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如何纳税申报范例6篇

会计如何纳税申报

会计如何纳税申报范文1

摘要:就2006年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实施以来所产生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分类税制”与“综合征税”的矛盾、收入的核定、奖励及惩罚措施及对纳税人的保密等一系列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参考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分类税制

1背景分析

2006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的形式(国税发(2006)162号)下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这一规范与我国之前实施的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制度有所不同,它在不改变分类所得税制(即:将收入划分为若干项目,分别就不同项目计税;不同项目的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率。与之相配套的征管措施为代扣代缴制——在各类收入的支付环节,由收入支付人和扣缴义务人将应纳税款代扣下来,并代缴给税务机关)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应自行向税务部门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规定。这一办法的出台,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进入了在纳税标准规定上的“分类计税”和征管上的“综合申报”的“双轨制”的运行格局。

2007年4月2日,首次自行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落下了帷幕。根据我国国家税务总局4月12日公布的全国申报结果显示,截至4月2日自行纳税申报期结束,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共受理自行纳税申报人数1628706人,申报年所得总额5150亿元,已缴纳税额791亿元,补缴税额19亿元,人均申报年所得额316227元,人均缴纳税额49733元。从人员构成看,主要使收入较高行业和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职工、个人投资者、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文体工作者、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外籍人员等。从所得项目构成看,依次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

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制度既是一种创新,又是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中所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说这个制度是一个创新,那是相对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分类计税”而言的——世界上有不少的国家都实行的是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这本身并不是什么希奇的事情,但从税制的角度来说,自行申报往往是对应于“综合征税”而言的,所以我国在“分类计税”标准下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的自行申报制度就是一个史无前例的创新。正因为如此,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这一改革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成功例子可以借鉴,我们只有依靠自己的力量摸索,从而找出一条最适合我国发展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的道路。

本文主要研究的是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制度所存在问题及对其的对策建议。

2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所存在的问题分析

2.1“分类计税”与“综合申报”矛盾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分类计税”对应的是代扣代缴的征收方式,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仍然由各类收入的支付人或扣缴义务人代为计算、代为扣缴。而另一方面,除非有无扣缴义务人的收入项目,否则纳税人按综合口径自行归集并申报的收入和纳税信息,又不作为重新核定税款并实行汇算清缴的依据,该缴多少税,还缴多少税。两个渠道的彼此脱节,至少在形式上,使得自行申报表现为附加在纳税人身上的一种额外且无效的负担。因此,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积极性不高甚至根本就没有积极性,因为这样的申报在表明上看来纯粹只是浪费时间和精力而已。

2.2收入的核定问题

在代扣代缴制度下,个人所得到的收入,不论是工薪收入、稿酬收入、股息利息红利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等,都是属于税后收入。而我们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税前收入,换句话说,个人要在纳税申报表上填写的应该是各个项目的税前收入。而把税后收入换算程税前收入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且不说各个项目对应的计算公式不同,就算是同一个项目,对应的税率也是不相同的。一般的纳税人没有这么专业的能力来判断自己的这一项收入到底应该用什么的方式来换算成税前收入,比如说劳务报酬所得,在什么情况下是劳务报酬所得,而在什么情况下是工资薪金所得呢?50000元的税后劳务报酬所得,它适用的税率到底是20%,30%,40%抑或是其他呢?属于劳务报酬的哪一些是可以在税前扣除呢?在恢复税前所得的时候这一部分扣除额应该如何计算呢?诸如此类的问题不胜枚举。哪怕是专业的税务人员,在面临这么多项目的汇总统计的时候也难免会出现一些错误,更何况是仅仅只有一点点纳税知识的纳税人呢?很多个体工商业者甚至一点都不清楚自己到底应该缴纳哪些税,什么时候缴税呢。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就更难确认了。由于银行存款是按你存款的时间来计算的。我们能够查询的也许只是某一笔钱的在某几个月的利息,如果是交易频繁的活期存款账户,那么利息又该如何计算呢?银行目前还没有提供查询一年利息的服务。而且,很多纳税人还有很多个银行账户,不同账户的利息是该加总计税呢还是应该分别计税呢?还有,由于没有关于夫妻双方可以合并纳税的规定,家庭共有的财产收入及投资所得应该如何在夫妻之间进行划分并申报纳税呢?“分类计税”增加了“综合申报”的难度,很多纳税人都没有办法清晰、准确的核算自己的应税收入。而纳税申报表是需要纳税人填入“我相信,它是真是的、可靠的、完整的”字样,在纳税人都没有办法准确核定自己的收入时候,他应不应该为填写了这样一段话而承担“诚信风险”的责任呢?

2.3处罚与奖励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缺乏对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奖励及适当的减免措施的规定,而同时,它对不进行纳税申报或逃税的行为的处罚比较轻。长期以来,我们说强调的都是“纳税光荣”的理论。对税法的宣传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强调纳税义务人的义务方面,而很少告之纳税义务人的权利及相关的鼓励。以至于很多人对纳税有一定的仇视心理,或者应该说是不平衡的心里——纳税是我付出的,我为什么要付出,而我又从中得到了什么?依法纳税的纳税人没有得到一定的奖励,相反的,他们所看到的往往是没有纳税或叫做逃税的人依然没有受到惩罚或者惩罚太轻,逃税的收益大于逃税的成本,那么很多原本是忠实的纳税人也有可能受到这一系列情绪的影响而选择拒绝进行纳税申报。

2.4关于为纳税人保密的问题

中国人都有一种藏富的心里,按实际收入填写纳税申报表意味着他们必须要把他们的财产状况公诸于众,这是很多人都不愿意的事情,因为这样可能给他们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尽管税法中有规定税务机关必须为纳税人保密,但个别的办税人员也许会出于某些特定的目的而泄密,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所得到的仅仅只是些行政处罚而已。如果没有办法为纳税人保密,那么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将会遇到很多人,尤其是富人的抵制,这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向综合方向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因素,也是我们必须予以重视的问题之一。

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几点建议

3.1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的综合所得税制

要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能够平稳发展,关键的问题是要改革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目前,世界各国的通常情形是,要么分类所得税制配合以代扣代缴制,要么综合所得税制配合自行申报制。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与自行申报制度的一个结合,仅仅只是一个过渡时期的产品而已。随着时间的发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必然要向综合所得税制变更。“双轨”时期的种种不适应的症状,当我们的综合所得税制与我们的自行申报税制予以统一的时候将会逐渐消失。我们应该加快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转轨的步伐:除一部分个人以个人存款利息所得为代表的特殊收入项目继续实行分类所得制之外,其余的收入统统纳入综合所得税制的覆盖范围。以此为基础与之相对应,前者继续实行代扣代缴制,后者则实行自行申报制。

3.2帮助纳税人准确了解一年的收入

许多采取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国家都会以各种方式在申报期间告知纳税人全年的各种收入。而我们国家缺乏一个这样的机制。各个代扣代缴机构或是提供纳税人应纳税收入的单位,应该在纳税申报期间把包含纳税人的税前所得、应纳税额及税后所得的汇总单据以邮寄、电传、电子邮件等方式寄送到纳税人的手中,便于纳税人汇总申报自身的应纳税额。除此之外,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应该要及时通知纳税人其在这一纳税年度的应税利息收入、应税股息收入等数据。这样的话,纳税人就不必因为其收入的零散性而不知所措。因为很多人都没有记录零散收入的习惯,而企业等为纳税人提供收入的单位本身就需要这样的数据进行企业的帐务处理,对他们而言,只是一个举手之劳的事。以法律的形式要求为纳税人提供收入的单位定期(一般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周期)向纳税人提供其应纳税额等的数据,有利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进一步开展。并且可以有效的预防偷漏税等行为。

3.3完善奖励与处罚措施,增强纳税人意识

在未来的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制的设计过程中,应该要完善其奖励与处罚措施,对于按期纳税,不偷税、不漏税、不逃税及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并按时缴交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该要给予一定的奖励,包括物质的及精神的。比如可以对在一定期限内表现优异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减免措施;而对于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应给予重惩,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而不仅仅只是行政责任。此外,还要将强宣传,让纳税观念深入人心。

3.4加强保密机制

税务机关应与银行、证券公司等部门联合起来,以保证税收收入及时、足额的入库,并对纳税人的自行申报进行监督管理。但是同时,也应该给纳税人以足够的尊重,即要充分重视纳税人的隐私,为纳税人保密。只有纳税人充分信任税务机关,我们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才有可能进行的更为顺利。我们的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才能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4总结

总之,我国的“分类计税”下的“自行申报”制度仅仅只是特定时期的产物,我们应该正视在这样一个特殊背景下的特殊制度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并逐步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制度,为建立个人所得税的综合税制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高培勇.个税改革:还是要加快向综合与分类结合制转轨[J].税务研究,2008,(1).

[2]赵书博.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的现实与选择[J].税务研究,2008,(1).

[3]徐晔.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几点建议[J].税务研究,2007,(6).

会计如何纳税申报范文2

论文摘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以来,由于存在一些政策瓶颈,加之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足,以致在自行纳税申报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浅谈了这些问题及进一步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建议。 

 

 

《个人所得税法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明确了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需要自行纳税申报。但从两年来自行纳税申报的情况来看,由于自行纳税申报存在一些政策瓶颈,加之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足,准备更不足,以致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中存在一些问题。 

 

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存在问题 

 

1.1自行申报的起点采用“一刀切”的做法缺乏弹性。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自行申报的起点定为年所得12万元,实行“一刀切”的做法,看似公平,实际上却是不公平的,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两个收入相等但处于不同地区的“重点纳税人”,由于所处环境、物价水平不同,所承担的实际费用不同,其实际收入即实际所得不同,应承担不同的税收,相应的自行申报起点也应有所区别。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国外很少采用的纯粹分类所得税制,最大问题是极易使收入相同者由于所得来源不同而导致税负不同。 

1.2纳税人“年所得”确定及其申报存在困难和不便。 

由于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够,大多数纳税人并未就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做好充足准备,对全年收入没有详细的收入记录,或没有完整地保存收入凭证和完税凭证。这样,对于收入项目单一、集中,或多为大额收入,以及税务机关着重监管的重点纳税人,就年内收入进行申报相对较为容易。而对于收入项目多、次数多、收入分散,每次(项)收入额相对较小,且多为现金收入的纳税人,准确理清及申报其全年所得确实有一定的困难。 

1.3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准确性监控有困难。 

目前条件下未能形成有效的相关公共管理部门、支付单位与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传递的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掌握并不完备。同时,各地税务机关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信息传递和共享难以实现。在纳税人所得项目比较多,支付地点相对分散,又多以现金形式取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行申报情况的监控存在困难。目前税务部门易于监管的以工薪所得为主的高收入行业纳税人申报情况良好,而真正难以把握的是私营业主、自由职业者、个体从业人员等,这部分高收入人群究竟有多大比例很难掌握,对他们的收入信息收集整理难度大。 

1.4某些项目的年所得的确定存在难度。 

1.4.1工资、薪金的年所得确定依然存在一定困难。根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实际上,纳税人每月实际领到的工资并不等于这个“收入额”。有些单位的工资单并不清晰,如对一些免税项目并未单独列出,有些单位将部分税后收入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并不在工资单中列示,也没有完税凭证。按照现行政策,许多需要列入工资、薪金所得课税的项目,如旅游奖励、商业保险、从雇主取得折扣等收入数额,个人难以准确掌握。 

1.4.2家庭或夫妻双方共同收入如何确定。从目前来看,家庭或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转让,租赁取得的所得,家庭储蓄及股票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等收入,是计入某一特定家庭成员的年所得,还是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割后计入各自所得?如果允许分割,如何分割?这些都会对纳税人是否达到自行申报标准产生重要影响。 

1.4.3有关盈亏相抵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一,按照规定,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合伙)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但对于有亏损的怎么处理没有明确,是否允许盈亏相抵并不清楚。若允许盈亏相抵,相抵后为亏损时,又如何处理?第二,对股票转让所得盈亏相抵为负数的,规定此项所得按“零”填写。除股票之外的其他财产转让盈亏如何处理,以及其他不同类财产有盈有亏时如何处理,也没有明确。因此,对以上有关盈亏处理作出规定时,应充分考虑合理性,否则有可能会出现年收支净额为负、经济处于困境的人仍要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1.5关于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办理申报的规定需要完善。 

现行申报办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这一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主管税务机关难以完全掌握哪些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使提醒义务难以全面履行。二是为纳税争议埋下隐患。纳税人可能会以没有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提醒,或以提醒方式不当为由,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三是提醒申报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申报有何区别,提醒是否等同于通知,需要进一步明确。

1.6纳税人变更申报地点可能作为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 

对纳税人随意变更申报地点,又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行为,现行办法没有规定如何处理。在实践中,选择纳税地点容易被纳税人作为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也易导致地区间税收恶性竞争。如果纳税人变更申报地点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原主管税务机关也无法按规定将纳税人的信息传递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 

1.7关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申报情况的保密问题。 

由于税务机关内部有征收、管理、稽查等多个环节,纳税人的收入信息在各环节资料的移送过程中随时都有泄密的可能。纳税人的信息资料若被外人知悉并被恶意利用,将会给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造成损失。对此,尽管《办法》有规定但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纳税人难以进行有效监督。 

2进一步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建议 

 

2.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意识。 

税务机关应以税法宣传月、个人所得税宣传月等活动为契机,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声势浩大、影响力广泛的税法宣传活动,充分借助于网络、短信等现代信息手段,发挥电视、电台、报纸等涉及范围广的媒体作用,针对不同人群开展多样性、多渠道地宣传辅导,特别是对于高收入的涉外企业,要印发中英文对照版宣传材料,要做到使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基本知识家喻户晓,使纳税人在耳濡目染中提高对税法的认知程度和遵从程度,提高自行申报纳税意识。 

2.2尽快调整完善个人所得税制。 

建议尽快调整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以纯所得为课税对象,实行混合所得税制,并最终过渡到综合所得税制。从个人收入总额中扣除各项相关成本,以及赡养纳税人本人、纳税人所抚养家属的生计费用和其他必要的费用,这样才能正确反映纳税能力,起到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的作用。 

2.3制定“年所得”的标准计算公式,提供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机构。统一规定各单位工资单(或个人收入凭证)的标准格式,体现出规定口径计算的“年所得”;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收入凭证和扣缴税款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初向纳税人提供上年度符合标准口径的已缴税完税证明。 

2.4对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划分、如何划分作出明确规定,以准确计算每个人的年所得。 

2.5完善有关提醒申报的规定。可将其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提醒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但税务机关未提醒或提醒方式不当,不免除纳税人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提醒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为搞好税收征管而进行的一项纳税服务工作,不应作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 

2.6对申报地点的初次确定给予纳税人充分的选择权,同时对变更申报地点的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对纳税人改变申报地点进行限制。 

2.7制定举报有奖的条款。在税务人员普查力量有限的情况下,需要发动全社会力量进行监督。所以应当在《办法》中制定有关举报有奖的条款。 

2.8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提高扣缴申报质量。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将双方申报不一致的信息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在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之间个人信息传递共享机制的同时,强化公共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及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尽快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 

 

参考文献: 

[1]国税发〔2006〕162号,《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s]. 

会计如何纳税申报范文3

    关键词: 纳税申报  税收征管  评析

    一、对现行纳税申报制度不足的分析

    (一) 纳税申报的法律规定尚显粗陋,缺乏可操作性

    纳税申报在《税收征管法》仅规定了3个条文,《实施细则》也只有8个条文,只是相当原则地规定了纳税申报的主体、内容和方式,对于将税务管理与税款征收紧密相连的中心环节——纳税申报而言,确实过于粗疏,纳税人仅依据法规条文难以理解与掌握纳税申报的全貌与具体程序,这使得纳税申报缺乏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将大部分的规范空间留待税收行政机关以部门规章的方式解决,又使纳税申报的法定性大打折扣,不仅与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不符,纳税人权利也难免在具体程序操作中受到侵害。

    (二) 纳税申报控管不严

    尽管我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纳税款、是否属减免期,均应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但实践中,由于我国税务登记制度尚未覆盖到每一纳税人,仅仅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是税务登记的重点,税务登记证件及相关制度的管理也只能在这部分纳税人身上发挥纳税申报的监督作用。而大部分的个人纳税者难以为登记制度所控管,自行申报也就缺乏制约机制。随着我国个人收入水平的大幅度上涨,所得来源的日趋复杂化,纳入自行申报范围的个人纳税者将越来越多,如何对这部分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监督管理成为立法和实践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 申报方式选择尚受限制

    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自由选择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的选择权,但随后颁布的《实施细则》却限定了这一选择权的行使,明令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方可使用其选择的申报方式。这对于信息化建设尚处进程中的我国也许实际,然而却违背了下位阶法不得与上位阶法相抵触的立法原则,而且有背原立法条文的立法意旨。税务机关当前应关注的是如何加快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计算机应用技术,以适应变化的经济环境,提高申报效率,减轻纳税人的申报成本。

    (四) 申报业务发展滞后

    目前,我国税务业务仍停留在试行阶段,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税务独立性差,主要依靠税务机构的权力和影响力开展工作,公正性难以保证;税务业务不规范,行业自律性差,官方监督不够,造成税务人素质良莠不齐,服务质量不高。税务机构对税务机关的亲缘性而对纳税人权利的漠视造成纳税人对其缺乏信任感,使税务市场出现有需求但无吸引力的尴尬局面。业务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利益主体多元化、税源结构复杂化对申报服务的需求。

    (五) 纳税申报服务有待完善

    对纳税人权利的维护一直是我国税法建设中的弱项。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集中规定了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中的诸项权利,使得我国纳税人权利在立法上大有改观,然而如何将这些权利落到实处,则是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中需积极探索和实践的问题。纳税申报的琐碎、细致和经常性使得这一环节中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需求异常突出。如申报中的服务质量和保密义务是纳税人反映较多也最为敏感的问题。如何改善申报环境,提供便捷、优质的申报服务,培养自觉的服务意识是税务机关需认真思索和改进的问题。

    二、完善我国纳税申报制度的建议

    针对以上几方面问题,借鉴国外纳税申报制度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可作以下改进:

    (一) 完善纳税申报立法

    针对法律条文过分粗疏、在短期内再次修订《税收征管法》又不太可能的情况,建议由税收征管的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纳税申报的统一、详细的实施办法。长远之策应该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纳税申报制度的规定,使其更具执法刚性和透明度。但现实的权宜之计,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立法意旨,提炼散布在各税种法中的纳税申报的共性规范,同时总结实践经验和成功做法,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相并行,制定《纳税申报管理办法》,明确并区分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程序以及罚则,便于税务机关统一行政,也便于目前税法意识与税法知识尚显单薄的纳税人全面理解、系统掌握,提高纳税人在申报中的意识和遵从度,实际申报才不会勉为其难。对于应严格管理的延期申报明确申请条件,要尽量缩小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增加延期申报适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修正申报是涉及纳税人责任承担和税法正确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这方面我国目前在法律法规层次尚缺乏明确规定,可考虑在税收行政规章的层次先期予以规范、补缺,在下一次《税收征管法》修订时上升到法律层面。

    (二) 改进申报方式的多样化选择

    申报方式直接决定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的奉行成本。西方国家对此高度重视,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提高申报效率。邮寄申报、电话、传真等电子申报方式在西方国家极为普遍,随着计算机应用以及网络的普及,网上申报成为各国申报方式发展的主流趋势。如瑞典电子计算机的使用范围已经覆盖了所有税种的登记、申报、缴税、复核、研究等方面。巴西推广网上申报,大大节约了时间和人力,征税成本也大为降低。英国目前也正在大力推广网上申报,为纳税人申报提供多样化方式选择。我国应尽快取消申报方式的批准制,让纳税人充分享受申报方式自由选择的便利性。在加强税收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同时,重视对网上申报方式的试行和推广,并积极探索个性化申报服务。这对于纳税人权利的保障,现代化征管目标的实现是一个重要课题。

    (三)大力推行税务申报

    一个成熟的“征管市场”,一定有税务人忙碌的身影。税务业务在发达国家极为普遍与繁荣。现代税制的复杂、税法的繁琐以及税额计算、扣除的专业性均使得理性的纳税人积极求助于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的税务师、税务律师等税务职业人。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正是在此契机下发展和完善各自的税务制度。大部分国家均制定专门的税务法规,对税务的业务范围、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以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如日本的《税理士法》,德国的《税务咨询法》、法国、韩国的《税务士法》等。其共同特点也很明显,即税务人处于中介地位,遵循独立、公正的准则,服务于纳税人权利保护,忠实于法律的正确执行,实现征纳双方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我国当前应借鉴国外相关的成熟立法,制定我国的《税务师法》,从法律层面规范税务人资格认定与考核、职业规范与惩戒,积极引导税务制度的健康发展。严格税务师和税务机构的审批制度,加强行业监督,扶植行业自律性管理,在提高税务人业务素质的同时,加强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规范税务业务范围,梳清税务机构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使之保持独立、公正的立场,以帮助纳税人正确、适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推动我国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健康发展。

    (四)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强化申报控管

    我国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有效推行,离不开税收信息化建设。国外广泛应用计算机、通信和网络技术进行登记、申报、征收、稽核的全方位管理。大型的计算机信息处理中心与有关行政部门的联网、信息共享,以及计算机在资料收集、分类、整理、贮存、交换、传送以及申报表审核、税款征收、汇算清缴、税款退回、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应用,都使得纳税申报的效率与正确率大为提高。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均有税收征管中运用计算机技术的成功经验,美国现行的税收信息系统模式就很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我国当前推行的金税工程尚属狭义,局限于增值税的税控管理,应尽快致力于广义的金税工程的建设,即税务系统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讯技术,提高征管质量和决策水平,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而实施的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它包括税收业务管理信息化、税务行政管理信息化、外部信息交换管理信息化和为纳税人提供及时、有效、优质服务。其中,税收业务管理信息化内容涵盖所有涉税事务处理的电子化和网络化;外部信息交换管理信息化包括加强与国库、银行、海关、工商、财政、审计、企业等方面的联网,并实现多种形式的电子缴税和电子结算。

    为加强申报控管,当前我国的纳税申报制度尚需税务登记制度和税务稽查制度的有效配合。税务登记制度应将个人纳税者的登记监管纳入其中,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加快我国纳税人识别号的全面覆盖率,通过税务信息一体化建设,实现税务机关与工商、金融、物价等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加强对申报不实、申报不当及漏报的控管。

会计如何纳税申报范文4

关键词: 纳税申报 税收征管 评析

一、对现行纳税申报制度不足的分析

(一) 纳税申报的法律规定尚显粗陋,缺乏可操作性

纳税申报在《税收征管法》仅规定了3个条文,《实施细则》也只有8个条文,只是相当原则地规定了纳税申报的主体、内容和方式,对于将税务管理与税款征收紧密相连的中心环节——纳税申报而言,确实过于粗疏,纳税人仅依据法规条文难以理解与掌握纳税申报的全貌与具体程序,这使得纳税申报缺乏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将大部分的规范空间留待税收行政机关以部门规章的方式解决,又使纳税申报的法定性大打折扣,不仅与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不符,纳税人权利也难免在具体程序操作中受到侵害。

(二) 纳税申报控管不严

尽管我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纳税款、是否属减免期,均应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但实践中,由于我国税务登记制度尚未覆盖到每一纳税人,仅仅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是税务登记的重点,税务登记证件及相关制度的管理也只能在这部分纳税人身上发挥纳税申报的监督作用。而大部分的个人纳税者难以为登记制度所控管,自行申报也就缺乏制约机制。随着我国个人收入水平的大幅度上涨,所得来源的日趋复杂化,纳入自行申报范围的个人纳税者将越来越多,如何对这部分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监督管理成为立法和实践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 申报方式选择尚受限制

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自由选择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的选择权,但随后颁布的《实施细则》却限定了这一选择权的行使,明令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方可使用其选择的申报方式。这对于信息化建设尚处进程中的我国也许实际,然而却违背了下位阶法不得与上位阶法相抵触的立法原则,而且有背原立法条文的立法意旨。税务机关当前应关注的是如何加快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计算机应用技术,以适应变化的经济环境,提高申报效率,减轻纳税人的申报成本。

(四) 申报业务发展滞后

目前,我国税务业务仍停留在试行阶段,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税务独立性差,主要依靠税务机构的权力和影响力开展工作,公正性难以保证;税务业务不规范,行业自律性差,官方监督不够,造成税务人素质良莠不齐,服务质量不高。税务机构对税务机关的亲缘性而对纳税人权利的漠视造成纳税人对其缺乏信任感,使税务市场出现有需求但无吸引力的尴尬局面。业务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利益主体多元化、税源结构复杂化对申报服务的需求。

(五) 纳税申报服务有待完善

对纳税人权利的维护一直是我国税法建设中的弱项。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集中规定了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中的诸项权利,使得我国纳税人权利在立法上大有改观,然而如何将这些权利落到实处,则是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中需积极探索和实践的问题。纳税申报的琐碎、细致和经常性使得这一环节中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需求异常突出。如申报中的服务质量和保密义务是纳税人反映较多也最为敏感的问题。如何改善申报环境,提供便捷、优质的申报服务,培养自觉的服务意识是税务机关需认真思索和改进的问题。

二、完善我国纳税申报制度的建议

针对以上几方面问题,借鉴国外纳税申报制度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可作以下改进:

(一) 完善纳税申报立法

针对法律条文过分粗疏、在短期内再次修订《税收征管法》又不太可能的情况,建议由税收征管的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纳税申报的统一、详细的实施办法。长远之策应该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纳税申报制度的规定,使其更具执法刚性和透明度。但现实的权宜之计,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立法意旨,提炼散布在各税种法中的纳税申报的共性规范,同时总结实践经验和成功做法,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相并行,制定《纳税申报管理办法》,明确并区分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程序以及罚则,便于税务机关统一行政,也便于目前税法意识与税法知识尚显单薄的纳税人全面理解、系统掌握,提高纳税人在申报中的意识和遵从度,实际申报才不会勉为其难。对于应严格管理的延期申报明确申请条件,要尽量缩小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增加延期申报适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修正申报是涉及纳税人责任承担和税法正确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这方面我国目前在法律法规层次尚缺乏明确规定,可考虑在税收行政规章的层次先期予以规范、补缺,在下一次《税收征管法》修订时上升到法律层面。

(二) 改进申报方式的多样化选择

申报方式直接决定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的奉行成本。西方国家对此高度重视,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提高申报效率。邮寄申报、电话、传真等电子申报方式在西方国家极为普遍,随着计算机应用以及网络的普及,网上申报成为各国申报方式发展的主流趋势。如瑞典电子计算机的使用范围已经覆盖了所有税种的登记、申报、缴税、复核、研究等方面。巴西推广网上申报,大大节约了时间和人力,征税成本也大为降低。英国目前也正在大力推广网上申报,为纳税人申报提供多样化方式选择。我国应尽快取消申报方式的批准制,让纳税人充分享受申报方式自由选择的便利性。在加强税收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同时,重视对网上申报方式的试行和推广,并积极探索个性化申报服务。这对于纳税人权利的保障,现代化征管目标的实现是一个重要课题。

(三)大力推行税务申报

一个成熟的“征管市场”,一定有税务人忙碌的身影。税务业务在发达国家极为普遍与繁荣。现代税制的复杂、税法的繁琐以及税额计算、扣除的专业性均使得理性的纳税人积极求助于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的税务师、税务律师等税务职业人。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正是在此契机下发展和完善各自的税务制度。大部分国家均制定专门的税务法规,对税务的业务范围、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以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如日本的《税理士法》,德国的《税务咨询法》、法国、韩国的《税务士法》等。其共同特点也很明显,即税务人处于中介地位,遵循独立、公正的准则,服务于纳税人权利保护,忠实于法律的正确执行,实现征纳双方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我国当前应借鉴国外相关的成熟立法,制定我国的《税务师法》,从法律层面规范税务人资格认定与考核、职业规范与惩戒,积极引导税务制度的健康发展。严格税务师和税务机构的审批制度,加强行业监督,扶植行业自律性管理,在提高税务人业务素质的同时,加强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规范税务业务范围,梳清税务机构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使之保持独立、公正的立场,以帮助纳税人正确、适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推动我国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健康发展。

(四)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强化申报控管

我国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有效推行,离不开税收信息化建设。国外广泛应用计算机、通信和网络技术进行登记、申报、征收、稽核的全方位管理。大型的计算机信息处理中心与有关行政部门的联网、信息共享,以及计算机在资料收集、分类、整理、贮存、交换、传送以及申报表审核、税款征收、汇算清缴、税款退回、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应用,都使得纳税申报的效率与正确率大为提高。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均有税收征管中运用计算机技术的成功经验,美国现行的税收信息系统模式就很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我国当前推行的金税工程尚属狭义,局限于增值税的税控管理,应尽快致力于广义的金税工程的建设,即税务系统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讯技术,提高征管质量和决策水平,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而实施的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它包括税收业务管理信息化、税务行政管理信息化、外部信息交换管理信息化和为纳税人提供及时、有效、优质服务。其中,税收业务管理信息化内容涵盖所有涉税事务处理的电子化和网络化;外部信息交换管理信息化包括加强与国库、银行、海关、工商、财政、审计、企业等方面的联网,并实现多种形式的电子缴税和电子结算。

为加强申报控管,当前我国的纳税申报制度尚需税务登记制度和税务稽查制度的有效配合。税务登记制度应将个人纳税者的登记监管纳入其中,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加快我国纳税人识别号的全面覆盖率,通过税务信息一体化建设,实现税务机关与工商、金融、物价等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加强对申报不实、申报不当及漏报的控管。

(五)改进申报服务,增强服务意识

广义上的金税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为纳税人提供及时、有效、优质服务。这包括加强服务硬件建设和加强服务软环境建设互动的两方面。服务质量、服务意识、服务理念应逐步提升,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应贯穿于征管工作中的每一环节,纳税申报环节应着重探索申报咨询服务和申报方式改进。国外非常重视纳税申报服务,计算机技术在提高征管机构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在为纳税人服务方面发挥积极功能。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均在网上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咨询服务,积极探索个性化申报服务方式。这种服务意识和服务方式正是我国税收征管工作急需改善之处。今后征管工作的重点应是致力于提供丰富、便捷、个性的纳税申报服务,将《税收征管法》总则中赋予纳税人的权利落实到纳税申报的具体环节中。税务申报网站、税务信息服务以及纳税申报软件开发均是服务的手段和介质。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主动自觉的申报意识除依靠完善的法规、严格的管理外,税务机关的优质服务、良好形象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动因。

(六)采用申报激励措施,促进依法自行申报

纳税人税款申报过低或申报过高均属未依法申报,申报的正确与否能极大地影响税收征管的效率。我国对未申报以及不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依法、如实申报者却缺乏相应的激励措施。这一点,可以借鉴日本的蓝色申报 (blue return) 制度。凡能根据日本大藏省的规定,正确置备账簿文书,簿记其文书情况,并予以妥善保存者,经纳税所在地的税务署长批准,即可使用“蓝色”申报表。使用“蓝色”申报表者在税收政策和征收手续上可享受一系列的优惠待遇。如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一年可享受10万日元的扣除额。相比较而言,那些财务会计制度不够健全,不能按大藏省的规定正确置备账簿文书者,只能使用“白色”申报表进行申报。白色申报者不仅得不到蓝色申报者享受的种种优惠待遇,而且还要受到税务机关更为严厉的监管。日本蓝色申报制度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处罚与激励巧妙配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国不妨对财务制度健全、正确置备账簿、依法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仿效实行蓝色申报待遇,给予一系列申报程序以及税收上的优惠,这对于申报意识不高的现状也许有较大的改进功效。

参考文献

(1) 刘剑文主编《税法学》,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2)杨 萍、靳万军、窦清红著《财政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日田中治主编,姜 莉、刘曙野译《各国(地区)的税务制度》,中国税务出版社1997年版。

(4)「日金子宏著,刘多田等译《日本税法原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

(5)陈少英著《中国税法问题研究》,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年版。

会计如何纳税申报范文5

每年3月31日前,年收入超过12万元者,都有个繁琐的必修课,那就是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这是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紧接着在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下称“《办法》”),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标准之一正是个人年收入12万元以上。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再度发文称,年收入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是法定义务,是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措施。

个税申报制度实施10年以来,成效如何?12万元是高收入的标准吗?10年未变的年薪12万元标准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职工申报12万个税需亲力亲为,未申报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早在2006年就开始执行,不是什么新鲜事,但是对在北京某央企工作的张丽而言,还比较陌生。

“今年是我第一次网上申报,折腾了几个小时才申报成功。以前是我们单位的财务人员给每一位年薪超过12万的同事信箱发一份上年工资清单,我们根据清单很容易就填好了。今年却不给我们发了。”张丽说道。

之所以不再发工资清单,据张丽单位的一位财务人员介绍,主要为了让职工自己主动去申报,“以前是我们单位所在的区地税局专管员每年给我们提供需要申报人员的资料信息,但是从今年开始,地税部门不再提供了。”

对于个人申报,张丽却有些不以为然,她去年工资收入也达到12万了,但是因为太忙,没来得及申报,这一年生活一切照常,“好像对我也没什么影响。申报这么麻烦,以后是不是可以不申报了?”

跟张丽的看法不同,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审计室主任汪德华认为,12万个税申报威慑力还是挺大的,他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既然政策规定要求申报,就不能不报甚至乱报。

法律对于没有进行申报的纳税人规定了处罚措施。《办法》指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如果纳税人的行为被判定为偷税罪,还将受到刑法处罚。

因未按规定申报而被处罚的人不是没有。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07年,北京市顺义地税局就对24名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而未申报的个人进行了罚款,每人罚200元。这是北京市对逾期申报个税者开出的首批罚单。

个税申报比例真的只有5%幔

目前,我国个税实行的是扣缴与申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个税申报制度始于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公布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办法》中规定,年所得12万元中,除了基本的工资薪金外,还包括稿酬、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等,都需申报。

2006年,第一年实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进展得并不顺利。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原司长孙瑞标在2007年的一次会议上披露,在申报工作前预计将有500万申报人,但申报期结束后,申报的人数只有163万人。

按照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教授安体富当年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的数据,截至2006年底,全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已为2000多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建立了纳税档案。粗略计算,当年全国个税申报人数比例约为8%。

但是在4年后,纳税申报人数却迅猛增加。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2010年5月答记者问时表示,截至2010年3月31日申报期结束,全国共有268.9万人到税务机关办理2009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与2009年同期相比,申报人数增加28万人,增长12%。4年时间增加了近100万人,平均每年增加25万人。

关于全国个税申报的相关数据,据湖北省地税局原局长许建国主编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一书中介绍,自从2006年开始实行个税申报制度至2016年初,个税申报人数从未超过所有纳税人数的5%。

福建厦门的申报数据似乎印证了许建国的判断。据《海西晨报》报道,2015 年,厦门年所得12 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有 8.6 万人(包括 4614 名外国人),而厦门当年申报个人所得税有 412.4 万人。如此算来,年收入超过 12 万元的申报人数占申报个税总人数的比例仅为 2.1%。

如果个税申报人数真的从未超过所有纳税人数的5%,除了加大惩罚力度,接下来,还要在征管上尤其是把控个人收入来源上做文章。

“特别是我国要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个人收入来源如何综合是征管面临的主要问题。”汪德华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对个人的跨区域收入信息难以掌握,“有关部门要解决如何实现对个人收入和支出信息的获取、部门共享等一系列问题,也就是政府的信息获取和处理能力。”

申报目的是为加强高收入人群的监管,12万算是高收入吗?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参加了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的听证会,也是当时20个陈述人之一。他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有两个重要内容:一个是费用扣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主要是照顾广大低收入群体;另一个是实行年收入超过12万元自行申报纳税,主要是为了加强高收入者的征管。

尽管当年出台的《办法》里并没有说明12万元属于高收入范畴,但是,这个数据已经被人们默认为是高收入的代名词,甚至引发了争议。

最近一波比较激烈的讨论发生在去年。去年10月,国务院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中提出,要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一时间,怎样界定高收入者成为舆论热点,于是,有人拎出来2006年出台的《条例》,认为年薪12万元以上应被认定为高收入者,甚至认定这部分人群也将是税务机关未来加大税收调节的重点对象。

对此观点学者并不认同。杨志勇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在个税申报政策制定时,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确实是收入比较高的群体。即便是现在,12万元在中西部和三四线城市,依然算是高收入;但是,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显然不能算是高收入。因此,如何界定高收入,各地情况会有差别。

记者注意到,无论是《条例》,还是《办法》,两个文件中并没有任何认定年所得在12万以上属于高收入的字眼。这就意味着,年薪12万元并非是科学的高收入标准,况且国家也并未公布高收入者标准。

“其实,这仅仅是税务机关为了对一定金额所得的个人进行征收管理而制定的管理规定,是一个程序性规定。”刘剑文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介绍,12万元主要是根据当时国家统计局的一个收入群组的划分数据进行测算的,而且12万元的收入在当时全国人均收入中算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

有数据佐证。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05年我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是18364元,这一数据在北京为32808元,上海为26823元。由以上数据可见,2005年的年所得12万元,是当时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5倍,是北京的3.5倍多,是上海的近4.5倍。

可见,2005年年所得12f元,在工薪阶层中算是高收入了。然而,10年过去了,且不说房价涨了多少倍,一碗水饺的价钱都涨了好几倍,老百姓的工资收入更是翻了几番。

再来看一组数据。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5年我国职工平均工资为63241元,北京市为85038元,上海市为71269元。显然,12万元的年所得已经不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高收入了。但是,个税申报的年薪12万元这个标准却10年未变,当下需要因时制宜进行改变吗?

专家:12万元申报起点不需要改变

12万元的年薪,平均1万元月薪,不说是在北京,即便在省会城市也并非遥不可及。

比如,不少省会城市的一些销售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经理级别的管理人员,已经可以达到这个水平。然而,他们的背后,很可能需要赡养多个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成员。从家庭层面看,这些年薪12万元的人,他们可能是被“高收入”了。

在国际上,个税申报存在多种状态。资料显示,在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共有5种申报状态,即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及户主申报。而且,纳税人会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把各种不同来源的收入总和按规定扣除,而扣除内容的选择和标准也不尽相同。也就是说,同样收入的两对夫妇,有孩子和没有孩子所缴纳的税收相差就很大。

在业内人士看来,我国由于没有考虑家庭因素,让12万元的强制申报起点显得有些僵化。

会计如何纳税申报范文6

【关键词】模拟公司;税务会计;课程实践

一、税务会计课程实践中应用“模拟公司”教学法的意义

(一)市场对税务会计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多,学生动手能力差

据有关会计人才市场资料显示,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调查发现,事务所第一次面试时,最重视的因素依次为应试者的整体平均成绩、会计工作经验、业务操作能力等;而对会计师的调查显示,目前学校会计教育最应有效加强的会计课程依次为税务、审计、财会、成本会计等课程。社会对会计人才的市场需求表明,是否具备税务会计知识已经成为衡量会计类人才的重要参考标准。企业对税务会计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多,但与此同时,许多用人单位反映毕业生缺乏税务会计知识和技能,造成这种矛盾的根源是我国目前高校会计教育与社会实际需求之间差距大。

(二)税务会计课程实践教学与社会需求脱节

税务会计作为一门融税收法律和会计核算为一体的特种专业会计,是一门操作性、技术性很强的科学,它培养的学生应熟悉纳税申报的基本流程和各个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填列;不仅需要掌握一定的税务会计知识,还需要具有较强的操作动手能力,需要具备综合应用会计和税法知识的能力。

目前常用的组织税务会计实践教学的途径主要是安排学生到企业实习、请有实践经验的会计师来校讲授企业的具体做法、在校外与企业合作建立实习基地等。但是会计工作通常涉及商业秘密,企业一般不愿意让实习生接触企业真实的业务,同时会计专业学生实习过于集中而一般单位只能接受几名学生,学校难以在校外与企业合作建立很多的实习基地。这些“走出去,请进来”的做法对于加强税务会计的理论联系实际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仍解决不了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差的问题。在竞争十分激烈的社会条件下,员工的任何失误都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和社会损失;企业、学校乃至学生本人都畏惧此类情况的发生。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企业不可避免地要与税务部门经常性地打交道,学校会计实践往往局限于企业财务部门,以致于学生们即使已经毕业了,依然不知道有哪些业务必须得去税务部门办理,以及如何办理。

作为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应用型高级会计人才的淮海工学院商学院,在税务会计课程实践教学过程中,尝试通过建立“模拟公司”解决这一问题,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二、“模拟公司”的基本原理

(一)“模拟公司”起源

“模拟公司”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的德国,是指将人为创造的经济活动仿真模拟环境作为经济类专业的实践教学场所和组织形式。学生在其中可经历全部业务操作过程,了解和弄清其各环节之间的联系,而又不必承担任何经济活动风险。根据产品和服务项目的不同定位,学生在此可以进行营销、财务、金融、贸易、储运、税务、海关、保险、证券等业务过程的模拟活动。模拟时,除货物是虚拟的并且不发生实移外,其它如票据、账册、操作方式、核算办法等均按照现实经济活动中通行的做法设计和运作。

“模拟公司”的建立是为了创造有助于师生互动,特别是学生主动参加学习的情境。在这种情境中,他们通过反复练习,进而会预期形成自然的、符合现实经济活动要求的行为方式、智力活动方式和职业行为能力,即在专业能力、方法能力、社会能力和个性方面得到发展。可见,“模拟公司”也可理解为一种实践教学方法。

(二)“模拟公司”的教学方法和组织形式

“模拟公司”运作的基本方式是在“工作岗位”上的学习,采用的正是行为导向教学常用的几种方法:模拟教学法、项目教学法、引导文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表演和角色扮演教学法,等等。

上述教学法的共同特点有三个:一是以学生为中心,自主性学习为主;二是学生参加教学全过程:收集信息、制定计划、作出决策、实施计划、反馈控制、评估成果;三是教师是学习过程的组织者、咨询者和伙伴。

教学组织形式采取自我控制的独立作业、小组制定计划独立作业以及小组作业等多种形式,具体采用哪种形式要视训练目的、学生已有的经验和学习任务的不同而变换。例如,要突出学生社会能力的培养,则要求较多地采用小组作业形式,这样可使学生之间的交流更加频繁,使他们学会如何与他人打交道、如何合作、如何解决矛盾,等等。

(三)“模拟公司”的教学环境

教学环境包括物质环境、心理环境、社会环境和劳动现场等环境,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学习动机和学习效果。建立“模拟公司”首先要考虑环境布置问题,应尽可能使学生感到真实。

三、“模拟公司”教学法在《税务会计》课程实践中的应用

(一)“模拟公司”――“税务仿真实验室”的建立

建立“模拟公司”要求模拟实验环境尽可能仿真,包括硬件的仿真和软件的仿真。

“税务仿真实验室”,其核心是建造与企业会计关系密切的仿真征税大厅。大厅内环境布置应尽可能地模仿现实中的征税大厅,配置电子计算机等各种硬件设备和征管软件,形成局域计算机网络,使学生在这里如身临其境,可以在短时间内比较全面地了解税务机关的各项业务工作流程,掌握绝大部分涉税业务办理,验证和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提高解决会计实践问题的能力。

1.税务仿真实验室

(1)环境布置。“仿真征税大厅”使用面积约为56平方米(8×7),设计成与现行税务机关征税大厅相似的式样。

按照江苏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环境建设规范的要求,结合实验室自身的条件,做了如下布置:室内用申报服务台进行划隔,里面的部分是税务人员工作场所,外面的部分用于接待纳税人。申报大厅的服务台分为国税征收大厅和地税征收大厅两处,共设税务登记、发票管理、国(地)税纳税申报、综合咨询、国库经收处等窗口。服务柜台设有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照片、姓名、职务、工号等位次卡和胸卡。纳税人自助区设有桌椅、纳税人意见簿、12366的热线电话等。税务人员工作场所窗口标有“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等宣传标语。申报大厅的三面墙壁上,制作、安装了6块挂图板,其内容分别有:“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税收处罚标准”、“文明规范用语”、“简化优化办税业务流程一览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和“纳税申报指南”等。

(2)设备配置。仿真征税大厅配备了6想计算机(同时在另一实验室配备了60台计算机以方便学生上机学习),并实现局域计算机网络联网。配备打印机1台,用于文件及其他资料的输出。考虑到成本与效益,没有购置触摸屏、扫描仪等设备。

(3)软件配置。网络上安装了广州市福思特科技有限公司《税收实务》多媒体教学系统网络版软件。该软件包含了电子报税企业端和税务端,能够满足会计专业学生的应用需求。

(4)功能。仿真征税大厅的主要功能是供学生模拟操作企业在税务机关的征税大厅中的各项业务,包括进行税务登记、领购发票、发票认证、递交待批文书、进行纳税申报、政策业务咨询等,以使学生尽快熟悉在税收信息化环境下,税务机关的各项征管业务和企业的大多数涉税业务。

2.其他相关资料

实验室建成后,涉及大量的涉税文件、文书的搜集工作。目前已经做好的资料有: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税收实务实验资料、税务登记表资料、纳税申报表资料、发票样本、税收完税证、实验大纲、实验指导书等。

(二)“模拟公司”实践教学方法具体应用

1.“模拟公司”的教学组织形式

学生自由组合为若干小组,分组、分岗位分别扮演税务人员、纳税人,由他们来轮流演示税务登记、纳税鉴定、发票领购、发票认证、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咨询等涉税业务。

这样组合可使学生之间的交流更加频繁,使他们学会如何与他人打交道、如何合作、如何解决矛盾等。而且学生以组为单位,团队互动,容易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增强学习的趣味性,在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上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2.“模拟公司”的教学方法

(1)角色扮演和模拟教学的方法。如在税务登记环节让学生分别扮演企业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的角色,亲身体验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时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如何操作,如何与税务机关打交道,办理税务登记的工作流程如何,税务人员应该做到哪些规范等。整个过程由学生自己设计,发挥,自由度很大,其他同学观看。活动中,学生提高了交流水平,学会发现他人优点和自身不足;在分工合作中感受集体归属感和荣誉感,享受学习成就感和满足感,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让其在学的过程中增长税务知识,提高交际能力,培养自我学习、自我创新意识。不过该法也有缺陷,对个别性格内向、不爱交际、不善表达的学生来说难以适应。

(2)采用案例教学。如提供发票样本,让学生观摩并学会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样票、掌握各联次的用途;向学生介绍“金税”工程内容和业务流程;指导学生如何进行专用发票的认证;指导学生填写税收缴款书样票等。

(3)采用项目教学。提供具体企业某月份的原始凭证和有关的纳税申报表,要求学生根据会计资料提供的会计数据资料,计算出应纳税款,填写相关的纳税申报表,并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指导学生应用电子报税系统完成工作任务,以此来训练学生独立完成具体项目任务的技能。

(三)“模拟公司”实践教学方法具体应用效果

根据近几年参加过“模拟公司”实验的学生普遍反映,收获还是较大的,实验课中的凭证、账簿、报表与实际工作中一样,做起来有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学起来更有兴趣,学生毕业后能很快适应税务会计岗位的要求,能较快地胜任本职工作,减少不必要的适应工作时间。通过“模拟公司“培养出来的会计专业的学生,一方面能够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参与人才市场的竞争,可以进入税务机关等部门;另一方面能够进入企业财会部门处理涉税事宜,也可以进入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从事税务工作。“模拟公司”实践教学方法通过让“公司”走进实验室,让学生走进“公司”学习税务会计,解决了学生学习和运用税务会计知识、提高专业技能难的问题,也极大地解决了困扰学生就业的难题。

【参考文献】

[1] 于而立.更新会计教育理念,改革会计教学模式[J].温州大学学报,2001(2):60-61.

[2] 欧阳清,陈国辉.实行会计实验教学,完善会计教学改革[J]. 财经问题研究,1993(2):5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