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教案范例6篇

法制教案

法制教案范文1

《中国法制史》是历史学与法学的一个交叉学科,它既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也是法学专业中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程,但也是一门很难讲授、很难掌握的交叉学科,因此这就要求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尤其要注意教学方法的运用。

一、案例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作用

(一)案例教学法弥补了传统教学的不足

当前,《中国法制史》课程传统教学仍采用教师讲授为主的“粉笔+嘴巴+黑板”的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造成的一种现象就是自始至终只是教师一人在讲台上授课,学生总是处于被动的状态。台上教师讲得唇干舌燥,台下学生埋头苦记,教学效果不明显。如果能在传统教学的基础上加以案例教学,学生就会由被动变为主动,让学生参与具体案例的讨论和分析,以此提高学习效率,最重要的是提高学生的思考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弥补传统教学的不足,为今后走上社会奠定基础。

(二)案例教学法可激发学生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如何使学生对课程产生兴趣,是学好任何一门课的重要前提。《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内容起自夏朝,讫于当今,时间跨度长,涵盖内容、专有名词多,所涉及历史典籍、数据浩繁久远,加上与现实的距离感,很容易使学生对学习的意义产生困惑。如果还采用传统方式教学,有些概念老师讲得唇干舌燥,学生仍可能云里雾里,不得要领,要不了多长时间学生的兴趣就会荡然无存,从而影响其学习的动力。而这时引入案例教学分析的方法并且经常在课堂教学中使用,对学生了解当时的立法背景,加深理解相关法律知识和切实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掌握重点问题非常有帮助。尤其在网络课程中,案例教学可以使用多种传输技术,比如声音、图片、flas等,大大地激发学生的兴趣,使他们积极主动地参与中国法制史学习,提出富有启发性的问题,以促进学生展开积极的思维活动,培养学生的探究意识、创新精神,真正体会学习中国法制史的乐趣。[1]

(三)案例教学法促使教师不断充实自己,最终提高素质

我们的老师多数是从高校毕业又直接进入高校教学的,实践经验几乎为零,在教学过程中很难从法律职业化的角度组织教学活动,尤其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更是难上加难。为了上好案例课,对教师的知识结构、教学能力等等提出了比传统教学方法更高的要求,既要求教师具有渊博的中国法制历史的理论知识,又要求教师具有较强的历史案件的分析能力及课堂驾驭能力等。这就要求老师要不断学习充电,扩充知识面,课前认真地选好备好案例教学内容,通过一次次案例教学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不断提高教师素质。

(四)案例教学法增加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互动关系,最终使教学相长

传统教学中学生对教师除了尊重外,还有几分畏惧,教师与学生的互动很少。案例教学中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师生互补、教学相辅”。这种教学法将使得学生积极参与,在阅读、分析案例和课堂讨论等环节中发挥主动性。教师在案例教学中则始终起着“导演”作用,既要选择好的“剧本”,即符合教学需要的案例,又要在课堂讨论中审时度势,因势利导,让每一个学生充分地发挥,获得最大的收效。案例教学加强了师生交流,活跃了课堂气氛,老师的亲和力、感召力激励学生全力以赴,启发学生进行创造性思维,敢于发表与教师不同的观点,打破千百年来师生之间的“不平等”,使师生之间的关系更为融洽;而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提示教师要不断学习,提高自己,为终生学习奠定基础。最终达到教学相长的效果。[2]

(五)案例教学法可以加深学生对中国法制史知识的认识和理解

案例体现了法律规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对法律规则的内容和法律精神做出了最好的实际阐释与证明。恰当地引入案例会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化抽象为具体,容易接受和理解。通过对古代具体案例的研究和分析,老师可以让学生们明白从理论到实践过程中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的变化;从文本到社会理解立法与司法二者间的差距,从而引发学生们深究导致二者差距的诸多社会历史因素的兴趣,也使学生们得以从中探寻到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加深学生对中国法制史知识的认识和理解,从而在理论层面为今天的法制建设的完善提供借鉴。

(六)案例教学的使用促进中国法制史教育改革

以往的《中国法制史》课的教学与学生将要从事的司法实际工作基本脱节。而案例分析教学法可以非常好地实现中国法制史教学过程中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师通过对古代的案例分析,可以使学生与“古代的法制”这个“实际”、“实践”有机地联系起来,可以使学生明了历史上办案的方式、分析案件的思路与方法、适用法律的过程、支持判决的理由以及案例的意义等等,养成学生良好的法律思维方式和善于、勇于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思想。[3]为此,在课堂教学中采取案例分析教学方法可以锻炼学生的敏捷思维能力和流畅的语言表达能力,以培养学生具备从事法律工作的必备素质,培养出大批高质量的、适应地方需要的应用型人才。所以,采用案例教学法将更加有力地推动教学模式的改革,从而推动中国法制史教育改革。

二、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使用案例教学应注意的事项

(一)案例教学所选案例应该具有典型性和系统性

鉴于中国法制史纷繁众多的过去,为了提高学习的有效性,我们精心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一类理论问题用一个或者若干个案件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共同加以说明,力求达到举一反三的学习效果。比如在讲到春秋时期礼崩乐坏这个问题时,无宇追逃案就是一个很具有代表性与典型性的案例。在收集这个案例时,考虑到目前学生对于古汉语的掌握能力,在收录原文的同时,也要收录对它们的白话文解释。

(二)案例教学所选案例应当有一定的疑难性

案例太难或过易都不好。案件太难学生不知从何分析,从而丧失参与的兴趣。相反,案件太易会使学生一猜便知,引不起学生的求知欲,达不到教学目的。所以,案例难易要适度。比如在讲到魏晋时期法律的儒家化问题时,有的老师就会讲到费羊皮卖女葬母案。其实这个案例不仅涉及儒家关于服制制度的态度,还涉及其“尊尊亲亲”思想。费羊皮卖女确实罪不可恕,但卖女是为了尽孝,符合儒家思想,最后免除了刑事处罚。只要配之以白话文解释,这就是一个成功的教学案例。

(三)案例教学要调动绝大多数学生的积极性,使更多的学生得到锻炼

教师要尽可能多采用如小组发言、限时发言、扮演案例中角色等不同方式来授课。其中由学生扮演案例中角色就是一种很好的方式。这种方式需要很多学生参与。比如,为了使学生更好地理解明朝情理法司法审判精神,可以依据史料记载案例,由学生积极参与扮演,完整再现当时的审判场景。学生在模仿古人判案过程中,以古人的心态和思想支配自己的言行,故能深刻体会古代法官兼顾情理法的司法审判原则,感同身受中理解了相关法制史知识。

(四)在案例教学的课堂上教师需具备案件推理能力和一定的组织应变能力,以灵活驾驭课堂

法制教案范文2

现根据区司法局统一要求,年12月4日是第十个全国法制宣传日。结合全街道实际,就开展全街道“124法制宣传月活动作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活动主题

促进社会和谐”年“124全街道法制宣传月的活动主题为:弘扬法制精神。

二、指导思想

全街道的法制宣传工作要以党的和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今年。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基层、贴近群众,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突出重点、分类实施,以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弘扬法治精神为核心,以满足基层经群众法律需求为出发点,以抵御金融风险保证经济增长为着力点,通过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学法氛围,进一步引导广大群众依法办事,切实推进依法治街进程,构建和谐靖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环境。

三、时间布置

从11月20日开始,年“124全街法制宣传月活动。12月20日结束。

四、活动内容

由支部书记、行政村主任、厂长及各单位普法教员参与,1召开动员会。请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就法制宣传活动进行动员。

司法所出一期专栏,2街道普法办在政府集镇悬挂横幅两条。营造宣传活动氛围,各单位要求张贴法制宣传月宣传标语。

3聘请大学生村官为街道法制宣传员。

4组织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等活动。

5124法律宣传日在街道集镇开展一次法律咨询活动。

由法制副校长、社区法制学校教员各上一堂法制课,6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长江、营防两个社区各出一期法制宣传专栏。同时,充分利用中小学法制信箱的作用积极做好青少年法律维权工作。

促进社会和谐”为主题的调研座谈会。各单位应围绕主题,7全街道开展一次以“弘扬法制精神。以论文或散文的形式,讴歌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效果,或颂扬深入普法,为全街道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营造法治的环境等。

8开展企业维权活动。司法所开展以劳动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

9青少年中开展一次法律知识竞赛活动。

五、活动要求

法制教案范文3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217-02

所谓认识系统运行论是关于认识系统的动态发展、演化及其规律的理论,它把人的认识活动看作是复杂的系统现象,认为人的认识过程是一个由多因素、多变量相互作用而构成的系统动态演化过程。 从空间或横向角度而言,认识过程是认识主体通过中介与客体进行相互作用,实现主客观的统一的过程。由此,认识系统可以细分为认识主体系统、认识中介系统和认识客体系统三大子系统。三大子系统具有其自身的结构和功能,反应在案例教学上,映射出相应的案例选取原则。

一、 认识主体系统理论下的案例选取原则

认识主体充分发挥认识功能,至少必须具备三种能力,相应地,它的能力要素就结合为三个相关子系统。

(一)驱动系统理论下的选取原则

驱动系统理论基本作用在于在主体认识活动中形成“兴奋点”,使主体以积极能动态势去同客体发生相互作用。映射在案例选取选择上,即应坚持以下两项原则。一是趣味性原则。在法制教学中,选择趣味性较强的案例,能够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从而提升教学效果。避免空谈抽象的法学理论、法制基本知识,避免仅用逻辑的角度从理论到理论给予论证。二是新颖性原则。应多关注当前社会发生的典型事例,包括案例的时代背景,社会民意,对舆情的影响等,通过讲解使学生对法律知识有更直观、更贴近的理解和感悟,既能通过鲜活的事实达到教育学生知法、懂法的目的,又能提高学生学习思考的兴趣,使学生保持聚焦案例。

(二)能力系统理论下的选取原则

能力系统是主体认识的另一重要系统,它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认识能力的自然基础、知识背景和经验背景等。能力系统理论客观上一方面要求提升能力以便于满足认识需求,另一方面也要求客体供体符合主体能力要求以便于实现认识。后者给案例选取的启示是案例选取要坚持适应性原则,即案例要与学生受众的认识能力相匹配,能够被相应大学生群体所理解和接受。一般而言,法制教育中的大学生多非法学专业学生,选择教学案例时要结合学生特点以及教师的能力等因素,对初学法律的学生,一般要选用综合难度较低的案例。

(三)调节系统理论下的选取原则

调节系统也是主体认识功能系统的组成部分,其基本构成成分是以情感和意志为主包括信念、习惯、本能在内的各种非理性的心理要素。这些心理要素不具有观念反映功能,因而不直接属于主体认识能力的组成部分,但对认识能力的发挥起到重要的调节作用。一方面,高尚、积极的情感和情绪感染人的精神和热情,激发认识潜能,另一方面,低劣的、消极的情绪和情感则起到抑制作用,弱化认识主体对认识的追求。弗洛伊德曾把意识比作一座海洋中的冰山,海洋上露出水面的冰山之巅是显意识,而在水下还有一个看不见的庞大的冰山底部,即非理性和潜意识。 可见, 对调节系统的把握非常重要。调节系统理论给案例选取的启示是,案例的选取要坚持积极性原则,激发学生积极情感,转化学生消极情绪。首先,应更多选取积极的、正面的法制案例,要以提高学生法制思想水平、规范学生行为为核心内容,通过案例来教育学生树立基本法制理念,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如果在教学中不突出思想性,而是一味地把社会上流传的那些人们借以发泄自己不满情绪的顺口溜,反面典型事例进行渲染,那将会产生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其次,正确处理反映社会消极现象、敏感问题的消极案例。越是敏感的问题,越是受到社会的关注,学生也越关心,如果教师在教学中只是大力宣传和强化社会的积极面,回避甚至掩盖社会的消极面,反而会激起学生的好奇心,甚至叛逆心。 因此,在案例教学中,教师要以开放的心态,敢于把社会生活中的消极法制事件经过整理作为案例引入课堂,引导学生进行讨论、分析,找出原因,指出危害,得出合理的结论,释放学生受众的负面情绪。

二、认识中介系统理论下的案例选取原则

认识的主体系统和客体系统是认识系统的两个基本子系统,但两者不是直接相互作用,二是通过中介系统而进行间接、复杂的相互作用。中介系统包括物质工具系统、知识工具系统和语言工具系统。

(一)物质工具系统理论下的案例选取原则

物质工具系统理论认为,人的认识同动物反映方式的根本区别之一,就在于动物只能利用其自身的生理器官直接地反映自然事物,而人则在劳动实践活动中创造出了生产工具,并逐步分化和形成了作为认识中介的物质工具。物质工具系统理论对案例教学的启示是,案例教学要充分借助教学工具的力量提升教学效果,换言之,案例的选取要便于利用教学工具或教学媒介。例如,所选取的案例,便于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播放网络下载的案例图片,便于播放影视教育片,便于播放“今日说法”等法制栏目的电视片,便于引入讲述式、讨论式、模拟法庭等多种教学形式,等等。

(二)知识工具系统理论下的案例选取原则

知识工具系统理论认为,人不但生活在工具世界里,而且生活在知识、文化世界里,认识主体总是通过这个既作为认识成果又作为认识手段的知识世界而把握它所面对的新的认识客体。知识工具系统理论要求案例的选取充分注意利用大学生群体的既有知识储备和知识结构。大学生在接受大学教育前经历了十二年基础教育,具有一定的知识储备,而且在中学以前的思想政治类教育中也不同程度地接受了一定的法制教育,大学生法制教育及案例的选取要注意与此前教育相衔接。同时,还要充分利用大学生的专业知识,例如,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可选取法律专业性强的案例在较高的法律专业层面进行探讨;对于非法学专业类的学生,可以更多地选取与其专业相关的案例,便于学生理解。

三、认识客体系统理论下的案例选取原则

客体作为认识系统中与主体相对的另一极,其结构具有多层次性和复合性,是事实客体、价值客体与应然客体的统一。

(一)事实客体理论下的选取原则

事实客体理论认为,在认识活动中,主体所面对的客体首先是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对象、客观事物,换言之, 无论主体具有多大自主性和能动性,客体仍然是客体,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必须尽可能地摒弃主观性成分。事实客体理论要求案例的选取要具备客观性。案例本身应该是真实可信的,所选案例要力求真实、准确,具有可信性和说服力。教师不能凭空想象和杜撰案例,也不能对教学案例进行随意取舍或歪曲。要让学生有身临其境的感受,能使他们对案例产生强烈的现实感,利于大学生提高面对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价值客体理论下的选取原则

价值客体理论认为,在主客体关系结构中,客体并非仅仅是同主体利益无关的“事实”,恰恰相反,同人的需要之间总存在某种效用关系,对人具有某种价值,即价值客体。不管主体是否自觉意识到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都不会改变这种客观存在的价值关系本身。显然,案例教学的过程也是揭示和追求某种客体价值的过程,具有相应特定目的。反映在案例选取中,案例的选取必须坚持导向性原则,具体指向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导向。所选取的案例体系要能够反映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三)应然客体理论下的选取原则

应然客体理论认为,客体仅仅停留在事实客体和价值客体层面是不够的,因为实践的机构是将客观事物改造成它对人类所应该具有的样子,改造成对人而言的理想状态,从这个层面而言,客体又是应然客体。应然客体理论的启示是,案例的选取应具有一定的启发性。案例要具有一定启发性,具有必要的深度,能引起学生对的关注,并能通过深入思考,对现实做出正确反映,抓住经济社会发展的脉搏。从中发现事物发展的规律,受到启迪。

认识系统由各相关子系统构成,其不同子系统映射出不同的大学生法制教育案例的选取原则,包括趣味性、新颖性、适应性、积极性、客观性、导向性、前瞻性等等。认识系统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同系统之间相互作用,共同实现认识过程。各案例选取原则也是如此,各原则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补充,共同形成案例选取原则体系。

注释:

王霁.认识系统运行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页.

法制教案范文4

一、开展爱国主义和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意义

开展爱国主义和法制宣传教育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的迫切需要,也是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制意识,促进峨山团结稳定的重要手段。当前,我镇各项事业进入关键时期,开展爱国主义和法制宣传教育对于保障我镇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具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宗教活动场所开展爱国主义和法制宣传教育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是构建和谐宗教,保障宗教领域长期安定团结的内在要求,是实施依法治镇的重要保证,也是提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法律素质的重要途径。开展此项活动,有利于增强宗教界人士的祖国意识、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有利于推进“五五”普法进程,有利于形成宗教界和信徒群众学法、知法、用法、守法良好氛围和自觉维护法律尊严。

二、指导思想、目标、内容和对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结合我镇实际,从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高度,广泛深入地开展爱国主义和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徒群众的爱国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其自觉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抵御宗教渗透,自觉接受宗教事务管理,依法开展宗教活动,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为构建和谐*服务。

(二)总体目标。紧紧围绕爱国主义和法制宣传教育这个主题,掌握情况,摸清底数,加强教育引导,培养爱国爱教人才;增强宗教界和信教群众权利观念和法律意识以及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推进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宗教界的和谐稳定,维护我镇长治久安。

(三)主要任务

1、紧紧抓住宗教活动场所开展爱国主义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契机,开展对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普查工作,摸清底数,掌握情况,造册登记,加强管理。

2、对全镇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宣传普及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3、进一步健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制度,形成长效机制,积极构建和谐宗教活动场所。

(四)宣传学习教育内容。围绕宗教界人士生活中的重点涉及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突出抓好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刑法》、《物权法》、《宗教事务条例》、《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和党的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

(五)宣传教育对象。宣传教育活动做到宗教活动场所全覆盖,对象是我镇基督教的全体教职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时间安排、方法和步骤

此次开展法律宣传教育的时间自2009年2月起至12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低阶段(2009年2月至5月底)。对我镇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普查,摸清底数,掌握情况。通过摸底调查,真正撑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真实情况,登记造册,形成数据资料库报县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中要注意讲究策略,防止造成不必要的猜疑和产生对立情绪。要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沟通思想,形成共识,防止引起误解。

(二)、开展宣传教育,学习法律法规阶段。(2009年6月至9月)。组织广大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政策,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引导,增强法制意识。要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为依据,制定和细化教育具体方案。

一是与爱国主义教育相结合。

二是与广大宗教教职人员的思想实际相结合。

三是与宣传介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培训工作相结合。

四是与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管委会班子建设相结合。

五是与解决实际困难相结合。

六是与创建和谐宗教活动场所相结合。

法制教案范文5

关键词:教示制度;档案法;档案法律关系;行政程序法

中图分类号:D91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3)02-0039-03

行政程序法是现代行政法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为行政权的运行设定方法、步骤和时限等使其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从而控制公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教示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内容贯穿于行政程序法的诸多环节。具体言之,教示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进行某项行政行为时,从事前、事中以及救济途径的启动,对行政相对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如何行使有关权利、履行有关义务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负有的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相对人并加以指导的义务,若行政主体未履行该项义务而导致相对人因丧失权利或未履行有关义务而遭受损害,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程序制度。[1](P201)

不难看出,这项制度旨在加重行政主体的告知义务——不仅要告诉行政相对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还要使其理解这些权利和义务产生的法律后果,达到“教导和示明”的程度,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该制度既能控制公权力又与现代行政法倡导的服务行政相吻合,因此,在行政程序法中居于基本制度的地位。《档案法》直接关系到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教示制度有助于构建现代行政法意义上的档案法律关系,对完善立法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档案法》的立法理念

《档案法》是调整档案关系的基本法,属于行政法律部门。与之配套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馆工作通则》《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皆属于《档案法》的下位法,其立法宗旨与原则不能与《档案法》相冲突。依据《档案法》及其下位法形成的法律关系就是档案法律关系。像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档案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档案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国家档案管理部门、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和外国人[2](P14);档案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档案、与档案的管理、公布利用和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有关的设施、设备和财物及档案法律行为;档案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由《档案法》等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可将法律关系分为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前者指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平等,最典型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后者指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不平等,存在上下级或者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就属于此类。其实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法律关系都是隶属型法律关系,例如指导行政法律关系、给付行政法律关系就不是隶属型法律关系。而且进一步讲,行政关系、国家机关与管理相对人间的关系是否属于隶属关系,在现代行政法上是很值得怀疑的。[3](P118)

这种怀疑在法律实践中被证实。2007年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法信息提供便利。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这一规定将档案馆由档案的收集管理者上升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直接责任者,档案馆法律身份的转变促使《档案法》被修改。

现行《档案法》制定于1987年。当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党的基本路线刚被正式提出,依法行政、服务行政的研究和立法还没开展,因此,《档案法》的立法理念是管理法,即档案馆的法律责任以管理为主,服务性极弱。该法共六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其中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是法律的主体部分,第二章根据行政职级确定档案管理的职责;第三章具体规定档案的立卷归档、移交、保密、代为保管、寄存、出卖、捐赠、收购和征购等管理行为;第四章规定档案开放的期限、对未开放档案的利用程序和优先利用权等问题;第五章规定违反档案法的行为、处罚的机关和处罚方式。整部法律围绕档案管理机关的管理活动展开,所构建的档案法律关系是一种标准的传统意义上的隶属型法律关系。

《条例》施行以后,《档案法》在档案公布的期限、范围和程序方面都与之衔接不上。比如,《档案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条例》中还有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及监督和保障方面的规定,这些都是《档案法》缺乏的内容。

档案公布期限由30年到20个工作日的变化不是简单的数字问题,而是立法理念的差异。《条例》公布于2007年,比《档案法》的制定晚20年,这20年间,由于经济的发展,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特别是在公法领域,正朝着服务于市场经济的法治化、控权型和服务型的方向迅速前进。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是我国第一部用程序控制行政权力的法律,2003年《行政许可法》公布,2004年人权入宪,同年,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这样的立法背景下,《档案法》中确定的隶属型档案法律关系自然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为此,国家档案局于2005年着手开展档案法的修改工作,召开了多次座谈会征求各方意见,现在已成立了专家组和工作组,积极推进立法工作。[4]

立法理念是立法工作需要首先面对的问题,因为立法理念直接决定立法的宗旨和目的,影响着构成法律的规则和原则。《条例》之所以赋予档案馆公布政府信息的职责,是因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公开原则是其上位的法律原则,它们共同保障着公民知情权的实现,而知情权是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的前提,是人民的基础。此外,WTO中的透明度原则也要求公开政府信息。所以,现代行政程序法中的控权性和服务性应融入《档案法》的立法理念。

二、教示制度对《档案法》的意义

从上文对教示制度的定义,我们可以发现它的三个层次,其一:行政相对人有接受行政主体“告知”的权利;其二:告知要达到“教导和示明”的程度;其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行政主体的义务,行政主体不履行义务、履行义务不充分或者错误履行致使行政相对人遭受损失的,均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教示制度是一项行政相对人享有权利,行政主体履行义务的制度。行政法的学科旨趣,在于检讨行政应如何受到法的拘束,以确保人民的基本权利。[5](P10)《档案法》同样遵循这一旨趣,教示制度的引入有助于新型档案法律关系的形成,将对该法产生下述三方面的意义。

(一)强化档案馆的行政责任

《条例》赋予档案馆公布政府信息的职责,但是对档案馆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没有规定。《档案法》第五章“法律责任”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不针对行政主体。这就是说,对于档案馆公布政府信息这项制度,立法不健全,为行政主体规避法定职责创造了条件。在实践中,公布的政府信息往往是公众不需要的,而公众想了解的政府信息又得不到公布。不公布的理由很多,比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但是,按照现代行政法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这样才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及在此之上的参政权和监督政府权。

即便在《条例》和《档案法》中加上不公开政府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公民的相关权利也未必得到充分的保障,因为对于公布的事项往往采用概括列举的表达方式,语言本身就会产生歧义,如果行政主体想规避责任,仍然可以做到。

教示制度可以强化档案馆的行政责任,促使其充分履行信息公布职责。因为它给予了档案馆教导者的法律地位。在这种档案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既是信息资源的占有者,又是讲解者,使行政相对方全面了解信息是其工作的基本标准。这就改变了在隶属型档案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公布什么,行政相对方就获知什么的局面。

(二)提升档案馆的法律地位

教示制度在强化档案馆的行政责任的同时,提升了档案馆的法律地位。一方面,教示职责促进档案的归档工作;另一方面,教示职责敦促档案馆的工作人员对档案的研究学习。

众所周知,档案馆馆藏的主体是来自政府的各类决定、通知等文件资料,并不是由档案馆形成的。对于档案的移交,虽然有归档范围的要求,但档案馆的主动权不大。如果确立教示制度,档案馆拥有了教示职责,便可据此主动要求政府和其他组织移交档案,即接收档案是教示职责的前置工作,而不像以前那样被动接收档案。另外,这样做还可以及时有效地保存和保全国家的档案,避免档案的遗失和毁损。

教示职责的承担可使档案馆成为精通各个时期各类政府信息的行政主体,在为行政相对人服务的同时,也可为政府提供咨询意见,从而提升自己的法律地位。

(三)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促进依法行政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由于文化和历史的原因,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参政议政的意识不强,不懂得利用政府信息,即便《条例》公布以后,仍有很多人不接受正式公开的信息而选择私下打听等方式了解情况。这些意识和做法都不利于依法行政的推进和法治国家的建设。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一方面是为其提供充分的政府信息;另一方面,则是纠正公民在知情权上的误区。教示制度相当于为档案馆塑造了“以吏为师”的社会角色,通过具体的教示行为,使公民相信档案馆,相信政府信息,用自身的素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三、教示制度在《档案法》中的制度建构

教示制度是一项制度,在立法中需要通过法律规则来实现。从法理学的角度,根据法律规则的内容可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职权性规则是关于公权力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规则。[3](P169-170)

针对教示制度强化档案馆的行政责任,档案馆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构成服务型档案法律关系,因此,应用授权性规则赋予行政相对人权利;用义务性规则对档案馆科以义务。

针对教示制度提升档案馆的法律地位,档案馆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构成档案管理法律关系,因此,应用职权性规则授予档案馆权力。

针对教示制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促进依法行政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档案馆应该对内部的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使其具备教示制度要求的专业素质。对此,《档案法》可做原则性的要求,具体内容由档案馆工作条例规范即可。

针对教示制度本身,《档案法》应明确违反该职责的法律责任。据此,按照现行《档案法》的立法结构,提出如下立法建议:

第一,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利用国家档案的权利”;

第二,在“档案的管理”中,补充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范围,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并接受档案馆的审查”;

第三,在“档案的利用和公布”中,规定“公民在获取政府信息时,有权得到档案馆指导帮助,但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及有损社会主义国家道德风尚的内容除外。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加强对政府信息的研究整理,以便及时准确地帮助公民理解政府信息。”;

第四,在“法律责任”中,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按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范围和时限移交档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档案馆应当为公民提供政府信息,但没有提供、提供不充分或者错误提供,由此造成公民损失的,由档案馆承担赔偿责任。档案馆承担责任后,须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

参考文献:

[1]黄学贤.中国行政程序法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2]潘玉民.档案法学基础[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2002.

[3]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法制教案范文6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结合农村党员干部群众对换届选举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坚持正确导向,发挥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站点作用,集中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引导选民依法行使民利,促进和保障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二、目标任务

借助全区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深入扎实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农村大力营造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使广大基层党员干部群众不断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治观念。在此基础上,不断健全完善村级民主管理机制,抓好“四民主、两公开”制度的落实,进一步提高农村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为村级组织换届选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宣传教育内容

宣传与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有关的法律法规。具体要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四、总体安排

这次“五法两办法”宣传教育工作从2011年4月开始,6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中旬)

制发文件,对“五法两办法”宣传教育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中旬—6月底)

1、下发“五法两办法”宣传手册;

2、以镇(街道)为单位,由镇(街道)司法所组织辖区内法律服务者开展“五法两办法”专题宣传教育活动;

3、精选一批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乡土普法课件,在远程教育网上播放;

4、把“五法两办法”纳入村级远程教育站点学习内容,每月5日、15日、25日组织农村党员群众集中学习收看有关换届法律法规的专题节目;

5、通过12348法律服务热线,及时解答群众有关换届选举工作的法律咨询。

(三)总结检查阶段(6月底前)

1、组织参加全市农村换届选举“五法两办法”法律知识考试抽奖活动;

2、组织参加全市农村换届选举“五法两办法”知识竞赛;

3、对“五法两办法”宣传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基层党员群众十分关心。各镇(街道)司法所一定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加强与镇(街道)党委政府的协调配合,周密安排,精心实施,保证换届选举期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各镇(街道)远程教育管理站,要积极会同司法所,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职责分工,充分整合利用好远程教育网络资源,共同抓好“五法两办法”宣传教育工作。

(二)找准工作载体,创新普法形式。充分发挥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优势,加强农村、社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镇(街道)司法所要以此次换届选举“五法两办法”宣传教育工作为契机,积极探索远程普法的新形式、新方法,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图文并茂,形象生动,深入浅出,不断增强远程教育普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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