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鉴定报告范例6篇

产品鉴定报告

产品鉴定报告范文1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水"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水利先进适用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有效推广应用,规范企业、事业单位新产品鉴定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水利行业企业、事业单位新产品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创新性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新产品鉴定是指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新产品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投产条件、批量生产能力以及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五条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受水利部委托,在部科技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全国水利行业企业、事业单位新产品的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的范围和原则

第六条列入国家和部有关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水利行业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新产品以及行业外企业、事业单位开发的使用于水利系统的新产品,开发单位要求组织鉴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的鉴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新产品鉴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民主、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八条新产品鉴定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参与评审优秀新产品、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获得奖励以及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三章鉴定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新产品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对提供鉴定的新产品技术文件、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

统一性做出评价;

(二)对新产品的结构、技术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用

户使用情况等做出评价;

(三)对新产品生产设备、工艺、工装的完善程度、检测手段、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能否满足投产的需要以及安全、环保、可靠性等是否符合要求作出评价;

(四)对新产品市场前景预测及社会、经济效益作出评价。

第十条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根据新产品的特点等情况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对一般性新产品以及用检测性能指标的方式能够达到鉴定目的新产品可由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经国家和部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关专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进行检测分析,并提出检测、评价报告。

(二)会议鉴定:重大成套设备、有出口潜力的、材料和器件有突破性创新或技术复杂、难度较大的新产品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同行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采用会议形式对新产品进行审查,需要进进行现场考察、测试,经过讨论答辩后进行评价,作出结论。

(三)合同验收鉴定:为个别用户研制或为主机厂配套生产的新产品,可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专家和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按照供需双方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式,进行测试、评价,并经考察供方生产、检测等条件后,作出结论。

第四章鉴定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新产品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

备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

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用

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用户反映良好;

(四)技术文件、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具备新产品鉴定条件,申请新产品鉴定的单位,须填写《水利部新产品鉴定申请报告》(见附件二)并提供完整、正确的文件、资料,报鉴定组织单位。

第十三条申请新产品鉴定须提供的文件、资料:

(一)鉴定工作大纲:包括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试制单位、项目来源、鉴定依据、鉴定内容、鉴定方式、鉴定的组织单位以及提供的文件目录等;

(二)产品技术、设计任务书(合同或协议书)。

(三)新产品研制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1、新产品的研制目的、性能、用途、市场现状及趋势;

2、新产品研制的技术方案、关键技术和创新点,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或老产品的分析比较、工艺路线、检测手段、生产设施、产品检验和试验结果、用户试用结果以及研制过程中所遇到的技术难题和解决办法及结论,尚存的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案等。

(四)产品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五)新产品检测、运行试验和质量分析报告(由国家和部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关专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

(六)标准化审查报告:包括新产品贯彻各类标准及法令、法规的情况,未贯彻的标准及原因和相应的过渡办法、标准化综合评价及结论;

(七)用户使用意见;

(八)全套生产图纸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设计文件;

(九)生产工艺文件:包括加工工艺、装配工艺、操作规程、检验规程、配方概要及工艺流程等;

(十)推广应用前景、预测的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十一)涉及环保、劳保、安全、卫生等问题的产品,须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报告或证明;

(十二)评价为填补国内空白或国内领先以上水平的新产品需

提供国家认定的有检索资格的检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十三)具有知识产权的新产品须提供知识产权证明;

(十四)重要新产品,必须出具可靠性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新产品鉴定的组织单位在收到鉴定申请报告及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五章鉴定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五条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审查新产品开发单位提交的鉴定申请报告,确定鉴定的组织形式;

(二)采用会议鉴定方式的,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及组成鉴定委员会;

(三)调处鉴定的争议与申诉;

(四)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按有关规定发给咨询费;

(五)审核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

(六)对通过鉴定的新产品核发《新产品鉴定证书》。

第十六条新产品鉴定的主持工作一般由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必

要时也可以委托流域机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水利厅(局)进行,接受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在鉴定组织单位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领导和监督,在完成委托鉴定任务后要将有关情况报告鉴定组织单位。

第十七条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原则:

(一)鉴定委员会由7-15名技术、经济专家及主要用户代表组成,原则上为单数,设主任一名,视产品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也可设副主任1-2名;

(二)鉴定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同行业和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对被鉴定新产品所属专业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状况;

(三)对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有经验的业务骨干也可酌情聘入鉴定委员会,但人数不多于鉴定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四)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五)直接参与被鉴定产品开发研制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

会,新产品开发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八条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以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组织对新产品的质疑、答辩、验证试验和评价;

(三)提出鉴定意见,全体成员要在鉴定证书上签字,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鉴定证书中说明;

(四)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结论负责,每个鉴定委员会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十九条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会议鉴定的一般议程:

(一)鉴定主持单位宣读鉴定组织单位对鉴定的批复文件;

(二)鉴定主持单位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及主任或副主任名单;

(三)鉴定委员会主任主持具体的鉴定议程:

1、由新产品开发单位宣读有关鉴定技术文件、资料;

2、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现场考察、观看演示或监督检测;

3、鉴定委员会成员及新产品开发单位质疑,答辩;

4、鉴定委员会成员评议、起草鉴定意见,与新产品开发单位有关的人员原则上应回避;

5、鉴定委员会主任宣读鉴定意见;

6、经评议,如被鉴定产品未通过审查的,鉴定委员会应书面

说明未通过的理由;

7、鉴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鉴定意见上签字,全体鉴定委

员会成员在鉴定证书签字栏签字;

(四)鉴定主持单位宣布会议结束。

第二十一条鉴定证书的核发:

(一)鉴定结束后,新产品开发单位应在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

式(见附件二),印制A4纸鉴定证书一式10份及原件1份,报鉴定组织单位签署意见、盖章,正式颁发鉴定证书。如系委托主持鉴定,还须事先经委托主持鉴定单位审查盖章;

(二)鉴定组织单位及新产品开发单位对鉴定申请报告、鉴定证书及鉴定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归档。

第二十二条如鉴定报告有重大缺陷,鉴定组织单位可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和评价或另行组织鉴定。

第二十三条部科技主管部门对新产品鉴定进行监督,发现确有错误的,可责成组织鉴定单位及时纠正、复核和查处。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申请新产品鉴定的单位、个人及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经查实,鉴定组织单位可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予以撤销,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或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鉴定组织和主持单位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收受贿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及泄露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产品鉴定报告范文2

关键词:现场鉴定书,检验报告,鉴定结论,检验结论

《现场鉴定书》和《检验报告》是两种性质、作为、制作规范、内容和要求等均不相同的法律文书。我国实行种子质量检验制度时间较长,种子质量检验规程、种子质量判定标准和种子质量检验报告书的制作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处理种子纠纷时,人们对判定种子质量的法律文书即《检验报告》已习以为常。我国采用田间现场鉴定方式确定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的鉴定制度实行较晚,且时间短;除农业部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外,尚无其他具体规章制度可供遵循。造成人们对种子鉴定与种子检验不分、《现场鉴定书》与《检验报告》不分。例如,重庆市种子管理站的《关于统一使用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规范格式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了《DB45/T 135—2004广西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技术规程》、北京市种子管理站的7项表格中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报告》,就有将《现场鉴定书》与《检验报告》相混淆之嫌。为了帮助组织田间现场鉴定的种子管理机构和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的专家鉴定组正确制作《现场鉴定书》,现就有关问题谈点个人意见。

1 《现场鉴定书》不应称为《检验报告》。

1.1《现场鉴定书》和《检验报告》接收人的社会地位不同。

依据《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质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家和各地、各部门下达的农产品(含农业投入品、农业生产环境和转基因生物)质量监督检验、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质量普查及产品质量认证和市场准入、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纠纷的调查、鉴定和评价等检验工作,承担委托、仲裁等检验工作只是质检机构的任务之一。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质检机构不仅应全部“受理”而且应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检验报告》是质田间现场鉴定是种子管理机构为解决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存在分歧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接受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的申请,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组织农业专家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其不是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任务。种子管理机构对符合《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得出鉴定结论后制作的现场鉴定书,种子管理机构应当交付申请人,而不是向其“报告”。

1.2现场鉴定法律文书的法定名称是《现场鉴定书》。

田间现场鉴定是为处理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而进行的技术鉴定活动,属于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活动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名称应当反映鉴定活动的性质和作用;法律文书名称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种子管理机构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这种专门性问题,组织农业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得出鉴定结论后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法定名称是《现场鉴定书》。《现场鉴定书》是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法定名称。依据《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质检机构对种子的质量进行检验得出检验结论后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法定名称是《检验报告》。依据《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司发通[2002]56号),司法鉴定人根据所委托审查的书面资料,通过分析、比较而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法定名称是《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人对委托咨询或者难以形成鉴定结论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法定名称是《分析意见书》。在实践中,专家鉴定组以《鉴定意见》、《鉴定报告》、《检验报告》、《专家意见》等文书名称代替《现场鉴定书》的做法,都是不合法的。转贴于

2 《现场鉴定书》不是《检验报告》。

2.1现场鉴定是“会诊”而非“检验”。

专家鉴定组对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类似于医院为对疑难病人或危重病人得出正确的诊断而组织相关医学专家共同进行的“会诊”。质检机构为确定种子质量进行的种子质量检验、为确定土壤质地和肥力而进行的土肥化验、为确定环境质量而进行的调查和测定等检验、化验活动,都是为诊断种子质量事故而采用的辅助技术。这些检验、化验活动,是通过检验特定检验对象后,不加任何分析说明,直接地客观地反映检查、测试所见或实验结果。这些检验、化验活动得出检验结论后制作的《检验报告》,就像医生为给病人看病,对病人进行体检形成的《化验单》和《检验单》一样,是医生诊断疾病的参考材料,而不是诊断结论和处方。种子质量检验报告等检验或化验结果单(以下统称《检验报告》),只能为田间现场鉴定提供证据材料,而不能对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进行分析,更不能做出结论。只有专家鉴定组在综合分析各种《检验报告》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后才可判断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得出鉴定结论,制作《现场鉴定书》。检验结论与鉴定结论是因果关系,不是相互取代关系。记载检验结论的《检验报告》是制作记载鉴定结论的《现场鉴定书》的证据材料,《现场鉴定书》才是技术鉴定活动产生的法律文书。

2.2《现场鉴定书》应当“讲理”。

是否讲理是《检验报告》与《现场鉴定书》的重要区别。 关于种子检验与种子鉴定的区别,作者已在《种子检验和种子鉴定的区别》(载《中国种业》2007年增刊)予以论述。由于种子检验与种子鉴定有重大区别,作为种子检验和种子鉴定得出结论后制作的法律文书——《检验报告》和《现场鉴定书》,也有很大区别;主要表现在文体不同:《检验报告》属于说明文;《现场鉴定书》属于议论文。《检验报告》是记载监督检验测试机构通过检验特定检验对象(如种子、土壤、肥料等单一因素)后,不加任何分析说明,直接客观反映检查、测试所见或实验结果的法律文书。《检验报告》是对客观世界的感性认识;其只记载检验过程及其与判定标准比较的结果,不记载检验人员的主观认识,即不讲道理。在诉讼法上检验结论不是独立的证据,属于书证的内容。标志CMA、CAL的《检验报告》,国家授予其权威性,证据效力较强。法律没有规定检验员必须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现场鉴定书》是专家鉴定组对鉴定地块中种植作物的生长情况进行鉴定时,充分考虑作物生长期间的气候环境状况、当事人对种子处理及田间管理情况、该批种子室内鉴定结果、同批次种子在其他地块生长情况、同品种其他批次种子生长情况、同类作物其他品种种子生长情况、鉴定地块地力水平、影响作物生长等因素后,进行综合分析各种因素对事故的影响,排除非事故因素(论据),判断(论证)出造成事故的原因得出鉴定结论(论点)后制作的法律文书。鉴定结论是专家鉴定组对客观事物的理性认识,《现场鉴定书》既要有结论,又要就得出结论的分析、推理、论证的依据和过程予以说明,即要讲理。讲清道理是《现场鉴定书》的重点。在诉讼法上,鉴定结论是独立的证据,属于专家证言。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专家应当出庭作证。在实践中,《现场鉴定书》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是不讲道理或不会讲道理。这也是造成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要求专家出庭作证和专家在出庭作证时常遇尴尬的重要原因。

3 《现场鉴定书》和《检验报告》的格式不同。

产品鉴定报告范文3

关键词:产品质量鉴定 合同评审

产品质量鉴定合同评审工作主要是指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在接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其承担质量鉴定的指定函,为了确保质量鉴定的顺利完成,对自身能力与鉴定中可能环节进行确认,扫除鉴定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避免因鉴定过程中出现解决不了的问题而影响鉴定报告交付和质量的一项活动。

质量鉴定的合同评审工作是一个过程的评审,质量鉴定的主要工作流程:

1、签订质量鉴定委托书

质量鉴定委托书是质量鉴定委托人与鉴定组织单位之间签订的质量鉴定协议性文件,其实质是双方签订的一份合同。是签约双方的权力、义务的明确。

在签订质量鉴定委托书前应根据《管理办法》认真做好以下几点的合同评审:

(1)、注意适用的产品范围:

《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是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其适用的产品范围应是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范围,即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范围。《质量法》不调整的建筑工程、医药、未经加工制作的产品,《管理办法》不调整,即不适用。

(2)、理解产品质量鉴定的内涵:

《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因此产品质量鉴定是一项对产品质量的‘诊断’工作,它区别于产品质量仲裁检验。

(3)、把握好基本特征:

①只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接受质量鉴定申请,并由其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组织实施。

②产品质量鉴定是对有争议的产品而言的,没有争议产品的质量鉴定,如:新产品鉴定、新技术、新方法的鉴定、批量投产前的产品质量鉴定以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执法当中查处产品的质量鉴定,不属于产品质量鉴定范围。

③鉴定针对的产品状况是经过使用,有的已经损坏、失去或部分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所以在产品质量鉴定结论一般不能使用合格不合格等用语。使用过的产品往往存在将安装、使用和维修不当造成的问题,一般不要将鉴定时的产品质量状况直接与标准、合同要求等进行比较,因为比较后发现的问题只是鉴定时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并不能说明这些质量问题是在什么时间、因什么原因造成的,是否是交货时就存在的问题。这些会增加鉴定工作的难度和时间,如直接归咎为生产企业的制造问题,显然是不合理的。

④产品质量鉴定是针对鉴定产品质量而言的,不负责责任分析。鉴定申请人或涉及的相关方,经常要求鉴定报告能分清责任,希望能明确产品合格不合格,只要不合格,不管质量问题是什么原因发生、在什么时间出现的,责任就全是生产方的。而责任问题往往不仅与质量有关,还可能与合同约定、价格等有关,这些不是鉴定组织单位和专家都了解的,也不是该进行的工作。质量鉴定是一项技术性工作,鉴定组织单位和专家既不是行政管理部门,也不是产品质量的裁决机构,只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进行一项技术性工作。

产品质量鉴定委托书按照《管理办法》第21条要求一般包括下述内容:

(1)委托质量鉴定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厂家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是被鉴定产品的相关信息,要填写准确。

(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3)委托质量鉴定的项目和要求。

质量鉴定的项目要明确,要求应限定在质量方面。如产品质量纠纷中牵涉到人身伤亡或其他事故,人身伤亡和事故的原因可能与产品质量有关,也可能与产品质量无关。因此,鉴定要求不能简单的写为“人身伤亡、事故原因分析”。也不宜把质量鉴定的目的写为鉴定某某产品是否为合格产品。特别注意不能完全按照申请人要求,把不属于质量鉴定范畴的要求纳入质量要求中。

(4)完成质量鉴定的时间要求;

(5)质量鉴定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6)违约责任。一般分两方面:公正、科学方面的问题由专家组和鉴定组织单位负责,鉴定条件等方面的问题由委托方负责。

(7)申请人和鉴定组织单位代表签章和时间;

(8)其他必要的约定。

①由委托方协调争议双方确定质量要求及依据。

鉴定产品的质量要求主要有鉴定产品执行的标准;合同、协议约定的技术协议、技术条件、图纸、标样、标准等,加工制作的非标产品大多属于这种情况;产品的说明书、包装标识、广告等宣传品标明或表明的质量要求。如果上述鉴定所需质量要求都无法找到,质量鉴定委托人认可的或其商量质量争议双方同意的质量要求也可作为鉴定的质量依据。前提是不能违背相应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②约定在堪验或鉴定现场要求委托方及争议双方代表到场,如有一方没有到场是否开展工作由委托方决定。有时由于鉴定条件问题可能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或影响鉴定结论,如争议方不同意开机、不同意拆解鉴定产品等使堪验或鉴定无法正常开展;有时鉴定产品的关键零部件缺失等;一方对鉴定产品做过重大改动且无法恢复,这些问题不是专家组能够解决的,需要鉴定委托方协调解决。

2、资料收集是鉴定工作的基础,也是合同评审中的重要环节。

一个产品质量鉴定工作能否开展,开展鉴定的思路和方法往往都是根据委托方或当事双方提供认可的资料出发的。在质量鉴定申请中往往看不出产品质量要求和是否具备鉴定条件,因此,收集鉴定的相关材料是鉴定工作的基础,针对材料进行筛选评价也是重要环节。

(1)质量鉴定的所需的相关材料:

①鉴定的所需的技术资料:双方合同、协议书、技术条件约定的质量要求文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三包承诺材料、图纸、资料、照片等;

②反映鉴定产品质量问题的材料:如诉状;答辩状;安装、调试、验收记录;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如有伤亡或事故,事故现场勘察情况记录、照片,有关部门,如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调查、现场勘验记录、照片等材料等。

③委托方提供是否有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说明。

(2)对材料进行筛选评审:

①材料应通过质量鉴定的委托方索取,如不是双方共同申请的质量鉴定,一般不接受单方面的材料,更不能直接向质量争议的任何一方所要材料。因为不能确认另一方是否认可此方提供的材料。如是双方共同申请,不管是哪一方提供的材料,只有在对方认可的情况才可使用,否则鉴定报告中引用了一方不同意的材料,可能造成一方不承认质量鉴定报告,使鉴定报告成为无用材料。

②提供不出鉴定依据或双方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要求,质量要求含糊不清、不明确、不具体;双方约定的是实际并不存在的国标、行标等。这种情况必须通过委托方了解、确定鉴定依据,而且需要委托方以文件化方式确定,不能用电话、口头通知的方法。对进行质量鉴定可能需要的材料,尽量在实施现场鉴定前收集齐,以免由于相关材料不充分影响鉴定工作进行,增加鉴定工作经费和时间。

3、选聘质量鉴定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好质量鉴定预备会。

《管理办法》规定“专家组的成员应当从有高级技术职称、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在实际鉴定工作中,由于鉴定的产品多为使用了相当时间,有的已经损坏,为了保证鉴定工作的客观准确、鉴定结论的可靠,鉴定组成人员应考虑包括有设计、工艺、安装调试使用、检验等多方面经验的人员中选用,最好不要出自一个单位。《管理办法》规定专家组由三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即最少为三名,且不可为双数,以便在对鉴定结论有分歧时,能够确定主导意见。一项鉴定工作,往往涉及不同的专业方向,针对个别问题其中一名专家由于在单位工作技术能力及地位,他的意见就成为有关该问题铁板钉钉的言论,则别的鉴定人员就完全没有能力去支持或反对其意见,而这显然违反了鉴定结论至少是两名以上专家共识的初衷,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

合同评审中要明确专家组成员名单,征询委托方及当事双方人员,确定专家组成员与产品质量争议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是否应当回避,并在专家名单上签字确认。

开好质量鉴定预备会,明确会议内容:

由鉴定组织单位工作人员介绍《管理办法》第22条至第33条的内容。

专家是从不同单位请来的,他们对相应产品一般非常熟悉,但对《管理办法》不一定了解,对质量鉴定工作的要求、程序及鉴定报告如何编写不一定清楚,预备会上作简单的培训以免由于程序问题、鉴定报告编写不规范以及非鉴定结论的实质性问题引起各方的异议。

(2)对专家组成员要明确纪律要求:

①专家在现场是代表鉴定组织单位,不再代表专家所隶属的单位,进行的质量鉴定工作对鉴定组织单位负责。

②专家的鉴定工作要公正、科学、实事求是。对争议双方的技术、商业机密等要保守秘密,保护争议双方的知识产权。

③专家组成员不单独和任何一方当事人接触,不参与双方的争议。

④专家组成员在鉴定现场不发表没有经过协商的鉴定看法。

(3)说明产品质量鉴定不是事故、伤亡原因分析工作,如找不出与产品质量的相应关系,不必强求。鉴定工作只针对产品质量,可包括涉及的事故、伤亡和产品质量有关的内容。但是不负责确定质量问题的责任方。

(4)鉴定报告要求文字精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分析判断合理、资料齐全。结论性意见如出现不一致意见时,可分别描述,并说明理由。

(5)专家组成员要有思想准备,必要时到法庭作证,说明鉴定情况和结论性意见。

总之开展产品质量鉴定的目的是指鉴定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分析质量问题是因什么原因产生的。在实际实施当中往往涉及到: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哪些质量问题;质量问题是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交货时已存在,还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如果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是生产原因造成的,还是安装、使用、维修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如发生事故或有伤亡,是否与产品质量有关,是否是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 有时委托方要求鉴定组织单位出具事故或伤亡原因分析报告。这已超出了质量鉴定的范围,事故或伤亡原因多种多样,产品质量只是可能造成事故或伤亡的原因之一,超出质量原因引起的事故或伤亡原因分析,不属于产品质量鉴定调整的范围,我们合同评审时要给与关注。

产品鉴定报告范文4

鉴定报告细说明

“脑吧”,是目前市面上唯一获得教育部权威检测并认证的全脑开发产品。

《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于2008年第3期全篇刊载了教育部在北京主持召开的“脑吧”科技成果鉴定会全过程后,更是在社会各界引起了轩然大波。许多读者纷纷来电来函询问“脑吧”的性能,且众多业内同行更是对“脑吧”的先进性和科学性给予了高度的肯定和赞誉。

“脑吧”是以汉斯理论为理论基础研究开发的。脑吧依据生物反馈原理,运用国际最先进的微芯片全息信息处理系统,模拟人类大脑最佳状态下的生物脑电波,通过声光导引共振,诱发大脑产生与模拟信号同步的生物脑电波,引导大脑进入最佳状态,提高大脑对外界信息的快速处理能力。

2007年2月9日,教育部在北京主持召开了由北京辉鸿伟业科贸有限公司和北京双施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开发的“脑吧SHAN-100型神安声光导引健脑仪”科技成果鉴定会。鉴定委员会成员听取了该项目的工作报告、技术开发报告、科技查新报告并审阅了相关资料。经质疑和讨论,鉴定委员会成员一致给予了如下鉴定意见:

1、“脑吧SHAN-100型神安声光导引健脑仪”通过被试者的使用,显示有助于提高学习效率。

2、该仪器采用声光同步原理,依据脑生理研究成果,通过声光诱导,由听觉与视觉的同步诱导,可影响脑内环境和状态。用多种不同的声光刺激,具备助于消除紧张状态、提高注意力,改善睡眠和午休质量、增强学习效率、提高记忆的速度、稳定情绪、缓解压力等多种功能和作用。

3、该仪器采用声光同步原理,具有如下功能:A.汉斯注意力集中状态;B.汉斯高效午休状态;C.汉斯最佳学习状态;D.汉斯最佳记忆状态;E.汉斯深度睡眠状态;F.汉斯考前专用状态;G.汉斯缓解压力状态七种波段的声光信号。

4、提供的鉴定资料比较齐全,符合鉴定要求。

综上所述,该仪器设计新颖,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与国内外同类保健产品相比,整体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很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建议推广使用。鉴定委员会一致同意通过鉴定。

临床验证赢美誉

双批产品销路宽

“脑吧SHAN-100型神安声光导引健脑仪”不但功能优势获得了最权威的认证,同时脑吧还获得了双批号产品的特权。既获得国家电子审批机构的批准,又获得国家卫生部的医疗器械许可。脑吧经过中国人民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中国中医研究院西苑医院等多家权威医院的临床试验,通过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的认证,成为该类产品中唯一获得国家批准的医疗器械批号的产品。

临床验证的切实功效,还赢得了多位学者、专家的高度赞誉。

北京人民医院乔忠教授说:“此项科研产品的研究出发点非常好,帮助提高学生注意力、缓解学习压力、增强记忆力,从而有效提高学习成绩,其中所依据的科学理论非常充实,合理的整体设计也足以支撑产品开发之初帮助学生提高学习效率的目的。”

总院神经内科主任王瑞山作为科技成果鉴定委员会的委员,他说自己搞医学几十年,最认可的是中医提到的“天人合一”的理论,即内外环境的统一。声光导引健脑仪实际上也是通过声信号和光信号等外环境的刺激引起内环境的变化,对学生或对亚健康状态的人群来说,抓住脑电波这个关键因素,影响内部脑状态工作,这个想法具有非常好的前瞻性和创新性。

清华大学计算机教授邓志东虽说无法从医学角度解释“脑吧”产品的可行性,但是他却从人工智能应用的角度,给了“脑吧SHAN-100型神安声光导引健脑仪”科学的肯定。他说他是搞人工智能的,他的课题组也在通过计算机模拟影响人体脑电波,并且现在已经完全成功的实现了,对于“脑吧”这个科技上的创新感觉非常亲切,可以说是殊途同归。他对脑吧提早的将科技转化应用于服务社会表示赞同。

青岛读者的葛双红早就对全脑开发产品感兴趣,几次想要加盟却不知该选哪个牌子。“脑吧SHAN-100型神安声光导引健脑仪”作为目前市场上唯一获得教育部专业检测认证的产品,顿时吸引了葛双红注意。别看小葛没什么生意经验,但是为了降低投资的风险性,她特意让“脑吧”产品的中国区总沈阳春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传真的形式给她发了一整套详细的临床检验报告、科技成果鉴定报告、科技查新报告、专利证书、双批许可等相关证件。

确认无误后,小葛和丈夫双飞沈阳,当场就签下了青岛市的合同。亲友都说她的太草率,至少试戴一段时间或者看看别人的试用效果再说。没承想小葛却自有一番道理:“商机不等人嘛!我要是在一年前就销售全脑产品,估计现在早住上花园洋房了,如今这么权威、这么好的产品摆在我面前,晚去一天权都有可能被别人抢占,我这叫先下手为强!产品性能我不是没考虑,不过看了那么多权威认证和产品审核,我对此信心十足!”

沈阳春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天阔大厦8楼

产品鉴定报告范文5

曾德国

最近几年,收集了不少的鉴定意见书,但是其格式千差万别,内容五花八门,结论也是敢作敢为。我们抽取几份鉴定书来比较一下。

第一,我们来看湖南某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一、基本情况

(一)委托单位

(二)委托鉴定事项

对***公司生产的**产品的结构及关键技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进行鉴定。

(三)鉴定对象

(四)委托日期

(五)受理日期

(六)鉴定日期

(七)鉴定原则与方法

(八)鉴定依据

1.鉴定聘请书

2.相关的法律法规12条

3.委托法资料(包括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呈请立案报告书、受理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等37项)

4.鉴定方收集的资料

二、勘验与分析

(一)现场勘验

(二)分析

1.关于秘密性

2.关于价值性

3.关于实用性

4.关于保密性

三、鉴定意见

根据以上分析,可得出如下鉴定意见:

该委托鉴定的**产品的结构及其技术信息属于**公司的技术性商业秘密。

第二,我们再看看广东某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

委托事项

对**公司的**生产工艺、配方及生产设备是否为商业秘密做出鉴定。

受理日期

鉴定材料

鉴定日期

二、鉴定过程

三、鉴定法律依据及有关说明

四、技术分析

(一)鉴定材料综述

(二)鉴定相关技术背景

(三)**公司主张的秘密点是否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性质的分析

(四)关于技术信息是否具有价值性、实用性的分析

(五)关于权利人对技术信息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分析

五、鉴定意见

鉴定组一致同意,委托人提供鉴定的产品生产工艺、配方及生产设备如下商业信息(见附件):

上述技术信息是**公司经反复试验研究取得的技术成果,可指导产品生产,在公知渠道及其销售产品中均很难获取,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性质;具有价值性和实用性;权利人对此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

第三,我们继续看看北京某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

委托鉴定事项

委托人提交的对**公司的**产品生产图纸相关的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

受理日期

鉴定材料

(一)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

(二)**专利检索中心出具的《检索报告》

鉴定日期

鉴定人员

鉴定地点

二、鉴定要求

三、鉴定过程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五、**公司的**产品生产图纸所示的技术秘点是否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的说明

(一)公众所知悉的产品结构和优点

(二)**公司的**产品生产图纸所示的技术秘点

(三)**公司的**产品生产图纸的技术秘点所限定的技术信息是否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分析说明。

1所属技术秘点是否为其所属技术领域的家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2.所属技术秘点是否属于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鉴定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不能通过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3.所属技术秘点是否为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4.所属技术秘点是否为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5.所属技术秘点是否为可从其他公开渠道获得

六、鉴定意见

综上所述,本鉴定意见如下:

**公司的**产品生产图纸的技术秘点所限定的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

这是目前商业秘密案件司法鉴定中常见的比较典型的几种鉴定意见书。对与错我们不加评论,当然我们的法官、律师可以查查自己的卷宗,比较一下。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通常,行业内把商业秘密概括为"三性":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其中,是否采取保密措施,是否具有实用价值,属于法律适用问题。司法鉴定只能对秘密性进行鉴定,也就是说,商业秘密案件的司法鉴定主要是鉴定"该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在此,基础上,比对检材与样本是否相同(属于另外的鉴定)。

为了规范商业秘密案件中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撰写格式,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律师以及当事人提供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根据商业秘密案件的立案流程,以及商业秘密案件的特点,提出商业秘密案件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撰写规范,也是我们采取通用格式。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意见书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

委托鉴定事项

委托人提交的对**公司的**产品生产图纸相关的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

受理日期

鉴定材料

二、鉴定过程

三、**公司的**产品生产图纸所示的技术秘点是否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的说明

(一)公众所知悉的产品结构和优点

(二)**公司的**产品生产图纸所示的技术秘点

(三)**公司的**产品生产图纸的技术秘点所限定的技术信息是否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分析说明。

1所属技术秘点是否为其所属技术领域的家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2.所属技术秘点是否属于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鉴定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不能通过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3.所属技术秘点是否为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4.所属技术秘点是否为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5.所属技术秘点是否为可从其他公开渠道获得

四、鉴定意见

综上所述,本鉴定意见如下:

**公司的**产品生产图纸的技术秘点所限定的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

产品鉴定报告范文6

湖北工机厂是一家生产发泡机等产品的国有企业。1992年8月,湖北工机厂与德国EMB公司签订了一份《化工设备制造技术许可合同》,合同期为10年。1992年,王华与湖北工机厂签订了一份赴德国培训化工高压发泡机制造技术的合同。合同规定:“王华培训结业后,必须回湖北工机UT作,并且在10年内不得调离湖北工机厂。王华在国外培训期间及回湖北工机厂工作期间对所学的技术、知识、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第三方泄露。”2003年4月初,王华从湖北工机厂辞职,并于同年4月底进入勤奋公司,担任勤奋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2003年7月3日,湖北工机厂以王华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报案至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A区分局(以下简称A区分局)。2003年8月11日,A区分局立案侦查此案。2003年11月6日,A区分局在上海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将王华拘留,并于同年12月13日执行逮捕。2004年5月2日,凯宫作为勤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L市被武汉市A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A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秘密逮捕。

2004年6月28日,A区检察院以勤奋公司,凯富和王华为共同被告向武汉市A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A区法院)提起公诉。后A区检察院又向A区法院提交了第二份书,经过对比,第二份书只是将第一份书中勤奋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由凯宫换成了勤奋公司的副总经理。A区法院原定于2004年8月27日开庭,后因故改为2004年9月10日,后又有改动。2004年9月15日,A区检察院向A区法院递交了第三份书,与第二份书相比,A区检察院将被告勤奋公司撤销,仅凯宫和王华两个人。对于本案所涉及的技术信息,A区检察院总共提交了3个单位出具的3份技术鉴定报告,即中国化工协会出具的《鉴定意见》(下称《化工鉴定意见》)、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书》 (下称《北京鉴定报告》)以及湖北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与湖北省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共同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书》(下称《湖北鉴定报告》)。而辩护人则提交了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 (下称《上海鉴定报告》)。

2004年10月15日,A区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湖北工机厂与德国EMB公司合同是否延期1年”“本案应该采信哪份鉴定报告”“本案所涉及的技术信息是否公知技术信息”“王华有无接触,窃取、泄露湖北工机厂的非公知技术信息,勤奋公司有无使用这些信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直接经济损失’到底应该如何计算,评估报告对‘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是否合理”等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和质证。我受被告方委托此案。我方提出:第一,系争技术是公知技术,并非技术秘密:第二,在被告的产品中未发现原告的秘密点;第三,专用配套件的供应商名单属经营信息,不属技术信息。法官秉公执法,给予我方充分的时间发表辩护意见,并采纳了我方的大部分观点。庭审过程激烈跌宕,一直持续到晚上7点。

2004年12月2日,法院判决二被告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罪,判处王华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凯宫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决后二被告均不上诉。2005年春节前夕,凯宫终于回到家乡,一家团圆,喜气洋洋。

2004年6月18日,我的一个记者朋友胡喜盈打来电话,说是有一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子,现在人已被抓,家属非常着急。他在采访的时候正好遇到了被抓民营企业家的家属,遂将我写的书和其他一些情况介绍给他们,对方当即表示要尽快到上海与我面谈。考虑到刑事案件当事人的焦急心情,我决定当晚就与对方见面。

晚上7点,胡带着4女2男一行6人来到律所。其中一位40岁左右的女士姓李,是该公司的会计,说起话来声调很高,语速颇快,给人一种干练的感觉。李会计旁边是被捕企业家的妻子,姓蔡,是一名教师,年约三十,身材娇小,样子憔悴,显得忧心忡忡。这也难怪,丈夫被抓,妻子自然六神无主,心急如焚。还有一位是被捕企业家的妹妹,也是愁容满面,心事重重。同来的一位男士是该公司的副厂长,姓杨,说话声音不高,举止斯文,举手投足之间显示出一副沉稳的风范。另外一男一女则是该公司的专职司机。

刚刚落座,李会计就急着开始介绍案情。原来被捕的凯宫是年轻的民营企业家,是几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于长期为国内外化工发泡机厂家提供配套部件,凯宫及其员工在发泡机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经过比较权衡,凯宫认为化工发泡机行业有较大的发展前景,遂决定开拓这块市场。2003年1月,凯宫注册成立了勤奋公司,生产化工高压发泡机。勤奋公司成立后不久,湖北工机厂几名员工先后辞职加盟勤奋公司。2003年4月底,湖北工机厂化工分厂原厂长王华也辞职来到勤奋公司。

就在勤奋公司紧锣密鼓准备大干一场的时候,从湖北传来令人不安的消息。2003年7月3日,湖北工机厂以王华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报案至A区分局,A区分局于一个多月后决定立案侦查此案。当时,勤奋公司没太在意此事,毕竟,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员工跳槽司空见惯。但是2003年11月6日,A区分局经侦民警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将正在参加上海科技博览会的王华拘留,并于同年12月13日对其执行逮捕。这时,凯宫才感到事态的严重性。在王华被羁押后的半年时间内,检察院一直没有对王华提起公诉,事情似乎告一段落。但是,2004年5月2日晚,在L市举行的“十佳青年创业先锋”颁奖会结束以后,凯宫被一伙身份不明的人强行带走。后经L市公安部门调查证实,凯宫已被A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逮捕。

令人不解的是,在逮捕证和蔡老师收到的逮捕通知书上签名的办案人员都是A区检察院的检察官。这意味着,A区检察院到L市进行异地逮捕并没有与L市公安部门取得联系。此外,AN检察院逮捕凯宫的主要依据是《化工鉴定意见》,该意见认为:测试阀部件、高低压切换阀部件,计量泵的排气和进料部件,DOP自动部件和电子压力显示装置等是湖北工机厂的专有技术,勤奋公司使用的上述零部件与湖北工机厂的相同。

听完李会计他们的描述,我觉得此案非同寻常。首先,商业秘密侵权或犯罪往往涉及到跳槽员工带走企业的商业秘密,然后在新东家使用。本案中,尽管从表面上看,湖北工机厂

多名员工跳槽到勤奋公司,确实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的表象条件,但是单纯的员工跳槽并不构成侵权,更不构成犯罪。其次,从《化工鉴定意见》来看,其认定的几个秘密点都是机械零部件,而在法律上一般认为结构性的机械一经销售便丧失其秘密性。从我的经验来看,这里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此外,中国化工协会是否是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司法鉴定机构,它有没有合法的鉴定资格,还有待确定。所以,只凭李会计他们的初步介绍,我还不能肯定凯宫和王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这还有待进一步核实分析。

一谈就是两个小时,时间不早了,我让他们先回去考虑清楚,如果决定请我,那么就请3天内带上详细的资料再来所细谈。

2004年6月20日,蔡老师以及李会计、杨副总再次来所,并带来了详细的资料,同时他们还提到了前一次没有谈到的细节问题。考虑到本案涉及到很多化工高压发泡机方面的技术问题,我便与他们约定,尽快抽时间到勤奋公司与技术人员见面,以便进一步了解此案涉及的技术问题。

2004年6月22日晚上11点,处理完手头的工作,我连夜驾车和几位助手赶赴L市。L市地处长江南边,工业发达,美丽富饶。我年轻时因搞技术革新,曾到过L市。此次故地重游,回忆往事,历历在目,不免心情波动,思绪万千。我与助手们到达L市时,已是凌晨两点。

第二天早上9点,我和助手们来到勤奋公司,向该公司的几位工程师咨询了化工高压发泡机相关的技术情况。聚氨酯是一种高分子化工原料,主要用于生产制造各种高性能软质、硬质、半硬质泡沫化工产品,可广泛应用于汽车内饰件(如座垫、方向盘)、冰箱冷柜、家具、保温建材及热力管道等制造领域。而生产聚氨酯产品的机器就是化工发泡机。化工发泡机又分为高压发泡机和低压发泡机等不同种类。本案涉及的高压发泡机主要由原料工作条件准备系统、计量系统、高低压切换系统、混合头系统和自动化控制系统等组成,其中最关键的部件是混合头和计量泵,用来保障发泡机的重复注度和产品质量。目前,全国生产高压发泡机的厂家有数十家之多,生产的产品大同小异。产品档次的高低,取决于混合头、计量泵等关键零部件是国产的还是进口的。

早在2000年,凯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白马公司就开始为国内外的高压发泡机生产厂商(包括湖北工机厂,德国克劳斯玛菲公司,新加坡康龙公司等)配套提供冷水机和模温机。从那时起,凯宫就已带领员工开始摸索高压发泡机的设计生产。由于多年来一直在为化工行业配套各类温控设备,长期接触化工发泡设备,所以,在成立勤奋公司以前,凯宫及其员工通过自身长期摸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于高压发泡机的主要零部件,勤奋公司无需自己设计、加工制造,而是通过外购获得:被《化工鉴定意见》认定为非公知技术信息的测试阀部件、高低压切换阀部件、DOP自动部件和电子压力显示装置等4种零部件,勤奋公司自己也不生产制造,而是从零配件供应商处购买。勤奋公司的任务只是将这些外购的零部件进行组装而已。

听完技术人员的介绍,我的思路渐渐清晰起来。首先,湖北工机厂所生产的高压发泡机是公开销售的,回流测试阀等机械零部件一经销售,就不应该是商业秘密。不过,这还有待鉴定专家鉴定后确定。其次,退一步讲,即使湖北工机厂的零部件是非公知技术,但由于勤奋公司并非自己生产制造各种零部件,而是通过外购获得,所以并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为了弄清事实真相,我以辩护律师的身份,向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提交了委托鉴定申请,请求对回流测试阀等5种零部件是否非公知技术信息进行鉴定。此外,由于早就得知江苏省丹阳市汽车配件厂拥有湖北工机厂生产的高压发泡机,镇江汽车内饰公司拥有湖南精正设备制造公司生产的高压发泡机,故委托鉴定部门组织鉴定专家对上述2地的高压发泡机进行现场勘验,并将勤奋公司的产品与上述2家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比对,指出3家产品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2004年7月16日,我和助手陪同鉴定专家赴江苏3地现场勘察了3个厂家生产的高压发泡机。鉴定专家对回流测试阀等5种零部件进行了详细勘察,并对发泡机的其他相关零部件进行了详细比对。同时,鉴定专家还对3台发泡机的关键零部件进行拍照并做了详细记录。2004年7月17日,鉴定专家举行了技术听证会,听取了勤奋公司技术人员对该公司生产的高压发泡机有关技术的阐述,并就技术鉴定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询问。

2004年8月上旬,经过忐忑不安的等待,我们终于收到了《上海鉴定报告》。鉴定结果印证了我的想法:回流测试阀等机械零部件属公知技术。而且《上海鉴定报告》进一步认为:国内生产高压发泡机的企业基本是按国外的RIM机的基本原理和构造,以进口的关键部件(如计量泵,高压混合头)和基本进口或部分采用国产同类替代件的主要部件(如回流测试阀、高低压切换阀、电气控制系统、DOP自动部件、电子压力显示装置等)自行组装生产的,各企业的高压发泡机产品的基本原理、基本结构及配置组成总体上是雷同的,各生产企业的组装工艺亦基本相似,并无本质差异。湖北工机厂,勤奋公司和湖南精正设备制造有限公司3家企业都是在选择国外同类关键部件的前提下,按照用户要求及企业自身的技术能力,生产条件,成本控制、设备的可操作性等因素,对液压系统、机械传动装置、电气控制系统等主要部件采用了各自不同的配置方式,各自完成自己的高压发泡机的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