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监管范例6篇

电子商务监管

电子商务监管范文1

一、电子商务风险分析

1.互联网络的开放化带来的数据破坏风险

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络为平台的贸易新模式,它的一个最大特点是强调参加交易的各方和所合作的伙伴都要通过Internet密切结合起来,共同从事在阿络环境下的商业电子化应用。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务交易必须通过互联网络来进行,而互联网体系使用的是开放式的TCP/IP协议,它以广播的形式进行传播。容易受到计算机病毒、黑客的攻击,商业信息和数据易于搭截侦听、口令试探和窃取,给企业的数据信息安全带来极大威胁,如遭破坏或泄密,将会给电子企业、商户造成巨大的损失。

2.系统软件安全漏洞带来的风险

由于现阶段广泛应用的主流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管理系统是从国外引进直接使用的产品。核心技术还是使用引进的版本。这些系统安全性存在系统漏洞等不少危及信息安全的问题。系统软件安全漏洞带来的风险主要来自操作系统软件和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的安全漏洞。没有作系统的保护,就不可能有网络系统的安全,也不可能有应用软件信息处理的安全性。

3.来自社会的外来入侵风险

电子商务容易被来自社会上的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络非法入侵,主要表现形式是黑客和病毒等对电子商务系统的文件和数据的篡改和破坏,是一种社会道德风险。黑客通过闯入他人计算机系统进行破坏,这些人利用电子商务系统和管理上的一些漏洞,进入计算机系统后,破坏或篡改重要数据,盗取机密与资源,控制他人的机器,清除记录。设置后门,给电子商务系统带来灾难性的后果。而计算机病毒是人为编写的一组程序,可以攻击电子商务系统的数据区、文件和内存,以致使计算机的硬件失灵,软件瘫痪。数据破坏,系统崩溃,给企业和商户造成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

4.电子商务本身内部监管漏洞带来的风险

电子商务本身如果缺乏约束机制,责权不明,管理混乱、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是引起电子商务系统安全风险的头号风险根源。如果没有严格的可操作性的内部管理制度,容易造成当系统出现攻击行为或受到其它一些安全威胁时(如内部人员的违规操作等),无法进行实时的检测、监控、报告与预警,而且,当事故发生后,也无法提供黑客攻击行为的追踪线索及破案依据,即缺乏对系统的可控性与可审查性。

二、电子商务风险管理

针对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以上风险,要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来规避风险、减轻风险。主要包括:

1.缩短电子商务项目周期

这是降低电子商务风险最简单的一种方法,由于电子商务所面临的技术环境、竞争环境等外界环境变化的非常快,若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的项目太大,即使该项目自身成功了,但由于环境的变化,该项目很可能不会给组织带来预期效益。一般来说,建议项目周期不多于90天,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减缓竞争环境风险。

2.变更组织内部运作流程

目前来说,许多组织认为电子商务仅仅通过建一个网站就能实现,没有意识到电子商务的内涵,因此在这些组织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时,常会遭遇失败。电子商务的运用不是随意的,要求组织改变内部和外部的商业运作流程,若企业不改变其运作流程,而是直接运用电子商务,不仅组织对电子商务的投资会遭到失败而且会影响到组织的声誉。

3.培养电子商务方面人才

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组织要关注人力资源管理,进而打造优秀的电子商务团队,将人才当成组织之本,要用良好的待遇吸引人才,用感情凝聚人才,并采取其他的激励措施,从而有效地降低人才流失的风险。与此同时,组织根据自身情况可以完善内部条件,逐步培训所需的电子商务人才。

4.制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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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商务;监管体制;改革

一、我国电子商务的监管模式和原则

现阶段,我国实施的电子商务监管模式为政府行政监管、自治管理和行业自律从旁辅助,然而从电子商务发展状况而言,应重视多元共治监管模式的建设,将企业自治和行业自律的监管作用增强并充分发挥。而结合电子商务发展状况和发达市场的经验来说,第三方交易平台自治功能和行业自律的强化是监管体制改革内容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在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监管能力的同时,也要充分发挥出行业自律组织自我约束的作用。我国现阶段中有部分发展成熟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其内部治理规则所发挥的作用极其明显,如京东和淘宝等。因此,监管部门应以市场变化和发展趋势为根据及时将监管理念更新,并落实监管体制的改革,使电子商务平台的管理作用得到充分体现。而要想使我国电子商务在新形势下得到有效的监管,就必须将多元共治的监管目标实现,推动消费者、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第三方交易平台共同将监管作用发挥。而由于电子商务持续发展的特点,政府应与国际经验相结合,在监管电子商务的过程中必须与适度原则相符合,将最大化的发展空间提供给行业,使其能将市场的潜力最大化的充分挖掘。

二、我国电子商务监管体制现状

我国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在不断的发展后形成了由中央至地方完整性较强的监管体系,形成了“分工共管”的模式,由多个部门分工合作、共同进行监管。该模式下各主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却又不全属于监督管理性质,有一部分为服务,也有一部分为促进。然而由于“分工共管”过多的部门,导致无法明确的进行职责分工,使监管出现漏洞或是重叠,各个监管部门之间存在不够完善的协作机制和行政沟通,各个部门都知道有一定的监管责任,但是无法对管理内容、管理范围和管理力度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从而出现责任推脱或是指责重叠的弊端。同时,由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其监管方法和模式迎来了新的挑战,部分部门在管理时仍采用传统监管方式,或是监管力度不到位,导致电子商务无法得到持续、稳定的发展。

三、电子商务监管体制的改革建议

(一)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及其监管方式

对职责进行明确分工时,也应结合专项分工监管和一般综合监管进行电子商务监管体制的制定,将监管机构确定。但凡法律和国务院对于部分职责并未明确规定由其他部门行使时,都应交由该部门进行监管。电子商务部分特定领域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了专门监管部门的,则应由专门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通常情况下,中央层面的电子商务一般监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地方政府层面上,由于市场监管部门名称与职责分工对应不完整,模式也存在区别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该地区实际情况为根据,将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划分。在划分的同时,地方层面电子商务一般监管机构应遵循中央层面监管部门,否则会使监管体系出现无法衔接、不对应的问题。

(二)改进电子商务行政监管管辖机制

目前已有的管辖制度将以属地管辖为主的原则确定,而电子商务中,市场主体登记、行为监管等以地域划分为主要特征的属地管辖模式,无法将有效的监管实现。因此,应以便于取证、查处和处罚以及和行政处罚法相同的角度分类对电子商务进行监管,将地域管辖确定。许可准入、常规检查和网站管理等电子商务企业日常监管工作,应以经营者工商注册登记内容为根据将管辖地确定。对于违法行为的查处,应以违法行为发生地、经营者所在地共同作为规定进行管辖地的确定。由于平台经营者过于巨大的数量,再加上大多数和交易平台都不处于同一地点,查处工作全部由交易平台所在地有关机构进行时压力十分大,因此,可将管辖权同时赋予经营者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当经营者所在地部门查处出现困难时,平台所在地的机关部门可进行管辖。

(三)体现国家立法政策,确立监管方式

首先,应借助网络对网络交易监管方式进行创新,对电子商务活动监督检查的基本方式具备一定的基础了解,在提供电子证据时,可采用网络技术监测记录资料,针对部分非法网络交易而制定的地方法规规章内的监管或处罚方式应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并给予肯定。如各个部门停止接入服务、协同责令暂时屏蔽、取消许可备案、责令停网整顿或是关闭网站等;其次,则应与电子商务发展方向相适应,将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信用监管制度制定。针对网络交易主体存在的不良信用,采用信用监管、失信惩罚机制进行控制的方法能够有效的将该问题解决。

四、结语

由于市场化的改革,导致法律制度有部分模糊的存在,因此必须以底线划分、适度监管的原则,并以影响市场运行和发展程度最小的方式进行监管,采用约谈、告诫、协调和建议等方法对部分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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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辉.新形势下网络交易诚信体系建设及完善[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4,(06).

电子商务监管范文3

20世纪末叶,电子商务首先在科技领先、经济发达、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国家中展开。最为中国老百姓所熟识的“网上购物”等交易方式,伴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而从国际进入国内。加入WTO,电子商务在我国将步入与国际接轨的快车道。作为合同主管部门的工商行政管理,正面对如何监管电子商务合同的重要课题。电子商务的功能主要有网上广告宣传、网上交易和交易洽谈、网上订购产品及货币支付、电子账户管理、网上商品送货及查询、征求用户意见等管理服务。电子商务合同监管应以电子商务的主要功能为切入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探求电子商务合同监管的有效途径。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签约前监管(也可称为网络环境监管)

电子商务合同签约前阶段主要是买卖信息的网上检索,交易双方都需要对支付问题、交货问题、信用认证问题作充分的考虑和准备。其核心“信息流”是电子商务中目前应用最广泛、最成功的一部分。电子商务合同好比一群百灵鸟,运行的空间如是蓝天白云,青山绿水,百花齐放,结论是百鸟争鸣自不待言。但如果是枪林弹雨,恶树毒草,乌烟瘴气,势必会“千山鸟飞绝”。从法律环境讲,这要求政府尽快修订出台《电子商务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构建起一个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体系,以解决电子商务所带来的安全、支付、电子货币、智能犯罪等问题。作为政府职能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应在规范和监管“信息流”方面担当重要角色,为电子商务合同广泛使用建立良好的网络环境。

根据网络案件查处实践和网站抽样巡查,影响电子商务“信息流”的网络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虚假广告宣传。包括网上经营企业本身、网上所售商品情况所做的虚假宣传和为虚假宣传提供媒体(网络)。

——无照经营。包括未经工商登记注册而在网上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和为无照经营提供网络平台。

——利用网络传销、变相传销。

——合同诈骗。

——利用互联网贩私。

——侵犯消费者权益。在网上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

——超越经营范围。国家实行许可经营的特殊行业,未经许可而从事经营。

由此,电子商务合同的网络环境监管,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环节:

一是切实加强对电子商务主体资格的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这包括:(1)经营性网站的准入;(2)网络经营公司的准入;(3)网站经营者的准入;(4)网站经营特殊商品和服务的准入。

网上交易、网上广告、电子合同确认、网上拍卖无一例外地涉及网站域名、经济主体准入和身份合法性的确认。“域名”相当于传统经济中企业与商家的名称或字号,身份认证则是网络环境下准入和网络经济主体资格的“营业执照”。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域名核准与网络经济主体认证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监管经济主体的名称、准入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建立以国家工商总局为中心的电子商务网站中文名称核准与经济主体资信认证体系已成为监管电子商务合同最为有效的途径。建立以国家工商总局为中心的电子商务“营业执照”认证体系,对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络经营者和网上经营者发放数字证书(电子营业执照),并在网上交易过程中认证,以及受理审核证书的年检、变更、注销等,能有效地监管和规范网上“信息流”的真伪,为电子商务合同广泛应用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二是监管电子商务中的商标、广告行为,保护知识产权,净化电子商务合同运作环境。网上商标、网络广告的有效监管,是保证“信息流”真实诚信的重要途径之一。在《电子商务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网上广告、商标监管办法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应积极探索运用《广告法》《商标法》监管调整网上广告、商标行为的法理手段。尽快地培养网络监管人才,改善网上监管的技术条件,以适应网络科技发展的要求。

三是监管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开展网上信息咨询和网上举报与投诉。这要求工商行政管理诸部门树立“多兵种”协同“作战”意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的整体职能,对整个网络进行多方位监察,建立公平交易秩序。利用电子版营业执照和传统纸质营业执照“扫描上网”相结合进行网络主体资格认证,以规范市场准入行为;将网上巡查与地域巡查紧密结合,以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由于电子商务是在网上交换信息、交易,其要约和承诺过程难于管理。维护网上交易秩序,从目前的管理手段看,应积极进行网上工商法规公告和宣传,通过对违法交易行为的处罚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入手,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合同应用空间。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签约过程监管

电子商务合同的签约过程即交易谈判和签订合同过程:主要是指买卖双方对所有交易细节在网上进行谈判,交易双方利用电子手段经过认真磋商后,将双方在交易中的权利、义务,所购买商品的种类、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期、付款方式和运输方式、违约和索赔等合同条款全部以电子交易合同的方式作出全面详尽的规定,合同双方利用EDI进行签约,或通过数字签名等方式签订电子贸易合同。但由于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相对滞后,有关电子商务市场准入、认证体系、支付结算、交易文体的行为规则以及电子交易中必须涉及到的电子合同、电子税单等的法律效力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以致我国目前电子商务仍处于自发、无序的发展状态。可喜的是,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已开电子商务立法先河。通过法律和行政管理调整,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方向。工商行政管理作为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寻求有效的电子商务合同监管手段,应从建立“合同信用认证网络平台”和建立“红盾电子商务合同鉴证网”入手。

(一)建立合同信用认证网络平台。合同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建立一个计算机网站,把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合同信用状况的有关信息传递给公众。社会公众随时查询不涉及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登记及其他有关信用的档案信息(如企业、违规受到处罚,资质、资信等信息)。该网站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自身合同履行、信用遵守等情况。二是社会、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合同信用状况的评价。前者具体反映:(1)企业合同管理是否做到组织、人员、制度“三落实”;(2)企业是否通过IS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3)企业签订合同是否依法;(4)合同订立后是否依法履行;(5)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出现的违约行为。后者具体反映:各级政府部门、各类社会团体颁发、确认的先进企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等肯定方面;企业因各种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如抽逃资金、偷漏税款等否定方面。该网站通过与国家工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认证中心及各职能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和有关中介组织联网形成全国统一的立体资信认证、信用监管、查询系统,为电子商务合同运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和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二)建立红盾电子商务合同鉴证网。对合同开展鉴证工作是法律赋予工商部门的职能之一。开展电子商务合同的网上鉴证也是我国合同鉴证职能的有效延伸。网上交易存在着安全风险,对电子商务合同进行网上鉴证,对交易的款项或货物进行信用提存,是解决电子商务活动中这一风险问题的科学、有效途径。

如何鉴证电子商务合同?最好办法就是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成立的电子商务合同进行网上鉴证。首先是对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进行确定。只要是国内注册的企业,我们工商系统的内部网络完全可以实现对其资信情况的调查。如对方网络不健全,可通过电话咨询等传统方式辅助完成。其次是对合同内容依据有关法律进行审查。再次,监督双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目前,全国工商系统完整和强大的企业信息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系统的网络布局已基本具备了成立“红盾电子商务合同鉴证网”的条件。具体办法是:在设区的市开设红盾电子商务合同鉴证网,将该地区的企业录入并制作成网页,通过互联网与全国工商系统网络联网。企业通过点击登陆鉴证网和“合同信用认证网络平台”,可以了解交易对方企业的状况,如果想继续同某企业进行业务洽谈,通过点击该企业的网址,直接同该企业进行谈判。洽谈成功后,需要对签订的电子商务合同鉴证时,可回到企业注册地网站的电子商务鉴证平台进行网上鉴证。红盾电子商务合同鉴证网并可接受双方的委托对电子商务合同进行货款、货物的信用提存或者进行合同监督。

三、电子商务合同签约后的履行监管

电子商务合同签约后的核心是“清算支付,货物承运”,即资金流和物流,最重要的是电子支付环节。这也是电子商务目前还欠成熟的部分。物流与资金流分离的特点,导致了电子商务的风险所在。如消费者在网上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一般都不与经营者以及商品或者服务直接见面,因而其合法权益易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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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业活动,信用同样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电子商务和信用服务都是发展很快的新兴领域,市场前景广阔,从二者的关系看,一方面,电子商务需要信用体系,而信用体系也很可能最先在电子商务领域取得广泛的应用并体现其价值。本文简单阐述了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信用系统的现状,以及对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发展情况。

    电子商务中的信用在大多数网上消费者看来是动态的和变化的。信用是基于购买经历慢慢形成的。对于每个购物网站,网上消费者都是从初期的初步认知,到前期的浏览了解,然后到中期的购买尝试,最后才形成成功购买后的基本信任。这个信任度会随着成功购买经历的增加而逐步增加,即网上购物商家在每个网上消费者眼中的信用随着其成功购买经历同步形成和稳定。而在信用形成的过程中,初步尝试是消费者决定信任网站最重要的一步,而网站信用一旦形成,对于保持既定购买者数量有重要的作用因此,网上消费者对商家的信用是伴随着消费过程培养出来的,同时也在心理上不断消除在此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一、四种风险

    1.财务风险:购买中损失金钱或者支付过多金钱的风险。 消费者可能由于信用卡信息泄漏,病毒影响网站银行转账或丢失账号密码,以及购买支付后商家恶意或由于履行能力丧失导致的不发货都有可能导致消费者的财务风险。

    2.业务风险:收到错误或者故障商品的风险。 由于电子商务商家的物流体系不完善或者信息处理不及时等原因,可能导致消费者购买后收到错误的、延期的或者故障商品的风险。

    3.社会风险:由于购买使购买者受到不好社会影响的风险。 消费者可能在购买中被要求填写个人信息,而这些信息由于网站数据库技术问题或者商家为了商业利益而泄漏,便存在消费者由于信息泄漏而遭到恶意侵害或者广告烦扰的社会风险。

    4.物理风险:购买到对身体有害商品的风险。

    二、电子商务及信用体系之间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政策法律环境将对信用体系的建立完善造成怎样的影响等等?都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1.信用体系大象无形。长期以来,对于如何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人们确立了几种基本模式,那就是技术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与信用保障。在电子商务和网络发展的初期,人们更多地偏重于从技术上进行规范,如加密、认证等安全措施,都是以技术为核心的。但很快人们就认识到了过于依赖技术手段解决电子商务中的问题存在着弊端,便开始更多地考虑行政管理和法律制裁。而信用保障与技术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相比,又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那就是从一定意义上看,信用保障主要是创造一种可信赖的商业环境,尤其是与法律制裁相比较,它既是一种“软环境”,具有法律制裁所难以具备的防患于未然的功效,又不会面临技术手段难以解决的交易安全性与便捷性的矛盾。电子商务的生命就在于其快速和便捷性,如果过多地利用技术手段和行政干预手段对网上交易进行管理,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安全性,但却恰恰限制了网络交易方便快捷的特点,使其优势丧失殆尽。所以,总的来看,在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四种主要措施中,信用体系可以说是一种最为灵活且最有可能与电子商务本身实现良性互动的规范模式,它可以无处不在却同时能做到大象无形。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由于电子商务与信用体系在本质上的一致性,它们可以很容易地做到无缝连接,这种无缝连接所带来的效率和便捷正是电子商务所必需的。而在行政管理及法律制裁中,我们发现,要实现它们与电子商务的无缝连接还是十分困难的。

    2.四种信用模式的利与弊。电子商务作为虚拟经济、非接触经济,如果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作保证,其生存和发展都将十分困难,个人和企业的交易风险都将提高。比如,买家付款后不能及时得到商品、卖家卖出商品不能保证收到货款、商品质量问题、网上重复拍卖等等问题,都难以避免。

    三、如何对电子商务的信用问题进行监管

    1.监管问题是一个在制度层面上影响着电子商务在中国应用和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同时它也如同系统支持方面的相关技术因素一样,制约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法律、道德和其他公共政策问题仍处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中。法律和道德是所有商业环境监管部分的关键组成部分。事实上,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最大障碍就是法律、道德及相关的公共政策问题。

    2.法律是由政府制定的严格的法定规则,在其司法范围内监管所有公民或组织的行为。而道德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它规定哪些是正确的,以及哪些是错误的。但在今天复杂的经济环境中,对正确和错误的定义并不总是十分明确。正是因为电子商务开创了一系列现有法律没有调整约束到的行为空间,所以道德就在这中间扮演了一种很重要的角色。在这样的“灰色地带”中,一些从事电子商务的机构就需要一种自有的指导方针,来规范特定情形下行为的合理性,以此来规避一些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监管范文5

电子商务(E-Commerce), 指商事主体使用互联网(Internet)、内部网(intranet)等计算机网络实施的各类商事行为的总称。电子商务主体,指以营利为目的,借助电脑技术、互联网技术与信息技术实施商事行为并因此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广义的电子商务主体,既包括商事主体,也包括消费者、政府采购人等非商事主体;狭义的电子商务主体,则仅指电子商务中的商事主体,即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企业有两种类型:一类是采取电子商务交易手段的传统企业;一类是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基础设施服务和辅助服务的现代互联网服务企业(ISP),如互联网联结商(IAP)与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网吧等。本文讨论的"电子商务主体",乃就狭义概念而言。因为,立法规制和行政监管的重心与其说是强调消费者、政府采购人等非商事主体的义务,不如说是强调电子商务企业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与伦理义务)。

就商事行为的性质而言,电子商务行为囊括了买卖、租赁、教育、医疗、旅游、金融、咨询、中介等各种商事行为;就电子商务涉及的客体而言,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务、乃至商品服务的混合形态;就电子商务涉及的主体而言,既包括商人与商人间的商事行为(Business to Business, B to B),也包括商人与消费者间的商事行为(Business to Customer,B to C),甚至包括商人与政府间的商事行为(如政府采购行为)。电子商务作为现代商事行为,当然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范围。

电子商务主体与传统商事主体既有共性,也有个性。就共性而言,电子商务主体与传统商法中的商事主体(商人)均在于追求盈利,其商事行为都具有营利性,都要恪守法律和伦理规范。电子商务作为现代商事行为,与传统商事行为的区别与其说是本质层面的,不如说是现象和手段层面的。具体说来,电子商务以"电子"为手段,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事行为。虽然大部分乃至整个交易过程均在网上通过点击鼠标完成,因而具有虚拟的特点;但电子商务行为的效力最终要落实到法律行为制度(尤其是合同法律制度)和侵权制度上,电子商务行为最终要设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电子商务行为的本质仍是商事行为,电子技术、网络技术仅是电子商务主体实现盈利目的的手段和载体而已。电子商务主体仍是商事主体,电子商务行为仍是商事行为。电子商务市场绝非空中楼阁、海市蜃楼,而是实实在在的市场,有实实在在的市场主体。之所以有人将电子商务市场称为"虚拟市场",将电子商务主体称为"虚拟主体",只不过由于传统的商事行为主体往往近在咫尺、且交易伙伴较为固定、封闭,而电子技术和网络技术有能力把人数众多的、远在天涯的陌生交易伙伴"拴"在一起而已。

就个性而言,电子商务主体与传统商事主体的区别在于:(1)从中性的技术手段上看,前者进入电子商务市场的难度要小于后者进入传统有形市场(如城乡集贸市场)的难度。(2)

前者运用电子网络手段达成营利目的,而后者运用面对面或者非电子网络的手段达成营利目的;(3)前者开展商事活动可以跨越路途、通讯、国界等多方面因素的阻挠,而后者则要受这些因素的阻挠;(4)前者触及到的消费者和交易伙伴要多于后者,但由于交易双方不是面对面的近距离接触,因此在前者与消费者和交易伙伴之间增加了新的不信任因素。如果某一电子商务主体选择违约或者欺诈行为,对方当事人连违约方或者欺诈方的音容笑貌都未曾目睹过。因此,电子商务主体比起传统商事主体面临更多的市场机遇、市场风险、道德风险、违约诱惑与欺诈陷阱。(5)从行政监管层面而言,电子商务主体比起传统商事主体更容易运用电子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规避法律和监管。当然,"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工商监管部门有必要、也有能力运用更加高超、有力的电子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征服、战胜规避者。

从历史着眼,世界上最早的电子商务行为滥觞于20世纪60年代,在上一世纪90年代获得突飞猛进的发展。中国的电子商务虽起步时间较短,但也并非一帆风顺。从始自1994年"烧钱"式、一哄而起式的、非理性的狂热,到世纪之交网络经济泡沫的破灭,有发展到近年来电子商务市场的理性、审慎的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世贸组织的加入,我国经济市场化、市场法治化、企业商事化、商事电子化与网络化的趋势将不可逆转。可以预言,我国将有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与消费者)云集于虚拟市场,以寻求更加低廉的交易成本、更加快捷的交易速度、更加简单的交易环节、更加广泛的交易伙伴、更加丰富的商品和服务、更加灵活的交易方式。一言以蔽之,中国的电子商务市场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潜力巨大,发展势头良好。

二、电子商务主体及准入秩序的现状和法律问题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主体涉足电子商务市场的数量不断增多,从事经营的领域不断拓宽,电子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在推动投资贸易活动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推动作用。从法律调整的范围而言,传统商法的适用范围在向电子商务市场延伸。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现行立法中的多数法律规范适用于电子商务主体,因为电子商务主体的设立条件和市场准入条件依然要合乎法律保护的消费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例如,投资者要发起设立经营网站信息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遵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与程序,投资者要设立以电子网络为唯一或者主要营销手段的商业流通公司,也要遵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当然,除了公司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立法,有关电子商务主体的行政法规(如《电信条例》)和行政规章(如《互联网信息服务暂行条例》)也应予以遵守。总体看来,我国电子商务主体和市场准入的法律环境并非完全空白,而是有些游戏规则可资遵循。即使完善我国电子商务主体和市场准入立法,也要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的基础上补充完善,不必也不应推倒重来。

但毋庸讳言,我国电子商务主体和市场准入的法律环境并不成熟。概而言之,大致上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方兴未艾的电子商务主体在进入市场方面,既面临着现行立法不适应电子商务市场新形势所导致的阻挠与限制,也面临着现行立法的真空状态。就前者而言,现行立法限制了电子商务主体的商事活动,把不该排除在外的企业排除在市场大门之外;就后者而言,理应由立法者设定市场准入条件与程序的情况,由于立法真空的存在,并不能把不适格的电子商务主体拒之门外。这是由于,市场经济社会奉行意思自治原则,凡是法律不禁止的商事行为,商人均可大胆行之。既然现行立法没有规定市场准入的法律条件与程序,法理和情理上均不适格的电子商务主体便可大摇大摆进入电子商务市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消费者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秩序与公平交易秩序的法律隐患与市场隐患也就在所难免。如何弥补现行立法漏洞,使具有预期性、稳定性的立法体系与变动布局、日新月异的电子商务活动互动共进,是立法者应当认真考虑的问题。

2、电子商务企业的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债权人、消费者与诚实竞争者的不法和不道德行为愈演愈烈。交易当事人的信用问题成为广大市场主体和市场监管者深切关注的法律问题,也是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据2001年1月17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表明,大多数网民会有时点击网络广告,但是进行过网络购物、竞标/拍卖或网上二手交易的网民并不多,分别占网民总数的31.67%、8.64%和9.49%。2002年1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九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表明,这三个比例依然徘徊在31.6%、6.9%和8.7%。23.就用户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满意程度而言,表示满意的比例为:非常满意的为3.5%;较为满意的为 34.8%;一般的为39.9%; 较为不满意的为20.4%;非常不满意的为1.4%。用户认为目前网上交易存在的最大问题是:31.0%的用户认为安全性得不到保障:11.8%的用户认为付款不方便;30.2%的用户认为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及厂商信用得不到保障;13.9%的用户认为送货耗时、渠道不畅:6.3%的用户认为价格不够诱人:6.3%的用户认为网上提供的信息不可靠。[1]

这说明,电子商务企业尚未赢得消费者和交易伙伴的真正信赖。消费者很清楚,如果违约或者侵权商家的身份难以确认,甚至连个影子都找不到,谁敢上网交易呢?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监管职责面临严峻挑战。网上交易行为已经打破了传统的行政区域分界线,甚至突破了国界。甲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仅要继续关注对传统有形市场的监管,而且要加强从乙地企业延伸至甲地的无形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监管的企业既包括在本地注册成立的企业,也包括在外地、乃至外国注册成立的企业;监管的交易对象既包括传统的可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书面合同,也包括瞬间达成的电子合同。可以说,电子商务问世以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行为已经从区域性演变为全国性、乃至国际性了。不仅消费者,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难以确切知道某些在网上订立合同的企业究竟是谁,身居何国何处,姓甚名谁,受何种法律管辖。可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职权扩大了,执法领域扩大了,但执法难度尤其是取证难度也相应加大了。虽然我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开始追赶电子商务快车,纷纷走向电子商务市场,也积累了不少有益经验。但监管行为的特殊性(高科技性、虚拟性、隐名性、速变性、巨量性)决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尚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监管的挑战。

三、 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把好电子商务企业优生优育关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按照现行企业立法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做好电子商务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

我国现行立法允许设立的企业,既有法人企业,也有非法人企业。因此,各类电子商务企业要么依《公司法》登记注册为公司制企业,要么依《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登记注册为非法人企业(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分套立法的思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按照投资者所有制性质分别制定的立法文件依然有效,有些电子商务企业的登记注册还要适用这些按照投资者身份和所有制性质分别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当然,从长远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国内市场主体平等原则的强化,以及外国公司及外国人根据世贸组织规则享有的国民待遇原则的落实,立法者应当抛弃区分投资者身份和所有制性质而分套立法的思路,最终按照投资者责任形式和企业组织形态分别立法。无论是现代企业制度,还是传统企业制度,只要是有效的法律制度,都一体适用于各类电子商务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一如既往地按照企业立法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做好电子商务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建立与完善对各类电子商务企业的"经济户口"监管体系。

(二)区分电子商务企业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市场主体准入政策

电子商务企业有两种类型:一类是采取电子商务交易手段的传统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一类是采取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基础设施服务和辅助服务的现代互联网服务商(ISP),主要有互联网联结商(IAP)、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等。

其中,ICP通过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各种信息服务,如刊播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出租服务器内存空间、主机托管、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等网上应用服务等。IAP则在计算机网络传输中提供基础的通讯服务,提供客户机与服务器间的连接,以支持用户访问网上信息。

对于采取电子商务交易手段的传统企业而言,传统企业虽然采取了电子商务的交易平台,但仍然是在其核定的经营范围之内开展经营活动,无论是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种类,还是经营的方式(批发或者零售),都未发生变化。因此,不必前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的登记程序,只需履行域名登记等有关程序。

对于互联网服务商而言,现行立法和政策要求互联网服务商在办理设立登记程序之前,必先前往有关部门(如信息产业部门、文化部门等)履行前置审批程序,然后才能前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设立登记程序或者企业变更登记程序。

根据《电信条例》第7条之规定,投资者设立经营互联网服务业务的企业,或者现有企业欲经营互联网服务业务,在办理企业登记程序之前,必须申领经营许可证。凡是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申领经营许可证,必须满足《电信条例》第7条规定的条件:(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还应当具备《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的条件:(1)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2)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即可前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设立的企业是否具备企业立法和行业特别立法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尤其是《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设立条件,如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经营场所要求、经营管理人员要求等,预防注册资本不实的"皮包公司"公司到处滋生蔓延,危害电子商务中的应有秩序。根据行业特别立法,需要申请人取得电信管理机构之外的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例如,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5条之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企业还应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建立电子商务主体身份识别制度,提高电子商务的诚信度

(一)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方便权利人对真正的义务和责任人行使权利

实践中,某些网站特别是经营性网站中只载有经营者的电子邮件地址、手机号码、银行账号、邮政信箱号码;至于公司的真正住所何在,法定代表人姓字名谁,公司股东是谁,则避而不写,债权人和消费者在汇出定金或者预付款之后,一旦债务人违约或者实施了侵权行为,即使想找债务人追究责任,也比登天还难;而真正的债务人则很容易在与债权人或者消费者捉迷藏的游戏中逃得无影无踪。

增强虚拟市场中企业的可信度,使每个在虚拟市场抛头露面、登台表演、开展商事行为的企业都成为抓得住、跑不掉的责任主体,有必要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具体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颁发书面企业营业执照之时,还应当为每个企业颁发电子营业执照。企业由于住所、经营范围、公司股东等信息的变更,应在一定期限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电子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变更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在交易过程中有欺诈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其他应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事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吊销电子营业执照。

企业在开展电子商务行为时,必须在网站上展示其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中应详细载明债权人所应当知道的各类信息,除了现在某些网站已有的经营者的电子邮件地址、手机号码、银行账号、邮政信箱号码外,还应包括以下几种:(1)住所;(2)经营范围;(3)法定代表人;(4)企业设立时间;(5)公司股东;(6)增值税登记情况;(7)企业认为应当列入的其他重要信息。这样,善意第三人在怀疑该企业的信誉时,就可以顺藤摸瓜,前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构调查该企业的自信情况,并正确作出妥当的经营决策。

在全面强制推开电子营业执照制度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敦促企业及时在网站披露其身份信息,如电话、住所、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等信息。企业在虚拟市场开展商事活动时,怠于或者拒绝履行此类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拒不纠正或者实施欺诈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颁发电子营业执照的过程中,应克尽职守,规范执法。如果申请电子营业执照的企业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又怠于核查发现,结果签发了电子营业执照,并因此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企业网站的名称和网址是否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一备案?回答是肯定的。一家企业开设多家网站的,这些网站的名称和网址也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一备案。这就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掌握相应信息、开展相应的监督检查提供了背景信息。当然,如果建立起强制性的电子业执照制度,就不必要求企业网站的名称和网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一备案。

(二)建立电子签名和安全认证制度,确保交易主体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电子营业执照可以增强电子商务主体的可信度。但是,由于网上黑客的存在,商人如何能够确保与自己订立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就是自己内心意思表示所希望的商事主体甲,而不是冒名顶替的乙呢?为了确保交易人的真实身份和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有必要建立电子签名制度和电子签名安全认证制度。电子签名制度注重数据信息本身的安全,电子签名安全认证则强调交易关系的信用安全、保证交易人的真实与可靠。电子签名和安全认证制度与电子营业执照相辅相成,共同强化电子商务主体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当前电子商务面临的一个困难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互不信任。经营者担心消费者拿了货不给钱;消费者担心经营者拿了钱不给货。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全实现网上电子支付的条件下,这个问题尤为突出。例如,消费者在网上虚报身份信息并诈订货物,当经营者送货上门后,却查无此人。北京某高校薛某收到美国某高校通过国际互联网发来的为其提供1.8万美元奖学金的电子邮件。但有人冒用其名义向该大学发去了一封电子邮件,谎称薛某已经接受其他学校的邀请,回绝了该所大学。大学将这份奖学金转给了别人,薛失去了一次赴美深造的机会。[2]

在此案例中,这所美国高校如果知道这封"回绝"信不是发自薛某,那后果可能就是另外一翻景象了。

(一)电子签名制度

电子签名是指附加于数据电讯中的、或与之有逻辑联系的电子数据。电子签名可用来证明数据电讯签署者的身份,并表明签署者同意数据电讯所包含的信息内容。[3]

电子签名具有特殊的技术特征,与手写签名不同。单纯把手写签名扫描成的数字化图形文件,并不构成电子签名。现在,世界上主要有以下几种电子签名办法:计算机口令、对称密钥加密、公开密钥加密、眼红膜网辨别法等。[4]

这么多的电子签名技术,我国应如何采用才能更好的保护交易人各方的交易安全呢?笔者认为,在我国将来的相关立法中,可借鉴新加坡的做法,新加坡1998年《电子商务法》一方面规定了电子签名的一般效力,承认技术中立性,适用于以任何技术为基础的电子签名;另一方面对"安全电子签名"(即以公开密钥加密技术为基础的电子签名)做出特别规定,并建立了配套认证机制。[5]

电子签名技术不断向前发展。一国立法如果把某一种技术固定化,就很难适用新技术的发展要求,就会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如果法律对电子签名问题置之不理,又会产生混乱无序状态。新加坡的这种做法很值得我们借鉴。

(二)电子签名安全认证

电子签名安全认证,简称为"电子认证"或"安全认证",是以特定机构对电子签名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其中的"特定机构"就是安全认证机构,它是承担网上电子交易认证服务、签发数字凭证并确认用户身份的服务机构。

安全认证机构在电子签名制度中占据重要地位。从世界范围看,安全认证机构的设置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政府组建或者授权的机构担任,以政府信用作为担保;另一种则是通过市场方式建立,在市场竞争中建立信用。[6]

目前,外经贸部、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各银行等各部门都在建立自己的认证中心,这种状况不是一个好现象,很容易带来混乱的局面,应该加强协调,统一管理。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市场刚刚处于起步阶段,安全认证机构的设置可以考虑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协调、指导,以发挥政府的保护性干预职责[7]

。当电子商务市场逐步完善、企业信誉逐步提高后,安全认证机构的设置则可以逐步市场化。

安全认证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受理数字凭证的申请、管理数字凭证。安全认证机构在履行自己的职责的过程中,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对由于自身的过错而导致交易人损失的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损害赔偿的数额,有的学者认为,应以认证书中载明的金额为限。[8]

笔者认为这种对认证机构特别保护的做法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过度的纵容往往会走向善良愿望的反面。对于认证机构的损害赔偿完全应当适用民法中合同和侵权制度的相关原则。在我国电子商务刚刚起步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安全认证机构的责任,会增强整个电子商务交易市场的安全性、有序性与诚信度,也会强化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信心,从而推动整个电子商务市场稳步健康发展。

五.我国电子商务主体及准入监管的总体思路和具体对策建议:建立政府与社会相结合的电子商务主体监督体系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成为监督电子商务主体和市场准入合法经营的综合性执法机构

政府职能部门与电子商务主体不是"猫"与"老鼠"的关系。政府职能部门要通过尊重型干预、保护型干预、宏观调控型干预、促成型干预与保护型干预,努力为电子商务主体营造良好的生存环境。[9]

尊重型干预是首要层次的干预。所谓尊重型干预,就是要尊重电子商务主体自主自愿的行为,大刀阔斧地削减不必要的政府审批项目,避免通过不必要的审批、办证和收费等行政行为干扰或者限制电子商务主体。其实质是不干预、少干预,尽量发挥市场和法律这些"无形的手"在引导电子商务主体的基础作用。在大多数情况下,应当允许电子商务主体自主选择其活动内容和行为模式。多数成熟的电子商务主体在多数情况下清楚哪些行为合法合理。所谓保护型干预,就是要保护电子商务主体与相关电子商务主体间的公平竞争秩序。所谓宏观调控型干预,指对电子商务主体的行为进行宏观调控,包括政策引导、杠杆引导、信息引导、行政指导和法律监督。促成型干预(或称服务性干预),指促成和帮助电子商务主体享受法定权利和利益,取得最佳的社会公共利益。政府进行促成型干预要注意度的把握,力求帮忙而不添乱、热情而不专断,力戒喧宾夺主、包办代替,更不得助纣为虐。给付型干预,指经济行政机关为了鼓励电子商务主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而向电子商务主体提供政府补贴、政府奖励等经济利益。例如,可以考虑设立若干专项基金,用于支持电子商务主体的技术创新活动,支持电子商务主体开展社会公益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活动。但政府干预要遵守遵守法定、效率、公平、透明度、司法审查和人权尊重四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监管电子商务市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神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的电子商务主体既包括法人企业,也包括非法人企业;既包括内资企业,也包括外资企业;既包括采取电子商务交易手段的传统企业,也包括现代互联网服务企业(ISP),如互联网联结商(IAP)与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网吧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的电子商务行为囊括了买卖、租赁、教育、医疗、旅游、金融、咨询、中介等各种商事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定位为监督电子商务主体和市场准入合法经营的综合性执法机构。虽然其他行政部门也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责对电子商务主体和市场准入享有监管权限,但发挥主导协调作用的应当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行政部门之间际严格分工,又分工配合、相互制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运用法定的行政登记权限、行政调查权限、行政处罚权限、行政调解权限,提高电子商务主体的合法性与可信度,确认合法商事行为的效力,坚决制止和反对损害消费者和竞争者利益的不法、不正当行为,为广大电子商务主体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秩序,努力培育和维持一个成熟、开放、诚实、公平、统一的电子商务市场。在我国加入WTO之后,随着审批范围的萎缩,登记范围则会逐渐扩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强化登记机关的职责,为提高电子商务行为的公信力和透明度,保护善意第三人,降低电子商务的交易成本,推动我国电子商务信用制度的建立,发挥积极作用。

当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抓紧建立电子营业制度、企业网站名称和网址备案制度、电子签名和安全认证制度,确保交易主体和交易关系的真实性、可靠性与安全性。建议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核心,构建全国统一的电子商务执法监管网络。

(二)教育广大电子商务主体自觉恪守诚实信用原则,遏制欺诈行为

电子商务市场应当成为诚信市场,不应成为唯利是图、尔虞我诈的市场。但由于电子商务市场是一个虚拟市场,没有人知道网络另一端的你是一只狗或者大象,这就使得电子商务市场既是一个全天候、全球性的市场,也是一个违约者、侵权者容易得逞、然后遁形藏身、逃之夭夭的乐园。但立法者并非圣贤,无法对电子商务市场中的各类现象和行为料事如神,有必要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的权威。

"诚实信用"一词从伦理学、经济学和法学角度可做不同理解。从消极意义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强调当事人认真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从积极意义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强调当事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积极增进他人的合法权益。狭义的诚实信用原则强调,债务人能够如约履行其承担的债务;中义的诚实信用原则强调,行为人能够履行其所负的各类法定和约定义务,而不限于履行债务;广义的诚实信用原则强调,债务人能够履行其肩负的各类法定、约定义务和伦理义务。本文持广义说。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一向重视诚实信用这一伦理标准。"童叟无欺"、"缺一罚十"、"言则信,行必果"、"买卖公平"更是尽人皆知的商业惯例。现代社会大都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基准进一步提升到合同立法中去,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合同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帝王规则",君临法域,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之重要性。

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指导市场主体开展电子商务行为的行为指南,也是对电子商务合同和其他经济法律文书予以妥当解释的重要规则,还是指导法院和仲裁机构作出公平裁判的法律渊源。

(三)要重视发挥电子商务主体协会(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商人协会(行业协会)的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教育的职能将愈来愈重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满腔热忱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建立自己的行业协会,并充分发挥其自律功能。电子商务主体行业协会的组建和运营既可减轻工商行政关部门日益繁重的工作压力,而且符合"小政府大社会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与政府职能社会化的改革进程相伴相随。重视电子商务企业的自律功能,是美国电子商务主体监管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其电子商务市场得以迅猛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目前,我国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牵头成立了各级互联网协会。该协会于2002年3月16日正式签署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

其他电子商务主体的行业协会也应抓紧组建。行业协会必须角色定位准确,而不应盲目抄袭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和工作方式。行业协会要号召本行业的会员企业自觉使其经营活动服务、服从于法律和商业伦理的根本要求,既要鼓励先进,也要鞭策落后;既要强调本行业的自我保护,也要加强严格自律。自律也是保护。行业协会要通过制定和实施自律规章,规范本行业的竞争秩序,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制裁损害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自律规章的自律水准理应高于法律,至少不应当低于法律。

应当鼓励电子商务主体的行业协会对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的信誉开展评级活动,及时通过市场淘汰那些法制观念和伦理观念不高、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还要警惕某些行业协会打着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幌子,出台某些美其名曰"国际惯例"的行业措施,保护本行业的眼前、短期的蝇头小利。笔者认为,行业协会推出的"国际惯例"要在中国行得通,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该做法确实为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电子商务市场所普遍采用,而非某一两个国家的某一行业采用的个别习惯,更非某行业中的个别商家的习惯;(2)该做法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尤其是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中国的商业习惯与文化传统。(3)该做法必须符合中国的法律规定,与中国法律抵触的"国际惯例"一概无效。(4)该做法既要遵守中国的法律规定,也要遵守商业伦理的要求。虽然貌似合法、但违反商业伦理的行业做法,不仅会招致消费者的反弹,而且也会招致广大诚实商家的不满,最终行之不远。行业协会须知:市场有眼睛,也有牙齿。

当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采取措施,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加强对互联网行业协会等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规范行业成员企业的行为,促进和保障电子商务市场的快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舆论监督成本低、覆盖面广、社会影响快而深远。新闻媒体是广大电子商务消费者的耳目喉舌,是沟通商家与消费者的快捷高效通道,是电子商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啄木鸟,是违法失德商家的天敌,也是工商监管部门的得力助手。因此,应当满腔热情地鼓励和支持大众传媒对电子商务主体进行经常而有效的监督。要划清正当新闻监督与不当侵害名誉权的法律界限,既鼓励新闻媒体大胆地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观念、行为和制度进行鞭挞,也要避免新闻侵权。为确保新闻监督的有效性,新闻监督可以与工商监管部门的监督、行业协会和消费者个人的监督结合起来。当然,大众传媒也要恪守新闻监督的真实性、客观性、中立性和公正性原则,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新闻工作者也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杜绝新闻腐败,尤其是甘于抵制有悖于电子商务法律和伦理的有偿新闻与商业广告,绝不利用新闻监督从消费者与商家谋取私利。现在的问题不是大众传媒对电子商务主体的监督过了头,而是大众传媒这一问题的监督还很不够,很薄弱。

注释:

[1] cnnic.net.cn/develst/cnnic200101.shtmlcnnic.net.cn/develst/2002-1/

[2]乔新生,"网络引起纠纷,法律露出破绽",《光明日报》2000年9月20日。

[3]参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规则(草案)》,第1条"定义"。

[4]宫晓艳,"电子商务的法律思考",《对外经贸事务》,2001年第4期。

[5]郑成思、薛虹,"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状况",《法学》2000年第12期。

[6]同上。

[7]刘俊海"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要走向法制化"《特区理论与实践》1999年第2期

[8]宫晓艳,"电子商务的法律思考",《对外经贸事务》,2001年第4期。

电子商务监管范文6

电子商务时代的企业间协作具有动态性、开放性、柔性、集成性等基本特征,企业业务流程必须能够适应这些基本特征的需要,面对外部环境的快速变化,通过各成员企业的协作来获得客户、赢得竞争优势。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由于流程模式改进、客户需求改变等原因促使流程经常发生变迁。当今企业处于经常变化的业务环境中,企业必须能够依据业务需求,快速、灵活地实现业务流程管理,才能适应这种变化。

柔性流程管理作为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协作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国内外许多专家学者都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多集中在对流程变更的适应性的衡量,未能考虑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的动态智能行为和动态协作关系,而流程自身的可适应性才是企业是否能够真正应对市场变化的最关键因素,需要从柔性的角度来分析和设计企业业务流程。

为了实现流程在企业之间和各个应用系统的共享和重用,这里在业务流程管理领域引入了本体和Web服务。本体能够在语义层次上定义某一领域的一系列概念以及概念之间的关系,通过使用本体描述语言来形式化描述业务流程,使业务需求在没有信息丢失的情况下被正确清晰地表达。当业务流程发生改变时,系统通过动态地组合已有的Web服务,就无须重构单一的复杂服务,同时很好地适应现代企业业务环境中的多变性和动态性。

一、本体和Web服务

本体(Ontology)一词来源于语义学,它是一系列描述的集合,使用RDF、OWL等标记语言写成,它定义了概念和相关逻辑规则之间的联系。由T.R.Gruber提出、后经R.Studer改进的定义:一个本体是一个概念体系的显示的形式化规范。这个定义包含四层含义:概念模型、明确、形式化和共享。一个典型的本体由有限个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组成,还包括属性、值约束、不相交描述和对象间逻辑关系的规定。本体提供了对给定领域的一种共识,这种共识对于消除概念差别是必要的。本体通过信息内容及其语义的结合,将网络资源的处理从信息处理的层面提高到了知识处理的层面。根据应用领域的不同可以创建不同的本体,例如本体A可以把“矛盾”定义成包括内涵和外延的逻辑概念,本体B就可能把它定义成发生在春秋战国的历史典故。

简单地说,Web服务是部署在Web上的软件构件。W3C给出的Web服务的定义是:Web服务是支持网络上不同机器与机器共同操作的软件系统,它提供接口,这样的接口由能被机器处理的格式(WSDL)所描述。使用Web服务,通过松散的应用集成,一个企业可以仅仅实现应用集成的一个子集,即能取得实效。Web服务能够快速、低代价地开发、、发现和动态绑定应用。企业的信息系统要求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可以按照企业的具体需求,快速灵活地生成应用软件系统,并且在企业业务过程发生变化时,迅速地进行重组来满足客户需求。面向服务的体系结构(SOA)是一种基于服务来组织计算资源,具有松耦合和间接服务寻址能力的软件体系结构。服务提供者通常用WSDL来描述它所提供的Web服务,然后将该WSDL描述;服务请求者可以通过UDDI或其他注册苦劳获取WSDL描述,并通过向服务提供者发送一个SOAP消息来请求执行服务。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柔性流程管理模型

基于本体和Web服务的思想,将柔性流程管理架构表示为由需求、流程、服务、本体、数据等层次组成:

需求层:业务需求驱动了企业业务流程的运行。随着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必须更快地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做出响应,以获取竞争优势,这就要求企业以客户为中心,根据业务需求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迅速调整业务流程。需求层包括业务需求的描述。

流程层:业务流程由一系列在逻辑上相关的活动组成,并根据恰当的业务规则执行这些活动。将业务流程逻辑从应用程序代码中分离出来,通过改变过程逻辑,可以更好地完成或者适应任务处理的变化。流程层包括流程的设计、建模与优化等。

服务层:流程由特定的活动组成,这些活动提供了完成不同任务的功能。很多功能被实现成应用程序代码并可以在多个流程中重用。如果把服务与功能对应,流程可被看成是将多个服务联合完成一定功能。每个业务流程由一个或多个服务共同来实现,业务流程经过编排来支持企业的不同需求。服务层包括业务运营服务、可重用于多个业务领域的可重用技术服务等。

本体层:基于本体对服务进行形式化描述,使服务定义、发现和组合具有丰富的语义和机器解读性,使业务流程管理具有更大的灵活性。W3C的Web服务本体语言OWL-S可以为基本Web服务以及复合Web服务添加语义信息,从而支持Web服务的自动组合编码。本体层包括本体的创建、实例化和本体库的建立。

数据层:企业的IT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使用了大量数据,这些数据支持了企业的业务流程,也供管理者决策使用。

建立的基于本体和Web服务的柔性流程管理架构的实现过程如图1所示。

(1)根据客户的要求,采用UML活动图描述业务需求;

(2)分析和设计流程,建立流程模型,并采用流程重构的方法进行流程的优化。匹配相应的业务流程,如果流程案例库中有匹配的案例,就根据需求修改流程;如果流程案例库中没有,则创建新的流程案例,并存储到流程案例库中;

(3)在本体库和服务库中进行基于语义的服务查询,查找满足要求的服务;

(4)根据规则库中的组合规则,进行服务的匹配与组合,以满足用户的需求;

(5)调用工作流管理系统,根据服务的自动组合,建立图形化的工作流模型;

(6)工作流引擎导入工作流模型,执行和管理企业运行所需的业务流程实例,流程监控工具可以对业务流程进行监督和控制。

随着客户需求的不断变化,用户的有效需求必须能快速反映到服务流程上来。因此如何进行服务的有效组合,重用现有的服务流程就显得十分有意义。

三、基于语义的服务匹配与组合

柔性流程管理中Web服务的语义组合将不同于传统的工作流设计。对于Web服务来说,它通过使用本体作为语义基础,从而提高面向服务的应用的智能程度和互操作能力,这将使服务流程的建立更加地自动化,以及更好解决服务流程在组合过程中的异构问题。没有语义理解能力的应用只能在语法层面实现互操作,而在本体技术的支持下,面向服务的应用可以在语义层面互操作,而且在本体的支持下,服务发现的准确度会有很大提高。

语义网络的概念是由万维网的奠基人Berners-Lee在2000年12月的XML2000会议上提出的,目标是在计算机和人类理解的语义之间建立一种联系,用以满足智能软件对互联网上异构和分布信息的有效访问和检索。在语义Web中,Ontology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解决语义层次上信息共享和交换的基础。结合语义网技术,柔性业务流程管理系统通过服务的语义信息,完成自动服务发现、自动服务匹配、自动服务组合。通过服务提供者对服务语义的描述,使得服务的请求者可以通过服务的语义信息,查找满足自身功能要求和分类标准、质量要求等评价标准的服务。服务匹配包括名字和文本描述匹配、语义匹配过程。服务请求者可以通过语义信息,自动选择服务,并根据一些复杂任务的要求对服务进行自动服务组合,以满足用户的业务需求。OWL-S是用本体来描述Web服务的标记语言。OWL-S中,一个服务由三部分来描述:服务简档(ServiceProfile),服务模型(ServiceModel)和服务基点(ServiceGrounding)。服务简档描述服务做什么,服务模型描述服务怎么做,服务基点描述怎么访问服务。可以从Web服务的输入(input)、输出(output)、Web服务执行的前提条件(precondition)和Web服务执行之后的结果(effect)等四个方面来描述服务,统称为IOPE,通常由ServiceProfile来描述。

Web服务组合将包括服务查找、服务匹配和服务组合等主要过程:

(1)添加Web服务的语义标注。对具体实现的Web服务进行语义注释,在标注时采用OWL-S语言。

(2)Web服务的查找。根据用户需求描述来在服务注册库中查找符合要求的服务。

(3)Web服务的匹配。服务查找的结果是往往会有多个web服务符合用户的要求,这时,就需要根据web服务的语义描述,按照一定的选择策略从中选择出最符合用户需求的Web服务。

(4)Web服务的组合。利用Web服务的语义信息,在不同Web服务之间通过OWL-S服务本体的映射,使用可组合性规则将选择得到的Web服务组合成为满足用户需求的组合方案,产生用户所需要的复合web服务。

四、应用实例

供应链包括从采购、研发、生产制造到产品销售得诸多环节,敏捷高效的供应链体系可以提高企业竞争力。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需要对供应链管理相关流程进行重整,构筑起一条以客户为中心的、成本最低供应链,并通过提高灵活性和快速反应能力建立竞争优势。采用基于本体和Web服务的柔性业务流程管理架构能够降低企业间业务流程模块之间的耦合性,使业务流程根据市场变化进行快速调整。

以制造企业的采购流程为例,生产部门根据需求编制物料请购单,经主管批准后交采购部门,采购部门根据库存信息、供应商档案以及价格信息,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并填写采购订单,经主管确认后交供应商。供应商得到订单后,进行发货处理。质检员对货物进行质量检验,库管员进行入库处理。企业采取一体化的运作体系,把采购、生产、分销以及物流整合成一个统一的系统。由以前的库存驱动模式转变为根据客户需求来确定整个供应链的管理,从而来调整从采购、生产到销售。当销售发生调整或者供应商的状况发生变化的时候,企业可以迅速调整供应商的计划,加快了对市场反映的变化和应对的能力。

通过采用本体描述Web服务,提供语义性描述以支持服务发现、组合过程中的自动推理。当企业业务流程因客户、合作伙伴和供应商的需求变化而改变的时候,Web服务组合过程能够从现有服务中,自动组合出满足抽象业务流程需要的实际服务,并确定它们之间的交互。基于松散的Web服务组合,企业更容易实现与合作伙伴的跨企业业务流程集成,突出自己的核心业务,加强与合作伙伴的交互,以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竞争优势。通过基于本体和Web服务的柔性业务流程管理,企业可以比较准确地把握市场的变化和用户的需求,可以更好地协调在供应市场和这种销售市场发生变化时的应对,另外通过客户自动的配置系统,来更好的满足客户差异化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