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的作文范例6篇

见义勇为的作文

见义勇为的作文范文1

——向吴秀艳同学学习笔记

延吉市进学小学六年七班李俐杭

“朝鲜族和汉族如同一家人。”这是舍己救人年仅十四岁的吴秀艳生前常说的一句话,我们应该向她学习,不分民族,不分年龄,只要别人有困难,就少不了她的身影。同学们都亲切的称她为“新时代的小雷锋”

吴秀艳是珲春市三家子满族乡中学初二(1)班的一名学生。是班里的文艺委员,她品学兼优,学习成绩优异,曾多次获得校“三好学生”但是她却在生死难题中选择了死,把生的希望留给别人,在困难面前无所畏惧。

2009年7月31日的中午,吴秀艳接到了同学崔英的电话,他们一起去江边散步,但是崔英却不小心落入了涛涛江水之中,眼看江水就要淹到崔英的脸颊,吴秀艳看见了,毫不犹豫的跳进江中,不太会游泳的吴秀艳用尽最大的力气将崔英往岸边推,崔英得救了,而吴秀艳却沉入了这涛涛江水之中,再也看不见了。在那美丽的农村校园中却再也听不见吴秀艳的歌声,再也看不见吴秀艳热心帮助同学的样子,再也看不见吴秀艳放学时背着书包,默默消失在夕阳中的影子……乐于人的小英雄吴秀艳就这样现出了自己年轻的生命。

见义勇为的作文范文2

一、提高思想认识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见义勇为工作,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互助互爱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全社会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见义勇为工作的重要性,把见义勇为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部署,作为建设“平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见义勇为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见义勇为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各地也要成立见义勇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宣传、综治、公安、民政、人力社保、卫生、教育、财政、司法、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并在公安部门设立见义勇为专门工作机构,明确人员编制。要建立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见义勇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见义勇为人员领导分层联系制度,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定期进行走访慰问。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沟通与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宣传部门:负责将见义勇为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精心组织策划主题宣传,加强舆论引导。

综治部门:负责将见义勇为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部署,指导督促各级综治成员单位抓好见义勇为职能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见义勇为工作的日常事务,指导、监督《条例》的贯彻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对不符合烈士条件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因公牺牲认定工作;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奖励、保障、宣传;协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见义勇为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烈士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对见义勇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伤残等级审核、报批工作。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对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及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见义勇为行为视同工伤情形的认定以及认定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没有职业的见义勇为人员和牺牲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属或子女,提供就业援助,优先安排政府出资的公益性岗位。

卫生部门: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救治、医疗工作。在市、县二级设立定点医院,实行先抢救、先治疗、后付费的原则;根据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的意见,适当予以减、免、缓交医疗费用。

教育部门:对获得省、市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致残人员及其家属,按规定在中考、高考中给予政策享受;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给予减免学杂费等就学资助。

财政部门:负责将见义勇为奖励、保障及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对资金财务管理实行监督。

司法部门:负责为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提供法律援助。

工商部门:负责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优先办理营业执照。

税务部门:负责对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或奖品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减免税收。向企业募集的见义勇为基金,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质监部门:负责为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或分会、工作机构免费办理机构代码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家属,免费办理机构代码证。

三、切实发挥基金会作用

市、县两级要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基金会,作为政府见义勇为职能工作的有益补充,并充分发挥其在整合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倡导和构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的重要作用。

各县(市、区)要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法在财政保障、税收减免、资金募集等方面,对见义勇为基金会给予政策支持和帮助。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帮助基金会解决实际问题。

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要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落实筹款计划,拓宽筹资渠道,加大筹资力度,发动社会各方人士积极参与和支持基金会的资金筹集工作。建立完善基金会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制度,规范内部运作,强化社会监督,自觉接受当地公安、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提高社会公信力,促进基金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要注重发挥社会团体的优势,加强对外联络和交流,学习借鉴国内外同行的先进经验,拓展救助渠道,使见义勇为人员在接受政府抚恤、救助的同时,也能得到社会各界的关爱与帮助,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爱护见义勇为人员的良好氛围。

四、完善奖励保障机制

要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规范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程序,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抚恤、救助工作机制,及时安排奖励和保障经费,逐步形成评选表彰制度化、服务保障社会化、抚恤救助规范化的见义勇为保障体系。结合我市见义勇为工作现状,适时研究出台《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明确有关政策待遇,落实奖励和保障措施,使见义勇为人员精神上有慰籍、治疗上有保障、生活上有依靠,切实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见义勇为的作文范文3

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推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多年来,市党政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见义勇为工作,市上下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社会各界广泛支持见义勇为事业,“平安市”建设不断深化,见义勇为的英雄群体和先进个人层出不穷。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关键时刻,他们义无反顾、挺身而出、舍生忘死,用正义和良知、用鲜血和生命奏响了一曲曲震撼人心的正义之歌,举起了一面面引领时代潮流的旗帜。他们见义勇为、无私奉献的崇高精神,舍己为人、无私无畏的高尚风范,大义凛然、惩恶扬善的浩然正气,集中体现了当代市人的精神风貌。他们的先进事迹感人至深,他们的英雄壮举令人敬佩,他们的信念追求催人奋进。他们是“平安市”的忠诚卫士,是和平年代的战斗英雄,是市人的骄傲和全社会学习的楷模。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需要有一种精神来支撑,需要有一种信念来引领。见义勇为是一种义举,更是一股强大的精神力量。党的xx大强调,要“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互爱互助,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进一步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既是时展的客观需要,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和中央决策、市党委部署,实现市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党政一定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全面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真正关心、切实支持见义勇为工作,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各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以及政法、宣传、公安、民政、财务、文化、教育、卫生、工会、共青团等相关部门,都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负起责任,坚定不移地做弘扬见义勇为的示范者、见义勇为事业的建设者、见义勇为活动的倡导者、见义勇为英雄的保护者,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全面推进市见义勇为事业蓬勃发展。

要进一步加大舆论引导力度,营造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的社会氛围。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正确的舆论导向,是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推动见义勇为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地、各相关部门都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重视挖掘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褒奖群众身边看得见摸得着、学得到的“平民英雄”,推崇在基层涌现的“凡人义举”,使见义勇为人员的行为及时得到肯定、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市上下都要学习见义勇为、宣传见义勇为、鼓励见义勇为、尊敬见义勇为、关心见义勇为,在全社会掀起一个“讴歌英雄,学习英雄,争当英雄”的群众性热潮。要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大力宣传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见义勇为者的关心爱护,以此增强见义勇为人员的光荣感和自豪感。对于不敢直面正义、见到危难无动于衷,甚至逃避的反面典型,也要通过各种形式让全社会都来批判和抨击。要将宣传见义勇为精神活动经常化、立体化,使“见义勇为光荣”的观念深入人心,使扶正祛邪、助人为乐蔚然成风,使社会各界都来关心、支持见义勇为行动。

见义勇为的作文范文4

关键词: 见义勇为;价值系统;失调;重建

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4)04-0073-05

一、见义勇为价值的重要性及目前面临的困境

党的十报告提出要“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专门出台《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进行系统的部署安排。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和方向。见义勇为作为一种指向社会集体价值的行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然而,近年来,诸多社会事件给人们带来了对于见义勇为价值的疑惑,这成为践行核心价值观、建设文化强国的严重障碍。因此,我们必须深刻认识见义勇为价值的时代意义,在全社会积极营造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的思想氛围并提供制度保障。

归结起来,见义勇为当前面临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一是“不愿见义勇为”,二是“不敢见义勇为”。不少人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觉得见义勇为会带来麻烦,在面对别人出现危急情况时,没有伸出援助之手,而是选择了袖手旁观。还有些人“不敢为”,在一些紧急情况下,见义勇为确实会存在一定风险,造成行为人致病或致残,让人不敢果断做出见义勇为的行动;与此同时,社会上发生的“碰瓷儿”、讹诈现象更让很多人害怕做了好心人最后却又落到“流血又流泪”的结局,产生“不敢”见义勇为的想法。

二、见义勇为面临困境的成因分析

见义勇为出现困境既有其作为价值自身的因素,也有社会背景的结构性影响。从其价值自身看,社会价值观会因群体、阶层等属性表现出不同的表现形态,包括官方提倡的具有主导性的“制度化形态”、有较高系统化程度的“知识化形态”以及在日常生活中通过习俗与行为方式等表现出来的“生活化形态”,[2]形成一个复杂的价值系统。见义勇为的价值系统失调会造成价值不稳固。从社会背景角度看,这三十多年,中国社会的改变深刻而广泛,表现出转型社会的典型特征。见义勇为价值出现问题并遭遇不同形式的困境,是由于价值系统遭遇现代转型后,在不同层面产生了剧烈动荡。

(一)多元观念交错碰撞,冲击社会成员的价值观

改革开放带来了经济、政治、社会关系及思想观念的剧烈变化。原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个人的积极性得到极大鼓励,同时也造成利益分配格局深刻变动,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并且呈现加剧的趋势;公民个体的封闭性、依附性逐渐削弱;传统的“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集体社会解体,甚至出现“原子化”倾向。这些深刻变革,都会带来思想领域的动荡。同时,由于处在开放的时代,全球化在中国产生叠加效应,消费主义、享乐主义、价值相对主义等思潮与中国传统价值观交错碰撞,人们的原有价值观受到冲击。

新时期,社会一个显著特点是人们的思想行为更加理性化,“人们的行为思想都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以一种实效的观点作为衡评万物的标准”。[3]这有利于提高效率,但其“基本性质为自我中心,很容易孕育出自私自利的个人主义” 。[4]而见义勇为恰恰是一种弱化甚至放弃个人利益,维护他人或集体利益的利他行为。随着人们思想行为的理性化,人们容易对他人的紧急遭遇持冷漠态度,产生“不愿见义勇为”的现象。

(二)思想舆论界的争论,造成社会成员对见义勇为价值的模糊判断

随着个人主义理性化趋势的发展,还会带来道德约束的松动,置伦理道德于不顾,从而消解见义勇为的道德基础。知识化的价值具有理论性、系统性,包含着对问题的较全面、深刻阐述。因此,思想舆论界对社会价值观的确立、传播、弘扬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关系到一种道德价值能否在全社会蔚然成风。然而,现代知识传播体系的确立在推动着知识高速生产、传播的同时,也夹杂带有功利化的成分。

从社会对见义勇为的认识来看,“经济中心论”思想渗透进道德建设领域。上世纪80年代《文汇报》即有关于大学生勇救老人的“见义勇为到底值不值”的讨论,类似争论至今仍时有发生。事实上,在道德问题上做经济的“值与不值”思考,算“成本账”,容易使见义勇为的价值遭受质疑,让人产生模糊判断,不利于见义勇为道德行为在全社会的广泛弘扬。

(三)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导致见义勇为者存在后顾之忧

在很多情况下,见义勇为属于高危险行为,往往伴随着较高的医疗需求。对网络报道的80个有效案例做统计后发现:[5] “无人身伤害”者共计24人,“轻伤”共计12人,“重伤”共计24人,“死亡”共计20人。但是,从目前国家相关规定看,大部分代价被转嫁到了企业。如《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规定:“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下列办法解决:(一)由加害人依法承担;(二)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三)由所在工作单位提供资助。依照前款各项规定解决的不足部分或者均不能负担时,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另外还有认定治疗期间属正常出勤、给予工伤津贴等规定。

与计划经济时代单位负责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的全方位福利不同,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成为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体;农村则由集体公社转变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企业若不利用各种机会去获取利润,那就注定要完蛋” 。[6]正因为企业对利润的追求,不易产生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动机。因此,见义勇为的代价向工作单位转移并未真正解决问题。农村则没有单位承接,直接转到个人。再加上见义勇为基金规模小,认定和审批程序复杂,见义勇为容易因为昂贵的医疗费用成为社会成员的巨大压力。

与此同时,社会上存在大量见义勇为者因病因伤致贫,生活困难。浙江省公安机关对全省20多年来评选出的451名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进行生存状况调查后发现,这些为国家、社会和他人做出过卓越贡献的民间英雄及家庭,八成以上生活堪忧。[7]医疗及生活保障机制的不健全,容易带来后顾之忧,成为影响社会成员见义勇为行为的重要因素。

(四)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缺乏导向力量

1991年,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其中提到要建立见义勇为基金会。90年代,关于保护和鼓励见义勇为的地方性条例纷纷出台,见义勇为行为逐渐进入制度化轨道。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国家法律成为管理见义勇为行为的唯一合法依据。这与传统社会的处理方式截然不同。传统的乡土社会是“礼俗社会”,见义勇为行为主要依靠“习惯法”来调节。我国利用较短的时间基本建立起现代法律体系,取得了很大成效。但相关法律仍然不够完善,在很多问题上缺乏对传统价值的继承,不能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同,甚至成为被利用的对象,遏制了见义勇为的行为。

表现之一是法律制度缺乏价值关怀,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不足。在现代法律的权责原则下,即使见义勇为往往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甚至是挽救生命,这些行为也要受到惩处。如,广东佛山16岁少女李舒舒为救一名即将被货车撞上的1岁女童,冲上马路将其推开,致右脚被碾压骨折。网民称李舒舒为“最美打工妹”,当地也为其申报了见义勇为奖。然而,当地交警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认为李舒舒为了制止女童横过马路,“实施了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对女童和自己受伤均负25%的责任。从此案例可以发现,现在的法律、习俗、道德之间不是互相支持,而是存在相互矛盾的现象。法律判决跟群众的普遍价值认知存在较大差距,对见义勇为的认定、处理过程中欠缺对公序良俗的维护,对见义勇为价值缺乏明确有力的鼓励和倡导。

表现之二是“碰瓷”、讹诈现象,会直接遏制见义勇为行为。时有发生的碰瓷现象恶意利用了他人善意,并借助法律谋求个人不当利益。如,江苏如皋司机殷红彬救人反被诬告,最终凭借公交车录像才得以澄清,最后,被救人仅作道歉了之,舆论表达了“面对碰瓷‘老太太’,假如我们没有摄像头”的疑虑。一旦碰瓷得逞,将对见义勇为者造成法律上的重大责任和心理上的严重阴影。现在对“碰瓷儿”者的处理偏向柔和,对碰瓷现象的惩罚力度不够,公众进行见义勇为的热情未得到有效保护,这样甚至会扭曲道德,产生社会信任危机。可以说,当前的法律制度没能充分保护见义勇为者,有时反而使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对见义勇为行为有着极其深刻的负面影响。

三、见义勇为价值重建的对策思考

党的十报告提出:“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这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任务。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1]这对见义勇为价值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必须在科学认识的基础上,通过道德与法治的融合,使见义勇为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价值选择。

(一)以发展的观点,科学认识转型阶段的“道德阵痛”

当前社会中见义勇为面临的困境,已经引起公众的强烈关注和思考。面对价值观念多元化的局面,我们需要以发展的观点辩证认识见义勇为价值系统建设。西方社会较早建立起较为成熟的诚信、法律机制,为中国现代化进程提供了一定的参照。事实上,西方国家在现代化早期也曾出现见义勇为缺失、诚信危机等现象,甚至是在法律制度相对成熟的美国近年也曾出现类似争论,加州议会在2009年通过“好心人免责条款”规定:救助他人时,因疏忽致使被救助人受到伤害的,救助人可以免责。另外,通过对法国资本主义“自由、民主、产权”等基本原则的考察发现,这些原则虽然很早就已出现,但并未立即找到实现的途径。“法国的资本主义道路是一步步走出来的,不是一开始就存在一条具体的途径或有一个通过某些既定步骤就可以实现的目标……法国人真正对自己的未来有相当确切的认识,主要是在工业化基本完成后形成的”。[8]所以,我们要用历史的眼光、发展的观点,科学认识和对待见义勇为价值系统的建设进程,既不要消极拖延,又要稳健扎实。

(二)建设人文化的法律制度,发挥法律对社会价值的导向作用

法律制度是制度化价值的集中、规范、权威体现。作为司法判定的根本依据,法律取向直接影响个体的价值取向,关系道德建设的总体进程。法制建设要切实发挥两种效用:一是“惩恶”,一是“扬善”。“惩恶”就要对故意中伤、污蔑、讹诈见义勇为的行为严加惩处。对于恶意利用他人善良的“碰瓷”行为,经过调查取证、证据确凿的,必须严厉处罚;“扬善”就要切实保护、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一方面要积极认可、肯定见义勇为行为,另一方面要在立法和执法中借鉴吸收“好心人免责”原则,对于见义勇为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免除助人者的法律责任,真正推动见义勇为相关制度不违背常理,能发挥导向作用。

人文化的法律制度还需要充分吸收传统习俗的价值。关于信任的研究认为,“那些更为成功地建立了现代的制度化的信任机制的国家,大多并未对其自身的传统和习俗给予人为的、蓄意的打击。”[9]这对见义勇为价值重塑同样具有启发意义。中国古代法律的一大特色是“儒家思想支配了一切古代法典”,出现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10]形成稳定的价值系统。在法制建设过程中,要充分汲取传统习俗的价值内涵,吸纳公序良俗的道德取向,将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推动见义勇为价值贯穿到法律制度、知识舆论及日常生活等各个层面。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真正解决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稳定器”、“减压阀”、“安全网”等重要作用。见义勇为行为因其关系的主体多、承担风险大等特殊性,需要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

首先,要在医疗保险改革中努力实现从补缺型福利向普惠型福利的过渡,不断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减少在见义勇为行为过程中因高昂医疗费用等引起的纠纷。其次,要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努力实现“应保尽保”,通过社会救助的托底作用,避免当事人采取“碰瓷”等不法手段。另外,要逐步完善专项保障制度,以国家财政力量承担起见义勇为者在行为过程中出现的伤、残、病等成本,并对因见义勇为造成生活困难的成员给予专项补贴,切实解决见义勇为者的实际困难。党的十报告提出,“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社会福利制度”。从见义勇为价值建设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促进民生、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同时关系到社会道德与文化建设,会产生更深刻、广泛的“福利溢出效应”。

(四)加强思想舆论引导,在全社会弘扬见义勇为的良好风气

在价值系统中,思想、知识、舆论既是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和重要来源,同时也会对日常生活的价值判断产生引导作用。因此,必须加强思想舆论引导,才能在全社会弘扬见义勇为的良好风气。

中国传统见义勇为价值系统之所以能够持续稳定协调,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知识分子以强烈的君子情怀和道统意识长期关注和思考个人修养与社会秩序问题,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导向。思想舆论要为法律法规、司法实践、政府行为等制度建设提供思想理论资源,营造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制度环境。

另一方面,还要实现对日常生活价值的有效引导。以新闻媒体为代表的舆论界要在追求“新闻卖点”的同时,充分考虑新闻报道的社会效应,为弘扬见义勇为优良品质发挥积极作用。近期,主流媒体讨论见义勇为价值建设,表现了国家及公众的深入思考和价值取向,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其思想基础。

(五)以高度的文化自信,重塑见义勇为价值的个体基础

见义勇为价值是否深入人心,归根到底在于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和具体行为。见义勇为价值系统的建设需要充分吸收各领域、各群体的广泛参与,真正形成民众内心的价值认同,让社会充满“正能量”。

要以高度的文化自信,重新审视中国传统文化。中国传统社会秉持“伦理本位”,这种“社群主义”的取向有利于抑制理性化的过度膨胀,从而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儒家思想中的“义”“利”之辨、“勇”德、“耻”感等传统的文化要素,通过蒙学及日常生活得以延续,在当今社会仍然具有广泛的群众心理基础。深入挖掘传统文化的价值,实现中华传统美德与时代新风相融合,有利于重塑个体德性,鼓励见义勇为。

要让见义勇为价值深入人心,还需要充分发挥新媒体、新平台的凝聚作用。现代社会表现出高度的多元化,甚至呈现为一种碎片化。在这种形势下,价值系统重建特别需要通过社会成员的广泛参与。微博、微信、社交网络等新技术的诞生让社会进入“人人都是记者,人人都是主编”的新媒体时代。北京“7・23”暴雨营救等重大紧急事件中,新媒体以其即时性、低门槛的特点,表现出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同时,公众通过便捷的新平台,围绕日常生活事件展开的草根讨论已经基本达成这样的共识:见义勇为直接关联到社会风气,每个人都可能是“当事人”,都可能成为冷漠的受害者。新技术、新平台的聚合作用,为凝聚价值共识、推动见义勇为深入人心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值得我们充分利用。

参考文献:

[1].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N].人民日报,2012-11-18.

[2]王处辉.论中国社会价值系统的一主多元特性[J].江海学刊,2008,(5).

[3]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96.

[4]张德胜.儒家伦理与社会秩序[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175.

[5]桂正浩.当代见义勇为困境问题研究[D].天津:南开大学,2011.

[6]〔德〕马克思・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于晓,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7.68.

[7]浙江调查: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八成生活堪忧[N].新华每日电讯,2010-12-31.

[8]王加丰.1800―1870年间法国社会思潮的冲突与整合[J].中国社会科学,2011,(5).

[9]郑也夫.信任论[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73.

[10]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371,391.

On the Disturbance and Reconstruction of Value System of

“Brave Act for a Just Cause” in New Period

Wang Xiuyan

见义勇为的作文范文5

 

当见义勇为换来“英雄流血又流泪”,当见危不救在社会中屡见不鲜,我们应该反思法律对道德的引导是否完善,如果好心伸出的援手,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未免会伤害公众善良的心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此探析见义勇为的民法定性及现状,并完善相关的立法保护迫在眉睫。一、见义勇为的民法定性

 

为了有效的分析我国在民法保护中具有的不足和瑕疵,有必要对见义勇为进行民法定性:(一)见义勇为的法律涵义

 

严格来说,我国目前各部门法中,并没有关于见义勇为的具体释义,只有地方性规章制度中略有涉及。学术界也从不同角度对见义勇为作了定义,虽然对于见义勇为的表述略有不同,但是内容都大致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高度概括和列举。对此笔者总结后得出:见义勇为说到底是一种合乎正义的行为,但是前提往往是搭救者并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去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甚至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二)关于见义勇为的民法定性

 

我国学术界目前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理解有以下四种。

 

1.合同说

 

有专家认为,可以把见义勇为看作是被救者向施救者发出的特殊要约,换句话说,这可以看做一种合同。实际上,见义勇为行为中的施救者和被救者之间并无约定,并不包含受合同拘束的意思或者合同的具体内容。见义勇为是一种事实行为,而合同则是法律行为,这种理解模糊了二者的概念,并不能让人信服。

 

2.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

 

另外,有学者指出,根据民法中成立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法律要件,见义勇为符合民法上的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行为。经过分析可知,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之间虽然有部分重叠,但仍然存在一定区别: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主要保护主体的个人利益,见义勇为主要是挽救他人利益。尽管两种方式可能产生类似结果,实际上二者存在着本质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3.防止侵害说

 

从民法学角度理解的“防止侵害”行为,从本质上说,是无因管理行为的一个分支,也可以说是无因管理的延伸。但是见义勇为涉及的领域比防止侵害更广,所以这种观点不能完全囊括见义勇为的特点。

 

4.无因管理

 

大多数的观点赞成,见义勇为属于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因为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在概念及构成要件上具有极强的相似性并基于其具有一定程度危险性等特征,见义勇为属于高层次的无因管理,这是更高程度的道德觉悟。另外,很多国家的民法都采取见义勇为归属于无因管理的做法,这在国际司法领域得到了普遍认可。二、我国关于民法对见义勇为的保护

 

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没有具体的关于重点保护见义勇为的专门性规定,仅有些其他法律制度略有提及。目前,我国对见义勇为的保护大多都是通过补偿来予以实现的,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一)申请侵权人补偿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见义勇为者如果受有损失,一般可以通过向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人主张权利,从而获得补偿。这种做法通常可以从《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中找到依据。(二)请求被救者补偿

 

我国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及《侵权责任法》中规定: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见义勇为后,有权主张向被保护的受益者申请适当补偿。在具体实践中,如果由于案件复杂出现侵权人缺失或模糊不清时,为倡导正义,保护英雄的合法权益,可以根据无因管理的有关规定,让被救者施救者提供一定补偿。(三)申请国家补偿

 

危难时刻,见义勇为者会毫不犹豫的挺身而出,但是一旦施救者利益受损,主张合法权益时,也许不会这般干脆利落。如果侵权人、被救者不能确定或者他们无能力抑或不愿意提供补偿时,这时应该发挥国家职能,为见义勇为者开通终极救济途径。因为从公共行政的角度来看,见义勇为者向他人伸出援手是协助政府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表现。而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保护者和代表者,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三、见义勇为民事立法的建议

 

(一)为见义勇为制定专门性法律制度,例如全国统一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使法官有法可依,从而限制其自由裁量权,避免同案不同判的发生;并统一见义勇为的赔偿标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为见义勇为建立基金会代位求偿制度。换句话说,就是当见义勇为者利益受损时,首先让见义勇为基金会来补偿其损害,随之代位求偿权就自然转嫁给见义勇为基金会,基金会再依照相关规定行使代位求偿。这样既弥补了见义勇为者的重大损失,又为其减少了诉讼程序。另外,如果见义勇为者不能全部追回来自侵权人或被救者造成的损失,这一部分的损失则可以转移给见义勇为基金会,因为通过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去呼吁见义勇为,似乎更具有说服力。

 

四、结论

 

见义勇为不仅是和平年代的真正英雄,它作为更高层次的无因管理,更该得到保护和尊重。虽然我国民法对于见义勇为具有一定的保障,但是这种保障还是不尽如人意,所以法律对于见义勇为的保驾护航仍不能松懈。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在分清事实的基础上,匡扶正义。这要求法律工作者应不断反思制度中的问题,考虑如何实现社会的双赢:让被救者感恩社会,让见义勇为者伸出援手时从此没有后顾之忧。相信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社会风气一定会进入良性循环。

见义勇为的作文范文6

1、见义勇为真汉子,莫将成败论英雄。

2、因为他见义勇为的行为,足可作为同学们效法的楷模,所以得到学校的表扬。

3、现代社会人情淡薄,见义勇为的人越来越少了。

4、不过,在仔细研究了小悦悦事件后,很多人指出了另外一种解释:中国缺乏见义勇为的法律来保护那些帮助陌生人的好心人。

5、警察请求在抢劫案中见义勇为的人站出来作证。

6、本文的第一部分是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界定,这部分共有两方面内容。

7、良习是果敢的,纯厚从来见义勇为。

8、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9、他简单的道德标志-寻找真相、保护弱者以及见义勇为的行为-对刚从战争的耻辱中苏醒过来的欧洲大陆很有吸引力。

10、见义勇为中受益人补救义务研究。

11、一位胖子站起身来,一边挽袖子一边跟司机说道:我要管这事算见义勇为吧?

12、这位青年奋不顾身,见义勇为的救人精神,赢得在场纺人由衷赞佩。

13、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14、当主任医师听说玛丽见义勇为的行为时,他立即签署命令,准备让她出院,他认为她的精神现在已经稳定了。

15、见义勇为,法律界定,法律属性,救济机制,()立法完善。

16、有人见义勇为救了你?

17、在加拿大,每个省也都有自己的一套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

18、他见义勇为地将车祸伤者送到医院,救回一条宝贵的性命。

19、小明见义勇为,奋不顾身地扑向抢匪,将他制伏后送交警方究办。

20、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人员已有奖励和保护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