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消费者权益范例6篇

维护消费者权益

维护消费者权益范文1

一、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权益存在的问题

(一)客户投诉咨询量大,但人工接通率不够

根据某省农村信用社某月投诉电话量统计来看,客户拨打总量为22.66万通,平均每日为7311通。其中自助语音应答为18.95万通,平均每日为6112通,占拨打总量的84%;转人工3.72万通,平均每日为1200通,占拨打总量的16%;人工接听量1.65万通,平均每日为531通,人工接通率为44%。

(二)客户投诉咨询内容广泛

根据某省农村信用社某月投诉电话内容看,客户投诉咨询内容方泛,有咨询类业务涉及结算渠道收费、网上银行功能缺陷、挂失解挂流程、贷款流程及办理手续、金融自助机具使用及相关产品使用等;有投诉类涉及工作态度、业务流程违规、贷款难、汇划转账不及时、业务技能不娴熟、工作时间不服务等问题。

二、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权益受损分析

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权益受损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产品知情权受损

从上述问题显示,农村信用社客户咨询问题较多,可以看出消费者对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中,应当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产品或所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农村信用社负有为客户提供真实知识或信息的义务。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因人少事多、或因有公告、产品宣传手册等种种原因,往往忽视甚至不向再客户提供相关提示。

(二)产品选择权受损

由于利益的自我维护意思,在一些产品上,个别农村信用社向客户提供服务时,会自定规避风险和违反自由选择的条款。如一些网点在贷款时会根据利益保障原则和扩展业务收入利益驱使,要求客户同时投保财产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或者设定相关条件设定相应贷款利率,不由客户享受利率自由协商权利。

(三)享受服务权受损

一些基层网点不经告示随意关门停业或歇业,缩短营业时间,随意拒办某种业务,办理业务遇到问题不及时解决,也不给出合理解释,随意剥夺消费者的金融服务权;有的网点服务质量差,办事效率低,使客户等候办理业务时间长,浪费客户时间。

(四)信息资金安全性受损

在部分基层机构仍存在着违规办理存款、查询、冻结业务,随意泄露、披露客户信息,以及安全防护措施不严密等威胁消费者资金安全现象。一些网点在推销相关产品时,由于忽略客户对产品知情权而没履行告之义务,导致客户资金受损,从而引发了客户吵闹冲击网点的案例不在少数。

三、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权益维护的必要性

(一)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法律法规之规定

金融消费者种种权益受损表象反映出在金融消费者群体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逐步增强和全国金融体系(含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起步晚的形势下,银行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跟不上形势,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求,需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于约束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保护金融消费者,都没有明确的条款,但相关法律法规对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仍有概念性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应当遵循;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金融稳定。”其实质也是保证金融消费者权益;《商业银行法》第一条即是“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所以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作为提品和服务的金融企业,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可依。

(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我国居民日常生活、企业生产的日益“金融化”,金融服务消费的迅猛发展,金融消费者已经成为独立、庞大的消费主体。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础薄弱,不仅损害金融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而且伤害金融机构自身发展,危害金融稳定。而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不仅是消费者自身的需要,也是稳定金融体系的关键。因此,农村信用社作为服务窗口最多的金融机构之一,应当把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放在首位,既促进农村用社的健康发展,又可为保障国家金融体系持续稳定出应尽之责。而如今银监、保监、证监均已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专司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各金融机构也都有一名高管负责、指定部门专门办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再存在“瓶颈”,社会经济发展推动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发展。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保障居民权利的客观要求

现实中存在侵犯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资产安全权、隐私权的现象,比如一些机构业务人员在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隐瞒风险、夸大收益,设置不合理的贷款条件,进行捆绑销售等。这些行为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予以重视并加以解决,将保障居民权利落到实处。

(四)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银行业竞争的选择

目前,银行业竞争十分激烈,除工、农、中、建行外,邮政银行和其他各类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也不可小觑,而各类投资公司、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民间借贷也参与到银行业竞争之中。在这种如火如荼的竞争状况下,作为“三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要坚强地守卫和争夺金融阵地,除了其产品要适销对路和强化经营管理外,必须重视维护客户权益。其实就大多数银行业消费者而言,对其本身所享有的权利并不苛求。正如有的客户说:“到农信社就是存取款、贷款业务,只要客户经理能又好又快办理业务,就足够了,别的我并不看重。”但是,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信用社,不能点到为止,应当严格自律,自我完善,自我加强,尽可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在竞争中占领一席之地。农村信用社在营销产品时,要充分考虑客户心理,兼顾客户利益,这样才能实现双赢,才能有利于农村信用社的持续发展。

四、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权益维护措施

随着金融消费从单一的存取款、贷款、支付结算业务不断向理财、融资、投资等一体化交易延伸的同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应当纳入经营管理范畴。

(一)强化宣传教育,提高金融消费者的维权能力

农村应当持续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活动,一方面要将金融知识送到校园,让金融知识和金融消费维权意识从学生时代就要明白,并通过学生幅射到更广领域;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客户的宣传教育,如在营业大厅门口设立展台发放资料与手册,或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大力宣传金融知识及农信社的服务种类等,积极向客户推介网上银行、ATM机、POS机、手机银行等金融电子产品的使用方法,小额信用贷款等贷款办理流程以及反****、预防非法集资、识别金融诈骗等常识,消除公众对金融知识的不理解和误解,不断增强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服务和相应风险的识别能力,特别是让农村群众对金融知识有更直观的认识,增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营造金融消费者维权的浓厚氛围。

(二)改变考核方式,确保及时和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

从现有的考核方式看,过于测重业务经营指标的完成,而对于服务质量虽有提及但涉及经济利益相关不大。因此,在实工作可能就会有损金融消费者权益。比如贷款有年初放贷年底收贷的做法,而有的客户恰巧年底需要贷款却无法贷出,无法享有贷款服务;再如存款设有VIP服务室,大客户可随时办理,而小客户却只能排队等候,享有不公平的服务权利。

其实这跟考核方式相关度极强,因为年初放贷年底收贷即可提高收息率,也可控制信贷规模,而年底放贷空占信贷规模且无法收息;设置VIP服务室就是为了保住大客户,提高市场份额,因此区别对待客户而致客户享有不同服务权利。所以改变考核方式,可以及时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完善制度,提高维护消费者权益制度保障

农村信用社要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为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一是要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确立居民的金融消费者主体地位;二是细化农村信用社诚信、告知、提示、保密、信息披露等义务,通过制度规定,防止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犯。三是阳光操作,规范服务。建立以“市场化、差别化”为原则的利率定价机制,根据风险状况和综合收益对贷款进行定价,公开利率定价,阳光操作;杜绝通过贷款捆绑和不当搭售,强制客户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严厉杜绝贷款拿回扣、报销费用、索要财物等各种“潜规则”;未经客户授权不得违法查询、使用、泄露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不得违规泄露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不得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不得违规挂失止付等。四是完善公正合理的服务收费制度,公开收费标准,充分告知客户,做到了“明码标价”。严禁向客户摊派各种形式的查询费、风险金、咨询费、评估费等,逐步实现了金融服务收费的市场化、规范化。五是合理调整和使用窗口资源,提高服务效率。农村信用社了国家粮食直补、低保、社保等发放收费工作,窗口资源不足,因此农村信用社需要合理调整和使用窗口资源,协调处理好业务与一般客户、黄金客户的关系,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客户权益。

(四)搭建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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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版《保险法》是在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自修订时已经历14年时间。在这期间,保险行业也经过了蓬勃的发展,行业内外的形势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在老的市场环境下制定的旧版法律存在着制约保险业发展和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力的很多问题。为此,新的《保险法》在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修订,突出体现在以下七大亮点。

承保“不可抗辩” 如果投保人情况不符合承保要求可能构成合同解除,那么保险人(保险公司)从知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失效,必须进行承保。同时,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解除合同。

解约“禁止反言” 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有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争议条款有利于投保方 即对格式条款有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有利于被投保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雇主为雇员投保有法可依 虽然单位/雇主不能被指定为受益人,但雇主可为雇员投保,保险人不得以雇主对雇员没有可保利益拒赔。

如实告知权超越合同免责 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充分提示、明确说明,否则免责条款失效,保险人不得拒赔。另一方面,目前保险人普遍在投保环节增加了投保人抄写“投保提示”的要求,投保人也有责任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询问,并督促销售人员尽责告知。

财产转移中理赔告别真空期 以车险理赔为例,车主在购得二手车后可直接承继原车主的权利和义务,即便没有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保险公司也不得以“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为由拒赔。

理赔时限30-10-3 30天是指保险人在收到相关理赔请求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通知;10天是指属于保险责任的,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3天则是指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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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广大党员干部头脑由于中消协做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代表的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所以特别能够感受和理解“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实际工作的重要指导作用。2000年2月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要求提出后,中消协予以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还组织人员撰写《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做好新时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署名文章,经媒体发表后,受到各地消协组织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好评。几年来,中消协在每年的工作安排中,都将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首要任务写进理事会报告,部署到全系统,落实到工作中。

2003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的通知》、《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下发后,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协会党支部及时召开支委会和支部大会,认真学习有关通知精神,进行再部署、再动员,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要把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作为当前的首要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在学习时间安排上,由原来每周学习一个半天调整为每周学习不少于两个半天;在学习内容组织上,明确支部成员要带头学习,支部学习以学习文件重点讲解为主,党小组学习以联系实际讨论交流为主,处级以上党员干部都要参加总局组织的学习培训。我们还结合协会实际,采取学习文件与观看辅导录像相结合,支部学习时间相对固定,党小组学习时间相对灵活的方式,保证学习质量和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由于要求严格、措施得力,协会32名党员100%参加学习, 16名处以上党员干部100%参加国家工商总局组织的脱产学习培训,52名党员干部群众参加总局机关党委组织的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知识竞赛。通过对《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江泽民《论“三个代表”》、《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胡锦涛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等重点文件的学习,进一步加深了广大党员干部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背景、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历史地位和重大意义的理解,提高了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自觉性。

二、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认识通过学习,我们切身体会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内涵丰富,外延广泛,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动指南,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主要体会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先进的生产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际上保护着等价交换的原则;保护着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着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劳动者;引导着正确的消费需求;促进着先进生产力的发展。

(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先进的消费文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仅涉及物质消费领域,而且涉及文化消费领域,消费本身也具有文化属性,消费者协会组织多年来开展各项工作,实际上也是在打造中国的消费文化、维权文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促进着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求经营者诚实信用,引导消费者提高素质,倡导信用消费,促进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消费者是经济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我国有13亿人口,人人都是消费者。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由许多具体的利益组成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从多方面体现了对“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保护,它既保护着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经济权益,也保护着消费者的政治民主权利,还维护着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能够达到有机的统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直接体现,是一项民心工程,我们要自觉地把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消协组织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全面推进和深化新时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三、开拓进取,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和深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消协全体职工深刻认识到,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联系消费维权工作的实际,认真解决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中,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得到改进。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进一步做好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通过“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我们进一步认识到,认真受理、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不仅是《消法》赋予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更是学习贯彻“三个代表”、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直接体现。受理投诉是消费者协会的基本职能,关系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从贯彻“三个代表”的高度出发,从服从服务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始终坚持用诚心、热心、爱心接待每一位消费者,努力实践“三个代表”,以更饱满的政治热情投入到消费维权事业中。据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的统计,2000—2003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281万件,解决268万件,解决率为95%,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7亿元。

“群众利益无小事”。对消费者协会来说,消费者的事都是大事。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决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实实在在的需要付出艰辛努力的工作。2001年,全国先后有 11 个省市的 16 名消费者投诉到中国消费者协会,反映其由于配戴 OK 镜造成了眼睛伤害,有的还十分严重。经我们充分调查,所有的 OK 镜广告、宣传材料均存在违法和误导的内容,且均无《产品合格证》。消费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过程中遇到阻碍,责任医院和经营者无理推拖,消费者受害严重,我们联合中国法学会、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向16名受害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为普通消费者讨回了公道。同时,我们还就OK镜问题向消费者发出消费警示,呼吁广大消费者谨防上当受骗,呼吁有关部门加以重视解决。

(二)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消费维权工作中,我们深深感到,实践“三个代表”,做好消费维权工作,还必须解放思想,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主动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切实的帮助。为此,我们加强了消费警示和商品比较试验工作,努力帮助消费者做到事先预防、提前防范,在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过程中,做到事后调解维权和事前预警防范工作并举。自2000年至今,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费者协会共消费警示近4000条,的力度不断加大,影响和声势不断扩大,真正起到了提醒消费者避防消费陷阱、走出消费误区、更加理智消费的目的。由于消费警示内容反映的都是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从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中消协的第10号消费警示“警惕:打折销售有圈套”不仅在广大消费者中引起广泛关注,多家报刊还以头版头条刊出。此消费警示内容也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关注,国家计委价格司领导专门出席了消费警示新闻会,并推动了国家禁止价格欺诈法规的出台。

我们的一些消费警示反映的部分行业商品和服务的突出问题,还引起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如第5号消费警示“家庭装修警惕隐型杀手”后,被中国新闻社以内参形式全文转发,当时温家宝副总理对此专门做出批示,责成环保、建材、城建等部门拿出具体措施,全面治理家庭装修业中的污染问题,从而促成了各主管部门系列治理措施在当年内很快出台。特别是2003年,针对“非典”疫情发生以来农村消费者容易忽视的问题,我们了特别消费警示:广大农村消费者要警惕非典型肺炎的传染和危害,切实做好防治工作!与此同时,还在北京市场上对64种食品进行了比较试验,结果证明市场上的食品没有感染“非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缓解了市民的恐慌情绪,有力地配合了防治“非典”中心工作的开展。

(三)植根于民,花大力气推进农村消费维权工作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保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消费者协会的重要任务之一。相对于城市消费者,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劣质农用机械对农民消费者的危害更大,维权更加艰难。近年来,通过深入学习“三个代表”,消协工作人员进一步树立了为农村消费者服务的信心和决心,想方设法切实维护农民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为了解和掌握当前农村消费者的消费状况和消费环境状况,对农村消费者给予有针对性的指导,同时,为在农村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为农村全面实现小康服务,我们于2003年下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关于农村消费及消费环境状况的调查。本次调查选取18个省市作为调查地点,主要对农民的基本消费状况,农村消费环境以及调查对象的个人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调查,为今后进一步做好农村消费维权工作提供了科学的依据,也为有关部门改进农村工作提供了参考。

2003年4月,中消协接到河南省周口市农村消费者投诉反映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农用三轮车违规超标,威胁到农村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为调查真实情况,我们立即委托国家农业机械检测鉴定中心进行专业调查。通过对山东、安徽、江苏等10个省的27家农用车市场调查,不仅证实河南农民反映的情况属实,且问题十分严重,被检的70台车总超标率高达55.7%.由于农用三轮车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安全与健康,关系到党和国家保护“三农”政策的落实,我们正在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希望强化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与时俱进,不断拓展消费维权新领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我们必须做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消费维权工作中,我们认真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从实际出发,面对消费维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对汽车、商品房、旅游等新兴的消费领域加大维权力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内、国际市场的进一步融合,对我国消费者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中消协遵循“与时俱进”指导思想,先后妥善处理了“日航事件”、“全日空事件”、“东芝笔记本事件”。在这些问题的解决过程中,不仅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而且注意指导、帮助国外经营者了解、熟悉中国的法律法规,以此使我们的工作能够更加积极服务于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大局。

(五)积极反映民情民意,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建言献策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过程是利益不断调整的过程。认真、充分听取消费者意见和建议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顺利进行的需要,也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切实体现。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协会积极做好收集、反映消费者意见和建议的工作,通过适当形式向党和政府反映,为党和政府的改革决策服务。

2002年1月,原国家计委组织《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方案》听证会,委托中国消费者协会推荐消费者代表。我们积极行动,全力协助,铁路春运价格听证会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要求参与改革、参与决策的民情民意。2003年,中消协又积极配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了《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听证会。同时,各地协会积极参与、组织地方的价格改革听证会,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煤气、自来水、供暖、公共交通等价格改革发表意见。北京市消费者协会针对歌华有线电视公司调整有线电视收费问题,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专门就此召开座谈会,并向物价部门和歌华公司发出查询函,得到认真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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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指出,现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已一年了,回首看,我们所面临的各种挑战依然存在,而且有的方面正在深化、凸显。

我以为,从目前的法治环境来看,还有很多尚待完善之处。常有朋友问我,你研究证券法、公司法,说的都是富人的“经”,怎么还偏偏热心为普通老百姓“说法”?但我认为,从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健全市场经济法治的角度看,必须关注处于弱者一方的消费者权益。从长远看,广大消费者正是我国加入世贸后的最大受益者。随着加入世贸后关税进一步削减,一些非关税壁垒逐渐取消,来自世贸组织各成员国的物美价廉的商品会源源不断进入中国市场。国外高质量的金融、保险、旅游、娱乐、电信等服务也将供我国消费者选择。

这也意味着消费者会面临更多的诱惑和陷阱。因此,在大幅降低外国货进入我国市场门槛的同时,应当切实提高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水准。这就需要改革和完善现行立法,加大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力度,强化商家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维护消费者权益范文5

关键词: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行政权力

随着改革开放,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消费者作为一个庞大的消费大军正逐渐占据我国消费市场,而农民消费领域的问题也愈加突出。从目前笔者能收集到的国内外相关资料文献可以看出,国内外学者对消费者权利保障途径研究比较透彻,但对农村消费者权利保障并没有给予特别的关注,只有极少数文献中涉及到农村消费者。但是中国农村的现状又是复杂多变的,国外的理论无法适应中国的国情。本文意在通过对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现状的总结,结合笔者在农村的实地调研,提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对策。

一、“农村消费者”的范围界定

对于消费者的含义,主要观点认为消费者是非以盈利为目的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并将单位排除在消费者的范围之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第2条笼统表述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从法律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即排除以生产消费为目的的单位主体。

另外《消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第54条的规定表明,农民作为消费者的组成部分,其特殊之处在于,《消法》保护的农村消费者范围包括:一、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农村居民;二、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农村居民。

二、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我国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相比之下,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比较滞后,出现消费者权益受害频率大、受害人数多、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且较难查处和彻底清除等特点,农村消费者处于被动、弱势的地位,其权益保护“任重道远”。综合分析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因,主要取决于农村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现状以及农村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必然性。

(一)农村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

1.主观原因:农村消费者缺乏识别假冒伪劣商品的能力,加之常因贪图便宜而忽视商品质量本身。对维权机构和维权法律知之甚少,体现在维权防范意识的缺乏和收集证据意识的缺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不会主动收集购物凭证等,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即使主动维权也会因缺少证据而造成维权不能。对假冒伪劣商品采取忍耐态度,以及维权信心不足等主观原因严重制约了农村消费者权益保障。农村消费者在权益保护过程中存在弃权心态,缺乏维权的主动性,权益受到侵害时,常会因“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心态而放弃维权。

2.法律原因:主要是立法疏漏,消费者本身就是一个弱势群体,农村消费者更处于弱势群体中的弱势地位,而《消法》仅在第54条规定了农村消费者的特殊性,其他地方性法规也仅仅是《消法》的简单重复。法律保护流于形式,执法资源的稀缺导致了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虚化。

3.制度原因:行政管理权力的缺失,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主要部门的消协仅是挂靠在工商部门,没有行政权力,由于法律没有赋权,导致其在实际维权中缺少行政强制力。维权成本过高,基层消协的缺位导致了农村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地救济。农村流通网络建设不全,市场秩序混乱;个体流通业者经济条件先天因素不足,无力索赔;以及农村地区信息化程度低也是制约农村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因素。

(二)农村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必然性

我国对人权从法律和制度上予以保护,而农村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其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将直接关系到我国的人权状况。所以从这一方面来说,农村消费者权利的保障也具有必然性。目前,三农问题已引起国家的高度关注,而三农问题的实质就是农民的权利问题。在我国,政治权利大行其道,而作为基础的公民权利往往被忽视,只有从根本上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才能真正达到解决农民问题的目的,才能使整个社会经济安全和顺利运行。

三、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

如何加强农村消费者权益,现阶段学者们主要有两个研究方向:一是通过总结国内农村消费者权利保障的不足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二是对国内外的各种农村消费者权利保障模式进行分析比较,以期从中得到启发,寻找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消费者权利保障模式。

(一)加强立法,完善法律保护依据

基于农村消费者的特殊性和目前存在的问题,应当在立法层面上完善对农村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特别是农村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构建科学、完善、适应消费实践发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从立法角度对消费者进行倾斜式保护,有利于法律从形式公平向实质公平的转化。而且我国目前实施的《消法》在内容上过于原则和抽象化,地方立法机关应根据《消法》的指导思想,结合本地农村消费者和消费市场的特点制定地方规定,细化《消法》的相关内容,使得农村消费者的保护具有可操作性。

(二)健全体制,优化行政管理权力

从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层面完善对农村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赋予工商、质监部门更广泛的监管职权和更有力的执法手段,同时强化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监管领域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能,加强对农村消费市场中重点商品和领域的有效监督,建立部门协调联络制度,并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强化消费品安全检测,推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健全消费安全预警与应急机制,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调查深度和处罚力度,力求对不法侵害农村消费者权益者起到震慑作用。同时加强对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身的教育,提高其保护农村消费者的意识,能够切身为农村消费者考虑,做到权为其用,情为其系,利为其谋。

(三)完善救济,确保权益维护有道

扶持农村消费者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提高“两站一会”在农村的覆盖面,帮助农村消费者针对危害“权益”的行为和现象进行维权。针对农村消费者的特殊情况,采取一些专门的保护措施,如建立农村消费者权益救济的法律援助制度。依托农村村民委员会,开展消费调解工作,考虑到农村地区的特殊性,可以吸收一些有热情、有威望并且空闲时间较多的人,加以辅导培训,提高其相关方面的法律知识,使其参加到基层消费调解工作中来。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小额诉讼机制,简化诉讼程序,降低维权成本,从司法方面加强对农村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四)提高素质,提升自主维权能力

加强对农村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村消费者的消费觉醒度,加强其自身提高其权益保护意识的维权能力。农村消费者要树立消费的积极意识,要树立保护意识、法律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以及风险意识:农村消费者要纠正知假买假的错误意识,要知道“只有错买,没有错卖”,学会做成熟的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要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所以要知法懂法,提高法律意识;而不管通过何种途径维权,都要相关证据的支持,所以农村消费者在消费时要注意证据的收集;时效意识的树立建立在法律意识的基础上,只有处于诉讼时效期内,法律才保护该民事权利;另外,维权有风险,农村消费者应树立风险意识,即使维权不成,也要主动维权,培养维权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另外不少学者也通过对比国外经验,对我国完善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做出了有益的建议,主要可归纳为两点:一、广泛推行小额索赔诉讼和消费者集体诉讼,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加重经营者的举证责任,扩大消费者因产品或服务致损获得赔偿的范围,并提高获得赔偿的额度;二、消协逐步做到广泛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产品和服务做出检测或评估,广泛具有科学性、权威性的观点和消费指引,广泛组织区域性、全国性乃至国际性的消费维权行动。但立足于当前国情,笔者认为这两点建议难以得到有效实施。

四、建议

笔者通过对学术界关于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文献的研究,以及实践中对南京市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县三区七村的抽样调查发现,对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限在立法、行政、司法以及农民素质四个方面,而忽略了我国行政权的划分。

(一)立法赋权不充分

农村消费者权益纠纷主要靠消协调解,而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予消费者协会行政权力,一般消协都是挂靠在工商部门内部,虽没有隶属关系但人员及办公设备都是从工商部门借调而来,也就是说,消协既没有行政权力也没有资金保障,这就导致消协宣传的不到位以及调解行为的无强制力,处于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可以拒绝去调解或者即使调解成功也拒不履行。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大多数农民不知道消协的作用,看到“315”的标志也不知所云。笔者认为,切实有效的保护农村消费者权益,必须赋予消协必要的行政权力并保障其资金,广泛范围持久性的维权宣传才能使处于文盲、半文盲阶段的农民对消协深入了解,必要的行政强制力才能保证其调解行为有调必行,农村消费者才能维权有效。

(二)维权范围不明确

农村消费作为消费者中的特殊群体,维权部门也有其特殊性。笔者通过走访消协了解到,农民消费纠纷受到消协及农业部门两个机构的保护,但权限划分并不明确,从而导致大部分农村消费者维权无道,不知道应该向哪个机构寻求帮助。笔者认为,应通过立法明确划分消协的维权范围,使其维权有法可依、有围可度。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J].政治与法律,2002(2).

2.董新凯,南炳灿.谈国家对农村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J].行政与法,2006(4).

3.杨震.农村消费者弱势地位形成的原因和对策[J].宜宾学院院报,2008(1).

4.张直.试论农村消费者权益[J].湖南经济,1999(3).

5.姜飞燕.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研究[J].军队党的生活,2011(10).

维护消费者权益范文6

××景区是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有着丰厚的资源,按照“构筑大产业,发展大旅游”的总体要求,最大限度的保护和利用这些资源,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我们共同的愿望。俗话说“靠上吃山”,“吃山还要养山”。××作为对外开放的窗口,他的声誉,将直接影响××在全国、全世界的形象。

刚刚过去的一年,是景区经济快速发展的一年,也是××面貌发生较大变化的一年,景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绩。去年以来,在××管委、市局消协和社会各界的帮助、支持下,景区消协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作为维护广大游客根本利益的重要手段,作为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积极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建设,努力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手段,不断丰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渠道,及时、快捷地处理消费者投诉。同时消协不断强化自身建设,认真开展消费监督和引导工作,逐步成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代言人。主动帮助景区广大经营业主以健康为本,积极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做到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可以说,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已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心声,依法维权已成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从1997年开始,中消协都会结合当年的消费焦点和热点,推出一个消费年主题。今年的消费年主题是:健康·维权。 中国消费者协会提出的新主题是中消协根据十六大精神,紧密结合当前社会消费的新特点和社会发展的新趋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确定的。今年的主题口号既是广大消费者对消费环境的期望,也是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要求。建议各驻山单位、各经营单位紧紧围绕“健康﹒维权”这一主题,积极配合好消协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健康”指的是生命健康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生命健康权以人的生命安全为基础,健康是生命安全的更高的层面,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消费生活中生命健康的程度是体现国民的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2005年年主题所指的生命健康权,既包括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也包括消费者的心理健康。“维权”就是要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

近几年,随着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保护状况有所改善,但是总体形势仍然严竣。以与消费者关系最为密切的食品安全为例,据有关部门测算,我国因食物和水源污染造成的腹泻每年不少于1.2亿人次。我国因为食品安全不合格,甚至食品中掺杂大量有毒有害物质,损害消费者的重大、恶性案件屡见不鲜。去年安徽阜阳假奶粉、山西假酒、山东粉丝等影响非常大,社会反映非常强烈。在我们景区内也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欺客、宰客、恶意诱导等现象仍存在,决不能掉以轻心。每年我们都查出一些违法业户,如04年春天我们接到游客投诉,反映一些养蜂户,存有生产质量不纯等问题,我们及时进行了检查,抽取化验,最后查处了600余公斤劣质蜂蜜,处罚了4户,取缔了2户。今年我们在对红门辖区监管中查处了两起销售劣质食品的案件,目前正在处理。因此,确定“健康·维权”为消费年主题,认为非常有必要,也非常及时。其目的是为更好的保护广大游客的生命健康权、在培养消费者生命健康消费意识的同时,促使包括消费者在内的景区各界从落实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消费者生命健康问题。结合“健康·维权”的年主题,今年我们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以突出抓好诚信经营、尊重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为重点,采用发放有关《消法》宣传资料、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现场咨询等方式,加强《消法》和消费年主题的宣传;消费者协会配合工商部门深入开展打假维权活动,并在去年开展打假维权活动的基础上,继续抓住假冒伪劣、价格欺诈、用劣质面粉烙饼欺骗游客等焦点问题重拳出击,严格规范。其中,检点为食品、饮料、儿童用品、烟酒、旅游商品(有些过于锋利的刀、剑、斧等利器以旅游纪念品名义销售,流入不法分子手中,直接威胁人们的生命安全)。同时,各单位、各经营业户、和消费者组织都要积极协调和配合执法局、卫生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参与监督检查,加强社会监督力度,特别是关注食品安全;在3月15日前,景区消协还要结合自己实际情况,邀请有关部门、景区、新闻媒体、诚信经营企业,联合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咨询活动。“健康﹒维权——消费者满意”,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永恒主题,“ 健康﹒维权——消费者满意”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统一体。健康是维权的必要前提,也是维权工作的切入点。维权是健康的首要目标,也是健康的直接体现。消费者满意是“健康﹒维权”的根本目的。建立“健康﹒维权——消费者满意”社会监督体系有着重要意义。首先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构建“健康﹒维权——消费者满意”社会监督体系,就是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加强对企业信用建设,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管、消费者协会的社会监督及广大企业的自律作用,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四位一体、协同运作的市场监督新机制,营造安全、有序、健康的旅游环境和让消费者满意的消费环境。二是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三是解决现阶段消费维权领域里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需要。四是加强“平安、文明、卫生景区”建设、促进景区旅游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我们准备与移动、联通联系,让来景区的游客进入泰安区域就能收到,欢迎登景区的信息及提供的服务,让游客有亲切感、安全感。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者协会永远的责任,高举3﹒15旗帜是消费者协会肩负的使命。多年来,消费者协会已成为党和政府联系消费者的桥梁和经营者联系消费者的纽带,是消费者的代言人、保护神。

只有动员各方面力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和健全市场秩序;进一步创造条件,调动广大消费者打假治劣,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景区消协和各分会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强化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参与对经济秩序监管,保护消费者依法维权;要切实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服务。引导消费者要加强学习,学法用法,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敢于同各种非法侵害健康行为、侵权行为作斗争,做一个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理性消费者。

经营者是市场活动的主体,是决定市场秩序好坏的源头,也是推进“健康﹒维权——消费者满意”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经营单位都要视信誉为生命,强化信誉自律,规范自身行为,自觉依法经营。构建“健康﹒维权——消费者满意”监督体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既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和法定的义务,又是企业生存、发展和壮大的必由之路。今天的座谈会,就是架起经营者联系消费者的桥梁,推动各经营单位关心和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同时,为经营者创造一个宣传自己、展示的机会,让消费者充分了解自己,从而促进各经营单位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市场竞争力。管委谭主任在管委务虚会上的讲话中提到, 将在景区经营单位中开展评选星级经营业户活动,实行信用评价制度,让游客知道哪些是放心业户,哪些是不放心业户;谁砸了景区的牌子,就砸谁的饭碗,让经营者也要有压力感、紧迫感,更要有责任感。

保护广大游客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共同责任.我们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来泰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认真履行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通力合作,不断加大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共同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景区消费者协会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今后一个时期的基本思路是:第一、坚持一个宗旨:全心全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意识、法制意识,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二、正确处理两个关系:正确处理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经营者正当权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保护消费者协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第三、立足“三个围绕”: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围绕中国消费者协会年主题、围绕消费者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工作,牢牢把握正确的工作方向。第四、树立四种风气:以人为本,树立“学习的风气,团结的风气,干事业的风气,守纪律的风气”,加强消费者队伍自身建设。第五、发挥五个作用:消费者协会要发挥消费者代言人作用、政府联系消费者的桥梁作用、经营者联系消费者的纽带作用、党和政府向社会的“窗口”作用、联系社会协调各方的组织协调作用。第六、坚持六个结合:一是坚持与管委党工委、上级消协组织结合,为消协履行职能寻求领导支持。二是坚持与山上执法单位结合,为消协履行职能寻求行政支持。三是坚持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结合,为消协履行职能寻求司法支持。四是坚持与新闻单位结合,为消履行职能寻求舆论支持。五是坚持与行业组织结合,为消协履行职能寻求行业支持。今年,我们将在驻山单位及企业中骋请部分义务调解员,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六是坚持与专家志愿者结合,为消协履行职能寻求智力支持。总之,我们将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做好消费者的代言人,当好消费者的娘家人,为消费者分忧解难,急消费者所急,想消费者所想,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努力开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