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值税法范例

新增值税法

新增值税法范文1

 

1994年我国实行了增值税条例,实践证明,我国的增值税改革方向是正确的,在坚持公平税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和保证国家财政收人稳步增长等方面都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新税制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现就工商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中存在的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   一、某些项目增值税存在离征低扣问题   从理论上讲,增值税是一根有始有终。前后衔接,环环紧扣的完整链条。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也就是说增值税有增值才征税,无增值则不征税。但在以下项目上存在高征低扣问题,使一般纳税人承担了部分差额税款。   1.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免税农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按照买价和10环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从当期销项税中扣除。   2、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它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   3、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且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4、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只能取得由税务部门代开的征税率为6%的普通发票。   由此可知,前一环节缴纳的税率低,就使后一环节负担了前一环节转来的增值税款。为此,许多企业发生亏损,并由于无力缴纳税款,影响了国家税收收人。我认为要解决增值税高征低扣的问题,应对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实行同率抵扣。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按17%缴纳销项税额,则对其进项税额也按17%抵扣;如果生产的产品按13%缴纳销项税,则对其进项税额也按13%抵扣,而不论其取得的可允许抵扣的发票上注明的税率和税额是多少。这样既不应影响国家税收收人,又可以避免高征低扣和重复纳税,从而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二、关于无形资产进项税的抵扣问题   无形资产是不具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它是可以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巨大的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现行税制对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无形资产时不能抵扣其所含税,这明显有不合理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缺乏合理的理论依据。现行的增值税条例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对购入的确用于应税项目中的非应税项目是否能够抵扣其进项税额的问题则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我国的增值税属于生产性增值税,所以只要是纳税人用于生产性的支出,不论其是否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都应抵扣其所含增值税(固定资产除外)。   无形资产的进项税之所以不能抵扣,是因为现行税制将无形资产列人营业税的纳税范围,使企业在购人无形资产时不能取得合理的抵扣凭证,而现行税制又未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所以对购人的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缺乏理论依据,应对转让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并允许抵扣购人的用于应税项目的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   2、不允许抵扣购人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利于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由于无形资产的成本最终要以摊销的方式逐渐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如果这一部分进项税额不能得到抵扣,必将产生重复纳税现象。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现行税制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在税收政策上并未体现出对纳税人应用高新技术的政策优惠,从长期来看不利于企业技术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条件下,对无形资产的进项税应根据企业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进行抵扣,这对于由生产性增值税向收人性增值税过渡起积极作用。   三、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确认苍础不同   我们知道,增值税税法规定,工业企业必须在货物人库后才能申报抵扣,商业企业必须在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而不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其增值税销项税是根据销售额和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得来的。也就是说,只要销售实现,就要计算销项税额,而不管销货款是否收到。由于应缴增值税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确认基础相同,则进项税额应根据企业是否在本期购买货物来确定其是否可以在当期申报抵扣,而不管购买货物是否在当期人库、是否在当期付款。由此可见,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确认基础是不同的。   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确认基础不同,必然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经济发展。因为在目前市场经济不景气、企业“三角债”问题严重的情况下,企业的产品销售和资金周转必然受到影响,而这又必然影响企业购进货物的耗用及货款的及时支付,而增值税税法又明确规定’,工业企业必须在货物人库后才能抵扣,商业企业必须在货物付款后才能抵扣,这样一来,势必增加企业税收负担,减少企业的利润或扩大企业亏损,致使企业为了尽量少缴税而千万百计地增加增值税进项税税额,同时在目前新的税收征管模式所要求的“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方式下,税务部门也很难在当期发现这些情况。因为企业在购进货物人帐时,往往只将增值税发票作为唯一的记帐凭证,从而使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要求并未在帐务处理上得到体现与明确。故而靠后期的税务稽查,很难对人帐时间和付款时间等作出评定。所以,工商企业提前抵扣的现象较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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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增值税;会计核算;会计信息披露

一、增值税会计的内涵

增值税会计的内涵一般来说是各企业间根据增值税税法来上缴增值税等各项经济内容。与此同时,缴纳的各项增值税既要受到增值税税法的控制,又要接受会计制度的考量。也就是说,增值税会计是根据增值税相关税法的规定来进行缴纳和实施的,并依照此要求对其应纳税款或补充税款做出相关的报表处理。增值税会计是涉税业务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在实际的理论操作中必须要熟知税法的各项知识要领,时常注意税法的更新动态,把增值税税法和会计学科互相融合,紧跟社会经济发展进程。

二、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特点

1.实行价外税核算方式

一般价外税都是在销售商品时不包含在内的税,我国现有的增值税就是价外税的一种表现形式,而除此之外的都属于“价内税”。而价内税顾名思义是由销售商品中已经包含的税,就像经营活动中经常出现的营业税、消费税等等。举个例子:假如你是一个超市的老板在营业中你卖了一箱水果,卖出的价格是800元,而你在记账时记录的数目是600元,其中200元直接算入了增值税当中(销项税金)。最后可以看见发票上清楚的记载着销售价额和增值税价格,分别是800元与200元,也就是说,在老板记账的同时是不把增值税的数目记录在内的,如果记录也是在售价以外,而在销售以外进行记录的就叫:“价外税”。换而言之,如果要计提消费税,比如说200元,那么这200元消费税是包含在800元销售价格以内的,所以说消费税则是价内税。然而增值税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了价外税的一种,是由购买方承担所有税款,卖出方获得的货款包括销售出的货款和税款两种。通过公式可以看出,税款等于销售款乘以税率,而这里的销售款等于货款(即含税价格)减去税款,即不含税价格。增值税是以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所以,从我国的国情上看也必须采用税款抵扣的方法来进行会计核算,再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支出所获得的销售额,按照要求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进项税额),而其中的差额就是增值部分所要交纳的税额。

2.核算范围广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及部分加工性劳务,如修理、修配劳务,但对大部分一般性劳务和农业没有实行增值税。增值税的核算范围比较广,一般包括: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混合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劳务服务等。销售货物主要是指销售有形动产,比如常见的电力作用、热力作用以及气体在内的所有货物。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范围还包括:有形动产,不包括不动产。然而加工是指受托加工的部分货物,也就是委托方所要求的主要材料,而受托方则要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出委托方想要的货物并以此来索要加工费用,而这里所指的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最终使其恢复原来的功能或执行能力的主要业务。

三、解决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的相关对策

1.增强存货成本可比性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要增强存货的可比性就要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也具备相应的可比性。比如:首先,两个完全相同的企业对于不同时间所出现的相近或等同的事件,必须按照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不可以随便改动。其次,两种完全不一样的企业发生了一样或类似的交易行为,也应该按照规定采用正确的会计政策,从而保障会计信息的严谨性和统一性以及相互可比等,但换而言之对于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行为,完全不同的两个企业间都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其结果是不同的,但却改变不了不同企业的会计核算信息。因此,在进行每个企业的会计核算时都要按照一致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基础提供相关的会计信息内容。在存货成本中都一致采用价税分离的手段,这样一来既充分地体现了当前税法的要求还顺应了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正确理念,严格实行这样的价税双轨形式就可以在现有的形势下改进增值税存货成本的核算方法,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以便其实现经济价值。

2.完善会计信息披露

会计信息的质量严格遵守各企业间财务报表中的信息质量要求,从而使得会计财务报表中所提供的财务资料信息真实有效并有实质性内容资源,让投资者能根据此会计信息质量掌握好各项投资决定,根据其基本准则,要时刻关注其真实、可靠性原则,完善会计信息披露要求,增强可比性质量特征。而其实际上会计信息内容重于形式,更要对会计信息的二级质量提出要求,正是这种要求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披露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特别是在对特定的种类交易或者事项进行处理时,需要根据这些质量信息来把握其会计处理原则,另外,及时性还是会计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制约因素,然而,企业则需要在相关性和可靠性两者的基础上找到相对的平衡点,以此来确定信息及时披露的具体时间节点。

3.合理抵扣或退还应收账款中已纳增值税

要合理抵扣或退还应收账款中的已纳增值税,在很多应收账款中出现的最多的由销货方代缴的增值税,而在国家的自身角度考虑,当此时发生坏账时就可以根据当时的情况和自身的情况进行双方面考虑,一旦研究好就可以适当的降低比例,把此项目写成“坏账准备”。一般情况下,许多企业都是用其当时运转的流动资金作为增值税的垫付资金,而这样就容易使国家的税收膨胀,从而增加企业的经济负担。因为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还包括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价款、增值税,以及代购货方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其中的增值税指的是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属于应付账款的一部分。而这样长此以往就容易造成企业的亏损和效益的降低,所以,鉴于此方面考虑建议按坏账损失的一定比例作为调整,扣除其中的应税销售额,从而改变计税基础。

4.合理增加会计报表的内容

每个工作人员在编排会计报表时都会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制定计划,在报表中呈现出“增加”或“销出”的项目税额。而其中的增值税则是出现在损益表中,待增值税为进项税额时则表示在“负债项目”中,如果呈现贷方余额时,就表明此债务表在资产项目中。这样合理增加会计报表的内容就可以使企业的管理者和税务机关更好地了解自己企业内部的贷款收付情况与税款缴纳情况,以及其他方面所反映的理财活动等信息。会计报表中常见的资产负债表是可以看出企业所有特定日期的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的会计报表的一种特殊形式。它的基本结构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样我们就可以从此表中得到相关信息,看出各企业间的资产分析状态、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构成动态及日后的发展事态,从而分析公司的流动性或变现能力,以及所有债务数量的偿还能力和偿还范围。正确评价公司承担风险的评估能力,是可以通过该表提供的资料帮助企业获利的。在应交增税明细表与增值税纳税申请表两个表中都不能清晰明了的看到每个报表的详细列示信息,这就要求必须在相关报表中详细说明其“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等具体资料,因为这样做不仅能帮助企业更快、更好地了解自身的纳税情况,还能更充分的面对各企业间的涉税情况。提高会计报表的质量和加快信息建设的步伐,从而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结语

希望通过本文的建议与举措能使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和增值税会计核算两者间相互协调,以此来优化我国的会计制度,加强增值税管理模式,进一步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的利用特征,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从而完善增值税的税费改革举措,加快世界一体化进程,规范我国增值税的具体会计核算制度设想,增进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制度的全面发展建设。

参考文献:

[1]朱凌华.增值税会计核算相关问题探究[J].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16(03):57-59.

[2]杜文军.增值税会计相关问题浅析[J].纳税,2017,(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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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业税改增值税;工程承包

一、概述

1.从工程造价角度而非会计角度本文是从工程造价的角度分析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而非财务会计角度,笔者认为工程造价(依据建办标【2016】4 号(现更新为建办标函【2019】193 号))和财务会计(财税【2016】36 号(后更新为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是两个不同体系的文件,前者是对项目而言,不管项目建设周期多少年,最终是项目整体的结算资料,项目整体一并核算;而后者是针对企业而言,财务会计有固定的核算周期,一般是以“年”作为核算周期,企业所有在运行的项目一并进行企业会计核算。2.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两种税计税模式不同,增值税下营业收入整体约减少约 10%,但不影响其成本和利润,具体差异详见下表: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工程造价计价体系的影响

1.计价体系构架的影响

建筑业营业税与增值税的架构完全不同,增值税实行价税分离原则,增值税单独计算,不进入固定资产。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具体结构详见下图。

2.计价程序的影响

“营改增”调整后的工程计价程序一般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将建筑安装工程费中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所包含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进行计价前扣除,即工程造价含税 = 不含税工程造价×(1+ 增值税税率)。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 9%,不含税工程造价的各类费用均以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的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企业管理费除包括原有组成内容外,还增加了原税金中包含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三部分费用。由此可见,工程造价的变化,只是税金的变化,详见下表示例。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工程承包单位的影响

1.投标报价及合同签订的影响

财税【2016】36 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在投标报价和合同签订过程中,必须将各类费用分开,避免混合经营按照高税率纳税”。对于以 EPC(或 EP、PC)工程承包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可能会有以下两种增值税税率,若EPC(或 EP、PC)承包单位被税务部门认定为“兼营销售”,按照相关规定对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合同额分别核算,一般 EPC(或 EP、PC)合同额主要包括照现代服务 6%、销售货物 13%、建筑服务 9%等多种税率。若EPC(或 EP、PC)承包单位被税务机关认定兼有不同税率的“混合销售”,应按照销售服务中较高税率缴纳增值税,一般为 13%;因此 建筑业“营改增”后,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分别注明建筑安装费用、设备材料费、工程设计费、项目管理费等,否则企业有从高适用税率的风险,造成税收风险。

2.施工单位选择的影响

(1)施工单位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税率

若施工单位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建设单位或 EPC(或 EP、PC)承包单位税负产生较大影响,直接影响到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金额,若施工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或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仅可开具增值税税率3%的专用发票,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的施工成本则无法全额抵扣进项税,直接增加 EPC(或 EP、PC)承包单位增值税税负。

(2)施工单位开具发票的及时性

一般情况下总分包单位之间存在工程进度计量和计价滞后现象,导致施工单位不能及时取得已完工程款,即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及时。同时,施工单位不愿垫付税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 EPC(或 EP、PC)承包单位不能及时取得施工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要垫付工程实体资金外,还需垫付应抵扣的进项税款,在加剧承包单位流动资金压力的同时有进项税无法正常抵扣的风险。

(3)总包单位进项税抵扣不充分

工程分包中一般包含货物销售和应税劳务两部分内容,施工单位自行采购工程设备和材料可抵扣 13% 的进项税额,但向 EPC(或 EP、PC)承包单位提供整体合同额9%的销项税发票。若总包单位直接采购,则可获得 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总包单位而言,进项税额抵扣率将增加 6%。

(4)选择施工单位不看总价看成本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总承包单位在选择施工单位时,不能仅按照投标总价进行施工单位选择,应依据成本作为报价的主要评分对象。如下表,若考虑现金流量所占用的资金成本,方案 2 最好;若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方案 2 和 3 一致。

四、结语

新增值税法范文4

 

如何搞好新税制下增值税(以下简称新增值税)审计,是审计工作中较为重要的间题。笔者现就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审计的有关间题谈些个人见解。   一、新增值税审计的特点:   1.审计属性转变原增值税审计是产品销售税金审计的重要内容之一,属于损益审计;同时原增值税审计要查明纳税人是否足额、及时缴纳增值税,具有负债审计的特征。新增值税是项价外税,与企业报益无勾稽关系,其审计只审查纳税人是否按税法规定提缴增值税,纯粹是结算关系的审计,属于负债审计的范畴。   2.审计取证转向新增值税审计立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销货发票和其它有关收款凭证的审查,力求从此取得纳税人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实际情况,改变了过去以会计帐簿为主的审计取证方式.   3.审计方法调整原增值税审计注重逆查法和抽查法的实际运用,这在当时的条件下是切实可行的。新增值税在征税范围、计税基数、税率、纳税时间等方面注入了许多新内容,在纳税人及有关方面对其尚处于初识阶段时,延用原来的审计方法效果是不会太理想的,目前较宜采用顺查法与一般项目(如产品售价纳税情况)重点抽查、特殊项目(如价外费用纳税情况)详细审查相结合的方法。   4.审计思路发展原增值税审计是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帐户为审查的重点,兼顾其他相关帐户。新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与会计核算中的销售额口径不同,应税销售额往往大于会计销售额,其审计的触角应多元化,不能局限于一、两个重点帐户。   二、新增值税审计的,点   1.审应税销售的完整性新增值税确立的应税   销售,较原增值税中的应税销售有所扩展,不少纳税人经常忽略此间的差异,一些没有在“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帐户核算的应税销售,未能与产(商)品销售收入合并后计算销项税额,如某化工企业今年1一4月份职工浴室、食堂使用生产部门蒸汽3285.37吨,只按成本价197122.40元转于“应付福利费”帐户借方,未将其换算为计税价格计提增值税,实际漏纳增值税3686L89元。因此,审计时必须通过“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一系列帐户,审查计算错项税额的销售额是否完整。从“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等帐户的借贷发生额和销售部门的“现金收付存日报表”等入手,查代销货物是否及时、准确列作销售。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帐户借方发生额和“生产成本”、存货等帐户贷方发生额入手,查用于非应税劳务、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是否列为应税销售。从“长期投资”、“应付利润”、“营业外支出”、“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等帐户的借方发生额入手,查用于投资、分配给所有者、无偿赠送他人、作为集体福利与个消费的货物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条相应条款的规定作为应税销售。从“其他应付款”帐户借方发生额入手,查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是否纳入所包装货物的应税销售之中。从“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和“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存货帐户贷方发生额入手,查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是否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换算为应税销售额。从“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存货帐户的明细记录入手,查清有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移送实行统一核算的非同‘县(市)的其他机构销售的事项,倘有是否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将其列为应税销售。从“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存货帐户的年初余额和核实1993年12月31日的存货数量入手,查是否存在1993年底突击开票,造成以后应税月份销项税额人为缩小,从而不正当地减少增值税纳税数额的行为。从“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其他应交款”、“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产品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帐户的借贷发生额入手,查清纳税人向购买者收取的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否全部列为应税销售,收取的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代垫款项、手续费、补贴、基金、代收款项、集资费返还利润、优质费、奖励费、延期付款利息等价外费用是否与其他应税销售一起计缴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价款是否明显偏低,倘若存在非正常压低售价的应按《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应税销售额;应税销售额中是否已经扣除了未在同一张发票列示而另开发票的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折扣额.   2.审进项税额的合法性进项税额可分为准予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和不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企业全部进项税额的组成部分,两者不一定相等,可是有的纳税人却疏忽了这一点.审进项税额,重点是审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遵循《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围绕下述内容进行.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帐户借方发生额,记入其中的进项税额除直接从生产者手中购进农副产品是按购进额和10纬的扣除率计算外其它货物购进和接受劳务的部分是否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有无包括购进固定资产和直接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有无按普通销售发票或从免税人处取得的未税项目的发票上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的价款和一定的税率推算的进项税额。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营业外支出”、“待处理财产损溢#p#分页标题#e#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和存货类帐户借贷发生额,自然灾害、货物被盗及发生霉烂变质等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是否从当期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转销,有无少转或未转此类进项税额的情况。查“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和存货类帐户借贷发生额,购进货物转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是否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减少当期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帐户贷方发生额,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其无法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是否按《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有无未作调整的情况。   3.审“已征税款”的合规性这里所说的“已征税款”是实行增值税的企业今年期初存货中含有的   已征税款.审计过程中,要紧密联系“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和存货类帐户借贷方发生额以及相关的记帐凭证,查明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是否按规定的计算方法与扣除率(外殉农业产品10写、其他外购项目14%)核算,1994年1月1日前购进货物、此后牙收到进货发票的是否于1994年2月1日前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作为期初存货计算已征税款,1994年1月1日前销售的货物、此后退货的是否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调整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查明按规定计算应予抵扣销项税额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转作1994年进项税额继续抵扣的部分是否为1993年12月31日“待扣税金”帐户借方余额,有无将其他内容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1994年抵扣销项税领的情况;查明商业企业1994年1、2月份动用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是否按月末库存余额小于月初库存余额的已征税款差额作为当月进项税额抵扣,有无其他月份亦参照1、2月份方法进行期末、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差额抵扣销项税额的行为。   4.审发票管理的严密性主要审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5.审“计税时间”的及时性所谓“计税时间”即《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6.审纳税地点的辖地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严明了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审计应当重点查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是否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总机构汇总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是否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向销售地主管税务要关申报纳税,进口货物是否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以保证各地合法的财政收入,防止税源流失.   7,审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审查纳税人是否按财政部1993年12月27日《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设置“应文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进行较为系统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核算,并填报“应交增值税明细表”,有无造假帐、编假帐的故意行为,强化纳税人的纳税自觉性。   8.审税收征管的严肃性审查主管税务机关及其征管人员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开展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纳税人朱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强制措施,滞纳税款的是否按日2编的比率加收滞纳金,对确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是否经县以税务局(分局)批准后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延期宽限,有无变相减免税款、故意延期收税和其他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相一致的操作行为,有无工作粗枝大叶造成少征税或多征税的情况。倘若发现主管税务机关及其征管人员某方面的的失误,应当就此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专题延伸审计,避免地区性间题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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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增值税优惠政策;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企业清算

增值税优惠政策在促进与扶持特定纳税人与纳税项目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增值税作为直接税,特别是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即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效果更为显著。如何提升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效果,实现制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初衷,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会计处理

最近出台的一系列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很多内容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都没有做出相关规定,增值税业务的会计核算通常都是比较复杂的,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具体表现形式,总结不同税收优惠形式下的会计处理。

(一)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1.直接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纳税人在发生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应税交易时,选择享受免税待遇,在开具发票时可以在税率栏选择免税,在业务处理中不需要体现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也比较简单。例如,甲保险公司向某农场提供农牧保险服务,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纳税人的会计处理只需要确认农牧保险服务收入,不需要体现增值税。2.满足规定条件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有些免征增值税政策,例如对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不知道是否会超过起征点,对于平时的经营活动应按规定正常开具发票,会计处理也需要确认增值税,当期末确定未超过起征点、满足免征增值税条件时,才能做免税处理。由于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的会计核算所设置的会计明细科目不同,其会计处理也略有不同。(1)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会计处理。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对于当期直接免征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目前计入的损益类科目是“其他收益——减免税款”。例如,某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本季度发生应税交易时均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累计销售收入290000元,确认增值税8700元,因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其会计处理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8700贷:其他收益——减免税款8700(2)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会计处理。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增值税会计核算通常需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三级明细科目,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减免税款”科目。3.抵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扣。上述支出在发生时一般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允许抵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为:(1)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会计处理。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2)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会计处理。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的会计处理。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优惠政策,不影响增值税计算抵扣链条的完整性。纳税人按规定核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货物、服务和金融商品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应退税额,即征即退在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后,先征后退在申报并缴纳增值税后,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申请办理退税,上述优惠政策的销售业务、抵扣进项税额及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与一般业务一致,只因二者退税时间不同,会计处理略有差异。1.即征即退的会计处理。在确定应退增值税时,其会计处理为: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其他收益——减免税款”科目。2.先征后退的会计处理。在确定应退增值税时,其会计处理为: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先征后退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减免税款”科目。

(三)扣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适用扣减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主要是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纳税人招用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人员,按规定扣减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是在纳税环节直接扣减,会计处理如下:1.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会计核算。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其他收益——减免税款”科目。2.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会计核算。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其他收益——减免税款”科目。

(四)加计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需要体现加计抵减情况,具体包括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本期可抵减额、本期实际抵减额及期末余额等。符合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或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计提加计抵减本期发生额时,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计提加计抵减额并进行会计处理的原因如下:一是通过会计处理可以明确加计抵减本期发生额,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比较方便。二是“递延收益”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增值税加计抵减可以理解为是一种政府补助,因为计提即增加了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而减少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由于计提时并不知道当期需要抵扣多少,所以先将其确认为“递延收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三是“递延收益”为负债类科目,计提业务涉及两个负债类科目,一借一贷,对整体会计报表的影响为零。四是当计算出企业当期实际抵扣的加计抵减额时,再将“递延收益”转入“其他收益——减免税款”,说明加计抵减收益已经实现,“递延收益”的贷方余额反映的是尚未抵扣的加计抵减额。五是如果该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由于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将停止抵减,纳税人可以直接根据“递延收益”的贷方余额做与计提时相反的会计分录,核销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另外,纳税人在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时需要注意:对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下面举例进行说明。例:智善公司主要从事信息技术服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从2019年4月开始适用10%的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2月有关增值税的相关资料如下:智善公司期初加计抵减余额为5000元,无期初留抵进项税额,本期发生销项税额90000元,进项税额83900元,因管理不善被盗丢失电脑5台,价值30000元,经查为上月购入并做固定资产处理,在购入时已抵扣进项税额3900元,月末对该进项税额计提了加计抵减额。计算智善公司2019年12月应纳增值税并作出相关会计处理。1.丢失电脑的会计处理。借:待处理财产损溢33900贷:固定资产3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900由于上月购买电脑取得的进项税额3900元,在上月末已经计提了加计抵减额,本期发生非正常损失应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在本期调减其所对应的加计抵减额。2.计提加计抵减额的会计处理。应计提的加计抵减额=(83900-3900)×10%=8000(元)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8000贷:递延收益80003.转出未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抵减前的应纳税额=90000-(83900-3900)=10000(元)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000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0004.抵减本期应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本期应纳增值税=10000-8000-5000=-3000(元)由于期初加计抵减余额为5000元,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8000元,“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借方金额大于贷方金额,计算结果为负数,说明当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8000+5000=13000(元)当期实际抵减的加计抵减额为10000元,说明这部分加计抵减收益已经实现,需做以下会计处理:借:递延收益10000贷:其他收益——减免税款10000未抵扣完的加计抵减额=8000+5000-10000=3000(元),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五)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从2018年开始国家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自2019年4月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无论是退还期末留抵税额还是退还增量留抵税额,都是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退还给纳税人,因此退还时将这部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应收期末(增量)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的“进项税额转出额”项目,列示了进项税额转出的多种情况,但却没有“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这一内容。虽然该表中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反映了退还留抵税额,但其规定的内容不属于“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情况,建议在“进项税额转出额”项目中增加“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这一项目,从而清晰地反映退还增值税的具体情况。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通过上述针对不同优惠形式下增值税业务的会计处理分析可以发现,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获得减免及退还的增值税,其获得的优惠收益主要计入了“其他收益——减免税款”,增加了企业的当期利润,这部分收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以下两种方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对于不征税收入解释中提到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因此,对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增值税,只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不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按应税收入处理。企业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减免及退还的增值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因减免及退还增值税而实现的其他收益,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直接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并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现阶段这种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式比较普遍,因为企业实实在在地少交了增值税或收到了国家返还的增值税,已实现了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取得的收益,有能力并应该就该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这部分税收优惠收益,大多数情况下应按应税收入处理,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促进减免及退还增值税运用的税务处理建议。1.扩大不征税收入的范围。从不征税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可以看出,其确认的收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其形成的费用及计算的折旧、摊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从整体上来看对企业所得税不产生影响,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税收优惠。国家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返还增值税并提出符合条件的可以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做法,是通过减轻纳税人的“即期”纳税负担,约束纳税人按照相关规定运用返还的增值税,以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的;纳税人收到返还的增值税,只有按规定加以运用,才能按不征税收入处理,不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实现国家引导税收返还资金使用的目的。对于那些每年都能收到大量增值税返还资金的企业来说,减轻了纳税人的“即期”纳税负担,引导其按规定使用返还资金,其影响更加深远。由于大部分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获得的收益按应税收入处理,如果对这部分资金设定条件,扩大不征税收入的范围,从整体来看并没有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但纳税人为了实现延期纳税的目的,会按照国家的要求对减免及退还增值税加以运用,可以有效实现制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目的。2.加强对不征税收入业务处理的管理。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不征税收入业务处理的管理,从以下方面进行管控:一是单独核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增值税,并按规定用途使用取得的资金。二是要明确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是要准确进行纳税调整并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项目。由于不征税收入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存在差异,纳税人确认的其他收益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形成的费用及计算的折旧、摊销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在预缴企业所得税和年度汇算清缴时都应认真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准确反映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增值税,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各期进行纳税调整的具体情况。

三、税收返还资金废业清算环节的税务处理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一般不会在企业形成资金积累,而对于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返还的增值税,其返还的增值税会形成资金积累,尤其是那些每年有大量返还增值税的企业,例如民政福利企业、软件企业等,其收到的返还增值税形成的资金积累数额往往比较巨大。对于这些资金,目前国家一般只规定了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而没有规定对未使用资金的后续处理。很多企业存在没有按规定用途全部使用资金的情况,会留下较多的资金结余,当企业发生废业清算时,这些资金的归属权应引起税务部门的关注,把好废业清算环节税务处理这一关,以维护国家的利益不受侵害。

(一)目前废业清算环节对税收返还资金税务处理存在的问题。目前,相关税法只规定了税收返还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而没有明确规定这部分资金的归属。因返还增值税而形成的资金积累,对于未按规定使用完的部分,在废业清算时因为没有明确的资金归属界定,税务处理的普遍做法是:将这部分资金确认为收入,并入清算所得,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作为剩余盈余分配给投资者。但是这种做法没有实现国家通过税收政策引导经济发展的目的,而且企业的投资者无偿取得了国家的政策性资金,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尤其是对于那些每年都有大量税收返还资金的企业,在取得税收返还资金后,可能会通过废业清算骗取国家的税收返还资金,其损害更为严重。

(二)对于废业清算环节税务处理的建议。1.通过立法明确税收返还资金的所有权。相关立法部门可以在《税法》《公司法》和《破产法》中对税收返还资金的所有权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国家对于税收返还资金规定了具体使用方向的,企业收到的税收返还资金,在未使用及未按规定使用前,应作为企业对国家的一项负债处理,国家拥有税收返还资金的所有权。因为国家向企业返还税收资金的目的就是让企业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该资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前这部分资金本应该归国家所有。2.加强对税收返还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税收返还作为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其目的是通过引导企业资金的使用方向,进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要想实现这一目的,就要求收到税收返还资金的企业按照规定用足用好该资金。如果收到税收返还资金的企业对该资金不加以运用,只是在企业留存,就违背了该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国家应要求相关资金管理部门加强对税收返还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对于没有按照规定使用该资金的企业,可以通过减少税收返还资金的做法,督促其用足用好该资金。3.把好废业清算环节对税收返还资金的管理。废业清算环节是对企业监管的最后一个环节,应明确企业收到的税收返还资金未使用完结存的部分在废业清算时不应分配给投资者,需要税务部门做好废业清算环节的管理工作。企业在废业清算时,可以先用这部分资金安置下岗职工、缴纳税款,剩余未使用及未按规定使用的税收返还资金应按要求上交财政等相关部门。通过严把废业清算环节对增值税返还资金的管理,可以倒逼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做好会计处理,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督促企业及时使用税收返还资金,提升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9.

新增值税法范文6

一、抓重点,严部署,扎实做好增值税改革政策培训辅导工作

2019年,国家减税降费的规模和力度持续加大,为迅速落实好减税降费新政,我股作为税务局增值税改革的牵头单位,多点发力,多措并举,把减税降费“大礼包”送到纳税人手中,并多方征求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期盼和心声,频频获点赞。首先强化学习培训。截止目前共组织纳税人培训8次,组织税务干部6次,参加培训人数达2300多人次,发放宣传资料2600份。其次走访小微企业。组织各股室、税务分局业务骨干成立减税降费辅导团队,定期带着减税降费“大红包”,截止目前共走访了260多家企业,开展小微企业减税降费政策精准化辅导,确保新政措施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普遍知晓。第三搞好宣传服务。一是通过短信平台,通过金三精准筛选符合减税降费条件企业,发送信息400余条,提高宣传精准度;二是依托纳税人在线学堂微信群,图文并茂宣传新政策,充分发挥微信群的扩散效应,让减税降费新政在“企业圈”热起来,增强宣传效果。三是利用办税服务厅LED屏、公告栏减税降费政策及解读文件,增加政策宣传的权威性、影响力。同时要求办税厅前台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做好温馨提醒,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和缴费人应享尽享、用足用活用好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红利。第四做好答疑解惑。为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实施后,在首个纳税申报期及时兑现和落实,安排局领导大厅带班,组建导税团队,专设“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辅导岗”,全面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预约办税等各项服务制度,抽调责任心强、业务全面、经验丰富的税务干部现场解答纳税人咨询问题,确保小微企业涉税诉求有处提、疑惑有人解、事项有人办。

二、广宣传,强培训,认真做好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推行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全省将于9月27日上线全国统一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以下简称“发票系统2.0”)。为保证发票系统2.0顺利上线,我局迅速建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推行工作组,制定了系统推行整体工作方案,抽调县局精干力量集中办公,认真做好数据清理、软件联调、压力测试、系统切换、培训宣传、问题反馈等各项工作,保证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在规定的时间节点顺利推行上线,实现各项税收业务和数据的正常延续使用。各税务分局通过新闻媒体、税务微信公众号、短信、办税服务场所等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告知纳税人系统升级期间暂停办理以及可正常办理业务范围,并就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予以提醒,避免系统停机升级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带来不良影响,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氛围。

县局共组织纳税人培训2次,组织基层分局培训2次,向市局反馈、提交问题户300多户次.

三、强管理,严监控,继续做好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专项工作

按照省市局关于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专项工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我局在积极开展业务培训的基础上,加大对新登记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及申报纳税情况进行了监控。各税务分局依据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8〕51号)的要求,利用异地协作平台、异常扣税系统、抵扣凭证审核系统、进销项监控分析系统对疑点企业认真进行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发起跨区域异地协查,认真做好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专项工作。截止11月底,我局通过新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信息系统发出异常抵扣凭证4份,接受异地发来的异常抵扣凭证52份。对疑似未转出进项税额的8户企业转出进项税额50.6万元,加收滞纳金0.81万元,调减留抵15.5万元。

四、细分析,重效应,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一)出口退税情况:截止2019年11月底,我局为马利食品有限公司办理出口退税3笔,共计49.8万元;

(二)普惠性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截止2019年11月共减免增值税小规模企业1173户,共计减免税款911万元。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8226户次,免征增值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共计650万元,惠及面达100%。大大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极大地支持了我县小微企业的发展。

(三)即征即退政策落实和福利企业退税情况:截止2019年11月底共对符合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18户企业风电企业退增值税6393万元,对2户符合安置残疾人条件的福利企业退增值税48万元。

(四)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情况:截止2019年11月底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运达风电有限公司退税302万元。

(五)转登记及加计抵减政策落实情况:2019年1-11月,我股共受理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55户;共受理符合加计抵减政策10%的纳税人19户;受理符合加计抵减政策15%的纳税人7户。

五、多协调,勤沟通,扎实做好车购税完税证明电子化工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公安厅关于转发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通知》(冀税发〔2019〕7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化有关工作的通知》(冀税办发〔2019〕51号)要求,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实行车购税完税证明无纸化办公,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针对此项工作提出新要求,及时成立以“一把手”任组长的车购税电子系统信息无纸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各项工作,确保我县车购税电子系统信息无纸化工作顺利实施。并积极采取以下措施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一是明确责任目标,联合县交警队车管所成立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专项工作组,确定双方直接负责人,制定工作办法,做好职责分工,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有条不紊推进;二是强化协作配合,交换联系方式并建立工作联络微信群,及时通报和反馈情况,密切协作解决问题,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确保工作衔接到位;三是做好宣传培训,通过双方大厅、微信微博平台、电视、走访、宣讲会等方式,开展政策宣传,派发相关宣传资料,《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查询网址和方法,确保广大纳税人及时了解改革举措;四是加强应急保障,在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点配置扫描枪,保障应急业务办理,对网络无法查询到车辆完税信息的,将采取容缺模式,避免纳税人往返和长时间等待;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对工作中可能引发负面反应的舆情做出预警,及时掌握舆情隐患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目前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办税厅和车管所信息传递顺畅,未发现有关问题。截止2019年11月共入库车购税4219.63万元。自2019年6月1日实施车购税完税证电子化以来截至11月底共受理车辆购置税2206辆车,征税2142辆,64辆免税,入库车购税税款2072.07万元,车管所已办理上牌照业务2100辆。

六、2020年工作谋划

(一)强化增值税业务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增值税也将由暂行条例上升到法律。新增值税法的出台和增值税改革政策的落实到位,对税务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提出了挑战,对税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显得极其重要。2020年我股将重点抓好基层干部和纳税人增值税相关业务的培训。

(二)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为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水平,明确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职责,防范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违法行为。按照税务总局出台的《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专项工作,加强对营改增纳税人增值税使用方法和风险意识的管理和指导,严密监控增值税发票的填开和使用情况,严防虚开发票行为的发生,坚决打击偷骗税行为。

新增值税法范文7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引言

我国的房地产行业经过了近十几年的繁荣发展,目前政府已经出台一系列调控房价的政策,最终实现房住不炒的目的。要对房地产行业进行科学的调整,就需要做好税收和政策方面的制度,而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行业重要的税收之一,企业需要在项目开战前就对此做好项目筹划规划,贴合目前出台的土地增值税法规,来保证企业能够享受到免税待遇或者较低的税率。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的作用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可行性主要基于其行业本身的纳税特点:行业流程涉及较广,每一项环节均可能影响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再加上税法的不断变更,在收入的确认和成本的扣除方面都增加了筹划空间。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税率优惠政策、合理分解销售收入以及采用有效的纳税筹划方式,切实做好纳税筹划,有利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并且增加企业利润,在合法合情合规范围内做到税收成本最小。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策略

毋庸置疑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本质依然是销售物品,那么核心即是房产销售价格的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销售价格需要在匡算项目各项成本及现金流量的测算后,制定一个使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定价。因此,当追求利润最大化时,销售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负问题就成为一个重要的出发点。销售价格的制定、销售收入的转移以及销售收入的分解这几个方面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筹划进行探讨。

(一)销售价格的制定

房地产销售价格的纳税筹划重点在土地增值税。因为,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30%,40%,50%,60%),可见,房地产价格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后利润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对于普通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20%的增值额”这个比例也就是我们可以进行操作的筹划。

1.免税临界点

房地产公司项目不含税销售总额为X,房地产行业增值税税负率通常为5%,城市建设维护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为2%,扣除项目总额为A,全部扣除项目金额为:A+X×5%×(7%+3%+2%);增值率必须小于20%,才可享受免税政策,即:[X-(A+0.6%X)]/(A+0.6%X)<20%,解得X<1.2087A。房地产的销售额不能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2087倍,企业才可以享受免缴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超过免税临界点后,利润随价格提高而提高的临界点

企业想提高利润,往往会通过提高房产价格这一途径,但若是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税金及附加高于只有提价的部分,企业的利润并不会随着价格的提高而提高,那么提价反而得不偿失。由此可见,从税收的角度考虑,房地产企业确定房地产售价的时候应遵循以下思维方式:房地产的销售额等于扣除项目金额的1.2087倍,才可以享受免缴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取得这个阶段的最大利润;房地产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判断可进一步提高售价,扣除项目金额的1.3024倍应小于售价产品售价,同时扣除项目金额的1.5136倍应大于产品售价。此时土地增值税率为30%,在此范围内,呈现提高售价而利润随之提高的态势,否则计征土地增值税将进入40%的税率,企业售价必然提高,需要企业做好市场调查是否可以进一步提高售价。房地产企业在销售环节可以根据该筹划思路,结合市场需求来确定售价并对定价实施纳税筹划,尽可能减少企业自身的税赋水平。通过两个定价的测算可以得知,虽然H房地产公司按12404元/平方米销售房屋,收入总额相对较低,税负也低,但是企业可获取的利润却较为可观。售价每平方米13000元虽然高,但相应的税负较高,企业可获取的利润却远不如定价低的方案的利润。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定售价的时候,不仅需要结合市场的需求及热度,也需要平衡税负的影响,以此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

(二)销售收入的转移的纳税筹划

我国目前的土地增值税采用超率累进税率,税率最低30%,最高可达60%,根据土地增值税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如果普通住宅增值税低于20%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考虑增加销售环节,通过对收入的分段从而使每段的收入都处于低增值率从而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考虑新增独立法人地位的销售公司,房地产企业按照筹划后的定价销售房屋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根据市场价格销售给第三方,则可以成功将一项销售业务进行拆分从而使房地产项目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税率降低。需要考虑的是,纳税筹划的成本在此筹划中应当关注,如设立销售公司的成本是否过高,而使纳税筹划的利润得不偿失。销售方式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运用,才能达到比较好的筹划效果。

(三)销售收入分解的纳税筹划

随着消费者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也为了节省装修房屋的时间与精力,同时考虑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采购节省了大量物流、仓储和人力等中间环节的费用,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更倾向于精装修住房。在进行房产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投资成立一家装修子公司,专门负责为毛坯房进行精装修。那么在销售时,可以将销售收入分解,一份合同是房地产公司按毛坯房的价格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另一份是装修子公司与客户按精装修的价格签订的房屋装修装潢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只用按照销售合同上的销售价格计算,那么可以减少一部分土地增值税,以及收入相应的税金及附加。同时因装修子公司的装修装潢合同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这部分的收入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两家公司综合来看,销售收入的分解不仅减少了土地增值税,也降低了税金及附加,减少了企业的纳税成本。结语根据上面所列述的筹划分析可以得出

三、结论

企业追求更高的税后净利润和不断增长的企业价值,这是纳税筹划追求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后的额外要求。在销售环节,经过纳税筹划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比没有经过纳税筹划的企业减少许多。企业抓住税率临界点的有利方面,并且对收入进行分解,对企业的税收成本的减少有极大帮助。经过纳税筹划,主要减少了土地增值税及附加税的缴纳,进一步压缩纳税成本,增加企业利润,为企业能健康平稳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

参考文献:

[1]曹兰.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及清算技巧[J].当代会计,2018(16):15-16.

新增值税法范文8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遇到销售处置特殊货物如废品、废料、边角料等不具备原有使用价值的货物和已使用过的低值易耗品和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等具有二次使用价值的旧货。根据我国相关税收法规,企业在销售货物环节主要涉及到增值税以及个别货物涉及到消费税。本文主要是对企业在销售处置这些特殊货物时是否交纳增值税、如何交纳以及发票如何开具等问题进行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的分析和探讨。另说明本文所涉及到的企业不包括专门从事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专业从事于旧货回收和销售单位,其政策有特殊规定。   一、增值税概述   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对商品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的新增价值进行征税。由于新增价值是个难以准确计算的数据,在实际操作中采用间接计算办法,以销售额为基数,按照确定的税率计算税款,扣除上一道环节已纳税款,其余额为应纳的增值税额。增值税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除对部分特殊商品适用13%的低税率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征收率以外,税率一律为17%,凭专用发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除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均为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人、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按销售额与适用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和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商业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征收率为4%,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征收率为6%。   二、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六条第八项,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本细则第八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94)第26号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第288号第十条明确规定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第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第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对一些特定货物销售行为,无论其从事者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决定的精神,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第三销售旧货(不再划分销售者是否为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2-3-13财税[2002]29号)第一条、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增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第二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四章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8)《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凡需向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六条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三、政策分析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而对其他企业销售废旧物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可以认为一般企业销售废料、废品和下脚料等废旧物资视为正常的销售行为,依法缴纳增值税,其适用税率与企业增值税税率一致。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除由免税的农产品引起的下脚料,因为进货环节抵扣税率为13%,销售时适用税率应为13%以外,其他原因引起的废料一般是17%,并允许抵扣相对应的原材料或产品的进项税额。如果为小规模纳税人,其适用税率为4%(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和6%(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p#分页标题#e#   我国对销售旧货的相关税收法规出台较多,而且经历了一个逐渐明确细化的发展过程。税率先由1995年规定的6%调整至1998年的4%,2002年又调整为税率4%再减半。可以这样理解,企业销售旧货主要是由于旧货不能再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或企业不再需要这些旧货而销售处理,而且销售旧货的价格一般要低于其原值。可见,企业在销售处置旧货环节不能获得增值额或不是以获得销售货物的增值额为目的,而依据增值税计税原理,增值税主要对销售货物取得的增值额进行征税。因此,销售旧货如果按照一般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则有违实际情况,而且有可能因为高税率而阻碍企业根据发展需要更新设备,从而不利于推动经济发展。所以我国对销售旧货的征收率一直在调整。依据销售旧货相关税收法规,可以这样认为:   (1)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除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外,不征增值税;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如果售价超过原值,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   (2)企业(不包括个人和旧货经营单位,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如果售价超过原值,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   (3)企业销售应税固定资产(不包括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只要符合国税函发(1995)第288号中规定的三个条件,即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4)企业销售除上述(2)和(3)规定以外的旧货,销售额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另外,关于享受免税政策的已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的规定和其他已使用过的旧货最低使用年限的规定参照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的相关规定。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销售货物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购买货物的企业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因此,企业销售特殊货物如废料、旧货,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外,如果购买方为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开具专用发票。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对非增值税纳税人(主要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发生应税行为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