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理念范例6篇

公司经营理念

公司经营理念范文1

【关键字】控制董事会 现金导向 集团化经营

安然(enron)公司令人瞠目的终结了,由此引发的问题、带给我们的思考应该是刚刚开始。人们有必要对美国公司制度、会计制度、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银行、媒体在美国资本市场中的作用以及它们对公众的责任重新审视与思考。本文仅就安然破产给公司内部财务经营、决策管理理念带来的反思发表看法。

一、治理结构:董事会控制还是控制董事会?

安然破产的罪魁祸首当属该公司的管理层,包括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道是:一切问题都是人的问题,而人的问题需要制度来规范。美国公司秉持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这一基本模式。董事会是监督公司经理及财务报告过程的主体,集最高决策机构与监督机构于一身。而且这一结构中,ceo(首席执行官)个人处于一种对公司的支配地位。我们不难发现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机理,主要是基于这样的假设前提:①由于股权分散,个体法人持股比例较小,而且在资本结构中负债率也较低,债权人能发挥的作用也十分有限。基于谨慎行事义务和诚信义务,董事们会强调维护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②股东寄希望于资本市场的完美无缺和长期稳定,能够利用对称信息,可以通过“用脚投票”表达自己的不满或实现自己的权力;③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并设置多个委员会,独立董事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进行有效的监控。

但是,安然公司董事会的所作所为令人发指:安然的高层对于公司运营中出现的问题非常了解,但长期以来熟视无睹甚至有意隐瞒;包括首席执行官斯基林在内的许多董事会成员一方面不断宣称安然的股票会不断走高,一方面却在秘密抛售公司股票,而按照美国法律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非经证监会批准,不能买卖本公司股票;至于独立董事,要么正在与安然进行交易,要么供职于安然支持的非盈利机构,对安然的种种劣迹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到了2001年第二季度,公司突然亏损,而且亏损额巨大,一直隐藏在安然背后的合伙公司开始露出水面,经过调查,这些合伙公司大多被安然高层官员所控制,并从中牟取私利,他们面临的指控包括疏于职守、虚报账目、误导投资人以及牟取私利等。

在安然破产事件中,损失最惨重的当属投资者,尤其是仍然掌握大量安然股票的普通投资者。按照美国法律,在申请破产保护之后,安然的资产将优先缴纳税款、偿还银行借款、发放员工薪资等,价值已经趋零的公司再经这么一折腾,普通投资者肯定是血本无归。在此事件中,安然的客户和债权人也不可能幸免于难。据统计,在安然破产案中,杜克(duke)集团损失了1亿美元,在财团中,损失比较惨重的是j.p摩根和花旗集团。仅j.p摩根对安然的无担保贷款就高达5亿美元,安然的债主还包括德意志银行、日本三家大银行等。不少退休基金也损失几十亿美元,多家与安然有牵连的银行的信用评级大跌。

坦率地说,美国的资本市场是最为成熟的市场,安然的问题暴露出美国公司治理赖以存在的假设前提遭到破坏:①美国公司对董事的勤勉、诚信等道德约束受到极大挑战,将“谨慎”、“诚信”作为公司经营的惟一原则是不可取的。惟有健全的制度才能消除“道德约束”的不足,有效消除“信任”可能带来的消极后果;②信息不对称仍然是美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的顽症;③美国公司治理模式存在缺陷:治理结构中股东监督苍白、外部市场体系对董事的监管脆弱与滞后。试图在公司内部寻求制衡各相关利益主体权责利机制,并强化对董事会的监控成为美国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的焦点。

二、公司实力与价值:收入、利润标准还是现金标准?

《财富》杂志的全球500强企业排序历来被全球公认为是世界各公司实力强弱状况的一个晴雨表。这个排序看来受到挑战,首先这个排序的依据是截至某年某月某日的会计统计数据;其次它利用单一经济指标,如营业额、利润、资产总额、成长性等指标。2000年安然总收入高达1000亿美元,名列《财富》杂志“美国500强”中的第七。过去10年来,它一直是美国乃至世界最大的能源交易商,在其最辉煌的年代,掌控着美国20%的电能、天然气交易。安然在整个航运业衍生出来的能源市场上约占1/2的市场份额。而就是这样的公司似乎瞬间从顶峰坠落,这种现象也决不可能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对此,我们除了要剖析这些“巨人公司”坠落自身原因外,还要反思《财富》所采用的排队方法的弊病。可以肯定地说,《财富》所列示的500“强”充其量是500“大”。“强”和“大”决不能同日而语,因为“强”是一个综合性的结论,它不可以仅仅用某一财务统计指标简单排列。另外,由于单一指标的局限性,企业对《财富》500强中排列名次的追求会异化公司的决策,极易导致公司“虚胖”,而经不起市场的风吹雨打。这一点对于把挤入“500强”作为战略目标的中国公司来说,切莫忽视这种战略的潜在风险。

安然等一大批“巨星”的坠落都是从“巨额收入、利润”开始的。做“假账”肯定要受制裁。但是有些帐务处理按理不能归为“假账”之列,比如,安然的大多数业务是基于“未来市场”的合同,虽然签订的合同收入将计入公司现时财务报表,但在合同履行之前并不能给安然带来任何现金,合同签订得越多,账面数字和实际现金收入之间的差距就越大。这就让我们必须思考相关的一个问题:我们的价值导向、经营标杆是否过分依赖账面利润指标了。安然倒闭再一次提醒我们:以历史信息和单一会计盈利数字为重心的财务报告模式的弊端越来越显现。由于经营业务的不确定性和金融工具的多元化,在现有的会计原则下,账面利润的人为可控性因素实在太多,职业判断的空间很大。何况安然还有不少虚假收入和利润。我们不能怀疑虚假收入、虚假利润的频繁出现与收入、利润导向的相关性。为此应该淡化利润性指标对公司价值判断的影响,大力提倡“经营性现金流量”、“自由现金流量”指标。无论是信息披露,还是投资者决策都要大力强化“现金至尊(cashisking)”理念。这一点在财务理念上要明确的是:投资者投资的是一个公司的未来,而不是现在,更不是过去;公司内含价值的基本决策变量决不是账面盈余,而是公司未来获取自由现金流量的规模和速度。看来财务理念在价值导向、信息披露上运用的迟缓是一种客观事实。价值导向的失误或偏差必然出现无效运用资源以及各种寻租行为。可以说缺乏现金支撑的账面收入、会计利润是“劣质商品”,而通过虚假记录出现的收入、盈余是“假冒商品”。无论是“劣质”还是“假冒”都不能提升公司价值,而且资本市场上的“劣质、假冒”比商品市场的“劣质、假冒”更应该受到关注和谴责,受到的惩罚也应该是毁灭性的。公司实实在在的获取现金能力是价值评价的基础,也是资本风险回报的前提。笔者的观点是“现金导向”会极大抑制“利润操纵”问题,也使公司决策层、经营者着力为股东、社会创造实实在在的财富。

三、投资战略定位:专业化还是多元化?安然在投资领域、战略发展上定位于“分散化”。

其首席执行官(ceo)杰夫瑞·斯基林曾认为,随着企业业务的重新整合、自由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中介费用的进一步降低,传统型企业那种综合集成的模式将被迅速瓦解,公司的战略定位决不是要做资产庞大的传统能源公司,相反,是要成为世界各个商品市场推广“分散化”的先锋。安然这种分散化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是产业与产品领域的分散。为了保住其自封的“世界领先公司”地位,其业务不断扩张,不仅包括传统的天然气和电力业务,还包括风力、水力、投资、木材、煤、化学药品、广告、纸业、木材和保险等等,经营的产品超过了1500种,该公司在美国控制着长达32000英里的煤气输送管道,并且提供有关能源输送的咨询、建筑工程等服务。2000年宽带业务盛极一时,安然又投资了宽带业务。二是经营在地域上遍及全球,它拥有2.5万英里长的天然气输送管道,从美国得克萨斯通到佛罗里达、中西部各州以及加利福尼亚。在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哥伦比亚、波多黎各和委内瑞拉也拥有输送管道;安然的电厂遍布大半个世界,在拉美、加勒比许多国家以及印度、中国、土耳其、意大利和波兰独资或合资经营电厂;安然也是电信业的巨擘,光缆长达1.8万英里,向美国大部分城市、欧洲一些城市以及日本东京提供宽带和电信服务。

安然公司分散投资经营战略,在经营范围、投资领域不断盲目扩张,不断涉足对自己而言是陌生的领域,这种“东方不亮西方亮”或“亮了东方还要亮西方”的经营理念导致的结果是,不仅没有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在各行业竞争局面不断加剧的情况下,企业经营的多元化尤其是不相关多元化的盲目扩大不仅带来管理成本的提高、资金分散,也将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分散化、多元化决不是企业风险“防火墙”,恰好是风险的“导火线”。换言之,专业化经营、致力于培植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是公司战略、投资安排的惟一正确的选择。

四、公司决策:集权体制还是分权体制?

集权体制与分权体制是现代公司管理中最大“盲点”,“一统就死,一放就乱”似乎成为决策体制选择的两种必然结果。但是这两种结果在现实中绝对有轻重之别。“创新想法的可行性不应由管理层来决定”曾经是安然董事会一条重要的经验。安然金融服务公司首席执行官曾经说过:“共同远大抱负的集体领导意味着,我无须老是去过问每个下属有多少工作,也无须总要告诉他们应该做些什么。可以让我解脱出来思考下一次挑战和下一个领域的问题。”外界多少人曾对安然公司内部决策权最大限度的下放大加赞赏。现在看来,经验恰好变成了教训:在分权体制下,拿着“奶酪”的人很多时候不是外部人,而是自己的部下或子公司。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一个公司好比一个球场,领队、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必须分工明确,不能越位。一个公司包括集团公司也必须清晰决策层、管理层、作业层、监督层的各自的权限和责任。在这个基础上决策权尤其是财务、战略安排的决策权和控制权是不宜放权的,决策权的下放必然导致诸侯现象、控制失灵,决策权上的集中体制是公司制度下的理性选择。

五、集团化经营:是“利益纽带”还是“多米诺骨牌”?

从理论上分析,集团经营区别于非集团经营的最大特点是:业务上的关联交易和财务上的“金字塔”型财务结构。这些特点有利于实现集团的规模经营,增进成员企业的“团队作业”,降低营业成本和总体税负;“金字塔”层层连锁控股使其可依据同样的股权资本、不动产等取得不同的借款,从而对其控制的资产和收益发挥很大的杠杆作用,并因有限责任制度决定了任何单一子公司的财务危机都难以对控股集团造成致命的打击。但是我们决不能低估集团化经营取得效率的条件和由此潜在的巨大风险。从财务杠杆的角度看,只有控股公司多层控股并能够利用负债融资,控股公司才能得到高的期望回报率,同时也承担了很高的财务风险。所以控股集团在业务上的关联交易和财务上的高财务杠杆是“既能载舟也能覆舟”的。

安然公司是一个典型的“金字塔”式关联企业集团,共包括了3000多家关联企业。通过这些关联企业的“对倒”交易创造了神奇的收入和利润。由于安然子公司之间繁杂的关联交易使他们“紧密连接”,其突然陨落必然引起巨大的连锁反应,安然总部4000名雇员面临失业,分布在北美、南美、欧洲、亚洲的子公司也面临倒闭的风险,在短时间里出现“多米诺骨牌”现象。其破产前的资产规模为498亿美元,并有312亿的沉重债务,过度膨胀的快速发展使其无法应对经济环境的逆转,导致经营运作状况的恶化,以破产结束企业。从这方面分析,安然破产是控股集团的经营风险(过渡膨胀的资产规模提高了公司的经营杠杆)、财务风险(其负债规模过于庞大,债务结构也异常错综复杂,极大地提高了财务杠杆)和管理风险(数量繁多的子公司、错综复杂的关联交易使集团的账目不清、监控失灵)的综合结果。这种综合结果使控股集团公司的总风险一旦市场稍有波动就必然迅速放大。安然事件告诫人们: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环境决定着公司的风险,而且无论何时财务体制也绝不容许有丝毫漏洞。

六、财务的首要功能:是确保稳健经营还是大胆财务创新?

有人说美国文化是善于创新的文化。安然的财务以创新为主体特色,它最主要的创新成就来自于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的创造性运用。安然不仅使用了期权、期货等,也使用了最复杂的、被称之为spe(特殊目的主体)的金融工具和其他资产负债表表外融资。根据现行规则,提供融资的公司可以保持这些spe的资产和负债不进入公司财务报表,尽管这些资产和负债包含了大部分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安然是能源交易这项新的金融业务的创造者和最大使用者,该种生意是建构在信用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能源供应者及消费者以安然为媒介达成合约,承诺在几个月或几年之后履行合约义务。安然利用这种“中间人”的身份,经营业绩迅速上升。另外,安然还是大胆推行资产证券化的高手,即通过某种信托基金或资产管理公司,将一系列不动产打包抵押对外发行流通性证券或债券,使不动产“流动”起来。从理论上分析,衍生金融工具的产生源于规避风险,事实上它们经常是制造风险的“罪魁祸首”。即使在美国,驾驭衍生金融工具的能力还是有限的,这种工具“不好玩”。

安然的财务不仅是不断“创新”的,也是特别激进的,具体体现在这些年来公司的业务发展速度不是以“百分数”增长的,而是以“倍数”高速增进,而且这种大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大借债。随着生意越做越大,安然的债务额与日俱增。安然公布的债务超过310亿美元,另外还有数十亿尚未报告的账外债务。据报道,这次“出事”的导火线是有30亿美元的到期债务,而安然手中拿不出现金担保,无法得到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的支援,又没有公司愿资助安然渡过危机。

看来,稳健经营是公司经营永恒不变的法则,财务创新和高风险金融工具的运用必须以一定的现金能力作后盾,并牢记“有理、有利、有节”。公司的负债规模一定要由其自有资本、还款可能性和提供的担保决定。恰当的决择、处理债务问题是公司财务的首要责任。正如《财富》杂志最近指出,如果投资者不能从安然破产案的一团乱麻中汲取其他教训,其中一条必须谨记在心:不管华尔街多么宠爱某家公司,如果这家公司不能正确的处理自己的债务问题,那必然走向失败。

小结:写作本文,绝无幸灾乐祸和以点代面之意。本人十分欣赏一位同行的观点:正如美国9.11事件是恐怖主义对全人类生存权力的挑衅。安然破产、安达信面临诉讼是全球经济发展和整个会计职业的悲剧。我们应该也必须做的是理性提炼悲剧发生的缘由、认真梳理本案中的启示。平心而论,安然事件决不能动摇我们的基本判断:美国的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还是比较成熟的。综合全文观点,在全球化、国际化的浪潮中,任何一种模式下的公司治理、战略决策、组织结构都“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参考文献

陈志武,杨林 2002 谁揭穿安然 财经,1

陈志武,岳峥 2002 安然之谜 财经,1

李维安 2001 国际经验与企业实践 南开管理评论,1

公司经营理念范文2

一、现代公司理财观念转变的主要类型

现代公司理财观念的转变是公司内部条件改变和外部环境变化的结果,同时也是公司理财观念的进步和时展的客观要求。不同的公司由于各自内部条件与外部环境的不同,其理财观念的转变状况也有所不同,从公司发展的一般情况出发,现代公司一般具有以下一些主要的理财观念转变类型:

1、从盲目追求权益资本筹集向合理筹资结构观念转变。从资本成本最低化的筹资原则出发,公司应尽量减少或避免权益资本特别是发行股票筹资,其主要的原因是由于在所有的筹资形式中股票筹资的资本成本是最高的。但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初期,由于证券市场的不规范、大股东内部控制以及管理层的舞弊等原因,使得众多的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向股东分配股息或因经营不善难以向股东进行分配,使得权益资本变相转化为成本“最低”的筹资方式。随着我国对上市公司治理力度的加强、对证券市场规范化建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的不分配、会计信息失真和大股东控制等弊端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违规操作以及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已经难免退市的惩处,公司的筹资理念正在发生着重大的改变,正在逐步由盲目追求权益筹资向讲求筹资成本的最低化和筹资结构的合理化转变。

2、从单纯追求成本控制向实现全面内部控制观念转变。长期以来,我国的许多公司存在对最低成本法的误解,把最低成本法归结为“公司内部节约、挖潜、改造等”,把一定生产经营条件下的生产成本最低作为追求的目标,其结果造成了不讲求规模效益,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成本观念具有动态的含义,最低成本原则的本质内涵应是追求规模经济下的成本相对最低,不讲求规模经济和最大经济效益的成本最低是没有意义的。在公司的理财观念中,内部控制在很大程度上等同于成本控制,认为内部控制的目的是最大程度地降低成本,这种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存有偏见。实际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高技术产业中,公司内部控制应是全方位的控制,除成本控制外,还应包括:现金流控制、物流控制、商品流控制、人才流控制、生产过程控制、管理过程控制、组织机构控制等等,是一个完整的控制工程,而且最优的公司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各种控制活动协调发展、优化配置、实现最大控制效率的动态控制系统。

3、从不讲信用向不断提高诚信观念转变。信用是市场经济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目前我国公司的信用观念相对比较低下,公司中为了短期利益不讲求信用的现象比比皆是。为规范市场行为,我国公司亟需增强信用观念,这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减少或避免三角债、偷漏税金等现象,促进公司以市场为导向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等具有重大意义。公司信用观念的创新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有一个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过程,公司只有建立良好的信用观念,才能不断适应国际市场环境变化对我国公司理财观念与行为的影响,不断建立和完善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公司市场竞争的良性循环和高速发展。

4、从经验性理财决策向科学性理财决策观念转变。理财决策是公司财务人员在财务目标的总体要求下,通过专门的方法从各种备选方案中遴选出最优方案的过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理财决策是财务管理的核心手段。长期以来,我国公司的理财决策停留在定性决策为主的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公司理财决策提出了科学化、规范化、定量化、民主化的要求,把决策效果提高到了决策工作的首要位置。公司的理财决策不能再停留在低效率、高风险的状态,而是提高到战略决策的位置,使公司的全体人员都来重视理财决策,参与理财决策,从而提高企业理财决策的有效形。

5、从追求经营的安全性向风险导向经营的观念转变。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与收益并存,呈现正比例的变化趋势。公司要想在市场竞争中获取较高的收益率就要有敢于承担风险的意识。但是,敢于承担风险并不等同于冒险,公司经营者承担风险的能力是在长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步积累起来的,是经营者自身素质与经验结合的结果。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大多公司的风险意识淡薄,承担风险的能力较差,再加上我国开放市场经济的时间较短,公司的经营者自身素质相对较差等。公司的经营长以安性为目标,追求无风险经营,这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是相违背的。现代公司的经营者应面对市场的挑战,在经营中培养自己承担风险的能力,在面对风险、规避风险的过程求得高收益和快速发展。

6、从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向重视人才和促进技术进步的观念转变。在公司原有的理财观念中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使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弊端明显地显露出来,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不考虑风险的大小、不与投资进行比较以及容易引起短期行为等弊端,使利润最大化理财目标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人们已经认识到短期的利润最大化不会促进公司长期的发展,往往会适得其反。公司竞争的核心不是短期内利润的多少,而是人才的竞争以及技术的进步,公司只要有了优秀的人才和先进的技术,才是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的理财观念已经开始由片面地追求短期利润的最大化,向争夺人才以及先进技术转移。

7、从负债经营观念向资本运营观念转变。我国公司理财从20世纪90年代初起开始从国外引进了负债经营的观念,根据西方的理财理论公司负债率应保持在50%-70%之间为宜。公司负债经营的目的是为了利用负债的节税效应和资本的规模效益加速资本的运营与扩张。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步发育成熟,公司的经营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负债经营转向资本运营转变,即把公司的全部有形和无形资产均看作是可以增值的价值形态的资本进行经营,通过资本购并、控股、股权交易等多种方式实现公司资本的迅速膨胀,彻底改变了公司过去单纯依靠自有资金积累发展公司规模的经营观念。目前资本运营已经成为现代公司规模扩张与发展的主要手段,资本运营的观念正在现代公司中形成和成长。8、从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向讲求综合效益的转变。追求经济效益是公司经营的根本目的,长期以来,公司追求经济效益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降低。公司在自然资源开采方面,由于追求经济效益而不顾资源的开采效率,对环境造成了污染,对资源造成了破坏;在产品生产方面,存在着资源利用的浪费,生产排放的“三废”对环境也造成了污染,生产的产品不适合市场需要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在生产力布局方面存在着重复建设的现象,以及布局失衡、不讲求规模效益等问题。因此,在我国现代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重视经济效益,而忽视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现象。公司的效益观念应该是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体。现代公司的理财观念也应逐步由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向实现综合效益的共同提高转变。

二、现代公司理财手段的创新

根据西方国家的财务理论,公司理财以筹资、投资和现金流为主要研究内容。技术进步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引起公司理财观念转变的同时也促进公司理财手段的创新。从我国公司财务管理的实践考虑,现代公司应主要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财手段的创新:

1、筹资手段的创新。公司传统的筹资以接受直接投资、公司留利、借款和商业信用为主要方式,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使得国外的许多新型筹资方式逐步引入我国,目前在国内公司中已经开始使用的新型筹资方式,主要有:融资租赁、风险投资、天使资金、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及可转化债券、发行专项基金、BOT、补偿贸易等。这些筹资方式在改变着我国公司的决策者和经营者的理财观念,把资本运营作为主要的经营方式,并且许多高新技术公司也在探索更加新型的筹资方式,如并购筹资、组合筹资、概念筹资等形式。

2、投资手段的创新。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公司的投资范围逐步扩大,投资的方式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以投入实务资本参与利润分配和以项目投资为主要方式的投资理念受到冲击。公司生产经营投资已经不再是公司投资的唯一方式,以公司运作为投资对象的资本运营投资以及股票、债券、基金、期权、期货等投资方式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地位也越来越高;在投资的形态上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技术投资以及人力资本投资已经成为公司投资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投资的范围也有当地扩展到外地,从国内扩展到国外。投资手段的创新是在公司理财观念的影响下产生的,又反过来使公司的理财理念进一步升级,从而使公司的发展速度以及规模扩展程度发生超常规发展。

3、分配手段的创新。长期以来,公司的剩余利润一般是由物质资本的所有者凭借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来参与分配。随着技术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逐步成为公司总资本的一个构成部分,凭借其评估价值在总资产中的比例参与公司利润分配。技术进步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同时使公司的获利来源也由生产经营领域扩展到多种渠道,并且使许多公司的非营业利润扩展到大于营业利润的程度。同时,参与公司利润分配的对象也在不断随之发生着变化,其中以人力资本参与公司利润分配成为一种重要的方式,也是公司未来利润分配的一种必然趋势。另外,在上市公司的分配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非投资性的特种股票在限定的条件下参与公司利润分配,也使公司利润分配超越了物质资本所有者的界限。总之,公司的剩余利润分配,影响着公司的发展,关系到各方面的利益,分配手段的创新目的在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

公司经营理念范文3

关键词:财险公司;财务管理;模式

财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现代化组织机构,面临巨大的经营与管理风险,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财险企业的经营者必须将管理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财务管理作为财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通过对资金购置、融通、运营以及利益的分配,渗透到公司管理经营的方方面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进入深水期的新形式下,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财险企业进入发展新阶段,但管理环境与管理理念的变化,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我国财险企业的管理模式的弊端与缺点愈加暴露,对其稳健发展产生严重影响。本文深入探讨我国财险公司传统的财务管理模式暴露出的问题,并提出科学有效的新型财务管理模式,以期更好地推动财险公司的发展。

1当前财险公司财务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1.1缺乏科学的财务管理理念

我国财险公司的起步较晚,却发展迅速,导致其在公司的整体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上尚未成熟,缺乏科学正确的现代财务管理理念,公司的管理经营者在创痛的管理思维之中,过分关注产品的收益,关注公司表面账面,追求短期利益的最大化,过分重视会计核算,忽略了财务管理,很多公司没有设置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与财务管理人员对,公司的从财务活动与财务管理进行严格把握,造成财务管理工作混乱,严重影响公司运营。

1.2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很多财险公司对会计管理与财务管理并没有明确的概念区分,仍旧将二者混为一谈,将财务管理的职能归纳与会计管理之内,即便是有了专门的财务管理职能机构,却权责分配不明确,忽视了财务管理的重要作用,并没有建立一整套完善的规章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人员配备、奖惩制度以及培训考核制度,在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中,由于缺乏足够的重视与有效监督,导致财务管理部门执行工作困难,形同虚设。

1.3财务风险观念意识淡薄

财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组织具有特殊性,在其财务管理经营活动中之中,由于受到各种自然的人为的因素的影响,导致财险公司在经营的各个环节中都有可能出现失误,出现实际情况与既定目标的偏差,使公司陷入财务风险之中,对企业的经营运行产生巨大影响。对于财险公司来说,财务风险是普遍存在的且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避免的。然而现阶段我国多数财险公司的管理经营者财务风险观念意识淡薄,并没有深刻意识到财务风险的巨大危害性,并没有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建立一整套完整的风险防范预警机制,及时对公司运营环节中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进行预测,合理调整资本结构,使得公司在面临财务风险之时无所适从。

1.4财务管理人员素质缺乏

在当前知识经济时代,人才作为企业的核心资源,对企业战略的实施与竞争力的提升起着决定性作用,在我国财险公司现有的的财务管理模式与管理体系之中,财务人员的素质普遍比较落后,其大多缺乏先进的管理理念与专业的理论知识,安于现状,缺乏与时俱进、主动学习新知识新技术的动力,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不足,严重影响高素质财务管理人员作用的发挥与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进行,同时,财险公司忽略了对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与考核,使得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难以得到快速提升。无法满足公司财务管理需要。

2完善财险公司财务管理模式的对策

2.1树立正确财务管理理念,增强财务管理意识

财险公司的管理者应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及时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经济环境、国际环境等对企业发展提出的新挑战与新要求,改变传统落后的管理理念与管理方式,高瞻远瞩、目光长远,深刻认识到财务管理对公司的重要意义,结合财险公司自身发展特点,关注公司整体运营情况,树立正确的财务管理理念。同时财险公司管理者要深入贯彻多元化理念,在新形式发展浪潮中抓住机遇,加强国际国内交流,吸取先进管理经验,不断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与管理能力。

2.2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财险公司应该依据自身发展情况,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以观念创新为基础,以制度创新为保障,设置专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明确权责,完善财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同时应该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及时纠正财务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偏差,保证财务管理工作能够正常有序进行,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树立风险理念,完善应收账款制度与投资融资风险管理,合理调整资本结构,把握适度投资融资比例,建立风险防范预警机制,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障公司稳健发展。

2.3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队伍

吸引具有扎实专业素养的高素质人才进入公司,担任财务管理工作,为公司注入新的活力,与公司整体管理工作进行配合;完善员工培训考核绩效制度,及时对员工进行业务与技能培训,提高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督促其掌握先进的管理理念与管理技术,定期对员工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适当奖惩,充分调动全体财务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财务管理人员队伍。

作者:于静 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参考文献:

[1]曹翔.产险公司财务管理问题初探[J].会计师,2014(07).

公司经营理念范文4

【关键词】供电公司;服务观念;资源整合;管理措施

0.引言

市场经济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已经处于一种主导地位,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电力市场也逐渐摆脱了计划经济时代的供电分配阶段转而步入一种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新阶段。作为国家基础产业,供电公司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中,供电公司相对落后的用电营业管理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公司的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供电公司在未来的市场中面临的挑战会越加复杂,因此必须紧跟时代的步伐,及时转变服务观念、经营理念,以一种战略性的眼光来强化公司用电营业管理,肩负起国家基础产业社会责任的同时,用更为严格的完善的营业管理方式来迎接各种挑战。

1.供电公司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相较于我国早期的供电分配阶段,现代供电公司在用电营业管理方式上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金融危机之后,供电公司所显现出的各种问题让管理者们开始重新审视公司的用电营业管理模式。近几年,持续的全球经济低迷导致供电公司营业额深受影响,供电公司绩效不佳,长期处于经济停滞甚至亏损的状态。通过对供电公司自身的分析,管理者逐渐认识到公司效益差固然有经济环境不好的影响,但是更多的是由于公司自身的原因。比如说,供电公司对于供电设施没有形成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在很多地方存在供电设施损坏或者被盗等现象,而且近年来不法分子盗取供电设施的新手段层出不穷,供电设施人为损坏后,对于直接责任人难以界定;由于计划经济时代而产生的诸多弊端,我国供电公司在整个行业内长期处于垄断地位,没有形成一种良性竞争氛围,缺少了有益竞争的安逸环境自然会使得供电公司的管理者滋生一种松散意识,缺乏居安思危的管理理念,供电公司的各种管理方式更多的依靠人治,相较于其他公司,供电公司的用电营业管理难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安逸的行业环境还会使得公司人员产生服务性思维匮乏,依法经营意识淡薄,经济分析过于肤浅等诸多弊端。

因此,供电公司必须将加强用电营业管理放在首位,切实转变服务观念,积极的开展电力市场调查,不断完善公司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营业稽查力度,弥补公司内部管理中存在的各个薄弱环节,全面提升供电公司市场竞争力,从而维持公司始终处于一个健康快速发展的轨道上。

3.提升供电公司营业管理水平的措施

3.1切实转变服务观念,提升自身管理水平

提升供电公司营业管理水平,首先是强化公司自身的管理,这就要从根本上来转变公司人员的服务观念。供电公司不能因为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就处于一种养尊处优的位置,它应该与普通公司一样摆出一种服务性姿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追求客户满意度。供电公司要在两方面来切实转变服务观念,一个是基于营销策略的外部形象,一个是内部管理方式。强化供电公司内部管理,首先要完善以客户为中心的核心价值体系,努力地承担起国家基础产业应该具有的社会责任,更多的从客户需求角度去审视自身问题,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强化公司员工责任意识,从而转变公司服务观念的同时,不断提升供电公司的整体服务水平,为公司良好的经济效益打下一个坚实的社会基础。

3.2加强公司监督,强化法制教育

供电公司强化用电营业管理的另一个措施就是加强公司监督,让公司的运行处于一种良性轨道上,强化法制教育,提升公司员工的依法经营意识。供电公司经济效益不高,与公司长期存在的人治现象不无相关。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公司监督机制,用制度来约束公司运营的规范性,同时注重政府与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高度重视客户的反应及意见,认真解决客户反映的问题,积极研究改进和加强减去的方式,切实提高监督实效。在法制教育方面,要注重提升公司员工的素质,形成一套完善的包含专业技术、依法经营意识、管理理念等在内的员工培训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并在培训时做到一点带面,争取整个从业队伍的整体性提高。加强公司员工的法律意识,提升公司员工自身约束力,保证公司员工能够切实做到依法供电、依法收费以及依法服务。细化供电公司员工工作标准,认真学习先进公司的管理模式以及营销策略,从工作指标的量化、营销体系的完善、管理模式的强化等方面提升整个供电公司的运营标准。供电公司在进行用电营业管理时,一个显著地特点就是客户分布广泛,而且公司营销人员直接面对客户。因此健全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实现对工作绩效的量化考核对于公司的健康快速运行是十分必要的。公司管理者要注重通过制度来管人,通过制度来约束人,尽量减少人治现象。通过制定相关的考核制度以及考核办法来评价员工的日常工作,形成一种公平公正的企业氛围。对员工的工作量形成一种规范性约束以后,合理制定用电营销策略,逐渐拓宽用电市场,从而形成一种便捷、高效、完善的营销体系,让供电公司在健全的监督体系下,各个环节都处于一种健康的运营状态,从而大幅度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3.3突出重点难点,提高营业稽查力度

高供电公司营业稽查力度,在提升供电公司经济效益方面有着显著地作用。针对供电公司用电营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完善营业稽查方式,可以有效降低供电公司的运营成本,提升供电公司的运营效率,而且对于保障营业管理的安全也是不可或缺的。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由于利益的驱动,供电设施被盗现象层出不穷,通过对各类有关供电的犯罪事件分析可以发现,不法分子的盗窃手段更为隐蔽,更加具有破坏性。这种现象如果不加遏制,对于供电公司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而且严重影响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这种现象,供电公司要从稽查力度以及稽查方式上寻找突破口,同时要注重利用社会力量,因为单单依靠供电公司很难形成一个密不透风的稽查网络。这就要求社会、供电公司、政府的三管齐下,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形成最为有效地群防群治的打击网络。同时对于不法分子要做到惩治和教育的结合,在严惩不法分子的同时做好教育工作,晓之以厉害,减少重复犯罪的情形。供电公司要加大供电设施的科技投入,依靠先进的监控系统来提升稽查力度,比如当前比较普遍的负荷监控系统,能偶实现远程控制,一旦发现异常可以及时予以处理。在为用户装设新型电能表时,可以配备科技含量高的能够具有防盗作用的电能表;还可以引进新型反窃电技术,提高对反窃电的侦查分析能力。总而言之,供电公司要不断提升供电设施的防盗水平,突出营业稽查中的难点重点,强化稽查力度,为实现供电公司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努力。

公司经营理念范文5

    内容提要: 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类金融控股公司在法律的间隙中生存发展,这种情况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已经处于脱法的状态,蕴含着极大的风险。我国要从法理角度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结合现阶段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存在的问题,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构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框架,完善金融立法上的空白,推动我国金融业依法经营监管和法治建设向纵深发展。

    随着金融发展的全球化和自由化,世界金融业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各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在各国得到迅速发展。我国经济发展中逐步形成的各种金融控股公司也在不断打破分业壁垒,走向混业的春天。然而,金融业作为与国民经济休戚相关的高风险行业,其稳健运行必然以健全的法制和严格的监管为前提。因此,如何加快建立和健全相关法制,实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有效监管,使其健康持续发展已不仅仅是顺应世界金融业发展潮流的要求,更是维护我国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选择。

    一、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法理念

    根据黑格尔的说法,法的理念就是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黑格尔认为,法学作为哲学的一个部门,“必须根据概念来发展理念——理念是任何一门学问的理性,……作为科学的一个部门,它具有一定的出发点,这个出发点就是先前的成果和真理”。[1]法的理念是法的内在精神的体现。就其内容而言,法的理念是指人们关于法的宗旨及其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而所谓法的宗旨,则是指人们通过创制和实施法律而追求的目标。据此,金融监管的法理念就是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和整个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其内容就是人们在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所要达到的宗旨问题上的基本观念以及有关通过什么样的途径,采取什么样的方法来实现这些宗旨的基本观念。[2]它们可以表现为一整套价值准则、行为规范和实施方案,如金融交易规则、产权规则等,作为实现和维持金融生态平衡的基本规则,法律是规范主体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现代金融是法治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应秉承法治的理念。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每个阶段都以金融监管立法和修法构建了良性的金融秩序,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一)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法理念制约着金融监管的效率

    金融监管不应导致金融控股公司效率的丧失,不应压制金融控股公司间的正当竞争,而是通过监管引导、规范金融控股公司来提高金融业的整体效率。与此同时,金融监管部门执行法律过程中应尽可能的降低成本,减少支出达到监管的目标。如果在金融监管中成本远远高出监管效益,将会使得监管效率过低;但如果金融监管部门为了节省成本而放松监管,则金融控股公司破产倒闭的社会成本更高,将引发系统性的金融危机,甚至都能危及到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中既要关注经济效率也要注重法律效率,从而提高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效率。

    (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法理念直接影响到国家金融安全

    金融效率和金融安全是与金融运行相关的两个主要的价值理念。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不能一味地强调效率,而应关注金融安全,在立法中如过分侧重与金融控股公司的效率,就会使得一些金融控股公司甘冒道德风险,置社会公众的金融利益于不顾,只追求自身的效益,从而给国家的金融安全带来威胁。

    (三)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法理念规制着金融发展方向

    金融发展是国家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一个重要目标。但是这个目标能否实现,与金融监管的法律理念密切相关。应做到依法、合理监管。一方面要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监管,监管必须适度,不能使监管权过度扩张,以社会为本位,注重社会的公平,立法监管。另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自身的建设,自我约束,监管部门把部分权力让渡给金融控股公司,使其能自主经营。在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理念上应遵循的是和谐发展理念,把这种希望寄托于政府法制的规范约束与市场的自我调节两者的互动关系上,从而使我国金融健康持续发展。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制架构之缺陷

    (一)金融监管法理念缺乏

    无论是美国、日本还是我国台湾地区,无不是在金融自由化、全球化的大潮中,为提升本国(地区)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和实现效益最大化而在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中贯彻“竞争与安全、效率与成本”的法理念。然而,我国的金融监管还未体现这一先进的监管理念。在实践中,金融立法则更强调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而忽视效率问题,为防范风险采取直接的行政性控制手段损害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创造力和竞争力,在法律规则中限制性规范较多,强调外部监管,严格分业经营等。这些过于严格的新行业规定,虽然加大了防范风险的力度,但是降低了金融效率,扼杀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生命力。

    (二)金融创新法律法规存在严重不足

    以美国、日本之立法趋势观之,以金融控股公司之模式进行金融法制的基本改革,提升金融机构经营效率及国际竞争力,已成为金融机构业务多元化及全球化潮流下必要之作,而金融控股公司法之制定乃成为金融现代化发展必须之法制架构。[3]而在我国的现实中,各类金融控股公司在法律的间隙中生存发展,我国现阶段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专门立法,没有给其明确的法律地位,很多工作没有办法展开,同时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的履行缺乏法律依据,使其在某种程度上处于脱法状态,蕴含着极大的风险。这既不利于引导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也不利于防范和化解经营中所产生的风险。与此同时,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虽历经整合,但缺乏协调性。如 2003 年《银行法》的修订或重新立法只是对《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所及的三部法律,而没有涉及到其他的法规和部门行政规章。这种局面就有可能导致新法既定价值的丧失,因为许多部门规章只是在很多程度上直接沿用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再加上现行的金融法律体系是在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条件下制定的,其对于金融控股公司运营中防止关系人交易、异业间利益冲突等弊端的监管束手无策。

    (三)金融监管模式不合理

    从当前的监管体系来看,仍遵循“功能监管”原则——相同的金融业务由相同的监管机构来执行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督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4]这种分业监管模式存在不合理之处。其表现为:一方面,这三个监管部门在行政上属于平级,都是以机构型监管模式为主,在规章制度上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一旦出现问题时,不利于互相沟通。虽然2004 年6 月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公布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中建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加强监管机构间的沟通与协调,但这毕竟是一种较为松散的组织形式,对行政级别相同的各监管部门并无约束力,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也在不断地增加,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的客观存在直接影响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效率以及金融创新。另一方面,在这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司其职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从而在不同的金融行业之间设立“防火墙”,以隔离不同金融业之间的风险传递,能够把到达各个领域的风险控制在本领域内,把各机构风险控制在本监管内,降低不同金融业之间,特别是银行业、保险业和其他金融业及工商业之间的经营风险。但是,金融控股公司“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特点却不断打破传统的“隔离”,冲破现有的监管束缚。尤其是集团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和复杂的控股关系,它既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也会给金融机构本身带来危机。而在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下,各监管部门的监管对象主要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使得监管部门和投资人、债权人都难以清楚地了解集团内部各成员之间的授权关系和管理责任,无法准确判断和区分一个集团成员所面对的真实风险,因而使得对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集团公司)监管弱化,甚至处于监管真空状态,更甚者会导致金融风险的传递和信用危机,促使金融控股公司破产倒闭。

    三、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之模式

    (一)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总体上比较缓慢,分业经营的体制不过十余年的时间,但是各金融业之间存在着广泛的合作与事实上的混业经营、综合运作。[5]尽管我国的金融体系是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思路构建的,但是在我国已经出现了金融混业的现象,风险已经存在,特别是产业集团等非金融企业向金融资本渗透的混业经营,风险更大。第一类是由于历史原因,以金融机构身份同时控制着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机构甚至工商企业的金融集团,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平安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第二类是在近年来金融机构增资扩股壮大实力的过程中,以产业资本控股银行、证券等多类金融机构的企业集团,这种模式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为规避《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投资的限制,通过海外注册非银行公司,使子公司在国内独资或合资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国国际金融公司、英大信托、蔚深证券、鲁能金穗期货公司、山东电力集团;第三类则是最近以来,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对所属的信托机构、证券机构和地方商业银行进行重组,组建或正在组建的纯粹控股公司。[6]

    展望未来,金融机构向多元化领域蔓延、大型企业集团进军金融业、民营资本参股金融业等现象仍将不断涌现,通过各种形式走综合经营之路的金融控股集团将越来越多,并有望成为未来我国金融业的主流组织形式之一。特别是,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全面开放,金融业竞争的国际化趋势更加明显,已具雏形的各金融集团将在竞争中壮大分化,资金雄厚、管理能力强的企业集团势必发展自身与并购齐头并进,做大做强,强者越强,塑造一批中国自己的并在未来国际金融市场具有强大竞争力的“金融航母”,将是应对金融业彻底开放后与国外全能性金融机构竞争的必要准备。而在我国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各类子公司在产品、技术、渠道、信息等方面交叉点越来越多,未来交叉销售应该大有可为。金融业管理者已经普遍认同了交叉销售对企业集团的价值功效,各集团也在大力推广并发展交叉销售,这种金融控股的公司组织形式的制度优势逐步显现,未来我国金融企业将无一不是金融控股公司。因此,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现实的选择。

公司经营理念范文6

关键词:公司;公司概念;公司作用

一、公司概念

公司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是最典型的企业法人,也是社会经济活动中最主要的主体。由于世界各国的经济、法律、文化传统不同,对于公司概念的表述,存在明显的差异。

从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来看,定义公司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概括式规定法,这种方法并不区分公司各类形态的差异,而是统一规定公司的概念。这些国家一般都规定公司是按照民法、商法或者公司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如《日本商法》“公司编”第52条规定:“(一)本法所谓公司,指以经营商行为为目的而设定的社团。(二)依照本编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虽不以经营商行为为业者,亦视为公司。”第54条第1款又规定,“公司为法人”。韩国《商法》第169条规定:“公司是指以商行为及其他营利目的而设立的社团。”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条也规定:“本法所称公司,谓以营利为目的,依照公司法组织登记成立之社团法人。”而《法国民法典》第1832条则规定:“公司由两人或数人通过契约约定将其财产或技艺集于一共同的企业为目的,以分享由此产生的利润和自经营所得的利益而设立。”另一种定义公司的方法是分类式规定法,即明确规定公司的不同类型及各种公司的概念。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条规定:“股份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债权人仅以公司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负责。”《瑞士债务法》第620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意大利民法典》第2325条、2472条分别规定了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

英美法系国家通常认为,公司是由数人出于共同目的所进行的组合,一般是为了营利而经营业务。但是,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立法则尽量避免对公司作出定义。英国著名公司法学者高维尔(Gower)在引用1906年的案例时认为,“尽管公司法在法律领域已是公认的法律部门,有关这方面的著述也是汗牛充栋,但却依然无法准确把握其范畴,因为公司一词没有严格的法律含义”[1]P4。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部分英美学者认为,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规定公司的概念,在理论上都存在定义或学术上的风险[2]P16。在英国公司法中,“company”一词的内涵是非常模糊的,从法学理论上看,“company”是指一部分人为共同目的而进行的一种联合,例如组织协会、组成公司甚至结婚等。英美法中另一个概念“corporation”的含义也很广,它不仅仅指公司,还包括法人或者社团,例如大学也是一个“corporation”。由此可以看出,这种为共同经济目的而结合的社团,即以营利为目的并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才与我国的公司相当。

美国的公司立法虽然也属英美法系,但是,美国公司立法权和管理权在各个州,由于各州公司法的差异,虽然公司概念具有广泛含义,但没有严格的法定定义。从理论上讲,关于公司的学说有以下几种:一是拟制说,认为公司是独立于公司所有人之上的拟制实体,该实体同自然人一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有自己独立的资产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美国许多州都承认公司拟制说。二是特许说,认为公司是国家特许投资者以公司的形式进行经营,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向州管理机关提交必要文件后,管理机关即发给投资者“公司执照”,证明州允许投资者以公司的形式经营。这种学说非常实用,在早期比较盛行。现在,注册公司变成了一种行政或者例行的行为,特许说受到了人们的质疑,但有时仍被提起。三是“合同说”,该学说认为公司中存在多种合同,公司章程就是一种合同,具体来说,可以分为股东之间的合同、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合同、公司与州政府之间的合同等。该学说有利于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便于解决纠纷、分清是非。四是合同关系说,认为公司是一种个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网[3]译者前言。这些人包括原料、劳动力和资金投入的所有者和公司产品的消费者及其他人。股东不是公司的“所有人”,股东被认为是与公司债券人及其他债权人一样,即向公司提供资金并从公司经营中获取回报的人。该学说后来成为公司社会责任的主要理论依据。

在我国,从法律上第一个确定公司定义的是1903年《大清公司律》,该法认为,公司是“凑集资本共营贸易者”,这样表述实际上不能把公司与合伙分开,没有体现公司的本质特征,并且该法所称的贸易“仅属于商事的一种,尚有运输、保险、仓库、工矿等行业,皆可组织公司”[4]P137。1929年中华民国政府《公司法》第1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公司,谓以营利为目的,依照本法组织、登记、成立之社团法人。”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了私营企业的三种组织形式,即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但该条例没有明确公司的定义。此后,虽然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公司,但是仍然没有明确公司的定义。1985年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公司指依本规定程序设立,有独立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承担经济责任,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业务的经济实体。”这一概念仍没有将公司与其他的企业形式分开,未能揭示公司的本质。我国《公司法》仍然未对公司的概念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只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明确了公司的法律地位,即:“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综合国内外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的概念应当是:“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5]P7-8。为了更好地理解公司的概念,还有必要进一步理清公司的特征,各国一般都认为公司具有以下本质特征:

1.公司必须依法设立

公司必须依法设立是指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类型。由于公司本身具有法人资格,根据各国法律规定,法人资格必须经过国家承认,因此,只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的公司,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必须依法设立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不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公司,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当然,公司必须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并非是指任何情况下公司都要经过审批,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是无需经过审批的直接登记程序,也可以是先经过批准程序,然后进行注册登记的程序。二是所设立的公司必须是属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任何人不得在公司法规定以外任意设立没有法律依据的公司,这就是所谓的公司形态法定主义。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需要的公司类型,而且从交易安全的角度,交易对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公司的类型决定是否进行交易。

2.公司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通过公司经营活动,用较少投入获取较大经济利益。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包括以下三个要素:一是公司的营利性。“营利是一切企业组织存在和活动的基本动机和目的,是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属点。没有营利,就没有企业;不能营利,企业就无法生存;营利是企业的生命和根本”[6]P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其目的是为了使公司获得经济利益,使出资的股东因此也获取回报。“就此而言,公司只不过是投资者实现投资利益的法律工具[7]P3。二是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公司经营是连续不断的活动,无论是规定期限的公司,还是不规定期限的公司,都要有连续不断的经营内容。一次性的营利行为,虽然也是为了营利,但不是营业。三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同一性。公司营业必须是连续不断地从事同种类的经营活动。公司不能没有固定经营内容或者确切的经营项目,公司必须具有明确的、特定的经营范围,当然,这并不排除法律准许的多项经营。同时,从另一个角度看,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将公司与其他法人区别开来。一是公司区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在西方国家,公益法人主要指教育、科学、卫生和慈善等机构。二是公司区别于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国家机关,公司不是行政机关的附属物,也不能行使行政机关的某些职能。三是公司区别于非商事公司。在英美法中,corporation不仅指公司,还包括其他一些法人或者社团,例如学校。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有所谓的民事公司,必须加以区别。

3.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公司法的基础并为各国公司法所普遍接受。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财产独立。公司财产独立表明:第一,公司财产均来自股东。股东把自己的投资交给公司,在取得股权的同时,丧失了对自己投资财产的所有权,股东个人无权处置公司财产。公司对自己的财产具有完整的处分、支配的权利,即所有权。第二,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无权抽回出资的财产,这是资本真实原则的重要体现。只有公司终止解算时,股东才能取回剩余的财产。第三,公司必须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财产,公司不仅仅要有自己的财产,而且还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财产,因此,法律往往规定了公司的法定最低资本金。

(2)公司意志独立。公司具有法律人格也意味着具有独立的意志,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决定其意志的机关是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反映的就是公司法人的意志,股东会形成公司的意思后,即可执行。

(3)公司组织机构独立。健全、完善的组织机构,不但是公司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组织条件,也是法律对于每个公司提出的法定要求。根据各国法律规定,公司必须具有法定的管理机构和业务活动机构。

(4)公司责任独立。“团体之是否具有独立人格最终取决于它是否独立承担责任,或者更准确些说,最终表现为它是否独立承担责任”[8]P32。公司为了营利享有广泛的权利,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公司应以它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所谓全部财产包括公司的流动资金、厂房、设备、生产工具、固定资产,以及知识产权、债权、股权、土地使用权等。对公司经营中产生的债务,公司依法一般不能要求股东来偿还,只能以公司法人的财产来偿还。即使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无权要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只有在股东没有按约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才可以要求其在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抵偿债务时,就应依法宣告破产。二是公司对其法定代表人及人在职权或者授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进行的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公司是拟制法人,其行为归根结底要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人的行为才能实现,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人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为的后果,当然要由公司承担。

4.公司一般是社团法人

根据传统民商法,法人一般可以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所谓社团法人是指由两个以上成员结合形成的法人。社团法人的目的是为了谋求成员的经济利益,如公司、合作社等。当然,也有的社团是为了谋求成员的非经济利益,例如俱乐部、各种学会、协会等。所谓财团法人是指通过设定财产,使其独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而组成的法人,其目的一般是为了公益事业,如慈善、文化、教育等。根据传统观点,公司是一种典型的社团法人,公司的组成方式是成员共同出资,成员必须按照约定或者规定的份额出资,从而构成公司注册资本,以便公司实现自己的营利目的。因此,公司虽然以人的集合为基础,但是,也包括财产的内容,是人以财产进行的联合。当然,我国公司法坚持公司社团性的同时,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允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存在。

二、公司的作用

“无论是经济学家还是非经济学家,人们对以下命题持一致的看法,即现代公司是一种既重要又复杂的经济制度”[9]P409。公司作为社会生活中最主要的主体,相对于古典企业,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公司制度有利于募集大规模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

为适应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专业分工的企业,公司经营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因为资金是一切企业经营的重要条件,在市场竞争中,资金雄厚的企业往往处于有利的地位。而古典企业形式即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缺陷,就是资本有限,企业的规模受到限制。公司制度弥补了古典企业形式的缺陷,成为筹集资金最有效的组织形式。首先,公司的组建和成立本身就是筹集资金的重要手段。公司实行共同管理、利益共享的管理机制,对于投资者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可以通过成立公司迅速吸收各方面的投资。其次,公司成立后也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公司往往具有合伙或者独资企业所没有的融资能力,例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发行债券而迅速筹集大量资金,这种流通性较强的融资手段,具有一般融资手段所无法达到的融资效果。第三,公司融资的特点是规模大、速度快、手段灵活、成本低。由于股份公司的股份具有流通性,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募集资金,股东范围广,容易筹集到巨额的资金。同时,公司由于可以发行不同的股票,既可以发行普通股、优先股及可转换为股份的债券,融资手段灵活。最后,由于以出资或者股份的方式进行融资,不需要还本,股东出资后不得抽回,从而使公司获得低成本的投资。

2.公司制度有利于投资者获取投资利益

公司投资是投资者可以选择的投资渠道之一。公司作为一种营利性的组织,是一种为公司股东营利的组织,公司的一切收益依法最终都要分配给股东。因此,公司是一种股权式的投资形式,是一种适应多数投资者需要、被广泛采用的投资形式。

3.公司制度有利于降低和分散投资风险

古典企业即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特点之一,就是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在企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投资者不得不用个人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投资者因此要承担极大的风险,威胁着投资者全部财产的安全。股东对公司投资虽然也存在风险,但是,承担风险的程度和范围不同,投资者的责任限制在其投资额的范围内,割断了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连带,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股东仅仅负担依约出资的义务,在完成出资以后,股东不再为公司债务和亏损承担任何责任,这在很大的程上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同时,股东还可以在不同公司分散投资从而分散经营风险,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其以认购股份的方式出资,而公司的股份被分成了较小的若干股份,这样拥有小额资金的投资者也能在股份公司投资。

4.公司制度为企业实行科学民主的管理和企业家的成长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现代的企业管理是民主管理和科学管理的统一,公司是现代化企业管理的典型形式。股东在公司出资后,其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转化为对公司股权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股东根据法律的规定,以股权为依据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间接控制公司。公司依法成立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经营管理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各个机构的成立、职权都体现了分权与制衡的原则,坚持了责权利的统一,使公司的管理实现了民主化和科学化。同时,公司制度的产生,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大多数资本所有者转化为单纯的资本所有者,不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而经营管理则由经理阶层负责。“现代公司的这种产权结构为以支薪经理阶层为代表的企业家的成长创造了条件”[10]P3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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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建伟.公司制度、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法律在公司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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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M].高等教育出边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