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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实习汇报范文1
在儿科待了一个月了,深深喜欢上了那群可爱的小天使,人们都说我们是天使,可是我更想把天使的称号送给那些可爱的小朋友,那些在扎针的时候哭鼻子的小可爱,那些在高兴的时候围着你转的小朋友,那些甜甜的叫着我阿姨的小朋友。昨天晚上上晚班的时候,有个小女孩在护士站指着我对她妈妈说:‘妈妈,我最喜欢这个阿姨!”听到她这么说,大家都扭头看着她,问她为什么,她却说不知道。呵呵,我记起来了,这个小女孩是我上次上夜班的时候收的病人,我只是安排她住院而已,难道是因为这她记住我了吗?还是在某一个我不知道的瞬间,我说的某一句话或者某一个动作给她留下了深刻的印像?
也是在昨天晚上,我在给病人铺完床后,有一个小女孩突然跑到我跟前对我说“阿姨,你太可爱了,你很温柔,我可不可以叫你姐姐?”我还没来得及回答,她往我手里塞了一个苹果,就跑开了。站在走廊里,我突然间觉得护士这个职业很圣洁。我不知道在一个孩子的眼里,可爱和温柔具体代表什么,但我相信,那是她心中美好的字眼。但是医院有规定,护士能私自接受病人的礼物,我去给她还苹果的时候,她把门反锁了,任我怎么叫也不开,最后还是还给她了,我也多了一个小妹妹,呵呵。
记得还没去医院的时候,有的朋友对我说,以我的性格只能进儿科或者妇科,他当时说话的语气是看不起的,当时听了心里当然是难受,外界对我们护士有太多的观念,可是他可知道,在儿科和妇科能做好,也是需要用心的,并不比其它的科室容易,甚至会更难,我我们要有熟练的技术,要有不怕苦的精神,要有爱心要细心,以及时刻为他人着想的态度,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吃了多少苦有谁知道?还记得一个小孩说我拔针疼的时候,我琢磨观察实验了好久才,才掌握怎样才能减少痛苦,也最终取得了成绩,在一个小孩说喜欢这个阿姨拔针的时候,我有多高兴,虽然这只是微不足道的一点小事。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还记得有一次,给一个小孩扎针,因为我是实习生,他的邻床就说我扎不上扎的疼,而我再紧张中顺利穿刺成功后,我有多高兴,我也在后来的工作中获得了家长对我的肯定及赞赏。
明天就要离开儿科了,我深深的喜欢上了这儿科室,我希望以后我的工作是在儿科,我会做的更好!
护士实习汇报范文2
[关键词] 会展 商业模式 保护方式
一、前言
去年,北京一家网络技术企业委托专利事务所,提出将其创造并经营的一项业务的商业模式(或称作商业方法)作专利申请,目的在于保护这种创新业务的知识产权。自此,我国首例“商业模式保护”专利申请宣告启动。
创新的构思是所有知识产权的起点。正因为人类具有无限创意的能力,才有仅几千年的历史传承,便已达今天的文明与进步。知识经济时代为“商业模式”的创新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条件,而一个独特的经营创意往往价值连城!
每一个创新的商业模式都可能蕴含着巨大的财富。会展商业模式创新又是会展业不断发展的原动力。我国会展业存在着很大的发展空间,经济潜力和社会影响力巨大,各会展企业都致力于研究新的商业模式。分析、完善会展商业模式保护方式,可以激发创新积极性,有利于会展业更加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现行商业模式保护主要方式
1.案例分析
几年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上海卓尚信息有限公司告e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网上商业模式侵权案”,出现了号称“中国网上商业模式保护第一案”,并以原告胜诉告结。
从案件分析看,被告可以以不同角度提讼,因为商业模式侵权行为具有多重性质。该案从合同的角度看,被告明显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原则,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可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从著作权的角度看,被告赫然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也可以追究其承担侵权责任;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看,被告显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存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案原告时,在存在多重选择前提下,采用不正当竞争关系诉讼,是经过慎重选择的。如果提起违反“先合同义务”诉讼,那么只能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即采用弥补性经济赔偿,则赔偿幅度有限;如提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则会面临原告举证复杂、诉讼成本较高等风险;如提起“侵犯著作权”诉讼,那么即使胜诉,所得赔偿数额也较小。而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不但可以要求被告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还可以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性责任。因此,无论从经济角度,或是从社会影响角度,还是从举证的角度,选择不正当竞争诉讼都显得比较理想。
2.专利法对商业模式的保护
进入21世纪以来,发达国家逐步采用专利法对商业模式实施保护。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在法规完善度、操作规范度、社会认知度等各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专利法在保护范围上基本可以涵盖商业模式的各个领域。专利法将对能够构成技术方案的商业方法的构思进行保护。权利申请人一旦在权利要求书中写明专利保护的范围,他人就很难通过以修改的方式规避其核心内容。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将商业模式专利解释为“借助数字技术、网络手段经营的、有创造性的商业方法”。毫无疑问,作为抽象概念、智力活动规则与方法的单纯的商业模式,例如不含技术手段的经济管理方法、记账方法、生产和组织制度等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但是如果这种“规则和方法”通过某技术方法表现或实现,并应用于商业运作,则会因为其具有了可专利性而可能成为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3.商业模式保护存在多样性
仅从以上案例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解释可以看到,商业模式保护的方法有很多,国内外各界也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和实践,包括著作权保护、商标保护、专利法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等。从目前分析看,综合考虑各种保护方式的利弊,用专利法对商业模式进行保护是比较恰当的一种选择,实践中成功的案例也不少。但无论国内还是国外,这些成功的实践都集中在电子商务、网络游戏、金融和商业行业,如我国2001年6月公开的发明专利“商业网站与个人网站在互联网上的联锁经销模式和方法”;2002年底、2003年初先后授权的两件美国花旗银行商业模式专利;2007年8月公开的发明专利“实际品牌融入网络游戏的商业模式”,等等。
三、会展商业模式的专利保护
1.必要性
发达国家对商业模式提供专利保护,与其国情和产业背景密切相关。它们拥有为数众多、先进实用的商业模式,并产生了巨大的商业价值,必然要思考放宽该类专利审查标准,将商业模式纳入专利体系。2000年,在美国率先打破“商业模式除外”原则,为商业模式授予专利权打开方便之门后,曾遭到欧洲国家的强烈抵制。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积极加入到商业模式专利申请人的行列中,许多国家开始转变立场并迅速调整本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给予商业模式以前所未有的保护力度。我国要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国家、达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目标,必须在滞后于发达国家的商业模式保护方面快步前行。
一方面,会展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目前仍局限于商标、技术发明、外观设计、新型应用等传统领域,而对其商业模式保护国外也刚刚起步,国内尚属初涉。接近或赶上国际先进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会展商业模式保护可以作为切入点。另一方面,会展业是现代服务业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着力扶持、快速发展的行业,需要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保驾护航。因此,实施会展商业模式的专利保护是必要的和迫切的。
2.可行性
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04年10月1日颁布的《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试行)》中,关于“商业方法”(即商业模式)有这样的解释:“商业方法涉及商业活动和事务,这里所说的商业比传统意义上的商业含义更为广泛,例如包括:金融、保险、证券、租赁、拍卖、投资、营销、广告、旅游、娱乐、服务房地产、医疗、教育、出版、经营管理、企业管理、行政管理、事务安排等。”《规则》认为:并非所有的商业方法都可以申请专利权。从技术性来说,商业方法可以分为两种情况:非技术性的传统商业方法和采用新技术手段---如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等完成的商业方法。申请专利的商业方法应当符合我国发明专利入门条件,即具有“技术三性”:解决技术问题、具有技术效果、采用技术手段。传统的商业方法,因不具有“技术三性”,因而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只能归入“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所以无“可专利性”。
从近几年国内会展业的实践看,符合“技术三性”要求、具有“可专利性”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如2008年4月在深圳会展中心举行的以“三大平台互动构成全新展会运营模式”为亮点的“第二届中国(深圳)国际科学生活博览会”有这样的描述:展会内容和形式上进行了大胆的创新,展会以“集成、体验和互动”三位一体的形式,为企业和大众构造良好的交流沟通的展会平台,同时结合全国性的活动和互联网及媒体的资源,确立了三大平台互动的全新展会运营模式。又如2006年5月在苏州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以“新模式展会将成为BtoB的亮点”标注的“慧聪网水工业产品采购交易会”,充分结合了传统贸易展览会和电子商务的优势,采用“展览交易会+电子商务平台”――线上线下互动的方式进行等等。
现代会展均充分利用当代电子、信息、数字等技术手段,竭力在视听影响力与效果、信息传播的时空宽广度、受众对信息双向传递的便捷与安全等各方面不断创新与完善,结合会展本身的组织形态、展示形式、时空构筑、服务方式、营利模式等的创新,蕴涵着充足的“可专利性”条件。利用好这些条件,进行有条理、符规律、合法规、重技巧的开发、设计,以专利形式实现会展商业模式保护是完全可行的。
参考文献:
[1]连任万希:商业方法专利与智力资本管理[J].改革与理论,2005(02)
[2]石峰许科:试论旅游线路的法律保护――商业方法专利保护[J]. 商城现代化,2007(05)
[3]宋蓓蓓: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问题探析[J].审计与理财,2007(03)
[4]贾丹明:欧洲商业方法专利分析[J].中国发明与专利,2007(05)
[5]冯晓青:商业方法专利略论[J].电子知识产权,2007(03)
[6]余翔邱洪华:基于判例和立法的美国商业方法专利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7(03)
[7]苏运来:美、日、欧商业方法专利授权条件之比较[J].商业研究,2007(04)
护士实习汇报范文3
关键词:失灵保护;保护原理;回路分析
中图分类号:TM7 文献标识码:A
在继电保护的学习过程中,相对于线路保护、母线保护,比较难理解和应用的就属失灵保护,失灵保护的理解关键即"失灵","失灵"指的就是断路器的保护"失灵"了,可以理解为断路器原本的保护失灵,使得断路器无法快速切断,那么"失灵保护"就是为此而存在的保护。失灵保护的书面定义为:预定在相应的断路器跳闸失败的情况下通过启动其它断路器跳闸来切除系统故障的一种保护。
1失灵保护简介
110kV以及以上系统,输电线路、变压器、母线发生故障,保护动作切除故障时,故障元件的断路器拒切,即断路器失灵而安装的保护。失灵保护首先动作于母联断路器和分段断路器。
失灵保护由电压闭锁元件、保护动作与电流判别构成的启动回路、时间元件及跳闸出口回路组成。启动回路是保证整套保护正确工作的关键之一,必须安全可靠,应实现双重判别,防止单一条件判断断路器失灵,以及因保护触点卡涩不返回或误碰、误通电等造成的误启动。失灵保护的电压闭锁一般由母线低电压、负序电压和零序电压继电器构成。当失灵保护与母差保护共用出口跳闸回路时,它们也共用电压闭锁元件。
故障相失灵的实现:按相对应的线路保护跳闸接点和失灵过流高定值都动作后,先经可整定的失灵跳本开关时间延时定值发三相跳闸命令跳本断路器,再经可整定的失灵跳相邻开关延时定值发失灵保护动作跳相邻断路器。
2220kV失灵保护回路讲解
2.1失灵保护逻辑构成
220kV失灵保护主要包括220kV线路(或主变220kV侧)开关失灵保护、母联(分段)失灵保护、母线差动保护的失灵出口。这些保护的装置种类有很多种,但是其基本原理确是大同小异。以线路为例:失灵保护的逻辑回路如下:
线路(或主变220kV侧)开关的失灵保护由线路保护(对于主变220kV侧开关失灵保护则由主变电气量保护或220kV母线差动保护)跳闸出口启动,经失灵保护相应的电流继电器判别(电流是否大于失灵启动电流定值),若相应电流继电器同时动作,则判断为开关动作失灵,失灵保护随即动作,用于启动母线差动保护的失灵出口(或直接出口跳主变其他侧开关)。
以PSL631线路保护为例,一般线路开关的失灵启动逻辑如图1所示:
为了增加启动失灵的可靠性,失灵保护装置还会采用一些其它措施。如PSL631就加入了零序启动元件和突变量启动元件作为失灵启动的条件之一。
2.2、失灵保护回路构成
线路开关失灵回路图
以WXB-11C和LFP-901装置(LFP-923A)为例,220kV线路开关失灵保护回路图如图2所示:
从图2可以看出,11和901号保护的单相跳闸接点经过启动失灵压板到923装置,923保护通过电流判别,通过失灵启动母差压板(LP2)决定是否启动母差失灵出口。但是保护三跳接点不直接启动失灵,而是通过操作箱(FCX-11装置)三跳接点去启动失灵。
母差失灵出口回路
以BP-2B母差保护为例,母差失灵出口回路如图3所示:
从开关保护装置接入的失灵启动接点通过1LP7压板(该压板与保护屏上失灵启动母差压板为串联关系),经过闸刀位置判断,第一延时跳母联开关,第二延时跳相应母线上所有设备。若为主变220kV侧失灵保护,则除了失灵启动的开入外,同时还有闭锁相应母差复压闭锁开入。
主变220kV侧开关失灵回路
以RCS978主变保护(RCS974A)为例,主变220kV侧开关失灵启动回路如图4所示:
主变保护的电气量保护和母差保护动作跳闸均会启动主变220kV侧失灵保护。也有某些变电站的母差保护动作跳闸通过主变220kV侧开关操作箱内的三跳接点启动。
参考文献
护士实习汇报范文4
1、在另外的电脑上下载需要的装机系统镜像文件,将其放置在装机U盘里;
2、将需要安装系统的电脑关机再重启,再重启时点击F12键,进入BIOS系统界面;
3、在BIOS界面用方向键控制光标移动,用Enter键控制选择,找到U盘启动选项;
4、点击U盘启动之后进入U盘装机系统,在装机系统界面选择Ghost装机选项;
5、在Ghost界面选择放置在U盘里的装机系统镜像文件,点击确定;
护士实习汇报范文5
论文关键词 广西会展业 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
随着改革开放脚步的加快,我国会展经济在现代服务业中也发展的越来越快,会展经济对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地区经济的文化交流以及各地区之间的融合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些大的城市,比如北京,上海,广州,每年都会举办很多场展览会。随着会展经济的快速发展,会展业方面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本文主要研究广西会展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并在此基本上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会展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概述
(一)会展业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所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包括文学产权,例如着作权;工业产权,比如专利权,商标权;其他产权,例如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在会展是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最新技术,最新产品和最新设计展示交流的平台,这些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计本身就包含有大量的知识产权,比如,会涉及展会中的对专利权的侵犯,对商标权的侵犯。因此,会展成功举办的前提就是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二)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主体
1.会展主办方
会展主办方是组织会展的主体,其会展的名称以及会徽可能归会展主办方享有,会展主办方还可能是会展项目创意,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的拥有者。
2.参展方
参展方是在会展中展出含有新技术,新工艺的各种新产品,这些展出的新产品中包含许多知识产权,比如专利权,商标权等与其相关的知识产权。
3.第三方
第三方是指在展会中提供辅助服务的权利主体,比如由第三方提供的在展会现场播放的音乐,以及参展商电脑里安装的软件等。
(三)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1.会展名称、标志
会展名称和标志是展览会区别于其他展览会的特征,一般是主办方的智力成果,是由主办方设计的。会展名称和标志是主办方独特的创设理念,与知识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理应受到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2.展出的商品
会展主要是展出参展方的新的独特的商品,这些新的商品代表了新的科学技术的应用水平,是最新科技成果和最前沿的设计理念。参展方主要是通过展会这个平台来推广新的产品,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购买自己的商品,扩大市场份额。这些展出的产品可能同时会涵盖许多知识产权,比如发明专利,外观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3.展板和宣传册
展会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参观者来了解参展的产品,以展板和宣传册的方式来介绍参展的商品,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这些展板和宣传册一般都制作的外观有美感,内容丰富,广告语有独特创意,会给参观者留下深刻的印象。
二、广西会展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其不足
近几年,广西的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相应的广西会展经济也就发展的比较迅速,在广西开展的展览会相应增多,形成了广西省自己独特的具体全国影响力的展览会,这些展览会的举办,对促进广西省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也把广西省特色产品推向了全国。但是广西省与展会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也随之而来,并时常发生。这些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会展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参展积极性,十分不利于广西省倡导的创新理念的推行。
(一)广西省会展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现状
1.展品专利侵权
会展上展出的产品是最新科技和最前沿的科技成果,是新的科学技术应用水平的代表。但在国内外的各类展会上时常发生损害参展商的侵权行为,比如侵害参展商的外观设计,发明专利等。《专利法》所保护的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其目的是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专利权人享有的是对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的允许,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擅自使用、生产、销售或进出口专利产品,否则构成专利产品侵权,从而受到法律的惩处。广西每年的展会中都会出现不少关于专利侵权的案例。例如2009年的第14届中国五金博览会上,展会知识产权投诉中心共受理专利侵权投诉13宗、创新维权1宗。
2.展品商标侵权
展会中展出的产品都是标有商标的,代表了参展商的知名度和品牌效应。《商标法》规定了经过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才会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保护商标注册人的权益,是为了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上使用和商标权人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否则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广西省每年举办的展览会中,商标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尤其是仿冒一些国际知名品牌商标的侵权行为,如不加以及时制止,必将侵害知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广交会为例,第98届广交会共受理商标侵权投诉270件,占广交会知识产权投诉案件的30%.广西省会展中的商标侵权手法表现为多样化,有的利用商标谐音的方法侵害注册商标,还有的利用相似的颜色和字母来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
3.展会标志侵权
展会标志是代表展览会的形象和特征,其标志和会徽本身就是举办本次会展的一种无形资产,其本身价值应与展会知名度相应的价值。展览会如做的较好,其展览会的品牌效应就日益凸显,相应的知名度会越来越高,其展会标志的商业运作价值就会随之越来越突出。有些不法分子,就会利用一些品牌知名度高的展会标志和会徽,举办与其不匹配的展览会,损害这些品牌较好的展会标志和会徽,导致让参观者混淆其展览会标志,给参观者造成损害。随着广西省举办展览会的数量越来越多,对于侵害展会标志的案例也将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4.软件侵权
在广西省举办的各种展览会上,软件的应用是非常常见的,但有的会存在使用盗版软件的现象,这些盗版软件有的可能是现场演示新产品或介绍一种新的创新理念是使用,有的还可能是新展品本身生产创造的过程就是使用了盗版软件,这些使用盗版软件的现象屡见不鲜。
5.展会名称侵权
展会名称代表了本次举办展览会的赞助商和举办方,有一些名气较小的单位很可能利用较有名气的展会名称进行冒牌招展,因此来增加知名度和吸引参观者前来参观。盗用展会名称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展会名称还是举办方的名誉和形象,这些绝不允许其他展览会经营者通过剽窃、假冒等不正当手段挪用,搭顺风车。
(二)广西当前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不足
1.相关立法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主要依据的是四部委联合颁布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中的相关内容。但是,随着会展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日益复杂,新情况和新问题出现的也日益复杂,这些法律在实际运用中会出现很多与实际脱节的地方,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进而加以完善。
首先,这些颁布的相关法律,其保护范围相对狭小,随着时代的发展和高科技的日益更新,各种新型知识产权会不断出现,对于这些新出现的新情况和新科技,由于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没有规定,所以很难将它们纳入保护范围。其次,由于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有着一种特殊意义,对于适用普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程序可能不适用于会展业。尤其是对于广西省,还没有出台地方的相关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方面的法律,不能根据广西省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2.举办方缺乏主动性
举办方作为举办展览会的主体,应对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有较清晰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展览会中各方参展主体知识产权的利益。但在现阶段,举办方缺乏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动性,在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时,才针对一些列侵权事件进行相应的解决,并没有把此问题放到日常的管理规定中,也没有在会展中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3.行业协会未起到应有的作用
行业协会是管理和监督展览会的一个民间自发组织,但由于我国展会行业发展比较晚,我国展会行业协会的力量还是非常薄弱的,还没形成统一系统的组织系统,现阶段只是停留在组织会议、联络通讯等表面工作阶段。全国展会行业协会还不是很健全,广西省地区展会行业协会就更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了。
三、广西完善会展行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建议
(一)广西省展会知识产权的法律和行政保护
针对现阶段已经出台的关于展会行业的相关法律规定,应适时调整和完善其法律,并针对已经出现的新的情况颁布相应的展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还应在执行展会知识产权侵权方面加强监督和管理,如一旦在展会中发现侵权事件,及时制止,把侵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消除于摇篮中。特别是针对广西展会中出现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制定符合广西省自己的展会知识产权地方法律保护规则。
护士实习汇报范文6
【关键词】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 互补性合作
一、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和联系
保险起源于对潜在风险的防范。保险的本质是风险分担。因此,考察保险发展的历史就会发现商业保险比社会保险诞生的时间要早的多。但是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在国家中扮演的角色是根本不同的,这是由于二者有着根本不同的行为主体和价值追求。
商业保险的行为主体是企业法人,其目的是盈利,其手段是分担被保险对象的风险,主要是经济风险,以提供经济保障,或者对某种损失作经济补偿。而社会保险的行为主体是政府主导的,其目的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其手段是为社会上某一特定的弱势或者特殊群体提供收入或者补偿。其本质是一种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从以上区分可以看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似乎有着千差万别。
深入的研究就会发现二者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社会保险是一般保险的原始形式向社会保障领域的延伸。”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同属于一个社会的风险承担体系。在各自的风险承担对象上有着某种程度的互补性。社会保险的主体往往不具备独自参与商业保险的能力,“社会保险的发展以商业保险仅仅保障那些具有投保资格的人们为条件”,因此,二者的有机结合才能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更充分的风险保障。
二、时代背景下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合作的必要性
从国际背景上看,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资本主义国家的高速增长,促进了经济的巨大发展。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开始推行福利国家政策,社会保险的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特别是北欧国家“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引起了世界的关注。但是,福利国家政策在高保障水平的情况下,也加大了国家的财政压力,在经济危机的世界背景下,有些资本主义国家已经破产。由此可见,社会保障水平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以社会发展水平为尺度,量力而行。同时表明,“单一的传统保险制度模式已无法解决日趋复杂的社会保险保障问题”。为此,世界各国开始探索多支柱、市场化为方向的社会保险制度变革。在这场变革的浪潮中,商业保险开始逐渐渗透到社会保障的领域,形成了彼此互动的良好局面。无疑,这为解决高福利难题提供了新视角,为避免重走资本主义国家的老路,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业发展道路提供了方向,也为我国的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合作互动提供了模板。
从国内来看,近年来,为了改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我国取得了瞩目的成就。城乡医疗保险体系的建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这都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做出了重大贡献。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深,我国亟待社会养老的人数越来越多,财政负担势必逐渐增大。因此,未雨绸缪,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势在必行。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有机融合就成为时代之需。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上看,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融合,有利于互相吸收对方的优点,实现国家保险水平的整体提高。二者有着很强的互补性关系。实现效率与公平的有机融合,提高社会保障的水平,有赖于二者的积极合作。这样既注重了效率,有保障了公平,既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又能促进商业的发展繁荣。
总之,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合作互补是世界发展的潮流,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提升我国整体保障水平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和手段。
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互补合作的手段
(一)完善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的政策、法律制度
党的十七大报告曾经指出,慈善事业和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必要补充。而具体的操作层面的规则、规范还没有建立起来。关于二者合作的相关法律保障也在探索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必须在法律的保障范围内,在政策的许可下才能进行。因此,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保障商业保险企业的合法权益和保险主体的合法权益是实现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互补合作的根本前提,也是二者合作的现实基础。
(二)提高保险公司资金保值增值的能力,提升商业性养老和医疗保险的服务水平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合作有赖于商业保险自身水平的提高和完善。商业保险在保障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能力的前提下,才能不断拓展参与社会保险的深度和广度,才能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而保险公司商业性养老和医疗保险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商业保险进一步介入社会保险,实现二者的深度合作。
(三)发挥商业保险自身的积极因素,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通过国家的扶持和政府的介入,为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障打开绿色通道。可以通过降低银行贷款利率,降低或者减免税收的形式,调动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要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不断改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加快保险业发展, 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 ,与社会管理, 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推进公共服务创新”的要求,努力研究开发新的险种,”努力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 加强业务能力培训,扩大保险覆盖率, 不断提高自身实力, 服务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1]涂云海.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比较[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05).
[2]魏瑞清.浅析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J]. 中国管理信息化,20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