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条例范例6篇

校车安全条例

校车安全条例范文1

一、进一步完善校车标准。

《条例》第三章共计九条说明了校车标准,对校车使用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实践中,还有三点需要引起学校的重视。

一是关于校车责任保险的问题。《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校车必须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所有机动车辆的基本要求,属于强制保险范畴,投保人没有选择权,因此校车仍然要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另外,学校要尽可能选择较高保险额的承运人责任险,一旦发生校车交通事故,乘车学生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充分赔偿,减少学校的损失。

二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问题。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是投保人自由选择的险种,由于校车发生交通故事不一定属于无责任情形,这就存在学校对第三者赔偿问题,因此学校可以在《条例》规定的保险之外积极投保校车商业第三者险,由保险公司化解学校赔偿责任。

三是校车安全设备配备问题。《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校车应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首先,在校车安全设备配备问题上是强制性规定,如果学校未按要求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其次,要确保安全设备性能良好、有效适用,这就要求学校必须定期检查安全设备,对于干粉灭火器应按照要求定期更换,且不能配备其他类型的灭火器,对于急救箱中的药品和器材也应按照要求定期更新。再次,由于安全设备属于紧急情况下使用的设备,要特别注意教育学生不得随便动用校车内的安全设备,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事故。

二、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的深化。

《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六章第三十八条对学校校车安全维护、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安全教育和乘坐校车知识要求、随车照管人员安全教育作出了规定,有利于学校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虽然《条例》提出了要求,但具体安全管理还有待学校自身加以细化和规范,以下几个问题需引起重视。

第一,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的义务。无论是学校自身配备校车,还是利用校车服务者提供的校车,学校都有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的义务,不应因学校使用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而免除对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的义务。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校车驾驶人的安全教育要定期进行,主要包括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教育等。

第二,校车服务协议的签订。如果校车是由校车服务者提供,按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学校应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和落实校车运营安全管理措施。除此之外,还应在校车服务协议书中规定校车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因在校车服务中,学校是校车的使用者,与校车服务提供者是租赁关系,一旦发生校车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仍是学校,协议中应明确规定校车发生伤害事故后,除事故是由乘车学生或随车照管人员引发的以外,赔偿责任应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承担。协议中还应明确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投保责任险种和责任限额的保险费承担或分摊问题,以及校车驾驶人必须服从学校管理的规定。

第三,乘坐校车协议的签订。虽然《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学校应当对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但在实际实施中,学校一定要和学生监护人签订乘坐校车协议,协议中应特别明确学生监护人接送学生的时间与地点,指定接送人及联系方式,监护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接送学生应承担的责任等问题。同时对于不乘坐校车的学生,学校也要取得学生监护人不乘坐校车的声明,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相应的法律纠纷。

三、随车照管人员职责。

《条例》第六章的核心是随车照管人员的职责问题,学校应特别注意加强对校车随车照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使校车随车照管人员能明确职责,正确履行职责。

首先学校要加强随车照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为校车指派随车照管人员是学校的法定义务,学校应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他们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等。如果学校有条件,应设专职随车照管人员,如不能设专职随车照管人员,而由学校教职员工轮流担当的,学校应当对全体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同时学校安全教育的时间和内容应记录在案,并由受教育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其次是随车照管人员的职责。虽然《条例》第三十九条对随车照管人员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有些问题仍要引起学校的重视。

一是《条例》第三十九条没有对学生下车后需要横穿道路时,随车照管人员要带领学生通过作出规定。实践中,随车照管人员应带领学生通过,不能让学生单独通过,这样可以有效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同时随车照管人员带领学生横穿道路时,必须走人行横道,不能随便带领学生横穿道路,没有人行横道的,必须在确保学生安全时,才可以横穿道路。

二是《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目的在于避免出现学生遗留在车辆上,出现类似“幼儿闷死在校车中”的案件。在随车照管人员清点乘车学生人数时,如果发现有学生声明乘坐校车而未乘坐校车时,必须及时核实确认学生情况,避免学生不乘坐校车自行下学回家引发伤害事故导致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出现。

三是在停靠点与学生监护人交接学生问题。《条例》没有对学生定点定时交接作出规定,如果学生监护人未按时接取学生,随车照管人员不得将学生遗留在停靠点,必须与学生监护人取得联系,并应在停靠点等待。如果学生监护人委托他人接取学生,随车监护人必须与学生监护人取得联系,确认后方可交接学生,否则不能交接学生。

四是遇有校车故障或者其他问题,需要校车驾驶人下车处理时,随车照管人员不得离开校车参与问题处理,这样可以避免出现乘车学生照管的真空,有效避免由于乘车学生无人照管而引发学生之间的打闹伤害事故。

四、校车驾驶人职责。

《条例》第四章规定了校车驾驶人的条件和一般要求,对校车驾驶人的具体职责规定则体现在第二章、第五章和第六章的部分条款中,这些内容不仅是校车驾驶人的职责,也应该是学校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安全防范和急救职责。校车驾驶人不仅仅承担驾驶校车的职责,还应承担安全防范和急救职责,在校车使用过程中,出现安全和伤害问题,校车驾驶人应进行积极的安全防范和急救。

二是交通安全职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这是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基本要求,当然也是对校车驾驶人的基本要求,这就要求校车驾驶人要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驾驶规范,实现安全驾驶和文明驾驶。尤其要做好校车上道行驶前的安全检查工作。同时《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的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在特殊道路上和不利气象条件下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以保证校车的行驶安全。

校车安全条例范文2

我想到了“校车立法”中的雷厉风行,多期校车事故发生后,2011年11月,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迅速制订校车安全条例,2012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4月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从动议,到讨论,从立法到通过,只有短短5个月时间。而且,因为参照了十多个国家的校车法律,立法质量也很高:既满足了群众的教育安全需要,又让购买校车得到有效保障;既和群众进行了热烈互动,又听取了专家意见等。让公共意志迅速成为一种法律需要、社会安全需要。转型期的中国,各方面的立法工作就该如此风风火火。

联系到“毒驾入刑”,也就很好理解了,在吸毒现象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吸毒在未来的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仍无法回避。而再看看危害,“瘾君子”在驾车过程中一旦“毒瘾发作”,问题是非常可怕的,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主任叶杭生表示,吸毒后人往往会出现幻象,对驾驶能力的削弱严重,为恶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再联系到近年来冰毒、等新型在我国大陆地区迅速蔓延,因“毒驾”而导致的交通伤亡事故也时有发生。“毒驾”已成为继“酒驾”之后的又一重大社会安全隐患。――所以,治理“毒驾”,也需要“快手段”、“重惩罚”。不能总是强调什么不具备“普遍性”等,更不用强调说“处罚太重了”等等。这些理由都没有交通安全重要,都没有群众的生命重要。

换言之,“毒驾”不仅是一种违法犯罪,更是一种恶意犯罪;“毒驾”不仅是犯罪个案,而且成了隐患常态。所以,对于这种新问题、新危害,就应该速战速决,继续严打,就应该像打击不良校车、打击“酒驾”一样,不留情面,斩钉截铁。

校车安全条例范文3

答:2012年10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2年10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全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视频会议,《实施意见》在会上同时实施。

问:我区是如何定义校车的?是否接送学生的车辆就算校车?

答:《实施意见》没有明确校车的定义,但隐含了对校车的要求。国家出台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校车的界定为“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根据《条例》和《实施意见》可以得知,对校车的界定应当具备4个要素:第一,校车的用途,即接受学生集体上下学使用;第二,校车服务的对象,即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也就是小学生和初中生;第三,校车的基本条件,即载客汽车,7座以上;第四,校车的法定要求,即依照相关条例取得使用许可。

具体来说,偶尔一两次接送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车辆,不一定非得是校车;接送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不在规定内的校车范畴;没有客运资质的车辆,或者7座以下的载客汽车,都不能当校车使用,农用车、货运车、拼装车、拖拉机、三轮车,绝对不允许接送学生;即使前面三点都符合条件,但如果未依照《条例》和《实施意见》取得使用许可,也不能当作校车来使用。

问:《实施意见》提出了怎样的校车监管要求?

答:《实施意见》要求,各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要做好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和校车驾驶人驾驶资格审批工作;要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要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要按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实时监控校车运行和学生乘车安全等。

《实施意见》提出,有必要提供校车服务的地方,要以县为单位制定校车服务方案。鼓励大型公交、客运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在2012年11月30日前将所辖县(市、区)校车服务方案上报。

另外,自治区建立了由教育厅、公安厅等20个部门组成的校车安全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问:幼儿园为何不设校车?

答:《条例》和《实施意见》都没有将接送幼儿上学和放学纳入校车服务范畴,是考虑到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6岁幼儿集体乘坐校车的安全风险过大。《条例》规定了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同时将幼儿校车作为特殊情况在“附则”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校车安全条例范文4

事故发生后,社会各界呼吁出台《校车安全条例》。2011年12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公布了《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可早在该事故发生前10个月,浙江省人大代表、温岭市中医院院长陈福春就曾向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校车管理条例的建议》。

载人校车竟成“吃人校车”

“正宁县的‘11・16’交通事故,表面上看是一起偶发事件,可你仔细想想,其实事故隐患早已存在。”谈起不久前发生的校车悲剧,陈福春代表痛心疾首,为鲜活生命的凋零深感惋惜。

对于校车安全问题,陈福春曾做过详细的调查走访。他说,近年来,农村中小学校撤点并校后,带来了学生上学难、乘车难、乘车安全无保障等系列问题。

“2010年9月2日,在浙江舟山,一辆核载19人的校车,实载41人;2010年9月17日,在广东东莞,一辆校车核载35人,实载60人;2011年10月14日,在山东青岛,一辆限载11人的海狮轻客,一次塞进30多个学生……”

据他调查发现,各地校车都或多或少地存有一些安全隐患,很多地方的“校车”都是公路运输企业淘汰下来的二手客车,或是改装车。而在一些偏远地区的农村公路上,还常跑着很多载满学生的农用拖拉机、三轮车、拼装车、报废车等。

“学生接送车超员、违规载人是当前最主要的安全隐患,它让载人校车俨然成了‘吃人校车’。”陈福春说,这些年违规校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数量有增无减,已经成了中小学生安全事故意外伤亡中最主要的“杀手”。为此,在2011年初的省人代会上,针对中小学校车运力不足、接送车不规范、安全意识不强等突出问题,他建议政府部门尽快制定校车管理条例,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校车配备再完备都不为过

甘肃正宁校车事故引起全国关注,如何保障校车安全成了各界讨论的焦点。2011年11月27日,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在京召开,总理在会议上表示:“法制办须在一个月内制定出《校车安全条例》。”

作为曾提议制定校车管理条例的省人大代表,陈福春对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也有一些自己的看法。

陈福春认为,《校车安全条例》首先要厘清校车的责权利,包括明确校车性质认定、经营行为规范、执法管理责任划分等。在此基础上,应建立一种承担监护义务的运输制度,经营者需承担双重义务,即承运人和监护人的义务。同时,校车必须明确车主,如有合伙经营者也需说明。此外,校车还必须参加综合保险。

对于国内校车的硬件配备,陈福春认为,偏远地区除车型大小可以不统一外,其他都应遵循校车的统一标准,并安装GPS定位系统和视频监控等。“校车车门处第一层台阶高度可30厘米,第二层台阶应为20厘米,方便儿童上下车。座位安全带要符合儿童形体特点,车辆门窗必须是开放型,车内不得放折叠椅类座椅,需配备急救药箱。”在谈及校车配套设施时,陈福春描述得特别仔细,在他心里,校车内部设施配备得再完备都不为过。

校车安全条例范文5

【关键词】甘肃正宁校车事故;多源流理论;校车制度;政策企业家

一 政策背景

2011年11月16日上午9时15分,甘肃省正宁县发生幼儿园校车与货车迎面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21人死亡,44人受伤。此后,公众、媒体、政府纷纷对事件予以极大关注,要求制订基本校车制度的呼声高涨。国务院总理遂责成国务院法制办一个月内制订校车安全条例。12月11日,《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2012年4月5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出台,成为我国首部关于校车交通安全的国家立法。近年来,我国对规范校车管理开展了不少工作。2006年6月30日,教育部、公安部等联合颁布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其中,第26条对校车安全问题进行了初步规范。2007年6月22日,我国首部有关校车的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第2号修改单,同年9月1日在全国开始强制实施。该标准首次对校车进行了界定并分类,规定了一些安全技术标准及安全保障措施。2010年7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了《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校车标识》。2012年1月13日,《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专用校车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两项国家强制性标准出台,标志着我国校车安全标准体系的基本建立。4月11日,《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并定于5月1日起实施。然而,目前与《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相配套的政策尚未完全出台,新政策的贯彻实施工作任重而道远。

二 金登多源流分析模型简介

多源流分析模型最早是政策学者约翰·W·金登于1995年提出的议程设定学说,此后成为公共政策过程分析中应用较为广泛的工具。所谓“政策议程”,金登将其定义为“政府官员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政府外人员正任何给定时间内对认真关注的问题进行的编目”。该学说解释了使决策者对某些问题关注而对另一些问题不予关注的原因,以及在随后的过程中问题又是如何被纳入政策议程的。金登认为,政策议程确定过程是由三种不同的源流组成;即问题源流、政策源流、政治源流。一般而言,这三个源流是相互独立的,但在某个关键时刻会相互汇集到一起,政策议题就很容易进入到政府的政策议程中,这个关键时刻被称为“政策之窗”。议题能否进入政策议程取决于对问题、政策、政治流程联结时机的适当把握。多源流分析模型为政策研究者在“以阶段为中心”的政策研究中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它的综合性及包容性使问题在动态环境中不断发展为政策议题成为可能。

三 校车制度生成的多源流分析

1.问题源流

问题流程是围绕引起决策者关注的问题而进行活动的过程。什么问题会被决策者关注,决策者又会关注哪些问题而忽视对另一些问题的关注?金登认为,必须依赖以下三种机制的作用:一是反映政策问题重要性及变化的数量指标机制;二是焦点事件或危机事件所引发的对公共问题的关注;三是现行政策的评估及反馈机制。

近年来,我国政府部门针对校车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了一系列工作。但是,直到目前,仍有大量不符合“校车标准”的车辆被作为校车使用。央视近日报道,教育部曾做过一个“中小学生上下学出行方式的调查”,该项调查的统计结果显示:目前,全国中小学校共有在校学生1.8亿人,接送中小学生上下学的车辆28.5万辆。其中,符合标准的校车2.9万辆,仅占10.32%。换句话说,平均6000多名中小学生才拥有一辆专业校车。有学者统计近五年媒体报道的74起校车安全事故数据后发现,在死亡人数中有74% 是农村学生;49% 的校车事故发生在义务教育阶段,50%在幼儿园。校车运营上安全措施差、超载现象严重,学生的交通安全存在巨大隐患。

2011年11月16日,甘肃省正宁县发生遇难21人的特大校车事故,一时间主流媒体对该事件的报道数量极速增长,地方政府官员、专家学者、网民纷纷对事故中校车管理中存在的严重缺陷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该事件不仅受到了公众的广泛关注,而且也唤起了决策者对校车管理问题的关注,校车问题开始进入决策者的视野。

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在甘肃正宁校车事故发生后表示,教育部已经在第一时间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排查校车情况,十多个部门也在参与制订校车制度,之后将形成国家标准。国务院总理责成国务院法制办一个月内制订校车安全条例。就此甘肃正宁校车事故成为推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形成的标志性事件,问题源流逐渐发展成熟。

2.政策源流

政策流主要是关注于备选方案或政策建议。问题引起重视后还需要能吸引人的备选方案和政策建议,但这些不是一次性就能完成的,而是一个不断提出方案、讨论、修改,再提出的反复过程。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就问题的解决方案提出自己的主张,希望自己的政策得到重视。在这个过程中,有些政策建议能够得到采纳,有些却会被抛弃。

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周洪宇在2010年召开的两会上提出了《关于实施全国校车安全工程的议案》,议案建议校车政策应明确责任主体,投入保障机制、司机资格、校车优先规则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甘肃正宁校车事故发生后,周洪宇认为要推动国家层面出台校车安全的立法,先推动国务院或相关部委出台校车管理条例,待条件成熟后再由全国人大制定类似校车安全法是可行的办法。全国人大代表汤玉祥于2011年两会上提交了《关于大力推广使用专用校车的建议》,建议加强“校车标准”的落实与监督,明确校车管理职责的归属,加快校车管理法律体系的搭建,加快专用校车的普及。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全国政协委员李蓝认为政府必须在资金、立法方面承担起主导责任,推动校车工程。山西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谭克俭建议,政府可以引入社会中介和资本购置校车,通过招标或是承包的方式,将经营社会化企业化,利用社会化资本解决校车购置资金短缺的问题。今年两会期间,校车安全问题首次进入政府工作报告。学术界对校车安全问题的讨论已经深入到根本的制度建设层面上,这主要集中在四方面:一是加快校车基本制度立法;二是确定可行的校车运营模式;三是明确校车行业的标准;四是加大财政的投入。同时,各地方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颁布了一些关于校车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其他管理措施。例如,深圳市政府于2006年4月13日颁布了《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对校车交通安全进行了地方性专门立法;《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建立了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管校车安全的体制;江苏常熟的“校车公交化”工程,建立了校车交给公交公司运营,政府补贴直接投向公交公司的运营模式,运营两年间200多条专线未发生一起安全事故。

3.政治源流

政治源流涉及政治因素对问题解决方案的影响过程。它包括国民情绪、公众舆论、利益集团、政府更迭等方面的考虑。适合国民情绪、顺应公共舆论、符合政府一贯主张的潜在议程项目更容易被推上议程的显著位置。

金登认为国民情绪是“一个国家里有大批民众正沿着某些共同的路线思考,这种国民情绪以明显的方式经常变化,而且这些变化对政策议程和政策有重要影响。”可见国民情绪会随着事件的发展不断变化。各地校车事故的频发及甘肃正宁校车事故中21个幼小生命的逝去,终于打破了大众的忍耐底线,人们对遇难者表示深切哀悼的同时,开始顾虑自己的孩子是否会成为下一个校车事故的牺牲品。正是因为校车是许多孩子每天上学往返的工具,人们才对校车事故悲剧的发生没有心理距离,才能借媒体之力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一场要求规范校车管理的舆论风暴。

公共政策学者托马斯·戴伊说过:“大众传媒在告诉受众应当如何思考方面未必总是成功的,但在引导人们思考什么方面却做得惊人的出色。”大多数民众总是相信主流媒体的报道,因而新闻媒体才能对社会问题起到宣传、放大和透视作用。媒体不仅可以促成国民情绪发生变化,而且可以引导民众思考和质问政府在校车管理上的漏洞,使民意诉求集中表达出来。甘肃正宁校车事故中的遇难学生为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弱势群体,事故发生要素与公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以致事故一经报道就在短时间内得到了众多人的关注与同情。同时在网络媒体的持续讨论与声援下,校车事故不断发酵,最终把公众的政策诉求摆到了决策者台前。

甘肃正宁校车事故的发生正逢本届国家政府任期的最后一年。本届政府因创新、亲民、务实、廉洁的行政理念被民众称为平民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要求政府在今后的政策制定过程中更加注重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和遵循依法治国的原则。总理在2012年2月中南海座谈会上强调,各项工作要善始善终,能做的事情绝不拖延,能解决的问题绝不推脱。其中,特别提到校车安全问题。《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出台是本届政府“以人为本”理念的又一政策化体现,它顺应了舆论要求,体现了亲民姿态,也将会给本届政府的政府工作报告画上完满的句号。

4.政策之窗开启

“政策之窗是政策建议的倡导者提出其最得意的解决办法的机会,或者是他们促使其特殊问题受到关注的机会。”当问题流、政策流、政治流汇合到一起,政策之窗就打开了。而当出现重大事件或产生强大政治流时,会加速政策之窗的开启。一般而言,政策之窗并不经常打开,并且打开的时间不长,只有获得了较好机会并及时抓住机会的问题才能最终进入议程。其中,政策企业家扮演了重要作用。金登认为“政策企业家是那些为了自己所偏好的未来政策而愿意投入自己资源的人。”甘肃正宁校车事故后,媒体和一些专家学者充当了政策企业家的角色。鉴于我国情况,中央或上级政府部门对问题的批示和关注程度往往对政策之窗的打开与否有重要影响。总理责成国务院法制办一个月内制订校车安全条例,是《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得以火速出台的关键,也是政策企业家及条例出台的主要因素。2012年4月10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社会公布并开始实施,此时距正宁校车事故的发生仅5个月。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运用金登的多源流分析模型对校车基本制度的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本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出台可概述为:重大校车事故的发生——媒体深度的追踪报道——国家领导人的特别关注——公共舆论形成——政府在压力下开启政策之窗。由此得出结论:问题源流与政治源流是《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得以出台的两个最为重要的支流,政策企业家在政策之窗的打开过程中起了关键作用。金登的多源流理论较合理地解释了我国政策议程设置实践中的问题,对公共政策制订的科学化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约翰·W·金登.议程、备选方案与公共政策(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刘华蓉.加强校车管理,确保学生安全[N].中国教育报,2008.10.13

[3]王南.教育部:多部门参与制定校车制度[N].法制晚报,2011.11.21

[4]吴齐强等.校车安全发展,出路在哪里[N].人民日报,2011.11.21

[5]汤玉祥.专用校车让孩子们上下学走得更安全[N].中国经济导报,2011.3.8

[6]杨华云.人大代表拟提校车立法案[N].新京报,2011.11.25

[7]周倜.我市将积极推行校车公交化[N].苏州日报,2011.12.17

校车安全条例范文6

【关 键 词】校车;生命安全;教育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2)03-0112-03

生命教育,1968年始于美国,主要是研究探讨生命健康的教育。但我国大陆地区开始关注生命安全教育是在2000年左右。对于生命安全教育来说,虽然研究已有10多年的时间,却还是存在诸多的缺失。尤其是交通安全的传播和教育,在学校教育中更是少之又少,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法规和制度又不完善,仅半年的时间,就导致多起惨不忍睹的校车事件发生。如,2011年12月21日,云南省一个县城小学用马车当校车,接20多名学生上学,途中与一货车相撞,造成2名学生死亡,23人受伤;2011年12月19日,浙江一辆接送中学生的中巴车与公交车相撞……

这些血淋淋的例子,足够让每一位教育者和社会相关部门引起重视。孩子们是祖国的未来,但是他们的生命安全如何保障?

一、我国校车的现实问题

我国中小学生约有2亿多,他们的安全问题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如交通安全,无形地影响着孩子们的生命安全。此外,我国的中小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差,再加上学校和相关部门对其重视程度低,每天就约有40个孩子死于交通事故,大多发生在上、放学途中,这与学校对学生生命安全教育的缺失有关系。为什么我国会连续发生多起校车安全事件呢?

1. 校车安全条例的不完善。2010年,我国第一个校车标准——《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才开始施行,因为是新出台的标准,所以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如现在很多学校的学生乘坐校车还需要交纳所谓的班车费用等。由于2011年仅半年的时间就发生了多起重大校车安全事故,2011年12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我国校车的全面整改才被提上日程,也是刚刚才受到社会的关注。

2. 学校缺乏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近段时间接连发生的校车事故,让家长对现在学校交通安全的教育问题忧心忡忡。目前,我国的中小学校最为重视的还是知识教育,并非生活教育,如交通安全教育等,他们的教育理念不是常提倡和高喊的健康第一、安全第一。中小学生一星期在校约有40节课,除了各门科学文化课外,并没有一节完全关于安全教育的课程,教师在平时的校园生活中也很少和学生提及相关的问题,以提高他们的生命安全意识,更甚者还有很多学生并不知道我国最近发生了多起严重的校车安全事故,试想,这怎么会让他们引起重视呢?

3. 校车现状令人担忧。学校本是学生除了家里外最安全的地方,但大多学校的上下学时间与交通高峰期相冲突,很多学生选择坐校车上下学。首先,坐校车的人数愈来愈多,但是每个学校的经济实力不一样,一些学校提供不了足够的校车,所以很多学校一辆校车本身可以坐30人,却挤满70多名学生,导致严重的超载问题;其次,我国的校车无明显的标志,如统一的颜色、统一的车型等,大多采取租用公交车或使用多年的车接送学生,使得其他车辆没有办法及时地注意到。一些乡镇学校没有校车,便将马车当校车,上面挤满了学生,再加上孩子们在车上打闹,大大加剧了危险的发生。

二、美国校车:孩子生命高于一切

美国是最先实行生命安全教育的国家,不管是学校还是社会,都对其十分重视,因此对于中小学生来说,最安全的上下学的交通工具就是校车。美国强调:“孩子的生命安全高于一切”,其实这是每一个国家都应该遵循的安全教育理念。

美国的校车安全系数非常高,是其他交通工具的40倍,因此使得美国校车的安全事故发生率极低。下面是美国校车安全系数与常见的交通工具的比较。

表1.校车事故发生率/百万公里

1. 美国校车法规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在美国,校车的历史已有100多年,已形成一套自身的法律标准。近年来,美国交通部门也公布了多项与校车相关的标准。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学校要求学生都乘坐校车上下学。我国的义务教育年限是9年,而美国是12年,且这12年的义务教育完全是免费式教育,其中就包括免费乘坐校车,每年还给每个学生400美元的校车补助,且关于校车的法规也是井井有条。以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为例,《加利福尼亚州车辆驾驶交通规则手册》规定:第一,所有车辆在途经学校附近时,必须减速行驶;第二,校车要停车时,司机必须举出红底白字的停车标牌,向后方车辆示意,校车周围的车辆必须马上减速至停车为止;第三,在学生上下校车时,所有的车辆,甚至包括救护车在内都要停在6米之外,如果超越,将罚款1000美元,且吊销驾驶执照一年。

在校车的管理方面,美国一些州有专门管理校车运营的部门来监督校车的营运状况,有无潜在的危险等。此外,美国的校车司机还有保护学生的责任。对于八年级以下的学生,校车司机需要护送他们进校园和过马路。

从加利福尼亚州的例子中可以看出,美国对学生生命安全的保障是很完善的。

2. 美国学校重视学生的安全教育。在美国,每个学校都十分重视学生的安全教育。美国人从小就会接受生命安全教育,学校也会通过各种活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他们有时也会通过演习的方式来告诉学生面对危险时应该做什么,如何做,培养他们的安全意识和保持良好的心态。也正是因为平时这么多关于安全的教育,才使学生在遇到危险时,没有他人的帮助也能设法脱离危险。如,美国学校的校车绝对不会超载,学生在校车上会自觉地坐好,排队上车下车等。这些都可以或多或少地减少事故的发生。

3. 美国校车规范、统一。美国的校车在100多年的历史中不断完善和提高安全系数。据说美国的校车具有像卡车一样坚固的骨架,像客车一样安全的设施。美国全部的校车都拥有统一的标志,黄色的喷漆加上黑色的条纹,并有醒目的两个大字——校车,使得周围开车的司机能够立刻看到校车。近些年,校车里还安装了卫星定位系统,在发生危险的第一时间,就能得到相应的求助;另外还安装有儿童座位监控,可以让司机观察到学生的情况。

三、中美校车比较

我国刚刚开始实行生命安全教育没几年的时间,而美国可以说是提倡生命安全教育最早的国家,这必然会导致两国的生命教育的差距,交通安全教育也是。下面对中美两国的校车做以下比较,并提出我国在交通安全方面提高生命安全教育的方式。(如表2和表3)

1. 校车安全条例方面。我国在2010年才颁布实施第一部《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2011年12月开始征求意见稿,可以说我国的校车安全条例是极不完善的,需要有关部门的进一步探究,也需要学校、社会等各方给予更大的关注;而美国校车历史已有100多年,已经形成自己的校车法律标准和管理制度,并且对于犯规者惩罚严重。

建议:我国中小学生数量多,应制定出一部适合于我国国情的校车法规,多方面征集意见,使校车法规更加完善。此外,对于触犯校车法规的司机,应该予以严处,这样也能引起社会和人们对学生安全和社会安全的认识,从而达成共鸣。

2. 生命安全教育方面。我国的中小学对生命安全教育不够重视,学生的头脑中对生命安全四个字完全没有概念,每天只知道学习文化知识,逐渐会变成死读书的人;而美国人从小就开始接受安全教育,并且经常在学校参加生命安全教育活动和演习,在活动中提高了自身的安全意识,亲身经历是最好的实践方式。

建议:我国应该从幼儿园开始,开设生命安全教育课,对不同年龄段的学生实行不同方式的教育。如,幼儿园的孩子,他们缺乏自我判断能力,幼儿园可以邀请孩子的家长同孩子一起做关于生命安全教育的活动。家长和老师是孩子的榜样,平时的生活中,像过马路,家长要教育孩子红灯停、绿灯行,教育孩子的同时,自身也要那样去做,这样的教育会发挥意想不到的效果。再如,学校应该多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安全教育的演习,利用课间十分钟放交通安全教育片,让学生们多了解一些重大交通事故的起因等。

3. 校车规范方面。我国的校车没有统一的标志和规范,有的学校会租用公交车来充当校车,在一些乡镇,学校甚至会用马车来接送学生,更令人堪忧的是我国的校车有严重超载的现象,没有良好的安全措施;而美国的校车具有统一的标志和定位系统,大大的增加了校车的安全系数。

建议:美国的校车规范是值得我国学习的。我国应该设计统一的校车标志,美国用黄色喷漆作为校车的颜色,我国也可以借用这一点,因为黄色十分醒目,上面可以加喷莹光色的条纹,这样即使在晚上,也可以看得清楚。条件好的学校也可以在校车上安装跟踪系统,一旦发生事故,可以保持与交通部门的联系且求助。

表2. 关于我国校车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