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值税法范例6篇

新增值税法

新增值税法范文1

摘 要 在目前的经济市场条件下,减轻企业税负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但是另一方面企业本身也应当合理合法的规划纳税方案,从而保证企业内部的税负降至最低,以期达到最高效益。本文从税收筹划的基础理论入手,对税收筹划的含义和基本步骤以及如何进行具体的税收筹划进行了初步探究,旨在与同行进行交流探讨。

关键词 新时期 企业增值税 税收筹划 方法

一、税收筹划的涵义

税收筹划包括两个方面:广义税收筹划和狭义税收筹划。广义的税收筹划要求企业能够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结合企业本身的实际情况,运用专业的技巧和手段对自身经营活动进行合理、科学、周密的安排,从而达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的目的。而企业之所以进行税收筹划也是希望通过合理规划来实现少缴税或涉税零风险,当然这种广义税收筹划的大前提是企业能够合法纳税。一般进行广义税收筹划的方法有:采用合法手段进行避税筹划、采用合理廉价的方法进行税负转嫁筹划等。狭义的税收筹划要求企业以采纳政府税收导向为前提,以遵守税法规定为基本要求,通过充分利用税法赋予的税收优惠对企业的日常经营、投资和资金分配进行合理、科学、全面的规划和安排从而达到降低企业税负,达到最高盈利的财务管理效果。当然,这种税收筹划也必须在税收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

二、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方法

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很多, 现仅就纳税人身份筹划法、销项税额筹划法、进项税额筹划法、资金时间价值筹划法、集中与分散经营筹划法等几个方面分析如下:

(一)纳税人身份筹划法

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 为纳税人身份筹划法提供了空间与可能性。税法所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分标准有两个, 即销售额标准和核算标准。当企业的销售额超过规定的标准时, 就可确认为一般纳税人。对于达不到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 若会计核算健全则可确定为一般纳税人。因此, 企业的纳税人身份在未达到销售额标准时可以进行合理的选择, 在达到销售额标准时也可通过企业的拆分等方式来进行身份的选择。

由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而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因此, 一般认为, 如果企业有持续的均衡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则确定为一般纳税人比较节税, 反之, 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更节税。另外, 在当前学术界提出的多个具体纳税人身份筹划方法, 其中, 应纳税额无差别点法不失为一种科学有效的筹划方法。应纳税额无差别点法, 也称税负无差别点法。它是指在计算了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的那一点之后, 再确定应选择何种纳税人身份的一种筹划方法。其表达方式有二, 一是税负无差别点的增值率, 二是税负无差别点的含税购货额对含税销售额比率。现按第一种表达方式, 并以工业企业为例, 通过对两种身份纳税人增值率的计算, 寻找选择两种身份的临界值, 然后进行身份选择的筹划。所谓增值率, 是指增值额与应税销售额的比率, 而增值额为销售额与购进金额的差。设y为销售额, x为增值率, 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6%, 则有:Y×X×17%=Y×6%解得, X=35.3%这就是说, 当增值率为35.3%时, 两种身份的纳税人的税负相等, 企业可任选一种纳税人身份; 当增值率大于35.3%时, 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故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当增值率小于35.3%时,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 企业宜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另外, 若小规模纳税人试图转换成一般纳税人, 必须同时考虑税负无差别点和转换成本的高低, 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销项税额筹划法

增值税税法规定: 销项税额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对销项税额的筹划, 关键在于合理少计销售额, 其具体做法有很多, 例如在附带包装物进行销售的情况下, 尽量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 且对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 而不要让包装物作价随同货物一起销售; 在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时, 可采取商业折扣的方式合理降低销售额; 尽量采取深加工的方式对本企业产品继续加工, 避免过早地作为对外销售处理; 在纳税人因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而退还买方增值税额时, 应及时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冲销等。

进项税额即是指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应支付或承担的增值税额。一般进项税额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因此要想对进项税额进行合理筹划,企业就应当尽量扩大本期的进项税额。例如,企业在购进资源之初可以合理选择供货商,一般都以大规模供应商为最佳供货商。这是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信誉差,货物质量难以保证且难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从作为纳税人的购买方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货物则会增加自身的进项税额,是不合算的。当然若能够找到信誉高,商品质量、价格有保证、能够提供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供货商进行合作也是可以的。一般若企业现金使用较紧张,则在纳税时也可以采取在纳税期末购进存货以增加进项税额的方法缓解资金压力。例如,一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在4月份的销项税额有170000元,进项税额102000元,则该企业应缴纳税额应为68000元。此时,若企业在月末或5月初购进了一批原材料,假设这批材料的进项税额是51000元,则企业若在4月底购进这批货物并同时取得进项发票时则只需在4月缴纳17000元的税金。尽管这种做法最终并不影响全年的缴税总额, 但确实能减少本期的应纳税额, 从而缓解目前的现金压力。

参考文献:

[1]宗震宇.基于增值税转型背景下的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研究.南昌大学.2010.06.01.

新增值税法范文2

增值税(VAT,value-added tax)最早出自美国耶鲁大学亚当斯教授(T. S. Adams)于1917年发表的《营业税》一文。1921年德国学者西蒙斯(W. V. Siemens)在《改进的周转税》中正式提出增值税。法国于1954年最早推行消费型增值税。到目前,已有超过200个国家和地区开征增值税。我国于1984年开始实行增值税,从2012年起对部分地区的交通运输和部分服务业实施将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试点工作, 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已在全国推广试行,并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16 年5 月 1 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现了对商品和劳务的全覆盖,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

从国际经验看,增值税主要有三种模式:欧盟成员国称为增值税(VAT);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新加坡等国称为商品与服务税(GST, goods and services tax);日本称为消费税(Consumption Tax) ,除美国以外的 OECD国家都开征了增值税。增值税从理论到实践快速风靡于世界,可以说是时代潮流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要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我国实际,继续完善增值税制度。

法国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与其他国家相比,其增值税制度也最为健全。

(一)税制的形成

法国增值税由营业税改进形成。经过20世纪20-40年代不断改革,当时的生产税已初具增值税的某些特征。1954年,法国对改革后的生产税制进一步完善,将扣税范围扩大,对生产经营所用的一切应税投入全部抵扣,并在整个生产制造环节和批发环节广泛运用,同时定名为“增值税”,这标志着增值税的正式诞生。此后,法国增值税从工业拓展到农业、商业、交通、服务等行业,在世界上率先建立了一套系统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

(二)征税范围逐步扩大

法国最初只对工业生产和商品批发环节征收增值税,1966年将其征收范围扩大到商品零售环节和农业,1978年又进一步扩大到与生产直接相关的设计师、建筑师、工程师等自由职业者。至今,法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农业、商业、工业、服务业和自由职业,即法国境内有偿提供商品和劳务的经营活动都应缴纳增值税。

(三)税基与税率设计

法国增值税法规定,以购买方实际支付的总金额为税基,卖方提供的降价(打折优惠、回扣、补偿、佣金等)都可以从税基中扣除。增值税的税基不包括增值税额本身,也不包括交易双方所承担的其他税种的税额。但在进口商品的增值税税基中则包括已缴纳的关税和其他税额,但不包括国内增值税税额。此外,法国税务当局对某些特殊的交易采取了固定税基的方法,如不动产的交易等。这种进行不定期的税基调整,一般是根据前一期的交易额来核定本期的税基。

目前,法国增值税税率有四种:标准税率20%;低税率10%、5.5%和2.1%,详见表1。

(四)免税

法国增值税的免税对象适用欧盟成员国统一的免税情况,即:

1.公共邮政服务,除客运及电讯服务以外的服务,以及提供附带商品;

2.医治和医疗护理及相关的活动或受官方认可的类似机构,公共法律管辖的机构,或适用于受公共法律管辖的机构;

3.由欧盟有关成员国提供医疗服务及辅助医疗专业康复;

4.提供人体器官、血液和牛奶;

5.牙科技师和牙医提供的牙齿修护及假牙更换等服务;

6.由独立团体的人提供的服务,如正在进行的活动免增值税或提供服务的人免税,为了呈现其成员国提供的这些服务必要性,这些团体只是要求从成员国的合并额报销费用,提供这样的豁免不会导致扭曲的竞争;

7.与福利和社会保障工作紧密联系的商品和服务的供应,包括老年人家政或法律规定由公共资助的机构以及从事社会福利的机构;

8.由受公众法律管理的机构为儿童及青年人提供的有关服务,以及由该成员国有关的其他组织的保护,或致力于社会福利事业的机构;

9.提供幼儿或少年、青年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大学教育、职业培训或再培训,包括提供与这些目标相关的商品和劳务的组织或由成员国认可的其他组织(公共法律管辖的商品和劳务的供应)等类似的对象;

10.支付教师及私立学校或大学的学费;

以及不在上述豁免范围的医疗和牙科保健等等。

(五)借鉴及启示

增值税的设想首先由法国提出,由于增值税税制适用范围较广,在税率设置(见表2)和免税政策上设计的较为合理且详尽,欧洲其他国家也逐步效仿法国,在国内实行增值税改革(欧盟成员国增值税税率情况见表3)。增值税在法国最先使用推广,表现出诸多优点:税基广、税率简、易征管;税负相对公平,征税成本较低;促使交易双方互相关联制约,减少偷漏税;增加了财政收入,促进了商品生产与流通;增强了商品的国际竞争力等等。

英国

英国是目前世界上唯一施行增值税会计准则的国家。1972年7月,英国通过实行增值税制度的法案。增值税是仅次于所得税和国民保险的第三大政府收入来源。由英国税务和海关根据《1994增值税法案》(Value Added Tax Act 1994)征管。

(一)增值税基本概况

1.纳税人及纳税登记

英国增值税的纳税人指提供商品或计划提供商品的个人、合伙企业、社团或公司。农民和渔民等,可能免于登记而不成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登记是英国增值税制管理的基础。如在过去的十二个月内,营业额达到79000 英镑或者预计全年营业额会很快超过79000 英镑,则提供商品的人都必须进行增值税纳税登记。此外,当某人销售或计划销售应税商品,不符合上述最低营业额的规定,可以不登记,但是如果该人的竞争对手或者他的客户是已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因此,该人也可登记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2.税基和税率

英国增值税的税基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进口商品的价值。如果以货币付款,税基即是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其他情况下,指商品或劳务的市场价值;特殊情况下,商品和劳务的价值可能以供货人的商品成本核算,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用于企业经营活动的自用商品,二是馈赠(有报酬的除外),三是中止纳税登记和不再继续经营企业的出让人所持有的企业资产。

英国现行增值税税率分三档(详见表4):标准税率 20%(此税率于2011年1月4日施行);低税率 5%;英国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情况比大多数欧盟国家要多,食物、水、药品、书籍、客运等均适用零税率。此外,英国增值税制还有免税的纳税形式。当发生免税交易时,对以前生产、分配、销售等阶段缴纳的增值税不予抵扣,而零税率不仅免税同时抵扣以前在生产、分配和销售等阶段已缴纳的增值税。与免税相比,零税率要通过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核算,征管手续与缴纳增值税的核算一致 ;而免税则相当于从增值税的课征范围中分离出来,缩小了征税面,也简化了征管手续。

3.应税地点

英国只对在本国销售的商品或进口至英国的商品征收增值税。如果商品是从英国境外运至英国,则该商品销售地点虽然在国外,但需对进口该商品征增值税;出口商品虽然是在英国销售,但通常实行零税率。提供劳务的应税地点一般按照劳务供应方所在国家作为提供劳务的应税地点,国际间劳务运输如果发生在英国国外,但是由英国国内的供应商提供,则适用零税率。

(二)借鉴意义及启示

1.税率结构简单

欧盟国家中,英国的增值税税率结构比较简单,仅有三档税率。英国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如未达到规定的年营业额,无须注册成为增值税纳税人。我国目前的增值税率比英国复杂,同时还对小规模纳税人规定了简易征税政策和相应的税率。由于目前我国处于“营改增”全面试点阶段,因此,逐步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应是我国增值税制完善的方向。

2.关注民生领域

英国增值税制度对关系民生的商品和劳务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零税率的商品和劳务大多是与民生关系密切。例如,增值税流转额达到一定规模的农场主必须进行增值税的注册登记,但由于增值税对大多数食品适用零税率,因此,当农场主所生产的商品适用零税率时,可以申请退还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的差额部分,实质上不需要负担任何的增值税。对关系民生的商品实行零税率是比免税更优惠的增值税税收政策,因此,适时扩大增值税零税率的范围也可能是我国增值税制改进的方向。

3.宏观调控有力

英国税制具有较强的宏观调控能力,例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税率会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调整,因而可以较好地贯彻政府的主张,有效调节经济。以增值税税率为例,为应对金融危机及经济衰退,英国政府在2008 年 12 月1日到 200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时将增值税税率从 17.5%下调到 15%,目的是协助削减公共预算赤字。作为“应急预算”,2010年的预算案中,又将2011 年的标准税率从17.5%调增至20%。因此,英国这种相机调整税率的做法也值得我们借鉴(英国历次调整增值税税率的情况见表5)。

新西兰

新西兰增值税被称为商品与服务税GST(Goods and Services Tax)。新西兰在1986年推行商品与服务税税制改革,其增值税制度被视为最简单、最有效的增值税制度。

(一)增值税基本概况

1.税率

新西兰增值税初建时税率为10%,于1989年7月1日调增至12.5%,2010年10月1日调增至15%,一直沿用至今。改革之前,新西兰几乎所有的政府收入都是通过直接税筹集的。截至2013年,消费税占新西兰政府的核心收入的24% 。

2.应税范围

新西兰大多数的商品和劳务提供都适用GST标准税率15%,但是,金融服务(如银行、人寿保险)和出口海外的商品及劳务例外。所有每年营业额超过(或接近超过)60000美元的企业都需登记注册GST。

(二)经验借鉴及启示

新西兰政府从税制改革一开始就以税收基本原则为指引。

1.公平税赋原则

新西兰对相同情况的纳税人一视同仁,对不同情况的纳税人区别对待。新西兰“宽税基、单一税率对所有人征收”的增值税曾饱受争议,认为有失公平。但是,税赋公平原则正是基于一国整体税制,而不仅仅看其中一个税种。新西兰在推行增值税的同时降低个税税率、提高低收人群的补偿金等,这些措施有助于促进新西兰从整体上实现税制公平。

2.税务行政原则

宽税基和单一税率使得新西兰增值税制很少产生在适用性方面的争议。法律条文明确,征税和缴税便捷,降低了税务征管机构的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的遵守成本,使其成为一个高效率的税制。

3.税收中性原则

新西兰的增值税制度,由于征税范围广和单一税率,几乎所有的商品和劳务均会被以同样的税率征收,这也就使得进项税抵扣对于几乎所有的商品和劳务均是一样的,基本不会影响纳税人的经营决策。

4.税收效率原则

在增值税推行之前,对生产商、分销售、零售商之间的交易额分别征税是当时世界上普遍采用的征税模式。随着生产和流通的环节增多,因受到税收的影响,商品价格不断提高,重复征税扭曲了商品的价格,导致了不必要的商业竞争。由此,重复征税和商品价格的扭曲效应会被降到最低,也保证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

日本

增值税在日本被称作消费税(Consumption Tax)。日本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出示的价格标签、广告或产品目录等的商品价格,必须是包含消费税额在内的商品价格总额。

(一)消费税税制基本概况

日本消费税是对商品和劳务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属于多阶段增值型课税,于1989年4月1日正式实施。

1.应税对象

在日本国内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从海关进口商品或接受应税劳务,都必须缴纳消费税。日本征收消费税的范围很广,除土地转让及教育、医疗、殡葬等,几乎所有提供商品和劳务的行为都要课征消费税。

2.纳税人及申报

纳税人指产生消费税应税行为的个人和法人。外国人在日本国内也可以申请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日本消费税法规定,年销售额在3000万日元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不缴纳消费税,依照自愿原则可以申请成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3.消费税税率

日本的消费税税率,自1989年施行,初始税率为3%;1997年4月1日调增税率为5%;2014年4月1日再次上调至8%。安倍政府希望在长期经济低迷的态势下通过增税来筹措由于人口老龄化而不断增加的养老金和社会保障等指出。

(二)经验借鉴

借鉴日本消费税的经验,应逐步取消不规范的增值税,更好地贯彻增值税中性原则,减少增值税管理上的漏洞,更好地体现平等竞争的精神,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增值税具体政策和管理办法。

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之后,借鉴相关国际经验,我国增值税制度仍有待逐步完善,最终目标是建立税制统一、税收中性、税负减轻,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高市场的效率的增值税税制。

(一)完善税制

1.简化税率

多档税率并存阻碍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发挥,多档税率并存意味着不同商品和服务适用税率不同,纳税主体为适用低税率而非业务发展需要,人为拆或并纳税主体,对产业分工和融合产生非必要的干预,影响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发挥。多档税率还会导致同业不同策,扭曲市场竞争。从英国、新西兰、日本等国的经验看,简化增值税税率有利于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有利于市场在配置资源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2.扩大征收范围

与法国、英国、新西兰相比,我国增值税标准税率水平较低,抵扣范围较窄,税基相对较大。从2009 年增值税转型及后续“营改增”试点推开,虽然不断拓展抵扣范围,但现行增值税还不是完全的消费型增值税。为较彻底地消除重复征税,推动我国增值税与国际通行的惯例接轨,为结构性改革创造更加有利的税制环境,应逐步建立涵盖更宽税基的增值税税制。

(二)民生导向

营改增看似经济层面的改革,事实上牵动着诸多社会改革,如果推进顺利,有利于促进改善民生,激发社会活力。借鉴英国经验,对关系民生领域的商品和劳务制定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既能有效促进就业,同时推动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给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就业扩大,收入增多,社会预期稳定,消费与投资也能跟进,就可形成经济与社会的良性循环,实现政策效应与改革效应叠加放大。

(三)创新变革

新增值税法范文3

依据财税[2012]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政策的通知》)第五条第(一)项的计算公式,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在计算增值税免抵退税时,应当通过比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两者的大小来计算确定“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

在上述两个比较金额的具体计算中,由于“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是依据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与出口货物退税率来确定的,不会受固定资产计税方法变化的影响。而对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的计算,《政策的通知》规定:“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也就是依据申报表中第20栏的金额来计算退(免)税的期末留抵税额。这样,第21栏中“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就排除在计算范围之外。因此,在当时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制下,购建固定资产与销售旧货是不包括在出口退(免)增值税计算的内容之中的,因为前者不抵扣进项税额,而后者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税。

但是,国务院令第538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从2009年1日1日施行后,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了转型改革。在现行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对于购建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发生了重大变化。依照《新条例》,一是外购符合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二是销售旧货要依具体情况分别按正常销售计算销项税,或者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销项税额。这就改变了之前生产企业出口退(免)增值税计算的内容范围。因此,必须认真分析新税制下固定资产计税方法变化对出口退(免)增值税计算的影响,并准确把握出口退(免)增值税中的相关计税问题。

二、固定资产计税方法变化对出口退(免)增值税计算的影响分析

在“购进扣税法”下,企业有关增值税的进项税、销项税等业务,实质上属于企业与国家的一种特殊税收资金往来业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就是纳税人当期代垫的增值税(进项税)还没有在当期代收的增值税(销项税)中得到抵扣的部分,体现的是企业当期向国家已交的增值税额。依据“征多少退多少”的出口退税基本原则,“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是判别出口应退税额与抵免税额的依据。

购进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化以后,会分别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两个方面影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从而影响出口退(免)税额的计算。根据固定资产使用周期较长的特点,同时考虑到《新条例》的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等因素,这些变化的结果究竟如何,是否最终对出口退(免)增值税构成影响,还需要进一步分析。

(一)对出口退(免)增值税计税有影响的事项

1.影响进项税额的事项

包括会计上增加进项税额的借记事项与减少进项税额的贷记事项两个方面:

(1)借记进项税额(发生)。2008年12月31日后一般纳税人购进新的固定资产、接受捐赠或实物投资的固定资产、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的固定资产以及上述业务中的运输费用等,可依据《新条例》的规定全额计算进项税额并在销项税额抵扣。这里的应税固定资产,主要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增值税涉税的固定资产一般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

(2)贷记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下列变化的,应在当月计算进项税额转出,不得在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②发生非正常损失的;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中已计入的固定资产折旧。财税[2008]170文件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式中的固定资产净值是指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2.影响销项税额项目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后购进新的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计入销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计入销项税额。

上述两项资产在购进当期其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当按照基本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第2栏,销项税额填列在表的第11栏中。其计税公式为:增值税(销项税)=售价÷(1+17%)×17%。

(二)对出口退(免)增值税计算没有影响的事项

依据《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增值税的事项对出口退(免)增值税的计算没有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在公告〔2012〕1号中,对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增值税的内容进行了重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对于第二款中的具体内容,依据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新增值税法范文4

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其中最令人瞩目的变化是,消费型增值税取代实行了15年之久的生产型增值税。但是,由于融资租赁业经济活动的特殊性,尚无法直接适用新的消费型增值税制http://,亟待制定专门的配套制度。就税制自身特点而言,增值税具有不可替代的“环环相扣”、税不重征等诸多优点,这是营业税无法比拟的。因此,如果从全面建立消费型增值税的角度来看,税制转型也仍未完成。

一、税制转型路线回顾

增值税是1954年从法国兴起的一个现代商品税,对商品、劳务在流转环节的增值额征收。由于其具有逐环节征收、税不重征、税基宽广等优点,体现了税收中性的要求,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青睐。我国从1979年下半年开始引入增值税,财政部选择了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两个行业以及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3种产品试行。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增值税条例(草案)》,正式建立了增值税制度。此后,1986年、1987年和1988年3次扩大征收范围(发展到31大类产品)。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原有增值税制度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改革,建立了生产型增值税。从1994年至今,增值税一直是我国第一大税种。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在发挥应有的积极效应的同时,生产型增值税的缺陷也开始暴露出来,焦点集中在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这极大地限制了企业技术革新的积极性,而且客观上也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当然,生产型增值税也有一定优势,比如有利于保障财政收入、抑制通货膨胀等。基于此,从1994年到2003年,我国普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从2004年开始,增值税在局部地区开始转型试点。2008年下半年以来,受美国次贷危机的消极影响,全球爆发了自1929年以来最大的金融危机。历史经验证明,扩大内需是应对经济危机的主要良策之一。而消费型增值税恰恰可以极大地减轻企业的投资负担,有利于拉动内需。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其第10条删去了1993年《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从而实现了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

回顾2004--2008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可以发现,税制转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稳健过程,其中包含了三个层面的具体转变。

首先,从区域优惠政策到统一标准税制的转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区域经济特色十分突出,与此相适应税收优惠政策也往往成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政策措施。在探索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允许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就成为中央给予地方的一项新型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从2004年到2008年,消费型增值税就以税收优惠政策的形式在东北、中部、内蒙古东部、汶川地震灾区率先实施。经过5年在以上4个区域的试点,中央对增值税转型积累了必要的经验,为在全国推行统一的消费型增值税奠定了坚实基础。

其次,从部分行业到全行业的转变。为了控制税制转型可能带来的负面冲击,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中,初步设计了8个行业,即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军品工业、高新技术产业。但是,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只对六大行业实施转型,而军品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是否实施增值税转型,则由省级财税部门提出适用的具体条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后,另行规定。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27号),对所附名单中的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东北地区增值税改革试点奠定了此后在其他地区增值税试点改革的基本模式。在随后中部和内蒙古东部地区实施增值税转型试点中,也都选择了8个行业。①可以看出,试点阶段增值税转型适用的行业范围是受限制的,主要选取了对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需求大的重工业和能源行业,而且都要求纳税人上述行业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50%(含50%)以上。但是,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中,作为一项强有力的优惠政策,增值税转型取消了行业限制、销售比例等附加限制条件。这预示着,我国的增值税转型将结束分行业分阶段的渐进路线,而实行全行业无保留的转型。

最后,从控制退税到全额退税的转变。增值税转型的核心问题就是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退税,为了控制转型带来的对财政收入的消极影响,中央采取了谨慎的“四步走”策略:新增增值税内抵扣-新增增值税内退税-入库增值税内计算退税-全额退税。新增增值税内抵扣和退税政策的目的就是控制增值税减收规模,确保增值税不出现负增长。此举可以保障财政收入的基本规模,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型增值税潜在的激励功能。实行入库增值税内计算退税政策,虽然可能对财政收入构成一定冲击,但是由于加大了退税力度,对纳税人可以起到较显著的诱导、扶持作用。全额退税政策则彻底落实了消费型增值税的立法初衷,可以在最大限度内促进企业购置新设备,加快技术改造的步伐。但是,有一点还是毋庸置疑的:即使是谨慎的(甚至是保守的)抵退政策,在实践中仍然发挥了强大的激励功能,对地方税收收入的整体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税制转型利弊分析

从理论上讲,增值税从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对所有行业都应当是利好消息。但是,在普遍的叫好声音之外,融资租赁业却没办法高兴起来。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它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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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随后在全世界快速发展,甚至成为某些行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20世纪80年代,融资租赁被引入我国,并且快速发展。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具有国家承认资质的融资租赁企业超过150家,注册资本约500亿元,每年市场规模超过2000亿http://元,服务领域遍及电信、医疗、印刷、机床、交通运输等诸多行业。目前,融资租赁占整个租赁业30%-40%的份额,其中工程机械设备采购量的40%-50%是用来租赁的,个别设备比例可以达到70%。

在生产型增值税时期,所有企业购进固定资产都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自然包括融资租赁企业。增值税转型之后,机器制造业等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就可以依法抵扣进项税额,而由于融资租赁行业中处于购入固定资产的出租方的“出租”行为却没有被依法认定为“视同销售”,不能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的“租赁”行为也没有被依法认定为“购进”,自然也不能抵扣相应的由于租赁(事实上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这就意味着,在其他行业顺利过渡到消费型增值税时,融资租赁行业却仍然在执行着事实上的生产型增值税政策。

但是,如果就此下结论说,我国税法没有对融资租赁行业给予特殊扶持政策,就是大错特错了。2000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人民银行等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其立法宗旨不仅不是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歧视或者漠视,而且是给予了一种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经批准的融资租赁企业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其他未经批准的融资租赁企业则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7%)。在生产型增值税时代,上述政策扶持融资租赁行业的立场可以说是鲜明的,而且在实践中也起到了推动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的积极作用。

当然,就目前转型后的增值税基本制度——《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而言,似乎没有充分顾及到融资租赁行业的“疾苦”。这是有客观原因的。(1)增值税转型模式的设计初衷是为购进固定资产的买方服务的,但是融资租赁业务关系本身构成复杂,同时包含买卖关系和租赁关系,较难简单直接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制度,需要设计特殊的制度衔接方案。(2)2008年下半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国内经济产生的消极影响日益明显,有必要采取果断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行业增值税转型以增强企业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3)与此同时,增值税转型试点经验已经趋于成熟,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全行业增值税转型已经是众望所归。在此背景下,不能仅仅因为融资租赁行业的特殊性而拖延增值税转型的步伐。其结果是,融资租赁业适用消费型增值税的配套制度只能通过后续制定专门规范来加以完善了。

三、转型之后话转型

从国际经验来看,增值税的适用范围极其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货物和劳务领域。①以法国为例,二战结束后,法国开始改革国内商品税制。1948年,法国政府开始允许生产企业制造商品时扣除中间投入物,然后再对产成品收税,此即增值税的雏形。1954年,法国政府将税前扣除范围扩大到了固定资产已纳税款,消费型增值税正式诞生。同时,也宣告了营业税的终结。不久,法国政府将增值税的调节范围从工业扩大到了商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农业等各个行业。至此,法国建立起了一套系统的、彻底的消费型增值税。从法国增值税的实践来看,呈现出诸多优越之处,比如税基宽广、抵扣彻底、衔接严密,并且符合税收中性原则。法国增值税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对其他国家增值税制的构建和改革产生了重要影响。

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我国全国范围内开始统一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尽管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大大降低企业技术革新的成本,但却难以全面彻底激活消费型增值税的潜在优越性。(1)新的消费型增值税主要适用于生产领域,但是,广大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等企业则继续缴纳营业税,无法享受到消费型增值税带来的好处。(2)尽管生产出口企业扩大了抵扣范围,但是,对于劳务出口(尤其是提供劳务的人员在境内,而劳务出口到境外的情况)则依旧要缴纳营业税。(3)在生产制造业内部,消费型增值税彻底解决了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问题。但是,对于征收营业税的广大第三产业企业而言,由于不能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事实上仍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因此,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的结论:新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具有重大积极意义,但是其本身蕴含的巨大优越性没有得到充分释放。其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流转税制结构设计不科学。具体而言,就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并驾齐驱的税制结构,由于彼此相对孤立,加上二者调整范围有别、征纳方式迥异、抵扣衔接断裂,共同限制了消费型增值税的潜在优越性充分释放。

首先,关于调整范围。营业税是针对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从理论上讲,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环节的已纳税金,从而有助于实现税收中性的理想,明显优于营业税。因此,欧洲以及世界上绝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增值税都是对商品和劳务共同征收的。但是,我国1994年生产型增值税制和2009年消费型增值税的课税对象相同,都是主要对商品征收增值税。而对劳务则主要征收营业税。这就意味着,即使是目前的消费型增值税,其对第三产业的积极影响也是有限的。

其次,关于征纳方式。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当期增值额,理论设计初衷是不重复征税。但是,在生产型增值税时代,由于巨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对增值税纳税人重复征税现象严重,加上税率偏高,其税负相对偏重。而营业税的课税对象则是减除了一定费用之后的营业额,且税率相对偏低。因此,如果是购进固定资产的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经济收入,缴纳增值税,税负将明显重于缴纳营业税。所以,转贴于 http://

较增值税制度而言,营业税对第三产业还是起到了一定的鼓励和促进作用,而将某些销售增值税应税商品的纳税人认定为营业税纳税人也就成http://为当时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①但是,在消费型增值税背景下,由于无法税前抵扣购进固定资产已纳税金,营业税原先的相对优越地位被削弱了,极有可能对第三产业起到消极影响。

最后,关于抵扣衔接。增值税_的最大价值就是可以对前一环节已纳增值税税金实行税前抵扣,从而从根本上杜绝了重复征税。因此,实行增值税的大多数国家都把增值税从加工制造业延伸到农业、第三产业。目前,我国消费型增值税仅仅是在生产型增值税既定的课税对象内部实现了彻底抵扣,而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仍不能全面相互抵扣。诚如有关专家指出的,经济生活中,商品和劳务的流动往往是相互交叉的,增值税实行购进抵扣制度,营业税则不实行购进抵扣制度,这必然会在抵扣问题上引起一些混乱,而且这项政策最大的危害则在于它极大地限制了我国技术开发企业的发展,最终必然延缓我国国民经济转变增长方式战略的实施。

所以,即使是2009年《增值税暂行条例》为代表的消费型增值税,也难以彻底释放出其应有的对国民经济(尤其是第三产业)的强大促进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增值税制转型的税改路上,2009年具有里程碑意义,但绝不是转型的最终结果。

四、再转型的未来

就我国流转税制改革大方向而言,2009年消费型增值税只是在1994年增值税内部实现了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更深层面上的增值税转型将在重新划定增值税和营业税调整范围、探讨二者抵扣衔接等问题上展开。

观察其他国家的经验,欧洲以及世界上绝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增值税对商品和劳务共同征收。其结果就是取消营业税,比如法国。我国也曾设想过类似方案。但是,正如有关学者指出的,由于客观条件限制,1994年税制改革最终选择了增值税、营业税并存的模式。新税制虽然克服了此前产品税重复征税的弊端,但是对劳务领域保留了营业税,继续允许对劳务重复征税,这就使得劳务领域税负总体高于商品领域,这与我们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国策显然是相悖的,其结果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战略中,增加第三产业比重的目标始终无法按规划实现。

因此,我国增值税的彻底转型必然要从牵扯到营业税的改革,其理想模式当然是增值税大举向营业税现有调整领域扩张、甚至取代营业税。但是,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调整范围不同,它们对中央和地方财政的贡献亦有所不同,改革必然会导致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格局的再次调整。①所以,应当将增值税转型置于“分税制”背景下来思考,而从改革的难易程度出发,又可以有以下两种路径选择。

路径之一:分税制背景下的“大改革”。首先,全面反思1994年我国分税制改革的经验和不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适当调整中央和地方财税关系。在此基础上,探讨增值税全面取代营业税的可能性,适当提高地方财政在增值税收入中的共享比例,并对第三产业设计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鉴于增值税改革势必对整个国民经济的现有发展轨迹产生深刻影响,中央政府始终保持了极度的谨慎态度。⑦因此,估计即使是未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中的《增值税法》也恐怕难以一步到位实现上述目标,增值税改革仍有可能分阶段展开。

路径之二:流转税框架内的“小改革”。继续坚持1994年分税制确定的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模式,增值税再转型改革主要从内部完善和外部衔接两个层面展开,改革难度相对较小,容易实现突破。就内部完善而言,当务之急是抓紧探讨融资租赁业增值税转型配套制度建设。2008年12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其中专门提出“结合增值税转型完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这就意味着,中央已经注意到增值税转型背景下融资租赁业的特殊处境。关于融资租赁行业增值税转型的具体技术措施,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企业可通过两个途径实现抵扣:(1)经融资租赁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人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出卖人可根据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的要求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货物的所有权,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允许承租人据此抵扣进项税额。就外部衔接而言,积极探索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抵扣衔接的范围。目前我国增值税制的突出缺陷是,没有将与货物交易关系密切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以及其他劳务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的调整范围,客观上限制了增值税通过“环环相扣”抵扣链条发挥的避免重复征税的优点,同时也削弱了通过增值税监管相关经济活动的作用。比如,由于建筑安装业没有纳入增值税调整范围,建筑安装企业外购建筑材料索取发票的积极性就不高,转贴于 http://

新增值税法范文5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生产型消费税消费型增值税

1增值税转型简述

1.1转型背景

美国次贷危机的恶性影响正在向实体经济渗透,对中国经济的负面影响还难以预估。在这种较严峻的形势下, 2008年11月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

1.2增值税改革内容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增值税转型就是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

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

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2增值税转型的积极影响

增值税转型,短期可为企业减负、增加企业投资积极性,长期可以刺激投资,提振内需,促进企业技术更新改造,配合中国经济的结构转型。下面就增值税改革产生的积极影响加以阐述。

2.1为增值税立法创造条件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是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立法制定的。这次增值税改革我国可以借此机会加速进行增值税立法工作,争取尽快将增值税暂行条例上升为增值税法,进而提高法治程度。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做好立法准备工作实际上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增值税转型改革,二是扩大征收范围,此次条例修订完成了转型改革的任务,可以说是为增值税立法创造了更好的条件”。可见,这次增值税改革为其立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2.2避免重复征税

“增值税转型”,从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其核心内容就是企业购入固定资产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从销项税中给予抵扣。因此,企业在计入固定资产时候只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含增值税,从而避免了重复征税,减轻了企业税负,增大了企业的利润和现金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2.3减轻企业负担,刺激投资

在全国两会上,以增值税转型为重点的结构性减税成为各方热议的话题。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及2009年工作部署时提出:“实行结构性减税和推进税费改革,采取减税、退税或抵免税等多种方式减轻企业和居民的税负,促进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增强微观经济活力。”

在生产型增值税下,开发费用和固定资产均不能抵扣,致使高新技术企业既要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又要多缴税款。无形中使得投资者更愿意将资金转向成本少、税负低、回收期短的项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者向高新技术产业进行投资的积极性,客观上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其结果必然加剧我国产业结构的进一步失衡,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企业投资的积极性。

2.4加速经济结构转型,促进产业升级

增值税转型使税赋结构在不同行业和企业间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这种变化将促进基础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发展,缓解原材料基础产业的瓶颈问题,加快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企业的技术进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刺激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以带动经济的产业升级加速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为主要内容的增值税转型,既可化解企业流动性资金紧张,又能提高产品出口竞争力,还有助于加速经济结构转型,促进产业升级。

2.5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平等参与国际竞争

目前全世界有100多个国家采用消费型增值税,中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更符合国际惯例,有助于平等地参与国际竞争,主动融入一体化的世界经济中去。

3增值税转型的消极影响

3.1财政收入减收效应

增值税转型带来的直接的影响就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一般来说,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企业生产发展,而生产型增值税则对政府的财政收入更为有利。针对我国税收制度与现状而言,增值税是第一大税种,转型将直接减少财政收入。

3.2增值税转型增大就业压力

生产型增值税下,资本密集型企业固定资产占比重比较大,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大,因而税负重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从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优势消失。因而,在消费型增值税下,在同样的生产水平下,企业更倾向于使用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而不是雇佣工人,这就必然造成资本流向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进而造成劳动岗位的减少,失业人员的增加。尽管从长远角度看,就业问题的根本解决有赖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但是从社会稳定角度出发,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后短期内出现的就业压力大这种现象不容忽视。

4对实施消费型增值税的思考

4.1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消费型增值税已经实施了半年之久,在实施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1)要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保证中央具有足够的宏观调控能力(2)真正做到投资增长效应,即从投资需求看,应顾及税收优惠政策对投资需求的“激活力度”,真正促进企业技术升级。

4.2对增值税转型的建议

(1)可适当扩大地方税权。增值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政府享有75%,地方政府享有25%,借增值税转型之机,可以考虑在中央与地方之间重新确定一个更为合理的财力分配办法,适当提高地方对增值税的分成比例,进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达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的。

(2)强化计算机征管。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21世纪,计算机征管可以大大提离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创造条件,加强计算机联网建设,从而加强计算机稽查。税务部门应该继续重视和加强计算机的征管和稽核,进一步加快“金税工程”建设,早日实现税务信息化管理。

5结束语

实行与国际统一的先进的“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税制发展的方向和必然趋势,也是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应对国际竞争的有利条件,对我国依法治税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稳步进行增值税税制改革,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力度,相信我国增值税改革会有一个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明天!

参考文献:

[1]史正保.税法原理与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60-90.

新增值税法范文6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7)01-0093-02

自2016年5月1日起,按国务院的要求,各省市税务局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此次“营改增”的一大亮点就是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扩大,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都纳入抵扣范围。

一、“营改增”新政下涉及不动产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一)不动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2016年第15号《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必须是2016年5月1日后新增的不动产。这些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硬。其中,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在《办法》的抵扣范围内。

(二)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办法

新政策规定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不是在取得的当期一次抵扣,而是在两年内分期抵扣。《办法》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同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对在建工程进项税额抵扣的特别规定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上述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纳税人按照《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时已全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人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营改增”新政前后不动产自营工程会计处理方法

(一)“营改增”新政执行前不动产自营工程的会计处理方法

“营改增”新政执行前,企业对于自营建造的不动产,建造时所涉及的增值税的一般处理如下。

1.购买工程物资,其进项税额直接计人到工程物资成本中,借记“工程物资”,贷记“银行存款”等项目。实际使用是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工程物资”。

2.使用的原材料,按原材料成本贷记“原材料”,原材料进项税全部转出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原材料的成本与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借记“在建工程”。

3.使用的本公司资产的库存商品,按库存商品成本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库存商品”,同时,这部分库存商品应当视同销售,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营改增”新政执行后不动产自营工程的会计处理方法

“营改增”新政执行后,企业对于自营建造的不动产,建造时所涉及的增值税的一般处理变化如下。

1.购买工程物资,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借记“工程物资”,按照进项税额的60%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等项目。实际使用时仍然是,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工程物资”。

2.使用的原材料,按原材料成本贷记“原材料”,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当期从进项税额中转出,计人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使用的本公司资产的库存商品,按库存商品成本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库存商品”,而这部分库存商品不再视同销售,不再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营改增”新政前后不动产自营工程会计处理结果对比分析

迅达公司准备自行建造一座仓库,10月至12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0月1日,购入钢材一批,价款为1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10月2日,工程物资全部用于库房建造工程。11月10日,领用生产用原材料方钢一批,价值为3 000元,购进该批方钢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10元,在购进时已全额抵扣。11月20日,领用库存产品一批,成本5000元,计税价格6000元。12月1日,支付工程人员的全部工资50000元。12月31日,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交付使用。

(一)“营改增”新政前会计处理

1.借:工程物资――钢材1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2.借:在建工程――仓库117000

贷:工程物资――钢材117000

3.借:在建工程――仓库3510

贷:原材料――方钢

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10

4.借:在建工程――仓库6020

贷:库存商品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

5.借:在建工程――仓库5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50000

6.借: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仓库)176530

贷:在建工程――仓库176 530

(二)“营改增”新政后会计处理

1.借:工程物资――钢材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

――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6800

贷:银行存款117000

2.借:在建工程――仓库 100000

贷:工程物资――钢材 100000

3.借:在建工程――仓库 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204

贷:原材料――方钢 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4

4.借:在建工程――仓库5000

贷:库存商品 5000

5.借:在建工程――仓库5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50000

6.借: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仓库)158000

贷:在建工程――仓库 158000

7.第13个月,待抵扣进项税额(40%的部分),从当月销项税额中抵扣。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68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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