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事迹申报材料范例6篇

见义勇为事迹申报材料

见义勇为事迹申报材料范文1

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维护见义勇为行为人合法权益,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人的确认、奖励和保护。

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奖励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县(市、区)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综治机构)负责见义勇为行为人的确认、奖励和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司法、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见义勇为行为人的确认、奖励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见义勇为相关工作经费的支出,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救治、表彰和奖励;

(二)对见义勇为先进事迹的宣传;

(三)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进行抚恤、补助、资助和慰问;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

鼓励具有相应能力的公民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行为人给予积极援助。援助行为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适用本条例。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和客观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倡导见义勇为行为,并免费相关公益性广告。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家庭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二章 确认

第十条 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

(一)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秩序或者侵害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国家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并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四)其他能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情形。

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主动申报见义勇为行为。知情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及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也应当主动申报见义勇为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时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通报当地县(市、区)综治机构。

见义勇为行为人和其他知情人也可以申报见义勇为行为。

第十二条 申报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行为发生地县(市、区)综治机构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人民团体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

(二)见义勇为行为受益人、见证人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能够证明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材料。

县(市、区)以上综治机构应当公开申报见义勇为行为的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县(市、区)综治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对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意见。对事实不清、材料不全的,申报人应当补齐材料,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还应当组织由有关部门、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的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并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拟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县(市、区)综治机构应当将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事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县(市、区)综治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确认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自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报人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申报人对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说明之日起十日内,向设区的市综治机构申诉。设区的市综治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报人和县(市、区)综治机构。

第十七条 综治机构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时,见义勇为受益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证据。

第十八条 对于无申报人或者未主动申报的见义勇为行为,县(市、区)综治机构可以自行组织调查、核实和确认工作。

第三章 奖励

第十九条 对事迹特别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河北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并给予十万元以上奖励;对事迹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定为河北省见义勇为模范,并给予六万元以上奖励。

对事迹突出,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定为见义勇为模范,并给予五万元以上奖励。

对事迹比较突出,在县(市、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并给予一万元以上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或者认定的英雄、模范、先进个人,符合条件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相应待遇。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对本单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予以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奖励和宣传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公开进行。但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要求保密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维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直接供养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基本生活、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以上综治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长期跟踪服务和权益保障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人身、财产安全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的,在抢救、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其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相应待遇。

医疗机构对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应当按照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当地综治机构应当负责协调抢救和治疗费用。鼓励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减收或者免收相关抢救、治疗和康复费用。

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致残的,其工作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将其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残疾人标准的,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件,享受残疾人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死亡并依法被评定为烈士、属于因公牺牲或者视同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其近亲属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致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财产损失,由责任人、加害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责任人、加害人,不能确定责任人、加害人,责任人、加害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且负伤、致残、死亡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符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支出情形的,按照规定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采用以上办法仍未解决的费用,由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

第二十八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还可以向民政部门和综治机构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确保其家庭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标准。

第二十九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成就业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就业困难人员予以援助和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行为人。

第三十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家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在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时按照规定予以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家庭,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予以安排。

第三十一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死亡的,其家庭致孤成员按照规定纳入城市社会福利机构或者农村五保供养范围,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

第三十二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死亡或者致残造成生活困难的,其子女在入公办幼儿园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在农村寄宿学校就读的,纳入国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助范围;在报考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时,给予适当降分录取。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以上人员统筹纳入国家教育资助体系,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各级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应当对以上人员给予适当资助。

鼓励公办高中阶段学校和省属及以下高等学校免收以上人员就读期间的学费。

第三十三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所得抚恤金和补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所得奖金和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予以相应援助。

第三十五条 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六条 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见义勇为行为人进行救助、帮扶和慰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综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见义勇为行为申报、见义勇为行为人确认工作中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因泄露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要求保密的信息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

(三)贪污、挪用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人身、财产安全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不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的;

(二)对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的人员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的;

(三)不按照规定为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办理相关待遇或者补助、资助等事项的;

(四)不按照规定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提供法律援助的;

(五)其他侵害见义勇为行为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奖金、相关优惠待遇或者补助、资助的,经综治机构核实,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取消相关优惠待遇,并追缴发放的奖金和补助、资助等款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省户籍的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并被确认的,适用本条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同时废止。

见义勇为的形成条件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 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形成条件

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

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

见义勇为事迹申报材料范文2

它是山西省关押重刑犯的监狱之一,原判死缓和无期徒刑的重刑犯占罪犯总数的80%以上。然而近几年来,却有一些正值壮年、身体健康的罪犯堂而皇之、名正言顺地走出了监狱的重重壁垒。

2004年5月,一封举报信揭开了这其中的惊人黑幕――

全国一号案件:

监狱风暴骤起震荡山西

2004年5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开展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中,关于山西临汾监狱干警违法办理保外就医的举报材料像雪片一样飞到了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转来了相同内容的材料。举报的内容非常明确:以临汾监狱的政委、党委书记王勇民为首的干警收受贿赂,将没有疾病的原判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保外就医。

举报材料中反映的情况,引起了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的高度重视,该处决定利用专项检查之机,对临汾监狱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全面复查,秘密收集证据,寻找案件突破口。

6月21日,由省人民检察院监所处组成的初查小组,以指导“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工作的名义进驻临汾监狱,调取了该监狱2002年以来全部保外就医罪犯的档案资料进行审查。经过5天通宵达旦的紧张工作,发现了诸多疑点,初查小组当即封存了相关档案资料。

6月27日,在初查小组的严密组织和全程监控下,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和临汾监狱联合对8名曾被保外就医的罪犯的疾病进行了异地复检,结果令人十分震惊:在8名罪犯中有5人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其中两人竟然没有任何疾病――罪犯张勇,35岁,原判死缓,2003年1月以肝硬化(失代偿期)被保外一年,2003年12月以同样的疾病被续保一年,经复检仅为高血脂,无任何保外疾病;罪犯高喜生,26岁,原判死缓,2003年1月以肝肾综合症被保外一年,经复检无任何疾病。

罪犯的复检结果和侦查工作的初查结果,暴露出临汾监狱在罪犯保外就医工作中存在着大量的违法犯罪事实。7月30日,鉴于该案有犯罪事实存在,犯罪嫌疑人尚无确定的情况,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领导批准,监所检察处果断以事立案进行侦查,并从全省监所检察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了“7・30”专案组。

专案组确定了“通过审讯、调查,获取涉案干警犯罪证据”的侦查思路和“围绕监狱医务部门、狱政部门和分管领导三个环节尽快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方向,制定了具体的侦查计划,在对5名为罪犯违法保外就医的监狱干警、医务人员和6名与案件有关的服刑人员异地秘密关押后,侦查工作全面展开。案件首先在罪犯的亲属和服刑人员陈某、吕某身上打开了缺口,证实了他们曾向临汾监狱政委王勇民、监区医院院长申小红及其前任张伟、狱政科科长赵卫东、山西省109医院医务科主任闫宝山等人送礼行贿的事实。涉嫌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嫌疑人浮出了水面。

接着,通过对保外就医罪犯原始病历的司法鉴定、大量书证物证的收集固定和犯罪嫌疑人的突破,王勇民、申小红、赵卫东、张伟、闫宝山收受贿赂后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为张勇、高喜生等6名罪犯办理保外就医的犯罪事实大白于天下。

至此,山西省有史以来最大的一起监狱干警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违法为不符合条件的罪犯办理保外就医的犯罪窝案全线告破。此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为全国“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中的一号案件。

当代天方夜谭:

健康重刑犯制造保外就医“奇迹”

张勇,祖籍山西霍州,1993年因盗窃罪被北京市人民法院判处死缓,后改为无期徒刑。

几年的监狱生活,张勇已度日如年,一想到还要在铁窗下度过漫漫余生,他更是痛不欲生。张勇知道要走出高墙的唯一办法就是保外就医,但他当时只有20多岁,又没有任何疾病,这种想法无异于天方夜谭,但他和他的家人却决心不择一切手段创造人间“奇迹”。他们运作的第一步是在1999年通过关系把张勇从北京二监调到了临汾监狱,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办理保外就医。

调到临汾监狱后不久,张勇就求之若渴地打听别人“获保”的成功秘诀,并请手眼通天、和临汾监狱的很多领导关系非同一般的“大油”吕有来指点迷津。吕有来虽然觉得他这是异想天开,还是给他出谋划策,让他在狱政部门、监区医院和分管保外就医的副政委王勇民身上“下工夫”。

这个信息很快就传到了北京,张勇的全家立即召开了家庭会议,经过一番分析、讨论、研究后,一场精心策划、全家出动、分兵作战、各个击破“营救张勇”的闹剧就拉开了帷幕……

计划分内外两步,同时进行。张勇负责“内部”,要做的工作是装病和买通狱政科科长赵卫东。运作的任务是疏通关系、打通关节,和张勇里应外合。见过大世面、能说会道的二姐夫杨某某和三姐张某某受命担当此任。

不久,杨某某通过他在临汾的战友和时任临汾监狱副政委的王勇民拉上了关系。2000年年初,杨某某和张某某在临汾市区的一家高档酒店宴请了王勇民全家。在推杯换盏、酒酣耳热之时,张某某小心地投石问路:小弟张勇患有重病,是否能办理保外就医?见王勇民笑而不答,杨某某不失时机地送上了5000元的“见面礼”。

此后,杨某某和张某某成了王勇民家的常客,请客吃饭、赠送礼物这些老套路在王勇民身上很见效果,杨某某随便地称王勇民为“老王”,张某某和王勇民的妻子更是“亲如姐妹”。从2000年10月到2004年1月间,杨某某先后以向王勇民的女儿考上大学表示祝贺、向王勇民在保定学习表示心意等方式,送给王勇民15000元。

为了攻下时任临汾监狱监区医院院长张伟这个山头,张某某除了请张伟夫妻吃饭外,还在2000年11月亲自背着一个消毒柜送到张伟家中,令张伟一家大为感动。临走时,张某某还把5000元放在张伟家的茶几上。

接着,张某某又大展金钱外交才能,通过闫某认识了临汾市人民医院的护士长田某,通过请客送礼,临汾医院的一些大夫也跟着她的指挥棒跳起了“华尔兹”。

而在高墙内的张勇也是积极行动,2000年6、7月间,吕有来把他作为“在北京的哥们”介绍给了狱政科科长赵卫东,张勇在连声说“希望您多多关照”的时候,悄悄把一张3000元的存折塞到了赵卫东的手中。

2000年9月,张勇突然“病情严重”,住进了监区医院。在医院里他偷偷服用了其“干姐”田某(即上文提到的护士长)送来的“专用药品”,之后脸色变得蜡黄,还伴有轻微浮肿的症状。张勇的装病使得这场戏演得越来越逼真。

钱送到了,接下来就该收钱的人“替人消灾”了……

神话变成现实:

监狱干警敢把重刑犯送出高墙

2000年10月,在时任分管副政委王勇民的明确授意下,张勇被张伟“特别关照”地送到临汾市人民医院进行保外就医的疾病鉴定,无奈一纸“轻度脂肪肝”的诊断结论给了这些“热心人”当头一棒。张伟向王勇民汇报后王勇民指示:过几天再去查一查。但第二次检查的结果仍不“尽如人意”。

关键时刻,张某某出面宴请张伟了,席间张伟告诉张某某:必须达到“肝硬化失代偿期”才能保外就医。

有了张伟的热心指点,张某某茅塞顿开,在她和田某的一番“运筹帷幄”下,临汾市人民医院在对张勇第三次鉴定时开出了张勇“肝硬化并腹水、胸水”的诊断意见书,这样,张勇的“病情”便在一个月内由“轻度脂肪肝”成功地“恶化”成了“肝硬化并胸水、腹水”。

此后王勇民授意张伟尽快提出张勇的保外就医申请。2000年11月20日,张伟主持召开会议通过了临汾监狱监区医院关于张勇保外就医的合议,为了弥补张勇不符合保外就医刑期条件的不足,张伟指使他人伪造了张勇病危的虚假材料,为张勇下发了“随时有生命危险”的病危通知书。

2000年11月22日,王勇民主持召开了张勇保外就医合议会,会上参会人员心照不宣。在明知张勇不符合保外的条件下,由王勇民决定,通过了张勇的保外就医并呈报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查后未予批准,并要求带张勇到山西省109医院进行复查鉴定。

一听说张勇的呈报被“打”了下来,而且要到109医院重新鉴定,杨某某急忙来找张伟,张伟急人之所急,立即给他的大学同学、109医院医务科主任闫宝山打电话,“我有一个朋友要到你那里鉴定,你给关照一下”。杨某某则火速赶到太原,在闫宝山的办公室里送给了闫1万元。

2001年1月3日,张勇到109医院进行疾病鉴定。在特诊科与传染科会诊后做出的病情结论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情况下,闫宝山于2001年1月21日组织召开了张勇的疾病鉴定会,安排已经退休并且不具备鉴定资格的人员参加会议。在与会人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闫宝山伪造了两名鉴定医生的签名,为张勇出具了符合保外就医疾病的诊断建议书。

2001年2月26日,王勇民指示赵卫东:张勇的保外就医不用合议了,直接上报省监狱管理局,并在张勇保外就医呈报审批表上亲笔签署了“经合议,同意保外就医一年”的意见。张伟在明知张勇的刑期条件和疾病条件均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且未经合议的情况下,签字同意了这一呈报意见。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查后,以条件不符再次退回。

2001年11月,已升任临汾监狱政委的王勇民,在明知张勇的刑期仍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情况下,安排时任临汾监狱监区医院院长的申小红和赵卫东重新呈报张勇的保外就医。申小红即安排监区医院大夫闫某填写了张勇的保外就医审批表。赵卫东在明知张勇的刑期仍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且无新的疾病鉴定资料的情况下,提交监狱于2001年11月15日召开了张勇保外就医合议会,之后张勇的保外就医第三次被呈报到山西省监狱管理局,仍被以刑期条件不符退回。

2002年11月14日,在没有张勇任何病历资料的情况下,在政委王勇民的再次催促下,临汾监狱开会合议了张勇的保外就医。申小红在明知张勇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情况下,在会上明确提出张勇的病情符合保外就医第五条。赵卫东在心知肚明的情况下签字同意了合议结果,使合议通过了张勇的保外就医。2002年12月25日,申小红安排闫某依据时任临汾监狱检察室主任张某拿来的未经合议的一份由临汾市人民医院于2002年12月4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填写了张勇的保外就医审批表,向山西省监狱管理局作了呈报。2003年1月15日张勇被批准保外就医一年。

就这样,在王勇民、申小红、赵卫东、张伟、闫宝山锲而不舍的共同努力下,历时两年时间,前后四次呈报,“随时有生命危险”的张勇终于气宇轩昂地迈出了临汾监狱的大门。

闹剧不停上演:

保外就医权力成为狱警的“摇钱树”

保外就医是一种监外执行刑罚的法律制度,是对在服刑期间确有严重疾病的罪犯经批准取保在监所外医治的一种临时性措施。保外就医的适用,有非常严格的手续规定: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在临汾监狱,提请和呈报保外就医的权力被任意“出租”,成为监狱腐败的一大资源。当监狱干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的时候,他们就会耐不住清贫、守不住防线,金钱、人情就成了他们与服刑罪犯之间的剂,他们“靠山吃山”,将眼睛盯住罪犯,将贪婪的手伸了出来。

于是,上到监狱政委,下到监区医院院长,在金钱和人情的驱使下,不惜违反规定、放弃原则、失职渎职,为重刑犯逃脱监管而亲自奔走呼号,他们配合之默契,手段之大胆,堪称奇迹。

“左手拇指骨折畸形愈合、功能障碍”的原判死缓的罪犯杨高峰,被夸大升级成了“左手功能基本失去”,1994年被批准保外就医一年。从1996年1月到2000年3月,在随后的五次续保中,杨高峰也是一路畅通无阻。

原判死缓的罪犯高喜生在临汾监狱是公认的腰包鼓、关系广的人物,在他的号子里,摆放着影碟机和饮水机,可谓是渴了就喝、烦了就看,好不悠哉!无任何疾病的高喜生被申小红安排患上了“肝肾综合症”,而在合议会议上赵卫东更是故意歪曲事实,将当时已满26岁的高喜生说成是少年犯,2003年1月,高喜生被批准保外一年。

2003年12月,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张鹏经109医院诊断,结论为“早期肝硬化”,在合议会上,赵卫东、申小红明知109医院的这一诊断建议书是张鹏疾病的最新诊断证明,且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仍故意隐瞒事实,采用2003年11月28日临汾市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通过了对张鹏的保外就医并呈报省监狱管理局。2004年4月,张鹏被保外就医后脱逃在外,至今未被抓获。

在临汾监狱,某些来头大的犯人私下里被称为“关系犯”,因贪污罪被判14年有期徒刑的张明德就是这样的“关系犯”。王勇民受人之托,安排申小红关照张的保外就医。2001年7月,张明德在临汾市人民医院的诊断结果是“肥厚性心肌病”,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但申小红安排田某在未带张明德到医院检查的情况下,找到给张看病的医生,在原来的诊断书上加上“心功能二级,老年性肺气肿”两句,并让田某在填写罪犯保外就医申请表时,捏造事实,夸大张明德的病情为“有心脏病无法活动,生活自理困难”。同年9月,张明德被批准保外就医一年。

2005年9月21日,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勇民、申小红、赵卫东、张伟、闫宝山暂予监外执行案、受贿案。

10月24日,原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法以暂予监外执行罪、分别判处王勇民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申小红有期徒刑五年,赵卫东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张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闫宝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12月30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述判刑人员的上诉,维持原判。

见义勇为事迹申报材料范文3

一、评选范围

凡在市场内从事果蔬、粮油、水产、调料、餐饮、肉蛋禽及日杂百货等的各类商户,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步骤

评选分:宣传发动、自荐推荐 、汇总评比、张榜公示、命名表彰五个步骤。

1、宣传发动(12月15日--12月19日):由市场维护班牵头开展宣传活动。采用广播、电视大屏幕、上门分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对“文明诚信经营户”评比活动的重要意义、方式方法、目的步骤等进行广泛宣传,吸引广大商户积极踊跃参与。

2、自荐推荐 (12月20日-12月24日):采取市场商户自荐或联名推荐、市场举荐等方式提交申报申请,并由市场结算厅初审,确定初步入选对象,上交办公室,参评商户须提交200字左右的申请材料,材料户需陈述清楚个人基本情况及自己从事的经营项目、规模、从业人员、每天经销量等情况。

3、汇总评比:(12月25日-12月26日)在初审基础上,召开总评会议,对照参评要求,严格审查,确定候选商户。

4、张榜公示(12月27日-12月30日)利用广播、电视大屏幕、橱窗报栏等对候选商户进行公示,接受顾客、员工和商户的意见建议,对公示期内外界意见较大者,取消参评资格。

5、命名表彰:对通过评选的商户,由__农产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命名表彰,授予“20__年度文明诚信经营户”称号。同时邀请市、区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对其事迹进行广泛宣传,以达到扩 大影响、增强社会认可度的目的。

三、评选标准

1、热爱市场、文明守法、诚信经营,全年无少斤短两、以次充好、坑害消费者问题。

2、自觉接受市场管理,按时交纳各种税费,无不良记录和举报。

3、爱护市场公益设施,积极参与市场环境卫生整治活动,交易区内秩序良好,门前“三包”落实到位。

4、安全措施到位,邻里关系融洽,全年无治安、消防安全事故发生。

5、热心参与市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6、按规定及时检验计量器具。光明磊落,文明诚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7、头脑灵活,精明能干,善于捕捉市场信息,经营效益良好,对市场贡献大。

四、管理方式

见义勇为事迹申报材料范文4

按照市国资委《关于开展“2021国企开模·北京榜样”主题活动的通知》要求,现开展报送“2021国企楷模”候选人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北京市宣传部长会议精神,按照市国资委工作部署要求,抓住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本任务,结合“十四五”开局之年特点,聚焦庆祝建党百年、筹办冬奥会等重大任务,宣传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发挥榜样人物的示范作用和品牌效应,引导广大干部职工见贤思齐、创先争优,在全系统掀起“树楷模学榜样”的热潮,营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浓厚氛围,为国企改革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道德支撑。同时,为市国资委系统“2021北京榜样”主题活动候选人推荐工作打下基础。

二、评选标准

积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岗位、融入日常、融入人生,在领军带动、创新突破、服务保障、敬业奉献、道德引领等五方面事迹突出,在落实国资委系统中心工作、庆祝建党 100 周年重大活动、巩固拓展扶贫支援成果、践行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筹办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倡导文明新风上表现突出,为推动国资国企高质量发展,建设社会风气和道德风尚最好的城市作出突出贡献的典型人物。

1.领军楷模:在某一领域、行业中享有较高权威、声誉和社会影响力的领导管理人员。特别要关注在企业改革发展、转型升级中具有前瞻眼光和开拓精神的代表。

2.创新楷模:在企业生产经营、技术研发、科学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获得较高层次奖励和学术成果的高级人才。

3.服务楷模:重点选取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筹办冬奥冬残奥会、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提高“四个服务”水平、办好“三件大事”、打好“三大攻坚战”等中心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

4.敬业楷模:立足扎根一线,彰显劳模精神、工匠精神,爱岗敬业的基层普通劳动者。

5.道德楷模: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助人为乐、热心公益、见义勇为、诚实守信、孝老爱亲、勤俭节约、自强不息等方面事迹突出,具有良好综合道德素质,是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公认的道德标杆、文明道德风尚的示范引领者。

考虑到“2021北京榜样”评选要求在北京工作、学习、生活的 18 周岁以上成年人,为便于获评的“国企楷模”后续能够顺利参与全市推荐,“国企楷模”申报条件原则上要求在北京工作的国企职工。全国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首都道德模范、往届北京榜样年度人物,不再作为“国企楷模”推荐人选。

三、推荐时间

2021年5月17日—5月21日

四、推荐名额和要求:

每家单位上报“2021国企楷模”推荐候选人1名,并注明楷模类型(类型分为:领军楷模、创新楷模、服务楷模、敬业楷模、道德楷模)。

见义勇为事迹申报材料范文5

镇中学申报市三好学生事迹材料

同学是我校二年二班的学习委员。该生思想进步,学习刻苦,成绩优异,而且具有极好的组织才能和领导艺术,深受学校、老师及同学的好评。现将她的事迹介绍如下:

一、思想进步,热爱集体,关心他人

陈静同学思想进步,她时刻关心集体,在班级工作中积极主动,是老师的得力助手。新学期伊始,在班级环境布置工作中,她积极出谋划策,并且组织另外5名班干部利用双休日粉刷教室、布置墙壁,使我们班的环境布置成为校的楷模。

该生具有一颗金子般的心,她经常帮助有困难的同学。去年我校的刘广学同学患病住进了医院,急需十几万的医药费,陈静得知后,立刻在全班进行“爱心奉献的思想动员,她本人率先捐出30元钱,在她的带动之下,全班共捐款近300元,这给刘广学以极大的鼓舞和支持。平日里她也时刻惦记班级想着同学。每天她总是第一个来到学校,把教室的门打开,并带领同学把分担区打扫干净。冬天烧炉子,没有引柴,陈静主动从家里带来5袋豆杆。看到班里的炉子每天顺利生着,同学们坐在温暖的教室里学习,陈静的脸上露出了笑容。

该生还能够积极参加社会的公益活动,如:双休日,她带领班里的所有团员到镇里的敬老院为老人们洗衣服、擦玻璃、扫院子,还自编自演一些小节目,为老人们送去欢乐。5月10日,这些老人连名向学校写了表扬信。

她能严格自觉地遵照《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办事,讲文明、有礼貌,遵守社会公德,严于律己,堪称学校的楷模。

二、目的明确,志向远大,成绩显著

陈静虽小,但有着明确的学习目的,志向远大,报负宏伟。

目前,部分学生家长和学生,对国家改革的形势不理解、不明确。错误地认为念书不念书都没用、念好书、考上中专、大学,没有钱,没有人也无法分配,照样无工作。受其影响,有一大总分学生到校是受“九年义务教育法”的束缚,被迫而来。没有明确的学习目的,而陈静则不然,她认为不读书将来就不能成为祖国建设的有用人才。在学校举行的“面对二十一世纪,你们怎么办?”的主题班会上,她激情地说:“我们是二十一世纪祖国的建设者未来的事业等待我们去开创,我们从现在起必须刻苦学习文化知识,掌握本领,只有这样才能完成时代赋予我们的重任。”她是这样说的,也是这们做的,她能坚持按时到校上课,从不迟到早退;上课专心听讲,勇于提出问题,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积极地回答老师提出问题,认真思考,见解独到;认真复习功课,按时独立地完成作业,质量好;积极参加、组织课外学习小组,敢于发明创造;学习成绩优异,各科成绩均名列学年第一。在学校举行数学、八方、英语读、听、说、写竞赛中获得学年第一。她爱好广泛,喜欢唱歌、画画,在学校举办的“卡拉ok大赛”和“书画作品展”中均获佳奖。

三、具有极好的组织才能和领导艺术

作为一名学习委员,她能处处、时时严格要求自己,做学习的尖兵,完成任务的模范,遵守纪律的楷模。她说:“只有这样在工作中才有号召力和凝聚力,反之则一事无成。

学习成绩一直名列前茅的陈静,自己进步的同时,没有忘记带动其他同学。她总是利用早自习时间,领着同学朗读、听写、做题等,而且还经常在课间何处时为后进生补习功课。班级成绩的提高,陈静的功劳也是不可泯灭的。

在完成各项任务中,她处处走在前边,不怕吃苦,勇挑重担,仅举两例:在去年的建校劳动中,每个小组都分得了相应的劳动任务,可她们组分到的任务最艰巨,有同学说:“跟你一组真吃亏,多挨多少累。”她耐心地说:“我是班干部,咱们不挑重担谁挑,咱们多干点大家也能看着,再说咱们多干点活也是累不坏的。”在她的带动下她们小组第一个完成任务,为了使全班同学都能早点休息,她带领本组同学帮助其他小组去干。这次劳动我们班最先完成了任务,受到了学校的表扬。

学校的值周要负责清垃圾、清厕所。每当轮到二年五班值周,她总是把清垃圾的活计让给别的组去干,她组织一些干部和团员去清厕所,这又脏又臭的埋汰活。

见义勇为事迹申报材料范文6

山东省见义勇为条例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见义勇为行为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第五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提供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第六条 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办理。

财政、农业、水利、地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人事、文化、教育、卫生和其他有关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密切配合,认真履行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

第二章 确认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同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

(二)同正在实施的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

(三)发现在逃或者被通缉的罪犯、犯罪嫌疑人,主动抓获,扭送公安、国家安全和司法机关或者协助侦破重大犯罪案件的;

(四)在抢险救灾中,为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生命财产做出重大贡献的;

(五)在他人遇险时,救死扶伤的;

(六)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前款规定的第(四)项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其他各项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认。

第八条 公民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民政部门申请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民政部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第九条 对见义勇为行为,确认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或者举荐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审核,作出确认;情况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确认机关在调查、审核、确认见义勇为行为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证据材料。

第十条 见义勇为行为经确认后,由确认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人民政府向见义勇为人员颁发见义勇为证书。

未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或者举荐人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确认机关重新确认。

第十一条 因见义勇为造成身体伤残,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或者行为人户籍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伤残鉴定,并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按照规定发给残疾人证书。

第十二条 确认见义勇为行为、鉴定行为人的劳动能力以及颁发证书、出具鉴定结论所需费用,从见义勇为资金中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申请人、举荐人、行为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奖励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贡献,给予其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一)通报嘉奖;

(二)颁发奖金;

(三)记功;

(四)授予荣誉称号;

(五)其他奖励。

第十四条 荣誉称号分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和见义勇为英雄。

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获此称号者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五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烈士。被批准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烈属待遇。

第十六条 见义勇为人员所在的单位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但被奖励人员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保障

第十八条 公安、司法机关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诬陷和报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查证,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护送到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积极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或者拖延。

第二十条 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疗机构可以向见义勇为资金管理机构申请支付先行垫付的费用,见义勇为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支付该项费用;有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的,由见义勇为资金管理机构向加害人或者责任人追偿医疗费用。

第二十一条 因见义勇为负伤或者牺牲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补助和救济,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和丧葬费等,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承担;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确实无能力承担全部费用的,剩余部分从见义勇为资金中支付;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 因见义勇为负伤或者牺牲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和丧葬费等,无加害人或者责任人、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确实无能力承担,见义勇为人员参加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有关费用;未参加基本医疗、工伤保险或者社会保险金不足以支付,见义勇为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可以由其所在单位资助,单位无能力资助或者无工作单位的,从见义勇为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应当视为正常出勤,用人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且生活有困难的,从见义勇为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四条 因见义勇为被确认为残疾人的,参照国家和省有关伤残军人的优待标准给予照顾和优待。

第二十五条 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并按照规定发给伤残补助金;确实无法安排的,除按照规定发给伤残补助金外,可以离岗退养,发给离岗退养费。

对从事个体经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有关税、费征收方面给予照顾,有关机构免收治安费、卫生费。

第二十六条 因见义勇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参照国家有关工伤的规定发给补助金;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给予生活补助。

第二十七条 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入伍、住房、工资晋级等优先权。

因见义勇为牺牲、全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配偶、直系亲属的劳动就业,子女入托、入学、升学等,在同等条件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机构应当予以照顾,优先安排。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确保用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第二十九条 见义勇为资金来源包括: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资金;

(三)单位和个人的捐款、赞助等。

第三十条 见义勇为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监察、审计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见义勇为行为不及时确认或者对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举荐见义勇为人员不予受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推诿、拒绝或者拖延抢救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不提供及时、有效保护,造成损害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见义勇为资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费用或者贪污、挪用见义勇为资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虚构见义勇为事实、骗取见义勇为荣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收缴见义勇为人员证书,责令其返还已经发放和支付的各项费用,停止其享受的各项照顾和优待。

第三十六条 在见义勇为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亲属,是指见义勇为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和依靠见义勇为人员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以及见义勇为人员自幼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见义勇为人员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三十八条 省外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或者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