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法律范例6篇

境外投资法律

境外投资法律范文1

一、合资基本事项

1、合资方是个人、公司、合伙企业还是其他实体?是否是其他公司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母公司?

2、如果合资方是某一公司的子公司,其母公司能否保证子公司履行有关义务?

3、合资各方是否希望在合资意向书或条款清单中写入合资的主要条款?

4、合资各方是否同意设定一个排他谈判期,任何一方在排他期内不能与其他人接触与谈判?

5、合资谈判期间,是否会向对方披露公司的保密信息,是否考虑签订保密协议?

6、成立合资公司是否存在先决条件?比如合资方股东的同意、第三方融资的获得,在某些国家,合资可能需要该国政府部门的审批同意等。

二、合资各方的关系

合资各方的商业目标能够通过合资公司实现?下列安排是否可能取代成立合资公司并能够实现各方的商业意图:

1、双方签订产品或服务采购协议;

2、双方签订分销或协议

3、双方签订许可或特许协议;

4、双方签订合作开发协议;

5、完全收购对方公司100%股权;

6、设立独资子公司。

三、合资公司的业务

1、合资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

2、是否有比较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

3、合资公司运营是否有地域上的限制?

4、合资公司是否需要行政审批、许可等?

5、设立或继续合资公司的运营是否需要任何税务清算?

四、融资

1、合资公司资金如何解决,合资股东首次出资形式是现金还是资产?

2、合资各方是否有必要从外部融资?如果如此,借款人需要哪些担保或保证等?

3、股东贷款能够免息吗?是否需要担保等?

4、通过债务融资与通过股权等权益融资的优点,包括税务及其他方面?

5、合资公司需要持续的资金投入(比如公司运营资本、扩张等),如果如此,出资各方能够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增资?如果上述融资无法完成可能对合资公司运营的影响?

五、资产出资

1、各方是否以资产向合资公司出资?如果如此,上述资产是以直接转让或租赁/许可的方式移交给合资公司?通过资产的租赁/许可的方式出资是可以限定在一定时限内还是无限期的?

2、资产出资在税务方面的影响与评估?

3、出资的资产如何、何时评估?

4、出资的资产是否需要任何第三方的同意?

5、是否需要就出资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及合同中设定陈述保证及补偿条款?

六、跨境交易法律问题

1、投资所在地是否有关于合资公司的特别法律?

2、合资协议的管辖法律?

3、当地关于外国投资者所有权及投资方面法律?

4、利润的支付及汇出是否任何限制,利润以何种货币支付,外汇兑换率如何计算等?

5、合资是否需要当地政府或行政部门同意?

七、竞争

1、合资公司是否会触发竞争法或反垄断法等,包括美国哈特斯考特反托拉斯改进法、欧盟并购规定、欧盟条约81条及其他相关法律?如果如此,如何进行通知?需要特别行业的同意?

八、合资架构安排

1、合资业务通过独立的实体运营或通过合资各方之间直接的合同关系展开?比如,研发及市场开拓等通过直接合作形式可能更为合适。

2、如果合资业务通过一个独立的公司运作,该公司是否是一个已经成立的公司,还是单独设立的公司?

3、合资实体的组织形式?股份公司、有限责任责任公司、合伙或有限合伙、利润共享或收入分配安排等,上述任何一种安排都可能需要考虑到税务、信息公开性及投资架构的灵活性等因素。

4、仅在一个国家设立合资公司还是在不同的国家各自设立公司?该公司可否是离岸公司?

5、合资公司的架构是否考虑合资各方及合资公司本身税务安排利益最大化?

6、合资公司是否成为合资安排的一方?

7、合资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是否作为各方的退出策略?

1、合资各方向合资公司的出资如何体现在财务报表?是否存在一方希望通过合并报表将合资公司纳入该方的财务报表?

2、合资公司将采用的财务政策?

一〇、合资公司股本

1、合资公司的授权股份及发行的股份额度?股份以哪一种货币标识?

2、是否发行具有不同权利的各类别股份(如优先分红类股票),同一类股票是否由多人持有等?

3、合资各方是否有义务认缴合资公司增发的股份,如果一方不能履行该义务的法律后果?

4、新发行的股票是按照各方出资比例认购还是某一方有优先认购权(行驶优先认购权将导致另一方的股本被稀释)?

一一、利润分配

1、合资公司利润分配的政策,每年是否需要计提一定比例的利润,首次分红的额度是否进行限制等?

2、如何改变合资公司的分红政策?

3、是否存在税务及其他管制限制利润分配?合资各方是否有必要设立特殊架构用于利润分配?

一二、合资公司股东权益转让

1、合资公司股东权益转让是否有限制?为实质设立合资公司,是否需要在公司成立初始的一段时间内禁止转让权益?各方是否允许转让各自持有的一部分权益?

2、如果允许转让,其他方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3、如果权益转让该方其他集团公司或家族成员等,是否可以不受限于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4、转让的权益如何评估,按照市场价值、公平交易价值还是其他方法?是否可以通过第三方中立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5、如果优先购买权未被行驶,一方是否有权要求清算合资公司?

6、合资各方是否考虑引入如下权利,共同出售权、拖带出售权、买或卖选择权等。

7、新的合资方是否需要按照原合资各方的条件签订合资协议?

8、如果一方将合资公司权益转让给另一方,是否需要变更合资公司名称?是否需要就合资公司需要继续使用卖方资产进行协议安排等?

9、合资方是否有权在特定条件下转让其所持有的权益,如合资公司偿债能力不足、违反合资协议或控制权改变等。如何界定合资公司控制权的变更?

10、是否允许合资方以其权益提供担保或质押等?

一三、合资公司董事会/管理层

1、董事会由多少董事构成,每一方派遣的董事?

2、每一方是否有权利免除董事职务,董事会本身是否有权任命额外的董事?

3、合资公司采取监督及执行双层董事架构是否合适?

4、董事会决议是简单多数还是绝大多数表决通过?

5、哪一方担任董事会主席,该主席在董事会表决出现僵局的情况下,是否有权投票?合资各方是否有权轮流任命董事会主席?

6、董事是否可以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7、董事会召开的地点及频率?

8、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人数的要求,如果为满足法定人数如何处理?是否可以通过书面决议的形式采取行动?

9、合资公司是否会与核心雇员签订雇佣协议及发明转让协议等?

10、合资公司是否会为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提供通行的激励政策?

一四、股东会会议

1、股东是否有决策权,如是,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及人数的要求等?

2、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及频率?

3、股东会对具体事项表决的比例及程序?

一五、少数股东利益保护

1、一致同意表决

2、特定比例的表决通过,如90%

3、股东按照股份列别分类表决权

4、变更合资公司成立的目的

5、变更合资公司的商业计划

6、修改合资公司公司章程

7、任命其他管理人员及签订雇佣协议

8、非按照通常管理完成某一交易或其他财务支出

9、收购、剥离或与其他实体进行合并等

10、进行重大贷款、提供担保等

11、批准合资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或有关安排

12、合资公司向合资各方融资

13、向合资各方进行分配或回购各方持有合资公司的股权

14、任免公司注册会计师

15、引入新的股东进入合资

16、启动合资公司的清算、解散、歇业、破产程序等

一六、陈述保证

1、合资各方需要做出的陈述与保证?

2、合资一方是否需要就其违反陈述保证条件向他方股东赔偿,该赔偿是否有上限限制?

3、合资一方是否被限制与合资公司进行竞争?包括地域限制及其他限制。

4、合资各方是否需要向合资公司提供商业机会?

5、合资各方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接触或使用属于合资公司的秘密信息?一方是否向另一方负有保密义务?

一七、行政管理

1、谁将担任合资公司秘书?通过哪一方任命专业顾问?

境外投资法律范文2

    我国在现代化和国际化进程中,加快了对外开放的步伐,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投资成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部分。外国的投资对于一国的经济发展和市场体系的建立起了重大的推动作用。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过程中积极利用国际资源改善国内市场经济结构,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履行世贸承诺。对于国际投资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国际投资只包括国际直接投资,而广义的国际投资则以资产为基础,强调的是投资的客体范围,既包括直接投资、国际承包、BOT、补偿贸易等直接投资方式,也包括对国际股票、债券、衍生金融产品等国际证券的间接投资方式。①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一个重要结果便是资本的跨境流动。从国际收支的角度看,跨境资本流动主要分为三类:跨境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跨境组合投资(Foreign Portfolio Investment,FPI)以及主要由银行贷款构成的其他投资。其中,跨境证券投资即包含于跨境组合投资(Foreign Portfolio In-vestment,FPI)中的一种重要的国际资本流动形式。①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大多数发达国家实行了资本市场自由化政策,资本账户完全对国际投资者开放,这样的政策,极大地推动了国际证券投资的发展。90年代以来,国际证券市场更是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随着科学通讯技术的发展以及金融全球化的趋势,国际证券市场融资规模迅速扩大,国际证券市场占国际资本市场份额已经大于70%,美国、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证券投资的规模已经超过了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已成为国际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我国在加入WTO以后,利用外资的形式也发生了变化,在改革开放的要求和经济发展的形势推动下,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是必然的。开放资本市场,意味着跨国证券投资成为国际投资中的核心部分。跨国证券投资是我国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也是我国证券市场体系完善的内在所需。首先这是我国兑现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表现;其次跨国证券投资是我国加快金融体系改革的现实要求,也是我国加快适应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挑战的重要手段;再者,跨国证券投资有益于我国吸引利用外资,调整资金流动性,防范资本风险。

    二、跨国证券投资内涵、性质和中国跨国证券投资的现状

    跨境证券投资即包含于跨境组合投资(Foreign Portfolio Investment,FPI)中的一种重要的国际资本流动形式,半包含于跨境投资的范畴之内。根据IMF在1996年发表的“Coordinated Portfolio Investment SurveyGuide”所定义,跨境组合投资(FPI)是指国居民对另一国实体(entity)发行的证券进行的跨国界投资。FPI的首要目的在于获取资本利得,而并非追求在被投资实体中获取重大影响力和持续性利益。此定义所指的跨境证券投资是一种间接的跨境投资,投资者仅仅以获取收益为目的而持有股票或其他证券,对被投资的“另一国实体(entity)”并不参与经营及享有控制权或支配权。①跨国证券投资包括国际证券投资与外商证券投资两方面。②国际证券(International Securities)是指发行人在其本国境外或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并流通的,以发行地所在国或其他可兑换货币为面值的证券,是国际间接投资的重要形式。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投资证券化以及国际借贷证券化趋势的形成和发展,国际证券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在国际金融领域的重要地位不可忽视。③对于跨国证券投资的性质问题关系到跨国证券投资的管理和控制标准,对于一国而言影响到其规制的法律规范以及审核批准条件,所以有必要先对跨国证券投资的性质进行认定。一般认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区分主要集中在企业有无控制权这一问题上。确认一项投资行为是国际直接投资还是间接投资有一定的标准,各国有关法律规定不一。有的国家以一定的外资股权比例作为确定国际直接投资的唯一的标准,一般10%~50%不等。例如美国1974年《外国投资研究法》规定,只要个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一家以公司形式组成的工商企业的任何等值的投资额就构成了直接投资。从形式上看,证券投资是一种间接投资,因为投资者并非直接与目标公司进行收购交易,而是通过证券市场收购目标公司已发行的流通股票,通常是在证券市场通过中介机构进行交易。然而在国际资本市场开放的趋势下,单纯将跨国证券投资定义为间接投资已不适应证券行业发展的需要,证券投资亦可不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而是直接入市交易。④笔者认为,认定跨国证券投资的性质应当参照两方面的标准,一方面是控制管理标准(主要是持股比例),具体的控制管理标准需结合各国的实际国情和对外投资政策倾向;另一方面是审查证券投资的根本目的,为了获得控制权还是为了短期购进后抛出获利是区分直接还是间接投资的一个标准。若投资行为达到了一定的数量标准并且目的是为了取得对标的企业的控制权,可以认定为是国际直接投资,反之则是间接投资,前者主要受投资法的规制,而后者要受到金融法和投资法的共同规制。跨国证券投资的形式不同,其管理规制的力度也有所不同,各国对于境外投资和境内外商投资的监管标准迥异,表现出各国的不同投资倾向和市场管理目标。我国的跨国证券市场投资主要分为境外证券市场投资和境内证券市场投资两部分。境外证券市场投资又可以分为:①境外上市外资股,即中国公司经证监会批准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记名股票,但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主要有境外直接上市国企股和境外间接上市红筹股两类。②海外发行债券,是指由中国政府、金融机构或企业在国际债券市场,发行以外国或境内货币为面值的债券,使外国投资者购买后形成的证券投资。外国投资者对我国境内证券市场透支主要是外资收购上市公司。外资收购上市公司可以由多种方式进行,除了境内上市外资股方式外,主要包括QFII收购、协议收购、要约收购、定向增发等。①我国证券市场顺应对外开放浪潮,表现在国际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开放国内资本市场,有条件地开放境内企业和个人投资境外资本市场,对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开放程度的加深等方面。首先我国股票市场融资国际化是以B股、H股、N股等股权融资作为突破口的,与此同时我国也越来越依赖国际债券市场筹集中长期建设资金。从2001年开始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逐步放开境内资本市场,颁布一系列法规规制境内外商投资行为,既充分利用外资又保护国内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安全。2011年1月,中国证监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允许QFII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货交易,表明我国进一步开放了国内资本市场。虽然目前我国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尚未完全开放,但是对外金融投资和个人外汇管理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2006年6月,中国银监会印发了《关于商业银行开展QDII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逐步扩大了境外投资范围,截至2010年年末,我国共批准90家合格境内投资者,投资额度高达696.61亿美元。

    三、跨国证券投资风险概述

    跨国证券投资的规模不断壮大,其撬动的资金量十分庞大。以我国为例,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国企的海外投资前所未有地扩张。据国资委的一项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年底,共有108家国企投资涉及境外单位5901户,国企境外资产超过4万亿元,当年利润占国企利润总额的37.7%,甚至有的企业境外项目利润占公司利润的50%。在国际金融危机余波未平之际,我们应当看到跨国证券投资带来的巨大利益,充分利用国际化、金融化的资金平台,但同时应该更加注重风险的防控和震荡后的及时恢复。冰岛国家宣布破产、美国信用等级下降,昭示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证券市场成熟完善与否的重要性。在联络日益紧密的国与国之间,因为大量的资金往来,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足见跨国证券投资面临的风险相较于国内证券市场的复杂性。利比亚局势的动荡直接影响了国际原油股价,各国在利比亚的投资也必然受到牵连。国际化的投资方式必须有相应的国际化的风险防控机制,对于每个国家而言都是一样的。我国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外开放是吸引外资,利用国际资源的必然要求,然而我国的金融环境、证券市场成熟程度与国际金融市场相比有明显差距,在证券业的规范运作、违规惩罚、风险防范等方面还有待改进。跨国证券投资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机遇,同时也使证券监管面临新的风险问题。证券投资风险主要表现为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市场风险是价格和市场环境引起的风险。国际国内环境、市场需求、经济发展阶段等因素都会造成市场风险的诞生。市场风险主要由经济学者通过对市场结构的分析和结构、对宏观经济形势的预测来进行规制。管理风险主要是由于市场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漏洞等不确定因素造成的,对其的防控表现为一种宏观环境的整体防控。管理风险可以分为: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交易风险和结算风险。证券交易中的风险主要由以下行为引起:资金违规入市交易,结算漏洞,非上市公司股票欺诈交易,委托理财中的违规行为,信息披露不实,内幕交易等。在跨国证券投资中,投资风险还包括:战争、政治、市场准入、外汇、税收等可能导致证券投资损失的因素。在各种证券投资风险中,我们着重强调法律风险,因为法律风险防范的思路应当由事后补救转为事前防范和全程控制为主。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执行会长、上海并购俱乐部秘书长费国平认为:“以往‘走出去’只注意到经济方面的风险,如市场风险、财务风险和运营风险等,对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往往忽视或尽职调查没有做到位。”证券市场国际化过程中伴随着的各种危机是否能够得以有效防范和制止,与金融体系本身的法律制度以及更广泛的、金融运行外部法律环境是否健全息息相关。“人们对一个国家的信心,除了经济上的层面外,还要看这个国家在处理危机时,法律是否健全。”当法律不健全、歧视性执法或发生法律冲突,相关法律风险就可能转变为一种现实危害,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可见法律风险是证券投资市场必须予以重视的一种风险。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强调,“要平衡好法律风险防控与商业利益之间的关系,对于风险巨大、难以防范的境外项目,即使有较好的商机和效益,也不要轻率进入。”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很多规范在吸收借鉴别国经验的过程中还有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的规定,不利于我国的证券交易发展和证券投资风险的防范。

    四、跨国证券投资法律监管和风险防控

境外投资法律范文3

目前笔者操作或接触的活跃于中国市场的私募产业基金从法律上区分主要可分为三类:有限合伙模式、公司模式以及信托基金模式:

一、有限合伙模式

此种方式是国际上普遍流行的模式。但是,由于中国还没有《有限合伙法》,中国资本设立的该类基金基本通过BVI、香港等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运行,而且该模式是目前通行的做法,其运作模式可以概括为:

•以境外控股公司作为投资和退出主体,寻求境外上市或购并等退出途径

•境内的WOFE为所投资企业真正的业务经营实体

•针对一些外资,如ICP等,以设立境内本地企业,通过商业条款来达到参与经营的目的,并合并境内的收入和利润

•信托安排/商业条款是为了对境内本地企业的投资进行更多、更好的保护有限合伙模式的框架为:

1、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其出资一般为总资金的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包括(1)全权负责基金的使用、经营和管理;(2)管理费收取权,每年从基金经营收入中提取相当于基金总额约2%的管理费;和(3)收益分配权,普通合伙人可以从收益中分得20%,其余出资者分得80%。

2、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一般要出资99%。通常普通合伙人将出资额分成等额的一定数量的份数(例如50份),通过路演将该等份额卖给感兴趣的机构投资者。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其主要权利就是参与分红。

3、有限合伙协议

该文件规定了有限合伙的宗旨、资本以及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权利和义务,为有限合伙最重要的文件。

4、产业投资

此类基金通过投资中国境内精心选择的一些行业,最终实现海外上市的目的。由于红筹方式不必经过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所以基金偏爱以红筹方式上市。因此基金在投资时并不直接投资国内产业,而是基金先设立一境外控股公司,再通过该境外控股公司直接投资国内产业。根据经营的具体情况,基金将以境外控股公司为载体实现海外上市的目的。

5、外商投资

对于遇到诸如ICP(电信法:增殖电信业务领域外资比例最高可达50%)等一些外商投资的,通常的做法(1)设立内资企业;(2)境外控股企业在国内设立WOFE;(3)WOFE与内资企业以合同捆绑的形式实现利益转移。该模式最大缺点是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6、境内企业的引资和上市

为了吸引海外风险投资基金并最终红筹上市,国内企业应首先要做的是将自己的股权转由一海外控股公司持有。从法律上说,该等转变最方便的模式就是采取换股并购的方式。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境内居民为换取境外公司股权凭证及其他财产权利而出让境内资产和股权的,应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该规定可以说是政府有关部门对采用红筹方式上市从源头上的控制。根据该规定,换股显然要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然后方能通过外经贸委的审批。笔者了解到,目前外汇管理部门还没有批准过一家。当然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实现上述目标。由于国家对投资目的地为维京、开曼等地的管制趋严,笔者建议境外控股公司最好在香港设立。

二、境内“有限合伙”模式

2003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即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其中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规定对投资者划分为必备投资者和其他投资者。对企业采用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出资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虽然该法规没有明确指出非法人制组织形式具体是什么形式,法规有关的条文显示出其跟有限合伙性质上基本一样。所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依据该法规设立于有限合伙的企业基本类似的企业。

三、公司模式

公司模式流行于台湾的创业投资企业中。也比较符合目前中国的国情和法律现状。主要的思路是通过合同捆绑的方式来规范投资行为和保障资金的安全。其运作模式为:

1.投资管理公司

私募产业基金管理人出资设立一投资管理公司。

2.投资公司

投资人出资设立一投资公司。

3.投资管理合同

投资公司与投资管理公司签订《投资管理合同》。根据该合同投资管理公司的责任为:

(1)为投资公司寻求、甄别并评估适当的投资;

(2)代表投资公司对确认的项目进行投资;

(3)管理已有投资项目;

(4)制作有关的报告等。

4.投资账户托管协议

投资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银行需要签订《投资账户托管协议》。该协议的目的是通过银行对投资管理公司资金运用的监督来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

5.有关法律问题

根据公司法,除经授权的国有投资公司外,中国个人、内资企业设立的投资公司,其对外投资额不能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这就极大的限制了公司的对外投资能力。另外,商务部于2004年颁布了《关于外商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根据该规定设立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的的投资公司对外投资可以突破公司净资产50%的比例。目前无论个人、内资企业和外商设立投资管理公司都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四、信托基金模式

境外投资法律范文4

我国在现代化和国际化进程中,加快了对外开放的步伐,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投资成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部分。外国的投资对于一国的经济发展和市场体系的建立起了重大的推动作用。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过程中积极利用国际资源改善国内市场经济结构,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履行世贸承诺。对于国际投资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国际投资只包括国际直接投资,而广义的国际投资则以资产为基础,强调的是投资的客体范围,既包括直接投资、国际承包、BOT、补偿贸易等直接投资方式,也包括对国际股票、债券、衍生金融产品等国际证券的间接投资方式。①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一个重要结果便是资本的跨境流动。从国际收支的角度看,跨境资本流动主要分为三类:跨境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跨境组合投资(Foreign Portfolio Investment,FPI)以及主要由银行贷款构成的其他投资。其中,跨境证券投资即包含于跨境组合投资(Foreign Portfolio In-vestment,FPI)中的一种重要的国际资本流动形式。①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大多数发达国家实行了资本市场自由化政策,资本账户完全对国际投资者开放,这样的政策,极大地推动了国际证券投资的发展。90年代以来,国际证券市场更是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随着科学通讯技术的发展以及金融全球化的趋势,国际证券市场融资规模迅速扩大,国际证券市场占国际资本市场份额已经大于70%,美国、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证券投资的规模已经超过了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已成为国际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我国在加入WTO以后,利用外资的形式也发生了变化,在改革开放的要求和经济发展的形势推动下,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是必然的。开放资本市场,意味着跨国证券投资成为国际投资中的核心部分。跨国证券投资是我国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也是我国证券市场体系完善的内在所需。首先这是我国兑现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表现;其次跨国证券投资是我国加快金融体系改革的现实要求,也是我国加快适应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挑战的重要手段;再者,跨国证券投资有益于我国吸引利用外资,调整资金流动性,防范资本风险。

二、跨国证券投资内涵、性质和中国跨国证券投资的现状

跨境证券投资即包含于跨境组合投资(Foreign Portfolio Investment,FPI)中的一种重要的国际资本流动形式,半包含于跨境投资的范畴之内。根据IMF在1996年发表的“Coordinated Portfolio Investment SurveyGuide”所定义,跨境组合投资(FPI)是指国居民对另一国实体(entity)发行的证券进行的跨国界投资。FPI的首要目的在于获取资本利得,而并非追求在被投资实体中获取重大影响力和持续性利益。此定义所指的跨境证券投资是一种间接的跨境投资,投资者仅仅以获取收益为目的而持有股票或其他证券,对被投资的“另一国实体(entity)”并不参与经营及享有控制权或支配权。①跨国证券投资包括国际证券投资与外商证券投资两方面。②国际证券(International Securities)是指发行人在其本国境外或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并流通的,以发行地所在国或其他可兑换货币为面值的证券,是国际间接投资的重要形式。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投资证券化以及国际借贷证券化趋势的形成和发展,国际证券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在国际金融领域的重要地位不可忽视。③对于跨国证券投资的性质问题关系到跨国证券投资的管理和控制标准,对于一国而言影响到其规制的法律规范以及审核批准条件,所以有必要先对跨国证券投资的性质进行认定。一般认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区分主要集中在企业有无控制权这一问题上。确认一项投资行为是国际直接投资还是间接投资有一定的标准,各国有关法律规定不一。有的国家以一定的外资股权比例作为确定国际直接投资的唯一的标准,一般10%~50%不等。例如美国1974年《外国投资研究法》规定,只要个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一家以公司形式组成的工商企业的任何等值的投资额就构成了直接投资。从形式上看,证券投资是一种间接投资,因为投资者并非直接与目标公司进行收购交易,而是通过证券市场收购目标公司已发行的流通股票,通常是在证券市场通过中介机构进行交易。然而在国际资本市场开放的趋势下,单纯将跨国证券投资定义为间接投资已不适应证券行业发展的需要,证券投资亦可不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而是直接入市交易。④笔者认为,认定跨国证券投资的性质应当参照两方面的标准,一方面是控制管理标准(主要是持股比例),具体的控制管理标准需结合各国的实际国情和对外投资政策倾向;另一方面是审查证券投资的根本目的,为了获得控制权还是为了短期购进后抛出获利是区分直接还是间接投资的一个标准。若投资行为达到了一定的数量标准并且目的是为了取得对标的企业的控制权,可以认定为是国际直接投资,反之则是间接投资,前者主要受投资法的规制,而后者要受到金融法和投资法的共同规制。跨国证券投资的形式不同,其管理规制的力度也有所不同,各国对于境外投资和境内外商投资的监管标准迥异,表现出各国的不同投资倾向和市场管理目标。我国的跨国证券市场投资主要分为境外证券市场投资和境内证券市场投资两部分。境外证券市场投资又可以分为:①境外上市外资股,即中国公司经证监会批准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记名股票,但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主要有境外直接上市国企股和境外间接上市红筹股两类。②海外发行债券,是指由中国政府、金融机构或企业在国际债券市场,发行以外国或境内货币为面值的债券,使外国投资者购买后形成的证券投资。外国投资者对我国境内证券市场透支主要是外资收购上市公司。外资收购上市公司可以由多种方式进行,除了境内上市外资股方式外,主要包括QFII收购、协议收购、要约收购、定向增发等。①我国证券市场顺应对外开放浪潮,表现在国际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开放国内资本市场,有条件地开放境内企业和个人投资境外资本市场,对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开放程度的加深等方面。首先我国股票市场融资国际化是以B股、H股、N股等股权融资作为突破口的,与此同时我国也越来越依赖国际债券市场筹集中长期建设资金。从2001年开始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逐步放开境内资本市场,颁布一系列法规规制境内外商投资行为,既充分利用外资又保护国内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安全。2011年1月,中国证监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允许QFII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货交易,表明我国进一步开放了国内资本市场。虽然目前我国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尚未完全开放,但是对外金融投资和个人外汇管理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2006年6月,中国银监会印发了《关于商业银行开展QDII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逐步扩大了境外投资范围,截至2010年年末,我国共批准90家合格境内投资者,投资额度高达696.61亿美元。

三、跨国证券投资风险概述

跨国证券投资的规模不断壮大,其撬动的资金量十分庞大。以我国为例,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国企的海外投资前所未有地扩张。据国资委的一项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年底,共有108家国企投资涉及境外单位5901户,国企境外资产超过4万亿元,当年利润占国企利润总额的37.7%,甚至有的企业境外项目利润占公司利润的50%。在国际金融危机余波未平之际,我们应当看到跨国证券投资带来的巨大利益,充分利用国际化、金融化的资金平台,但同时应该更加注重风险的防控和震荡后的及时恢复。冰岛国家宣布破产、美国信用等级下降,昭示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证券市场成熟完善与否的重要性。在联络日益紧密的国与国之间,因为大量的资金往来,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足见跨国证券投资面临的风险相较于国内证券市场的复杂性。利比亚局势的动荡直接影响了国际原油股价,各国在利比亚的投资也必然受到牵连。国际化的投资方式必须有相应的国际化的风险防控机制,对于每个国家而言都是一样的。我国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外开放是吸引外资,利用国际资源的必然要求,然而我国的金融环境、证券市场成熟程度与国际金融市场相比有明显差距,在证券业的规范运作、违规惩罚、风险防范等方面还有待改进。跨国证券投资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机遇,同时也使证券监管面临新的风险问题。证券投资风险主要表现为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市场风险是价格和市场环境引起的风险。国际国内环境、市场需求、经济发展阶段等因素都会造成市场风险的诞生。市场风险主要由经济学者通过对市场结构的分析和结构、对宏观经济形势的预测来进行规制。管理风险主要是由于市场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漏洞等不确定因素造成的,对其的防控表现为一种宏观环境的整体防控。管理风险可以分为: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交易风险和结算风险。证券交易中的风险主要由以下行为引起:资金违规入市交易,结算漏洞,非上市公司股票欺诈交易,委托理财中的违规行为,信息披露不实,内幕交易等。在跨国证券投资中,投资风险还包括:战争、政治、市场准入、外汇、税收等可能导致证券投资损失的因素。在各种证券投资风险中,我们着重强调法律风险,因为法律风险防范的思路应当由事后补救转为事前防范和全程控制为主。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执行会长、上海并购俱乐部秘书长费国平认为:“以往‘走出去’只注意到经济方面的风险,如市场风险、财务风险和运营风险等,对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往往忽视或尽职调查没有做到位。”证券市场国际化过程中伴随着的各种危机是否能够得以有效防范和制止,与金融体系本身的法律制度以及更广泛的、金融运行外部法律环境是否健全息息相关。“人们对一个国家的信心,除了经济上的层面外,还要看这个国家在处理危机时,法律是否健全。”当法律不健全、歧视性执法或发生法律冲突,相关法律风险就可能转变为一种现实危害,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可见法律风险是证券投资市场必须予以重视的一种风险。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强调,“要平衡好法律风险防控与商业利益之间的关系,对于风险巨大、难以防范的境外项目,即使有较好的商机和效益,也不要轻率进入。”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很多规范在吸收借鉴别国经验的过程中还有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的规定,不利于我国的证券交易发展和证券投资风险的防范。

四、跨国证券投资法律监管和风险防控

不断深入以及我国资本市场的恢复和发展,境外对我国证券投资的规模还将继续增长,如何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同时效利用国际资本,如何对日趋频繁的跨国资金流动进行有效的监管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要把法律管理嵌入境外投资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业务流程,确保法律部门全程参与境外投资尽职调查、立项决策、谈判签约和运营管理,形成依法决策、防控风险、高效运转的境外项目管理团队。法律部门要深入研究境外投资的法律环境,努力做好涉外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范控制工作。”这是对“走出去”企业的要求,也是对我国跨国证券投资进行管理的要求,必须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层面上统一地完善起来。

境外投资法律范文5

关键词:西安市;投资环境

引 言

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及西部大开发以来,西安市不断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努力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尤其近两年增幅较大,发展势头良好。2005年全市新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157个;批准合同外资额14.05亿美元,增长33.0%;外商直接投资5.71亿美元,增长107.0%,比上年全年增加2.95亿美元,创西安市历史最好水平。

尽管西安市在招商引资方面发展迅速,但从总体来看,依然存在不足。首先,从全国利用外资的发展形势看,西安市利用外资相对其它省市仍很少。其次,从吸引外资的行业结构来看,近几年吸引的外资主要集中在工业领域,而在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及邮电通讯这些行业的投资额为零。因此,需要通过具体分析找出影响西安市投资环境的关键要素。

一、投资环境的各要素及其内涵

投资环境指影响投资活动各有关环境因素的总和。它包括一个地区社会经济政治法律自然条件地理位置以及人们的文化素质。

投资环境包括投资硬环境和投资软环境。投资硬环境指影响投资活动的自然资源禀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状况及人力资本水平等物质因素的总和,通常包括区位特征、运输系统通讯系统能源系统水处理系统和公共服务设施六个要素。投资软环境指影响投资活动的政治文化法律政策市场公共安全和公共服务等非物质因素的总和,通常包括法律法规环境金融税收政策环境市场制度环境工作生活环境和公共安全环境五个要素。

本文对西安市招商引资中投资环境的分析主要以区位特征、运输系统、通讯系统、能源系统、水处理系统、公共服务设施、法律法规环境、金融税收政策环境、市场制度环境、工作生活环境和公共安全环境十一个要素作为分析内容。

1.投资硬环境

(1)区位特征:指自然地理位置、地形地貌、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2)运输系统:指该特定区域的水陆空立体交通情况的总和,通常用运力和运量来表示。

(3)通讯系统:指该特定区域各类通讯通道的总和。通常用通讯工具数量,通讯载量和电信,邮政实际业务量来表示。

(4) 能源系统:指该特定区域各类能源供应渠道和能力的总和。

(5)水处理系统:指供排水通道和处理设施的总和。

(6)公共服务设施:指土地标准厂房住宅酒店学校医院文化体育休闲健身和商业服务。

2.投资软环境

(1)法律法规环境:指国际投资法规和本国涉外法律法规公司法合同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涉外合同法;鼓励外商投资条例,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规定等。

(2)金融税收政策环境:指提供市场准入和税费优惠金融支持的指导性规定。

(3)市场运行环境:指与法律政策环境密切相关的经济运行环境,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等的外部规范和商业惯例及物流网络。

(4)工作、生活环境:指涉及投资活动的社会和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包括出入境管理劳动就业管理土地管理物业管理物流管理教育管理社保管理社区公共服务等。

二、分析投资环境中的关键因素

下面通过建立解释结构模型来找出影响投资环境的关键因素,然后从关键的因素入手,提出改善投资环境的方法。

解释结构模型是根据一个系统中各要素间的相互关系,建立一个可达矩阵,然后按一个因素影响的其他因素的多少进行排列,找出单位矩阵,再根据单位矩阵的个数,画出一个层次图,从而得出解释结构模型。

建立解释结构模型, 找出影响投资环境的十一个因素如下:

硬环境中的区位特征(P1),交通系统(P2), 通讯系统(P3),能源系统(P4),水处理系统(P5),公共服务(P6)和软环境中的法律法规(P7),金融税收政策(P8),市场运行(p9),工作生活环境(p10),公共安全环境(P12)。

经从事招商引资研究工作的有关人士的评判和运用理论知识分析论证后得出:区位特征(P1)影响投资环境(P12),所以在区位特征这一行中找到与投资环境两列相交叉的空格,记上“V”; 法律法规(P7)影响公共服务(P6),则在公共服务这一行中找到与法律法规两列相交叉的空格记上“A”,依此类推。如果上面的因素影响下面的因素就在两个因素交叉的空格处记上“V”,如果下面的因素影响上面的因素就在两个因素交叉的空格处记上“A”。如图(一)所示:

按图所示的关系建立可达矩阵。如第一行的因素与第一列因素可达,即p1与p1可达;则在可达矩阵第一行第一列的位置上记上“1”;又如,p1与p4,p12有关,故在第一行的第4列,第12列所交叉的位置上分别记上“1”;因p1与p3没有关系,则在第一行与第三列交叉的位置上记上“0”。依次类推,可建立下列可达矩阵:如图(二)所示:

在矩阵中按“1”的个数由少到多从上到下排列,然后找单位矩阵,得出结果如下:见图(三)

根据单位矩阵得出如下结构简图:图(四)

根据结构简图得出解释结构模型如下所示:图(五)

从解释结构模型可以得出,影响投资环境的关键要素是区位特征和法律法规。

第一,在区位特征上,西安市所处的地理位置是无法改变的事实,在招商引资的区位优势方面无法与东部沿海城市相比。但是我们可以根据西安市所处的地理环境因地制宜地进一步改善交通设施。如能建立起更加高效快捷的交通运输系统,使投资者进一步降低运输成本,加上西部的劳动力成本较低、科技实力雄厚的优势,将更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外商来西安投资。

第二,法律法规是影响投资环境的另一个关键因素,它不仅使招商引资的过程规范化、程序化,而且也是实现东道主和投资商双方利益的法律保证。因此,政府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更加完善的规章条例,制定出切合西安市的实际政策,从而改善投资环境。

另外,根据解释结构模型看出,应通过改善第二层的交通系统和通讯系统来进一步改善第三层的公共服务环境;根据西安市所处的区位特征,加强能源建设、电网建设,加快水电资源开发,改进城市供水等工程的建设,突出加强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改善第二层的能源系统和第三层的水处理系统;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保险业的发展。通过改善第三层的公共安全服务公共服务体系水处理系统来改善第四层的工作生活环境,从而从整体上改善西安市的投资环境。

作者单位:西安工程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境外投资法律范文6

一、引进国际投资新理念,改善投资法治环境

世界银行、科尔尼咨询公司、《财富》杂志等国际组织和研究机构对各国投资环境的评价标准均更多地从市场因素来衡量,从而给国内带来了全新的理念。大多投资者对投资环境的要求已从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转移到更注重健全的法制环境,稳定、透明和可预见的政策环境等方面,他们期望受资国的“游戏规则”能更加符合国际惯例。健全的投资法治环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我们应引进国际投资新理念,在逐步改善市场运营机制,强化服务功能,规范市场秩序外,进一步健全法治环境。当然,我们不能将外资法的现代化简单地理解为对某些具体投资规则冲突的废除,而应根据我国国情,进一步完善外资法律体系,加快新法规的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进依法行政,简化司法和仲裁的程序,降低行政部门对司法制度的干扰,努力创造更加优良的投资法治环境。

二、进一步完善外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的外资法律体系主要是由宪法性规范、有关外商投资的专门法律法规、规章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组成。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我国外资法律体系的主干部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已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了重新审视,不断完善外商投资的法律体系,保持外商投资政策的稳定和连续性,使我国的投资法与WTO多边协定的规定相适应。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外资立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在立法权限上,立法权限不够明确,这就容易导致调整同一关系的法律条文分散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也容易导致地区间的不公平现象发生;在立法方式上,内外资分别立法的“双轨制”立法方式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在立法内容上,还存在一些空白领域等。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加强外资法制建设,建立与WTO投资规则相一致的,以统一的外资法典为基本法,以一系列外资的特别法(如反垄断法)和涉及外资的行政规章为补充,包含双边投资协定和多边投资公约的一个统一、和谐的外资法律体系。

1.制定统一外资法典

我国应改变对内对外分别适用两套不同经济法制的做法,制定统一的外资法典,以避免外资立法的分散、交叉、重复和冲突,维护外资法在全国的统一性、一致性,提高法律的稳定性。统一的外资法典应是以国家管理外资的法律制度为主体,包括外资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外资的概念、外资的准入、资本的构成、外资的审批、外资的待遇、外资的保护、对外资的鼓励与优惠措施、对外资的管理以及投资争议的解决等的综合性法律,外资法典所规定的是政府管理外国投资的特殊性问题。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若不是具有特殊性的问题,应纳入相关的部门法调整,如通过税法、外汇管理法、劳动法等来统一调整内外企业在经营中遇到的税收、外汇、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而不必将其纳入外资法典之内[1]。

2.加快对法律空白领域的立法

我国在金融服务、政府采购、反垄断、技术标准等方面仍然存在法律空白,由于缺乏法律规制产生了很多负面问题,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和权益的保护非常不利。随着外商投资领域的放宽,对外商限制的减少,这方面的问题将会更加突出。尤其是当今外国投资发展的一个新特点是外国投资往往通过跨国并购方式流入东道国,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外资对我国企业的并购将会越来越多。基于有效竞争和其他善意动机进行的跨国并购对一国的经济发展有利,但是基于垄断市场或投机动机的跨国并购则会对一国经济产生消极影响[2]。因此,我们应加快法律空白领域的立法,减少由于缺乏法律规制而产生的负面影响。我们在不断完善外资法的同时,应制定反垄断法、政府采购法等单项法律,规制各种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防止外资对中国市场的不利影响,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

3.确保法律的协调和统一

我们应该规范外资立法的权限,收回地方的外资立法权限,杜绝地区间的不公平现象,并规范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权,不断地调整和完善我国的外资立法避免立法的重复、交叉和冲突。同时,要对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进行全面清理,废止或修订不符合现实需要的法律规范,协调外资法与公司法、外汇管理法、劳动法、环保法等各法律之间以及法律与法规、规章之间的相互关系,尽量避免相互间的冲突和矛盾,增强法律的统一性、协调性,尽快顺应全球化的发展趋势。

三、提高外资法的透明度

投资管理中存在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就是法规政策缺乏透明度与信息[3]。wto的透明度原则也要求让投资方能够知悉关于外资的所有立法,而我国的外资法由于立法体制问题,导致了外商投资法中出现了重复、交叉、相互矛盾的地方,导致了统一市场规范的分散,同时也给实际操作与执行增加了难度,与wto所倡导的透明度原则是不相符的。因此,为了提高外资法的透明度,便于实际操作和运用,增加外商来华投资的吸引力,在修订法律的同时,应及时出台外资法律汇编,定期公布我国外资法律、法规和规章,便于投资者对地方立法的规定和修正后的法律能及时了解与掌握。

此外,可设立法律咨询机构或指定相关法律组织,就我国的外资法律体系、相关法律制度及我国的司法体制等进行专门的咨询和服务,努力为外商投资创造统一、稳定、透明、可预见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

四、优化投资法治环境

1.坚持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优化投资法治环境的一个重要环节。目前我国在执法体制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不少执法机关之间权限划分不清,管理重复交叉;行政执法主体执法随意性较强,严格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够等,这对营造良好的投资法治环境是非常不利的。我们首先应明确国务院各部委、地方人大、政府等各执法机关的权限及相互关系,避免造成多头管理和各自为政。其次,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转变执法人员的观念,提高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再次,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管理的透明度,提高管理行为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此外,还要建立约束机制,加强监督机构、新闻媒体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2.加强司法体制建设

随着我国引进外资以及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增多,涉及外商、外资的案件也将不断增多,遇到纠纷时,当事人都希望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依法公正地处理涉及外商、外资的案件,直接关系到我国的投资法治环境和人民法院在国际上的公信力。因此,我们要按照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加强司法体制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1)坚持司法独立。一是做到法院的独立,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是做到法官的独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服从于法律,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2)维护司法权的统一。现有的法院设置和司法行政管理体制导致法院对地方政府的依附性太强,应改革现有的体制,在法院组织体系、人事体制和财政体制等方面使地方法院尽可能地减少对地方政府的依附。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做到审与判、权与责的统一,避免审而不判或判而不审。(3)树立司法的权威。一方面,司法要依严格的程序进行,判决一经 做出,就不能随意变更。另一方面,要努力提高法院的地位,让司法应成为解决争端和诉讼的最终和最有约束力的裁判方式,这才是法治的要义所在。

参考文献

[1] 余劲松.论国际投资法的晚近发展[db/ol].http://www.chinaxuexi.com/lunwen/jingjifa/2005/03/2518385131.html.