社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很大程度的制约作用,又显示出它的宏观控制和产业垄断特性。对这一特性的深层次、全方位理解,并籍此用于路桥建设与使用的理论探讨和工作实践,对于社区经济及至国家经济的发展,都是必要和迫切的任务,尤其对于路桥的产业化特征和商品化趋势的认识并迅即进入实施阶段,更是至关重要的.路桥商品属性,表现在路桥的修建注入了人化、物化劳动产生的价值,社会的客观需求又使使用价值的实现成为可能。由于社会的需求不是局部而是整体,无论平原还是五岭山川,只要不是“鸟飞绝”而是“有人烟”,“行”始终都是人之生存四要素之一。凡此庞大的需求使路桥建设及其附设交通设施成为国计民生的重要课题,客观上,交通往往与更重要的财富一一能源相提并论。然而.能源成为商品并早已规范地进人交换领域的事实,为什么不能在路桥上真正体现呢?

究其原因,我们不能忽略这样的事实:路桥的商品属性与一般商品的特性存在着外延上的差异。一般商品的特点,一是“位移”容易;二是经历过较长时间的“实习交换期”,除去人为因素,价值与价格的相符性能够自觉接受市场的变化;三是政策因素的“允许”特性;四是竞争易致的“自生自灭”风险性等。而作为特殊商品的路桥,则与一般商品特点有对应的差异。抛开长期计划经济对路桥建设与使用形成的管理模式不说,就路桥的本身讲,一旦建成,就搬不走、挪不动.不存在位移间题.这就掩盖了它的商品属性,即使收取“买路钱”,不说易使人们与古书中的山大王的联系,观念上也难以接受.然而目前虽有一部分的收费路桥的出现,无论是收费标准、折旧以及管理借施都尚处于探索阶段,更谈不上全局的实施问题;在我国路桥商品化只是近几年才有的认识,国家尚未出台有强制力的法规方案或说法律的滞后,这是导致路桥商品化进程缓慢的主要因素之一;第五,基于路桥固有特点,几乎不存在社区内的行业竞争(不含招标因素),即使修建,也大部分是依规划、按计划行事,独家生意,无与论争,当然还存在资金短缺、公路管理机关化等因素存在,使得路桥的商品属性和产业化特征长期不能被社会所承认.

二、路桥商品化是实现其产业特征的基本途径

既然,路桥本身客观上具有商品属性,那么,从国民经济的构成总体看,它自然应当成为独立的产业部门,自立于市场经济的竞争、发展中,如同铁路、民航电力等带有产业垄断性质的部门一样尽快形成一套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从路桥的规划、资金筹集、建设、养护、收费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调控、竞争机制,以使路桥的产业特征在路桥的商品化进尾中逐步得以明晰并得到社会的承认。

实现路桥的商品化,涉及面广,社会反响大,应该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慎重出台实施方案,做好监督调控和信息反馈,借鉴先进经验,先行试点逐步铺开,但不能俱怕间题或矛盾而畏缩不前。路桥商品化的实现,可使路桥的产业特征更快更准确地得以表现出来.并使目前路桥建设中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首先,由于路桥建设的垄断地位,路桥商品化可以筹集更多灼建设资金,促使大办交通局面的形成,同时可为国家增加更多的税收和带来理想的经济收益,并将迅速形成一种循环,国家才可能从政策和法律上给予路桥建设以支持和保护,与日俱增的“软件”体系将带动路桥产业运转机制的尽快形成。

其次路桥商品化一方面给路桥建设步伐的加快带来可能,同时更直接受益的是经营、生产部门,这种前期的相互制约,通过路桥的商品化变成了相互促进,这“促进”本身既含有经济的因素,还存在管理相互的不断改进,相互的不断学习,相互的不断借鉴,其间发生的矛盾或问题又迫使各方进行调整,这无疑给路桥产业机制的形成带来一次次机遇和紧迫感。

第三,路桥商品化的进程中,国家和社会经济各部门的影响力对路桥行业本身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导致行业内部的管理不断得以调整,思想认识逐步得以提高,对路桥行业的全局的评价也日趋成熟,这就为路桥产业特征的体现从经济上、制度上、法律上、认识上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和体制基础。由此可以说,实现路桥产业化特征的前期准备工作,就是推进路桥的商品化进程。

三、路桥商品化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市场经济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社会经济成份(除去国家重要的垄断经济成份)全方位的进入市场竞争。作为具有商品属性的路桥,同样应该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使其本身的价道得以体现。

市场经济对路桥这一特殊商品的要求不仅体现在让其通过商品化去实现它本身的价值,还表现在市场经济成份总体对路桥建设的客观需求上。市场经济是社会化竞争经济,而相互之间的竞争和各自经济利益的实现,往往存在着大量的交换。干是,作为运进送出基本条件的路桥数量和质量,成为各利益主体是否能达到意图和目的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

然而,尽管近年来我们刚刚脱离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也采取了诸如民办公助、以工代贩等形式的路桥建设方案,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客观上讲,这种方式和方法还不能说是改革的大动作,还不能根本改变目前公路密度小、桥少且等级低的落后状况,车辆通过能力低仍是公路部门关注的重要问题。即使是省道,堵车现象也并不罕见。以新乡市的有关统计资料为例,在2749公里的通车里程中,二级以上公路不足10%,而四级以下的却达77%。

在目前主要公路干线尚未达标的情况下,县、乡、村进路的状况和需求则可见一斑.作为路桥建设和管理部门,满足市场经济的宏观需求,培育和完善路桥产业机制,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然而我们面对的是,单一的拨款修建路桥和少量收费路桥的现实,致使长期以来路桥建设资金严重不足,没有足够的能力和活力,如无米之炊样使“巧妇们”一筹莫展。

就目前国内情况看,许多地方正踌躇满志地整装闯进路桥商品化这一崭新领域:广州铁路总公司的成立,标志着铁路路桥建设与使用经营商品化竞争的起端,厦门公路路桥建设总公司的诞生,又标志着特区公路路桥建设与使用商品化的规范化经营管理纳入了轨道;我国第一条高速公路及相继建成的高速、准高速、高等级收费路桥,也预示着商品化路桥建设的步伐将加快,模式将形成。这既是路桥商品化的总趋势,也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公路路桥建设提出的最基本要求。

四、路桥商品化是路桥建设与使用的根本趋势

任何一项改革都不可避免地会引起一番议论,甚至是品头论足.把多年的“筑路架桥为人民”这种福利性的东西,要以商品的形式“卖”给过路桥者,恐怕人们不会心甘情愿地一下子接受,或许会有些议论,这不足怪。正如我国长期实行的“票、证”被逐步取消一样,过后人们反会产生“本该如此”的心理。

前已所述的路桥的商品属性、产业特征以及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论证了路桥商品化的可能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这些正是实现路桥商品化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既如此,我们的任务就是用怎样的方式、保障措施和途径,促进这项工程的加速发展,更加迅速、全面、真实地体现路桥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以此为基础加快立法步伐,健全管理机制,使这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向前推进.

商品经济特征范文5

[关键词]经济发展;商品劳务税;资本积累;产业结构

经济发展是指随着经济增长而出现的经济与社会结构的变化,经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一个主题,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任务更为艰巨,要求也更为迫切。规范经济学认为,经济增长的力量来自于市场的价格机制作用,它能够自动地促进资本积累、技术进步和劳动力的充分利用。然而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失灵是普遍存在的,政府有责任干预市场运行,而对于以市场为配置资源主体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政府适当干预经济发展的意义则更为重要。

税收是国家对部分产品或国民收入进行的法定分配,它同经济发展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是政府调节和干预经济的主要工具和为其他财政政策筹资的主要手段。一般说来,现代税收除筹财政资金的基本职能之外,还具有三大经济调节功能,即促进资源有效配置、调节收入合理分配以及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在发达国家,所得税是主体税种,税收政策实施的主要工具都是所得税,而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税源构成和征管能力等因素,商品劳务税往往成为主体税种,因而其在税收政策实施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商品劳务税是以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课税体系。它主要包括消费税、销售税、增值税和关税。本文拟对经济发展中的商品劳务税作一理论上的探讨。

一、发展资本积累与商品劳务税

在发展中国家,实际经济增长和在增长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有着压倒一切的意义,但经济增长要受资本积累规模的约束。因而,如何形成足够的发展资金,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中面临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一般而论,一国的资本积累有两种来源,一是利用外资,二是动员国内资金,尤其是国内储蓄。国内储蓄包括居民个人储蓄、企业储蓄(税后利润)和政府公共储蓄(主要来源于税收)。税收在调动社会资源用于储蓄、投资方面有两条渠道:一是通过征税筹集财政资金,增加公共储蓄或政府用于公共投资的集中性财力;二是通过制定鼓励储蓄的税收政策,刺激企业和居民个人把更多的收入用于储蓄,扩大私人投资。

在发展经济学的税收政策思路中,一国资本积累水平同税收收入水平相关,也和税制结构选择相关。发展中国家采取什么样的税制结构,选择什么税作为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在许多发展经济学家看来,首先应服从于扩大和刺激储蓄、促进资本积累的需要。他们的基本主张是,商品劳务税应成为发展中国家的主体税种,对发展资本的筹集发挥主要作用。为此,他们作了广泛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

商品劳务税的范围主要是指一般销售税、消费税、以及营业税和关税等间接税。从总体上看,这些税收的在发展中国家的比重较高。一般说来,经济发展水平愈低,商品劳务税的比重愈高。据资料显示,在低收入国家,商品劳务税占全部税收总项的比重为41%,而高收入国家这一比例为30.9%,如果将进出口关税并入商品劳务税计算,高收入国家的比重为32.4%,而低收入国家高达71.1%.这表明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与较高的商品劳务税比重相联系。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虽然商品劳务税作为主体税种具有稳定的筹资功能和较低的征管成本,但根据税收效率的分析,它会对经济增长和市场机制产生较大的扭曲效应,这就需要适当提高所得税比重,推行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

二、优化产业结构与商品劳务税

根据发展经济学家赫立克和金德尔伯格的理解,经济发展不仅意味着以更多的投入或更高的效率去经营更多的产业,还意味着产业结构的变化以及生产过程中各种投入量分布的变化。在一国资源量为一定的条件下,通过产业结构变化,优化资源配置,可以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推动经济增长的内在力量。

考察西方国家100多年的经济发展过程,产业结构变化的长期趋势是:初级产业主导制造业主导服务业主导。而引起或影响产业结构变化的原因如同经济发展的动因一样复杂,从外因分析,政府的产业政策及其配套的财政、税收政策是一个重要的外部因素,特别是税收政策在推动一国产业结构形成、发展和优化的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对于商品劳务税来说,它作用的大小是一个理论上和实践中争论颇多的问题,下面我们来作简单探讨。

首先,在讲座经济体制下,商品作价主要采用国家指令性或指导性计划价格,商品劳务税在配合价格调节生产和消费,以促进产业结构化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商品价格由市场决定,低税和高税不能直接形成低价和高价,因而商品劳务税对于调节产业结构的功能必将削弱。其次,商品劳务税作为间接税,具有易于转嫁的特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间接税的税负转嫁机制将充分发挥其作用,这决定了运用商品劳务税调节产业结构具有不确定性,甚至使政策目标落空。第三,商品劳务税与价格直接关联,其本身会扭曲商品的相对价格,导致消费者剩余损失;扭曲生产要素的相对报酬而导致生产者剩余损失。因而最终不利于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第四,商品劳务税还会对产业政策发生扭曲,这突出表现在增值税选型上。以我国为例,在生产型增值税实行统一税率的情况下,加工工业的进税抵扣比重大,税负轻;基础原材料和能源工业的进项税抵扣比重轻,税负重。显然,生产型增值税是与发展中国家的基本产业政策相背离的。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过分强调商品劳务税对于调节产业结构的作用,而应适当弱化。税收对于产业结构的调节应主要依靠所得税优惠来发挥作用,同时适当发挥商品劳务税的辅作用。

三、实现地区协调发展与商品劳务税

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是以各个地区的经济增长为基础的,是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的总和。在同一个国家,由于地区间劳动素质、资本投入、技术进步、自然资源,地理和交通条件,以及其他社会性、国民性因素的差异,往往使区域间经济发展处于不平衡状态,既有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也有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甚至经济落后地区。税收对于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具有一定的作用,但如何采取有效的税收政策以及商品劳务税在其中发挥什么作用,则值得探讨。这对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也应该是有启发意义的。

一般来说,税收政策对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方面:地区总税负水平的轻重,影响本地企业的积累能力;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广度和深度,影响本地区的投资环境和投资吸引力;税制结构对地区财政经济发展的影响。这里,我们重点从第三方面分析商品劳务税对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

地方财力的强弱对于地区经济发展来说也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发展中国政府大多选择商品劳务税为主体税种,这对地方财力有两大好处:第一,这些地区的税源比较充实,税收收入不受企业成本费用高低影响,有利于保证落后地区的财政收入。这些收入对于增加当地公共积累,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当地各项事业发展至关重要。第二,有利于减轻落后地区企业的负担。因为商品劳务税属于间接税,可转嫁税,这样地方政府可以从中取得稳定、可行的收入,同时又将税款转嫁给购买方,经济落后地区将从中受益。

四、收入合理分配与商品劳务税

实现收入合理分配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中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一国gnp获得增长,但社会分配状况恶化了,低收入阶层较之过去相对乃至绝对贫困,就可能出现有增长、无发展或高增长、低发展的情况。对我国而言,这还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

根据库兹沓茨的“倒u假说”,收入分配不均是一国在特定经济发展阶段必然出现的经济现象,要从根本上消除,只能以持续不断的经济增长为动力,实现经济结构的变革,但同时政府并非对之无能为力。在政府的各项政策中,以实现收入均等化为目标的税收政策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税收以收入分配的调节机制主要包括所得税、商品劳务税、财产税以及社会保险税对转移支付制度的筹资作用。对商品劳务税的调节机制而言,主要是消费税对高收入阶层支付能力的调节。国际通行的商品劳务税主要是增值税和消费税。一般说来,增值税对各类商品和劳务普遍课征,是中性的,因而增值税不论是由企业负担,还是消费者负担,通常都不具备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消费税则不同,只是对某些特殊消费品课征,是非中性的,收入阶层一部分收入在流通领域里就转化用于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

从理论上讲,消费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不象个人所得税那样直接、有效,但是,就发展中国家而言,通过消费税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标或许更切合实际。这是因为:(1)发展中国家一般实行商品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而消费税又占相当大比例,往往高于财产税和个人所得税。(2)征税消费品的选择,一般都是对奢侈品征税或重税、对必需品免税或轻税,这样就把绝大部分税加在高收入阶层身上,因而也具有与所有税相似的累进课税效应。(3)与所得税和财产税相比,消费税税源易控管,逃税难度较大,能够保证政府的分配政策得以有效实施。同时,由于消费税的非中性特性,对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也有负面影响,容易产生“超额负担”。因此,发展中国家要对此进行效率与公平、增长与效率的权衡。

五、通货膨胀与商品劳务税

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期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是,巨大的财政赤字和严重的通货膨胀,它困扰着这些国家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因此,如何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经济发展中国家政府所追求的重要政策目标。在20世纪末,从1997年起,“有7个经济本(指日本、墨西哥、阿根廷、泰国、马来西亚、韩国、香港-引者注)经历了与大萧条极为相似的严重经济衰退”,中国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通货紧缩,因此,治理通货紧缩又成了很多国家当前的经济任务。

通货紧缩与通货膨胀同样都是一种货币现象,通货膨胀的主要特征是物价和货币供应量持续上升,通货紧缩的主要特征是物价和货币供应量持续下降。尽管通货紧缩与经济衰退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但通货紧缩往往伴随着经济衰退或是造成经济衰退的重要因素。治理通货紧缩的主要措施是实施和推行扩张性的财政对策、货币政策、相应的产业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税收政策方面,目标是刺激消费者需求,除开征利息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财产税之外,还要进一步降低商品劳务税中有关投资和消费的税收,提高投资倾向和消费倾向,以推动投资和消费需求增长。

税收政策与通货膨胀问题的相关性有三个方面,即税收收入水平、税制结构和税式支出。对商品劳务税来讲,我们重点分析税收收入水平中增税对消费需求的抑制作用。在发展中国家,政府增税对消费需求的抑制作用主要是通过消费税实现的。虽然消费税由于转嫁性,在短期内可能会推动商品价格上涨,但在既定的收入水平下也会抑制需求,从而在较长时期内降低通货膨胀压力。消费税的这种反通货膨胀效应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具有一定需求弹性的生活必需品征收一般消费税,二是对部分高消费品征收特别消费税。

商品经济特征范文6

随着计算机技术换代升级的加快,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E-commerce)成为现代社会中越来越重要的交易方式。被誉为现代营销学之父的菲利普·科特勒大师对来势汹汹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冠以“新经济”的概念来概括,也就是用数字革命以及对顾客、产品、价格、竞争对手和营销环境等方面的信息管理来构建“新经济”的基础,而电子商务则是“新经济”的主要代表。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面对日益普及和发展的电子商务,在税收领域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它不仅是一个国内问题,又是一个国际性、全球性的问题;不但涉及较高的技术性,又涉及现行税收政策、法律、体制等。据专家预测,到2010年,全世界国际贸易将会有1/3通过网络贸易的形式完成。当前,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已成为焦点问题。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都有着不同的观点。美国依然推行的电子商务免税政策得到了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的支持。德国税务工会主席迪特·昂德拉采克在接受德国《商报》采访时透露,因无法控制众多的企业通过网络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联邦财政部每年损失税款近200亿马克。不可避免地,这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发展必将使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式发生革命性的变化,从而给予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1.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

(1)电子商务对原有的所得来源的确认标准的冲击。在多数国家,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财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有不同的课税规定。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大量的商品和劳务是通过网络传输的无形的数字化产品,这些数字化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原来人们普遍接受的产品概念,改变了产品的性质,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

(2)电子商务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隐匿性、交易标的模糊性、交易地点流动性以及交易完成快捷性等特点,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获取纳税人的交易信息颇为困难。

(3)电子商务为跨国公司进行避税提供了更多的条件。电子商务为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跨国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

(4)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在加剧。全球电子商务活动具有“虚拟化”的国际市场交易;交易参与者的多国性、流动性和无纸化操作等特征,使得各国基于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建立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进一步加剧。

2.电子商务对税收稽征管理的冲击

(1)电子商务中的交易无纸化,使得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传统税收征管离不开对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核,而INTERNET的发展促使纳税人的财务信息不断走向无纸化。传统财务软件中存贮账表的是纸介质和磁盘,而INTERNET财务软件中的存账表越来越趋向于网页方式和以网页为主体的多媒体方式,而且,网页数据可以轻易被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2)电子商务中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使得交易无法追踪。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使得跨国交易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水平。如果纳税人在国际避税地开设联机银行,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数字现金的使用也存在类似问题,数字现金的使用者可以采用匿名的形式,难以追踪。

(3)电子商务中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务征管难度加大。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信息来掩盖有关信息,也可用授予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加以保护,又要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从而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

电子商务的发展,为税收法制建设以及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鉴于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尝试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建立由工商、税务、信息产业部门联合审批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即凡是具备网上交易的企业都纳入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范围。

2.制定优惠税率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能够帮助企业扩大销售范围,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应采用优惠税率政策,鼓励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3.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加大征收、稽查力度。暂时可以设想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长远来看还是需要开发一种电子税收系统,从而完成无纸税收。这不仅提高了对传统贸易方式征税的征管力度,而且也适应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征税要求。

4.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储化,强化征税信息管理。对待电子商务,重点是要加强国际信息、情报交流,因为电子商务是一个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单独与国税务当局的密切合作,收集来自全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才能掌握纳税人分布与世界各国的站点,特别是开设在逃税地的站点,以防止网企偷逃税款。

5.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在制定税收条款时,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结合电子商务的特征,在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

6.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素质。这既是“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要求,也是适应网络经济的要求。要强化对电子商务的管理,税务干部队伍不仅要精通经济税收专业知识,更需要精通电子商务管理技术,只有拥有一支一专多能的税务干部队伍,才能应对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提出的严峻挑战。

参考文献:

[1]吕延杰.网络经济与电子商务[M].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1999.

[2]Cal-tax.DeanAndalonElectronicCommerce.CaliforniaTaxpayers''''Association.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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