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资质监管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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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资质监管

建筑企业资质监管范文1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管理存在的一些弊端,极大的制约了我国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也造成了影响。建筑行业的管理理念和监管方式亟待改进和完善。

1)资质管理思想僵化。第一,管理思想落后,还遵循计划经济时的那些方法,用行政指令来进行管理,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技术进步和生产效率不断提高,以人为对经济形势的预期判断很难在全国范围内用政策手段找到平衡。而实际上,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竞争使各种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从而达到在动态中平衡。第二,不合理地限制企业的升级。这样的后果是有良好发展潜力和稳定市场的企业不能得到较好的发展,而已评定为高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由于缺乏动力和压力,丧失了活力,以至于使少数企业不重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用其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挂靠来获得不当收入。第三,市场化程度不高。行业壁垒把不少企业排除在外。应加大削弱政策壁垒的力度,适当引入竞争,防止行业内的垄断。

2)资质管理标准滞后于当前建筑业发展状况。根据我国建筑法规的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下的各级别资质,也可以申请不超过五项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当前,许多施工企业采用不正当手段来提升其承包资质。在建筑市场准入制度下,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特别是一些新开设的企业、中小企业就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或者采用挂靠在具有较高资质的施工企业的方法来揽业务。这些现象,都严重扰乱了我们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3)资质管理的措施不能实现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措施的核心内容是动态管理法,即由严格的资质标准和规定来办理,其资质该升的就升,该降的就一定要降。但在当前资质管理实际执行过程中,企业资质升级困难,降级也比较少见。规模较小的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即使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不一定能够升级。在年检中,有些施工企业的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及时降低其资质的现象很常见。所以,现状基本是高级别施工企业降级难,低级别施工企业及中小企业降级易。造成这种现状的重要原因是一些地方建筑行业主管部门为了维护地区利益、行业利益和部分企业,偏袒一些企业。资质管理定级等操作中,考虑地区、部门平衡,也使得一些企业实际上达不到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

2资质管理应坚持的原则

资质分类管理宜粗不宜细,要减少内部障碍,给企业发展留有较大的空间,使之能够充分发挥优势和企业潜力,最终通过竞争来诞生一批建筑业的航空母舰龙头企业。首先,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要大力引进资金、人才和新技术及先进的管理制度。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当前世界大多数发达国家对从事涉及公众生命和财产的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都制定了严格的执业资格制度,如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等。我国已经加入WTO,我国的建筑企业要走向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建筑企业也要进入中国建筑市场,要在与国际接轨中加快我国建筑业的发展,使我国的资质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其次,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资质管理的监管,资质审查部门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3比较与建议

经济市场化程度和政府对经济的介入程度有关。欧美国家侧重自由竞争,没有政府定级制度,主要靠市场交易主体的相互制约。日本是发达国家中政府对经济介入程度最深的国家,所以有了相对简单的建筑业资质管理制度。新加坡、韩国及中国台湾地区等长期以来是政府主导型经济,建筑业资质管理更为复杂和严格。对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有以下建议:

1)加强建筑法规的实施和政府监管力度。市场监管应改进政府必须构筑以质量责任制为核心的由直接责任主体组成的质量体系,构筑以三项许可证制度(从业许可、施工许可、使用许可)为依托,以质量监督机构为主要承担者的质量体系。

2)完善市场体制。明确建筑业主管部门管理权限和范围,在充分发挥建筑市场交易主体的相互制约作用、中介组织作用、行业协会作用的基础上,管好政府应该管理的事项。

建筑企业资质监管范文2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部门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到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条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资质。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申请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但在申请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资质条件的下一个等级核定其资质等级: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六)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七)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建筑业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第二十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并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筑业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由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企业违反有关规定需要降低资质等级的,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

第二十八条降级的建筑业企业,经过一年以上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条建筑业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三十一条理筑业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在申请资质时,采取涂改、伪造有关资料和其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三条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视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二)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三)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三十九条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的,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第四十条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建筑企业资质监管范文3

关键词:资质管理;建筑施工企业;重要性

1 引言

建筑行业的资质管理是指政府对建筑市场实行的一项准入制度,其最终目的在于根据市场需要以及企业的实际能力来划定企业在市场中的活动范围,以此保证市场运作的主体,完全胜任其承担的建筑活动,从而保证市场的秩序[1]。基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质,我国规定:任何建筑施工企业,无论其规模大小,要想承包施工任务,必须首先取得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并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这一规定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资质不再仅仅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的,资质管理的重要性由此也可见一斑。

2 资质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重要作用

2.1 对企业竞争战略的影响

21世纪可以说是一个竞争极为激烈的时代,在这样的特殊竞争环境中,建筑施工企业要想求得更好的生存和发展,必须改变传统的、单一的运行机制。资质管理制度的实施为企业的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不仅有助于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技术创新力和有效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也可以让企业更加明确自己的努力方向,如盈利能力能力、生产效率以及竞争地位等。

2.2 对企业组织机构的影响

目前,广大施工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企业的综合实力较为薄弱,尤其是缺乏极为重要的核心竞争能力。由于一些历史因素和投资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都将自己的主要业务局限在单一的土木工程方面,这就直接导致了较低水平层面的恶性低价竞争,具体表现为:由于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大多属于极为相似的组织形式、相同的管理模式和同等的生产水平,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不惜采用低价打击对手的恶性竞争方式来达成目的。这样的手段也许在较短的时间内可以为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一定的收益,但是,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这样的竞争方式既不利于企业的成长,也很难最终实现企业综合竞争实力的提高。

但是,通过资质管理可以较好地解决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目前正在面临的发展瓶颈。通过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可以使企业依据不同的类别设立相应的分公司或者附属公司,进而理顺母子公司关系,实现企业现有资源的合理优化,并最终全面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2],为建筑施工企业的持续、健康和快速发展奠定坚实、有力的基础。

2.3 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

伴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国的建筑行业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在这样良好宏观环境的影响下,逐渐涌现出越来越多的中小规模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于这些新兴的中小企业无法在综合实力上与一些大型的施工企业相抗衡,为了求得一席生存之地,往往会借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或者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得一些施工任务,这样不仅不利于行业内部的正常竞争,也无法有效保证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但是随着资质管理制度的产生与完善,无论施工企业规模的大小,也无论其竞争实力有多么雄厚,要想承接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必须到建设项目中心,借助一些有效的手段和措施,去充分展示企业的形象,进而通过竞标、投标的方式成功获取施工任务,而这些都是以企业的资质为基本前提的。只有企业的资质符合了一定的条件,才可以在其允许的行业、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进行项目竞标。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企业为了保证自身的正常发展,必须以各级资质的有关条件为依托,进而针对自身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整改,力求符合各级资质等级的相关标准。事实上,我国目前的建筑施工资质共有四级,划分的标准不仅仅是企业的资金和资信能力,同时也有关于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此外,由于资质的等级、类别和范围是直接关系企业在建筑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和能力的重要因素,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经营绩效,也会对企业的生存、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建筑施工企业为了保证自身的生存、发展,必须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3]为有力依托,尽快达到规定中的各项标准,取得一定的资质,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奠定有力的基础。

3 结语

在社会竞争极为激烈的今天,能否取得一定的资质是关系到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因此,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努力:

第一,在思想认识层面给予资质管理以充分的重视。对于从事建筑施工行业的个体来说,尤其是上级领导层,应该充分认识到资质对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作用和积极意义,进而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实现企业发展的创新与突破;

第二,在实践层面不仅要注重资信能力的提高,同时也要加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人是唯一具有主观能动作用的因素。与此同时,在资质管理中,对企业管理人员的专业、学历、职称、业绩、执业资格及其数量、级别等均提出了具体要求[4],企业管理人员只有达到这些指标,才能获得相应级别的资质等级。

综上所述,资质管理对于施工企业的影响和作用越来越为广泛和深刻,广大建筑施工企业应该抓住这一有利机遇,积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尽快实现企业发展的新突破。

参考文献

[1]李小东.我国建筑业组织及其合理化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2003:49

建筑企业资质监管范文4

关键词:建筑企业 资金管理 风险控制

资金是建筑企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以及正式运行的重要保障,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不可避免出现了风险,阻碍了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如何识别企业所面临的的风险,怎样通过正确的风险分析,寻找适合建筑企业自身的风险控制和应对措施,是企业资金活动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

1.建筑企业进行资金活动风险管控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建筑企业防范资金活动风险,维护资金安全。资金活动贯穿建筑企业施工的全过程,从工程前期的市场调查,招投标,工程中标后的实际施工阶段,到工程竣工交付验收,企业内部各部门都直接或间接参与企业资金活动,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差错,都可能危及资金安全、导致企业损失。加强资金活动内部控制,有利于企业及时发现问题,防范并化解有关风险。

第二,可以促进建筑企业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效率。建筑企业施工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效开展,依赖于资金所具有的合理存量和流量。通过测算各项目资金回收率、周转率等指标,开展资金活动内部控制,科学地进行筹资和投资,使有限的资金合理地分配于不同的工程项目,并对各项目的资金余缺进行合理调剂,有利于资金均衡流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第三,可以规范企业经营活动,推动建筑企业可持续发展。由于资金活动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紧密结合,从资金流转的角度对施工过程进行控制,有利于促使建筑企业规范地开展业务活动、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2.建筑企业资金活动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2.1盲目投标风险

近年来,由于一些资质较低的建筑企业以较低的价格参与投标,导致整个建筑行业恶性竞争愈演愈烈,部分甲方尤其是房地产开发商故意压低围标价格,或者直接要求总价让利,使得工程预算中应得的利润率化为乌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以低价中标为整个工程埋下了潜在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2.2工程垫资风险

目前建筑企业所承揽的工程项目,绝大部分都是垫资项目,更有甚者,有的垫资到正负零付款,有的甚至垫资到主体封顶,垫资金额达到项目总造价的50%左右,垫资时间长达6-10个月,垫资金额巨大,垫资周期长,使得企业的现金流周转极为缓慢,财务风险进一步加大。

2.3现金支付风险

由于建筑企业施工所需的地材,例如:砂石砖瓦直接从施工所在地采购,原材料供应商多为当地农民,导致付款较多的采用现金支付。尽管企业明知用现金支付不符合财务制度,但有时为了保证整个工程的施工进度,只能勉强行事。

此外采用大金额现金支付,需要财务部门日常储备大量现金,这就造成了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上面的困难,一旦出现丢失、被盗等情况,将会对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而且采用大金额的现金结算,会造成坐收坐支现金的隐患的存在,并且这种行为脱离了银行系统的监控管理,使得资金安全性大幅降低。并且通过大金额的现金结算很难查询资金运行的轨迹,并且筹集大量现金会大幅度降低财务部门的工作效率,也扰乱了企业的现金正常管理秩序,形成了企业资金活动中的风险。

2.4财务信息失真

建筑企业各个施工项目普遍存在着“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导致企业对工程项目的监管成本较高,监管力度降低。由于项目反馈相关的信息的滞后性,导致项目与企业的出现“信息不对称”,企业掌握的信息存在滞后性、不透明性、不完整性扰乱了管理层作出财务决策的正确性,带来了财务风险。

3.针对所存在问题的改进措施

3.1加强建筑企业的预算管理

建筑企业应当尽快建立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和控制体系来增强对于资金活动内部控制,从而保证建筑企业可以更好地满足市场经济运行的标准,并且全面监督和审核资金预算,对资金预算进行严格的考核和审批。参照建筑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并且通过科学的预测来确定资金的使用规模。并且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筹资,以降低投资风险和成本,从而优化资金筹资结构。

3.2提高资金活动的管理水平

首先,建筑企业应加强对于投标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将资金成本率和项目利润率进行对比,杜绝资金浪费和经济损失。其次,建筑企业通过构建资金活动管理和控制的信息平台进行实时查询和动态化的监管,使得财务部门的资金结算速度和质量得以提高,确保建筑企业的管理层可以及时的进行财务资金的事前控制、过程管理以及事后跟踪,逐渐实现对于建筑企业资金活动的科学管理。

3.3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的力度

施行“财务委派制”,将企业各个项目财务人员的人事权和工资权由公司总部统一管理,保证财务工作的独立性,使项目会计在为工程项目服务的同时,能有效发挥“反映、监督”作用。保证相关信息能及时、准确、完整的向上级单位反馈,以利于企业管理层作出正确的决策。

3.4推广实行更为先进的现金结算工具

建筑企业应当借助现代化的资金结算工具参照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资金结算,从而让企业的资金的流转速度得到大幅提高。借助网上银行以及计算机信息技术大力促进企业财务和业务的一体化管理,确保企业的信息化管理可以在资金的集中管理、控制监督以及风险规避等可靠的保障下顺利实施。

3.5进一步加强资金周转各环节的可控性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高度重视企业资产流动性风险和支付风险,将现金流量贯穿于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严把现金流量的出入关口,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产生的现金流量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在建筑施工企业,监控的重点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资金收入方面,在建项目资金是否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及时回笼,对未能回款的工程项目要及时向管理层反馈,必要时采取对建设单位发送催款函、联络卡等方式向建设单位催款;竣工项目应在工程交付验收后能否回收除质保金以外的工程款,如遇拒不付款的情况,企业要坚持与建设单位进行财务对账,以保证诉讼时效的延续。各类工程项目的投标、履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否建立台账,逐笔列明回收条件、回收日期,到期及时向中介机构、建设单位催要,以缩短资金沉淀时间。二是资金支付方面,应付材料款、劳务费等款项是否存在支付风险,付款是否有相关部门提供的结算作为依据,是否履行了审批、复核制度;当对于大额资金的付款要坚持“三重一大”制度和集体决策联签制度。加强内部控制能力,严格遵守《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现金使用限额规定使用现金,尽量避免现金直接支付,保证现金收支的规范运作。

4.总结

以上是笔者就建筑行业资金活动风险的一些粗浅的认识,不够全面还有待于提高。但可以肯定的是,通过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资金控制和管理水平,将资金活动风险控制在企业可以承受的范围内,才能保证整个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连敏,吴文往.加强我国大型建筑企业资金管理的几点对策[J].财务与会计.2010(2)

建筑企业资质监管范文5

[关键词]建筑;施工;资金;管理;控制

[作者简介]秦眷海,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530000

[中图分类号]F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11-0081-03

一、现阶段建筑施工企业资金管理和控制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施工企业资金管理普遍存在资金分散,流动性差的问题

一是工程项目分散,财务网点众多,多头开户的现象仍然存在,资金很难有效地集中使用,收回的工程款不能及时汇入总部统一管理,占用不尽合理,造成资金闲置,周转缓慢。

二是招投标市场不规范,低价中标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先天不足,部分工程项目业主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长期垫资施工,资金不能满足施工的需要。

三是政府主管部门及业主要求交纳农民工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保证金制度,使本来就十分紧张的资金状况更加严重。

四是处于边远山区的工程项目,通讯设施落后,入网条件不成熟,给资金集中管理和远程监控带来一定的困难。

(二)内部资金管理机制不完善。增加财务风险的可能性

由于资本金不足引起的资金周转困难在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存在,形成公司贷款链,即公司向银行贷款,二级单位或工程项目向公司贷款,甚至依靠借新债还旧债来维持生产经营。内部贷款不规范,公司对项目贷款与否,既不能借鉴商业银行的程序审批――主要由主管领导根据项目需要审批――又不能履行担保责任,项目最后严重亏损而形成不良贷款,损失只能由公司承担。同时,由于内部控制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手段和项目分散等客观条件的影响,资金集中管理很难实现,个别项目仅是名义上的集中,公司也很难实施有效的风险监控。

(三)内部约束机制不健全。弱化了监控的力度

现阶段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的监控主要是通过分公司、项目部进行的,由于利益关系和权限,分公司、项目部对工程项目的控制力比较薄弱,项目资金管理仍是一支笔,即项目经理说了算,缺乏集体决策、上报审批及备案制度。公司的监督不到位,不容易在事前发现问题。工程项目财务人员处于从属地位,如资金管理等重大事项常常只能按领导的意图办。

(四)会计信息失真,难以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现代企业管理最根本的是信息的管理,企业必须及时掌握真实准确的信息来控制物流、资金流。然而施工企业信息严重不透明、不对称。出于各自的利益,分公司、项目部不愿及时提供相关信息,人为制造信息孤岛,企业的高层决策者难以获取准确的财务信息,搞不清楚下面的情况。更为严重的是,企业各层面都在截留信息,甚至提供虚假信息,使得汇总起来的信息普遍失真,会计核算不准,报表不真实,有时汇总的会计报表还掩盖了子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

(五)监督不力。缺乏事前、事中的严格监督

公司对分公司、项目部的资金运作环节普遍存在着监控不力的现象,擅自挪用转移资金等问题突出。尽管设置了一些监督职能,也制定了多种监督制度,但因监督者没有掌握企业财务资金全面情况的必要信息和手段,故而难以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相当多的企业在重大投资问题上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决策约束机制,个人说了算,资金的流向与控制脱节。

(六)资金散乱,使用效率低下

资金集中管理的需要和内部众多分支机构对资金分散占用现实的矛盾已成为现阶段建筑施工企业资金管理和控制中最突出的问题。一是公司多头开户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些公司设立的账户少则上百,多则近千,资金管理严重失控。二是投资决策随意性大,有些企业不顾自身的能力和发展目标,盲目投资,热衷于铺新摊子,投资失误多,损失严重。使本来就十分紧张的资金状况雪上加霜。三是资金沉淀严重,占用不尽合理,贷款拖欠居高不下,企业信用和盈利能力降低。

二、现阶段建筑施工企业资金管理和控制的重点

(一)加强资金计划管理。科学核定资金占用量

企业应以需要与节约兼顾为基本原则,采用先进合理的计算方法,确定资金的合理占用量,这是资金管理的基础。从财务会计稳健性原则来说,编制资金计划是解决此问题较好的方法。一个合理的资金计划,应是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前提下,努力挖掘企业内部资金潜力,加强应收账款和备用金等其他应收款项的管理,节约成本费用支出,通过资金收支的平衡、物资供需的平衡进行编制。在加强资金计划管理中,要经常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跟踪分析资金动态,合理调度资金,使资金的使用达到最优化。

(二)充分使用自有资金,控制融资额度

建筑施工企业的资本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自有资金;二是收回的工程款;三是外部金融机构贷款。随着企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施工项目不断增加,国家没有注入任何资金,企业自有资金很有限,远远不能满足施工生产的需要,加之垫资施工、业主拖欠工程款,使建筑施工企业债台高筑,高负债经营,承担高额利息。对此问题,要认真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不随便承包垫资施工工程,以合同为依据保证按时收回工程款,尽快收回拖欠的工程款,增加自有资金拥有量。二是控制银行贷款,改变融资结构。负债经营是必要的,但负债额度应充分论证,一要从资金的实际需要量出发,能少贷款的尽量少贷,不要只贷不还,日积月累,债台越筑越高,发现有闲余资金时应立即偿还贷款;二要对贷款带来的纯收益(利润)和应支付的贷款利息进行分析比较,确定贷款的效益性。通过资金调度平衡,始终保持贷款额度的合理性。

(三)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

合理使用资金,降低资金成本,既是保证生产经营资金的需要,又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一是企业对资金的使用,必须制定宏观决策、微观管理的具体程序和方法,明确权限,明确责任,规范使用原则,实施过程控制,以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二是财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要变“大出纳”为直接参与决策,当好领导的参谋,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以提高可行性,减少盲目性,对错误决策要以理以事予以说明或抵制;三是优化企业资产配置,合理调整资金占用结构,如企业的固定资金占用过大,一方面要控制设备购置,减少设备资金的投入,另一方面要加强设备调度,适当采取设备租赁,以满足施工生产的需要。通过优化资产配

置,使各种资金占用趋于合理,这不但能减少总量资金的占用,缓解资金不足的压力,还能提高资金的利用率,降低资金成本。

三、加强和改善现阶段建筑施工企业资金管理和控制的措施

加强资金管理和控制一直是财务领域深入研讨的重要问题,各行业在管理体制、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等方面都有所创新,不断探索和实践。在管理体制上,如成立资金结算中心(内部银行)和财务公司;在管理方法上,如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和收支两条线;在管理手段上,如统一开户、统一信贷和集权与分权相结合,这些措施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笔者认为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和加强监督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建立各部门责权利相结合的机制

由于过度集中管理容易挫伤下属单位的积极性,企业要在适度集权的基础上,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机制。针对不同的职能部门(项目)规定不同的经济责任,划分不同的经济职能,并借助于网络经济手段加强对成本控制等方面的研究,优化财务管理行为。

(二)强化预算管理是管好用好资金的必要手段

预算作为一种控制机制和制度化的程序,是完善资金集中管理的有效模式,一个健全的企业预算制度实际上是企业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的体现,预算制度完备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的重要保证,也是企业进行监督、控制、审计、考核的基本依据。

施工企业的预算包括施工组织预控、成本预测和财务预算,这三者是相辅相成的一个整体。企业必须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提供全面预算的编制、预警控制、预算追踪及预算分析,为预算管理提供流程控制,从而有效地建立起管理控制体系,建立起对成本中心、利润中心和投资中心的绩效考核体系,使经营活动能沿着预算管理轨道科学、合理地进行。

建筑施工企业的资金管理和控制要以现金流出控制以成本费用控制及现金流人控制以收取工程款为基础。只有通过控制现金流量才能确保资金的回笼及成本费用的合理支出。必须充分发挥资金结算中心的功能,使资金高度集中管理,形成资金合力,保证施工生产等资金的合理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风险。

(三)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资金结算中心的职能作用

1,要以财务资金管理为中心推进企业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资金结算中心要与各家开户银行建立网上银行平台,实行资金远程管理,随时可以对项目部资金进行查询监控和调拨。通过网络系统将公司所属分公司、项目部的资金归集到结算中心账户,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使用。实践证明,网上银行在资金集中管理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是解决了资金短缺和富裕并存的矛盾,盘活了存量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二是有利于加强对下级单位资金的监控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营;三是有利于加强与银行的合作。

2,要建立以财务资金管理为核心的内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软件,可以将过去烦琐的会计数据加工、分析及人工无法做到的基础性管理工作予以取代,使管理工作的“手”伸得更长,透明度更高,监控更及时,减少人为因素,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用先进技术解决信息不及时、不对称和监督乏力、滞后等问题。由此,使资金的集中、支付在当日或几小时内完成,提高结算中心的运作能力。

(四)加强资金的考核和监督是强化资金管理的重要措施

企业资金预算或资金计划下达后,必须加强考核和监督,才能使预算或计划真正落到实处,并取得效益。对于资金考核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内容和办法,如工程款回收率、资金上交、资金使用、偿还内部贷款、资金集中度等都要有具体的要求,并尽可能量化。资金的监督主要包括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两个方面,重点是对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债权债务的变化、资金使用效益进行检查,并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评价。

(五)加强财务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

财务检查与内部审计分别由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从不同角度对所属单位执行财经纪律、财务收支和经营管理活动所进行的内部监督,其目的是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保证企业按照既定目标平稳运行与发展。所属单位要执行财务信息报告制度,包括事前报告制度和事后报告制度。

(六)推行企业会计委派制,强化财务的监督与控制

建筑企业资质监管范文6

论文摘要 企业赞助村造路款50万元委托街道驻村干部保管,并监督该笔资金的使用,实报实销。保管期间村造办公大楼多次借用,其中一次村长个人借去20万元使用,超过三个月。后村开具收据将赞助款全部入村账。村长的借用行为如何定性,是否构成犯罪,本文就相关法律概念进行阐述。

论文关键词 集体资金 附条件赠与 挪用公款主体和对象

案情简介:2004年伟某公司在上X村征地,资助该村造路工程款50万元,委托街道驻村干部保管并监督该笔资金的使用,实报实销,多还少补。2006年3月至2009年1月,街道干部黄某驻该村,受前任驻村干部转委托保管上述剩余资金40余万元。后上X村建造办公楼及相关支出时,村长孙某、村书记蔡某多次向驻村干部黄某调用该笔资金,其中2007年3月28日村长孙某向黄某借得20万元用于个人还贷,至2007年7月18日归还;上X村于2007年6月26日借款20万元、2007年7月18日借款20万元用于村相关支出,黄某在2009年1月15日一并收回40万元。2009年1月15日,上X村开具村集体资金统一收款收据,将伟某公司赞助款50万元收回入村账。该40万元作为上X村的工程款、材料款等支出。故村账显示:2009年1月15日,收回存放驻村干部道路集资款50万及利息3184元。

分歧意见:

对于街道驻村干部黄某与上X村村长孙某、书记蔡某等人的行为定性,有以下几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资金是村集体资金,街道驻村干部黄某与上X村村长孙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在街道驻村干部保管赞助款期间,对该笔赞助款实际上企业已经脱管,且于2009年1月15日,上X村收回存放驻村干部道路集资款50万及利息3184元,既然是收回,故公司的资助款应视为村集体资金。2007年3月28日村长孙某向黄某借得20万元用于个人还贷,至2007年7月18日归还,超过三个月,应属挪用村集体资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是企业资金,该企业是附条件的赠与,所谓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在事先约定款项的用途,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本案设定的条件就是所捐款项用于造路支出,专款专用,在条件成就即道路造好之前仍属企业资金,故本案挪用行为可构成挪用企业资金。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属公款的范畴。街道驻村干部黄某与上X村村长孙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该笔由企业捐赠造路的款项是具有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专项基金。

评析意见:

笔者认为该赞助款属企业资金,详析如下。

一、 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挪用资金罪的主体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行为人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从事公务的人员除外,这些人如果挪用资金,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规定,应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处理。本案中,黄某是国家工作人员,街道的驻村干部。受伟某公司委托保管、监督该笔资金的使用,实报实销,因此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挪用资金罪的使用人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主体

本案中,黄某受伟某公司委托保管、监督该笔资金的使用,却私下多次出借给上X村及该村村长个人,上X村村长明知是企业的赞助款未到村账而借来使用,主观上有挪用的故意,那么资金的挪用人不构成此罪,使用人能否构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共犯定罪处罚”的规定。法律仅就挪用公款罪专门作了“共犯”的规定,而没有对挪用资金罪有任何“共犯”的相关规定、解释。《刑法》第272条也是规定了挪用人挪用本单位资金构成犯罪,但并未规定资金使用人构成犯罪。刑法明确规定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挪用人,使用人是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主体的。故本案使用人孙某向黄某借得该笔资金中的20万,不构成挪用企业资金罪。

三、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渎职的性质。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有两类,即公款与七种特定款物。关于“公款”的含义,应结合根据《刑法》第384条第2款、《刑法》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刑法》第91条的规定及有关的司法解释的立法原意来理解,那么“公款”应包括以下八种情形:(一)国有款项。具体包括各类国家机关的公款、各级各类国有公司、企业的公款、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的公款等。(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款项。具体包括乡镇企业、村办企业等集体所有企业,以及经济合作社、信用社等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款等;(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款项。(四)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资金款项。(五)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公款(参见《刑法》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之规定);(六)用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扶贫等七种特定款物(参见《刑法》第382条第2款之规定);(七)中外合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混合所有制形式的公司、企业中资金。(八)其他公款。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也包括国有的资金款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金款项或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专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