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事迹范例6篇

见义勇为事迹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1

大家好!

我叫**,今年37岁,于1985年参加工作,是**发电公司**电厂待岗员工,现已转入供电公司。受公司多年的教育和培养,去年我于抢劫犯罪分子进行搏斗,做了一个公民和三电员工应当做的事,微不足道,可见各级领导对我非常重视,给了许多关怀和鼓励。今天,我受集团公司及领导的要求,与在座的领导们、同志们汇报一下我与犯罪分子搏斗的经过,以及发生此事后,区政府、区综治办、区公安局、集团公司、供电公司、发电公司等各位领导自始至终对我的挂念和关心。谈不上什么作报告,也并不是什么值得大书特书的所谓英雄事迹。

那是去年9月10日凌晨20分,我因有事从我父母家出来,刚走到鞍子坝小学门口,就听到鞍子坝上面有人喊:“抓住他,抓抢劫犯!”我听到喊声后,马上意识到有歹徒在搞抢劫。因为这一带地势偏僻,居住人口复杂,不但晚上,连大白天也有人敢持刀抢劫。于是,我就站在一盏路灯下张望,恰巧这时,有一个人迎面朝我慌慌张张跑来,身材不高,头发很短,手里抓着一个女式长带皮包,我当即拦住他的去路,并高声喊道:“站住,干什么的?”这个男子也顿时对我凶相毕露地吼道:“闪开,不关你的事!”嘴里边说边骂着粗话,企图从我身边溜走。我瞬间便意识到这就是搞抢劫的歹徒。

于是,迅速追上几步将他扭住,两个人撕打起来。这个歹徒一边挣扎,一边拔出尖刀(是把弹簧刀)在我的腰部连捅两刀,当时我感到腰部一阵巨痛,我用力将他摔倒在地,大声呼喊:“快来人哪,快抓坏人!”可连喊了好多声,一个人也没来,好多人只是在远处“观战”。在我搏斗的巷子里,所有住户家里的一盏盏灯光全部熄灭,也没有一个人出来帮忙。在几十米外的一个茶馆里,有几个人边喊边看热闹。就这样,我和歹徒在巷子乒乒乓乓,一路摔打搏斗。很快,两人搏斗至一居民屋前,我熟悉这里的地势,知道这家主人姓唐,专门靠扎帚帕卖,屋门前还摆了个烟摊。每次我来我妈妈家,路过此处,都要买包烟,照顾他的生意。

此刻,我见屋里灯还亮着,里面有人在看电视,于是踢了卷闸门几脚,边踢边喊道:“快来帮忙!我是经常到你家买烟的那个人,快出来抓抢劫犯!”,可一连喊了几声,也没有人出来,我知道他们怕多事,但他们根本就没有想到,多一个人就多一份力量,就多一种气势,歹徒就多一份心虚和害怕,只要有一个人出来,歹徒就十拿九稳跑不脱。我当时那个气呀,简直没法形容:不可理喻、不通人性、铁石心肠、狼心狗肺……可气归气,但我理智清醒,还得抓歹徒,于是,又继续和歹徒单打独斗着。

这时,歹徒见我人高马大,一时半会儿摆脱不了我,遂趁机将他的衣服脱掉,将手里抢来的皮包扔下,来了个金蝉脱壳,挣脱而逃。我当时心里又气又恨,气的是没人来帮我,恨的是歹徒太猖狂,心想坚决要抓住他。于是,又猛追上去,并在路边捡起一块砖头,作为武器,和歹徒再次扭打起来。而丧心病狂的歹徒此时也急红了眼,用尖刀在我的头部、颈部、脸部、腰部和手臂一阵乱捅,尽管我也用砖头不断还击,但由于失血过多,最后还是晕倒在路边,歹徒再次逃走了。歹徒逃走后,看热闹的人立刻就围上来了,他们认出是我后,便通知我的母亲,我母亲才立刻将我送到三峡中心医院抢救。歹徒在我的身上共刺了八刀,其中腰部一刀将我的肠子捅穿,经**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签定为重伤。

我住进三峡中心医院后,区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和四派的民警们接到报警,提取了被我抓下的歹徒的衣服和夺回的皮包,并等我醒来后,叫我详细地描叙了歹徒的体貌特征,以及歹徒留在衣物内的一张暂住证和歹徒被我用砖头击伤脸部等情况。当天早晨7点钟,公安局的同志们根据歹徒的暂住证地址,前往王家坡抓获,扑了个空。第二天,民警们又前往歹徒住处布控、守候,捕获未果,后出来在王家坡街心花园发现一脸上带伤的男人,其体貌特征跟我描叙的歹徒特征极相吻合,于是果断将其叫住盘问,并从身上搜出一把带有血迹的弹簧刀(正是刺伤我的那把弹簧刀),但歹徒百般狡赖,拒不承认犯罪事实。9月12日,公安局的同志们带着歹徒的5张照片来到医院叫我仔细辨认,这些照片有半身的,有全身的,还有一张面部特征的,张张都十分清晰。由于和歹徒近距离搏斗了十几分钟,印象相当深刻,当我一看到这些照片,一眼就认出是这个家伙无疑。根据我的辨认和回忆,公安局当即拘捕了这个歹徒,并进行突审。在确凿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嚣张猖狂的歹徒顿时垂头丧气,乖乖地低下了罪恶的头,承认了他的犯罪事实。那是9月10日凌晨1时左右,此歹徒尾随一名女青年至老电视台后面望江路小学段,将该女子推下十几级的石阶,抢走该女子的挎包。在逃跑途中,沿途群众只是大声叫喊,无一人前去阻拦、追赶。后在鞍子坝小学门前被我拦住,发生了搏斗,被我认准。据歹徒交代,他于2003年5月至案发至今被抓获,先后在王家坡、偏石板、望江路、翻胎厂附近等偏僻巷子抢劫作案十几起,先后刺伤市民、行人近10人,致使国家和人民遭受损失数十万元。可谓胆大包天,手段残忍,罪恶累累,罄竹难书。一桩桩血腥案件至今时时还映现在人们眼前。

新城路一个体女老板,晚上关了店门回家,行至老电视台附近,被该歹徒突然袭击,用啤酒瓶砸伤脑袋,用碎玻璃残忍划伤面部,致使该女老板面部多处受伤并严重破相。最后,专程跑到上海整容,花了二、三十万元,至今仍未痊愈。

自来水公司一位姓宋的女士,家在自来水公司楼上住,晚上从外面租碟子回来,手头拿着几十块钱,被该歹徒从后面突然一掌推下十几米高的石梯,摔得浑身是伤,衣服、裤子都摔破了,几十块钱也被歹徒抢走。

三峡中心医院一护士,晚上下班回家走到殡仪馆附近,被该歹徒一刀从下肋捅至心脏,抢走了三十多块钱,伤得最惨最重,现在还住在医院。

还有一位姓张的开县籍女士被歹徒抓了皮包,抢走七十多块钱,脖子上也挨了好深一刀……歹徒疯狂作案,搞得整个**城人心惶惶,市民夜晚不敢出门,不敢长时间在外面逗留。**区公安局、龙宝公安分局紧急命令四派限期捉拿歹徒,四派民警在歹徒经常出没、抢劫作案的地方布控、守侯,常常几天几夜不曾合眼,但仍一无所获,每每落空,案情毫无进展。公安局焦头烂额,压力相当大。由于歹徒长得矮小,留个浅平头,极象监狱里服刑的犯人。而那时,王家坡一带,正好有三合监狱的犯人在修路,于是民警带着受害人当即赶到三合监狱辨认,但最终无证无据,不能确认。当歹徒抢劫最后一名女士时,结果遇到我这个“多事”的人,搏斗了十几分钟,把歹徒认得死死的,最后终于栽在我们手里。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2

北屯镇中学王亚龙事迹材料

王亚龙,男,汉族,现年28岁。2010年7月毕业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毕业后前往广东东莞长安镇从事手机研发工作,任职射频助理工程师。2012年5月参加特岗教师招聘考试,考上阿勒泰市阿苇滩镇初中数学岗。2012年9月服从阿勒泰市教育局统一安排借调入北屯镇中学任教。2015年入北屯镇中学教师编制。

王亚龙同志自参加工作以来,一贯认真负责,勤勤恳恳,不怕苦,有着一股实干精神,在单位受到领导和同事的称赞。在生活中,勤俭节约,团结同事,助人为乐,为人坦诚,深受邻里和辖区群众的信任和好评。

不顾安危拦劫贼  尽己全力斗非法

2011年4月6日下午1点半左右,王亚龙和往常一样从员工宿舍楼出发,准备上班。走了约200多米,行至宿舍楼旁边的巷道时,传来了“抢劫了!抢劫啊……”的呼叫声,王亚龙立即冲上前去,当即一辆摩托车正加速朝他驶来,后面一个女孩奔跑呼唤着,王亚龙想都没想就用身体挡住摩托车的去路并大叫“停车”,此时骑摩托车的人略有迟疑但还是没有停下,并继续朝他的方向加速驶来,王亚龙没有退缩,而是在摩托车临近之时闪到摩托车的左侧,一只手扯住了劫贼的外衣,另一只手顺势拽住了劫贼的胳膊,试图用力将劫贼拉下车来,劫贼吃痛减速,此时闻声赶来的同事史磊、吴宜中等四人迎上,与王亚龙一同将劫贼治服,并当场报警。王亚龙同志的这种不顾个人安危,用身体拦住劫贼的摩托车并最终将劫贼治服的事迹,受到领导和同事的好评。事后,有人问过他,“在这样的住宿环境下,可能还会有更多的抢劫事件发生,如果再碰到类似的情况,你还会毫不犹豫么?”他总是笑着说,”如果再遇到,我还是会像这样,尽最大的全力与不法分子做斗争。”

热心调解救学生 教师本分记心间

2015年12月下旬的一天中午,王亚龙老师外出吃饭,在乘坐面包车返回学校时,坐在面包车的前排的他无意间看到西北路百林路边一个学生打扮的女孩被一名哈族男子拉扯着前行,女孩表现得很不情愿。见此情况,王亚龙要求司机师傅立即停车,下车后他快速跑到二人身边并表明自己是一名教师,向其询问情况。经过了解,这名女孩是一名在校学生,而和他在一起的男子是通过她在社会上认识不久的另一名男子介绍认识的,二人是第一次见面,男子请她吃饭、玩耍,并哄着女孩不让她回家,也不让她回学校上课。当时的情况是因为意见不统一,男子想用强要把她带走,了解到这些情况之后,王亚龙老师当即说道“你穿的是我们学校的校服,你是哪个班的?班主任是谁?他的电话记得吗?”女孩知道自己可以被带回学校便一一回答了问题,男子见状不妙便说了几句不流利的汉语,在王亚龙老师给女孩班主任打电话之际,撒腿跑过马路窜入路对面的小区。王亚龙见人已跑远,想着女孩的家人及班主任一定很担心女孩,便送女孩回到学校。经过一番了解,此女孩已经离家一天一夜,她的班主任与家人都非常担心其安危,正商量着准备报警,看到王老师将孩子送回学校,家长与班主任将一直悬着的心终于如大石落地。在获悉女孩是如何被找到和带回后,她们对王老师连连道谢。而王亚龙老师只说了一句“这是我作为一名老师应该做的本分,不用谢我”便匆匆离开了。王亚龙老师的行为,使得一个女孩脱离困境,平安地回到了家人、老师和同学的身边。此事发生后,曾有老师问王亚龙,当时想了些什么。他只是呵呵一笑说:“当时看到那个女孩穿着校服,而和他在一起的人看着就不像是什么好人,而且还有拉扯的过激动作,所以,就下去想制止他们,没想到还真的帮助了那个女孩。”

助人为乐人常赞 关爱学生心善良

王亚龙同志自2012年在北屯镇中学从教以来,因为离家较远一直住校。在校期间和同事的关系融洽,乐于帮助同事。有生病的同事,他都会主动提出探望,帮一同住宿的同事带饭、买药也是常事,他还主动帮助经济上有困难的同事,在急需用钱的时候雪中送炭。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3

汶川特大地震中,宁强县也是受灾区之一。为抢救20多位小学生,王敏两次冒着飞泻的砖瓦冲进教学楼,将孩子们全部带到安全地带,自己却被飞落的砖瓦击中头部,姣好的脸庞永远留下3处疤痕。人们称她是“大巴山深处最美丽的女教师”。

XX年5月12日下午2时28分,黄坝驿学校的师生和往常一样,陆续走进教学楼,准备上课。突然,楼梯和阳台出现震颤,瞬间地面由上下震颤变成左右摇晃,幅度越来越大。刚刚走进教学楼的数学老师王敏意识到“地震了”,立即边喊边往楼下跑。刚跑到楼下,看见自己对面旧教学楼的二楼上有20多名一年级学生正涌在楼梯口哭着挤成一团。教学楼年久失修,瓦片不停地往下掉,随时都有垮塌的危险。她毫不犹豫地冲过

去奔上二楼,喊着“别怕,赶紧跟着老师,顺墙角下楼”,组织孩子们沿着墙角,迅速往楼下跑。刚将这些孩子带到安全地带,王敏回头一看,二楼楼梯口还有两个小女孩吓得浑身发抖,缩在楼梯旁不敢动。此时,屋顶落下的砖瓦更加密集。但王敏毅然再次冲进教学楼,跑到孩子面前,一手抱住一个,转身就往下跑。跑到一楼楼梯口,眼看就要脱离险境了,一大堆瓦片忽然哗啦啦落下,重重地砸在她的头上、背上。在倒地的一瞬间,王敏下意识地将两个孩子紧紧护在自己怀里,就什么也不知道了。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4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全会和市委全会精神,以及省公安厅、省基金会去年11月在召开的基层基础工作现场推进会的精神,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三个”建设目标要求,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全面推进见义勇为基层基础工作,加大基金募集、表彰奖励和宣传力度,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一)在县(市)成立见义勇为基金会、市区成立见义勇为协会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全市(区)、乡镇街道二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实现基层见义勇为工作组织全覆盖。

(二)各级领导班子带头有效募集基金,实现全市见义勇为基金稳步增长。

(三)进一步实施《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下称《条例》),实现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与权益保障更加有力。

(四)大力奖励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中作出贡献的治安辅助人员,进一步激励其工作积极性。

(五)健全壮大见义勇为工作队伍,实现各项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三、具体措施

(一)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基层工作网络。各县(市)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各区设立见义勇为协会。在不增加现有编制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可建“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派出所建“见义勇为工作站”。此项工作先在高邮市试点。

(二)规范见义勇为基层组织运作。已经成立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的县(市)、区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运作。要负责对发生在本地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调查、确认、奖励、申报;做好见义勇为舆论宣传、表彰奖励和保护工作;管好、用好专项经费,依法募集资金,积极为见义勇为人员排忧解难。在基层社区,由社区民警或保安联防队长兼任见义勇为信息员,协助各地的基金会、协会履行上述职责任务。

(三)促进基金稳步增长。把基金募集与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和严格基金管理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相互促进。坚持“谁募集、谁奖励”的原则,加大基金募集和管理力度。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要亲自抓募捐工作,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同时规范基金使用和管理,做到管理规范、监管严格。

(四)完善奖励保护制度。要从信息收集,奖励抚恤、荣誉申报、基金管理等各个环节,形成一整套规范化制度和操作流程。进一步健全信息收集报送、分级表彰奖励、联动宣传、基金运作管理、三级联席审核等各项制度。修订《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和抚恤暂行办法》。坚持以人为本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做到不漏奖、不惜奖、不错奖、不迟奖,形成经常性表彰奖励和集中表彰奖励、专项表彰奖励和日常表彰奖励,慰问和褒奖机制相结合的新模式。

(五)加强对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的保护。市基金会和各地见义勇为基层组织要对受到省、市表彰的人员资料建档,真实全面地掌握获得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特别是牺牲、伤残人员的家庭情况和经济状况,做到底子清、情况明,以便跟踪服务,有的放矢地做好困难补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等服务工作。要加强与宣传、综治、社保、卫生、财政、教育、工、青、妇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评烈评残、优待抚恤、慰问助学等保护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审核程序。依据《条例》规定,各基层组织要及时了解收集见义勇为的信息动态,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见义勇为行为认真审批并予以表彰奖励,审核中严格把握评选标准,事实要核准,严禁弄虚作假。事迹突出的向上一级基金会申请重复奖励。表彰奖励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一般的表彰奖励要通过网络在本单位公示,推荐给市政府拟授予荣誉称号的,应在当地报纸等媒体予以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的评议监督,防止弄虚作假。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5

为此,我代表市见义勇为协会,向受到表彰的4名先进个人表示崇高的敬意和学习。向涌现出先进个人的**县委、县政府、县见义勇为协会;向县房产交易所;**景区党委、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县检察院;县城**饭店和**乡**村民委员会表示衷心的感谢,谢谢你们对见义勇为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特别是对**县委、县政府、县见义勇为协会精心组织今天的表彰大会致以最热烈的掌声表示衷心的感谢。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是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称道的善事好事。近年来,我市涌现出一批又一批见义勇为的英雄模范先进人物,他们为**大地谱写了一曲曲正气之歌,他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乃至鲜血和生命实践了“xxxx”的重要思想,为构建和谐**作出了突出的贡献。我们一是要学习他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信念;二是要学习他们临危不惧、义无反顾的大无畏精神;三是要学习他们机智勇敢、爱憎分明的高尚品格。

为此,提以下四点建议:

首先要大力宣传见义勇为精神和先进事迹。

宣传见义勇为精神,宣传见义勇为者的先进事迹,是做好见义勇为工作的基本任务和日常工作,我们一定要下功夫抓好。要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宣传工具,采取联合大众传媒,配合,开办专题节目,认真宣传党和国家鼓励见义勇为的法令,宣传国家和**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宣传受到各级表彰的见义勇为英雄事迹。让全社会关心、爱护、支持见义勇为公民,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在构建和谐**的建设中创造更加辉煌的业绩。

第二要全力表彰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和先进分子。

表彰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和先进分子是做好见义勇为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目的就是通过表彰,树立榜样来教育群众、影响群众、激励正气、弘扬美德,要视见义勇为的表现和贡献分别给于表彰奖励。尤其是要对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违法犯罪分子侵害时,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见义勇为者;积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抓获在逃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见义勇为者;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见义勇为者和舍己救人的见义勇为者,给于表彰奖励。形成“见义勇为光荣,见义不为可耻”的新的社会风尚和荣辱观,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第三要积极为见义勇为者排忧解难。

我们做见义勇为工作的基本宗旨是“决不让见义勇为的英雄既流血又流泪”。为此,我们要在认真做好表彰奖励工作的同时,多方呼吁、多方协调、积极为见义勇为者解决各种实际困难,要把弘扬正气的工作延伸到表彰奖励之后,确实做好善后维权工作,帮助他们排忧解难,把党和政府的关心、人民群众的关爱,更加具体化,激励和提升见义勇为正气,引导和调动全社会继续关爱见义勇为英雄,永远不能忘记他们。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6

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维护见义勇为行为人合法权益,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人的确认、奖励和保护。

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奖励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县(市、区)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综治机构)负责见义勇为行为人的确认、奖励和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司法、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见义勇为行为人的确认、奖励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见义勇为相关工作经费的支出,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救治、表彰和奖励;

(二)对见义勇为先进事迹的宣传;

(三)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进行抚恤、补助、资助和慰问;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

鼓励具有相应能力的公民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行为人给予积极援助。援助行为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适用本条例。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和客观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倡导见义勇为行为,并免费相关公益性广告。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家庭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二章 确认

第十条 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

(一)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秩序或者侵害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国家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并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四)其他能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情形。

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主动申报见义勇为行为。知情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及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也应当主动申报见义勇为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时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通报当地县(市、区)综治机构。

见义勇为行为人和其他知情人也可以申报见义勇为行为。

第十二条 申报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行为发生地县(市、区)综治机构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人民团体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

(二)见义勇为行为受益人、见证人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能够证明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材料。

县(市、区)以上综治机构应当公开申报见义勇为行为的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县(市、区)综治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对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意见。对事实不清、材料不全的,申报人应当补齐材料,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还应当组织由有关部门、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的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并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拟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县(市、区)综治机构应当将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事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县(市、区)综治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确认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自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报人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申报人对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说明之日起十日内,向设区的市综治机构申诉。设区的市综治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报人和县(市、区)综治机构。

第十七条 综治机构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时,见义勇为受益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证据。

第十八条 对于无申报人或者未主动申报的见义勇为行为,县(市、区)综治机构可以自行组织调查、核实和确认工作。

第三章 奖励

第十九条 对事迹特别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河北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并给予十万元以上奖励;对事迹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定为河北省见义勇为模范,并给予六万元以上奖励。

对事迹突出,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定为见义勇为模范,并给予五万元以上奖励。

对事迹比较突出,在县(市、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并给予一万元以上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或者认定的英雄、模范、先进个人,符合条件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相应待遇。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对本单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予以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奖励和宣传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公开进行。但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要求保密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维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直接供养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基本生活、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以上综治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长期跟踪服务和权益保障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人身、财产安全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的,在抢救、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其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相应待遇。

医疗机构对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应当按照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当地综治机构应当负责协调抢救和治疗费用。鼓励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减收或者免收相关抢救、治疗和康复费用。

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致残的,其工作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将其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残疾人标准的,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件,享受残疾人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死亡并依法被评定为烈士、属于因公牺牲或者视同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其近亲属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致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财产损失,由责任人、加害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责任人、加害人,不能确定责任人、加害人,责任人、加害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且负伤、致残、死亡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符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支出情形的,按照规定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采用以上办法仍未解决的费用,由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

第二十八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还可以向民政部门和综治机构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确保其家庭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标准。

第二十九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成就业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就业困难人员予以援助和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行为人。

第三十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家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在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时按照规定予以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家庭,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予以安排。

第三十一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死亡的,其家庭致孤成员按照规定纳入城市社会福利机构或者农村五保供养范围,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

第三十二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死亡或者致残造成生活困难的,其子女在入公办幼儿园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在农村寄宿学校就读的,纳入国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助范围;在报考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时,给予适当降分录取。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以上人员统筹纳入国家教育资助体系,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各级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应当对以上人员给予适当资助。

鼓励公办高中阶段学校和省属及以下高等学校免收以上人员就读期间的学费。

第三十三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所得抚恤金和补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所得奖金和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予以相应援助。

第三十五条 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六条 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见义勇为行为人进行救助、帮扶和慰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综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见义勇为行为申报、见义勇为行为人确认工作中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因泄露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要求保密的信息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

(三)贪污、挪用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人身、财产安全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不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的;

(二)对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的人员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的;

(三)不按照规定为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办理相关待遇或者补助、资助等事项的;

(四)不按照规定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提供法律援助的;

(五)其他侵害见义勇为行为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奖金、相关优惠待遇或者补助、资助的,经综治机构核实,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取消相关优惠待遇,并追缴发放的奖金和补助、资助等款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省户籍的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并被确认的,适用本条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同时废止。

见义勇为的形成条件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 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形成条件

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

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