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性收入范例6篇

财产性收入范文1

关键词:财产性收入;初次分配;投资渠道;投资环境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十七大创新性的提法需要我们正确地去理解财产性收入的定义及其特性,并在此基础上寻求提高群众财产性收入的途径,这样才能正确地贯彻十七大的精神。

一、对财产性收入的解读

统计局的有关专家将财产性收入定义为:“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对财产性收入的定义可以结合财产权的法律属性去理解。财产性收入可以定义为利用财产权获取的经济利益。按《民法通则》,我国公民享有的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还有知识产权。财产按其拥有主体可以分为:国家财产、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和公民个人的财产。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尽管增加国家的财产性收入与增加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性收入也会间接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但十七大报告提出的“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显然是指让更多的公民个人利用其财产获取经济利益。利用法律允许的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所获取的经济利益,构成这里所谓的财产性收入。包括公民个人利用其合法收入进行各种投资所获取的报酬,通过房屋出租获取的租金收入,通过储蓄获取的利息收入,通过文物收藏获取的价值增值,通过债权的执行取得的收益,利用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等。

二、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背景及原因分析

(一)背景

贫富差距扩大。相关统计资料显示,最近几年来我国城乡之间、居民之间、行业之间、地域之间的贫富差距呈拉大态势,收入分配的“马太效应”越来越明显。按照国际惯例,通常把基尼系数为0.4作为收入分配贫富差距的“警戒线”,而比较共同的看法是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了0.45,属于“差距偏大”的情况。中国有必要防范像一些拉美国家一样出现因为贫富悬殊过大而导致严重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在经济建设中如何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有效遏制不断拉大的贫富差距,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须重视的。政府已致力于通过分配关系的改善达到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目的,在十七大提出的“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一举措,与提出的其他举措包括“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扩大转移支付”等,笔者认为其主要目的都是为了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

(二)财产性收入正加速增长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资本要素相对于劳动要素的地位正逐步提高,其中的一方面表现即财产性收入在居民收入中的比重快速上升。据国家统计局的测算, 200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比上年增长19.7%,2006年则比上年增长26.5%。财产性收入的快速增长,将是未来若干年的一个趋势。由于财产性收入在居民收入中的权重快速增加,因此提高广大群众的财产性收入对于缩小贫富差距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预见,随着资本要素地位的逐步提高,未来的贫富差距的一个重要形成原因将来自于财产性收入的差距,如果不能有效提高广大中低收入者的财产性收入的话,我国的贫富差距还将进一步扩大。

(三)财产性收入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我国城镇居民的收入按统计口径分成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经营净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四项主要收入。统计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的城镇居民收入中最主要的收入是工资性收入,约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左右,其他三项收入依次是转移性收入、经营净收入和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在四项收入中的比重最低。

三、提高财产性收入的问题与对策

(一)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需要进一步提高

拥有财产是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前提,如果没有财产,那么财产性收入便无从谈起。所以要提高群众的财产性收入,首先要让群众拥有更多的财产。让群众拥有更多财产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因为劳动报酬是目前广大群众获得财产的根源及最主要的途径。初次分配是各生产要素的提供者按市场效益原则所得到的各自的报酬。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生存竞争激烈,导致劳动力价格低廉,初次分配存在着资本所得不断提高、劳动所得持续下降的趋势。这可以用以下数据证明:我国从1998年到2005年,工业企业利润年均增长为30.5%,城镇单位劳动报酬年均仅增长9.9%。另据统计,2000年至2006年,我国的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9.4%,而职工的实际工资年均仅增长13%,这也能说明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呈现出相对下降的趋势。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的下降也是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一方面原因。解决这一问题的措施是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使收入分配更加公平合理。在劳动报酬增加的前提下,民众的财产将会随之增加,财产性收入才可能增加。

(二)投资渠道尚待拓宽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可供广大民众投资的渠道还比较单一,主要的投资渠道包括银行存款、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获取财产性收入最普及的传统方式是将钱存入银行获取利息,但这种方式获取的财产性收入并不高,由于物价上涨较快的缘故,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的存款利息甚至抵不上物价的上涨,直至现在,我国居民储蓄存款的实际利率还是负利率。除了银行存款和购买债券之外,还有一种日益普及的投资方式是在股票市场进行股票投资。2006年以来的牛市行情使我国的股票开户数大幅上升,股票投资成为获得财产性收入的一条重要渠道。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统计月报显示,截至2007年12月,包括A股、B股、基金账户在内,累计账户总数有7130.54万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统计月报则显示,截至2007年12月,包括A股、B股账户在内,累计账户总数有6840.08万户。虽然股市火爆的行情为股民带来了一定的收益,但这种收益是不稳定的,当上证指数从2006年初的1180.96点翻了5倍涨到2007年10月的6124.04时,也还是有一定比例的股民是亏钱的。股指从2007年10月份达到最高点后,一路下探,目前跌幅已接近30%,广大散户非但未赚到财产性收入,反倒亏进去很多。由于我国股市长期以来形成的投机气氛比较浓,长线投资的意识比较淡,股价的涨跌幅度很大,风险很高。因此,目前想让广大民众通过股票投资来获得财产性收入是有很大不确定性的。拓宽获取财产性收入的投资渠道,除了需要大力发展金融证券业、保险业,发展企业债券、股票等直接融资方式之外,很重要的一点是要大力发展投资业务,通过委托投资机构进行投资,间接地拓宽普通群众的投资渠道。在民间资本雄厚的地区,民间投资行为频繁,但在程序上往往形式简单,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投资者出资容易回笼难。若委托投资机构进行投资,通过投资契约机制的合理设计,规范投资行为,则可以使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更具有法律保障。投资人在法源上是代表投资者利益的。

(三)需要构建稳定的投资市场环境

为了能让广大群众通过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基金投资获得稳定的财产性收入,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是很重要的。这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要稳定股市,二是抑制通货膨胀。股票投资和基金投资有较大的正相关关系,为了使通过股票投资和基金投资获取财产性收入,股市的稳定发展有重要意义,广大群众是很难从一个大起大落的股市获取财产性收入的。

1、创建相对稳定的股票投资环境。(1)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稳定的财产性收入需要良好的市场环境作保障,通过股票投资获取财产性收入需要有规范化的股票投资市场,我国股票市场投机气氛比较浓,为了博取差价,不断有不良居心的人形形的虚假信息,以牟取利益。当股价出现异常,监管层出手干预时,股价往往应声下跌,而此时始作俑者却已抽身脱逃,套牢的大多是普通的散户。对于由于虚假信息而给投资者造成重大的损失事件,目前我国的法律还没有相应的赔偿条款,对法律责任的追究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虚假信息所带来的收益远远超出了可能承担的成本,这给别有用心的人增添了在股市兴风作浪的动力。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使股票投资成为获取财产性收入的真正渠道,有必要在《证券法》中增加民事赔偿条款,建立能够有效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共同诉讼制度,使得凡是采取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民事责任。(2)基金的发行需要平衡资金的供求关系。基金由专家理财,实行专业化的管理,极大降低了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的专业门槛,能创造条件让普通投资者轻易进入证券投资市场。而且基金的资产分布多元化,有效分散了普通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因此,基金投资不失为获取财产性收入的一个有效途径。但是,股票型基金的走势与股票价格的走势是正相关的,广大投资者通过基金投资获取财产性收入也需要有一个稳定的证券市场为前提。反过来,基金的发行为证券市场注入了资金,对股市有着比较强的影响。近一年来,我国基金规模先是盲目扩张,而后是停止发行,再到开闸救市,基金的发行缺乏稳定性和长远性的安排,整个过程给人忙乱应急的印象,市场的大幅波动一定程度上与基金发行缺乏预期性和科学性相关。(3)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行连续稳定的股利政策。除了市场价格整体波动水平比较平稳之外,稳定的股市另一个含义是要求上市公司有稳定的股利发放,这才是从股票投资中能获得的财产性收入的可靠来源。但是,在我国上市公司不分配股利的现象严重,支付股利的公司普遍存在股利分配方式多变、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的特征,支付现金股利的公司则普遍存在股利支付率偏低的现象。用每股现金股利与每股市价相比得到的股利收益率,反映股东通过现金股利形式所获得的投资回报率的高低。通过对1999年到2006年的数据统计计算后,发放现金股利的上市公司平均股利支付率仅为1.5%左右。低股利发放的事实助长了股市的投机气氛,人们将股票投资的重心放在获取价差上而不是放在获取股利上。若要创建稳定的市场,让广大投资者通过股利形式获取财产性收入,必须改变这种现状,使盈利的上市公司发放连续稳定的股利,从而在市场中形成良好的投资氛围。而要让上市公司发放连续稳定的较高的现金股利,提高其盈利能力是关键所在,因而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对于在上市公司中推行连续稳定的股利政策,保障广大投资者获取股利形式的财产性收入具有重要的意义。

2、抑制通货膨胀,创建良好的债券投资环境。债券投资流动性强,收益比较稳定,投资风险相对于股票投资较小,而其利息收入较银行存款又较高,对于风险承受能力比较弱的普通群众而言,债券投资无疑是一种比较适宜的投资方式。因此,加快发展债券市场,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大力发展公司债券,是扩大群众财产性收入的一项可行措施。2007年全年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发行、配售股票共筹集资金8432亿元,而同期只发行企业(公司)债券1821亿元,显然企业债券规模还有很大的拓展空间。当然,债券投资也有它的缺陷,其中影响财产性收入获取的一个主要缺陷是债券投资有较大的购买力风险,如果投资期间的通货膨胀率比较高,则本金和利息的实际购买力会受到较大的侵蚀。例如,2007年9月平价发行公司债2007长电债(证券代码:122000)票面利率为5.35%,而国家统计局最近公布的2008年1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上涨了7.1%,如果物价上涨的势头不能控制的话,那么购买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的财产性收入将是负的。因此,在发展债券市场的时候,还需要尽力控制通货

膨胀。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摘要2006[M].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

财产性收入范文2

关键词:收入分配;财富积累;财产性收入

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3)10001107

一、文献综述

经过30多年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居民剩余资金和财富总量迅速增加,财富存在的形态日趋多样化,这些资金的走向和财富存量的配置逐步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与此同时,我国居民的收入和财富差距持续扩大。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1]的统计,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160,2001年扩大到0.447,至2007年则进一步扩大到了0.469,这种局面出现的原因及其产生的经济社会后果引起了广泛关注,迅速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一个热点。在这个背景下,如何进一步深化分配体制改革、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成为近几年政府工作报告反复强调的重点问题之一。

从2007年财产性收入概念首次进入党代会文件以来,政府工作报告多次提到深化分配体制改革和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如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2011年提出“努力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多分享改革发展成果”,2012年提出“创造条件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

在我国对居民财产性收入有统计数据的二十余年间,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不断增加。199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仅15.600元,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1.030%;2011年,在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双增的情况下,人均财产性收入为648.970元,占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达到了2.976%,即便是最低收入人群,其财产性收入也实现了倍增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2)相关数据计算得出)。可见,无论是从绝对值还是相对比重上看,我国城镇居民获取的财产性收入均呈现增加趋势。

不过,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总量偏少、占收入比重偏低,仍有较大提高空间。白重恩和钱振杰[2]、何磊和王宇鹏[3]的研究发现,我国三十多年经济的高速增长并未带来居民收入和财富积累的同步增加,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格局中,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大幅落后于企业和政府部门,所占比重持续下降。国家统计局城市司和广东调查总队课题组[4]、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5]、中国建设银行和波士顿咨询公司[6]的研究发现,由于财富占有上的差异,

2010 年,我国可投资资产1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人士数量达50 万人,占全国人口的0.040%,但其财富占全国的比重达24.000%(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2011)。如果将可投资资产降低到600万元人民币,高净值人士数量达121 万人,占全国人口的0.093%,但其财富占比却高达43.500%(中国建设银行和波士顿咨询公司,2011)。普通居民特别是中等及中下收入居民获得的财产性收入较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渠道有限,商品房价格的过快上涨和金融抑制影响了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居民民生支出的大幅增加、民生集合基金(如社会保险基金、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的低水平管理和运行,降低了居民消费预期和社会总消费的增长,长期内不利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和民众福祉的改善。在人口老龄化压力日益严峻的条件下,如何让更多居民的财产存量获取收益,对于我国未来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言日显重要。

基于上述认识,本文结合收入分配差距日渐扩大的现实,分析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对财产性收入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在既有文献基础上,本文试图在两个方面有所贡献:(1)从理论角度阐释收入分配差距对财富积累和财产性收入的影响机制;(2)利用我国2000—2009年分省面板数据,对主要结论进行检验,得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本文余下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简要的文献综述;第三部分建立一个简单的数理模型,讨论收入分配差距对财产性收入的影响机制;第四和第五部分利用我国2000-2009年分省面板数据,对主要结论进行实证检验;最后是结论与政策建议。

二、文献综述

作为附着在财产上固有的收益权,财产性收入是按要素分配的重要体现。国际文献对财产性收入的研究主要包括:(1)财产性收入的来源和周期性波动。(2)财产性收入对收入差距的影响。Leven[2]将居民的不同收入来源进行了比较分析,发现与其他收入相比,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表现出了起步晚、增长快的特点。Creamer和Bernstein[3]研究了股息和红利、利息与资本利得或损失周期性变动,发现由于决策过程和支付时滞等方面的原因,居民获得的股息和红利往往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但利息和资本利得或损失则体现出较强的顺商业周期特征。Paul[4]利用澳大利亚的数据分析了收入来源对贫富差距的影响,发现居民收入越低,财产性收入占居民收入的比重越高;其对收入差距的影响为正,但程度上低于工资薪金所得和营业性收入的影响。Matti[5]结合欧盟居民收入和生活条件统计(EU-SILC,EU Statistics on Income and Living Conditions)对财产性收入进行了重新界定,并比较了12个欧盟成员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状况及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发现不同国家获取财产性收入居民的比重和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及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均存在较大差异,

例如,在丹麦、挪威和瑞典三个国家,能获得财产性收入居民的比重高达98%、99%和80%,但葡萄牙、爱尔兰和爱沙尼亚等国,该比例则分别只有17%、18%和6%。财产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比重最高的欧盟成员国为挪威、芬兰和希腊,分别达到了10%、9%和5%,最低的为爱沙尼亚,只有1%。这些差异也造成了财产性收入对整体收入差距的影响存在明显不同。Bogart[6]考察了英国17世纪末期公路法对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发现该法的制定及收费公路信托基金的设立激发了居民参与收费公路建设和维护的积极性,并直接导致1690—1815年间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了20%以上,也是同期居民整体收入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

自2007年财产性收入概念首次进入党的纲领性文件以来,国内理论和实务界对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性、现状和提升途径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诠释。方和荣[7]认为,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是贯彻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制度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促进民生和维护公平正义,因而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刘江会和唐东波[8]的研究发现,财产性收入不仅涉及到居民个人收入的增长,而且在长期内与经济增长、市场化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同时,我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来源日趋多样化,金融财产性收入和房屋出租占据居民财产性收入来源的80%以上。陈建东等[9]的实证研究也支持了他们的结论,即尽管财产性收入占我国居民总收入的比重仍然较低,但近年来增长迅速,逐步成为居民新的收入增长点;在财产性收入来源上,房屋租金贡献率超过了50%,投资性收入(包括股息、红利和利息等)也是重要的财产性收入来源。在对影响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因素分析中,宏观经济发展因素(如经济发展、相关制度安排和投资市场发展等)对居民财产性收入影响较大,而个人因素(如文化程度、行业和就业状况等)对其财产性收入缺乏显著相关性(国家统计局城市司和广东调查总队课题组,2009)。余劲松[10]实证研究了城镇居民股市参与广度和深度对财产性收入的影响,发现尽管我国股市存在不规范性和投机性,但对于居民财产性收入做出了显著的正面贡献。

在关注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积极作用的同时,部分学者着手研究居民财产性收入可能对经济产生的负面影响。范从来和董书辉[11]利用美国的数据讨论了居民财产性收入和经济波动之间的关系,认为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持续变动反映了虚拟资产与实体经济之间的背离,容易导致经济泡沫化和收入差距扩大,进而影响经济的稳定性。Liang [12]关注了我国的金融改革、财产性收入增长对收入差距的潜在影响,认为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政策导向从一个侧面为金融改革提供了支持,但可能会加剧我国收入分配的不平等。韩德胜[13]认为,财产性收入增加有可能会导致富者更富、穷者更穷的“马太效应”出现,原因在于财产性收入的分布中,富人往往比穷人拥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结果会有助于他们积累更多的财产,这些财产又会贡献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如此循环,将会导致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不过,祝福恩和王丽英[14]指出,该“马太效应”的产生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财产性收入内部的差距大于居民总收入的差距,如果现实经济中财产性收入内部差距小于总收入差距,财产性收入相反有助于居民实现增收,部分地平抑贫富差距。对此,Hong等[15]指出,政府的公共政策选择可以朝向有利于增加公众收入和缩小收入差距的方向发展,以社保基金是否应该进入股票市场为例,如果由于信息、知识或者其他摩擦性因素阻碍了人们对理财手段的运用,则政府可以将部分社会保险税收入投放到股票市场以帮助居民进行投资,实现收入的增长。美国401(K)计划三十多年的成功经验便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上述文献为本文的研究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但这些研究忽略了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日渐扩大的现实。结合这个背景,本文将系统分析收入分配对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及作用机制,并利用我国 2000—2009 年官方统计数据系统对主要结论进行实证检验。

二、收入分配差距、财富积累与财产性收入:研究假说的提出

可以建立一个简单的模型来分析收入差距如何影响财富积累进而影响居民财产性收入。假定:

(1)将一个社会居民分为高收入居民H和低收入居民L两类群体,社会的总收入为Y,H占整个社会总收入的比重为α,L占社会收入的比重为

(2)税收只满足公共支出需要,不涉及转移支付。

(1)和式(2)可以看出,随着高收入居民占收入比重α的增加,整个社会税收的总额呈现增加的趋势,居民可支配收入则随α的增加而减少,即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分别导致了整体税收的增加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减少。

其次,考虑消费。结合主流的宏观经济学理论,将消费函数设定为:其中,为自主性消费,c为边际消费倾向,c

可见,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将导致社会整体财富积累减少。结合式(2)和式(3),由于差异税率的作用,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减少了全社会居民的可支配收入,降低了居民财富积累;同时,全社会居民的整体消费也随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而减少。考虑到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的存在,消费的减少小于可支配收入的降低,因而整个社会财富积累将减少。因此,在不考虑不同收入群体理财能力的情况下,收入分配差距与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负相关。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待检验研究假说:在不考虑不同收入群体理财能力的情况下,由于差异税率和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的作用,收入差距与居民财产性收入负相关。

三、模型、变量与数据

(一)模型与变量

城镇居民税收负担变量,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总收入之比。直观上该变量最好采用城镇居民缴纳个人所得税占可支配收入比重来衡量,但由于数据的完整性和我国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本文采用DN来代表居民的税收负担水平,两者之间的差额代表居民的税费负担。城镇居民最终消费率(CONRATE),在量上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额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

结合陈建东等[9]和余劲松[10]对我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来源结构的相关研究,笔者选取控制变量如下:(1)商品住宅相对价格(REAP),为地方商品房住宅成交均价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房产增值和房屋租金增加是近年我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一个主要原因,其影响不仅体现为价格上涨而带来房产增值,而且在住宅价格越高的地区,通常伴随更高的经济活跃度和更多的劳动力流入,拥有房产城镇居民房屋出租收入也会增加;不过反过来,房价越高,购房者特别是刚需购买者按揭贷款利息支出也相应增加,也会导致财产性收入的减少。(2)城镇居民人均股票成交金额与可支配收入的比值(STV)。进入21世纪以来,股票投资逐步成为我国城镇居民理财的一个常规手段,该指标反映了地区城镇居民股票交易的深度,该比值越大,表明该地区居民投入股市的金额越大或者交易越活跃,居民股市参与程度越深。(3)保险深度指标(IP),为地区保费收入与GDP之比,反映保险业在地区经济中的地位,也体现了地区居民对保险作为一种理财手段的使用情况。(4)城镇居民净储蓄率(NSR),为城乡居民储蓄余额增加值与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

(二)数据说明

用于实证分析的数据中,财产性收入、商品房住宅平均价格、居民可支配收入三项指标的数据来源于历年《中国统计年鉴》;股票交易金额地区分布来源于历年《中国证券期货统计年鉴》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年鉴》;城镇居民储蓄增加额来源于历年《中国金融年鉴》;用于计算各地区基尼系数的基础数据来源于各省市(自治区)历年统计年鉴,各地区保费收入占GDP比重来源于历年《中国保险年鉴》。由于部分数据缺失,最终收集到2000—2009年我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数据用于实证检验,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表1所示。

表1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样本数=300)

四、实证检验结果及讨论

本文在进行回归时关注了两个问题:(1)解释变量GINI的内生性。根据范从来和董书辉[11]、Liang[12],收入差距和财产性收入之间可能存在双向因果关系,收入差距可能通过税收和消费途径影响财产性收入,但富有阶层通常在财富积累和理财能力上优于中下收入阶层,这种差异会导致财产性收入内部差距的扩大,进而影响收入分配差距。(2)模型设定。目前对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实证研究缺乏广为接受的分析框架,本文计量模型的设定不可避免地存在重要解释变量缺省问题,一定程度上会降低结论的说服力。为克服上述困难,采用Arellano和Bond(1991)的建议,本文采用一阶差分广义矩阵法(GMM)对式(5)和式(6)进行回归,实证结果如表2和表3所示。

(一)收入差距对财产性收入影响的总体效应检验

表2中的结果显示,Sargan检验没有拒绝工具变量的选择满足过渡识别约束条件的零假设,AR(2)检验结果也没有拒绝残差不存在二阶自相关的零假设。

表2收入差距对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影响的GMM回归结果

总体来说,实证检验结果较好地支持了前文提出的研究假设:(1)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GINI系数对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总体为负,5%水平下显著(列2和列5),表明收入差距的扩大会抑制我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GINI系数每增加0.01,财产性收入占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减少约0.02个百分点。(2)DN对财产性收入的估计符号为正,10%水平下显著(列3和列5),该指标体现的是居民所得税负担,DN值越大,居民所得税负担越轻,则可支配收入占居民收入的比重越高。该值提高1个百分点,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约0.023个百分点。(3)最终消费率对财产性收入的影响1%水平下显著为正(列4和列5),表明最终消费率越高,居民获取的财产性收入也越多。该结论与前文的理论判断并不吻合。对该结论的出现,本文判断消费率的高低可能更多体现了一个地区经济的发展水平,消费率更高的地区,聚集了更多的商业机会,展现出更好的经济活力,从而为居民获取财产性收入提供了更多有利条件。

表2各方程中,控制变量的影响如下:(1)多数方程中,房价收入比指标REAP的系数为负,1%水平下显著,表明房产相对价格的上涨对财产性收入的增加有抑制作用。该结论丰富和扩展了既有的研究,并与我国经济发展的格局基本吻合。自1998年住宅商品化改革以来,房价上涨过快已经逐步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一方面,它形成了同期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的重要原因,城区改造拆迁补偿、既有房屋价值增加、主动投资炒房以及经济发达地区大量的人口流动带来的租房收入等均对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形成了正面贡献;另一方面,近年房价的过快上涨,对依赖按揭贷款购房的居民来说形成了沉重负担, “房奴”、“蜗居”和“蚁族”等术语的流行充分反映了房产价格的过快上涨对居民财产性收入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同时,考虑到我国财产性收入统计中并没有包括房产增值带来的财产性收入部分,房价收入比对财产性收入产生的影响显著为负应是情理之中。(2)保险深度指标IP对财产性收入影响为负,1%水平下显著。对此可能的解释是:首先,保险购买属于预防性支出,投资功能并不明显,保险购买支出的增加抑制了居民其他理财手段的运用;其次,我国商业保险发展时间较短,对多数居民而言保险购买特别是寿险方面多属于净支出阶段,即便保险公司投资收益丰厚,多数保单仍未到红利支付期。(3)反映居民储蓄意愿的城镇居民净储蓄率NSR指标的估计系数为正,但在多数方程中不具备统计上的显著性。造成这种结果出现可能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储蓄存款所得到的利息在构成上会直接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同时,储蓄存款更多的地区,居民可用于理财的资金也相应越多,可能产生的财产性收入也越高。但另一方面,净储蓄率的增加也反映了居民对理财工具的运用情况,储蓄率更高的居民放弃或失去了获取更多财产性收入的机会,因而对财产性收入产生负面影响。(4)反映股票投资情况的STV指标对财产性收入1%水平下显著为正,成交金额每增加1%,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幅度大约为0.03%。该结论有积极的政策含义,表明尽管我国股票市场发展不完善、股指大起大落,但股票投资总体上仍是居民分享上市公司成长和经济增长成果、获取财产性收入的重要途径。

(二)收入差距、税收与消费:影响机制检验

表3纳入地区经济增长率(GDPG)、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和市场化指数(MI)等作为控制变量,检验收入差距(GINI)对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最终消费率的影响。同样,Sargan检验没有拒绝工具变量的选择满足过渡识别约束条件的零假设,AR(2)检验结果也没有拒绝残差不存在二阶自相关的零假设。

表3收入差距对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消费的回归结果

表3中的多元回归结果部分地支持了本文的判断:(1)收入差距对GINI的影响为负,1%水平下显著,表明收入差距的扩大确实导致了居民可支配收入的降低,进而导致更多居民无财可理,财产性收入的普遍增长缺乏厚实的经济基础,这与国家统计局城市司和广东调查总队课题组[4]的研究结论是一致的。(2)收入差距对城镇居民最终消费率的影响显著为正。结合表2(列4和列5)的结果,表明收入差距扩大导致最终消费率增加,进而增加了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但由于边际消费倾向递减,最终消费的增加幅度在量上小于居民可支配收入的降低幅度,因而收入差距对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净效应为负。

表3中的结果还显示出一些有趣的结论:(1) 经济增长率对DN的估计系数的影响不具备统计意义上的显著性,但对最终消费率影响显著为正,表明近年来尽管我国居民绝对收入不断增加,但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经济的快速增长并没有带来居民所得份额的同步增加。(2)城镇居民承受了通货膨胀带来的双重压力,物价上涨增加居民税收支出的同时降低了他们对未来的预期,抑制了最终消费。这与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的现实比较吻合,与白重恩和钱振杰[2]、何磊和王宇鹏[3]等的研究结论基本一致。

(三)稳健性检验

为了验证本文研究结论是否可靠,本文变换了模型设定对前述结论重新进行了实证检验。参考李平等[19],本文引入了收入差距和税收、消费的交叉项进行分析,相应的计量模型设定为如下动态回归形式,式中各指标的含义同前,实证结果报告如表4所示。

表4稳健性检验结果

表4的结果支持了前文的分析:(1)DN对PI的影响10%水平下显著为正(列2和列3),DN与收入差距交互项的影响1%水平下显著为负,表明收入差距通过影响居民可支配收入指标对居民财产性收入获取产生了影响,降低了城镇居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能力。(2)居民最终消费率及其与收入差距的交互项对财产性收入的影响分别为正和负(列4和列5),且均具有统计意义上的显著性,说明收入差距的扩大降低了居民消费对财产性收入可能产生的正面作用。

五、结论与政策含义

居民财富的配置和财产性收入的获取能力不仅对于优化居民收入来源和提高居民财产配置效率至关重要,而且对于我国未来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意义重大。本文结合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日渐扩大的现实,从理论角度探讨了其对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及其传导机制,并利用我国城镇居民2000—2009年的面板数据对主要结论进行了实证检验。本文的主要结论包括:(1)现阶段,收入差距的扩大降低了居民的财富积累和财产性收入的获取能力。收入差距的扩大降低了居民收入在整个社会创造的财富中所占的比重,不利于财富积累、财产形成和财产性收入的获得。(2)居民消费对财产性收入有正面贡献。消费率更高的地区聚集了更多的商业机会,经济发展表现出更好的活力,从而为居民获取财产性收入提供了更多条件。(3)在既有财产性收入获取途径上,尽管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太规范,但股票投资对居民财产性收入的贡献明显优于房产、储蓄和保险等其他渠道。

上述结论有较强的政策含义:(1)与部分成熟国家相比,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有较大提升空间,特别是中等收入居民的财产配置对于我国应对日益加剧的人口老龄化压力而言至关重要,因此在政策导向和具体措施上,应避免部分理财手段成为财富再分配的工具和财富向少数富有收入居民集中,防止长期内财产性收入加剧收入分配差距和对我国宏观经济可能的负面效应。(2)在财税政策导向上,应通过降低税收、提高中低收入居民等方式逐步提高居民在社会财富分配中的比重,切实做到“藏富于民”和“民富国强”。(3)如果考虑到不同收入群体居民理财能力的差异性,政府应指导和协助中等及中下收入群体进行资金运用,加强对商业保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养老金等集合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拓宽普通居民分享财产性收入的渠道。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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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性收入范文3

关键词:财产性收入;财产;收入差距;财富效应

中图分类号:F23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11-0194-02

1 财产性收入的界定

从宏观经济角度来说,国民经济核算中将财产性收入定义为:因出让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资产使用权而获得的收入。财产性收入可区分为利息、地租、外国直接投资再投资受益、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收入、公司分配收入。

从产生途径看,财产性收入就是指通过资本、技术和管理要素参与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

从国民经济统计的角度,国家统计局城市司住户处处长陈小龙指出:“财产性收入”是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财产性收入就是人们通过拥有的非生产性要素所获得的收入,包括不动产收入和投资性收入两部分。不动产收入主要体现在租赁收入和交易差价收入上,投资性收入主要包括各种证券投资收入和实业投资收入。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金融市场的不断成熟,财产性收入开始在我国居民的全部收入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也成为提高居民收入。

2 财产性收入状况的分析比较

2.1 我国与美国、韩国的比较

当前世界多数国家都很重视财产性收入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中所占的比重,由于各国国民收入存在差距以及各国收入分配制度不同,各国居民在各个时期的财产性收入也都显示出较大差异(表1)。

美国从1990年到1999年,财产性收入在个人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较高且相对比较稳定,十年间均保持在26.5%――28%之间。韩国家庭平均收入从1990年到1999年,绝对收入增加了几乎140%,财产性收入在人均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却下降了0.65%。韩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在整体居民收入中保持了较低的比例,且增长速度低于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我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则以高于平均收入的速度增长。

其他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当人均GDP突破2000美元,人民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后,财产性收入就会逐渐成为国民新的重要收入来源。2006年,我国GDP总量21万亿元,人均GDP达2010美元,城乡居民储蓄存款17万亿元,社会财产规模已有相当程度。2006年以来,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幅度明显加快,其增幅已超过工资性收入增长速度。随着金融市场环境的不断完善,居民的投资形式和渠道也不断拓宽,无论是不动产还是投资性收益,都创造着越来越多的财产性收入,这充分表明,财产性收入已逐渐成为积累我国居民积累重要渠道。

2.2 我国城镇居民同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比较分析

我国是典型的二元经济体制,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平均个人年收入以及财产性收入的绝对数值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距(图1)。同时,从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收入构成看,无论从总量还是比重,财产性收入都还远未成为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但由于财产性收入逐年增长速度较快,财产性收入在居民收入中的增长空间巨大(表2)。

从1990年至2006年,我国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绝对收入之比以及财产性收入之比都有逐步扩大的趋势(图1)。2000年,我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所占的收入比例为2.04%,远高于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所占比例的1.43%,2000-2006年间,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比重逐步增加,逐步同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所占的比例相同。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绝对数虽然远大于农村居民,但由于城镇居民收入增长速度更快,所以两者财产性收入在整体收入中的所占比重相差不多。

从绝对额看,2006年城镇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仅为244.01元,占其总收入比重的1.91%;农村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仅为100.50元,占其总收入的比重为2.00%。居民的收入还主要来自工薪收入和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还远未发挥主要收入来源的作用。

但无论从总量还是比值,来看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都基本呈逐年递增的趋势(表2)。1995年以前,我国还没有关于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数据的统计,财产性收入对城镇居民收入的影响也非常微小,只占其收入的1%左右。1995年至2006年12年间,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绝对值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06年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比2000年增长了90%,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比2000年增长了123%,说明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潜力巨大。

2.3 我国不同行业收入状况的比较

可支配收入与资产之间有很高的相关性。我国不同行业间的收入水平很不均衡(表3)。2005年,随着各个行业居民收入绝对数的大幅增加,行业间的最大收入差距扩大到4.9倍。农林渔牧第一产业行业收入水平最低,与金融、信息技术等行业相比,收入差距极大,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证实了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绝对数较小这一现状。

作为居民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之一,财产性收入的差距也是导致各行业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各行业的收入差距扩大又反过来带来行业间财产性收入差距的扩大。如果增加我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通过财产性收入的较快增长,可以缩小行业间的收入差距,普遍地提高全社会居民的收入水平。

3 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现实意义及对策

3.1 提高财产性收入有利于扩大中等收入者比例,缩小社会贫富差距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一方面我国多数居民已有了相当的财富积累,成为所谓的有产者;另一方面,收入分配差距却在不断扩大。收入分配差距的进一步扩大主要体现在财产性收入差距上。

目前,在我国居民的收入结构中,劳动报酬仍是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大约占居民总收入的70%左右。但居民工薪收入增长空间十分有限,广大中低等收入水平的居民仅靠劳动收入迅速致富相当困难。目前,虽然财产性收入在居民收入中所占比例还比较小,但其增长速度已经开始持续跑赢平均工资和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具有良好的增长潜力,未来增长空间巨大。如果更多居民可获得财产性收入,而人均财产性收入又快速增长,就能逐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并逐步改变居民收入分配两头(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大、中间(中等收入者)小的哑铃型结构,使之变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结构,即中等收入人群占主体地位的结构。

3.2 完善市场和金融环境,拓宽居民投资渠道,使居民收入能够转化为资产

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是财富的积累,如果收入不能转化为财富,就无法带来财产性收入的增加。财富能否带来财产性收入,依赖于金融市场是否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渠道,使得收入能够通过资本市场转化为资产并带来收入。为了使得人们能够在资本市场上获得财产性收入,就要不断完善金融市场,拓宽居民投资渠道,营造一个更加公开、透明、有效的投资市场环境。拓展投资渠道,在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增加基础性理财产品的同时,还需要不断开发并完善新的金融工具和理财产品,使得人们可以按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种类的投资产品,从而获得稳定的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范文4

【关键词】财产性收入;收入分配;投资

一、财产性收入概念界定及其特征

1、财产性收入的内涵

所谓“财产性收入”,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解释,是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保险、基金、股票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设备、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首先,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其次,财产性收入还涉及到各种投资,除了实业投资外,还包括投资金融产品,涵盖了储蓄、债券、保险和股票等。“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意味着国家不仅要着力于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高中低收入者收入,还将创造条件增加百姓的多元化收入渠道,让更多群众增加财富,使更多人脱离中低收入。同时,人们对财产性收入的追求,也必然为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增添社会活力和创造力,提供重要的动力源。

2、财产性收入概念的现实意义

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充分体现了我党和政府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以发展为第一要务,调节、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的理念,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首先,在理论层面上,这是坚持解放思想、发展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沦的新成果。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个人收入分配的理论,只有按劳分配,基本排斥按三产要素(劳动、技术等除外)分配,尤其排斥凭借财产获得收入。党的十五大坚持解放思想,从我国现阶段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不发达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需耍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等实际情况出发,提出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收入中包括财产性收入。这就发展了社会主义个人收入分配理论。党的十六大继续解放思想,提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这就把法律保护范围从合法的劳动收入扩大到了合法的一切非劳动收入,其中就包括了合法的财产性收入,这又发展了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论。党的十七大认为,我国现在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为了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继续坚持解放思想,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一决策的新含义至少有下列两点:一是要让拥有财产性收入变成多数群众的事情,而不再是少数人的事情;二是党和政府要创造条件使之变成现实,而不是由其自发的发展。这是解放思想,发展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论的新成果,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新贡献。

其次,在现实层面上,有利于扩大内需,实现科学发展。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人口众多的大国,经济发展主要应当依靠国内需求(包括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来拉动。当前的状况是内需不足,特别是国内消费需求不足。这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很不利的。要扩大内需特别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就要提高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尤其是要提高中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因为高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比较低,而中低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则比较高。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获得财产性收入,势必促进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的提高,进而促进国内消费需求的扩大。而且,更多群众为了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又可能将部分收入用于投资,直接拉动投资需求的增长。随着国内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的双双扩大,必将逐步形成“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的增长格局,促进整个旧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3、财产性收入的特殊性

财产性收入具有与其他收入不同的特点:⑴与转移性收入不同,拥有财产是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前提,财产与财产性收入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没有财产,自然没有财产性收入;有了财产性收入,不仅能进一步增加财产额度,而且还能对其本身予以促进;⑵与工资性收入不同,财产性收入是财产所有人通过行使对自己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权能,而获得的相应收益。因此,要获得财产性收入,财产所有权人必须具有可以自由支配其财产的权利,即具有私有财产所有权;⑶财产性收入与经营性收入不同,它来源于非生产经营所得,是财产的衍生物。由于财产增值的特点,它不需要获得者花费全部的工作时间和精力,却往往能以几何级数的规模增长。

二、辽宁省居民财产性收入现状分析

1、辽宁省居民财产性收入持续高速增长

近年来,由于各级政府切实落实各项增收措施,我省居民收入呈快速增长趋势,2007年辽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00元,同比增加1930元,增长18.6%,2007年全省城镇居民拥有了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全年人均财产性收入264元,比上年净增117元,同比增长80%。2008年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上年增加2093元,达14393元,增长17.0%,收入比也由2004年的85:100上升到2008年的91.2:100,也就是说,如果2004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0,辽宁当时为85;而到2008年辽宁则增加到91.2(资料来源:中国统计网)。由此可见,城乡居民已积累了越来越多的个人财富。今后几年,人均财产性收入的同比增幅也有望进一步提高。近年来,有些地方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速度已经跑赢以工资收入为主的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个别居民平均每月所获的财产性收入甚至是其工资的几倍几十倍。这说明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潜力还是很大的,正在进入快速增长通道。

2、辽宁省居民财产性收入来源日益多元化

我省居民传统财产性收入的结构非常单一,主要靠存款利息及红利收入为主,而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投资渠道的增多,居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方式也越来越多元化。财产性收入的来源已经扩展至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其他投资收入、出租房屋收入、知识产权收入和其他财产性收入。以沈阳城镇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构成为例,2003年沈阳市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构成主要有四项:利息收入、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其他财产性收入。而2009年沈阳市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构成已趋向多元化,较之增加了两项:股息与红利收入及其他投资性收入(房屋买卖增值、投资保险等收入)。从存款保值到投资生财,老百姓腰包里的收入来源在政府的鼓励和努力下趋向更加多元化。

三、辽宁省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瓶颈

1、居民财产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比重偏低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居民家庭人均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它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费以及调查户的记账补贴后的收入。近几年来,我省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速较快,但收入量仍然较小,在总收入中所占比例偏低。工薪收入是城乡居民最大的收入来源,历年都达到支配总收入的74%以上,而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是最低的。2007年,我省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264元,仅占人均可支配性收入12300元的2.1%,开户数加上基金投资账户数只占到全省总人口的10%。而浙江50%以上的公民拥有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居民财产性收入占可支配性收入的比重高达40%(资料来源:中国统计网)。这说明辽宁省居民理财是刚刚起步,资本市场尚不发达,和发达省份还有一定的差距,但同时也说明我省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潜力很大。

2、居民投资意识普遍匮乏

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需要“创造条件”,其中拓宽民众的投资渠道,丰富民众的理财方式是最主要的。我省居民的财产积累的增多和金融体制改革深化,居民的理财意识和投资意识逐渐被唤醒。但居民在理财过程中存在不理智行为,我省目前居民财产性收入水平之所以还处于很低的水平,除了居民的实际收入较低以外,其重要原因就是投资渠道太窄。首先,这几年我省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是通过出租房屋收入所得、股息和红利收入所得,投资相对集中,资本市场可供选择的理财品种相对有限。其次,理财产品结构也不尽合理,比如,股市异常火爆,而债市的发展则相对滞后,其内部结构也很不均衡,国债的发行数量少,几乎每次国债的发行都会出现脱销的现象。其他投资市场对居民财产性收入的贡献也不大,如邮票、古董等收藏品,但由于技术含量及投资门槛高且数量有限,吸引的投资者并不多。再次,由于部分居民理财、投资知识的匮乏,对证券产品缺乏了解,在投资过程中的不理智行为,盲目投资行为普遍存在。近年来由于房地产行业的暴涨,导致一些居民不顾自己的收入能力和生命周期特点而盲目的炒楼,而非法集资现象也屡禁不止,上当受骗者多为拥有一定财富积累且急于获取财产性收入而又缺乏投资理财知识的普通百姓。

3、财产性收入地区差异较大

目前我省城市间财产性收入的地区差异较大,就大连市和朝阳市为例。大连作为辽宁省的一个重要沿海港口城市,省内第二大城市,是东北主要的对外门户,也是东北亚重要的国际航运中心、国际物流中心、区域性金融中心,近年来经济飞速发展。大连百姓人均财产性收入发生了飞跃性增长,2002年,大连百姓人均财产性收入为76.54元;而2006年人均财产性收入为209元,同比上升了213%,可以说发生了飞跃增长(资料来源:中国统计网)。受国内大环境的影响,国内证券、投资市场活跃,激发了大连市居民投资热潮,加大了投入,使全市城市居民其它投资性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增加。同时,随着居民房产的增加,出租房屋收入也随之增加。朝阳市位于辽宁省西部,农用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66.8%,形成以耕地、林地为主、耕地主要分布在西北部低山区及大小凌河两岸的阶地,占全市耕地总面积的70%。全市总人口340.2万人。农业人口247.1万人,非农业93.1万人。因此朝阳市居民收入大多数靠耕地获得。朝阳市2006年和2007年居民财产性性收入仅分别是153.42元、167.73元,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资料来源:中国农村统计年鉴)。由此可见,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及财产性收入的增长速度都有着很大的差距。我省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和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都趋于增长趋势,但是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速度要快于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增长速度。

四、增加辽宁省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可行措施

1、保持区域内物价长期稳定

为居民投资理财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又好又快地发展经济是增加居民财产和财产性收入的基础。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提高财产性收入在居民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首要任务必须明确根本途径在于大力发展经济,通过经济的增长来带动群众收入的增长,通过收入的增长来累积更多的社会财富。财产性收入能否持续增长,最根本在于经济的稳定与持续发展以及其他相关配套政策的协调作用,让人们确确实实看到发展的希望,增强居民的生活信心和财富增长预期。

稳定物价相应的必须避免出现通货膨胀,所谓的通货膨胀是一个到处扩散其影响的经济过程,每一个公民和经济中的其他经济单位都在某种程度上受到它的影响。首先,通货膨胀对于以固定货币收入维持生活的人很不利。对该阶层如领取救济金、养老金的人,工薪阶层、公务员以及靠福利和其他转移支付维持生活的人来说,在收入固定不变的情况下,物价的上升会使其实际收入水平降低,购买力下降,则他们的生活水平必然相应降低。其次,通货膨胀对储蓄者也相当不利。随着价格上涨,存款的实际价值或购买力就会降低。像现金、存款、保险金以及其他固定价值的证券财产等,其实际价值也会在通货膨胀中下降。如果通货膨胀率继续走高,直接后果是股票价格下降,导致股市收益率走低。金融资产在名义价格不变的情况下,通货膨胀的出现会导致居民财产贬值。为了控制严重通货膨胀对财产性收入的影响,不让居民拥有的财产贬值就必须制约流动性泛滥,稳定居民预期,保持货币政策的稳定性和拓宽投资渠道,使资产价格与实体经济之间保持适当关联性。强调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和从紧的货币政策的政策组合,采取有力措施抑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以利于人们生活水平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

为了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稳定物价水平是基础,辽宁省政府要下大力气,加大宏观调控力度,要把防止通货膨胀作为重点,使老百姓的收入长期保持增值,努力保持物价的长期稳定,特别要保持住房和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相对稳定,使广大群众的私有财产保值增值,为切实增加财产性收人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2、培养加强居民投资意识

首先,创新金融产品。除了银行存款,目前占主导地位的居民财产收入类型只有股票、基金和房租等,理财产品种类过于单一化。要实现居民财产收益的最大化,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居民提供多种投资选择。随着金融消费意识的逐步成熟,居民在很多方面都有潜在的金融需求。因此,政府应当主动深入了解居民需求,适时适当的增加一些群众真正期待的理财产品,包括多种不同风格类型的基金、更多优质的上市资源,也包括海外的优质资产,从封闭的本土理财观转变为开放的全球理财观。着重设计一些低风险的金融产品让那些钱不多又初次接触金融产品的人来购买。针对不同人群的不同需要,开发引进一些既利于高收入者又利于中低收入者的投资理财工具和产品。

其次,创造条件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推进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增强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真实性,依法严惩各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并建立风险预警制度,确保居民财产性收入稳步增长。居民只有在良好的环境中才敢于放心大胆的投资。

再次,加强理财知识教育。由于我省理财市场刚刚起步,广大群众投资理财知识匮乏,作为从事个人理财服务的金融机构应扩大宣传力度,增强服务意识,将服务深化,细化。比如,可以透过各种媒体举办各种公益性的理财知识讲座,办一些投资理财培训班等。充分调动全民的投资热情,提高全民的理财知识,促使居民从理财意识转化为理财行动。

3、逐步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在全省就业形势严峻、保障工作难度增大和劳动关系中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加大社会保障支出力度日益重要。主要包括:增加社保财政投入,提高其财政支出比重,逐步形成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大各级财政对社会保障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对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予以财税、信贷优惠;提高对弱势群体和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力度,如提高基本养老金、优抚对象补助和城市低保标准等。拥有财产所有权是居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前提,因而对居民财产所有权应予以法律保护,即对财产的征用、没收等行为活动要严格依法办事,严厉打击侵害公民财产权的行为。主要措施包括:加强全省农村低收人家庭财产的保护;严格规范房地产和土地租赁市场,遏制炒房、炒地等各种非法行为,降低居民购房价格;建立征地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确保居民获得合法的土地、房屋租赁收入和补偿收入;加强以获取股息和红利等为主的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利用《物权法》等法律规范来保护财产所有者的利益。

当前形势下,虽然城乡居民的收人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由于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健全,广大群众特别是广大低收人群众还背着沉重的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负担,因此,各级政府要增加公共支出规模,尽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保障制度给予适当的福利救济,解除低收入群众在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方面的后顾之忧,让他们拥有更多可供投资的财产,从而获取更多的财产性收人。在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结构上要更加偏重对公共基础教育、公共基本医疗及就业公共服务等对公民基本能力和素质有重要影响领域的投入,为在初次分配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协调创造基本条件。政府只有最大程度地给予居民增加财产的权利,才能不断增进居民财产性收入,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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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性收入范文5

关键词:财产性收入;财产;分配制度

1 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现实意义

一般来讲,居民收入来源可分为工资性收入(比如工资),经营性收入(比如商业买卖行为收入)、转移性收入(比如养老金)和财产性收入。通常,工资性收入可以维持日常生计,转移性收入可以降低未来养老风险,经营性收入可以较大幅度提高生活水准,而财产性收入则是不断开发个人财富的源泉。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在《物权法》通过的同时,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第一次将收入和财产联系起来。历来,我国政策提法均是针对提高我国居民动态财产——年收入,而忽略了居民的静态财产。但是,影响居民生活水平的绝大部分是居民的静态财产。提高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是提高居民的财产,这是比提高收入水平更高的目标。因为,只有收入的节余,才可能形成财产,从而形成财产性收入。

(2)为进一步完善和改革社会主义分配方式打下基础。过去,我国一直将劳动视为创造社会财富的唯一方式,从而忽视甚至打击了资金、技术、管理等非劳动因素对社会财富的影响,财产性收入和“不劳而获”和“剥削”划上了等号,这显然是不科学的极端的做法。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表明居民家庭通过已经拥有的财产而不是通过直接的劳动就可以获得收入。比如存款利息、房屋租金、股票和基金投资收益和房产收入等。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还体现了平等保护物权、鼓励多种要素参与分配,从而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让更多的人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2 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特点

(1)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绝对数过于低下,这显示提高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任务艰巨而复杂。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最大的一年2006年也只有100.5元,这距离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差距很大。

(2)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绝对数虽低,可是增长稳定,增幅有波动。从表中可以看出,从1997年到2006年,我国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处于稳定增长的状态,从1997年的23.61元增长到2006年的100.5元,十年间增加了76.89元,增长了3.26倍。但是中间增长幅度出现波动,增长幅度较小的年份是1999年和2001年,分别增长了1.18元和1.95元。增长幅度最大的一年是2003年,增长了15.07元。

(3)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比例较小,但是有不断增加的趋势。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占当年纯收入的比重较小。都在3%以下,比重最大的一年2006年也只有2.8%.可以看出,财产性收入在农民纯收入当中并不占有主要的地位。可是这并不表明,财产性收入不重要,相反,根据国际经验,财产性收入一般占居民当年纯收入当中的30%左右。在美国,国民的财产性收入占比是40%,有90%以上的美国人拥有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而在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比仅在2%左右,有约1.3亿户、只占全国总人口10%的中国人拥有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可见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占农民纯收入的比例将持续保持不断增加的趋势。

(4)增长速度大于纯收入增长速度。从表中可以看出,1997至2006年间,我国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速度明显大于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2006年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率为12.05%,而纯收入增长率只有10.2%。这反映了农民财产性收入对农民纯收入的增长的贡献变大,说明农民财产性收入正在成为提高我国农民收入水平的一个重要来源。

3 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途径和策略

(1)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财产收入。目前,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在纯收入的占比极其低下,同时也意味着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还有很大的提高空间。增加财产性收入,首先要有财产。只有加快经济发展,老百姓才可能获得更多的工资收入和经营收入,才可能把更多的收入转化成财富,才可能增加财产性收入。

(2)建立良好的制度环境,保障农民的合法财产。虽然近年来,我国在基础性的立法取得较大的进步。如2004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将宪法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修正案。2007年10月,《物权法》正式施行。但是,《物权法》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新宪法条案也存在瑕疵,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很可能因为“恶法”而被剥夺。但是,随着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有关财产权的法律应尽快完善。

(3)增强农民的投资理念。不可否认,总体而言,农民文化素质较低,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民通过投资来获得财产性收入。因此,为了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急需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增强农民的投资和理财理念,加大理财的教育力度,采取灵活多样,丰富多彩的形式对各种投资致富的典型事迹进行宣传,使农民对现资理财有信心,从而对风险和收益有更深刻的认识。

(4)增加农民基于土地的财产性收入,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和产权制度。按照现有的制度,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仅有不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而土地占有权和处分权都归属集体所有。目前,非均衡的农村土地制度已经进入了不可持续的地步。农村大面积的抛荒耕地就是其明显的表现。不完善的土地制度还导致了政府的制度性寻租行为。改革现有的土地制度可谓势在必行,鼓励农民通过土地投资入股或者通过土地换取城市居民的身份。

(5)增加农民基于房屋的财产性收入,培育和规范农村房产租赁和买卖市场。住房是最主要的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但由于宅基地所有权虚置、有关法律存在空白、基层政府法制观念淡薄等问题的存在,使农民房屋产权虚化,城镇居民不能到农村地区买卖房屋,导致房产租赁和买卖市场的落后,农民的闲置住房不能为农民带来财产性收入。因此,为增加农民来自房屋的财产性收入,应该坚决贯彻落实《物权法》,以及出台一系列保护农民房屋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的指导制度,加快房屋租赁市场的市场化,允许房屋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租赁、抵押,为房屋所有者提供多种渠道的财产性收入。

(6)增加农民基于资金的财产性收入,大力发展农村金融市场,建立健全的农村投资体系。我国的农村金融业已初步形成以农村信用社为基础、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农村金融体系。但是,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对农业经济的支持明显不足,资本市场落后及投资体系不发达,交易手段落后,现代化的有价证券交易系统还不能延伸到农村乡镇。农民基于资金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于银行存款的利息,而银行存款的利息几乎是各种投资手段收益率最低的一种。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就是意味着要拓宽农村的投资渠道,为农民的财产进入资本市场以及其衍生市场创造条件,积极开发出适合农民的金融产品,如降低股票的每笔最小成交数,降低基金的每笔开户数,政府通过多种优惠条件鼓励证券公司将营业部开到农村乡镇,开展农村的保险市场,黄金市场以及收藏品市场的推广以及适合农民的国债品种。

4 结语

增加农民收入一直是党和政府非常关注的问题。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提高极易导致贫富差距的拉大,因为富人的财产多,所以导致其财产性收入也相应非常高,而穷人的财产少,则其财产性收入少。目前,我国基于财产的基尼系数远远大于收入的基尼系数。让更多的农民拥有财产性收入,可以降低社会的贫富差距,增加中等收入人群的数量,缩小财产性收入的城乡差距和区域差距还可以降低基尼系数,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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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性收入范文6

关键词:农民财产性收入;影响因素;多元回归分析

中图分类号:F304.8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城乡收入差距逐步扩大,从1997年的2.6倍扩大到2009年的3.33倍;收入的绝对差同时也在不断扩大,到2009年城乡人均收入差距已经超过1.2万元①,达到改革开放以来最高水平,而其中我国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扩大趋势更加明显。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2008年初颁布的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提出“明确农民家庭财产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民对集体财产的收益权,创造条件让更多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这些政策相继出台体现了党中央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治国理念,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也将成为国家的一个长期目标。

国内学者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财产性收入占农民纯收入中的比重小,是城乡收入差距拉大的不可忽视的因素。张车伟等(2004)通过对1993-2000年我国东、中、西部农民收入结构和增长变化进行考察,发现尽管三大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比重仅分别为4%、3%、3%,但其对农民总收入增长的贡献却分别达到38.93%、70.66%和74.56%。随着财产集中程度的增加和财产性收入增长速度加快,财产性收入差距将成为影响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因素(唐平,2006)。严先溥(2007)基于对1990-2006年我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结构进行了对比分析,发现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由2.2倍扩大到3.5倍,而财产性收入的差距是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形成的主要原因之一。李实(2005)采用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1995-2002年调查数据,对中国居民财产分布的不均等情况进行了描述和分析,发现我国城乡居民的财产分布差距出现了快速而且明显扩大的趋势。

第二,长期以来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严重受损。据党国英(2005)测算从1952-2002年,农民向社会无偿贡献的土地收益为51 535亿元;农民相当于被无偿剥夺了价值26万亿的土地财产权,而我国自实行土地征用补偿政策以来,累计支付的土地征用费不超过1 000亿元。土地增值部分收益分配,地方政府大约得60%-70%,村集体得25%-30%,失地农民只得到5%-10%,甚至更少(寥洪乐,2007)。中改院2008农村入户调查证实,农民从土地用途改变的增值中获益甚微:被征地农户中,近70%的农民每亩领到1-2万元补偿款,27.4%的农民领到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不足1万元,实际领到补偿款超过2万元的农民仅占2.9%。

第三,现行的土地制度安排制约了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农村土地制度缺陷几乎使农民与土地财产性收入“绝缘”,而农民土地的财产化,恰恰是农民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条件和瓶颈因素(周其仁,2004)。农民财产性收入比例较少因为农民家庭所拥有的财产缺乏合法所有权制度的保障,这使得农民家庭拥有的资源是一种僵化资产,无法转化为能够带来价值增值的资本(王文灿,2010)。

综上,当前我国的农民财产性收入占纯收入比重小、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受到各种现行制度的制约增长困难。本研究基于武汉市各区的相关数据,采用计量经济学定量的分析武汉市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影响因素,并针对性的提出解决的建议,以期能够推动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相关政策的完善,促进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稳步推进,进而对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二、武汉市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现状分析

(一)财产性收入的内涵界定

财产性收入是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一般是指经营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根据武汉市各区农村的实际状况,本研究主要考察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主要指农民凭借其土地、房屋等直接取得的非生产性收入,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租金、红利、补偿及增值收益(如土地被征收)等,不包括来自土地的经济收入所产生的间接财产收入。

(二)武汉市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现状分析

武汉市地处我国中部,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经济发展迅速,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农民的收入增长也十分明显,财产性收入增长也非常突出,与我国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相比,呈现以下特点。武汉市农民财产性收入与全国城乡人均财产性收入比较如表1。

从表1可知武汉市农民财产性收入呈现以下特征:首先,财产性收入总体上逐年增加趋势,但占农民纯收入中的比重较小。从2002年以后武汉市农民财产性收入略高于全国农民财产性收入平均水平,除2004年、2005年财产性收入有小幅回落之外,整体上呈现增长趋势。其中财产性收入由1997年的10.3元增加到了2009年的201.96元,增长了近20倍,但在人均纯收入的比重2.82%,占比非常小。其次,受到各种制度的制约,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来源方式较少。随着武汉市城市化和工业化水平的快速发展,带动了郊区土地和房屋价值的升值,这对于城市郊区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有很强的促进作用。从财产性收入来源来看,主要包含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土地征收补偿收益、房屋出租收益这几种主要的形式。再次,财产性收入也是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2002年后武汉市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都有了较快增长,但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431.84元,而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201.96元,二者收入差距比例达到2.14。

三、武汉农民财产性收入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一)变量选取及定义

在借鉴国内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武汉市的实际情况,由于中心城区农村人口及农地十分少,因此,选择了洪山区、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新洲区、黄陂区这七个区作为研究区域,ID编号分别为1、2、3、4、5、6、7。本研究以各区的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pi)作为被解释变量,解释变量的代码及含义如表2所示。

通过固定效应模型回归结果可以看出,解释变量中非农就业率(na)、人均机械化水平(pm)、人均居住面积(ps)、耕地年均减少率(fs)、农地流转平均价格(fp)这几个因素对于农民财产性收入有显著的影响。对农民财产性收入影响最大的是农地年均减少率(fs),其后按由大到小排序分别为非农就业率(na)、人均机械化水平(pm)、人均居住面积(ps)、农地流转平均价格(fp)。估计结果还显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每个解释变量变动1%引起被解释变量变动的百分比分别为54.877%、50.808%、1.727%、85.536%、0.625%。下面就各解释变量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做深入的分析。

第一,非农就业率对于农民财产性收入影响巨大,随着武汉市经济的飞速发展,工业化进程的推进,郊区的大量农民开始进城进入非农领域就业,其非农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促使农民把自己的耕地流转出去,在获得土地使用权租金收入同时又可以获得非农就业的收入,这对于农民整体收入的提升都有重要的作用。

第二,就机械化水平而言,近年来武汉市各区农村的机械化水平程度不断提高,大型农机具的投入,这大大提升了农业的生产力水平,花费较少的人力就可以管理更多的农地,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使了农户走出农村外出务工来增加收入,部分农户通过流转取得大量的耕地进行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发展集约高效的现代农业,形成了农民之间互利共惠的局面。

第三,农民收入增加同时不断的修建房屋,农村人均居住面积逐年增加,2009年武汉市农村人均居住面积达到47.7m2,高于市区人均居住面积30.88m2的水平。由于市区房价的高涨,租金也不断提高,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及刚毕业大学生只能租住在武汉市城中村及近郊工业区附近农村成为出租房集中区域,促使该地区农户的财产性收入大幅增加。

第四,耕地年均减少比率对于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也很大,随着武汉市城市化、工业水平提升,城市人口急剧增加,城市规模不断扩大,迫切需要大量的土地,在市区土地开发殆尽的情况下,只有转向近郊各区开发,开发区、工业园区不断建立,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近郊土地的价值,武汉市近郊农村土地被征收,征地补偿标准也逐年提升,失地农户的补偿收入也成为郊区农户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

第五,从农地流转价格来看,农地流转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国家政策禁止到有序规范其流转,农地流转价格也逐年提高,2009年武汉市农地流转的均价达到376元/亩,流转面积也逐年提升。同时武汉市还成立了“武汉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来规范引导农地的流转。农民农地流转的意愿也不断提升,农地流转收入对于增加农户家庭财产性收入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结论及建议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非农就业率、人均机械化水平、人均居住面积、耕地年均减少率、农地流转平均价格对武汉市农民财产性收入有显著性的影响。(2)城市郊区农地流转、土地征收补偿及房屋出租对于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具有重要的意义。

还应该清楚认识到虽然大城市郊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增长比较快,但占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的比重还十分微小,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对于农民增收,缩小日益严峻的城乡收入差距具有重要的意义;还需要不断的探索及相关政策和制度的不断完善。针对相关影响因素及现实障碍,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使土地成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对农民而言,土地是重要的资源,不仅具有经济还有社会保障功能,创造条件使农民获得更大收入就是要推动土地要素的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土地的增值保值的作用。首要的是从法律上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具有完整的土地产权,包括土地的经营、抵押、借贷、流转、交易、租赁等权利。这样有利于推动农地的合理高效流转,发展规模化、现代化农业,增加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同时,也要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的流转进行逐步探索,这对于解决部分地区宅基地空置、一户多宅等问题,增加农户财产性收入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效率都具有深远的影响。武汉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的成立以及产权流转相关规定的出台,将对推动武汉市农村土地流转合理有序开展产生极大推动作用。

第二,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征地补偿机制,是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重要保障。按照当前的征地补偿规定,农民在征地过程中没有发言权,不能充分的行使自己的权利,补偿标准普遍较低,农民的权益受到极大的损害。要改变当前这种状况,首先,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赋予农民更多征地谈判时的发言权,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土地增值收入的分配。其次,法律必须缩小并明确公益性用地范围,限制地方政府以公益性用地的目的而盲目征地。再次,建立基于市场价格的征地补偿标准体系。市场机制是最公平的价格形成机制,只有依据公开市场价格确定的补偿标准才能得到各方的认同,避免无必要的损失。最后,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引导和创业支持,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提升非农就业能力,让农民从土地流转中获得相应的财产性收入同时,也不必成为“三无”公民。

第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排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土地仍然是大部分农民生存的保障,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很高,因此土地流转机制的创新,就需要积极的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建立健全农民养老、医疗、伤残等保障体系。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除农民因土地流转的后顾之忧,才能使农民安心放心的流转,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提供保障。

注释:

① 中国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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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Influence Factors of Farmers′ Property Income

XU Han-ming,LIU Chun-wei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ST, Wuhan 430074,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