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结构范例6篇

论证结构

论证结构范文1

关键词:证券市场,退出机制,证券公司

前些年,我国股市持续低迷,不少证券公司陷入经营危机,使得构建证券公司退出机制成为关注的焦点。目前,相关文章主要集中在学习国外经验,然而,在借鉴的同时,应更多地考虑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更为合理的退出机制。

纵观境外,相对完善的投行退出机制可以概括为:在完善的法规和合理的退出程序的前提下,以监控流动性风险为核心,以较完备的中小投资者保护为基础,实现投资银行自主、平稳退出。而国外自成一体的投行退出机制的基础就是,高度市场化、相对成熟的证券市场。

反观我国,“新兴+转轨”的经济特征突出:一方面,作为一个证券市场不成熟的发展中国家,风险难以得到有效分散;另一方面,处于计划到市场的转型经济当中,又极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冲击。这种特殊的环境下,投资银行的退出具有特有的紧迫性和特殊性,只有在了解这一特性的基础上才能构建出真正适应我国证券公司的退出机制。

1.历史困境与“倒逼”现状:证券市场对投行退出迫切性的影响。

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面对处于危机的证券公司,我国不是从正面、市场的方式解决,而是不断采取增资扩股的手段,以期望维持证券公司的经营。但是,证券公司“零资金”的困境并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善,反而使得政府对于证券公司的约束日益软化,各种激励措施的边际效应逐步递减。

另一方面,由于一味避免证券公司破产,政府或监管者的行为变得可以预见,使得其在与证券公司的博弈中,始终处于劣势。证券公司挟公众风险以令政府,促使政府或监管者被动地提供再贷款等诸多方面的支持,形成了一个“倒逼机制”,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在这种机制下,即使出现个别证券公司退出,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支持和有效地实现途径,证券公司风险转嫁的现状仍无法得到根本改善,形成“漠视风险——政府埋单——再生风险”的怪圈。

例如:央行向鞍山证券的15亿再贷款,南方证券的80亿再贷款,新华证券的14.5亿再贷款等等,而再贷款收回的希望十分渺茫。建立硬约束,实现金融风险处置的制度化,真正建立证券公司的退出机制,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当务之急。

2.证券市场结构对投行退出机制特殊性的影响。

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以及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加之民众投资选择渠道的多样化,的确推动了证券相关行业的繁荣,但也着实掩盖住了不少的矛盾和问题。不完善的证券市场,使得与国外成熟、规范的投资银行相比,我国的证券公司在许多方面还处于非“常”态,也使得我国投行退出机制的建立具有相当的难度。

第一、市场过于“垄断”,减弱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增加了投行退出的难度。

我国政府从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出发,对证券公司一直采取较为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逐渐证券公司的经营特许权产生了名义市场溢价,形成了一个相对垄断的市场,且是“单向扩容的半封闭式的市场,即只有单一的吸纳功能,而尚未真正有效地发挥排放功能”。从数量上看,证券公司一直保持稳定增长,从1998年到2002年,证券公司的家数分别是84家、87家、94家、102家、125家(2004年6月30日为130家)。尽管市场发生变化,社会资本仍稳定地进入证券行业,即使是市场低迷时期,也没出现大规模的证券公司退出。

结果,垄断使得证券公司缺乏退出的动机。垄断租金的存在,使得投资银行不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在竞争中失利的证券公司不愿被兼并收购或破产清算,不能及时止损退出市场;同时,证券业过度拥挤,规模经济难以实现,严重影响了市场的流动性,恶性竞争更增加了公司退出的难度。

第二、业务过于单一,抗风险性弱,给退出机制的时效性提出更高要求。

通常,证券公司利用自身在价值发现、评估,交易执行等方面的技术优势和规模优势,以较低的成本、提供一系列优质的金融媒介服务。因此,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不断推出保值、增值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然而在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集中在一级市场的承销、二级市场的经纪和自营业务,买方业务(单笔利润率低,资金缺口大)过度膨胀;而证券公司的卖方业务(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及出售,比如批股式发行和做市商交易)因为种种管制无法拓展,形成了极不对称的业务格局。换言之,在相当程度上,我国的证券公司只能利用可侵占的资金,通过杠杆效应,投机获利。在这种盈利模式下,证券公司的经营状况对于市场波动异常敏感,市场的轻微波动都会使得一个看上去还算稳健的公司迅速陷入困境。

结果,证券公司不平衡的业务架构,使得公司经营变得相当脆弱,这就要求我国证券公司的退出机制,特别是预警系统的指标选择必须有很强的市场先行性,能够更快、更准确地反映市场价格、供求的变化以及发展趋势,否则,即使构建了退出体系,其产生的结构调整效果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第三、基础制度过于薄弱,退出机制缺乏必要外部环境支持。

退出机制的外部建设包括:完善的法律法规,健康的民众投资心理。国外,成熟、理性的投资者更重视长期的投资回报,相反我国,投资民众更趋向于短期投机获利,对证券公司“倒闭、破产”的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同时,我国特有的“政策市”造就了证券市场“只会赚,不会赔”的认识怪论,使得人们不愿承认既定损失的存在;加之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当证券公司陷入危机时,普通投资者往往寄希望于政府买单,减少损失,而不是选择市场化退出。

结果,这种非理性的投资心理使得大众投资人不愿接受证券公司的退出行为,同时,又进一步加剧了政府或监管者在与证券公司博弈中的被动局面,投资银行的退出机制很难得到真正的实施和推行。

第四、操作风险过于集中,且影响面大,退出机制应更具谨慎性。

经粗略估算,证券公司的资金涉及客户保证金、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委托理财资金、托管国债或企业债券等。与国外成熟的投行相比,我国证券公司缺乏有效的内控机制,违规操作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其中,违规挪用客户保证金、法人名义的个人集资委托理财资金、挪用托管的国债、企业公司债券进行回购交易占了绝大部分。

分析资金的来源,可以看出绝大部分属于个人投资者,数额巨大,且要求即时兑付,一旦市场行情不好,公司决策失误,很容易造成“亏库”,而无法再向投资者兑付,进而引起整个社会的恐慌。

结果,由于内控机制的薄弱,证券公司积累大量的操作风险,且极易扩散和传染成社会性风险,给整个社会带来巨大的震动;因而,要求证券公司的退出设计(包括规则的设计、程序的设计)则更需要谨慎和细致,以避免市场和社会的剧烈波动。

我国的证券市场折射出新兴市场国家的快速发展和不成熟的特征,在增加市场风险,催生投行退出机制的同时,也带来了我国投行退出的特殊性,我们只有在充分分析这一特性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投资银行退出机制。

参考书目:

[1]倪浩嫣.证券公司退出机制探析,政法论丛,2005,(2).

[2]巴曙松.证券公司退出机制启示,时代金融,2005,(3).

[3]李国旺等.我国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研究,

论证结构范文2

【关键词】 资本结构;期权定价;预期回报率

1958年,Modigliani和Miller发表了 The cost of capital of capital,corporation finance,and the theory of investment, 这就是著名的MM理论,在一系列严格的假设下,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没有关系。这篇论文开启了现代资本结构的研究先河,后来的一系列相关文章几乎都是沿着MM的理论道路,不断放宽假设,加入税收、信息不对称、成本、产品市场等因素,试图将理论更好的与现实相契合。但是传统的分析方法是在无摩擦、无风险、无套利的环境下,基于这些因素为外生,不受企业资本决策的影响。很显然,传统的分析框架有天然的不足,必须跳出传统体系对资本结构进行重新梳理和分析。

20世纪70年代初期,对期权的定价得到成功求解,并广泛应用于金融衍生证券定价,后来还为微观金融――公司财务等领域提供了新的视野,基于期权定价模型的资本结构理论成为资本结构理论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运用期权定价模型B&S对债务和股权进行定价。

一、资本结构、资本成本与MM理论

微观金融分析主要从个体的角度讨论微观金融主体的投资融资活动,个体指参与金融活动的企业、金融机构、个人投资者等。企业作为微观金融主体的重要部分,对其投融资活动的研究即企业财务管理也成为微观金融的一个主流研究方向。而企业资本结构的研究一直是微观金融――公司财务领域的核心课题之一。自Modigliani和Miller(1958)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以来,关于资本结构的学说和理论开始蓬勃发展。

资本结构原意是指在企业资本中,各种不同的资金来源所占的比重。根据Ross、Westerfield and Jaffe(1998)给出的资本结构定义,资本结构为一个企业持有各种债务和股权资本的混合,也叫财务结构,是短期债务、长期债务与所有者权益的相对比例。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必须先对资本来源的成本进行了解和估算。只有项目投资收益大于筹集资本所花费的成本,项目才能为企业带来正向的价值。从股东和债权人角度来说,股东只能接受使他们财富增加的项目,而债权人又具有优先偿债权,项目必须能产生足够多的净现金流满足不同投资者的回报要求,除了能支付他们原先提供的资金本金外,还能有一定的剩余增加股东的财富。因此,资本成本是指能被股东接受的项目所能产生的最小风险调整回报率(见图1)。

供给曲线为资本边际成本线,资本在E(Rj)的收益率下供给无穷大,弹性为无穷大。项目投资的边际效率随着投资额的增加而下降,边际收益率递减。

Modigliani和Miller(1958)在他们的开创性论文中认为,在一个完善的资本市场中,企业价值独立于其资本结构,即“资本结构无关论”。他们有以下严格的假设:(1)不存在税收;(2)无破产成本;(3)无交易成本;(4)不存在信息不对称性;(5)公司的投资决策不受其资本结构变化的影响;(6)个人和企业以相同的利率借贷。

首先考虑一个不负债企业(Unlevered firm)的价值,假定不负债企业与负债企业创造的税前利润率相等。

二、期权定价理论在资本结构中的应用

我们假定,无交易成本,也不考虑税收,企业资产价值V服从随机微分方程(2.1)

设企业价值V服从扩散型随机过程,满足随机微分方程:

dV=αVdt+σVdz (2.1)

其中: z是一个标准布朗运动或dz为高斯――维纳过程(Gauss-Wiener Process)。α、σ是变量V和t的函数,为了简单起见,暂时设为常数。变量V的漂移率为α,方差率为σ 2。

所有人对企业价值的变化有一致的预期。

假定企业只有两类资金来源:股权资本和风险债务资本。由于企业价值由股权价值与债务价值组成,则V=(B-P)+S, 其中B-P为风险债务价值,S为股权价值。

Black&Scholes(1973)第一个指出负债企业的股权实际上是关于企业价值的一个看涨期权。债务是零息票债券,不付息,到期支付面值为D,到期期限为T,在到期日前,债权人不能逼迫企业破产。在到期日,如果企业价值V>债权面值D,股东支付债券面值,享受V-D的额外利润,反之,如果企业价值V

S=max[V-D, 0] (2.2)

同样,对债权人来讲,债券实际上可以看作一个无风险债券B减去一个欧式看跌期权P多头,或者是看作一个无风险债券B加上一个欧式看跌期权P空头。看跌期权可理解股东有权利把企业出售给债权人以换取曾经承诺的支付,在到期日,债权人的财富为:

B-P=min[V,D](2.3)

为了得到风险债务下的资本成本,必须使用默顿(Merton,1973b)给出的CAPM(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连续时间修正模型:

E(ri)=rf+[E(rm)-rf]βi (2.4)

其中:E(ri)表示资产i 的瞬时预期回报率(或收益率),βi 为资产i的瞬时系统性风险,βi =cov(ri,rm)/var(rm),E(ri)为市场证券组合的瞬时预期收益率,rf为无风险资产的瞬时预期非随机回报率。

如果把股权价值S和债券价值B-P看作基于企业价值V的期权时,股权价值S随着企业价值V的增加而增加,实现价D随着企业价值V的波动率(σ 2)增加而增加,同样,也随着无风险利率rf的增加而增加,并随着到期日T的增加而增加。

因此,可记作:

S=f(V,D,σ 2,rf,T,t)(2.5)

S关于各变量的偏导数符号如下:

由于股权的看涨期权性质,股东会采取使企业资产波动更大的策略,即选择风险更大的项目,从而增加股权价值,如詹森与麦考林(Jensen & Meckling,1976)指出的那样,产生资产替代效应。

现在假定D,σ 2,rf,T均固定,仅把S看作是V和t 的函数,即S=f(V,t)(2.7)

由V服从随机微分方程组(2.1),运用伊藤引理可以得到如下微分方程:

三、期权定价定理在资本结构的应用意义

(一)一个全新的风险视角研究资本结构

期权定价定理从风险的角度分析资本结构,在与MM假设一致的前提下,得出了相同的结论,不仅证明了MM理论的经典性,更说明从期权定价的角度研究资本结构也是可行的,拓宽了资本结构研究的方法,为不断推进理论提供了另一个视角。传统的资本结构的研究一直未能突破MM理论的框架, 学者们大多都在放松基本假设,外生的加入各种因素,以图与现实情况相符。但是很多因素并不是外生的,例如破产、成本等等。这些研究难以形成统一的、有说服力的理论体系。资本结构变化会影响到企业资金来源比例,从而影响到风险,即使现金流不变,也会改变企业价值。从期权定价入手分析企业价值与资本结构的关系,将各种外生因素纳入内生分析,研究不确定环境、破产、成本等对资本结构乃至对企业价值的影响,从而得出企业最优的资本结构。

(二)有利于对股权和债权的定价

公司具有有限责任和资本不同来源的特性,使得股权和债权可以被看作以公司资产价值作为标的资产的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从而通过期权定价的或有要求权分析框架对公司股权和债权进行定价。可以把企业看作一个风险集合体,被资本结构分配到债权和股权中。由于两者承受的风险不同,要求的收益率不同,从而定价也不同。

【参考文献】

[1] Modigliani,F.,Miller M.The cost of capital,corporate Finance, the Theory of Investment.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58,(48):261-297.

[2] Modigliani F.and Miller M.H., Corporate Income Taxes and the Cost of Capital:A Correction,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63,(53):43-146.

[3] Merton R., Theory of Rational Option Pricing,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cience,1973:141-183.

[4] Merton,R., On the Pricing of Corporate Debt:The Risk Structure of Interest Rates,Journal of Finance,1974,(29):449-470.

论证结构范文3

一、面向市场的银行结构调整

1、调整的背景。

1994年,我国银行业接受了一个国际准则,即巴赛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所制定的资本充足率标准。这说明我国的银行业开始走向市场、走向开放。巴赛尔条约要求银行的核心资本与其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至少为4%,其总资产或净值占其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至少为8%。这是一个保证国家金融系统安全的有效准则,不仅为35个契约国所接受,而且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承认,我国还将该标准正式载入商业银行法第39条中。按巴赛尔标准,商业银行必须要按照有风险的企业来进行经营,而不能以空壳银行通过转手经营储蓄者资金来生存。这与空手套白狼的传统银行理论不同。按照传统的银行理论,银行是将资金所有者“典当”的资金视为自己的资金贷给需求者,银行本身并不在经营中投入资金。由此造成了银行的道德风险(高风险经营)、破产威胁及信用下降,给银行业的经营带来了困难,所以,为控制风险,提出资本金标准是一个最有效的办法。这就是巴赛尔条约的含义。

80年代,我国的银行与财政分离,开始承担独立的职能,但是,由于传统计划经济的遗产,再加上国家财力因放权让利而削弱,政府为控制经济,我国银行业采用了近乎垄断的国有银行体制,国家通过该体系将收集的资金投于国有企业。为了使该流程不至于被中间截流,国家通过各种手段限制居民的资本选择,如取缔民间非正规金融,限制证券市场发展,控制直接投资等,但是,随着经济改革不断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单一的资金获取渠道无法满足不断增加的社会资金需求,于是,90年代初我国银行业经过了一轮自由化的改革,出现了一些非国有股份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国有银行垄断了社会资金的分配,不利于正在兴起的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于是在一些地方开始自发形成以信用社和基金形式出现的金融组织,担负着地方性的资金融通工作,成为乡镇企业和城市非国有经济资金供应的主要渠道。至1994年,全国的城市信用社达5000家以上,其贷款的一半以上流向城市集体企业,8%左右流向私营企业。据估计,提供给私营企业的贷款相当于国有银行的5倍。但是,这些金融机构所具有的先天不足是信用度低,资金量小,只能以高利率来吸收社会资金或从国有银行借款,然后以较高利率借出,这就增大了经营风险。在经济高涨时期,风险通常被掩盖起来,而一旦经济紧缩,普遍出现经营困难,不仅资金来源成了问题,而且贷出去的款也难回收。国家借此进行了金融整顿,合并了机构,走上了金融集中化的道路。这些合并后的机构又成了另一类垄断型的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来源由此也被切断。与此同时,国有银行也搞起了第二银行,即信托投资公司。在银行的带动下,其他机构也加以仿效,于是成立了大量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名义上从事委托存贷业务,实质上是利用关系以低利息从国有银行弄来资金,然后以市场利率贷放出去,或干脆自己从事房地产等高风险高盈利投资,这实际上是国有银行逃避国家信贷管理进行风险投资的手段。据估计,到1995年底,国有银行对信托机构的放款数额达5500亿元,这也是国有银行呆坏账快速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整顿金融秩序,央行采取了压缩信托投资公司规模使其与商业银行脱钩的办法,其数量从1994年底的393家降到1996年底的244家,但其造成的资金损失大多已无法挽回。

还有一个因素也要看到,国有商业银行迅速在全国布网经营,但由于实行地方的分权式管理,这些机构成了地方政府的钱口袋,再加上银行经营管理不善,许多基层机构成为国有银行的包袱。90年代中后期,随着银行商业化的推进,巴赛尔标准的实施以及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国有银行不仅追求效益的冲动开始占了上风,而且金融风险意识逐渐增强。于是,在国家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形势下,各个商业银行开始收缩战线,压缩基层银行机构,上收贷款权力,货币市场出现了逆细分化倾向,一方面存贷款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集中,其垄断趋势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其他商业银行也从基层行集中资金,进行大额度放款,使得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资金的渠道进一步萎缩。这一格局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而变得更严重,银行收得越来越紧。由此可见,在垄断和集中化的主导趋势下,我国的银行体系还面临着以下问题,一是国有银行包袱重、经营管理水平低,且资源垄断严重;二是非国有银行实力有限,信用度不高,规模过小,抗风险能力差;三是没有形成合理的利率决定机制,致使银行经营风险大。在这种格局下,因为国有银行的资金主要投向国有企业,资金的流向不尽合理,所以给整体经济发展造成了困难,这是银行业调整面临的基本矛盾。2、调整什么,怎样调整

从一国的整个资金流动过程看,个人获得的各种资金有三个流向,即消费、储蓄和其它投资,社会资金流入银行业暂时或长期地存放,银行所能动用(贷款)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如果银行能够完全履行其作为资金集散中心的职能,则经济运行中的资金供应是基本平衡的,因为资金供求者与商品市场上的商品供求者正好地位相反(不考虑外部因素)。但是,在经济剧烈波动或资金流动存在结构性失衡时,上述的对称性被打破,就会形成资金供求失衡。在我国的资金流动过程中,这种失衡主要由结构性因素引起,银行吸收分散资金集中供给国有企业的结果是,资金过多地流向并没有那么大需求和能力的国有企业(甚至有些充当了资本金),而其它需求者的资金无法满足,于是形成资金的二次分配和多次分配,人为地造成资本高价和配置扭曲,而且形成了一条长长的资金食利链,滋生腐败。不仅如此,国家控制储蓄利率也是对供给者的利益剥夺,因为储蓄者被取消了资金使用的选择权,只能以低价获得利率。对于从事资金集散的银行来说,更是获得了一个独一无二的垄断地位,资金支配权成了获利的最佳工具。通过低价收集资金剥夺储蓄者的利益,并没有通过商品的低成本和低价格返还消费者,而是成了各类中间取利者的收益和无效益的投资,结果是银行反而背上了重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没有正常的融资渠道,为高利贷的盛行大开了方便之门。这就决定了我们调整银行结构的基本出发点,即疏通资金流通渠道,形成有效率、市场化的资金集散中心。由此而涉及的政策问题相当复杂,主要有:

一是要坚决消除资金无效分配机制,使资金流向合理化。目前,国有银行给国有企业服务的情况并未改变,国有企业提供了二、三产业整个产出的不足40%,但却占用着60%以上的资金投入,这是造成银行业困境和社会资金失衡的主要因素。使资金能真正按市场规则进入资金的真正需求部门,是体制和政策调整的主要目标。

二是要形成合理的银行结构体系,打破银行业的国家垄断。在我国,国有银行的资金流入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国有银行的服务对象。由此而提出的问题是,如果我国银行体制还基本上是国有银行的一统天下,资金的合理分配就不可能,银行业的正常竞争也不会形成。所以,要求国有银行扩大服务对象,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厢情愿,最根本的办法还是打破国有银行的垄断,鼓励和发展紧贴市场的非国有金融机构。一般来说,一个稳定而有效率的金融体制是从民间部门的利益冲突及其协调过程中生长起来的,而在计划体制背景下进行的金融市场化改革,其实质更应是政府部门的退出与民间部门的进入和成长,变政府配置金融资源为由民间部门配置金融资源,进而在民间部门之间确立正常的金融交易关系。不仅如此,资金服务是一个多层次、多样性的体系,因为资金需求是复杂的,单靠正规的银行业并不能全部解决需求者的问题,如农民贷款,城市小型工商企业、个体劳动者、风险型企业、贫困人群和特殊人群的资金需求等,只有通过各种特殊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才能提供服务;银行体系完备了,资金的结构性流动失衡才能最终解决。所以,开放银行业的投资,形成多元化的银行格局,是提高银行业经营管理水平、降低金融风险、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的重要一环。此外,现有100多家中小商业银行也有一个调整问题,包括存款保险、重组合并、剥离不良资产等。三是对国有银行进行调整。在这方面,政府开始采取了一些措施,如:提高银行业的资本金,降低不合理债权;将逐步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改制,引进其他投资者;从建立现代银行制度入手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精简机构人员、提高银行竞争力等,使国有银行逐步走向市场。同时,为了缓解宏观资金分配的矛盾,合理划分了银行贷款权限,将服务对象扩大到各类非国有经济。这些政策调整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摆脱困境,提高竞争力,但要真正取得突破,必然涉及到产权、人员、资本金、治理结构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的根本改革。如果说国有企业的改革困难,那么,国有银行的改革就更难。而能否在这方面取得突破,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前途。四是实行利率市场化,使资金价格有一个合理的定价基础。现在,国内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外国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其利率已经市场化了,且目前价格走低,利率水平不高,正是改变形成机制,使利率市场化的最好时机。这时放开贷款利率以形成资金的市场定价,能够促使银行改善经营,使资金流向更合理。目前,利率市场化的障碍有二:一是思想上的顾虑,担心放开以后利率升高,失去控制。其实,放开以后,利率升降都是市场的正常反应。在价格普遍走低的情况下,利率也不会升得太高,况且央行控制着再贷款和再贴现手段,可以进行调节。二是技术上和操作上的困难。一般来说,国债收益率构成长期收益曲线,是市场利率的基准线,但在我国目前情况下,由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事情正好反了过来,不是国债收益率影响和决定银行利率,而是四大银行的成本决定国债的招投标价格,国债利率的涨跌取决于四大国有银行的行为,因而目前的国债收益率还难以成为市场利率的基准。在削减四大国有银行垄断地位的同时,能否作出适当安排,限制四大银行的行为,使国债收益率逐渐成为市场利率变动的参照。以提高银行竞争力和市场化为核心的银行业结构调整,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改变过去集聚社会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赶超型发展战略,也是对改革以来出现的银行业集中化和垄断化趋势的修正。做为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我国过去和未来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还是促进经济发展,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单纯通过资金的输入来达到高增长的效果越来越差,而且后患无穷。这就迫使我们的金融结构要进行分散化、市场化的调整,这也是我国经济发展新阶段提出的要求和加入WTO的需要。以银行调整为重点的金融结构调整,将对我国今后的经济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二、证券市场发展

在银行业开始结构调整的同时,做为金融体系的另一个重要成员,证券市场正在稳步发展,以《证券法》的实施为标志,我国证券市场经过10多年试点后正式纳入金融体系,并在经济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1、我国证券市场概况

为了使本文的叙述更有针对性,这里的证券市场主要指的是股票市场,而其它类型的证券,如政府和企业债券暂不做分析。

企业的股票是该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代表物,是一种明晰的产权,股票的持有和交易是一种所有权的拥有和让渡,前提是该代表物(股票)必须是真实的。所以,股票本质上是与国有企业的含义相冲突的,因为国有企业理论上归人民所有(当然实际上是政府所有),其产权无法分割,如果分割则利益应归于全民,这在理论上是无法实现的(实际分割与此无关)。好在我国90年代搞的企业发行股票的试点及自发交易市场的形成,并没有考虑理论问题,也就有了可操作性。

不论是80年代中后期各地兴起的证券交易场所,还是90年代初在上海、深圳建立的证券交易所,开始时都是地方行为,国家没有设立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这里的证券市场可以说是一个自由放任和不规范的市场。一是上市公司的上市规则是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而证券交易所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单位(上市挂牌交易的公司每一年缴纳挂牌费,而证券经纪商上交手续费给交易所),所以,从监管的角度看,它只有权力保证上市公司本身是存在的(即股票的资产实际存在),但没有权力去保证上市公司不搞弄虚作假欺骗投资者。所以,上市规则事实上对上市公司并无约束力。这就需要政府来提供保证上市公司质量的监管体系。二是上市公司到底是怎样的情况,投资者是不清楚的。当一个企业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化为一种代号以后,事实上,投资者也并不需要再去了解该符号的实际内涵,因为符号的收益能脱离企业的资本变化,这就为大批投资者提供了自由炒作的空间,符号本身也就具有了价值。但是,对符号的炒作是有限度的,所以最终股票价格就会波动。对投资者和股票价格进行直接控制是不可能的,但如果由此延伸至投资者可以为所欲为,操纵市场,就是监管的问题。监管是一种公共产品,就象警察维持公共秩序一样。所以,规范市场行为自然是政府要管的事情。1991-1993年初,由于证券市场的运行缺乏制度保障,资金大户肆意做市,投资者盲目炒作,股价连续翻倍,造成市场无序,于是,国家正式建立证券管理机构,开始介入监管,在上市公司的选择和控制投机上采取了一些措施。

但是,政府介入证券市场监管并不必然是有效率的。如果管制过度,其效果相当于引进老虎来驱赶狼,使市场陷入另一种无序状态。无奈,我国的证券市场就走入了这一极端。随着管理权限上收,政府的证券管理机构事无巨细地插手证券市场的运行,其一是上市公司的审批制和额度制;其二是直接监管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其增长由政府掌握,指标由政府分配,审批办法由政府制订,审批过程由政府执行,一句话,实行的是指令性计划。这样做的结果虽然解决了上市公司无序增长的问题,但却造成供求不协调,市场剧烈波动,地方政府与上市公司合伙欺骗投资者等问题。不仅如此,政府监管不是从规则上着手,而是采用无规则的(救火式)一事一议的处理办法,引导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去寻找监管的漏洞,市场的无序性有增无减。其间以琼民源事件最为典型。这段时期的证券市场是被管制的无序,表面上国家监管,但该管的没管,反而使用了计划经济的办法来管市场,结果是加剧和放大了市场波动。深沪两地的股票指数从1993年上半年达峰值后一泻千里,至1994年6月份两市股指跌幅近80%,大多价格只相当于一年前的10%左右。跌幅之大非常罕见,两市资产损失达数百亿之多,许多投资者血本无归。在1996-1997年,政府曾经发动了一波行情,1998年又归于沉寂。这一时期,两市的市场覆盖面在不断扩大,上市公司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市场影响力越来越大。但市场的不规范则是显见的事实。对于股票市场的发展规律,理论上有五阶段之说,即停滞阶段、操纵阶段、投机阶段、巩固或崩溃阶段、成熟阶段,具体来说,这五阶段情况如下。

①停滞阶段。股票市场处于初创期,仅有少数人知道股票市场的存在,交易手段落后,手续烦杂,交易成本高,挂牌上市的公司少,股票价格基本上保持在票面平价水平,有可能随时间推移使股票价格低估。在变动的经济环境中更是如此。不过,当投资者开始发现股息收益超过了其他形式的收益时,就开始购买股票,起初很谨慎,然后逐渐踊跃。

②操纵阶段。当一些市场参与者发现,股票供应量很少,流动性有限,购买少量股票就有可能使一种或多种股票价格上升时,操纵阶段就开始了。只要价格扶摇直上,其他人就会开始购买,操纵者赚钱后就可以迅速离开市场。使股票投资者更有吸引力的政府措施和交易手段的变更,可以引起更活跃的交易。

③投机阶段。当一些人开始获得大量资本收益和利润时,更多的投机者就会受到吸引而加入市场,当价格被哄抬到高过股票基本价值,交易额迅速上升后,投机阶段也就开始了。新发行股票过多地被认购,以致使许多公司公开出售股票,股票供应量迅速扩大,这时,再加上政府开始介入市场采取行动控制投机,如保证金要求的提高,较高的经纪人佣金,机构投资者的销售,增收交易和收益税,过多出售政府所拥有的股票或刺激对大公司股票的新的包销等。但是否能控制投机效果并不明显。

④巩固或崩溃阶段。随着政府的介入和市场的迅速扩大,到一定时候,股市可用于投资的资金枯竭,新发行的股票已无法认购,投资者开始意识到,股票价格已升得太高,股价与其基本价值已无任何联系,股票价格开始下跌。相对于繁荣程度的大小,股价下跌的速度有缓有快,这里就开始了调整或崩溃阶段。在发生这样的价格下跌后,投资者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时间才能重新获得信心。这主要取决于价格下跌的程度,也取决于一国当时的利率、经济增长、公司利润率、通货膨胀、其他投资方式的收益、政府对鼓励股市发展的刺激措施及机构投资者的行为等。在这一调整阶段,许多投机者会成为投资者,他们不愿亏本卖出,把股票作为长期投资形式持有,希望将来价格回升。

⑤成熟阶段。当最初的投资者重新获得信心,而且在第一次价格跌落时未受到损失的新投资者也参加市场活动后,一个新的成熟阶段也就开始了。更多的机构投资者加入市场活动,会促进市场逐渐走向成熟,交易量会趋向稳定,投资者也会更有理性,股票供给范围更大,流动性也得以增强。股份虽然会继续波动,但已变得不那么剧烈。如果出现大幅度的价格波动,这通常是由于重大政治、经济问题,货币和汇率政策的大幅变动,其它重大经济政策调整和政府过度干预等因素所致。

我国的证券市场经过了前四个阶段,现正在进入第五阶段。目前,我国深沪两地上市挂牌交易的股份公司1000余家,股票总市值近4万亿元,流通总市值1万亿余元,是一个影响力日大的和发展中的市场。

2、证券市场的发展与政策调整

在正式确立了证券市场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以后,我国的证券市场开始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主要表现在:一是对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重新评价,确立了其作为直接融资市场的身份,而且通过各种具体措施来提高证券市场的地位(如证券法的出台等);二是在市场的规范化方面下了大力气,特别是在规范政府的监管行为上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使过去的投机市、政策市的状况大有改观;三是市场的投资行为发生了很大变化,投资者的结构有了改进,使得市场呈现稳步上扬的格局,与经济大环境的走势基本相符。这些变化,得益于证券市场的政策改进。在证券法出台后,国家出台了大量的政策法规,在规范投资者、上市公司、政策的行为上有了很大进步,使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成为主流。这些政策变化有以下几方面:第一,针对整个股票市场投资者分散,易于造成股指剧烈波动和投资者行为难以规范的缺陷,着力培育和发展长期机构投资者,如组织大型证券投资基金,改组证券公司以扩大其股本,允许和鼓励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入市买其股票,允许保险公司资金入市买卖挂牌交易的证券投资基金等,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业同业拆借市场从事拆借、买卖债券业务,允许证券公司所持股票抵押贷款等,鼓励一批有资金实力的投资机构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以起到稳定市场、规范市场的目的。这些政策的出台,为证券市场创造了一个逐渐改进的市场环境。不过,也要看到,目前我国机构投资者的行为还没有一个规范化的约束机制,上市公司的质量没有相应提高,再加上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与散户投资者的资金之比为1∶10,存在严重的结构偏差,机构投资者的作用无法得到有效发挥,其行为也不规范,短期化倾向严重。须知,营造机构投资者、长期投资者生存发展的市场环境,是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环节,发展中国证券市场之所以会经历五个阶段,而且还会出现反复,其重要原因就是市场投机严重,投资者的行为长期无法规范。所以,造就一批高质量、规范化运作的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准备在现有机构投资者的基础上,再发展和造就一批大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增强机构投资者的实力。如果能够在2-3年内使机构投资者与散户投资者的市场资金实力之比,由目前的1∶10变为3∶7或4∶6,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也就有了可行的基础。第二,政府行为不断规范,按市场规则监管证券市场的政策环境正在形成。这是我们看到的最可喜的变化,前十年我国证券市场的不规范,除了市场本身的运行原因外,主要是由于,所谓政策造成的剧烈波动给投资者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上市公司资源的行政配置造成了利益的再分配格局和加大了市场风险。政府的不合理干预造成了投资者和上市公司行为的扭曲等。可以说,当时是以行政管理和计划经济的思维在经营和控制这一高风险的市场,结果该管的没去管,不该管的管得太多,给市场的发展造成了障碍。目前,这些障碍正在逐步消除,其表现有:

一是正在逐步推行股票发行审核制,取消股票上市的指标分配。今后企业股票发行上市,不再需要政府控制和分配的发行指标以及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推荐,而是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经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股票主承销商就可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并报送申请文件,证监会对拟发行的股份公司核准后,由外部专家组成的发行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批。这是按市场规则分配资源的重大改进,也是规范证券市场的重要步骤。过去实行的所谓发行额度分配办法,是典型的政府经营市场的体现,由此造成了政府、上市公司、投资者行为的巨大扭曲。如1993-1994年的市场崩溃,深沪两市股指在一年半左右时间内暴跌80%,大多数股票价格被压缩在1-5元之间,投资者对市场失去信心,起因于国家公布在1994年度要新发行55亿股票。上市指标的行政分配,造成上市资源利用效率低。如为了控制上市公司家数采取数量控制,地方新发行的股票是大盘而家数少,形成人为资产膨胀;而为了控制股票数量不控制家数,则大量上市一些流动股极小的公司,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监控和防范,留下的漏洞比堵住的漏洞更多。更为严重的,为使国有企业脱困,大量经过包装的国有企业上市圈钱(如ST红光事件),造成大量亏损或毫无发展前景的企业市场,给投资者信心造成打击。直到目前,许多大盘股国有企业的股价还在发行价附近波动,受到了市场的长期冷落,企业本身也没有变化。所以,改变股票供给方式,形成一个市场化的股票供求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是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发展的重要标志。

二是通过股票发行价格的市场化改革,逐步消除一、二级市场上的价格套利机会。过去,股票的一、二级市场存在着巨大的差价(1-5倍),使得一级市场的申购资金多达数千亿元,无风险套利盛行,而且那种发行方式给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提供了一个暴富的机会,由此产生了各种腐败行为(如已暴露的大庆联谊等)。通过股票上市的上网发行和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相结合,发行价格采取不事先确定而由市场申购者的需求确定等措施,为股票的合理定价奠定了科学的基础。这样,一、二级市场价格的人为差别消失,使投资者处于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也消除了利用股票上市暴富的基础。

三是市场的扶优汰劣机制正在形成。这主要表现在,通过创设二板市场鼓励国内高新技术企业上市,鼓励重组的政策和退出证券市场的机制。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是真正的终身制,一只股票上了市,只要自己不宣布破产,即使早已资不抵债或已形成巨额负资产(如PT农商社、ST百文等),股票照样交易,而且市场价格不低。投资者之所以敢于冒险买卖这种股票,就因为他们认定,这类企业不会真正破产清算,而是会有各种政策使其复生或以壳资源转让。对于这类已经结束其经营期的企业,要形成合理的淘汰机制,才会激发证券市场的活力,使投资者真正投资于有价值的股票。正在推出的连续三年以上亏损的上市公司逐出证券市场的试点,将是改变这一困境的良策。需要就此搞出一套具体实施办法。不仅如此,在实施汰劣的同时,也出台了一些扶优的办法,如对于国家需要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通过创设二板市场来促其发展,对这些企业采取更宽松的政策,只要求上市公司上市前有一年盈利记录、最低资本额为3000万元,并对这些股票不设单日买卖涨跌停板限制。该市场有可能在年内推出。这样,发展证券市场就与实施产业政策、提高企业竞争力紧密联系起来。历过十年的试点运作,我国的证券市场正以快速的步伐逐步走向规范。不过,要使证券市场走向成熟,还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如上市公司和政府的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大户提前知道重大信息进行炒作的现象严重;大资金者的行为没有得到规范和监管,造成庄股盛行,短期炒作,给市场的稳定形成威胁;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监督薄弱,目前通过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业绩进行审核的机制不完善,虚假报表时有发生;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机制不完善,投资者没有更多的风险回避渠道,只有股指上涨才能获利,因而,投资者风险大,机构投资者尤甚等。这些问题的正确解决对于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三、证券市场与银行业协调发展

在证券市场规模扩大和市值增加的同时,作为银行资金的重要来源,居民的储蓄增量呈现不断下滑之势。从去年6月以来,居民储蓄增长率不断下降,有的地方已经出现负增长。这就引起了人们的忧虑,提出了银行和证券市场发展的相容性问题。从宏观资金总量看,从银行流走的一块资金进入了证券市场是必然的,问题在于流动的合理性和规模分配格局应该如何理解。

论证结构范文4

论文关键词 警察出庭作证 以裁判为中心的诉讼结构 流水作业式诉讼结构 检警关系

一、警察出庭作证的内涵

纵观国内外的司法实践,警察在刑事诉讼中出庭作证的情况大致共有七种:第一,警察在非履行公务的过程中知悉了案件的相关情况,以一般公民的身份在法庭上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提供证言。第二,警察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出庭,如在妨害公务案件中,警察以被害人的身份出庭证实妨害公务犯罪事实的存在;第三,警察以案件鉴定人的身份就鉴定结论出庭接受质证;第四,警察在履行非侦查任务的过程中当场目击犯罪事实的发生或者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作为非侦查人员向法庭提供证言。第五,警察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就现场笔录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扣押财产的品种或数量、检验的物品取样或保管、身份等情况向法庭提供证言;第六,警察在民事实施庭审中就其感知的案件情况提供证言;第七,警察因在刑事案件中从事侦查工作而知悉了案件的相关情况,就案件的侦破经过以及侦查行为和所收集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出庭作证。 在这七种情形中,有的情形警察是直接以普通证人身份出庭,有的是案件的鉴定人员身份,有的是以行政或者民事诉讼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而本文中所讨论的警察出庭作证仅指承办案件的警察在法庭审判中就其实施讯问、搜查、扣押、勘验、检查等侦查行为的过程进行陈述或者接受询问的这种情况,也就是“参与侦查办案的警察证人” 。

二、我国流水作业式诉讼结构与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缺失

(一)我国警察出庭制度的现状及沿革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刑事审判方式进行了改革,控辩双方不仅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的作用愈来愈明显,二者之间的对抗性也日趋增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警察应否出庭这一问题作出了肯定的回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341条、343条的规定,公诉人可以建议启动侦查人员出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38条也规定,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人享有申请尚未出庭作证的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权利。

2012年3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经过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后,由审判人员确认出庭证人名单,并于开庭前三日送达通知书。新刑事诉讼法从立法上对警察出庭制度进行确认,规定了其出庭的条件,并赋予法院在庭前审查的权力,这从法律的角度上首次确立了警察出庭制度。

(二)警察出庭作证制度长期缺失的根本原因——流水作业式诉讼结构

刑事诉讼构造是控辩审三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组合方式和相互关系。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形成了“流水作业式” 的刑事诉讼构造。在这一诉讼构造之下,公检法三机关承担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共同职责,侦查、起诉和审判成为三个完全独立、互不隶属的诉讼阶段,并不以某一阶段为中心,三机关通过前后接力的诉讼活动,分别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环节上进行流水作业式的操作,共同致力于刑事诉讼的目的,这种诉讼结构对于我国的检警关系、警法关系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我国的这种检警关系和警法关系又进一步影响了警察出庭作证。

1.我国的检警关系与警察出庭作证。在我国,由于三机关分工负责的原则,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机关,二者分别行使侦查权与起诉权,并无主次之分。就公安机关的职责而言,只需查获犯罪嫌疑人,获取足以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就大功告成,并无义务协助随后的公诉活动。公诉人一般并不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一切控方证据的形成都是警察通过实施侦查行为而获得的,我国的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追诉活动中处于一种“分离的状态”, 检察机关仅对侦查活动有事后监督权,无权指挥警察的侦查行为,更无权直接命令警方出庭作证以支持公诉,警察是否出庭作证的主导权完全掌握在公安机关自己的手中。在司法实践中,警察普遍存在如下观念:只要将案件侦查终结,其余的追诉工作就都由检察机关独自的去实施。 自己没有义务配合检察机关追诉,更没有义务向法院去说明某一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公安机关的这种相对独立性严重阻碍了控辩审三方要求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落实。

当法庭或者辩护方对控方提出的证据存在质疑时,由于警察不出庭作证,公诉人便很难对该证据的形成过程做出合理解释,这样一方面会导致辩方在法庭上以言词方式对证据的交叉询问、质证权利难以实现;另一方面,由于公诉人对侦查过程中获得的证据的了解是间接的,因此导致法官对该证据的了解便属于实际上的传闻性质,如果法官据此作为裁判的依据,便形成了实际上对直接、言词原则的违反。

所以,我国流水作业式的诉讼结构决定了检警关系的分离状态,而检警关系的分离是导致我国警察不出庭作证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2.我国的警法关系与警察出庭作证。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中,调整侦查机关与法院之间的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司法审查原则。以裁判为中心的诉讼结构要求司法机关的审查不仅存在于法庭审判之中,也存在于审判前的各个诉讼阶段,同时涉及公民的任何基本权利的事项都要由司法权来做出审查。因而警察权是受司法权的严格控制和审查的,没有经过法院的司法授权,警察机关不得随意采取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个人自由、财产或者隐私等权益的强制性侦查措施。

然而在我国,侦查、起诉和审判成为三个完全独立而互不隶属的诉讼阶段,法院一般无权参与警察的侦查活动。司法裁判活动与侦查起诉活动相互平衡而无法确立起中心的地位,法院的权威性明显不足,甚至侦查活动对整个诉讼过程的决定作用更大,警察无作证义务保证公诉活动的成功,法院也无权对警检追诉活动实施真正有效的司法控制,从而导致警察是否出庭作证的决定权完全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在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的司法体制下,法官不仅不会对警察不出庭的现象深究,而且为了防止法庭审判出现不必要的麻烦或者尴尬的局面,从而得罪警察,法官往往不愿意传唤警察出庭作证。 于是抓获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证据等侦查活动就是警察参与刑事诉讼的全部内容,警察的任务随着侦查终结以及侦查案卷的移送而宣告结束。“对于警察来说,法庭根本不是他们活动的舞台,他们无须出庭作证。”

综上所述,可以发现,刑事诉讼构造是阻碍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一大障碍。也正是因此,转变观念和重构刑事诉讼构造成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和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亮点和重点,而重构的核心就是要逐步推进“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构造向“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的转变。

三、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与诉讼结构关系的外国法考察

纵观各国,不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警察出庭作证制度都是刑事诉讼的常态,这与他们的诉讼结构、检警关系都有很大的关系,本部分主要阐释了两个法系在以裁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以及不同的检警关系模式下共同建立起了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一)英美法系的诉讼构造与警察出庭作证

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模式要求以法院审判为中心,侦查活动和公诉活动都要为法院裁判活动服务,法院并不当然地认可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活动的合法性,尽管没有确立直接言词原则,但“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最初是围绕陪审团制度设计的”, 要求提供证言或者证据材料的证人在没有特殊情况之下都要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未经质证的“传闻证据”是不会被法官和陪审团所采信的,因此警察如果仅仅出具诸如“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等书面证言材料而不亲自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那么这些书面材料是不具有可采性的。

英国司法界有句著名的箴言:“警察是法庭的仆人”,讲的是警察有义务为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为保证司法公正提供服务的意思。其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是警察服务于法庭审判的一个重要体现。实践中警察经常是作为控方的证人,接受控诉一方的传唤而出庭作证,但辩护一方根据辩护的需要也可以自行传唤某一警察出庭作证。“由于英国法律强调警察为支持公诉服务的观念,加上有健全的法律保证,实践中很少发生警察在接受法庭传唤后拒不出庭作证的情况。” 可以看出,在英美法系国家建立起的以裁判为中心的诉讼结构要求警察作为证人向法庭作证,在法庭审判之前所取得的证据和材料都必须在法官和陪审团的面前经过质证才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警察出庭是不仅仅是为法庭和陪审团而服务的,也是为了使自己的劳动成果可以被法庭采纳。

在以裁判为中心的诉讼结构下,英美法系的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的是检警分立的模式。警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不是接力式关系,警察独立对案件进行侦查以后交由检察机关审查决定起诉。在这种模式下,警察与检察官各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和侦查权,或者仅由警察享有侦查权,而检察机关仅仅负责起诉案件,无论怎样二者均没有领导与被领导,或者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在英国,警察机关负责案件的侦查工作,而检察官负责起诉案件,如果检察官认为案件的证据不能达到起诉的标准可以要求警察补充侦查,但这一要求警察没有绝对服从的义务,检察机关对警察制裁的唯一有效手段就是中止诉讼的进行。

这种模式的好处是有利于加强检察官对警察部门所进行的侦查工作的监督,缺点是警察的侦查工作有时同检察官的起诉工作脱节,由于缺乏诉讼意识,有些证据在法庭质证过程中容易受到辩方的攻击,所以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建立了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二)大陆法系的诉讼构造与警察出庭作证

经过长期的改革,大陆法系的德国、意大利、法国等也大体上具有了“以裁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 记载着控方证据和结论的案卷材料,对法院不具有任何预定的法律效力,法庭可以通过举行直接和言词的辩论式听审,就被告人是否有罪问题做出独立自主的裁判。德国学者罗克辛在《德国刑事诉讼法》中指出,“如果警察人员以证人身份在被讯问时作陈述,其虽然无法对该案有所记忆,但其所制作之所有的检举告发书状已尽力符合真实了,此时依联邦最高法院之见解,则审判的刑事法官得依据该书面的及该制作检举告发书状的警察所为之空白保证,就被告之罪责以自由心证之形式来形成确信。” 该论述无疑表明警察是可以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的。

大陆法系国家的检警关系是检察官指挥侦查体制,在“检警一体”模式中,侦查属于提起公诉的准备活动,起诉占主导地位,并且左右着侦查活动的进程和结局。在权力分配关系上,侦查权被视为是检察权的一部分,检察官是理所当然的侦查主体,而警察常常是检察官进行侦查的辅助机关。所以当有利于增强控方证据的证明力时,检察官也会要求警察出庭作证。目前司法实践中,某些情况下,警察可作为证人出庭。如法国轻罪审判程序中,警察可以作为检察官的证人出庭。

可以看出不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它们都建立的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结构,以此诉讼结构为基点确立了传闻证据规则和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所有证据都需要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辩论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对于辩护方对于在侦查程序中警察所采取的行为非法性的指控,取得证据的合法性等问题需要由办案警察出庭作证。虽然两大法系都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结构,然而它们所确立的检警关系却并不相同,但是这并不影响警察可以出庭作证,在警检一体化的国家,警察是听命于检察官的,检察官为了使自己的主张能被法官采信,可以命令警察出庭作证;在警检分立的国家,警察相当于检方证人,作为证人就应该出庭作证。

四、我国应建立裁判为中心的诉讼结构保障警察出庭制度的实施

(一)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原因

各国之所以允许或者要求警察出庭作证,原因有很多,比如直接言词原则或者传闻证据规则要求所有证据材料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接受控辩双方的公开举证、质证或交叉询问,以甄别证据的真伪,从而促进法官公正断案;警察出庭作证有利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可以减轻了法官对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书面证据材料及卷宗的依赖性;警察多作为控方证人出庭,可以强化控方证据的证明力,帮助检察官顺利完成公诉等等。但是笔者认为之所以要求警察出庭作证,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现代刑事诉讼所要求的以裁判为中心的诉讼结构,在法庭审理以前的一切作证都不具有决定性意义,以上所述的原因都是以此为基点的不同侧面表现。

(二)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应考量的因素

论证结构范文5

[关键词]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对策

如果公司治理有缺陷,内部控制弱化乃至失效,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就会不断积聚风险,这已在近几年我国证券业的经验教训中充分被证明。特别是2004-2007年期间年以来,更是我国证券业风险集中暴露、集中释放时期,这就使得证券业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完善的治理结构是证券公司防范风险和创新发展的根本保障。治理结构方面的不足为证券公司带来潜在风险的同时也制约了重组、整合的空间,投资者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证券公司受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太多也使得跨地区的整合重组显得相当困难。如何完善我国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势就显得颇为重要。

一、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在治理结构上的主要问题

(一)证券公司的股权过于集中

1.证券公司的股权分布过于集中。通过对我国102家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比较分析可知: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均在9%以上,最高的为100%,前五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最低的为28%。而国外大多数发达国家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则相对分散。在美国,按照2000年9月12日的股票市值进行统计,在排名前十位的全美证券公司中,其中7家证券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5%,这十家证券公司的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加权平均数为16.7%。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证券公司明显存在股权过于集中的弊端。

2.证券公司的股权流动性非常差。我国证券公司的股份基本上都属于国家股和法人股,流动范围小,特别是国家股的股权基本上不流动。而在法人股之间的有限转让中,由于只有少量证券公司上市,无法通过证券市场这一高效的流通机制实现高效转让,效率十分低下。而在美国,大型证券公司都是上市公司,这样就使得公司股权相对比较分散,流动性也较强,一旦证券公司出现公司治理上的问题,或者证券公司的经营业绩出现下滑,投资者就会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抛出该公司的股票,由此对证券公司形成一种有效的外部制约机制。

(二)证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

由于绝大多数证券公司普遍存在国家股一股独大的现象,所以各证券公司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层管理层的组织机构设置及相互关系界定上有很大的差异和随意性。董事长身份界定模糊,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责任分工不明确,使得证券公司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相互制衡、相互依赖的关系得不到体现。虽然大多数证券公司在组织架构上具备了完备的监事会、董事会和管理层设置,但是由于作为国有企业的证券公司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银证分业脱钩转制过程中造成的产权结构复杂化等原因,致使监事会的职能被弱化,甚至开同虚设,没有真正起到分权和制衡的作用。

此外,我国证券公司的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及独立性都较低。独立董事大多属于金融领域如财务、审计等方面的资深专家,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公正独立的立场。设置独立董事对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的独立性、防范“内部人控制”等问题有重要意义,能真正对证券公司的业务发展提供指导并作出客观的决策。在美国,证券公司的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一般占2/3以上,而我国证券公司董事会中设置独立董事的寥寥无几。

(三)证券公司内部管理模式效率低下

目前我国大部分证券公司实行的是典型的“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从总裁到部门经理一般设置五、六个级别。此模式具有部门之间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等优点,但也有很明显的缺陷。由于层次划分过于细化,管理层级过多,导致对市场变化反应比较慢,对外界需求反应不灵敏,同时也不利于发挥公司员工的主观能动性与创造力。证券公司业务种类繁多,业务之间关联度比较高,且每项具体业务的对象、所处的环境和适宜的工作方式都在不断变化,再加上证券公司的客户经常变化,所以只有坚持不断进行业务创新的证券公司才能具备比较强的竞争力。这就要求在一线开展业务的员工必须成为相对独立的决策者,所以证券公司的决策权应该主要分布在最高层和最低层。最高层负责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决策、全公司资金调度、人力资源配置以及信息传输;最低层则根据市场环境、具体业务和投资者需要的多变性进行独立决策;中间层主要负责内部协调与信息传输。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实行的“金字塔”型组织结构并不适应证券业务的开展。从全球来看,一些知名的国际性证券公司大多趋向于实行“扁平式”组织机构,如美林证券基本上是按照客户种类来划分业务部门,以应对客户需求多样化、综合化的服务需求。

二、我国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缺陷的成因分析

1.政府行政干预的影响。政府对证券公司而言具有双重身份,即管理者和股东,这已成为形成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主要障碍。一些地方政府以大股东身份直接任免证券公司的高管人员,使公司高管人员的约束激励机制扭曲,证券公司出现“泛行政化”趋势。此外,由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政府职能转变的滞后,地方政府往往从地方局部利益出发或从某些利益集团的私利出发,过多地插手或干预证券公司的设立、重组和增资扩股工作。即使是在市场的低迷阶段,证券公司基本上也是只进不退。从1998年到2002年,证券公司的家数分别是84家、87家、94家、102家、125家。近年来仅有的几例退市也是通过合并和撤消等方式进行的被动型退市。地方政府所想的是如何把当地的证券公司做大、做多,而不是关闭、退出。这种状况一方面使券商达不到规模经济,另一方面恶性竞争现象严重,使“超产权”理论所推崇的竞争机制不能发挥其相应的治理作用。

2.资本市场过度行政化。由于管理层很少受到权力的约束,改革的动力不足,改革的步伐严重滞后,致使形成了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中的过度行政化。对于证券公司,主要表现在对其融资渠道和业务范围的限制。出于稳定货币市场的考虑,证券公司被禁止从银行获得合法的融资;除中信证券和宏源证券外,其他证券公司都没有上市,造成证券公司没有一条可以利用的作为支撑其长期、稳健及合法经营的资金渠道。同样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我国资本市场不允许进行信用交易,金融衍生产品不存在,缺乏“对冲机制”减少了证券公司防范风险的渠道。在种种限制下,证券公司无法形成自立能力,违规经营成为证券公司的一种生存选择。

三、完善我国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一)引入与完善国际通行的独立董事制度

近几年来,我国已经开始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指除了其董事身份和在董事会中的角色外,即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由于独立董事不拥有公司股份,因此较少受到内部董事的影响,公正性强,可以确保董事会公正决策,防止合谋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从世界各国发展趋势来看,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人数和职责日益得到突出的强调,并成为判断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性的重要标志。另外应在董事会下设合规执行官,使董事会对证券公司的监督日常化,实现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合规性。

当然,由于独立董事制度本身在我国还处于初期阶段,发展还不成熟,还需要花很大精力去研究它,并使之不断规范化。本文认为,建立独立董事行业协会制度应该是规范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途径。其行业协会应由证监会组成专门部门,对外公开招聘各行各业的杰出人才而组成。

(二)完善与优化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

一是要进一步扩大证券公司的资本资产规模,进而降低股权的集中度。在公司规模比较小的情况下,从理论上讲,大股东拥有50%以上的股权才可实现对公司的控股权。而当公司规模十分庞大时,大股东只需保持对公司的相对控制优势即可。从全球500强企业来看,绝大多数企业的股权是十分分散的(一般控股比例不超过10%),可以这样说,股权集中度基本上与公司规模成反比关系。因此,为降低我国证券公司股权集中度,扩大规模是一条可行之路。二是应增强证券公司股权的流动性,使股权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股权结构得到优化。只有股权自由流动,才可以使股东的正当权益得以保证,对经理人员的行为加以制约。在现代公司制度下,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分离的。对于大多数股东来说,他们不可能参与公司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制约经理人员的一种有效方式就是提高股权的流动性,股东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对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做出评判,通过市场对经理人员间接地产生制约。

(三)健全与完善证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一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国家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权力组织机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工作程序,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决策监控机制。二是在董事会下设置各种委员会,以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通过设立专业委员会,可以使董事们的精力、时间、专业技能和经验得到更加合理的分配,充分发挥专家董事的作用。

(四)重建我国公司融资结构与治理结构的关系

1.强化银行债权在公司相机治理中的作用。关键是应该把真正的债权债务关系引入国有企业的融资结构中,即引进商业银行的相机治理机制,把商业银行作为国有企业债务资金是提供者和企业经理之间激励与制衡的一种制度安排。为此,必须进行国有银行的权制度改革,使国有银行成为真正的商业化银行,硬化对国有企业债权约束;同时,完善《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以适当的破产程序为依托,强化债权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2.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特别是债券市场。加强资本市场的制度建设,发展金融中介机构,加大发展与完善债券市场的力度,鼓励绩优企业进行债券融资,促进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的协调发展,发挥债券融资的公司治理功能。

3.建立债权人董事制度。把债权人作为重要的监督人安排进入董事会,使股权治理与债权治理进行有机地结合,形成健全的监督和激励约束机制。

4.发展金融基础设施。政府应与市场合作发展金融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法律制度与监管机构、信息机构、支付和证券清算系统,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从而在制度上促使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

(五)积极发挥管理层的作用

监管部门也应进一步采取措施推动证券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在准入环节,对控股股东和大股东的资格进行审慎调查,鼓励资本实力强、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的机构参股证券公司。另外加强对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监管,将事后资格审查改为事前审核、专业测评、动态考核等相结合,切实保护坚持原则、遵规守法的高管人员,淘汰不合规、不称职的高管人员,处罚违法违规的高管人员,逐步培育证券业合格的职业经理群体;同时进一步推动证券公司公开披露财务和客户资产安全保障等方面的重要信息,提高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透明度。

另外,以风险控制为前提的金融创新是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监管部门还应进一步把证券公司风险防范和制度监视逐步同步,把加强行业监管与推动行业创新发展有机结合,通过创新发展,建立扶优限劣、扶优化险,优胜劣汰的机制,鼓励治理完善、内控有效的证券公司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进行业务创新以及组织结构、经营模式等方面的创新。

参考文献:

[1]陈鑫.WTO后过渡期: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新思维[J].商业经济,2007,(5).

[2]贺强,付惟龙.关于我国证券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探讨[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4,(9).

[3]张建波.关于完善我国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探讨[J].税务与经济,2003,(1).

[4]王国海,曹海毅.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理论分析与现实考察[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4,(5).

[5]李保红.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融资结构分析[J].企业经济,2004,(8).

论证结构范文6

关键词 :原型 范畴 语法结构 语义结构 基本义 附加义

一、引言

“程度副词+名词”结构在现代汉语中的出现可以追溯到20世纪20年代。在当时的一些书面语中仅少量出现,被人们当作一个特殊搭配,而且使用范围和群体都十分有限。然而,近一二十年以来,副名结构已经如雨后春笋般大量出现,在语言使用的各个领域都可以见到它的身影。副名结构以其独特的超常规搭配,产生了良好的语用效果、修辞效果,提高了语言使用效率,而且其借助网络在社会中迅速普及,也逐渐被广大老百姓接受和认可。不可否认的是,副名结构在语言学界还存在较大争议。对于这种奇特的搭配,语言学家们也给出了自己的解释,他们的看法基本可以归纳为肯定与否定两个派别。本文首先列出这两派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并稍作评价,在此基础上从原型范畴理论的角度剖析此结构的理据。

二、“程度副词+名词”结构的研究现状

(一)传统派(否定程度副词修饰名词)

朱德熙认为,名词不受副词修饰:*很勇气(比较:很勇敢),*早战争(比较:早打仗),*不青年(比较:不年青)。[1](P41)程度副词修饰名词可看成是省略了动词“是”的紧缩形式。于根元指出,汉语里“有、是+名”有时不止表示具有或确认。这一类“有、是+名”如果前面有程度副词,一部分“有、是”不露面,如“很有力气”变为“很力气”。[2](P19)胡明扬指出,这种用法只能算是临时的“活用”,是名词临时用作形容词。[3](P35)胡裕树在教材《现代汉语》中,把“确是十分唐吉诃德的了”中的“唐吉诃德”看作名词活用为形容词,所以能受程度副词的修饰。[4]邵敬敏在《现代汉语通论》中指出,某个词属于A类,由于表达的特殊需要,偶尔也会被用作B类词,这属于临时性的“活用”。他举的例子“别太近视眼了。”和“他比女人还女人。”中的名词都是活用为形容词。[5](P187)山述兰认为,语法和修辞是有区别的,“程度副词+名词”组合实际上是一种冲破语法规范的修辞现象。[6](P87)

(二)现代派(肯定程度副词修饰名词)

邢福义指出,“很X”结构槽,是形成“很淑女”之类说法的语言背景。“很X”是形容词性结构槽,“很+名词”是形容词性的说法。[7](P1)褚泽祥试图用“细节显现”来说明“副+名”存在的理据,细节体现的是名词的性质,性质就有程度的差异,就可以用程度副词把它表现出来。[8](P17)张谊生明确指出,副词修饰名词这一语言现象,在现代汉语中是明确存在的。副词之所以能够修饰名词,其深层原因和制约因素其实并不仅仅在于修饰语副词,而主要在于那些被修饰的名词——或者是具有特定的语义基础,或者是功能发生了转化。[9](P58)

(三)个人评述

上述两派的观点,不管是传统派还是现代派,对此问题的探讨都是有意义的,虽然目前还没有达成共识,但这么多年的争论足以证明副名结构确实有学术价值。语言不是一个自足封闭的系统,而是一个动态平衡的系统。语法规则并不是绝对理性的,它也是在人类对客观世界感知的基础上经过认知加工而形成的,充分体现了尊重客观规律和发挥主观能动性相结合。如果死守既定的语法规则来审视副名结构,难免有墨守成规之嫌。语言是随社会的产生而产生,随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虽然二者的步伐并不完全一致,有时会出现语言滞后于社会发展或者超前于社会发展的情况,但总体上语言的发展轨迹和规律是会遵循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语言的各个部件中,语法相较于语音和词汇对社会变化所做出的反应是较慢的,但并不意味着语法是万古不变的。既然副名结构这种超常搭配已经在当今社会广泛流行,我们就应该本着客观理性的态度对待这个“新生儿”。

当前学术界对副名结构的研究,可谓成果丰硕,特别是对名词语义特征的研究,已经归纳出了哪些类名词可以进入这个结构,还对其语用功能、修辞功能等方面作了相当细致的分析,我们应该充分肯定学者们所做的努力。但是,我们似乎忽略了一个关键问题,即前文所提到的学者们所做的这些研究是在肯定“程度副词+名词”结构是合理的这个前提下展开的。我们设定这个前提的根据在哪里?为什么此结构是合理的?目前针对此结构研究的症结便在于对其理据性的论证还不够深刻。当然,学术界对于副名结构理据性的探讨并不是没有,从原型范畴这个角度展开,无疑是一条可取之道。

三、原型范畴理论

对原型范畴进行研究始于20世纪50年代维特根斯坦提出的家族相似性原理,其本义是:一个家族成员的容貌都有一些相似之处,但彼此的相似情况和程度不很一样。维氏将“范畴”比作“家族”,范畴中的成员与家族中的成员一样,彼此之间只是相似,而不是相同或一致。[10](P100~P101)此后,奥斯汀、罗斯奇、雷科夫等学者的研究使原型范畴理论逐渐成形并系统化、完整化。原型范畴理论的基本观点是:1.范畴的边界是模糊的、不确定的、开放的,不是一个完全封闭的系统。2.范畴中所有成员的特征不是完全一致的,不是二分的,而是多值的。在很多情况下,我们不能用“非真即假”的二分法来判定某个成员属于A范畴而不属于B范畴。3.范畴中各个成员的地位不平等,有典型与非典型、中心与边缘之分。它们属于这个范畴的隶属度也不同,原型是典型的处于中心的隶属度最高的成员,由原型向四周扩散形成范畴。处于A范畴边缘状态的成员和B范畴边缘状态分成员可能会有某些共同特征,边缘成员可能处于AB两个范畴的交叉地带。所谓“原型”(Prototype),是指范畴内的典型代表,具有无标记性。人们在识别范畴中的原型样本时,心智处理最容易、费时最短。当提及某一范畴时,人们可能首先想到的是其原型样本。[10](P112~P113)20世纪以来,人们逐渐发现运用经典范畴理论并不能解释所有现象,原型范畴理论正是在此背景下诞生的,并迅速在语言学领域发挥其作用。

四、副名结构的语法结构理据性

袁毓林指出,汉语词类是一种原型范畴,是人们根据词与词在分布上的家族相似性类聚而成的。属于同一词类有典型成员和非典型成员,典型成员是这类词的原型,是非典型成员的参照点。[11](P221)《现代汉语通论》对名词的语法特征的概述如下:1.大多数可以受数量短语的修饰。2.主要充当主语、宾语和定语,决不能作补语,除了少数名词,一般不能做状语。3.不能受否定副词“不”的修饰。4.一般不能重叠。[5](P174)简言之,名词具有指称功能和指称意义,能受数量短语的修饰,主要充当主语、宾语和定语,这就是典型名词,一般处于“名词”这个范畴的中心,不能进入程度副词加名词结构。但是一些处于边缘状态的非典型名词是可以进入这个结构的,这些名词的语法特征和部分形容词的特征相互交叉。这种分析法,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实际操作中会出现问题,如“很+桌子”“非常+马路”“特别+报纸”这样的说法是不存在的,但是却可以说“很+女人”“很+巴黎”“非常+阳光”等。如果按照语法功能来判别,上述名词显然都是原型样本,即典型名词,按理来说不能出现在副名结构中,但实际情况却是有一部分典型名词能够进入此结构。所以,单纯从语法角度来判定一个名词是否是原型,是否能够进入副名结构是行不通的,必须从其语义结构入手,这也是与当今语言学中心向语义转向的大背景相契合的。自乔姆斯基的转换生成理论诞生并发展之后,质疑声从未间断,人们逐渐认识到语义不仅具有解释性,还有生成性。语义是句子生成的基础,而不是语法,系统功能语言学和认知语言学便是对转换生成语言学的反动。

五、副名结构的语义结构理据性

根据贾彦德的分类标准,语义类型有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广义的语义包括反映义和语法意义,而语义学的研究范围是狭义的语义,即除去语法意义的反映义。反映义是人关心的社会现象、自然现象、人的主观世界在语言和言语里的反映。[12](P37~P39)反映义又可分为基本义和附加意义,二者的关系可粗略理解为Leech所划分的理性意义和内涵意义。附加意义是一个词除了纯理性内容之外,具有交际价值的那部分内容。附加义体现的既可以是反映对象的形象,即对人的五官产生的冲击,相应的有视觉、听觉、触觉、嗅觉和味觉;也可以是人们对反映对象的特殊情感,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褒贬之情,这种附加义在专有名词、人名、地名中尤为明显;还可以是词的风格特点,即某个义位适用于那种交际场合和文体。汉语的各类词中有些只有基本义,但是相当一部分还具有附加义,有的有一个,有的有多个,名词亦是如此。因此,判定一个名词能否进入副名结构,首先要分析其是否具有附加义。那些同时具备基本义和附加义的名词的词义系统构成一个范畴,基本义便是此范畴的原型,处于范畴边缘的附加义是否能进入副名结构、到底是哪个附加义进入,则取决于具体语境。这也就不难解释上文像“女人”“巴黎”“阳光”等名词能够进入副名结构的情况。人们对巴黎的附加情感是优雅、时尚、繁华,这些体现巴黎性状特征或固有认知的附加义便能在语境中履行与形容词相同的交际效果。“阳光”能够给人视觉和触觉上的冲击,给人温暖、明亮的形象认知,这些形状特征也能在语境中履行与形容词相似的交际效果。而有些则比较特殊,因为其有多重附加义,不同语境下所产生的交际效果也不同。如人们对“女人”的附加情感既有褒义的一面:美丽、善良、温柔、性感,也有贬义的一面:不果断、不坚决、软弱。下面两个例句:

(1)玛丽莲梦露是一个很女人的演员,她用电影征服了很多男人。

(2)我不喜欢我的男朋友,总是犹豫不决的,太女人了。

例(1)和例(2)中,义位“女人”的附加义是相反的,但是都产生了与形容词相同的交际效果。因此判定名词是否是原型,是否能进入副名结构的主要标准在于语义,而并非语法。

六、结语

哪类名词能够进入“程度副词+名词”结构并不是本文探讨的重点。许多前辈已经从多角度对此类名词做了分类,例如有的学者详细描述了“抽象名词-指人名词-指物名词-专有名词”这个序列中的名词,并归纳了其进入副名结构的难易程度,这些工作都是有意义的。本文基于原型范畴理论和语义中心论,重新论证了“程度副词+名词”的理据性,在传统研究的基础上,另辟蹊径,对之作了粗略探讨,希望能对此结构的研究带来一些启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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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邵敬敏.现代汉语通论(第二版)[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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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褚泽祥刘街生.“细节显现”与“副+名”[J].语文建设,19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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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寅.认知语言学(重印版)[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13.

[11]袁毓林.语言的认知研究和计算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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